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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功能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经济的功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的功能

篇1

中国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1929年1月出生于南京,1950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机械系。1975年开始从事微观经济学研究,1979年提出择优分配原理。1985年调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1986年赴美国哈佛大学任注册访问学者,1993年,退休后的茅于轼与其他四位经济学家共同创办天则经济研究所,现任该所所长。

我研究经济学30多年,在这个过程中最使我惊奇的是,我越来越感到市场的有效性。随着对经济变化认识的深化,我在这方面的感悟也越来越深刻。甚至可以说,整个经济学就是反复论证市场的有效性,或者从反面来说,它否定了许多自认为聪明的对经济活动的人为干涉,特别是计划经济的设想。

如何捍卫市场经济?就是要不断地说明市场的有效性,用经济活动的逻辑去证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举一个最近热议中的例子。房价过高,大家买不起,怎么办?没有一个真正的经济学家会说,依靠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能解决普通人买房的问题。但是当前最受欢迎的,却正是这些市场之外的手段。普通人的想法是,由于市场行为才把房价抬得这么高,如果继续靠市场,而不靠政府的力量纠正一下,大家怎能买得起房?比较这两种看法,就可以知道经济学的用处在哪里。

什么是市场?我认为就是人的自由活动(在经济方面)。人是理性的。不会做愚蠢的事,这是市场有效的根本原因。市场的特征是交换。交换提升了物的用场,也增加了人们发挥才能的机会,使得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也就是改善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换生财的原因也在于此。交换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所以生财也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两个人所同意的交换,必定对两个人都有利,因此必有财富的产生,

交换不是零和游戏,它有净的产出。这和传统经济学所说的“等价交换”正好相反。如果交换是等价的,为什么大家要忙着去交换?交换为什么有动力?物的价值取决于谁拥有它,以及时间,地点等条件。以香蕉为例,它在广州消费和在北京消费,其价值是不同的。在广州经常能吃到香蕉,在北京就相对较少一些。

反对市场自由交换的人认为,自由套造成冲突,纪律才能成就最优。不错,在战争中纪律无疑是必要的,但在经济活动中并非如此。经济活动的目的不是战胜敌人,而是寻找最优的组合。和谁交换需要寻找,这就是拍卖和招标。有钱投什么项目。需要考察选择,也需要自由。干什么行业,哪些行业有发展前途,取决于很具体的时间、地点等条件。没有自由,统统按照一些死规定,肯定缺乏效率。

的确,太自由了会引起利益冲突。所以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利己不可损人”。市场经济是一个双赢经济,也因此它具有非凡的财富创造力。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使人人都生活在没有人干涉其自由的环境中,从而人人都得到最大的自由。但是这只有在消灭了特权的社会中才能真正做得到。我国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也正在于此。

反对市场经济的另一个理由是,市场具有盲目性。这个判断不错,市场确实有其盲目性。因为市场由许多独立的个人做经济决策,他们只能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有限信息来决策。由于信息不全面或不对称,决策有可能是错的。但是市场有自我纠错的功能,它能随时随地发现错误,并纠正错误。

不受阻碍的自由交换还有一个非凡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只有在自由交换的条件下,钱才能够度量商品的价值,,不受阻碍意味着钱可以流通无阻,钱可以和商品自由交换。只有在这时候,商品的价格才能够度量其稀缺性或价值。

篇2

关键词:市场经济;德育;负功能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205-02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学校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直接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在以往的道德教育中,被更多关注的往往是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而对于德育的经济功能却鲜有问津。殊不知学校德育的经济负功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

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

与早期阶段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似,尚处于雏形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一些特定阶段必定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比较完整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商品和服务市场发展速度之快与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处于起步试验阶段矛盾显著;与此同时,市场秩序混乱,法制不全或依法管理不力,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甚至常有执法犯法、钱权勾结的现象发生。

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着处于转轨时期所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特殊的地方保护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仍需加强。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显著,导致很多社会问题,如犯罪率上升,社会矛盾激化,金钱万能的思想、金钱至上和拜金主义观念泛滥等。“目前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不公平,现实与理想有些脱节。”[1]

