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煤矿生产事故,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采煤生产 事故 防治
中图分类号:TD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0-0137-01
煤矿采煤生产由地质的、机电的和人为的原因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在采煤生产中必须按规程进行生产,同时必须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预防采煤生产中个中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1、预防顶板事故措施
(1)按质量标准作业,加强顶板破碎段的维护与管理,避免冒顶事
(2)加强顶板动态监测,确保支架初撑力达到规定值。确保支护质量,使支架与顶板接触严密,杜绝点状或线状接触。
(3)采煤机操作人员要与支架操作人员要密切配合,采煤机割煤后必须立即支护,不然要及时停机,要及时控制顶板,缩短空顶时间。
(4)局部片帮严重或顶板破碎时,根据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超前移架、护帮板临时超前支护或用坑木、工字钢和单体液压支柱加强顶板或煤壁的临时支护等措施。
(5)顶板破碎时,要马上带压移架,一次移够步距并实现初撑力要求。
(6)加强工作面立下出口三角区的顶板管理。顶板破碎及片帮严重时,要及时架棚维护。过机头改柱时,采取软改措施,做到先支后改、分次改柱,机头移过后一定补齐所有基本支架,不然不准开机。
(7)必须保持工作面顶板的完整性,采煤机操作人员不可随意破顶。发生掉顶现象时,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2、冒顶事故处理
(1)在工作面出现冒顶事故时,必须及时停止采煤机井闭锁输送机,停止工作面一切工作,集中力量实施处理。在冒顶地段距采煤机10m以内时,采煤机必须停电,并把离合器手把打到分的位置。
(2)按冒顶情况,备足刹顶支护物料,待顶板稳定后,由冒顶区上下端开始,用顺山板配合走向梁逐架刹顶维护并及时移架支护,打牢贴帮腿,防止冒顶范围扩大。
(3)要指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作业,设专人观山,带班人员现场指挥,出现不正常情况时要及时撤出作业人员。
(4)作业前要清理好退路,除去活动的煤矸;架棚时要多人配合作业,动作迅速,尽量缩短施工时间。
(5)要坚持“从外到里”的原则,支柱打在实底上,牢固可靠,作业人员站在已支护好的顶板下作业,做到处理一段刹实一段,巩固一段,避免发生二次冒顶事故。
3、预防片帮措施
(1)采煤机操作人员配备3人,1人操作,2人分别观察前后滚筒。割煤时,一定要沿顶割煤,不得留顶煤、探头煤。若受超前支护的限制,上滚筒距顶板最大间距要在400mm以内。不可随意挖底,防止导致支架超高支护。
(2)合理控制采煤机牵引速度,片帮地段及时移架超前支当移架速度滞后超过规定距离时,一定马上停机,进行处理才能可正常割煤。
(3)割煤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安全处操作,注意力必须集中,无关人员要远离作业区。在发生片帮或片帮预兆时,马上停机,在处理后才可继续作业。
(4)工作面设专人移架,升柱的同时调整平衡千斤顶,使顶梁与顶板平行,接触严密。升架时间要高于15s,确保有足够的初撑力。
(5)设专人收护帮板,在距离采煤机前滚筒两架处收护帮板,不得提前或滞后。在出现煤层节理发育或软分层增厚可能片帮时,要提前松帮,即把支架护帮板多次往返,促使煤壁有计划地逐架片帮,避免长距离、大范围片帮。
(6)在工作面可能片帮处和输送机推移的过渡段,要及时采取超前支护措施,并及时打开护帮板进行护帮。
(7)采煤机牵引至工作面两端头,在距机头、机尾10架时一定要降低采高,控制在2.8m左右,防止应力过于集中。过机头、机尾时,要提前去掉帮网及锚杆,防止采煤机滚筒割到锚杆产生火花。采煤机至停机位置后,一定要待支架全部移完,闭帮板都处于闭合工作状态时,才能缓慢割三角煤进刀。
(8)凡需进入煤壁侧作业时,要设专人观山,发现险情要马上撤退。要首先敲帮问顶,找掉伞檐。对帮顶不实有片帮危险处,一定采取护帮措施。
(9)加强液压支架检修,确保支架不漏液,不自动卸载。支架检修时,采煤机操作人员要把采煤机牵引至顶板、煤壁完整、无片帮地段,要有专人观山。
(10)检修人员要加强液压系统检修,确保支架的护帮板灵敏、安全可靠。发现护帮板损坏出现或油路不畅、运作迟缓时,必须及时修复处理。
(11)人员不得在煤壁侧或输送机上行走或乘坐输送机。人员行走时,必须注意采煤机、输送机的运行,各作业人员的操作,以及煤壁、顶板的异常情况,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4、工作面过轨道巷泵窝及躲避硐室措施
(1)在工作面距泵窝及躲避硐室10m时,要提前对泵窝、躲避硐室实施支护。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木梁1/2Ф180mmx2200mm半圆木或方木架设走向棚或倾向棚,并背严避免片帮。
(2)及时清除两帮原支护的锚杆、锚网,避免割煤时损坏截齿或出现摩擦火花。锚杆在巷道顶板上时,要用废旧输送带垫在锚杆头上,避免支架顶梁与锚杆头摩擦产生火花
(3)提前排除积水。拆除水泵及排水管。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即时处理。
5、支架防侧滑措施
(1)液压支架工一定要熟悉液压支架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掌握操作规程并根据操作规程规定的操作步骤、顺序和质量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2)在移架过程中,降柱幅度100mm-200mm,以支架能移动为止。在顶板破碎时,要带压擦顶移架,同时操作平衡千斤顶,使顶梁与顶板平行接触。并利用侧护板及时调整支护。
(3)在降柱幅度低于邻架侧护板时,升架前要先缩回邻架侧护板,待升柱后再伸出邻架侧护板。
(4)在第一、第二与第三组支架之间,安设防倒千斤顶和防滑链,保持其松紧程度适中,避免第一组支架向下倒滑。
(5)在出现倒架、咬架时,工作面人员一定要在带班人员的指挥下利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调整。
(6)保持正确伪倾斜,使支架和输送机上移与下滑移动量相互抵消,调整伪倾斜主要采用甩斜子的方法。
6、单体液压柱使用管理措施
在煤矿类型、统计单位、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等几个方面,对2014年度河南省发生的煤矿伤亡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明:全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同比增加12起、死亡人数增加3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同比增加0.283。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
关键词:
煤矿事故;事故统计;安全生产;河南省
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3〕99号)等政府指令性文件的相继出台,河南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和帮助全省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安全水平和开采技术能力。近年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从总体上看持续保持良好状态,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伤亡事故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事故统计分析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既可以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环节作出评判预测,也可以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措施提供依据。目前国内有许多学者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了大量研究[1],其中北京理工大学黄平等统计分析了1949年至2011年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数据,通过“人、设备、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事故致因因素和影响危害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措施[2];湖南科技大学汤德明等统计分析2010年至2012年湖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对湖南省煤矿事故频发原因及危害进行了分析[3];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王海生对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4];北京理工大学李才生等不间断地对2014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5-10]。本文重点对2014年度河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2010—2014年近5年河南省煤矿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情况,从煤矿类型、统计单位、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等几个方面开展分析比对工作,为了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趋势,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制订更具针对性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提供一定参考。
1事故数据
2014年,河南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2010—2014年近5年河南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趋势如图1所示。
2事故统计分析
按煤矿类型分,骨干、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及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上升。骨干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16起,死亡38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1起,上升220.0%,死亡人数增加37人;原煤产量为12797.16万t,同比减少1277.16万t,下降9.1%。百万吨死亡率为0.297,同比增加0.290。地方煤矿发生伤亡事故4起,死亡9人,同比起数增加1起,上升33.3%,死亡人数同比持平;原煤产量724.15万t,同比减少532.25万t,下降42.4%。百万吨死亡率为1.243,同比增加0.527。在2类煤矿事故中,骨干煤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80.00%和80.85%;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20.00%和19.15%。按统计单位划分,煤矿伤亡事故同比均出现上升。发生煤矿事故的8个统计单位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出现上升(表1)。
按事故类型划分,顶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在全省煤矿各类事故中,发生顶板事故14起,死亡29人,同比增加13起、29人;发生瓦斯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发生运输事故3起,死亡3人,同比增加2起、2人;未发生机电事故,同比减少1起、1人;未发生放炮事故,同比减少1起;未发生水害事故,同比减少1起、7人;未发生火灾事故,同比减少1起、1人;发生其他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2人。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划分,3月份事故死亡人数最多。3月份事故死亡19人,居第一位;8月份事故死亡13人,居第二位。5、8月份发生事故起数最多,各6起。1、2、4、6月份未发生伤亡事故(图2)。近5年煤矿较大伤亡事故情况如图3所示,从图3可以看出,2014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近5年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如图4所示,从图4可以看出,2014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
