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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利用规划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利用规划的意义

篇1

摘 要 通过对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实施的必要性进行理论探讨,提出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意义和实现途径。当前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参与过程,但总体上说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较多。公众参与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增加规划透明度和公开性,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改进和完善参与方法,重视公众的监督修改意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由静态规划向动态规划的转移,保障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土地利用规划 公众参与 必要性 实现途径

一、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持续高效有序利用目标的重要一环,只有建立在公众参与基础上的土地利用规划,才能正确的反映规划区域的客观实际,才能针对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做出合理的用地布局。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实施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在要求

土地利用规划不单是消极的管理,还包含了积极的引导。土地利用规划涉及面广,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各个方面,涉及规划区内的每一个人。编制一个好的土地利用规划,应使社会福利有所增进,经济有所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和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增强。这些仅靠政府官员的政治抱负、规划专家的精英谋略而缺乏公众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只有充分吸收公众参与,在此基础上编制的规划才是切合实际的,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合理保护各阶层利益

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对土地资源状况、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发展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土地利用规划具有强制性、整体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等特点。其规划效应涉及规划区内的每一个人。只有通过公众参与,反映各个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才能实现规划的有效性,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对规划过程中的弱势利益主体(如农民阶层)的利益保护,更是需要通过公众参与到规划中来才可能实现。

(三)协调社会目标和部门/个人目标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具有超前性,它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和土地利用社会目标、部门/个人目标之间的综合部署。在规划协调过程中,这就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权利和利益的问题,所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都需要所有权益相关主体的积极参与,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公众参与。

在规划中存在不同利益主体的现有利益和所期望的规划利益,而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由于存在着所处地位、关注对象、既得利益、社会偏好等多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得以更为完整的体现;也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了解到这种差异,这样才能使土地利用规划发挥更大的协调和调控作用,以实现符合客观的规划预期,协调社会目标和部门/个人目标之间的关系。

(四)优化规划方案的拟订,完善规划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使得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均参与到规划中来,这样有利于促使规划过程中调查研究的深入、实现对有关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的优化配置,弥补规划专家在规划过程中难以发现的规划问题,如人文景观保护使得规划方案的拟订和规划的内容更为完善,切合区域客观实际。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公务员、多学科专家、不同层次的社会人员,与土地利用规划专家的质疑探讨等双向或多向交流,能促使土地利用规划更加合理和完善,更具有指导意义。

(五)对自然与社会系统复杂性简化处理的补充

系统论认为,自然系统内部是一个和谐联系的统一整体。土地利用规划的对象是区域土地自然综合体,其作为复杂的自然巨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土地利用方式影响着人类的生存方式,同时人类的生存方式也反作用于土地利用,这种互动表现出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性。而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仍然是一个和谐联系的统一整体。

土地子系统不仅与其他自然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的联系,与社会、经济等人文系统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因此,土地利用规划不仅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同时也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性揭示了以纯粹的技术手段来处理作为社会问题的土地利用规划必然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也很难明确哪些因素由于忽视社会因素而损失了,更谈不上将这些损失的因素重新纳入到规划过程中进行考虑,这将为规划的后续问题埋下隐患。正是在这种情景下,公众参与规划才能正确的反映出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特性,才能对忽略的社会因素和社会价值加以补充。

(六)监督规划实施的重要前提

公众参与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不应该仅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是片面的,也是不科学的。只有在广大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下,规划内容的实施过程才可能避免违背、破坏规划的行为;也只有在公众参与的条件下实现监督规划的实施,才能使公众更能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性,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性。

(七)时展、社会进步的要求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前一直存在规划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管也没有用的思想,到如今有更多的公众希望参与到规划中来,尤其是对规划过程中涉及到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内容,则愿意倾注更大的精力去关注并提出相关建议。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如何适应市场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吸取更广泛的社会公众也成为一种必然。