二、德育经济功能的特征

从宏观上来看,德育能使人们形成一定的经济思想、经济文化、经济道德,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和人们经济行为的价值取向;从微观上来看,通过提高社会个体的道德修养,德育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首先,德育的经济功能具有主导性。德育活动通过意识改变人的思维方式,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指导。其次,德育的经济功能表现出一定的间接性。正如教育并不直接创造价值一样,德育的功能,尤其是经济功能,并不在德育的过程中直接表现出来,而是通过把一定的价值观内化为人的心理需要,由受教育者的经济活动作用于经济的发展。第三,德育过程并不创造直接的经济利润,而是通过对人观念意识的培养,道德习惯的训练,使人把社会道德规范内化并升华为个人道德修养,再通过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以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这些特点反映了德育经济功能的间接作用。第四,德育经济功能具有长效性。道德品质一般比较稳定,不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人的品德一旦形成,会对人的行为产生长期的影响,甚至终生产生作用。最后,德育经济功能具有多层次性。德育不仅有利于国家经济快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还有利于个人收入的提高。

三、德育经济负功能的表现

根据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莫顿(R・K・Merton)提出的负功能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德育负功能定义为:“德育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期望效应之外的不良效应,指学生反德育要求的思想和言行。”[2]具体到经济负功能,是指在德育实施过程中,受教育者接受了不正确的教育,进而导致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产生一些违背经济规律、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经济思想的影响

经济思想和经济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它们不仅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还决定着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价值取向。经济行为和经济思想总是相伴而生的,即有什么样的经济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经济行为,同样,有什么样的经济行为一定是由于存在特定的经济思想。经济思想和经济道德对经济的发展影响甚大,一方面它们既能维持既定的经济意识,另一方面还能对经济意识进行变革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的发展。

由于受世界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市场经济意识的泛化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近些年来提出的“德育适应论”。“德育适应论”主张学校的道德教育应当紧握时展的脉搏,培养具有市场经济意识的受教育者,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2.对价值观念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目前,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形式以及劳动者平等互助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学校德育的目标必然是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道德修养的受教育者。

我国经济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然而,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悬殊,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上“无德而富”现象的公开化和习惯化[3],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转而崇拜权势和财富,金钱成为衡量一个人成败得失的标准,人们把对金钱的追逐当成了人生的最高目标。另外,“我国教育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教育与社会实际相脱离,其突出表现就在于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片面强调自我价值,缺乏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感情。”[4]因此,“我国大力发展普及教育,其本意是提高全民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而结果却导致大量的农村人口外流,使落后地区经济更趋落后。”[5]另外,“金钱万能”和个人享乐主义价值观在整个社会滋生蔓延,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也开始追逐经济利益,这使得力量本来就薄弱的道德教育更加举步维艰。

3.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我国教育向来注重对受教育者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培养,旨在通过对受教育者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集体价值观念。这就要求受教育者能够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把握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关系,不仅理解而且真正做到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要有果断放弃个人利益的觉悟和勇气。

然而,市场经济具有利益主体个体化、利益选择自主化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更多地选择竞争,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伦理关系在市场经济这个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道德的缺失,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多人便违背自己的良心,甚至铤而走险。近些年媒体频频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各种诈骗等犯罪,不能不说是学校德育的缺位或者不恰当而给社会和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转变德育经济负功能的途径

德育工作的对象和目的二者共同决定了德育的经济功能。学校德育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素质,这句话指出了学校德育工作的对象和目的。学校培养受教育者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从事各种经济工作。而作为受教育者的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积极和最活跃的。劳动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素质,即道德风貌、工作态度、思想修养以及敬业奉献的精神,极大地影响了包括人在内的生产力诸要素的使用状况。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有赖于劳动者的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遵循实践-理论-实践的规律,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出理论,又用改造后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正确的理论是可以转化为社会财富的,而德育正好可以提供这种能够转化为社会财富的思想理论。

1.树立正确的劳动创造财富的观念

“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经济最优化学说’,认为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一个人的经济最优只在不影响他人最优时,才最有价值,如果靠影响他人最优而获取最优,这时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善,这是不道德的。”[6]所以,学校德育要注意培养受教育者高尚的劳动品质,使之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2.更新观念,培养创新思维

目前我们处在一个高度全球化的时代,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教育,都面临着从一国走向另一国。任何国家任何民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都不能闭关锁国,故步自封,“关门造车”只能是夜郎自大,因而,必须博采众长才能在世界民族之林立于不败之地。德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只有不断转变观念,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经验和模式,才能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人才,才能真正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和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培养学生合理的消费观

