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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8: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篇1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

[2]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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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0.

[7]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

[8] [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316-317.

[9] [美]伯尔曼,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

[10]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1] [美]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254.

篇2

张家口市桥西区属经济欠发达区,是典型的“城市老区、工业小区、财政弱区”,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阻碍多、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省厅部署精神,区委、区政府唱响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为民服务”劳动保障工作主调,着力以高效率的工作、高质量的服务,弥补人力不足和财政拮据的局限,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强化组织发动,严肃责任追究,落实便民措施。省厅《二十六条便民措施》下发后,我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学习贯彻落实。一是强化领导。明确了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区劳动保障部门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追究网络体系。二是制定措施。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桥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二十五条便民措施》,打印成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以便于具体工作的落实。三是对外公开。将《二十五条便民措施》制作成展牌,张贴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并对外公开了监督电话和服务热线,方便各方面人员监督。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区委、区政府明确,对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或在检查中被发现有违反便民措施现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不作为入党提拔的培养对象,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版权所有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工作基础。将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途径,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增强素质。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了“练内功、提素质、树形象”专题活动。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平时学与工作中学相结合的方法,组织系统干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相关文件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力求做到融会贯通。如: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科学、直观的图解设计,制作出两块展牌,使工作人员和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对政策一目了然,这一作法在全张家口市劳动保障系统进行推广。同时,区委、区政府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组织有关人员带着课题赴上海、南京、济南、石家庄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外地劳动保障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式,为我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采取措施,鼓励上进。在系统内部多次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知识竞赛,要求45岁以下干部全部参加,邀请专业老师出题、评卷,考试成绩作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部进修,并为劳动保障干部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三是竞争上岗,营造氛围。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率先引入竞争上岗机制,经过测评、报名、推荐、纳谏、答辩、公示等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的择优选拔出4名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全系统形成了人人自我加压、个个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学习上级的政策、借鉴外地的经验、总结本区的工作”,建立健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四方面制度。在作风方面,建立了“12345”制度,即:“一卡”(佩带胸卡),“二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办”(热心办、主动办、马上办、办的好),“五部曲”(一起立、二让座、三让水、四办事、五送行)。通过“12345”制度的推行,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工作作风得以根本改观。在效率方面,建立了“五个快办”制度,即:树立快办意识,实行快办程序,严肃快办纪律,提高快办能力,保证快办质量。如:前阶段“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前期数据摸底上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区政府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区劳动保障、经贸等部门及各办事处数十名干部连续工作6昼夜,及时、准确的上报了数据,统计金额达5500多万。在业务方面,建立了“三办”制度,即:符合政策规定的立即办,可办可不办的先办后汇报,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集体研究探讨着办。如:我区西驼号幼儿园某职工反映因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区委、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分析研究,区委、区政府认为是由于政策不衔接、不完善造成的,最后提出:“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在冀劳社[2002]47号文件下发前招工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十年不足十五年的,允许其按现行缴费工资现行比例补足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扶贫济困方面,建立了“五个一”制度,即:政府买岗高看一眼。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全部用于安置“4050”人员;重点关注厚爱一层。劳动保障平台针对辖区内重点援助对象的就业愿望开发岗位,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岗位录用优先一步。组织招聘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重点援助对象,企业招聘积极推荐重点援助对象,腾出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全部安排重点援助对象;结对帮扶解困一方。开展了科级以上干部结对帮扶活动,一对一结对子对重点援助对象进行帮扶;节日慰问激励一生。组织全区干部职工解困捐助,并开展节日期间领导访贫问苦,将党和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爱与资助送给重点援助对象,激励其自强不息,改变现状。版权所有

篇3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篇4

近年来,加强公民意识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是要把公民培养成具有民主法治理念、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意识、能够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同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办家、社会所需要的有积极生活态度、有政治参与热情、有民主法治素养、能与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见,公民意识教育与法律意识教育是殊途同归的。从法律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有效发展途径。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四、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关键是国家公职人员