3结论
通过对2014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全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20起,死亡47人,重伤1人,同比增加12起、死亡人数增加3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348,同比增加0.283。其中,发生3~9人较大事故5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13人;发生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1起、13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2)全省煤矿安全形势较往年水平略有波动但总体平稳,骨干型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顶板及运输的事故隐患需要重点检查。
参考文献:
[1]李丽,刘新,康华,等.基于2010—2014年年度事故统计的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5,16(2):77-79.
[2]黄平,李晋杰,杨珊.中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C]//(沈阳)国际安全科学与技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
[3]汤德明,施式亮.2010—2012年湖南省煤矿事故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7):36-37.
[4]王海生.2013年国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中州煤炭,2014(9):77-79,93.
[5]李生才,笑蕾.2014年1—2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2):314-316.
[6]李生才,笑蕾.2014年3—4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3):346-348.
[7]李生才,笑蕾.2014年5—6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4):354-356.
[8]李生才,笑蕾.2014年7—8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5):350-352.
[9]李生才,笑蕾.2014年9—10月国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4,14(6):346-348.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去年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明年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监狱煤矿安全生产,为创建“平安监狱”提供有力保障。刚才,三矿矿长对各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做了汇报。下面我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安全工作成效显著
今年以来,各监狱煤矿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平安监狱”、“平安矿井”为中心,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双基建设活动,不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整治事故隐患,积极探索切合监狱实际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治理基础进一步夯实,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在井下生产条件非常复杂的情况下,三矿均杜绝了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煤矿在外包过程中实现了安全顺利交接,并累计实现安全生产天。煤矿在顺利完成押犯和井下交接任务的情况下,实现了设备联合试运转的安全目标,现正积极朝着安全试生产的方向顺利过度,在月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矿被表彰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先进单位、全省煤炭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矿井、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煤矿也被评为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矿井。回顾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落实治理制度,奠定安全生产基础
,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系统局、行业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紧紧围绕监狱年初制定的总体工作目标,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治理的各项工作。始终能够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对全矿人员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责任大小,分别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按季度考核兑现,对季度连续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照一定的累计方式递增奖励,对达不到安全目标的作相应扣罚,增强了干警职工抓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实行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系统治理,真正把安全工作当作稳定环境和推动我监狱各项事业向前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来切实抓好,为我监狱建设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强化现场治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强化生产现场治理是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一环,各矿都认真地坚持了矿级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治理人员下井巡回检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事故隐患,找出工作重点;对发现的各种隐患采取分级响应机制,制定整改措施,对大的隐患及时聘请专家进行处理;同时,利用旬检、专项检查等安全治理手段,解决“三违”和设备出现故障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队长井下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实行动态的不间断的现场监督检查,严防“三违”,做到了发现问题当场整改。矿根据井下安全状况,采用分段包干巡检和带工队长蹲点督导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把握井下的安全情况,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矿会同××劳务输出公司,共同组织了事故救援演练,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开展了事故预防、逃生、自救技能竞赛,大大提高了全体人员的事故预防、逃生、自救能力。除此之外,还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了对三矿的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查找事故隐患,加大了对井下现场的监察、指导力度,有效地杜绝了事故苗头。
(三)、以“双基”建设为中心,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总抓手,进一步提高提高综合治理水平。
进一步深化“双基”建设,照加强“双基”工作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查找问题与不足,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把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井无死亡的“三无”活动纳入“双基”建设的目标体系中强化了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和基层建设。继续坚持把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纳入日常治理工作中,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环境的标准化和安全操作行为的标准化,通过采取监区自查、职能部门抽查、矿专业组验收相结合的形式,生产现场质量治理工作明显提高,为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四)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培训,构筑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理念。一是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认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并通过知识竞赛、规程考试、播放安全避灾常识等形式,采取被动与主动相结合,以考促学、寓教寓乐;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安全宣传月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开展了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制作了下井走廊安全教育一条线,井口大型宣传电子显示屏幕,使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二是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政工职教部门和四级培训机构的作用,强化全员生产业务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重点抓好了入监教育、岗前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及非凡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工作,增强了全员执行规程的自觉性,克服了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五),加大投入,完善装备,走科技强安之路,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
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治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提足用好安全专项资金,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提升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煤矿完成了副井级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针对瓦斯突出异常的情况,安装了瓦斯检测系统、瓦斯断电系统和瓦斯报警系统,采取了有效、稳妥的监控防范措施,实现了对井下瓦斯的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生产进一步采用了综采放顶煤工艺,提高了煤炭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了人员劳动强度,增大了作业安全系数,促进了安全生产。
(六)、、积极稳妥,加大外包队的安全治理力度
