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34: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电力安全反思,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煤矿中的机电系统关系到矿井的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是一个比较大而复杂的系统。近些年来,随着煤矿机电设备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其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现在的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着设备老化、管理监督不当、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进而影响了煤矿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所以,为了提高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效率,研究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给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必不可少。只有解决了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煤矿企业才能安全、高速的运转。
1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1.1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提高生产的效率
因为煤矿工作多数是在地下作业,所以煤矿机电设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重要作用,越来越现代化的机电设备决定了煤矿生产的质量。煤矿施工存在不确定性,随时可能改变开采地点,随之而来的机电设备的施工地点及设备的数量和维修的工作量也不断改变。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煤矿施工随时的安全性,进而提高煤矿企业的生产效率。
1.2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可以保障生产的安全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利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也决定这企业的发展,所以,做好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必不可少。在开采煤矿作业时的复杂环境和高危特点使得煤矿安全问题时常被提及。[1]有数据表示,在煤矿事故中多数原因与机电设备有关,所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机电设备的状况会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安全。做好煤矿设备安全工作有利于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进行。
1.3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能加速煤矿生产现代化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机电设备加快出现使得现有机电设备的加速老化陈旧。所以机电设备超过最佳使用期之后应当更换,同时,做好现有机电设备的技术革新和改造工作,这些都有利于加速煤矿生产的现代化。
2煤矿机电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2.1先进机电设备的缺乏
煤矿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的程度远高于重视生产经营管理的程度,这就导致了企业对煤矿机电设备投资较少,因为投资较少使得相关生产部门没有足够的资金对机电设备进行改进更新,导致煤矿机电设备落后而不能满足煤矿企业的发展需求。而且煤矿机电设备的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导致采购的煤矿机电设备的质量不高,这就使得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随着机电设备的不断更新,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而不知道如何正确的使用机电设备,这就使得在生产过程中易出现操作不当,易引发安全事故进而影响煤矿企业的发展。
2.2专业机电安全管理人员的缺少
要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的安全问题,就需要有专业机电安全管理的人才。目前的很多企业都缺少专业的机电安全管理人员,这会严重影响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缺乏专业的机电安全技术人员使得在煤矿机电生产过程中对机电设备使用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2]加之缺乏专业的维修检测人员使得在机电设备的维修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增加了煤矿企业生产的安全风险。还有一部分企业并没有专业的机电设备维修部门,由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因为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技术并不高而不能够做好维修工作,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
2.3缺乏完善的机电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事实证明,要做好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就得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机电管理制度导致煤矿企业在使用和维修机电设备等方面缺乏规范性。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机电操作人员可能不按标准操作,容易出现操作违规而发生安全事故,也对煤矿企业的经济造成了损失。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管理监督。[3]煤矿监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管理、维修和机电操作知识的综合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而这种人才在煤矿企业中比较缺乏。现阶段,一些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中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监管失误,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发展。还有一些原因是因为煤矿企业太过于重视经济效益而让设备不断运转,进行监管时采用随机抽查模式容易遗漏设备中的安全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3针对煤矿机电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策略
3.1适当引进先进的机电设备。
煤矿企业要舍得对机电设备进行投资,加大投资力度,引进先进的机电设备,遗弃陈旧的机电设备。在采购煤矿机电设备时对各家的设备进行分析,选择性价比最好的煤矿机电设备。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3.2加强培养机电安全管理人才。
煤矿企业应建立机电设备维修部门,对维修人员进行任职考核,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此外,企业还要定期对维修、安全管理、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随着相关技术的发展,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根据相关技术的动态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提高机电安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奖惩措施,奖励优秀的员工,处罚操作失误的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加强了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3.3建立完善的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机电安全预警机制。
完善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机电设备的使用方式、维修养护、运行条件等,在煤矿企业生产中要求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设备。在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部门选择相关专业的人去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的方式有利于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煤矿企业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束语
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是目前煤矿企业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不仅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还能促进煤矿企业的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煤矿企业中运用这些措施对现有状况进行改进,有助于煤矿企业的发展,减少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冯晓峰,刁献军,刁志群.浅谈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的难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6):34.
[2]宁永威.浅谈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与维护[J].电子制作,2014(3):234.