篇5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篇6

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弘扬美国传统的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以培养青少年的诚实、正直、自尊等传统美德和青少年对国家的忠诚。重视公民法律教育。早在工业革命初期,美国公立学校对人数相对较少的中等教育者开设了专门以宪法条文为主的课程。在美国的南北战争至20世纪初,为维护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美国公立学校加强中学公民教育的力度,开设了包含法律及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科目在内的“社会科”。在最近几十年,法制教育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教育体系。美国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非法律专业者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美国法制教育的特征在于: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在日常生活和社区事务中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授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等知识性内容。2、培养技能。法制教育要培养如下技能。(1)获取或组织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与评价法律问题及冲突的能力和实践性运用法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3)交流与社会参与的能力。要求公民清楚表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想、信念与意见。3、培养态度、信念、价值观。法律教育的形式:(1)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为开展公民法律教育,开设了“法律研究”、“法律概念”、“刑法”和“商业管理与法律”等课程。(2)家庭教育。美国教育界认为,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孩子根据价值观进行选择,而不是灌输既定的规范。(3)网络教育。美国各州都有法律教育网站和许多由国家政府部门支持的法制教育计划。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公民教育”属性分析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方面,从中职生应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而教学内容是中职生法律教学开展的前提。那如何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呢?这要遵循两个原则: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上述两个原则,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该包括以下知识范围:1、法律知识:(1)有关公民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现有教材略显不足),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与中职生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紧密联系的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维权、创业及公司的设立、产品质量及消费维权、交通安全遵守及维权等。(3)必要、适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介绍。比如宪法及其地位、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2、法律意识,包括:宪法理念、法治理念、民法理念、(私权意识、权利为本、平等意识)、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合法维权理念等。3、遵守与应用法律的能力包括两方面:(1)在日常生活中,能将日常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为。(2)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维权、适度维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从中职生应该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规律,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实效。目前中职法律基础与职业道德合为同一教材,内容只有100页左右,上课时间只有30个学时左右。在此条件下,如何提高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呢?这需要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机制。如前所述,公民法律素质是公民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法律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知识。法律意识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法律信仰构成。

篇7

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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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领导法律意识认知公众

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刚刚把法律作为最伟大的礼物赐于人类的时候,古希腊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应绝对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现在,人们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认识到了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自身创造、制定并可以不断修正的规则,这不仅体现了人类具有认识、评价、创制、完善法律,指导人们实践法律规范从而推动法律实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着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实施法律的活动。然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意识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本来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由民主力量来构建的法治,在目前却需要官方来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与冷漠;实施法治意在“以法扰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实施法律时却需要借助领导者,乞求于权力。这导致不少领导者不但未意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的意图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来吓唬平民百姓。这种现状十分紧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权力、通过权力来履行管理职责和为人民服务的领导者具有较公众更高的法律意识。

一、领导者法律意识的核心在于依法领导

依法领导要求领导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力。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实行决策法律化,使权力受到法律控制。对政府来说就是严格执法,摒弃人治思想,不以身份为核心,不以部门权力为依托维护等级特权,实现真正的法律平等,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的法治状态。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办事”仅仅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①。这说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摒弃对法律概念的传统理解,树立“行政也是执法”的现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大、机构多、人数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环境的充分体现。政府依法行政应摒弃“人治实用主义”观念。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领域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有的行政机关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过程中立竿见影,使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由于这种情形的存在,行政机关就应当牢牢树立法治观念,绝不能滋生“实用主义”思潮而随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做到“权依法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任何对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顾,随意创制规则,擅自“变通”法律,那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与权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手段去调控经济和社会事务,政府和企业将成为法律服务的主战场,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在扶持过程中,充分提供机会让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参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论证和法律咨询,引导公众改变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地位蔑视的观念。同时,对法律服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积极鼓励法律服务队伍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最终实现法治文明带给人类的福祉,从而真正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政府及其领导者必须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寻求发展思路,探索改革举措,特别是针对群众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进一步得到维护。

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要求领导者带头培养守法精神和习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意识到自己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权力,但行使权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权利的,也是责任的。在地方政治、经济发展中,作为政府,首先有责任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是推动地方政治、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而依法治国则是“三个代表”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条件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设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才能代表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环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项核心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地区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效率、竞争、公正,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的法治经济,如果地方政府仅倾其身心关注政治环境和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而淡漠相应的法制保障,西部开发亦无法得到顺利实施。实践证明,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规范、稳定、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则是投资者资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就不仅不会推进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反而还会成为阻碍地方政治、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依法行政必须禁止“个人执法”。实践中,为泄私愤、为谋私利而打着“执法”幌子的个人行为不乏其例,如警察个人以公安局名义用“调查”方式威胁他人;税务干部个人“业余查税”;工商干部个人“抽样”、个人通知相对人接受检查……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违法行政的现象无疑严重破坏良好法治环境的形成,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极强的措施予以坚决禁止。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府还应当承担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对政府而言,诚信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间可以改变,政府的承诺只不过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针对这种观念,政府应当树立起“权自法出,诚信行政”的观念,彻底摒弃过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恶习。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经济等其他领域中言行一致,绝不能信口开河、言而无信,带头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誉经济的基本规则。购买商品支付货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众所周知的最初级的市场经济规则,然而,实践中作为市场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债权人行使索债权利,反而批条子、打招呼为赖账者庇护。某县政府在同一时间将同一宗土地出让给两个公民,收取两份土地出让金,当法院判决该县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后执行时,该县政府却将银行账户上的所有存款转移到单位会计的个人存折上去了,让法院和当事人哭笑不得③。

