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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传统文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34: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儒家的传统文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儒家思想;传统;影响

儒家学说是在我国经历了夏、商、周几千年历史之后,由春秋末期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提出,并创立了儒家学派,其弟子曾子、子思、孟子等将儒家学说补充扩大的。从古至今,儒家思想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甚至占据了不可替代的统治地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的责任感思想、节制思想和忠孝思想都是其与封建统治结合的结果。儒家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可以说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直到现代的影响力都是不容小觑的。

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我国已有几千多年的历史,其中还经历了百家争鸣、两汉独尊儒术、隋唐儒释道并立等,但儒家思想却一直经久不衰,随着时代的变迁,非但没有失掉往昔颜色,反而成为了一颗更耀眼的明星,可见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根基,之所以能够在我国的历史上独领两千多年,并且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是因为儒家思想能够跟随社会的变迁和改革,不断的吸收其他文化的可取之处,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得到丰富与改善,去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潮流。

春秋末年,儒家学说逐渐形成独立学派。在社会的内部矛盾众多且不可调和的时期,孔子提出“仁学”思想体系,以“仁者爱人”的人道主义为出发点,主张仁政,推崇“中庸之道”、“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顺应当时的历史形势,并为儒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框架。汉武帝时期是儒家思想发展的鼎盛时期,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为帝,关于民族发展做出了一个重大的抉择,进行了思想和政治上的重大改革,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上升到管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在历史上的发展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儒家思想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两千多年来的风风雨雨中,儒家思想也经历了发展中的起起落落,包括极力推崇儒家思想的时期,也包括发展步履维艰,受到阻塞的时期。但儒家思想无论是面对外来文化的挑战,还是本民族其他思想的浸润,都没有改变其本身主要的内涵和思想。与此同时,在儒家思想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紧随社会变迁、文化的发展,逐渐走向更高的层次。这也是它能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独领的重要原因。

儒家思想能够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领统治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它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系统的治国理念和思想体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孔子所提倡的“仁爱”思想能够顺应当时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正向作用。孔子的“仁爱”思想不但是封建时期维持国家安定的保障,直至现代社会也依然是人与人能否和谐相处中的重要影响因素。

此外,我们所提倡的“仁义”、“孝”、“诚信”等都是我国传统儒家思想的精华,这些思想对我国的发展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儒家思想。仁义礼孝都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的精华,这些传承深远、意味深长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的人格塑造和情操培养方面都有着深刻的启示。可以说,儒家思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在政治方面,儒家思想提倡德治,对当代政府官员的为官之道也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在金钱上,儒家思想提倡“以其义而得之”,唯有遵纪守法,按照正规途径赚来的钱才能久远,这种思想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儒家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现代社会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内容 “仁”也依然对我们有很大的影响。“仁”既是我们处理人际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引导我们在思想上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孔孟都是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从孔子提出的“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在强调为人处世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核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如果每个人都能保持一颗仁义的心,互帮互助,多为别人着想,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将是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充满友爱而不是彼此之间的猜疑和不信任。学习儒学仁义思想不仅对当代人自身人格的塑造和培养有帮助,对中国社会风尚的发展也有积极向上的影响力。

总的来说,儒家思想在我国的文化发展史上有着无比重要的地位,对于当代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新时期,儒家思想也将不断的与现代社会文化相结合,使传承中有创新,创新中有发展,以新时代的思想对儒家经典进一步的认识学习,取其精华,将适应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主流思想继续传承,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儒学社会主义道路。(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秀莲.儒家思想对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逻辑性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赵光贤.先秦儒家思想的几个特点[J].天津社会科学.1982.

