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依法纳税 经济纳税 真实合法 成本费用 税负 产品成本
一、石化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由于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
石化行业作为中央企业,应当成为依法纳税的典范,因此纳税筹划应当在熟知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投资、经营策略,是在挖掘自身内在潜力的基础上运用税收政策节约税收成本,即实现“依法纳税”和“经济纳税”,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二、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和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国家出台了出口退税政策,享受出口退税等于降低了流转税税负进而增
加了利润总额,在所得税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其纳税筹划的收益属于相对数。但是从纳税筹划的目的来看如果进行同期或整体收益测算就是一个减少所得税税负的绝对数。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和减少纳税调整额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求得。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扣除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后计算求得,但是会计费用不等于税前扣除费用。可见,在收入既定时,平衡各项费用支出,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三、利用折旧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一)方法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权,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但纳税筹划区别于其他节税方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具有合法性,即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税法规定。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常年处于振动、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税法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二)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
根据石化企业的生产特点,其主要设备常年处于振动和腐蚀,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在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一般情况下,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有利,有利于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产能,提高生产效率。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有利。由于延缓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选择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新的所得税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的计价办法,因此只能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均衡的税收负担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商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企业商品成本不致发生大起大落,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二)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慎用先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就会延缓存货成本的回收,提前交纳所得税,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实现费用项目之间的合法、合理、均衡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但是税前扣除项目又分为多个项目,其中包括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两类,如果限额费用超支就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纳税调整额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后年度可以补扣的,二是以后年度不能补扣形成永久性损失的。因此纳税调整不仅提高了当年所得税的上交额,部分项目会成为直接损失。
(一)区分限额费用和非限额费用
新税法规定,广告宣传费、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属于限额费用,其中广告宣传费和招待费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职工劳保费山东省规定控制在人均年480元以内,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合理分配、安排这些费用,防止某些费用奇高,某些费用过低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用足用活这些限额费用使之合理合法就会减少纳税调整额,有效降低所得税费用。上述限额费用项目中,广告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当年超支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补扣。
(二)非限额费用的管理与控制
根据新税法规定,非限额费用有差旅费、办公费、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对这些费用的控制应当在保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从合法票据入手,严格把关,确保实现税前扣除。
六、企业营业收入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我公司采用了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一是加强收款与发货环节的衔接,仓库收到收款信息之后再发出商品;二是分析客户的信誉度和回款间隔期,确定一定的保险额度,超过保险额度的不予发货;三是建立业务人员联系制度,及时反馈行业和客户的经济信息,对突击或大量采购商品的及时掌握动向;四是建立代销网点,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如前期我公司一般直接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商品的实质性所有权虽然已经转移,但是货款却迟迟不到位,造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提前实现。而通过代销方式,不但可以方便采用高频率、低数量采购方式进货客户的需要,而且加大了经济责任的分散和落实,使坏账的发生率得到明显降低,实现收款与销售的同步。同时,由于委托代销商品销售方式是在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发出代销清单有一定的间隔期,因而起到了推迟流转税和所得税实现的目的。
作为纳税筹划的实施部门,财会部门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务政策及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依法纳税。在实际操作中,有句总结性的戏言:“有100%的人想少缴税,但是有98%的人不自觉地多缴了税。”这种“多缴税”本来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或做好会计核算少缴或免缴,但是由于事前未进行筹划或会计部门的账和发票未达到要求,就会导致多缴税。
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TJ公司于2015年准备增加一套新生产线,准备购进的设备价款大约400万元,该生产线预计使用8年,假设设备无残值,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若银行现行的贷款利率3-5年期为6.9%,5年以上期为7.05%。则企业可采取自有资金、融资租赁、贷款购买三种方案。
1.若公司采取自有资金购买生产线的方式,年初一次性投入设备款400万元,折现率采用7.05%,则通过计算可以得出:
(1)年折旧额=400/8=50万元(2)节税额=50×25%×8=100万元(3)现金流出=400-100=300万元(4)现金流出现值=400-12.5×(P/A,7.05%,8)=325.50万元。
2.若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货款5年内分次等额付清,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为6.9%,五年后取得所有权。则见表:
3.若公司采用长期借款方式直接购买该生产线,贷款金额需要在8年内分次等额偿还,5年以上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05%,则现金流出表如下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采用长期借款购买设备的节税额最大,为131.74万元;融资租赁方式次之,为117.8万元;自有资金购买方式的最小,为100万元。而在现金流出量方面,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总额最小,为238.72万元;长期借款方式次之,为300.01万元;自有资金最大,为325.5万元。所以单单从节税的角度来看,采用长期借款方式可以最多的降低企业税赋,但是若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考虑其他因素,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更好。
二、费用支出的纳税筹划
1.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TJ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9763.36万元,年利润总额为884.07万元,企业2014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5万,假设公司没有其他应调整事项。
①可扣除限额为=9763.36×0.5%=48.82万元
②应纳税所得额=884.07+(155-48.82)=990.25万元
③应纳所得税=990.25×25%=247.56万元
(1)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由于TJ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每天都有大量产品销售,因此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销售分公司,将货物先销售给此销售分公司,然后由销售分公司出售给其他客户,这样可以有效的较少应纳税款。假设本公司将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以9763.36万元向外销售,本公司和销售分公司各负担业务招待费75万和80万,则生产公司与销售分公司业务招待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后一共缴纳所得税236.52万元,相比原来节税11.04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公司的整体战略布局。所以公司还是要根据其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2)最大限度的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60%Y为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同时必须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5‰X公式,因为它可以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公司就可以充分利用好扣除限额的政策[8]。
当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临界值以下时,发生额越接近临界值,则业务招待费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越大,达到临界值时贡献最大;当业务招待费处于临界值以上时,超出临界值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减少公司的税收成本贡献为零。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筹划,我们可以依据8.33‰这个临界数据,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对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做出预算,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将8.33‰临界点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的预警点,合理筹划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2.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TJ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效益较好,2015年度预计可实现利润1200万元。本企业为提高知名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经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讨论决定2015年向有关单位捐赠200万元。针对于TJ公司的这一项决议进行筹划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