鉴于此,全面倡导“诚信”、建立有效的诚信机制,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迫切要求,特别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反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总之,只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制引导、规范,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地方政府在营造法治环境过程中,必须承担起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认识到不承担责任的政府不是负责的政府,没有政府营造的法治环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领导者的法律意识还在于教育群众依法办事,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

领导者的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要求自己在个人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还要求肩负起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历史责任。法治观念是人们有关法治的基本意识、情感、观点、思想和知识的总称。如果公民不具备相应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无法成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难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须引导和培育民众的法治观念,使人们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围,才能为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但培养这种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设和创制行政规范更为艰巨。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是法治观念优劣的重要标志。因此,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应当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牢固的基础。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对高深莫测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让和服从。如果我们今天的领导者再不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最终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领导者在关心人民群众温饱的同时,应当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在公众中最终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围,使我们整个民族摆脱专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释:

①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J].法学,1996,(11).

篇9

行政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既表现为执法环境对执法的制约和执法者对执法环境的适应,又表现为执法环境受制于执法活动和执法活动对执法环境的改造。

( 一) 环境因素对执法的影响

行政执法环境,是指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行政决定的难易程度。实践证明,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好,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要是不断自觉改善行政执法环境。

( 二) 改善执法环境,重在改善社会环境

执法的社会环境具有可变性特点。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比较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比较明显。例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手段,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能否落实。但无论在地区之间还是同一地区的不同行政领域,行政执法的社会环境均呈现出多样性变化特点。在行政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外部环境两方面同时入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依法执法水平。

二、中国行政执法环境现状

行政执法环境构成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体。政府职能、行政体制、决策机制、行政程序与行政监督制度等都属于架构行政执法环境的重要因素。这里仅仅针对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主体因素作出论述。

( 一)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领导因素

随着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各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法律素养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仍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为有些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理解国家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一定偏差: 一是对依法行政存在一定偏见,如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有关行业或地方利益。改革就要敢于闯,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不符合的可以不执行。二是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都是合法的,从本位主义出发,以局部利益作为价值评判标准,忽视国家和人民利益。三是认为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不能严格执法,人为地把严格执法与保驾护航对立起来,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从而放纵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二)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执法人员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一是在特权思想和“权力本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定位在市场经济监管及社会秩序维护上,认为执法就是处罚,忽视了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的服务社会和服务大众的根本职责。二是个别执法者廉洁执法自律意识较差,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廉洁执法的形象。三是执法队伍适用法律的水平普遍不高,缺乏有关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惯于用传统方式执法,应对新型违法的能力也不强。四是行政执法人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而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不注重依法办案,甚至不遵守办案纪律,回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执法中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不够准确,以致时常出现偏差。

( 三) 行政执法环境中的公众法律意识要素

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行政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行政执法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近年来,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合理、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但普通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仍有不少欠缺: 一是缺乏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二是缺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养成。

三、完善行政执法环境的建议

( 一) 提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在法律授权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但是,按照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能脱离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尤其在制度建设初期,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素质对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及决策者,其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

1.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

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就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与培训制度,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2.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完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应当将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客观的考核评价体系。为此,应改进对“德、能、勤、绩”的评价标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对法律及人权给予尊重和维护的程度,作为衡量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素养的一个重要尺度; 将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和行政执法质量,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其依法行政能力的最高标准; 将行政法律在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作为考量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是否勤政的基本内容; 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维护执法和司法独立性、权威性的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支持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3. 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组织人事部门将那些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较强法治观念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有利于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同时,该制度还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有助于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探索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位置。为防止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流于形式,宜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对考察对象的考核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考察对象的范围,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同时,为了防止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唯一标准,而导致对其他素质的忽视,作为过渡措施,可以由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培训并组织考试,未经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均不得提拔任用。二是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工作方式等特点,科学地确定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考核标准。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统一、高效、实用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二)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责任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着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具有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是行政执法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1. 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

