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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土地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村庄土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村庄土地规划

篇1

一、村庄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村规划编制滞后,村庄建设盲目扩张

由于历史原因或者自然条件的局限等,河南省部分村庄无规划或者规划滞后,造成村民随意、盲目建房,村庄规模无限制向外扩张,占用大量耕地。由于缺少规划指导,村庄内民居布局较为凌乱。

(二)空心村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农业人口逐渐向城镇转移,农村建设用地“内空外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从河南省重点农区典型村庄空心化演进态势来看,土地浪费现象严重。农村内部生活空间拥挤、自然灾害频发、居住环境恶化等因素往往构成农户外迁和农村空心化的离心力,而村庄周边的开阔空间和相对丰裕的土地资源成为空心村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三)村容村貌较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部分村庄内建筑质量较好且可以保留的民居仅占少数,大多民居建筑质量较差。村内节点景观缺失,没有设置中心活动广场,村庄入口景观不明显。

(四)道路交通问题严重,现有道路系统不完善

多数村庄内主干道多为土路,硬化率低。同时,多数村庄还存在现有道路网系统不完善,尽端式道路过多,道路普遍偏窄,不能满足消防需要,道路附属设施不够齐全,无停车场,车辆停放无序等问题。加之河南省多数地区乡镇、村庄固定时间有集市,在赶集期间,村内道路被临时商铺占据,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农用地格局凌乱

农田细碎零散,田块面积小,大面积耕地少,这样不仅不利于规模经营,也影响村庄整体风貌的整洁。多数村庄内存在坟地,长期占用耕地。另外,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将厂房建在自家田地内,也造成了占用耕地的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规划管理制度,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实施村庄整治要与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强调规划的龙头地位,以规划引领建设。规划要突出前瞻性,强调指导性,做到规划先行,要与小城镇紧密结合。

(二)加快空心村改造进程

推进空心化村庄的空间、组织、产业“三整合”,以村庄规划为契机,推进农村地域系统的空间重构、组织重建和产业重塑,形成统一空间格局,实现城镇与村庄的功能衔接,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与空间优化布局;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促进宅基地合理流转;对村庄内部废弃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新建民居或者设置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村庄内部居住环境,加快对空心村的改造。

(三)推行村庄综合整治,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对村庄内建筑进行统一规划,挖掘不同村庄不同的历史风貌,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的建筑风格,形成各有特色的农村新风貌,避免千村一面;对村庄现有建筑进行综合质量评价,对不同质量类别的建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拆除乱搭乱建的建筑物,协助整修危房,着力改善村容村貌。

(四)完善道路交通系统

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完善村庄道路系统,提高道路等级。根据实际情况,铺设新道路,或者对原有道路进行拓宽、硬化等,改善道路质量。在村庄内设置集中停车场,避免车辆在村内无序停放。村庄内的活动广场在赶集期间可作为集贸场地,避免村民沿街搭建临时商铺,占用道路。

(五)开展农田整治

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在村庄内设置集中墓地,将原有坟地进行迁移。做好村庄产业规划,在村庄内预留产业发展用地,避免村民随意建设厂房,占用耕地。通过土地整治使村庄的农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道路用地、林网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布局更加合理。

篇2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 利用现状 发展规划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6-137-02

1 前言

我国农业生产的实质是人们对以农村土地资源为重点的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进行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技术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与消耗的不断增加,农村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已成为事实。因此,正确处理土地资源利用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分析

2.1 耕地资源减少,土地利用不够合理

由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用地规模不断增大,非农建设占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等原因致使耕地资源有所减少;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更加剧了耕地数量的不足且人均耕地越来越少。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形式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1)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模式不符合该地区的自然结构;(2)部分村庄的发展规划较滞后,对农户居住点的布局欠缺一定的合理性,从而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被闲置,农村土地资源不能被科学合理的进行开发利用。

2.2 土地质量下降,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低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土地资源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十分稀缺,需要科学的利用和有效地保护。但是近些年,农村土地质量不断下降,主要是由于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时存在不合理之处:(1)在土地耕作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土壤盐碱化,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2)人们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进行盲目开发和过度垦殖,造成大量水土流失,使土地出现沙化和荒漠化现象;(3)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缺乏防污治污的相关技术与措施,致使工业“三废”未经处理就大量排放,对土地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使土地质量急剧下降甚至导致土地荒废。

2.3 土地耕种经济效益差,集约化程度低

集约化农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集中投入到较少的土地上,采用集约化经营的方式进行生产的农业。集约化程度的高低主要是受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大多数都选择外出务工经商,从而使得农村土地长期处于无人管理和无人耕种的不良经营状态,这严重偏离了对农村土地实行优化配置的效益目标。农村土地耕种的经济收益差,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受到限制,从而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程度较低。

2.4 农用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利用难度大

我国普遍存在着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农用耕地后备资源数量少,分布零散且大多分布在水土光照等条件不好的地方,资金投入多但是开发利用难度大,若对其采取大规模地开垦进行农业种植,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例如,会造成森林覆盖率减少,地表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加剧、水土流失、滑坡灾害等频繁发生。

2.5 农村外延扩大,“空心村”浪费土地资源

随着农村经济高速发展,村民们建房积极性比较高涨,有些农村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攀比现象,致使大多数村民废弃村落老宅而将新的住宅建在村庄外围或靠近城镇的地方,这些地方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交通便利,为人们的生活出行带来方便。但是旧村庄内却存在大量闲置的农用土地,进而形成了外实内空的“空心村”。“空心村”的涌现,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这已成为中国农村发展与新农村建设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据了解,“空心村”的空心,少在0.067hm2左右,多在0.200hm2以上,一个中等乡镇约有300来个自然村,平均一个自然村以0.133hm2计算,一个乡镇就有40 hm2以上的土地被废弃。

3 农村土地资源发展规划策略分析

3.1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首先要严格控制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且要以土地持续利用的生态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为出发点,在农产品供给和形成既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又能满足社会经济运行要求的结构和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双重目标引导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既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又能满足社会经济运行的要求,为土地利用系统良性循环奠定基础。

3.2 完善农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为了充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1)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治理开发农业荒废资源,就必须完善水利设施条件及配套建设;(2)加强各部门的宏观调控,对土地进行分区开发,综合治理沟系交错、地类交叉、渠系老化等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和林网建设。从而改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降低生产成本,使其易于实现机械化生产,扩大农田面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

3.3 优化农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为目标,优化农业用地结构,采取土地整理等方式,充分挖掘农村土地的自身优势和现有土地潜力,集约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改良和土地整理,在农村建设中将住宅分散和容积率较低的居住点集中到一起。在合理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始终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制定各类农业用地的规模与标准并且科学地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4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的经济效益

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优势,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1)将分散在不同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过流转后合理合法且有序的向农村土地使用者集中;(2)在农村土地集中布局的同时也要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大力发展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模式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向新型的经济模式发展。实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目标,为农户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3.5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生态环境友好型农村

致力于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和优化,是为进一步实现新农村建设中“适宜农业、适宜居住”的目标。协调好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保证农村土地资源的生态利用,对农村的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布局;对没有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荒山荒坡进行植树绿化;对受污染的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治理,恢复退化的土地,恢复种植能力;更要严禁对森林、湿地、荒漠等自然区进行开发建设,加大保护力度,发展其生态效益。

4 结语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已使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稀缺、宝贵的基本资源,土地资源的紧缺将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硬性约束,其中农业土地资源对人类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要加大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用地结构的力度,从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尽量延长土地的使用周期,避免土地资源使用中断,争取在总量一定的土地上生产出尽可能多的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 石永明,邱道持,骆东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建设研究[j].农机化研究,2011,33(7):14-17.

[2] 年福华,姚士谋.城市建设过程中节约用地途径[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2,21(1):18-21.

