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5: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工程监理的职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哪个阶段的工程监理,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1 了解、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其中前五项为工程隐蔽的基本程序,第六项为法定程序,第七项由监督人员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人员施工质量,并神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监督抽查的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
2 赢得信任,充分行使监理职权
2.1 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素质建设是赢得业主信任的基础。
加强行风建设。内部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明确职责,同时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项目监理部在开展监理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形成工作例会制度、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资料及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监理知识、专业技术的学习和绩效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
2.2 强化监理深度和力度,力争控制目标的实现是赢得业主信任的保障。
及时、适时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监理公司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施工图审重点是: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图纸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图纸自身的质量要求的审查。
3 理关系,正确行使监理功能
3.1 坚持原则,实是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理,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的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他们汇报,以寻找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3.2 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适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要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交将取得认真、严格、规范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3.3 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工程报检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检。
3.4 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产控制,这是监理职能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
4 提高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4.1 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要想适应监理工作,非下功夫努力学习不可。首先生向书本学习,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建设市场的发展,对新材料和新技术的运用做到事前掌握了解。
4.2 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当国家对建设业有新的法规、玫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4.3 严格要求,把好资料真料关。工程质量等级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资料记录,同时存档的原始资料,是以后工程质量查证的主要依据。把好资料真实关,实际上就是严把质量关。
4.4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工作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收集到的信息,形成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网。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议达成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送交各方,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月底以监理月报的形式向业主反映每月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5 工程监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5.1 招标体系不健全
监理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化服务,理论上讲,完全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是不存在的。对于监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无法通过一个完全统一的标瘁来衡量,加之同工程建设的过程相比,工程监理的招标过程则相对短暂的多,建设业主也就是更难在短暂的投标过程中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拟派人员的资历等指标中对监理单位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形成了一种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对业主的不公平。
5.2 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主要都是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企业上级单位相关部转来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等,整体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学历普遍较低,水平参差不齐,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缺乏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总体上缺乏技术与和宣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5.3 法制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与国际建筑管理咨询企业相比,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市场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6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发展对策
6.1 完善现有的招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推行招标与投标制度其意义在于在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这样就可以通过竞争争造成监理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监理行业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6.2 监理人才的高素质化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目标,它是高智力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充度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未来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将是人才的竞争。
7 结束语
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国的监理企业应谨言慎行遵守国际化发展的需求,从片面的监理扩展到全面的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飞.建筑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建设监理.2005年第6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施工场地安全的监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而监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督促作用,所以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也是一项首要任务,必须给予重视。目前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十分到位,并且,对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要求也较为模糊,以至于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比较混乱,安全防护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建筑工程本身的安全性也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以至于工程事故发生率一直比较高,安全问题处处存在。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所成效,重振建设系统的整体行业形象,推进文明施工,以美化,亮化,各类建设实现定型化、标准化为目标,我们需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控制,加强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在现场的施工中,建立起着较大的监督作用,但是,当前监理单位存在着许多问题,监理单位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存在没有安全总监或者一人多管的现象,并且到岗率极差,对工程项目的安全事项无法做到很到位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制定不规范,没有完全依照国家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条例来制定规范的监理规划,更谈不上按照要求来制定相关的监理细则了,即使有也是浮于形式,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具体可实施的内容,对监理工作的展开自然没有针对性与指导性。还有的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所谓的方案对工程本身的安全建设未能起到指导作用。有的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未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缺少旁站记录。总体而言,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存侥幸心里,个别安全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未对下属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以至于工程监理对建筑安全知识掌握不到位。以上是当前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理的现状,也是造成工程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的原因,针对其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