早在 1990 年代,中国就确立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完善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不同的职位,遵循学以致用、按需施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行政机关各类工作人员法律培训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及时补充相关法律内容。现阶段,培训内容既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也要包括所在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在新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素养达到较高水平之后,对行政执法人员将主要是进行专门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以及相关行政领域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增强其相互配合的执法意识和能力,避免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冲突。同时,应将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分别作为岗前培训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规范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程序。在过去的实践中,各地各级行政机关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普法测试和案件讲评等方式,多渠道、分层次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为了有效利用培训资源,增强培训实效,避免各单位组织培训导致的随意性,今后应逐步使公务员学习培训正规化、制度化,实行统编教材、统一考试,并建立与培训制度相衔接的行政执法资格制度。三是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考勤考试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应当在制定科学的考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严格培训纪律,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的考核考试成绩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考勤、考试与审定行政执法上岗资格、年度考核和工资晋升结合起来,与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结合起来,将那些学习不认真,考试不合格,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人员淘汰出局,以逐步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法律素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

2.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为了保证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标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实行民主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标准,评价结果往往不能准确地体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个人实绩。为此,应当按照不同职位类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内容及标准。

二是实行以客观评价为内容、民主评议为形式的考核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表现和执法效果。具体包括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受法律约束的情况,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在考核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评议,也应当以考核对象的行为事实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拓宽考核部门全面了解考核对象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渠道。即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复查情况,与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结果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机关对相关问题的意见。四是充分发挥考核制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为此,应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执法人员职务和级别升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发现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当然,公务员执法能力和责任心的提高,不能仅仅依赖于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规范公务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严格奖惩制度,对于公务员执法能力的提高同样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1]( P81)。

( 三) 提高社会公众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改善和优化行政执法环境的基础。

1. 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 1985 年开始,中国实行全民普法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的力量强制性地进行法律文化启蒙和传播。在先进的法治理论宣传、感召下,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需要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这不仅是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而且是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公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让公众自觉接受或乐于接受。要从中国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当代中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实践表明,公民权利在面临侵害的危险或被侵犯之后,公民不知或不愿、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所以,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了解行政执法、支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还要注意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守法,把学法和用法、守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现代公民权利意识。

2. 为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权创造条件

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形成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固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根本上讲,公民、社会组织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取决于法律系统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度和效果。公正、高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为了积极引导公民、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篇10

 

职业教育是以培养众多“生产、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的教育形式,是新时期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元素,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据2015年调查分析,我国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已有2000多万人,是我国青少年人群的关键性组成要素,也是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关键对象。

 

为此,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综合分析主客观影响因素,通过不同途径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其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道德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毕业后更好地步入工作岗位,展现自身多样化才能。

 

1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来高度概括,这也是对中职学校法律素养提出的具体准则。

 

现代公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和现代法治国家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理念,随之,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已成为新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任务。

 

就公民法律素养来说,是指公民认识以及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状态与程度。对于职校学生来说体现在不同方面:首先,法律知识。中职生必须清楚法律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其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中职生要尊崇、敬畏法律,要具备较强的守法意识,遇事要先想到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的判决。最后,法律信仰。在中职生的内心深处,将法律视为全社会至上行为规则的信仰,这也是他们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公民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公民法治素养,公民法律素养的重心在于公民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国家治理客体为基点,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则,更加注重法律的遵守以及利用。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中职生如何在职业教育中接受已成的法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已成为法律基础教师教学中的重中之重[1]。

 

2 公民法律素养在职业教育渗透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方法单一,忽视了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

 

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鸭填式、放羊式”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中占据核心位置,教师过分注重专业课程知识的传授,一次性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而他们真正消化、吸收的知识并不多,师生、学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课堂教学效率低下,职业教育教学目标无法根本实现。

 

同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并没有意识到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客观分析中职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等,也没有结合职业教育中的具体内容,将公民法律素养巧妙渗透其中,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2.2 学校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职学校过分注重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没有客观设置法律课程,课时较少,尤其是实践课,学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律课程知识,同时学生对法律课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将过多的时间、精力放在专业课程上,误以为该课程不重要。

 

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并没有从不同角度入手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完善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不符合素质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加上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在形成,极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职业教育公民法律素养渗透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以公民法律素养为切入点,根据学生已有的水平,优化调整教学内容,所选择的法律教学内容难度不适中,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影响他们法律素质的提高[2]。

 

3 公民法律素养渗透在职业教育中的途径

 

3.1 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改革法律教学内容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从不同角度入手合理设置法律课程,合理安排法律课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促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中逐渐意识到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性,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该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以社会市场为导向,优化调整法律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而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借助相关法律条文,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职业教育中,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同时,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多方面技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2 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想要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要根据中职生各方面具体情况,深入浅出地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巧妙利用多媒体集图片、文字、动画等于一身的特点,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刺激学生感官,对新课题留下直观印象,创设良好的教学情景,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分层教学法,在无形中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实践的机会,在实践教学中逐渐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态度[3]。