根据省局有关要求和月日全省承发包煤矿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吸收和借鉴外单位好的治理经验,进一步规范对外包工程队的治理,把外包工程队伍纳入各矿统一治理中。针对外包队人员流动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重效益轻安全等现状,以及在现场工程质量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三矿都及时制定了措施,与外包队签订了《安全生产治理协议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明确了外包队确保工程质量的责任,明晰了生产建设的安全义务,一是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维持好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现场重点监管,杜绝隐患工程;三是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控制,强化教育培训,落实好持证上岗问题;四是职能部门统一思想熟悉,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外包队的安全质量观念。同时,各矿都结合自己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有关安全治理的奖罚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外包队的安全治理机构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对照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生产现场治理状况明显好转,杜绝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确保了安全生产。
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存在薄弱环节,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个别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仍不够健全,导致责任不清、治理无序,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单位虽有安全生产的治理制度,但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外调犯、短型犯所占比例较大,人员流动性较大,有的服刑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保、互保、联保能力差,存有冒险蛮干和违章操作行为。外包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不够规范,在教育内容、时间安排、考试考核和培训质量上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三是生产一线现场警力不足。随着监狱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监察人员不足,一线干警和带班人员的治理精力和治理素质跟不上,生产过程现场治理存有漏洞;有的对落实安全规章要求不严,对违章行为纠正不及时、不果断;部分治理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现场指挥处理问题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四是矿井生产接续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由于受地质条件和村庄搬迁限制,三矿不同程度存在接续工作面布置困难,生产接续紧张的情况,对矿井通风、防灭火和顶板治理工作极为不利。
五是外包施工增加了安全生产治理难度。三矿都有外包队伍在施工,非凡是煤矿对井上、井下的生产系统进行了外包,在山东省尚属首家,没有可以借鉴的现成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在探索中积累经验。
三、努力开创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生产首位意识不动摇
同志们,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同时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稳定,事关全局,我们要以对党、对国家、对监狱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切实抓好,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各单位、各级领导尤其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持清醒的发展思路,严禁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这是事关监狱煤矿发展前途的大问题,各单位一定要牢牢把握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格、有序地按照矿井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要继续执行好各种行之有效的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努力创建“平安矿井”,确保实现我狱三矿安全生产。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排查、监控和整改力度,采取果断措施,果断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分类建档,严格监控,对事故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解放思想,加大安全投入、科技投入,进一步夯实监狱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各单位一定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上设备,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投入并重,装备与技术并重,打造安全生产的坚实平台。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治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治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号),管好、用好安全费用(低瓦斯矿井吨煤-元)、煤矿维简费(山东煤矿,吨煤元),这些资金的提取,主要用于预防、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要害问题,抓好生产现场安全技术改造,淘汰危及安全的设备,更新改造老化设备,提高安全水平,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安全技措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提取使用情况。对因安全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处理。配合监狱企业加快发展的步伐,不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装备、新材料,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减轻劳动强度,增加生产安全系数,增强矿井抗灾应变能力。加大科技投入,积极鼓励工程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集中力量科技攻关,要突出抓好煤层防灭火、顶板支护动态监测、防治水、地质构造探测、设备故障诊断、灾难预防技术与方法领域的科研攻关,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抓好物防、技防、人防三到位,解决制约长治久安的要害问题,提高安全系数。
(四)、深入开展“煤矿通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果断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去年月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通防安全示范矿井》活动以来,今年元月份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创建《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的通知,希望各单位迅速落实有关要求,将开展“煤矿通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活动作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实、抓好,从人员、技术装备和现场治理入手,不断建立健全煤矿通防责任体系和治理机构,狠抓矿井“一通三防”治理工作和制度落实,全面提升了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装备和治理水平,确保顺利通过“通防安全示范矿井”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验收。以此杜绝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完善监狱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治理创新,实现治理手段的创新和突破,要不断地认真总结和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完善安全治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动态治理,推进安全治理创新。要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突出重点,抓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基础环境、基础设施、基本保障,重心下移,将安全治理的重点落实到基层监区、班组、重点岗位和每个职工和操作人员。关口前移,将安全治理的重点放到现场和生产一线。创新思路、创新方法、拓宽载体,抓好以“双基”建设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治理创新工作。
进一步加强安全机构和安全治理队伍建设。健全安全机构,注重安全专业治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提拔、任用,提高安全技术人员非凡是一线人员的待遇,将一批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技术素质高的年轻专业人员调整充实到安全机构,使安全监察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各级领导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积极实施“人才兴矿”战略,促进岗位成才,要大力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活动,鼓励争当岗位技术安全能手,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要及时给予表彰与经济奖励。努力搞好“四级培训”,进一步加大对入井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是煤矿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煤矿要在开展双基建设的同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和双基建设结合起来,和安全程度评价结合起来,和持续治理创新结合起来,深化标准,提高档次、突出实效、持之以恒。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切入点,推动企业安全质量治理升级。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安全质量标准规定,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对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认真落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月日分局召开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宣贯会议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力抓好我监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明确责任,规范治理,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深入贯彻省局有关要求和全省承发包煤矿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外包工程必须加强治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治理责任。责任明确是搞好安全生产治理的重要原则。假如彼此之间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不明确,往往会形成平时谁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发生,彼此推卸责任的局面。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并落实到人。对外包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并将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纳入矿井安全治理范围,实行统一部署、检查、考核,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实行重点监控,同时为承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以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
