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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规则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4: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世贸组织规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世贸组织规则

篇1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体制;规则导向;权力导向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1-0031-10

1978年,“权力导向”和“规则导向”这两个术语首次在学术界出现,并改变了人们对现代国际体制的理解。约翰・H,杰克逊教授将这两个术语用于描述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力变迁。自此,“权力导向”和“规则导向”这两个概念在理论界得到普遍认可。

从那时候起,3个方面的变化影响着学术界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解:第一,贸易强国如美国、欧共体在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为败诉方,并且对其不利的裁决似乎也予以执行;第二,多边贸易体制在经历几十年的演变后,1995年终于创立WTO,这标志着其自身机构的改革达到;第三,GATT/WTO越来越依赖于有法定约束力的规则与程序来规制各成员间的关系,而解决成员间争端的前提就是所有成员无论大小均享有同等的。基于这3个方面的变迁,学者们断言,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脱离了权力导向的时代,进而趋向于使用规则导向的方法来解决具体争端。

然而,在实际考察GATT/WTO对“裁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国家的行为后,笔者认为这种“规则导向”的定论似乎为时过早。事实表明,尽管从争端解决的执行来看总体情况良好,拒不执行的情况也不多,但拖延却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这种现象,人们需要考虑的是,这种拖延甚至不执行,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种“例外”呢?还是现有的理论确实存在某种缺陷,以至于不能完全解释当前世界贸易体制的特征?笔者认为,由于国际体制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是国家,而权力的不均衡则是无法改变的,更何况国际体制的自身特征表明,国际体制的发展不是趋于某一导向的极端演进(无论是权力导向还是规则导向),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不断变动的平衡点上的。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情况概述

要评估WTO争端解决的总体执行情况,就必须盘点截至2004年12月31日需要完成执行的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并按照败诉方和适用协定分类,考察其执行程度。执行程度可以划分为:(1)裁决报告比较迅速地被执行,并且申诉方基本满意执行结果,(2)在经历较长时间的拖延后,裁决报告被执行,(3)截至2004年12月31日,裁决报告的执行情况尚存异议;(4)截至2004年12月31日,裁决报告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在统计中,笔者发现一个意外的事实,就是只有16个成员被认定违反了WTO的规。在原定于2004年12月31日需要完成执行的59个案件中,23个(约38%)涉及美国;阿根廷涉及6个;加拿大和欧盟各涉及5个;其余(约33%)的案件涉及12个成员,分别为澳大利亚(2)、巴西(1)、智利(2)、埃及(1)、危地马拉(1)、印度(3)、印度尼西亚(1)、日本(3)、韩国(3)、墨西哥(1)、泰国(1)和土耳其(1)。详情可参阅下表。

在要求执行的专家组报告中,约60%的案件得到及时执行(在原定的合理期限内,或者是稍后)。此外,有20%的案件虽然得到执行,但时间上已严重拖延(在合理期限结束后,拖延的平均时间为13个月)。有6个案件(约10%)对执行情况持有异议,其中3个如果被申诉方在第21.5条程序中胜诉可以被认为得到及时执行,其余3个案件即使执行在第21.5条程序中受到认可,但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拖延。而其他6个案件(约10%)则公认为没有被执行,至于何时才能得到执行迄今尚无定论。

不执行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美国(占6案中的4例),拖延情况主要存在于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占15案中的12例)。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原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81%)或在之后的5个月内执行(9%)。有1个案件诉诸第21.5条程序(墨西哥高糖玉米糖浆案),而只有1个案件迟迟没有得到执行(巴西飞机案)。这意味着要解决不执行和拖延执行的问题,就要有效处理贸易大国的执行问题。

当然,上述分析并不是说WTO争端解决机制业已完全脱离规则导向和重新沦为权力导向,而是反映出这样的事实:尽管经过乌拉圭回合的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按照规裁定争端,成员方大多有执行的意愿,但在具体落实时却难免受到各种国内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此外还取决于争端双方在执行阶段的谈判能力。在这个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国家间权力的不均衡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就此以著名的欧盟香蕉案为例,一方面具体审视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而另一方面则深入分析执行过程中对权力的运用。

二、实证分析:欧盟香蕉案

这场著名的“香蕉大战”始于1975年。当时,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的46个小国(大多数都是欧共体成员如法国、英国的前殖民地)签订了第一个洛美协定。欧共体为限制与其进行谈判的国家数量,人为地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划分,尤其是将西半球划分为两个阵营:一部分国家得到洛美协定下的贸易利益,而另一部分国家则被排除在洛美贸易体制之外。

洛美协定下的香蕉协议给予ACP国家进一步的优惠,规定其出口到欧共体市场的香蕉享有优惠的市场准入。更为重要的是,香蕉协议规定欧共体维持ACP国家的优惠市场准入地位,并帮助其扩大香蕉出口。在随后的3个洛美协定中,欧共体扩大原始承诺,协议对ACP国家的香蕉实行免税准入,而对非ACP国家的香蕉进口则实行配额制,以确保ACP国家的特殊待遇。

虽然香蕉协议给ACP国家带来了稳定的就业,保障了其出口市场的利润,但这种贸易优惠却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影响。尽管ACP国家生产香蕉的成本是非ACP国家成本的两倍多,但优惠贸易条款鼓励洛美协定的签约国扩大香蕉生产。也就是说,ACP国家只有通过保护措施,扭曲贸易条件,才能保住其在欧共体市场的份额,实现香蕉生产的利益。

1 香蕉案I 在香蕉大战的首次争端中(香蕉案I),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认为欧共体11个成员设立的国家香蕉进口体制与其GATT项下的义务相抵触。根据这4个非ACP国家的观点,专家组作出有利于申诉方的裁决,认为法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和英国对第三国香蕉实施的进口或数量限制均与其GATT项下的义务不符,也没受到任何例外的豁免。专家组还发现洛美贸易优惠政策违反最惠国待遇条款,并无法通过GATT的其他规定来解释。专家组提议

欧共体成员修订各自国家的香蕉进口体制,使之与GATT精神相符。不过,欧共体利用GATT协商一致原则封阻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样首次香蕉案的裁决就无法起到约束作用。

其实,在香蕉案I的裁决公布之前,欧共体就已制定了新香蕉贸易体制(BTR)的计划。该计划区别对待ACP国家和非ACP国家的香蕉,保留了洛美贸易优惠条款,保证了ACP国家所享有的特权。在新香蕉贸易体制形成之后,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根据GATT第22.1条要求与欧共体磋商,但欧共体仅答应在1993年2月香蕉贸易体制计划正式通过之后进行。磋商请求没有结果,这5个小国再次申请建立GA7了新的专家组审理此案。

2 香蕉案II 在香蕉战的第2次争端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认为香蕉贸易体制不符合欧共体对GATT的义务。专家组就此作出有利于申诉方的裁决并认为:(1)香蕉贸易体制的关税税率与约束税率不符;(2)香蕉贸易体制的税率没有违反对数量限制的禁止规定;(3)香蕉贸易体制中的某些规定区别对待非ACP国家的香蕉违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专家组建议欧共体修订其香蕉贸易体制,使之符合GATT的规定。GATT专家组甚至认定欧共体通过建立与GATT不符的香蕉进口体制,对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采取歧视政策。但是一如前案,弱国在法律上的胜诉并未带来有效的执行,欧共体再次封阻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随后,这5个小国要么选择对欧共体的行为继续保持强硬态度,要么被迫接受次优结果。最终,申诉方被迫选择后者,通过谈判达成了香蕉框架协议(BFA)。欧共体保证一定的非ACP国家的进口,作为妥协5国则接受了维持现状。尽管5国得到某些实惠,但香蕉框架协议保留了对非ACP国家的歧视性待遇,而这种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正是两度被专家组裁定为与欧共体的GATT义务不符。就这个角度而言,香蕉框架协议是欧共体的胜利,反映出弱国在谈判上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没有能力采取有效的策略与欧盟抗衡。后来的申诉方为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从这两次香蕉战中吸取了教训。

1994年10月,欧共体和ACP国家向GA了了寻求洛美协定的豁免,以增强日后可能引起争端中的法律地位。两个月后,GATT授予其豁免,允许欧共体对原产自ACP国家的产品给予第四次洛美协定项下的优惠政策,在此范围内豁免其最惠国待遇义务。尽管此举使洛美体制特惠政策的合法性得到加强,但此豁免并不妨碍非ACP国家置疑香蕉贸易体制违反GATT规则的本质。

3 香蕉案III 1995年10月,新一组非ACP国家就香蕉贸易体制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但和前两次香蕉战一样,磋商没有结果。于是,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分别建立专家组,从而启动了在WTO体制下的新一轮香蕉战。

尽管WTO分别建立4个专家组,但在这次香蕉战中申诉方关于反对香蕉贸易体制的陈述与前两次基本上是一致的。随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在WTO反向协商一致的新程序下得以通过并具有法定约束力。也就是说,在新的规之下,欧共体再也无法封阻对其不利的裁决了。

欧共体面对第3次法律上的挫败,和前两次一样表现出挑衅和不让步的态度。例如,欧共体公开置疑上诉机构做出决定的依据并认为其涉足过多。尽管欧共体最终决定修改其香蕉贸易体制,但却不愿明确如何修改及执行的具体时间。这种故意的模糊,就已预示出后来宣布的实施改革的表面性。

欧共体在舆论上宣称其通过修改香蕉贸易体制,已经执行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香蕉案III的裁定。然而很多观察家认为欧盟做出的改变是微乎其微的(主要是扩大非ACP香蕉的配额和调整进口许可分配体制),因此,可以认为其基本上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欧盟这种消极的执行态度,很快就在WTO中遭到申诉方的质疑。

4 香蕉案IV 香蕉战的第4次争端(香蕉案IV)始于1998年夏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就欧共体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香蕉案III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磋商。在磋商失败后,欧共体和“世界最大香蕉生产国”――厄瓜多尔分别要求建立专家组,来认真评估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香蕉案III裁定的执行情况。

