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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2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1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 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 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  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 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 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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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标  准  车  位  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  一  类  |   每套客房      |      0.3         |                |

  |    |----------+-----------------+------------------+----------------|

  |    |  二  类  |   同    上      |      0.2         |                |

  | 馆 |----------+-----------------+------------------+----------------|

  |    |  三  类  |   同    上      |      0.1         |                |

  |---------------+-----------------+------------------+----------------|

  | 外国人公寓    |   每套住房      |      1           |                |

  |---------------+-----------------+------------------+----------------|

  | 办 |外贸商业  |       每1000平  |      4.5         |                |

  |    |办公楼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公 |----------+-----------------+------------------+----------------|

  |    |其他办公  |   同    上      |      2.5         |      20        |

  | 楼 |楼        |                 |                  |                |

  |----+----------+-----------------+------------------+----------------|

  | 饭 |  一  类  |       每1000平  |       1 5        |       3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庄 |  二  类  |   同    上      |       7.5        |       40       |

  |----+----------+-----------------+------------------+----------------|

  | 商 |  一  类  |       每1000平  |       2.5        |       4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店 |  二  类  |   同    上      |       2          |       40       |

  |----+----------+-----------------+------------------+----------------|

  | 医 |          |       每1000平  |       2          |       15       |

  | 院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展    览  馆  |       每1000平  |       2.5        |       45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篇2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书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停车场管理协议书,欢迎阅读!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

为加强本商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保证商场地下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车辆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一、基本情况:

1、 地点: ;

2、 车位号:

3、 收费起止日期: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 日;

4、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主租用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元/ 年/辆;

车主自购停车位: 元/ 月/辆,收费金额共计 元/ 年·辆;

5、 本地下停车场采取年付费方式。乙方应于每年9月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务费。

二、由甲方负责本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服务。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1、秩序维护

地下停车场交通秩序的指挥管理,车辆停放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人车分流管理和车场设备设施管理;

2、车场清洁

定期清扫擦洗地面和交通标识,保持地下停车场清洁整齐,标识清晰。定时开启排风设备和新风输入导引设备,保持地下停车场空气达到规定指标;

3、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对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检查巡视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及时发现、排除火灾隐患,严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下停车场;

5、其他

保管签约车辆登记记录,保存电子监控资料,针对本地下停车场可能发生的水火险情制定相应的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三、管理方式: 本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证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和实施停车管理;

2、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3、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4、有权对违反《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用户予以书面警告,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 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公共安全的车辆采取移动、上锁等措施,因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有权获取停入本停车场车辆的真实资料的复印件,如发现所提供资料虚假,有权拒绝乙方将车辆停入本停车场;

7、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查验停车凭证;

8、有权拒绝无车辆行驶证和无本停车场停车证的车辆使用本停车场,对无证车辆拒绝停放与放行;

9、负责本停车场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

10、负责安排专人看管停车场;有权劝阻、制止任何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3、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设备、设施;服从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4、提供车辆真实资料,并为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在本车场出险后,凭车辆保险合同,有权要求甲方出具出险的证明材料;

5、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按规定使用本车场的车位,合理停放车辆;保证不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证车辆停入车位时不骑线、压线、越线或进行其他不合理停放;保证在特殊情况下按本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停放;

7、保证车、证、卡相符,如需更换车辆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更换车证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车辆进入本停车场;

8、车位管理采取一车一证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不得将证卡转借他人使用, 如被发现,甲方将

予以没收,对于乙方借出证卡或使用伪造、过期的停车证及感应卡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其他事项:

1、本车位如被他人车辆占用,甲方应为乙方安排替代车位,并及时通知该车车主将车辆移出本车位;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按协议向甲方交纳管理服务费用,逾期不缴纳,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车位的管理责任。并有权拒绝乙方车辆使用本停车场;

3、 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车证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地面;

4、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按政府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由停车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交通标识、施划停车线、车位号。任何用户不得随意搭建构筑物或施划标识。否则甲方有权利拆除而无需担负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5、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如因维修甲方需暂时占用乙方车位时,甲方应安排临时替代车位用于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车场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借口阻挠或要求甲方支付车位使用费。因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不论乙方车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须就其车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额支付当年管理服务费;

7、乙方出租车位时,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8、乙方转让车位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各项费用;

9、乙方出租、转让本车位时,应至少提前10 日通知甲方,乙方应遵守有关政府规定,有义务保证承租方、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及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0、乙方在采取出卖等方式处置所拥有的车位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并应持有政府房管部门批准的有效合同或协议于30 日内到甲方处备案。否则该车位的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仍由乙方承担支付义务;

11、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乙方转让车位产权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车位所有权同时过户;

12、 乙方如违反以上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3、乙方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之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均同意,《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地下停车场收费价格及收费办法

1、管理服务费价格: 20__.00元/ 年/辆;

2、 管理服务费的交纳方式:按年计费交纳;

3、如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则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调整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为:在本小区各楼宇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和各楼宇一层大厅布告栏内张贴《调整停车场管理服务费用通知》,张贴七日。乙方应在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新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如乙方按时足额交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如乙?讲话词苯荒杉盎虿蛔愣罱荒筛梅延?,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交回停车证等停车手续,结清本合同项下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为了充分发挥 停车场的作用,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甲方决定将停车场实行承包经营,乙方自愿承包,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承包时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期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财务管理权,人事招聘权和收益分配权,在承包期间,乙方有自行转租他人权。承包期间停车场内甲方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不得出卖,转让和抵押。承包期满时。甲方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一、承包经营范围和地段(停车场地块)

1、下首一层固定车位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400平方米。(可自主经营)

2、靠城东路一层店面10间,计建筑建地面积629平方米。(可做服务性行业自主经营)

3、主车道一条,副车道一条。

4、传达室一个,在不影响停车情况下自主经营。出租车承包合同二、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每年承包费 万元,承包金分为 年一付,最后 年每年递增万。如乙方逾期交纳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

三、承包期间,停车场内可使用停车、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其它功能。乙方必须自觉接受有关联部门的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如有违法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一概不负责任。乙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等报表资料,按规定如期交纳有关部门规定财务各项税费。

四、承包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照章办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应在银行单独开户,贷款和对处,重新立新几本。对前投资建设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概不负责。

五、自本合同签订后,停车内的水、电费,甲乙双方核对结算清楚。承包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六、承包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偿付乙方违约金壹拾万元,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擅自中止合同,应偿付甲方违约金贰万元,并交清乙方承包期间应交而未交的承包费和其他的款项。

