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8: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环境保护的见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整个世界关心的问题,节能减排是人们总结出来具有重大意义的方法。节能减排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就是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现在可以看到的美好事物。它的意义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节能减排应用于工业 、农业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人们俗称的工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这些工业垃圾中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如果没有经过处理而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就可以造成空气、水、土壤、食物等环境的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如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的废水,如果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水中,水中的生物就会受到污染甚至死亡,受到污染的水用来灌溉庄稼,收获的农作物也遭到了污染。人们食用受到污染的水产品及农产品后身体机能就会受到影响,引起疾病甚至死亡。
工业废气中含有大量SO2、NO2等污染物,当它们溶于水气中,经过氧化便凝结成酸雨。酸雨能使土壤中的重金属溶解增加,能使水中生物生长受到影响并破坏水质,还能腐蚀建筑物,腐蚀人的皮肤。
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农药的长期广泛使用,可造成农药残留,空气、水、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大量的化学药物残留改变了土壤中化学元素的百分比,即改变土壤结构。
乱砍乱伐虽然近些年已明令禁止,但仍有不法分子违反法律,工业用树数量仍然庞大,树木减少、植被破坏,土壤沙化,沙漠面积每年都在增加,看着拍摄的众多的沙漠照片,触目惊心。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减排过程中,无限再生资源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可以发电、供暖等等,在工业、农业中应用十分广泛,减少了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的使用,降低了能耗,温室气体、有毒气体的排放也随之减少。工农业坚持创新科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对环境加以保护,造福于子孙后代,坚持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减排应用于生活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的产量也在不断上升,城市改造后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外迁,生活性污染则成为大都市污染的主要来源。生活垃圾的成分比较复杂,不仅仅含有蛋白质、纤维素等可快速降解物质,还含有大量高分子难降解成分。
白色垃圾是人们最为头疼的污染之一,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造成环境污染。这类物质的主要成分是聚氯乙烯,属于难降解的高分子化合物。塑料袋虽然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这一时的方便却带来长久的危害。废塑料制品若混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会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若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会导致动物死亡,这样的事在动物园、牧区、农村、海洋中屡见不鲜。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中可使水中的藻类和水生生物大量繁殖,导致耗氧量增加,出现水体富营养化,赤潮便是水体富营养化的结果。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2000年8月,深圳坝光至惠阳澳头海域发生赤潮,面积约20平方公里,此次赤潮导致东升网箱养殖区养殖的卵形鲳参、美国红鱼、红鳍笛鲷、师鱼等大批死亡。这只是2000年28起事件中的一起,同样的触目惊心。
为了国家乃至地球的美好,生活中,随身携带购物袋,抵制一次性垃圾袋的使用,减少白色污染,保护环境;选用不含磷洗涤用品,并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保护地球的美丽蓝色;节约用纸、用笔,减少树木的砍伐,保护大自然的绿色生机。生活中时时注意节能减排,虽然这是个微小量变的过程,但是水滴穿石、铁杵成针,只要坚持,节能减排的意义就能实现。
在日常的生活消费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加节能和环保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更要注重节能减排。如今,节能减排也已成为时尚生活的一部分,这样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节能环保的队伍中,环境保护的意义也会更快的实现。
三.节能减排应用于交通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当代社会对节能减排应用于交通尤为重视,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汽车数量迅猛增加,交通工具污染越来越严重。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震动排入大气,也成为大都市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交通也在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汽车作为人们的代步工具,其数量在迅速的增加,产生的尾气所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平衡及人类身体健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人体患病率的增加以及光化学烟雾的产生方面。
据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分担率调查显示,目前机动车氮氧化物造成的污染占城市空气中氮氧化物污染的比例已上升到40.1%,一氧化碳的污染比重达到94.1%。当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在50ul/L以上时,冠心病患者就会感到胸痛,还可以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动脉硬化、脑溢血和末梢神经炎等症状。
汽车尾气排出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太阳紫外线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了一种浅蓝色的混合烟雾,即光化学烟雾,光化学烟雾对鼻、咽、喉、气管和肺等呼吸器官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洛杉矶首先发现了光化学烟雾,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为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推动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建设部决定,于2010年9月在全国开展主题为“绿色交通,低碳生活”的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此项举动证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控制汽车尾气污染措施有很多方面,可以使用清洁能源、甲醇或改为电驱动、无铅汽油等,这些措施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世界共同努力和关心下,节能减排一定会为地球大气环境净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达和生态环境的逐渐恶化形成了明显的对比。目前我国在开发、加工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生态环境问题。随着各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加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一、提高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1]。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基层矿山管理部门和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意识薄弱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非常重要,其决策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但是,实际管理中,政府对于资源开发过于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所忽视,这就导致了基层矿山管理部门以及企业重生产,轻生态的现象普遍存在,久而久之,管理部门更加重视业务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越来越减退,人们往往只是看到了眼前利益,从而忽视长远发展。这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从我目前的生态环境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条例中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在很多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丛生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度上,我国一部分地区在矿上生态环保工作上还是十分薄弱,具体表现为:执行机构体系不健全、在很多环保单位内部,根本没有单独的生态保护科室,其次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不重视自身工作,环境监理的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其中还有少数人员在矿山环保中对于生态环境与地质环境不够重视,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导致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没能得以有效控制和解决[2]。
3、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相互脱节
现阶段,我国环保局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已经逐渐加大了力度,但是与实际要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国土资源部在矿山环境管理职能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就是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环保局项目审查与监督部门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科室,彼此之间缺乏交流和联系,在具体进行工作的时候,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长期处于相互疏离的状态,因此,就会出现工作相互脱节的问题,同时采矿许可证与环境许可证件的审批也相互脱节,造成审批不管监督,监督无法真正履行的被动局面。具体到矿山项目的环保上,还没有突出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特性,不能从源头上把握生态环境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生态部门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不能实现矿山项目建设前期和生产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探究
1、健全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一,应立法规定矿山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不仅必须申请矿山生态环境许可证,还要具备环境计划、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资源评价、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对具体的计划方案、评价标准、开采及复垦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要求。第二,应当限制矿山企业的排污量,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及审核,审核时一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核实,汇总当地排污总量信息,根据本地区的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数,通过可行性分析和择优计算,确定矿山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首先,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义务。保证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保证资金,促使采矿权人保护地质环境和自然景观。其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也要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得过高或过低。再次,建议有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设立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对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数额的多少必须能够保障矿山生态环境可以得到全部完整恢复和治理。第四,如果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恢复较好,那么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其利息会全部返还给矿业主。
4、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制度中,政府要对矿山企业环境治理的进度与程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具体的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在每个矿山设立一个矿山监察员,帮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一线执法。
5、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制
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极易受到气候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时,往往给环境和他人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又无人承担相关责任,从整个社会效益来说,对整个社会乃至受害人均不利。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是刻不容缓的[3]。
6、完善土地复垦制度
目前,随着我国矿山开发活动的全面开展,对矿山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一个完善势在必行。在土地复垦制度中,采矿企业应该上交土地复垦计划,明确土地复垦及治理的对象、治理目标、治理办法、实施的进度和成本等内容,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结束语
采矿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可避免地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助长了这种趋势。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国国情,汲取国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可以说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王克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内能的实际利用,知道内能的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能力目标
通过内能的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的学习,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
情感目标
联系能量转化和守恒的关系,感受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建立发展的观念
教学建议
教法建议
本节的教学要注重科技和社会的联系,避免孤立的学习,要注意联系实际和社会实践.
在内能的利用的发展上,可以提出问题学生自主学习,学生根据提出的问题,可以利用教材和教师提供的一些资料学习.
环境保护的学习,可以教师提出课题,学生查阅资料,从信息中学习,提高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教学设计方案
内能的利用和环境保护
【课题】内能的利用和环境保护
【重难点分析】利用内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主要危害、保护环境的措施及其意义
【教学过程设计】
内能的利用和环境保护
方法1、学生阅读教材,教师也可以提供一些和内能利用及环保有关的材料,教师提出一些问题,学生阅读时思考,可以有: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大气污染的危害是什么;解决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有哪些;我国利用内能的发展历程是什么;各种内能的利用方式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是什么.
方法2、对于基础较好的班级,可以采用实验探究和信息学习的方法.实例如下
实验探究:调查附近的工厂在利用内能进行生产上是如何进行的,对于环境的危害有哪些,如何减小对环境的影响.可以组织学生小组,实地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分析的结论等.
实验探究(另一例):调查社区中是如何利用内能的,调查本地区近三十年中利用内能来取暖的发展情况,咨询和分析现在的取暖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同样可以组织学生小组,实地考察,分析并得出调查报告和结论.
信息学习:网上查阅有关内能的利用,环境保护,及内能利用对环保的影响等方面的资料,并得出自己的结论,小组讨论.这种学习是为了形成学生对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板书设计】
第六节内能的利用和环境保护
1.内能的利用
2.环境保护的问题
探究活动
利用信息学习:温室效应和热岛效应
【课题】温室效应和热岛效应
【组织形式】个人或自由结组
【活动流程】制订子课题;制订查阅和查找方式;收集相关的材料;分析材料并得出一些结论;评估;交流与合作。
【参考方案】尝试对温室效应、热岛效应发表自己的见解,要注意在收集足够材料的基础上分析。
【备注】1、网上查找的资料要有学习的过程记录。
地理教学是强调“人与地关系”,与环境息息相关,地理教学对环保事业的付出当任重而道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要想做好地理教学中环保渗入,面对朝气蓬勃个性爆发的高中生们,就必须使用一些教学技巧,努力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从环境中,生活上,课堂中,学习上等方面通过引导、实践、反思、总结等一系列行为,确保意义深远的环保意识成为学生的一种理念,一种习性,一个如影随形的必需品,为伟大的环保事业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
【关键词】高中地理教学;环保创新意识
一、要想从地理教学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必须从相关规章制度中找到依据,从地理知识中找到环境保护的实例,增强学生对环保的正确认识
地理即是地理学的简称,是研究地球表面的地理环境中各种既然现象和人文现象,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其中也包括了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而环境从广义上而言是指围绕人类生存空间及其中可以影响到人类生活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而环境保护就是为了维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存在的。由此可见,地理所涵盖知识领域远远超过环境保护所涉及的区域,地理所能提供给环境保护更多自然界的规律,能为环境保护做出必要保障。早在1972年6月6日,在瑞典首都都斯德哥尔摩召开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更是把那天定做世界环境日,并且每年都有一个环境日的主题。从1974年的环境主题是“只有一个地球,”到2001年的“世间万物,生命之网”等等,都处处有着地理的身影。我国更是把环境保护直接列入成一项基本国策,从此,环保也就成了地理内容的外在反馈,地理是环保的立足之根本。有了相关条款法规,地理教学对环境保护的意义更为重大,培养学生在地理教学中的环保意识也更为顺畅,开阔,增强学生对环保事业的正确认识。
二、充分利用地理教学内容中所涉及的环境内容,联系生活中的相关实例,引发学生们对地理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产生热爱与兴趣,加深地理知识对环保的影响
现有的高中教科知识中有着大量篇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从四川盆地的地理环境,在环境保护方面,那些关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灾害的相关环节环境保护就应该更为加强防范,比如北方的干燥气候,当抗击干旱天气,南方的水涝汛期,当及时疏流下引,国家大手笔的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这些都是得益于地理知识的基础上做出对人类环境保护和发展的有效而实用的措施。地理教学内容告诉我们地理包容万象,富含有很多环境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内容,并且与我们的生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学校开设地理学科不但是为了像学生宣导相关的地理与环境知识内容,更是为了让学生们通过地理教学内容,融会贯通的吸收宝贵的地理历史实例,养成自己的独特见解,为自己也是为大家为国家为整个自然环境保护事业出一份力。
三、将地理教学内容应用到环境保护中,让学生运用所学地理知识来实践环保行为,让环保意识培养落实到学生的实际生活中,加深地理与环保的协作,加强地理知识对环保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的发展
哲学告诉我们,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诚然,在环境保护领域,人们的认识也是如此。在漫长的人类社会里,人们的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说到环境法的价值与发展,笔者认为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人们对环境法学的认识最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什么现象导致了人们对环境的认识?
