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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遗产的法律知识

篇1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软件保护、盗版

引 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作为产业的核心所在,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转型,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的动力,担负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特别是金融危机后,软件作为第三产业的高科技产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构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成为学着们热议的焦点。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与特征

1.1计算机软件概述

"软件"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初,现常称它为软件。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关数据、及说明文档。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现代知识产权理论趋于一致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创照性成果、经营性资信、经营性标记等多种形式。①计算机软件系统是一种提供人与计算机沟通的桥梁,它将使用者的命令转换成计算机的可执行程序,驱使计算机执行工作后,再把结果反馈给使用者。具体而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计算机知识产权本质上保护的是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并以一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知识产权创造者 以外的人能够了解。

(2)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程序编写的,因此,客观上对代码这一载体的"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

(3)确认性:我国商标权的获得,也是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这就要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的财产权予以审查确认。

(4)独占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期性: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样性:计算机软件由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组成,其程序表现为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

(6)专业性:计算机软件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凝聚而成,专业性强。

2、计算机软件行业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立法一开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而是准备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中国方面承诺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③。2001年又颁布了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适用,构成我国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使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但是,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过程来看,立法的滞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国内软件的盗版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国际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后来,英、美、德等国家学者也进一步提出了许多保护方案。在1981年美国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开了一项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结合具有可专利性的判决。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国际会议上,就肯定了国际上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发展趋势。

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功能也不断强大,技术的复杂多元化,已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个团队才能较好的完成,对于模块化的设计与编程也更加细化,分工也更加明显。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等容易被他人剽窃,模仿和广泛无限次的复制,也使侵权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从而获得利益。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更严重打击了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阻滞了这个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对计算机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问题越发明显。

第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时展的必然需要。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关系到巨大的国家利益,是实现科教兴国的必然产物。

第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构建我国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一是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计算机软件创造者的工作热情,发挥软件工程师创作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在网络外部性方面凸显优势,计算机软件市场内消费者从软件产品中获得满意的程度随该产品的其他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今天,有效创新营销手段,运用高科技发展产业已成趋势。

4、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加强计算机知识产权素养,规范软件工程师职业道德修养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运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对其依赖也越来越强。软件工程师作为软件开发的核心,是直接关系产业发展的动力。由于软件工程师队伍的日益壮大,就软件工程师自身的能力水平,修养各有不同。因此,必须加强软件工程师综合素质,修养和能力的规范和培养,以便更好地发挥软件工程师的作用。

4.2 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力度,引导计算机软件行业自律

我国的专利保护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护来确定保护权利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况下,行政保护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应增强专利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相协调,加强专利执法力量,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者素质④。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计算机软件行业监管力度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许多监管职能将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行政执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避免行为的继续和扩大,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加强政府舆论法制宣传力度,严厉打击盗版事件

对于国外软件的盗版倾销,我国可鼓励国内政府,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国内软件。并大力宣传软件盗版的危害,让广大消费者尽量选用正版软件来使用⑤。进一步加大计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传、巡回展览和利用报纸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当然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软件专门立法前的过渡阶段,不可否认,软件专门立法仍是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①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寿步.软件网络知识产权--从实务到理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11)

篇2

“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实现核心技术集成创新与跨越”。而鼓励自主创新,总离不开对创造的激励手段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在制度设计上的职能之一就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与激励技术开发和创造,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而进行的。知识产权法的另一职能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实现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如何在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这一对矛盾中实现利益平衡,保证知识产权得到正当行使,就成为各国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此外,我国加入WTO 后,就面临着外国企业对我国挑起的知识产权战役:如六公司(时代华纳、日立、IBM、松下、三菱与东芝公司)对中国企业的DVD 案①、温州打火机案②以及思科诉华为案③等。而且,外国企业还在我国大量申请高科技含量的专利④,以期从一开始就把发明专利作为占领中国市场的工具,进行“圈地”,封堵我国在这些领域的自主创新之路,以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形成壁垒。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在实现利益平衡方面的立法制度与技术,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基础

1、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上。亦即知识产权同其它权利一样,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边界范围内的自由。通过权利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具有公权化的趋向。

2、法经济学基础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整个法律制度事实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正如波斯纳强调的“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资源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法的效率价值,鼓励创新,授予发明创新人以专有权;另一方面,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改进资源的配置,如强制许可制度等,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以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内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国内法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两项职能:一是保护权利的垄断与专有性,二是对权利的限制。前者包括如: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的权利穷竭与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后者则包括反垄断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外部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内部与外部的限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之间进行了多方位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在国际层面上的平衡。从本文开始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推行至发展中国家,要求后者对知识产权也实行强保护主义,以“上屋抽梯”的方式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侵略。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就成为国际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以WTO 协定和TRIPS 协定为主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为我们提供了较完善的制度基础。《TRIPS 协定》的有关条款中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条件。《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出现专利人不积极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情况。《伯尔尼公约》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使发展中国家在不过分增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对外国作品的合法使用。可见,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在国际层面上实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受限制之间的平衡。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现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在国内法层面上,首先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履行及实践中,还是过多地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如内部限制方面的强制许可制度,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对强制许可所涉及的知识产品的信息保护程序及商业利益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现实中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在外部限制方面虽然有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力企业还是经常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专有权排斥、限制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甚至采取协议垄断的方式。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典型的例证。⑤

至于在国际层面上,将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适用于所有国家,要求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同等保护,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在为达到国际保护标准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世界银行的迈克.芬格和马里兰大学的菲力普.舒勒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花1.5 亿美元才能执行WTO 众多协议中的三项———知识产权、关税评估与技术标准。而对许多穷国来说,这笔开销超过了它们整个年度的发展预算。本文前述的案例也说明了在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出现利益失衡,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有关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改革开放后才起步的,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公约》(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 年) 及《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等的成员。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保证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在行政方面也通过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我国通过设置权利范围、权利期限、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防因权利的无限扩张而影响到他人或团体的利益。

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及行政部门对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利用不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但是自1985 年以来,尚无实施一例专利强制许可案件。著作权方面亦然。从美国教育测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审判中可以看出,我们对这一制度并未加以充分利用。二是缺乏一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实现利益平衡的完整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既无反垄断法可以援引,又无根据TRIPS 协定第7、8 条出台相应的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办法与措施对我国企业加以保护。结果从本文开头的几个案例看,我国企业只能支付巨额的使用费,或被禁止使用相关的专利技术。这一问题若不解决,我国企业与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制约。 针对上述现状与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

一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在WTO 与TRIPS 的框架内,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自身体系内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从而能从体系内部实现权利平衡。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利益发生冲突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即使是经常

以301 条款的大棒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美国,也在9.11 事件后,以国内发现碳疽热的紧急状态为名,要求德国拜尔公司取消Capro 抗生素在美国的专利权,通过购买普通复制品的方式,迫使拜尔公司低价向美国销售1 亿粒药片。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不宜过高,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了。通过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等主要限制方式,防止知识产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或实施垄断、限制贸易与投资。

另一方面,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应给予特别重点保护。这不仅是“十一五纲要”的要求,也有其它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印度注意充分挖掘其民族文化资源,对著作权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香港对其本港商标权的强有力保护甚至超过了英国本土所能给予的。当然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行重点保护时,也要注意防止权利的滥用与垄断,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二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及通过严格有关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与利益平衡。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规范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中。所以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尚不能出台前,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加快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纳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以鼓励自主创新,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

六、结论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一起,两者对立统一,共同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这座大厦旨在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以公平理念重新缔造利益平衡机制,不仅要保障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尤其是保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作为知识产权弱国的我国,更需关注如何实现上述双重目标的问题,充分利用主权立法,解决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大战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有力制止发达国家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行为。

注释:

①由于六公司联盟拥有生产DVD 的核心技术, 就通过专利迫使我国DVD 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 就要向其支付4.5 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从而对我国的DVD 生产造成极大的打击。

②欧盟企业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 导致我国需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 影响了国际竞争力。

③思科的“私有协议”实质上是企业标准, 但该标准已经成为行业和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惯例, 它们必须被公开, 而思科却拒绝第三方使用, 违反了TRIPs 协定。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

④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⑤该案中, 微软利用其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 在与全球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发放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时, 硬性规定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实施著作权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

注释: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5).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 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 2003(2).