七、自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代表人不得变更本合同。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须解除合同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1、乙方需甲乙出具办理营业证件,甲方需积极配合。如甲方不给出具证明和拖延,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如遇政府拆迁,赔偿损失原属甲方的固定改施外属于乙方。

3、如遇房顶污水等情况,应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严重时应另协商。

合同签订起甲方无偿同意乙方 月装修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具一份。合同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篇3

一、成立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

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内小区一切事务。

二、有关管理规定

(一)治安管理规定

1、非小院内小区住户不得随意进入小区,来访者须在门卫处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入内。2、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院内,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指定地点。3、院内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突发事件时,保安和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院内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4、遵守院内小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5、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6、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和事。7、院内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践踏草坪,不损坏树木。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院内小区环境整洁。3、院内小区各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4、院内小区任何店面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翌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5、院内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院内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2、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清理。3、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4、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5、院内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6、店面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7、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8、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四)停车管理规定

1、院内小区停车场,专供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2、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3、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4、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5、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6、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7、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8、有固定车位的车主按时交费。

9、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三、有关事项

(一)雇保安一名。负责院内地面卫生、治安、保卫防范、车辆管理工作,配合派出所、车管、消防等部门维护正常治安秩序,负责管理院内的停车场以及出入院内的各种车辆和外来人员。

(二)保安工资。保安每天24小时值班,每月工资1100元。月底支付。

(三)住户及小车缴纳管理费用。凡在院内居住的住户,每户每月缴纳20元小区管理费,每辆小车每月缴纳30元小区管理费。小区管理费由年初一次清。

(四)住户接到本方案后,如果同意本方案,请住户写上同意并签上户主姓名;如果不同意本方案,也请住户写上不同意见和建议,并签上户主姓名。

篇4

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客运停车场迁移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减轻市区道路交通运输压力,减少城市噪音污染和废气污染,提高城市客运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客运线网布局,合理设置营运线路站点”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我市城市公共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使用滨河停车场,启动新建的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两个新建停车场的使用和客运车停放安排 1、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43台。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运车(11台)和古交到东塔(11台)、原相(8台)、岔口(8台)、白家沟(3台)、阁上(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河口线(11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2、铁磨沟停车场(东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86台。包括:古交到马兰(25台)、屯兰(4台)、雁门(26台)、加乐泉(19台)4条线路上的公交客运车和古交到大南坪(2台)、曹坪(3台)、三岔口(4台)、石千峰(2台)、神堂岩(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4条线(共73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运车辆(4台)在头南峁蔬菜批发市场停放。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整个迁移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 (一)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运办负责,市交警大队和新闻单位参加,向经营者和群众宣传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及合理设置城市客运场站设施有关规定和知识;宣传停车场迁移对优化城市发展服务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迁移。 (二)完善场内设施阶段:从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和实业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两个新建停车场场内的车辆停放、运行计划,确定场内各线路车辆的停放顺序和位置,划定停靠线,安装标志牌。 两个新建停车场内设置不锈钢停车标志牌、公示宣传栏需资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马兰滩停车场28个(包括市内车、长途车、出租车等)标志牌,制作费28×1500元/个=42000元,安装费28×150元/个=4200元。②铁磨沟停车场15个标志牌,制作费15×1500元/个=22500元,安装费15×150元/个=2250元。(3)两个停车场各需公示栏和宣传栏4个,共8个,制作费8×5000元/个=400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2、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配合,在马兰滩停车场到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路段为古交到河口、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5条客运线路规划30个候车站点(道路两边各15个,每条线路3个),设立30个候车站牌。候车站点相对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剧场附近和建设路路口处。 站点设置需资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费30×1500元/个=45000元;安装费30×150元/个=45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三)统一迁移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运办和桃园办事处负责,交警大队和城管派出所配合,关闭滨河停车场。所有城市客运车辆按计划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具体步骤: 1、由市建设局和客运办于6月8日组织召集各线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传达市政府关于停车场迁移的决定和通知。 2、由桃园办事处负责,市交警大队、客运办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关闭滨河停车场,禁止所有车辆(包括客运车、货运车等)继续进入场内停放。同时,由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3、从6月10日开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队和客运办在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引导各线路车辆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行,在规定的候车站点停靠候客。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停车场迁移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亮通 市长助理、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褚佩玉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武永生 市建设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 成 员:薛永亮 城管派出所所长 阎元亮 桃园办事处主任 李佩生 市物价局局长 任长春 市客运办主任 张晋春 市政处主任 康根来 实业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客运办;办公室主任任长春(兼)。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工作人员: 市客运办重点负责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设施装配和秩序管理,滨河南路上候车站点的设置及候车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稽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专门负责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滨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队重点负责停车场内停放和行驶秩序,滨河南路上的交通运输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队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指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指挥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滨河南路指挥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点负责维持滨河停车场和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治安秩序,清理场内影响迁移工作小商小贩及摊点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管理的2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滨河停车场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设施。 市物价局负责重新确定各城市客运线路的客运票价。 市政处负责滨河停车场关闭后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 五、亟待解决的问题 1、长途汽车站必须同时迁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长途汽车站内的停车场地小,大量的长途客运车长期占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的滨河南路路段,使滨河南路上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等问题。如果长途汽车站不迁移,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滨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乱问题。 二是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会受到长途客运车的影响。我市许多乡村客运线路与长途客运线路在古交境内有重叠,如果长途汽车站不同时迁移,则长途客运车仍可直接进入市区,而乡村客运车却进不了市区,原本乘坐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就会就近搭乘长途客运车,乡村客运车的客源必然减少,在长途客运车和乡村客运车之间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而导致两类客运车之间的经营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长途客运车,一直从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载客,既加重了市区内的交通压力和环境污染,又直接带走了许多古交—邢家社的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在我市古交—东塔、古交—阁上等乡村客运线路上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为此,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长途客运车进入城市“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并“进入指定的场站载客”的规定,建议长途汽车站同时迁移到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长途客运车一律不得在市区内通行。 2、两个新建停车场的具体管理机构要明确。 为了切实加强对两个新建停车场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由市客运办负责管理。 六、措施和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又要针对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别经营者和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2、滨河停车场关闭后,所有客运车辆不得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继续停留候客。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要相互配合,加强稽查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故意妨碍迁移工作,扰乱管理秩序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市交警大队要尽快拿出以两个停车场之间为重点的滨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滨河南路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3、各职能部门和经营单位要抓好对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强化安全经营管理,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文明服务意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有序经营,杜绝事故发生。 4、要尽快建立健全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制度,规范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要结合停车场迁移工作,尽快规划设置好所有城市客运线路上的候车站点站牌,落实线路营运管理配套措施,规范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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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车辆、家庭车辆的拥有量出现了激增的趋势,进而对地面空间的有限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油田作为一个独立矿区,近年来随着油田和谐快速发展,私家车也是与日俱增,对车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停车管理亦越来越成为居民生活的焦点问题。

