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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务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数字化税务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数字化税务管理

篇1

【关键字】数字化管理,智慧水务,应用

在水务行业中实施数字化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水务集团在思考的问题,由于智慧水务概念的产生,逐渐将数字化管理实施力度提到了管理转变的日程上。在水务管理中实行数字化管理有利于加强水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智能化,促进水务行业今后的发展。但是如何有效的运用数字化管理,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天津市污水处理的事件,以这一事件为案例,分析在水务管理中是如何运用数字化管理概念和实际操作的。

一、政策背景

2013年,住房城�l建设部下发的通知中提出,确定在北京等多个城市实行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随着智慧概念的产生和试点,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智慧”的理念,部分行业已经开始讲智慧理念运行到自身的管理中,而作为城市建设重点的水务行业也正在进行“智慧”的创新改革。污水处理行业是国家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中就对城镇的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对污水处理重视程度加深,至此在今后几年间我国污水处理厂数量也在逐年递增。随着污水处理厂数量的增加,电子地域分布广泛,集团与各厂之间的信息传递以及运营管理水平逐渐出现脱节的现象,在管理中出现的人才短缺以及运营消耗大等这些问题使得集团急切的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资源配置合理,有效提升对于下属单位的管理力度。

二、智慧水务的概念

智慧水务的概念提出主要是指借助水智能系统形成的水务管理模式,在常规的水管理模式上融入信息化管理机制系统,对于水务管理中涉及到的自来水、污水和中水等各种水的处理进行数据一体化管理,从而提高整个城市用水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智慧水务”理念的指导下,水务集团内部管理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水务集团内部采取数据采集、传输等传感设备在线检测水务系统的运行状况,并且采用可视化的方式有机整合水务管理部门设施,形成了“水务物联网”。水务集团通过数字化管理将大量的水务信息好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整合,并且通过网络及时的将信息传递给排水公司,通过各种智能化系统对水系统进行检测,遇到问题能够及时的反馈,对于问题的处理解决都能达到实效性。

三、工程案例

本文主要针对天津污水处理的事件作为一个案例来解析数字化管理在水务集团中应用的作用体现。

(一)系统框架结构。在这个案例中所采用的一个系统框架大致分为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感知层的设备中包含有各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在线仪器仪表、生产设备、自控系统等,是物联网框架的基础,利用系统网络数据之间的传递和转换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多种通信接口的转换,从而实现最完善的感知层体系。而网络层就是依靠有线网与互联网之间的融合实现总集团对下属企业、分公司的管理,并将数据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传达到总部。应用层是基于物联网的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应用体系,但是应用层面是建立在感知层面和网络层面基础上的,首先通过感知层面的对于各种数据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展示,然后针对超额数据发出预警信号,其次就是通过对生产运行的数据的汇总计算,实现污水处理厂以及集团内部各种图表的运行,方便管理人员对于日常运行情况详细了解。再次就是通过各个运营环节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方便了解整个运营过程和信息,最后就是对这些数据进行各种分析,制定出最佳的决策方案。

(二)实施效果。天津市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企业的进、产、排三个环节进行实时的跟踪,通过云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的系统将各环节中的工作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整合,并从中寻求出最佳的处理方案,实现了对污水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实时控制以及精细化管理,达到规范管理、节能减耗、减员增效的目的。建立在物联网科技以及云计算平台之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综合运营管理成为天津市在处理污水环节中的关键平台,对企业进行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和传递等都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为企业实现减员增效、节能减耗等方面的目的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从而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化综合管理的解决方案。

(三)效益价值

1、提升水务集团的运营管控能力。在水务集团中建立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运营过程中所有数据的收集、监测、分析和整合处理,为企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依据,在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精细化管理模式,逐渐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形成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的管控能力。

2、提升水务集团的决策分析能力。数字化信息管理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有效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分享,使得水务集团总部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到最有效、最真实的信息,方便管理层根据提供的信息作出最实际的决策。通过数字化系统提供的具有专业性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协助管理层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

