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4: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力付出的纠结体,是一个需要别人帮忙规划人生的幼稚派。小编整理“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模拟练习题”供考生参考。
1、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设立另类子公司均要求( )。
①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查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设立另类子公司要求的区别,①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仅是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的要求。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 )组成。
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
④行业协会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3、下列关于SHIBOR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开始试运行
B.属于货币市场格局之一
C.目前已成为认可度高、应用广泛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之一
D.不具有广泛性,不能帮助金融结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健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开始运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目前它已成为认可度高、应用广泛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之一。选项D不正确,其余符合。
4、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造成影响的途径包括( )。
①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促使股价下跌
②扩大财政赤字,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
③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
④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查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①属于货币政策的影响。
5、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该履行以下职能( )。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②证券的存管与过户
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④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⑤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关键词】金融市场退出 金融机构破产 退出机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与部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矛盾日益突显。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这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近几年我国已在立法和实践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但还远未形成一套积极高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市场退出的机制和原因
所谓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我国金融业自建立以来,基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以往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金融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城市信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典当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截至1999年,全国共有金融机构199011个,其中仅各类银行业机构就近4万多家,全国金融从业人员也达到近300万人。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的缺陷不断暴露,致使金融风险迅速积累并逐步显现出来。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管理粗放和信息失真等经营劣化问题纷纷涌出,成为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最主要的金融背景。而中央银行实施的传统救济方法,既不符合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反而常使中央银行背负巨大包袱。资料显示,仅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工作中就发放了1400多亿元再贷款。
在此背景下,政府放弃了对金融机构一味予以保护的政策。以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为标志,解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开始成为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信托业等各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和模式
近几年来,在我国出现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中银信托整顿、中农信公司关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转让等。我国在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时主要采取财政性措施,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救济型
一般包括再资本化和债股置换两种。前者即注资,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这一次30年期的国债是由这四家商业银行购买的,因为当时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到8%,商业银行正好用这笔资金购买国债。后者就是债权转股权,如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于是中央银行就决定把这些债权转为股权,约50亿元人民币,从而避免了这家信托公司的倒闭。实际上,光大信托投资公司在后来3年也没有收益,这种做法使债权人蒙受了损失。而因为这两家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财政独资的,这一损失也是中央财政的损失。又如,2003年末财政部动用现存资本核销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损失类不良资产,继而又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和黄金储备对中、建两行进行注资等。
2、管理型
重组整顿一直是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路径。一般先由监管机构接管危机金融机构,后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将危机金融机构进行强制性重组改造,全部或部分并入其他机构,而原有机构法人由此退市,表现为业态合并、部分业态转换和资产剥离新设等。始于1998年的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到2003年已经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前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60家左右得以保留并重新登记。1999年国家设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就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万多亿的不良资产 。
3、制裁型
一般包括破产和关闭(撤销)。前者指法院强迫被债权人且不能确保到期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后者指金融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手段宣布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可救助的、股东无力注资或救助失败的期货公司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最终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实践中,我国往往采取后者。 迄今为止,我国只有1家金融机构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那就是1998年的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因资不抵债而实行破产。此外,我国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是通过依法破产而退出金融市场的。
三、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行政特征明显
我国在实践中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过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这种做法虽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但也存在诸多弊端。第一,过多采用非市场化手段承担损失,长期看对金融业本身的成长不利。表面上问题机构被良性机构所整合,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提升相应资产的竞争力,反而令保留机构承担了巨大的压力,配置资源仍是计划性手段,无法达到优化整合的目的。第二,行政力量的主导特征往往使得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行为嬗变为“行政性退出”的政府行为,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无论是直接再贷款还是债转股,最终都是中央银行承担了损失,因此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酿成政府的债务危机,甚至直接引发通货膨胀。第三,政府担保显然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更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而由于缺乏市场力量的引入和配套,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本极高。