按照物业服务职责划分,停车管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小区交通规则,交通进出口以及路线的规划布局;车辆出入指挥调度;停车的管理;交通安全的管理等。其重点是防止车辆的乱停乱放,做好小区内安全停车,使小区内的车辆有秩序地停放,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 保证通道的畅通、保证行人的安全,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防止车辆被盗、遭损等等。

然而,随着车辆急剧猛增,停车管理在日常物业服务中的难度越来越大,诸多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下文就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办法谈几点看法。

一、油田部分小区停车现状

根据油田广华社区所管辖住宅小区的不同类型,我们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对停车情况进行了抽样统计:(数据2011年3月)

根据以上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油田小区中,2008年前交付使用的小区由于规划滞后,汽车泊车位与汽车拥有量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平均相对缺口为47%,老区缺口率更高。由于“停车难”,客观造成了车主的无序停车,从而导致小区管理上的“并发症”:一是部分汽车野蛮的停放在绿化带内,严重破坏了现有的绿化带;二是车辆的数量多,占据了整个小区的主干道、次干道,影响了小区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三是汽车露天停放,容易出现汽车被损坏和被盗窃的现象;四是汽车停放产生的噪音和尾气污染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引发邻里纠纷不断。

二、当前油田小区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根源

1、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

车辆数量的增加,尤其是私家车的急剧增长,是导致当前“停车难”的最直接的原因。

2、停车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停车管理涉及规划、基建、交通、公安、公共事业等职能部门,管理责权既交叉重叠,又分割脱节。

3、停车位设计规划滞后

由于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汽车停车位和停车场,使得停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的需求。

4、停车位配建标准较低

据对近几年住宅小区车位配建随机抽样调查,油田无一小区车位配建达到标准,实际停车配建平均达标率仅为2%。

5、停车管理措施不到位

油田停车管理上没有有效措施。一是外来车辆进入增加了小区停车压力。由于部分住宅小区没有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车辆的随意进出缺乏有力的管制措施,对外来车辆管理不得力也会增加本小区停车的压力;二是现有的停车库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部分住户买了车库,为了图方便,仍然将汽车停放在小区道路上,多占了小区现有的停车位;三是停车位没有形成经营机制。

6、停车管理缺少行政法规

目前油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主要依据各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业主公约》等自制规范。由于缺乏具有完整性、系统性、统一性的行政法规,无法适应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需要。

三、解决目前油田小区“停车难”的对策及建议

对于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已经变成了当务之急。停车难问题充分暴露了停车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的问题。要彻底解决油田的停车难问题,需要从源头动手,豁开制约停车管理与经营的瓶颈,要采用价格听政的方式确定停车(位)场收费水平和方式,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停车场管理的责任问题,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停车管理与经营的监督,给停车管理创造一个宽松而和谐的环境。

1、规范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程序,从源头解决规划滞后和配建标准不足

解决“停车难”的矛盾,关键在于源头。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极其重要,必须强化。一是严格规划。油田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停车位,要求新建居住区必须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二是建管部门要强化建筑物配建管理,对于未达标准的已建公共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标准补建停车泊位;三是强化停车场(库)设置标准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2、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政策,完善车位(场)的经营机制

价格管理是停车管理的重要机制之一。停车位(场)是为全体居民提供服务方便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居民的情况是多样化的,拥有私家车辆的时间、数量均不能比齐,有的拥有车辆比较早,而后进小区的便没有车位,因为目前居住小区没有满足平均每户一个车位,即便可以,有的居民也会拥有两部及以上部车辆,而后住进或买车的居民很可能依然没有停车位,这就容易导致同样是小区的居民,享受的服务却难以相同的不公平现象。

3、发挥油田行政引导功能,鼓励培育停车产业发展

首先,要鼓励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在住宅小区周围,按现行政策提供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良性循环;其次,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小区附近有空停车场和空地的机关工作单位,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再则,培育停车产业的发展。停车业如同汽车业一样是一个朝阳产业,是低投入、高利润的产业,停车业市场的前景看好。

4、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拓展良好的停车管理空间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等,争对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改造停车场,并在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以缓解停车矛盾;二是做好车辆进出登记,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三是盘活现有的停车位(库)资源,监督有车位(库)的车辆入位(库)停放;四是加强公车停放的管理。对于公车,一律不得停放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可以与所在单位联系,求得支持;五是引入先进的智能化磁卡管理系统。在新建的住宅小区启用先进的管理系统,车主凭缴费磁卡停车和进出。

5、建立健全管理法规,规范停车管理的行为

油田目前还没有制定一个完整性的管理办法对停车管理进行规范。当务之急,就是要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停车管理标准或规范,对停车场(位)的审批建设、竣工验收、经营管理、收费价格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已建成的小区停车位(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挪作他用。改变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油田规划部门、城管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6、分区域分重点改扩建,缓解油田小区停车矛盾

油田小区都是分不同时期,由各单位开发建设而成的,有交通条件好的,也有基础薄弱的,后期集中开发的也存在配建不足。为解决当前停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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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内部制度汇编/Article/2048.html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对***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如住xx小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如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敬请各单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qiangzhi弹药)和,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和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各业主(社用人)应认真填写《业主入住登记表》。

2、小区公共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辖区派出所和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3、小区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外来人员凭出入证、身份证登记进入。

4、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携带过大过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

5、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内贵重物品。凡非用户携带手提箱,包装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区大门,必须凭业主签字书,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6、业主(使用人)有在责任关好自家及公用电子防盗门,并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担相应事故的责任和处罚。

7、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温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外来暂住户口,不得留居三无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使用人)自负。

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不持证,不佩带工作牌人员的盘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区内严禁进行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触犯法律的活动,不得损毁、移动、阻碍指示标志与设施。

四、用电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室外公用电计量后统一分摊结算。

2、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大厦)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3、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夏管内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家奴指导,以免造成超符合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4、电路出现鼓掌应同志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5、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6、偷用公共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7、公共部位照明,电梯运行用电,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分摊。