在请求建立专家组的程序中,厄瓜多尔提出其在香蕉案III中所有的主张仍然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仅仅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中获得了胜诉。事实上,厄瓜多尔罗列的欧共体与WTO协议精神不符的所有措施,要么依旧违反裁决的相关规定,要么是虽经改动后的措施依然违背WTO的规则。因此,厄瓜多尔明确要求专家组不仅对欧共体的执行情况作出评估,而且对欧共体的执行方法提出具体的建议。专家组对申诉方这一特殊要求欣然接受,并且援引“香蕉争端案的前因后果”。

香蕉案IV的相关裁决,对厄瓜多尔无疑是一个重大胜利,因为专家组几乎支持其全部主张。此外,WTO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保证香蕉案IV的裁决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是尽管如此,欧共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却没有采取实施行动,相反提出香蕉贸易体制至少要保留6年。

鉴于欧共体执行不力,厄瓜多尔就此寻求报复,对某些来自欧共体的进口商品实施制裁措施。厄瓜多尔被授权中止2.02亿美元的减让和在WTO项下的其他承诺义务,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厄瓜多尔行使“报复”权利,为多边贸易体制开创新局,因为在GATT体制下几乎没有采用过报复。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报复通常是被大国用于相互之间或用于对小国实施的手段。就某种程度而言,厄瓜多尔开启了在WTO体制下弱国报复强国的先河。

尽管厄瓜多尔获得报复的授权,但却始终没有真正中止知识产权部门的任何减让,不过中止减让的威胁还是起了作用。2000年10月,欧共体同意终止对非ACP国家香蕉的歧视性待遇,并对香蕉贸易体制作出实质性修改。虽然香蕉贸易体制在2006年以前仍对非ACP国家的香蕉实行歧视性待遇,可是厄瓜多尔对“先到先得”的计划相当满意,因为这将增加其对欧共体市场的出口,也就是说,厄瓜多尔的香蕉在欧共体市场上会占有更大的份额。

三、国际体制下的国家行为

从对香蕉案的实证分析中可以发现,争端解决机制从GATT时代到WTO时代体制上的变迁,确实反映出由权力导向转变为规则导向的趋势,但是WTO体制下对香蕉案裁决的实施情况,却清晰地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导向还远非纯粹。特别是在执行阶段,权力分配不均仍然发挥很大的作用,而这是由国际体制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1 国际体制的基本特征 国际体制的特征之一,就是缺乏中央政府来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不可否认,中央政府的缺失会导致国际社会的无秩序,但也可能带来合作的机会。其实,“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共享的经济利益”意味着更有可能的结果是合作,因为合作是获取福利最大化的必要前提。在其他的案件中,贸易伙伴往往通过合作来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平稳运行和有效执行,这

是许多贸易纠纷能够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下或之外得以顺利解决的原因。

方兴未艾的经济全球化,对国际体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国家确实拥有某些非国家参与者所没有的权力(诸如征税或建立军队之类),然而非国家参与者却在国际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其跨国关系网络加大和扩展着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并且深刻影响着国家行使的能力。在大多数国际协议中,只允许国家对其他国家违反条约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是,非国家参与者在监控国家对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将违反国际协定的行为公之于众的活动中却能发挥独特的作用。‘非国家参与者是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触媒,比如在上述的香蕉案中,美国跨国公司CHMquita就发挥了核心作用。

2 国际体制中的国家行为 不少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机构在本质上,只是各国用于追求各自国家利益的工具,“对国家的行为几乎没有独立的影响”。但实践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绝不仅是谋求利益的工具,因为即便没有约束力很强的义务,而面对其不利的结果,国家往往也表现出执行的态度或至少是有执行的意愿,如香蕉案中欧共体的态度或意愿。

国际机构的真正力量,也许最能体现在国际法庭的判决中。这种判决通过建立国家行为的准则,并形成所有国家都将执行该准则的预期,来影响申诉方和非申诉方的行为。国际法庭的判决,就法律角度而言只对争端方具有约束力,但当“遵从先例原则”不存在时,这种司法就通过“澄清法律”为国际法律秩序作出贡献,为日后的判决建立起标准。国家遵守这些规则不是没有动力的,因为“一国的福利与世界其他国家密切相关,与其参与国际社会的政治能力密切相关”。一个总是违背国际义务的国家,很快就会发现自己与国际社会格格不入,这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及其国际影响将难以实现。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国际机构为合作提供相当的动力,使国家能够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以香蕉案为例,所有参与方始终都在制度框架内行动,即使其面临着不利的因素。比如,欧共体在香蕉战的每一个法定程序中均败诉,但却从来不以单边行动或手段提前结束争端解决(至少在公开场合是这样)。尽管欧共体喜欢采取挑衅的强硬态度,但在与小国谈判时同样表现出妥协的意愿,其香蕉贸易体制虽说改变不大然而却是高度公开的。此外,欧共体两次在GATT/WTO体制下寻求与ACP国家建立特惠贸易协定的豁免,为洛美协定争取合法地位。综合起来看,欧共体努力保持自身履行WTO义务的形象,甚至执行不利的裁决。这种现象表明,WTO对国家的行为取向产生着深刻而又微妙的影响。

国际机构的重要性,更在于它事实上能带来系统收益。比如,WTO通过削减交易成本,限制参与者可用的合法策略,提供较为对称的信息,使合作更加便利,从而降低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此外,国际组织还建构中立的体制,来对协议文本的权威解释和裁定成员间的各种争端。

尽管国际机构为法律判决提供了一个类似于法庭的场所,但却普遍缺乏使其决策得以顺利执行的有效手段。在国际法中,胜诉方真正匮乏的是,国内法庭所拥有的强制监管框架,能够迫使败诉方执行相关裁决,因为国际体制既没有监狱系统也没有拘留关押的权力。

国际机构的职能往往限于决定某种行为是否违反某项协定、而执行完全依赖于各参与方。这种对执法的无奈会导致两种结果:第一,执行与否会脱离多边框架,从而被置于双边环境下来决定。在双边环境下,权力是否均衡至关重要,从过去的情况来看,小国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承担实施制裁的成本,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对目标国构成报复或造成伤害;第二,执行本身不是一个执行与否的问题,因为国际法庭不会明确“执行情况”。对是否执行缺乏权威的定义,就意味着判断是否“执行”完全取决于当事方自己的权衡。换句话说,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必须自己决定采取什么措施才是执行。这就使各方之间的谈判成为必要,而事实上这种“谈判”更合适的理解应该是,当事方为达到各自的目标对权力的堆积和行使。但这种权力的较量是合作与竞争并存的,谈判特别是贸易谈判没有完整意义上的赢家和输家,只是甲赢得多还是乙输得少,然而所谓少绝非一无所获。

3 国家权力的本质与实施过程 尽管权力是基础性概念,但权力究竟是什么?国家是如何运用权力的?权力的大小恐怕无法仅用一国的资源和能力来衡量。权力再大的国家也未必能获胜,因为相关成员的互动过程会导致结果的多样性。例如,强国获胜的结论就不能解释弱国胜出的情形。给定强国的某种行动,弱国同样会有相应的举措,在这种不断的互动过程中才会得出结果。换句话说,结果是由双方的博弈造成的。

人们不能孤立地衡量权力,因为对权力的运用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完成的。将权力从社会交互影响的关系中剥离,就会使“权力”的概念有名无实,因为权力的内涵,不仅是对资源的占有状况,还有在谈判过程中对资源的运用问题。由于谈判的精髓是其运动的过程,所以双方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权力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远非是静态的。因此,权力的运用会受到各自国家行为、立场、价值、态度和预期的影响。

尽管资源禀赋和综合能力仍然是权力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但最终谈判结果还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制约:(1)有待解决的争端;(2)各当事方的行为;(3)贸易纠纷的情境。

第一,必须意识到综合资源对实际处理具体案件的影响是有限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不是看谁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而是看在具体问题上谁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去影响对方,也就是看谁拥有更多的与具体问题相关的权力。如在GATT时期的香蕉案中,申诉方能劝服欧共体实质性修改其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源就很少,但在WTO时期的香蕉案中,通过授权实施跨协议报复,厄瓜多尔取得了与欧共体抗衡的重要武器,此外,厄瓜多尔的胜诉,更在于这种法律的裁定是有约束力的,这无疑为厄瓜多尔同欧共体的权力角逐平添了筹码。

各方在具体问题上拥有的权力,也取决于“备选方案的多寡、投入精力的多寡和控制力”。在具体问题上谁拥有更多的备选方案,谁的具体权力就大。例如厄瓜多尔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出口国,需要欧共体的市场准入,才能持续扩大其香蕉出口水平。与此相反,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有很多香蕉供应商可以选择,包括ACP国家和非ACP国家的香蕉供应商。因此,欧共体的备选方案明显比厄瓜多尔要多。

谁投入在具体问题中的精力越多,谁拥有的具体权力就越大。大国往往受制于精力分散问题,因为国家越大,需要处理的对外事务就越多。相对而言,小国没有那么多的对外事务,这就使其可以专注于某些具体谈判。平心而论,这些年来与厄瓜多尔之间的香蕉争端远非欧共体关注的焦点,而厄瓜多尔对在欧共体取得更多的市场准入却相当重视,因为它将承担香蕉案诉讼的成本和所有风险。因此,厄瓜多尔比欧共体在这一争端上投入的精力更多。

谁拥有的控制力大,谁拥有的具体权力就大。William Habeeb将权力定义为“具体权力的最重要组成”,”是指参与方能通过单边行动(即谈判以外)实现目标的能力。在香蕉案中除

欧共体外,其余各方均没有修改香蕉贸易体制的权力,并且没有其许可,所有非ACP国家都不可能增加对欧共体的出口。Habeeb还注意到“大国所拥有的综合实力使其可以加强控制力”。实际上,香蕉案IV中综合资源的差异导致欧共体忽视甚至拒绝胜诉方对其提出执行裁决的要求。因此,欧共体在控制力上同样是有优势的。