人类社会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三个时期。那么,为何人们要开始认识环境,研究环境法学呢?笔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认识源于实践。人们对于环境的认识是从环境遭到破坏后才萌生的。所以,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个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其使命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与环境损害相对应。笔者认为,考察一部环境法是否为良法的标准正是基于其有没有达到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损害,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同时,该逻辑起点也是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之处。
其二,环境法与传统的部门法有什么不同?环境法单独成为一门部门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现在,环境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已被各国所认可。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环境保护法》诞生之初,这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调整的对象主体都离不开人。长期以来,人们眼中的法律就是调整人类利益的一种产物,是判断人与人之间博弈的一种工具,是衡量人与人之间对错的一种标准。而《环境保护法》调整的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即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很多人可能觉得《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一样都是“没牙的老虎”,在实践中的作用不明显。但事实并非如此。传统部门法在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是有很大缺陷的。先看我们最熟悉的《民法》,我们可以用三个词汇概括这部法律,分别是所有权、意思自治、过错归责。我们知道,在《物权法》中,我们对于“无主物”采取的是先占的原则,那么,那些南极、北极、沙漠等地区中的那些物如何保护呢?至于,“意思自治”它是贯穿民法整部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典型体现在《合同法》中。环境不像人们之间的契约,它具有整体性。它与“资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源往往与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至于“过错归责”,对于环境而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过于绝对化,不能够很好的调整环境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再看我国《行政法》和《刑法》,同样地,在环境保护领域,它们采用的也是事后救济,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
综上,《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门单独的法律,它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它弥补了传统法律事后救济、个人利益的缺陷,它侧重保护环境自身而非个人利益。我们应该肯定《环境保护法》存在的意义,让环境立法顺应社会的发展。
其三,环境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它的演变与发展趋势是怎样的?现在的发展又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已将眼球朝向了环境领域。笔者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一切物质,每个人都无法离开环境,都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现在我们应当让环境自身得到保护,不应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去保护人类的利益。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环境保护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我们应当思考《环境法》扮演的角色是否符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其四,我们应当将环境法放在何种位置?应当如何将其与传统法律相联系?
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其调整主体的特殊性,他们认为环境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蔡守秋的“调整论”有一定的道理。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对关系的差异性出发,同样的,我们可以突破传统法理学的牢笼,将环境法也列入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定关系,它是理论上的概念.学者们已经先后提出了道德人、阶级人、经济人、生态人等“法律人”的模式。所以可以将人与环境的关系单独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虽然法理是研究一切法律的基石,但法理也是人类认识的产物。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因而法理学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上述四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揭示了环境法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及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发展。从环境法的发展来看,环境损害是人们最初认识环境、保护环境的前提,人们对环境的认识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来看,《环境保护法》有其存在的价值,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于环境保护的范围狭隘;从环境法目前的现状来看,环境法急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的保护环境;从环境法未来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人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传统法理学的观念是否应当进一步拓展值得人们去重新思考。对于环境法而言,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等均是它的价值。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树立生态整体利益价值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中心完善环境法立法体系。同时,应当从经济向生态人转变,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
参考文献
[1] 胡中华.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1.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是“呵护地球、美化家园”的需要
目前,地球是最适合我们人类生存的唯一场所,由于人类无节制地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困扰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难题。环境是我们人类及自然界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态、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民族人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内容,从行为学上可以判定为社会文明卫生的标杆。培养新时期中学生环保意识,无论对当代或未来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因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祖国未来的发展决策者,加强青少年环境保护法制教育,事关祖国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是千秋万代的大事。
2.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是培养全民“资源观、节制观、低碳观”的需要
培养学生初步形成科学的资源观、节制观、低碳观,使学生深深懂得地球是人类的家园,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之中,成为大自然的一员,而不是大自然的刽子手。地理教学应使学生认识到:大自然给予人类莫大恩赐:土地、阳光、空气、水以及广袤的空间,我们当感激不尽而报恩于她,并非子女肆无忌惮向父母索取或压榨。为此,必须向只顾眼前利益、不惜破坏自然资源、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例如,通过播放六盘水市喀斯特地貌环境石漠化宣传片,以及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地表塌陷警示录,让学生产生一种危机感和责任感,自觉地形成正确的生活、生产观念。因此,在地理学科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不仅是十分必要,而且是非常适宜的。
3.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是地理学科教学效果的需要
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的环境保护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确我们生活所及的任何环境都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也使学生通过感性认识或亲身体验增强地理知识的理解能力。地理教材中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相关的内容丰富多样,地理教材直观形象,我们要注意充分挖掘中学地理课程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多种途径与方法把地理教学内容与法律法规有机地组织起来,在地理课堂教学信息流的传递中把知识的传授与现实法律法规以适切的形式链接起来,在思想上促进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在中学地理教学中可以进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的自然环境一直呈恶化趋势。由于全球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日渐突出,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面临许多全球性问题,如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植被破坏、资源匮乏、人口问题、地区经济差异等都与地理学科有很大关系,在地理课程中还涉及许多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保护世界自然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内罗毕宣言》、《南极条约》等。大气环境方面的如:防止酸雨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防止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海洋环境保护的《海洋法公约》、《国际油污损害公民责任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植物多样化国际公约》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自然灾害频繁多发;地区差异显著等。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同资源、环境相适应,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等情感、价值观等内容。地理课程内容中有许多关于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21世纪议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1996年》、《自然保护区条例》、《水土保持法》、《草原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震减灾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有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内容。
三、在中学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主要原则
1.主动性和方向性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地理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成长,教师本身必须有强烈的环境责任感,主动维护环境法律的尊严、养成环保习惯,不能嘴上一套,行动上是另一套。课堂教学是老师向学生传授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的主要场所,老师要努力挖掘教材,把握教材中渗透点。地理学科在环境教育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现行高中地理课本从人类和地理环境的关系着眼,交给学生有关地理环境的基础知识,从而使学生对如何利用环境、改造环境和保护环境、趋利避害,使地理环境向着更有利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面发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整个课本知识体系是以地球的宇宙环境为开端,最后又归结到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上去;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贯穿于整个教材的始终。
2.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必须和教学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在课中进行要体现地理学科的特点,要从地理教学的具体内容出发,在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教育。因为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实践性以及严密的逻辑性,都含有很大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它本身就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通过对我国人口状况的学习可以让学生明白: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分布,以及出现的人口问题,使学生认识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
3.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在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教育,联系实际也是必要的,把教材和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联系起来,是在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要方法。贴近实际、贴近学科、贴近学生的原则,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的典型事例,体现地理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中学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途径
在地理学科中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没有固定时间,应当充分挖掘里面的教育因素,把握时机,适时适度渗透,在课堂中努力寻找环境保护知识的渗透点。在向学生进行学科知识教育的同时,在地理教学过程中自然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作为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的主导者,教师应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教师要在学法、知法上作学生的表率,更要在各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表现出其应有的守法、用法、护法自觉性。同时,教师要钻研教材,努力寻求地理学科渗透环境法制教育的结合点,结合课堂活动本身进行教育,开展师生的双边活动,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获得环境保护知识。教师要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经常阅读报刊杂志,收看与地理有关的新闻节目以便增加对法制教育的了解,并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和教材内容,在教学中恰当、适度地进行渗透。
2.在教学中渗透环境保护法制教育必须要注意找准“渗透点”,掌握“渗透度”,把握“渗透时机”
地理教学中进行环境法制教育不能喧宾夺主,不能上成纯粹的“文化知识课”,也不能上成“法制课”,只有做到因材施教,适时适度,持之以恒地加以渗透。课堂教学中,选择好渗透的时机,在最适当的时间以最合理的方式进行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对于渗透时机的选择,有赖于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教学设计,对法制渗透内容的理解,并考虑到课堂教学进程以及课堂可能出现突发状况,有备而为,信手拈来,适时渗透。这就需要教师在进行环境法制渗透时要把握好“渗透度”,即:渗透多少、渗透多深。要考虑具体教学内容与环境法制的关联程度,以及学生对相关法制内容的认知程度,确定合适的量与度,也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如讲解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的形成和危害时,就要适时进行《森林法》、《草原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渗透。
