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7:51: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公共安全服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4-0065-06
公共安全需求的多样性,要求有多样化的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机制与制度安排,即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安全需求应通过不同途径得到满足。在国内外学者有关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供给主体和运行方式的不同,结合公共安全服务的特征,我们认为公共安全服务领域也存在三种基本提供机制:一是政府以权力为运作方式、以满足公共安全需要为目的来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权威性模式;二是以私人营利组织为主体,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并以赢利为目的而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商业型模式;三是以非营利组织或公民个人为主体,以慈善帮助方式和以满足社会安全需要为目的而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志愿模式。
一、警察官僚制与城市“守夜人”
政府的公权力根源于人类对秩序、规制和安全的需要。在亚当·斯密所描述的“小政府”时代,政府最基本的职能便是通过专业化的警察队伍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充当着“守夜人”角色。“学者对国家起源的经典论述,也明确地表明了政府与城市安全秩序维护的内在逻辑。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既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政府合法性和相对自主性的基础。”因此,出于政府职能、犯罪控制和公共安全服务特性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及政府供给公共安全的独特优势,政府主导供给公共安全服务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共识。
其中,政府部门中的警察是公共安全秩序中的一支专业性的主力,他能以强制手段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制度和维护统治阶级权益的调控职能。“自1829年专业化警察在伦敦街头诞生开始,警察就被公众誉为‘抵御犯罪的卫士’。我们可以把警察的具体职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政权,镇压对统治阶级的反抗;二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持公共秩序和政府法律;三是提供社会性的安全服务。”警察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主要是由城市化所引起的高度社会动荡所推动。于是有学者认为,警察是城市扩张和建设的一个象征。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城市警察官僚制度逐步走向专业化与社会化,警民关系日益和谐,警察服务方式和手段日益灵活多样。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警务的兴起,更是意味着警务哲学思维上的重大转变,对犯罪的管理实现从被动应对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社区为主的主动防控,主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秩序,重视警察机构和社会之问的信任与协作。
那么,以警察为专业主力的政府部门在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中具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对于政府在公共秩序维护中的内在角色,莱斯利·里普森曾这样论述道:“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被扩大到了要围绕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建立的一种安全机制,这就是秩序。秩序只有在安全得到保障之后才能发展起来,而政府的目的就是使人们过上有序的生活。”结合政府与公共安全的特征,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位政府在其中的角色。
首先,政府是公共安全的“守护神”。在城市化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一般都是维护城市安全的守护神。根据马克思理论的解释,警察乃财产的捍卫者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者。自1829年真正的专业化警察出现在伦敦街头开始,警察就被公众誉为“抵御犯罪的卫士”,这尤其体现在警察巡逻职能中。警察巡逻是最常见的公共安全服务,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它是警察为掌握辖区治安情况而使用的一种必要的工作方式,是一项经常性的警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政府是城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集中应对者”。政府合法地垄断了政治权力,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称。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成为应付危机和治理危机的主导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救助、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发挥了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当然,危机的有效治理不能等待危机爆发阶段才进行,应该在危机的征兆阶段、潜伏期就有效地进行防范,使损失最小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相继发生SARS、三鹿奶粉等食品中毒、禽流感等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为尽量减小其对社会经济及人民工作与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各级政府相继建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出台了各类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针对一些主要的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着力加强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公共安全治理的力度与强度。这些举措对于新时期的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管理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它既能提高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及执政能力,同时也凸显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再次,政府是城市治安服务外包的“监管者”。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必须承担起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尤其对市场化过程中影响到公众利益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因素要进行有效的督查。