五、用水管理规定

1、本小区(大厦)实行二次供水系统供给住户一户一表制。

2、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用水表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4、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5、业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7、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六、停车场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露天停车场。为确保安全,规范停车秩序,为住户提供良好的车辆管理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日夜值班,车辆可以随时存放。

2、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统一收费。地下车库为固定停车位,车主按期到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领取“停车证”。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费由车管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3、车辆停放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临时停车存放的车辆进入停车场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规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车库车辆停放实行定位定号存取。

4、车辆停放后,车主必须锁好车门,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停车场内不得修理、清洗车辆,保证车位整洁。

6、禁止载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7、车辆入库时,车辆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外观进行观察,如有破损应将车号、进入时间、缺陷特征作记录,即面告知车主让其签名。

七、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温州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九、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一、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关大业主(使用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市有关消防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小区管理处应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组织逐级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防火措施;

(3)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规者,整改火险隐患;

(4)监护明火作业;

(5)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连好的状态,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楼梯)要时刻保持畅通;

(6)定人、定时、定措施,同时组织制订紧急情况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备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他杂物。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4、业主(使用人)严禁在小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6、小区(大厦)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报纸、织物、纤维、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废物品,烟头及火屑余灰要及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时,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需要进行燃烧或明火作业时,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做好防护措施后,专人监护下,方可操作。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拨打电话119报警,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迅速离开住所;住户及其他人应迅速有序地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10、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1)占用或封堵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还继续使用钢瓶装的液化石油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6)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包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未办理消防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培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

(3)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5)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使权的,分别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治安管理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令、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维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区道路畅通,外来车辆按区域划分停车。

(三)、对在小区内公共场所晾衣物,在公共楼梯间、通道、平台堆放杂物,饲养家禽,保安人员应当予以权阻、制止。

(四)、发现盗窃及时与派出所联系,保护现场。

(五)、下列属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范围:

1、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在小区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动标4、志物等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业用房,6、损坏他人财物。

3、非法携带、存放枪械及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几管制刀具。

4、擅自撬开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小区内乱倒装潢垃圾、生活垃圾及从楼上往下扔杂物。

8、利用住宅、商业用房进行非法活动。

9、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十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游戏玩耍。儿童乘梯应由大人陪同。

3、不允许用客乘电梯运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别需要,应报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4、不允许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报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5、不允许开启电梯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6、电梯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扭,不可击打按扭,撞击门板或蓄意损坏电梯。

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靠梯门,进出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处: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2)运行过程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等现象。

十四、绿化管理规定

为使小区有一个鲜花盛开、绿树成荫、优美清新的居住环境,特制定如下绿化管理规定:

1、爱护小区的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

2、小区内的绿化综合管理有物业公司绿化队负责。

3、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木上凉晒衣物、系铁丝、拉绳索、挂物件等。

4、不准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不准在草坪里及绿化带内嬉戏、玩耍。

5、不准在爱绿化带内倒污水、垃圾、焚烧物品。

6、不准在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7、不准在绿化带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8、不准行人和各种车辆穿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准在绿化带停放车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确保小区居民有一个清新、优美、整洁卫生、居住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温州市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小区道路、绿化带及楼前、走廊、楼梯清洁,有物业管理公司保洁人员负责清扫。

3、业主(使用人)应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乱扔杂物。

4、禁止楼层户外抛物以及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上对方、吊挂任何物品。

5、为保证居民生活安宁,维护环境清洁,减少疾病,小区内严禁饲养宠物、家禽。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7、严禁在小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篇7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增长跟不上车辆保有量的增长,小区停车位供求的矛盾日益尖锐。早在2006年的一项相关调查中显示全国供轿车停车的停车位缺口在400万个以上,其中北京市缺口29万个、每年新增的轿车在20万辆以上,上海市停车位缺口85万个、每年新增轿车10万辆,广州市停车位缺口42万个,深圳市停车位缺口40万个,南京市停车位缺口30万个,杭州市停车位缺口12万,然而这个数据在当今已成倍的增长。伴随着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于停车位的权属纠纷不断,全国却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来对停车位所有权进行确权和规范。本文试图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参考国外相关的立法情况,借助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来分析商品住宅小区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与使用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引起重视,使商品住宅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与使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2.我国住宅小区停车场(位)权属现状

2.1住宅小区停车场(位)的含义

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停车场是指在露天或者地下设置的,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由若干个停车位组成。停车位和停车场存在着必然联系,停车位是构成停车场的最基本的元素,“也就是说,停车位是各种停车场所的基本单元,而各种停车场所则是停车位的集合形式”{3}。与停车位、停车场相关的概念还有停车库,停车库是指设置于建筑物内部的独立的专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其与停车位不同的是,停车库是具有封闭特征的设施,而停车位是只在其边界设定示意的区分标示。本文所涉及的停车位,不包括独立密闭的停车库,仅指设置于地上或地下各种开放式空间形式的停车位。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停车场的种类繁多,如果单独只讨论停车场的权属关系必定会有所疏漏,所以只要明晰停车位的性质,其他关于停车场的权属问题也会不攻自破,这也是本文从停车位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基本原因。

2.2住宅小区停车场(位)的分类

(一)不能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依照政府的法律法规修建停车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是为小区生活的业主提供便利,并不是以牟取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

(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尽管开发商会依据政府的法律法规修建停车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开发商无偿将停车位交给业主使用,因此只要具备相关的条件,开发商仍然有权销售停车场中的车位。地下停车位与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消防设施和高层建筑、水电管线和普通房屋的关系,即地下停车场并不是房屋的必备设施,它与房屋并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没有特别约定,不需要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开发商如果没有在购房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为小区业主免费提供停车位,且地下停车场也没有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内,业主便无法要求开发商为其无偿提供停车位使用。

(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此类停车场的修建只要合乎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当由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而对于开发商能否拥有这类停车位的所有权有赖于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城市出台了相应政策,如在杭州可以为地下停车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会有更多的城市出台政策来界定停车位产权的问题,当停车位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其也可以具备不动产的属性,实现抵押、转让的权利。

(四)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场

我国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的立法。此类停车场就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有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它也具有军民两用的性质。由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界定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2.3停车场(位)权属有明确规定地区的做法

(一)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于2003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这也就对于北京市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确认,但这仅限于室内停车位(包括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对其他停车位(露天停车位等)并未做出交代,这个疏漏势必未来对非室内停车位的权属纠纷埋下隐患。同时,在该《通知》的第五条中指出停车位的所有权证除了可以单独发也可以随商品房合并发,这就没有指明日后该商品房再交易时,停车位是否随房产一并转移。