第二,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行为而不仅是其对资源的占有。行为受到两个基本因素――理解和信誉的影响。参与方通常根据其对现状的理解和对手的信誉来采取行动,而并非根据客观的现实来采取行动。在权力不对称时,小国往往只能采取顺从的态度,相反也可能采取一种可以抵消对方过剩资源的策略。如厄瓜多尔就选择将与欧共体的争端公之于众的策略,具体是:(1)取得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并要求欧共体实施裁决;(2)在敏感的经济部门取得报复的授权并威胁要实施制裁;(3)与其他反对香蕉贸易体制的各方采取联合行动,(4)对有损于厄瓜多尔利益的计划威胁要诉诸法律手段;(5)威胁要封阻WTO对欧共体与ACP国家特惠贸易安排的豁免。

厄瓜多尔在香蕉战中采用的策略,并无法保证小国能够反败为胜。事实上,小国完全彻底翻盘取得大胜的情况非常少见,但人们必须看到这种策略是可以改变权力在具体问题中的不对称。总之,可以采用合理的策略和战术来增强自身的有效权力,进而改变初始状态下的权力不均衡。

第三,情境因素对大国和小国之间的谈判也有重要影响。小国可以借助情境因素,尤其是那些人为设计的旨在创造平等环境的情境因素来影响谈判。如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就是要为成员方建立一个公平参与的场所。当机构成为权力运用的唯一的法律工具时,这种情境就变得尤其重要。Katzenstein教授称这种过程为“制度化权力”,认为这一权力的制度化使得小国和大国的利益能放在同一条水平线上来考虑。就算谈判在这个过程之外进行,机构框架仍然对谈判的进行与最终的结果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WTO决议的执行有时在双边背景下达成共识,但就算是通过双边解决争端也必须牢记多边的这种影响。

四、结 论

篇2

一、世界贸易组织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及实施效果

(一)引入日落复审规则的初衷

反倾销措施是对本国遭受倾销损害产业的一种保护性的暂时限制贸易的措施,从贸易政策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例外;而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出口国不公平贸易而采取的制裁性的措施。《反倾销协议》从法律地位上肯定了反倾销措施执行的合理性,但是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救济性质,反倾销措施应当在其违法或损害行为得到更正时予以撤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若没有合理的时间期限,不但不能够缓解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扭曲”问题,反而会降低自由贸易体制的运行效率,形成新型贸易壁垒。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无疑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它对反倾销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的时间限制,旨在促进自由竞争贸易格局向更为广阔开放的空间发展,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体制。

(二)日落复审规则的实践效果

《反倾销协议》中引入的日落规则是各成员国基于自身贸易利益基础上作出妥协而达成的初级谈判成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可以在不违背《反倾销协议》的前提下自由地对其国内有关日落复审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由于《反倾销协议》中日落规则的模糊性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的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规则的例外情形:即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在日落复审中频繁地获得肯定性终裁。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资料统计,自2003年起至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提起的140多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最终真正实现了反倾销税5年期后顺利终止的案例屈指可数。一些案件甚至反复经历了2至3次的日落复审依旧未能顺利终止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执行时间长达十多余年,例如美国对我国生产的高锰酸钾、氯化钡、二氯硝基甲烷、铸铁件等产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于2009年进行了第3次日落复审调查,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反倾销案件中启动日落复审程序而最终获得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远远高于反倾销初审调查中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是反倾销原始调查的简易程序,日落复审规则远远不如原审程序的规则要求严格和明确,在一定程度上为合法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捷径。

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缺陷

(一)日落复审启动规则不明晰

《反倾销协议》第11条第3款要求调查机关基于复审中的肯定性证据而作出有关倾销是否可能继续或重现的合理性裁定,但是该条款并未对主管机关自动发起日落复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如何对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日落复审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这一点尚无明确的规则标准。《反倾销协议》第6款中虽然规定反倾销原始调查的有关证据和程序的规则适用于日落复审,但该条款并未对日落复审适用原始调查的启动标准作出任何指引。这也导致了各成员国在理解日落复审的相关程序规则上带来了诸多灵活性和差异性,日本诉美国抗腐蚀碳钢板日落复审案的争端解决案例中,日本与美国关于启动日落复审的证据标准上的理解上就产生了争议。

(二)日落复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尚不明确。

《反倾销协议》中规定调查机关应该在合理取得的充分证据基础上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重现的可能性,该条款从字面含义可解释为着调查机关理应在日落复审中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尽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国都在此问题上作出妥协达成共识,但是日落条款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上没有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致使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倾向于将实际由调查机关承担举证的责任转移到国外的出口商身上。例如较为争议的美国国内法的“弃权”条款和“快速复审”条款,明显是赋予了出口方更多的举证责任,而且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也更大。2010年3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天然猪鬃漆刷作出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维持反倾销措施。这已经是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的第3次的日落复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出口商多为中小企业,无力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从而在“快速复审”上屡屡失败。同样的案件比比皆是,今年美国对华皱纹纸、镁金属等低端产品也采取了快速日落复审,并最终裁定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三)日落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具有模糊性。

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的模糊性实际上延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期限。《反倾销协议》中关于复审申请期限及审理期限,只是给出了模糊的原则规定:一是没有明确申请期限中“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成员国实际在复审中的调查期限是从6个月到18个月不等;二是仅规定日落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即使不予遵守期限的规定,也无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日落复审案件如果最后裁决终止反倾销措施,实际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基本上都是超过了5年期限。

(四)可能性审查方式缺乏客观性。

日落复审环节中对于倾销和损害事实的审查要求与初审有着较大差别,在初审程序中要求确定倾销事实、损害事实等确凿的证据支持,而在日落复审环节上采用前瞻性的预测方式来进行评估与审查,即是对未来倾销和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复审期间的倾销和损害事实方面的考察在复审环节中并不是关键性的决定因素。即使出口商倾销行为消失,也并不意味调查机关会作出否定性裁决。欧盟和美国就可能性审查的理解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分别采用“可能”标准 和“不可能”标准 ,其中美国的“不可能”标准明显增加了日落复审顺利通过的难度。

(五)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缺乏统一标准。

可能性审查追究的是未来一段合理期限内倾销和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而目前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不是日落复审的关键考量因素。关于倾销可能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主要是征税期间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有时还需要参考出口商的出口意愿和出口能力、涉案产品的价格、成本费用及其它经济因素。但是大多数日落复审案件中,倾销可能性审查结果是通过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两者的数量关系来裁决的。关于产业损害的可能性考察因素上,《反倾销协议》中虽明确了在可能性审查中无需证明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合理期限”造成损害的规定尚无明确的指引,也未明晰日落复审的具体调查方法,例如对于损害认定中“累积评估”的适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微量倾销幅度、“公共利益”问题、反倾销税吸收问题等考虑因素在各成员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中的采用标准不尽相同,以至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日落复审贸易争端案件。例如在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上,“零位调整法”的适用在欧盟对原产于印度的棉麻床上用品进行反倾销审查案件中被确认违反了《反倾销协议》,而在美国从日本进口的抗腐蚀碳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却没有确认是否违反《反倾销协议》。

三、 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明晰日落复审规则适用问题。《反倾销协议》明确了日落复审制度适用《反倾销协议》第6条关于证据和程序的规定,而在日落复审的其他规则上给予各成员国过度自由裁量权构建日落复审国内法。因此,各国日落复审的规则不仅差异性大,而且各国的日落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与初审有较大差别,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透明度。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的不同,实际上构成了反倾销审查的双重标准,严重削弱了反倾销规则。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反倾销原审程序和日落复审程序上适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有不能适用的,则应另立相关规则以统一规范各成员国的裁量标准。

第二,明晰程序性规则,限制过度自由裁量权。《反倾销协议》中对于日落复审程序性规则过于原则化,亟需修正与完善以限制各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明确主管机关立案审查的细节、准予立案的标准程序、证据“充分”的具体标准以及明确“合理性期限”等问题。首先,明晰日落复审启动的标准,建议由本国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启动日落复审程序,尽可能避免由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自动发起复审。其次,要确认5年后反倾销措施会自动终止是日落规则的真实含义,使得日落复审案件中延长反倾销措施真正成为“例外”,切实履行反倾销协议中引入日落复审条款的宗旨。再次,合理公平配置举证责任,申请复审并以期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诉一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搜集证据以作申辩,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后,日落复审的“合理”期限应给出明确规定,并且建议将延长反倾销措施期限缩减至2至3年。

第三,完善实体性规则,细化考察因素。《反倾销协议》中日落复审制度的实体性规则的完善,主要在于日落复审程序中可能性审查方式需要再斟酌和进一步规范,同时明确倾销可能性审查中征税期间的进口量和倾销幅度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考察,清晰界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其他因素的考察,建立统一标准以减少主管机关的主管随意性。其次,在损害可能性审查上关于损害可能性裁决的期间标准,即所谓的“可预见的合理期限”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再次,在日落复审实施环节上,近年来关于日落复审案件的贸易争端案件日益增多,从而需要加强成员国反倾销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国内法,以约束其在复审环节的过分自由裁量。

第四,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并发展日落复审规则。由于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法上的差异性,导致了日落复审的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协调矛盾并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完善日落复审规则在反倾销法中的应用。目前,典型的关于日落条款的争议在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的案例,有日本诉美国耐腐蚀碳钢板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和墨西哥诉美国的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等。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协调各成员国反倾销国内法上的不同意见,并作出中肯的修改建议,为日落复审规则的澄清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帮助各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问题上获得更为合理统一的意见。同时,也为随后解决日落规则的争议和新一轮谈判中关于修改和完善世界贸易组织日落复审规则提供了依据和重要借鉴主要是有关日落复审是否需要计算倾销幅度,以及使用怎样的计算方法;日落复审是否需要对每个生产商、出口商进行调查;日落复审的证据要求等问题。

四、 结论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原始裁决程序,它决定着行将终止的反倾销措施是否继续有效,也意味着实施国国内产业受保护期限的长短。虽然各成员国都先后确立了日落复审制度,但在实践中还是倾向于维护着本国产业的利益,渐渐使其成为了一项新型的贸易保护非关税壁垒。因此,研究WTO日落规则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方.WTO反倾销法日落复审制度探析――欧盟、美国与中国的立法和实践之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09(2)148-150

[2] 刘芳. 美国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法之分析?[J].企业经济,2005(7)14-15

[3] 马光.世贸组织和主要各国的反倾销期终复审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08(10)16-20

篇3

另一个“国联”?