3.在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要注意结合实际。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文明,但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环境问题,随着人口的激增、工业与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明显地危及全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地理学科的渗透教学中,从地理课的特点出发,自觉地进行延伸,使学生既较好地学到地理知识,又能了解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既要联系国家建设的实际和国内外重大的政治环保事件;又要联系世界各国(或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的现状等。这样进行联系之后,就可以增强地理教学的现实性,有利于生动地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如在学到高一大气环境保护时,就要采用导向式方法渗透《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和《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等国际公约,让学生各抒己见,从理论事实中受到教育。
4.利用主题班会,对班级进行环境问题的问卷调查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建设产生的环境问题调查,我利用了主题班会活动的时间对本班53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多数同学具有环境保护意识,但受到环境保护教育的途径却较少,因此在地理教学过程中渗透环境保护教育的意义重大。
5.开辟第二课堂,进行实地环境的考察
近些年以来,世界经济飞速发展,新兴国家对外投资开始崛起。国际投资争端频繁发生,国际社会看待国际投资的态度也发生了新的转变,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以及结构也在正在悄然升息的发生着变化,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正处于关键的“十字路口”。由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导致大量的国际争端大量增加,而且在国际投资制裁的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无视现象时常发生。现如今,中国已经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成为兼具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地位的国家[1]。对于在国际投资中的公共利益保护不仅是中国的权利更是中国的义务与重大责任。中国急需加快在投资立场中的转变,提升本国对投资的保护,去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面对因为投资与公共利益而引发的国际经济争端越来越多,正在考验中国在新的形势背景下如何去面对,从而维护自己负责任的超级大国的形象。国际投资对公共利益的漠视主要集中在对环境保护上,于是当今世界各国开始在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将环境保护进行规定,但是各种规定参差不齐,或多或少,或具体或简略。但是作为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及欧盟国家在处理投资与环境保护上做的比较到位,尤其美国刚刚通过了最新的投资范本- 美国 2012 年 BIT 范本。现阶段中国正处于与美国以及欧盟进行激烈的投资谈判之中,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尤其要处理好投资与环境保护的问题,以顺应国际大背景的发展趋势。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处理好国际投资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更深层次地讲就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原理上讲,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处理好国际投资与环境的关系,不仅可以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且还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只为追求经济而忽略环境保护势必代价沉重。所以处理好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意义重大而深远,不仅对中国如此,对全世界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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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笔者通过研读国内关于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文献,我国学者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环境条款模式的研究以及对晚近时期环境条款发展变化的研究,观点整理如下:一是关于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模式的研究。马迅教授认为环境条款的模式可分为五种:序言条款、权利义务条款、例外条款、程序条款以及专门条款。学者赵玉意按环境条款的功能、地位进行分类,将其分为:非排除条款、平衡条款、除外条款、冲突条款以及程序性条款五大类[2]。而张光教授则把国际投资中的环境问题进行放大,对投资协定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进行分类,对条款进行了自己的设计:申明保护公共利益的序言条款、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间接征收条款、一般例外条款、根本安全例外条款、规定国际投资仲裁程序透明度条款、规定有关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条款[3]。金学凌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设计进行了更加简略的分类就是序言式环境保护立法模式和实体条款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模式[4]。二是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发展的研究。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及沿革,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学者张薇认为:首先,立法模式从投资协定到自由贸易协定扩张,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投资协定以及多边投资协定都开始加入环境立法;其次,立法内容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演进,与以往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相比更加具体丰富;最后,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规则对像从国家到个人的转变,以往主要是投资国承担责任,而现在开始向企业责任靠拢[5]。马迅教授也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重大发展,通过与 20 年前投资协定中的条款相比较进行分析,他认为:首先,环境条款的立法内容更加具体,约束力更加严格;其次,从投资协定的缔约国来看,依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逐渐将环境条款纳入到投资协定中;再次,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萌芽开始出现,开始加重跨国企业的责任;最后,可持续发展理论开始成为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学者们都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发展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既有共同的观点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可以说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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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理论问题
2.1 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的产生
由于人类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无视,环境破环日渐严重。尤其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机器生产替代了人类手工生产,大大解放了人类生产力,于是人类开始了对大自然肆无忌惮地掠夺式的开发,同时向大自然排放着大量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尤其是进入了二十世纪,发生了许多举世震惊由跨国投资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让全世界开始正视投资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于是,在 1972 年以“为取得全世界共同的看法以及制定共同的原则来鼓励、指导世界各国人民去改善和保护人类环境”为宗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首都斯德哥尔摩成功举办,《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就此诞生,这次会议成为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因为其将保护环境的原则纳入其中,对国际环境立法有着指导性的作用,为环境保护问题在国际化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全世界都在关注环境问题,但是环境问题非但没有得到好转,甚至愈演愈烈,情况更加糟糕。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席卷全球,土壤荒漠化,湿地缩减,草地沙漠化,大量雨林植被被毁灭,从而导致全球温室效应加剧,臭氧层遭到破坏。我们必须认识到造成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就是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世界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过度开采消耗,从而给全球环境带来威胁。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国际投资与环境的关系密不可分。国际投资自由化在对全球经济发展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全球环境带来负面消极的影响,由国际投资对全球环境带来的破坏案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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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际投资中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对于国际投资领域中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那些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希望引进投资这一途径将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引进自己的国家,从而改善本国的生产方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及治理环境防范污染的能力,以此促进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种观点认为,快速发展的国际投资活动也给引进投资的东道国国内的社会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跨国投资企业往往会寻求那些对环境法规比较宽松的国家进行投资,那些被选择了的国家往往成为了跨国投资企业心仪的“污染者天堂”。与此同时,一些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往往会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吸引投资而放弃了自己国家的原则底线,做出了放松或者免除那些保护本国环境的法律法规,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投资而竞相降低本国的环境标准,体现出了一种病态畸形的发展模式。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保护环境这项重大任务中东道国往往扮演着控制管理跨国企业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承担着保护自己国内环境的重要使命。但是,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还是会不惜一切代价来降低本国的环境 标准来增强吸引更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部分国家害怕投资国因为过于严格的环境标准而撤回投资,使其丧失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因而限制适用那些严格的环境法则的做法就是我们经常提及的“法规冻结”,引进投资的东道国的这些行为让
经济发达的投资者们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将其国内的资源依赖型产业以及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那些环境标准比较宽松的发展中国家。部分研究者认为那些东道国不可能故意降低其环境标准来损害其国家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在某些特定的领域确实存在着。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他们向迫不及待发展经济,以此摆脱贫困。另一方面,他们依旧没有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在引入投资的过程中这些发展中国家会选择眼前的利益而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让步。发展中国家降低本国环境标准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放宽对特殊项目的标准或者执法不严以及法规冻结等方式。例如发生在印度的案例,一处受印度政府保护的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该区域严禁高污染企业入驻,但是一英国跨国公司企图入驻该区域,但印度政府为了保护该区域向英国跨国公司另外提供了几处区域以供选择。谈判中,印度政府趋于经济上的压力而对英国跨国公司做出妥协,允许其在该区域投资建设。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非洲国家赞比亚,该国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不但免除了投资企业对当地造成的环境破坏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而且还允许跨国投资企业延期履行其本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 ........
第 3 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13
3.1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演进....13
3.2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类型....14
3.3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发展....18
3.4 国际投资协定中环境条款的不足....22
3.4.1 环境条款的数量有限.......22
3.4.2 环境条款的约束力弱.......22
第 4 章 我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规定......... 24
4.1 我国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概述....24
4.2 我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现有规定......... 25
4.3 我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 26
第 5 章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新发展及我国对策研究......... 29
5.1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新发展........29
5.2 新一轮投资协定谈判中我国的对策研究......... 33
第 5 章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新发展及我国对策研究
5.1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新发展