此外,在北京市《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没有限制停车位的购买者是否为小区业主,这样虽然可以实现停车位交易价值的最大化,但却削弱了为小区业主生活提供便利的功能。因此,北京市的此通知留有很多隐患,未来因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仍不可避免。

(二)武汉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在武汉市2003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停车位在办理所有权证时应符合以下的条件:必须符合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固定的权属界址,且施工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在已审批的规划设计中有明确用途(泊车、商用等)的认定。在此规定中要求所有停车位都必须进行所有权属登记,但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停车位应该如何确定性质及处置在该意见中都没有确定。

(三)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南京市2004年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中,首次区分开业主专用停车位和业主共用停车位,并详细列出了产权由全体小区业主共用的类型,在该规定的第四条中指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商品房附属房屋,可由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房产、土地部门不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明显的看出以保障本小区业主停车权利的最大化为目标,在第六条中指出:“露天停车位和相当于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停车位开发商可售予业主作为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而在第八条中也明示对于公用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的位置和权属,开发商有公示的义务。此外,对于专用停车位的买卖、租赁也限定于小区内业主之间进行,并随着商品房转让时专用停车位须一并转让,且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为限。此条规定虽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本小区业主停车的便利,但其中指出停车位出租和出售的对象必须是同小区业主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与物权法定原则相悖。

(四)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广州市在2008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中提出停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且不得进行预售。这就避免了近年来一些城市哄炒车位的现象,最大化的保障了小区业主的基本停车权益。广州市在此规定第六条中首次提出了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g4c.laho.省略)网站公示。”这就让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和未来的销售情况透明化阳光化,更进一步减少某些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造成的投机行为。

在广州市这一规定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制定了“一房一位”的原则,即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不仅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也房屋承租人的需求。此规定对于停车位的产权证办理也做出了要求,在第九条中指出“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除了在规定中制定要求,广州市还首次提出了对于未执行本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即“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这就减少了降低了一些为牟取利益的违规开发商铤而走险的机会成本,让此规定更有效率的贯彻实施。

然而尽管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跟以往一些城市的法规相比有了不少完善和进步,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偏差。在广州市制定的这一规定中制定的“一房一位”政策虽然有利于保障后期购置车位的业主的权益,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在刚购房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车位需求,空置的车位该如何处置;车位在前期闲置率较高却存在其他业主一户多车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等。因此,在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有效期满后期待更加完善。

(五)总结分析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有关于停车位权属方面的法律法规,部分地方城市颁布的停车位销售和权属规定在内容上都未能全面涵盖所有停车位的类型,存在片面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的贯彻实施。部分地方法规甚至创新法律概念和权利类型,明显与物权法定的要求不相符,即使出发点良好却难以普及推广。

停车位的权属涉及的利益广大,全国、地方立法和学界目前都没有统一定论,也没有权威的标准作为参考。本文后续的论述将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理论分析与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做法和产生的矛盾的现实相结合,提出停车场产权规定的建议。在开发商层面如何才能事前做好争取到开发项目配套停车场(位)的所有权,或者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如何才能实现取得停车场的所有权的研究极为具有现实的研究价值,探索最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办法。

3.停车场(位)所有权未明确地区的所有权争议

在《物权法》第73条中对小区业主所有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除了城镇拥有所有权和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在第74条中对于小区的停车位也有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两条规定虽然对保护小区业主的停车位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也存在一些疏漏和缺陷。

在第73条中所指的“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实际上是对地表空间使用权或者地上空间使用权的规定,但是对于实际生活中主要引发纠纷的地下停车位并没有界定。再如“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其它场地”如何界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如何判断该建筑区划内符合“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标准都急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除了北京、南京、广州等城市出台了相应法规对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做出规定,全国其他没有颁布相关法规的地区对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3.1业主所有说

小区内停车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这一观点主要认为:停车位主要是为了给业主生活提供便利,满足业主生活居住的需要,小区停车位从法律性质来说作为房屋建筑物(主物)的从物(也有称之为配套设施、附属设施){4}。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根据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原则,同时也购买了房屋及整个小区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小区停车位应伴随整栋建筑物一并转移给业主共有。

但是关于小区停车位是否为小区房屋从物的问题,在前面的论述中已表明停车位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离开建筑物而单独存在并不影响其作为物的效用之发挥,即其使用价值并不受影响。因此将车位定位为建筑物的从物从而车位随从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小区停车位业主所有说的另一种观点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论产生的。这种观点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随同转让{5},即在全体业主购买了房屋并分担了小区内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之后,业主便拥有小区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也转移至小区业主名下。但是,如果小区车位的建造成本没有计入商品房成本中,按照“房地一体”理论硬性地推定小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显然会损害到开发商的利益,将大大减少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积极性,这也会严重影响土地的利用价值。因此,由“房地一体”推导出“车位随房走”并不合理。

3.2开发商所有说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的“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即停车位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理所应当为开发商所有。倘若让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开发商建造的停车位全部归业主所有,势必会削弱开发商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很多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已把停车位的工程造价计入商品房价格成本中或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已把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此时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承担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随购买房屋时缴纳的房价转移到业主身上,因此小区停车位的真正投资人应该是小区业主而不是开发商。这样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而判定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说就不成立了。

3.3约定归属说

该种观点认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其归属。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采纳了此种观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即停车位权属应由房地产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受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约定,依该约定确定停车位权属{6}。这种通过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来确定停车位的权属实际上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认为在是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自治能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虽然我国《物权法》许可了了约定归属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其购买的专有部分在开发商销售面积中很小的份额,买受人容易受到开发商霸王条款的欺压,很难真正公平的保护买受人即小区业主的利益。

4.台港澳地区停车场(位)所有权的归属

4.1台湾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5年颁布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建筑业者,不得将公用部分,包括法定空间、法定停车空间及法定防空避难设备,让售予特定人或为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特定人设定专用使用权或为其他损害区分所有人权益之行为。”由此可见,台湾的停车位视为公用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建筑物停车位分为法定停车位、自行增设停车位及奖励增设停车位三种{7}。法定停车位是按有关法令强制设置的停车位,面积由总楼地板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确定,其性质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依附于专有部分一体处分。自由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自行增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停车位,其并不是法定必设的停车位,一旦增设即归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共有,如果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则可以取得所有权证书,可以自由买卖。奖励增设停车位是主管机关为供公众停车使用,鼓励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开发时,依法按鼓励系数或一定的公式计算,另行增设的停车位,它主要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对于地下停车场,1991年4月10日,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命令指出:“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事件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0年度台上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认为,地下室停车位属于公寓大厦的共同使用部分,仅仅属于建筑商将之列为约定专用部分另行出售,而共同使用部分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本质上仍然是共同使用部分,不因约定而改变。