篇2

污水处理行业现状

污水处理厂在承担环保减排的任务的同时,需要消耗大量的水、电、药。据统计,水、电、药成本占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成本的90%以上。至2010年,我国污水排放量达800亿吨左右,而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电耗为0.2~0.56度/吨,按此测算,电量消耗至少需要150亿度以上;设备损耗、药耗、水耗等费用更为庞大,假设能通过有效的节能管理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节省即使1%,那也是天文数字。

目前,国内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通常存在配套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来量不足,污水中污染物浓度达不到设计进水浓度,污水处理运行管理人才短缺,污水系统不稳定,运行费用偏高等棘手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也需要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加强或改进自身的工艺运行管理方式、方法和转变运营管理模式,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尽可能地将上述问题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水务企业现状

随着我国水务环保行业市场化程度的逐步加大,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区域性、全国性的大型水务集团公司,有些集团公司拥有全国各地上百家的污水处理项目。集团公司下属的污水处理厂地域分布广泛、各厂运营管理水平不一,运营管理人才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这使得集团公司迫切需要进行集约化管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有效监管提升下属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能力,信息化运营管理模式逐步成为大型水务集团公司应对逐渐激烈的市场化竞争、获取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发展方向。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崭露头角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节能优化调度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对实现工艺运行由经验判断转变为定量分析,由依赖个体式英雄发展转变为依靠专家团队能力,打造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精细化运营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国内专注于污水处理行业综合运营管理系统开发的一些公司,如华信数据、上自所、亚控科技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一般涵盖厂级运行管理和公司级运营管理两部分:

厂级的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厂级的运营管理以污水处理工艺运行为中心,以污水处理工艺的稳定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为基础,通过建立全厂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将污水处理厂及下属泵站的各类在线仪表、设备所反映的生产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传输、信息共享,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将运行管理人员关注的重点数据直观地展现,然后借助污水处理工艺数学模型和专家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实现污水处理厂工艺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工艺异常处理的优选方案、各工艺运行单元及全厂运行的优化调度分析方案、与工艺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性能分析、全厂运行成本分析等,从而辅助厂级管理人员提高工艺运行管理水平和综合运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运行各个环节中的电耗、药耗,降低系统运行的直接费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降低设备故障率,从而降低设备维修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管理工作效率,降低运行维护人员数量,节省人工成本,最终实现达标、稳定、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目标。

公司级、集团级的运营管理

公司级、集团级运营管理以集约化管理为目标,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远程集中监管,统一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各污水处理厂分析和筛选过的运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深入的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指导公司整体运营决策的工艺分析、设备分析、成本分析、风险分析等辅助决策工具,辅助企业决策层应对水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

在远程集中监管方面,通过物联网技术建立下属各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生产运行情况的智能化、实时预警机制,在公司管理人员关注的关键数据或指标发生异常时,通过声、光、电、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无论身处何处,只要能连接网络,即可远程、实时、直观查看关键工艺数据、设备运行状况。

在运行调度和工艺运行指导方面,具有丰富工艺管理经验的专家团队无需亲赴现场,借助视频会议系统,在公司监控大屏上即可远程、实时查看到现场工作画面,辅以各构筑物运行数据、关键工艺数据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即可辅助各厂解决各类工艺运行难题。这将有效解决管理人才不足,提高工艺运行问题处理效率。

辅助经营决策方面,经营决策的关键数据都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分析筛选、汇总统计,既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又可将公司管理人员从“数据海洋”中解脱出来,所有经营决策数据以图表、报告等方式快捷、直观地展现,分析结果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决策者进行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的制定。

水务综合运营管理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水务行业发展的难题,它建立企业门户,解决企业信息传递脱节、信息孤岛问题;建立企业工作流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有效监管;健全企业预案库、知识库,提高人员知识水平和素质,保障安全高效生产;建立企业动态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决策;建立智能化污水处理工艺模型和完善的工艺调度方案,实现生产优化调度,节约能耗,降低成本;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满足上级各种考核要求,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会有越来越多的污水运营管理企业诞生。利用综合运营管理系统,打造数字化运营管理模式,才能赢得行业未来。