2、监管预警吃紧
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很高,不包括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在内,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就有职工167万人。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成本也在加大,但由此取得的社会净收益却不总是递增的。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预警体系,往往使用“即时反应”的危机机制处理模式,使得监管部门背负沉重的压力,尔后的清算补偿等更是耗资费时。如广州国投案,从1998年10月起到2001年6月底方告结束,期间仅清算组聘请的毕马威、君信、渣打等三家中介机构就派出200人工作了三个月之久才初步得出清算结果。如果充分发挥提前预警的作用,必将有利于对症下药,从而降低一系列相应负担。
3、可操作性不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完善,尤其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更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破产,有助于我国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以《破产法》为例,其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担当破产申请人,提请法院启动破产程序。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大进步,但针对具体实施细节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如条款所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等,对于达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所要采取的措施也没有明确。而且,我国目前金融机构虽然以银行为主,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毕竟不能与银行混同。因此,金融业不同于一般企业,金融业内各业态也不应似《破产法》里采用“一体化”对待的标准,而是应当在协调以上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早日拟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由专门机关依据具体标准采取对应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
4、破产保障欠缺
我国的金融机构普遍产权不清,机构破产后由谁最终承担改革成本、兑付储蓄存款的资金,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问题。目前的基本原则是谁组建、谁管理就由谁负责,这种做法可能产生两个不良后果。第一,这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流通中投放基础货币,而此时流通可能不需要货币的增加,如果由此引起通货膨胀加剧,那么这一救助成本就太大了。第二,地方政府虽然做了还款承诺,但能否兑现可能有两种结果,对发达地区来说,也许还可以还上;但对于落后地区的财政来说,也许根本没有偿还的可能,这容易引起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最终滥用地方政府的担保权。
四、改进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中间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从长期看,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是统一的。没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就无法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因此,我们应积极创造条件来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
1、应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市场手段,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
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把握引入市场手段建立市场激励机制、政府按规则干预的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制度建设。
(1)多渠道筹集援助资金。国外在救援有问题金融机构时,资金来源十分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对货币政策独立性的要求也在提高,我国中央银行采取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形式的弊端将会不断显现。因此,要逐渐开辟多样化的援助资金,包括发行次级债券或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由原有股东增资或引入新股东出资,中央银行采取再贴现、有担保的再贷款间接提供救助资金等手段,分担损失。
(2)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基于商业基础社会,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更加注重以购并为主的主动性市场退出,在20世纪 90年代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狂潮,并由此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其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当然这需要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我国尚需假以时日。但众多“拉郎配”式的行政性重组必然会造成退出市场的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该放宽持股资格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参与股权多元化。除此之外,从配套政策措施上,可以尝试推行“招标制”的市场化重组模式,由专门机构接管问题机构,在清算及国家适当注资后,支持优秀金融机构在吸引各方资源的基础上参与问题机构的兼并重组,从而引导市场资源实现优化整合。
2、从事后的、注重审批和准入控制的监管,转向事前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强调持续控制的监管
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在日益多元化的风险面前已经显示出不适应性。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监管强调实时监管,强调行政审批和直接的资源分配,强调准入环节的控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监管必须有超前性和预警性,必须以风险为导向,要强调持续的监管,要有针对性和超前性、准确全面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建立持续监管的信息条件、风险预警体系和处置体系等。在具体实施上,可先从简单到复杂、从局部到全局选择一系列动静态指标,赋予相应权重,挑选部分试点机构试行,并在试行中改进和完善,并最终推广到整个金融体系。如图1所示。
3、加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支持和可操作规范,使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依法、有序、规范进行
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管理方法》等等。改变过去个案式的、缺乏超前性的工作流程与机制,完善监管、惩罚等制度,增加对金融机构分类基础上的扶优限劣,明确鼓励优秀公司做大做强的具体方法等。在此过程中,必须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金融现实,对适用范围内的市场退出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的程序与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4、建立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和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存款保险不仅仅是一种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补救措施,其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高金融市场效率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宜参照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公司,强制全部金融机构及财政等部门参股,融投资、援助、解困、保险功能于一体,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资信。
投资者赔偿基金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组织,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初始资本可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这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赔偿等。流程图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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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金融风险 金融法改革
金融危机引发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关注
源发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的金融风暴在演变成为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情形下,大量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纷纷倒下,尤其是一些以往的大型和巨型金融机构。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倒闭还是业务转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了危机对整个金融业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同时表明长期以来金融业中存在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的神话走向了终结。