4.2澳门

《澳门民法典》13条规定:“分层建筑物中之车位,如其所占之空间被适当定界,且可直接通往分层建筑物之某一共同部分或街道者,亦可以为独立单位,即使该等车位之间井非相互区别及分离者亦然。被适当定界之空间系指以不能除掉之方式划分相邻之分区范围,当中标明本身之编号或名称。”从该法典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澳门地区,如果停车位由明确的标界以确定其范围,则可以独立确定权属,因为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转让他人。

4.3香港

香港是一个地狭人稠的地区,香港对于商品房问题的相关规定有部分沿袭了英国的一些做法,但也有适当的调整。在《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七章《泊车位准则》中规定:购买商品房的小区业主对于小区内的停车位共同享有,根据其住宅面积的大小按其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而且这种权益是不限定特定区域的。但这并不是说,只要购买了商品房就可以在任意一个停车位停放车辆。

在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出让自己对停车位所享有的份额,再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相关业主确定停车位的使用,并允许取得特定停车位的业主将该停车位通过租赁方式许可小区内的业主或者小区业主之外的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其所有权。

4.4对于完善我国停车场(位)规定的建议

(一)从开发商角度

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主要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地下人防工程两种形式,而当下在小区业主和开发商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纠纷案例中,法院的判断依据主要是以下四条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把停车场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停车场的成本计入在该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内;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是否承诺提供停车位给业主无偿使用;是否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的法规规定无偿把停车位交付给业主使用。

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因此,只要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不把停车场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之内;开发商不把建造停车场的成本计入在该小区的开发成本之内;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承诺把停车位交付给业主无偿使用;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法律条规或当地政府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规定停车位的权属;那么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在小区建造之时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就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享有权利对商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进行处置,当然也包括单独出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这一条款,也肯定了开发商可以将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转移给业主。

(二)从小区业主角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增长跟不上车辆保有量的增长,小区停车位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物权法》中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提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权益,为了实现小区业主对停车位所有权的取得,应当着重体现对业主的“首先满足”。

在此,“首先满足”的规定可以作如下解释:第一,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应该同时建设相应配比的停车位,如果业主在购房时需要同时购买停车位,开发商就应当出售或者附赠,双方通过这种约定确定产权归属。第二,在房屋销售完后一个月内或者开盘后半年内,如果仍有停车位没有出售的,开发商应当有“首先满足”期限(可以一个月为限)的通知,业主选择购买或者租赁。第三,该优先满足期限届满后,如无业主需要,为了保障开发商建造停车位的基本利益和积极性,可以向业主以外的主体出租,但不能出售。为了保障满足业主变化的新需要,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四,两年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开发商还得就租期届满的停车位第二轮有“首先满足"期限(仍以一个月为限)的通知。按此循环,直到停车位出售完毕为止。第五,对于已购买停车位的业主如果需要出售停车位,只能出售给小区的其他业主。如无其他业主购买,也只能出租。第六,当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以承租期限届满后享有优先承租权来抗辩小区业主承租的优先权时,小区业主的承租权优先。

结语

停车位目前已成为居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也进一步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同时由于实际生活中停车位的类型多样,以及我国相关的国情和法律规定,规定停车位权属的标准要结合具体的停车位进行具体的分析。我国关于小区停车场所有权方面的立法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法规也不能对此问题做出全面而统一的规定。面对日益发展的房地产开发的社会需求和日趋激烈的小区停车位产权之争,一个行之有效的全面规制小区停车场所有权的法律体系亟待建立。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与物业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法学,2008,(5):63-65

[7]邓光达,钟声.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4):72-73

篇8

甲方:

乙方:

乙方在充分理解、认可《XX一期地下室车位租赁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并对XX一期地下车位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XX一期地下车位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XX一期地下室 号车位,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因该车位是出售车位,故在租赁期间若有业主购买该车位,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另行调整车位,但甲方应于一周前通知乙方。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使用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车位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一个月车位租金、管理费和押金(此项押金租赁期满时退还),以后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费用。如乙方不按时交纳车位租金、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收回车位转租/出售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三、该车位由湛江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本车场限高2 .2米。在车位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车主合法拥有该车位平时之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小型车辆的停放用途。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五、停车场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用于车位日常保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电器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墙地面涂料、维护人员费用等。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本小区业主/业户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

六、车位租赁合同期满后,经乙方申请可以续订合同,但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订合同,否则将视为自动终止租赁,该车位转租/出售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七、如因物价变动的因素影响,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车辆车型:

车牌号码:

车身颜色:

甲方: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9

1、前后禁止停车。

2、随意停车,取回时要付出巨额保管费噢

3、此处有车辆出入——禁止停车。

4、有车出入,别堵大门,谢谢合作!

5、文明排车是风采的钥匙。

6、停车位有限。

7、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

8、和谐社会,别堵大门。

9、停出一份友爱,停出一份文明,停出一份风景。

10、文明驾车,秩序停车。

11、你开车我高兴,不堵大门更高兴。

12、人无规矩不圆,车无行列不齐。

13、车正方能人正,车齐方能人齐。

14、私家车场,外车勿入。

15、车让车,让出文明;人让车,让出安全。

16、大门车辆进出,请勿停车添堵。

17、停文明车,做文明人。

18、贵宾停车场。

19、请确保已买票并张贴。

20、欲做文明人,请做文明事。

21、行人路段,禁止停车。

22、一停二靠三对齐,车辆上锁别忘记。

23、店铺门前,请勿停车。

24、私家车位,请勿占停。

25、点点滴滴,停车体现人格;整整齐齐,文明树立新风。

26、与青春赛跑,向文明迈步。

27、禁止停车,车损自负。

28、地磅称重,禁止停车。

29、此处地雷区,请让您的爱车远离这里。

30、文明随我行,车辆按规停。

31、来客停车场。

32、严禁停车,违者拖走。

33、自觉遵守公共停车秩序,创和谐文明城市。

34、严禁违章停车,共建文明城市。

35、此处经常使用,禁止停车。

36、门前禁止停车,违者后果自负。

37、消防通道停车,危及公共安全。

38、禁止长时停车。

39、此处24小时使用,禁止停车。

40、门前通道,请勿堵占。

41、未经允许在此停车将被拖走。

42、车停人停,文明不停;车走人走,文明传递。

43、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44、车库使用,门前请不要停车。

45、遵守规范停车,争创文明市民。

46、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47、门前禁止停车。

48、请不要在护拦前停车。

49、取车时需交押金。

50、此安全运输通道,敬请保持畅通无阻。

51、予人方便,予己方便,整齐有序,文明停车。

52、停车若文明,做人总最行。

53、树立停车文明意识,自觉维护停车秩序。

54、文明停车,彰显的是素质,折射的是人品。

55、大家小家是一家,文明停车靠大家。

56、此处严禁停车,违者拖移。

57、允许停车。

58、整齐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59、门前不准停车或堆放杂物。

60、我骑车,我快乐;我排车,我文明。

61、禁止停车,谢谢合作。

62、细节体现礼貌,停车展现风貌,合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63、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创卫生文明城市。