[4]郭秀君.浅析WTO 发展的新趋势[J].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2003(1).

[5]张凤翔.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J].法治论丛, 2002(6).

[6][美]E.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7]魏建, 黄立君, 李振宁.法经济学: 基础与比较[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篇3

在现行的初中政治课本中,仅有一些法律条款,孩子维权途径不够有实效,作为一名政治课教师,如何真正把法律意识教育的任务落实到课堂中去?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

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将有助于达到创设开放式的学习情境的目的。这些来自现实生活的具体、典型的案例在教学中非常实用。通过案例的分析引出浅显的法学道理,正符合中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水平,也非常有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比如,在讲《继承法》之前,教师可引入一个案例:某位老人退休多年,身体每况愈下,她有两个孩子,都在老人的照顾下,上学、工作、成家。关于如何赡养老人的家庭会议上。二儿子提出“不要遗产,不尽赡养义务”的观点。针对这一观点,老师设置问题“不要遗产,可不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同学根据学过的法律内容,如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负赡养费的权利。”此时,老师要进行点拨:我国刑法还规定,针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情节严重恶劣的,应当予以法律制裁。学生经讨论一致认定:成年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接着可以质疑:是不是不要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呢?激发同学进一步研究新问题的兴趣,需要了解什么是遗产,遗产继承的原则、方式等相关问题。明确继承遗产是我国公民的权利,有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必须履行。针对本课内容,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能解答的要尽量予以解答,本次课不能解答的问题,也一定要在下节课上给予解答。同时,要鼓励学生自己来解答,要鼓励学生充分发表不同意见,进而培养学生敢于怀疑和求知的精神,达到增长学生知识,发展学生能力的目的。

二,问题教学法

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如何落实新课改理念,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我酝酿、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指导方法,即“三问教学法”。所谓“三问教学法”主要是指我们在认识社会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时,指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基本思路来展开。说到它的由来其实是很简单,一方面是受研究社会科学一般方法启发,另一方面也是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学生实际总结摸索出来的。社会学科的研究中最一般的办法就是围绕“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么?)、“解决问题”(怎么办?)的思路来进行的。运用“三问教学法”,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确立学生“主体意识”,着力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学生学会运用全面、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实际问题。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要对大量的社会现象、社会热点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和平与发展及粮食问题等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还有我国亟待解决的三农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民工欠薪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诚信缺失问题和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包含各种法律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知识来去伪存真、抽丝拨茧。我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如何学习和把握这些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一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思路来进行。如果指导得当,分析到位,思考得法,就能取得事倍功半的实效。

在教学中我曾选取了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案件。案情:2006年7月21日,一度备受关注的“刀郎”与“西域刀郎”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西域刀郎”侵权成立,飞乐影视、潘晓峰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另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74万元。我引导学生围绕“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来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同学们热烈发言。得出结论:“是什么”是智力成果权被侵犯,“为什么”是我国法律对保护公民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积极明确的态度。“怎么办”是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讨论法

篇4

《财产留给谁》是八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第七课第二节的授课内容。财产继承权是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了使活着的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也为了使后人能够有序的继承财产,国家制定了财产继承法律制度。青少年学生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财产继承问题知之甚少。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使其懂得继承遗产,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学生重视自己的财产权利,但对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却了解的很少,大多数学生认为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忽视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更有少数学生家庭生活富有,认为自己不用奋斗也衣食无忧。针对这种现象,把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遗产继承观念,体会继承过程中的道德要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教学的难点。

二、教学反思:

(一)案例创设探究情景。本课的教学是在案例的基础上展开,案例承载着对学生的知识传递以及道德提升的功能。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过程,让学生针对案例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去探究,以达到提高道德认识、激发道德情感和规范道德行为。利用案例创设情境的教学优势在于:

第一、高度情境性。教学以案例为载体,将典型生活事件真实再现或模拟出来,可以将书本的抽象内容还原为生动具体、丰富多彩的生活情境,使课堂真正回归生活,让学生身临其境,触景生情,激发学生的形象思维,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

第二、主体参与性。这种教学是互动式的教学。案例以生动典型的生活事件为题材,其直观性、非理性降低了教学起点,使班上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能力真正参与教学活动,都能找到释放自身思维潜能的空间。其真实性、趣味性能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轻松愉快地积极探索和思考蕴寓其中的抽象知识,促进了由“苦学”到“乐学”、由“厌学”到“愿学”、由“被动学”到“主动学”的转变。

第三,深刻启发性。我国最早论述教育的专著《学记》就指出:“君子之教,喻也”,“导而弗牵,开而弗达”,案例教学正体现了这一启发式教学思想。案例教学以逼真的事例支撑抽象理论,寓理于事,寓情于理,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思想政治教学中的理论灌输。学生可以多角度的观察、分析、判断、推理。发散性思维与抽象逻辑思维的培养都可以在案例教学中有机统一起来。另外,学生可以深入案例中的角色,体验真实的情境,在掌握知识、发展能力的同时,培养健康的个性心理品质,实现“知、情、意”等诸方面的协调发展。

第四、突出的实践性。案例教学把课堂融于社会实践,融于学生生活,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体验到: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来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发展,掌握真理的最终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书本知识总是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潜移默化地感知上述道理,开启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

第五、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研究表明:人们通过语言形式从听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15%,从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25%,而把听觉和视觉结合起来,能记忆的内容达65%。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中,学生尽管能够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这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理性思维的认识和收获,是一种单一的,静止的,孤立的抽象认识。而案例教学法通过视觉材料、经过分析:将书本的理论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并利用理论分析说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获得的收获会很大,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相对深刻。

(二)问题引领探究方向。探究式教学的载体与核心是问题,学习活动是围绕问题展开的。探究式教学的出发点是设定需要解答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探究的起点。从教学的角度讲,教师需要根据教学目的和内容,精心思量,提出难度适度、逻辑合理的问题。在整个课堂教学过程中,没有一个问题是泛泛的,空洞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有目的提出的,但每一个问题又都给了学生广阔的思考空间。并且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能够敏锐的抓住学生思维的亮点;对于学生回答困难的问题,又能巧妙的搭一个台阶给予引导。例如:通过探究案例第一集的问题,使学生了解我国《继承法》中对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确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等。

通过探究案例第二集的问题,使学生了解遗嘱继承、有效遗嘱的条件等。通过探究案例第三集、第四集的问题,是学生了解到当发生继承权争议时的解决办法,以及我国法律关于遗赠的规定等。通过探究案例第五集的问题,使学生认识到我们继承到的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财富,还有很多精神层面的内容,并认识到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