(1)捐赠必须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即应当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对企业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2)要把握好捐赠的法定扣除限额,这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根据2015预计利润,可以扣除捐赠的最高限额=1200×12%=144万元;如果TJ公司在2015年时一次性捐赠200万元,则有56万元是不能扣除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会加大公司的纳税负担。
所以公司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可以考虑将捐赠分成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进行,或者是到以后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因此本公司可以2015年一次捐赠100万元,2014年度再捐赠100万元。这样,一次性捐赠不能扣除的56万元的捐赠支出同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分次捐赠比一次性捐赠节税:(200-144)×25%=14万元。
三、公司人员构成的纳税筹划
TJ公司将于2015年新上一条“人”字型PVG生产线,需要招聘新职工30名,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预计2015年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200万元。考虑到公司性质、生产特点和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公司招聘5名残疾人和25名拥有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享受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现比较不同人员构成对所得税纳税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什么是“纳税筹划”?到目前为止,还难以找到一个非常权威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其定义至少应表述出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纳税筹划必须是不违反税法的;二是纳税筹划是事先进行的计划;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应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有关“纳税筹划”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也有相应的论述:
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IBFD)在其《国际税收词典》(IBFD:InternationalTaxG1ossary,Amsterdam1988)中对纳税筹划是这样表述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讲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的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讲道:“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的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的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纳税筹划”。
张中秀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一书中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方法上给出了纳税筹划的定义。他指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可以用公式表示:纳税筹划=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综合以上几层意思,我们可以对“纳税筹划”下这样一个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企业纳税筹划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意图,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纳税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的范围和方向筹划策略,是纳税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根据我国税法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对税率、减免内容、法定扣除项目等的一系列规定,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税务筹划: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论文提纲怎么写。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选择方案具体见表2-1。
表2-1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选择方案
税率选择
优惠税率
非优惠税率
盈利
子公司
分公司
亏损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transfersintheprocessthetaxpaymentpreparationtocausewidelytakesseriously.ThearticlehascompiledthecountryExciseoffice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carriesonthecom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同时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0%股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C公司的出资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1000万元。A、C公司因调整投资结构,拟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商定转让价格与B公司账面净资产相同。(假定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
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应交所得税200万元;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6000×20%-1000),应交所得税5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750万元。
转让方案二:分配股利后再行转让。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全额分配,A公司可获得股利480万元(600×80%);C公司可获得股利120万元(600×20%),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分得股利无需补税。分配后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降为5400万元,A、C公司分别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320万元(5400×80%-4000),应交所得税80万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万元(5400×20%-1000),应交所得税20万元。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900万元。
转让方案三:股权整合后再行转让。A公司先按C公司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20%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投资成本增至5000万元(4000+1000),再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6000-5000)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C公司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为0,无需交纳所得税。A、C公司实际股权转让收益合计为1000万元。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应交所得税0;方案二次之,应交所得税100万元;方案一最差,应交所得税250万元。
三、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企业理财 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的直接目标。然而,资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约、依存吸收、反馈,形成一种共态的组织效应,从根本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即投资结构。
本文详细分析了税收征管变量的经济效应,并指出审计率、逃税惩罚率、税率等的提升会显著的降低企业主与管理人员的预计收益数值,相反企业会在该背景下为了降低经济支出而选择逃避税收,提高收益的波动风险。
关键词:
不对称信息;所得税逃避;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运行之后所应当缴纳的税收,而企业所得税逃避则是企业通过各个种类的方式,逃避已经确立的纳税义务,进而降低甚至免除所得税纳税的行为总称。企业所得税逃避在降低企业的经济支出同时,导致税款流失,降低国库收入,影响一系列社会经济流转。由此而看见,税收筹划的分析非常有意义。
一、不对称信息对企业所得税逃避及筹划的影响
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不对称信息极有可能导致实际国家政策与企业所了解政策有冲突,在信息更新速度上不匹配。税务管理部门作为税收规定设计者、解释者与执行者,在客观角度上应当比纳税人更加理解税收规定当中的细节,而对于企业而言,其掌握的税收规则并不充分或并不全面。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对称信息时,如果还没有良好的沟通,则必然会导致企业按照规定纳税也会引发偷税纳税现象。由此可见,不对称信息极有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规避所得税逃避的可能。第二,对税收政策更新内容了解的不及时。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对于国外而言,并不完整,国家对于税收政策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修改、调整,同时又碍于不对称信息的干扰,最终必然会导致相关政策的信息传播途径呈现阻碍,促使企业无法真正、及时有效的熟悉国家政策更新,导致税收筹划与政策之间存在冲突。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是由企业内部、外部两个部分形成。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的信息流通受阻。对于企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发展速度缓慢,还会导致企业任务目标无法按照预先的计划而完成,更严重时会导致企业整个战略规划、最终目标无法实现。针对这一现象,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管理平台,实现内部信息的边界共享与快速传递。另一部分是企业外部的信息收取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效率低。这就需要税务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立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将自身所熟悉的政策内容以及税务规则给企业进行充分的讲解。
二、不对称信息下优化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1.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当实行的权利,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纳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纳税法律进行纳税。对于管理部门而言,首先要做的便是提高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教育与宣传,消除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的负面情绪,帮助纳税人实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有利于纳税人进行诚信纳税,提高纳税筹划的筹划技巧与水平。