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各类的经营性风险。金融危机发生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陡增、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金融机构发生市场退出的可能性大增。考虑到金融业与金融机构显著的社会公众性,人们普遍认为金融机构不应也不能倒闭或退出市场,否则所引发的金融风波和经济动荡将导致社会动荡,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在此种观念作用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意识被淡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不断上升,问题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不断积累,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隐患。在金融危机时期,适时地实施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能够减小危机损害、切断金融市场风险扩散、保护金融消费。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质性分析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本质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应是金融业市场中自由与竞争的结果。无论市场退出的原因为何、采取何种的退出方式,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然而现实的金融业市场中,一些发生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大型甚至巨型金融机构应当退出而不退出,即金融业内出现的“大而不倒”现象。金融机构的“大而不倒”一方面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会刺激金融机构的冒险和投机行为,进而威胁到金融稳定。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业务退出和机构退出两种类型。业务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仍然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存在,但其停止了原本从事的部分金融业务,例如对于大型的金融集团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中部分金融业务的剥离,使其退出了某类金融业市场。机构退出则是与业务退出相比,原有的金融机构完全从金融业市场的退出,不再从事金融业务,如机构撤销、破产、兼并等。无论在此次危机中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当其难以从危机的泥沼中走出时,市场退出成为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最后的措施。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成因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究其原因,是金融机构陷入了经营风险而依靠机构自身的实力难以避免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即无法及时偿还金融产品购买人和投资人的债权。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债务风险也更高。随着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深化,银行、证券、保险及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相互融合经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同时经营着多类不同的金融服务产品并不断开发出涉及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在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单一类业务模式,更多地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投资、融资业务以及新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金融机构的投资亏损、新型衍生品的发行和投资失败等造成金融机构的负债率远远大于单一业务模式下发生的债务比例。
除去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风险,金融机构的内控风险也是其市场退出的风险之一。内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管理程序、管理环节、管理效力和风险控制机制中出现纰漏给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和机构存续发展带来的风险。然而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转移、隐瞒已经出现的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内控风险在此情形下显得非常突出。对于金融机构内控风险,究其缘由最重要的是在金融机构内部缺乏一个有效的内控机制,在其内部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不道德金融商业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决策和经营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容易发生内部关联交易、信息不公开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风险。
(三)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现代金融服务业中,金融机构是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经营者,相应地金融机构也成为了金融衍生品的各类风险的最主要承担者。回顾这次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过程,有许多人把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归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认为是金融衍生品及金融创新的无约束而滋生了危机。但客观分析,金融产品创新本身无可厚非,在金融业的发展进程中,金融产品创新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和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的手段。金融产品创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其发展的一个动力,也是推动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持续推力。金融危机的发生确与金融产品创新有关,但不可因噎废食地否定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衍生品,关键是对这些创新性的产品如何来管理它的风险,即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问题。
金融危机加剧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情况发生,在金融危机中一些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的金融机构面临着较之金融常态下更大的市场退出风险。金融危机的最大特点是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危机时期不断膨胀和爆发。系统性风险发生,金融机构难以依靠自身的能力克服困难和防范风险,金融机构也无法通过常态下其运用的各种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来分散、对冲金融风险。危机期间金融机构会产生更严重的债务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象更加突出。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困境
(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孕育出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经营好的金融企业,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违规经营、亏损严重的机构,极大损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存在严重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尝试,经过合并重组、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大幅锐减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此外,证券公司的经营危机也引起更多的关注。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大多数都采取了关闭、重组、接管、合并等市场退出模式,也就意味着更多利用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来化解金融风险,而很少采用破产的方式。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以及动用外汇储备向国有商业银行注入大量资本金举措,虽然有效化解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推动股改与上市,但由此导致的巨大的道德风险和政策性差异并不利于金融机构间平等竞争,对建立良性的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效果。
金融危机后,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界和金融监管界都在反思金融危机的教训和总结经验。中国的金融业在此次的金融危机中所受的冲击并不强烈,但这并不说明中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监管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恰恰相反的是,正因为金融业开放程度不大,国际化程度不高,致使中国的金融业未陷入危机的漩涡当中。
正如前面提到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最后选择,完善的金融业制度体系必然要考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对于金融危机后我国的金融法律改革,也应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一个改革的重点。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建立健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处置和妥善安排问题金融机构,事关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不足