篇5

1. 目的性原则

教学始终是一项带有明确方向性和目的性的活动,法制教育在学科中渗透是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学活动,它要求教师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目标之中,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善于开发教材中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并在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时把它作为研究项目之一。

2. 有机性原则

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各科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凭借学科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渗透。

3. 情感性原则。

学科教学的法制教育渗透,必须富有情感性,必须讲究氛围,必须在教学过程中动以真情。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仅要有知识的交流,还要有思想情感的交流。这种交流对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十分有利,可以使学生触景生情,知理明情,达到“内化”的实效。

一、 法制教育渗透的途径

1. 结合词汇、句子和课文进行渗透

法制教育是一种文化教育,任何一种语言的词汇、句子、习语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文化信息和内容。教材中,有些课文内容在法制教育上很有代表性,如在新课标英语教材必修三第一单元关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讲解文章知识、句法、词法的同时,我们就能把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传输给学生。

2. 结合课堂操练应用进行渗透

在教学中,仅让学生了解课堂教学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还不够,还要训练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按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教师在组织课堂活动时,要多创设交际情景,使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法律,如新课标英语教材选修八第三单元的中心内容是发明家与发明,文中的阅读部分牵涉到申请发明专利的问题,在这里可以创设情景,让学生分角色表演,分别扮演专利的发明者和此专利的提前申请者,同时让学生小组进行讨论,明确从法律上讲哪个人应该是这项专利的合法拥有者。这样既增强了课堂的趣味性,又让学生了解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

3. 结合课外活动进行渗透

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法制教育得到有效的延伸,更灵活贴切地实施教育的渗透,如可以举行课本剧表演、情景模拟、英语公共标识张贴等。

二、 法制教育渗透的内容

1. 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使学生接受英语文化意识的熏陶学习和交际能力培养中,应注重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例如,新课标英语教材必修二第二单元的中心话题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文中在导入部分设计的问题:“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和口号是什么?”教师可以就此作为切入点,多设计几个关于北京奥运会的问题来提问学生。这样,既使学生练习了口语,学习了新词,又在无声无息间激发了他们的爱国主义热情,使他们深切感受到作为一个中国人的骄傲和自豪。

2. 渗透《环境保护法》和《珍稀动物保护法》教育

教师要结合不同教学内容灵活地联系学生实际,把一些法律知识不着痕迹地融入教学内容当中去。例如,必修二第四单元主要讨论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教师在教学中就有必要提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珍稀动物保护法》,让学生学会如何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从已经灭绝的动物中吸取哪些经验教训,促进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的形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3. 渗透《知识产权保护法》教育

在选修八第三单元“发明家与发明”一文中,提到了发明专利权的申请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可适时穿插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并可以拿当下流行的山寨产品为话题进行讨论,这样就会加深他们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4. 渗透“未完善、未健全”法律条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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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品课;渗透;法律;教育

1广泛学习,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我们知道“学高”和“身正”是教师职业的资本。教学生一杯水你就要有一桶水,这是千百年来社会和家长的共识,也是教育发展的规律。面对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教师更应该是“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对此我为了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通过各种途径查阅资料,全面了解《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和教材有关的法律。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和搜集一些社会上的典型案例,在教学中举案说法,为学生提供活生生的法制宣传教材。丰富了课堂教学,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有助于打造高品质法律课堂。

2挖掘课程资源,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课堂是我们永远的主战场,教材是我们获胜的重要武器,法律理论知识对于学生来说貌似空洞枯燥,其实不然。因为课本中的这些法律知识内容的编排,都是教育专家根据中学生的认知水平,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素材,并且配以图文信息精心打造。这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作为思品教师应首先就近取材,充分挖掘教材资源,为我们的教学服务。例如我在八年级下册《尊重和维护隐私权》教学时,就充分利用了课本中的父母、老师未经学生本人允许私看学生的信件、日记、聊天记录等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常见案例,引导学生探究:“假如你是当事人,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隐私权”?通过学生充分讨论从而得出:当我们的隐私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加以维护。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权。同时我还安排了一个拓展环节,小组探究“你怎么看待这个事?我们怎样处理此事更为合适呢?”小组探究,然后互晒观点,通过这一活动使学生认识到家长老师的做法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给了家长老师的做法一个准确的定位,并且强化了隐私权不容侵犯这一法律概念。但是我们应理解家长老师这样做的良苦用心,他们完全为学生着想,我们不应该由此与家长老师对立起来。双方应多沟通,互相理解达成共识。这样我们就会达到即维护了自己的隐私,又不伤害与师长的情感的目的。提升了学生全面认识问题、辨别是非的能力,也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升华。在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话题学习时,为了突破教学难点,我引入了社会热点话题,广场舞大妈跳舞健身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的案例,在学生通过充分的交流议论后,沉淀出本课的重要观点,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体现了思品教学生活化的宗旨,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启迪学生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应努力规范自身行为,知法更要守法。在处理“生命健康权”框题的学习时,我就地取材,把今天我们班刚发生的打架事件搬上了思品课堂,让学生畅所欲言,评析当事人的行为,教师进行适时的点拨,使学生认识到打架不仅仅是违纪行为,严格来讲是违法,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学生认识到生活处处有法律,我们要讲法律,知法守法。

3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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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热心公益,关注弱势群体,借助自己的专业特长,援助那些需要法律保护、同时需要社会关爱的人。与名利无关,一切旨在于过程中提升自我,多尽一份社会责任。

“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简称“浦东女律联”)是上海市首个区县级女性律师社团法人,成立五年来,女性特有的母性情怀和律师务实理性的职业特点,使浦东女律联所到之处,皆传递着一份恰当的暖意。 我的财产我该如何做主

“小姑娘,你们要再来啊,这些知识我们平时接触不到,不过很需要啊!”浦东新区一家养老院的几位老人谈到定期来做法律专题讲座的律师姑娘们总是赞不绝口,不久前,“我的财产我做主”的专题法律讲座尤其引起老人们的兴趣。

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会长周兰萍告诉记者,近年来,受房价急剧翻倍的现实影响,涉及房屋继承、房产遗赠的诉讼频发,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了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上海这个高度老龄化的城市,养老问题尤其突出。“我们浦东女律联的律师们在走进社区的日子里发现,很多老年人实际上对遗嘱的制定形式、内容以及效力等问题存在很多盲区。”

送法律服务进社区的过程中,浦东女律联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童老先生没有什么财物,唯有正在住的一套老房子,他想把这套房子留给照顾自己最多的小儿子。他把这个想法小心翼翼地写在了纸上,并把这张纸宝贝似的藏了起来。在他看来,这是一份能左右房屋未来走向的遗嘱。然而他不知道的是,这套房子是使用权房,不能被继承。

童老先生的误区也是很多老人的法律盲点,不仅是使用权房不能被继承这条,窘迫的现实是,很多老人根本就不知道一份有效的遗嘱该是怎样的。

就这样,“将合法遗嘱在民间普及推广”的想法促成了“公益遗嘱进社区”的诞生,这个由女律联携手浦东新区妇联开展的项目始于2014年,在广大社区老人的欢迎声中迅速成为女律联的品牌之一。

女律师们利用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为社区以及养老院的老人们以案释法,普及遗嘱相关法律知识,解答老人关于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问题,帮助老年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去处置自己的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亦减少因权属不明所引发的家庭纠纷。