篇3

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篇4

[关键词]图书馆;信息自动化;服务能力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绝大部分的人类文化知识遗产是以书籍的形式记载流传下来,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传播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公民终身学习,提高素质的知识殿堂。因此,如何推动图书馆规范化、提升信息自动化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是我们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众所周知,传统图书馆主要收藏以纸张为载体的信息,围绕着纸张文献和图书馆馆舍来展开管理、服务、传播。一直以来,大多数传统图书馆藏书以保存为主,办馆思想多是“重藏轻用”、“重馆轻用”,具有被动型、单纯型、浅层次的服务特点。时展到今天,在现代技术文明的催化下,传统图书馆的局限性与落后性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对信息知识的迫切需求,因此,必须加大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这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图书馆自身发展的要求。

一、图书馆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图书馆信息化是传统图书馆走向现代图书馆的一个过程,是社会信息化的要求和组成部分。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资源的集散地,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其最大的优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图书馆的信息化应当在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和服务等方面开辟新的领域,并树立起更适合目前信息时代所需要的服务观念,增加读者对图书馆的信任感、新鲜感。作为基层图书馆应密切关注图书馆信息技术的发展,条件成熟应及时引进,结合本馆实际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系统,更好的为读者服务。

二、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图书馆信息化应当以图书馆的资源、技术、网络优势为基础,制定具体规划,形成分层次的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网络。以数字图书馆建设为发展方向,结合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提高在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整体信息服务能力。同时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避免在网络环境下的重复建设,争取实现“一馆付费、多馆共享、全民获益”。即强调资源共建共享,联合各系统、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开展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管理手段改进图书馆管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益。

三、我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7年迁馆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图书馆自身的努力下,建设发展经费投入逐年提高。近几年来,陆续建立完善了图书馆网站、电子阅览室、区级文化信息共享工程、RFID自助借还系统和24小时自助图书室的建设,成立了6个资源共享的分馆,实现了全市通借通还全流通系统的建设,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满足大多读者的需求。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由于受其自身基础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开发不足,服务能力有限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我馆在自动化、网络化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省市图书馆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是已实现和部分实现图书自动化管理,也还存在不够完善和应用程度较低的问题。比如虽然建有电子阅览室,但是拥有电子数字图书的数量和种类有限。在数据库建设、信息开发利用方面也明显不足,面向读者提供的数字化服务内容,尤其是具有本地特色的数字化文献资源较少,远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尤其是无法满足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导致实际使用率较低。

2、信息化意识淡薄,服务方式、手段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导致了个别工作人员重藏轻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落后,不能满足群众对信息的深层次需求;其次,传统的工作模式也制约了工作人员的观念和认识,墨守成规,能动性较差,信息化意识淡薄。很多服务仍旧以手工状态方式为主,虽然引进了信息技术,但是利用程度不够,甚至仅停留在简单应用方面,工作人员没有形成创造的意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高。

3、专业人员匮乏,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受编制限制,我馆在编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既懂图书馆专业知识又能够熟练使用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缺乏。另外,现有管理人员年龄结构较轻,管理经验不足,知识积累粗浅,服务标准较低,整体水平不高,这些都影响了我馆信息化建设步伐,制约了我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四、我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文化事业的重视,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全面实施,无论是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是基层公共图书馆自身发展需要,信息化建设都势在必行。如何加快基层公共图书馆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的为群众服务,这是我们当前应重点研究的一大课题。作为区级图书馆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特色信息化数据库

区级公共图书馆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利用资金,不断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在逐步实现馆藏资源数字化的基础上,加大电子文献的采购比例,注重本地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尤其是做好本地区政治改革、经济发展、乡土人情等有关内容的收录,不断扩大自己的馆藏资源并加速图书馆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深化信息服务,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年龄、层次读者的信息需求。

2、以人为本,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手段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工作手段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公共图书馆的需求,公共图书馆要转变服务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向社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个性化信息服务,才能满足读者对信息的多样化,及时性的需求,为读者提供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基层公共图书馆要摆脱各种不合时宜的陈旧观念,强化信息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服务读者”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拓展面向读者的各类服务功能,强化系统的信息服务能力,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

3、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加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而加强图书馆人才队伍的建设,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几年来的工作使我认识到,要做好读者服务工作,必须掌握为读者服务的本领。由于读者的需求和爱好各不相同,在服务过程中,只有精通业务工作,才能迅速准确地满足读者的需求,并根据读者提出的要求,给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使读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读者才能乐于“用”图书馆。