健全工程监理的安全职责规范,实施安全责任制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来不断地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的监理规范要求,对相关的监理职责予以细化并督促其尽快实施。在强劲有力的制度保障下,监理的工作会得到一定的监督,其工程建筑的安全意识也会不断地增强。
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效的监管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使建筑工程达到预先所期望的的效果。在施工过程中,从图纸设计、原材料的选定到分项工程的施工,熟悉并了解监控的范围及地点,每一个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对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负责,有利于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
要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各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给每一个监理人员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强化每个人的安全工作意识。同时,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给予完善,使之规范化,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让监理人员在第一时间提出当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之提出整改意见,讨论后监督落实。
对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职责培训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离不开系统的职业培训,应该对每一个监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在总体的培训下,针对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也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将工程施工的技术方案及特殊性给监理人员做一个详细的讲解,让每个人对工程有个具体的感知,加强薄弱点的管理,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有着及时的应对措施。
监理应该对施工单位的有关方案及文件给予严格的审查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等给予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建筑单位相关的安全工作条例。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其提供的各种相关文件,建筑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发现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安全生产监理管理的工作在施工阶段应按照流程来走,发现问题时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受理整改报告,检查整改情况并签字验收的正常流程来走,严格执行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
当前,安全已经被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安全生产被提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监理单位只有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条例,并不断地完善实施,加强执行力,并结合当前工程建筑情况,对监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培训,增强建设工程中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意识,对安全隐患做到有力的监督与防范进行合理有序的安全监理,才能使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得到有力的保障,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解决措施
1引言
在整个交通工程的建设中,工程监理促使交通建设工程更加合理化,并且呈现科学发展的趋势。在进行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研究时,必须要结合实际问题,把监理职责的具体内容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提高整个交通建设的质量。
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
工程监理的职责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包括初期的工程设计指导,中期的招标和督查以及最后的工程验收工作[1]。建设监理是一种符合时展的管理模式,能够在具体工作中对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缩减整个工程的工期及减少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工程监理是一项新兴的发展行业。
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工程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还比较模糊,单位和企业对其重视程度不够等,本文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3.1工程监理的制度体系不健全
在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中,监理没有进行清晰的组织和规划,监理的职责不明确,法律的规定也不够清晰,这样就导致了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常常出现一些责任推诿的现象出现。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而监督管理工作只是存在于表面,不能够具体落实到实际的施工中,有关的法律规定也被忽视。
3.2监理水平良莠不齐
学校是培育专业性人才的关键地方,很多的学习内容只是注重了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具体的实践,这让很多学生与企业无法有效衔接。而经验丰富的监理师却没有相应的理论基础,经常依据感觉办事,这让工程的监理缺失一定的科学性。同时监理工程工作的艰辛及低薪酬导致了整个监理行业的人员流失程度严重。
3.3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恶性竞争
监理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企业之间存在着恶性竞争的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太过重视价格,从而忽略了质量上的严格要求,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损坏,其服务的质量也达不到要求,以至于拉低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
3.4过分强调对承包人的服务
公路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无疑是业主单位,从有利于工程顺利进展和完成出发,在管理及技术方面对工程施工企业给予适当的帮助,既有利于业主按期获得良好的工程产品,也有利于国家建设。从对社会做贡献的共同目标出发,对承包人适当帮助是应该的,但这只是道义上的责任,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将承包人作为服务对象,或者过分强调对承包人的服务就是进入误区,这无形中就会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4提高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4.1制定明确的规则,把质量作为工程的基础
在交通建设的施工中,必须要坚持工程为上,质量为重的相关原则。整个工程的核心和灵魂是质量。监理人员要对其所管理的项目结合工程中的多种因素,比如,具体工程的特征、工期以及人力设备等方面,分析质量控制问题的重点和关键,提出明确的控制标准。为了解决监理工作中的盲目性,在建设相关的规定和合理配置人员的基础上,要制定出完善的方案让监理部的员工依法展开工作,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
4.2完善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
企业想要正常地运转,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这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基本和前提。当前的法律在工程监理方面还不够健全,对每个职位的责任不明确,因此,相关的部门要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总结相关经验,去掉不合理的法律规范,加入必要的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保障整个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基础,这是企业在市场中立足的重要部分[2]。监理人员需要的是综合性的人才,所以相关的教育单位和企业要在人才的专业技能和其综合素质上同时进行培养,培养集管理和技术为一体的复合型人才,组织学生或者员工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升其实际的专业技能,增加企业的创造能力,从根本上促使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整体质量。
4.3增强施工和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监理人员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要让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与项目工程技术的效果要求相配。要对施工的设计和质量目标进行检查,施工时使用的相关机械也要进行检查,具体到机械设施的型号和数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前期投标中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是否能够确保整个施工质量和进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在安装之后要让相关的部门检查,在获得合格中之后才能使用到实际的施工中。
5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向
在后续的工程施工中,监理还会被更加普遍地使用,因此,后期的发展也非常重要。其相关的监理条例也在实践中不断地被完善和修改,工程施工阶段,其监管工作必须要强制进行,使其在建设中成为主导地位。一些大型的监理企业要逐渐具备多样化的工程管理能力,而一些中小企业则需转型成为各具特色的服务机构。在监理市场上也要进行标准化的管理,促使其成为行业中的专业化环节。人才培养依旧是监理企业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理人才队伍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白红霞.浅谈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职责及存在问题[J].交通建设与管理,2015(10):61-62.