“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不仅仅是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和需要补充的常识,很多年轻人也觉得这是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周兰萍说:“基于这种广泛需求,公益遗嘱进社区将在2015年元旦后进行更大规模的推广。”女律联会在其公众微信开设“公益遗嘱进社区”的专栏,通过网络平台使更多人接触并学到相关法律知识,并为此打造一个专属案例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的汇编、经典案例的解读,最终这些信息会结集成一本小册子。

此外,会长周兰萍还将会带领女律联的理事对目前1500多名在会女律师进行各自专业的梳理,凡是在遗嘱、继承方面有所专长,并且有做公益意愿和条件的,都将成为这个项目的储备人才,为更多社区和老人护理机构提供普法服务。

“我们往往在被动地接受一些咨询,这时纠纷已经发生了,但在我们的案例宣讲中,很多老人通过学习,能意识到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防范,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也有好处。”周兰萍会长和几位女律联理事充满干劲地说。 老弱妇孺的强力外援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普遍性。而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百场讲座入百所学校,“律师进校园”活动对培养和引导青少年法治思维和理念将起到更好的作用

在浦东女律联律师们的日常工作中包括在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其间,女律师们接到了许多前来咨询婚姻家庭纠纷的女性,而她们当中曾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暴力行为甚至波及未成年子女。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女性在遭遇暴力后不愿及时求助,或者担心在求助后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家暴。

一次,一位女当事人前来咨询。一番谈话后,接受咨询的女律师发现,她是长期受丈夫家暴的典型,曾多次报警但苦无证据,因为丈夫每次殴打完她之后,便将其锁在房屋内,等其伤口自动愈合后再将其放出,所以警方也没办法积极介入。这名受尽的女性,最终在女律联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从这段悲惨的命运中解脱出来,并获得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2012年,浦东女律联志愿者的身影开始出现在新区妇联的法援值班窗口,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女律师们经常向社区居委干部和居民等开展讲座及义务法律咨询,普及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取证及维权方法,以唤醒更多的受害妇女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家庭暴力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法律的提出和制定非常有现实意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后,女律联的律师们第一时间进行了学习、研究并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和想法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她们中间有很多人既为人妻又为人母,对于长期在家庭暴力阴影下生存的弱势群体心存怜惜,真切希望有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这些妇女儿童。

除了以老年人和女性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公益普法活动外,青少年也是女律联重点关注的群体。青少年的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学校又是影响乃至塑造青少年思想及行为的重要场所。这样的背景下,“律师进校园”项目顺势启动,“让孩子们有法律意识,知道他们有些什么权利义务,包括学校在内,也应明白自身的权利义务,将那些过去习以为常的做法进行筛选,看看哪些合适,哪些是需要改变的。”一位讲师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进校园”的法制宣讲主题还融入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理念。因为对宪法,一般学生大多认识肤浅,只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宪法是什么”“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究竟为何”等这些知识融入校园法制宣讲活动,用一些生动的案例引起学生的探知兴趣,让学生在自我意识觉醒的年龄懂得宪法,进而将宪法的知识引入更多的家庭。而在整个宣讲活动中,女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更接地气。

目前,在浦东新区司法局、教育局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女律联与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组织40名律师正联手开展“律师进校园”活动,2014-2015年度预期将有百场讲座进入百所学校。 那些年,我们义务做过的法律服务

有人说,法律是督促人们规范行为、回归理性的武器,因此它必然是冷硬的。其实不然,只要运用得法,法律恰能给予人们一份守护与温暖。

在女律联为浦东众多街道社区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中,还会涉及一些无偿的法律援助。其中,有对母女令她们印象深刻。

王女士是一名超市员工,家住潍坊社区,有一个女儿读初中。她的丈夫嗜赌成性,家里的生活全靠她微薄的收入维持。突然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人敲开了王女士的家门,拿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她们限期搬离住所。

王女士接过合同一看,她的丈夫竟然背着她将一家三口唯一的小房子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卖给了眼前的陌生人,王女士和女儿顿时哭作一团,而她的丈夫则不见踪影。接连几个晚上,买家不断上门逼她们腾房。被逼无奈的王女士拨打了110报警,但警察上门了解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建议王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女士和女儿顿时傻了眼,她微薄的薪水如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但若房子没了,今后她和女儿又将怎么办?王女士悲痛欲绝。目睹这一幕,王女士的女儿提起笔给时任上海市市长的韩正写了一封信,请求韩正市长帮忙保护她和妈妈的房子。

潍坊街道得知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前往王女士住处,由于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街道也通知了女律联的律师们一同前往,在暂时安抚了王女士和女儿的情绪后,女律师们随即调查了房屋目前的权属情况,明确该房产属于王女士和其丈夫的婚后共同财产。

之后,她们联系了该房屋的买家,经过对合同认真审阅后发现,合同中只有王女士丈夫的单独签字,而且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未取得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恶意出售房屋,房屋买卖行为应视为无效。女律师们立即就案件情况向在场的街道工作人员及王女士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建议她立即提讼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考虑到王女士的实际经济情况,女律师们为她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无偿地了全部诉讼程序。后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女士赢回了房屋,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天,她久久地拉住女律师们的手,不断表示感谢。

这样的故事,在社区还有很多。一些居民因为不懂法,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或者不明智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我们能做到的,是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更多的居民,让他们知道用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最理智与正确的方式去表达诉求。我们正在做的,是用热心去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法律也能够给予他们保护与温暖。”周兰萍会长的话道出了这个社团自成立以来,为街道社区等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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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艺术;艺术法教育;课程内容

艺术活动首先表现为艺术家们的创造性劳动,其次包括具有艺术品作为商品在主体中流转所形成的交换关系。换言之,艺术活动包括艺术创造、艺术接受、艺术消费以及艺术传播等各种社会关系。艺术家是艺术品的“生产者”,社会公众则是通过买卖、租借、赠予、接受等方式取得艺术品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对之进行精神消费的消费者。这一消费过程同其他消费过程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社会冲突和问题,如:艺术品的伪造和仿造、艺术赞助合同中的欺诈、艺术品价值的虚假评估、艺术品鉴别以及艺术品跨界流动引发的国际争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影响艺术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相关权益、维护艺术创作和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使用法律武器需要法律知识,作为潜在的艺术活动当事人,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艺术类院校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应纳入艺术法学课程,使学生了解艺术创作、艺术消费、艺术传播以及维权索赔等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业后能够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艺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艺术法教育现状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艺术法教学和研究发展比较早。在1970s,艺术法即已经成为一个法学学科的一个独立分支。很多高等学校设置了艺术法专业课程,讲授规范艺术创作、艺术品生产、传播、流转的法学原理,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预防和解决艺术品创造、发掘、流传、收藏与修复等环节产生的法律纠纷的能力。通过学术研究,“廓清艺术界的违法现象和操作中的不规范意识,保证艺术家的权益”,并推动艺术立法进程,促进相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并促进不同文化圈之间艺术交流与合作。

国内最早开设艺术法课程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94年。当时,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对四年级的学生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艺术法系列讲座,反响热烈。但是由于本科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的艺术法学研究又严重滞后,可以参考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教师虽然采用了法学教育中通行的案例教学方法,但所教授的法律知识仍显肤浅。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的艺术法教育才见起色,中央美术学院的艺术法教育逐渐规范化,北京大学艺术学系也开始对艺术法教育和研究有所关注。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艺术法教育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高校现有的艺术法专业主干必修课程不完整,特别是艺术类高校、高职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法律类必修课大多局限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缺少具有一定专业性、可操作性内容的课程,如《艺术法》、《艺术法案例分析》等,更没有法律实务方面的课程。此外,艺术类学生的法学选修课较少,艺术领域常识性的法学课程严重欠缺,艺术学生很难理解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专业问题。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造成艺术类学生课堂兴趣不浓,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其结果是我国艺术类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进而导致我国艺术市场持续不规范,文化产业难以繁荣。

