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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内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意识的内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意识的内涵

篇1

关键词 依法治国 大学生法治意识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01.001

The Content of University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in the Background of Governing a Country by Law

SONG Guangcheng, YUE Lei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Liaoning 110035)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party is strongly pushing forward to govern a country by law, construct a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e contemporary university students are the constructors and successors of socialism business, the promotion of their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is necessary for carrying out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a country by law.

Key words Governing country by law; university students' consciousness of rule of law

1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概念分析

哲学认为,意识在本质上是人脑的机能,是物质的反映。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对自然社会产生意识反映,也对人类社会的各种社会现象不断地产生意识反映。阶级、国家、政权、政府、法律等的产生,必然会带来人们对这些社会现象的意识反映。法治思想就是人们对于以法制国、依法制国等治国模式、理念的观点和态度。虽然法治思想和实践在我国产生、发展、探索了几千年,也为人们期待了几千年。但真正把法治作为治国理念并正在大力实施的只有在我们党领导下的当代中国。这也使人们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期待,从理想变成可能。每一个群体都会从自己的角度理解和认识法治。就大学生法治意识而言,笔者认为大学生法治意识是大学生在学习、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对法治的地位、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自身在法治国家和社会中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正确选择。

2 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必要性

2.1 从意识发展的角度看,大学生法治意识是先进、正确的

观点认为,人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部分,它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独立发展,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人的社会意识有正确和错误之分,正确的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正确反映,能指导社会实践前更好地发展,从而推动社会进步。错误的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歪曲反映,用于指导社会实践会产生负面影响,对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法治意识从根上说,是一种先进的、正确的意识。大学生法治意识代表着当今社会先进的青年群体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在当今社会亟需大力培育和弘扬。

2.2 从意识作用的角度看,大学生法治意识是潜在、巨大的

法治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必然反作用于法治建设。全体公民具备法治意识、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法律素养极大提高,法律应用能力不断增强,本身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意识能够传承,法治意识需要培育。今天的大学生是明天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必然成为社会主流的法治意识,从这个角度看,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否接序推进、不断发展。

2.3 从意识培育的角度看,提升大学生法意识是亟须、迫切的

据相关调研结果反映,大学生法治意识现状不容乐观。问题主要集中在大学生的宪法法律权威意识淡薄、权利义务意识不强、平等意识较弱、权力制约意识急需提升、参与法治建设意识差。当代大学生是未来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后备力量,其现阶段的法治意识现状还远远不能胜任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和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深刻、全面、系统的法治意识教育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层次分析

3.1 公民意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前提条件

3.1.1 公民意识的内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谓公民意识即是人们对自己作为一国公民对自身在国家、社会中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特别是依法享有什么的权利和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一种自觉认识,并且根据这种认识能够主动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追求权利和承担责任。大学生公民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如何认知其国家公民地位,如何认知自身与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本关系。

3.1.2 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必要性分析

(1)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社会事务管理的自觉性和参与度。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未来倚靠的重要力量就是现在在校的大学生群体。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可以促进大学生民主价值观念的形成、增强民主政治参与能力,这将对我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起到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作用。

(2)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有利于大学生的自我成长。公民意识本身包含着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责任意识,要想成为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必须强化和提高自身素质。从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角度出发,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既适应了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也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代同发展、与社会同进步的特征,拓宽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和角度,更加有利于大学生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3.2 规则意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核心要素

3.2.1 规则与规则意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和章程”。更确切地说,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人们依据这些行为规范和准则来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规则意识则是人们对于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是否能够认真、自觉地按照规则行事,按照规则的要求处理人际关系、社会事务的意识。

3.2.2 大学生规则意识的现实反思

(1)生活中,违纪行为时有发生。大学生规则意识不强,直接导致了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多发,甚到有少部分学生触犯法律。有的大学生偷盗、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大学生不遵守住宿的管理规定,晚归、夜不归宿、在宿舍喝酒、赌博、留宿男女朋友,乱拉电源。有的大学生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嘻笑打闹、乱扔垃圾、扔烟头甚至吐痰,甚至损坏公共财物,规则意识严重缺失。

(2)学习中,课堂违纪、考试违纪现象多发。目前阶段,一些大学生上课迟到、旷课等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了花钱雇人上课的事件,考试作弊屡禁不止。有的大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说话、玩手机、听音乐、吃东西、睡觉。尤其是近年来招生规模逐渐扩大,相对来说,大学生群体的整体素质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违反规则的现象急剧攀升,特别是遵守考试纪律的规则意识更为薄弱,考试作弊较为普遍,考试作弊成为很多高校面临的一个难题。

(3)交往中,片面强调功利,忽视为人处事之道。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下,一些大学生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他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出发点越来越现实化、物质化,片面注重做事能力的培养,认为把学习成绩提高了,就会实现人生目标,与人交往中,功利化倾向特别明显,现用现交、唯利是图等现象比较突出,经常出现不守诚信、不相互尊重、不考虑他人感受、不为他人着想、不遵守交往规则等行为。

3.3 意识――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最高层次

3.3.1 意识

学者从意识的角度分析,认为“公民的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蕴含着公民对的认识和理解运用,体现着人们对于的认可度和认同感。”包括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等方面。意识把宪法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社会实践中进行运用,使宪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根本大法的指导作用,达到社会有序、健康运行的目的。概括起来,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的态度,所持的看法、观点以及认同感和归属感。意识直接促使遵循宪法的精神进行社会生活,进行人际交往、处理相关事物,使宪法在人们实际生活中能够得到落实实施,推动建设良性循环。

3.3.2 大学生意识存在的误区

我们分别从大学生意识所包含的两个主要方面,即民主意识、人权意识来分析大学生的意识。

(1)学生的民主意识存在不良倾向。一些大学生受西方文化影响,对民主的理解过于理想化,部分大学生对我国民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不正确,严重脱离我国目前经济文化现状和发展水平,往往把我国民主与西主民主做形式上的简单对比,有时会表现出轻率和不稳定、急躁冒进、盲目偏激的思想和行为倾向。一方面,一些大学生的民主意识较强,重视权利,追求自由;另一方面,纪律和法制观念薄弱,不了解自己的民利,我行我素,反对任何约束,对自由和纪律,民主和法制的关系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

(2)大学生的人权意识不够健康。一些大学生在人权意识上仍面临一个现实矛盾,在人权价值取向稳固确立的同时,人权知识却严重缺乏,有一些在大学生地人权的理解是非常模糊和笼统。他们作为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渴望获得人权与自身所具备的人权知识存在矛盾。大学生十分渴望获得社会尊重和关注,渴望获得人权,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却不清楚自己作为受教育者和国家公民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哪些自由,不能比较准确地认知自己的权利。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匹配。有的大学生过于强调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有的大学生盲目追求个人自由,甚至企图摆脱基本社会规范的各种束缚。他们重视关于自身的一切权利,却不愿意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甚至以牺牲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往往导致一些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没有社会责任感,把义务当成负担,对大学生正确、健康的权利意识的形成造成极大的障碍和影响。

基金项目:2014年度辽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项目编号:L14DSZ062

参考文献

[1] 何宁丽.法治意识现状之初探[D].郑州:郑州大学,2015.

[2] 何卫.法治与法治意识[J].山东社会科学,2007(4).

[3] 肖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大学生法冶意培育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5.

[4] 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5] 王甲成,张淼.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使命[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8).