 

以案例分析法为例,教师必须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的案例,要选择热点的时政问题,不要局限于教材内容,不断开阔学生视野,使其逐渐意识到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在呈现教学案例中,教师要采用多样化的呈现形式,比如,多媒体形式、教师描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探讨中,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观点,有目的组织学生多角度探讨实践。

 

在此过程中,教师只需要扮演好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协作者等,适当点拨学生,提高他们自主学习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

 

3.3 加强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学生法律认识素养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法制教育,为培养他们的法律认识素养做好铺垫。这是因为某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教师要在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中,将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完善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去触动学生的情感神经,引起他们深思,培养他们更多优秀的法律品质,即“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品质,在无形中逐渐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理论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内在的素质不断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知法、守法”的水平。

 

3.4 注重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的办学形式日渐多样化,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其育人模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将法律素养巧妙融入其中,多角度引导学生在学习职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剖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树立全新的法律观念。

 

借助法律这面镜子,准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正视人生道路上的挫折,准确把握社会现象中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4]。

 

(2)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在渗透公民法律信仰中,教师要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认同法律的同时,将其作为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种信仰,借助法律,明确自身的价值目标,选择合理的行为方式,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在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中,中职学校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借助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促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合理性、正当行,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清楚犯罪行为、刑罚处罚二者间的关系,增加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5]。

 

4 总结

 

总而言之,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在职业教育过程中要将公民法律素养的渗透放在核心位置。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通过不同渠道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让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知识的同时,更好地学习重要的法律知识,提高专业技能的同时,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拥有更多优秀的品质,使其成为新时期社会市场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才,有效填补社会空缺,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展现自身价值,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篇11

1、政府要为企业创造宽松、规范的发展环境。经济决定税收,是税收之源,税收之本,惟有经济发展,才有财源茂盛;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西方发达国家,流传这样一句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才是不可避免的”。这与公民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分不开的;

3、推行纳税人分类管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制定行业信用标准;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对信用差的税源大户,进行征管“前移”,严格监督;

4、做好税法宣传。既要注重“宣传月”,又要注意平时润物无声的宣传,注意宣传的全面性。这样,才能提高新时期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税收真正起到调控、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的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在宪法规定中公民的隐私权只是涵盖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并没有独立的隐私权。这样的规定是公民独立拥有自身权利的表现更有利于确保公民的人格利益的实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使公民的人格利益渐于完整,同时也利于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的维护[1]。 

在科技进步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越来越重视隐私权,因此他的意义与作用日也日渐被注重。由于网络一度快速兴起发展,公民私人方面的重要性也随之需要加强,所以就要扩大对公民隐私权利保护的立法。在当今社会,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中的基本权,隐私权更是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2]。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只要具有隐私权的公民,自己就能照自己的想法或意志参加或不参加社会中有利或无害的行为活动,这过程的任何环节都不受任何人的干预管理。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对于个人生活情报的情况公民有权阻止其社会上人或组织非法获得。如说公民自身的身体状况(残疾、健康、心理)、自身的生活状况(婚姻、财产、)和自身的社会关系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具有隐私权的公民可以对自身的通讯情况进行保密(如自己的电话、邮箱、信件等)社会上的其他人不能窃听盗取。 

对于隐私权的概念阐述在宪法或别的法则中对没有确定的含义,所以更谈不上什么具体法律法规的确立了。可是对隐私权益的内容透露在宪法之中。如《宪法》第39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侵入我国公民的合法住宅。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民隐私住宅权的具体实施。同时这一条文也就公民的私生活的相关隐私权内容为刑法和民法提供了依据。人格尊严本质存在是隐私权。在宪法法规中就知道公民基本权之一是人格尊严权,且这一权利不能被轻易侵犯。从这一规定可知人格尊严是宪法的内容,有了这样的内容公民才能享有其权利,另外还是宪法有关隐私权立法价值的主导线。[3] 

二、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一)对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间接保护中 

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得到了认可,可是在规定中只是涵盖在公民的人格权中并没有独立的隐私权。这样的话只有在其相关的人格权被损害时隐私权才可能会得到赔偿或其他救助,假使隐私权直接受到侵害就不能就此权利进行提起诉讼的限制。 

(二)相关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没有统一的合理体系 

首先,隐私权在间接保护内容中十分单调,主要以侵权时的表现形式存在居多,责任方侵权面的内容规定少之又少,无法可依的无力感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受到的倍感煎熬的事情,也没有可供法院参考的相关法规条文;其次,内容的分散是隐私权法规中另一个特点,司法部门在实际办案中产生的误差,误用也是出于这点使然。当司法部门因为就同一问题选择选择不同的部门法作为适用而使侵权的判决效果不一时,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有损,而因此失去其群众基础。 