篇2

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有其传统的文化和历史价值,在当今社会还有着许多现代意义。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思想,因此,笔者拟以儒家名言为例,谈谈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

儒家思想倡导人要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人生准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仁。

孔子以“仁”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价值。继孔子之后,孟子、董仲舒、朱熹等人都重义轻利,扬理抑欲,轻视物质方面的价值,重视精神方面的价值,倡导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基本内容的价值观。荀子肯定自然界万物“有用为人”,认为人通过裁制万物,就能使它们“尽其美,改其用”,从而获得美。

2.和。

孟子的两句名言“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是有道理的。“人和”、“和为贵”的思想,在人人心高气傲的今天,更值得推崇。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成为很多人修身养性的座右铭。

3.义。

《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古代儒家的生死观、义利观、理欲观的集中表现。它要求在个人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不能兼顾的关键时刻要敢于牺牲个人,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反对“见利忘义”。在日常生活中,要懂得“重义轻利”,做到“行己有心”,反对私欲膨胀,不讲理性。时至今日,古代儒家的价值观仍然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4.忠。

在儒家经典《论语》中,忠有三层含义:其一是对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规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待臣以礼遇,则臣对君尽忠心。泛化开来,对于上下级关系而言,前者要有“礼”的规范,并受到“礼”的约束;后者则受到前者的尊重与重视,自然激发“忠心”,表现出“忠勇”。其二是对具有普遍性的人的行为规范。“居之无倦,行之以忠。”“居之无倦”是指岗位职责意识,“行之以忠”是指忠于职守、勤勉敬业的态度和行为。孔子对此是大力提倡的,他自己就做到了“发奋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有普遍性意义的是,对于所从事的事业,始终要有这种不知疲倦、奋力拼搏的精神和劲头。其三是对行为主体与社会环境的规范。“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就是说要热爱自己的岗位,用高尚的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勤奋敬业,对人忠诚,在任何地方、任何岗位都能保持做人的本色。

5.信。

孔子推崇“言而有信”,把说话算数、求真务实看成人们立身行事的根本和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孔子把“诚信”同“人性”密切联系起来,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在儒家经典《论语》中,“诚”也有三层含义:其一是就个人的言行而言,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如果不是这样,轻易放言,而又做不到,这是做人的耻辱,自古以来,人们都把说话算数当成做人的基本道德。其二是指人与人的关系,首先是交朋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其次是做官,“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这两层意思可以连起来讲,一个没有诚信的人,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怎么可以谈得上交朋友,甚至是做官管事呢?其三,构建和谐的社会,关键在于当政者,只要他们倡导并力行诚信,那末,老百姓就没有不遵礼守法、不忠于朝廷的了。“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这样就可以孕育并建立社会的善序良俗了。

6.孝。

最能体现家庭、家族成员对家长、族长敬重的,就是孝。在孔子儒家看来,人与动物的差别就在于“敬”和“养”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讲,孝也就是敬。孝既是一种人伦关系,又是维系家庭、社会、国家秩序的道德基石。孝文化的要意在于,“以孝立人”,“百行孝为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又推而广之,把孝悌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尺度。

7.恕。

孔子的一个弟子来请教他,问有没有一个字我能够终身奉行的。孔老夫子说有,这个字就是“恕”。什么叫恕?人们都知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自己也不是圣贤,身上也有很多缺点,当自己犯错误的时候,希望别人怎么对待自己。应该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能够以宽恕的态度来对待他人。

8.重尊严。

孟子提出“所欲有甚于生者”,指的是保持人格的尊严,“所恶有甚于死者”,指的是人格的屈辱。不仅要保持自身的人格尊严,还要尊重别人的人格。孟子所高扬的人的崇高的人格意识和主张培植的浩然之气,对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发扬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论语・子罕》中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是说连庶民也应该尊重他们的独立意志。

篇3

[关键词] 儒家 文化生命 传统 道统

人既是文化的存在又是历史的存在。一旦人的生命进入历史文化空间,人的类本质——人的历史文化生命也就开始了。生命在历史活动中选择、承继并创造着文化,一种特定的文化在历史中延续、演进形成文化传统,一种特定的文化传统(或精神)的承传系统构成道统。对主体生命而言,传统与道统分别指向生命对历史文化的态度和生命在历史文化中的地位,它们共同体现着人类文化生命的历史意识。在儒家那里,人的文化生命是连接传统和道统的生命钮结。