篇2

第一个阶段是经济增长论的阶段,就是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等同于GDP的增长。这种发展观片面地强调了经济总量的增加,忽视了经济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也忽视了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个阶段强调的仅仅是增加产品的数量、增加产值,认为产值提高了,经济就发展了。将产值、产量的增加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这就使得我们的发展始终是一种片而的发展。因此,到现在为止,我们的经济总量是增加得很快,但是我们的结构是不合理的,我们的质量、效益是不高的,而且当前我们的劳动生产率大概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3%,也就是说我们的劳动生产率大约只相当于日本的1/40,美国的1/50;我们的单位GDP能源消耗是美国、英国的两倍,日本的四倍。这两个数据说明了我国经济增长的代价。而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更加严重。北大一位副校长讲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的经济增长很快,我们的财富增长很快,但是用80年代以来增加的这些财富去治理80年代以来环境的污染还远远不够,我们是以牺牲环境、消耗大量的能源求得眼前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是不能持久的,即这种增长观是片面的,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二阶段是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阶段。前面讲到的是以经济增长代替经济发展,进而代替社会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不可代替的一部分,经济不增长也就不可能发展,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全面发展,更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发展;恰恰相反,只强调经济增长会带来经济的畸形发展,甚至带来社会不公、社会矛盾的加剧。因此只强调经济增长对社会的作用,是有限的,这样只能叫做低级增长而不是发展,它只能带来财富的积累,不能提高公民享有的公平的增加,这样就会造成贫富分化,造成社会矛盾,所以这种发展观是片面的,经济的片面增长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发展。

发展观的第三个阶段是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所以又称为人本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是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但成为全世界发展的指导思想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情。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种理论尽管避免了经济增长论的片面性,但是它仍然是一种社会本位的发展观。实际上人不仅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目的,发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人的充分自由的发展。

发展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其本质内涵如下:

科学发展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强调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造福人民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篇3

关键词:教育均衡;结对;资源共享;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03-008-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提出要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教育均衡发展。

青岛市市南区共有义务教育学校40所,在校学生近4万多人。全区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合计36所,占全区学校总数的90%。近年来,市南区坚持科学的教育发展观,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如今市南区已经较好地解决了硬件的均衡问题,下一步要着重突破软件均衡的瓶颈,不断追求指向优质、效能、特色的高水平均衡。

华东师范大学范国睿教授指出: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均衡发展正从外延式发展逐步走向内涵发展。外延式发展主要是依靠追加外部教育资源投入的方式来促进教育均衡;而内涵发展主要是依靠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方式来促进教育均衡,主要依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充分挖掘现有资源的最大潜力,改革教育教学过程,以实现教育均衡的目的。

正是在全面分析了市南区义务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立足探索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道路,2008年9月,市南区教体局下发了《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在两年的时间里,主要通过校际捆绑、优质带动,来推动市南区优质均衡教育,从而加快市南区的现代化进程。

一、规划统筹,组织完善,三点驱动,全面构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保障体系。

为推进区域教育实现优质均衡发展,2008年市南区出台《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了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目标,即: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率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进一步完善教育体系,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研究、培育办学特色、丰厚教育底蕴,区域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扩展。

在《规划》中我们还明确了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基本思路,即:在推进策略上强调“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三驾并驱、立体推进”;在指导原则上突出“区域联动、优势引领、差异发展、重在实效”;在操作策略上体现“难点聚焦、热点跟进、重点突破”,使城区经济和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市南的每一个学生。

同年,市南区还通过下发《关于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打造均衡教育强区的实施意见》(南教体[2008]78号),明确指出优质学校要积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向其他学校输出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等,帮扶相对薄弱的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主动向兄弟学校提供成功的管理经验与教育教学经验。文件对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作用,带动区域学校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市南区的优质学校带动工程主要由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区专家评估团和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三支力量构成。教育局提供行政支持,负责日常的区域推进工作。专家评估团对带动工作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工作。教育研究指导中心承担指导学校日常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专题培训等。三点驱动,全面展开区域内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实践与探索。

二、责任分解,制度保障,结对签约,构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支持机制。

典型而稳定的优质带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校际关系和互动方式,是一种契约和机制,优质带动的计划和项目的实施一般要持续相当的时间,需要具体而持续的政策和制度保障。鉴于此,市南区2008年制定并下发了《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实行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责任制,由教育局各职能部门牵头,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细化,并在加大对结对学校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结对学校的师资配备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大对结对学校的教师专业化培训力度、加大对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表现突出者的奖励力度四个方面给与结对学校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营造了优厚的政策环境,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

同时,市南区还制定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了优质学校和结对学校的工作职责,区内的第26中学与第51中学、市实验小学与定陶路小学、嘉峪关学校与天山小学六所学校以“一对一”的方式结对,并签订“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合作协议书,在管理、教研等方面开展深度交流合作。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以“一托四”的方式与第48中学、第5中学、宁夏路第二小学、燕儿岛路第一小学建立联系学校关系,各参与单位都签订了《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责任书》,完善了优质学校带动的政策和制度保障机制。

三、增值评价、督导跟进、指标量化,形成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评价体系。

如何从评价体制方面保障相对薄弱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如何确保学生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如何通过评价激励学校发展,防止在学校均衡发展中出现“削峰填谷”或“低水平均衡”的现象,对学校进行效能增值评价无疑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基于此,2008年-2010年市南区教育局牵手中央教科所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引进了“学校增值评价”项目。建立了涵盖所有学生德、智、体共三大版块几十项指标的基础数据库。完成了近三年的六年级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全区所有学生期末测查成绩的采集,共收集数据信息100万条。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我区还尝试以“一校一图”的形式对数据进行真实呈现和客观分析,并以“一校一策”的方式,针对数据呈现和分析出来的情况,对每一所学校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化、巩固、调整和改进的对策建议,然后再由学校拿出具体的推进方案。通过增值评价研究,我区无论在评价理念、评价策略、评价工具、评价路径上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整个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助力。

在开展新的评价方式研究的基础上,我区还制定了《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评价指标》,确立教育管理带动、教育资源共享、教学研究促进、工作实绩效果4个一级指标体系,并细化分解出理念带动、管理带动;专家共享、学习共享、成果共享;名师促进、研讨促进、质检促进8项二级指标体系,每个指标体系都配以相应的权重比例,通过市南区教育督导顾问团,两年一轮,每年一次,定期对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学校、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进行跟踪督导评估。督导顾问团根据《评价指标》的权重比值,通过听取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学校、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联系学校双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查看相关的材料;与学校教师座谈;进行教师问卷等方式与结对双方进行交流与反馈,指导优质学校带动工作,以行政的力量来有效促进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资源共享、结对联动、共同发展,夯实教育均衡内涵发展的核心基础。

我区优质学校带动开展了2年多以来,三组一对一结对学校和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一拖四结对单位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实践,以资源共享、结对联动、共同发展,切实促进我区教育均衡内涵发展。

(一)制度保障,管理落实。

根据《市南区教体局优质学校带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对学校均成立了由双方校长亲自挂帅、分管副校长抓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详细完备的工作制度,保障优质带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嘉峪关学校和天山小学在签订结对协议之后,为保证工作稳步有序有效地开展,跟进了多项具体措施。建立了 “联络员”制度、“管理共享”制度、“师徒帮扶”制度、“教学研究联动”制度、“教学评价”共享制度。规定嘉峪关学校每学期向天山小学公开学校办公会议1―2次,每学期开展6对师徒帮扶,每月开展一次学科集备或教研活动,定期组织试卷研制、制卷质量分析、质检数据对比、质检分析等。青岛第26中学在与青岛51中学结队之后,也围绕着两校联络员工作、月度活动、师徒结对、集备、毕业班工作以及德育等学校重点工作制订了一系列帮扶结对的制度,保证此项工作有效实施。

(二)资源共享,交流成长。

实施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就是为了打破学校的地域限制,使学校间分享优质教育资源,交流优秀管理理念,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优质的教育资源,就应该让更多学习者去应用、去共享。资源共享既涉及包括校舍、设备仪器和图书等在内的硬件资源,也涉及包括教师、课程等在内的软件资源。