二十一世纪初,《京都议定书》签订并且生效,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快速的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恶劣影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迫在眉睫。《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开始按照条约的规定行动起来,不仅承担起节能减排的义务,而且也加快了国内对环境保护的立法进程。2005 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以确保美国能源供应、国家安全、经济繁荣以及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国家能源政策法案》。奥巴马当选总统后,相继颁布了《2009 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 年美国电力法案(草案)》,颁布它们的意图就是对经济活动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它们实际上是对美国应对全世界气候变化战略目标的一种延续。这两部法案都显示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坚定决心,但是这两部法案最终未能生效。依照美国联邦政府的观点,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遵守多边环境条约的义务,不仅有助于区分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多边环境条约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利于国际投资与环境之间产生的争端的解决,推动全球减排义务的实施,“为了对生态环境进行切实的保护,缔约国在投资协定中加入诸如通过对低碳能源、清洁等方面的投资保护的方式来推动气候政策目标。如果能将清洁发展机制纳入到新兴的美国政府气候政策,或者新兴的美国气候政策能够为美国公司参与国际补偿计划创造机会,那么,美国联邦政府则应该对此类交易合约的实施进行保证。尤其是能够让涉及投资内容的项目从投资协定的保护中受惠。同时,由于国际投资在节能减排领域对世界生态环境的保护功不可没,所以,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对环境保护同样意义重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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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环境指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所构成的、一定范围的整体物质环境,在日本学界称为“历史风土”。日本的《古都保存法》中将“历史风土”定义为:“在历史上有意义的建造物、遗迹等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一体,具体体现并构成了古都传统和文化的土地状况”。该定义也反映了历史环境是一个包含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历史村落、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等范畴的中观概念。历史环境保护指从单体文物保护出发,保护历史建筑(群)、传统街巷、历史街区,以及与之形成整体的自然环境和场地特征,对可能有损于历史环境空间品质和景观特色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控制,进而保护城市的独特个性和魅力场所,增加城市的吸引力。由此可见,历史环境保护与城市设计基本属于同一维度和同层视野的规划设计工作。进一步可以认为,历史环境保护与更新可以看作是带有历史保护目的的城市设计,而城市设计也可看作是历史环境保护与更新的具体工作操作方式。从城市设计的视野解读历史环境保护问题能够具有更强的实操性,特别是对于以更新为目的的复兴型保护。
二、城市设计视野中复兴型保护案例——美国查尔斯顿经验
1931年,位于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顿(Charleston)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历史地段(HistoricDistrict)。与之前的保护方式相比,不仅是保护空间上的又一次扩展,也是建筑遗产保护第一次上升至城市设计视野,是从宏观角度出发维护社区历史特色为目标的整体性思路的体现。以查尔斯顿为代表的历史地段保护方式,即对于社区和整体历史环境的保护成为新的发展方向。美国国家历史场所登陆制度中将历史地段定义为:“一个可以用地理区域——包括城市或乡村,面积大小不定——来定义的一系列场所、建筑或构筑物组成的具有一定意义的集合。这些场所、建筑或构筑物在美学上代表了历史空间和物质的演变,或者与特定历史事件相关联。”大多数情况之下,历史地段往往是一个社区。查尔斯顿的历史地段保护中采用了用地控制(LanduseControl)的方式,重视区域的整体性和不同个体综合的效果,更重要的创新在于查尔斯顿历史基金会最早建立了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循环基金(RevolvingFund)。该基金会将一部分筹集的固定资金用来购买历史建筑,对其外立面进行修复,将室内的修缮和装饰权留给业主,然后在市场上出售、回收同等数额的资金,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一种非营利性的保护市场机制。该基金模式在后来的欧美的保护活动中广为应用,收效丰厚。介于以上的成功创新,地方历史地段(LocalHistoricDistrict)已成为近日美国建筑遗产和历史环境保护的主要保护模式。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自始就具有基于民间力量的保护特征。美国当代保护体系既有联邦的历史登录制度,也有历史保护国民信托这样的全国范围的私人组织,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作用。美国保护活动的民间特性由其特殊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所决定。美国是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典型,公共参与基于公民在契约、道德、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中的共同性(Mutuality),体现出了一种公共道德标准。美国市民社会的一大特色就是民间组织繁多,这些组织自然成为了美国遗产保护运动的推动者。而美国遗产保护的公共参与主要通过各种非营利组织来进行,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各种社区组织。社区组织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对居民个人而言却具有地方性,代表了社区的自我意识。很多社区本身还建有社区基金会,设有专项保护和循环基金,为社区历史遗产保护提供资助。社区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蓬勃发展对于地方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很大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大量的社会捐助力量。美国社会有慈善捐助的传统,这来自宗教传统和市民文化的影响,政府也会通过税收政策进行鼓励。可以说,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是一种全民保护运动。
三、建立保护与复兴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
1.保护与复兴紧密联系的价值所在
1975年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活动提出了以下的见解:“历史建筑能被赋予新的适应当代生活需求的功能,这一点已经得到验证。赋予建筑适应当代生活需要的功能,这些功能能尊重它们的特征并确保它们能存续。保护政策也意味着将建筑遗产融入社会生活之中。保护工作不仅要针对建筑的文化价值,而且要针对其使用价值。”上述话语平实地述说了一个观点,即保护活动不仅是尊重历史的过程,也是适应当代生活的过程,保护的目的不仅是保存历史遗产的文化价值,也包含延续历史遗产的使用价值。基于此,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明确的提出了“保护和修复工作应与复兴举措共同推进”的复兴型保护方式,并认为对历史地区的复兴能为文化遗产带来新的生命力。同样,复兴型保护是社区利益实现的途径,也是重塑社区主体性的途径。复兴是基于历史资产的发展模式,这是文化遗产地所承载的本土社区发展的独特优势。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化遗产的使用价值,为本土社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就是复兴型保护的主要目的。本土社区能较好地把握复兴的力量,为自身创造可持续的利益,也就自然树立了社区在当前发展大潮中的主体性。想要建立本土社区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趋势中的主体性,可以说复兴型保护是必经之路。保护与复兴的紧密联系也是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伴随文化遗产保护价值观的演进,人们不再满足于欣赏静态的、博物馆式的文化遗产,而希望看到动态的、生活着的文化遗产,并能融入其中切身体会其文化魅力。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来源正是复兴型的保护活动,保证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性,营造一个伴随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文化遗产体系就是复兴型保护的工作目标,所以说,维持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也在于复兴型保护的推行。
2.建立保护与复兴紧密联系的具体思路
建立保护与复兴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可以总结为几点具体思路。
(1)以发展的视野界定保护对象发展的视野意味着两个层面,一是保护活动也是适应当代生活的过程,保护的目的也包含延续历史遗产的使用价值,这决定了当代生活、本土社区都是保护的核心对象,而不仅仅限于物质形态的保护;二是考虑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即除保存物质遗产之外还要考虑遗产所承载文化的延续,这决定了保护工作也涉及到一个“活的”、可延续的文化体系的建设工作。通过以上两个层面所界定的保护工作的对象都具有对自身延续性的要求,这必然与复兴工作相联系,从而避免了静态看待保护问题,“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的误区。
(2)建立保护工作的自维持机制保护工作自维持机制的建立可以看作是延续历史遗产使用价值的体现,核心思路是再开发历史遗产的使用价值,利用历史遗产的新价值用以维持遗产本身,赋予历史遗产新的延续性,实现历史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路也就是所谓的保护中的复兴的核心目的。不同的历史遗产新的使用价值各有不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历史遗产进行适合的复兴工作策划就是保护中的复兴的主要工作内容。已建立的自维持机制如运营得当,不仅能够实现自维持目的,同时还可以有相应积累,可以发展成逐步扩展的保护工作自循环机制,结合公益基金会的管理模式,可以实现保护工作的逐步扩展,以保护项目来促进保护,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机制,本文第三节中列举的美国查尔斯顿历史基金会用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循环基金(RevolvingFund)就是很好的范例。
(3)对复兴过程的监控与限制保护确实需要复兴的推动,但复兴也需要保护的限制,历史地区进行自发的复兴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但如果缺乏合理的保护限制,而一味强调复兴,则复兴活动很容易成为打着保护口号的破坏活动。实现对复兴工作的监控与限制的具体思路有:首先,明确保护的基本底线并章程化,每一个保护项目都有重点保护的对象,应将保存(Preservation)的标准在第一时间以章程的形式明确,以免不恰当的复兴行为对历史地区的更改和破坏;其次,通过调查研究建立对复兴活动的限制标准,为复兴活动建立限制依据;再次,对复兴过程进行监控,该环节建议结合过程研究,成立独立团队完成,以免在工作开展中被发展过于强势的复兴工作误引导。
四、结语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以及旅游资源开发遵循的原则
(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
目前,学术界对于循环经济的基本内涵已经形成了一致见解。基于地球资源有限性的角度,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对地球上的各种资源进行循环有效利用,并在资源开发中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理念。当人类逐渐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必须从依赖物质资源转向依赖人力资本、依赖人的智慧的时候,循环经济理念就出现了。循环经济要求运用科技将资源进行循环利用,从而避免或者减少资源浪费以及废弃物的排放,这种理念追求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循环经济被定义为:将循环资源作为一种资源来源,将人类生产活动视为一种自然循环的过程,将发展经济同资源保护提到同等高度,使所有的资源能在经济发展中得到合理、循环的利用,使自然环境受人类生产活动的影响程度尽可能的缩小,从而实现循环经济。坚持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就会使我国经济逐渐由生态负增长转变为生态正增长,最终达到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遵循的原则
1.循环发展原则
实际上,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目之一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对旅游资源造成浪费现象,更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眼前利益。要坚持循环发展的原则,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并落实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中去,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动我国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个性原则
旅游资源的开发要注重特色,并且要有一定的选择性,能将旅游区当地的特点体现出来。如我国的桂林山水、云南大理等旅游区,都注重民族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当然这些地方也体现了当地美丽的自然风光,但是其主要的特色就是风景结合其独有的民族风俗来展现该旅游区的价值。针对当地特点,深入挖掘旅游潜力,并对其进行大力宣传,让旅游群体认识到这种特色,并愿意去亲自体验。
3.市场原则
一切产品的开发最终都是面向市场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也不例外。因此,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如这种旅游资源适合那些旅游群体,即找到这种旅游资源的目标消费群体。当了解到一定的市场信息,就要结合信息以及当地旅游资源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适度开发,要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旅游消费者的需求。还可以结合旅游资源,设计多种活动项目,充分吸引旅游人群,调动其旅游热情。
二、实现循环经济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途径
(一)实现旅游资源再利用
首先,大力宣传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性,让旅游者逐渐存有保护资源的意识,从思想上建立环保意识,有效避免或者减少人为破坏资源的情况,使旅游资源能被可持续利用。例如,在景区设立指示牌,用亲切的语言解说该旅游资源的重要性,以提醒并号召广大游客进行保护;其次,要注意在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能急功近利,急于获取利益而造成旅游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从而给旅游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如在旅游旺季,对旅游区实施预约制度,分批、分阶段的接纳游客,有效降低对旅游资源的利用强度。
(二)创新旅游资源,深入挖掘旅游资源的内涵
创新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其灵魂,而对于旅游资源来说,创新能给其资源的开发带来更多价值,能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如以“桃”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泰安肥城刘台村,将“桃”产品进行了创新开发并深入挖掘了其内涵。除了春天可以赏桃花,秋天可以采桃之外,刘台村人还将桃木再次利用,制作成了各种工艺品,并将桃木具有辟邪之说赋予在桃木作品上,使其产品远销东南亚及欧美市场。
(三)利用技术保护旅游资源
基于循环经济的旅游资源开发同时也要注重对其资源的保护。旅游资源除了一些自然资源之外,还有属于娱乐性质的资源,如游乐场,这种旅游资源是为了减轻或者释放人们在工作以及学习上的压力而开发,是丰富人们课余或者业余生活的娱乐活动项目。首先,这种资源本身就是依赖科学技术来设计和建设的,因此对其保护和维护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来支持。这就要求充分利用技术来保护旅游资源,从而实现其循环利用。
三、结语