“生命是一条流,有过去、有现在、有未来,过去、现在、未来是一条连续的流。”[1]在生命这条连续的流中,早期儒家更为强调它的历史根源性,他们深信自己的文化生命是承接了尧舜禹汤文武周公,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文化生命的存在又表现为一种历史文化生命的存在形态。

孔子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学而》),并以周礼文化的继承者自居。《中庸》也说:“仲尼祖述尧舜,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在孔子的文化生命里洋溢着一股浓郁的历史文化精神。孔子怡然自得地生活在传统文化中,他“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一切视听言动完全依据周礼而行动,对传统的诗书礼乐文化一往情深。在道统的承接上,孔子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道统观念和传道谱系,但他对尧舜禹文王周公赞不绝口:

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为尧则之。(《论语·泰伯》)

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同上)

禹,吾无间然矣!(同上)

如有周公之才之美……(同上)

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论语·子罕》)

在这些溢美之词的背后,孔子隐隐约约地勾勒出了一个由尧—舜—禹—文王—周公—孔子的道统谱系图,孔子的生命恰好体现了这种历史文化生命的连续性。牟宗三先生也认为,尧舜禹三代一系相承的道统,到孔子时有了进一步创造性的突进。而其开辟突进的关键,是在于道的本质内容的自觉,通过此自觉开辟了一个精神的领域,这就是孔子所立的仁教。以孔子的仁教与尧舜禹三代的政规业绩合起来看,便是所谓“内圣外王之道”。所以,内圣外王之道的成立,正表示孔子对“道之本统”的开发与重建。[2]一方面,正是自觉地承接上了传统与道统,承接上了中华文化的历史命脉,孔子的文化生命才显得光彩夺目;另一方面,孔子开创的“仁学”又重新打开了中华文化的新局面,启迪着一代又一代后继者的文化慧命。

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很显然,孟子是把尧舜作为支持他性善论的历史人格原形,尧舜的道德生命和道德传统构成了其性善论的历史依据:

舜之居深山之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其所以异于深山之野人者几希。及其闻一善言,见一善行,若决江河,沛然莫之能御也。(《孟子·尽心上》)

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孟子·尽心下》)

在这里,孟子把圣贤的道德传统作为人的道德生命的历史证明,赋予天赋即善的道德生命以深厚的历史意识。不惟如此,在文化生命上,孟子要求“闲先王之道”,以“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辞”(《孟子·滕文公下》)作为自我期许,这种以圣贤传统为主轴的历史意识也是他的文化生命的有力支撑。孟子大声疾呼:“《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孟子·离娄上》)孟子以捍卫和承继“先王之道”为己任,自觉不自觉地勾画出一个自尧舜禹汤文王孔子的文化发展脉络图:

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若禹、皋陶,则见而知之。若汤,则闻而知之。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若伊尹、莱朱,则见而知之。若文王,则闻而知之。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若大公望、散宜生,则见而知之。若孔子,则闻而知之。由孔子至于今,百有余岁。……(《孟子·尽心下》)

孟子沿着一条历史文化基线以五百年为一个周期从尧数至孔子,异常清晰地勾勒出一幅儒家历史文化的承传谱系,这也是儒家道统论的开端。孟子把自己放在道统的时代承接点上,他豪迈地宣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孟子·公孙丑下》)自觉地把自己的文化生命与历史文化对接,表现出较为强烈的历史意识的自觉。

荀子虽然主张“法后王”,但他对“先王之道”同样也是称颂不已:

先王之道,礼乐正其盛者也。(《荀子·乐论》)

古者先王审礼以方皇周浃于天下,动无不当也。(《荀子·君道》)

先王之道,仁之隆也。(《荀子·儒效》)

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荀子·非相》)

荀子不仅称颂“先王之道”,甚至还极力主张复古。他说:

声,则凡非雅声者举废;色,则凡非旧文者举息;械用,则凡非旧器者举毁。夫是谓之复古,是王者之制也。(《荀子·王制》)