4、做好宣传,引导读者熟练掌握图书馆信息化技术

篇5

(一)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税收的国际比较

1.OECD组织

1998年渥太华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公约》,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中性、效益、确定、简化、有效和公平及灵活性的基本法律架构;主张数字化虚拟产品应视为一种服务,而非货物;不主张开征新税;税基的开设要确保各国财权合理的分配;建议企业自境外非居民售方取得服务或无形资产可以适用逆向课税①、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或其他类似的机制。

2.欧美和大洋洲地区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对电商交易是否征税各州至今未达成共识,但这几年逐步从不征税的态度向征税过渡。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有《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网络免税法案》。美国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认为其是商品,而不是服务,且应当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6年开始,美国就主张数字产品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免税,将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期限延长至2014年。具体而言,美国主张对有形货物的销售要缴销售税,对无形产品区别对待,其中对电子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及在线劳务免税,而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特别是美国税收署2014年3月25日通知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指出财产税收的交易原则也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在监管方面,美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规定凡电子商务交易都通过银行结算支付,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

(2)欧盟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建立“清晰和中性的税收环境”。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法律有《欧洲电子商务动议》、《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数字化虚拟产品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同OECD一样,认为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属于服务而不是商品,应当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主张应当长期对其征收增值税。欧盟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商品、服务及数字化产品。第二,税收管辖权由消费地行使,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由收入来源国征税并按该国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但服务商所在国对此增值税有权按30%逐年递减的比例提留部分。第三,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更好地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还积极推动电子记账、电子发票和电子申报。

(3)澳大利亚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澳大利亚税务当局(ATO)积极应对,规定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这说明对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澳大利亚采取的是征税态度,但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具体分为提供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两种。对网上提供服务而言,若是澳大利亚居民企业为本居民企业网络提供数字化服务,与传统方式的税收处理没有差别。若双方中有一方为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则特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在销售数字化产品方面,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一般不必向澳大利亚交所得税,或该数字产品允许挎贝并销售,则澳大利亚会向其征收特许权预提使用费。至于是否符合GST的征收范围,ATO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是否在提供数字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销售是通过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运营的机构进行的等等。

3.亚洲地区

(1)新加坡新加坡是世界上率先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国家之一。自1998年起,新加坡陆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引》和《电子商务货物和服务税指引》,同时成立了国家电子商务行动委员会,确认了他们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及货物劳务税(GST)的立场。涉及数字化虚拟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主要有二个方面:明确电子商务交易要征税,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产品及服务;提供劳务则由购买劳务方缴货物劳务税(GST)。

(2)日本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是《反避税天堂规则》和《特商取引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本要求其境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同样遵从格式化收税条例规定,即网络经营的收入跟传统企业一样缴税;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境内提供劳务必须征收消费税;1996年设立“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的组织,用以监督日本的B2B和B2C业务。2000年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目的在于收集网络交易相关信息,并对交易人进行现场稽查。

(3)韩国韩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主要是《电子商务基本法》、《税收例外限制法》、《地方税法》。韩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国家税收服务局(NTS)要求在线的零售和批发交易都用信用卡支付,以便合理地收税。信用卡公司则应将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汇报给(NTS);税收管辖权由消费者第一居住地税务机关所有,并设置了起征点的规定;政府可以对为促进电子商业而成立的法律实体或组织在实施根据促进方案为促进电子商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的补贴,或对该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或税收豁免,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

(二)世界各国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税收立法的借鉴在线交易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大多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外在压力的增强和自身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在线交易会愈加频繁。加快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比较,美国采取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欧盟等国采取征税的态度,彼此之间的迥异主要是基于不同国情与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有着先进的技术优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着最大净出口国地位,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作为数字化产品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表示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免税的态度。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属于电子商务输入国,若采用美国的做法势必对我国财政税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等国相配套的立法态度和立法模式,当然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欧盟、日本各国都有专门设立电子商务委员会等专设机构负责电子商务信息的采集或监管;欧美国家的银行支付监管体系;多数各国都采用消费地税收管辖原则等等。