近代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基本上是以人权理念的兴起与变迁为中心,人权与近代民主政治及立宪主义相因而生、相辅而成。自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降,人权理念与制度即与宪法法典相互结合,成为宪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迄今已历二、三个世纪。在此二、三百年之间,人权的内容与体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而有所推移与增益。大体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理念的内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为中心,亦即个人对国家享有不受侵犯及不受歧视的消极权利。迨至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由于在工业革命下所发展的资本主义,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在少数人(特别是资本家)的手中,因而引起贫富差距、阶级对立,并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此情形下,古典的(消极)人权理念乃随之改弦易辙,由消极防范国家侵犯,转而积极要求国家必须调和社会经济利益,增进人民福祉,从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遂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各国立宪的主要特色,1919年德国所颁布的威玛宪法堪为表彰此种新人权观的最佳典范。不过,由于威玛宪法受到纳粹政权的践踏蹂躏,加上当时学者对人权的诠释仍多停留在「纲领条款的阶段,故人权理念并未实现(至少在欧洲)。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人权的内涵与理论呈现重大变化。首先是基本人权不再仅具有「宣示的作用,而是具有直接拘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者)的规范效力。其次,威玛宪法所揭示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等人权理念,在宪法规范中则改以社会国原则或基本国策的方式表现。再者,学者对基本人权内涵的诠释,从传统主观的权利面向,推移至客观的规范层面,诸如基本权利的对第三人效力、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及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等说法,均与此种诠释方法有关。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人类挟其运用核能及电子科技的能力,将人类社会推进到科技时代。这波科技革命虽带给人类前所未有的便利与文明,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也百十倍于过去的工业革命,特别是公害的频生、自然环境的破坏、物种灭绝的危机,不仅伴随而生,而且日趋严重。因此,自一九七年代以降,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莫不将环境保护列为施政重点之一,颁布环境政策纲领,大量增修环境法规[1][1],并设立环境保护专责机关,采取诸多环保具体措施,甚至为了环境保护而投入大量资金。而在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也有大幅的变化,诸如「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信息权、「和平权等新兴人权的相继出现,已使人权体系处于必须重新调整与架构的阶段。在此趋势之下,值得吾人关注的问题是,人权体系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之间究竟立于何种关系?在人权与环境问题关连性上,是否有所谓「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的存在,其在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上,可以扮演何种角色?凡此不仅受到各国学者的重视与讨论,同时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议题。
职此之故,本文拟从宪法理论与国际法的观点,尝试探讨与厘清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首先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其次尝试阐明「环境基本权的意义与可能内涵,为环境与人权的连结提供思考的方向。再者,从国际人权的发展,论述国际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连性。最后则略述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趋势与难题,以供思考与讨论。
贰、环境议题与人权保障体系
一、概说:自由权在宪法上的意涵
自然生态环境迭遭破坏,举凡空气污染、水资源破坏、野生动物的扑杀、山坡地的滥垦滥建、森林的滥伐等,推究其原因,不外是经济过度开发、企业急功好利所致,而此类经济活动基本上则属于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例如工作权或财产权;相对而言,国家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若因此限制人民的经济活动,则可能构成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或侵害,如此言之,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初看之下,似乎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的关系。针对此一问题,基本上可能会有两种立场:一是从保障基本权利的观点出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规定外,任何人基于宪法保障意旨,享有破坏自己健康,制造、贩卖、消费有害环境产品的权利,从而,环境保护措施概属对人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另一种立场则是从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认为人民并无破坏环境的自由,盖此种自由无异是一种「社会有害性的自由,从而主张任何经济活动或其它行为,只要会导致任何形式的环境负担,即非属宪法保护范围所及,而自始排除于自由权的保障范围之外,例如在财产权方面,人民不再享有自主的权利,而是得由国家加以「分配的客体。以上二种立场,何者为妥,尚无定论,有待深究,特别是人民自由权的内涵能否被极端地「转化成为国家分配的客体,其是否合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意旨,值得探讨。从另一个角度以观,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环境保护是否具有积极、正面的意义?人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之间呈现何种互动关系,其间的冲突有无调和的可能?凡此须先厘清人民自由权利在宪法上的意涵,始能获致问题思考的起点。
现行宪法有关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定,主要系基于自由民主宪法理念,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为重心。从宪法第七条以下规定观之,其基本上系在保护个人的权利,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的自由,初看之下,似在保障「集体的权利,惟究其实,则是保障「个人得以集会及结社的自由,特别是此项自由的内涵尚包括消极不参加集会与消极不加入某一团体的权利,亦即人民得拒绝作任何形式的集体表述与行动[2][2].尤有进者,我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3][3],换言之,人性尊严的保障,为宪法最重要的内涵。准此以言,在宪法的基本架构之下,国家系为人民而存在,且为个别人民而存在,人民不能被贬低为国家的客体。其次,从民主原则以论,人民民主意志的形成,系从个人主动地位(status activus)的观点出发,诸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组党自由等,皆系以个人的主动地位为重心。总体而言,从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民主原则的精神,可以得出一项共通的基础,亦即国家系以保障「个人的自由(Freiheit des Individuums)为目的[4][4].于此立论之下,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要求及禁止规定,从基本权利体系的角度以言,均可视为对人民自由权「保障范围的一种干预或侵害,举凡营业自由(职业自由)(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的工作权)与建筑自由(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的财产权)[5][5],乃至于学术自由及出版自由(宪法第十一条),均可能受到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从而,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之间的关系,即有进一步阐明的必要。以下乃分别从「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限制及「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依存与互利关系等三个层面分析之。
二、环境保护与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
(一)人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基本权利的功能主要在防御来自国家的干预,国家本于环境保护的职责,得对破坏或污染环境之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因而对该等措施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一种侵害,于此情形下,该等措施的相对人原则上可以本于宪法基本权利规定予以对抗,换言之,环保措施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适足以构成国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界限。惟面对国家广泛而多面的环保措施,相关基本权利的规定究竟能够提供多少程度的保护,则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并成为问题讨论的焦点[6][6],其中在宪法理论上最富争议,而影响层面亦最为深远的议题是: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人民是否负有「一般性的环境义务(allgemeine Umweltpflichtigkeit),就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Schutzbereich)而言,此种「义务所代表的意义是,基本权利的内涵在环境保护的目的之下,「自始受有一定程度的缩减,权利的内涵有一部分「自始应为有利于环境的决定(Per-se-Vorrangentscheidung fr den Umweltschutz)[7][7].此种说法的逻辑是:如果个人自由权的界限在于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则当个人的自由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时,个人权利的行使自应受到限制。准此以言,如果个人的行为破坏环境者,即非属行为自由的范畴。例如业者开设工厂固然是一种职业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惟若使用属于公众的环境介质,如水、空气或土壤等,其权利的行使即应受到限制,至于该环境介质是否已经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则非所问。例如,空气虽然尚未经由公法规范而置于国家的管理之下,惟空气并非是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大众所有,国家本可决定如何来分配使用,对于空气的使用应视为人民的一种「分享权(Teilhaberecht),必需经由国家的「给予,人民方取得「使用的请求权[8][8].在此种思维逻辑之下,国家对于有害环境介质的行为,自无容忍之余地,国家当然可以随时禁止该种污染行为,而毋需任何的合法化事由。换言之,该种行为自始非属基本权利的保护范畴,对于该种行为的禁止,不必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国家亦不负有提出合法化事由的义务,相对地,有意使用环境介质的人民,反而必须提出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在「分配环境介质时,至多仅受到「平等原则的拘束,国家可以考量各该行为对社会的「有益性,而禁止毫无益处或益处较小产品的生产与流通。
对于此种观点,吾人应抱持比较审慎的态度。姑不论将所谓「社会有害性的行为(环境污染行为)从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予以抽离,是否合于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意旨,吾人至少必须先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谁来决定何谓「社会有害性行为?二是「社会有害性应作如何解释与理解?其与「社会有益性之间的差异与分际何在?要言之,在环境议题之下,何人于何种要件下可以决定何者为人民自由权的范围?在民主法治国家中,此一问题必须从权力分立原则及民主法治原则的角度,予以审视与回答。
按民主法治的宪法国家,其国家权力源自人民,而权力的行使与运作,则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为之。而此三权究竟何者得以对所谓「社会有害性加以定义,不无疑问。一般而言,司法机关(法院)通常系针对具体的争讼事件予以解决,且须遵守「不告不理原则,基于此种功能特性,法院通常不会积极对所谓「社会有害性加以定义。是以,关于自由权范围的界定,具有关键地位者,乃立法机关,亦即直接代表民意的国会。盖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凡属重要的公共事务,均须以具有一般拘束力的法律为基础。立法者在界定何谓社会有害性时,实际上系在划定许可与禁止之间的界线。此项界线在法治国家中,即为国会的法律,此为「法律保留原则的旨趣所在[9][9].姑不论法律保留的范围如何,至少可以确定的是,凡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干预,均需有法律上的基础,从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观点以言,于此所彰显的意义是:凡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事情,即为容许。换言之,法律对某种行为若未规定其对社会有害或有利时,人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为之。当然,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一则因环境品质及状况变化快速,二则因事涉高度科技的新生事务,故法律难免无法及时跟进而有所规范,从而经常呈现法律空窗的现象。不过,人民自由权的内涵是否因此而有所改变,则需审慎考量。德国于1989年间曾经发生一则有关基因工程的争讼,可供吾人参考。该案涉及一家从事基因工程的设施因申请设立许可而引发争讼,由于当时尚乏有关基因工程的法律规范,Kassel行政法院于判决中认为,在法律就基因工程事项有所规定之前,人民不得为此种设施的设立[10][10].此项见解随即遭到学者严厉的批评,盖其将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意旨改为:凡属法律未明文许可的事项,则属禁止,而且是透过「法官法所形成的「绝对禁止[11][11].事实上,有关基因科技的研究与运用,属于宪法有关学术自由、工作权(职业自由)与财产权所保障的范围,其限制亦需有法律的依据,始得为之,而非可由法官自行加以限制。要言之,基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本旨,国家行为若侵及(限制)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时,可以视为一种违宪的征兆,从而除非国家能够提出宪法上正当理由,否则即构成对人民权利的违法侵害,换言之,国家对于限制人民权利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12][12].而所谓「凡属法律未明文许可的事项,则属禁止的说法,无异是一种「举证责任的倒置(Beweislastumkehr),其将形成「推定不自由的效果,对人民权利保障的周全性,影响甚钜[13][13].
其次,在有关「社会有害性的判断问题上,往往因着重点的不同而有差异。例如穿越大武山保护区兴建南回铁路A6路廊,究竟是对社会有害(破坏自然资源),还是对社会有利(繁荣东部)?又如将台南县七股舄湖地区开发为工业区,究竟是对社会有害(破坏黑面琵鹭的栖息地,影响自然生态),还是对社会有益(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因其牵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熟重熟轻的问题,往往引发各方利益的冲突,如何取舍,自难遽下断言。于此情况下,吾人要思索的问题是,此种相互对立利益之间的衡量问题,究应由何人决定?在民主法治国家体制之下,有关利益衡量的决策问题,基本上是属于立法者的任务,从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观点而言,此种利益衡量的操作,应在基本权利限制的层次进行,而非属于基本权利保障范围的诠释问题。
总而言之,环境利益虽然应为大家所共享,非可毫无限制的处置,套句经济学上的术语,环境资源本来就是有限的。然而,将环境介质区分为「私用与「公用,其是否具备法理上的基础,以及该种观念是否会导致人民自由权的全然沦丧,致使基本权利保护机制被破坏殆尽,则值商酌。固然,援引企业自由为依据而恣意破坏自然环境,绝非吾人所乐见,惟若基于环境保护因素的考量,而遽以全盘否定「污染行为的基本权利性格,恐将破坏整个基本权利的保护体系,尤其是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保护基本权利的机制[14][14],其结果不啻使人民丧失独立且自我负责的主体性,从而被「降格为环境保护体系下的「客体(Objekt)[15][15].尤有进者,此种作法将会使国家使用公权力的机会,相形扩大,从而在政治上或人民心理上产成一种「抑制自我实现的作用。准此以言,除非宪法定有明文或于法律中有所规定外,仅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要求人民必须负有利环境的「一般性基本义务,自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本旨,有所未合,而为宪法价值体系所不许。为期对问题有更深刻的了解,以下分别从环境保护与财产权之关系,以及环境保护与刑法制裁之间的关系,作较为详细深入的分析。
(二)环境保护与财产权的内涵
在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冲突问题上,经常被提出来讨论的是「财产权的保障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16][16],此一问题往往是环保人士与人权论者争议的焦点。例如环保人士有理由认为,财产权可能被视为一种支配生物或生态体系的绝对权,其对环境生甚为不利;或者财产权的保障意味着私人财产的充分利用以及追求大量的生产,其结果则是自然资源的无尽耗损。反之,主张人权保障的人士或许会抱怨,为了保护生态体系与自然资源而必须限制环境的开发与利用,可能无法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例如粮食的供应),或可能影响部分人类的生计,例如为了保护亚马逊河的雨林而完全禁绝开发,可能影响仰赖砍伐雨林为生的人类,换言之,对于面临饥饿和穷困的人类而言,其眼前所迫切关切的生存问题,可能甚于长期的生态平衡问题[17][17].