为共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优化课堂教学,切实做到教学高质减负。市南区第26中学与第51中学首先从课堂教学研讨开始做起,采取“同课异构”的研讨方式推进课堂教学交流。结对仅一年的时间,两校就举行“同课异构”活动4次,两校共有80多位老师参与了活动。无论从参与的广度还是研讨的深度都起到了计划所设想的目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外,两校还就直升工作经验交流、中考复习资料、名师培训等方面资源共享,取得了很好的带动效果。

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在与第48中学、第5中学、宁夏路第二小学、燕儿岛路第一小学的带动工作中,除了组织名师访学与名师送教、校长任职资格与骨干教师培训等,还加强结对学校的学科培训和学科活动,组织了四所学校的50余人次,参加了全国、省、市级的涉及语、数、英、体育、科学、综实、品德、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培训活动。教师们通过观摩课例、互动研讨、专家讲座、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开阔了眼界,提升了理念,习得了教育教学研究的方法,此外,中心还加强了对联系学校的网管员进行信息技术专业培训,提高了网络管理员的技术水平,创造优质资源共享平台。

(三)定期商讨,结对联动。

我区优质学校带动工程的结对学校针对实际问题和共性问题,通过定期会议,教学研讨共同商讨,联合行动。

教学研究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优化课堂教学,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及办学品质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促进四所联系学校的教学研究能力,我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各科教研员们频繁深入四所联系学校,走进课堂听课、评课。深入教研组,参与集备,研究教材教法。一年里,小学大多数学科达到95%以上,初中各学科不仅达到100%,且多次指导许多教师。参与学校集备小学105次、初中198次;指导教师出区级公开课、研究课32节,市级公开课、研究课6节,省级公开课优质课4节。与教师们零距离地接触,教研员们的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而教师们的收获则更加明显。

在广泛调研,全面听课的基础上,我区还确立了培养骨干,打造学科组,以点带面促进提高的指导策略。重点打造了宁二数学组、燕儿岛的语文组、青岛5中英语组、48中的化学组是确定重点打造的教研组。各学科并在培养了多位骨干教师,在教研员老师的重点培养和精心指导下,这些教师进步大,发展快,已经逐渐成长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定陶路小学依托市实验小学良好的教育资源,学校双周一次的教研活动向市实验小学的教研组长、名师及本校全体教师开放,实现教研活动阳光化。两校协商实施“手拉手”青蓝工程,与市实验的名师结成互助对子,按照“拜名师、学名师、赶名师、成名师”的思路,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强。2010年3月举行“青岛市实验小学名师个人教育教学研讨会”, 4月以骨干教师展示为核心举办学校综合研讨会,5月展示青年教师的学习成果,这些丰富多彩的教学展示活动均邀请定陶路小学参加,并结合活动主题开展碰撞及研讨。每年学期初,两校还共同确立年度研究主题,进行研究任务分工,为两校的教学研究互动搭设平台。

(四)共同发展,携手提高。

内涵发展追求的是资源利用的实效性, 内涵发展体现的是非平衡向平衡的流动。在资源共享的条件下,一所学校在使用其他学校的优势资源的同时,也向其他学校提供了自己的优势资源。区域内的学校在彼此互补的状态下,互相学习和互相促进,最终获得共同发展。

“一对一”的结对学校工作成效:为学校管理和教师教学研究搭建了交流沟通的平台,督促学校将优质带动工作纳入到学校重点工作当中,并通过交流使结对学校在制度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等方面获得了许多经验,实现了学校间的扬长补短和资源共享。例如:青岛51中在26中的示范带动下,2009年取得了优秀的直升成绩,直升2中4人,直升58中2人,直升9中2人,直升1中2人,直升录取率均居于市南区前列。

“一托四”的联系学校工作中,区域的教育资源高位多元,丰厚的教育资源的共享为四所联系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发展平台。教师参与研究的面大幅度增加,合作研究逐渐日常化,涌现出一批市、区优秀教研组和教学能手。例如,燕儿岛路小学在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的引领下,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先后有24人次教师执教市、区两级公开课或发言,有4位教师成为区级能手,1人成为区学科中心组成员,缩短了教师发展的进程,实现了短时间的快速提高。宁夏路第二小学也在区教育研究指导教育中心的指导下,通过借力、助力、集力、合力,取得可喜的成绩。再如,2009年的中考中,青岛5中和48中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青岛5中的普高升学率提高了15个位次,位居全市第14位,学生普高达线率较往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各科平均分、及格率和优秀率很大的进步,随着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的办学声誉逐渐提升。48中也跃居全市公办学校前19位,直升2中的人数也有了较大突破。

五、优质学校带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变“输血”为“造血”

优质资源带动是输血的过程,同时它更是造血的过程。输血是一时的,如何造血才是问题的关键,目前看我区的优质学校带动工作的方式侧重于教学、质检等。而长效的管理机制和文化浸染在实际带动的过程中反而因为不好操作而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虽然带动学校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是不可回避的指标之一,但优质带动的根本追求,还是在结对期满之后结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有参与带动的学校反映:学校的真正发展不是听了几节课或者是几次报告,而是源自教师、学校的日常工作。因此,优质带动,首要的是文化,再是理念,最后才是技术。重点是如何植入新的教育理念与校园文化,这包括沟通机制、制度安排、渗透方式等。这个不是短期就能看到效果的。

(二)变“点对点”为“点带面”

现代媒介传播手段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它的应用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美国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世界是平的。由此可见如何透过科技进步与社会协定的交合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将成为21世纪的研究主题。

目前我区的优质学校带动的形式虽然比较容易组织,但传播范围有限,仅有3对结对学校和5个牵手单位收益,从长远考虑,这种运作形式不太稳定,也不易持续,需要有固定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保证。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借助现代传播手段扩展优质教育资源,使更多的学校收益,将成为我们下一步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变“被动”为“主动”

篇4

论文关键词:内涵发展,职业教育,必由之路,枣庄经济学校,职教理念,课堂教学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考量,枣经人开始认真阅读戴士弘的著作。不但读了而且考了。去年暑假的一天,全体教师走进考场,认真地作了一张试卷----学习理解戴士弘课程教学改革的测试卷。

宁波经验在枣庄土壤上开始茁芽生长,这是枣经人向榜样学习努力走出职业教育怪圈的一个新的尝试。

《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问世以来,枣经人也许是最早接触到它的群体之一,而改革的脚步自2007年学校决定走内涵发展的道路开始时,就一直没有停下。先是将改革的目标指向教材统整,首先解决教材脱离学生实际的问题。以机电一体化、电子技术与应用和数控技术与应用三专业为龙头,对其教学计划、课程教材实施统整,并成立相关课题组,着眼于职业学校学生毕业后的发展成立了数学、英语、体育等基础课程统整小组,素质和能力相结合,双管齐下。教育专家、中央教科所姜大源教授曾明确赞同用课程教课,赞同用课程教课的老师才是好老师。着眼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用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授课、符合学生未来发展的三点一面的长远设想,枣经人开始按照这样的思路,以培养能力为突破口,从学校实际出发,钻研适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以《学会学习》为代表的学校系列校本教材共计18册,已经编排完毕并投入使用。

教材问题解决之后教师成为突出的瓶颈。这方面,学校领导认准一个道理:专业教师是学校最为宝贵的财富,要解决职业教育教师问题,首先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培训。而培训最好最便捷的途径就是读书。为此,学校两度安排全员读书活动,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将读书学习的重点放在教育理论和管理理论上;专任教师学习的重点放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方面;职员以师德专著和工作方法理论为主;采用“定时、定地、定内容、定主讲人、定检查、定评比”的六定学习方法,学习结束后安排一次理论考试,以测检学习效果。于是,就有了前面全体教师走进考场一幕的出现。