治安承包者、保安服务公司等公共安全服务的市场化主体是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补充力量,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人”,其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虽然,这是市场化运作方式能够有效弥补政府供给效率不高的一个直接动力因素。但是,在经济理性与人性私利的驱动下,人们很容易将权力化为私有,将手中的权力资源化为现实中的利益要求。在利益的驱动下,治安承包者或保安可能的情况。此外,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承包人、保安服务公司还可能利用职权“寻租”,搞权钱交易。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市场化安全服务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公共安全服务提供的主体,政府确实具有巨大的优势,但也需要看到,政府仍然有着不可弥补的缺陷,而这些缺陷是很难通过自身的改造消除的。一是官僚作风及其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低效率。当政府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主体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官僚作风问题,公共安全服务资源的政府机制的配置效率值得怀疑。二是警察对降低犯罪率不起决定作用。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一直被人们想象成如同“野兔一山猫”的生态平衡模型。故而,当一个地区的犯罪活动疯狂蔓延之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救治良方就是增加警察人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面对日益增长的犯罪率,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开始了扩警运动,各国的警察人数急速上升。然而,犯罪率并没有遵从人们的愿望而有所回落,反而随之增长。比如,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警察人数由11万人增至14万人,但是,犯罪率的上升速度没有丝毫减缓之态,反而有所增加。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官僚制的反思和批判成为西方公共行政理论和行政改革实践直接的发展动力,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后现代公共行政思潮都在理论层面把目标瞄准了传统的以集权控制为中心的官僚体制,并且倡导轰轰烈烈的“重塑政府”运动以超越官僚制。然而,西方行政改革浪潮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官僚制的制度框架与组织结构基础,官僚制仍然是所有社会大型组织的主导结构形态。同时,官僚制仍然是现代文明维持法律、经济和技术理性的组织手段。“行政中的理性依靠的仍然是等级关系的结构”。公共安全服务的核心力量仍然是国家官僚体系,即政府力量与警察官僚机构。而且,政府作为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主体时,其作用更多的是满足民众对安全服务提供的基本需求,即满足对公平的要求。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的特性又决定着其在提供安全服务时很难满足效率的要求,尤其是当民众的安全需求随着科技与生活水平的发展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如何弥补政府的缺陷,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市场、社会作为重要的安全服务提供主体的作用变得尤为迫切。
二、新契约主义与治安服务承包
公共安全服务市场供给机制,又可以称为“警务私有化”或“警务民营化”。它是政府将公共安全的部分辅及非核心的职能通过契约、转包、竞标等市场化的形式转交给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公民个人,由他们向公众提供以前由公共警察部门垄断性供给的公共安全服务。这样,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公安部门对公共安全服务的垄断,公众拥有了对安全服务消费可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满足公民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安全服务需求。美国萨瓦斯教授认为,“‘民营化’或‘公私伙伴关系’是在公共性质的服务项目或资产所有权中,降低政府的比重或者提高私人部门的功能与作用。”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最重要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提供方式包括:自由市场、特许经营、合同承包、凭单制和志愿服务等几种方式。其中,西方国家公共安全服务民营化改革开始于1970年,大量辅的安全服务由政府供给逐渐转移向市场供给。因为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公安部门有了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与动力,迫使其逐步改善管理方式,提高公共安全服务绩效。1987年,美国政府已成为保安服务公司的第三大客户(前两大客户分别为制造业与零售业)。1988年,在英国有239个地方政府把社区治安巡逻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私营性质的安全服务公司。
虽然,公共安全服务市场机制的提法是最近30年来才提出的概念,但在我国古代,以有偿服务为显著特点的“镖局”“镖行”却早已存在,可以视作公共安全服务市场供给的雏形。根据史籍记载,我国古代镖局最早可能出现在宋朝,其中宋朝故事《水浒》中有关于保镖形象的最早记载;经过元、明的发展,鼎盛于清末。古代镖局最主要的业务就是替别人押运贵重物品和保护商旅们的旅途安全,故又称这种行为为“走镖”和“保镖”等,相当于西方国家称的“私人警察”。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将特定区域的部分公共安全服务采取竞争、有偿的方法承包给某一营利性的组织或个人,通过考核、奖惩,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以提高管理、防范效果,实现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其中,最为常见的市场化运作形式是治安承包,即将某一社区或居委会的某项治安防范或是某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治安巡逻、看护等工作,以一定价格承包给一个或几个人或某安全服务公司,并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权利要求和奖惩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当地公共安全环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安承包开始在我国试点,从河南方城的偏僻农村到江苏镇江的繁荣都市,以治安承包为典型的社会治安契约型治理模式在祖国广袤的大地上遍地开花,显出了积极的活力。其中,1996年山东省泰安市下官庄村民周广海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下该村的治安防范服务,成为我国“治安承包第一人”。在我国农村实行与推广治安承包的现实背景是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导致群众自防能力减弱,再加上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基层的治安状况不断恶化。2002年4月,在上海举行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山东省泰安市治安承包经验得到推广。在充分吸取其典型经验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探索出不同的治安承包模式,如浙江嘉兴模式、杭州下城区模式、温州欧海模式、宁波模式等。虽然发包方和承包方有所不同,但治安承包的程序和方法却大致相同。治安承包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