篇3

【关键词】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本人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

(二)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篇4

关键词:生态概念;规划评价;“3S”技术;民主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1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66-2

0 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加强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基础和保证。随着磐安县城镇化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原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需求。2005年由我院承担了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工作,现已进入实施阶段。笔者希望通过对该规划编制中经验方法和科学创新的总结,为今后土地规划的科学编制提供借鉴。

1 夯实基础提升规划内涵

基础资料的多元性、准确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基,脱离根基规划就像空中楼阁,毫无科学性而言。

1.1 资料的多元性

为了使有限的土地空间发挥最大价值,收集和掌握相关行业现状和未来布局是规划编制前期的重要工作。磐安县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重视,为此专门成立了由相关行业组成的土地规划领导小组。资料收集涵盖了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及变化、各重点城镇建设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农村宅基地集中区、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实施、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数据以及人口、国民经济、财政收入、粮食产量等基础性资料。

1.2 资料的准确性

规划的科学性必须建立在以引用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为前提。规划中我们通过实地调查、专家座谈、人机互动等技术手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科学地、严谨地整理分析。实地调查主要是对反映现状情况的资料到实地进行核实,剔除夸大部分还原真实数据;专家座谈的目的是把握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人机互动主要是利用计算机软件对现有资料与现势性强的正射影像或遥感影像(DOM)、数字高程影像(DEM)、矢量数据资料进行套合分析。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确保基础数据翔实、可靠。

2 生态概念在规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磐安县素有“群山之祖、诸水之源”之称,辖区内是钱塘江、瓯江、灵江和曹娥江四大水系的发源地之一,拥有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浙中丘陵常绿阔叶林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所以生态概念也成为了贯穿土地规划的主轴。

2.1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近年来由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引发的低碳经济发展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在规划中首次引用低碳经济发展概念,如绿色GDP、万元二三产业增加耗地量、节能减排、森林覆盖率等控制性生态指标,通过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形成低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2.2 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

土地规划遵循“山水乐园、天然氧吧、绿色天堂”的生态理念,并结合生态功能合理划定了: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省级公益林保护区、一般生态功能区等。通过科学规划缓解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矛盾,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 规划评价方法得到创新

土地规划强调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对规划成果的正确性和前瞻性要有科学评价机制,势必要求评价方式在保证客观公正的同时具有创新的理念。

3.1 层次分析法运用

层次分析法(AHP)是指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或准则、约束)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层次单排序(权数)和总排序,以作为目标(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在实际土地规划中各类用地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为确定磐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选方案我们采用了层次分析法,进行多方案优化决策。依据磐安县规划的目标,首先列出适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分目标、准则层和领域层进行重要性分析和权重确定,然后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方案进行评价,确定最佳土地资源规划方案。

3.2 战略环评法运用

战略环评法(SEA)是指对政府政策、规划及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包括我国现在要求的规划环评,也包括国外已经有的政策环评和计划环评等环评形式。该评价法在磐安县规划中主要应用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全程式的评价模式,即包括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监控性环境影响评价和后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目的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通过对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使规划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4 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得到应用

3S技术指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GPS)一体化技术。20世纪90年代以来,3S技术发展迅速并得到广泛应用,由于3S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土地属性信息(包括土地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地类、权属等)、矢量数据(包括土地现状、规划用途、空间构型等)存储、更新、分析、统计等方面具有很好的优势,目前已成为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信息化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现代化的主要手段。

4.1 遥感(RS)技术的应用

土地规划对遥感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在不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通过多光谱摄影获取丰富信息,并利用影像具有的高分辨率和多时相特性,掌握规划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和对发展趋势进行简单预测。近年来随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违法监察工作的开展,磐安县目前现势性较强的遥感影像有:2009年1月分辨率0.35米正射影像(DOM)、2009年5月分辨率2.5米SPOT5影像、2010年10月分辨率0.61米QuickBird影像。遥感影像在磐安县土地规划中的应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将遥感影像作为基础图件分析规划布局的合理性,如用途分区、基本农田划定、用地空间布局等方面,减少编制人员对现状盲目性带来的规划偏差;二是利用遥感影像信息丰富,综合性强等特性,结合图像处理新技术,分类提取影像信息,作为规划专题应用研究。

4.2 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是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把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以一定的格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显示、制图和综合分析的管理系统。磐安县信息系统采用的是浙大万维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基于ARCGIS平台开发应用,由管理维护、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三个子系统构成,可进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划调整修改、规划指标库管理和规划成果管理等基本操作,并通过C/S和B/S相结合的网络技术,为今后数据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4.3 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应用

GPS RTK技术是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它能够实时地提供测站点在指定坐标系中的三维定位结果,并达到厘米级精度。土地规划用地布局长期以来主要是以1:1万图形作为布局底图,由于比例尺小、图形直观效果差,工作中难免出现指标布局过大情况,如何将紧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布局刀刃上,成为困扰土地规划编制的难题。磐安县土地规划编制中应用了目前比较成熟的GPS RTK技术,对重点规划项目进行实地预布局测量,将测得的用地界线套合到土地规划数据中,保证用地布局的准确性,从而提高指标使用效率。

5 民主规划进程得到发展

民主规划是“规划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各行各业,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所以规划编制一直注重强调规划的民主和公众参与度。

5.1 倾听基层群众声音

农村有着广阔的土地,它是构成土地规划的基础,落实群众想法是构筑和谐社会的着重点。规划编制中我们深入村庄倾听百姓的想法,收集村庄建设发展设想和土地生产结构的布局;规划完成后又组织村民进行听证,了解基层对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目的就是让群众参与到规划中来,解决他们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5.2 征询行业发展思路

因地制宜科学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协调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离不开每个部门的共同参与。由于国土部门考虑问题的局限性,编制中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解决行业发展和土地规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规划方案设计的评选。

5.3 接纳专家建议

规划成果坚持两级(县级、市级)评审,一级(省级)验收的方式,目的就是通过组织专家和领导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力求规划更贴合实际、发展方向更符合既定目标。

6 规划编制存在的不足

土地规划是基于现状框架,对长远土地利用进行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设计整套方案,但方案受制于土地空间发展规模的限定和对未来经济发展预期的判定,难免存在不足之处。

6.1 土地供需矛盾未能有效缓解

“十一五”期间磐安县国民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48.01亿元,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3.2亿,土地有效供给是磐安经济快速发展坚强的后盾。但通过分析新一轮规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我们可以看出,今后土地制约因素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磐安县2006-2020年允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739公顷,截止到2010年底实际已使用372公顷,也就是今后10年平均年用地为36.7公顷,还不到近几年的一半。

6.2 空间布局与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不确定性因素的形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致使土地规划的难度加大,一味强调经济发展束缚于土地规划,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二是地方政府作为土地规划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每一任管理者为了实现政绩,对经济发展方向都有各自的观点,从而直接影响当初的规划用地布局。

6.3 土地复垦任务相当艰巨

依据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指标,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03公顷;而规划基期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2471公顷,规划期内新增739公顷;为了达到该指标需进行复垦总量高达307公顷。通过调查研究该指标难以落实主要是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建设用地复垦主要类型为村庄和工矿用地,目前磐安县该类用地面积只有1315公顷,复垦量约占面积的23.34%;二是项目实施中村庄搬迁补偿价格偏低、后续保障等因素的缺乏,群众积极性不高,建设用地复垦难度正在逐年增加。

7 结束语

科学规划是保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有效实施更是确保其快速发展的动力,所谓“三分规划、七分实施”,这话虽然不一定全对,却说明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土地规划除了体现科学编制外,还需配置必要的市场经济手段、监督体制、法律约束等强有力措施,使规划执行具有坚强后盾,从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 董祚继,土地规划的三大核心理念,中国土地,2010.4.

[2] 弓春芳,对我国当前土地规划的理性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5.

[3] 张美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武汉大学,2004.

[4] 周桂芳,朱淑丽,鲁春阳.3S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6.

[5] 顾孝烈,鲍峰,程效军.测量学(第三版).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0.