实际上,世贸组织存在沦为新世纪版国际联盟的危险:原意是作为全球治理方面用意良好的试验,最终却成为无足轻重的机构。谈判陷入僵局,原因是谈判各方在削减农产品关税和农业补贴的问题上发生争执。由于这些分歧无法达成共识,同时进行的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和工业品贸易谈判也不得不陷于停顿。混乱局面持续了近5年,迫使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不得不决定暂停相关谈判。

曾在布什总统首个任期内担任商务部副部长的格兰特・阿尔杜那斯表示:“世贸组织目前正处在十字路口。”他说,除非恢复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否则“将会持续侵蚀世贸组织作为讨论贸易问题以及更广泛的全球化进程问题主要论坛的地位。”

当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二战后成立之时,它主要是被美国(一定程度上还包括西欧主要经济体)控制的。只要他们相互间达成一致,就能够迫使其他国家接受其要求。而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存在的时候,该组织内部形成一致比较容易。自1948年起,经过了8轮贸易谈判,国际间关税和贸易壁垒逐步降低和消除。到上世纪末,以跨境交易货物价值来衡量的国际贸易额已经达到1950年时的22倍。

各有算盘

这种日子已经很难再现,贸易壁垒不再像过去那样在谈判下迅速降低。随着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上,他们要求拥有发言权。像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这些组织中,大国拥有否决权或更多投票权。与之不同的是,世贸组织的每个成员单位都可以阻挠任何一个贸易协议的达成。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表示:“要在149个成员国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实在是伤脑筋的事,世贸组织的组织结构相当复杂。”

更麻烦的是,世贸组织不仅是制定贸易规则的机构,还充当法庭的角色。世贸组织在1994年成立时达成协议,像过去关贸总协定所采用的较少对抗性的执法方式被废弃,因为这种方式导致其成员国无视国际贸易规则。而世贸组织的成员现在还必须遵守该组织的规定。

问题于是产生。在关贸总协定时代,成员国间的争端通常集中在一些小问题上。但世贸组织成立后,知识产权和农业补贴等问题逐渐成为争议焦点。这就导致美国国会对世贸组织的支持一向十分勉强。

只有当国会的主要成员一贯把世贸组织视作支持法治的国际性象征,他们才支持由世贸组织推动的全球谈判。但美国人却因此咽下世贸组织种下的苦果:由于欧盟的投诉,世贸组织了美国赋予有大量出口业务的美国公司税收减免待遇的一项国内立法,要求美国遵守世贸组织相关裁决。但美国国会却永远不愿见到自己或美国的权力受到外人压制。

谁布的“陷阱”?

多哈谈判破裂可能意味着,当世贸组织希望涉及一些更棘手的争执,自己却正陷入麻烦中。这些争端是目前世贸组织自身的解决机制无力消除的。现在世贸组织已将解决方式放在了多哈回合的外交斡旋上。

比如巴西,该国正为已被世贸组织裁定为非法的美国玉米出口补贴给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要求世贸组织允许巴西向美国征收10亿美元损害赔偿。前段时间,由于谈判各方都将关注焦点放在了更广泛的全球贸易谈判上,巴西才一直没有采取行动。

其他一些国家也准备对美国的玉米、水稻和高粮出口补贴采取惩罚措施。欧盟在葡萄酒、黄油等产品方面的政府补贴措施也遭到其他国家的抨击。

一旦世贸组织的规则迫近国家问题,其成员国对该机构的支持率就会下降,进而导致人们对世贸组织的促进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使命的支持率也会下降。美国全国制造商协会主席约翰・英格勒表示:“这无疑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美国没有加入过国际联盟,放任这个机构逐渐变得无关紧要,使之无法应对二战前日益加大的外交压力和军事挑战。直到现在,世贸组织仍被当作全球贸易中唯一可信的仲裁机构。美国官方也认为,这一机构仍是全球经济中重要的一环。

贸易谈判破裂有利的一方面可能是,它会促使在贸易上相互依赖的各国警醒,为达成协定加倍努力。

篇4

11月23日,中国要求世贸组织(wto)在11月30日的会议上成立一个三人争端解决小组裁定与美国最近的贸易争端。

11月6日,中国就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光伏补贴措施,提出与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9月17日,中国就美国在关税法修订法案(即gpx法案),提出同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

接连几个月,“wto争端解决”被反复提及。除了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今年以来,美国、欧盟、日本等曾先后对我国出口产品相关政策向wto提起诉讼,一些新兴经济体如印度、巴西、阿根廷等也频频对我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就在11月15日,墨西哥就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补贴政策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

 

人世11年来,中国11次作为申诉方,29次作为被申诉方,92次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被诉方只有美国和欧盟,其中中国胜诉的案件,不仅缓解了中国的贸易压力,也对中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增长速度很快。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经济政策。”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榄叶表示。

 

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政策交锋就像两个人的街边篮球赛,在互相冲撞中摸索触及对方的底线,从而确定未来的规则。鉴于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中国执行世贸争端解决做出的裁决也终将迫使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

 

运用世贸争端解决维护产业利益

“我们主要运用两种方式来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产业的权益,第一种方式就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对在双边贸易磋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对一些国家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上诉wto;第二种方式是我们支持中国企业在实施贸易救济调查国运用当地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法律程序来挑战不公平的措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务部始终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维护国家和产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积极将美欧等对我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成员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的正常途径,“加入世贸组织11年来,我们针对美国、欧盟等成员国对中国采取的贸易措施累计主动起诉了11起案件,目前,这11起中已经有8起有了最终的裁决和结果,中方多数案件获得胜诉。”他举例说,在诉美国四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中,wto上诉机构澄清了“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含义,裁决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违反规则。一是不能随便地把我们的国有企业说成是公共机构。二是不能双重救济,美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经常用的是双重救济的措施。美国的这两个做法,wto上诉机构都明确认定为违反世贸规则,这样就使美国不得不修改其相关的国内立法;在诉美国禽肉限制措施案中,专家组全面支持中方主张,裁决美国限制禽肉进口的立法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美国被迫废止其相关立法;在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欧盟同样被迫修改其反倾销条例,降低对我国紧固件产品的反倾税率,并表示将复审其他52项涉华的反倾销措施;在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措施案中,专家组裁决美国在对我冷冻暧水虾和金刚石锯片反倾销调查计算中的“归零”做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为我国企业赢得了公平待遇。

 

参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分为中国作为申诉方和中国作为被诉方两类案件。“在参与世贸争端解决案件中,商务部不断拓展贸易争端解决途径,一方面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进行抗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贸易争端,最大限度维护我合法权益,避免了经贸争端的政治化和对双边关系的伤害。另一方面,在部分案件中,积极探索通过磋商和谈判等途径妥善化解贸易纠纷,有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沈丹阳说,在美国、墨西哥诉我国税收补贴案和美国、墨西哥、危地马拉诉我出口补贴案中,我方与起诉方就有关问题达成谅解,维护了双边经贸关系大局,妥善化解了外方对我补贴措施的关注,也为国内产业赢得了最大利益。通过妥善解决大量贸易纠纷,我国积累了通过国际法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经贸争端的宝贵经验。

 

“中国在应对案件中态度积极,处理争端解决的能力得到了很好锻炼。”在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表示,经过十年来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参与,中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机制,增强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能力。

 

加入wto,中国既是规则的执行者,还要做规则的制定者。世贸争端解决规则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参与修改?中国逐渐参与世贸争端解决规则修改的谈判。例如,中国参与了修改和澄清《争端解决谅解》(dsu)谈判,针对第三方权利、条约解释、机密信息保护、发回重申、发展中成员利益及双边磋商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建立更加明确合理的多边规则。

 

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经济政策

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朱榄叶教授跟踪研究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所有案件。她表示,在中国提起申诉的案件中,涉诉争端既有具体措施,也有法律本身,以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涉诉争端直指中国的经济政策。中国政府应当审视国际贸易争端背后所体现的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问题,对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进行及时的总结,及时调整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方法。

 

在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杨国华指出,我国在wto争端的被诉和败诉情况近年均有所增加;在中国涉及的案件之中,特点明显,主要涉案国家是美国、欧盟和墨西哥。杨国华称,这与美欧等成员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但同时,我国地方政府有关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例如,由于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补贴措施,导致世贸成员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对我国某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刘敬东对中美“双反措施”案中,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国有银行发放的贷款是否有“专项性”,以及中国的银行利率标准能否作为可比基准等诸多问题的相关裁定进行了反思。他认为,上诉机构的裁定实际上就是认定我国目前实施的某些经济管理方式以及国有银行运作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他指出,市场经济模式是中国人世的一大前提条件,也是必须承担的wto义务,坚持市场经济道路、推行市场化关乎中国经济的未来走向,而且关乎中国是否遵守了已作出的国际承诺和法律义务。

 

贸易政策审查清理机制有待完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一旦做出裁决,涉案方面临执行裁决结果的问题。为尊重世贸争端解决裁决,商务部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推动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履行透明度等各项义务。据了解,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修改法律法规工作。我国政府的30个部门,共清理各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全国共清理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商务部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已经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基本一致。例如,在美欧墨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方一方面加强法律抗辩,维护出口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商务部会同国内主管部门,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开采、生产、销售体制改革。

 