综上所述,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完善和保障,是客观地反映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体现各个利益群体的用地需求和利益,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为实现规划整体目标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二、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

(一)提高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事关全社会发展前途的公共事业,必须让全社会认知规划、理解规划,进而支持规划和最大限度地参与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基本上局限在由专家、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形成的一个小圈子里,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做得很不够,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规划知之甚少,甚至连规划是何物都不知晓,更不用说积极主动地参与规划了。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可以解决公众对规划的认知不足,使公众了解到规划与自身的密切关系,了解到规划对自身生活的重要影响。加强规划的宣传,首先规划部门要了解公众参与的优势,进而才能够主动积极地进行宣传。公众参与规划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额外资源优化决策;②增强民主意识;③易筹集到资金;④可以促进全民素质提高;⑤有利于专业人士的再教育;⑥满足公众的需要;⑦建立良好的反馈机制加速规划进度;⑧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其次,规划部门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善于运用多样的方式来进行规划的宣传,提高规划宣传的效力。具体来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①通过电视宣传,这种方式是规划部门加强宣传,实现公众参与良好的方式之一;②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公众会议进行宣传,并印制手册提供给公众;③在报纸上开辟土地利用规划专栏,介绍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知识;④设立土地利用规划服务中心;⑤经由展览会和展示会的方法,宣传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和精神。

(二)构建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体系

制度是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载体,忽视制度建设是我国目前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低下的主要原因。为此,要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体系,努力推进公众的全过程参与。一是要打破规划行政部门对规划制定的垄断权,建立公众参与程度较高的规划审批机构。这样一种机构不仅要保证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领域专家的参与,而且还要确保受影响的利益集团以及个人的参与,确保规划编制审批成为政府、专家、公众等的研究、磋商与讨论的互动过程,使规划成为上至政府、下至社会公众均能接受和遵守的“契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的公开制度。公开和透明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只有真正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公众才能了解规划的编制、审批、决策、实施和管理等各个阶段的情况,进而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三是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应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建立健全规划的立法管理体系,并逐步将公众参与纳入到立法体系中,明确政府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吸收公众参与的责任和义务,用法律来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组建合理的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经验表明,真正富有成效的公众参与不是个人层次上的参与,而是非赢利机构、企业、社区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并且这种参与规划的组织实力越大,参与的成效越明显。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民社会萎缩不振,规划中公众参与多是一种个体化、非制度化的偶发现象,很少有非赢利机构、企业、社区的参与,因而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为此,要积极组建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拥有一定的决策和管理权限并受到法律保护,由具有相当的规划知识基础的成熟的行业代表、有关利益集团、个体公众组成的非政府的、多层次的团体。该团体应当是固定性的,类似于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公众直接参与规划的制定和监督规划的实施,也可以直接受理公众的维权要求,负责代表公众这种特殊的消费者与开发商甚至主管部门交涉,进而可以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此外,也要允许和积极支持利益相关群体组成各种合法的临时性公众团体参与到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的过程中,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周文昊.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11.

[2]曹峰.国土规划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初步探讨.法制与社会. 2008.18.

篇2

关键词:土地利用 规划 公众参与 对策

一 、引言

当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建设发展等因素,使得土地利用变得更为紧张。要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统筹规划与科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效率,这其中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发来积极作用,提高土地规划决策的科学性。西方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经历了理论支持与规划实践,并且不断成熟与完善,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公众参与以多种形式贯穿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全过程。这对我国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具有借鉴作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程度越高,土地利用规划就能得到越好制定。我国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意义,认真听取公众意见。

二、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要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得以可持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的程度低、参与对象难以反映公众诉求、公众在规划中的意见和利益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程度低,主要表现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决策和实施监督、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反馈,这些方面公众很少进行参与。参与对象方面,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为相关的利益组织代表、规划专家和政府人员,真正的弱势群体的公众代表数量比较少。这导致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不能反映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些公众的利益被忽视了。因此,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在代表对象的选定、公众参与程序与参与程度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