(二)教材建设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艺术法教材建设滞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才首次出现艺术法教材,目前数量仍然不多且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脱离我国艺术活动发展实际、实用性不强、教学体例刻板、内容缺乏创新、低水平重复等等。艺术法教材建设的不足阻碍了我国艺术法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教学内容与艺术专业契合度不够。我国现有艺术类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并非为艺术类学生专门设计,没有顾及艺术活动各环节的一般规律,启迪意义不强。艺术类学生感性思维强,原有文化知识基础不足,普遍认为法律深奥、抽象、高深,再加上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交叉契合程度不高,导致学生的兴趣不足,排斥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接受。我国艺术法相关课程往往由非法学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泛讲社会故事+娱乐性视频+照本宣科式讲解”常成为课程的教授模式,教学内容严重淡化了艺术法基础知识的传授,主教者案例教学选取的随机性与内容的“八卦”性,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我国众多的法律院校和艺术院校学术研究滞后,艺术法教学推广不足。随着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和艺术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了适应时展的需要,艺术类院校加强艺术法基础研究、推进专业教材建设、变革教学内容、研究调整传统的课程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加强艺术法学研究

目前,我国艺术法研究严重滞后。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人员有限,所有研究成果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出自少数学者,大多数青年一代尚不能对于艺术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探索;其次,工作零散而不系统,由于艺术法的研究学者几乎都是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国内的艺术法研究一盘散沙、极其缺乏导向性,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整合国内艺术法学研究资源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集中而系统的科研攻关;最后,社会成果转化率低,我们的研究工作缺乏对艺术法教学、艺术法普及等实践的推动作用。艺术法研究上的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艺术法教育的发展。

笔者认为,由于艺术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为艺术专业学生及相关从业人员,所以相关研究应着力于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梳理出关于艺术创作、艺术品流转和保护、艺术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以及权利保护途径等知识脉络,并将其按照方便艺术专业学生接受的方式予以体系化。

三、艺术法教育的内容

(一)艺术法课程体系的建构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构成部分,是教育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课程体系合理与否决定了教育目的能否实现,构建专业、科学的艺术教育课程体系,将艺术法课程纳入艺术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成为我国提高艺术法教育水平的关键。艺术法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因院校层次的不同而不同。艺术类高等院校以培养高层次艺术专业人才为己任,对毕业生的要求应是“专业精、知识面广”,可以将艺术法设置为必修课程。对于师范或高职类学生,则可以选修课程形式进行艺术法教学。

教材建设有待加强。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设计科学的艺术法教材。一方面,这反映出当前艺术法学研究滞后的困窘;其次,这也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加强艺术法教材建设。从法律角度而言,艺术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法律部门,借用法学专业教材显然不妥,因此需要为艺术类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编制艺术法课程标准与教材。

(二)艺术法课程内容的选择

对艺术类院校学生加强艺术法教育,是为了提高专业人人才的法律意识,培养其在法律框架内从事艺术创作和其他艺术活动的自觉,提高艺术类人才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动艺术市场和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艺术法课程应能够使教学对象对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艺术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艺术品流转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等等。所以,在艺术法课程设计中,重点应对艺术创作、艺术品的销售、展览、收藏等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鉴定、拍卖、知识产权、言论自由等法律问题以及诉讼基本知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阐明处理有关问题的法律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巧。

艺术法教学涉及众多法律门类。国内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版权法)、民法(合同法、债权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税法、刑法、行政法等。艺术院校学生缺乏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艺术法的教学内容又涉及众多法律领域,强调面面俱到,要求学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掌握上述各门类法律知识,显然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我国的艺术法课程设置应坚持“因材施教、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向学生教授与艺术创作、艺术市场运行、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等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知识。笔者认为,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

(1)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是学习法律的首要目的。这部分内容包括艺术创作自由及其界限、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专利权与版权的具体内容、艺术家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艺术品流转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2)艺术创作及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包括对艺术家资助的法律问题;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法基本知识;维权的法律技巧等。

(3)艺术品流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争议迭起,艺术类院校学生理应了解和掌握艺术品流转相关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包括:艺术品转让、鉴定、委托管理以及艺术品流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等。

2、程序法

(1)诉讼和仲裁法律制度。当艺术家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因艺术品的保管、流转等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艺术家就不得不进入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本部分重点介绍诉讼和仲裁法律知识,包括纠纷的解决途径、资格、条件、诉讼时效、证据及其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何取得律师的帮助等。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当代社会是国家公权力深入影响个人社会生活的社会,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艺术活动各个环节,艺术家无时无刻不在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我们的权利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威胁,艺术类学生学习基本的行政救济法律知识很有必要。在艺术法教学内容涉及中,这部分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起、受理、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执行等。

3、国际私法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艺术品跨国转让日益频繁,艺术类院校培养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国际法律知识。这部分教学内容包括:艺术品保护相关国际公约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冲突规范与系属公式、我国对涉外艺术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涉外艺术民事争端的解决机制等。

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事关艺术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关系到艺术创作的动力和源泉,艺术类院校学生是我国未来艺术人才的主力军,理应具有相当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文件主要调整和规范艺术创造、艺术品使用与转让、工商业标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商标权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法调整因专利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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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公证;财产;继承;遗嘱

公证活动是一个国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的司法规范性活动,公证活动是否严谨真实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公证活动公信力的大小,只有全方位地对公证活动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保证并规范执行行为才能够切实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内容很多,继承、合同和财产分割是其中极为重要的公证行为,是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公证机关对其相关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展开的审查活动,对于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基于法律之下的继承公证内容论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指的是当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真实死亡之后,遵照特定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实现对公民生前财产的一种定向转移,继承人为财产的接收者。国家之所以确立继承制度就是为了赋予财产由被继承者转移到继承者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而继承公证则是为了对继承行为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证明,在进行继承公证时,应当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继承行为采取公证措施,同时需要为做出的公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1.对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在财产继承中存在着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为解决财产的分割问题就需要签订相关的分割协议,而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需要进行公证,公证活动既可以在继承人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遗产所在地进行。当事人自身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公证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都应当在申请过程中由当事人进行提交,公证机关则遵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协议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达成一致,被分割的财产是否在被继承人合法处分的财产范畴中,是否属于继承人应当合法继承的财产范畴等,在完成了对协议中相关内容的全面审查后才可以出具公证书来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2.遗产分割与相关债务的实际处理

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先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是否对外存在债务的事实认定,假如对外存在债务就可以先用遗产去偿还对外债务或者是先由继承人继承遗产然后再以各自继承的遗产的比例份额来对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债务没有偿还完成的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出具相关的公证书的。假如遗产没有相应的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农村居民的遗产归集体组织,城镇居民的遗产归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死者存在未偿还的遗产的应当由接受遗产的相关机构在遗产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偿还。

二、基于法律之下的股权质押合同公证内容论述

(一)股权质押合同公证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法律问题研究中一个相对复杂的专业命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参考《物权法》《担保法》与《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所谓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针对股权质押合同所做的公证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员在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秉承着公正客观的理念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真实性和发行方面的审查与公证。