三、社会资本与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
有些公共服务供给运行的实践中,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都会存在有效性供给不足问题,即“政府失败”(Government Failure)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因为二者供给公共物品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逐渐多样化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弥补二者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的相对不足,我们可以通过社会主体志愿提供公共物品,以便更好地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同样也存在此种现象。因此可以说,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机制是在“政府失败”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的一种补充供给机制,是以自愿性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机制设计与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通过有效地配置社会服务资源实现公共安全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资本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兴起的学术思潮。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第一个系统性地表述了社会资本。经詹姆斯·科尔曼、罗伯特·D·普特南和亚历山大德罗·波茨等诸多学者的进一步应用和阐释,社会资本理论从社会学进入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公共管理领域,引起整个社会科学界的重视。社会资本理论认为,社会资本是公民之间信任、互惠和合作的人格网络与社会关系,它既是公民社会分散化的粘合剂,也是公共服务的社会资源、公共服务供给的“第三条道路”。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首次把社会资本概念引入政治发展、民主治理与公共政策领域。他在1993年出版的《使民主政治运转起来》,把社会资本界定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他还令人信服的指出,民主政府在面对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时会更负责任,更为有效率。自愿社团积聚起来的民间社会资本能培育起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合作,增强人们之间的互惠,并因此更容易使民主运转起来。
社会资本有“政府社会资本”(Government SocialCapital)和“民间社会资本”(Civil Social Capital)两种类型。斯蒂芬·克拉克对两种社会资本类型进行了比较。“政府社会资本”是指影响公民合作互惠的政府规则与制度,即法治和政府规定的公民自由范围,它们减少了公共服务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费用,提高了服务效率,规范了专业化运作,整合了公共资源。“民间社会资本”则包含公民共同的价值理念、非正式沟通网络、约定俗成的规则及社团性组织制度。它可以通过社会关系和人际信任减少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费用;同时,社会凝聚力、感染力和公民参与积极性与实践努力能够推进政府民主治理进程,提高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质量。社会资本既是一种理论形态,也可作为一种理论分析框架与工具,可以为不同领域的学者作为一个解释范式来分析各种社会问题。我们可以从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三方面给予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制度以理论分析。
(一)“信任”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合法性基础
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概念。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的信任就是在正式的、诚实的和合作行为的共同体内,基于共享规范的期望。“合法性”作为评估政府改革的基本软指标之一,是任何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公共安全服务供给制度中,信任关系的建立可以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收集的时间,促进供给主体之问的广泛合作。企业、社区、家庭、公民个人等对政府的信任,以及社会主体合作供给过程中相互之问的信任,给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创造“合法性”,培育“人人皆警”的公共安全供给模式。
(二)“规范”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制度保障
社会资本的规范主要是指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所产生的共同行为准则。社会规范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三种:道德性规范、契约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作为规范的社会资本(如社区警务制度、治安承包合同规范等)可以为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和秩序保障。
(三)“合作网络”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供给的互动平台
合作网络是指由供给主体间的社会及利益关系所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没有网络建构的社会无疑是一盘散沙,一盘散沙的社会会使个体的能量在无凝聚力的社会结构中消耗殆尽。公共安全的维护,需要全民的参与,并不是传统认为的只是政府的事情。通过构建参与主体的合作网络,不仅可以加强主体问的联系与信任,还便于主体问形成意见和行动的协同机制,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的有效供给。
由此可见,在公共安全服务领域,社会资本也是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法宝,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有效供给的“第三条道路”。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需要依靠集体行动才能实现,但集体行动的逻辑却很难避免集体行动的困境,“理性的个体行动者”往往从自我利益的“理性”出发,损害公共利益,最后也损害的个人利益。社会资本一方面体现为主体问相互信任、互惠和合作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促使全社会形成互信合作的社会文化;另一方面,它有利于建立起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因此,在进行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时,社会资本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三种机制选择的比较与完善