篇5

【关键词】村镇规划;土地;集约利用

前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活及文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在我国农村发展中更是承载农民生产与生活的重要载体。但就当前的农村土地规划现状而谈,仍然存在着土地资源大量消耗、浪费现象比比皆是的局面,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大多在于规划统一性的缺乏,农村的发展方式多以粗放型为主,导致土地资源难以得到充分的利用。本文特从当前村镇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谈,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现总结如下。

1.土地集约利用的含义

农业土地集约利用的具体定义是指在面积有限的土地范围之内,将生产资料及劳动力进行集中投入,并对先进的管理方法及技术进行合理利用,实现产量与收入的最大化。有学者将土地集约利用的含义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以对土地合理利用为前提,对并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以转变利用、增加投入、改变空间布局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利用,通过科学的优化调整来促使土地潜能的深入发挥,从而实现土地使用效率及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②针对城市的土地集约利用,主要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及整体规划的作用来实现土地经济效益及利用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同时还应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引起足够的重视;③对农村土地进行集约利用的关键在于对耕地进行科学的管理与经营,在利用的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对农田的保护及复垦土地的开发等方面,旨在促进土地综合效益的稳步提升[1]。

2.村镇土地规划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1规划缺乏统一性,用地结构不合理

基于我国农村村庄布局零散、占地面积较大、规模较小的特性,大部分农村住宅均呈凌乱散落于田野当中的状态,这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村村庄均是由原始的村庄发展而来,受历史发展的影响较深。在这种格局的影响下,便难以对村庄的范围进行界定,也导致了居民点用地增多[2]。就我国当前农村居民点用地情况而谈,人均用地已经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且村镇的住宅区建设往往均由村民自行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盲目建设的现象层出不穷,大量的耕地被占用,造成了用地结构的不合理。

2.2集约化水平偏低,土地利用率低

我国农村住宅的主要形式多以二层独院住宅或平房为主,多层单元式住宅格局难以得到有效的普及与推广,形成了农村土地利用率偏低的现状。当前农村村镇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村内居住人口偏少、房屋及土地使用率低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村镇人口逐渐向聚集,村中住宅人口逐渐减少,住宅处于空心状态,形成了一种双倍占地的局面。另一方面,村庄中心区域环境通常相对恶劣,处于较为破落的状态,造成了住房及土地浪费现象的进一步增加[3]。上述情况均属于集约化水平偏低的表现,是造成土地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因素。

2.3相关法规完善性欠缺,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对于良田与耕地的占用情况,国家已经出具相关规范要求表示不可随意占用,但由于相关法规的相对欠缺,对于具体的用地规划仍然缺乏有效的政策进行管理。首先,对于废地、山坡及荒山的村镇小区建设问题仍无针对性的政策进行管理;其次,对于占用良田及耕地进行村镇建设的情况,也缺乏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管理;最后,由于耕地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创造的效益偏低,导致耕地的价值难以引起农民的重视,在发展的过程中耕地面积便逐渐呈现日益减少的状态[4]。

3.对土地进行集约利用的相关措施

3.1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要对土地的盲目扩张起到抑制效果,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率的根本提升,可通过对存量土地的盘活来实现。村镇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率的相对低下通常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所导致,因此,要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根本提升,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潜力可发挥至最大化。在进行村镇规划设计的过程中,除了对现存的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之外,还应对存量土地实施盘活,彻底清查辖区内所有的闲置土地,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与利用。在具有可应用的存量土地时,为了确保耕地压力的降低,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避免土地的新增,以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根本提升。

3.2实施前村并点,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根本提升

要在农村范围内推广土地集约化利用,迁村并点可作为一项主要措施实施。农村住宅分布的特点通常呈面积较大、相对分散的状态,这是由于在传统农村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耕种大多以户为单位,地质优渥的土地多用于生产工作中,导致住宅用地的选择面便相对较为狭窄,仅能在耕地以外的剩余土地中进行选择。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推动下,农业产业化的程度也随之得以提升,农业专业二三产业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农业家庭中的居住功能与家庭功能逐渐分离,农村住宅占地面积随之降低。要彻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实现社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迁村并点在村镇规划设计中的意义便不言而喻,对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3.3合理改造旧村镇,节约农村建设用地

除了迁村并点之外,九村镇的改造工作也是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重点。为从根本上节约农村的建设用地,在村镇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除了对规划方法做出合理研究之外,还应充分对农村传统文化的延续性进行考虑,在促进用地效率提升的基础上,对传统文化形成保护作用,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3.4对村镇建设进行科学规划,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要对村镇住宅小区的完整性形成保障,就应对其建设方式进行科学的规划,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的空间综合布局,从根本上避免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就当前大部分村镇住宅区而谈,坐落的方式大多呈无序状态,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浪费。为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利用率偏低及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就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村镇建设规划,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根本提升。首先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人均用地指标体系,对宅基地的分拨进行有效控制,同时推广多层单元式住宅格局,促进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根本提升,最后对道路系统进行合理布置,尽可能减少道路占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的集约利用是村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农村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应用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与实际用地情况相结合,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伍昌友,曹跃君,余奕.山地村镇规划设计的解读与实践――以湖北省通山县燕厦乡为例[J].城乡建设,2013(04):41-44.

[2]孙加凤.村镇区域土地集约利用研究综述及展望[J].安徽建筑,2014,21(0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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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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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居民点布局;景观分析法;因素;规划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2-0398-03

ResearchonResidentialLayoutofTownPlaningofMakouTowninHanchuanCity

LIU Ji 1WANG Hai 2

(1 Faculty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Science,Hubei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62; 2 Foshan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ology)

AbstractTaking Makou town in Hanchuan city for example,selected NP、LPI、PD、MPS、Fi as indexs for analysing the residenfial layout and its characte ristics. The residential layout was adjusted,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development and reclamation of farmland,standard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improve the rural administrative level and the living quality.It will provide reference to construct new socialist coutryside.

Key wordsresidential layout;landscape analysis;factors;programming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纲领文件强调了村镇布局和村庄规划的重要性。在城乡统筹的发展理念下,新农村必须依托城镇发展。因此,科学编制村镇布局规划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关于村镇布局规划原则问题,众多学者有不同的论述。金其铭[1]认为村庄选址原则应该是节约耕地、尽量利用旧村址、接近耕作区以便于生产、有利的自然条件等。传统中国乡村的形成和发展,有两大因素至关重要,一是地缘,一是血缘。前者决定生存条件和环境,后者关系村庄凝聚力和子孙后代的发展[2]。

该文对于村镇规划所要考虑的要素有自然条件、交通、耕作半径、社会文化、基础服务设施等。通过居民点增减钩挂平衡,使用原有的零散布局转为集中成块布局,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土地利用率[3]。结合参与的孝感市土地规划、汉川市土地规划,以及各个县级乡镇规划经验,该文以汉川马口镇规划为例,总结乡镇规划中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设置,以期为改善农村生活状况,提高乡镇生产、生活水平提供参考。

1研究区域概况

马口镇地处汉水下游,位于汉川市东南部,处江汉平原腹地,东邻武汉,北沿汉水,属汉川市襄南重镇,也是汉江平原重要的物质集散和襄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素有“金马”和“小汉口”的美誉,被国家农业部、建设部分别确定为全国乡镇企业东南合作示范工业小区、全国小城镇规划建设试点镇。马口镇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边缘,是汉川的低丘地带,辖区国土面积62.68 km2。全镇范围内小丘、山岗林立,属于陇岗残丘地区,中间有大小不一的湖叉。

2研究方法

以第2次土地更新调查数据库为依据,选取5个重要景观指标[4],运用景观指数分析软件FRAGSTATS 3.3,对马口镇农村居民点布局进行分析,其指标表述如下。

2.1板块总数(NP)

NP代表研究区域斑块的总数目。

2.2最大斑块指数(LPI)

主要反映景观中最大斑块面积占景观总面积的比例,最大斑块指数越大,说明最大农村居民点的规模越大,其取值范围:0

LPI=MAX(a1,…,an)/A

式中,an为景观中斑块的面积,A为景观面积。

2.3斑块平均面积(PD)

反映景观破碎程度,斑块密度越大,则斑块越小,破碎化程度越高。公式为:

PD=n/A

式中,n为研究区居民点个数,A为研究区域总面积。

2.4平均斑块面积(MPS)

平均斑块面积越大,说明农村居民点的平均规模越大,取值范围:MPS>0,可无限上升。计算公式如下:

MPS=A/NP×10 000

式中,A为景观所有斑块总面积(m2),NP为斑块总数。

2.5离散度(Fi)

反映居民点分散程度,数值越大说明越分散。公式为:

Fi=(A×ni)/ai2

式中,ni为研究区居民点个数,A为研究区域总面积,ai为i块居民点面积。

3数据统计分析

根据上述景观分析方法套用公式,分析得到各村庄居民点布局情况,如表1所示。

3.1斑块数分析

马口镇农村居民点斑块总面积638.72 hm2,占马口镇总面积的10.19%,总斑块数为202块。其中斑块数较多的为高山村18个、英山村13个、官山村12个、光明村12个,说明该村居民点比较零散。

3.2平均斑块面积分析

马口镇的农村居民点平均斑块面积平均用地规模在10 hm2以上的只有旭高村和枣树村(表1),可见马口镇单个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小。

3.3居民点密度分析

居民点密度指数是单位面积的斑块数目,反映景观破碎程度。斑块密度越大,则斑块越小,破碎化程度越高。其中密度超过6个/km2的有:高山村、官山村、光明村、回龙村、严山村、英山村、白马村。