(二)对股权质押合同真实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分别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标的。对合同当事人真实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提交的证明资料与合同签订者权限的审查。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为出质人,一方当事人为质权人,如果股权质押是由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质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是第三人。在具体的审查公证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借贷主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为依据;第二,对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的判断应当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资质类证明材料的审查实现;第三,对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断应当通过对签订合同或者申办公证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实现。在对合同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时,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股权,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对合同中标的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公证需要划分为不同的途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备案登记的股东名册进行真实性的审查,而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的登记信息为准进行审查公证。

(三)对股权质押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公证

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公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股权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不能够单独存在,主合同存在且生效,从合同才能够有效成立,对股权质押合同的合法性的审查公证应当重点从主合同内容与形式着手。第二,合同中的明确出质的股权应当是在法律许可的出质范围内。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质押除了《公司法》中对相关人员转让股权提出了时间与数额的限定之外,其他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直接参考市场交易状况;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质押是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现的;而国有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是需要经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批准的。

三、基于法律之下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论述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所谓的婚前财产公证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二人在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和所欠债务或者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与所欠债务的权利归属与范畴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协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证明所实施的活动。之所以要采取婚前财产公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借助于具有权威性的公证活动来对相关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对夫妻双方二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合法的规范,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夫妻之间可能产生的财产方面的纠纷在婚姻关系的开始予以消除。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夫妻两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达成协议并办理财产公证,当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产生了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就能够充当证据有效解决纠纷。当夫妻二人的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要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二人前述的财产公证书就可以成为其在财产划分时的重要依据。

(二)婚前财产公证在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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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优惠税收需留意

赵某是北京某一著名跨国企业子公司的职员。2005年3月1日,他被派往跨国企业的总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按照公司的安排,赵某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工作12周的时间。因为第一次来到美国,在完成既定工作后,赵某又请了10天的假游玩了美国几大城市。在此期间,美国总部支付了赵某12周的薪金共8000美元。在离开美国之际,赵某被通知:只有向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赵某方可离境。这会儿赵某迷惑了:美国不是规定临时入境者不需要负纳税义务的吗?

其实,赵某只是犯了一个知识性错误。美国税法是对“临时入境者”未规定任何纳税义务,但却有个时限:即外来者在美国居住不超过三个月时,对其所获收入才予以免税。赵某在美国的居住时间已达95天,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限,自然要就其该段时期内的全部所得按美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事实上,只要赵某少玩个四五天,使其在美国的居住天数刚好不超过三个月,那么,这个纳税义务就很轻松地节省下来了。

从赵某的“冤枉”纳税,我们看到,以人员流动的方法进行涉外所得筹划,要求我们对他国的税收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且这种筹划并不仅仅限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国际迁移,也包括国内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不仅包括像赵某那样利用天数来筹划,也包括这里利用个人居所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关于天数筹划:当个人被派到他国从事临时性工作时,常常可以享受某些优惠税收待遇,提供这些优惠的国家往往是根据这些被派出临时性和非居住性决定优惠内容。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临时性和非居住性的确定是这些人员在这些国家(地区)逗留的时间长短为标准,有些则是以是否拥有固定住所为标准。各国对临时入境者和非居民提供的税收优惠很多,免税项目占很大比重,如美国政府规定,凡外来者在美国居住期不超过三个月,对其所获的收入免税。又如巴基斯坦规定,凡在巴基斯坦居住期限少于九个月者一律免征有关收入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对持有本国正式居民或公民身份的人一概称为“临时入境者”,这些人在被确定为“完全”的公民之前一概不负纳税义务。

关于居所变化筹划:许多国家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段时间以上的人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何以各种方式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是减轻税负的关键。由于各国对居民身份标准不一样,有以居住期超过三个月、半年和一年为标准的,也有以拥有永久性住宅为标准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之间往往存在漏洞,使得一些跨国纳税人可以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防止跨国避税而以税收条约进行限制。即使如此,跨国纳税人仍可借某些手段和方法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例如,纳税人可以在一较长的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也可以利用短期纳税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给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甚至可以住在船上或游艇上,避免居所对他的征税。

除此以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迁移居所的方法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例如,居住在高税区的国家可以设法迁移到低税区的国家,以达到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目的。从技术手段上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所得税的方式不会涉及到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人具有一定准许迁移的手续就可以了;而赠与税和遗产税的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则需要一些技术和法律知识的支持,例如,向自由港的公司转移赠与财产和遗产,然后再以自由港公司的名义实现赠与和遗留等。

人员非流动也可享受减免税

Sean是A国居民,已年近65岁。多年的努力与积累,Sean拥有着大量财产。考虑到A国对遗产税与赠予税的税率非常高,Sean于是向税务专家咨询是否有办法以减轻这部分税负。税务专家的意见是,他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财产转移到某自由贸易区的一信托公司,然后利用该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

税务专家给Sean的建议,便是我们所说的人员非流动筹划法的一种。与人员流动筹划法类似,人员非流动筹划法也还是比较常见的。其主要途径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进行;其基本操作是最终所有人并不离开他的国家或实际移民出境,而是待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借此来转移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分离。人员非流动筹划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因而其分离出的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

在实际筹划活动中,除了信托形式以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例如,一国纳税义务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该受托银行所在国与支付利息者所在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时,按此条约规定,利息所得税率享有优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得减免税好处。比如,日本与美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应纳税款可以减轻50%(美国规定利息利率为20%,日本银行可以按10%收取,因而在就利息所得纳税时可以按10%利率享受优惠待遇)。

流动与非流动相结合

除上述人员流动筹划、人员非流动筹划外,也存在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其中又包括:人员流动与资金流动;人员流动与资金非流动;人员非流动与资金流动;人员非流动与资金非流动。其中较为常见的为人与资金的流动,即自然人与法人连同其资金或资产一同移居国外的行为。税务专家指出,当纳税主体连同其收入来源或资产一并转移到国外时,经常可以达到完全免除税负的目的。我们可以根据案例来简要说明。

篇11

法律 思想品德课教学 教学实效性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思想品德课教学越来越需要不断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活力,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初二教材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所以几年来笔者也简单地研究了国家的《宪法》、《刑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在翻阅法律书籍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法律的一些规定经过“变通”后同样适用于思想品德课的课堂教学。这种教学有利于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笔者就略举几例,与大家共享。

一、诉讼期限

贪玩是孩子的天性,如果不是逼得紧,他们对老师布置的任务就会一拖再拖。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必须想办法改变。记得初三上半年的期末考试,实行的是开卷考,而且内容相当灵活,并不是简单的从书本上就可以找到现成的答案,与初一、初二的试卷截然不同。初次接触到这种试卷,学生“抄”劲十足,每道问答题都不经大脑思考就盲目地从书本上找答案。由于缺乏经验,加上没有认真审题思考,很多答案都不符合题意,得分率自然很低。可学生们不明白这些,所以,当卷子发下去后,他们马上吵嚷开了,有的还怒气冲冲,看样子对老师的评卷工作极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按原计划对卷子进行讲评,学生很难静心去听,说不定还会有人向你发难,使课堂局势难以控制。怎么办呢?经过短暂的思索后,我对学生说:“看得出同学们对老师的评卷工作很不满,这一点老师能够理解,也体谅同学们。但老师想奉劝同学们一句话,那就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老师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如果老师有错的话,也请大家体谅。”话音刚落,教室里立刻安静了下来。我又接着说:“这节课原打算讲评试卷,可现在我改变了注意。这样吧,既然同学们对老师的评卷工作有意见,那就把老师改错的地方写下来,把你认为该得分而没得分的地方写下来,形成书面材料,上交给老师。如果理由充足,老师保证给你们订正。”看到学生的兴致高了起来,我又将了他们一军:“大家知道,我国法律讲究诉讼的时效性,比如一般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特殊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为1年。今天我们也来个‘诉讼’期限,你们说,咱们的‘诉讼’期限为――”我故意拉长声音让学生回答,结果,有的学生答“3天”,有的学生答“1天”。我说:“都不行,45分钟。”这下可把学生急坏了,只见他们个个眉头紧蹙,那专注劲就别提啦。下课后,我把他们的“诉讼状”收走,并一一予以评判……这节课所取得的效果特别好。既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给他们“申诉”的权利,使学生逐渐克服浮躁心理,能耐下心来认真分析试卷,又使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学习效率明显提高。