在以上的分析中,着重阐述了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三种基本模式的意涵、特征和历史沿革,接下来我们通过对三种机制进行比较,看看从哪些途径来改善公共安全服务的供给。因为,现实中公共服务供给的三种模式同样都存在问题,即出现“政府失败”“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现象。只有充分发挥每一种机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才能达致有限资源的效用最大化。所以,完善公共安全服务的供给机制,一方面要补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不足,另一方面则需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监管。根据我国樊丽明教授的分析,我们可以用以下几个重要标准对不同的公共安全服务机制进行比较。见表1。
由表1可知,公共安全服务的三种机制在决策、执行、筹资、激励约束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实践运行过程中,公共安全服务的政府、市场及非营利性部门供给机制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不同的供给机制及不同的机制之问的组合适合于不同的公共安全治理环境。在不完善的政府、市场及社会供给机制之问,较为明智的选择是建立一种有效的互惠协作的多中心合作供给网络。在城市公共安全服务的合作网络治理结构中,根据公共安全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努力寻求三者在公共安全服务供给领域的均衡点,建立三方合作的选择机制、互补合作机制与相互信任机制,更有效地满足公民的公共安全服务需求。
美国行政学家萨瓦斯从安排与生产分离的角度,提出了十个可供选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并认为,单一供给机制无法满足公共服务供给现实需要,在同一特定的领域,可以利用多样化安排的方式来提供特定的服务,即采用复合型的供给机制。那么,我们如何进行公共安全服务的合作供给,完善已有的机制的不足呢?我国学者席恒、周燕等人通过公共服务提供中参与主体的多少,将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模式分为三大类:一是双主体供给模式,包括新公共物品管理模式、公共物品供给的PPP模式和政府与第三部门功能互补供给模式;二类是三元主体合作供给论,即政府、市场、志愿部门三部门提供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三者之间的服务边界已被打破,公共物品或服务供给的过程是各种不同角色所组成的复杂合作网络的治理过程。三类是多元主体互动供给模式,凸显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公民是社会真正的主人,政府不仅要亲自参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且应积极提供一个空间,使公民充分表达利益诉求。除此之外,政府还有责任充当“中间人”,将多元参与供给主体都集中到谈判桌前进行磋商和谈判,从而在面对多元化的公众需求,寻求共同的解决之道,形成政府、公民、社会及市场主体多维互动的局面。
根据《安徽省旅游条例》和《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旅游局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根据2011年9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省政府取消省旅游局审批漂流旅游的权利.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明确指出: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举办涉及国家规定的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具备相关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2].2010年6月省体育局下发规范性文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13].2012年黄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山市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于7月24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等法规和规定,对其适用范围、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与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职责,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旅游、安检、体育、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14].整体来看,安徽省的漂流管理政出多门,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不清晰.
2安徽漂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安徽是一个以丘陵、山地为主的省份,且河流较多,尤其是中部江淮和皖南山区.而漂流运动正是一项适合在山间水流中开展的一项运动,能给人们带来很多刺激和欢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安徽省的漂流景区已近40家,而漂流安全事故也是时有发生,表1是2011年在安徽部分景区发生的有据可查的漂流事故.从表1可看出,在这3起漂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有一共同点,就是景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在2011年8月黄山桃花源漂流景区出现溺亡事件后,黄山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漂流景点即日起全部停止营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徽省旅游局也紧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漂流等项目安全检查的通知》(皖旅管〔2011〕30号),通知明确指出,凡是没有通过省旅游局审批的漂流项目,一律停业.通过调查得知,目前通过省旅游局审批的漂流景点只有9家,也就是说全省还有30多家漂流景区没有通过省旅游局审批.但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9月省政府已取消省旅游局审批漂流旅游的权利.既然旅游局已经不参与漂流景点的审批,那么之前发文要求叫停未审批项目的通知显然也无法切实执行.这样就使得漂流运动的安全管理出现真空.
3从安徽省体育局游泳、漂流场所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看主管部门的管理
根据省体育局皖体政[2012]5号文件《关于开展对全省游泳漂流场所执法检查的通知》,2012年7月省体育局组织人员对部分涉及人身安全的游泳、漂流体育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通过访谈参与执法检查的成员,得知漂流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相当一部分救生员或者安全员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个别漂流景区安全制度未上墙、危险地段安全警示牌不足、应急预案未定期演练.以上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所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便是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和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尴尬.调查中发现,近几年主管部门(包括旅游、水利、安检、地税、体育等)的例行检查每年都会进行,个别地方还会复查或者抽查,但不论是例行检查还是抽查,绝大部分都会提前通知,没有突击检查.这就会使得部分漂流景区负责人会心存饶幸,进一步导致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体育行政部门在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由于没有漂流项目经营的审批权,即使检查到问题,也仅仅是劝说提醒,这是体育部门在监管漂流项目经营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尴尬局面.