三、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的对策

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等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改进与完善。

首先,要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给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要在法律和法规方面给以公众参与的相关权利。这就应完善法律和法规,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进程,这样才能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能够得到规范,赋予法律保障。法律要给予公众参与的实施监督权利,这样才能充分实现公众参与权利。

其次,要加强对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土地利用规划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应积极参与。随着以人为本观念的逐渐深入,弱势群体要积极和主动地维护自身利益,提高在土地利用规划各环节的公众的参与程度。

再次,创设公众参与合适的方式。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级别类型不同,公众参与的方式也不同。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解与认识程度,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方式进行宣传说明编制规划的意图和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公众参与方式中应该针对不同公众,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参与方式,以保证参与的有效性、公正性、可实施性。要组织对公众的培训,给予公众解答,优化公众参与方式,“告知”阶段将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展览、宣传,使公众了解相关的政策;召开由专家以及各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咨询”阶段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来反映公众意愿,最后是召集广大公众参加的听证会的方式。

最后,网络环境下公众参与在微观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公众参与对象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各个不同主体的利益,并进行有效维护。通过法律层面推动公众参与不断深入,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组织实施要透明。要创造公众参与的网络平台,促进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公众参与的公平与效率。在确保公众参与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前提下,公众参与的各主体之间进行博弈,能够使各方利益得到均衡,更好地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和决策行为。

四、结论

通过对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的对策进行探讨,得出在土地利用规划理论和市场经济逐步健全的背景下,我国在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方面正走向成熟。要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的实践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在此方面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操作经验,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更加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不同层次,公众参与的程度也不同。因此,要重视对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参与途径,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运行机制。公众参与要给予法律地位,加强对公众进行相关土地规划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提高公众参与给出的实质性建议价值。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微观方面,要重视公众参与方式的合理性,关注公众的利益诉求,以及协调公众利益,这样才能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具有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严涵,朱喜钢.新媒体时代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研究——以南京梧桐树事件为例[J].陕西农业科学,2013(05).

[2]王璐,朱迎松.国内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2(06).

篇3

关键词 用地状态偏离度;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差异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4-0108-06[FK)][FK)]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已经在全国逐步铺开,如何客观评价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为1997-2010年)的实施状况,成为科学合理编制新一轮规划的关键环节。在业已开展的有关上轮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地(市)、县(市)单元,评价内容、指标设计多围绕在规划实施的效果、效益、效力等方面[1~4],缺乏全国尺度和省级尺度的评价研究及方法探索。然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一行政层次规划对下一层次的规划有调控作用,因此,对各省域上轮规划的实施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将有助于从宏观层面上加强对规划实施状况的认识。为此,本文结合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要求,设计了用地状态偏离度指标,据此评价1997-2004年间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的差异,并分析出现差异的原因,为新一轮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

1 上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目标简析

上轮规划编制时,我国的土地资源面临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双重挑战,规划确定了以保持耕地为核心的规划目标[5]: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耕地面积保持平衡,到2010年保持在12 801万hm2(19.20亿亩)以上,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0 856万hm2(16.28亿亩)以上。林地、牧草地面积增加(见表1)。②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控制。规划期间(即1997-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340.80万hm2(5 112万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96.67万hm2(2 950万亩)。此外,上轮规划对土地 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也提出相应的要求。根据全国规划有关具体目标,对各个省域规划的编制进行了目标分解和调控

上述目标在全国或各省域的实现,实质上涉及在有限或固定数量的土地资源中,在“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对各类用地规模进行合理配置,亦即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优化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选择规划调控的主要用地类型,分析某一时间点的利用状况与规划设想的可能状态的差异,其结果将是规划实施状况的反映。