(七)开展好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齐抓共管的优势,要根据历年来安全生产规律,认真总结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经验与不足,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学习宣传,适时地组织开展一些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以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开展促进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某某监察分局对逾期未排查和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将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某某监察分局对存在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并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按《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煤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工的培训和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某某监察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把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监察,一旦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按《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四、认真执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在认真执行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江苏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苏煤安[*]45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煤矿正常工作期间,除完成月度下井总数外,还要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保证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否则,某某监察分局将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煤矿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区队负责人一律实行带班作业。矿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每月下井次数中安排1至2次的带班作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区、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____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积极组织煤矿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机制,宣传应急知识,明确应急职责,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__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全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监督。各县(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指导、监督。各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等三个层次的演练。
(一)__煤炭工业管理局在今年应急预案演练周期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二)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有救护队参与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三)各煤矿企业根据事故灾难预防重点,以矿井为单位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要生产工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
(四)__州矿山救护队除参加__及各县(市)组织的煤矿应急演练外,还必须根据本队服务矿井的灾害特点,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演练。
__年5月至11月,其中6月15日至6月21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州煤炭局计划在6月19日开展一次煤矿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煤炭煤炭局、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拟定演练方案、召开协调会、制作演练脚本、预演、正式演练与观摩、演练总结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及处置方案,切实提高应对煤矿事故灾害的能力和救援水平,达到应急演练活动的目的。各县(市)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D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045-01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它的开采与运用对于经济发展而言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煤矿生产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体,而且其也是煤矿企业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痛苦。因此,在煤矿生产中,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工作。而在煤矿生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只有充分了解了隐患的形成因素,才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排查与治理。
一、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素
(一) 从业人员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人由始至终贯穿于各个环节,其中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作业人员,任何一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都可能为煤矿生产带来安全隐患,由此可见,人在煤矿生产中是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潜在因素。但是,人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麻痹、大意,例如,作业人员为了省事不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点小小的动作不会发生什么大问题,而有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进行严查管理,无意中放任了从业人员这些不以为然的“小动作”,为煤矿生产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可能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煤矿生产无小事,任何事情都不能掉以轻心、不以为然,而人是这个过程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形成安全隐患最大的影响因素。
(二)生产设备方面
在煤矿生产中,大功率、高性能的机械设备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是煤矿生产基本为井下作业,机械的一些故障可能不易被察觉,而且使用一段时间后没有及时进行保养与维护,导致机械处于“亚健康”的状态,有时甚至超负荷工作,这些情况均会形成安全隐患。
(三)自然环境方面
对煤矿生产的井下作业具有威胁的自然因素包括水、火、瓦斯、粉尘和顶板。因为自然环境影响而造成的隐患分为长期患和短期患。其中长期患包括煤粉尘爆炸、瓦斯突涌、起火、顶板压力等等;短期患包括涌水异常、煤尘超标等。不管是哪种隐患都可能引发致命的事故。
二、关于排查治理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
(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步骤
煤矿生产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就是为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因此,煤矿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制定一套完善的排查制度,以确保能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处理。首先,将制定的排查制度落到实处,最好具体到共组偶岗位,隐患排查应采用定期和日常安全检查为主,可以辅以专项检查、重要部分检查等针对性较强的检查方式开展排查工作;然后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登记并建档,建档时一定要按照危害程度和专业类别进行归类,并且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处罚),将工作落到实处;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复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则可将当初归档的隐患销号;最后应定期召开隐患排查治理的分析总结会,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状况,本阶段隐患排查工作的总结以及下阶段的规划等,通过分析总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便于下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加强安全事故隐患防治的策略