2.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信息高效共享税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税务系统重新设计业务办理流程,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创造税务信息资源平台,从而实现税务系统的外部、内部信息有效利用与共享,提升税务系统的征收效率,保障税收的征收情况,实现依法纳税。从当前的税收政策传播范围以及传播速度状况而言,还无法真正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需求。对此,首先需要从现代化设备着手,通过现代化设备提升企业的信息获取能力,按照高效的信息化手段,保障企业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国家所颁布的政策以及扶持、优惠对象,从而使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财务情况以及国家的要求对税收筹划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在企业内部建立高效的资源共享平台。企业的税收筹划并不是单一由财务部门就能够完成,还需要市场部门、决策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进行共同交流后实行。例如,对于某些财务事项的纳税筹划虽然能够在短期实现节税目标,但是长远看,战略规划极有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坏、影响。但是,假设企业的财务部门的税收筹划方式是按照企业的整体规划与战略发展方向,便能够有效地规避企业内部所呈现的信息交流受阻等形成的税收筹划风险。
3.提高税收征管部门的交流通畅性企业与税收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通畅的交流与联系,保障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保证企业的各个税收筹划方案均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实行的。与此同时,企业与税收征管部门的交流应当是由企业主动进行,企业应当安排专人与企业外部的税收管理等部门进行主动的沟通、交流,进而规避因为纳税筹划与当前实行的政策相违背而形成的偷税、漏税现象。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规避企业支付不必要的滞纳金和罚款,还能够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如果企业未违反税法、规定,则在行业内的口碑、信誉必然会比有违反企业要高出许多,这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项内容之一。
4.完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与审批流程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纳税筹划方案普遍都是以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制定,但是实际工作中,这一方式会一定程度的局限财务部门的税收信息与企业实际的信息获取方式,想要单一的依靠财务部门设计筹划方案普遍不能够真正的适应当前的税收市场政策环境,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有可能会形成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从税收筹划的筹备途径出发,考虑政策要求,设计筹划目标,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聘请一些企业外部的税务筹划专家或行业专家给予企业当前的筹划方案进行修改,从而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逃避虽然会明显降低纳税人经济负担,但是会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竞争和理性,会导致税款异常,降低国库收入,影响国民经济的扶持效果。对此,针对企业所得税逃避现象,必须持续、不断的采取更加合理、有效的策略进行整顿。在降低企业的税收逃避行为,鼓励税务筹划行为的同时,还需要提高企业与管理人员对纳税的认识。如此,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企业所得税逃避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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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使企业在竞争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通过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也正是企业集团相对于单独的企业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组建企业集团也具有税收收益,即从集团的全局出发,通过对集团整体的经营战略进行系统的筹划安排,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
集团公司的营销活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不同的销售策略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公司在选择销售策略时,必须考虑纳税因素,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
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
(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体方案设计
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
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
=30(万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
=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61.2(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61.2=466.2(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28.8万元(495-466.2=28.8)。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
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0.95×0.05=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
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营销费用的筹划
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具体如表5。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关键词:纳税筹划;煤炭企业;税种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是企业必须无偿支付的一种净支出,它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需要建设十几年。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税、费重复征收。负担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400-1300=100(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业2008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8000万元,其中2008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3000万元。2009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5000万元。按规定,2008年购买的设备3000万元允许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2009年购买的设备5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60万元、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现将该企业2008年-2014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表1: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得到全额抵免,使企业在连续7年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节约115万元。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3、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例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5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9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80%×2=1125(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60%×2=1200(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75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煤炭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一般分为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业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是企业重组的核心。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的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资产重组也将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密集程度在各地区也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照顾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个在法律调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调整后就成为违法的,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调整筹划方案。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应注意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等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再次,企业还应该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关键词:
作者通过深入企业实际工作和回单位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课题讨论,考虑到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该行业的整体情况、国内经济总体变化情况、税务环境变化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现阶段正在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和近3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设计了针对该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小税种的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重点倾向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主要创新之处就是将宽泛理论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相结合,把理论真正运用到实践之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可筹划空间有机结合,达到减少不合理、重复税负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新税制改革
1、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从2008年至今,税务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纳税筹划是跟随着税制的变革进行改变的,所以在过去几年,我国关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也有了很大变化。纳税筹划在现在有了系统的论述,从其历史延革到中外古今的横纵向比较;也慢慢形成了系统化、理论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知识体系。现代企业已经将纳税筹划融入到日常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随处可见纳税筹划的身影。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增长最快的两个税种是消费税(从1965年占税收总额的12%增长到2005年的18%)和工薪税(从18%增长到25%)。这两种税收比所得税递减的更快,几项研究证明,在一些发达的税收辖区,资本利得的有效税率接近零,而且自20世纪80年代初(外汇管制放松时)以来,资本的名义税率也趋向于急剧下降。结果,过去曾以来所得税收入的一些国家被迫相对提高递减税。相应税务筹划的趋势也随着国家征税重点的倾斜而发生改变。
2、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税负现状分析