二、“营改增”政策下构建完善的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电子商务税收模式

(一)总体要求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为由于制度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所以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坚持法定、公平、效率、中性和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上借鉴各国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模式。

(二)措施和建议

1.明确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种归属对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应当视为货物还是服务,各国的意见不一致。我们要先明确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然后研究属于哪个税种。不仿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分为产品和服务,二者的区别是能否脱离计算机使用。若产品下载后能重复使用特别是能输出打印(提供给不同人使用)以有形物体出售,则视为产品销售,若仅是在线观看,不能脱离计算机使用,或仅是一次不可复制性的服务(如律师意见书等)则与销售货物有明显区别,则视为服务。我国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推广“营改增”政策,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到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中的服务要通过互联网及服务器传送,有别于传统服务业,比较适合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传统服务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代服务业征收的是增值税。但我们也不排除现阶段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存在保险金融等在线服务,这些在线服务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营业税里的保险金融业务最终都是通过柜台或业务员面对面展开,这与单纯的互联信息技术服务交易明显不同。因此,本着通过“营改增”的提速、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服务的理念,认为可将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视为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应税货物和服务,开征增值税,其中货物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征收17%,对服务按现代服务业的规定征收6%,这样既不会改变现有税制,不增设新税,又能适应当前中国的税制潮流。

2.强化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税收管辖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税法中“行为地”或“发生地”已不具备原来的物理意义。我国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境外消费强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显得更为重要。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明确了境内消费增值税是由销货方缴税,即由纳税人登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此,数字化虚拟产品在线交易可按传统增值税的规定由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税务局缴税。对境外机构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数字化交易,我国可考虑借鉴OECD的做法适用逆向课税,由接收方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对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的数字化交易仍采用出口退税的规定,以维持我国原有税法的规定。

3.健全数字化虚拟产品

在线交易的工商登记及纳税管理办法我国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凡是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服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无论事前有无实体销售都必须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同传统销售一样,若是纯电商销售的纳税人,可以先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电子信息,如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先进行网上交易纳税申请,填写表格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原件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网上税务登记号即纳税识别ID号码,并在商业银行开立电子商务专用账户。其次,要将纳税人客户端链接到税务登记的数据库服务器,以便实时监控交易信息。然后,税务机关需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将征税系统与支付系统相连接,并要求支付平台将交易情况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交流及电子商务专用账户的监控,可以进一步确认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的大小。最后,设立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系统,便于在网络上直接开具和传递。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同时,开具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可视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种而定),并且规定填写完毕后不能随意更改。若纳税人已获得前手给予的电商专用发票,可根据传统税法规定给予相应抵扣。

4.加强虚拟商务的管理

现在不少企业将采购、生产、交换、流通、销售等实体经营活动全程网络运行虚拟化,并且还出现了虚拟货币支付工具。虚拟货币交易与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过程都是虚拟的,但交易的货币却是真实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一新生支付工具是否在现实中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114号函曾批复对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按转让财产所得收20%的所得税征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这一点还将有待进一步提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

5.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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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信息化

1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特点及意义

电子档案管理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化的形式进行电子文件的记 录。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来说,具有连续不断复制的特性。电 子档案管理操作较为方便,电子文件在形成档案之前,可以被任意 修改、增删,并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从而保证了档案页面始终保持 良好的整洁度和标准性。电子档案是依托于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它 可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快速的多方位组合。电子档案克服了纸 质文件需要分类整理的弊端,它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自由组合 分类,并且突破了纸质档案的时空限制,检索查询也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电子档案占据的空间很少,解决了无限增长的纸质档案文件 与有限空间之间的矛盾,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把电子档案管理方法应用到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有效减轻 了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促进了税务档案信息的流通与共 享,使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解决了征 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还能及时掌握税源动态,为税 收计划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降低了国家税收流失和征纳成本,从而使税收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出 了其应有的价值。