到2009年下半年,枣庄经济学校教学改革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课堂设计及课堂教学全员达标。这是该校以宁波经验为依托所进行的改革的攻坚工程,也是按照新的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改革课堂教学的试点,因此,可以说,宁波经验已经开始在枣庄大地上生根发芽。

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是时代的必然,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一支不但学历层次高而且要更具备动手能力有眼界大视野的专业教师队伍。

这次课堂教学设计改革的宗旨是:内涵发展,专业带动,校本为主,枣庄特色。教改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前面两阶段是统整教材、校本研发和内涵突破、专业发展,改革的主要落脚点在教材和教师上。设计理念是:如果进行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课堂教学,首先要解决的应是教材和教师的问题,这也符合戴氏职教理论的要求,所以,在过去的两年里,该校共完成涉及各专业近二十种教材的校本改造,全体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以及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国家级省部级骨干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已顺利完成。

学校请来高校和职教界的专家,对全体任课教师的课程设计进行了评比,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老师们根据学校再次修订的《枣庄经济学校课程设计达标课评分标准》和每人的单元教学设计上一堂达标课。课程设计三上三下,删繁就简,力臻至美。专家学者从旁协助,点睛挈领,务求教改达到设计目的。学校要求:分期分批,务必人人达标,初次不达标者需要重新设计、重新上课,直到达标为止。至此,教学改革第三阶段的序幕正式拉开。

课堂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充满活力的首要前提,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是职业教育达到最高境界的入门级工作。

进入第三阶段,学校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认真分析教学工作的现状,将课堂教学达标工作分作四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各教研组长和部分骨干教师。第二批次:青年教师。第三批次:中年教师。第四批次:所有的未参加前三个批次的教师。

为了表示对此次教改的重视及权威性,学校邀请市教育局职教室及校外专家与该校校级领导一起组成了达标验收委员会进行评审,显示了学校对课堂达标工作的重视和决心。各批次参加达标课验收的老师,认真进行单元设计,精心制做课件,周到准备各种实训材料,在课堂教学中发挥出色,受到了专家评委的好评。将分批次达标活动上成了一次优质课的竞赛。至此,宁波经验首次在枣庄大地上开出了绚丽的花朵。

篇5

【关键词】 针刺;五脏俞穴;调治;五脏神;失眠;大鼠

本实验以临床观察以及公认的失眠动物模型——对氯苯丙氨酸(PCPA)腹腔注射制备失眠大鼠动物模型,观察针刺五脏俞调五脏神针法对大鼠下丘脑内抑制性递质GABA和GABAA的影响,研究针刺五脏俞调五脏神针法干预失眠的机制,为调五脏神治疗失眠学说提出临床及实验依据。

1 临床观察

1.1 一般资料 本实验观察20例患者均为我院(2006年7月—2007年1月)针灸科门诊患者,均表现为入睡困难或睡后易醒,醒后不能再入睡,或常伴有头痛、头晕、心悸、健忘等症状。全部病例均经相关仪器检查,排除器质性病变。

1.2 诊断标准 根据国际标准依国内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失眠症的诊断标准即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①几乎以失眠为唯一的症状,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多梦、早睡,或睡后不易觉,醒后不适感、疲乏,或白天困倦。②具有失眠和极度关注失眠结果的优势观念。③对睡眠的数量和质量的不满引起明显的苦恼和社会功能受损。④至少每周发生3次,并至少已1个月。⑤排除躯体疾病和精神障碍症状导致的继发性失眠。

1.3 治疗方法 取双侧五俞穴,常规消毒后,采用不锈钢毫针0.35 mm×20 mm,直刺6 mm,留针30 min。每日1次,10 d为1个疗程,2个疗程后总结疗效。

1.4 治疗结果 临床治愈8例,显效5例,有效7例,总有效率100%。

2 试验研究

2.1 材料与仪器 FSH-ZA型可调高速匀浆机;DDL-5型冷冻离心机;Multiskan MK3型自动酶标仪;PCPA标准品;GABA酶联免疫法试剂盒;GABAA酶联免疫法试剂盒;安定。

2.2 实验动物 Wistar大鼠,雄性,体重180-220 g,长春高新动物实验中心提供,许可证号:SCKE-(吉)2003,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新药研究开发实验室常温下饲养1周后用于实验。

2.3 实验方法

2.3.1 动物分组 取大鼠40只,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空白组:空白对照;模型组:腹腔注射PCPA;针刺组:腹腔注射PCPA后,连续5 d给予针刺治疗;安定组:腹腔注射PCPA后,连续5 d给予安定灌胃治疗。

2.3.2 造模方法 PCPA临用前按大鼠450 mg/kg用量,用弱碱性生理盐水配置成混悬液备用。除空白组外,其余3组腹腔注射PCPA混悬液(1 mL/100g),连续注射2 d,正常组不做任何处理,于第1次腹腔注射28-30 h后,大鼠出现昼夜节律消失,白天夜晚活动不停,表明模型复制成功。

2.3.3 针刺方法 取穴:肺俞(双)、心俞(双)、脾俞(双)、肾俞(双)。操作:常规消毒后用华佗牌不锈钢毫针0.35 mm×20 mm,直刺6 mm,留针30 min,为1个针刺周期,连续重复5个针刺周期,共计2.5 h,出针后0.5 h处死大鼠。

2.4 给药方法 安定片,按成人催眠剂量10 mg/d,用大鼠给药剂量体表面积公式算出大鼠给药剂量为0.92 mg/kg。

2.5 大鼠脑内抑制性递质GABA和GABAA含量的测定 脱颈椎处死大鼠,在枕骨大孔处迅速剪断延髓,去颅骨,完全暴露脑组织,取出脑组织,在冰平皿上分离出下丘脑后,在冰冷生理盐水中洗去血液,组织称重后,在冰浴条件下充分匀浆,离心(3000 r/min,10 min),取上清液待用,应用酶联免疫法进行检测。

3 实验结果

实验结果见表1。

表1 针刺对失眠大鼠下丘脑内GABA和GABAA含量的影响(略)

注:与模型组比较,P<0.05

表1可见,模型组下丘脑内GABA和GABAA含量明显下降,与空白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安定组下丘脑内GABA和GABAA含量升高,与模型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针刺组下丘脑内GABA和GABAA含量升高,与模型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5);安定组与针刺组比较差异不明显,但针刺组含量略高于安定组。

4 讨论

失眠不仅是单一的疾病,也是很多疾病的伴发症状。近年来,失眠的发病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失眠已经成为影响人类身心健康,降低人类生活质量的主要疾病之一,是亟待解决的医学问题。“针刺五脏俞调五脏神”针法通过五脏的背俞穴,调节五脏气血,恢复五脏正常功能,改变人体的病理状态,使阴阳气血平衡,神有所安,继而治疗失眠。GABA是中枢神经系统特有的物质,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最重要的抑制性神经递质,对神经系统的神经元具有普遍的抑制作用,具有抗焦虑、抗惊厥、镇痛、调节内分泌等功能。GABA含量的增加对兴奋性和抑制性传导的平衡起着关键作用,进而间接导致对睡眠发生产生特殊影响。实验测定脑内GABA和GABAA的结果表明:①在本研究中,失眠大鼠注射PCPA后,下丘脑内GABA及GABAA受体的含量明显减少,说明PCPA造模后,影响了GABA及GABAA受体的分泌,成为大鼠失眠的原因之一。②经“针刺五脏俞调五脏神”针法治疗5 d后,降低GABA及GABAA受体的含量明显增高,几乎达到正常水平。说明针刺五脏俞,调阴阳五脏针法能调节GABA及GABAA受体的含量,增加深慢波睡眠量,从而达到治疗失眠的目的[1-2]。

【参考文献】

[1]魏志榕,王 健.健脑安神针刺法对脑卒中后抑郁大鼠体重及行为学影响的研究[J].长春中医药大学学报,2007,23(2):12-13.