消费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现,应该让学生正确认识消费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合理的消费观要求人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进行消费,即把握好消费的“度”,不盲目消费、过度超前消费和畸形消费,不基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消费是乏力的,没有根基的。保持健康的理财意识和理,不攀比,不贪图享受、挥霍浪费,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进入社会后有一种正常的心态和状态。

五、结语

德育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我们不仅不能忽视而且必须认真对待德育的经济功能。要克服德育的经济负功能,使学校德育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就必须尽快走出市场经济意识泛化的误区,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参考文献:

[1]陈刚.市场经济再认识――重温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的时代意义[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2]谢春昌.浅谈学校德育的负效应[J].基础教育研究,2000,(3).

[3]杜时忠,程红艳.“无德而富”与道德教育的根本性危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

[4]戚万学.道德教育新视野[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4:58.

篇3

内容摘要: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世界主要经济体多数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有些国家甚至负增长。我国虽然仍然保持较快速度的经济增长,但也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经济危机的产生主要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失衡造成的。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各行各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这两者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两者在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为正确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场功能 政府功能 关系 分析

如何定位和适度调整好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关系,这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重大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分析研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和政府调控的缺陷和失灵的基础上,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加以经济学模型分析,从而提出科学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关系的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市场机制的缺陷分析

(一)市场的天然垄断性

由于市场竞争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个优胜劣汰过程的形成,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通过对生产成本的不正当性地压低造成的。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的需要形成垄断组织,操作了市场定价。这种垄断的形成往往不是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够自觉克服的,这就会导致垄断权力的滥用。典型的表征就是,一部分企业获得了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使得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成本优势,成为了被淘汰的一方。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导致经济发展成为了少部分经济寡头受益、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受损的过程,这显然是需要市场机制之外的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配置非最优性

从市场经济理论上推断,市场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看似完美的一整套市场机制在面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市场主体时,其配置的效益就必然会大打折扣。比如,对同一生产原材料的采购价,一些厂家采用非市场交易手段比如变相垄断,取得较低的采购价,在生产技术和宏观政策环境基本均等的情况下,其他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将会被迫抬高。显然,这种配置过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这是帕累托最优理论在实践中经常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三)市场偏好非公共性

市场主体不是由一个个“上帝”组成的,而是由首先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普通人组成的。这就导致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时,天然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作为一个社会,要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社会分配的整体平衡,这就必然需要有这样一个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保证提供绝大数民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仅仅靠市场的自发供给是难以有效实现的。

(四)市场信息不对称性

在实际的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每个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不一,这就必然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商业道德和诚信危机,进而阻碍和损害社会各种资源实现配置效益最大化。信息的高效共享和资源的通畅流通是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其他手段的辅助,才能充分保证。

(五)市场导致分配失调性

由于市场的天然垄断性、资源配置的非最优性、产品提供的非公共性以及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必然导致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财富难以实现公平分配,容易出现贫富分化,使经济发展效益难以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这种分配的失调性非常容易诱发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政府调控的缺陷分析

(一)由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够导致调控效益降低

市场经济有两个显著特点,即动态性和复杂性。动态性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变动性较大,大量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变化周期比较短。复杂性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多级市场关系,导致对一类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分析研判难度变大。这就给政府判断经济运行态势、及时正确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如果政府对经济信息掌握不够充分、不够完全,把握不够准确,获取不够及时,那么政策的制定就会存在不合实际、滞后等问题,进而背离甚至违背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由政府行政效能不强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采取的是先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再政治领域的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相对于市场经济改革的迅猛发展,行政体制的改革推进相对较慢。许多行政部门和行政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比较欠缺,应对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够,这就导致行政部门在制定和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效率和效能比较低,导致调控的效益难以有效显现出来。此外,部分行政官员经受不住经济等利益的诱惑,利用特殊的职权和职务之便搞“权力寻租”,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个人“丰厚收益”,严重扭曲了调控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三)由行政体制改革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比如,为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严厉遏制权力寻租现象,政府设置了许多机构,这导致行政机构日益膨胀。但是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迅速增加并不必然产生高效率,相反,还经常会出现“人浮于事”、“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等现象,这导致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也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笔者通过经济模型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

条件A:用政府调控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X)=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Y);条件B:这些产品需要所有的资源(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资源);条件C:政府调控所需成本和和市场所需调节成本是既定的。