这种“复古”,实质上就是恢复古者先王之道,恢复先王之政。在这种“复古”的外衣下,荀子实现了其生命与文化传统的对接。就是荀子的“法后王”,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知。司马迁、杨倞认为“后王”即是“当今之王”、“当时之王”、“近时之王”[3],冯友兰、郭沫若等则认为“后王”即周文王、周武王。[4]廖名春则综合了诸家之说,认为,主观上的法古,客观上的重今,这是荀子“法后王”说所具有的双重意义[5],这一说法较为可信。无论是“法先王”还是“法后王”,荀子的尊古意识是不变的,在他的文化生命中始终贯彻着一种历史文化精神。这一点在荀子的“道统”承接中也表现得相当突出。尽管后儒总是有意无意地把荀子排斥在儒家道统之外,但荀子自己认为其学说承继了上至舜禹下至孔子的儒家文化精神。他主张今世仁人,应“上则法舜禹之制,下则法仲尼、子弓之义,以务息十二子之说,如是则天下之害除,仁人之事毕,圣王之迹著矣”。(《荀子·非十二子》)转贴于

儒家深厚的历史文化意识体现在自身生命里就表现为文化生命与历史文化的高度统一。《中庸》的“道不远人”,“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表达的正是人类历史文化与自身生命的内在一致性。孔孟都把文化生命的发展归宿视为“道”,孔子说“君子学以致其道”(《论语·子张》),孟子也说:“君子深造之以道。”(《孟子·离娄下》)到了荀子那里,道与生命结合得更加紧密,荀子认为:

圣人者,道之极也。(《荀子·礼论》)

圣人者,道之管也。天下之道管是矣,百王之道一是矣,故《诗》、《书》、《礼》、《乐》之(道)归是矣。(《荀子·儒效》)

圣人是道的极至,圣人是道的总汇,天下之道,百王之道都集中在圣人这里,诗书礼乐文化全都在这里,圣人就是道的化身。正是在此意义上,荀子进一步指出:“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也”(《荀子·非相》),圣人自身就是天下万物以及古今文化的基本法则。

人是文化发展演化的主体,人的生命始终贯穿在整个历史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因而,历史文化的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它同时也是人的文化生命的发展。反过来,从人的文化生命的发展演变中我们可以探出文化发展的端倪。正是基于人的文化生命与历史文化的高度统一这一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孔子提出了文化发展的“文质史观”[6],它实质上是对汉儒以“文质三统”相互更替的理念解读孔子文化损益观的现代解读。与其说孔子以文质论历史,还不如说孔子以文质论生命,历史文化生命只不过是人的生命的外化,只不过是人的生命的外在形式,正是文质生命的发展展示了历史文化的变迁。后学往往在夏商周三代文化尚文尚质的问题上争讼不休,实质上,对孔子而言,文与质是和谐统一的,文与质的统一,既是人的文化理想也是文化建设的理想。对人而言,文质统一即为文化生命和道德生命的统一[7],对文化而言则是历史文化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理想结合。荀子在其《礼论》篇中极为精彩地描述了礼文化的发展历程:

凡礼,始于棁,成乎文,终乎悦校。故至备,情文俱尽;其次,情文代胜;其下,复情以归大一也。(《荀子·礼论》)

意思是说,礼,开始时简单,逐渐比较完备,最后达到满意。所以礼达到最完备的程度,就能把情感和仪式两方面都充分、完善地表达出来;其次是,情感胜过形式或形式胜过情感;再其次,那就是只注重质朴的感情,而符合于太古时代的情况。这里的“情”指人的内在情感,即质。礼的发展就是礼从质到质文互胜到文质俱尽的演进历程。荀子又把“情文俱尽”理解为“礼之中流”,认为“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是礼之中流也”(同上),文与情(质)互相配合,并行兼用,这就是适中的礼,即礼的比较理想的状态。礼是人的生命的外化,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生命形态,它的内在结构与人的文化生命结构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基于此,儒家还赋予了礼文化以生命的形式,使之成为生命的一部分,贯穿于生命的始终: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

人的生命也就是文化的生命,人的生命的延续也就是文化生命精神的历史延续。

注 释:

[1] 牟宗三:《道德理想主义的重建》,郑家栋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2] 参见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4年版,第47页转述牟宗三先生关于孔子“立仁教”,开创“道之本统”的思想。又见牟宗三:《心体与性体》(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版,第163—191页。

[3] 参见[汉] 司马迁:《史记·六国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86页,司马迁云:“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又见[清]王先谦:《荀子集解》《不苟》(第48页)、《非相》(第80页)、《成相》(第460页)等篇引杨倞注,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

[4] 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重印本,第353页。冯友兰认为“后王之法,即指周道。……荀子言法后王,孟子言法先王,其实一也”。郭沫若也持此说,参见郭著,《十批判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5] 廖名春:《荀子“法后王”说考辨》,《管子学刊》(淄博),1995年第4期,第18—22页。

篇4

关键词:法律文化;儒家法律传统;现代法治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17-02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这些法律现象表现出来的法律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为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时至今日,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如何看待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发掘和更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如何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相融合,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的契合,便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通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是具有不同价值体系和规范结构的社会,与这两种不同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相对应而生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亦是两种具有不同的价值体系和类型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互相排斥是显而易见的。据此,学界不少学者都主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较多,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构成一定的障碍。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虽有矛盾,但依然存在有融通性的可能。这种融通性来自于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社会,它塑造着一种普遍的社会精神,从而对附着在社会特征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发展发挥主导性、支配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作为制度的现代法治并非是从变法或移植中得来的,而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中演化来的。”[1]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它作为人类历史的积淀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它“不仅是历史地存在的过去,而且是历史存在的现在,它在一定历史时代可以达到高峰,也影响着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因此,具有不可被排除或消灭的顽强生命力”[2]。

从另一个角度看,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间的融通,还是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凝聚人心的社会机制,它是稳固社会秩序的内在保障。因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3]

西方社会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十分重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吸收,如现代西方民法渊源于古罗马、古希腊时期的私法制度;现代陪审团制度历经数百年发展演变;而构成英美法系基础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也是其自身长期发展、延续选择的结果等。

中国在向现代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学者主张采用外发型方式,即以借鉴国外成功制度与经验的方法,促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笔者认为,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因为通过简单的法律移植,可以使我们以较少的成本参考别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不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单纯的法律移植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孟德斯鸠曾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情。”[4]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并发现儒家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融通,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必须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本土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二、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特质

(一)推崇“德治”精神,道德渗透法律

法律与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重视道德的规范作用,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主张,要求统治者“敬德保民”,“以德配天”。孔子进一步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的主张。《唐律疏议》更是开宗明义地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治”精神导致了德礼融于法成为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后,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发展过程,德治思想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与理论基础,而且也成为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法的特点。

法律纵然不能过多地包含道德的因素,但是缺失道德性的法律肯定不会是好法律。“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的沦丧的结局。”[5]这说明,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定与法律实践,离不开民众认同的道德观念的渗透。我们必须注意,中国目前虽然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有些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有效体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

因此,在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中,儒家传统的“道德渗透法律”的做法值得借鉴。具体来看,一方面,法律制定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大众的道德观念,条文的设定必须以大众可以接纳的道德原则与精神为准则;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制化加快的情境下,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我们必须把握这种变化,与时俱进,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顺应大众道德的发展要求。另外,在司法上,要更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借助法律与道德功能上的互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与公民个人权益。

(二)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理想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反映在治国方略上,则以国家、社会与人际的和谐为其具体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论语・学而》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社会、国家的和谐统一。

在儒家看来,人类最重要的目标便是保持其思想、感情和行为与宇宙的和谐,人还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不破坏现存关系的自然平衡。中国古代的和谐理念便演化为一个具体的原则,那就是“无讼”。“无讼”是和谐的理念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与和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6]。

这种无讼的和谐观反映在纠纷的解决方法上,就是形成了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互作让步以求得纠纷妥善解决的调解机制。笔者认为,当下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它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三个基本内容。不难发现,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和谐秩序的追求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三)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民本”主义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思想。它发端于商周时期神权衰落之际,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标志着儒家法律文化民本思想的定型。

