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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篇1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出于修改不平等条约和促进社会近代化的双重目的,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模仿法德等西方国家制定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典,从而在立法上完全抛弃了以继受而来的中国律令和日本封建武士统治习惯混合而成的传统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全西化的法律体系。1这些从西方继受而来的法典规模庞大,内容细密周到,吸收了当时西方法律中先进的原则规定,“使人们读到这些法典之后,就会感到当时的日本已与最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异”,“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不得不为起草者聪明的头脑和丰富的学识而感叹。”2因此,有人将明治时期西洋化的法典体系称为“与鹿鸣馆3一样,是文明开化的日本的装饰,是后进国日本的装饰”。4一些日本和西方学者还认为日本通过继受西方法建立近代法律体系是法律继受方面的成功范例,有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日本法就是远东的德国法。

然而,法律是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规范。人们之所以可以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分为普通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远东法系等,正是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种法律制度在其根本部分表现出不同于其他的明显特征。如果进一步将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规范视为一种文化现象,那么,以简单借用引进的方式,急功近利地把某种法律制度移植到文化风俗完全不同的地域,则不能不承认是十分困难和非常复杂的。这里特别重要的是,长期形成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深深沉淀在人们的意识深处,它的变化并不会单纯地与法典的变化同步实现,即使法典继受相对容易,不同质的法律文化的继受则非常困难。日本自明治时期继受西方法律后一百多年的发展情况,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从本质上来说,日本是一个东方国家,其传统文化属于东方文化体系,渊源主要是原始固有文化、中国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论是从中国直接引进的儒、道、法家学说,还是通过中国间接继承的佛教学说都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这些继受而来的思想经过长期传播,逐渐与日本的原始文化相融合,形成了既保持东方本色又带有日本特点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般认为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与西方国家“重视法治主义、赞美法、尊重、信任法律家和通过裁判来解决纠纷相比,具有重视德、礼的支配,对法律家不信任,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5但大木本人并不赞成此种观点。的特点。因此,对于继受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来说,日本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内与外、公与私等方面都有质的差异,这种差异又必然导致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继受法带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有时会表现得十分激烈和明显。事实上,早在日本继受西洋法的初期,代表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法典实施延期派就曾以“新法典破坏伦常”为口号,用传统的德义主义对抗西洋法中的权利中心主义,两种观念激烈斗争的结果,使民法典中保留了以封建传统为基础的家庭法。6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的传统法律观念也一直顽固地与西方传来的法律观念相对抗,并成为军国主义分子实行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通过对法西斯军国主义的反省,人们开始意识到尽管通过继受,建立起外观完全西洋化的近代法律体系,但是如果剥去外壳,里面到处又都显露出日本所固有的东西,日本所谓的近代法并没有发挥出其母体西洋法在西方社会所发挥出的功能。日本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在战败投降后的第二年发表了《日本社会的家族构成》一文,提出虽然日本的家族制度由封建武士的(儒教的)家族基本原理和庶民的家族基本原理这两种不同的原理构成,但它们都是以损害个人对自己的行动自主进行判断、决定为主要特点。由于这种家族关系导致权威与恭顺以及协同体的观念,所以它的存在必然会导致非近代的,即非民主的社会关系,它至今仍强烈阻碍着日本社会的民主化,从而第一次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问题提到重要位置。此后,川岛武宜又在1967年出版的《日本人的法意识》一书中对这一观点作出进一步发挥,他从日本的传统法律观念出发,认为日本人在传统上就缺乏权利观念,日本的传统规范意识并非西洋的权利本位,而是义务本位,另外再加上日本语所固有的语言习惯,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规范性都是不明确的,在日本传统的法律观念中权利义务似有似无,而且人们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将其明确化。7

日本人的这种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由此而派生出来的其他一些传统法律观念根深蒂固,支配着一般民众的思想意识,因此,这就使通过继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法典建立的近代法律体系与现实的民众生活之间出现了很大的距离。也就是说,在近现代的日本社会,虽然通过引进继受建立起“近代化”的法律体系,但除去西洋化的通过国家权力制定的文字上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受到“前近代”法律观念所支配的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规范,即所谓“活的法”。这种文字上的法与人们观念中的“活的法”同时并存,形成了近现代日本法的双层结构。尤为重要的是,除法律专家外,普通人的观念仍受“活的法”的主宰,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遵循的并不完全是文字上的法律,如果不了解受到传统法律观念影响的“活的法”,就很难对现代日本法有一个深刻理解。