税负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从国家宏观调空角度讲,只有相对合理的税负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纳税监管角度讲,在名义税率和税收政策一定情况下,实际税负过低,则有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会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注意;从企业来讲,如果实际税负较高,企业也应该查明原因,加强纳税核算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而对于像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这类的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总体税负率为3.7%,在所有应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中属于税负水平偏高的领域,由于既定的公司性质本身就承担了较高的税率。该公司2010年的税负率为:432.31/5306.53=8.15%,这个税负率又大大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值。在一个本就较高的基础上偏高,而且失去了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需要进行细致的纳税筹划以促进企业长久的发展。
3、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纳税筹划现状分析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最重的一笔税负应该就是增值税,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常用方法比如在分子公司之间一个税务期间,统一纳税时,有赢有亏,就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买卖来平衡,达到最终整体上的税负最低的目标。其次就是根据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将企业的未来发展重点尽量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领域靠拢。
企业的加工费用包括了折旧、人工、辅助生产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没有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但如果企业将部分产品发外加工,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些加工费就产生了进项,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交纳的增值税减少,税负下降。企业高速成长过程中,选择发外加工模式的情况很普遍,尤其对于该企业现阶段纯劳动生产性的增长更会带来大笔的人工费用,对于非核心技术生产的部分分包到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外包商手里做可以为企业增加很大一部分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抵扣项目金额。假设2011年的应税所得额为2000万,在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下,按照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2011年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如果没有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就要按照统一的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相同应税所得额情况下,需缴纳500万得企业所得税,采取这种合理合法的受到国家鼓励的纳税筹划政策,仅企业所得税一向就能够为企业节省200万的税负支出。筹划效果显著。在企业现阶段使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中,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是通过对于国家准许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享用来减少税负,这在正常企业中都是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有法可以的最安全效果最直接的纳税筹划。
4、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筹划方案设计
理论依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而且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针对这项规定建议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购进原材料时,与供应商协商,将运输费用视为全部货款的一部分,要求供应商在开票时将运费和货款合并在一起,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无论分开开票还是合并开票,公司付出的货款和运费总额不变,但运费的可抵扣额为7%,货款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将运费的那部分换成增值税,那么进项税额增加运费的十个百分点,可以在抵扣销项税额的时候多抵扣一些,但这么做的话,供应商那方的销项税额就会增加,所以要与卖方做好沟通协商。
由于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合资公司,每年都会从加方进口上千万商品,主要进口的货物是弯板,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车道宽度不同,弯板尺寸有125、155、175和195四种,因为进口的商品和供应商单一且固定,所以公司并未进行进口自主报关资格的申请,一直以来的进口都是通过公司,经由天津或上海海关入关,在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交给公司的费用包含关税、海运费、费、仓储费用和从海关到公司的运输费用。无论入关后从天津港还是上海港运至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内 陆运输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上面列示的各项开支报关公司之前都是汇总开具一张普通发票,没有任何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建议公司与报关公司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将内陆运输费用从国际航运费、报关费等费用中独立出来,为我公司开具运输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抵扣开具的或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总额的7%,特别注意拒绝接受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定额发票,这种发票按照规定已经不允许抵扣。
总结运费筹划的关键就是采用专业的物流公司;杜绝明显偏高或者不合理的运费,税务机关会进行核准调整;无论购货还是销货,在合同中事先确定好运费的承担方式。
5、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理论依据:技术部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得到国家批准之后公司可以在整体上享受到15%的优惠税率。与此同时公司也可以进行国家科研项目的备案申请。因为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开发科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根据08年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不可以抵扣或超出可抵扣数额的项目要特别注意,因为一些相对敏感的部分如果在应纳税所得额上跟税务部门产生分歧的话很容易会有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的产生,同时也会对企业在税务部门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在审计报告中列示的那些需要在税前进行调增项目给了我很大的提醒,公司每年在进行纳税清缴的时候都会产生一些调增调减项目,其中调增占大多数,但是并没有人思考过通过一些什么样的方法可以尽量减少这些项目的发生。
设计方案:通过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立分公司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建议将企业的销售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成本价3505.05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5306.53万元进行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之间分配:总公司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48.83万元和45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又因为最后对外销售总收入不变,仍是5306.53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也就不会增加公司的增值税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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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团公司 税务筹划 战略管理
一、集团公司战略管理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战略管理本身就是从长期来统筹集团公司的活动。集团公司的战略管理不仅涉及面非常的广泛,而且制约与促进它实现的因素既有现实的,也有将来的;有可预见的、可调节的,也有不可预见,并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从外部环境来讲,集团公司需要适应国家和政策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调控的力度;对集团公司自身来讲,需要获得适应集团公司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战略决策能力。这都需要集团公司从长期考虑,整体筹划。
二、某市××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某市××集团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为主兼营医药、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属的三家生产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集团公司,已有的技术力量、技术实力和已获得的专有技术证书而效益较好的厂,另外有独立核算的效益较差,经常发生亏损的两家工厂,专门一家经营技术开发转移业务、独立核算的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研发技术中心,对家用电器控制器和电力设备零件在不同税率的地区间很少进行转让定价;各地分支机构只负责自己的货物运送和原材料采购,在各销售地设立子集团公司且其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各子集团公司支付,销售产品时通常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没有在原材料比较廉价的地区设立加工厂。2007年度销售额为40多亿元,净利润总额为9708万元,应税收入为15360万元,应缴纳税款为5652万元,年前权益总额为58700万元,年末权益总额为68408万元。
三、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案例分析
某市××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属于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应从集团公司全局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降低整个集团的税务风险出发,增加集团的税收利润。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目标,结合税务筹划的理论、方法,给出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的思路如下:第一,由于集团具有不同的法人结构,涉及不同的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的税种,因此集团首先可以利用地区税率差异,将业务安排在税收环境最优的地区;第二,可以通过不同的业务组合,达到理想的业务结构,适用较低的税率。第三,可以针对集团公司面临的每一税种,吃透政策,深挖潜力,形成整个集团一盘棋,实现集团总体税赋最优。第四,是在集团公司房产税的筹划中,公司在新建一个项目时,在运用在建工程这个科目进行归集核算时,应该把房屋、绿化、道路等分开核算,这样在项目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房屋这个科目时,可以把绿化、道路的发生额不列入房屋的价值中,缩小房屋计提房产税的基数。另外一点就是当集团公司有房屋原值较高的闲置不用的房屋时,应该尽力将房屋租赁出去,虽然有可能租金价格较低,但这一方面可以盘活资产,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房产税,增加效益。除此之外,应该在合同上将包装物押金和货物销售款项分开计算,避免多交税款。集团公司向当地税务机构解释集团公司定价策略和主动同东道国税务当局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支持当地的基础建设,开发节约能源的产品,安装净化污水的装置,大量的招聘本土化员工;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
四、基于战略管理下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策略结果分析