关键词:项目总监;组织协调 ;发包人;承包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由“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已进一步提升为“三控、三管、一协调的”工作。我国的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是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物,在监理中处于中心位置,如何出色完成发包人委托的“三控、三管、一协调的”工作任务,总监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政治素养、广泛的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更重要的要具备很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来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特别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它是对总监工程师的素质是一个全面的检验。
众所周知,有人就必然会产生矛盾,有矛盾就需要协调。协调是“三控制、三管、一协调”工作主要组成部分,组织协调――它穿贯于建设工程实施及其管理整个过程之中,为了顺利实现建设工程系统目标,必须重视协调管理,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是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它是做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需要协调的有以下几种关系: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协调;监理与承包商关系的协调;监理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监理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关系的协调,这些关系有时候相互渗透、复杂、多变。怎样做好才能使这些关系融洽和谐呢?
总监应做好如下组织协调工作:
一、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项目监理机构是有人组成的工作体系,工作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总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抓好人际关系的协调,激励项目监理机构成员。
(1)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根据每个人的专长进行安排,做到人尽其才,注意人员之间能力的互补和性格互补,人员配置尽可能的少而精,防止不胜任和忙闲不均的现象。
(2)在工作分工委任上要职责分明。每个岗位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明确岗位职权。
(3)在成绩评价上实事求是。每个人员工作成绩都希望得到肯定,要发扬民主作风,实事求是的评价,以免人员无功自傲或有功受屈,打消工作热情,失去工作信心和希望。
(4)在矛盾协调上要恰到好处。人员之间的矛盾总是存在,一旦出现矛盾就应该进行沟通协调,要多听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是人员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高涨的工作氛围之中。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项目监理机构是由若干专业组组成的工作体系。每个专业组都有自己的目标与任务。如果每个子系统都从建设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则整个系统就会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否则,整个系统便处于无序的紊乱状态,导致功能失调,效率下降。
二、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协调
工程建设监理是受发包人委托而独立、公正地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关系。监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与发包人的协调有着很大的关系。由于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时间不长,建设投资主体不同,产权不十分明晰,发包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对建设监理制的认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一方面委托建设监理,另一方面对监理的信任程度不高,这就需要总监以自身优良的品质、踏实的工作作风、强烈的责任心和满腔的热情为发包人服务来赢得发包人的充分的理解和信任,以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一流的专业水平、管理水平、政策水平,树立起监理的权威。
总监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要充分尊重发包人,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发包人的联系,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见,在监理工作会议、处理索赔、处理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监理活动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当发包人不能听取正确意见或坚持不正确的观点和做法时,应当作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必要时可签发备忘录,以明确责任。对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只要是符合规范要求和能够办到的,要马上去办,不能拖拖拉拉;对交办的事情,要用心办、及时办、办完要马上汇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中难以办到或根本无法办到的,不能一味迁就,要有理有据地说明,不得粗暴拒绝。关键时刻,总监要坚持原则,敢于和善于承担责任。总监要充分利用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纪要、记录、签证等,有理有据地说服发包人,最后公正合理地妥善解决,以自己的工作和成果赢得发包人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
三、监理与承包商关系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对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做好与承包商的协调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第一,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原则性问题。工程施工必须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进行,对一切违反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问题必须改正。如:肢解工程、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等。对此,无论施工单位无论如何强调客观因素,发包人、熟人、朋友怎样暗中讲情,监理工程师都不能妥协和放之。第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是原则性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说明安全生产在工程施工中的重要地位,它已成为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 监理工程师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观念,要象抓质量一样去抓安全。