二、现代日本的“前近代法律意识

现代日本社会所存在的“活的法”,也被称为前近代的法律意识的表现。继川岛武宜之后,许多日本学者及西方的一些学者都对这一问题作过专门探讨,虽然每个学者的观点未必一致,但现代日本在彻底继受西方法律之后仍然存在着与西方法律观念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这种传统的法律意识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得非常明显,这里暂且不对所谓的前近代法律意识作出任何价值评判,仅将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权利观

欧洲自文艺复兴以后,人们逐渐注意到个人的存在,以往完全淹没于团体之中的个人开始意识到其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其他个人来说都是自由、自主、平等、独立的人格者。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开始转向注重个人,从各方面解除对个人的束缚,并以个人为中心来考虑各方面的事物。特别是18世纪末法国的《人权宣言》提出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罪刑法定主义等原则后,其影响遍及欧美各国,尊重个人的生命、身体、名誉及财产成为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而日本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显著不同。在传统上,日本人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时主要强调群体,强调个人对群体的归属。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日本的传统文化首先把人作为更广阔体系中的一个局部来认识,把人看成是群体中的一个人而不是单独的个体。群体是现实存在,也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绵长链条在现在这一点上的表现形态,而个体只是这根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群体具有崇高意义,是高于个体的存在,而个体只是群体中一个很小的元素,必须属于群体。第二,日本传统文化还强调体系,重视体系中的纵向关系,讲究体系中的“秩序”和“序列”。认为体系中的纵向关系是促使体系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个体只能在群体中占有相应的位置,与群体中的其他个体结成序列关系,上下尊卑,历历分明。尤其是日本文化接受儒家学说的影响,特别强调“名分”,更加突出了个体纵式序列关系的重要意义,以此作为保持群体和谐统一的重要原则。8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个人的存在必须依赖于群体,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群体的要求。日本传统文化的这种特点自然要表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上。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制度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表现出浓厚的团体主义色彩,村、部落以及家族等团体浮现在法律制度的表面,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非考虑的中心。由于这种法律文化在纵向上信奉权威,采取恭顺的态度,在横向关系上采取友好亲密的协同体关系,结果是个人淹没于集团之中,不能成为西洋法中独立自由的主体。因此,明治维新前的日本语中甚至没有权利一词,德川幕府时代末期的兰学家们在翻译相当于今天的权利一词的荷兰语“regt”时,就曾为找不到合适的日本语而绞尽脑汁。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世界史上少见的急剧变化,通过两次继受建立起来的近代法体系中也吸收了西方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原则。但是,由于西方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原则与上述日本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威、恭顺、协同体的关系相矛盾,而传统的法律观念又一直在支配着日本人的法律行为,因此,日本人在社会生活中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首先考虑的是传统的行为规范,所遵循的并非作为法律继受对象的西方法律中的原则。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普通民众身上,在立法上也不无痕迹。

川岛武宜曾就道路交通规则对日美两国的权利观念作过生动的对比,结论是与美国人相比,现代生活中的日本人仍然缺乏权利观念,注重义务观念。例如,在美国的道路上经常可以看到写有“Yield Right of Way”或“Yield”等字样的交通标志,意为给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让路。即在由支线开往干线的车辆与干线上行驶的车辆相遇时,干线上的车辆对支线上的车辆来说,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之间存在权利关系。而日本则不存在这种权利观念。日本的交通道路法规在规定车辆间的优先顺序时则规定“不得妨碍该车辆的行进”。9这里涉及的问题是相同的,目的也是同样的,但不同的是美日两国在处理相同的问题时,一个首先考虑的是权利,即法律的出发点是保障权利的实现;而另一个首先考虑的则是义务,法律的出发点在于强制承担义务。这种文字上的差异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反映出日本人没有从权利出发考虑问题的习惯。如果说前者是权利本位,后者就是义务本位。这种倾向反映在立法上的同时,也体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在从支线开出的车辆虽然看到干线上开来的车辆却仍然开上干线,结果发生碰撞事故时,法院仍会认定干线上的车辆因没有减速作好随时停车的准备而有过失。

另外,在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上日本人缺乏权利意识的情况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一般不会依照法律毫不留情地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借贷的财物,债务人也不急于归还借贷的财物。因为在债权人看来不留情面地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违背义理人情,将会受到社会上的责难,而债务人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债权人不会也不应该急于强迫自己归还。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第三者,此时首先考虑的都不是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深深扎根在头脑中的传统的观念。