经过上面税务筹划得到效果如下:技术开发工作中,利用好“三新”开发费税收政策,2007年可少缴集团公司所得税10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00万元。将生产经营地点转到西部大开发城市高新开发区内,仅2007年节税110万元,增加集团公司利润110万元。在税率不同地区间进行转让定价,2007年节税235万元。取消郑州分集团公司的独立财务核算职能,2007年郑州集团公司由原来缴纳集团公司所得税35万元,降低为汇总至总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16万元,从集团公司整体考虑可节税19万元,增加利润19万元。建立物流子集团公司后,2007年可使集团利润增加550万元。物资采购渠道的改变,从只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改变为可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材料,2007年可节省运费40万元,使利润增加40万元。由赊销的产品销售策略改为分期付款销售方式,2007年可使集团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延期缴纳,增加77万元利润。以上税务筹划方案为集团公司节税合计1131万元,集团公司为这次税务筹划直接支出的相关成本为121万元。由于集团公司依法纳税,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大办慈善事业,被当地政府表彰并由媒体报道,产品质量把关又极其严格,品牌深受当地欢迎。加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分散式管理改为集中式管理,内部转让定价和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移动对管理人员的影响度比较小。通过对上面各个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再根据集团公司税务筹划绩效评价中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来衡量这个筹划方案,可以说这一方案是个成功案例。
【参考文献】
[1] 姜欣:集团公司税务筹划探析――以某国有企业集团为例[J].经济管理,2007(23).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涉税筹划;全寿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9-02
随着中国对房地产公司的宏观调控的紧缩力度日益加大,房地产公司的自身发展正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经济环境中,房地产公司受到极其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身的创利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已经成为学界和房产界关注的话题。作为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负手段之一,涉税筹划成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少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划分
“项目的各个阶段放一起就构成了一个项目的生命周期。” 这一定义从项目管理和控制的角度,强调了项目过程的阶段性和由项目阶段所构成的项目生命周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项目,因项目而生,因项目的结束而结束,与普通的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集团企业相比,只有生产的过程而无再生产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生命周期即企业从出生、成长、成熟到衰退的定义,更适用使用项目生命周期的概念。据此,我们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生命周期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建造阶段、项目销售阶段和项目终止阶段。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涉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投资机会的选择、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来决定地域市场的进入,土地资源的获取。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纳税成本的评估也是贯穿始终,而涉税筹划是要在纳税人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前,用既有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估计和判断,并选择有效的方案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涉税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这里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情况一:若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亏损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K公司汇总 W 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7 000 万元,应纳所得税为 1 750 万元,W北京公司需在北京缴纳 875 万元。K 公司经过分配,需要在深圳缴纳 700 万元。集团总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1 575 万元。若 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亏损 3 000 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零,K 公司不能汇总 W北京公司亏损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即 W北京公司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为总公司降低 425 万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
情况二:若 W北京公司为分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若 K 公司只有北京一个分公司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5%=1 625万元,K公司其应纳所得税为(10 000+3 000)*50%*20%=1 3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1 625+1 300=2 925,若W北京公司为子公司,当年盈利3 000万,则集团纳税计算如下:
W北京公司所得税为 3 000*25%=750 万元,K公司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应纳所得税为2 000万元。集团企业所得税成本共计:750+2 000=2 750 万元。
案例总结:通过两种情况的分析,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阶段的涉税筹划
在项目的建造开发阶段会涉及到筹资业务、投资业务,需要我们在合同订立、账务处理、内部和外部资金筹措方式及配套设施的处理等提前或过程中进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筹划。
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是项目实施建造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利用承包合同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节税的效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以总包的形式发包给建筑公司,同时对关键设备如电梯进行分包。
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务操作时,除总部外项目公司的公司部门设置全部是为项目开发服务的,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和税务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沟通,阐明理由,在账务处理时项目公司各部门的费用向开发间接费用倾斜,如果项目当地税务部门无法认同,可以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按部门将费用调出。
另外,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阶段的涉税筹划
开发企业对项目的销售可分为两个阶段,预售未竣工产品和销售已竣工产品,各地对预售未竣工产品的时间点并不相同,但必须要拿到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企业在收到预售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款、房款、定金、押金、保证金和诚意金等,应按适用税率上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销售已经竣工的商品房时,这一阶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做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竣工清算。因此,销售商品房时按已确认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成本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预售方式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销售公司,通过拉长企业收入链条,增加环节,利用企业自身的组织架构的变化来降低税收成本。通过案例来分析下销售定价的涉税筹划:
1.背景介绍:W公司,其开发的项目“W家园”2007 年开始销售,经测算,普通住宅销售面积为 4.9万平方米,预计土地和开发成本合计为 2.1亿元,土地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如何实现效益最大化,需要设计销售价格区间。
2.案例分析
A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此时住宅单价为6 517元,净利润8 707万元。
B方案: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且
C方案:增值率达到50%~100%,土增税率40%,销售均价最高可达到8 300元。
但根据当年市场销售情况分析,定价在7 000元以下较为合理。则方案A为最佳,既能保证完成原有销售计划,减少资金成本,又能保证利润目标的实现。
3.案例总结
由于有土地增值税,这种超率累进税率的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与销售利润间并不是完全的正比例增长,如果销售收入的增长不能大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增税的增长,企业得到的税后利润将会低于销售收入增加前的税后利润。如此,我们提高售价将不会有意义,所以在定价时我们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增税等各种税收对利润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家对土增税的优惠政策,在不能适用优惠政策的时候,根据市场条件,争取在价位相近的情况下,适用最低的土增税税率,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的涉税筹划
项目公司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接受购房者的检验,通过之后“交钥匙”。购房者接受钥匙即意味着开发商在会计处理中,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确认收入。虽然房屋产权在此时并未完成转移,但由于此步骤时间跨度较长,从开发商的大产权变更到小产权往往在交房后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所以审计师和业内实操中通用的做法就是以“交钥匙”来认定。
项目公司税务清算的程序是先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再进行清算期的清算即应出具清算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近三年的国、地税清税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注销税务登记,最后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此步骤完成后也就意味着一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
六、结束语
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在项目的开发模式上,还是在开发产品的种类上,房地产企业均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放项目的纳税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必须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减低税负,已成为决定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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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创立阶段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在创立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就企业性质而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种选择。其在纳税方面的区别在于: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企业的层面上征缴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之后,投资者须再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便于经营管理。而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宜于选择建立合伙企业,以获得纳税规定上的优惠。
创立阶段选择注册地点也是企业创立的重要一环。我国为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建立了不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注册可享受不少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特许的优惠政策。