为了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除了安全隐患的排查,从根本上防治、减少安全隐患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形成因为,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防治策略:?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煤矿企业应该以人为本,针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制定出完善的培训与管理计划,做好入职培训、岗中考核等,同时要加强全体人员专业技术以及防范性、预见性、应急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隐患处理能力。?加强设备的管理力度;首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设备,确保设备间的配套,保证设备能充分发挥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检修,确保设备的利用率、效率得以充分发挥。?加强环境因素的安全防控;针对环境因素引起的短期隐患可以设置应急设施、警示、安全知识培训等方法加强作业人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以及应急能力,长期隐患则可以设置监测预警仪器、优化开采方案等方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龙康. 煤矿安全隐患层次分析与预警方法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5.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公告的,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公告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煤矿有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5年9月6日《人民日报》)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区政府成立**区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供电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1、组织领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命令;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3、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2、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3、事故抢险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4、物资供应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5、技术资料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具体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6、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8、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三、危险性评估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街道、付庄街道、册山街道、罗西街道、双月湖街道、汤庄街道境内的采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以发生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有关部门为主,实行区域互救原则。有关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实际,制定训练计划,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区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关键词:隐患 排查 治理
1.研究背景:
安全生产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煤矿行业来说,井下工作环境艰苦,生产条件复杂,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给我们生命与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如果我们在生产中,忽略了隐患排查与治理这个环节,抱着侥幸心理生产作业,必将造成惨痛的事故教训。
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灾害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排点,新桥煤矿本着“抓系统、系统抓”的管理原则,在矿井、系统、区队、班组、岗位层面深入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循环的自我排查和整治,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边远采掘头面、系统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通过努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2.机构职责
矿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成员由总工程师、各分管矿长、副总工程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
矿长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全面协调管理;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按“五定”原则落实治理;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事故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的治理进行监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持,对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协助分管矿领导及时督促治理、复查,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安检科对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收集整理、监督落实治理及复查工作。
3.隐患排查
3.1矿井排查
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矿井综合隐患排查主要排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以及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治理,由安检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3.2系统排查
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爆破、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至少每半月组织1次,具体时间由各专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会议由分管矿领导主持,副总工程师、各系统业务科室相关人员及区队有关人员参加。由业务科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3.3区队排查
区队每天由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1次隐患排查工作;区队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科室及上级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治理情况;班组所排查隐患的治理落实情况;区队在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区队对排查出的不能现场立即治理的各类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治理。
3.4班组排查
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出的隐患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治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并将排查出来的隐患记录到交接班记录本上,同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对当班未能够及时治理的隐患,必须在当班记录本上记录清楚,由跟班队长和班组长向下班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交待清楚,并在下一个班进班之前向值班队长汇报,值班队长接到汇报以后,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下班进行治理。
3.5岗位排查
岗位工进入岗位后,必须首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否则,不得进行作业;岗位隐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岗位工共同进行;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双方签字认可;岗位工必须及时将岗位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报告班组长,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治理。对当班没有治理结束的隐患,岗位工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且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汇报区队安排治理。
4.日常检查
安检科在安排安检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必须做到每天均能够覆盖井下所有的作业场所;“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每旬1次;生产科、机电科、监测监控中心日常安全检查每5天要覆盖井下所有分管业务范围;综合办组织群监员、青年岗员按岗位做好日常的岗位安全隐患检查;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井下所有区域的安全大检查;分管矿领导每旬至少组织1次专业安全检查。
5.治理流程
5.1信息卡的填写
所有管理人员升井后30分钟内对需要下隐患治理单的问题必须填写安全信息卡,且要标明隐患责任单位、限改时间。安全信息卡必须详细填写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行走路线、信息来源、信息内容及隐患治理情况。对确定要下发通知单的隐患,应及时通过隐患管理系统下发给责任单位,并在信息卡上注明“已下发”字样。
5.2信息的处理
5.2.1矿领导及上级部门
安检科根据安全信息内容,1小时内在隐患管理系统中按照责任单位及时下发并责令限期治理;安检科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1小时内确定治理单位及治理方案后通知安检科,由安检科统一录入隐患管理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2.2业务科室
业务科室人员所查隐患是其分管范围内的,副科级以上人员升井后1小时内由业务科室自行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业务科室人员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必须在1小时内请示科室主要领导或经分管矿领导做出决定后,30分钟内由业务科室自行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2.3安检科及其他人员
安检科副科级以上人员所查隐患,升井后直接填写安全信息卡,1小时内交安检科信息员录入系统;无法确定如何治理的隐患,1小时内提交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确定治理单位及治理方案后通知安检科,由安检科隐患管理人员录入系统下发到责任单位。
5.3治理及反馈
各区队隐患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认真浏览本区队的所有待治理隐患,并及时向值班队长汇报隐患内容、检查单位、限改时间等。各区队值班队长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理,保证每条隐患在限改时间内处理完毕。