(二)契约观

遵守契约是人类社会普遍适用的规范。在欧美国家,社会契约论得到广泛承认,把契约作为联系近代社会所有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形式。这种契约观认为自由的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合意成立时,该合意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具有与法律相同的约束力,并且对违约者还要进行法律上的惩罚。日本在继受西方法律的同时也继受了作为欧洲契约法中心的“遵守合意原则”,在继受时也未曾受到家族法所遭受到的那种日本传统文化的激烈反对。10从日本继受而来的法律制度本身来看,有关契约的规定非常详细,而且理论细密,与西方国家的契约法相比,没有任何区别。从日本继受西方法的时候起,法学著作在论述契约时也都以西方的契约观作为理论基础。而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法学家在谈到契约时又都感到日本的契约制度与欧美的契约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一致。11与西方人重视契约,将契约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规范相比,日本人对自己签订的契约极不关心,从契约成立之初就采取甚为暧昧的态度,既没有明确的意识又不太考虑契约将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总的来看,日本人对待契约的态度仍然受到传统文化中“以人类自然的情爱或慈爱的感情(人情)为基础而形成的行为规范”,12即所谓的义理人情13所支配。这种义理人情对日本人的影响十分巨大,“即使在今天,不知道或很少使用义理一词的年轻人,也不能摆脱义理观念的影响。他们的行为似乎与上一代非常不同,但在根本上,所有日本人的行为仍然受着义理理念的影响。”14这种日本传统文化中的义理人情与西方近代契约所要求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背道而驰,因此,根据义理人情形成的日本人的契约观与西方国家的契约观之间不能不产生巨大的差异,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待契约的态度

从日本的传统观念出发,日本人认为契约与其说是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如说是个人之间友好的基于信义的依赖关系。当事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协作关系。因此,建立协作体式的人际关系比讨论推敲契约的文字条款更为重要。他们通常把谈判契约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上,如招待对方吃饭,请打高尔夫球等。

(2)对待契约的内容

欧美人希望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日本人则认为未来本来就是不明确的,人们不可能会预见到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因此,为不可预见的将来作准备不是明智之举,他们希望契约是柔性的,以便可以适应新的情况。

为了预防发生纠纷,欧美人的观点是契约中不能使用可能带来解释问题的不明确的文字,必须注意契约不留缺欠;而日本人则认为详细制作契约书,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信任对方的表现。他们认为当事人之间一旦建立起友好关系就会很少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会通过双方之间的协作信义精神得到圆满解决。因此,日本人的契约书在末尾经常可以发现一项善意条款或圆满解决条款。如“如果签约双方就本契约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签约双方必须善意地共同讨论争议的问题”,或“如果发生纠纷,契约当事人要根据信义和诚实的精神真诚对话,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解决。”15

(3)对待契约的形式

由于日本人重视信义而不重视契约的文字条款,所以日本人将写就的契约书只作为样本或例示来对待。与喜欢在契约书中写上许多长条条款的欧美人相比,日本人的契约书一般都很简短,仅包含极少的条款。

(4)对待契约的履行效果

日本人不仅喜欢对自己的义务作柔软的适用,而且对对方也是如此。如果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总是尽最大努力使纠纷得以在严格适用国家法律的法院之外去解决,一方当事人很少起诉另一方当事人,除非他决心彻底断绝与对方的社会关系。16

显然,日本人的这种契约观与日本近代法中所规定的契约原则差异甚大,由于这种契约观决定了日本人对待契约的态度,致使一些日本企业在刚开始对外贸易时曾因对契约的忽视而蒙受巨大损失。即使在今天,日本人虽然注意了国际契约的文字条款,但对国内契约的态度依然如故。一些公司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经常与营业(经营)部门因契约问题发生争吵,法律工作者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的契约总会受到营业(经营)部门的指责,营业(经营)部门认为法律工作者不了解经营实务,他们起草的契约将使客户感到反感,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而最后总是营业(经营)部门的意见得到决策者的支持和认可。17

(三)法律观

一般认为与西方国家将法律看做公平与正义的象征不同,远东国家的传统法律观念把法视为陶冶“蛮民”的工具,一提到法总是会联想到监狱,联想到严酷,认为普通民众不应与之发生任何联系。日本自从八世纪继受中国“出礼入刑”的法律观念以后,这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一直深深地影响着日本人,他们对法律抱有一种反感,轻视法律的作用。明治时期的著名人物幸德秋水就曾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根本不喜欢法律,我们希望有朝一日法律都成为毫无必要”,18形象、坦率地表明了日本人对待法律的态度。