1.市场退出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低。由于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局限性,大量金融机构仍没有摆脱国家行政主导的色彩。外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较为成熟有效的并购、重组方式在我国却实施的并不理想。在我国以往实施的金融机构并购中,政府机关作为组织者,承担了媒介和撮合人的角色,但同时政府又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出资人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角色的重叠必然减弱了这种并购、重组的公平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仍然没有走出市场化道路。因而,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上要对利害关系人,特别是政府机关在其中的身份和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
2.法律制度缺乏统一的体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各项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规则凌乱、分散,缺乏具体的实施和操作细则。以市场退出中的破产方式为例,伴随我国金融业市场改革的日益深入,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保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最终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得到体现。新《破产法》在第134条对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进行了总体规定,为金融机构破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特殊性,又赋予国务院就该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力。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破产法》原则性地规定了金融机构适用企业破产程序,但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操作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的落实,例如破产申请主体、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债权与职工报酬债权的清偿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则。
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市场退出并不仅限于破产此单一方式,金融机构间的重组、并购和撤销等都是金融机构在应对经营风险、克服经营困境时可以选择的市场退出方式。而对于除破产之外的其他退出方式我国法律制度上并不系统,多以是类似《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行政性规章为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上的不系统,削弱了金融机构在进行市场退出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具体问题的处理。
3.缺乏补偿性和保护性的制度。金融业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牵系着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之所以难,很重要的原因是市场退出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成员为了防范个人、家庭意外及生活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当前普通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民众的大部分财产都主要通过储蓄的方式交于金融机构,两者共同造就了中国这样一个储蓄大国。设想一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如若对普通储户的损害难以进行及时的补偿,将必定破坏社会安定,届时金融业的波动就将引发社会动荡。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相应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难以得到保障。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国家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防止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后的社会影响,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来为问题金融机构“埋单”。
4.金融风险监管制度不完善、责任制度不明确。“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在市场退出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集中对金融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的监管,对于金融业特别是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缺乏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在金融监管机构内,对于金融业的风险警戒线、金融机构的风险指数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对何时应该对金融机构施以救助、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有效的救助都缺乏统一的决策和操作机制。
此外,对于面临市场退出风险的金融机构的负责人的责任制度不严格。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只是对破产、倒闭等机构的负责人日后在担当相关行业高层管理职务时的任职进行了限制,但对问题金融机构和市场退出的金融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的成本低,其容易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机构内控风险重要原因。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应对
金融危机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信心的崩盘。克服危机和消除危机影响的过程即是对金融业重拾信心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要靠金融业完成自我的救赎,更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市场的信心恢复提供有力的保障和足够的支持。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别提到要加快制定涉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要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选择适合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市场退出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市场退出过程的顺利进行。金融危机即是金融法律改革的契机,通过对我国金融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理念
我国主要的大型金融机构都是国有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我国经济转型,都改制为公司法人形式,但这类金融机构的独立责任制度还有欠缺。依仗国家的财力支持,此类机构似乎并不存在市场退出的风险,经营出现的各类风险最后都可以通过国家买单的形式得以化解。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为了救助金融机构已经花费了至少5万亿的财政资金,这对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特性和独立市场主体身份都是不可更改的,出现经营风险,发生问题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我国金融法律的改革和完善而言,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使其成为真正的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是首要环节。我国金融法律针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风险,在监管上也应当将国有资金对问题金融机构的介入作为监管对象,要严格规范国家财政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如若放松国有资金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和介入的监管,那在我国这种经济转型期的特定环境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对金融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法律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
(二)健全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金融机构大体都已实现了公司法人化,都具备了现代公司法人的基本特征。然而,由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缘故,以现代公司法人为标准,我国金融机构法人主体的各项制度还存有欠缺。金融机构还应有完备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金融机构内部的权力制约与制衡。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不仅是要在机构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对建立的法人治理机构的运行和作用的发挥要落到实处。金融机构改革和公司法人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以往金融机构中公司治理机构虚设、权力监督失衡、机构运行效率低下的现象,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基础上真正发挥其功效。金融法改革首要的就是对金融机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以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金融机构风险内部防范的第一道关。金融危机的教训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没有监督和约束的金融机构往往会无视金融风险或者冒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博取更大的利益,这正是金融机构内控风险产生的根源。我国的金融法改革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完整性的制度规定,形成金融机构内部的“三权分立”、“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模式,从金融机构自身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减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产生。