2 用地状态偏离度的指标设计与技术处理

2.1 用地状态偏离度的指标设计

用地状态偏离度是指土地利用的现状规模与规划预计规模的偏离程度。本文设定的现状年份为2004年,对应年份的各省域各种类型土地面积作为现状用地规模,而2004年的规划预计实现目标则需要根据规划设计的用地规模变化量进行推算。由于上轮省域规划一直到2001年才全部获得批准,此时已经过了近期目标年,因此,本文采用上轮规划确定的基期年(即1996年)和规划目标年(2010年)之间年均用地规模量来推算2004年的规划预计用地规模。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i为某地类的用地状态偏离度;Y1i为1996年某地类用地规模;Yti为规划2010年某地类用地规模;Ygi为规划预计2004年某地类用地规模;Yxi为2004年某地类用地实际规模;di为1996-2004年某地类年均变化量。

用地状态偏离度的正负号表示现状用地规模与规划目标的偏离方向,绝对值表示与规划目标的偏离程度。由于上轮规划对于各种地类的调控方向不同,所以正负号所表示的意义也有所不同。譬如,对于耕地而言,规划要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目标,因此,偏离度小于0表示耕地保有量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偏离度大于0则说明规划目标的落实情况较好;而对于建设用地则恰恰相反,偏离度小于0说明规划目标的落实情况较好,偏离度大于0说明建设用地的增长已经突破了规划目标。

2.2 反映规划实施状况的主要用地类型选择

结合上轮规划严格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主旨,用地结构优化的基本落脚点是耕地占补平衡,并且需要从宏观上体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用途管制差异。因此,本文选取了耕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未利用地6种用地类型,对比分析2004年各类用地实际用地规模与规划预计目标的偏离程度,进而反映各省域上轮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状况。

2.3 数据处理说明2.3.1 用地分类的调整及相关数据处理

2001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新的土地分类,导致1996年、2004年以及上轮规划目标年数据无法衔接。因此,本文按照上轮规划的土地分类体系对1996年和2004年数据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是在“农用地”中增加了“水面",并将2002年土地分类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和“水面”有关的用地调整到相应的“水面”中;在“交通用地”中将“农村道路用地”纳入,而非设置在2002年土地分类的“其它农用地”中。 ,以保证数据口径的一致性。

2.3.2 规划预计的2004年用地规模估计

本文涉及的用地数据来源于1996年和2004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以及各省域上轮规划目标年(2010年)的用地规模目标。但是,各省域编制上轮规划时所采用的规划基期数据,与1996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城镇用地规模有所调整。因此,本文在估算规划预计的2004年用地规模时,采取以1996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加上1997-2004年间规划预计净变化量的方式来处理。

3 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状况差异分析

3.1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总体状况简析

截至2004年底,全国农用地规模低于规划预计目标2.22%,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规模分别超出预计目标3.18%和5.57%。在农用地中,耕地、林地、牧草地和预计目标存在明显的差距,分别相差4.99%、2.23%和1.81%;建设用地则恰恰相反,除水利设施用地外,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都远大于规划预计目标,分别高出6.93%和4.04%。

上述情况表明,1997-2004年间,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减少、建设用地增长的速度都要大于上轮规划的预期。

3.2 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状况差异分析

3.2.1 耕地保护目标的规划实施效果空间地带性明显,呈现“黑滇线”沿线较好、东西两翼较差的“沟谷”状格局

在全国31个省域单元中,所有省域的耕地偏离度都小于0,说明无一省域的耕地保有量达到了规划预计目标。其中,有7个省域的状态偏离度低于-10%,偏离程度最多的北京达-31%。

从空间分布看,以黑龙江和云南两省连线(简称“黑滇线”)为界,耕地状态偏离度呈现明显的沿线低、两翼高的“沟谷”状格局(见图1a)。 “黑滇线”沿线省域以及,耕地状态偏离度绝对值相对较小;“黑滇线”以西,自内蒙古向西至新疆,向南至四川,包括河北、山西等在内的12个省域,是我国耕地偏离度绝对值较高的地带,并且各省域之间相差较大,偏离幅度最高的北京是相对较低的甘肃省的5倍;“黑滇线”以东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11个省域,偏离度介于“黑滇线”沿线和该线以西的省域之间,属于二级高地。此外,北京、天津、上海三大传统直辖市的耕地状态偏离度绝对值要明显大于周边省域。