篇6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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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分析的必要性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正式约束的“先验”模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法治意识理解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税收主体基于对自身的主体地位、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收、税法及税法现象的包括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在内的主观意识。

税收法治意识的主体主要有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上述各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同理,税收法治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治意识”和“纳税法治意识”两个方面。从税收法治意识角度看,国家的税收涉及范围除了征与纳之外,还有一个对国家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方面,即用于公共支出方面的税收,因此税收法治意识还应包括国家的“用税法治意识”。

(二)税收法治意识是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的观念根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构成了代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历史上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相互的关系。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是占整个约束机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的制定及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因此,分析税收法治意识在强调税收法治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和经济功能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税收法治意识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费用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它是税收法治意识主体和税收环境达成的能够节约费用的一种“协议”,“好”的税收法治意识能够降低税收法治建设的成本,更有利于税收法治的实现。

2、它内在所含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会使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利益损失有所缩减。

3、当人们的意识形态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他们就会用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的成本。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当个人因理性有限而无法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还想使成本尽量低时,人们便会借助于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经济功能。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拥有的意识形态的量越大,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小;当个人越是认为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合乎情理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越少。税收法治意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功能:

1、税收法治意识可节约交易费用。通过培养人们的税收法治意识,使他们能正确的认识税收法治环境,它以世界观的形式来引导人们,从而使税收法治主体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选择,准确把握自己的预期行为及效果。

2、成功的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地克服税收法治中“搭便车”问题。如果税收法治主体都能够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税收环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环境,即他们的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要与税收发生关系,使他们被一种自觉纳税意识所支配,那么他们就会自觉的遵守税法,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3、税收法治意识能够减少税收法治的实施费用。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的解决“以权代法”、“软政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带来的税收法治实施费用过高问题,有利于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实施环境和条件。

三、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

(一)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制度变迁模型分析。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过程实质上对应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其中有两个著名的制度变迁模型,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进的,其主要制约因素有:统治阶级的偏好及有效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和意识形态刚性等,国家通过努力虽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完全克服。

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个人来完成规则的变动和修改,而不用群体行动。开始,个别创新者也许会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而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比如价值观、道德、习惯等等。显然,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亦难以在一朝一日可完成,只有当税收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税收法治意识才能真正建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规则的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效益和成本分析。个人之所以接受新规则是因为新规则对自己有利。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超越潜在成本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意识。可见,当周围的大多数人都自觉建立税收法治意识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税收法治意识。税收法治意识比税收法规有更难以变迁的趋势,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时滞更为明显,即使有政府行为也不容易发生。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降低建立的成本。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尤其是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在国家间移植的。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特别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和其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从历史层面上看,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环境的国度。在政治上,我国的封建社会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崇尚“君权至上”的人治思想。在经济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中华民族对自然的依赖及对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的疏远,社会治理呈现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从传统层面上看,建国以后长期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弱化了税收法制化倾向,而现时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制约着税收法治意识的发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在税收上看,就是依法治税。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仍存在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及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影响税法权威的因素。因此,在我国,非正式约束的可移植性较差,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

(三)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对策建议。税收法治意识对于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由于其特定原因而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又不适宜于实行强制性建立,所以我们选择税收法治意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将国民所认为的被迫税收行为转变为他们的自主行为,即将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植于国民意识中,从而降低税收法治的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1、深化税收法治宣传,加强国民的纳税法治意识。深化宣传内容,既要宣传办税的具体程序和实体法规定,又要加强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宣传,并结合具体案例,增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威慑力;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努力创造被广大民众接受的宣传形式;注意宣传的持续性,正确处理税收阶段性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加大日常宣传的力度;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税收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起依法治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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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国家是公民身份产生的社会基础,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一般来说,公民身份隶属于特定国家。因此,公民首先应当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作为中国公民,首先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强烈的认同感,包括认同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主流价值观念等,以作为中国公民为荣,对国家忠诚。当然,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意识,并不意味着否定公民的主体地位。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内在地要求公民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治理的主体,自觉地通过法定途径参与国家治理,并对国家治理的过程予以监督。

公民意识是一种法治意识。宪法是公民身份产生的法律基础。在现代国家中,宪法对公民身份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民应基于宪法规定而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和忠诚。对法治的信仰,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尤其是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信仰法治还意味着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认识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对法治的忠诚,则要求公民具有守法精神,通过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对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民来说,对法治的忠诚主要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与传统社会以等级差别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不同,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意识意味着对公民法律地位平等性的认知。具体而言,首先要求公民认识到公民人格的独立性,拥有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利。同时,平等意识还要求公民认识到国家公权力对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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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治;法治观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诠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经济技术层面上升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高度。” 作为一种“着眼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发展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无疑将会起到导航灯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战略目标上来讲,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过度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既需要相应理论作为指导,更需要相应的观念与之配合或为之服务。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能够理性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科学法治观,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观及其意义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会内涵为基点,所谓法治观,实际上就是法治观念的简称,它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亦即对法治价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认识、评价、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称,是法治所有社会内涵在人们心目中的映射与回应。法治观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与法律权威观。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关于正义、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则重在指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观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人们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对法治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影响。首先,法治观是制度创设与政策变迁的前提。一个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体现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这种体现为生产关系并为商品经济发展所推动甚至决定的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要以法治观念的形式通过人们的头脑。“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不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就不可能创制科学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果人们不先经过科学法治观念的洗脑,也不可能通过政策迁或制度创新,把一种法律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为科学的高度。

其次,法治观还可以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弥补法律的缺陷。历史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人治论者反对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详、全面和完备无遗的,而人治则可以避免法治的这一缺陷。例如,柏拉图就认为,治国的最佳方略在于贤人治国,而最好的贤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识的哲学家,“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为善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运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主名君以最高权威。” 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学。 现代的不少法学家们也发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论者却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们在承认法律具有上述这些弊病的同时认为,要克服这些缺陷与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绝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带来的危害。法治论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学法制观念的引导下,可以不断地制定、修改和矫正法律,为人的自由的实现设定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司法者与执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从法律的精神,公正地处理相关的纠纷,解决法律所规定的不周详之处,近代英美等国家所创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据法治观念来克服法律过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学、有效机制之一。

法治观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首先并主要是通过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态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来实现的。正如欧内斯特•比埃里所指出的:“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民众对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终会导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因而,当人们在谈到法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我们就可以料定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信任:对立法者的信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狱政人员的信任,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没有这些信任,人们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也不可能会把法律奉作神圣的东西并忠诚于法律,从而也不会形成一个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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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关键词: 法治与法制的内涵 分离与结果 融合与结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内涵

(一) 法治的内涵

法治概念自产生以来,由于其内在的复杂,许多著作都没有直接、简单的对“法治”进行定义。当代法学界中仍然存在对法治概念的争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法治表述为:“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 法治的抽象性时期难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国内法学界一般认为法治的含义中应包括“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现代倾向于对国家等公共权威机构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市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的理念即是要求社会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专制统治的政治背景下无不重视法律的创制和运行。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对于法治和法制的内涵仍然部分的继承了中国古代的概念性思维。

法制对法律这种客观存在的强调更加倾向于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国古代帝王进行社会统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会对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种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带有某种鄙夷心态的蔑视。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积累而成的习惯性规则和对规则的墨守的心态被广泛的接受以后,伴随着国家和社会情况的日益复杂,多元因素的渗透结合习惯性的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成为了明示给社会群体的规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离与结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区别前以进行了简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异本质上体现了二者背后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对权利的张扬和保护;而法制的背后则是对权力的突显和维护。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实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法治中隐含了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认识的结晶,是人类自由精神价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层面的价值内涵。