(三)隐私权有关规定与跟不上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 

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滞后性,它是根据当时的条件被制定的,在当时是有一定的科学性。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尤其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21世纪,曾经制定的隐私权的相关法规也就会面对严峻的考验。由于互联网领域独自的属性加快了当今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公民一味的在网上追求利益而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之公民对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很弱,时常出现侵权隐私权的例子就不足为奇了。在现实生活法律实施中,相关法律对隐私权规定跟不上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使得网络隐私权侵权法律规定的很是缺乏,这样会出现网络隐私侵权长期出于无法跟上时代进步的迟钝状态中[4]。 

三、完善隐私权保障的法律体系 

(一)以宪法保护为核心 

在法治社会中最高最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是宪法。只要违背了宪法的内涵或违反了相关行为,任何规定都将失去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从这方面来看要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必须从国家的根本法及宪法上对隐私权加以具体条文的保护。之前论述对人格尊严很细致主要第38条在中。我认为应该把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作为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对隐私权的规定从人格尊严的内容中独立出来,一样民事权利中其他存在隐私权也能分解出来,是间接保护的独立存在。只要宪法修正案形成一套合理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那么当公民受到侵权时就有具体的法规做依托了。 

(二)以民法保护为重点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民的隐私权在受到侵害时,尤其是其他平等主体的不法侵害,《民法通则》是公民寻求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也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做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主体很被动为难。我见解在《民法通则》中直接明确规定此公民的权利。 

(三)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 

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对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公民隐私权的真正实施。在刑法中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这四点要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章节中具体规定法规。 

为主的是隐私权主体,为辅的是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归结。一可以起到立法上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二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这正是司法经济原则的最好表现。 

(四)公民的隐私权法律意识要很大程度上提高 

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看,对隐私权的保障制度并不到位,致使现实生活中产生了许多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从侧面也可看出我国公民对隐私权法律保障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民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识,增强保护观念,这样就更能有利的支撑起隐私权保护全面的完善构建体系。 

参考文献: 

[1]倪东辉,程淑琴.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J].华东经济管理,2013,02:132-135. 

[2]喻军.论政府官员隐私权及其规制——以绝对隐私、相对隐私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3,05:79-87. 

[3]郭明龙.论患者隐私权保护——兼论侵害“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03:84-91. 

[4]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178. 

篇13

关键词:市场经济;行政法治建设;现存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行政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仍然处于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而这些问题是长年累月所积累下来的,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想要做到彻底解决又谈何容易。国家不仅要制定一个合适的经济发展计划,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发展,还要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促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一个宏观调控作用,保证经济的运行发展不会脱离预定方向,可见,行政法治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1]。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行政法治建设的健全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想要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单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计划是十分困难的。而当出现了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但是市场环境又无法解决此问题时,国家就会出面解决。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政府的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关的政策来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如此,不仅能够帮助解决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借此机会发现行政建设的不足,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治建设所现存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机关发展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法治健全与完善的功劳,基于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经济也随着上升到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然而,相关的行政法治建设却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在许多方面没有建设到位,仍有欠缺。当下,立法机制的欠缺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法律是依法治国的依据,但却不是世事对错的比较标准。法律应当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它是凌驾在所有事物上的规章制度,不仅是规范,也是底线。然而,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且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在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例如对采购法的设立就不十分详细,立法机制还是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追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欠缺相关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监督方式可分为两种,直接形式与间接形式。直接监督指的是通过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与控制。而间接监督则指的是借助政策监督来促进市场经济自行调控。当下,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不完善,许多涉及政府经济方面的相关信息还做不到透明,如此,人民群众也不能很好的进行监督。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公民是行政法治建设的主体,而公民淡薄的法律意识也是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其进行市场经济交易的过程中,当公民遭遇了侵权事件时,往往束手无策,其并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利。一方面,这是由于公民不知法、不懂法的直接导致结果。而另一方面,这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失职。我国的法治建设只是单纯的停留在了制度方面,但是一直没有落实具体,这就直接导致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其不仅不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执法工作中也做不到配合,更有甚者还会阻碍执法工作的进行,因此,国家要重视此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行政法治的建设。