由此建立方程:W=(Q1,Q2),其中,W是社会财富分配总和,Q1是政府用调控成本生产的产品数,Q2是市场用调节成本生产的产品数。

首先,A点位置代表的经济学含义是:由于政府调控过度导致市场调节作用削弱,即导致W1

其次,从经济运行的长期考察看,经济保持健康、协调的良性状态总是相对的,而经济不协调发展是绝对的。这就导致X∶Y比例值处在激烈的变动中。当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趋于完善,信息技术等提升生产效能的重要手段愈发达,X值将大幅变小,即政府宏观调控成本大幅降低,其节约的成本将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效益持续放大,在这种良性状态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将更加有效地发挥出来,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能力和市场调节能力的“双提升”,如图2的L1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再次,当市场发育愈发成熟,整个经济体内部的主要产业呈现高度专业化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所需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发达时,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即Y的比值将大幅降低,也就是说市场的自我调节成本也将不断降低,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力不断增强,必然导致政府调节成本的降低,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双下降”,如由图3中L2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斜率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最后,如果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降低的比例是相同的,那么X∶Y将保持不变,如图4中L3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的斜率变化揭示了这一经济学意义。

科学处理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是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政府宏观调控所占比例与市场机制作用所占比例尽管可能不一样,但只要它们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那么整体社会效益就会不断提升。

二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各大主导产业以及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的形势下,只要政府宏观调控的幅度、力度和范围不断缩减,市场发挥作用比例缩小,整体社会效益将不断提升。

三是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两者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否则,就会引发经济危机。这个合理的边界就是一个等式:政府宏观调控所需成本-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所需成本等于0。

综上所述,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是极其复杂多变的,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和运用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好和处理好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调节之间的关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只有实现良性的合理科学的互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均衡健康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才能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从而不断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姚寿福.中国农业区域专业化发展的历史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1)

2.黄泽海.解析“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五个维度[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3.丁艳华,霍军亮.如何应对中国农村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源的流失[J].安徽农业科学,2007(3)

4.王玉玲,唐华陶.城乡统筹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的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1(28)

5.达鲁.谈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监督[J].行政与法,1994(4)

篇4

论文摘要:经济法自其诞生之日起与传统的民法、商法在法律部门划分上产生了交叉和冲突。特别是上世纪即年代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在研究方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三者的研究一度陷入了停滞。文章致力于以三法的功能契合作为切入点,对三者关系进行研究,并对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进行新的界定。

自189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谢尔曼法以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就为世界各国学者所关注,特别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一概念传人我国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的关系和各自的定位更是引起了学界的极大争论。遵循着法律部门划分是法学研究重要途径的研究思路,这种争论甚至陷人了孤立和静止的泥潭,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对三法的研究中,曾经都出现过“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种研究方法带来的后果是部分研究更多关注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共性,而一些则更为强调三者间的差异。众所周知,任何两个不同事物都必然会存在联系,也一定会相互区别,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标准。然而,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种新法的诞生有可能会创设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甚至开创一个新的法域,可它却绝对不会游离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之外。本文拟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探寻三法在保障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各自的功能及其定位。

一从法的起源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法的产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的演变从来都是没有停息过,经济基础亦同样发生着与之相适应的演变和变化。这种演变有时表现为前进,有时表现为停滞,甚至是倒退。相应地,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也显现出不同的内容特点和形式安排。具体到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上,我们发现三法从出现时间上恰巧是一一顺次出现,从法的功能上体现出后法对前法的修正和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极为突出地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演进及经济基础的变化。

近代民法一语,是从罗马法之Juseivile一语沿袭而来,故罗马法之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之语源。罗马奴隶制经济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的最高形式。以大农庄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先进的生产技术的推行及普及,奴隶劳动深人社会生产各个领域,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带来了商品生产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新兴城市的兴起,则进一步拓展了商业并刺激了消费领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奴隶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导致了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矛盾中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做出了规定。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为适应当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要求,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私有财产、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他财产关系都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现代民法所继承和保留。然而,罗马法就像一个早产的婴儿,被表面上繁荣的商品经济催生在古罗马大地上,它虽然具有现代民法的某些基本特征,但适应其生长的经济基础存在时间并不长。川特别是由于罗马的商业基础是脆弱的,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始终是农业的从属;它的商业更加依托战争这种变数很大的因素,因而是不理性的,只能是暂时的和阶段性的,它突然兴起也会突然消失;并且罗马从来没有建立起重商的传统。虽然从法律上认可了商品交易的正当性,但从制度安排上对交易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严格、要求繁琐,未能更好地推动整个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伴随着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整个欧洲大陆进人了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基督教会及庄园制经济的双重钳制下,这一时期仅存在着小规模的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作为庄园制经济补充的商品交换;而以获取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商业活动根本不存在。罗马法,换句话说,民法的发展进人了一个停滞的阶段,几乎接近衰亡。