姑不论人权(财产权)保障与环境保护之间是否仅存在着对立关系(详后述),在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论领域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财产权保障范围是否因环境保护而有所减缩,特别是人民在宪法上是否享有「土地利用权,向为学者经常讨论的课题。
以德国为例,部分学者主张,土地的建筑利用权应自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范围抽离,而应由国家基于行政法律规定予以分配[18][18].根据此种说法,建管机关所核发的建筑许可,并非确认性的行政处分,而系形成权利的行政处分,亦即属于具有创设性(konstitutiv)的行政处分。于此理论下,土地的建筑利用权被置于法律的规制之下,进而使宪法上所保障「建筑自由的内涵受到相当程度的减缩。相对于上开见解,多数学者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实质建筑自由(Baufreiheit)为出发点,认为在合乎相关建筑法令所规定的要件之下,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向行政机关请求核发许可(执照)的权利,此乃一种宪法上直接所保障的请求权。此种在法律范围之内利用土地的「权利,系宪法所保障的财产权(例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及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句关于财产权的保障规定),故请求核发建筑执照的权利,系根植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其不仅是属于财产权的保障范围,甚至是人格自由发展的重要要素[19][19].准此以论,「建筑自由系属一种宪法概念,其源自财产权(土地)内含得以兴建或变更建筑物的自由[20][20].要言之,此项见解系基于财产权与自由权合一的理念,亦即财产权保障的本质,使个人能够透过财产的利用,在法秩序的范围内,发展自我及实现个人自由。此二种基本权利的「内在关连性彰显出财产权的功能在于确保个人自由的要素[21][21].为了能够自由且自我负责的生活,个人需要一个受到宪法保护的财产利用空间。因此,私有财产权可以称的上是个人自由的表征与前提要件[22][22].若谓财产权的保障具有确保个人自由的功能,则所谓「分配的想法无异会使自由的体制再度回到过去封建时代或专制时期,且将使人民所有的权利趋向「社会化,而宪法上对于财产权的存续保障功能,亦将被淘空殆尽。总之,从财产权的制度性保障与存续保障的观点以言,财产权仅能经由法律设定其界限,而非能转化其体质,而使其丧失「自由权的本质[23][23].
就环境保护的问题以言,在环境行政体系中所常用的「许可制,固然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手段中相当重要的一种,然而,所谓「许可者,基本上应系指国家将「原本属于人民的(宪法上)权利交还给人民,而非由国家所「创设。因此,许可制度的核心意旨应在于:人民得要求国家规定明确的许可要件,而于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许可要件时,法律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即不复存在,从而人民享有核发许可的权利[24][24].不过,从环境保护的观点而言,若干攸关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若任令人民毫无节制地利用,势将危及人类的生存空间,故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就此部分国家应有较大的管理与经营空间。因此,在上述许可制度之外,应容许国家对于重要资源或具有重大危害性的物质加以管制,于此则涉及「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问题,而与前者所谓「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情形有所不同,换言之,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对于是否许可一节,享有较广的裁量空间,对此国内学者习以「特许称之[25][25].此一制度最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何种事项属于「特许事项?
从比较法的观点以言,在德国的环境法体系中,属于此所谓「特许事项者,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有关水资源的利用,二是有关核能的利用,兹略述如下,以供参考:首先在宪法理论上饶富趣味,而在法制实务上影响深远者,乃有关水资源利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地下水的使用问题。水资源的利用于德国属于特许事项,主要系受到德国联邦著名「湿采石裁定的影响。本案事实略以:某采石业者于其所有土地经营采石业多年,为增加采石之产量,有意于该土地上扩大开采,因涉及地下水之使用,即实施所谓「湿采石(Na?auskiesung),乃依水利法(Wasserhaushaltsgesetz)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经审查结果,主管机关以该土地位于水源保护区,采石工作之扩大将危及地下水为由,否准其申请。采石业者不服,循序提起行政争讼,递遭驳回,复转向普通法院起诉,请求补偿。于审理案件中,联邦普通法院认为,水利法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地下水使用限制之规定,未设有补偿规定,似有违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意旨,乃裁定停止诉讼程序,提请联邦审查。联邦于1981年7月15日作成裁定,认为系争规定与宪法之意旨尚无不合。于裁判理由中,法院特别指出,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其土地地下水的利用权能,自始不属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范围,从而,地下水的利用系置于国家公法的管理体系规制之下[26][26].于此宪法裁判的指示之下,德国于修正联邦水利法时,乃增订第一a条,其中第三项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不享有以下权利:1.依本法或依各邦水利法规定须经许可之水资源利用,2.地面水之开发,明白揭示「水资源的利用非属土地所有权内涵的意旨;同法第六条复规定:「水资源之利用如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特别是可能危及公共供水,而无法以公法人之负担或措施予以防止或调和者,应拒绝给予许可或核准,此项规定则是明示「原则性禁止的意旨,且作概括的要件规定,以使主管机关有较大的斟酌空间[27][27].其次,在核能利用方面,德国原子能法第七条第二项对于核能设施许可的核发,设有严格的规定,基于核能所具有的高度潜在危险性,一般认为主管机关对于是否核发许可享有裁量权。
关键词: 高分子专业 《环境保护》课程 改革措施
全世界高分子材料年产量不断上升,废弃物相应增加,由此引起的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高分子材料的污染包括生产高分子材料过程中引起的污染,以及高分子废弃物引起的污染。前者比如:在泡沫塑料生产中如果采用氟氯烃做发泡剂,气化的氟氯烃会破坏臭氧层;后者比如:包装材料、塑料膜和管材、建筑塑料、电器塑料及医用塑料等材料的废弃物由于不容易降解或有毒性,对土壤、水源和大气等都造成污染。
但高分子材料同时也可用于环境保护,比如:在水处理方面可以制造水处理设施、离子交换树脂及离子膜等,在废气处理方面可以制成抗菌网等净化材料,在噪声控制方面可以制成消音材料。
所以,高分子材料对于环境保护起到正负两方面的作用,正确利用这种材料就显得至观重要。高分子专业的教师尤其应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对于如何做好《环境保护》课程的教学工作,本专业系提出了如下改革措施。
一、精选组织教材内容
本课程所选教材是刘天齐主编的《环境保护》,课程内容全面丰富,主要分为环保基础知识、各类环境污染的危害与防治、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管理、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法等内容。针对本专业特点,专业系挑选了前三部分内容进行重点讲授,着重介绍环境与健康的关系,以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水、大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的产生机理、治理方法、国内外最新治污技术和设备等内容。另外还对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保法规等内容进行简单介绍,通过合理分配教学时数,使学生学起来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主次分明。这样就能利用有限的教学时数学到尽可能多的知识,并学以致用,适应工科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在课堂教学中,除理论教学外,还特别补充了一些从网络、报纸和杂志上能反映当时环境现状的文字和影像资料进行直观教学,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堂上特别注重教学互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使学生学到了更多的知识。如在讲固体废弃物污染一章时,介绍什么是高分子废弃物引起的“白色污染”,让大家寻找日常生活中的“白色垃圾”,询问这些污染物产生污染的原因、途径及危害,让学生思考治理途径。此问题的提出引起了学生的注意,因为与其所学专业有关,所以会利用已学过的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大家提出各自的见解,发言踊跃。随后教师引导学生对各种治理方法进行比较,指出其优缺点,筛选综合治理的最佳途径,这样引导学生建立系统的思维方式。这样的启发讨论,使学生温故知新、学以致用,调动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另外,还组织学生进行专项讨论。如现在的家庭装修热中,要注意哪些室内环境污染?其中有哪些又是因高分子材料引起的污染,如何避免呢?这些问题的讨论都使学生受益匪浅。课堂讨论气氛热烈,教与学更加融洽,教学效果良好。
三、在其它教学过程中穿插环保知识
目前对于大学生的教育,既要强化素质教育,又要拓宽知识面,这样可以考虑将环保教学的一些内容融入到其它学科的教学之中,高分子专业系的另外一些专业课,比如《高分子合成工艺学》、《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塑料成型模具》等,在教学过程中就可对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的一些污染产生机理、治理方法等作适当介绍,对常用及最新的环保设备也可作部分介绍。
例如,教师在讲授《高分子合成工艺学》时,除了讲解各类高分子材料的基本性质、制备方法、工艺过程及工艺设备等内容外,还应该向学生介绍合成高分子材料的两面性,即有可能在合成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对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负面影响,穿插介绍各工艺的循环利用及废物处理的过程,并加入废旧高分子材料资源利用等内容,这些应用实例不仅吸引了学生注意力,而且在不知不觉中灌输了环保知识。这样既使各学科相互渗透,增加了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又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开阔了学生的视野。
在实践教学环节上,在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阶段将环保现场教学穿插其中,这样既节约了经费和时间、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又加深了学生的环保意识,增强了教学趣味性。
在实验教学上,可以考虑通过计算机辅助教学,引进应用新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选用对环境友好的化学试剂和反应,实验微型化、系列化研究等手段,推进高分子专业的实验向“绿色化”方向进行改革。从点滴入手,不断研究、发现和探索绿色反应及条件,加强绿色化学教育和环保意识,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切断污染源。这样,学生不仅会对实验课会产生浓厚的兴趣,而且会切身体会到环保的重要意义。
四、改进考试方法,巩固教学效果
在考试方法上,常规的闭卷考试模式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背诵一些基础概念,但考试过后可能会遗忘掉很多内容,教学效果并不能体现出来。我们采取开卷形式,内容灵活多样,包括用大作业检查课堂教学内容掌握情况;作社会调查,提出环保治理方案或无污染生产方案;设计出新型环保设备,等等,既能考查学生对环保知识的掌握程度,促进他们对文化课的学习,又能使他们学以致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综合运用所学各科知识,提出创造性见解,提高教学效果。
五、教学体会
通过对《环境保护》课程的教学改革可知,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必须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改进。教学内容应该不断更新、不断完善,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教学手段和教学观念要不断更新,教与学要协调一致,相互促进,这样才能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加强对学生的环保意识的培养也越发显示出其必要性与紧迫性,广大高校教师应该把握一切传授知识的机会,将环境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刘天齐,黄小林,邢连壁等.环境保护[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技术现状与发展
1环境监测技术目前的发展状况
近些年来,不仅是我国,整个世界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都在不断的加快之中,这一现象固然令人欣喜,但是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资源的浪费大量增加,环境被高度破坏和污染,因此,对已经遭到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对还未被污染的环境进行预防保护目前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的话题,这也符合我们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因此,环境检测工作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也就自然而然的得到了更为普遍的应用河北深入的发展,但是由于这项技术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是十分长,因此,对这项技术的运用仍然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点亟待改正和完善。虽然环境检测技术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但是其自产生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环境监测技术得到不断地规范,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得到建立和健全,其位改善环境质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也使环境监测技术具有了国际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特点。相关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以及质量起着很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作用,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内将监测到的环境信息以及环境管理手段公之于众,不仅向人们展示具体信息,而且主动地接受人们的建议和意见,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在了解人们的看法的基础上,能够促进环境检测决策工作的科学化和合理性,让环境检测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前进,更重要的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低碳理念也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得到了增强,对改善整体的环境质量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中。需要坦白的是我们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环境监测工作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二者可谓是云泥之别,虽然我们国家的环境监测技术得到了完善,但是我们的环境监测设备不够先进,管理层次不够高,这就使得环境监测企业不能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不利于其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2以宁夏地下水环境地质问题为例
近20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建和地下水的开采量日益剧增,使水循环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在储量上、质量上,还是在循环规律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危及到一些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表现在:
2.1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大面积降落漏斗
我区主要开采第一承压水,部分地区由于地下水的长期集中开采,造成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降落漏斗。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的原因是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开采造成的。一是开采区位的不平衡,银川市90%以上的主要开采井都分布在兴庆区、西夏区范围内,兴庆区机井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4眼,西夏区机井密度最高达每平方公里7眼;二是开采层位的不平衡:银川市地下水开采量的92.3%来自于第一承压水,大量集中开采一个含水层的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较快,并形成大范围的降落漏斗。
2.2地下水水质恶化