4漂流公共安全服务简述
公共安全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15].现行的漂流经营安全管理是政府主导型的安全管理模式,它主要表现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主要依靠《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以及地方的《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来进行监管.由于这些规章主要是部门法规或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较窄,执行效力较低.许多地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违规操作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在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在新一轮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修订中,明确提出要由传统的监督性管理向服务保障性管理转变[16],即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服务.漂流运动集体育与旅游于一身,而在开展这项运动时又涉及多个部门,如体育、旅游、水利、海事、安检等,因此一直以来包括安徽在内的很多地方在漂流项目的管理上政出多门,由此导致在公共安全服务上未能形成一有效体系.
5建议
5.1安徽省政府应尽快制定漂流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应尽快制定《安徽省漂流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各地市再依据《管理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漂流项目管理办法,从而由上至下形成一系统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漂流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明确经营漂流项目的审批流程;明确监管措施、罚则、法律责任等等.
5.2将漂流运动列入高危性体育项目
2011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下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17],并拟列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虽然目录里没有漂流项目,但结合安徽省漂流运动的实际开展情况,安徽省完全可以将其列入高危性体育项目.漂流运动惊险刺激,颇受现代人喜爱,但同时又容易发生意外,危及生命安全.将漂流运动列入高危性体育项目,并以此加强经营管理,更有利于规范经营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
5.3审批流程
考虑到漂流运动的开展主要是利用水利旅游资源,因此可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来牵头,体育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旅游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负责漂流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在监督管理上则主要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检、海事、质检、消防、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漂流项目经营活动及场所的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以工商登记为临界点,建议将体育等行政部门审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作为前置程序,审批程序如图1所示.
5.4构建漂流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根据漂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消费者的安全素质水平,建议漂流安全的公共服务体系应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管下,从安全信息服务、安全行为引导、应急救援服务、安全保险服务4个核心方向进行构建,如图2所示.
3.4.1安全信息服务
安全信息服务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漂流安全信息,消除消费者的信息盲区.体育行政部门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主要有:1)检测、搜集、分析、和漂流安全信息,并建立安全信息数据库.对发生的漂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披露,以形成对违规经营单位的舆论制约,既为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提供足够的漂流安全信息,同时又能推动经营单位自觉做好漂流安全保障工作.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漂流企业进行安全级别评价,并据此进行安全分级,同时适度披露安全评级信息.体育行政部门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应利用各种信息沟通渠道,如可以在体育官方网站上专门设立高危体育项目(包括漂流)的安全信息版块;同旅游部门合作对进入特定旅游区域的手机进行安全信息的短信群发.
5.4.2安全行为引导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利益相关主体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经验等方面的培训和引导,其任务应包括:1)体育行政部门要协同海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船舶、无动力船只、橡皮艇、木筏、竹排等的质量技术检查.2)体育行政部门可在漂流地提供漂流安全应急手册,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应急预案.3)社会媒体可通过媒介渠道宣传漂流安全案例、传播漂流安全知识.4)旅行社应向消费者进行安全知识的简易培训,制订漂流过程中的安全注意须知,培训基本的安全处置技能.5)漂流景区应在景区内设立安全游览路线和安全旅游须知.
5.4.3应急救援服务
漂流安全救援需要各种利益相关主体的综合参与,其任务包括:1)借助旅游、消防等部门的力量(如2012年开工建设的国家旅游应急救援黄山队项目),建立和推动漂流公共救援体系.2)明确要求漂流企业制定漂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救援演练.