而法制则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选择意识和能力的纯粹的客观存在,它几乎完全被动地由统治者指定,善恶并不是它的终极价值。按照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恶法亦法”,法制并没有性质上的明显的区分。当民主共和的精神选择了法制的方式并与之结合,就有可能产生法治;而当专制选择了法制的形态,它就有可能沦为专制统治的罪恶的工具。

而法制在结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纯粹的国家统治工具,人们对于法律只有被动的、无奈的服从以及基于这种服从之上的恐惧甚至憎恶,而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这一切并不能归咎于法律自身。

总之,法治是具有主动地人格的治理主体,而法制则是在被动的状态下被治理主体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与法制的融合与结果

法制的工具主义特性明确的说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运转的机器,法治则是在被人们授予了人格之后进行统治的拟制主体。而法治并不与法制相对立,而是与人类社会实践中早期所产生的“德治”和“礼治”相对立。

德治和礼治产生于人治主义主体的时代。“‘德治’和‘礼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的内在意蕴是相通的,德治,礼治只不过是人治的美称罢了。” “德治”和“礼治”都强调君主(统治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贤明来统治国家,国家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和贤明以及这种“性尚”所延及的整个统治体系,最终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图眼中的“哲人王”的社会。而“德”是人们在理念认识的基础上进过合意而要求君主(统治者)应具备的品质。 “德”和“礼”成为了社会的主体和信条,但不可忽略它们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国家和社会采用的工具,具有与法制相似的工具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创设和使用运行的,法不会自发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个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属性“善”也是基于人们所赋予和注入的价值理念的“善”。“法治”之“善法”在经过全体人民的认同后,同时也被赋予了高于一切个人和集体的权威,法治时代的人们在订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将要制定出来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当然的处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为的统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类自身的主体性。,但它的背后还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动。“法治”是基于人们自愿和认同的基础上所选择的具有主体性质的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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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长效机制。

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成立创建办公室,负责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运行工作。制定印发了《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工作方案》,做到了专人负责、职责明确,为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我院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形成了法治医院建设工作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员法律意识。

1.重点突出,全面推进,开展全院全覆盖的学法用法。一是建立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和干部职工全员学法制度。医院领导班子每月通过党委中心学习组组织一次集中学法。通过职代会、院周会及各科室晨会、例会等形式,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宣讲卫生系统典型违法案例,做到全员参与,人人学法,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二是邀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以《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案例讲解了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培训提升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征订普法教材,安装普法学习考试软件,组织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按照区普法办的工作要求,医院统一征订了普法教材,安装了“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做到学习率100%,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2.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法治知识宣传。一是通过板报、电子显示屏向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治宣传书法活动,将法治宣传融入穿插到医院春节晚会等各种文体活动中,切实丰富法治宣传内涵,提升法治宣传寓教于乐的效果。二是将学法用法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将《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考核融入医护人员“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并按照成绩予以奖惩兑现。三是结合“送医下乡”活动,深入农村、社区开展义诊、健康体检活动,广泛开展医疗纠纷处理、平安医院创建等相关法治宣传。

三、依靠法治建设,促进医院规范管理。

1.坚持学用结合,推进依法治院进程。一是建章立制,加强医院制度建设。结合等级医院创建,本着“依法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医院先后修订完善各类院级制度规范1021项,编订应急预案406款,明确岗位职责372个,还修订了各专业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二是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业,对全院所有执业人员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三是切实以患者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治理医疗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高职工廉洁行医和依法执业意识。四是举办党委书记上廉政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等活动,实现了廉政教育全覆盖,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医、廉洁行医意识。

2.坚持院务公开制度,依法治院。一是医院决策注重民主,办事注重民意,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二是定期召开院党委会,对人事任免、岗位聘用、基建项目、药品和设备的招标采购、绩效薪酬、廉政建设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商议决策,不搞“一言堂”;三是提高院务工作透明度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医院的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职工的评优、评先、晋级、职称评定等“三重一大”事项都主动进行公示,杜绝暗箱操作,接受监督,做到了决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3.扫黑除恶与法治医院建设相结合,促进医院环境法治化。一是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紧紧围绕“八个一”,准确把握卫计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际,抓住打击医托、医闹等关键环节,抓实抓细抓好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营造强大的宣传舆论声势,认真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利用各种会议、各种宣传媒介宣传、传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精神,党委书记还深入扶贫联系村开展扫黑除恶政策宣讲,努力营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巩固平安医院创建成果的浓厚氛围。三是建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保证医疗秩序正常开展。今年,我院通过重点加强医院陪护人员的规范管理、提升安保队伍整体素质为抓手,在加强病区安全管理、优化全院就医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患者提供了和谐、安全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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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文化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文化的现实存在及其基于人类的自觉审视所形成的文化理论贡献告诉我们,文化是多层次多维度的总体性存在[2]。而文化所具有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则决定人们既不能抛弃民族文化也不能僵守民族文化,既不能排斥外来民族文化也不能简单地拥抱外来民族文化,应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在当代国内和世界发展趋势的潮流中,以扬弃的方式通过与优质文化的融合,保证文化的先进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对当代法治文化的态度: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对待法治文化,即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必然形成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法治文化发展观。近年来,人们对法治文化产生了不同解释,但多数是单维度甚至宽泛的解释,难以形成对法治文化的全面把握,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精神[3]。也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有的文化,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4]。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蕴涵着法治的观念意识、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其中观念意识与价值取向是法治文化的内核,而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的外层[5]。按照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观念认知逻辑,可以在法治文化众多的理解中梳理出对法治文化认知的共识:按照文化的认知标准,法治文化包括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本体维度、结构维度三个维度的内涵。从法治文化的整体论及社会学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是人类长期以来以法治为生活方式或生存方式及社会以法治为运行方式的历史积淀,是以法治为对象所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不同地域、民族在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凝聚成该地域或民族所特有的法治文化系统,从而形成带有民族性的、多元的法治文化。同时,在历史的发展以及不同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过程中,体现出法治文化的变动不居、吸收异质的发展规律。从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考察,法治文化表现为以法治为重要因素的生存方式或社会运行方式,是内在于人的一切法律活动中,影响人、制约人的法律行为方式的深层的、机理性的东西。它为法律人格的塑造提供标准、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像对文化的理解一样,对法治文化的本体维度的理解可以引申出对其功能维度的理解,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根源,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人们所具有的关于法治的心态、意识、观念、认同标准影响着法治的建设。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治状态。从法治文化的结构维度考察,法治文化可分为内隐的和外显的两种不同层次,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法治文化和显性法治文化。其中,隐性法治文化包括基本概念、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价值追求。显性法治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行为和法律设施[6]。体现为意识、观念、精神、价值的内隐的,作为一种无形的、深层的、稳定的法治文化,其处于核心地位并对人和社会产生显著、久远的影响。关于法治文化的具体分析有利于人们对法治文化内涵形成共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拨开迷雾:不能只着眼于西化的法治理论,应通过多维度的考察确定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向。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当前,我国部分人仍然坚持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观点,秉持西方的法治文化立场,其在对待法治的问题上,总是以西方关于法治的认识标准来检验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样自然得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理想甚至还没有法治的结论。特别是对西方法治的肯定是建立在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否定的基础上,而我国传统文化深层次的东西并没有因为被否定而消失,尤其是强势的“官本位”因素并未被消除,这导致西方法治在我国出现困境。因此,检讨对法治的认识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来看,观察者多是以法治为立足点,通过法治看法治,根据与西方达成共识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民主等法治要素观察法治,符合法治要素的就是法治国家。事实上,以上做法限制了对法治的认识视野。在魏德士看来,观察者从一个立足点出发,观察周边事物,通常唯独没有看到该立足点——因为他自己正是立足在这一点上。只有改变立足点,才能观察到原来的立足点并从新的角度来看待原有的观察结果[7]。所以,应该突破法治的藩篱,寻找恰当的立足点来看待法治。而人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及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问题又回到人身上,一切活动围绕人来展开,法治也不例外。当把视角转到人本身时,可发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精神生活的丰富再到心灵获得慰藉。站在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法治只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已经推向全世界并且被冠之以普适的方式,但这只是一种强势输出的结果,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更不是最佳的方式和唯一的方式。首先,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世界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法治文明。一个民族或区域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其对人的全面发展方式的选择也不可能相同。任何一个民族或区域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传统形成其人的全面发展方式,而不是简单化一,否则就违背了文化多元性的特质,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相背离。其次,西方对法治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上的,或者说不是建立在人的自身修养提升的基础上,而是在社会动荡、战争、征伐、掠夺过程中的选择,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最佳的选择。这种选择以一种纯理性的方式维持了一种社会秩序,但由于忽略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因而缺乏稳定的基础。对于这种状况,昂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环境中作出最佳选择的尝试[8]。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应,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最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政策目标的工具[9]。再次,就法治本身而言,也是不确定的。对此,夏勇先生在《不能遗忘的文明》中提出了质疑:一是法治究竟指什么?是哲学王之治、神袛和理智之治?还是法律主导、法律面前平等之治?等等。二是用以为治的“法”是什么?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天法还是神法?三是法律权威的观念到了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被看做一种合格的“法治思想”[10]?如果理解为良法之治,那么何为良法?其标准是什么?是否法达到了良法的程度?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实现良法之治?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了法治?按照发展的观点,法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这意味着法治不存在完美的程度,又如何判断某一国家或地区不是法治呢?以上问题值得深思。最后,法治并未实现其内在要求。法治的共识是以良法至上的方式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法治应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但是,所谓法治国家并没有实现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特别是在国际范围内,人权常常被蹂躏,法治也没有实现理想的社会状态,当代社会所存在的动荡、罢工、恐怖活动可以说明这一点。人们在承认西方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社会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否认西方法治所带来的现代性的贫困:对于自然的理性把握和技术征服,并未完全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确证人的本质力量并把人带入完善完满的自由王国和人间乐园,相反,它在一定条件下导致了生态的恶化和技术理性、意识形态、官僚政治等异化力量对人的束缚和统治[11]。综上所述,我们不能对法治盲目崇拜,应将其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由于只是作为一种方式,就不能孤芳自赏,而应理性地对待其他方式,不能带着傲慢或偏见对其他方式横加指责。同时,这种方式应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同样有完善的需要,而不能只强调现代西方的法治标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第一,法治因素中包含着道德或宗教。姑且不论法治具有道德基础或宗教基础,也不论及法治对道德和宗教的确认。单从法治的实践讲,法治是单纯地依靠法律调节社会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践行法治的显著表征在于遵守法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自身的强制性,还取决于人自身的内在约束:人具有遵守法律的内心确认。而这又是道德或宗教对人不断的自我塑造和自我改造之使然。不否认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性,应肯定道德和宗教所具有的对人类发展的驱动力。西方的宗教传统不但催生了自然法中核心的正义、权利等观念,更重要的是,其所体现的以大爱为核心的基本伦理对心性的提升促使人性向善,并在法律符合宗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法律的信仰。我国所具有的道德传统更是重视对人性向善的改造,但由于狭隘的法治观念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存在冲突,特别是在“五四”前后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状况,导致我国急于效仿西方而批判我国传统文化。该选择使国人只是追求市场而淡化了自我心性的提升,从而造成了人性的冷漠,也难以实现对法律的遵守。这表明,法治并不能只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治理。法治也应当包含道德或宗教等要素,法治的实现需要宗教或道德的支撑。以宗教或道德特别是道德实现人性的向善、人格的完善,以善性推进法律的良性和法律的遵守。可见,民主法治所表现出来的文明与宽大,既有赖于制度,又得力于人性的善良。事实证明,民主法治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都必须以政府官员、人民大众的相当的道德水准和政治品性为前提[12]。