从法律文化发展的角度看,民本主义思想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专制主义形成重要制约的思想体系,其保民、重民、教民、养民的理念,直接推动了传统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尤其是催生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慎刑观念、中正观念、恤刑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传统“民本”思想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首先,传统的“民本”思想体现了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中心的人的自然性的基本特点。这是我们当下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重视和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之一。其次,传统“民本”思想的基本社会理想就是实现小康社会,这在大方向上与我们现今搞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要是一致的。再次,传统“民本”思想特别重视民心向背,这点在我们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上也颇具借鉴意义。回归民本主义,以中国广大人民的福祉为执政基础,是执政党加强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向。

三、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儒家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存量,它被中华民族所选择、吸纳、共享,并经过时间的累积、净化,得以绵延、传承,因而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和群体认同性。

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文化不断变革,但始终没有构建起合乎中国法治发展方向的新型法律文化,究其原因,固然有历史的因素,但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放弃和否定,却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资源,法的本土化是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必须首先充分考虑的因素。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儒家法律传统的种种弊端也在影响着现代法治的进程。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毫无疑问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也就是说,法的外来化的方式是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有效途径。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外来化方式必须积极主动寻求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并使法律传统中的积极遗产转化、贯彻到现代法律之中,让法治理念真正打动民心、深入骨髓,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不能放弃法的民族性与本土化这个根本。如果我们不能创造性地发挥和应用前文所述本土资源中具有融通性的合理的文化因素,那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譬如,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学界不少学者主张应调整中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理由很简单,这是西方法治文化强调意思自治、权利本位、私权自治和程序公正等基本理念的本质要求。但这并不一定适用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因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假设了双方当事人财力相当、诉讼技能相同,但这并不完全符合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诉讼技能上总是存在差距的,这种差距在诉讼中会直接反映出来,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并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公正[7]。那么,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向何处去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对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现代特质进行思考,将前文所述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对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最高价值追求的理念进行传承与创新,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以和谐秩序的形成为归宿,以调解制度的构建与纠纷的妥善解决为思路的和谐式(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17.

[2] 汤唯.法律西方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也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G]//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现代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0.

[3] 公丕祥.法律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55.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

[5] 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律制度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J].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8,(5).

篇5

一、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儒家思想把个人的成长同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以天下为己任”(《南史・孔休源传》),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道德责任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的爱国精神,“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腾文公下》)的英雄气概等,都是思想品德教育的绝好教材。这些教材有助于树立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尊心,培养他们积极向上,努力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做贡献的社会责任感。

二、培养学生的良好品格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所谓“仁者,爱人”,就是将别人看作是与自己一样的人,有了这一前提,才能超越利己的天性,关爱、同情、尊重他人。这种良好的品格正是我们的教育所追求的:使学生通过学习,学会关心他人,为社会履行责任。

三、培养学生的刻苦学习精神

孔子说“学而不厌”,强调学无止境。他告诫学生,“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为政》),“数十年来,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述而》),“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为政》),并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述而》)。教师要让学生理解这些语言所蕴含的深刻含义,了解古人做学问的精神,使学生能有所感悟并内化为自身的行动,刻苦学习,努力追求。

四、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孔子在学习方法上提出学思并重的原则,强调在学的基础上发挥思维的作用,认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为政》),意思就是说,只注重学习而不注重思考,就有可能被知识的表象所蒙蔽;只注重思考而不注重学习,就有可能因疑惑而更加危险。这一学思并重的原则使学生认识到在知识获取的过程中思考的重要性,使他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敢于创新,敢于质疑。

五、学以致用

孔子认为:“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意思是读了诗文三百篇,交给他政治任务,却不能完成;派他出使四方各国,也不能独立应对;即使读得再多,又有什么用呢?隐含的意思就是,教给你诗文三百篇,目的就是要让你有能力去完成政治任务,有能力去出使应对四方。由此可见,他认为学习要学以致用,教育要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在现代教学中,课堂外的航模、电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兴趣小组活动,暑期的社会实践考察等都体现了这种思想。因此,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适应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