二、法律顾问

课堂提问是学生思维的向导和路标,也是教师传授知识、信息反馈的重要渠道。正确的课堂提问,可使课堂教学机制正常运转,从而达到优质高效的目的。然而,课堂提问有时也会带来负面效应,不利于创设良好的教学气氛。据笔者观察,许多学生特别是中等以下的学生,由于担心老师所提的问题自己回答不出来,因此总怕被老师提问,导致整节课都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中,这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拓展思维和理解知识。针对这一现象,我在教学中改变了以往“一问一答”的提问方式,允许思维受阻的学生向周围的学生求助。比如,我在教初二法律常识课时,就把班里一名对法律有极大兴趣的学生命名为“法律顾问”,当学生有什么疑问时,可随时找他咨询。这一招真灵,那些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要和“法律顾问”比试,利用课余时间查阅法律书籍,提高自己的法律视野。一些基础较薄弱的学生,因为有台阶可下,也不再害怕提问,从而以良好的心态参与到教学中,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记得我在讲“财产继承”这一内容时,设计了这样一道题:张老太太早年丧夫,儿子又先于她身亡。女儿出嫁后很少来照顾她,她长期和儿媳、孙子生活在一起,婆媳关系融洽。老太太生前没留遗嘱,死后留下五间平房和3万元存款。问:谁有权继承张老太太的遗产?这道题有一定难度,既考查了书本知识,又适当向书本外延伸。问题提出后,学生很快陷入了沉思。经过短暂的考虑后,要求发言的学生非常多。因为有“法律顾问”可以求助,基础较差的学生也纷纷举起了手。通过提问,使学生弄懂了“代位继承”以及“儿媳对公婆的遗产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继承权”等课本外的法律知识,对法定继承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这节课学生踊跃发言,课堂气氛活跃,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三、答辩状

篇12

周家兄妹三人很久没有聚在一起了,这次齐集老家,不仅因为老母亲病势沉重,还因为一份奇怪的遗嘱。

父亲逝世多年,母亲别无亲人,财产按说应该由三个子女继承。可是,老太太却清清楚楚地在遗嘱中写明:她离世后,生前所住的一套商品房遗赠给邻居张大嫂。至于兄妹三人,则压根儿没提一个字。

这回兄妹三个开会,就是要好好议一议这件事。他们纳闷,这张大嫂到底给老太太吃了什么,放着自己三个亲生子女不理,反倒把房子给一个外人?

其实,这也没什么奇怪的,老太太只是知恩图报而已。

邻居恩人

都说养儿防老,周老太太早年丧夫,一个人辛辛苦苦养育了三个子女,可是人到晚年却一个也指望不上。两儿一女早已成家立业,但都在外省工作,常常一年到头也回不来一次。老太太总是一个人留在老家,孤苦伶仃,自做自吃。

原来身体还算硬朗时,种种生活琐碎老人都还能应付,可最近几年,老太太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连维持基本的饮食起居都做不到了,但几个儿女还是常年不见人影。要说是工作太忙,没时间来回奔波也有可能,可是,也没见哪个儿女把老太太接到身边照顾。赶上好不容易有人打个电话回来,老太太开口想让几个孩子商量个养老的办法,但每每说到这,儿女那边就没了下文。于是,老太太的养老问题就这么一直拖了下去。

但是,这养老当然不是拖着不理就能忽略不计的。其实,周老太太能撑到现在,完全是邻居张大嫂的功劳。

老太太隔壁住的是一对姓张的工人夫妇。张大嫂下岗前是纺织女工,现在是某个家政公司的钟点工,靠帮顾客做家庭清洁挣钱,是个又勤快又热心的好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还真是这么回事。自从发现周老太太生活不便,张大嫂就时常过来帮忙。老人家里缝缝补补、洗洗涮涮的活儿,差不多都被她包了,她给自家做菜做饭,总想着端过一碗来,赶上阳光好,晒被子一准是一起晒两家的……

其实,张大嫂自己家里家外事不少,没那么多空闲,可老太太一个人无依无靠,如果没人帮忙,连活都活不下去,她看着实在不忍心。就这么着,这几年,张大嫂忙忙碌碌地一个人扛两家事,帮衬着周老太太过日子。虽然老太太没享多大福分,可多亏了张大嫂,她没冻着、没饿着,平平安安地过来了。

今年不行了,老太太的身体实在熬不下去了,这么多年早已是油尽灯枯。一场大病把老太太送进了医院,张大嫂二话没说,跟过去陪床,看老太太病得可怜,还变着法儿的给老太太炖汤喝,羡慕得隔壁病床的大婶直感叹,看人家这女儿多贴心、多孝顺!

周老太太听这话眼泪簌簌地往下掉。想想自己那不知在哪的三个儿女,看看眼前张大嫂忙里忙外的身影,老人又是心酸,又是感激。张大嫂算是自己的恩人,可自己身无长物,只有一套十几年前买下的商品房是自己的财产,只能以此为报了,将来自己走后,就把房子留给张大嫂吧。

老太太把这事儿一说,邻床的大婶都跟着掉眼泪,连说应该,应该,张大嫂想了想也就同意了。大婶挺有法律意识,特意嘱咐,这遗嘱得去做公证,不然可能不算数。就这样,老太太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张大嫂,并请公证处办理了这份遗嘱的公证手续。

床前抢遗产

总算几个儿女还有良心,老母亲住了院,兄妹三人都赶了回来。刚到家,就都听说了老太太立遗嘱的事,兄妹三人当时就急了:现在房价这么高,老太太的房产,怎么能留给外人?老太太肯定是老糊涂了!可他们急没用,老太太一口咬定,这房子就是要给张大嫂,于是就出现了三人开会的一幕。

眼看老太太时日无多,这两儿一女心里着急啊,要是老太太就这么走了,房子可就真给那姓张的了。兄妹三人每天连番轰炸,对老太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劝老太太重立遗嘱。开始老太太不同意,可经不住他们软磨硬泡。想想毕竟都是自己的亲骨肉,老太太终于松了口。当天,六只眼睛的注视下,老太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三个子女继承的遗嘱。

几天后,孤苦半生的周老太太与世长辞,可是,关于她的事情没完,张大嫂和三个子女各执一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这房产到底该给谁?W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本栏责编/王迅

专家观点

遗嘱效力有不同

单亲妈妈养育三个儿女,却需要邻居帮忙养老,不知这位母亲会带着什么心情离世。书归正传,一份先立的公证遗嘱,一份重立的自书遗嘱,到底哪个有效?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编辑:关于遗嘱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乔律师: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有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遗嘱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后,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以上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编辑:本案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哪一个有效?