然而,回顾既往,中世纪的前半期也可以被视为一段为期太长的休耕期,通过衰败和调整,它为更有活力和更为平衡的经济结构铺平了道路。川公元十一世纪,随着人口数量的急剧增加,农耕、航海等新技术的发明和大规模使用,城市化的加速及基督教神学思想实质上的变化,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商人阶层。商业的发展需要一种更加高效率和更加独立的法律,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从民法市民法原理的内部进行修正,同时也要求对民法外部作补充。环境的压力导致了初始的商业法。“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了一条普适的规律。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根据伯尔曼先生的归纳,在这一时期商人创制出了:动产与不动产法截然分离;更换较古老货物交付的要求,以便用一种象征性方法转移所有权;承认动产买卖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信用、票据制度等十七类商人法。这大大便捷了商品交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满足了商人们彼此间商品交易习惯的客观要求。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经济条件发展到十一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相应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对民法的第一次修正和补充。

此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特别是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亚当·斯密提出:要跨进本国的富强,促进国家财富的增长,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体制。他认为政府无须干预经济,只应成为一个“守夜人”。在其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引下,体现了“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的私法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8]然而,当时间来到十九世纪末,在自由经济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经济进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而导致的经济危机频繁而周期性地发生,其结果不单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直接动摇了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在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一般性法律规范的民法对解决此问题力不从心时,为克服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缺陷,保障市场环境和市场条件,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其传统的单纯“守夜人”角色,主动以公共权力介人经济生活,以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调控及其他形式的干预。同时,为适应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部门出现了。这就是介于私法和公法领域之间,被普遍认为开创了第三法域—社会法域的经济法。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以提供市场条件保障,进行市场行为矫正,帮助市场行为引导和市场行为促进为目的的法律,经济法的出现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民法的又一次修正和补充。如上所述,在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最初起源进行一系列考证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三者从诞生之初就体现出了它们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作用,并最终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这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二从法的价值取向上看三者功能的契合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它假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或“理性人”,并由此而得出三个基本判断:1、平等性。认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2、互换性。主体的身份会在出卖者和购买者之间频繁互换;3、最佳性。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有学者称这种“经济人”为“生活理性人”。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公平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形式的公平和条件的公平,即强调人人均在同一起跑线上,是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该原则体现和要求的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能力,要求一切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实行差别待遇,保证人们在机会公平条件下,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获取与自身相对的利益。对于个体间的差异与政治上或社会中的不平等则不予考虑。因而,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

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如前所述,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纵观由此开始而经变迁的十七、十八世纪的近代商法及十九世纪最终形成的现代商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营利性。作为商法所主要调整的商人具体行为,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商法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维护商事交易的自由和便捷,促使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尊重和保障商事主体目标的实现。当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时,商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牺牲公平,侧重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利益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首先,在对公平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平,它是对民法形式公平的一种补充和修正,是对形式公平的一种扬弃,它注重强调个体间的差异性,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保护弱势一方,比如在反垄断法领域,通过打破垄断,禁止少数大企业凭借其经济优势支配他人经营活动,进而甚至强制拆分垄断企业,使中小企业的地位和利益得到恢复,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保障和实现了强、弱主体间的机会公平。另外,不同于民事法律强调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的公平,经济法更加重视财富的再分配领域。比如,通过税法对所得税率高低及“起征点”的不同规定直接“剥夺”高收人者的财富以及社会保障法直接给予低收人者救济来实现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实质公平。其次,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上,经济法不同于商法以个人至上作为基本价值判断,而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还如前文所谈到的,十九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生产力迅猛发展,出现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化大生产使全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经济个体对社会经济有机整体依赖性更强,生产社会化要求每个经济个体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否则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二是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是自发的、盲目的,他们为追求个人利益会不择手段,这势必会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化大生产迫切需要一个最有权威、最有力量的组织—国家来协调各种利益之间冲突,追求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经济危机的发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也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从其诞生时起,就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从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的基本价值判断上,三法的价值取向又一次体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