虽然中国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但从近几年美欧等成员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和wto贸易政策审议情况看,同一争议在贸易政策审议中被反复提及而最终导致中国卷入wto案件争端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见中国国内仍有少量法律制度和贸易措施成为引起贸易摩擦的导火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徐志群副巡视员在10月21日举行的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年会上指出,要及时地审查和清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方承,诺不一致的规定,依然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义务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统一实施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我国并非没有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早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就开始建立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制度。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和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对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前的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明确“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

 

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不少国务院部门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但鲜见对“与世贸规则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的规定。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徐志群介绍,目前我国只有辽宁省、天津市、甘肃省3个省级政府以及本溪市、抚顺市、苏州市、无锡市等4个地级市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对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行审查。在实践中,是否审查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措施与世贸规则一致,取决于该地区、该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世贸规则和相关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

 

篇5

更开放的姿态

塞巴斯蒂安・让:对中国来说,入世本身并非中国精彩崛起的全部原因,但它是推动开放的一个加速器。在成为举足轻重的经济大国之前,中国已经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入世以来,中国大幅降低了关税,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也取得了毋庸置疑的进步。

法国蒙萨维战略咨询公司中国业务组负责人让・弗朗索瓦・迪富尔:欧盟应承认中国经济15年来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对全球经济增长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通过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以及对外资更加开放中国市场,许多外资企业在中国建厂生产然后出口到全球市场,市场竞争增强令中国生产率大幅提升,并推动中国经济出现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变得越来越开放。

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学讲师盖里雄・伊基亚拉:中国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引入竞争,用竞争来推动发展。这不仅加速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而且推动出口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对非洲投资主体、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对中国和非洲都预示着新机遇。相信下一个15年,中国经济发展仍将保持活力。

世界经济引擎

英国资深中英关系专家阿利斯泰尔・米基(中文名麦启安):中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这对世界上所有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中国没有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力,那么欧洲人的经济状况将比现在更差。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除拉动全球经济及贸易投资增长外,更重要的是,中国为非洲等欠发达经济地区提供关税减免等最惠国待遇,不仅提高了这些地区工农矿业生产出口能力和生活水准,也为当地人民摆脱贫困和建设祖国家园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和信心。

巴西中国问题专家罗尼・林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极大地加强了世界贸易流量,而且其影响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对经济体之间进一步的利益融合起到了推动和巩固作用。中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明显加强了投入,这将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将带动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电子商务迅速扩张。

埃及赫勒万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亚西尔・贾德:中国是通过贸易实现共赢的模板。中国作为有能力影响全球市场的经济大国,其加入世贸组织对该组织和全球经济都至关重要。如果中国缺席世界经贸舞台,全球经济必将遭遇重创。

法国外贸银行亚洲部首席经济学家阿莉西亚・加西亚・埃雷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是15年来全球经济演变的一个核心时间。中国入世让全球消费者从中国商品中受益。

俄罗斯高等经济学院世界经济和政治系教授、俄罗斯科学院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波尔坦斯基: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入世之后的发展,是21世纪全球经济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之一。目前,中国已经和美国、欧盟一样,成为世贸组织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拉迪: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对全球贸易的贡献是前所未有的,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在全球贸易中比重的上升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么快。许多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开放市场中受益。

恪守规则新楷模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贸易法副教授莉萨・图希:有一些非常突出的案例表明欧盟或美国没有遵守世贸组织裁决,而中国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服从世贸组织裁决方面是一个良好的国际公民。世贸组织规则也是中澳贸易协定的起点,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现已生效。

美国大西洋大众投资公司咨询师马修・尼米兹:入世15年来,中国一直注意遵循标准,各方面都成果斐然。

日本丸红综合商社市场业务部中国组负责人成玉麟: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成为捍卫和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坚定力量,以及全球经贸金融系统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肯尼亚内罗毕大学国际经济学讲师盖里雄・伊基亚拉:以中国等为代表

篇6

裁决虽未完全满足巴西愿望,但可能对其他棉花种植国家产生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8月31日就巴西和美国之间持续多年的棉花补贴争端案作出最后裁决,认定美国为其国内棉农提供巨额补贴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贸易规则,并批准巴西对美国实施制裁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的裁决,以2006年的情况计算,巴西可对美国实施总额为2.95亿美元的制裁。尽管这一数额远远低于巴西此前的要求,但裁决被普遍认为是对美国巨额农业补贴政策的一大打击。

巴西驻世贸组织大使阿泽韦杜河8月31日表示,世贸组织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他还对美国屡次拖延执行世贸组织的裁决结果表示遗憾,认为这种状况会损害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威信及合法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同日说,美国对世贸组织的最后裁决结果感到失望,但由于世贸组织最后裁定的制裁额远低于巴西此前要求的20多亿美元,美国对此感到欣慰。

巴西最早于2002年9月把美国棉花补贴问题诉诸世贸组织,认为美国每年为其国内棉农提供约30亿美元的非法补贴,从而使美国保持着世界第二大棉花生产国的地位。从2004年到2008年,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曾四次裁决美国在此案中败诉。在世贸组织对此案的仲裁过程中,巴西曾要求对美国采取高达25.5亿美元的制裁措施,目标对准美国商品、知识产权和服务业。巴西提出的制裁措施包括:对美国棉花进口采取12亿美元制裁;对美国包含版权和商标的进口品施以10亿美元制裁;对美国已经取消的部分补贴措施追溯制裁3.5亿美元。其中涉及到的对来自美国版权和商标进口品的10亿美元制裁,是巴西在棉花争端之外寻求的额外“报复”,但美国认为巴西每年可采取的制裁额不能超过3000万美元。

分析人士认为,美国此前一直主张,棉花贸易争端应当在世贸组织全体153个成员当中讨论。由于利益牵扯多、涉及范围广,在具体的多边规则出台前,美国还将保留大部分补贴措施。此次世贸组织的裁决虽然并没有完全满足巴西的愿望,但从某种程度上说,裁决可能影响到其他棉花种植国家,因此具有重要标志意义。巴西和西非产棉国家由于美国的棉花补贴行为蒙受经济损失,几个以种植棉花为主的非洲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却要比美国给2.5万名棉花种植农场主的补贴还要少。美国的补贴政策帮助美国生产商以低于外国竞争者的价格销售产品,此种不公平行为压低了世界市场的价格,对巴西和其他地区的棉花生产商构成了双重打击。

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委员会2004年9月就已裁定,美国对其主要棉花作物高地棉采取的营销贷款担保、出口信用担保、市场损失补助和“反周期”支付四种方式构成补贴,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这使美国本土产棉花在其国内市场相对于进口棉花具有价格优势,也造成了国际市场棉花价格的扭曲。自2006年以来,美国国会取消了一项对美国棉花出口商和内销企业购买高端美国棉花的补贴措施,但其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的3000亿美元《农业法案》依然保留了大部分补贴措施。反观巴西近几年棉花种植的快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巴西棉花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棉花产量不断增加,棉花种植也从巴西的南部和中部地区向更加适宜棉花种植的中部地区转移,单产和面积都在不断扩大。

篇7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体现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就是要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更加便利的程序,并辅之以培训,研讨会等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项目,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克服加入世贸组织进程中的各种困难。近年来,全球经济贸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且快速的变化,南南合作的重要性正逐渐上升。自2005年世贸组织提出“促贸援助”倡议以来,中国政府把更多的双边援助项目放在了贸易领域,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重点之一就是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11年,中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捐助40万美元,设立“最不发达国家和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简称“中国项目”),重点帮助更多的最不发达国家尽早加入世贸组织,通过贸易实现经济增长,摆脱贫困。

2012年5月,中国在北京召开了“北京2012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最佳实践圆桌会”,帮助正在寻求加入世贸组织的和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最不发达国家充分了解有关的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加入后国内应对的知识和经验。会上,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在开幕式上的讲话回顾了近年来世贸组织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最新进展,是对这一领域的很好梳理。

今天我们为何相聚于此?我们来到美丽的北京城,欣赏其古今奇观当然是件令人愉悦的事。然而,让我们相聚在此的还有更有意义的原因。

首先,圆桌会议在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点举行。在5月初,我们世贸组织大家庭刚刚迎来了一个最不发达国家——萨摩亚,她成为了WTO的第155个成员。在WTO所有成员的支持下,WTO今年即将吸收老挝和也门这两个最不发达国家作为新成员,这是在去年创纪录地吸收了四个国家基础上的又一进展。因此,我呼吁包括正在加入的候选国在内的所有参加此次会议的国家,共同支持老挝和也门在2012年入世,并把这作为此次圆桌会议的一项具体“成果”。

第二,今年七月份,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将通过一份报告,根据世贸组织第八届部长会WT/L/846文件的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2002年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指导性文件的落实。此次圆桌会议为各参会国贯彻执行第八届部长会议的决议提供了一个良机。

第三,这是继2009年“金边研讨会”以来,世贸组织秘书处第一次为刚入世的第12条成员举办“活动”,给大家提供一个分享经验的平台,同时提高入世程序的运作水平,以确保这一程序得到加强和巩固。

第四,我们在此相聚旨在进一步加强人世程序,并庆祝依照这一程序取得的成果。

第五,入世对加强多边贸易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WTO贸易能够促进国内改革,提高国家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这是WTO促进发展的一个独特方式。

新成员加入是世贸组织的一项战略重点。实现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代表性是WTO的终极目标,因为扩大以规则为准则的多边贸易体系是成功的关键。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时期,扩大成员的代表性将进一步增强世贸组织在经济稳定和全球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最不发达国家的入世有着特殊的体制性价值,因为这充分彰显了这个组织在促进发展方面的意义,即通过国内改革以加快经济增长。

对于那些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的政府而言,入世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入世给这些国家带来了更多的贸易机会,吸引了更多投资,维持了经济的增长。正如我在2010年新成员加入世贸组织年度报告所说,所有新人世的成员国贸易增长加速,从经济危机中更快地恢复过来。持续的贸易增长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国民福利,促进了国家的繁荣。沿着北京的长安街行走,可以明显地看到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从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提高。10年前,这对于普通的中国人来说,是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然而,人世过程极其艰难也是个不争的事实。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候选国对其国内经济和法律政策进行认真的改革,以符合WTO的标准。这一标准不会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这也正是基于规则体系的力量之源。每项改革都需要经过各种激烈的讨论及艰难的调整。然而,这些新人世国家的经历也证实了一点,所有的这些改革,只要贯彻落实,必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句老话说的很对,短期的痛苦会换来长期的回报。中国也有句古话,叫“良药苦口”。我们坚信入世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来说是一剂“良药”,虽然这种“良药”可能有点“苦口”,但我们也有一些“糖果”——适当且有效的特别和差别待遇。例如,执行承诺的过渡期、WTO成员提供的能力建设、技术支持和强力支持,这些相比过去都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新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是复杂的。谈判的性质(双边、多边及诸边层面的)、议题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利益的多元化、在培育国内共识过程中国内辩论中的观点对立以及投入的各种资源等。在过去的几年中,这都对申请入世国产生了极大的挑战。但这一谈判进程还是能够成功结束的,不是一次,而是已经完成了29次!