公司要发展业务,扩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是一个重要渠道,但又面临着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衡自身经济波动,部分地承担义务。对于高新科技企业而言,其在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一般应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有利于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而言,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较多,这就要求纳税人综合考虑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设立分支公司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合理进行决策。值得提出的是:如果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安装调试,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方式,使货款与安装款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将安装的税负恢复到一般安装公司的水平,不必就全部取得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融资阶段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集、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租赁等。企业自我积累速度较慢,而且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形成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进行企业间拆借同样可以有减少所得税的效果,但由于透明度的问题,国家对此有所限制;向社会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券利息可作为财务费用冲减利润,而发行股票,股息则会增加纳税成本。故企业发行普通股票的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高于向银行借款的税负,而借款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高新技术企业在起步之初由于没有经营记录和相应的担保和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存在一定困难,应考虑企业间拆借和发行债券等筹资方式,这样税负较低也相应比较容易实现。当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则应考虑向银行贷款和在股票市场上市,虽然这样做在纳税筹划方面并不理想,却能较快地实现企业的规模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高。
对于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受款方应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也可充分利用资金回收期方面的弹性。由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经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所以企业在保证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时也要注意缩短企业的筹建期和资产的构建周期。
对于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债券的折溢价摊销会对年度的利息费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纳税所得额。债券溢价的摊销若采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费用,企业前期的纳税则较少,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溢价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较好。相应的,对于债券的折价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折价对企业纳税更为有利。
在筹资过程中,租赁作为一类特殊的筹资方式,应用日益广泛。对出租人而言,不仅可避免设备和资源的闲置,还能获得租金收入,且机器设备的租金收入只按5%的低税率缴纳营业税;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避免长期拥有设备而造成的资金占用,还可通过支付租金冲减计税所得额,减轻税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设备的使用时间相对较短,维修保养技术高,故其设备比较适合采用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于一个的利益集团,出租人则可以出于税收的目的,将盈利性很强的设备或项目以很少的租金租给承租人,从而使集团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小。
三、企业投资阶段纳税筹划
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及扩大再生产必须经历的阶段。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是该阶段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所必须的环节。在其具体的纳税筹划操作当中,应使企业收益的来源主要集中在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投资国库券,其收益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即是税后利润额,另外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达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投资过程当中的纳税筹划包括投资规模的筹划、投资项目的确定、投资意向和投资伙伴的选择及投资决策的管理等。投资规模的确定需要考虑企业运营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投资项目的选择则需要考虑不同项目税收优惠待遇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对国家鼓励开发产品和项目,如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于投资意向的选择,应与自身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综合考虑;在选择投资伙伴时,这主要应考虑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和实力,如与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开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可获得更多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固定资产的投资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地位十分重要,其纳税筹划的空间也较大,对于高新科技企业其设备技术含量高,技术更新改造速度快,故更值得特别提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主要考虑利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冲减利润的办法进行节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在使用期内分期计提折旧,尽量采用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筹划中也需要对投资年限进行筹划,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在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企业资金的占用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前期内加速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内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也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前期的研发阶段利润很少,其设备更新换代也更为频繁,故加速折旧法对其更为有利。
四、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研发新产品。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一般通过挂靠的方法尽可能地争取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我国对于引进技术,仪器设备等都有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开放地区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设备仪器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内地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改变自己的身份,挂靠开发地区和内地企业,密切关注自身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最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是国内外企业的常见做法。主要表现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甘再水电站位于柬埔寨甘再河上游,距首都金边150公里,总装机容量19.33万千瓦,预算总投资2.8亿美元。甘再水电站项目是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一个BOT境外水电投资项目,是柬埔寨目前最大的引进外资项目,中国政府和柬埔寨政府都十分重视,2005年7月总理和洪森首相在昆明签署了该项目的备忘录。
中国水电八局承建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及机电安装工程部分,承包总价共计人民币11.44亿元。我局于2006年6月组建甘再项目部,进行前期勘探和施工准备,项目在2007年9月18日正式宣布开工,计划建设工期4年, 建成后集团国际公司有40年运行管理权。
由于柬埔寨1999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而中国加入WTO之后,于2002年11月4日与东盟签署了第一个区域贸易协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CAFTA),计划2010年与东盟6个老成员国、2015年与东盟4个新成员国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与柬埔寨税制现状进行分析比较,进行纳税筹划,为八局全面开拓东南亚建筑市场创造条件。
■二、中国与柬埔寨税制现状的分析
(一)间接税
20世纪90年代,顺应世界税制改革潮流,中国与柬埔寨相继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中国与柬埔寨相继引入了增值税。
中国增值税(生产型)于1994年开始实施,对境内提供的货物或加工、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标准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管理;实施出口退税;农产品、图书等税率为13%,此外间接税还有消费税和营业税,前者对法定的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等商品征收,税率在3%~45%之间;后者对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九大行业征收,税率为3%、5%和20%。而根据最近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柬埔寨增值税(消费型)于1998年开始实施,对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征收,标准税率为10%;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公共邮电业、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及保险等免税;此外还有特定商品服务税,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税率在2%~30%之间。
中柬两国间接税差异表现在:
1、税率差异较大。中国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7%,高于柬埔寨10%的标准税率。
2、税基存在差异。首先,税法规定不同。中国增值税课税对象为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柬埔寨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经营方面,即柬埔寨增值税征收范围涵盖了国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范畴。其次,减免税等措施不同。柬埔寨对增值部分不易计算的公共邮电业、医疗服务、金融服务及保险等实施免税,而中国对其征收营业税;三是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化管理与低率课税相结合的办法,而柬埔寨对于不能出具增值税形式发票的纳税人征收代扣税,税率为10%、14%和15%。最后,柬埔寨实施了出口零税率政策,而中国目前对出口劳务尚未实施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也未全部实行零税率政策。
(二)直接税
1、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国对个人所得税分三类,其中利息、稿酬等所得按20%税率计征;工资、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5%~45%,阶距9级;个体经营者所得按累进税率5%~35%,阶距5级。