2012年电力公司安全生产演讲范文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在我演讲之前,我想先请大家配合我做一个调查,请问:“您认为人生最大的幸福是什么?”答案有“A、足够的金钱”、“B、一呼百诺的地位”、“C、一个相亲相爱的爱人”和“D、一生平安”。请选择D的人举手。谢谢大家的配合,答案是显而易见的,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D,是啊,一生平安,谁不希望,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及家人朋友都能平平安安!
当白发苍苍的老人拄着拐杖,佝偻在路口,当稚嫩的孩子咿呀学语,喃喃地叫着爸爸,他们是在企盼着的亲人能够平安归来;当妻子守在电话旁,当朋友点好接风的酒菜,他们在等候你平安的消息!在人生的旅途上,你的朋友、你的亲人最关心的不是你富可敌国,也不是你地位显赫,而是你是否平安!因为只有平安,你才能实现你的梦想,才能享受梦想成真的喜悦。只有在平安的环境里,人们的生活才会幸福,人人对未来才会充满希望,一切显得和谐安宁又生气盎然,所有的困难变得渺小。
我们都是电力人,平安是工作的基础,对我们来说,平安就是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同事间相互关心,朋友间相互帮助;就是电网安全运行,职工思想稳定,管理不断提升,效益稳步增长;是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前提和保障;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电力企业实践的目标和方向;是构建和谐企业的基石。
电网的平安,牵系着千万家庭的用电问题,牵系着整个社会的运转。电网的平安,不是我们个人的平安,我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集体,只有每一个电力人都平安,电网才能平安,只有电网平安,电力人才能幸福,经济才能发展,社会才能进步。如果电网失去了平安,供电就会停止,机器不能运转,庄稼不能灌溉,世界将走向黑暗,其后果我们无法想象!
电网平安,在于电网稳定运行,在于规避各种风险,在于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在于国家财产的安危!如果一名普通的电网工人,他的操作失误,有可能中断电网的正常运行,甚至威胁他的生命,给家人带来巨大的伤痛;如果一名电网会计,他行为的失误,有可能让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个人的发展前途;如果一名电网管理者,他的指挥失误,有可能葬送很多人的幸福,甚至有可能毁掉整个电网!我不是在危言耸听,而是在说可能存在的危机,我们电网人,不得不再心底呼喊着“平安”。
平安不是树上的苹果,熟了就会掉下来;平安不是天上的星星,看得见摸不着。它是山崖上的灵芝,需要我们艰苦攀援,它是花园里的君子兰,需要我们用心呵护。从“”到“民主革命”,从“发展是硬道理”到“三个代表”,所追求的就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人平安,人类才会繁荣、社会才会进步。先辈们用鲜血为我们争取的平安环境,需要我们用汗水辛勤去维护。平安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靠集体的力量,靠我们团结一心去维系。平安需要我们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需要我们有脚踏实地的处世方式。一撇一捺的“人”字,其实就代表了脚踏实地和相互支撑,寓意着做一个人就必须担负起使他人幸福,使自己也幸福的事业。
根据上级安排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近期,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按照国网公司、省公司和分公司%26lt;%26lt;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活动的通知%26gt;%26gt;的要求,9月至10月,支公司集中开展了一次反违章专项活动:
1、9月20日至25日,成立反违章活动领导组,制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和切合实际的检查提纲,于9月26日召开全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将此次反违章活动专项活动进行了安排,并将工作安排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至班组;
2、9月26日至10月16日,各部门开展反违章活动,结合自身实际,列出本部门存在的违章行为的各种表现,组织职工分析学习,加强反违章教育,领导组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指导。一共发现违章行为16项,其中
管理违章现象3项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或会议精神不及时,落实不够.