这种对待法律的态度,使日本人认为上法庭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另外再加上日本人性格中不喜欢黑白分明的因素以及头脑中义理人情观念的作用,在日本人的观念中就形成了在发生纠纷的场合,如果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这将是向对方当事人的公开挑衅,将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友好的关系或“协同体”关系的观念。因此,在西方国家理所当然应该提出诉讼的场合,日本人也会尽量避免提出诉讼,因为如提出诉讼就会被认为“喜欢打杖”,是“怪人”或“诉讼狂”等,从而失去人们的好感。川岛武宜50年代末期在东京京都农村调查时就曾遇到一户人家,村中人都不愿意与之交往,谁家的女儿都不嫁给该户,其原因仅仅在于该户的先辈曾因土地边界问题提出过民事诉讼。

轻视法律的作用在环境诉讼的问题上表现得也非常明显。例如日本著名的水俣病案件尽管影响很大,受害人较多,但人们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首先考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希望通过有权威的第三者来调解。这个第三者以往是传统区域内的德高望重者,现代则发展为作为行政首长的市长、县知事或国务大臣。当然,当这种调解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最后也会把问题拿到法院去解决。但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已充分表现出日本人重视权威与恭顺,轻视和厌恶法律的倾向。另外,即使是通过法院分明黑白后,案件的处理也并未结束。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还要进行直接交涉,按日本式的方式最终解决问题。如公害诉讼判决后,必然要进行直接交涉,使有责任的一方拿出判决以上数额的钱款,设立基金,改造土壤等,以满足义理人情的要求。这说明经审判确定“黑白”后,权利义务并没有完全确立,法律并没有最终解决问题。

轻视法律作用的倾向在整个诉讼案件的数量和律师的数量上也可以得到间接证明。根据田中英夫70年代的调查,1972年日本民事诉讼案件约为37万件,如果按人口比例比较,英国是日本的14倍,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是1452倍,马萨诸塞州是20倍,新泽西州是11倍。1973年日本的律师为9921名,从律师和人口的比例来看,日本每10865人有1名律师,而美国为587人(1970年),英国为1738人(1971),西德为2697人(1970),法国为6037人。19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社会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也间接反映出各自社会中人们对待法律态度的差异。有的学者认为单纯从诉讼件数或律师数量上比较说明不了问题,因为在日本除了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外,还有许多纠纷是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20但笔者认为日本与西方国家在诉讼件数和律师人数上的差异至少表明了日本人宁愿以其他方法,而不愿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观念,在这一点上正表现出日本人与西方人在对待法律态度上的不同。

篇2

关键词:希腊遗产保护;法律与实践;尊重;严谨;展示

Abstract: O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s like the 38 Provisions on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promulgated and enacted by Greece in 2002, together with the brilliant Greek cultu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to and comparison of the Acropolis of Athens protection, the new Acropolis and the national archeology museum and through reference analysis, this paper emphasizes the realistic meaning of respecting cultural context, enforcing laws strictly, making preferential policies, educational demonstration and so on.

Key words: Greek heritage protection;law and practice;respect;preciseness;demonstration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10-39(5)

作者简介:方竟成中国城科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金华市文物局局长

希腊的神话、建筑物、雕像、山门、帕提农和船坞,构成了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历史和文化的灿烂。希腊现有国家记录在册的遗址及建筑40万处,世界文化遗产16处。恩格斯曾有名言:“希腊建筑如灿烂的、阳光照耀的白昼”。对希腊现存文物古迹的考察,关联到希腊现行文物古迹保护、政策、法律以及市民认同性的理解与思考,可以从希腊灿烂的文化深处,感触到他们对文化遗产尊重、严谨、展示和活态方面的一些理性和规律,从中得到启示。

一、尊重与慎重

1933年8月,在希腊雅典会议上制定的《雅典》,是近现代第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提出城市要与周围影响地区成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规划理念。同时,也是第一次单列“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章节,明确“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

1934―1935年,雅典政府曾邀请德国著名土木工程师编制了都市计划,规范城市居住、工作、娱乐和交通四大功能,建立理性与秩序,不幸被战争中断和破坏。二战之后,尤其是1970年之后,希腊政府依据国际三大一个公约和本国的文物保护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历史城市、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取得了显著成效。

距今2800多年历史,建于海拔156.2米高的石灰岩绝壁之上的雅典卫城,以其最高点的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而著称于世。至今雅典卫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仍然保持了它至高无上的建筑地位,仍然需要对它仰望。这得益于雅典在城市建设中一以贯之的建筑高度控制,当然初衷是更多地考虑其防震功能,但是,客观上起到了十分突出卫城文化遗产的最好效果。其次,卫城四周街巷基本保持了原有拥向卫城梯度渐高的地势,从而达到了簇拥卫城的地理形态。第三,卫城四周建筑在风格、色彩、体量上,均保持了雅典本地特色。贴近卫城的街道采用步行方式,禁止一般车辆通行,供游客游览使用的仅有一种无轨电动小火车,充满了童趣。这一切是希腊人尊重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范例。

