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数字化税务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在水务行业中实施数字化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水务集团在思考的问题,由于智慧水务概念的产生,逐渐将数字化管理实施力度提到了管理转变的日程上。在水务管理中实行数字化管理有利于加强水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智能化,促进水务行业今后的发展。但是如何有效的运用数字化管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天津市污水处理的事件,以这一事件为案例,分析在水务管理中是如何运用数字化管理概念和实际操作的。
一、政策背景
2013年,住房城�l建设部下发的通知中提出,确定在北京等多个城市实行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随着智慧概念的产生和试点,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智慧”的理念,部分行业已经开始讲智慧理念运行到自身的管理中,而作为城市建设重点的水务行业也正在进行“智慧”的创新改革。污水处理行业是国家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就对城镇的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对污水处理重视程度加深,至此在今后几年间我国污水处理厂数量也在逐年递增。随着污水处理厂数量的增加,电子地域分布广泛,集团与各厂之间的信息传递以及运营管理水平逐渐出现脱节的现象,在管理中出现的人才短缺以及运营消耗大等这些问题使得集团急切的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资源配置合理,有效提升对于下属单位的管理力度。
二、智慧水务的概念
智慧水务的概念提出主要是指借助水智能系统形成的水务管理模式,在常规的水管理模式上融入信息化管理机制系统,对于水务管理中涉及到的自来水、污水和中水等各种水的处理进行数据一体化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城市用水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智慧水务”理念的指导下,水务集团内部管理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水务集团内部采取数据采集、传输等传感设备在线检测水务系统的运行状况,并且采用可视化的方式有机整合水务管理部门设施,形成了“水务物联网”。水务集团通过数字化管理将大量的水务信息好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整合,并且通过网络及时的将信息传递给排水公司,通过各种智能化系统对水系统进行检测,遇到问题能够及时的反馈,对于问题的处理解决都能达到实效性。
三、工程案例
本文主要针对天津污水处理的事件作为一个案例来解析数字化管理在水务集团中应用的作用体现。
(一)系统框架结构。在这个案例中所采用的一个系统框架大致分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感知层的设备中包含有各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在线仪器仪表、生产设备、自控系统等,是物联网框架的基础,利用系统网络数据之间的传递和转换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多种通信接口的转换,从而实现最完善的感知层体系。而网络层就是依靠有线网与互联网之间的融合实现总集团对下属企业、分公司的管理,并将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传达到总部。应用层是基于物联网的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应用体系,但是应用层面是建立在感知层面和网络层面基础上的,首先通过感知层面的对于各种数据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展示,然后针对超额数据发出预警信号,其次就是通过对生产运行的数据的汇总计算,实现污水处理厂以及集团内部各种图表的运行,方便管理人员对于日常运行情况详细了解。再次就是通过各个运营环节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方便了解整个运营过程和信息,最后就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各种分析,制定出最佳的决策方案。
(二)实施效果。天津市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企业的进、产、排三个环节进行实时的跟踪,通过云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的系统将各环节中的工作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整合,并从中寻求出最佳的处理方案,实现了对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实时控制以及精细化管理,达到规范管理、节能减耗、减员增效的目的。建立在物联网科技以及云计算平台之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成为天津市在处理污水环节中的关键平台,对企业进行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和传递等都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为企业实现减员增效、节能减耗等方面的目的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从而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的解决方案。
(三)效益价值
1、提升水务集团的运营管控能力。在水务集团中建立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运营过程中所有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和整合处理,为企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依据,在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精细化管理模式,逐渐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形成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的管控能力。
2、提升水务集团的决策分析能力。数字化信息管理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有效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分享,使得水务集团总部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最有效、最真实的信息,方便管理层根据提供的信息作出最实际的决策。通过数字化系统提供的具有专业性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协助管理层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
污水处理行业现状
污水处理厂在承担环保减排的任务的同时,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药。据统计,水、电、药成本占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成本的90%以上。至2010年,我国污水排放量达800亿吨左右,而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电耗为0.2~0.56度/吨,按此测算,电量消耗至少需要150亿度以上;设备损耗、药耗、水耗等费用更为庞大,假设能通过有效的节能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节省即使1%,那也是天文数字。
目前,国内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通常存在配套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来量不足,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达不到设计进水浓度,污水处理运行管理人才短缺,污水系统不稳定,运行费用偏高等棘手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需要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加强或改进自身的工艺运行管理方式、方法和转变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尽可能地将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水务企业现状
随着我国水务环保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加大,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区域性、全国性的大型水务集团公司,有些集团公司拥有全国各地上百家的污水处理项目。集团公司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地域分布广泛、各厂运营管理水平不一,运营管理人才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集团公司迫切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有效监管提升下属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信息化运营管理模式逐步成为大型水务集团公司应对逐渐激烈的市场化竞争、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向。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崭露头角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节能优化调度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对实现工艺运行由经验判断转变为定量分析,由依赖个体式英雄发展转变为依靠专家团队能力,打造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运营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国内专注于污水处理行业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的一些公司,如华信数据、上自所、亚控科技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一般涵盖厂级运行管理和公司级运营管理两部分:
厂级的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厂级的运营管理以污水处理工艺运行为中心,以污水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为基础,通过建立全厂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将污水处理厂及下属泵站的各类在线仪表、设备所反映的生产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传输、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将运行管理人员关注的重点数据直观地展现,然后借助污水处理工艺数学模型和专家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实现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工艺异常处理的优选方案、各工艺运行单元及全厂运行的优化调度分析方案、与工艺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性能分析、全厂运行成本分析等,从而辅助厂级管理人员提高工艺运行管理水平和综合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运行各个环节中的电耗、药耗,降低系统运行的直接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降低设备故障率,从而降低设备维修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管理工作效率,降低运行维护人员数量,节省人工成本,最终实现达标、稳定、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目标。
公司级、集团级的运营管理
公司级、集团级运营管理以集约化管理为目标,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远程集中监管,统一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各污水处理厂分析和筛选过的运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深入的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指导公司整体运营决策的工艺分析、设备分析、成本分析、风险分析等辅助决策工具,辅助企业决策层应对水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
在远程集中监管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建立下属各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智能化、实时预警机制,在公司管理人员关注的关键数据或指标发生异常时,通过声、光、电、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无论身处何处,只要能连接网络,即可远程、实时、直观查看关键工艺数据、设备运行状况。
在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方面,具有丰富工艺管理经验的专家团队无需亲赴现场,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在公司监控大屏上即可远程、实时查看到现场工作画面,辅以各构筑物运行数据、关键工艺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即可辅助各厂解决各类工艺运行难题。这将有效解决管理人才不足,提高工艺运行问题处理效率。
辅助经营决策方面,经营决策的关键数据都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分析筛选、汇总统计,既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又可将公司管理人员从“数据海洋”中解脱出来,所有经营决策数据以图表、报告等方式快捷、直观地展现,分析结果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决策者进行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的制定。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水务行业发展的难题,它建立企业门户,解决企业信息传递脱节、信息孤岛问题;建立企业工作流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有效监管;健全企业预案库、知识库,提高人员知识水平和素质,保障安全高效生产;建立企业动态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决策;建立智能化污水处理工艺模型和完善的工艺调度方案,实现生产优化调度,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满足上级各种考核要求,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会有越来越多的污水运营管理企业诞生。利用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打造数字化运营管理模式,才能赢得行业未来。
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自动化;服务能力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绝大部分的人类文化知识遗产是以书籍的形式记载流传下来,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传播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公民终身学习,提高素质的知识殿堂。因此,如何推动图书馆规范化、提升信息自动化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是我们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众所周知,传统图书馆主要收藏以纸张为载体的信息,围绕着纸张文献和图书馆馆舍来展开管理、服务、传播。一直以来,大多数传统图书馆藏书以保存为主,办馆思想多是“重藏轻用”、“重馆轻用”,具有被动型、单纯型、浅层次的服务特点。时展到今天,在现代技术文明的催化下,传统图书馆的局限性与落后性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知识的迫切需求,因此,必须加大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图书馆自身发展的要求。
一、图书馆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图书馆信息化是传统图书馆走向现代图书馆的一个过程,是社会信息化的要求和组成部分。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资源的集散地,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其最大的优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图书馆的信息化应当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和服务等方面开辟新的领域,并树立起更适合目前信息时代所需要的服务观念,增加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感、新鲜感。作为基层图书馆应密切关注图书馆信息技术的发展,条件成熟应及时引进,结合本馆实际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系统,更好的为读者服务。
二、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图书馆信息化应当以图书馆的资源、技术、网络优势为基础,制定具体规划,形成分层次的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网络。以数字图书馆建设为发展方向,结合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提高在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整体信息服务能力。同时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避免在网络环境下的重复建设,争取实现“一馆付费、多馆共享、全民获益”。即强调资源共建共享,联合各系统、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开展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管理手段改进图书馆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益。
三、我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迁馆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图书馆自身的努力下,建设发展经费投入逐年提高。近几年来,陆续建立完善了图书馆网站、电子阅览室、区级文化信息共享工程、RFID自助借还系统和24小时自助图书室的建设,成立了6个资源共享的分馆,实现了全市通借通还全流通系统的建设,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满足大多读者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由于受其自身基础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开发不足,服务能力有限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馆在自动化、网络化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省市图书馆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是已实现和部分实现图书自动化管理,也还存在不够完善和应用程度较低的问题。比如虽然建有电子阅览室,但是拥有电子数字图书的数量和种类有限。在数据库建设、信息开发利用方面也明显不足,面向读者提供的数字化服务内容,尤其是具有本地特色的数字化文献资源较少,远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尤其是无法满足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导致实际使用率较低。
2、信息化意识淡薄,服务方式、手段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导致了个别工作人员重藏轻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不能满足群众对信息的深层次需求;其次,传统的工作模式也制约了工作人员的观念和认识,墨守成规,能动性较差,信息化意识淡薄。很多服务仍旧以手工状态方式为主,虽然引进了信息技术,但是利用程度不够,甚至仅停留在简单应用方面,工作人员没有形成创造的意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高。
