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范文

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8: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

篇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经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依据。具体指的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所蕴含的对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起到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思想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这一点在经济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然而,对于经济法的原则具体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结构,学界尚未有统一观点,学者们各持己见。本文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依据在于经济法有什么样的价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价值二者密切相连,相互决定。经济法能够给这个社会带来何种益处,以及人们对经济法寄寓了怎样的厚望,希望经济法解决人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什么问题,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而经济法的价值又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显然,合理妥善解决经济法的目的、方向问题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该价值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只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才能保障经济法价值的顺利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其价值的具体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规范系统,且严格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才能实现人们对经济法寄寓的厚望,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由此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基本问题: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应体现经济法作为法的特征,而不能超越法的范畴以其他学科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原则。经济发展原则以及政治经济学原则并不是法的更远,更不可能是经济法的原则,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应时刻注意这一点,不能将不同学科的原则混淆。其次,经济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都是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在于他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各有特色。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经济法的特色,而非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所应共同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嫁接”给经济法。再次,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知道整部经济法的思想准备,它的针对性体现为整部经济法,而非经济法中的某个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整部经济法,具有全面性,而非狭隘的。最后、经济法是法,要与作为调整人们内心世界的道德区分开,切忌将我们熟知的道德准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其一为“本文由收集整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其二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正是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可保证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即使遇到突发事件,最终也会风平浪静。在贯彻执行“国家协调运行”这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家不能随意的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必须有据可依,而这个依据便是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必须建立在法有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国家不可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否则我国法律将被架空,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二,资源配置最主要的形式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市场自发的进行调节是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力量,国家只是在市场自发调节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而对经济进行协调的,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可凌驾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第三,正是由于市场利益分配机制能够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所以市场的自发调节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因此,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时不能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进行打压,一旦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遭遇打压,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便不能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后果不堪设想。

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将会伸出一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然而,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主要途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权力的行使。然而,我国有那么多行政区划,每个行政区划又分为不同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往往本着为本行政区划谋利益的私心,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时,都是按照早已制定好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而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因此,行政效率低下在所难免,更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由此可见,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存在种种弊端的。鉴于此,必须对“国家”这只手进行适当的限制,才能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无法发挥自我调节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严格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严格限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权,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各阶层利益,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二)最大限度的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国民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主体并存,每一种经济主体都在追求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且每一中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都以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这也是人之常情。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且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则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民法和商法这两部部门法为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原则,以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科技的出现,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已采用各种手段打破了资源之间的平等分配,原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已不再平等。垄断、倾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原本为调整市场经济在民商法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得苍白无力,违约侵权等也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且范围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当解决纠纷成本过高的时候,民商法的保护功能就显得更加微不足道。而经济法的出现便能很好的克服私法保护力度不足的缺点,坚持和贯彻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要求国家从保护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保障社会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建立一套与民商法齐驱但又不同于民商法的保护机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双重调节。实现市场各主体的实质公平,尤其注意对市场主体中相对弱小者的保护。由此可见,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可持续道路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二、如何在经济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创新

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创新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在设置经济管理主体是进行创新;第二,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调控手段进行创新;第三,对经济管理主体的问责机制进行创新。下面将具体进行介绍。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且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机关不得相互干预。然而,行政人员在对经济进行管理时具有很大的职业习惯性,也有很多弊端,这些在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有所涉及。本文建议在贯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应设置一批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主体,以维护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本文建议应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跨越不同行政区划的经济管理行政机关,培养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加强不同行政区划的沟通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同时,同一行政区划的不同级政府之间应加强沟通,同时,下级政府在服从上级政府的同时,也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根据符合自己管理地区的地点,制定适合自己地区发展的政策,在设置上也不一定要完全与上级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吻合。且政府各部分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注意调控手段的创新,该严惩严惩,该鼓励鼓励,各种手段综合运用,以期达到最好的调控效果。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专门成立监管部门,对政府的不适当行为及时给予指导与批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不滥用行政执法权,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篇2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造法)的法律依据。因此,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问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1、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的功能。2、民法基本原则的衡平性。

一、民法基本原则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一种审判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核心原则,理所当然地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民事活动当事人首先应该以一般民法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当民法规范对有关问题缺乏规范或规范不清时,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但也不排除在民法规范已有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准则功能。行为规范只有同时作为审判准则才能具备法律上的意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行为准则被遵循时,他同时也是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依据。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决定了其作为行为规范与审判规范的性质。从原则一词的语义来看,它在英文中同时包括“根本、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和“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两种含义。 我们可以知道,原则一词实际上是对法理和根本规范的一种翻译,原则具备法理的含义。法学理论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当然可以成为法官在裁判民事纠纷的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法律所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理,是民事活动中公认的价值,其被法官加以运用,当然可以成为一种审判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多数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生命形式,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交换的基本特点就是要求公平和等价有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一直进行下去。市场经济千变万化,市场经济中的生产、交换、消费都必须有秩序地进行,因此保证经济和公共秩序就显得尤其重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只有进行自由选择才能获得最大利益,保障意志自由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约束下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的自由竞争呼唤法治和诚实信用的道德作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法治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就是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当然应该把体现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活动准则。其次,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体现了立法者在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与政策。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所欲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当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会立法者的精神与政策,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衡平性