(三)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风险补偿制度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补偿制度是保证市场退出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2010年美国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特别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业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服务业,即便有再为新型的金融衍生产品,如若没有了投资者、储蓄人和投保人等各类的金融消费者,金融业必将萎缩和倒退。根据金融业中证券、银行、保险三业经营状况,我国应该在制度上建立其三大保护基金,即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目前我国金融业中仅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已经收到了一定程度的成效,存款保险基金与投保者保护基金的建立也可按照这一思路来加快制度设计。三大风险保护性制度的建立,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对相关投资人的利益加以保障。对于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其缴纳保证金或称保险金,对其经营中可能的风险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保险金后为其可能的危机情况预存相应的风险救济资金,防止退出风险的发生。
(四)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内容的法律较为分散,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这也加大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难度。正如我们分析金融危机的原因一样,危机的发生是由于对很多金融衍生品缺乏有效的监管,多是因为法律制度规定的不统一、监管权的分散而造成了监管的真空,为金融风险的发生留有了余地。我国的金融法律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度层面适应世界金融的混业经营大趋势。金融混业经营下的监管并不一定要求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可以在现有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构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和出台实施协调监管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制定单一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成本过高,但仍可以适时地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应对措施之一,及时、有效地规制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此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个多部门法的统一体,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应该是一个科学统一的体系,而不仅仅是单一部门的法律法规。例如金融机构的破产就涉及了金融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关于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就可以结合刑事法律中的有关罪名和罪行等法律规定,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责制和后评价制度。严厉追究有过错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市场退出中的道德风险。
(五)深化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化合作
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也日益受到重视。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加快促进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步伐是促进我国金融法律改革的重要方面。金融监管不应只是事后监管,更应做好事前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扩大和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的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而金融监管体系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和其他国家之间在金融法律规则和制度上的相互交流,另一方面要将国际间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则有效地融入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特别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间金融法律的合作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开展业务,随之而来的对跨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来加以实施。在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后的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的监管都需要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和克服金融危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体现课程基础性的特征专业基础课是为学生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不同的专业有各自的一门或多门专业基础课,同一门课程也可能成为多门专业课的专业基础课.作为财经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学生,了解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价值,而在现今的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市场是与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不可脱离的平台.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将来的主要就业岗位又不专门是公司财务和股票投资,因此,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应该包含理财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
2.扩展知识面比较宽厚的专业基础,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毕业后适应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专业基础课的设置除了要突出财经院校的特征之外,还要能够扩展学生的知识面.除了介绍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外,还可以介绍一些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财经类知识,比如货币的供需与定价、风险管理等基础知识,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学资源分配学校在设置课程时往往会考虑到教学资源分配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教师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问题.《财务管理》通常是财务系(或者会计系)开设的课程,《金融学》是金融系开设的课程,在设计管理类专业开设的《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方案时,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如果保留《财务管理》,金融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金融方面的知识;如果保留《金融学》,财务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财务方面的知识;如果这两门课程都删除,那么哪门课程能够补充理财和金融市场知识,这个教学任务应该由哪个系来承担.
二、管理类专业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的方案设计
1.保留《财务管理》,舍掉《金融学》中国校友会网最新编制完成的《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除东北财经大学外,排名前5名财经类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的设置情况,由于各个学校教学计划设计不同,所以有的学校也叫“学科公共课”.基于财经类院校的特点,各财经类院校管理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都有“财务管理”课程,主要是因为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学习企业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技能,而财务管理是企业基于价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因此,为了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财务管理》课程成了各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必开的课程.如果保留《财务管理》课程,基于知识完整性,替代《金融学》可以开设的金融类课程应具备以下特点:详细介绍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类型;介绍金融市场参与要素;介绍金融市场工具的流通和定价机制.基于上述考虑,可以选择的课程有: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等.