第二,法治具有多元性,法治并不只是西化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法治的多元性,这说明法治建设甚至是西方法治不可能整齐划一。事实亦如此,承继古希腊罗马思想的西方现代法治在英国历经几百年方始确立,随后辗转存在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治发展体现着分殊与异同,都是在保持着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的基础上根据各国的国情走着截然不同的法治之路,彰显着法治的多元性。因此,西方法治的推广是西方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强加的结果,并不是必然的选择。即使推行西方的法治,仍然存在选择何种西方法治的问题。各国都可以在坚持法治内在精神或底线的基础上,践行适合本国国情(包括传统文化的扬弃)的法治。法治形态的多元化促使各国可以实施多形态的法治。此外,法治内容的多元化还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现代人们都趋向于“法治是民主”的观点,法治建设必须实行民主。但民主并不存在单一的理解,于是人们认为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模式的民主。二是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但“人权”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能说达到了某个标准就是实现了人权,就是践行了法治。三是对于制约公权来讲,它应当是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状况下的产物,即在国家和社会分离的状况下,对人民理论下本属于人民(公民)的公权掌握在国家手中,若与公民脱离,极易造成对公民的侵害,因此应通过法治的形式给予制约。但在国家、社会、市民三位一体的社会状况下,权力的掌有者也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谈制约意味着自己对自己制约,是一种逻辑的悖论,此时就不应当强调制约公权,而应是合理规范公权。