为了使操作更加容易,且不减损基于规则的体系的力量,第八届部长会决定简化并改善2002年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指导性文件。最不发达国家分委会正在准备提议,请今年7月的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此次圆桌会议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主席——施密特大使(Steffen Smidt)大使。我邀请在座的各位能为WTO的运作,尤其是2002年指导性文件的执行提出务实的观点、建议和提案。抓住这个机会。这个机会是你们的。在施密特大使的报告里,我相信他一定会提及我们此次圆桌会议上大家提出的建议。

我们都知道我们今天在此相聚的目的。所有关于加入世贸组织的知识都汇集在这间屋里,我们非常乐于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同事们一起分享这些观点。

篇8

贸易体量成全球经济稳定压舱石

罗克韦尔说,入世15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分别增长8.5倍和7倍。中国已成长为全球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并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现在,每年有数千亿美元的外国投资涌入中国,而中国的海外投资也愈发活跃。

贸易增长的同时,脱贫人口也在迅速增加。中国让数亿人走出贫困,这是历史上取得的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成果。

罗克韦尔表示,中国用过去15年的经历告诉世界,成为开放型经济体可能带来怎样巨大的发展和繁荣。中国不仅实现了自身经济、贸易体量的双增长,也成为全球经济稳定的“压舱石”。

罗克韦尔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持续从世界其他地区进口货物和服务,促使很多国家的经济趋于稳定并实现复苏。他说:“中国的开放,对于当时中国的贸易伙伴来说极为重要。”

广泛参与解决难题

世贸组织目前共有164个成员,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之前,该组织已有142名成员。作为一名“后来者”,如何在制定好的“游戏规则”之中发挥作用?

担任世贸组织发言人20年之久,罗克韦尔亲眼见证了中国从努力学习规则到成长起来的过程。如今,中国广泛并积极参与组织内部各项事务,并在面对复杂难题时提出成熟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罗克韦尔以世贸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讨论为例。“在多边贸易中,电子商务本身就涉及一系列复杂问题,已经存在的规则是否继续沿用?是否需要制定新的规则?很多成员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头绪。”

2016年11月,中国联合巴基斯坦提出建议,认为讨论可以先集中在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服务如支付和物流服务的便利化方面。

罗克韦尔说,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积累了很多经验,中国建议一提出就在现场得到很多成员的积极反馈,使讨论豁然开朗,预计该建议的影响力会在2017年显现。

实际上,中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曾多次发挥建设性作用。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在2016年7月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在世贸组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中,中国就作为重要谈判方积极参与其中,并在2015年内罗毕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作为关键角色为该谈判做出了积极努力。

中国在参与谈判和讨论中的务实态度也给罗克韦尔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达成协议,将谈判方逼到墙角,迫使他们跨越红线。”他说,“中国会试着了解其他贸易伙伴关心和担忧的问题,从而寻求合适途径建立各方共识。”

国际多边舞台上的领导者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领导力正在逐步显现。例如,中国一直在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受益。

罗克韦尔提到,“中国在世贸组织中设立了专门的项目来帮助最贫穷的那些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并为此提供资金支持。”例如,“最不发达国家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创设于2011年,通过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专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的领导力不仅体现在多边贸易平台。罗克韦尔说:“你能在很多其他国际平台上看到中国作为领导者的身影。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到‘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正努力创建新的国际平台和工具,协助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致力于维护国家间的稳定关系。”

篇9

不少世贸组织成员和学者常常诟病世贸组织正在推进的多哈回合谈判在削减贸易壁垒方面只是削减了“水分”。例如,根据目前的谈判成果,美国将把其国内农业补贴的最高允许量从每年482亿美元减少到145亿美元,而事实上,美国近五年来的每年国内农业补贴都在120亿美元以下。也就是说,目前的削减计划削减的全是“水分”,而且还允许美国仍然保留至少25亿美元(145亿减去120亿)的“水分”。又例如,根据目前农业关税的削减方案,印度和巴西的贸易加权平均关税仍将维持在多哈谈判前的水平(分别是59.2%和4.8%),也就是说,削减的仅仅是“水分”。

乍一看,这些“水分”的削减似乎毫无价值。但是,刚刚过去的金融危机非常清晰地告诉我们,这种认为削减“水分”毫无价值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看到,在金融危机中,美国和欧盟对奶制品重新恢复了已经取消了多年的出口补贴,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把实施关税提高到约束关税水平,关税提高的幅度很大。这对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两点:一是如果没有已有的规则“屋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空间将更大;二是如果已有的规则“屋顶”进一步降低,无疑将进一步压缩“贸易保护主义怪兽”折腾的空间。

事实上,多哈谈判最重要的收益之一正是这种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屋顶效应”。根据目前的谈判成果,所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均将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大幅削减农产品国内补贴、大幅削减约束关税,增加新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虽然这当中无疑包含了很多“水分”,但由于“屋顶效应”,即使这种“水分”削减仍具有重大意义。以美国为例:如果美国未来想要在农业上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提高对本国农产品的补贴,美国只能将每年的补贴总额最多增加到145亿美元,而不是多哈谈判前的482亿美元,美国在农产品补贴上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空间将大大缩小。这种世贸组织成员农产品补贴额度的削减势必大大增加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如果所有主要世贸组织成员均把目前的实施关税提高到约束关税水平,世界贸易将下降7.7%,世界福利将减少3530亿美元,这清晰地显示了削减“水分”,降低“屋顶”的重要性。现有多哈回合的谈判者们并不用为削减“水分”蒙羞,事实上,以往多边谈判的主要贡献也基本如此。根据经济学家的统计,1983年至2003年这20年间世界各国的关税削减中有三分之二来自于各国单边的自主削减,上一轮全球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业绩主要也仅仅是锁定了这些自主开放的成果。

篇10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一直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由7名法官组成的这一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审理专家组争端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由于上诉机构裁决是终审判决,谁担任上诉机构成员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上诉机构应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世贸组织具体协定上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组成,成员任期4年,经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致同意可连任一次。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工作由成员集体决策,上诉机构成员还应有普遍代表性,并考虑地域、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等因素。

由于中国籍上诉机构成员张月姣女士将于今年5月底结束其连任任期,意味着将有新的上诉机构成员空缺出现。中国对此志在必得,提出了商务部研究院副院长赵宏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两位候选人,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土耳其等国也纷纷提出候选人。按照遴选程序,最终人选建议拟于5月12日提出,但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南非大使卡里姆当天致函全体成员称无法提出获得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候选人。

让遴选工作更为复杂的是上诉机构另一位成员的连任问题。韩国的张胜和教授连任遭到了美国反对,理由是张胜和在涉美贸易争端中的有关裁决没有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美国常驻世贸组织大使庞克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表示,“世贸组织的完整性取决于健康和有序运行的争端解决体系……美国不支持任何限制贸易权利或扩大贸易义务的个人担任上诉机构成员。”这不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美国此前曾阻挠美国籍上诉机构成员希尔曼的连任,也曾阻挠过非洲籍候选人加特伊参选上诉机构成员。

美国这次反对上诉机构成员连任的理由在日内瓦引发轩然大波,上诉机构其他6位成员发表联名信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影响了上诉机构成员的正常工作,世贸组织大多数成员也担心这种行为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体制性影响。

篇11

美国为扩大其市场准入程度而最早向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1996年,欧盟和日本在新加坡部长会议上也提议对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讨论。同年,新加坡部长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以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间关系的议题,包括政府及私人企业的各种反竞争措施,并确定世贸组织应进一步考虑的其他相关问题。”此后,工作组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工作组对建立世贸组织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达成具体结论。

2001年底,多哈部长会议正式将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列入新多边贸易谈判议程,并指示工作组在第五次部长会议前澄清竞争政策规则的核心原则、核心卡特尔规定及自愿合作机制,并与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合作,通过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成员逐步加强竞争机构。

一、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竞争政策的立场

虽然大部分世贸组织成员均认为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并同意在新回合谈判中探讨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但是,由于竞争政策直接触及到了各成员贸易管理的最后底线,各成员对此议题比较谨慎,各自持有刁;同意见。

1.欧盟倡导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和放松贸易管制

欧盟对竞争政策议题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主张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建立多边竞争规则,修订和完善世贸组织现存协议中不符合竞争政策的条款,并认为谈判应侧重于建立竞争政策的一般性原则和放松市场管制。欧盟强调,现阶段的谈判目标仅在于促成世贸组织就国际竞争规则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由各成员自愿将其纳入本国竞争政策中,这样不仅不会淡化成员现有竞争法规,而且将强化全球竞争政策主管机关的权限。关于放松贸易管制问题,欧盟主张通过消除阻碍贸易的国内限制措施以改善市场进入情况,特别是应加强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性。