3.4离散度分析

分析离散度指数,除比较特殊的上色湖、邱子脑村、白石湖村和八屋窑村以外,37个行政村中离散度指数小于1的仅有金河村、枣树村、庙湾村和窑新村。

3.5居民点用地比重分析

各个行政村农村居民点用地占行政村总规模的比重不同,其中英山村、窑新村、严山村、丁集村、官山村超过20%。总体上,马口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偏大。

4居民点布局特征

经过实地调研、资料整理,规划出村庄的规模、密度,以及不同地理环境下不同的村庄空间布局形态(图1),目前,马口镇农村居民点用地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村庄总体布局分散,耕农以“耕作半径”分散居住。

(2)实地调查中发现,目前马口镇大部分农村居民点缺乏系统的规划,大都以独门独院为主,农民建房选址随意性较大,且布局交错混乱。

(3)乡镇政府驻地周边、主要公路沿线人口密度较高,其中英山村、窑新村、严山村、丁集村、官山村人口密度最高,用地斑块规模小,破碎化程度较高。

(4)马口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率不高。行政村离散度指数小于1的仅有4个村,说明村庄内农居点比较分散,而且“空心村”现象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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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布局结构不合理,交通主干道穿村而过,居住安全受到威胁,也影响交通效率;如一五国道经过的高山村和五福村,以及范岭村、官山村内的沿路建设现象较为突出,不利于村民的日常生活和道路的交通运行。

5落实居民点布局调整

5.1居民点布局原则

(1)平原区人口规模在300人以下;山区人口规模在150人以下的村庄;多年人口增长率在-10‰以下的零散居民点,应迁并、迁移到邻近村庄或城镇。

(2)存在地质灾害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生活饮用水困难且通过工程措施难以解决的村庄,应考虑向邻近村庄搬迁或控制其发展。

(3)饮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应考虑向邻近村庄或城镇搬迁。

(4)人均纯收入较低、无增收潜力的村庄,应迁并、迁移到邻近村庄或城镇。

(5)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应控制其发展规模,条件成熟时逐步搬迁。

(6)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融合的村庄,应考虑纳入城镇建设,实现城郊村向城镇转变。

5.2布局调整目标

以适应城镇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城乡一体化为出发点,以社会稳定为基础,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为方向,以经济支撑能力为尺度,以村民自愿为原则,按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的办法,把长期渐进式调整与短期跃进式调整相结合,把环境整治与配套建设相结合,把布局调整、新农村建设和改善村民生活条件相结合,通过试点探索,加快政策调整和推广节奏,建成汉川平原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5-6]。

5.3布局调整方案

通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按用地标准将零散农居点相对集中到中心村,不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还能节约大量的宅基地。因此,该文拟定了分类指导、相对集中和分步实施的规划建设目标[7-8]。

(1)地势平坦的平原以现有行政村为基点,规划建设中心村。中心村不同于现在村委会所在地的村中心,而是严格按规划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配套齐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这是该村的公共活动和管理服务中心,对周围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功能,涉及的行政村有英山村、五福村、松林村、八屋窑村、邱子脑村和周湖村(图2)。

这种模式可以吸引富裕农民进集镇,既可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又可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对这类村庄而言,关键是安定村民的生活、解决就业。若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如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是关键。常用的方法是采取货币补偿或货币与实物相结合的补偿方案,并辅以一定的社会保障措施和优惠的创业政策,调动这部分农民创业的积极性或提供就业机会,在改变其土地产权性质的同时,改变郊区农村居民的就业结构,提高其经济收入。

(2)以现有村落集中布局(图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指导,这个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设置。须兼顾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根据耕作半径的设定、基础设施的承载量、风俗习惯的融合等因素进行重构。该调整主要采用融入型模式,是指由于村镇的扩张发展,在地域上与其周围的村庄之间界限逐渐模糊,最终连成一体。经济水平较高的集镇有较强的农村集镇化趋势,居民点宜采用农村城镇化型整理。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规划纳入城镇规划体系,积极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集约化生产设施,规模化经营农业,一般要求统建联建,由此可以降低人均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9]。

(3)距离中心村偏远的村庄(上色湖、横山村、梅子涧等),可建设相对集中居住的农村居民点。这种农村居民点是纯粹的农村居民社区,按规划所建设的小型村庄,具有较齐全的各项生活服务设施,有利于农户集中居住生活。但是其规模小,只有一定范围的生活服务中心,起到逐步吸引的作用,可引导零星分散的居民点进一步地集中。聚居规模根据耕作范围的实际情况,以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准。

以上3种形式都是结合农村实际,规划、建设不同规模的农村居住社区,使农户相对集中生活。这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农村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马口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的发展方向。

6结论

经过查阅乡镇规划基础理论和参与《汉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的基础上,以马口镇乡镇规划中居民点布局的优化设置为例进行研究,总结出以下结论:

(1)基于现有二调数据,用统计软件得出村庄居民点的基本现状数据,结合景观分析得出居民点斑块的分布情况。

(2)参考影响农村居民点布局因素分析,结合居民点布局的优化原则以及上级政府规划目标要求,对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中优化设置。

(3)根据实际调研,针对局部性存在不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结合当地人居环境和农业生产,对居民点进行优化调整,既有利于乡村人居环境优化,又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根据工作实践结合布局理论,总结出居民点布局设置的规划成果。从适应当地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根据村庄空间结构特征分析,以促进农村经济、提高村民生产生活为目的,对居民点布局优化设置,以期促进新农村建设。

7参考文献

[1] 金其铭.中国农村聚落地理[M].南京: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2] 张金荃,罗可,胡杏云.发达地区村庄建设现状的反思[J].华中建筑,2008,26(11):218-220.

[3] 赵海鹏,李晓娟.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思考[J].北方经济:综合版,2010(12):13-14.

[4] 傅伯杰.景观生态学原理及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5] 王安春.新农村建设规划问题探讨[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0(1):281-283.

[6] 赵庆双.新形势下“空心村”治理的意义与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0(7):1768-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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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霞.国外农村土地城市化的比较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6):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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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民居;建设用地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安居乐业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千百年来,人们从未间断过对美好居住环境的追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农民生活逐步从温饱走向小康。农民依靠政策和自己的力量改善了住房条件,房子从土坯房变成砖瓦房,发展较快地区的农民有的则搬进了楼房;住房面积也由少到多,生活配套设施从无到有,农民的住房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民居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举措。河北省委七届四次全会把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确定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新民居建设是以环境影响人、改造人、造福人的重要举措,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繁荣,让农民富起来、农户暖起来、农村亮起来、农家乐起来、农村经济循环起来,实现城乡统筹,使广大农民过上跟城里人一样的美好幸福生活。

一、新民居建设中,建设用地是个难题

所谓新民居建设,就是以改善农民现有居住条件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以新建和改造为主要方式,通过强化政府引导,科学规划,改变农村传统住房观念和建设模式,改善房屋结构功能,提高建筑质量,传承地方特色,促进农民居所的升级换代,同时,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带动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形成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居住舒适、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由此可见,新民居建设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房建屋,更不是形象工程,它与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息息相关,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进行民居建设必然需要土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地少。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字,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侣,31亿亩,人均耕地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而河北省的人均耕地不足1,4亩。怎样做才能既满足新民居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又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是新民居建设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建设新民居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浪费现象

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河北省建设用地总量为2691亩,其中村庄建设用地1481万亩,占全部建设用地的55%;农村人均占地达到238平方米,与目前城镇人均占地130平方米相比超出80%。从全省整体情况来看,农村建设用地比重过大,土地利用粗放,闲置浪费现象比较突出,节地潜力巨大。由此可见,新民居建设不仅是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更是节余土地、治理空心村、增加耕地后备资源,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战略选择。

首先,通过重新规划,实施平房改楼房的工程,有着巨大的节地潜力。按一个行政村平均节地80亩(保守估算),到2012年全省完成7500个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扣除复垦部分),可为全省腾出建设用地50万亩左右。如果完成全部农居改造,全省预计可增加建设用地400多万亩。

其次,在河北省的许多村庄不同程度存在“空心村”现象,大约占全部村庄的15%左右,空心村面积平均在20%一30%左右,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约10万亩左右。形成“空心村”的主要原因是村庄建设缺少规划,建新不拆旧,村庄盲目外延发展。

第三,把新民居建设中节余的农村建设用地,用来作为城镇建设用地。集中用于在城镇周边集中连片安排工业项目,能从根本上破解建设用地瓶颈制约,满足较长时期的建设用地需求。

此外,在农村中,由于宅基地纠纷引发的问题占到目前农村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新民居统一规划建设,还能有效解决多年来形成和遗留的大量宅基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新民居建设用地问题解决