地下水水质恶化主要表现在地下水矿化度增加和水质污染。由于超量开采形成了大面积的区域水位降落漏斗,改变了地下水动力条件,从而诱导降水垂向和邻区地下水侧向补给开采区,同时伴随地下水硬化成分的迁移,加上Na+与地层中的交换态Ca2+、Mg2+发生置换作用,还有盐效应作用等,使集中开采区地下水硬度、矿化度、硫酸根离子、氯离子逐年升高,离开采中心越近,地下水硬度越高,开采强度越大,水质越差。我区范围内上覆潜水已普遍受到污染。污染程度由市区向呈现晕状分布;根据监测资料,地下水水质主要超标组份达到十几项,地下水中所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检出值、超标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污染源主要来自城市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和污水的不合理排放,农业生产中化肥的施用和农药的喷洒。
2.3湖泊湿地面积的减少
大量开采地下水及挖沟排水,使地下水位不断下降的同时,也给银川地区湖泊湿地保护带来威胁。
3环境监测今后的发展趋势
3.1环境监测技术作为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保障
综合观察当前环境问题的现状及环境保护工作状况来看,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应当是朝着这样的发展方向:继续以国家环境保护的计划与目标为指导,根据环境保护的需求,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监测技术以期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环境监队伍素质往专业化发展。培养、吸纳顶尖的专业化技术人才,是环境监测发展的首要任务。
3.2对环境污染物的分析,应向加强对有机污染物的研究的方向发展
环境污染的类型与源头有很多,其中以化学物品为代表的有机污染物是最常见的污染类型,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和治理环境,应该以这些有机污染物为切入点。对此要提前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创新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以期发挥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
3.3监测管理应当向实验室管理系统的方向发展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受到实验室管理系统的重大影响,因此,要不断的推动着环境监测管理朝着实验室管理系统的方向发展,提高管理效果和质量,减少由于人为管理而造成的误差。
4结语
通过笔者在文中的详细叙述我们不难发现,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对于保护和改善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是极其有必要的,而且是相当重要的,而我国的环境监测系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中也得到了实质性的突破,这套系统旨在对于环境进行实时和全面的监控,并在分析相关环境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就是笔者在环境监测方面的见解,希望对读者提供绵薄之力,如有不到位之处敬请谅解并指出,定当虚心接受和改正。
参考文献:
[关 键 词]环境权/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理论
一、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环境权这个概念学者之间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环境权,正是居民群体所享有的拥有一个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以及、社团也具有环境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也是公民环境权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宁静权,指公民有不受噪声、振动污染的权利;
(2)日照权,指公民有享受阳光照射不被阻挡的权利;
(3)通风权,指公民享受周围环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的权利;
(4)眺望权,指公民享有视线不被阻挡的权利;
(5)清洁水权,指公民享有饮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清洁空气权,指公民有呼吸新鲜、清洁空气的权利
(7)优美环境享受权,指公民享有对风景名胜区等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环境观赏游玩的权利等等。
二、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三、公民有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权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理由是环境权由产生到法律确认,进而予以保护的过程符合人权发展的三种存在形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应有权利”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并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仅,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何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创造条件和基础,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
二、环境权的社会成因与法学背景
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广泛关注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法学背景。
(一)社会成因。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世界各国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但收效甚微。
(二)法学背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预防的目的,而传统私法的事后救济对的环境保护而言布在众多缺陷,已经无济于事。
1、传统私法救济的滞后性。下面仅以民法为例对此加以论述。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首先,传统所有权理论中,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人力能够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为环境要素的空气、水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生态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次,所有权作为一种自物权,是全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其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据此,公民无权对环境要素提出权利要求。在这样的所有权理论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的要求的,虽然在传统民法上也有他物权制度,因为其是作为所有权制度的补充,也难以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权、改变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环境法的首要任务。
(2)传统的人格权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是生命健康权,但是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有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权侵害的标准是医学标准,尤其是对健康权的侵客观存在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护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扰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确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如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原则、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时效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环境保护方大都难以适用。如果依照传统民法理论适用这些原则,其结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护,致害者逍遥法外。这样的理论也显然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
尽管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契坏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甚至无要逆转的。因此,对环境保护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义远甚于“亡羊补牢”。这些都不是财产权、人格权、侵权理论及制度能胜任的。如果硬要传统的这些理论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那么只能使这些理论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变质变味。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环境保护,全面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2、环境立法的缺陷。环境权理论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并被提到人权的高度,还与人类环境的变化有直接联系。环境权是以环境为权利媒体的,它的建立以人类的环境观为基础,在不同的环境立法时期里,环境思想对环境立法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导致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有差异,在制订的法律方面立法目的也大不一样。依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立法目的或环境思想的不同而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
(1)人类社会早期有关环境的立法时期,即保护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环境资源时期。
(2)十八世纪中叶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时期,即初现环境的公共利益时期。
(3)二十世纪初中叶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生活环境(以污染控制为中心)与被害者救济并重的环境立法时期。
(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至今的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时期。
并认为前三个时期的环境保护法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上的,从法律史的回顾来看,答案显然得从片面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方向来找寻。比如,前十七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之禁止过度使用牲畜,与其说是关心动物的健康,不如说是为了维护它们的工作能力,同样的,罗马法律这外罚任意宰杀牲畜,也显然不是出于真正的动物保护,而且因为农业上的利用价值受到损害。另外,城市法里对垃圾处理及水域保护的规定,也不是以自然资源如某一特定景观本身或某一河流本身的保护为目的,而是为了保护或改善人类的生活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当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已经渗透到作为判断事物的世界观和论的基础和标准、并且对这种方法运用对人类一定时期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时,人们便不会怀疑这种思想的谬误性,对于存在于地球的全体有机或无机物质来说,这当然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而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基础上的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力不从心,即使到了80年代,环境立法在运用传统法的方法是,虽然改变了传统法律“防治结合”的一些手段,但由于传统法的思想根源于人本主义理论观,它本身就存在着忽视人类以外的生命世界和地球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缺陷。因此,对传统法方法和手段的任何改造都不可能触及传统法主体权利的本质。我们可以从宪法、行政法手段和刑法手段来。
宪法、行政法手段的问题和启示
宪法是基于立宪主义“尊重人类”的理念而制定的。然而,在环境问题的面前,目前这种思想的基础开始发生了动摇。在1995年于东京召开的“国际宪法学会第四次大会”上,就有学者提出了“作为追求最大利益的行动原理,过去的国家利已主义将对世界问题的解决造成妨碍,并且越来越显得深刻化,为此应当对传统主权国家的结构予以再研讨”的思想。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人类为了延长生命,就必须限制国家的主权实行超国家的普遍的意思决定”等主张。对没有边界区分的生态环境来说,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概念已经成为现代对处在地球环境问题方法的一个绊脚石。
环境保护的行政方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与决定的准确性的关系,尤其是在运用环境标准的场合。也即一项环境政策或一种行政控制方法可能是直接由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这种方法运用于法律实践时一方面会受到现代科学的认识论的局限性(模糊性)而导致控制政策的偏误;另一方面也失之简单,即是将一种行为是否有侵害环境公益秩序的判断仅依靠定量的分析确定,从而改变已经形了多年的、稳定的法律秩序。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法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及信服性。
刑法手段制裁危害环境犯罪的及其
首先,是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
环境刑罚的行政从属性问题是各国危害环境犯罪立法所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因为基于明确性的理由,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关联,否则会在这两种法律之间产生歧异。按照法律的一致性原理,国家在依行政法赋予(如通过许可)的权利不应当再通过刑法予以剥夺。
这一问题对环境法的启示在于:弄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若必须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生活,那么制裁危害环境行为的意义将总是要受到行政政法规定的限制,这样环境行政法规范的领哉就必须随着的不断拓展,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有足够的法律作保障。但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法律的稳定性及权威性将受到挑战。而若刑法要对危害环境行为作直接规范的话,那委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应当确立环境法的保护法益。
其次,刑法的保护法益问题。
大部分国家的危害环境犯罪立法在保护法益的规定上仍然沿袭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概念,只有少数国家有所突破。如此,虽然环境法益可以过过诸如行政法所保护的资源(包括野生动物)来实现,但是由于对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的保护是针对对人类有价值的资源而言。因此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法益只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环境的固有价值的认识。
传统刑法在环境保护上的局限还在于没有针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刑罚措施。在刑法看来,犯罪是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严重侵害的现象,当这种侵害具有明显的反性(社会危害性)时即可以刑罚制裁,以实现社会的公平,而依传统价值观,环境利益只是依附于一定人基础上(如财产权)的不能独立存在的一种利益,即不存在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环境是公共财产)。故在传统刑法所确立的犯罪中,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虽然它们与环境利益间接关联,但是其性质与环境利益截然不同,这两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为存在于“人”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
所以不难看出,传统法不合环境保护目的的根源在于传统的伦理观对自然和环境的固有价值认识的缺陷,它是环境法及环境权得以兴起的法律根源。
3、环境保护的出路。人类环境观的改变以及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受到新的人类环境伦理价值思想的,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但是影响法律价值的传统伦理学均以人与人的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成为缺少了自然界的其他生命物质。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技术向宏观方向发展,环境科学揭示了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给人类和所有生命物质及其生境—地球带来严重危机等问题,从而在西方出现了人和周围的自然环境、地球、宇宙关系的道德问题,相应地产生了以自然的固有权利作为价值观、以人类与自然的道德以及对自然的责任等问题为对象进行研究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论理学。
