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4: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科技创新治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引言
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新三板扩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完善相关各项制度,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
新三板的扩容步骤将包含,首先继续依托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将范围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逐步扩展至全国所有高新技术园区,控制节奏、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然后再将新三板的范围扩容至全国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所有优质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非上市公司。
在风起云涌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潮中,如何使得VC、PE资本机构与科技创始人能各自迸发出积极性、创造性,各自对合作的企业主动贡献出优势资源,设置合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做出各自的利益、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核心。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作用日益突显,为其利益目标实现的谈判力显著增强。其所有者科技创始人要求与物质资本所有者风险投资(VC)、股权投资(PE)机构一样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科技创始人要求拥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控制权和主导权。在科技创新型企业治理结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权益。建立泛股份制,使企业成为包含物质资本入股、人力资本入股及人力资本的产品——科学技术入股的联合产权经济利益共同体,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最优选择。
二、内部治理结构
传统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企业理论谈论的实质是市场机制,企业仅仅被当作一只黑箱,这边生产要素投入进去,那边产品生产出来,企业被视为在满足一系列相关边际条件时,实现利润极大化的一个单位,是一种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现代企业契约理论则认为,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安排。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供应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等多方面的企业参与者,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对股东来说,他们最关注的是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利润、分红以及企业的市场价值;债权人最关注自己的本金和利息早日顺利收回;管理者关心的是其个人薪金、职务消费及才能声誉;雇员追求的则是工资、福利以及晋升机会;供应商与经销商关心自己的销售份额与利润;而消费者则追求以更小的支出获得更大的效用满足,即消费者剩余最大化。显然,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函数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企业正是他们为各自的利益目标相互谈判、相互讨价还价和多重博弈的结果。这一结果以一系列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且不是一成不变的,或是某种固定模式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的实现状况是根据他们各自对谈判结果效用预期、谈判力以及谈判破裂后的威胁程度决定的,而且只是一种准静止状态,随着情况的变化进行不断地延迟调整,有着重复博弈的过程。企业的利益格局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最后倾向于他们的对谈判结果效用预期、谈判力以及谈判破裂后的威胁程度的边际值趋于一致。
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假定为各类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相互谈判和重复博弈的结果,最后按照形成的契约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取收益,即形成企业经济实体。物质资本即是我们通常所看到的资本品,如机器、厂房、设备、资金等,这些在现代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基本由风险投资(VC)、股权投资(PE)机构提供,而人力资本则是存在于活的人身上,运行于经济当中并对经济增长有价值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总和,它一般通过教育和工作培养训练及长期研究过程中形成,核心的拥有者为科技创始人。物质资本的增值必须要有人力资本的参与和直接作用,而人力资本也必须要与物质资本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其价值,且在某些情况下,某一具体形态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互为专用性投资,如飞机与飞行员,离开了对方就没有办法实现其本身的价值更谈不上增值。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投资形成后严重依赖于企业的存在和其他企业成员的行为,一旦形成再挪作他用必将导致其价值大跌,企业中大量存在这种专用性资产,都有被“套牢”的危险。
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治理特点
[关键词]煤矿瓦斯;治理利用;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T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277-01
煤矿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能源,因此,煤炭工业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命脉。我国煤炭的总产量约占世界煤矿总产量的37%,然而我国煤矿的死亡人数以占据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70%,稳稳高居世界煤矿死亡人数的首位。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煤矿事故发生的次数以及死亡人数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发生事故的总体次数还是非常高的。这严重的限制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跟各种各样的煤矿安全事故的类型对较。瓦斯事故对人员的伤害最强,被称为煤矿内煤矿工人的“第一杀手”。所以,我国应将煤矿瓦斯的安全治理和利用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
1.我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实况