新民居建设的基础是土地。没有土地,新民居建设只能是空想。只有积极研究对策,解决好用地难题,才能对新民居建设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由于村庄用地条件各不相同,对土地的需求也存在不同类型。从已开展新居建设的村庄看,有的村内有一定数量的空闲地、未利用地或废弃的打谷场、坑塘等,可利用现有村庄原址进行滚动开发改造,边拆边建,不需要占用新的土地。但大部分村庄需要提供一定土地进行周转。对周转用地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占用村边少量耕地周转。有的村庄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较少,需要占用村边少量耕地进行土地周转。二是整村搬迁另外选址。有的村庄由于原村址位置不适应生产生活,或受地质灾害威胁,或处于行洪区,或压覆矿产资源,需要占用耕地另外选址建设新村。

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土地问题的解决:

(一)优惠土地供应政策。对新民居建设需要一定耕地作为周转用地的,对原农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任县,对所占耕地按每亩2万对农户补偿。另外,每年补助农户500斤小麦、500斤玉米,折合人民币1000元,一次性补偿十年。而且复耕地仍由原征地用户来种,不管几年复种,原补偿不用退还。极大的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新民居建设用地问题。

对处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通过拆旧建新腾出的建设用地,凡村民自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按出让方式供地的,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可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安置原村民的住宅土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对迁入新民居村民的原宅基地,原则上不予补偿,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统一规划使用。但经济条件较富裕的县市也可给予适当补偿,以更好的调动农民搬迁的积极性。如迁安市对农民放弃宅基地农村社区居住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同时每个宅基地给予安置补偿金10万元。对放弃宅基地到河东区购买商品房居住落户的,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最多补贴8000元。

(二)严格制定和执行土地规划。各地在编制新的村庄建设规划时,要重点做好村庄周围原基本农田的重新调整划定,设置红线,划定村界,防止今后村庄盲目外延发展。不论是通过土地置换还是增减挂钩解决周转用地问题,都应该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对确需占用村边少量耕地进行新村建设,有条件通过复垦补充耕地的,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按照占一补一点二的原则,将需占用的耕地和复垦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统一纳入村庄建设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新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三)为新民居建设提供枝术支持。进行新民居建设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先做好新民居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农业地质和地热等项调查,从而帮助新民居建设做到科学选址、科学复垦,合理利用新能源。

(四)把新腾土地的使用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对通过村庄新建改造腾出的用于发展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应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按照产业规划和布局,统一安排使用,避免零打碎敲。充分、有效的发挥土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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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1990年以来出台了很多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政策工作出台了近20年以来[1],全国土地总体上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不仅节约了土地资源,也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了各方面用地,在一些土地缺乏地区进行了一定的调控,总体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之前的政策和制度大多是针对于城市土地规划和统一管理方面的,对于农村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则非常缺乏[2],也导致了农村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和农村土地的严重浪费,农村土地合理利用率非常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的问题已发展到不得不进行探讨和解决的时候了,应尽快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彻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3]。

1 农村土地状况分析

1.1 农村土地利用率分析

我国是农业大国且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村土地方面没有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制度,农村的土地仍处于乱规划、无人管、乱管理的现状[4]。农村一些随意开发征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了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体合理利用率非常低,由于缺乏相对完善的规划和管理,其合理的利用率则更低。

1.2 农村土地规划分析

由于农村在我国的规模大,农村人口多,农村土地面积也大,且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离城市还是有差距的,国家对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配备的相关规划管理人员也是不及城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当,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得农村很多土地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不去。以我国江西省南昌市为例,整体对南昌市的土地进行规划和管理,最后统计的一共收回了20宗闲置土地,然后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使得这20宗闲置土地得到了合理的规划和使用[5]。

2 农村土地系列问题

2.1 农村土地布局广泛

有研究学者长期研究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对土地闲置浪费研究有一定的见解,也发表了一些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地理位置因素是导致土地浪费与否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好的地理位置的土地更容易得到合理利用,相反地理位置相对差的土地得到利用率低,有的甚至闲置和荒废在那里。我国农村地形地貌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得不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2.2 农村土地转让

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早就出台了,规定土地私自转让必须要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合法的手续,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多,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很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土地转让和交易,这不仅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农村土地滥用滥采,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极大的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后期也会带来一定纠纷和麻烦。

2.3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些年来,我国针对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完善土地规划和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农村生活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文化程度低,虽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但是一些农民仍然直接无视这些制度,仍在私自的违章扩建建筑占用土地,私自转让和交易土地,随意的滥开滥采一些土地,导致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

2.4 农村土地制度松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而农村的村庄数量也是非常多的,人口分布也是非常广泛,尤其是一些大山丘陵地区,这也给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人员带来了很大的管理困难和成本,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严重缺乏,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率低。

2.5 农村土地污染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发展,农村也有了一些工业,由于农村发展的相对落后,管理部门对农村的一些企业的管理也相对比较松,导致了一些企业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农村的土地,使得农村土地被污染了,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了。

3 保证土地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对策

3.1 制定管理制度

要想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制度,首先要从制定制度的人开始出发,要有一批专业水平过硬的技术队伍,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了,对所负责的区域的土地情况熟悉、了解之后,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做出适合的规划管理制度来,才能确保该区域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实施的更为合理。

3.2 统一管理农村土地

前面说到我??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不管怎么做土地规划和管理,怎么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前提都是需要保证要有充足的基本农田给农民耕种,而不能随意占用农民基本农田来作为商业用地,一方面要从法律法规和土地规划管理制度上面来保证农民基本的耕种农田,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不能荒废任何一处农田,合理规划和管理使用基本农田,确保做到不浪费土地资源。

3.3 加大实施力度

在大力制定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的制度的同时,也要保证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做到公正。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对那些违章建筑占用土地的要坚决拆除,按照法律法规要罚款的就罚款,该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的就要去相关部门补齐手续,该退还占用农民耕地的坚决要去退还耕地,坚决维护农民耕地不能被占用,保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

3.4 土地宣传

针对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应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土地合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政策制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结合农民平时生活现状,可以采用报纸、电视或者现身说法等途径进行相关的宣传,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增强对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意识,也增强农民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土地规划和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的去农村组织开展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彻底提高广大农民的土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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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规划;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规划就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确保最佳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同时,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整治保护的安排。我国现阶段的土地规划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国家、省、市、乡、县。不同层次的规划所要求的内容与方法也是不同的。

1.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的方式落后

目前所采取的规划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的方式,也就是定性研究方式。这种方式是以经验为基础,在对事物客观观察的情况下开展综合分析,进行目标规划,进而推算出各种数据,最终实现综合平衡。通常情况下客观事物均是非常复杂的,而土地问题不仅涉及到经济,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研究土地问题时,一定要进行全面的考虑。因为传统的规划方式已经不再适合现今的社会发展形势,因此导致其局限性越来越严重,不再适合实际的发展需求。

1.2实施不当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规划中存在着一个共性的问题,也就是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脱节的,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制定的规划进行严格的执行,使土地规划的工作情况不够明朗,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有: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不够透明,规划的科学性比较差,专家咨询与群众的参与度比较低,政策的实施性比较差。

1.3土地规划与经济发展间存在矛盾

土地规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规划,少则5年,多则10年、20年。在这期间,所有的事物都是在变化的,但是规划的指令确实静态的,这就导致与动态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协调性。

1.4随意改变规划的内容

有些地区为了吸引投资或者企业的落户,给予一些超出土地规划内容的优惠政策,导致不能够按照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的实施,引起各项工作管理的混乱。

1.5不够重视农村的土地规划

现阶段农村的产业布局还处在调整时期,农村城市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果将保护耕地、居住点、道路布设以及节约用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进行有机的结合,那么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成效,不仅可以达到保护耕地以及节约用地的目的,还可以加快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步伐。

1.6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不协调发展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分别有不同的部门进行的制定,相互之间缺乏良好的交流沟通。与此同时,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发展情况也是不相同的,彼此所要达到的标准也不相同,这些均是导致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协调发展的因素。

2.相应的解决方法

2.1完善规划的方式

(1)结合定性分析法与定量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是按照人们长时间实践积累的理性认识,判断事物的未来发展状况。这种判断方式可以用语言表达,也可以用数据表达。虽然有一些规划的方式选用了数据的表达形式,但是其实质还是定性分析。

(2)结合静态分析法与动态分析法

静态分析法是根据某一地点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判断,以此来实现规划的方式。而对于土地的利用是在逐渐的变化的,因此,对于土地规划的本身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土地规划的目标就是在确保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一致的条件下,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