柬埔寨对个人所得税分两类,其中居民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5%~20%,阶距4级;非居民工薪所得按20%征收;个体经营者所得按累进税率5%~20%,阶距4级。
中柬两国均采用分类所得课税制度,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种类、费用扣除项目不够全面,最高边际税率还较高,课税阶距数也较多,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复杂;而柬埔寨采用的基本是单一工薪所得税,但设有生活费用和配偶者费用扣除等项目,课税阶距数较少,个人所得税制比较简单。
2、公司所得税方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而柬埔寨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0%;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所得税率为30%;对于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所得税率为9%。
由此可见我国与柬埔寨标准所得税率与东盟各国标准税率平均值28.18%比较,已属较低水平;二是税收优惠较多。中柬两国在实施对外开放、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面,均采用了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较少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其次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逐步退出,取而代之的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柬埔寨对于取得CDC(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公司,免税期间税率为零,免税期过后5年之内的优惠税率为9%。但是柬埔寨对于涉及石油天然气及自然资源开采等所得采用30%的高税率,这点值得我国借鉴。
(三)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方法来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并通过国内立法和与有关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来完善这项制度。目前,柬埔寨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根据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凭5年为限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在21世纪初,中国与柬埔寨基本建立了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中心的间接税与以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相结合的现代税制。在间接税中,中国和柬埔寨基本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增值税制和较规范的消费税制,但两国间增值税税基等差异仍然存在。在直接税中,首先,柬埔寨比中国的所得税率较低,两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存在着税收竞争;其次,中国与柬埔寨尚未签署税收协定,仅通过国内税法解决部分跨境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各国之间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存在一些不利影响。
■三、甘再项目纳税策划
甘再水电建设工程属于CDC(柬埔寨国家发展理事会)批准并鼓励投资的项目,享有建设期间免缴公司所得税、进口设备物资免缴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等4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到应纳税税种为代扣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将具体阐述如何进行纳税策划。
(一)通过纳税主体选择的策划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公司在柬埔寨注册成立了甘再项目公司,作为下属子公司和业主代表对甘再水电站的投资进行监管,在柬埔寨国内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加上柬埔寨对投资公司的优惠所得税率,其累计利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中国水电八局公司作为集团下属的子公司,与集团国际公司属关联方关系,在甘再成立项目部负责承建该项电站,在柬埔寨对外宣传时强调属于集团国际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对电站而言属于自营自建,八局公司其他在项目部分包的专业分局也是如此解释。这样可以规避项目公司对甘再项目部的分包结算以及项目部对八局其他专业分局分包结算需支付的14%的代扣税。此举带来不利的因素是,当地税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下属内部分包单位进行延伸审计,若内部分包单位产生盈余,会相应扣减投资额,对项目建成以后的电价产生影响。
(二)通过税率选择的策划
柬埔寨对于个体经营者等非注册公司的税收通过向注册公司代扣代缴来实现,即代扣税为增值税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代扣税税率较高,除活期存款利息4%、定期存款利息6%、房屋租赁10%以外,其余包括租车、征地、、广告等各种支付活动均按15%缴纳代扣税。因此甘再项目如向在柬埔寨注册的公司进行分包结算,仅按10%的税率支付增值税;如向非注册公司进行分包结算,要缴纳14%的代扣税。因为注册公司要按1%预缴所得税,而非注册公司所得税按4~5%包干。因此,甘再项目部应尽量选择在当地注册具备资质的合格分包商,可避免缴纳较高的代扣税。
(三)通过税基选择及优惠措施的策划
根据柬埔寨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于纳税期间抚养未成年孩子的纳税人,每月可按每个孩子减免应纳税工资中的75000柬币,约合18.29美元,如果纳税人的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每月也可免除应纳税工资中的75000柬币。经项目公司与当地税官积极磋商,现已经同意甘再项目部已婚职工按每人一个孩子减免应纳税工资额,至于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需要减免的,还在与税官积极沟通当中。
由于甘再水电投资项目所有进口设备物资在柬埔寨清关时免缴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加上柬埔寨工业极不发达,除服装制造业外其余工业均不成规模,国内设备物资加价10%增值税后与免税的进口设备物资比较已经没有价格优势。当地税务机关经与项目公司沟通协商之后,同意比照进口政策给予甘再项目在柬埔寨国内采购设备物资免收增值税或代扣税的优惠。根据此项政策,由于工程分包在柬埔寨也属于增值税(如分包商为非注册公司则为代扣税)纳税范畴,通过要求在分包结算单上注明分包单位人工、材料、机械、其他直接、间接费的金额,则应纳税额可按扣除材料及机械费后的金额计算,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材料运费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与材料采购价开在一起,避免运费单独开票缴纳增值税或代扣税。
(四)通过税收行政条款的策划
柬埔寨税务部门没有全国或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税务发票,各项经济业务由供应商出具自行印制的商业形式发票证明交易的实现。但对于增值税发票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是增值税票必须连续编号,并有下列分类登记:
1、供货人的姓名和税务登记号码。
2、开具发票日期。
3、购货人的姓名、税务登记号码和注册地址。
4、数量、补充说明、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价格。
5、不含部分货物或劳务特别税和增值税在内的总价值。
6、与本款中第五点的金额不同的总税额。
7、应纳税款。
8、与发票开出日期不同的供货和服务期限。
因此,我们必须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此规定出具增值税形式发票,对于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或者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规定,拒绝向对方支付增值税款。
(五)其他影响纳税筹划的因素
柬埔寨免税进口的设备,在今后出关的时候,会按照设备成新率乘以设备原值作为基数(预计项目建成时设备平均原值剩余43%左右),按一定税率补收出口关税。具体原则是柬埔寨国内数量较少、急需使用的设备加大税率征收,国内较多的设备减少税率甚至可免征出口税。根据甘再项目进口设备情况,基本上属于柬埔寨国内紧缺设备,如果要出口的话,大概会按20%~30%的税率加收出口关税。因此,为避免工程完工时设备出现富余,我们应积极开拓柬埔寨建筑市场,盘活设备资源,可采取承包、租赁甚至变卖等方式,尽量在柬埔寨国内消化旧的施工设备。
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为公司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是对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纳税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分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本文所论述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广义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计算公式是: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全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税率
我们知道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以及有关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三个重要方面。因此,所得税的节税空间也就存在与这重要的三个方面中,只是看企业如何更有效的利用这些方面,从而使整体税负达到最低,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思路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处于严峻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又受到全面税收的约束。如何寻求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如何采用不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如何采用经济的手段进行税负的转嫁筹划,这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根据国家各个阶段的鼓励政策,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新产品优惠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决定企业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这方面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懂得未雨绸缪往往更加能体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分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没有实现统一。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比内资有较多的优惠。
例如:国有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一家企业,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而如果与外商合资兴办则按15%缴纳,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如果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企业完全可以吸引外资到经济特区兴办企业。
另外,我国对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也并非任何情况都如此。为了减轻税负,可以事先从不同角度计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
2.地点的选择。根据国家的鼓励政策的不同,地点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例如,在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都实行了较低的税率。税率的高低就直接影响了所得税的缴纳的多少。
3.投资方向的选择。我国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都有税收优惠。
4.企业人员的结构安排。在解决"下岗职工"问题上,国家从很多方面采取了措施,包括在税收制度上,鼓励企业接受"下岗职工",凡企业当年年度安置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当年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在招聘时可恰当考虑这一点,积极来选拔下岗的职工。
5.税率的选择。这其实是一个对临界点的把握问题。
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10万(含10万)的,按27%的税率征收;10万以上的按33%征。对于小规模企业,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在临界点附近时,更要做好筹划工作。