3、专业人员匮乏,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受编制限制,我馆在编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既懂图书馆专业知识又能够熟练使用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缺乏。另外,现有管理人员年龄结构较轻,管理经验不足,知识积累粗浅,服务标准较低,整体水平不高,这些都影响了我馆信息化建设步伐,制约了我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四、我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文化事业的重视,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无论是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是基层公共图书馆自身发展需要,信息化建设都势在必行。如何加快基层公共图书馆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的为群众服务,这是我们当前应重点研究的一大课题。作为区级图书馆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特色信息化数据库
区级公共图书馆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利用资金,不断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在逐步实现馆藏资源数字化的基础上,加大电子文献的采购比例,注重本地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做好本地区政治改革、经济发展、乡土人情等有关内容的收录,不断扩大自己的馆藏资源并加速图书馆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深化信息服务,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年龄、层次读者的信息需求。
2、以人为本,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手段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工作手段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共图书馆的需求,公共图书馆要转变服务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才能满足读者对信息的多样化,及时性的需求,为读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基层公共图书馆要摆脱各种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强化信息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服务读者”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拓展面向读者的各类服务功能,强化系统的信息服务能力,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
3、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加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而加强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几年来的工作使我认识到,要做好读者服务工作,必须掌握为读者服务的本领。由于读者的需求和爱好各不相同,在服务过程中,只有精通业务工作,才能迅速准确地满足读者的需求,并根据读者提出的要求,给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使读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读者才能乐于“用”图书馆。
4、做好宣传,引导读者熟练掌握图书馆信息化技术
(一)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税收的国际比较
1.OECD组织
1998年渥太华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公约》,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中性、效益、确定、简化、有效和公平及灵活性的基本法律架构;主张数字化虚拟产品应视为一种服务,而非货物;不主张开征新税;税基的开设要确保各国财权合理的分配;建议企业自境外非居民售方取得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适用逆向课税①、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或其他类似的机制。
2.欧美和大洋洲地区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对电商交易是否征税各州至今未达成共识,但这几年逐步从不征税的态度向征税过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有《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网络免税法案》。美国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认为其是商品,而不是服务,且应当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6年开始,美国就主张数字产品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免税,将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期限延长至2014年。具体而言,美国主张对有形货物的销售要缴销售税,对无形产品区别对待,其中对电子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及在线劳务免税,而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特别是美国税收署2014年3月25日通知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指出财产税收的交易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在监管方面,美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规定凡电子商务交易都通过银行结算支付,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
(2)欧盟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建立“清晰和中性的税收环境”。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法律有《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数字化虚拟产品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同OECD一样,认为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属于服务而不是商品,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主张应当长期对其征收增值税。欧盟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服务及数字化产品。第二,税收管辖权由消费地行使,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由收入来源国征税并按该国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但服务商所在国对此增值税有权按30%逐年递减的比例提留部分。第三,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好地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还积极推动电子记账、电子发票和电子申报。
(3)澳大利亚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澳大利亚税务当局(ATO)积极应对,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这说明对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征税态度,但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具体分为提供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两种。对网上提供服务而言,若是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为本居民企业网络提供数字化服务,与传统方式的税收处理没有差别。若双方中有一方为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则特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在销售数字化产品方面,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一般不必向澳大利亚交所得税,或该数字产品允许挎贝并销售,则澳大利亚会向其征收特许权预提使用费。至于是否符合GST的征收范围,ATO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是否在提供数字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销售是通过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运营的机构进行的等等。
3.亚洲地区
(1)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率先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国家之一。自1998年起,新加坡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和《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同时成立了国家电子商务行动委员会,确认了他们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GST)的立场。涉及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二个方面:明确电子商务交易要征税,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产品及服务;提供劳务则由购买劳务方缴货物劳务税(GST)。