2.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一定要确保农田保护区正常的发挥作用,优先规划好城镇、铁路、公路以及村庄周围的耕地,确保它们的合理规划。并且将具体的规划指标落实到各个区域,严格按照相关的指标规定进行实施。

2.3完善土地规划的内容

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与道路布设,这是完善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将一些零散的小村落集中起来,完善道路交通网的建设,加快农村城市化的发展步伐。

2.4制定规划的管理理念

要想在经济发展中实现规划的目标,就要坚持“在规划中管理,在管理中规划”的原则。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规划的方针、思想以及任务,尤其是各级领导对于规划的理解。一定要建立规划管理的理念,明确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目标,进而增强规划的实施效率。

2.5完善规划体系

在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相应的规划体系,同时实施动态的规划监测。尽可能的建立土地规划管理的实施方法,完善土地规划的监督体系以及约束体系。

2.6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地以及非农地的用途管理,有效控制生产用地的总量,控制城市化建设的用地规模。与此同时,一定要坚持实行土地管理制度的许可证制度,通过许可证控制土地的用途,避免发生土地滥用的情况。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土地规划的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有些地区为了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出现了诸多的不良问题,反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寻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土地建设的相关规划,这样才可以实现土地规划与经济发展的协调进步。(作者单位:抚宁县土地抵押登记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刘永生.浅谈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J].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宝坻分局,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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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农村;“空心村”现象;原因;问题研究;对策

一、“空心村”现象

“空心村”现象的定义:所谓“空心村”现象,是指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诸多村民各种原因的迁徙和撤离,致使原来人们赖以生存居住的村落,出现极大部分的“空巢”现象,即房屋犹在,却是无人居住,造成大量的闲置状态。这种现象既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农村土地流失的重要形成原因,其给我国和谐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影响巨大甚至是无法估量的。

我国农村“空心村”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负面产物,并已经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已经形成我国目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认真对“空心村”问题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导致“空心村”问题的根源自然是经济问题。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的严重滞后是导致该问题产生的固有原因,如何解决“空心村”问题?其直接出发点毋容置疑当然是完善农村土地规划制度的同时更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以保证实施。

从根本上看,“空心村”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期出现的一种乡村地域系统退化性演变的结果,这种结果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因为当前尚没有一个可以供借鉴和有效控制的机制来有效解决,从而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面对今天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北方平原耕地集中地区“空心村”的现状进行调查、潜力评价和整治模式研究,对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重大战略意义。

二、“空心村”形成的原因

一、“空心村”问题的形成原因

调查发现,“空心村”问题主要是由经济、传统观念、农村土地规划、法制意识、自然条件等五个方面的问题综合作用产生的: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由于在我国农村仍长期存在着浓厚的”宅基地私有制”观念,导致大多村民想当然地认为宅基地千百年来就是属于自己的“不动产”。他们认为只要分给自己这些宅基地就自然永远归个人所有。相当部分的村民认为老房子是祖业,无论如何也不能拆掉祖上传下来的房屋,这种传统观念在相当一部分村民心中比较传统和坚定。许多村民即使已经又盖新房甚至已经搬离老村落,也不舍得把老房子及其宅基地交给村委会。这种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是导致“空心村”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管理规划体制的缺失

农村宅基地规划问题在各地普遍存在规划意识淡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以至于导致村镇规划建设有名无实,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甚至随意乱批、乱放宅基地。对于申领新宅基地的农民又没有按照规定发放新宅基地的同时收回其旧宅基地。再由于乡村干部的频繁更替,规划和政策不能保持连贯性和切实落实,致使许多问题多年积压,形成“历史问题”,甚至导致新的规划也不能正确落实。

(三)经济因素的制约

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的发展,许多农民通过经商等方式发了家致了富,积累了财富,这些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由于具备了经济实力,所以,大多离开原来的老宅子,在村子自己的承包土地上或者从村里“有偿使用”发放宅基地(实际大多是有偿出让)时竞买来的地块上盖新房,还有的村民经商赚了钱在县城或其他城市购买了住房,搬迁到城镇里居住了,从而使老房子长期闲置,导致形成“空心村”现象。

三、“空心村”的严重后果

在平原地区大多数农村,原来种地还要交农业税,现在种地国家还给补贴,更无什么后顾之忧。甚至因为村委会由于本村无有什么企业和赖以产生效益的企业和厂子,村干部的工资待遇解决不了,致使类似这样的村里历任干部只得权宜之计就是“卖”地取得收入来解决经费问题。所谓“卖”地,其实就是在原来村里承包给村民时预留出来的“机动地”(属于村委会掌控)。根据市场行情,从前些年的每亩一两万元,到现今的三、四万元或更多一些。当然这是以卖宅基地的形式,或者其他的名义,村干部收取了钱款,给出钱户开具村委会证明,这地就归该户所有了,对外可以说承包等。现在这种情形在平原地区的许多的“穷村”(村委会没有收入的)屡见不鲜。还有些原来居住在村边的农户,在村干部频繁更替,几乎无人认真管理的情况下,仗着自己的居住优势,肆意的扩张、蚕食村庄边角的土地,扩建自己的宅院,有的甚至扩张至原来宅基地的数倍而圈起了高墙大院。还有的竟然在自己已经将房基地盖到边缘的农户,却又在墙外强行再圈地占据街道,因为村干部的视而不见,于是就纷纷仿效,致使现在所有街道都狭窄到甚至无法使过往车辆错车通行。

四、“空心村”问题解决的思路与对策

“治理‘空心村’,事关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城镇化的推进、村容村貌的改善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建设新农村、实现农村科学发展必须正视和研究解决的‘新矛盾’。”为切实治理好“空心村”,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从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首先,应当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河北省青县陈嘴乡张泗河村实施“空心村”改造工程,通过多渠道筹资,大力度推进,取得显著成效。该村是典型的农业村,现有250多户、900多人,耕地3000亩。村民多采取筑高台垫宅基的方式建房,形成高台式村民住宅。随着经济发展,日益富裕的村民开始建新房、迁新居。因缺乏规划,建新村不治旧村,建新宅不拆旧宅,使该村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心村”,“空心”面积约占全村的三分之二。村民新建住宅“摊大饼”式向村外扩展,宅粮争地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改造“空心村”不仅是拆旧建新的问题,更是对村民旧传统、旧思维的破除。能否争取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事关“空心村”改造的成败。在乡党委、政府和县国土部门的帮助下,该村改造工程共分三期进行。到2010年全面改造完成,该村将形成“一横两纵一环形”的街道框架,建成“设施合理、道路畅通、房屋整齐、绿树成荫、环境整洁”的新村庄。

其次,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建立城乡土地置换机制,允许农民在一户一宅原则下,原有农村宅基退耕后,按一定比例置换中心村或城镇建房用地。

第三,认真研究实施综合治理

如对于问题严重的“空心村”,实行农民新增宅基地指标“冻结”政策,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积极推进中心村和乡镇建设,把治理空心村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治理相结合。

第四,利用民间资金投资农村空心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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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村庄整治 规划 内涵 协调 措施 探析

[中图分类号] TU98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5-0011-01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再次被提出,以新的理念指导又一次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改革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村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村庄的状况反映了三农的发展状况,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对村庄进行良好的整治,做好根本规划和建设。村庄整治规划已经成为了推进我国新农村建设,解决我国新农村问题,促进我国新农村发展十分重要的途径。村庄整治规划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是农村的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它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包括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以及村庄发展规划等等诸多方面的思想和内容,是结合多个规划的综合体。当前我国的村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配套、道路设计、建筑规划、用地布局以及产业发展等等多个方面,产生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少一定的村庄政治规划工作。虽然我国的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村庄发展规划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很强,但纵观我国整体的村庄整治规划,这三者是一个统一体,相互联系并且相互依存、相互协调。下面,笔者就探析村庄整治规划的内涵与协调。

一、村庄整治规划的内涵

村庄的整治规划必须要强调人本的思想,借助当前新材料、新观念以及新科技,创造出一系列立体化空间以及联系空间,对各个阶层人以及各个年龄人的需求进行考虑,提供不同趣味以及不同性质活动空间的场所,为人们创造出一个休闲和舒适的家园。从村庄整治规划思想出发,这是更高层次上的规划,这一思想不仅仅体现出了村庄发展的思想,又将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融入到其中,包含了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村庄发展规划。具体来说也就是结合村庄自身的自然条件,实施整体功能布局、环境面貌整治、建筑形体特色整理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等设计。村庄整治规划必须要为村庄近期整治以及村庄远期发展提供实施策略以及方向,进而形成近期建设、规划布局以及构思策划三位一体的规划体系,使得农村规划更加具有可行性以及连续性。与此同时,还要很好的体现出城乡互动的思想,城乡互动、统筹城乡、以城带乡三者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实现城乡挂钩。村庄整治不仅仅是整治的规划,更多的是治理。治理必须要从问题的角度出发,发现问题,进而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对问题进行解决,实施规划的整治工作。新农村发展的村庄整治规划又可以分为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二者缺一不可。