(四)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包括了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程度,还包括了自身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修养等多方面的因素。法律法规是随着时间与时代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的,然而当下的许多执法人员都十分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其做不到及时的更新知识储备,在面对问题时还是以旧的行为模式为规范[2]。另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则是专业素养不过硬,基本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好,在日常工作中总是会出现问题,严重的还会出现错误执法的现象。可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十分必要。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行政法治建设的具体策略

(一)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立法的不完善不仅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建设。因此,完善相关立法机制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与行政执法建设的基础[3]。要想完善相关立法,首先要弄明白法律的具体含义与地位,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其并不是单纯的评价事物对与错的依据,而是可以凌驾于任何事物之上的存在,法律的强大制约性约束着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养,还要有清楚的法律认识,能够保证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二)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是指国家要对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漏洞及缺陷进行补充完善,而非盲目的加大力度。要想健全监督制度,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信息的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都可以参与到监督工作之中,不仅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工作,还可以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性。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监督力度,监督模式主要有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两种,相对比较来说,人大监督模式的监督力度会比较强,其涉及到了执法监督、经济监督等各个方面,因此,国家需要对人大监督的形式与内容进行详细探讨,细化监督工作,避免监督混乱的局面出现,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法治建设。

(三)推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许多偏远地区也逐渐跟上经济发展的大潮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的完善发展之中,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的健全,就必须要大力推行普法宣传活动。普法宣传活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推行普法宣传活动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让公民认识到自己享有监督权,促使公民敢于并善于使用监督权,以此来促进我国的行政执法建设。

(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当下,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想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在人员的选用上用心,尽可能选用法律专业或者是相关专业的专业过硬的优秀人才,又或者是选用具有一定执法工作经验的人员[4]。其次,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与再教育,促使其能够及时的了解当下的经济形式,并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及时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中,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高效。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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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活动,遵法、守法、用法是每一公民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为基础,推动法律普及效果的实现。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普及与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现状看来,法律普及与公共的意识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二者之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文章结合我国公民的意识现状,积极推进法律普及的措施为基础,进行二者关系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法律 普及 意识 关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法律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任何行为都要以尊重法律为基础,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做到遵法、守法、用法,在了解法律的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法维权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带动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基础,同时,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普及与推广。法律普及与法律推广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共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一、我国法律普及现状分析

法律的普及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提高民众意识的基础。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国家针对普法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法律普及与立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联系,加强法律普及是推进公民懂法、用法的基础,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普及具有如下现状:

(一)法律普及范围

从法律普及的范围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普及的范围不够全面。随着我国法律普及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在法律普及上不断的深入,在普及范围上不断的扩展,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律普及上极为重视,为了帮助偏远地区的民众提升意识,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学会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并避免无意触犯法律行为的出现,在偏远地区举行了多次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同时,在一些民众聚集的场所,如社区、活动中心、俱乐部等地方进行的普法的宣传活动,动员民众一起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帮助人们接触对法律问题的疑问。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普及的效果,促进了法律普及影响力的提升,但是,从法律普及的范围上来看,我国的法律普及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力求使法律普及行为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展。因此,我国法律普及影响力范围是法律普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法律普及对象

所谓法律普及的对象,是指通过法律普及行为所影响到的民众。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应该是法律普及的对象。换言之,普法行为没有民族、地域、阶层的差异,普法行为“一视同仁”。在我国,法律普及所涉及到的对象从农民到工人,从蓝领到白领,从领导到群众,可以说法律普及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公民。但是,随着我国法律的更新以及社会结构的复杂化,法律普及应该将其普法对象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法律普及对象组织科学的普法行为,使我国的法律普及行为影响层面更加深远,普法对象更加全面。

(三)法律普及方式

法律普及方式是法律普及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采取何种方式是法律普及效果的保证。我国法律普及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和不同的普法内容设定丰富多彩的普法模式。随着信息化及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普法活动更是融合了信息化与网络化的积极因素,将普法活动与现代化相结合,融合了现代化社会所提供的积极力量,丰富了法律普及的形式。随着社会结构的日趋复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普法行为在形式上还需要进行创新,使普法方式与民众背景相结合,体现普法的真正目的。

二、影响民众意识因素

民众的意识与法律普及之间存在这必然联系,只有民众提升了自身对法律的认识,才能尊重法律,并且能够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对合法权利,保证自身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法公民,根据我国的民众意识情况来看,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升。从目前来看,影响我国民众意识提升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一)基础法律教育不完善