大幅的降低我国煤矿瓦斯发生事故的几率,努力提高煤矿瓦斯采集和利用的数量,这是关乎我国国民生计的重要工程。这些年来,随着国家与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煤矿安全科技的投入研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科技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大力的推动了煤矿行业的安全高效的发展。2015年的煤炭产量,比2014年的煤炭生产总量增加了7.7%,出现的煤炭总事故次数下降了20.1%,死亡的人数也下降了15.2%[1]。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达21.1%,平均瓦斯抽采利用率接近32%。
然而我国的煤矿安全状况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这些方面,都与国际上比较先进的采煤国家有相当大的差距。比如,美国的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的人数年仅三十人左右,抽采的瓦斯浓度基本超过了35%,瓦斯的抽采率能达到46.5%,并且抽采出来的瓦斯都能获得利用。依据我国制定的关于煤炭瓦斯的开发规划,到“十三五”末,煤矿瓦斯抽采量要达到75亿立方米,同时,瓦斯抽采率要达到35%。
2.我国煤矿瓦斯的治理及利用技术的突破
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在有关的计划下,综合国内具有优势的科技资源进行了基础的研究,使得煤矿的安全科学技术,获得了巨大的跨越式发展。并且由此获得了重大的成果[2]。
2.1依靠国家力量,突破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共性关键技术
2.1.1对煤矿灾害的监控和预警的技术的提高
依据我国的煤矿地质条件,我国已经开发出了专门适用于我国煤矿生产与管理条件的煤矿灾害预警的系统。同时,研制开发了煤矿大型空间数据库,煤矿安全管理等多达上百种的软件子系统,促进了我国煤矿灾害的监控和预警技术的重要的飞跃。该系统适用于示范矿井的重大瓦斯灾害、火灾和水灾预测预警监控以及矿井顶板、通风和供电系统安全状态连续监测于一体的集成系统,实现了对矿井动态安全信息的连续采集、在线辨识、智能分析和灾害预警,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重大灾害预警能力。当前,我国生产的煤矿灾害预警系统,已经在淮北矿区、松藻矿区等地进行最后阶段的试验应用,离大型化的商业软件应用已为时不远。
2.1.2低透气性的钻孔技术和装备跨上了更高的台阶
对于所面临的低透气性,突出的煤层和顺层钻孔与钻进技术方面的难题,以钻进方式、角度、方式等角度进行深入的钻研,我国研制出了可以应用于突出和松软煤层,能达到150米至200米的最新型的螺旋钻机[3]。在对较高瓦斯压力以及地应力的突出的煤层顺层进行钻孔时,钻孔的真实深度达到了168米,打破了历史的最高纪录,同时,钻孔的成功率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达到了70%以上,打破了以往的记录。当前,这种低透气性的螺旋钻机在煤和瓦斯突出问题较为严重的煤矿区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
2.1.3加强瓦斯治理,提高抽采利用率,同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技术
根据“中国煤层气勘探开发配套技术研究”项目,进行无烟煤煤层气田开采的技术工艺的研发,建立井下煤层气大规模的开发以及采煤一体化技术的体系[4]。以此,实现煤气与煤层的“煤、气共采”,从而实现我国煤炭瓦斯的综合性治理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一体化。
2.2大力提升新设备与技术的适应度,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共同创新
凭借“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的国家项目,优先选择一些较为先进与适用度较高,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装备,进行新设备与技术的适应度的深入钻研,从而推动煤矿瓦斯新设备与技术的成熟与完善,以使新设备与技术进行集合创新。
2.3 优化检测煤层瓦斯基础参数技术
当前,矿井中的瓦斯压力的测定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在瓦斯压力的测定时,气密性不达标、操作繁杂。因此,需要致力于研究与优化瓦斯压力和透气性等所需要用到的参数的测定仪器。将数据的测定的准确性以及自动化的程度提升到较高的水平。
3.持续科技创新策略探究
3.1 持续对科技的投入,同时加强瓦斯治理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
由于我国煤矿在地质与煤矿开采的工艺过程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我国的煤矿瓦斯治理,以及瓦斯治理科技的创新的任务非常艰难,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也较长[5]。我国煤矿在地质与煤矿开采的工艺过程存在的难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煤矿环境较为复杂,面临较大的自然条件限制,使得治理难度较大;第二,我国的井工生产的煤炭产量占我国煤炭开发总量的绝大多数,然而我国煤矿的井下生产系统都呈网状布置,且为半封闭的结构,灾难一经发生,就容易导致其它灾害的伴生。第三,随着煤炭资源的日趋衰竭,煤炭资源的开采深度越来越深,开采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对瓦斯灾害防治的难度也相应加大。因此,必须持续加大科技的投入,同时加强瓦斯治理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
3.2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资金补贴
参考国外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先进经验,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长期的奖励与扶植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实施对煤矿的安全费用的收取与利用,以及煤矿内瓦斯的抽采和使用的补助措施[6]。减免对先进技术与设备研发的税务,加大力度落实对煤矿瓦斯发电与上网的补助。
3.3 健全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扶植力度
我国对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仍处在一个较为落后的阶段,严重缺乏国家的资金与政策扶植。来自中央财政的资金需要着重用于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以及运用与转化;来自地方财政的资金需用于产业化的运用以起示范作用;同时,各煤矿企业也需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资金,促进新技术的实际运用与再创新。
4. 结语
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能源,煤炭工业关及我国的经济命脉。然而,我国煤矿的死亡人数以及发生事故的总体次数还是非常高的。因此,大幅的降低我国煤矿瓦斯发生事故的几率,努力提高煤矿瓦斯采集和利用的数量,这是关乎我国国民生计的重要工程。我国需要加强瓦斯的治理,提高抽采的利用率,同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的技术,持续对科技的投入,同时加强瓦斯治理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政府也应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扶植,同时,健全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扶植力度。以此,才能全面推动我国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更上一层楼,使煤矿的安全生产的形势得到全面的好转。
参考文献
[1] 刘见中.我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科技创新[J].矿业安全与环保,2009,03:59-62.