2.保留《金融学》,舍弃《财务管理》如保留《金融学》课程,基于知识的完整性,替代《财务管理》可以开设的包含理财知识的财务类课程很难在同一门课程中找到,往往会在《管理会计》和《财务分析》中涉及到部分理财知识,由于学分的限制和基础性要求,这两门课都是专业必修课,不适合作为专业基础课开设.那么替代《财务管理》的课程就需要在别的教学单位寻找,比如:投资学等.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并予以协调如果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这两门课程,就需要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教师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的授课内容.本文认为,基于专业基础课54学分的要求,《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教学大纲至少要包括表2的内容.基于两门课程内容的整合,需要针对管理类专业编写配套教材,这样才能够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
三、结束语
(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摘 要: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由于是不同教学单位开设的,容易产生授课内容重复的问题.本文以《金融学》和《财务管理》课程为例,在阐述两门课程整合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整合方案应考虑的因素,并根据专业基础课设置原则,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并基于知识完整性,针对每一种方案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专业基础课;金融学;财务管理;整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254-03
基金项目:本项目为东北财经大学校级教改课题《管理类专业基础课授课内容重复的整合研究》的研究成果
近几年,教育部不断地对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改革提出政策性规定,比如,学分不断降低,这样的改革对于学生来说有利有弊,好处是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拓展授课以外的能力和素质的提升,有利于培养综合性人才;弊端是对于没有学习规划的学生来说可能造成知识摄取不足,限制了知识面的扩展.为了弥补这样的弊端,高等院校应该合理设计专业基础课,尽量在有限学分的前提下,给学生充分补给基础知识,为其专业课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很多财经院校设置专业基础课时常常会有授课内容重复的现象,如果重复的课程不是来源于同一个教学单位,那么授课老师之间就可能缺乏对于授课内容的沟通,可能会导致重复或衔接问题.本文以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专业基础课《金融学》和《财务管理》课程为例,分析两门课程授课内容重复的整合问题.
1 《财务管理》和《金融学》两门课程整合的必要性
《财务管理》和《金融学》是分别隶属于管理类和经济类的两门课程,但其授课内容却有很大的重复性,以我校会计学系列教材《财务管理》(刘淑莲主编)和金融学系列教材《金融学教程》(苏平贵主编)为例,《财务管理》教材共14章,《金融学教程》教材也共14章,从其目录标题看,共有9章是完全重复,其余的章节有部分重复,也就是说,两门课程至少有70%以上的内容是重复的.目前,我校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了这两门专业基础课,根据2010级的教学计划,我校共有17个管理类专业同时在大学二年级开设了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其中,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财务管理是方案内学科基础选修课,金融学是学科基础必修课;管理科学和工程管理专业的金融学是选修课,财务管理是学科基础必修课;其余的12个专业(电子商务、旅游、资产评估、日会、注会、会计学、加会、财务管理、物流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的财务管理和金融学都是学科基础必修课.这意味着我校有12个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因为教学计划安排而导致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重复学习.只有5个专业的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避免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重复学习,然而这些学生极有可能因为不了解课程的内容而同时对两门课进行了选修.由此可见,我校目前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势必造成授课内容重复,浪费了教学资源,同时也降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教学质量.