乔律师:在本案中,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都是成立并生效的,但是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一般情况下,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但是,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律明确的唯一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产生特定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周老太太的自书遗嘱虽然顺序在后,但是不能撤销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另外,三个子女都有收入,因此周老太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所以,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张大嫂有权依照遗嘱继承房产。

编辑:如果本案中,周老太太确实想变更遗嘱,该怎么办?

乔律师: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周老太太可以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公证手续,来撤销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然后重立遗嘱,这样自书遗嘱就有效了。

篇13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对策

我国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弥足珍贵,灿若繁星的文化遗产是我们构建文化强国的资源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有新的遗产加入到文化遗产概念之列,如工业遗产等等,我国的文化遗产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就保护工作,大量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更好的保护起来,以便更好的利用。就现阶段而言,直接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密切相联系的仍然是基层保护工作,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成败直接关系着文物事业的长远发展。笔者作为一线的温务工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一己之见,以求学界共鸣。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投入有限,不能满足文物事业的长远发展。从目前来看,经费短缺问题是制约文物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费用纳入到财政预算当中,这就有了文物工作的“五个纳入”。然而,在实际的文物工作当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能正真彻底执行这一政策的政府机构少之又少,而且投入多少,比例是多少也没有相关的标准和依据。因此在文物工作中经费投入少之又少,往往在最需要经费支持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经费仅仅能够维持工作人员的工资最基本的工作支出,在西部一些经济条件落后基层,有时出现基层文物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发不出。经费问题制约着文物事业的发展,由于经费短缺,致使部分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因此,文化遗产出现损坏,甚至无存现象时常发生。经费的短缺也使得一系列文物保护措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部分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工资无法兑现,业余保护组织作用不能发挥,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与承担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从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的人才队伍来看,人才缺乏是各级文物机构面临的一大共性问题。首先是基层文物人才队伍的数量不足。从全国来看,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的人才队伍总数大约10万人,平均到各省区,数量少之又少。再加上地区之间的差距,致使人才队伍建构更不平衡。其次是人才结构不对称。人才队伍建构不合理首先表现在老中青结构比例上。从目前来看,基层文物管理机构中老中青结构比例上更加不对称。由于文物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较为传统和封闭,专业性较强,加上基层工作环境较差,致使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队伍老化,长期招不到合适的人选,这样致使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表现不一。第三是文博人才专业性强,专业人才培养能力有限,这样使得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有限。就目前而言,开设文博专业的高等院校为数不多,培养的人才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文物事业的长远发展。

文物保护和开发比例失调。文物保护是文物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文物保护,利用无从谈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种城市建设活动空前增加,由于缺乏相关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缺乏,导致出现一系列过度开发和破坏活动。就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言,在日常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一旦城市建设等活动与文物保护工作出现冲突和矛盾时,往往出现文物保护让位于城市建设,文物保护无从谈起,致使许多有文物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古遗址、古建筑等文化遗产遭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同时,文物资源的过度开发也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面临的一大问题。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旅游收入,不顾文物资源的有效承载量,加大开发利用而忽视保护工作,致使文物资源面临过度开发的问题。而作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呼声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力量有限。

对文物资源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站在文物工作的角度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基层承担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加上地方经济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经济问题需要解决,这样导致部分地方领导将经济发展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而对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则显得力不从心,较为冷淡,这样从地方管理者的角度上已经出现了偏差,导致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其次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知识知之甚少,明知道一些行为对文物保护有伤害而不理不睬,这样导致文物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被突破了,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的问题。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应该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国家、地方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文件精神;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文物保护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要修订完善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行力。

篇14

众所周知,开卷考试题中最能拉开距离、提高试卷区分度的是主观性试题,如材料分析题、理解题等,这类试题的特点,一是“活”,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考查:二思想性“强”,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体现思想政治课的目的性原则:三是鼓励创新,部分省市在试题设计中甚至增设创新加分。可见,如何建立新的课堂观念,适应开卷考的形势要求,改革思想政治课教学,是当前广大思想政治课教师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其次农村初中生虽然没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但一些小的问题还是导致学生的学习生活不能尽如人意:学生的自尊心都很强,但认识还不够准确,对自己的缺点认识不足,虚荣心较强,维护自尊的方法不正确,很多学生的自信心不足,大多是有一定程度的自卑,有个别学生陷入自负的误区,学生缺乏自信,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而产生的惭愧、羞怯、畏缩,甚至心灰意冷的复杂情绪,也就很难做到自立和自强:中学生大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也大都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多停留在层面认识,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学生虽然对“责任”有所耳闻,但对责任心、责任感、责任意识等还没有明确认识。部分学生存在逃避责任,缺乏责任意识,不能自觉承担责任。

再次现代中学生对传统政治教学课堂不敢兴趣,感到政治课枯燥无味,学生重理论、轻实践,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在的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现状令人担忧,目前,在思想政治课堂教学中使用最多的方法是讲授法。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也以“知识”为中心,忽视智力、能力、情感、态度等因素;往往重说理、轻情感:重结论、轻过程;这是一种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或称为“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这种靠教师讲授,缺乏师生之间必要交流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不易掌握所学的内容,从而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其次还表现在,这种讲解式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由于以讲解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只重视理论的掌握,学生虽然有了较扎实的理论功底,能应付各种条条框框,但却不知如何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理论知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显得束手无策。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在其课程改革目标中明确规定: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创作的能力。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要切实提高素质教育的成效,在转变教学观念,改革教学评价体系的同时,还必须紧紧抓住课堂这一主阵地,通过优化课堂教学方法,一方面必须给传统教学方法以新的内涵,另一方面必须引进一些发现、探索、归纳、推理的现代教学方法,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真正将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而从思想政治课理论性强的特点出发,科学地应用案例教学法,则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也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过程,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所以在研究中对学生能力的提高取得了较明显的实效。

(一)通过案例教学,极大激发了学生求知欲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逼真模拟训练:既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消费者权益》有关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的教学中,若按传统教学方法,则教师免不了要逐条介绍,学生会觉得枯燥无味,因而缺乏学习兴趣。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先引导学生看漫画《顾客是上帝》,然后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相象,揣摩画中的“冲突”的起因、经过、结果。选择一位同学扮演摊主,一位扮演顾客……同学们兴致勃勃地在模拟情境中学到了知识,而且学会了为人处世的原则,并培养了学生的应变和表演能力。

(二)通过案例教学,有效深化了学生理性认识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导出一般的原理、理论,所以比较易懂好记,生动形象,有助于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如在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为了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我事先设计了一些案例,先让学生看案例,然后把他们归纳起来。这样不仅避免了传统教学的枯燥乏味,而且学得轻松,记忆深刻,

(三)通过案例教学,促进了学生分析能力、归纳能力、解决实际能力提高

案例教学法是“以行为导向”的一种现代教学理论为基础的现代教学方法。它强调在教学中应将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社会的交往情境。在这样的情境中,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并且在此情境中学生能够通过反复的练习,形成一定的学习能力、社会能力和职业能力。因此,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然有所提高。例如在《公民依法继承私有财产》关于继承的程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内容的教学中。若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则免不了教师逐条讲解,学生却很不耐烦的局面,而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学生仍可能束手无策。如果采用案例教学法,则可将全班同学分成四组,分别扮演原告、被告、律师、小法官,让其模拟整个审理过程。这样一来,教学活动生动有趣,学生不仅熟练掌握了继承的程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内容,还能在活动过程中发现课本中没有提及的问题,并且熟悉了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