衡平,是普通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常常作为与普通法相应的衡平法的概念出现。衡平法是英国14世纪通过判例形成的指在纠正普通法失误的法律,英国长期以来存在适用普通法的普通法院和适用衡平法的衡平法院。 但是,这种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衡平法仅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衡平,其实,在实际中还存在一种普遍意义上的衡平。亚里士多德将衡平定义为:“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英国法学家克里斯多夫.圣.杰曼认为:“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摒弃法律中的词语,有必要遵循理性和正义所要求的东西,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这就是说,有必要软化和缓解法律的刚性。” 我认为衡平是当法律的普遍规定与个案公平发生冲突时,法官抛开法律的字面要求,直接按照正义的要求裁判案件。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和立法者在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和政策,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运作体系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者制定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方针,反映了立法的根本目的。其他一般民法规范都是民法基本原则精神与要求的体现,不过是落实法律目的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价值,他们构成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根本考虑和出发点。从法律的位阶角度观察,民法基本原则与一般民法规范具有位阶上的上下从属关系,一般规定必须服从基本原则,后者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多数情况下,一般民法规范和这些根本考虑与出发点都能保持一致。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发挥效力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大陆法系实行规范主义,即成文法主义。有权机关通过制定民法典和各种民事制定法,使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但是成文法(制定法)由于是以采用文字为载体的行为规范其本身也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

1、滞后性。法律规范是立法者对社会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设,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一成不变的法律规范当然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但是不断的修改法律,又会破坏法律的安定,损害法律的权威。

2、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 法律规定应当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并且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各种社会关系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立法者并不是万能的,所谓“挂一漏万”,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不可周延性。法律不可能规范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3、法律是根据社会的普遍性的情况而规定的,它不可能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故此有时法律的规定会造成个案的不公正。

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适度干预。

通常情况下,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进行适度干预的原因有两个,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经济法主要的作用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干预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正因如此,适当的干预的原则便顺理成章。第二,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手段只能是有限范围的,只能在尊重私权的条件下。也正是在这样的正确认知前提下才建立了它的理论大框和规则体制。所以,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趋势走向和它的本质要求。

2.效率优先、统筹公平。

在整个法律的价值体系链当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受关注,是所有社会的法制都需要维系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根本上来讲,它表现为法对秩序、社会墓本制度和基本关系合理调整与维护,以及进而带来的人、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发展。法的效益不只是简单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从宏观上来讲是在平衡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冲突,这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种协调发展不能被认为是个人要求和欲望的满足,也更不能看做为是国家当局所做的政策决定。

3.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现代人类发展中重要的价值观念,同时也被各个学界甚至政府部门所肯定和接受。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并且已经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的是包含稳定、公平、以及可持续性,讲求个体、整体、当代、以及未来的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价值”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了价值,通常情况下,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事物的价值体现在它对人类和社会的教用关系中,法律价值其实也是一种具体价值,同样存在于社会价值系统中。 社会的需要才产生了法律,法律价值自然而然便是法的精髓。寓于现代法律之中。那么,经济法为何会存在?经济法的法价值在于展现经济法的存在意义和存在目的意义。“相对于调整对象,法律价值毫无疑问是更本质更深层的东西。从哲学的更深层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只有把握经济法特有的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且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比如说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才能从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的和谐统一奠定基础。

三、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的关系

经济法是在社会条件下国家根据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加以协调参与和干预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是一种社会法。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主要目的,要想使市场在经济活动发展中起决定作用,就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但事实都会有自身的弱点以及消极面,市场也是如此,所以必须要加强改善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逐步将市场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引导。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体系是与基本制度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还具有他本身的特殊性质。唯有明确这些特殊性,才能够准确的把握其中具体的科学内涵。分配制度、所有制结构、和宏观调控这三个方面即是其特殊性质的主要表现。尽管当前经济法还没有其确切的统一定义,但是大多数学者有着自己的认识,多数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协调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社会主义市场下经济法的核心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的经济法的探究也不断走向深入, 尤其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人们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的观点有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等。

1.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 克服“市场失灵”,完成宏观经济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使得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总体进行控制跟调节。当代市场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产生的市场经济,经济法的本质其实就是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跟调节。有的学者也直接把经济法划分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这种观点看起来也貌似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却只看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没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

2.竞争法说。

竞争法说认为市场经济本质其实是竞争,只有有竞争,市场才会更有活力。如果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便会造成经济市场活力和生机被压制;竞争法能够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并且能够规范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合理且公平的法律秩序体系。以确认以及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为主要任务,建立以及维护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应以竞争法为核心。此观点也科学评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任务跟本质,达成了宏观与微观经济的有效结合。

结语

社会的经济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约束,而经济法这样的法律便是体现社会价值的方式。且能够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回馈,有利于实现法律本身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伍玉娣.浅谈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J].港澳经济,2012(7):78-80.

[2]浦凡.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7):215.

[3]单飞跃. 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01)23-25.

[4]杜仕林 唐芬 杨琼 侯汉杰.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研究中心[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4(02)97-99.

[5]张晓杰 彭书清.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济法的核心[J] 广东社会科学,2000(02)115-121.

[6]刘东庆.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规制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阅读,2013(6):324.

篇4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篇5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3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所谓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监察、审计、司法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干步,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体系。市场调节是自发性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次上往往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难以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的干预。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以间接手段为主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有助于发挥其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短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