管理类专业同时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造成重复授课不光是我校的问题,外校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以山西财经大学为例,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管理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项目管理专业等管理类专业都同时开设了《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
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财知识和了解金融市场环境知识,以培养适应经济型社会需求的管理类人才.《财务管理》以讲授公司理财知识为主,简单介绍了金融市场环境知识.《金融学》对金融市场环境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同时也大量介绍了理财知识.这就使得两门课程产生了大量的授课内容重复.根据学分制的教学制度,在总学分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取舍这两门课程,或者如何很好地整合这两门课程,思考这两个问题,有利于重新修订或调整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2 设计管理类专业《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2.1 体现课程基础性的特征
专业基础课是为学生学习专业课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是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必修的重要课程.不同的专业有各自的一门或多门专业基础课,同一门课程也可能成为多门专业课的专业基础课.作为财经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学生,了解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所有管理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价值,而在现今的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市场是与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不可脱离的平台.但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将来的主要就业岗位又不专门是公司财务和股票投资,因此,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应该包含理财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
2.2 扩展知识面
比较宽厚的专业基础,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和毕业后适应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专业基础课的设置除了要突出财经院校的特征之外,还要能够扩展学生的知识面.除了介绍理财知识和金融市场的基础知识外,还可以介绍一些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财经类知识,比如货币的供需与定价、风险管理等基础知识,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3 教学资源分配
学校在设置课程时往往会考虑到教学资源分配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教师资源的合理分配,也关系到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问题.《财务管理》通常是财务系(或者会计系)开设的课程,《金融学》是金融系开设的课程,在设计管理类专业开设的《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方案时,要注意这样的问题:如果保留《财务管理》,金融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金融方面的知识;如果保留《金融学》,财务系需要开设什么样的课程能够给学生介绍财务方面的知识;如果这两门课程都删除,那么哪门课程能够补充理财和金融市场知识,这个教学任务应该由哪个系来承担.
3 管理类专业《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课程整合的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财经类院校管理类专业本科教育的专业基础课应该凸显财经特征,因此,关于《财务管理》和《金融学》两门课程的设置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留《财务管理》课程,舍掉《金融学》;二是保留《金融学》,舍掉《财务管理》;三是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并协调两门课程的授课内容,凸显两门课程各自的特点.
3.1 保留《财务管理》,舍掉《金融学》
表1列示了中国校友会网最新编制完成的《2014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除东北财经大学外,排名前5名财经类院校的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的设置情况,由于各个学校教学计划设计不同,所以有的学校也叫“学科公共课”.从表1可以看出,基于财经类院校的特点,各财经类院校管理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中都有“财务管理”课程,主要是因为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学习企业中某一方面的管理技能,而财务管理是企业基于价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因此,为了扩展学生的知识面,《财务管理》课程成了各财经院校管理类专业必开的课程.
如果保留《财务管理》课程,基于知识完整性,替代《金融学》可以开设的金融类课程应具备以下特点:(1)详细介绍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类型;(2)介绍金融市场参与要素;(3)介绍金融市场工具的流通和定价机制.基于上述考虑,可以选择的课程有:货币银行学、金融市场学等.
3.2 保留《金融学》,舍弃《财务管理》
如保留《金融学》课程,基于知识的完整性,替代《财务管理》可以开设的包含理财知识的财务类课程很难在同一门课程中找到,往往会在《管理会计》和《财务分析》中涉及到部分理财知识,由于学分的限制和基础性要求,这两门课都是专业必修课,不适合作为专业基础课开设.那么替代《财务管理》的课程就需要在别的教学单位寻找,比如:投资学等.
3.3 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并予以协调
如果同时保留《财务管理》和《金融学》这两门课程,就需要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教师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的授课内容.本文认为,基于专业基础课54学分的要求,《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教学大纲至少要包括表2的内容.基于两门课程内容的整合,需要针对管理类专业编写配套教材,这样才能够避免教学资源的浪费.
4 结束语
财经院校的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专业必修课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理财和金融市场知识,这些知识应该在专业基础课中进行设置.目前,管理类专业主要是设置《财务管理》讲授理财知识,设置《金融学》讲授金融市场知识,但由于这两门课分别开设在财务系和金融系,授课教师在授课时存在授课内容沟通障碍,导致这两门课的授课内容存在很大重复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根据专业基础课设置原则,给出了三个解决方案:保留《财务管理》,舍去《金融学》;保留《金融学》,舍去《财务管理》;同时保留这两门课程.并基于知识完整性,针对每一种方案给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杨琴军,陈龙清,季华.浅谈专业基础课教学改革与学生能力培养的整合[J].中国林业教育,2006(3):14-17.
(2)赵冬梅.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财务管理教学改革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8):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