2)、“作业指导书”未进行审批
3)、现场规程未及时审核或随着设备的变化而未及时修订
装置性违章现象5项
1)、设备编号名称不规范
2)、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4)、防小动物措施不全或不完善
5)、风扇叶片外侧无护网。设备室通风扇无防鸟网
行为违章8项
1)、操作前不详细检查安全用具,不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2)、操作前未进行地刀、地线六统一核对
3)、不按规定使用解锁钥匙或者随意进行解锁操作
4)、倒闸操作不认真、不唱票、不复诵,不核对设备标示牌、位置及设备状态
5)、倒闸操作不录音或假录音,录音文件不保存
6)、倒闸操作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靴
7)、使用调度术语不严谨,不规范
8)、行车中司机使用手机或与乘车人谈话,精力不集中
3、10月17日至25日,各部门就发现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分析整改。
4、10月26日至28日,各部门对此项反违章专项活动进行了总结。10月31日,支公司召开会议此次反违章专项活动进行了总结。
二、在迎接冬季高峰而进行的秋检工作中,我支公司共消除10kv线路严重缺陷5处,一般缺陷30处,低压线路严重缺陷9处,缺陷存在的共性问题是:杆基倾斜、跌落开关严重烧毁、杆身破裂、ut线卡丢失。低压设备缺陷5处未消除,主要是有些综合表箱电源侧未装空气开关。10月份,针对110kv昔阳站近期发生几次10kv出线避雷器爆炸事故,对昔阳站11条10kv出线避雷器全部进行了更换。
三、10月26日,和顺出现洗油泄漏险情造成昔阳杨家坡水库污染,危及下游县城生产生活用水,“险情就是命令”,我支公司在接到县里通知架设抢险专线后,迅速组织62人的施工队伍,仅仅用了3天的时间就将3公里的10kv抢险专用线路架设到抢险现场,并将4台容量为315kva变压器安装到位,这次专项工作以积极响应、迅速动作和不计报酬的精神,受到了抢险总指挥、晋中市副市长杨随亭的高度评价,大大地树立了我支公司在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够挺身而出,急公好义的良好社会形象,是我支公司在开展优质服务和树立“国家电网”品牌形象活动中,打的又一个漂亮仗。在这次超常的工作中,我们没有因为时间紧、任务重而忽视了安全工作,在接到了抢险命令后,立即成立了以张健经理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电力抢险领导组,明确抢险人员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领导组成员多次到现场指导工作,并交待施工人员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制止了一些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不带安全带、戴安全帽不系帽带或帽带不紧的违章行为,在发现一些安全帽和安全带有破损,影响人员安全施工的情况后,紧急调配一些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到施工现场,使施工虽然紧张,但安全有序,圆满地完成了施工任务。
四、对正在进行的110kv昔阳站综自改造和城网改造工程中,我们加强了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日活动。加强了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配备了一定数量、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五、吸取兄弟单位的事故教训。要求各班组在11月3日的安全日活动中,对10月27日“计量所人身轻伤事故的通报”进行学习,对安规中需办理一种票和二种票工作的相关规定重点学习,加深认识。对今后在工作票上有疑问的,要查清楚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如有不合格票要坚决拒绝执行和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六、在每月的两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班组对新的两票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26lt;%26lt;新两票补充细则%26gt;%26gt;执行,主要是在执行工作票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不按要求用统一黑色中性笔填写;
2、工作班成员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工作班成员总人数中不将工作负责人算进去
3、接
地线组数填写为接地线编号;4、有不少供电所人员还不清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专职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这五种人各自的职责,在工作票中还有互相充当角色的情况
5、危险因素控制措施的制定不切合实际,泛泛而谈,
针对以上情况我支公司专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两票培训”,对两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和五种人各自职责进行了重点讲解,同时给相关人员配发了黑色中性笔。建议上级也要对相关人员特别是供电所人员,加强两票培训。
在新工作票的执行中,发现1、变电一种票中,“应装设接地线、绝缘隔板”一项比旧电气一种票少了“共__组”,可能是在印刷过程中遗漏。
2、在新线路一种票中将旧线路一种票的应“装设接地线的编号”一项更改为“接地线组组数”,而不少人对此项更改没有注意到,还是填写成“接地线编号”,同时是否可以增加“共__组”字样,请上级研究。
下阶段我支公司安全工作重点:
1、继续加强对110kv昔阳站综自改造和城网改造现场的安全管理,深化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分析,确保各项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工。
2、继续深入开展秋季安全大检查,做好消缺工作,确保支公司输配电设备顺利渡过冬季高峰。
3、12月15日前完成六座35kv变电站的撤人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因值班人员本身原因面造成的变电人员伤害事故。
4、继续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和两票培训执行,力求把反违章活动和两票执行与正在开展的城网改造、变电站改造工作结合起来,在确保现场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支公司安全管理上个新台阶。
5、做好下半年安全大检查准备工作。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厂(以下简称康宝电器厂)。
被告:广州番禺大石电器厂(以下简称大石电器厂)。
原告康宝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1447.0号。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该专利曾由被告大石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大石电器厂从1993年10月开始制造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该消毒柜的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两个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的5条装饰带,门和上檐为长条状的圆包角,其长、宽、高比例与原告专利产品略有不同。被告从1994年1月至3月,制造该种消毒柜6294台、销售3020台,每台成本价540元,销售价691元,每台利润151元。
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大石电器厂的SL-700-03型双门消毒柜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及半成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被告大石电器厂答辩称:原告专利是单门消毒柜,我厂产品是双门消毒柜,二者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我厂制造的消毒柜在功能上多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因此,我厂的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第92301447.0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制造的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外观特征为圆边、圆角、大R转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为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正视图体现为有上、下两个门,上下两门之间有一条隔带。与原告专利图片比较,除立体几何形状的长宽比例略有不同及因使用功能方面分为两个门之外,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是“消毒柜”,不是“单门消毒柜”。被告称原告专利为“单门消毒柜”,与事实不符。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考虑产品的功能,以此抗辩无法律依据。