对于确实不能在限改时间内完成的隐患,及时向下发单位管理人员结合,对矿领导检查的隐患必须向矿领导本人做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更改限改时间。
对不按照规定执行,导致出现填写错误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导致隐患治理及反馈时间超限的,进行升级处理。
5.4信息的闭合
安检科、业务科室接到区队隐患治理反馈单后24小时内必须对区队进行复查。最后各自将复查隐患的治理结果及时与隐患管理系统提交闭合,并将复查隐患的“五定”表格自己分类、整理存档备查。
6.结束语
新桥煤矿通过几年来的摸索实践,本着“抓系统、系统抓”的原则,规范了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做到了事故可防、隐患可控,目前所应用的事故排查与治理机制符合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特点,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机制,为推动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造成上述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 安全意识薄弱。包括部分国有重点矿井在内,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理念落后,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出现滑坡。瓦斯地质灾害认识不清,对可能出现的瓦斯升级不敏感,没有相关预案和措施,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面积瓦斯超限后,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及时停电撤人。
二 违法违规和超强度组织生产。一些停产技改矿井,规定井下只允许留少量人员负责通风排水,但实际下井人数远超规定人数,违法组织生产。还有,采煤方式落后,安全生产系统复杂,机械化程度低,靠人海战术。巷道平面交叉采用风桥通风,遇有灾害通风设施极易遭到破坏,导致通风系统紊乱,扩大灾害范围、区域和规模。
三 安全管理不严格、制度不落实。屯兰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较好,瓦斯防治系统比较健全,但这些硬件装备却形同虚设,现场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落实,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治理不彻底,最终酿成事故。同时,很多煤矿随着开采深度增加,正在逐步升级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的难度日益增大,但安全管理没有同步跟进,有些矿井甚至刻意回避戴上突出矿井的帽子,以规避安全监管。
四 安全监管不到位。煤矿生产布局不合理,超强度组织生产等问题十分突出,但没有监管部门发现并制止。煤矿在停工技改期间,长时间违法组织生产,但政府派驻的监管人员却视而不见。
五 松懈麻痹思想抬头。煤矿瓦斯防治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点,一个时期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大家都警醒了,都重视了,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但过了几年以后,就产生了侥幸心理、松懈情绪、麻痹思想。
预防主要有:
① 用矿井通风和控制瓦斯涌出等方法,防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如瓦斯抽放、加强通风等);
② 控制火源,消灭电器失爆,杜绝非生产需要的火源,如井下严禁吸烟、携带如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入井、明火照明等。对生产中不可避免的高温热源,采用专门措施严加控制,如只准使用特制的矿用安全炸药和电气设备,加强井下火区的管理,禁止井下拆开矿灯等;
④配备足够数量专职瓦斯检查工加强检查,配备矿井瓦斯在线监测系统自动连续检查工作地点的CH4浓度和通风状况。
在国际能源局势趋紧的情况下,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能源,煤层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前景诱人。煤层气的开发利用还具有一举多得的功效: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水平,具有安全效应;有效减排温室气体,产生良好的环保效应;作为一种高效、洁净能源,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把煤层气利用起来,用于发电燃料、工业燃料和居民生活燃料;还可液化成汽车燃料,也可广泛用于生产合成氨、甲醛、甲醇、炭黑等方面,成为一种热值高的洁净能源和重要原料,开发利用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煤层气可以用作民用燃料、工业燃料、发电燃料、汽车燃料和重要的化工原料,用途非常广泛。每标方煤层气大约相当于9.5度电、3 m水煤气、1L柴油、接近0.8kg液化石油气、1.1-1.2L汽油,另外,煤层气燃烧后几乎没有污染物,因此它是相当便宜的清洁型能源。
全球埋深浅于2000米的煤层气资源约为240万亿立方米,是常规天然气探明储量的两倍多,世界主要产煤国都十分重视开发煤层气。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国煤层气的开发利用起步较早,主要采用煤炭开采前抽放和采空区封闭抽放方式抽放煤层气,产业发展较为成熟。80年代初美国开始试验应用常规油气井(即地面钻井)开采煤层气并获得突破性进展,标志着世界煤层气开发进入一个新阶段。
1. 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原因分析
1.1 特种工作人员的文化差异
经过对多个企业的矿井工作人员的调查显示,只有20%的管理者具有专业的机械操作知识和良好的矿井工作安全意识,其余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只经过了一个简单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危机情况发生时的处理方法基本没有认知,可以看出,这种特种工作人员的文化差异是造成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另一方面,工作人员文化上的差异,也导致每个人对于煤矿机电运输后所使用的设备十分生疏,即使经过了设备使用的培训,在缺少相关经验而又没有专业人士现场指导,还是容易犯一些错误甚至引发事故。
1.2 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煤矿机电运输的施行是与大环境下对于煤矿资源的需求增大所造成的,煤矿机电运输运行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也是造成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煤矿机电运输的运行,与传统的煤矿运输有很大改变,在运输过程中机电工具的应用,极大提高了煤矿中的运输效率,但是这些设备的运行,需要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养,尤其是安全意识的培养。目前企业在煤矿机电运输的运行中,管理人员甚至都不甚了解设备,这也是一个安全隐患。综上所述,目前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很大的缺陷,例如换班制度、专业用人制度、监管制度等十分混乱,这对于井下工作的安全性造成巨大的问题。
1.3 设备的安全维护不到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煤矿机电运输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在各项制度未完善之前,对于设备的维护显得极其重要。煤矿机电运输的设备,通常存在设备老化与设备故障两种问题。煤矿机电运输涉及到了各种各样的设备的应用,在这些电器设备的运行中,设备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再加上电力供应与电压问题,使得整个运行系统非常复杂,所以在运行的过程中,稍有偏差,整个系统就会收到影响,从而造成部分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忽视的话,就极容易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从而引发事故。我国的煤矿企业在煤矿机电运输实施的过程中,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等原因,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了机电运输改造,这些原有设备有的运行还正常,但是有一部分存在了老化的问题,在运行的过程中,更会加速老化,当设备老化到一定程度后,因为无法满足整个系统的需求,就非常容易发生故障,从而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2. 合理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意识
施工人员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的差异,可以通过严格的用人制度和精细的培养来解决。在用人上,技术工种与管理层采取“竞选采优”的政策,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技术人员还要定期进行知识技能的检验,使得每个人对于工作内容熟练起来,从而可以防止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在员工培养上,主要培养两点,一是安全知识教育,目前我企业在煤矿生产上采用承包制,也就是所谓的多劳多得,这就使得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得到更多的报酬,在设备操作不熟练与安全保护措施缺少的情况下,仍然疯狂的对煤矿进行开采,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所以对于员工“安全第一”的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点是技能的培养,煤矿机电运输的一个特征是对于工作人员的技能要求较高,所以要经常的对员工进行技能培养,同时端正他们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同时要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使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的流畅与完善,从而保证整个煤矿机电运输的安全。
2.2 建立新的用工体系下的安全管理方法
在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优秀的管理制度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核心所在。相关企业在煤矿机电运输上,更加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首先是换班制度,因为煤矿企业在井下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员工绝不能工作的时间过长,否则倦怠的工作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换班制度就比较重要,一个比较完善的换班制度,应该要做到两点,一是要保证工作期间不能没有人,在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工作的情况下也要做好应急预案;二是要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不能因为换班而将责任区推给下一班,在这点上,可以设置奖励制度来进行保证。其次是专业用人制度,煤矿机电运输中有一些机械需要专业人员操作,所以在使用这些专业人员时,要严格的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在考核过后,应进行“一人一岗”的分配,这样既可以保障操作机械的熟练度,又可以使得每个设备专门的人来复杂,还有就是要杜绝未经培训的人员临时顶岗,这点有轮班制度进行要求。监管制度在煤矿机电运输过程中作为核心部分,根据相关的调查资料显示,许多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都与监管环节的失误存在直接的联系,监管制度的建立上,应该实行责任承包的制度,使得每个监管人员都要对其监管区发生的事故负责,同时,监管人员一定要有专业的知识,能够在突发事故时应急处理事故。
2.3 实施监测并定期检修设备