3.2.2 多数省份的林地未达到规划目标,黄河中游沿线诸省规划实施相对较好;牧草地实施效果以“黑滇线”为界,西优东劣

从林地的规划实施情况来看,多达20个省域没有达到规划预计目标,其中偏离程度较大的省域主要包括环渤海地区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西南的广西、云南、贵州,以及内蒙古、江西和青海,而黄河中游沿线的河南、山西、陕西和宁夏等省域规划实施相对较好(见图1b)。

就牧草地而言,只有青海、河北、宁夏、浙江四个省域达到规划预计目标。从空间分布上来看,牧草地状态偏离度也呈现以“黑滇线”为界,东高西低的格局,“黑滇线”以西规划实施相对较好,而该边界线以东省域,集中了所有偏离度小于-10%的省域,除浙江、福建、安徽外,其余所有省域偏离度的绝对值都高于“黑滇线”以西地区(见图1c)。

3.2.3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普遍超出规划预计目标,偏离度沿东部沿海和长江所构筑的“T”字轴向外逐步减小

从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来看,多达22个省域的用地规模突破相应目标。如图1d所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状态偏离度的空间分布,明显是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陆逐渐降低的趋势,并以长江为横轴,呈“T”字型衰减。超出规划预计目标幅度最大的前6个省域全部分布在东部及东南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的偏离度略低于东部,但长江沿线省域的状态偏离度要明显高于南北两侧其他省域;未超出规划预计目标的主要集中在中国的北部和西部地区,包括东北三省、中部的内蒙古、西北的甘肃、陕西、青海以及西南的、广西。[HJ*4]图1 各省域不同类型用地的状态偏离度分析图

Fig.1 The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different land use departure degree in every province3.2.4 北部和中南地区交通用地的规划落实较好,东部沿海地区和北纬35°线附近省域偏离度较大

就交通运输用地而言,有14个省域未突破规划预计目标,在空间分布上以北部和中南两大区域为主,主要包括自东北三省向西的北部国界线沿线的内蒙古、甘肃、新疆,以及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贵州、云南、广东和海南等省域。

超出规划设想的省份,主要包括东部沿海的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天津,以及自北京、河北向西,分布于北纬35°线附近的山西、河南、山西、宁夏、四川、重庆、青海和等省域。中西部地区交通用地的快速增长是上轮规划实施的重要特点,偏离度较大的前5个省域中有3个位于中国西部,平均偏离度高达8.4%(见图1e)。

3.2.5 未利用地开发力度不足,偏离度较大的省域集中分布于全国的南北两端

虽然上轮规划将耕地补充列为主要规划目标之一,但作为主要补充来源的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全国仅有新疆、上海两地达到预计目标。从未利用地状态偏离度的空间分布看,数值超过20%的省域主要包括南部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以及北部的北京、天津、内蒙古、山西和山东,基本上集中分布于中国的南北两端(见图1f)。

3.3 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类型分区

在单项指标分析的基础上,利用SPSS软件,以耕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用地状态偏离度作为变量,运用基于欧式距离的离差平方和法,对31个省域进行空间聚类分析,从而形成依类归并的结果,由此反映出我国上轮规划在全国不同地域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应类型的主要特点。经过聚类分析,将全国各省域归为4个类型区(见图2)。

(1)第一类型区:包括东北的黑龙江、吉林,东部的河北、福建、浙江,中部的安徽、湖南,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甘肃等13个省域,国土总面积占全国的57%,该类区域各类用地指标的状态偏离度相对较低,除未利用地偏离度稍大,其余各类用地的平均偏离度绝对值都在5%以下。需要说明的是浙江、福建、安徽三省域 ,虽然被划入这一类型区,但其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的状态偏离度却很高,如果单就这一用地而言,其规划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而从本文研究所选六类用地的综合情况来看,规划实施与规划预期较为接近。