2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来电子档案已广泛应用于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之 中,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具体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也阻碍 了电子档案在税务部门中的应用效率。因此,必须总结税务电子档 案管理的经验教训,并进行认真分析、探讨,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方 法,切实让税务档案在税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1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善 税务机关要想有效管理电子档案就必须有过硬的硬件配置和 良好的软件系统支持。但是由于经费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多数基层 税务部门税务档案设施还比较落后。电子档案管理所需的相关设 备和档案管理软件不足,现有的电脑、扫描仪等设备落后陈旧、功能 不能满足目前电子档案管理的需求。这些都使税务档案数字化与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脱节,严重影响了税务档案管理的性能。 2.2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措 施是第一位的。在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保证电子档案的信息 安全和保密性,是提升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效性及科学性的重要保 证。当前税务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措施还 不到位。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有被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的隐患。 我国许多税务部门电子档案的使用尚在初级阶段,电子档案的数据 系统滞后,如果受到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档案信息和数据就会丢 失,并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电子档 案网络系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3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改进对策

3.1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研究 当前总局的“金税三期”工程已经在全国各级税务部门试点 推行,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数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助 于对系统的流畅性和安全性进一步改进、提升。此外,在对税务档 案的六大系统模块管理、应用的基础上,要把每个模块功能加以细 化,加强高拍仪采集、高速扫描、本地上传等功能建设,使纳税人的 业务办理更加快捷方便。为了让电子档案的资源价值得以充分利 用,税务部门还要拓展档案应用模块,把税务电子书、档案统计查 询、电子文件展示等纳入档案应用模块中,做到档案资源共享,为需 求者提供咨询、查阅服务。另外,税务部门要提高税务档案工作人 员对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努力使税务档案管理人员做到既懂计算机 又精通税收知识,成为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 还要对计算机专业人才加强税收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 从事计算机的开发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税收干部进行计算机知识 培训,强化信息数字化技术在税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要协同 相关技术部门加强信息化技术的相关研究,解决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中存在的存储与压缩以及保密性、长期保存等技术问题,切实做好 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3.2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定出一套规范、统一、切实可行的办公自动化流程,并根据当前各税务部门的工作软件实际情况,开发出能 够综合各项税务工作的应用程序,使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 范,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税务部门要在规范和统一的征 管流程下,依照数据一致、一次录入、平台统一、信息共享的原则, 在保证行政管理信息和税收业务积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在同一省 内努力实现税务系统软件开发的规范性、系统性、兼容性与全面性。 另外,税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及 各省的税收征管及档案管理办法,构建税务部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模 式,制定出适合税务部门自身实际情况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此外,税务部门应该完善税务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让税 务电子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税务档案管理人员的工 作行为,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立电子档案管理负 责人,由其负责电子档案校验、监督工作,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处理。同时,要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结合税务系统的 绩效考核模式,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制,对电子档案的采集、整理、归 档、开发有明确的奖惩考核指标,激励档案管理工作者不断提高工 作积极性,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3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重视电子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 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档案信息与载体是可以分开的,这就 造成电子档案文件信息随时都可能被更改、盗取,甚至有被毁坏的 危险。因此,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的安全,是电子档案管理人员 的重要工作。当前能够保护电子档案资源信息数据安全的主要是 防火墙和病毒查杀系统。它采用了数据加密法和存取权限控制法, 以及数字时间印章法、数字水印法等安全保障措施。其中数字水印 法是利用特殊技术把作者自己设置的花纹、印鉴等标志隐藏到电子 档案文件中,在档案数据被复制、拷贝时,这些标志无法复制,这就 保证了文件信息的唯一性。数字加密法是按照一定的加密变换规 律,对没有加密的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它成为无法识别的难 读数据,以此来保护电子档案不被窃取。数字时间印章保证了电子 档案信息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会受到破坏。如果已经归档的文件 信息被删除或修改,该文件在网上登记或生成的时间不可改变。 然而一切安全保护措施都是相对而言的,当前的电子文件保密 技术和解密技术都在不断地升级和发展。所以,电子档案管理的保 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时间都不能有半点松懈。另 外,一些脱机方式保存的光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条件要求 较高。在保存光盘过程中,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湿度,以防光盘氧化。

4 结语

电子档案大大方便了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 率。然而,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存在着税务电子档案管理设施尚不完 善,税务电子档案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加强办 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规范税务电子档案管理,建立有效的税务档案 管理模式,完善税务档案安全系统,从而使税务电子档案真正发挥 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亓海燕 . 浅谈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J]. 档案与建设 ,2016(1).