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是选择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哪种选择对企业有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其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
例如:一个企业在某个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预计其分支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亏损,应设立分公司,这样就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如果赢利,就要设立公司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费用充分但不超限额列支
由前面的公式可知,费用是降低税负的一个关键。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和扣除额等充分列支来减少税基。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法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不要超过限额。
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比如,国家规定公司国外投资所得只要留在国外不汇回,就可以暂不纳税。投资所得留在国外,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将来可取得更多的收益。
(四)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巧和案例分析
一.筹资环节的节税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或者向关联企业借款进行筹资。在这几方面都存在着节税的可能性。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
向金融机构贷款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记息方法比较稳定,尽管也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但波动一般不大,并且要想取得较长期的贷款,还是金融机构有保障。在企业初创筹资时期,如果将注册资本限定得较小,而经营所需的资本又较大,则可以通过借款形式向金融机构取得,从而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和支付利息的办法,增加所得的扣除额,减轻税负。
例如:甲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经营所需的资本共1600万元,不足的资金向银行借款解决。按年利率10%计算,每年需支付利息140万元。现假设甲公司每年有毛收入3000万元,扣除不含利息的费用(成本)70%,即2100万元,余900万元,在扣除借款利息140万元,应纳所得剩下760万元,可以节税(140*33%)46.2万元。如果没有150万元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应多交46.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借款利息只付利息,不用分红。这时,实际投入的200万元的股本也可分配509.2[760*(1-33%)]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企业为了融资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若超过本身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B公司(全资子公司)向A公司(母公司)借款500万元,关联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B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B公司当年"财务费用"帐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1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2003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6)*33%=74.58万元。
以上得出的结果是,B公司支付了利息50万,因为是整个内部集团的交易,所以对于A、B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无所谓收益与损失。但是,因为A和B都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扣除项目的限制,使得B公司额外的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A公司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需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2.75万元[50*5%*(1+7%+3%)]。对整个内部集团来说,合计多纳税=2.75*(1-33%)+8.58=10.395万元。下面提供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
方案一:将A公司借款5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B公司就无需向A公司支付利息,如果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B公司相同,从B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A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B公司,B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A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帐款5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帐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帐款挂帐,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二和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授价销售产品,对应收帐款或预付帐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没有特别规定。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应收帐款或预付帐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A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B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上。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是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二.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经过了筹资阶段,资金获取后,需要有效的利用。在经营过程中,既可能涉及经营租赁,又会涉及各种购销活动,从另一角度说是涉及到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问题,如何运用有效合法的手段来节税呢?
租赁业务中的筹划
租赁是企业减轻税负的重要方式。(1)对于承租人来说,不仅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而且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利润,减小税基。(2)对出租人来说,可以比较轻易地获取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比一般的经营利润收入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之间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的目的,将十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道以租赁的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如:一利益集团中有甲乙两关联企业。甲现拥有一套新生产流水线价值为1500万元。现有两个方案:其一是甲将该套生产流水线以售价2500万元出售给乙,该套流水线生产产品的年利润为500万元(扣除折旧);其二是甲将该套生产流水线以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企业乙,年租金为250万元。甲、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方案一:甲将生产流水线出售给乙,则集团整体应纳税额为495万元(1000万元*33%+500万元*33%=495
方案二:甲将生产流水线出租给企业乙,则集团整体应纳税额为165(250万元*33%+250万元*33%)。
上述计算可以看出,租赁要比出售节税330万元。
营业收入的节税筹划
谈到营业收入,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一个重点,从基本公式就可以知道,收入作为计算的一个基数,如何确认它是个关键,要达到节税的目的,主要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合理决策收入确认的时点;二是选择正确的计量方法。
1.收入实现的时点的确认。一般而言,内销业务以发货时为确认标准;外销业务以海关放行并开立发票为确认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收入,可将销售时点合理推延。
2.转让价格的适当运用。转让定价筹划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公司和公司之间、公司内部之间由于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为了减轻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共同获取最大的利润,实行的某种以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者是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甚至是不缴纳税款的目的。
转让定价法应用的前提条件是,关联企业所处地区(或国家)实行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客观上为纳税人对纳税避重就轻创造了条件。下面举例说明如何直接利用两国在税率上的差异进行筹划。
例:A、B两个国家,两国的税率不同,A国的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0%,而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有甲、乙两公司,甲在A国,乙在B国,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零部件,由乙公司加工后出售。我们来比较一下按正常价格销售和转移定价交易。
(1)按照正常价格销售
公司
销售收入
成本
利润
利率
税额
甲公司
100
50
50
50%
25
乙公司
300
250
50
30%
15
从上图可以看出,甲公司按照正常价格100万元销售,乙公司按照100万元购买,则集团公司的总税负为40万元。
(2)按照转移价格销售
公司
销售收入
成本
利润
税率
税额
甲公司
70
50
20
50%
10
乙公司
300
220
80
30%
24
从上图可以看出,甲公司按照转移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70万销售给乙公司,减少了自己的利润,使乙公司的成本由250万元减少到220[250-(100-70)]万元,增加了乙公司的利润,而由于乙公司所在国的税率较甲公司所在国低,因而从整个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减少了(40-34)=6万元
三.企业投资环节的所得税筹划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肢体。一个企业要生存下去,就要发展,投资正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赢利。由于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盈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因而在投资决策中,节税筹划日益成为重要的内容。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而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殖。下面仅从直接投资中利用税收优惠来讨论它的节税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要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以延续抵免,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这是在投资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的可利用节税的优惠措施,它既不会增加利润又能起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作用。
例如:企业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价款400万,其中100万是国家拨款,企业1999年~2002年的应纳所得税情况如下:
年分
1999
2000
2001
2002
所得税
20
30
60
100新晨
比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
10
40
80
准予抵免的所得税税额总计:(400-100)*40%=120万元
其中2000年可以抵扣所得税:10万元
2001年可以抵扣所得税:40万元
2002年可以抵扣所得税:120-10-40=70万元
可以说,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一种节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