因此,被告提出其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单门消毒柜有明显区别,功能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成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并销毁制造该种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付罚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石电器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违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的规定和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原则,把单门消毒柜与双门消毒柜认定为近似产品,忽视两产品长宽高比例不同,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康宝电器厂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石电器厂生产的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与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主视图上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部位设计风格和形状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就整体外观设计而言,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两种消毒柜分为单、双门和长宽高比例有所不同,并不影响其整体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大石电器厂的产品已落入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大石电器厂生产、销售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已构成对康宝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康宝电器厂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本案的难度在于侵权的判定,即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要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原告康宝电器厂的消毒柜专利在图片中的具体表现为仰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开门状态图、俯视图。因为原告的专利不涉及图案与色彩的保护,故其专利保护范围应以表现在六幅图片中消毒柜的形状为准。(二)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如前所述,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是六幅图片所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的形状,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就应当将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图片所表现的专利产品相对比。如果被控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图片中所表现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即构成侵权。一般认为,将被控产品与请求保护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应掌握以下的原则:1.按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判断,而不是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眼光;2.以肉眼观察,间接对比的方式来判断;3.整体观察,综合分析判断。即不能仅仅着眼于局部的差别,不能将一个设计的整体外观分割开来,对产品的易见到部分作重点的对比判别。本案原告的专利图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为:消毒柜为长方体、圆边、圆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差别在于被控产品有两个门,因而长宽比例略有不同,但仍为长方体;被控产品设置有两个门,在外观上表现为消毒柜的正面在两门之间有一横槽。其他特征均相同。从整体上看,由于被控产品与专利图片的产品相比,都是长方体,又都采用了边角的圆形设计,两者的总体印象都是一种流畅、圆润的长方体消毒柜,因而是构成侵权的。
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
委托人:余利强,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韩晓东,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
委托人:肖文聪,广东省南海市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帮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干部。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透明的头盔形,通过透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面竖立一条圆管状的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弧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一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侧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行线,底前有一凸出的三个半圆弧形花辨式的接水盘,其内为竖条图案;后视图可看到储水瓶上部心形盖子的形状,盖子边缘有4个长方孔,底座上面右侧设计了竖向长条状的电源开关和电源接线孔;右视图所表示的瓶体置于储水瓶的凸檐即“头盔”帽檐的后边,凸檐的整体形状为近似帽檐状,檐尖略低,与瓶体形成60度角,表面可见到指示灯,底座与接水盘连为一体。
被告家乐仕公司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与原告富士宝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1、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为同一类。2、被控产品的储水瓶与专利产品的储水瓶均是头盔形的透明体,两者的视觉形状近似。3、被控产品瓶体的形状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形状相近似。4、被控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相近似。5、中间指示灯的设计位置相近似。二者区别在于:1、被控产品的顶部为非透明材料制作的水盖;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与专利产品不同。2、被控产品的瓶体有装饰图,专利产品的瓶体没有装饰图。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生产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96308427.5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原告富士宝公司多年来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通过采用一系列的营销、奖销、回扣等方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沈阳天虹电器经销部、北京天河物资供应站、山东淄博联华百货站等83个一级经销单位;北京怀柔县百货大楼、北京房山县商业大楼等500个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注明“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受到严肃处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1996年的销售额是1亿元,1997年为6831万元。
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于1991年任富士宝公司的销售员,1995年任销售部经理,1997年6月辞职离开富士宝公司。潘应明辞职前,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了家乐仕公司。同年7月,家乐仕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月开始生产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10月投放市场。经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家乐仕公司的财务帐册审计后查明,家乐仕公司于1997年11月、12月开始向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自己的产品,计有武汉商海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市明炀工业品有限公司、常州双百日用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日用小商品批发公司、荆沙市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中天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这些单位均处于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其中部分单位为富士宝公司至今尚未公之于众的秘密客户。仅从家乐仕公司不完整的帐目上统计,该公司从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生产被控电热开水瓶69882个,销售66498个。该公司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税后纯利润为15.36元。
另查明: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原告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是已有他人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提出撤销申请。1998年6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了撤销专利申请,维持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