(2)第二类型区:包括辽宁、湖北、广西、海南和云南5个省域,国土总面积占全国的10%,其规划实施的共同特点是未利用地开发不足、牧草地与规划预期有差距,但都处在第二梯队。根据上轮规划对1997-2004年间的估计,这些省域应开发未利用地450万hm2,但实际只开发了60万hm2,仅占规划目标的13%,同时也略好于天津、广东(仅实现规划目标的3.6%);牧草地规划预计增加97.8万hm2,而实际却减少12.1万hm2,状态偏离度在-48.2%~-49.2%之间,但仍要稍好于第四类型区(所有省域牧草地偏离度都小于-60%)。

(3)第三类型区:包括内蒙古、陕西、青海和宁夏4个省域,主要位于中国北部地区,国土总面积占全国的22%,区域内耕地规划实施情况较差,平均状态偏离度达-16%,耕地减少速度远远超出规划设想。按照上轮规划,到2004年末区内4个省域单元耕地保有量应维持在1 489万hm2左右,而实际已经减少到1 278万hm2。

(4)第四类型区:主要位于中国的东部地区,包括广东、江苏、山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南、山西、江西等9个省域,国土总面积占全国的10%,区域内各类用地指标的状态偏离度普遍比较高,建设用地超出规划实施与农用地、未利用地未达到规划设想的现象并存,规划的实施效果和预计目标相差较大。2004年,这些省域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合计880万hm2,比1996年增长78万hm2,超出规划设想9.6%。与建设用地的快速增长恰恰相反,耕地和牧草地规模逐渐减小,到2004年已分别降至3 124万hm2和75万hm2,低于规划设想4.9%和64%;林地保有量也不太理想,除山西、上海、河南外,其余省域林地保有量均未达到规划要求。同时,未利用地开发也未达到规划要求,按照上轮规划设想,到2004年末开发未利用地291万hm2,而实际上仅仅完成了40万hm2,不足规划设想的14%。

4 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差异的成因分析

分析上轮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状况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4.1 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实施导致我国西部和西北部地区耕地大量减少

1998年我国长江、松花江、嫩江特大洪灾后,我国“积极推行封山育林,对过度开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加快林草植被的恢复与重建”[6]。1999年退耕还林(草)工作在陕西、甘肃、四川三省率先展开试点,并于2002年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启动,我国的北部、西部和西北部地区正是这次退耕还林(草)工作的重点地区。

1999-2004年间全国大部分省域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在于退耕还林(草),而这种影响表现为由东往西逐步增大的趋势。这6年间,“黑滇线”以西的12个省域,由耕地转为林地和牧草地的面积分别为329万hm2和106万hm2,合计达435万hm2,共占该地域同期耕地减少总规模的75.4%,其中青海和宁夏分别高达96.3%和95.8%。

4.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建设用地的迅速扩张,加大了耕地规模的减少

在上轮规划实施的“九五”和“十五”时期,全国平均经济增长速度分别达到8.3%和9.5%,高出规划设想0.3和2.5个百分点,受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建设用地规模也不断增长。据统计,2004年GDP总量排在全国前10位的省份,其1996-2004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长占全国总增量的60%,而前5位的省份所占比例高达44%。进一步对省域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状态偏离度、偏差量与GDP增量、人均GDP增量、总人口增量分别进行相关分析,发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偏差量与GDP增量之间的相关性最高,偏离度则与人均GDP增量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见表2),表明经济发展是导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与规划预计目标产生偏差的最主要原因。

与建设用地的快速扩张相对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的耕地保有量也在不断减少,这在“黑滇线”以东表现得尤为明显。仅1998-2004年间,这些地区共有30.9%的耕地减少是由于建设占用造成的,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5%,其中上海市高达73.9%,福建和江苏也分别达到57.2%和47.6%。