[2] 喻祥.浅谈我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科技创新[J].广东科技,2011,16:90-91.
[3] 赵若鹏.浅谈国内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的现状[J].技术与市场,2015,07:192-194.
[4] 马晓钟.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煤层气,2007,03:28-31.
1.1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的实践考察
在美国,政府利用财政激励科技创新主要通过资助协议、合作协议和直接补贴三种方式进行[5]。日本十分重视财政对科技的投入,2007年科技预算为3.51万亿日元,其中“科学技术振兴费”为1.3678万亿日元,增幅超过当年预计2.2%的GDP增长率。同时还进一步扩充竞争性资金,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等8个政府部门实施的竞争性资金达到4766亿日元,其中科研补助增加到1913亿日元[6]。美国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主要有:一是科研机构免征各类税收;二是对企业R&D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三是相关科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英国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以从税前的营业额中扣除,用于购买知识产权或者技术秘密的支出,可以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制定了“科技振兴折旧制度”等一系列折旧制度,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激励科技创新和高新产业的发展。美国规定政府应该优先采购本国商品,并且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不少于23%。据统计,2005年,在美国联邦政府2500亿美元的采购总额中,90%的采购合同都交给了本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实施。另外,还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来采购服务,如政府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资助科研活动,在美国存在大量政府拥有并提供研究设备由私人或者大学承担研发活动的实验室。美国制定中小企业投资计划,以国家信用发行债券,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中小企业。另外,还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英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如果高新企业不偿还银行债务,贸工部将会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7]。日本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为其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德国设置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与学术界的科研合作提供政策补助和低息贷款,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1.2国外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科技创新需要一个良好的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体系,否则就难以有效推动现代经济的发展[8]。科技发达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激励。并根据国家科技创新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相当完备的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法律体系。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律的制定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来贯彻执行。科技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纷纷制定专门性的法律以激励科技创新,以基本法的地位和高度将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固定下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行力,以激励本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科技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从政府的财政投入,对创新企业给予税收等优惠,实行科技奖励,制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制度,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等方面逐步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激励。据此调动经济主体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实现了良好的激励效果。科技发达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立法范围从最初的政府采购、税收激励和专利保护扩展到政府投资、风险投资等范围。包括对创新主体实行财税优惠和奖励,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投资,对创新产品保护和优先采购等各个方面。囊括了科技研发,创新成果的归属、管理、保护和转化,高科技领域以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各个阶段。
2我国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机制的完善
2.1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财政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财政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科技创新财政投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投入总量低;其次,财政投入结构不合理;再次,在财政补贴的管理操作上不透明、不规范。导致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不理想。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方式,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第二,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方向。中央应重点投资社会公益与基础研究领域以及战略高科技行业;地方应把重点投向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产业,从而增强财政激励科技创新的效果;第三,规范财政投入结构。调整和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投资安排,增强政府财政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第一,明确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如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R&D的投资额和销售额的比重设立标准,对超标企业进行非专项性的补贴,增加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补贴等;第二,丰富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无偿+有偿”的方式,在技术创新孵化期给予财政补贴,若创新失败,财政补贴无偿提供,若创新成功,科技创新成果的转让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的比例[10]。第一,健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对财政投入的科研项目从立项、运行到验收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第二,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明确的绩效目标,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效果;第三,完善财政投入效果的评估方法,综合考量和评估财政科技投入效果,以实现财政投入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为今后的财政科技投入提供更为科学的参照。
2.2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尚未完全得到发挥。首先,税收法律体系立法层级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其次,税收优惠措施和优惠对象比较单一;再次,优惠政策多是区域性优惠,缺乏明确的激励目标;最后,缺乏专门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在激励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其完善。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第一,将激励科技创新的优惠措施扩大到所有创新企业,实现公平税负。第二,将税收优惠运用到科技创新的研发到投产的全过程,而不只是创新结果的优惠。第三,增加对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手段,激励企业投资更新设备和科研活动。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强化对科研人才的所得税优惠,扩大对科研人员的科技奖励所得税免征范围,减轻创新人才的税负。第一,合理划分税收收入,增加地方政府激励科技创新的财力;第二,要正确处理分权与集权的关系,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发展优势创新产业;第三,建立税收优惠预算和管理制度,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法”评价税收优惠制度激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效果,优化税收的支出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我国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一定的投资比例来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但这仅仅是在所得税领域的优惠,因而需要进一步对其完善。首先,应当对风险投资公司免征营业税;其次,对居民投资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再次,对于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获得利润后的再投资,实行再投资退税。