三从对社会关系采用的调整方法上看三法的功能契合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方法是规定人们行为准则(模式),规定出人们违反或遵守准则所导致的后果。行为模式包括:命令或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允许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的任意性规范;以及提倡、鼓励人们为或不为,这样为或那样为某种行为的提倡性规范。法律后果则规定出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方式,以及遵守法律规定时法律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法律一方面运用强制性、任意性或提倡性规范方式规定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规定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或奖励等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就是采用这种基本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实现其任务。

具体到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时,依据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差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上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模式。在民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设计占据了绝大部分。民法是纯粹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设定权利和义务,不予以过多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商法中,法律规范体现出一种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特征。商法是私法,任意性规范是其基本规范形式。尽管随着当代国家对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现了大量的强制规范,甚至有了所谓“商法公法化”的提法,但我们认为,商法的私法本质属性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任意性规范依然是其主要规范形式,同时,这种强制规范多是为了便于具体实践中操作而对技术性规则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以便捷交易、提高效率为己任。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对主体行为的具体实施予以一定的技术性保证,也正符合商法目的的题中之意。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是主要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立法者通过在具体法律中频频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命令性口吻阻止行为人为特定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提供一定的奖励或优惠鼓励当事人为、不为或按某种特定的方式为立法者所希望其为之的某种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提倡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提倡性规范可以说是任意性规范以一定特例的形式存在。例如: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对是否为此行为仅是一种任意性要求,即可为也可不为(任意性规范),同时又规定对为此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实行税收减免,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即一旦为此行为国家就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优惠(提倡性规范)。 转贴于

另外,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主动性上,三法也显现出不同的特点,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采用的是“被动式”的方法,“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商法较民法制度而言向前迈出了一步,采用了“半主动式”的调整方法,对部分行为在事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面。而与上述方法不同,经济法大都采用了“主动式”调整方法。例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机关有权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对可能形成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须报批,并对已经形成的垄断企业有权以行政或司法手段直接予以拆分等,反映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迫切需要。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三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上再一次呈现出一种相互补充和修正的有机统一的功能契合关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清晰地看出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上构成了一个统一、完整、有机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我们要做的是对三法各自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一次定位,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准确理解和适用各法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见。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建立在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法律制度基础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一点已是学界共识,对此本文无意再加以过多论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出发的社会法。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去追求私人私利。我们根本无法人为地消灭私利。人类迄今为止(也许永远)都只能生活在一个物质资料稀缺的世界中,自然界并没有为人们提供取之不竭的丰富物资,人类自身的生产力也没有达到充分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因而,人具有一定自私的本性也是必然的。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本性的这种不完善,正如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人类生存的社会状况不完善一般。历史已经证实:不顾客观事实的人为地美化人,拔高人正是我们的不幸所在。正如台湾民法学者王伯琦所指出的:“社会观念必白个人观念始,从而社会利益之观念,必自个人权利之观念始”,社会本位法制的基本出发点亦“未能脱离个人及权利观念也。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唯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法律一日为人类之规范,个人观念、权利观念必有一日存在,可断言也。”圈因此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差异决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民法为主体,以商法和经济法为两翼的格局。

(二)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广度及深度方面。民法的调整规范贯穿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均可加以调整。民法设计了最基本的民事主体制度、契约制度、物权制度等制度框架。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民法是无人不涉、无事不涉、无时不涉的行为规则,是人们逻辑思维的前提、言谈举止的准则、定纷止争的根据,因此,民法“具有准宪法性质”。商法所调整的范围仅是针对经济生活殊的商主体和商行为的部分。与民法是一种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与此同时,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有着极大的局限性的,其调整范围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一方,以公权力干涉私域时所形成的相应社会关系,目的是为国家权力进人私域提供一种途径和渠道,并对公权的行使划定相应的范围并予以限制。从功能上看是对民法功能缺陷的一种补充。另外,鉴于三法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范围上的交叉与渗透,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具体规范的缺失与冲突,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实际情况时也应以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及规定加以弥补和化解。这再次提示我们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民法为主体,以商法、经济法为两翼的制度框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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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期货市场 经济功能 价格发现规避风险