64、停下爱车,留下文明。

65、除装货外,禁止停车。

66、文明,从排车开始;素质,让整齐体现。

67、细节体现礼貌,停车展现风貌。

68、车位虽不是唯一,文明却永远是唯一。

69、通道进出口,禁止停放车辆。

70、只准许出租停。

71、车如人,人如车,不要金库银库,只要文明车库。

72、单位门口,禁止停车。

篇10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1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常德市朝阳路紫河湾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 xxx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 米,宽 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 ,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 壹 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 元(小写RMB 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 壹 年 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5%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地下室车位租赁合同2甲方: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充分理解、认可《z一期地下室车位租赁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并对z一期地下车位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z一期地下车位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z一期地下室 号车位,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使用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月车位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押金(此项押金租赁期满时退还)和首月的车位租金、管理费;次月起的服务费应在当月5号前缴清,逾期交费乙方有权按日加收所欠租金、车位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15日仍不缴清车位租金、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另行出租/出让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三、该车位由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本车场限高2 .2米。在车位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车主合法拥有该车位平时之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小型车辆的停放用途。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五、停车场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用于车位日常保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电器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墙地面涂料、维护人员费用等。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本小区业主/业户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

六、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承租该车位,则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续订合同,否则,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租/出让他人。

七、如因物价变动的因素影响,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将本租赁车位的使用权出让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乙方对本租赁车位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与甲方另行签订受让车位使用权的相关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让他人。

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车辆车型: 车牌号码: 车身颜色:

甲方: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z市z区z路z号 电话:

篇11

乙方:

乙方在充分理解、认可《z一期地下室车位租赁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相关管理规定,并对z一期地下车位现状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z一期地下车位已经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z一期地下室 号车位,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车位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使用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月车位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须缴纳押金(此项押金租赁期满时退还)和首月的车位租金、管理费;次月起的服务费应在当月5号前缴清,逾期交费乙方有权按日加收所欠租金、车位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15日仍不缴清车位租金、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收回该车位的使用权另行出租/出让给他人,并从押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三、该车位由z市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管理,乙方使用车位必须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入场凭证泊车,出场验证放行。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必须爱护车场内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必须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本车场限高2 .2米。在车位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车主合法拥有该车位平时之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小型车辆的停放用途。乙方所租用的车位只准乙方登记的车辆使用,乙方如更换车辆、车牌号、车型和车身颜色等,需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五、停车场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用于车位日常保洁、出入交通管理、车场各种设施电器的用电用水和耗材、墙地面涂料、维护人员费用等。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对本小区业主/业户使用车位期间发生的车辆及其零配件、车内物品的遗失、损失概不负责。

六、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承租该车位,则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续订合同,否则,租赁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自动解除,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租/出让他人。

七、如因物价变动的因素影响,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调整车位租金及管理费,但须及时通知乙方。

八、甲方将本租赁车位的使用权出让前应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乙方对本租赁车位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内与甲方另行签订受让车位使用权的相关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有权不另行通知乙方而将该车位的使用权出让他人。

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车辆车型: 车牌号码: 车身颜色:

甲方: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z市z区z路z号 电话:

电话:z-z z住宅房号: 幢 房

篇12

尝试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危货新规第八条要求危货企业开业需要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

该条款明确了停车场地的面积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操作性性差,由于随着车辆递增其停车场面积是递减,不排除一部分车辆一直在运转,但车辆停放面积与车辆规模不相关,跟企业运输类别相关,比如液化气运输所有车辆基本需要夜间停放。另外是停车场地行业管理部门无法测算,如果企业已经有超过十辆车,其停车面积是大吨位车辆优先计算面积还是小吨位车辆先计算面积,这两种结果是不一样的;再就是引发不公平,新开业的企业先发展十辆小吨位的车辆,再发展大吨位车辆,与企业先发展十辆大吨位的车辆,再发展小吨位车辆,其车辆面积相差悬殊。

再就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我们发现许多企业的业务发生在外地,其车辆更多停在货源发生地,因此会出现为了许可需要而增加的停车场,实际根本不停放,不能实现车辆的真正监管。

因此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笔者建议修改为:危货企业开业需要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企业必须有一块满足开业需要的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在车辆规模超过市域内停车场情况下,可以自有或租借车辆真实停放辖区(可以是市域内也可以不是)的停车场,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尝试解决驾驶员疲劳驾驶问题

危货新规第三十八条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驾驶员的可持续时间主要通过GPS动态监控来判断,如此复杂的规定驾驶员也难记,为了便于可操作性和贯彻实施,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

危货新规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但是承运人是关系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人物,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才可以运输危险货物,由于没有建立全国危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联网查询系统,从业资格证真伪很难辨别,给企业准入把关带来了很大难度。较彻底解决办法:应该推出驾驶员在某地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期间应将档案资料转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证实施管理。

尝试解决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监管

危险货物运输交给无资质企业运输一直困扰着执法部门。化学危险品的托运,是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托运人的职责不落实,为降低物流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置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典型体现。危货新规尝试解决这个问题。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托运人更多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交通部门很难进行处罚操作,因此建议碰到这种情况合理的做法是交通部门在打击无证等非法经营中,应及时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委托给无资质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单位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货运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危险货运企业进行处罚。

因此该条款应修改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托运人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

危货新规第六十三条也按同样道理有必要进行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托运人涉及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交通部门通报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生产、储运企业进行处罚。

建议增加GPS动态监管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道路可选择的余地较大,一些运输车辆按线路运输的自觉性降低,再加上交通管理部门在长途运输监管力度的下降,特别是跨地区运输上的管理漏洞,只要道路上没有交通民警或交通运输部门的检查,在线路的选取上能省则省,穿梭于监管薄弱的农村道路的危险路段,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实现科技管安全,建议增加动态监控条款:

第一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二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危险货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四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五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六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七条,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篇13

一、年日常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房屋管理

房屋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此问题在前期业主装修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纵观各老旧物业小区存在的上下单元渗漏、外立面破坏、楼宇结构受损、房屋功能改变等不一而足的问题,无不是因为前期阶段管理不到位而种下祸根、埋藏隐患,从而造成了后期管理服务工作的困难重重、举步维艰,这一问题已逐渐演变成一个困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此,在装修管理工作方面,我们重点加强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1)针对业主与装修管理专项拟定了"装修工作指引",就装修单元的"重点部位防水"、"消防安全"、"水电管路走向"、"自用设施设备安装"等作出明确的指引,让业主与装修公司提前知悉各项管理规定与要求,为后期的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2)从严把好装修申请审批关,建立完善的装修管理档案,所有装修申请必须提交装修手册内规定的资料与图纸,并对装修申请中的关于外立面及室内结构方面从严审核,给出审批意见与建议;

3)建立装修巡查签到制度,安排各部门按规定对装修单元开展装修巡检工作,对消防管理、违章装修、防水工程按部门分工开展巡检工作,将违章装修现象消除于萌芽状态;

4)定期组织开展装修专项巡检整治活动,对存在未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现象,限定作出整改,并按计划实施复检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大部份业主的肯定。

5)从年十月份起,根据工作的安排需要,管理处设立了装修巡检专项负责制度,该项工作由保安队长组织实施,经过相关培训及各项准备工作后顺利予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小区治安防范及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为能给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我们狠抓了小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对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制定了严格的岗位执行标准,并坚持严格执行了各项工作程序、巡更、巡岗制度。要求保安人员认真巡查,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在前期装修阶段进出人员复杂,硬件设施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基本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继续执行施工人员出入证正副证制度,定时定岗进行装修单元清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成效,同时更避免了延时装修引致客户投诉的情况,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2)为加强装修搬运的监管,避免违章使用电梯搬运装修材料的情况,从年下半年起管理处实行了"装修搬运押金管理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材料停留在公共部位过夜、搬运过程中破坏卫生环境、违章使用电梯搬运的情况基本得以杜绝;

3)严格执行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施工人员凭证出入,其它人员进出须配合查询与登记,拿出小区的物品均凭"放行条"并经查核后才能放行,有了这些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小区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4)按消防管理制度要求,保安部安排专人每月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实施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针对在经营的商铺开展灭火器配置检查工作,目前在经营的商铺均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

5)前期阶段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较为混乱,通过邓经理主持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并安排落实相关工作后,所有进出的车辆均已凭证出入,大大地提高了停车场车场管理的安全系数。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是建立在前期的接管验收入及试运行阶段调整磨合基础上的, 作为广浩地产首个小高层住宅项目,由首期楼宇交付业主起,我们一直秉持的工作理念是:"严把接管验收关,密切监控设备运行状态",为此我们实施了以下管理措施:

1) 建立起设备移交初验复检制度,如电梯设备的移交,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电梯的安装工艺、设备的运行性能不如理想,但在验收过程中,在公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部位存在未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经过协调跟进,基本上得到了整改;

2) 在物业管理的前期阶段,由于设备处于运行磨合阶段,同时由于其使用情况有别于正常阶段,所以故障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管理处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工作重点,经过努力,在后期阶段,设备的运行性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3) 实施了设备定期巡检制度,做到设备巡检及养护工作规程张贴上墙,维修人员定期实施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工作记录,基本上达到了公共设备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工作目标;

(四)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方面,管理处制定了严格的保洁工作程序与巡检制度,由保洁组长组织安排相关区域的保洁工作,并每天开展巡检整改工作,经过保洁人员不辞劳苦的付出,小区的环境卫生逐步得到完善,同时因应恶劣气候环境,我们开展了专项的大扫除工作,全年没有发生因保洁工作不到位而产生安全事故。

1) 每幢楼宇交付业主后,施工单位的清洁开荒不到位,不能满足管理服务的要求,在前期阶段人员紧、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管理处将每幢楼宇的清洁开荒责任到岗位,保洁岗位在正常开展日常保洁工作的同时,出色地完成了各幢楼宇的清洁开荒工作,为后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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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公司的运输业务量增长、车辆增多,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租停车用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帐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每月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万元人民币,交租期限不得超过每月的_____日。

第四条 乙方对其车辆自行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 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六条 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七条 乙方延迟两个月未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八条 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 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乙方仅有权将该土地用作停车用地使用,而无权将其出售,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在租借期间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或违约,甲方应保证乙方对场地的有效使用。

第十条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元给乙方,且乙方有权拒付租金,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_%;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收回所出租场地,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______%;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一方对因本停车场租用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车场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___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停车场停放车辆一事,签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 位于最西面约__平方米(见附图) 停车场地及其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并有偿提供办公楼内指定套间给乙方作宿舍和办公使用。甲方按每月收取乙方场地使用费合共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____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即场地押金),甲方在双方协议合法终止后7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二、场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____年 月 日止, 场地使用费按月缴纳,且在每月5号前缴纳当月的场地使用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规对停车场地的车辆进行管理(严禁非乙方车辆进入停放),乙方须予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车场地内设施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或赔偿。如乙方多次不服从甲方管理并违规不予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为乙方提供停车场地的使用管理服务,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守甲方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指挥。

3、甲方负责车场场地及设施的安装、维护、保养,保证场地的正常使用功能,以及车场的清洁卫生工作(含宿舍公共地方)并配合和协助乙方对外协调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及办理相关证照。

4、乙方有权按协议规定的面积合理使用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对乙方车辆进行管理,甲方要尽到对车辆油和轮胎的保管责任,如因甲方责任造成损失的,须予相应

赔偿。

5、乙方车辆分固定、临时停放,固定停放的车辆应提供行驶证向甲方备案,若乙方需变更所停放车辆,乙方应带车辆行驶证到甲方处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临时停放车辆需乙方确认并向甲方门卫报告。

6、乙方应在租用场地内停车,停车时车头朝外,不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停车,不得将车辆停于停车场进出口处,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7、乙方车辆须办理相应保险手续,并经常检修车辆,以便防盗、防火、防漏油等,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四、甲方拥有该使用场地的合法使用权,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周期内正常使用,场地内除乙方以外的一切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同时,非因不可抗力,甲方不能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使用合同约定的场地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期满后,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停车场地并缴纳约定的场地使用费,乙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备注: (场地平面图)

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停车场租赁合同范本三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车位使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