第三,法治意味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存。法治强调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一种方式,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的慰藉。所以,对符合达成以上目的的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应该是可取的。这就意味着,法治并不只是依赖法律、法院来解决冲突,因为在只依赖法律和法院来解决的狭隘法制观念下,容易形成依赖一种程序性的操作及理性的法律达成一种结果,并不意味着社会冲突真正得到解决,这在我国尤为甚。当前有一些国家谋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冲突,这不仅解决了法院诉累的问题,而且为探寻彻底解决社会冲突提供新思路。人的全面发展目的的实现除了以法律、法院解决社会冲突,更应强调“应天理、顺人情”,即法治应考虑伦理社会的现实性、大众的正义观和情感。基于此,实施法治意味着可以通过自行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来解决社会冲突,可以在法律之外凭借道德、人情解决社会冲突,但此做法应要弱化人际关系的负效应。要知道,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削弱法律,法律仍然是核心,只是不能一味依赖法律而已。上述体现了法治的宽容,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对狭隘的法治观的一种突破。依上述观念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是恰当的。进行这种法治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实现法治建设的进化,突破当代法治的困境,朝着人的理想境界迈进。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钱穆先生说:“只有凭仗中国民族,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历史,才能解决中国问题。只有凭仗中国文化,才能解决中国问题。”[13]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民族性,决定了其生生不息的延续与光扬。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积淀而成的中华民族的生存模式,自然蕴涵着影响力和文化力。我们不可能在的背景下就一国的法治进行建设,这个建设的过程必然地与传统及现代文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4]。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既不能因某些腐败而全盘批判,也不能因西方文化的压力而对其加以否定。我国传统文化应该在内在创造性的转化中实现超越与进化,完成与现代性的契合,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支持。而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应通过传承我国传统文化,并结合现代性的因素来进行。传承是指采取一种扬弃的态度把能够成为法治构成要素的因子——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合理采用,成为现代法治的构成部分。对于过时、陈旧的传统文化理当对其进行批判或废除,而对于那些体现现代思想的传统文化则应该合理采用,并让它继续发挥作用,成为法治的组成部分。而按照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人的发展必须“内外兼修”。对内而言,就是通过心性的修炼达到人性向善;对外而言,就是通过外在的约束规范人、促进人的发展。心性的修炼就是道德的培育,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法治因素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道德的关注。我国“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辉先生认为,道德是“良心”与“德行”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为,必然要影响社会并受社会制约[15]。重视道德,加强道德修养,提升人的善性,并以此善性的社会影响力,才能保证良法的实现和对法律的遵守。如果没有人的内心向善,在人性恶的状况下制定出良法仅是一种理想,而仅靠法律本身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守法也是不现实的。事实上,道德与法律具有天然的契合,现代法治所依托的自然法思想实质上是道德的法律表达,法律之初是具有道德基础的。道德的属性及重要性决定了法治文化不能把道德排除在外,我国也有学者提出法治文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的二元文化[16]。我国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道德基础,或者说,我国传统文化具有浓厚的道德氛围。一直以来,我国都重视道德,强调通过道德修身自省,这凸显了德治的社会发展特色,以期通过人心灵的纯化促进人的发展。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道德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白了,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依赖道德”[17]。尽管道德教化所倡导的等级秩序、君权思想、“官本位”思想已不可取,但道德所期望的以身作则、集体主义、舍生取义等当然有着积极的因素。所以,应当通过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汲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系统。而如何实现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积极因素的传承,则有赖于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仁”为逻辑起点,具体体现为德治和民本思想[18]。所以,儒家思想的回归和弘扬就是道德教化的实现。应当说,传统儒学与道德是具有同一性的,与现代法治理念也具有相融性。儒家思想中的“仁政”、“礼法结合”等内容,一是表达了对德的追求,强调每个人都修行仁德,以便实现德这种发自内心的规范,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二是体现了法治所要求的人本思想,具有与法治的理性的一致性:就价值取向来说,都应当是爱人、肯定人、尊重人,保护人的权利。儒家思想具有与现代法治暗合的诸多因素,并在世界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仅就西方而言,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曾经是17-18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通过儒家思想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新思想的结合,形成了资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新的思想和理论,即孔子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民主观、平等观、自由观、博爱观,在西方被视为“天赐的礼物”,成为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和依据[19]。基于现代法治所依据的思想和理论来源于儒学,那么,我国在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更应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思想。传承儒家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弘扬道德精神,同时结合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法治文化是当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除了强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同时应考虑对他国(主要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的吸收。在穗积陈重看来,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一切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唯有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20]。因此,我国传统文化在进入现代社会之际,需与西方法治文化中之先进文化相融构,排除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的阻碍和危害,促使先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吸收并不是全盘接受。西方现代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代国家的一种选择,其形成过程历经几百年。最初彰显的是限制王权的特质,并最终历经启蒙思想的洗礼,形成了现代西方法治文化。总体而言,现代西方法治文化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契约精神。包含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民族主义在内的民主意识、反映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等诸多方面。但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下形成的,是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道德观、自然观及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观,并在基于工业文明所产生的对神治的理性批判过程中所培育的,是西方特有的地理、民族等要素的长期积淀而形成的。所以,西方现代法治文化是西方的,虽然可为其他文化所借鉴,但不能代表其具有普适性甚至唯一性而为我国全盘吸收。目前,很多人把西方法治文化看做一种强势文化,甚至主张单维进化论,这是不可取的。他们之所以认为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强势文化,并依此主张一种单维的进化论,这实质上既是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结果,也是落后国家对西方国家强盛的一种盲从表现,更是落后国家基于本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因素所带来的消极效应所造成的。导致以上结果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把多元存在的文化,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看成是完全对立,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两个体系。殊不知,作为文化,必然有其文明的成果,有着文化沿袭的积极因素,或是真正的传统理念精神,而不同文化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对话和交融。所以,把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单维文化是不现实的。尽管西方法治文化所包含的现代因素因迎合了现代社会的需要并得到西方社会的认可,甚至实现了在全球的强势推广,但这未必是一种合理、成功的选择。基于“泛西方化”的选择给非西方社会(拉丁美洲地区,西亚、北非及南部非洲地区)带来的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乃至多发的法治实践给予了充分的证明[21]。就西方法治文化本身而言,同样有着不能全盘西化的因素。首先,西方国家对法治内涵的理解是不同的。在西方法治化的过程中,出现了立宪主义和议会主义,出现了不同的民主模式和权力制衡模式,导致了英国、美国、德国等不同的法治实践。其次,西方法治文化中呈现出一种理性对道德的沦丧[22]。西方现代法治实现之初,是道德与理性合力的结果,是通过用理性标识道德、以理性涵盖道德、凭理性提升道德得以实现的。但法治实现以后,或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利益或金钱的一种追求使然,其抛弃了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不再强调法律的正义性,只强调法律的实证主义,以冰冷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权威,并因而给世界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最后,西方法治文化是一种发展的文化,是变动不居的。从西方最初对法治的认识到现在对法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这也给全盘西化带来了困难。基于此,西方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对现代社会适应的结果,总体上是一种先进的文化,但不是唯一的文化。基于西方的土壤所形成的西方法治文化是不可能带有普适性的。对于西方先进法治文化,我们当然可以学习、效仿,但不能盲目接受。对西方法治文化的理性吸收,应主要是接受适应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包括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在内的法治精神及体现这些法治精神的人权、民主等观念,至于如何弘扬法治精神和落实人权、民主等观念及如何设计相关的制度,则依赖于我们对法治的全新的诠释及前文提及的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我国伦理社会的特点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文明的要求。

篇13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篇14

一、开展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的必要性

所谓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全民守法的内在因素,具有教化与调控的功能,具有软约束力,在精神与思想深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一个孩子,在自我意识尚未形成或自我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的阶段,是极易受外界影响导致价值观的偏差。媒体数据统计,近些年来受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给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如果学校、家庭、社会能在孩子认知形成的第一时间就给以正确的教导和示范,通过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法律规定行为的对错,必然能对学生的行为能起到医治和预防的作用。学生懂法后自然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的约束,做到遵纪守法。因此对孩子进行法治文化教育是预防犯罪的基础,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保障。

二、当前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客观上说,当前我国还处在“法制教育”阶段,与法治中国的建设路径极为不符。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法治教育的认识不足、定位不清晰。中小学法治教育缺乏专门师资,也缺乏不同年龄、不同年级的法治教育教材。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呆板僵化,教育途径单一,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法治教育引入课堂不够、教育硬件投入不够、教育经费投入不够、教育基地建设拓展不够。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家庭教育缺位,社会资源不能有效整合。种种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开展。

从主观上说,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导致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弱化和缺失。在学校里,教师把规范的法治标准教授给自己的学生,希望每个孩子出了校门,都可以是教科书般遵纪守法的小公民。在校园这个圈子里,99%的孩子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可是问题就出在了离开学校以后的时间里:爷爷奶奶不走人行道;拉孩子踩过草坪、穿过绿化带;年轻的爸妈带着孩子闯红灯……这些都充斥在我们孩子眼中,最直接、最矛盾。孩子的世界就是这么单纯,谁教给他什么,他就学了什么。所以,问题还出在我们成年人和复杂的社会身上。

三、完善小学生法治文化教育的深度思考

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法制工作人员和班主任及全体任课教师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法制教育队伍的整体水平,切实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努力做到人人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以校德育处为依托,组织相关人员在法制教育、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教育、防卫避险教育和意外伤害自救及犯罪预警能力、临界防卫原则及使用技能训练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和训练。

从教师角度来说,首先要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养成教育。例如,积极利用学校晨会、班队会、学生大会、“两课”等时机,组织学生学习法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让制度进头脑;再比如,通过细化学生衣、食、住、行、学、操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以积分制进行,落到实处,逐日评分累计,每周总结与公示,奖优罚劣;还可积极倡导开展系列道德教育活动,规范学生养成教育,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操,为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其次打造良好的教育“软环境”,通过在校园内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紧扣学校发展主旋律和学生发展需要,定期更新校园文化宣传栏与橱窗,积极宣传法制知识、典型案例、安全知识等相关资讯。充分利用学校的每一堵墙,每一块地,每一个角落,打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实现怡人的自然环境与浓郁的人文气息相得益彰,使师生在潜移默化中升华了思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