在目前来看,我国的教育模式相对固定化,尤其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涉及到的知识相对固定,以基础的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明显不足,甚至有许多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系统化的法律知识教育。从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教育过程中法律的缺失导致了人们缺乏法律知识,而法律知识的匮乏便导致了人们意识的淡薄。基础法律教育的不完善阻碍了民众意识的形成,使人们在法律面前显得极为盲目,甚至是缺乏对法律的准确定位,致使许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是民众所普遍接受的,人们对于公众权利的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甚至是具有狭隘的小我观念,这种观念致使人们的生活圈和生活范围缩小,对于公众利益和权力不在乎,甚至是忽视。这种小我的观念是人们忽视了法律对于集体的影响力,也忽视了法律对于个人的约束力,有一些民众认为,只要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便不会违反法律。这种小我的传统理念阻碍了民众法律的意识的提升。

(三)和平社会环境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安居乐业”的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我国处于和平年代,而且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相对和谐,当然,不否认在我国的社会中也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是,社会的主流是和谐的,这种和谐的社会主流使得民众随遇而安,甚至忽视了违法行为对自身的危害,导致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会忽视法律的存在,当遇到违法行为的时候只顾逃避而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和平社会的祥和状态影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

三、法律普及与民众意识关系

法律普及与民众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发展,随着法律普及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升,同时,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的普及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促进了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一)法律普及对公众意识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的普及为人们遵纪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奠定了基础,同时,以法律的普及为基础,能有效地促进民众意识的提升,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守法、护法、用法的行为中来。

法律普及能有效促进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律普及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作,法律所涉及能够加强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规避违法行为。从目前来看,我国民众的意识相对薄弱,尤其是在法律的意识上,在对一些基本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运用上还存在不足。从人们的思想理念出发,法律的普及是人们思想升华,意识提升的基础。法律普及是提升民众意识的一种基础行为。从目前我国法律普及的现状来看,法律的普及主要是向公众推广法律知识,传播法律准则,通过一系列的普法活动将法律所涉及到的最基本、最新、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渗透到人们的思想里,从而改变人们的思想。同时,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能有效提升人们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使人们在思想深处理解法律知识,重视法律知识。这样,通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便促进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目前我国民众的意识大多停留在基本生活中,意识形成的基础是日常生活,这使得许多民众的意识不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形成盲目的错误的认识。这种盲目的认识需要一定的行为予以规范,法律普及就为民众意识的规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使人们从不同的法律普及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知识,从而规范民众的意识。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形成的基础性作用出发,还是从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规范性作用来说,法律普及都促进了民众意识的形成和规范,使民众意识在良好的氛围中得以规范。

(二)公民意识对法律普及的推动作用

法律普及的对象是社会中各个阶层的个体,换言之,法律普及是针对民众而进行的,在法律普及活动的作用点是民众,随着民众意识的不断提升,为法律普及提供了更好的空间,促进法律普及效果的产生。

首先,民众意识为法律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法律普及是针对人们思想意识的一种活动,法律普及意在端正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加深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守法、用法。良好的意识能更好地促进法律普及的开展,使法律普及效果体现的更为明显,并且,在良好的民众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普及活动,能有效地展示法律普及的作用,为法律普及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民众法律意识不强是法律普及产生的前提。法律普及活动主要是针对那些对法律认识不明确,对于一些法律常识不了解的人,为了端正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加深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加深人们对常用法律知识和新颁布法律知识的理解,促进人们自觉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行为。

再次,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普及行为来说,良好的民众法律意识是检验新出台法律的重要标准。对于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来说,他们还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中来,还不为民众所熟知,为了检验新出台法律的群众影响力,将新出台法律融入到日常的普法活动中,使人们对新出台法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通过民众的反应和意见对新出台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新出台法律更能代表民众意志,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

最后,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能促进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普法行为具有新意义。对于法律普及活动来说,其不仅仅是要将法律知识灌输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同时,还需要汲取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见解,汲取优势,对现有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使之符合人们的思想理念,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融合,使法律体现人们的根本意识。因此,对于法律普及来说,良好的民众意识能够促进法律普及的展开,更能为法律普及赋予新的意义,提升法律普及的有效性,体现法律普及的真正意义。

(三)二者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法律普及对民众意识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民众意识对法律普及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二者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关系。

首先,法律普及与民众认识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无论是任何一种民众意识,都体现出对法律的不同见解,不同阶层的民众具有不同的意识,以民众所具有的法律意识能带动法律普及的时效性体现,使法律普及行为与更符合大众生活,更加贴合实际。同时,法律普及活动的初衷就是为帮助民众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形成正确的法律认识。普法行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普法影响面越来越来,普法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那么,法律普及行为的不断完善更有效地促进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相反,普法行为的不完善和不科学同样会影响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阻碍人们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同时,错误的民众意识也将阻碍普法活动的展开,限制普法活动的范围。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影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