4.3 土地开发力度与规划预期差距大,耕地补充规模偏小

按照上轮规划的要求,应通过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然而,在规划实施期间,这项要求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全国未利用地的规划实施偏离度将近6%,土地开发力度不足,仅上海和新疆两地达到了规划要求,其余省域的未利用地开发规模均低于规划目标,耕地补充规模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省的耕地总量不断下降。

4.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适时调整也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5-20年,虽然在编制规划时,编制者会对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进行考虑,但由于规划期限长,并且缺乏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近期规划,往往导致规划设想与近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不能完全衔接。为此,在历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中,需要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

对比分析1997-2004年实际下达给各省域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规划预计的建设用地新增规模,可以发现,共有23个省域的转用指标低于规划预计增量,其余8个省域则超出了规划设想;在偏离幅度上,仅有5个省域的偏离幅度在10%以内,有一半的省域偏离幅度超过30%。进一步分析历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与规划预计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之间的差异,只有6个省域的占用耕地指标没有超出规划设想,其余省域全部突破规划控制目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5 结 语

本文对1997-2004年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的差异性进行评价,发现:①耕地保护目标的规划实施效果空间地带性明显,呈“黑滇线”沿线较好、东西两翼较差的“沟谷”状格局。②多数省份的林地未达到规划目标,黄河中游沿线诸省规划实施相对较好;牧草地实施效果以“黑滇线”为界西优东劣。③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普遍超出规划预计目标,偏离度沿东部沿海和长江所构筑的“T”字轴向外逐步减小。④北部和中南地区交通运输用地的规划落实较好,东部沿海地区和北纬35°线附近省域偏离度较大。⑤未利用地开发力度不足,偏离度较大的省域集中分布于中国的南北两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6种用地类型的状态偏离度进行聚类分析,将全国31个省域分为四个类型,从而反映各自规划实施的主要特点。进一步分析表明,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实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利用地开发力度不足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适时调整是造成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差异的主要原因。

上述研究提供的启示在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区域差异巨大的地域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必须要开展分区研究,针对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规划目标和管制措施。而且,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及其相应技术体系的建设,强调近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密切近远期规划之间以及规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间的联系,加大规划的执行和监管力度,真正将规划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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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the emphasis on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real lif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land use problems in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and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ity; recommendations; theory;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

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

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

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

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们编制审批过的总体规划,每一个都是经过多方论证并认为是科学合理之后才开始实施的。当时,我们对城市的未来充满希望以为一个混乱无序的城市经过此次规划,必将步人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20年后一定会出现规划所描绘完美蓝图。令规划师们汗颜的是这种期望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2.2市长与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采取的是一种由远及近的思维和工作方法,期望通过对长达15~2O年的远期规划目标的设定来指导和安排现在的工作,而非从现状客观条件出发提出解决当前现实问题的方案,对于城市近期开发建设缺乏指导意义。但市长的任期往往只有短短几年,如何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做出政绩,是市长最关心的问题。如果无法从总体规划中找到任期内行动的依据,无疑将令市长倍感失望。正因为如此,市长才觉得总体规划远不如每5年编制一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那样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另外,影响城市发展的因素日趋复杂多变.为了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市长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采取一些重大举措,不仅将对总体规划设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有所调整.甚至可能导致城市发展方向和总体格局的根本性改变。如果这些行动无法得到总体规划的支持。也将令其对城市规划失去热情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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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944(2010)09-0136-02

1 引言

目前,各地正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何编制出合理有效,更具战略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将就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新的形势,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出一些浅见。

2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存在的问题

2.1 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不强

按照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安排使用和分配土地。由于上一轮规划的基期年是1996年,而很多地方直到2001年才编制完成,这期间有很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例如重大项目的投建,行政区划的重建、土地现状的变化等,规划编制时间长导致规划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和指导性。