在企业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的改造过程中,务必要进行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这不但能使得生产的效益得到极大,也是之后进行监测与检修的基础。在整个煤矿机电运输开始运行后,要安排相应的专业检修人员,建立定期监测与设备维护工作,当发现老化的设备后,要及时上报并申请更换设备,以满足整个系统对于设备的需求。另外的,在进行监测与维护的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有存在故障的设备,要立即向上级请示停止整个系统的运行,对故障进行排查检测,看是进行维修还是更换,等故障处理完成后,才能让整个生产正常的去进行,从而保证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的可靠性与先进性。
关键词: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煤矿
一、导言
我国是产煤大国,同时煤矿安全事故频率大,数量大,非法生产现象屡禁不止,重大特大事故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10年我国发生煤矿事故1400起,死亡人数2640人,其中小煤矿发生事故970起,死亡1700人;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417。另据中国保险报报道,2010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45起,死亡和下落不明764人,同比增加12起、266人,分别上升36.4%和53.4%。
针对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察部门、经营企业和煤矿工人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完善职工岗前培训、严格生产资质审查、检验设备状态,规范生产过程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反馈,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合理赔付、及时追责等。其中,对于煤炭高危行业的保险制度,尤其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相关问题,付健健(2009年)认为,应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础上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个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辅助。李康乐(2008年)指出,工伤保险“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不适应高风险的煤炭行业,综合性费率与煤矿企业的低关联性也无法对重视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起到激励作用。煤炭产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保险保障方面,山西省首先推出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内首家主营煤矿行业责任险的专业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在山西太原开业,刘晓敏、梁彦、付健健和苏子云(2009年)分析了山西煤炭行业强制雇主责任险的经营结果和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虽然实施过程中存在种种困难,但是肖兴志、孙阳(2006年)和周海珍、陈秉正(2006年)的效用均衡分析以及李豪峰、高鹤(2004年)的博弈分析都明确指出,从经济理论角度出发,强制保险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使煤炭企业和工人的安全投入达到最优,从而实现高危行业安全水平的提高。直观上,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为潜在受害人提供了经济保障,在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害中得到相应赔偿,受害者为保险受益人,但是这实际影响着整个社会福利制度。此外,政策是否会带来诸如道德风险和使决策者、监管者过度依赖保险形式的副作用仍待进一步观察探讨。本文试从信息不对称性、心理风险因素、外部性和保险基本原则方面讨论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经济理论依据恶和现实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探讨
(一)信息不对称
对于煤矿工人,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人身保险认识严重不足。普遍现实是矿工文化水平较低,多数是合同制的打工者,缺少完善的社会保障,即使有,水平也较低,提供的保障仅仅能维持个人最基本生活,很难负担家庭生活。对于煤炭企业,即潜在责任人,信息的不对称性主要体现在:企业不能准确评估其所面临的风险和赔偿责任,导致其不购买保险;企业由于资本金等其他限制形成的赔偿限额,通过比较保险的收益和成本,导致保险金额不足。
实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可以为煤矿工作者提供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在死亡伤残发生时维持日后生活,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个体与企业间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当然,消除信息不对称性最直接的方法是公开信息,但是由于各个地方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差距很大,且煤矿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状况和环境存在变动,事故率、死亡率等数据统计的可用性仍需讨论,在不对称性无法用公开信息的方法弥补时,监管者可以选择推行强制保险。
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企业(潜在责任人)严重低估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准备金预留非常少,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二)逆选择和心理风险
逆选择是指对于某种可保风险,有较高出险可能的投保人更倾向于参保,而保险公司倾向于承保出险概率低的保险标的。对于煤矿工人,由于从事行业整体风险高,在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时费率往往较高,或者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决定。同样,企业投保责任险时也可能因为类似原因遭到拒绝。
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存在侥幸或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如一间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雇主无过错、非故意情况下,对于矿工的伤亡赔偿以公司的资产为上限。于是雇主在投保时会根据企业的可执行财产,选择一个不超过公司资产的、较低的保险金额,其往往低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者由于发生事故可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少而拒绝投保。
如果保险强制执行,核保承保流程团体化统一化,逆选择可能性降低。相关法律条例可以规定以企业享受保障人数为基础的保险保障程度,防止日后赔偿不足。同时,由于雇主责任保险按照商业保险方式运作,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主动监督被保险人(雇主)的行为,如生产机械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矿井环境和矿工生理条件是否适于井下作业,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等。
(三)外部性
矿难总是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舆论压力,多数煤矿工作者在家庭中处于经济支柱地位的客观现实,都要求死亡伤残的矿工或其家属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但当因前述问题而产生企业偿付能力不足,又没有直接致害人或者致害人无力赔偿时,费用外部化,赔付的压力转嫁到政府及整个社会,造成社会的负担。
针对煤炭行业的特殊性,普通社保中包含的工伤保险不能满足高危行业工作者的需求,雇主责任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强制保险可以作为一种预防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分担全社会负担。
(四)大数法则
保险规则的形成和制定,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时才能根据保险统计数据,运用概率论预测损失概率,厘定保险费率。目前煤矿企业参保率低,高危行业的保险产品种类不足,与我国产煤量大、煤矿数量多、事故多发的现实存在极大矛盾。推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能够有效提高参保率,被保险人绝对数量大,更符合大数法则,费率计算更合理,风险可控性提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可以细化风险分类,存在规模效益,能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种类
为保护煤矿从业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两种形式。煤矿工作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工人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弱,而煤矿企业和保险公司在规模和谈判能力上更平衡,综合工人的经济条件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限制,以及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对雇员生命安全负责等因素,实行雇主责任险可行性更高。
(二)道德风险的特殊性
当保险强制实施,煤矿企业必须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逆选择可能性降低,按照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赔付遇难受伤员工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如为井下工人投保,井上工人不投保(团体险采用统一费率)和骗保,需要严格的核保分类以及保险期间的管理和监督。管理费用过高会导致该险种项目下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盈利甚至维持基本运营,保险公司就会放弃经营该险种。因此,如何有效监督企业行为和控制费用是现实中面临的一大问题。
(三)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尽管经济学家通常认为责任保险是风险规避型的潜在致害人为了保证可能发生的赔偿支付或者保护个人财产而使用的金融工具,在政策制定者的推动下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受害者,所以承担风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常常被忽视。另外,通融赔付的存在也是未来可能经营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预计盈利性时考虑的问题之一。随着国家赔偿等法律的完善,强制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政府社会的压力,因此除了保险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和提高经营效率控制成本外,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运营可部分由财政补贴。
(四)强制保险的无效性
虽然煤炭生产行业整体危险系数比较高,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严重,但是行业内依然存在危险程度的区别。不同地域的土壤成分和地质结构、矿井的建筑方式、开采工具的选择以及同一矿井不同工作种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工人面临的风险程度有很大差异,某些群体的出现率确实非常低,可以采取风险自留的形式或者普通保险完全可以提供必要保障。此时,实行“一刀切”的强制保险就会降低市场效率和监管效果。