1.村庄整治的发展规划

村庄整治的发展规划就是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村庄整治的过程中,要明确村庄发展的主要方向。村庄整治规划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村中的居民提供一个有良好的居住环境、良好的经济来源及良好的教学条件,按照他们的所需来规划发展。不同村庄由于地理位置、自然风景的不同,有着独特的人文风俗和独特的乡土特色,人们的生活习惯不一样,所需自然也不尽相同,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展方向是十分必要的。一些乡土特色突出的地方,对其发展进行规划时可以针对它的特色进行规划引导,如保护古村的建筑文化发展旅游业、发扬特色手工业和土特产等;在适宜种植业的地区大力发展合适的农作物种植,在适宜养殖业的地区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等,利用现有的资源,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发展。有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在规划具体项目时就要根据发展所需进行规划,使之有目标、有规则地进行。

2.村庄整治的建设规划

村庄整治的建设规划就是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行村庄整治的过程中,要明确怎样建设、建设怎样的适合时展的新型农村。对村庄进行整治建设必定会涉及到对村庄各种格局的重新规划问题,交通道路、活动场所、排水灌溉等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农村普遍存在道路设施差、绿化面积少、垃圾杂物乱堆乱放等问题,建设新型农村需要我们对这些进行新的规划。根据村庄的交通运输需要,开设新的道路,清理整治脏、乱、损坏的路面;在耕地范围外,植树造林防沙防尘,屋旁路边种植花草树木使生活环境清新美丽;管理杂物、废弃物的对方,合理处理无用垃圾,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空间,这些都是村庄进行建设规划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村庄整治规划协调措施

整治村庄的过程中,无论是发展规划还是建设规划都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础,耕地作为土地中的优先资源是农村生产的基本,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在村庄的整治规划中,既要做好发展建设又要保证合理的土地资源利用,就需要这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协调,对规划进行全方面的整体协调。

1.村庄发展规划要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布局必须要围绕着村庄规划具体的要求以及目标来实施,主要体现在为了实现农村环境保护以及大力发展养殖业的目标,在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将养殖用地及时安排,养殖用地必须要做到合理选址,避免对于空气以及生活用水产生污染,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原有养殖场所实施拆除,这从本质上体现出了农村发展规划目标用地。除此之外,要发展村庄企业,村庄企业的不断发展已经关系到了村庄经济的发展,企业存在于村庄的生活区之内,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限制,需要将企业规模扩展,产业的用地也有所欠缺,从本质上会导致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矛盾。所以,在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生活区和村庄生产区之间分离的原则,将生活区和生产区进行单独规划,使新农村建设既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又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所需。

2.村庄建设规划要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村庄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自身的建设规划之间是相互协调以及相互影响的,主要针对村庄建设用地而言,村庄建设将村庄建设的规划作为一定的参考,那些缺少建设规划的村庄不仅仅布局混乱,影响到了村庄中的景观,更加影响到了村庄规模经营以及土地集约利用,所以,村庄的建设规划必须要和土地利用规划相互协调,土地的利用规划自身必须要结合土地规划区域之中自然的条件,对村庄土地利用适宜性进行分析,实施更多建设规划必须要在细节方面来实施调整,和规划目标相互结合,对规划用地范围里面已有风景资源进行调整,使得村庄的景观能够融入到其中,由此可见,合理土地利用规划能够引导村庄建设的规划,村庄建设必须要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控制,并且要严格按照村庄发展规划需求实施渐进式开发以及合理开发,严禁出现大规模建设。

三、结语

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村庄整治规划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接着又从村庄发展规划要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要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这两个方面对村庄整治规划协调措施进行了探讨。村庄整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目的是使农村的村容村貌和村民的生活水平在短时间内达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在整治规划过程中,我们必须统筹村庄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村庄具体的地理位置、土地资源、人文风俗等情况,进行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做好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将村庄整治规划与村庄土地资源的利用相互结合和协调是我们促进农村全面、长期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参考文献

[1] 黄爱朋,牟胜举,黄凯.精明增长理论对村庄规划编制的启示.以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麦村村庄规划为例[J].规划师,2008,(11)B40-42.

[2] 何晓芳,王莉红,邱栩文,等.生态村建设规划研究初探.以安吉县禹山坞村为例[J].农机化研究,2006,(4)B9-11.

[3] 邵爱云,方明,李霞.村庄整治项目的确定及相关措施.以北京市平谷区甘营村村庄整治规划为例[J].建筑学报,2006,(5)B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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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它是在土地的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一项综合性措施[1].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种。按立法者解释,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我国还存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者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2].正是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土地规划是指一切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依据内容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又称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前者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者如城市建设规划。依制定主体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等不同层次的规划。

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指的是与土地有关的除国家财产利益之外的其它主体的财产权利。这一定义表明:(1)它是私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公法上的权利,从而国家土地权利不属于其概念范畴,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权利不是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因为从本质上讲,土地规划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而国家通过土地规划对国家所享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和干预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而它对土地上的民事权利的干预则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或正当事由,否则便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本文立意即在于从公法上探讨土地规划对私有财产权的影响,故而不涉及国家土地权益;(2)土地私权的外延包括个人对土地的权利和集体对土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不动产权益特别是房屋权利。之所以要把集体对土地的权利也纳入“土地私权”之内,是因为从本质上讲,集体仍然是一个不具有公法意味、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主体,当与国家权力相对时,它同样是属于私法主体,它的财产权利也是“私权”之一种。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3],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张庭伟文)。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4].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5].

从那时开始,国家认为土地权利不只是体现私人利益的私人权利,它还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负有社会义务,这就是所有权的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趋势。《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趋势的立法产物。从此,国家干预私人土地权利的行为获得法律依据。一个人实际上绝对地随心所欲地使用土地的权利,正在让位于根据有关当局规定合理地使用土地的首要原则[6].那时,由于土地使用主要是城市土地的使用问题,因此,各国相应制定了其城市规划法来管理和规范私人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如美国在1920年代制定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7].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因此国外的土地规划是以土地私有制的社会背景为前提。在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并且都是公有制。历史表明,我国的土地规划最初是为控制城市扩张保护耕地而设计[8],而并不是或并不主要是为限制私人土地开发行为而设计,因为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并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权利,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逻辑结果,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70年代末广大农村实行以来,农民开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我国最初的私人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国家政策的规范之中,并没有象国外那样成为“绝对权利”。国家实行土地规划的真正动因原于80年代开始的城市化浪潮。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但是当时它有关“土地规划”的条文仅有两条,对土地规划制度的真正立法起于1989年《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主要是侧重于城市土地规划[9].只有随着《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的修订-其中专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计有共14条之多-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才真正对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产生影响。

总之,我国土地规划影响土地私权的背景是多方面的,它一方面适应了国际上私权社会化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另一方面由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所决定并受到城市化浪潮的推动。本文探讨土地规划对民事财产权利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背景。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影响从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对私人活动的影响。因为如前所述,土地规划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大致而言,土地规划对涉及土地私权的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从而无所谓土地规划对其的影响。问题只在于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权利时所受到的影响。农民的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国家土地规划的影响。而其它非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则须经过包括规划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审批。

对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七十六条和七十七均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出非法侵占的土地。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在德国,土地权利人行使土地权利时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实行高度、深度许可制度[10].我国《建筑法》也实行建筑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权利人的建筑权实行行政监管。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农民承包的耕地,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并且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如果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并不等于永久享有该项权利。依据土地规划,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年限不同,一次使用最长的不超过70年。若要继续使用,必须再次申请,否则权利即为丧失。不仅如此,对权利人不行使土地权利或消极行使土地权利的,法律也给予了限制。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还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或者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还有权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另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同样有规定了不按规划年限开发土地也要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五条等条文还规定权利人因某些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幅土地。

当然,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改变其土地用途,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能随意改变。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变更之前,他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已经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对后者,如何行使权利、什么时候行使完全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如今,土地使用权人一旦取得权利后,再不能依着自己的“性子”行事了,他的意思和行为已经受到土地规划(和其它国家权力)的有力制约。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可见土地所有权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而不得单独转让。