2.2 规划编制的弹性不够

上一轮规划是自上而下下达指标,以保护耕地为重点,指标注重从国家的宏观利益出发,考虑地方实际不够全面,过于刚性,缺乏必要的弹性空间。从省级到县级指标分的过死,使得一些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需要用地指标而束手无策。在另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规划的指标又形成“沉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1]。当出现预测以外的大型工程发展项目时,则需经常不断地调整规划,也使规划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

2.3 规划的法律和规程不完善

目前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只有《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也只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编制规划的义务,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界定[2]。现行的规程只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已有 8年之久,在修编过程中,缺乏适应新形势的、统一的编制指导意见或规程的约束,影响了规划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4 与相关规划衔接不够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年是2010年,可是许多地方已经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到了2020年,甚至有的已经把规划“超前”做到了2030年,导致真正应该发挥“龙头”作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滞后于上述的专业、专项规划[2]。除此之外,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工业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也不能有效衔接,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偏差较大甚至完全脱节,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效力。

2.5 规划的公众参与性不足

在上一轮规划修编时,虽然适当考虑了一些公众的意见,如在编制规划的前期阶段,调查人员通过调查表或者走访的方式让公众参与,但这种参与是被动的,范围仅限于被调查的几个问题,而且带有规划者的主观愿望,同时缺乏广泛性[3]。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的内容与深度是远远不够的,对公众参与的形式、时间、信息服务等都没有详尽的规定,从而加大了规划实施的困难程度。

3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建议

3.1 正确认识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地位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一方面主要通过等级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对不同层面的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制度安排和技术安排,另一方面主要通过与价格相关的各种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来培育和影响土地市场,从而影响土地资源的配置结果与效率。目前融合了土地政策的宏观经济调控,其侧重点是在行政手段和行政措施的改革和运用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加强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基础和保证,应真正发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树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4]。

3.2 规划修编应坚持“刚柔并济” 的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应及时提出“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理念,使规划保持一定刚性的前提下具有适度弹性,增强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的适应性和引导性。其中“弹性管制”[5],不只是体现在规划编制过程时分配指标的弹性以及空间布局的弹性,同时也包括未来土地利用的弹性调控,根据变化的情况,在时空上进行合理调整,增强规划实施的弹性力度,这样才能使规划真正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用地服务,使规划落实到实处,从而提高新一轮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3.3 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要使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因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2]。通过立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内容和法律责任等,确保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法编制(或修编)和实施。同时编制和修订各级土地利用规划规程或编制办法,在这方面,应借鉴其他部门的经验。如建设部于 2006年实施了修订后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这些法规都对相关的规划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4 做好规划衔接,注重公众参与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采用的是“开门编规划”的思路进行修编。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沟通、协调,从而使规划表现出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1)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与上下级规划做好衔接,同时与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布局上、相关指标也要协调一致。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应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和城市发展方向,合理布局,构建科学的城镇建设体系,并在规划成果上予以落实,增强规划的总体性,控制性。

(2)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规划的主要内容,请公众提出意见,将公众的有愿望和理想变成切实可行的现实方案,同时,将规划的目标与设想及时与公众交流,以提高规划方案的可靠性和满意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规划的可行性。

3.5 健全保障体系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规划实施方面有很好的做法,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新土地规划管理理念,逐步建立以规划管制、计划调控为核心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由于规划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应根据规划实施的不同阶段所出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以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的建设,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价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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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冬梅,濮励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点与难点问题探讨[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23(4):312~315.

Some Suggestions of Revision of New Land-use Overall Planning

Shen Na

(The Development & Research Center of Land Recources in Dalian,Liaoning Dalian 116001,china)

Abstract: Now the revision of new land-use overall planning is woking in China.The problem is to revise the strategical、scientific、practical and operational planning.Through analysing some important issues emerged from the last planning,the suggestions of revision of new land-use overall planning were prop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