1、引言

期货市场是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市场,即期货交易所。世界上有许多期货交易所,最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和纽约期货交易所等。从组织结构上看,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或结算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组成了广义上的期货交易所,而狭义的期货市场仅指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比较成熟的期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经济学中最理想的市场形式。在期货市场中,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为获利而承担价格风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期货市场买卖,在期货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并进行交易,且以保证金制度为保障。获得实物商品不是期货市场的目的,它的目的是回避风险或投资获利,一般无法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2、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期货市场开始兴起,发展历程已有近20年。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

(1)理论准备与初步试验阶段(1988-

1991年);

(2)试点发展阶段(1992-1994年);

(3)规范与调整阶段(1994.5-2001年);

(4)恢复与发展阶段(2002-现在)。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期货市场的成长具有显著的超常规发展的特征。从成长的起始点看,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国际期货市场演进的规律想不通,不是从农产品的交易开始的,期货交易则是从非农产品的生产资料开始的。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被期货市场的超常规发展所弥补,但同时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进程中也存在潜在的隐忧。除此之外,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著特征则是政府的推动。期货市场由政府出面组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同时也极易助长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出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现如今,期货市场已经具备一个比较合理规范的体系。在基础经济法规制度的不断建设完善下,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督力度和市场环境大为改善,商品期货的品种和创新不断加快,金融期货市场正在稳步建立和加快发展,期货市场对产业和资源的整合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3.1、交易品种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仍以工业品、农产品为主,金融期货产品较为缺乏,其品种结构远远落后于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速度。现在,我国的商品期货品种为21种,远少于国际期货品种(约270种),这直接导致很多企业需要套期保值却因国内缺乏相应的期货品种而无法实现套保。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才能展开。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

3.2、期货交易制度不够完善,交易规模偏小

我国的期货交易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交易制度上存在很大缺陷。就与美国的期货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的期货交易时间只有工作日的日间4小时,如果遇到突发事件或国际形势影响,其隔夜风险非常巨大,以黄金期货为例,其隔夜跳空现象非常频繁,让很多投资者难以适从。

3.3、投资者队伍有待成熟和发展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对商品期货交易感兴趣的保值者主要包括从事物质商品流通的储存商、贸易商和从事物质商品生产的生产商、加工商。在成熟的商品期货市场上,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散户投资者较少,一般散户投资者主要通过购买投资银行的产品或基金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目前,中国的期货市场及交易制度的不够完善,使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者、机构投资者以及上游生产者参与期货市场存在障碍,从而导致市场参与者结构单一。

3.4、市场流动性较弱,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现货市场是期货市场的基础,期货市场是现货市场的高级贸易手段。因此,期货市场定价的效率受现货市场发展是否完善的影响。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普遍缺乏现货市场的支持。除此之外,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使得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由此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从而影响了期货市场的有效性。

4、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

期货市场作为高级的市场组织形式,具有形成价格进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作用,故而期货市场的基本经济功能就在于:

4.1、价格发现:是指在期货市场上通过高度透明、公平竞争和集中交易的方式所形成的,最接近市场的真实需要,且由于期货市场具有公开性、预期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能够准确反映当前和未来供求关系,指导现实经营和生产的价格水平。

4.2、风险转移: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能够有效的转移价格风险,其实质就是期货市场通过形成合理的风险价格,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在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之间进行有效转移,就是期货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

在两大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期货市场可衍生出一系列具体的派生功能:微观功能,主要包括:

4.2.1、帮助企业转移价格风险

4.2.2、锁定生产成本

4.2.3、保障经营收益。宏观功能,主要包括:

(1)平稳经济波动

(2)促进经济增长

(3)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5、期货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1)有利于我国保护一些稀有的资源;

(2)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

(4)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6、如何完善期货市场

(1)加强期货市场的战略定位,加快制定期货市场发展的专项规划 ;

(2)完善现货市场体系,发挥期货市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功能 ;

(3)完善期货法律制度和强化期货交易制度 。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尤其是特别要加强对能源及其他金融期货产品的战略研究。随着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加深的对外开放,期货市场的管理更需要相关的完善法律体系的保护。因此,除了行业自律管理外,我国要根据国情,健全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为期货市场健康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期货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实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6年,12期.

[2]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研究[J].管理学家,2009年,11期.

[3]陈志昂.期货交易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