(2)日本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是《反避税天堂规则》和《特商取引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要求其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同样遵从格式化收税条例规定,即网络经营的收入跟传统企业一样缴税;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境内提供劳务必须征收消费税;1996年设立“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的组织,用以监督日本的B2B和B2C业务。2000年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目的在于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并对交易人进行现场稽查。
(3)韩国韩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是《电子商务基本法》、《税收例外限制法》、《地方税法》。韩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税收服务局(NTS)要求在线的零售和批发交易都用信用卡支付,以便合理地收税。信用卡公司则应将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汇报给(NTS);税收管辖权由消费者第一居住地税务机关所有,并设置了起征点的规定;政府可以对为促进电子商业而成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在实施根据促进方案为促进电子商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的补贴,或对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
(二)世界各国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税收立法的借鉴在线交易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大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外在压力的增强和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线交易会愈加频繁。加快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比较,美国采取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欧盟等国采取征税的态度,彼此之间的迥异主要是基于不同国情与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有着先进的技术优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着最大净出口国地位,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作为数字化产品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表示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电子商务输入国,若采用美国的做法势必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等国相配套的立法态度和立法模式,当然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欧盟、日本各国都有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委员会等专设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信息的采集或监管;欧美国家的银行支付监管体系;多数各国都采用消费地税收管辖原则等等。
二、“营改增”政策下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税收模式
(一)总体要求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为由于制度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所以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坚持法定、公平、效率、中性和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上借鉴各国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模式。
(二)措施和建议
1.明确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种归属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应当视为货物还是服务,各国的意见不一致。我们要先明确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然后研究属于哪个税种。不仿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分为产品和服务,二者的区别是能否脱离计算机使用。若产品下载后能重复使用特别是能输出打印(提供给不同人使用)以有形物体出售,则视为产品销售,若仅是在线观看,不能脱离计算机使用,或仅是一次不可复制性的服务(如律师意见书等)则与销售货物有明显区别,则视为服务。我国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广“营改增”政策,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中的服务要通过互联网及服务器传送,有别于传统服务业,比较适合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代服务业征收的是增值税。但我们也不排除现阶段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存在保险金融等在线服务,这些在线服务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营业税里的保险金融业务最终都是通过柜台或业务员面对面展开,这与单纯的互联信息技术服务交易明显不同。因此,本着通过“营改增”的提速、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服务的理念,认为可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开征增值税,其中货物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征收17%,对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的规定征收6%,这样既不会改变现有税制,不增设新税,又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税制潮流。
2.强化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收管辖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税法中“行为地”或“发生地”已不具备原来的物理意义。我国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境外消费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明确了境内消费增值税是由销货方缴税,即由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此,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可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由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税务局缴税。对境外机构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数字化交易,我国可考虑借鉴OECD的做法适用逆向课税,由接收方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的数字化交易仍采用出口退税的规定,以维持我国原有税法的规定。
3.健全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工商登记及纳税管理办法我国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凡是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无论事前有无实体销售都必须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同传统销售一样,若是纯电商销售的纳税人,可以先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先进行网上交易纳税申请,填写表格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原件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网上税务登记号即纳税识别ID号码,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电子商务专用账户。其次,要将纳税人客户端链接到税务登记的数据库服务器,以便实时监控交易信息。然后,税务机关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将征税系统与支付系统相连接,并要求支付平台将交易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交流及电子商务专用账户的监控,可以进一步确认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大小。最后,设立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系统,便于在网络上直接开具和传递。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同时,开具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可视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种而定),并且规定填写完毕后不能随意更改。若纳税人已获得前手给予的电商专用发票,可根据传统税法规定给予相应抵扣。
4.加强虚拟商务的管理
现在不少企业将采购、生产、交换、流通、销售等实体经营活动全程网络运行虚拟化,并且还出现了虚拟货币支付工具。虚拟货币交易与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过程都是虚拟的,但交易的货币却是真实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一新生支付工具是否在现实中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14号函曾批复对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转让财产所得收20%的所得税征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这一点还将有待进一步提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5.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