5.4.4引导漂流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区域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科技,科技化服务体系
一、区域性公共安全以及应急管理科技性的价值和内涵剖析
区域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具有公共性、人为性、社会性等特征,具有针对性,用于满足公民对于公共安全的需求,属于名声科技范畴。区域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由三层面组成,即制度、精神、器物层面。制度:即政府部门是公共服务的主导军,应制定完善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及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公共安全。精神:即在公共安全的服务过程中的科技性要渗透到公民群众之中,加强公民的科技思想、社会科技意识、科技精神以及服务性的价值德行与公益性。器物:即区域应急管理科技和安全的器物层面,是为了满足公民安全需求、提高公民安全、实现公民群众科技权益直接提供公共可邮寄服务于产品,是三个层面中最具有外显性的特征。
价值理性与科技工具理性的统一是区域行公共安火热应急管理科技的重要体现。公民群众对于科技知识的血腥理解是掌握运用科技知识的重要内容。当今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化社会中,公民群众不应该被排除在科技发展之外,科技知识只有在满足了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的在政治上面具有合法性。近年来陆续爆出例如奶粉三聚氰胺、SARS、圆明园防渗膜等事件。一是公民群主以利益相关的关键人物的角色通过各方面的科学决策及方式方法的过程中。一是各个相关政府机构对于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的事件进行合理处置。从这些实践证明:区域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学与技术越来越多地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善公共生活质量,提高国民素质,维护社会,联系和谐紧密,充分体现出价值理性和科技工具理性的统一。
二、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如今,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水平、社会的不断整合,使普通,社会科学和技术正在变得越来越明显,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和公共安全事件出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有着非凡的意义。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各级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怎么样有针对性地加强区域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凸显的十分重要。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开展区域公共安全问题《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第一次把区域公共安全科技纳为我国现阶段科技者的重点项目,而公共安全的核心则是应急管理问题。加强区域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服务至少在以下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1)有助于在公共安全与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及时地优化调度救援力量、优化配置应急救援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使得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科学合理的处置;(2)有助于提高和加强统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预测能力形成机理的研究和科学预测,由此创建完善有效的信息系统,做到科学决策;(3)有助于在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后及时舒缓公民情绪、维护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保证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和谐稳定。面对突然状况比如自然灾害风险以及社会风险的时候基于实情实地,加快区域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发展,建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系统化是目前我过科技应用于发张的重要一环。
三、对我国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组织体系及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已具备一定基础,积累了许多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成功应对了一些专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项目经费和数量逐年增长;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科技得到快速良好的发展,各项研究成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在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领域与发达国家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其具体表现在:(1)在整体层面上我国还没有进行系统的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科技的研究,没有完善的区域性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各个相关领域的研究处于分割状态;(2)我国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安全体系的研究基础弱;(3)区域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服务的条件不足、设备相对落后;(4)区域性公共安全科技意识淡薄、缺乏专门人才、公众安全教育不到位;(5)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缺乏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撑。
(一)加强各级政府对区域性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认识,完善公共服务
加强区域性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科技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政府机关对于公共科技服务上面的责任意识,加强对于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的建设;政府部门要明确的提供和实施公共安全科技服务中的职能,对公共服务的事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二)处理好责任主体与各供给主体的指导、协调、合作、监督关系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企业、社区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和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区域科技服务体系形成供应,形成政府和人民团体和单位密切配合技术是至关重要的,新系统的合作。必须加强制度确立,使公共安全科技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协调关系、理顺指导、,实现有效的合作,作为一个整体部署,整合资源,需要有效地推动事业的发展科普
一、总则
1.决策气象服务是为党、政领导及相关决策部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军事与国防科学试验等方面科学决策所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决策气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公共气象服务中的重中之重。
2.决策气象服务的对象是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重要部门。
3.决策气象服务的首要目标:在第一时间让政府获得正确、科学、有决策价值的气象信息。
4.决策气象服务的主要任务:为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社会经济各行业、重大社会活动、重大工程建设提供服务。
5.决策气象服务要适应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落实“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急领导之所急,做领导之所需。
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
1.产品内容
涵盖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等业务产品。
2.产品类型
实况监测分析、天气预警预报、气候趋势预测预估、极端事件检测与影响评估、灾情与灾害分析、灾害风险与防御、可持续发展对策等。
3.产品形式
主要以《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要专题气象服务》、市气象局文件、专题材料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部队等相关部门。目前用的是《重要天气报告》、《天气情况报告》。
(1)《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指在中、短期、短时时间范围内,全市大范围或区域性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信息。