被告家乐仕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向法院提交了专利证书和上缴专利年费发票各一份,经查均系伪造。家乐仕公司还伪造专利公报一份,将公告发文日期改为1998年4月3日,专利号改为97312251.X,专利权人改为广东南海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机构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产品名称改为电热开水瓶,并自行增加简要说明部分。当法院对家乐仕公司的行为予以训诫后,家乐仕公司于1998年9月4日交来一份检讨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交来其依法获得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1997年7月24日,授权日为1998年7月3日。
原告富士宝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调查费21055.20元,共计41055.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富士宝公司和被告家乐仕公司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专利公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专利局维持富士宝公司专利审查通知书、富士宝公司销售网络、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维修卡、营销方案、回扣计算方法、回笼资金贴息比例、年终返利标准、员工手册、通知、会议记录、家乐仕公司提交的假冒专利证书、伪造的专利公报、审计报告、专利技术鉴定书、销售发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富士宝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故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家乐仕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富士宝公司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其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重要部位。家乐仕公司生产、销售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对比,其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瓶盖、瓶体的正面形状、瓶体装饰图上和储水瓶前部“头盔”弧面两侧的对称部位有所不同,但这都属于局部的、次要部位的差异,且给人的视觉差别并不显著。对两个产品的重要部位进行对比和整体观察,二者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在视觉上产生混淆,应该被认定为相近似,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构成对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侵权。
原告富士宝公司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多年来,这些经营信息给富士宝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经营信息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富士宝公司虽然将自己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富士宝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公司经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公司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反与富士宝公司的保密约定,将其掌握的富士宝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家乐仕公司。家乐仕公司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销售活动,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家乐仕公司对侵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判决:
一、被告家乐仕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销毁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富士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1409.28元、律师费2万元、调查费21055.20元,共计1062464.48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上书面向原告富士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
四、被告家乐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利用原告富士宝公司的经营信息、销售网络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相同类的产品。
案件受理费23020元,保全费1020元,审计费、鉴定费2.3万元,共计47040元,由被告家乐仕公司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家乐仕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依据的《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书》和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都是在开庭审理后由合议庭指定的有关部门作出的,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直接作为本案证据,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2、上诉人生产的电热开水瓶,其贮水盅、贮水盅盖把、壳体、壳体的前柱面、壳体上部设有出水嘴的部位、接水盘、取水开关等,都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有本质区别。上诉人的产品也能获得专利权,就证明这两个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3、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生产数量和纯利润作为计算上诉人的非法收入,将上诉人应得的部分也赔偿给被上诉人,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现上诉人自己委托的会计进行审计后,得出了与《审计报告》不同的、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请法院采纳。4、原审既然认定潘应明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与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电热开水瓶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富士宝公司的专利申请在先,依法应当根据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来审查家乐仕公司的专利是否侵权。经审查,家乐仕公司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完全覆盖了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该公司未经富士宝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与富士宝公司专利产品相近似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乐仕公司以与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家乐仕公司已经得到的专利权是否通过无效程序解决,则应当由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不属法院主管。
原审法院事先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事后又通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认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还对上述两份文书分别提出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和审计报告是专家的分析意见,法院只能将其作为判案的参考,而非依据。家乐仕公司认为法院接受这两份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况且《审计报告》是根据家乐仕公司进货单记载的数量减去被法院查封的产品数量推算出家乐仕公司的销售数量,进而以销售数量乘以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纯利润得出家乐仕公司的非法利润。这种计算方法比单纯计算家乐仕公司的利润低,对家乐仕公司并无不利,审计结果是合理的。家乐仕公司认为如此计算该公司无利润可言,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家乐仕公司自己委托会计审计的结果,是在资料不完整,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得出来的,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家乐仕公司利用其法定代表人潘应明在被上诉人富士宝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推销其产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向哪一个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是权利人的诉权,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家乐仕公司认为应当追加潘应明参加本案诉讼,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家乐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