而且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同样受到限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其土地发包给不同对象时所要求的程序不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几无程序限制,;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则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有多大的合理性深具怀疑。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征收而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征地的补偿费及其发放程序等事项。征地程序由法律确定,征地的补偿标准除了法律规定了大致范围以及一个上限外,具体内容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单方面自由裁量,完全剥夺了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农民或其它组织)在此问题上的协商机会和参与机会,从而使征用变成了一个强制交易行为[11].城市房屋折迁同样如此。地方政府依据其城市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民用房屋特别是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其操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均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拆迁并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拆迁的补偿费远低于房屋的市价;……,总之,私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它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会成为“规划”的对象,一旦被“规划”,他毫无选择,只有服从。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在前面的背景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土地规划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政府行为,它的推行与土地本身的性质以及政府和社会对土地的观念变迁密不可分。就土地本身而言,它不仅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更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还是生态环境的基础构成[12];就观念变迁而言,政府和社会都认识到,土地不只是负载个体利益,它更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具体包括资源安全、生态平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等利益考量。正是如此,土地上的开发利用活动才超越个体行为而成为公共行为和社会行为,政府进行土地规划就势所必然并因而具有正当性。

然而同样必须看到,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如前所述-它对私权的干预甚至限制是全面而深刻的。而私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是基于这两类利益均具正当性,我们在看到私人行为对土地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时,也应该防范政府土地规划所产生的某些问题,包括它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笔者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13].

将土地规划定位于抽象行为,是我们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进行法律控制以保证其公正合理的前提。

(二)土地规划的程序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的规划很多,并且都有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规划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由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水法》,江河湖泊规划由水利部门负责。这些规划实际上都涉及到土地,都包括对土地的规划。但是它们共同的一点是,规划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合二为一,属于一个主体。如城市规划方面,建设部门既是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者。这明显与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分立”原则相违背,从而一方面难以满足规划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要求,使规划成为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导致在规划决策方面的个人主观意志强加于民众和腐败问题的滋生[14].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许多地方发生的市民对规划的不合作甚至抵触态度已经鲜明的体现了上述缺陷。

不仅土地规划的制定缺乏民主程序,其执行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为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私权创造了可能空间。

我们认为,既然土地规划是抽象行为,涉及行为主体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那么,就应当让不同行政部门以及公众代表等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其制定,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决策。这样既保证了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又有助于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土地规划的执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私权受害的救济机制,将有助于规范土地规划对私权的负面影响。

(三)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如前所述,我国涉及土地的规划名目繁多,而不同规划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这样,不同规范在制定上相互独立,内容上互不协调,执行上极易冲突[15].虽然《土地管理法》在规划协调方面有所贡献(体现在该法第22条、23条),但不易操作,在现实中可能扰乱社会公众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合理预期,并使他们的土地权利面临“多头管理和侵犯”的危险。

不仅各个部门涉及土地的规划内容冲突缺乏科学协调,单一部门制定的土地规划在内容上的科学性亦值得怀疑。这很容易理解,单一主体制定的抽象规范,它所依据的信息来源是局部而有限的,它在利益考量方面也会有所偏重[16].

在公正性方面,由于程序的不公,实体上也很难保证公正。因为只有单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对其他各方的利益要么不能完全考虑,要么不能平衡考虑。举我国《土地管理法》为例。该法在被规划土地的征用问题上明显不公:不仅程序上由政府单方决定,征用补偿标准也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补偿费明显偏低[17].不仅如此,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不寻求不到公正的第三方来对征用纠纷进行公正裁决,使私权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四)规划目的的正当性问题

我国公权力一直非常发达。而土地规划就是政府以公益为名推行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这样抽象的表述,很容易成为政府谋取其部门利益甚至为某些私人主体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我国城市规划中很多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商业利益就是明证。

控制动机不能从动机本身出发,而应当通过前述程序机制??规划制定的多元决策机制以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来保证政府既有良好的动机,又能在该动机支配下办成好事。

四、结语:追求满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土地规划

在倡导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政府土地规划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工具。但是基于公权力自我膨胀的天性及其对私权的潜在威胁,合理设计土地规划制度是必要的。

在程序上,必须适应决策多元化要求,促进土地规划制定程序的民主化。民主化不仅要求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相关部门参与,更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被规划土地的权利人的有效参与。当前,深圳、上海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城市规划决策主体就是很好的尝试[18].在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方面,应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提前信息知情权以及征用过程的有效参与权。这样可以保证土地规划的执行效果,增强其干预私权的合法性和社会可接受程度。

实体上的根本目标在于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它要求土地规划不能只是满足国家、社会利益的政策工具,也要尽可能保证私人土地权益,并为私法自治留下合理空间。如在立法中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完善被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司法可诉性;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赋予被拆迁者能与拆迁单位(都是私法主体)平等谈判和协商的权利……总之,只有满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土地规划的法治化,保证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

注释:

[1]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6页;

[2]孙佑海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3]郭洁著:《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4]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5]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6][美]伯钠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

[7]张庭伟:《构筑21世纪的城市规划法规》,载于《城市规划》2003年第3期;

[8]黄祖辉等著:《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9]同注[8],第102页;

[10]前引孙宪忠书,第208页;

[11]陈映芳:《“城市化”质疑》,载于《读书》2004年第2期,第38页;

[12]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3][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158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14]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载于《城市规划》2002年第4期;

[15]前引黄祖辉等著,第118-119页;

[16][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等著:《土地管理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篇14

7月1日,我们召开了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推进会,回顾总结了上半年工作,对下半年工作进行了部署动员,7月29日,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农房改造建设现场推进会,对村庄布局规划和下半年农房改造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暨村庄布局规划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传达贯彻7月29日全市农房会议精神;二是对下一步全区农房改造建设和村庄布局规划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刚才,各镇(开发区)交流了工作进展情况;区城交局通报了全区农房改造建设和村庄布局规划的面上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应该说7月1日会议后,大家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也是明显的,值得充分肯定。但整个面上进展不平衡,与其他县区相比,无论是农房改造还是村庄布局规划都存在很大差距,一是少数乡镇还不够重视;二是编制村庄布局规划的深度不够;三是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四是面上工作指导还不够及时和全面。

一抓认识到位。只有思想认识上真正到位,工作才能进位。一是上级有明确要求,中央、省把农房改造建设作为扩大内需、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市和区分别把农房改造建设作为“城乡建设提升年”和“项目建设攻坚年”的重要内容;二是外地发展很快,各地都在全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周边地区发展都很快,时不我待;三是现在正逢好机会,目前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修编,省里出台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土地指标等开了口子,市、区两级对于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今年全区共需完成4900户农房改造建设,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统筹性强,各镇(开发区)各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认识到位,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中心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确保抓出成效。

二抓规划引领。当前抓规划布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要求。要坚持原则,即尊重群众意愿、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尊重农村风俗习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五大原则;要把握标准,即中心村要达到2500人以上,一般村原则上设1-2个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再保留;要做到“五规合一”,即村庄布局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产业平台发展规划、中国魅力水乡建设规划统筹结合起来;二是深入发动。要统一好党委政府一班人的思想,统一好村干部的思想,多方位、多层次的开展规划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规范程序。中心村、一般村的布局选点要按照程序,在深入发动的基础上,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做好村民代表会议审核、乡镇人大审核工作,报区政府批准;四是流转土地。要在做好村庄布局规划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调好新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利益。这是关键,如果土地没有调好,项目就没法落地,那么规划再好也只是一句空话。

三抓建设进度。今天已是8月13日,第三季度已经过去一半,因此各镇(开发区)、各部门一定要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强势推进。对年底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问责到人。一是深入排摸新项目。现在已是三季度,各镇(开发区)在狠抓当前的同时,要及早筹划,着手研究排摸新项目,为明年的工作打下基础。二是未动工的项目要狠抓开工。三季度是工程施工的黄金季节,一定要紧紧抓住当前施工的有利时机,全力以赴抓项目开工。尚未动工的镇,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找差距、抓前期、促开工,确保本季度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是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快进度。要咬定目标不放松,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目标举措,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切实将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到项目、到责任人,将工作进度分解到月、到周、到日,强势推进各项工程建设。四是发挥试点带动作用。要突出重点项目,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菱湖、旧馆、练市、和孚等五个镇一定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强势推进工程建设、确保三季度五个试点工程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力争初显成效,充分发挥试点村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