(2)《重要气象信息专报》: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与灾情上报,热带气旋编号,雷电信息,人影作业及效果评估等。
(3)《重要专题气象服务》:综合重要气象信息,内容包括天气、气候、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监测、预报预测、预估评价及对策建议等信息,如:汛期气候预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干旱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等。
(4)其他材料:向领导呈送和提交的会议材料和其他材料。
4.产品上报
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上报分为相对固定时段上报和根据需要不定期上报两种。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见表1。
表1:全年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
三、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以各业务单位为依托,气象服务中心负责进行监测、预报预测、评估产品的加工、包装。主要流程包括:
任务启动——任务分解——素材提供——产品制作——产品签发——产品分发——信息反馈——研究开发。
1.任务启动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如接到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向气象局提出的具体要求等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局领导负责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气象局领导启动决策气象服务流程。
2.任务分解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各业务单位负责。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决策气象服务任务由领导市局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完成。
3.素材提供
各业务单位按照分解的任务和《决策气象服务对前端产品的要求》(见附件)提供前端业务产品,由产品提供业务单位领导审核后,按时提供给气象服务中心。
4.产品制作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制作。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配合气象服务中心制作,按要求统一包装编号。
5.产品签发
属于各业务单位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各业务单位报局领导签发。属于特殊或临时性的综合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局领导审核签发。
6.产品分发
以传真形式分发(仅有文字和表格)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由气象服务中心统一分发。
以书面形式分发(有彩色附图或照片)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一般情况下由局办公室通过公文交换分发,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由市局办公室专送。
7.信息反馈
气象服务中心及各业务单位负责收集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并定期将每季度决策气象服务材料领导批示信息反馈给业务科。局办公室有收集到有关领导批示、决策效益评估、气象灾害分析评估等信息时应及时反馈给市局业务科和有关业务单位。
8.研究开发
通过分析反馈信息,改进决策气象服务流程,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水平。
四、决策气象服务有关业务单位职责
决策气象服务需要充分发挥各业务单位的优势共同完成。气象服务中心、地面测报股、高空探测股、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是决策气象服务的业务责任单位单位。各相关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1.气象服务中心职责
监视中期、短期及短时天气变化,制作中期及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影响评价产品以及重大(或异常)天气气候影响事件的评估报告;制作灾害性天气过程灾情评估报告;依据气候系统重大变化的监测信息,及时提出决策气象服务中有关气候方面的科学建议和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完成局领导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
2.防雷办和避雷检测支中心职责
制作与雷电业务相关的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及时提出与雷电业务有关的决策气象服务建议;完成局领导、局有关职能科交办决策气象服务任务。
关键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
现如今随着房地产经济的繁荣,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各地业主被盗被害案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集中到现代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这一问题上。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其不负有此范围的义务拒绝承担责任。这涉及到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是什么?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笔者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试图得到问题的答案。
一、物业纠纷案件类型
(一)物导致的损害
1、上海张宅物业有限公司与董某健康权纠纷案。
张宅物业公司承建董某居住的小区房屋的外墙装饰工程。同年4月25日上午张宅物业公司将拆除的脚手架用毛竹随意堆放在董某居住的武定路88号大门出口,阻挡了居民进出。由于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有专人看护提示,董某从毛竹排上出门时,由于毛竹滚动,致使董某摔倒受伤。经诊断,董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股骨下端骨折。①
2、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外出回家,路经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二楼门口走廊时,因空调外机滴水直接向外排放,而走廊排水管堵塞,导致走廊地面积水,原告因积水湿滑而摔倒。原告当即感觉疼痛难忍,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②
3、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进入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楼某楼的电梯,尚未站稳时,电梯门砰的一声关闭后极速下降,导致原告身体猛地前倾,扑倒在前面乘客的身上。原告的身体又猛然后倾,头与后背撞到电梯门上,电梯上面掉下的灰尘覆盖全身。原告被困电梯中长达一个小时才被消防队员解救,导致头晕脑胀全身疼痛,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挫裂伤。③
4、吕少茹诉被告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吕少茹与母亲一起前往紫郡小区所购房屋,在由室外楼梯向楼内经过时,因楼梯护栏未焊接而不慎从高约1米6的平台上摔下,致下巴严重摔伤,住院达半月之久。④
5、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随母亲至住在某路X弄X号X室的朋友顾某家探访,离开时,由于电梯长时间没有上来,原告和母亲从安全楼梯下楼至11楼,因原告体力不支,便在11楼再次等电梯。由于配电间房门与安全通道的门无论在颜色还是形状上都相似,原告误入配电箱间,由于该处地面镂空,原告从11楼跌至10楼,造成皮肤大面积撕裂。由于该处房屋由某地产公司开发建造,其配电间镂空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是原告受伤的一个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其未在配电间设置警示标记,造成原告误闯受伤。⑤
(二)第三人实施的损害
1、上诉人三门峡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艳菊系被告康乐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张艳菊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一辆,由于双方没有对摩托车的停放划定停放区域,张艳菊平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单元门口。后张艳菊停放在其单元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张艳菊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案未侦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⑥
2、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席某系某某的业主,某某物业公司为席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席某驾驶车牌号为XX银灰色三菱欧兰德回到小区,因园区西门发生故障席某驾车无法进入,后席某与园区监控室打电话就此事进行沟通,被告知从北门进入到达B区地下车库。席某在B区地下车库入口刷卡不好用,怕车辆再被刮伤,故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下行车入口处。次日早上,席某发现该车的3个轮胎被扎后报案。因席某车辆堵在B区地下车库下车口,某某物业公司为不影响B、C区业主车辆的通行,把电源断开,将B区地下车库出口道的闸杆升起,故某某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案发时间的监控录像。2011年3月23日席某在辽宁京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分公司更换4个车胎花费4845元。⑦