2.美国支持竞争政策谈判但反对制定新竞争法

美国最早在世贸组织提出竞争政策问题是希望以此扩展其市场范围。由于日本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竞争政策限定于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的范畴内,美国自身又是最习惯使用单边贸易措施的国家,因此美国对此议题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美国迫于国会和社会团体的压力,在多哈会议召开前曾提出不在新回合中就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为促成多哈会议最终成功,美国作出让步同意谈判,但强烈反对讨论反倾销问题,并主张反倾销与竞争政策并无关联,不应制定新的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协议。

3.日本及部分发展中成员主张以反倾销为谈判重点

尽管日本属于发达国家,却也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深受反倾销等进口保护措施之害。针对美国的立场,日本、韩国、香港、智利和其他部分发展中成员极力主张将竞争政策谈判重点放在反倾销问题上。他们认为,针对破坏竞争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世贸组织现有协议仅赋予成员以采取措施的权利,却没有对采取措施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措施在实践中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进口产品进入的工具,这完全违反了正当的竞争规则。在新回合谈判中,应该建立有效的竞争规则限制此类现象。香港还认为,竞争政策与市场进入有重大关联,新回合谈判中应该以各成员的贸易措施为焦点,通过规范竞争政策使其符合竞争原则。

4.多数发展中成员反对建立多边协议,主张限制跨国公司行为

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竞争规则是比较热心的,因为规范统一的竞争规则是其对付其他国家按国内法拟订的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最佳选择,也是其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有力武器。他们认为,由于多边贸易体制只针对成员政府而不对企业,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无法对超出单个政府管辖范围的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此类成员积极要求竞争政策谈判,对跨国公司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但对于建立国际竞争规则,多数发展中成员对此持审慎态度。他们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要求采用不同竞争政策和贸易管理方法,竞争政策谈判中应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而不能建立全面多边协议框架。

5.印度、东盟和非洲成员对此议题保留态度

东盟、印度、非洲集团国家等成员则持有保留态度。东盟认为,世贸组织仅对竞争政策议题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未深入涉及议题的实质与核心内容,而且成员国内对竞争政策采取了不同做法,使达成多边竞争协议机会非常渺茫。印度和非洲集团则对是否需要在现有法律之外重新制定广泛的竞争规则表示怀疑,同时指出,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为促进国内经济增长,需要对其市场进行干预以保护处于竞争弱势的本国产业,并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部分产业。

二、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前景

尽管多哈会议已同意就贸易与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但《部长宣言》明确规定谈判将在第五次部长会议确定谈判方式后举行。因此,究竟本次多边谈判中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会如何谈,是否会达成共识,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

世贸组织成员能够就启动本议题谈判达成一致,表明其已认识到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力,也认识到就此议题进行磋商的必要性。如果在谈判中世贸组织成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将丧失良好的谈判时机,并最终使各自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竞争政策谈判过程中很可能不会出现世贸各成员无法达成任何共识的局面。根据世贸组织成员的提议和主要立场,本议题谈判最终可能出现3种情况。一是按照欧盟的提议,以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为依据,重新制定全面的国际竞争协议,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二是按照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的提议,暂时不讨论制定国际竞争规则问题,仅就成员滥用保护措施,特别是滥用反倾销措施,扰乱国际市场竞争的现象进行规范,就现有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达成解释性补充协议或达成谅解。三是成员为达成共识将相互妥协,即既不坚持重新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也不只将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协议的完善上,而采取折衷方式,在成员一致认同的多边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加入详细竞争条款,并相应修改原有协定中的竞争条款使之能够满足成员的需要

在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中,主要存在两个矛盾冲突:一是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与美国之间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冲突;二是欧盟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关于建立新国际竞争政策之间的冲突。这两个冲突的解决将对谈判以何种可能结束具有重要影响。

日本和部分发展中成员为了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也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将在谈判中采取较为强硬的态度,不会轻易做出让步。美国原本对竞争政策问题并不热心,终因日本等成员的上述态度涉及其要害,逼其不得不谈此议题。所以美国将尽力避免将竞争政策谈判局限在反倾销等问题上,为吸引成员的注意力,美国可能顺从欧盟的提议或另寻其他出路。如此,谈判最终将有可能在日本等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上达成谅解或解释性协议。

第二种冲突得到化解的可能性似乎要高于前者。欧盟之所以提出建立国际竞争新规则,是因为一旦达成多边协议,将迫使成员在使用贸易管制措施方面有所收敛,这有助于其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展贸易与投资。目前,世界经济还没有达到高度同一的境界,制定统一的竞争规则的条件尚未成熟,加上欧盟自己的谈判实力也不足以同其他所有成员抗衡,因而欧盟的提议并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因此,只要成员能够就服务或投资中的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并制订相应规则,部分满足欧盟对解除贸易管制的要求,欧盟极可能作出让步。

对于反对建立新竞争规则的发展中成员而言,虽然其基本立场一致,不希望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如果寄希望于他们团结一致坚持到底,不作出任何妥协,似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以往多轮贸易谈判中发展中成员也从未真正团结过。因此,在谈判中,发展中成员极有可能借助日本的谈判力量,从反倾销等协议的修改和完善中受益。至于在具体谈判中究竟能够作出多大让步,则取决于发展中成员间的协调与合作。

综上所述,在本次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中,前两种谈判结果变为现实的可能性较小,预计世贸组织成员最终将相互让步,以签署附加有竞争条款的多边贸易协议而结束。

三、我国参与竞争政策议题谈判的对策建议

1.我国竞争环境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较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长足改善。我国一直在为鼓励公平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努力。1993年我国制订并实施了被喻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11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并继续修订了6个子法对销售奖金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此后制订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也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详细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我国竞争政策的主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增强竞争政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规范企业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世界其他国家比较而言,我国在竞争环境建设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不断出现新的反竞争行为,原有法规尚无法对其进行规范;我国还未出台反垄断法规,部分企业凭借自身实力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现有竞争法规较为笼统,给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我国竞争环境的改善需要在较长时间内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进行改革。

2.出口产品面临国外竞争压力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每年向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出口大量产品。这些产品面临的最大的国外竞争压力就是进口国常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我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产品的出口。以反倾销为例,我国从1979年起至2000年底共受422起,年平均2l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受到反倾销数目约占世界总数的15%,成为受最多的国家。据世贸组织统计,2002年上半年就有16项反倾销调查针对中国,依旧是世贸组织成员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此外,我国所受反倾销还具有涉及金额大,产品范围广的特点。因此,我国在苦练内功减少被概率的同时,也需要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一起为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做出努力。

3.谈判对策建议

(1)支持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的谈判。从当前国内竞争环境看,似平现在就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进行谈判有些为时过早,但是,日本等成员修改《反倾销协议》的提议正代表了我国的利益所在,故此我国可以支持就该议题进行谈判,并积极拥护其主张。而且,我国首次参加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应该在不存在绝对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大多数成员的共同立场保持一致,以显示出我国对世贸组织各项谈判议题的关注和支持。

(2)尽量缩小谈判议题范围。 目前我国的竞争环境并不令人满意,如果谈判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谈判议题,将直接触及到我国竞争环境建设中的弱点,也将限制我国竞争法规的制订。因此,我国在谈判中应力求缩小谈判议题范围,尽可能为国内竞争环境建设争取更多自由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此外,缩小谈判议题范围也将使我国承担较少的新增义务,减轻入世的压力与冲击,这是我国在入世初期所应尽力争取的最佳情况。

(3)同日本等成员站在同一立场,增强谈判实力。贸易与竞争政策谈判各问题中最吸引我国的就是日本等成员所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等保护措施协议。因此,我国应同日本等成员站在一起,争取对《反倾销协议》等做出适宜且有效的修订和补充,维护我国及其他成员的正常贸易利益。

篇12

毛德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说

(一)世界贸易组织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的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于摩洛哥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文本。这个回合的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设置了更为有效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全面降低关税,制定了关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多边规则,加强了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多边规则,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贸总协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战以后。1947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减让关税协议,以解决当时进出口中关税过多而严重干扰国际贸易的迫切问题。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宣布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待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后,以国际贸易组织中的相关内容取代。由于国际贸易组织未能生效,上述议定书(简称关贸总协定)一直处于适用状态,并在以后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再次成为各国关心的议题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开帷幕(也称乌拉圭回合)。该轮回合先后有125不国家或地区参加,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议题最多、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回合,历经8年多时间。基于此,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各参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总体达成了协议草案。1994年4月15日,参加谈判的代表完成了对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签署,世界贸易组织从此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依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而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或WTO)是一个常设性的负责全面落实《世贸组织协定》的行政机构,它的职能除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所具有的监督协定的执行以外,还负责审核各成员方的政策,解决贸易争端。

其次,世贸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不仅包括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规则,并把过去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贸易何题.也纳人了调整范围。世贾组织不仅扩大了货物贸易的调整范围,而且将调整的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再次,原先的关贸总协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而生效的。按照这个协定书,参加国同意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该协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贸组织协定》规定,世贸组织应为其成员之间与该协定有联系的贸易关系和在该协定各附录中有联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适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违背各参加国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世贸组织协定》还改变了各缔约国可以有选择地参加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形成的协议的做法,把包括在该协定附录1、2、3中的协议以及与其有联系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录4中的四个协议,成员方才可以选择参加。世贸组织进一步强化并澄清了关贸总协定中不很明确、易被误解的规则,同时,把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主要有部长级会议、常务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等,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秘书处等。部长级会议由所有参加方的代表组成,它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所参加方代表组成,在适当时召开会议,负责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授予的职能,如争端解决职能、贸易政策评审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分别负责各相关协议的执行监督工作。上述理事会的成员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生。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和财务及管理委员会在部长级会议下设立,从所有参加方代表中产牛,分别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所赋予的职责。若干单项贸易下的工作组负责各单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和秘书处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中的竞争法体系