现代环境论理学家那什在《自然的权利》一书中论述该书的意图时写到:“在道德中,应当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论理学应当从认为它是人类的专有物这样的思想避转换出来,将其关心的对象扩大到动物、植物、岩石、进而扩大到一般的“自然”或者“环境”。伦理的权利也应当从只被限定为叫做人类的集团的自然权,进化为构成自然各要素的权利或者自然全体的权利,即自然的内在和固有的权利。
所以,环境伦理是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设立的具有新的意义的伦理,环境立法在目的理念上应当对上述环境伦理的价值观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保护环境权的有效措施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得到了学者的赞同,不少国家在立法中接受了环境权理论,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我认为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环境权的实现。
(一)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在环境权理论被接受的国家,首先是在宪法中确认环境权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公民在环境法上享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他们不权是国家环境管理的相对方,而且是环境管理秩序的自觉创造者、维护者和经营者,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确立,从法律上肯定了公民享有保护环境的基本权利,它一方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公民自觉地保护环境行使社会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根据环境权理论各国在环境立法中均赋予了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赋予公民在环境管理中怕主体地位和管理者资格并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司环境权的实现。
1、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即参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种环境规划的制定,参与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在这里,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自始至终参与到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中去,享有比行政法上更广泛的权利。
2、参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3、实行对环境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决定提出申诉和诉讼。
4、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工作。
5、提起环境诉讼及其参与环境纠纷的解决。
首先是在环境法中突破传统的诉权理论,扩大公民的诉讼权利。如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作了“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
其次是增加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免于繁琐的司法诉讼。
第三是公民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
(三)在民法中对环境权作出规定。
传统民法在向现代民法发展的过程中适应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开始了对绝对所有权的限制,这对环境保护是有利的。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公民个人对环境权利的主张,即成为诉讼主体,得到司法救济的问题,至此,公民的环境权利实现仍有法律上的障碍,还需要确立新的法律规范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公民的环境权益才能切实午到保障。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便是环境保护相邻权。
所谓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环境保护相邻权有如下特点:
1、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2、较之于传统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
3、环境保护相邻关系是客观的,但又有主观随相性。各环境法主体在地理位置上不直接毗邻,但可能通过某种环境因素(如空气、河流)而形成空间的相邻。
4、环境污染因子的变化隐蔽而持久,加之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局限性,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在事前不易确定。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对汉事人的环境权可能造成的侵害,这种受害人及侵害人之间极有可能构成相邻关系。否则,环境保护相邻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5、环境保护相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和环境保护自卫权,从权昨角度来看,扩大了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主体的权利。
民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它在环境致害人与被害人这间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使他们之间的事实关系能够形成为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体现了人的权利,也反映了自然的权利(通过人的义务),从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社会价值的角度看,环境权理论符合新的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追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可见,为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应该以环境权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环境立法,维护我们人类这个共同的“家”---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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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合平,刘云国.环境生态学[M].北京:林业出版社,2002。
党的十报告专门单篇论述“生态文明”以及美丽中国理念的提出,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环保风暴。在佛山,今年开年的第一次政府工作会议,主题就是环境保护,可见当前佛山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近期,为推动佛山环保产业发展并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经验信息,在《南方日报》主导、佛山市政府研究室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支持下《佛山绿皮书》正式。在此基础上,佛山更召开了首届“环保·产业·城市”发展研讨会,众多政府部门领导、专家和企业代表共聚一堂,就佛山环保现状与难点、传统产业升级与环保产业发展等议题深入研讨,共同把脉美丽佛山建设。
环境治理任重道远
今年5月份,中国社科院的2013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显示,在内地和港澳台参与排名的293个城市中,佛山综合经济竞争力排在第八位,首次闯入前十;可持续竞争力则排在内地287个城市中的第22位。
然而,在社科院同期公布的“生态城市竞争力排名”中(这项排名主要参考的指标是单位GDP耗电、耗水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率、地表水质等指标),在参与排名的287个城市中,佛山仅排在100位,明显落后于其他指标的排名。
“佛山是一个以制造业为主导的新型工业城市。经济的大发展,在带给人民群众富足生活的同时,也让我们饱受环境污染的困扰。”主抓环保工作的佛山市副市长许国如是说。“十一五”以来,佛山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佛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仍然很大,如人口多、第二产业比重高、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等,环境治理任重道远。
为此,佛山今年“一号会议”便是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上更部署了“天更蓝、水更清”行动,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升级建设幸福美丽佛山。在佛山市委书记李贻伟看来,环境友好型的佛山,会有更大的创造力。
而从国内形势来看,生态发展已然成为中国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生态环境与产业经济并重也必将取代偏重经济指标忽视环境保护的发展理念。这就迫使佛山的发展必须做出新的抉择,而对于佛山众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企业而言,原先高污染、高能耗的粗放式工业发展之路将一去不返,取而代之的将是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环保产业发展也将赢来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
在这种潮流面前,政府、企业、民众,该如何面对并做出正确的选择?
聆听智者之音,探索未来之路
思想的碰撞,可以擦出智慧的火花,并指引未来发展方向。佛山首届“环保·产业·城市”发展研讨会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研讨会邀请众多知名专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代表、环保企业代表、工业园区代表、公益组织、新闻媒体记者等,对佛山环境保护工作展开互动式研讨,各代表对佛山未来发展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是核心
南方日报编委姚燕永:作为经济先发区域,佛山必然会比其他城市更早遇到发展瓶颈,尤其是环境瓶颈。
“佛山在环境事业上的探索,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样本意义。接下来,佛山如何解决好广大民众高度关注的环境问题,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佛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环境、产业、城市和谐发展的局面?这些都是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志文:“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与联动,是推动佛山环保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新闻媒体的报道和调研,既充分调动了公众对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也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了第一手的信息。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来说,在产业转型和城市升级的过程中谋求环境的持续改善,并通过环境质量的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城市升级,是我们一以贯之的理念。对于佛山这样一个制造业立身的城市而言,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们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一个核心课题。”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康文:群众要做深刻思考,不要有问题就说政府不行,埋怨是没有用的,要从自身做起。
“现在不只佛山,全国的环保意识都很高,特别是环保维权意识高涨。但是要做深刻思考,不能有问题就说政府不行,埋怨是没有用的。比如公民都知道垃圾分类很容易,但是实施起来就很难。政府做环保的决心很大,公民的决心也要大才行。”
治水,要重视管理问题;治气,技术还需加强
中山大学地理学院副院长陈晓宏:治水不是短期问题,广佛不应人为划分区域。
“佛山和广州是人为划分了行政区域,但是在地域上实质是一个整体,人为划分在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就会出现协调问题。无论广州还是佛山,污染治理的技术不是根本,更突出的应该是管理问题。比如城市的垃圾收集做得好,但是城中村和农村的支涌垃圾回收就做得很差。广佛都是城市人口高密度、建筑高密度的城市,需要把整个区域作为整体加强管理,做好污染控制,通过长期努力,持之以恒。”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郑君瑜:治气需要加强环保技术。
“今年初北京、上海雾霾严重的时候,珠三角和佛山情况好像还不错,说明近十年,特别是过去五年佛山的大气治理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除了挥发性有机物的状况大概不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一直在往下走,在GDP增长的同时,污染物排放至少没有恶化。在我看来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尽管可能还没达到百姓满意的程度。但是大气污染不是短期能治理好的,可能还需要二三十年的持续治理。
在环保技术能力储备方面,传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已具备相当技术,但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技术还需要加强。这类污染物的一大特点是排放源很多都是中小企业,小型污染源,甚至包括加油站、汽车维修喷涂作坊、家庭装修等。对这些污染源的监管难以解决,技术也有很大需求。政府的执法人员力量不够,配置执法人员这块需要加强。”
环保产业要自强,不能过度依赖政府
佛山市经信局副局长张庆云:企业要调整观点,从市场角度考虑问题。
“我看到报道称,有企业提出要像做LED一样发展环保产业,实际上就是想要政府大量补贴。现在企业还习惯于有问题找政府,一些企业还对政府的政策有依赖。国家不断发展,政策不断更新,我认为现在从上到下这么大的力度抓环保,其实从产业的角度来看已经比较完善了。企业要从市场化的角度寻找利润空间和方向,不要把利润空间和发展方向放在政府补贴上。依靠政府补贴获取利润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希望企业调整观点,从市场角度思考问题,同时要善于用好国家政策。”
内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斌:尊重市场规律,打破政策依赖魔咒。
“环保产业不仅涉及环保,它还是一个产业,产业就要符合市场规律才能发展自己,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良性发展。
过去一直有一种误区,企业一说到环保就认为会大幅增加生产成本,这种观念需要通过新技术应用来扭转。我们现在是一个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的时代,这个时代的技术特点和5年、10年前的环保产业发展有很大区别,5年前企业会认为环保增加成本,实际上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企业可以通过环保上的投入来获得市场增量和环保红利,这就需要我们环保企业源源不断地研发有利传统企业的新型环保技术。只要环保上的投入能够让企业受益,企业就会非常愿意去进行环保方面的改造,从而促成整个环保产业的发展,逐渐摆脱对政府投入的依赖。”
让佛山天更蓝、水更清
“未来,市委、市政府将深入实施‘天更蓝’、‘水更清’计划,继续把解决空气质量问题、水环境质量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等,作为全市重点工作优先铺排,出台更加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办法,奋力推动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不断上新台阶。”佛山市长刘悦伦说。
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不利现状,面对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佛山已经开始谋划应对之策。今年初,佛山编制了《佛山市天更蓝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以及《佛山市实施工作方案(2013-2020年)》,近期将正式向社会公布。这两个被分别称为“天更蓝”和“水更清”的行动计划已经基本涵盖了未来几年佛山治水治气的全部工作。
目前,佛山也正在全力抓好两个计划的细化和落实。如:列出了水污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表,将重点河涌、重点水污染整治措施和工程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区、各镇和具体责任人,并明确了具体的完成时间要求;重点整治河涌“一河一策”达标方案正在编制,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完善、农村连片整治、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工作正在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