[2]侯春花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保存[J]. 科技资讯 ,2015(23).

[3]王雪琴 . 浅谈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几点认识[J]. 档案天地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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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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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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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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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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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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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局 档案管理 网络化

档案管理是税务局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其中的档案资料能为局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那么,如何加快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是摆在我们档案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实现税务档案网络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纳税人与税收工作人员可随时查询信息,不用像以前一样翻阅纸质档案。其次,在税收网络平台上,宣传普及相关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纳税意识。再次,完善税收档案资料库,按照税种、行业、产品等不同税收标准建立相应的资料库,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信息,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构建信息化税收档案,实现对相关档案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另外,利用电脑建立税务电子档案,更好地对档案仅限分类、整理,并能提高对税务档案的开发利用程度。

二、税务局档案网络化建设中的不足

1.缺乏档案资源共享意识

档案网络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为满足人们对税务档案的多元化需求,应将相关档案资源进行开放共享。但很多档案人员未意识到这点,将档案网络化等同于档案数字化。其实,档案数字化并未实现对资源的共享,而仅仅是提高了对档案的查询、检索速度。此外,部分档案人员担心泄密后担责,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共享档案信息。因此,上述原因严重制约了档案网络化的进程。

2.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

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快速发展,税务档案信息服务面临着很多新问题。但由于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刚刚起步,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技术标准也不够完善。比如,在数据存储、访问控制等层面的技术标准还不够成熟,从而导致对资源的严重浪费。

3.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滞后

当前,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严重威胁着网络信息安全。如果收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将会给税务档案管理带来严重的损失。另外,对计算机的防护工作不到位,当出现突发事故时,极易使数据库与服务器受损,从而导致信息丢失。

4.缺乏专业的档案信息人才

当前,不少档案人员缺乏档案专业知识,档案管理水平不高。同时,档案队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对新知识的更新比较缓慢。由于对电脑知识掌握不足,他们对电子档案的使用与管理还不够熟练。此外,受经费所限,单位极少能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税务局档案室网络化建设对策

1.档案人员要增强开放服务意识

要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具备开放的服务意识。这也是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信息共享的意义,树立档案开放意识。首先要进一步丰富档案资源,结合税收工作,拓宽档案收集渠道,构建全面、系统的档案无法体现。其次,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的档案服务。

2.加强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网络化、信息化的前提条件。税务局档案部门应邀请相关专家,根据税务档案工作的特点,出台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技术方法规范等。同时,要参考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借鉴相关技术,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其中,涉及到电脑软硬件系统的相关标准、网络通讯标准、数据库标准等。这样才能尽快实现档案资源共享,从而节约了人力、物力。

3.实现档案网络化管理的措施

电子档案系统的核心就是数据库。要重视数据库的建设,要从使用者的角度进行设计,提供简便的查询、修改、编辑等功能。其中,要合理设计数据库结构,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化管理。另外,要特别重视对电子文档的收集工作。当前,将传统档案转为数字化管理已不再是难题。因此,在收集纸质档案的同时,要重点收集相关的电子文档。这样能有效避免将纸质档案再次数字化的麻烦,也避免了对人力、物力的重复浪费。

4.重视税务档案信息安全建设

为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一是严把控制访问关,加强对用户权限的管理,禁止非法用户登录访问;二是采用现阶段防火墙技术,有效避免档案信息被外泄;三是借助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利用入侵测试,分析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能及潜在危险。然后,事先做好安全对策,尽量确保电脑系统与网络的安全性。四是做好资料备份,定期对档案备份,避免各种原因引起的数据丢失。

5.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档案管理队伍

税务档案网络化建设离不开人才。针对当前档案管理队伍水平不高的问题,要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在职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让他们掌握档案理论、网络管理等知识,为实现档案网络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采用人才激励机制,改善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留得住人才。同时,要优化人才结构,挑选专业素养高、有技术特长的人员加入档案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另外,采用“走进来,请出去”的方法,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完善自身的档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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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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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

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

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

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

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

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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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