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依法纳税 经济纳税 真实合法 成本费用 税负 产品成本
一、石化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由于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
石化行业作为中央企业,应当成为依法纳税的典范,因此纳税筹划应当在熟知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投资、经营策略,是在挖掘自身内在潜力的基础上运用税收政策节约税收成本,即实现“依法纳税”和“经济纳税”,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二、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和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国家出台了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出口退税等于降低了流转税税负进而增
加了利润总额,在所得税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其纳税筹划的收益属于相对数。但是从纳税筹划的目的来看如果进行同期或整体收益测算就是一个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绝对数。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和减少纳税调整额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但是会计费用不等于税前扣除费用。可见,在收入既定时,平衡各项费用支出,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三、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一)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权,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但纳税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税法规定。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常年处于振动、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税法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二)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根据石化企业的生产特点,其主要设备常年处于振动和腐蚀,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一般情况下,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有利于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新的所得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计价办法,因此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均衡的税收负担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商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商品成本不致发生大起大落,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二)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慎用先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就会延缓存货成本的回收,提前交纳所得税,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现费用项目之间的合法、合理、均衡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但是税前扣除项目又分为多个项目,其中包括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两类,如果限额费用超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纳税调整额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后年度可以补扣的,二是以后年度不能补扣形成永久性损失的。因此纳税调整不仅提高了当年所得税的上交额,部分项目会成为直接损失。
(一)区分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
新税法规定,广告宣传费、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限额费用,其中广告宣传费和招待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职工劳保费山东省规定控制在人均年480元以内,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合理分配、安排这些费用,防止某些费用奇高,某些费用过低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用足用活这些限额费用使之合理合法就会减少纳税调整额,有效降低所得税费用。上述限额费用项目中,广告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超支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补扣。
(二)非限额费用的管理与控制
根据新税法规定,非限额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对这些费用的控制应当在保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从合法票据入手,严格把关,确保实现税前扣除。
六、企业营业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我公司采用了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是加强收款与发货环节的衔接,仓库收到收款信息之后再发出商品;二是分析客户的信誉度和回款间隔期,确定一定的保险额度,超过保险额度的不予发货;三是建立业务人员联系制度,及时反馈行业和客户的经济信息,对突击或大量采购商品的及时掌握动向;四是建立代销网点,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如前期我公司一般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商品的实质性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但是货款却迟迟不到位,造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提前实现。而通过代销方式,不但可以方便采用高频率、低数量采购方式进货客户的需要,而且加大了经济责任的分散和落实,使坏账的发生率得到明显降低,实现收款与销售的同步。同时,由于委托代销商品销售方式是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发出代销清单有一定的间隔期,因而起到了推迟流转税和所得税实现的目的。
作为纳税筹划的实施部门,财会部门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务政策及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依法纳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句总结性的戏言:“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或做好会计核算少缴或免缴,但是由于事前未进行筹划或会计部门的账和发票未达到要求,就会导致多缴税。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TJ公司于2015年准备增加一套新生产线,准备购进的设备价款大约400万元,该生产线预计使用8年,假设设备无残值,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若银行现行的贷款利率3-5年期为6.9%,5年以上期为7.05%。则企业可采取自有资金、融资租赁、贷款购买三种方案。
1.若公司采取自有资金购买生产线的方式,年初一次性投入设备款400万元,折现率采用7.05%,则通过计算可以得出:
(1)年折旧额=400/8=50万元(2)节税额=50×25%×8=100万元(3)现金流出=400-100=300万元(4)现金流出现值=400-12.5×(P/A,7.05%,8)=325.50万元。
2.若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货款5年内分次等额付清,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为6.9%,五年后取得所有权。则见表:
3.若公司采用长期借款方式直接购买该生产线,贷款金额需要在8年内分次等额偿还,5年以上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05%,则现金流出表如下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长期借款购买设备的节税额最大,为131.74万元;融资租赁方式次之,为117.8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式的最小,为100万元。而在现金流出量方面,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总额最小,为238.72万元;长期借款方式次之,为300.01万元;自有资金最大,为325.5万元。所以单单从节税的角度来看,采用长期借款方式可以最多的降低企业税赋,但是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考虑其他因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好。
二、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TJ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应调整事项。
①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990.25×25%=247.56万元
(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TJ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每天都有大量产品销售,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此销售分公司,然后由销售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这样可以有效的较少应纳税款。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和80万,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所以公司还是要根据其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最大限度的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5‰X公式,因为它可以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8]。
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临界值以下时,发生额越接近临界值,则业务招待费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越大,达到临界值时贡献最大;当业务招待费处于临界值以上时,超出临界值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为零。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筹划,我们可以依据8.33‰这个临界数据,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做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将8.33‰临界点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的预警点,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2.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TJ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效益较好,2015年度预计可实现利润1200万元。本企业为提高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决定2015年向有关单位捐赠200万元。针对于TJ公司的这一项决议进行筹划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
(1)捐赠必须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对企业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2)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根据2015预计利润,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1200×12%=144万元;如果TJ公司在2015年时一次性捐赠200万元,则有56万元是不能扣除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会加大公司的纳税负担。
所以公司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因此本公司可以2015年一次捐赠100万元,2014年度再捐赠100万元。这样,一次性捐赠不能扣除的56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节税:(200-144)×25%=14万元。
三、公司人员构成的纳税筹划
TJ公司将于2015年新上一条“人”字型PVG生产线,需要招聘新职工30名,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预计2015年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考虑到公司性质、生产特点和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公司招聘5名残疾人和25名拥有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享受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现比较不同人员构成对所得税纳税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理财 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的直接目标。然而,资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约、依存吸收、反馈,形成一种共态的组织效应,从根本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即投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