在实施时,可以参考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历史生产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调节保费,在区域参保基数足够大的前提下细分风险等级,采用分级费率制。如果运作成熟,还可以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由煤矿企业推广至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形成统一的保险基金,分散风险。
参考文献:
1.Michael G Faure.Economic Criteria for Compulsory Insurance[J].The Geneva Papers,2006.
2.肖兴志,韩超.非对称信息、企业安全投入与政府规制效果――兼析强制保险的安全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0(7).
3.李康乐.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8.
4.刘晓敏,梁彦,付健健,苏子云.中国高危行业实施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研究――以山西煤炭行业为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
5.肖兴志,孙阳.煤矿安全规制的理论动因、标准设计与制度补充[J].产业经济研究(双月刊),2006(4).
6.周海珍,陈秉正.强制保险能否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分析[J].保险研究,2009(4).
7.李豪峰,高鹤.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4(7).
关键词:内蒙古芒来煤矿 孔内事故 钙处理泥浆
1. 工程概况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芒来煤矿,位于锡林郭勒盟东苏旗境内,面积50多平方千米,分南北两区,两区分别各占50%左右,矿区设计钻探工作总量3万多米,孔深大部在200-300m之间,工期60天。
2. 矿区地质条件
矿区地表为第四系粉砂,下部依次为砾岩、砂岩、泥岩、碳质泥岩等。
3. 矿区施工存在的问题
该矿区在钻进过程中由于泥岩、碳质泥岩中粉土膨胀,水化分散,易发生提下钻困难、泥浆粘度增大、成孔后测井困难等。下钻扫孔还极易造成钻孔偏离原孔位,使得钻孔报废,从而使钻进效率低下,影响施工进度。2006年4月进入该矿区10台钻机,一月之内完成工作量不足4000m。由于上述原因的出现,必须找出一套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
4. 钻进工艺的原则
经过认真分析和参阅有关资料,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采用管径89mm岩心管和113mm非标钻头进行钻进,但还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泥岩地层遇水膨胀、水化分散这一难题,必须从冲洗液的选择上入手。经查阅大量资料,决定采用钙处理泥浆。
5. 钙处理泥浆的性能以及作用机理
钙处理泥浆是在淡水泥浆( 普通泥浆)中加入絮凝剂、石灰、石膏、氯化钙等,并用降粘剂和降失水剂来调整泥浆性能,以形成控制絮凝而又稳定的粗分散体系的泥浆。钙处理泥浆中含有较大数量的钙离子,可使细分散的粉土颗粒适度地絮凝变成粗分散状态,因而提高了对外来可溶盐的抗污染能力,使泥浆性能稳定,它具有抗钙侵和抗盐侵的能力,能抑制粘土膨胀、水化分散,故能抑制孔内自然造浆和巩固孔壁,具有粘度低、流动性好、有利于提高水泵的排量和钻进速度、避免或降低钻孔的坍塌、缩经、吸水膨胀现象的发生的特点。
6. 低碱性石灰泥浆的野外配制方法以及实验效果对比
6.1配制方法
(1)按一定的粘土、水配比率配制基浆,为使粘土分散,按泥浆的体积加入一定量的纯碱充分搅拌。
(2)按泥浆的体积加入石灰,加入之前将石灰粉碎、过筛,将石灰粉配成石灰乳加入泥浆,加入过程需缓缓倒入,一边倒入一边搅拌。
(3)加入稀释剂(如铁铬盐),配成浓度为10%的溶液,按泥浆体积的百分比加入,边搅拌边加入。
(4)调节泥浆的pH值,用浓度为10%的NaOH溶液来调节,边倒入边搅拌,用pH试纸测试。
(5)如泥浆的失水量还较高,再进一步加入降失水剂如NPAN来降低失水量。
6.2配方选择
根据野外现有的泥浆材料,选用3组配方,在同一勘探线,分别在1号机、2号机、5号机进行现场使用,进行效果分析对比,以分析其使用效果。3组配方见表1(所需材料加量为2m3基浆所添加量),性能参数见表2。
6.3 使用效果对比
第1组配方,经1号机使用,钻进效率明显提高,但如不及时进行测井,停留时间较长时,容易发生测井困难。
第2组配方,经2号机使用,泥浆的流动性能较差,岩粉不易沉淀,偶有憋泵现象。
第3组配方,经5号机使用,钻进效率明显提高,岩粉沉淀良好,钻机完工后停留24h,未出现缩径现象,测井顺利。
综合以上各组配方的使用效果,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决定采用第3组配方。
7. 泥浆的维护与使用
泥浆的使用及维护,直接关系到泥浆性能的稳定,因此要正确使用以及维护。
(1)因草原地区水质较差,同一地区不同水井水源、水质不同,所含矿物质不同( 如水质有苦、咸等),加入泥浆后对泥浆性能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使用配方所用水源。
(2)泥浆在循环使用时,因孔内自然造浆、地下水活动等原因,使泥浆性能破坏,因此需定期维护、更换。稀释泥浆时必须使用配制好的泥浆进行稀释。
(3)需加长循环系统,勤捞岩粉、钻屑等。
中图分类号:TD82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煤矿采掘机液压系统故障对机械的生产会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要对煤矿采掘机液压系统故障进行分析和处理,同时,要积极的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二、采掘机械液压系统工作中的常见故障
1.杂质混入到了液压油之中
液压油是保证采掘机械液压系统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控制液压油的质量,合理选择适当的型号,而且最为重要的就是保证所有液压油的纯度,严格杜绝各类杂质的混入。因为,采掘机械液压系统中的各类设备及器件都是完美无瑕的衔接在一起,并且具有很高的精度,导致他们之间存在的间隙很小,一旦有杂质混入将会破坏他们之间的完美衔接,导致相关设备或器件受到破坏,而影响了掘进系统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采掘机械液压系统中有不少存在阻尼孔或裂缝的器件,如果有杂质进入到这些器件之中,将会划伤它们的表面,从而破坏了表面之间的光洁度和精度,导致各种泄漏现象的发生,如果杂质的直径过大还会卡住相应的器件,使机械不能正常的运转。采掘机械液压系统中液压油的杂质过多,将会堵塞油泵吸油口处的过滤塞,从而增加了设备的吸油阻力,影响了油泵的正常工作。因此,相关人员要对选用的液压油进行定期检查,如果液压油被污染了要及时进行更换,尤其是各种阀门、封口以及密封圈等,它们在温度、压力以及油腐蚀的作用下会破坏,极易导致阀芯的堵塞。
2.设备中的油温过高
采掘机械液压系统在工作过程中会导致液压油的油温升高,但是理想状态下的液压油温一般在35-45℃,最高也不会超过60℃,如果温度继续升高的话,将会严重影响液压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原因如下:(一)油温的升高将会导致液压油的黏度降低,从而增大了液压油经过节流裂缝或小孔时的流量,降低了采掘机械液压系统的工作效率。
(二)过高的油温将会加速部分封闭装置的老化速度,严重降低了它们的密封性能。
(三)油温的升高不仅使液压油黏度降低,而且还会减薄设备或器件表面间的油膜,加快了机械设备的磨损程度,降低了设备的运行精度,同时还增加了故障的发生率。
3.空气不慎进入采掘机械的液压系统
采掘机械液压系统中液压油的可压缩性能很小,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低压空气却具有较大的压缩性能,甚至为液压油的1000倍,因此,少量的空气对设备的运行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液压油中溶解的少量空气,在压力降低时,会以气泡的形式益出,从而形成一定的穴蚀现象,当进入高压区时,在较高压力的作用下这些气泡会被击碎压缩,从而导致系统产生一定的噪音,除此之外还会产生大量的热量,使系统局部设备或器件温度升高,严重的时候还会使器件发生破损。由于空气具有较大的可压缩性,这严重破坏了机械工作的稳定性,影响了采掘机械液压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中的液压油如果混入大量的气泡将会导致矿井中绞车制动闸振动,进而影响了绞车的正常运行。因此,在采掘机械液压系统中要设置相应的排气阀,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将油箱中存在的空气排出干净,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煤矿采掘机械液压系统的故障的维护措施
1、减少液压油污染。使用中,要保证液压油的黏度和质量,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清洁。因此,在加油时就一定要注意清洁,不能将水分或者杂质带进去。要定期清洗磁铁粗滤器,做好各种滤芯的更换,始终保持油液的清洁。同时,要做好不定期的观察,检查油质、油色和油位,做好各种传动部件的封口、密封圈和阀的更换,这类部件大多为橡胶材质,遇有较高温度或者压力大时,会变脆容易破碎,继而将阀芯堵塞。液压系统中如果发现有水珠,油液呈泡沫状或者变成了乳白色,就要认真检查空气和水的来源,察看油冷却器及各管的接头处的密封是否完好。
2、防止油温过高。要对系统中的散热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保持油箱的油位正确,系统中的液压油要有足够的循环冷却条件,适当时候可加装风扇进行散热,并且要保持整个液压设备的干净清洁,以确保油温工作正常。遇有故障出现时,要及时的分析故障现象,尽快排除故障。特别是出现冷却水过少、油路不畅通或者内、外出现泄漏时,要立即进行排除。要及时检查并去除掉黏附在油管和油箱上的污物,有助于散热,液压油选择时要注意黏度。黏度如果过低,就会增加泄漏;如果过高,就会使油液流动时的能量损耗增大,过低或过高都会导致油温升高。液压油如果出现变质,会降低油泵的容积效率,会破坏相对运动表面间的油膜,继而增加摩擦损失,使液压油发热。
3、防止空气进入液压系统。系统中要设置好排气阀,并且要让油缸来带动工作的部件,在其最大的行程之内多做几次往复运动,将油缸里的空气排出。做好防止系统中进入空气的同时,还要预防水进入到系统中。水分如果进入到油中,液压油会产生乳化,从而降低油的,继而缩短液压油及阀、泵等元件的使用寿命。
4、液压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液压系统工作性能的稳定,日常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应建立起严格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制度为约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制定出完善的表格,使检查有登记、有处理。日常维护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整个系统的外表面进行清理,重点检查元件、接头的结合处有无泄漏现象。二是对油箱里的油位进行定期检查,一般应该在油标尺的上限附近,测量不足时要及时的加油。选择液压油时,绝不可使用机械油来替代,如果系统的工作环境温度较低时,要使用低牌号的液压油或者防冻的液压油,反之同样,避免出现混用不同牌号的液压油。三是对液压油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可以把玻璃管插到油箱的底部取油,再滴到滤纸上面,如果显深黑色点状,就表示油受到重度污染,要立即更换新的液压油;黄色环状则表示轻度污染,可以暂时不换。四是对油温进行检查,可在系统运行以后触摸油箱的侧面,一般在60度以下为正常。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煤矿采掘机械液压系统故障出现的同时,必须要明确故障出现的原因,同时,针对故障出现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故障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做好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杨军强.煤矿采掘机液压系统油液污染的危害与控制[J].企业技术开发(学术版),2012,31(1):71-72.
[2]王景龙.煤矿采掘机械液压系统故障原因及预防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2):46-47.
[3]苏宗庆.煤矿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运行管理的发展对策和建议[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2):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