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并存1年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承担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及法律体系,故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除了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外,还包括:1994年4月5日签署的《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长会议决议与宣言》、部长会议通过的决定以及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其中,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录4《关于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农产品协议)、《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申请协议》、《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执行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执行协议》、《关于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关于保护措施协议》;附录1B《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各附录》;附录1C《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录2《关于对争端处理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附录3《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构》;附件4《关于若干单项贸易协议)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乳协议》、《关于牛肉协议》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规则体系主要有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国营贸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购制度、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此外在《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有所涉及。

篇13

关键词:俄罗斯;入世;金融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01

世界贸易组织第八届部长级会议16日在日内瓦正式批准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俄罗斯18年入世历程由此画上句号。俄罗斯入世对于本国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机制来说都是历史性时刻。入世后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会有一个全新的变化,这对世界与俄罗斯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是一个共赢的局面。入世后将推动俄融入全球经济,给贸易伙伴和企业带来稳定的贸易环境,有利于统一贸易规则的推广。近年来俄罗斯经济发展一直不景气,这与受国际贸易保护有很大的关系,俄罗斯入世后就可以按照WTO的规定进行贸易往来,给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估计的作用。俄罗斯入世后会对中俄金融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对世界贸易的影响

俄罗斯在全球贸易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它加入世贸组织在短期内不会给世界贸易带来大的结构性影响。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将使世贸组织涵盖97%的国际贸易份额,从而使世贸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性”贸易组织。俄罗斯在全球贸易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它加入世贸组织在短期内不会给世界贸易带来大的结构性影响。在欧美经济不振,世界经济低迷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增长势头良好的俄罗斯大市场的开放对于世界经济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长期来看,作为转轨经济大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俄罗斯可以在世贸组织框架内联合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必将在未来的贸易规则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

二、俄罗斯入世后对我国经济的有利影响

1.促进双方贸易增长

俄罗斯加入WTO后中俄贸易将步入快车道。俄罗斯加入WTO后必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逐步下调关税水平,这有利于中国物美价廉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家电等商品从正规渠道进入俄罗斯市场。与此同时,俄还将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正常的海关估价办法、商品检验检疫措施及原产地规定,减少目前俄对中国进口商品的一些歧视待遇,为中国企业扩大对俄罗斯的出口创造新机遇,减少中国对俄贸易的逆差,会使中俄贸易不平衡问题得以解决。同时,由于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世贸组织规则下的仲裁制度会减少中俄两国的贸易纠纷,更有利于促进双方贸易的增长。

2.促进中俄双方的相互投资

俄罗斯加入WTO后,其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进行修改,俄将取消对外国投资者所设的壁垒,包括对国产化率的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贸易平衡要求等,外国投资者将享受国民待遇,俄罗斯国内的投资环境有望改善,对外资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强,这将为扩大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投资创造一个公平环境,有利于增加在俄的各种投资项目并扩大投资规模,中国对俄投资会持续增长。

3.有利于贸易摩擦的解决

俄加入WTO后,两国的金融贸易往来会更加紧密,贸易的摩擦会不断发生,由于双方都是WTO的成员,这样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就会变的相对容易一些,双方可以按照WTO原则进行解决,纠纷的解决将有法可依,裁决结果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从而减少商家的经济损失。这对于恢复双方的商业信誉,保证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俄罗斯入世后带来的压力

1.促进消费品市场的竞争

俄罗斯入世后,可以按照WTO的规定合理的开放国际市场,这就行造成世界各国的商品大量的涌入到俄罗斯市场,一场争夺俄罗斯消费市场的战争即将打响。而中国曾经是俄罗斯的主要消费品输入国,俄罗斯入世后一定会使中国的消费品受到冲击,加大了市场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对俄出口。

2.造成了农产品的壁垒

俄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近年来,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与农产品进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不断地进行调整。在加入WTO前后,俄罗斯国内要形成比较健全的食品试验认证保证体系,目前全俄已经设立了400余家认证机构和近千家相关实验室。俄罗斯加入WTO后,其农产品进口的质量标准会与国际标准接轨,水平大致与欧盟相当,质量认证标准会更加提高,而且手续繁琐,因此,我国农产品对俄出口将面临更多的绿色壁垒和贸易壁垒。

3.在吸引外资方面对中国形成竞争压力

俄罗斯地处亚欧大际,独特的地理位置使俄罗斯成为世界各国投资的市场,俄罗斯丰富的资源和对外投资政策吸引了世界各国的外商对其进行投资。为了保证加入WTO后吸引外资的需要,近年来俄罗斯不断采取各种办法来改善投资环境。在这种大背景下,俄罗斯加入了WTO一定会吸引欧美的企业来进行投资发展。可以断言,今后世界必须会加大对俄罗斯的投资热情,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下,中国原本是西方国投资的主要目标,有了俄罗斯的竞争,一定会给中国吸引外资造成影响,从而使中国潜在的外资投入流失掉。

四、小结

俄罗斯入世后对中俄两国的金融贸易产生了新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对两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我们要充分利用俄罗斯入世对我国的有利影响,同时消除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依照WTO规则进行金融贸易往来,一定能使两国经济上获得共赢的局面,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健美,赵岩.新世纪中俄贸易发展回顾及前景展望[J].北方经贸,2010(02).

[2]陆南泉.推动中俄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因素的新变化[J].西伯利亚研究,2010(01).

[3]田春生.中俄经贸合作关系新析――经济利益的视角[J].俄罗斯研究,2010(01).

篇14

十年后,中国向世界展示答卷: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两倍多;世界分享了中国机会:中国进口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全球第二;吸收了1万多亿美元的外资,建立了34.7万个在华投资企业。

十年过去了,数字摆在了那里,事实证明了一切。

双赢的选择

宝洁公司于1988年进入中国。那时,中国尚等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

23年来,宝洁公司亲自见证了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发展和变化速度”。

最初宝洁来中国只是做产品的推广与销售,而如今,中国已成长为宝洁仅次于北美的全球第二大市场,年销售额约50亿美元;与之相伴的是其在华投资的水涨船高――截至目前,宝洁在华投资总额已近20亿美元。

“中国是宝洁的重要增长引擎”,宝洁公司董事长麦睿博直言。

随着中国科研环境的改善及人才的不断成长,在市场之外,中国的智力优势也开始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外企开始在中国本土展开人才开发与知识创新。

最近,微软在美国之外规模最大的研发基地――微软亚太研发集团总部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微软CEO鲍尔默用“中国智造,慧及全球”来评价这个位于北京中关村的基地,在他看来,“微软亚太研发集团必将成为微软全球创新的源泉。”

不止是微软,宝洁、惠普等,众多外企也不甘落后,纷纷在中国开设研发中心。中国,正在逐步成长为全球创新的源泉。

十年来,中国累计利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的强劲发展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源泉。

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展全球市场

海兴集团6年前还是一个年产值仅1亿元人民币左右、在业内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如今却成长为在伊朗、印度尼西亚等5个国家拥有海外工厂的企业,产品已销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产值将超10亿元人民币。

像海兴这样的企业,目前在中国已有1.3万多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已遍及各行业。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位居全球第五,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赞比亚投资建设铜冶炼厂、中兴通讯在巴西设工业园……目前,中国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比例则从上世纪90年代的18∶1,上升至2010年的不到2∶1。“中国资本”正跃居为全球投资领域引人瞩目的力量。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中获益的,不止是中国企业,东道国也从中获益匪浅。

海兴集团利用自己的核心技术雇当地人生产。例如,在伊朗建有3条生产线,每条线有六七十人,全部都雇本地人。2008~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阴霾的笼罩下,在非洲投资的中国有色集团切实履行郑重承诺,所属的非洲企业“没有裁减一名员工、没有减少一分投资、没有减少一吨产量。”

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投资的境外企业纳税已达117亿美元,解决当地就业78万人。

“走出去”的过程中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非洲,中国有色集团主动投身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公益事业约1000万美元,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约1亿美元。

中国现有的对外投资存量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距离。在商务部副部长王超看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会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将会逐渐形成全球一体化的生产体系,打造完整的全球产业链。

专家预计,中国将在未来10年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

从学习到参与、推动

对10年前那场加入世贸组织最重要和最艰难议题的关税谈判,不少人还记忆犹新,用“狼来了”形容国人对初入WTO降低关税的担心一点也不为过。

跨入WTO的大门,入世十年,中国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限制,修改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履行承诺,同时充分享受权利,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在迎接挑战中蓬勃生长――入世以来,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1038美元上升到2010年的4481美元,人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

而对WTO而言,中国的加入同样影响深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使世贸组织真正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世贸组织的规模体系几乎在全世界都得到了认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坎德赫・尤姆凯拉如是表示。

10年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成长有目共睹,特别是在多哈回合的谈判中,中国逐渐成为其中积极的促进力量。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中国经历了从学习规则、熟悉规则到掌握规则、运用规则、参与创立规则的过程,正在逐渐成为世贸组织的成熟成员。中国坚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全球共赢

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提供的一组数据可以佐证这一点。201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价值920亿美元的货物,超过2001年出口量的4.5倍。2001年,中国从巴西进口价值为20亿美元,而2010年进口价值则高达310亿美元。中国市场繁荣昌盛,世界其他地区也受益匪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十年,中国在全球生产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分工地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从2001年到2010年,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收入增长近4.6倍,软件业收入增长17倍,电信业务总量增长近7.6倍。目前,中国生产的900多种产品所占的国际市场份额居全球首位,其中不乏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

从市场到工厂,从低端制造业到高精尖产业……中国在全球市场格局中的成长道路成为不少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梦想。

世界银行副行长桑杰・帕拉丹表示,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非常独特,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事实上,中国在致力于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一直关注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除在世贸组织特别是多哈谈判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鼓劲与呼吁之外,也积极向发展中成员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和技术援助,承诺逐步给予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的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到2010年底,免除了44个最不发达国家238亿元人民币的债务。2011年7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捐赠40万美元,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申请加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谈到未来,陈德铭表示,“我们将继续十年前那样的勇气和决心,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创新,同时,为世界经济复苏和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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