3、湖北汉川法院判决星网咖公司诉汉正物业公司等财产赔偿案。
汉川星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汉川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辖汉正商城的业主。被告黄某携带断丝钳等工具窜至原告网吧所在的楼顶,盗割原告空调室外机铜管和散热片。零时许,被告值班员通过电子监控发现其正转运赃物,追赶途中黄某从楼顶逃离。黄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同月16日,原告诉请被告汉正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⑧
4、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潘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一并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70号棠城佳苑小区11幢1-3-3号住房一套,二人所在的棠城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一日凌晨,潘某、罗某发现所在房屋发生入室盗窃事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于2009年11月24日下达了永公刑立字(2009)5544号立案决定书。潘某、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强盗借助二楼的空调和防护网从书房阳台的窗户潜入室内,盗走潘某提包内现金270元,罗某钱包内现金1320元及一部九成新价值4500元的摩托罗拉A1800手机,合计6090元,但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⑨
二、物业安全保障内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的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的义务, 其中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与保养
其中包括对公共道路、电梯、车位、文化教育等设施的保养与维护, 共用场所的绿化等。在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负有使公用走廊干净不湿滑,不会有使经过的人滑倒的危险。在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负有对电梯维护与保养的义务,不致使电梯突然出故障而危及业主的人身安全。同样的在沈某某与上海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大家公用的台阶,若是有损坏或者缺口,负有及时维护和修理的义务等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上所负有的义务
(二)物业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物业消防的案例相对来说比较少。
(三)小区治安管理
主要包括执行门卫值班制度; 实施安保巡逻制度;防范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在第三人实施的损害案件当中: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在这些案件当中受害人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财产损害,主要是被入室盗窃,在这些案件当中法官也都判决物业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可疑人物进入小区积极盘问,查明身份之后再与放行,并且还应实施保安24小时巡逻,并且在小区各处安装摄像头等措施。
三、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物业服务公司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除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外,还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从以上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以及自己受有损害,并且损害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周果红等诉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两原告共同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原告周果红在家沐浴,小偷趁无人看管财物之际溜进原告家中行窃。事后,经清点,原告丢失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其他证件、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对原告家中被盗现场进行勘察。后原告就损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在本案中,法院最后认为"原告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实,但原告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物被盗及被盗财物金额,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家中被盗,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7727.2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中,原告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至关重要。
四、结语
综上对我国发生的物业安保义务纠纷案例分析可以看出:
(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由物引起的损害纠纷占大多数。在物引起的纠纷中主要是小区内的设施,如配电房,走廊清洁度,电梯,楼梯等不一而足。主要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对日常的公用设施做到勤勉维护,对于危险的地方没有设立足够明显得安全警示牌子,也没有做好防范措施。
(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为少数,在第三人侵权损害中最多的还是小区放不明人物进小区,致使小区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或者放在家外面的财产被盗。至于受到人身损害的少之又少,在我们小组成员搜集的案例中只有一起发生在温州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业主受到不明凶手的袭击,致使右大腿受伤。
(三)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若是有物引起的侵权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物业公司基本上都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有的甚至承担了全部的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中,大多数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小部分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在由物引起的损害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则物业公司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得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好的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在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多上责任时,主要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在案件中有多少过错。若是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对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的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原告若是不能举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注释:
①(20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
②(201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民事判决书
③(20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一(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
④ (201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
⑤(2010)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民一(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
⑥(2012)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⑦(201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民二终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
⑧(2011)湖北省汉川市(县)人民法院川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