2.3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科技创新的作用。首先,据统计,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结构中,本国企业仅占10%的订单,且仅限于一些低端的日常用品,缺乏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其次,现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度效力层级过低,难以实现激励科技创新的目标。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可以在满足政务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目标。政府采购激励科技创新应坚持几个原则:第一,系统协调原则,建立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的协调法律机制;第二,重点优先原则,即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产业的科技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三,政府采购要有利于激励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扶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第一,明确规定对本国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把本国科技创新产品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纳入优先采购范围;第二,明确对科技创新产品利用优惠价格采购的制度。对相关产品的采购实行价格优惠,以增加企业销售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引导更多的企业订购创新产品;第三,规定固定比例采购法律制度。对政府采购本国创新产品的比例制度化,便于直接、强制的推动政府对于本国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激励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第一,对于首次投入市场的创新产品或者服务,政府可以进行首购,降低创新产品的销售风险,提升市场和消费者对创新产品的认可度;第二,对于需要研发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签订订购合同,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成果推广机制,促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来研发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减少研发的盲目性。以此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对其正外部性的激励。
2.4完善激励科技创新正外部性的金融法律法规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由区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促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产品开发
3、区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产学研活动,由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实施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4、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设立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博士后科研站或重点实验室,区财政给予经费匹配,最高匹配10万元。
5、鼓励企业不断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及新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对企业当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产业导向、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并通过国家、省鉴定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分别为1万元、0.5万元,并推荐到市里参与评奖。
三、强化技术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
6、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每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按最高级别享受,不重复计奖。
7、对经过省以上的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区财政参照省、市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8、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星火龙头企业,一次性补贴3万元。
9、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省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并给予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超过5人)一定的科研津贴或奖励。
10、对在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投产两年后利税超过500万并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奖励主要贡献者3000元。
五、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1、设立区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津贴发放等。
12、用好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区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13、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并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
六、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14、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各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参与科技创业。
15、对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至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这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部门现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对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
16、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七、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17、区政府每年及时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由科技部门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以后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使“十一五”末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财政支出的1.3%以上。
18、区财政每年按人均0.2元落实科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努力达到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
19、强化企业的主体投入地位,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规模骨干企业不低于3%,一般企业不低于1%,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20、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加大对科技创新奖励力度
21、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类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本区加发100%的奖金,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原获得奖金数额的基础上加发30%的奖金。
22、设立*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两年一评,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万元。
23、区政府每年表彰科技进步先进镇(街道、开发区)、部门5个和科技进步先进企业10个,先进个人20名。
九、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24、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或授权进行补助,对优秀专利成果和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进行表彰以及专利诉讼补贴等。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在区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区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易于实施、产业化前景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并经确认的可申请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制定,对当年成为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