不能可管可不管,而是必须管,管到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理人员的神圣权力与职责。所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都必须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一定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无论施工单位的态度怎么不好,监理都必须坚持,这不仅只是为施工单位负责,为发包人负责,更重要的是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上述问题是总监在协调中必须注意的核心问题,至关重要,不可马虎了事,否则,工程监理将失去原则,发挥不了应有作用和意义。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有时尽管协调意见正确 ,但由于方式或标的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而又超高的协调能力往往事半功倍,令各方面都满意。
3、施工阶段的协调工作内容。⑴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这是协调的关键,在工作中既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承包商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随时可能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的总监肯定是受欢迎的。⑵进度问题的协调。⑶质量问题的协调。⑷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⑸合同争议的协调。⑹对分包商的管理。⑺处理好人际关系。
4、在施工阶段总监把握好协调工作的灵活性。
在监理工作实践中,随着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不断规范化和制度化,真正遇到原则问题的争议不是太突出,因为,多数承包商和发包人质量安全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基本能按照规范要求去做。可是偶尔碰到个别的不正规的施工队伍和素质较差的发包人,出现问题协调起来就比较困难。在监理过程中会出现如下一些问题:
(1)进场材料送检结果没回来,为赶工期施工单位就坚持要用,发包人方工程代表也暗示从中担保、讲情;(2)主体还没验收,施工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就争着想抹灰;(3)竣工验收,不按程序进行,未经监理同意,发包人就通知上级质检部门验收等等。当然这些问题通常均与发包人有关,处理不好,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在协调这些问题时,要开动脑筋、灵活处理,避免把问题搞的僵化,而不易处理。笔者认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要预防在先,这是解决类似问题的最好方法。在开工之前的工作总进度协调度工作会上,监理方要明确提出要求,把监理工作程序告之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充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第二、即便遇到了棘手问题,处理进要冷静,不要急燥,把规范、标准和要求讲给发包人听,让发包人感到监理是真心实意为他们着想,为他们把关,减轻发包人的逆反心理,从而取得发包人的信任;第三、做一名发包人满意的好参谋,定期或不定地与发包人一起研究协商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这样,既不影响工期,又能按程序进行的两全办法。当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处理时一定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灵活掌握。
四、监理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因为都是工程行业,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设计工程师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由于施工图纸给施工造成的困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地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监理工程无权修改设计,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五、监理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关系的协调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⑴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⑵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本部分的协调工作,根据目前的工程监理实践,都是由发包人主持,如发包人委托给监理单位,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六、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方法
(一)召开会议:召开会议是最常用的方法,凡涉及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聚集一起开会共同研讨协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取得共识,使问题得到解决。
1.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会:(1)项目监理机构每天开碰头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全体项目监理人员参加,交流情况,布置工作。(2)召开监理例会及专项、专题会议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协调会,统一步调,交流意见,决定会议的主要内容及会议程序。
2.项目监理机构以外的协调会:(1)监理例会应按规定的日期,由规定的人员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内容应于会前约定,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对与会各单位有约束力。(2)各项专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前明确开会的目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二)加强协商:协商是沟通双方之间的情况,减少分岐,解决矛盾,统一意见,共同作好工作的重要方式与方法。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会中,要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之间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意见,作好统一部署。在监理例会和专项、专题会议召开之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作好协商、协调工作,以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无效的争议。必要时还可以邀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加有关的会议,对于重大问题的协商与决策,也可召开由建设、承包、监理单位领导层参加的高一级协商会。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