1970年之后,希腊官方组织了由多位专家组成的古迹保护审核会,凡属古迹保护、古物鉴定的重大项目与事项,均需要由该审核会审议并通过。

2009年6月20日,正式开馆的新卫城博物馆,选址在卫城山丘南侧,距世界文化遗产帕提农神庙(Parthenon)的直线距离仅280米。这是一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选址,不仅要与1874年建成的旧卫城博物馆协调,而且要面对现有的考古遗迹以及随时可能会发现的遗迹,又不可忽视雅典的现代性、可能蜂拥而至的游客和博物馆的特色。

希腊人对此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建与不建,建在何处,风格规模,规划设计等,从1976年开始,先后历经了30年。1989年,曾有意大利、罗马的两位建筑师通过竞赛获设计权,但动工开挖后发现敏感的古迹可能损伤,为此,在1999年宣告终止计划。2001年,纽约建筑师Bernard Tschomi与希腊当地建筑师合作,以最底层“悬挂”在遗迹之上,并以强化玻璃“隔与不隔”,人们从上经过,可见脚下的古卫城遗存为创造性思路赢得了设计权。希腊政府于2003年定案。后来由于涉及25幢民居拆迁,户主状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后,2006年才正式动工。总投资13亿欧元,总面积是老馆10倍之多,约达2.5万平方米,展厅1.4万平方米,展出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希腊出土的文物,尤其是卫城出土的大理石雕像精华4000余件。新卫城博物馆成为和谐雅典与世界、历史与现代、保护与展示的亮点。

二、严格与严谨

希腊历代重视文物保护立法。1821年独立之后,国王曾邀请德国人前来成立古迹保护机构,编制古迹保护法律。1899年,希腊制定文物古迹所有权法律,确认希腊所管辖的土地、水下,挖掘所发现的古物,百分之百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1975年,立法通过《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在重要古迹附近的建筑物,虽然名义上是私人的,但实质上属于社会,可用不能卖。严禁私下买卖,只能卖给国家。翻修方案须经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批准。

2002年,希腊颁布《文物法律38条》,这是一个全面规范希腊公民和相关部门文物保护行为的法律,希腊现行的文物保护管理,均以此法律为准绳。其中以1838年为鲜明界线,之前的所有古迹、雕塑、陶器、青铜器以及手稿、图片、古籍、技艺等均属于国家财产。属于祖传的,名义上可以属于私人,但需向文化遗产部门申报登记,属于新出土、出水的,必须立即报告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隐匿不报,甚至私下买卖要受到严厉制裁,与盗窃博物馆文物同罪,可判10年刑期。若将1838年之前文物私自出关,将与私运同罪。1838年之后的文物及资料,除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相关之外,如作家、画家、音乐家的手稿等,法律则允许私人拥有和收藏,并允许在经文化遗产管理核准的古董店流通。

希腊社会和公民法律意识很强,严肃主动执法氛围良好。雅典、哈尼亚等城市古玩古董商店,并不像国内形成古玩城及古玩一条街,而是不规则散落在精品商业街之中,不起眼不张扬,所出售的古玩古董,可以说均在1838年之后,偶尔发现的少数中国瓷器、景泰蓝及漆器,均为同治之后制作。2005年,曾有一名加拿大学生在卫城游览拍照时拣起了一块遗址石头,被警察现场拘留,经多方斡旋才最终获释。这是轰动世界的希腊严格保护文物的事例。

希腊《文物法律38条》对文物修复也作了严格规定,提出了防止修复性破坏的深刻理念。一是对古迹和雕塑要保护,不能再受损害。二是如何找到最早的资料。三是要最精确恢复到原状,不能由工作人员的修复把原来的东西破坏掉。如果修补者将文物修补歪曲了原状,修补者负有刑事责任并负责赔偿。

为此,希腊古物工作者对古物的修复极为严谨审慎,所见的卫城帕提农神殿和科诺索斯王宫修复工程,已进行多年。从论证到设计,从用材到施工,丝毫没有赶时间的感觉,基本也不封闭施工,游人照样可以在附近游览。国家考古博物馆对修复文物设专门处室,曾对1.4万件古物进行整理修复,每件古物修复前都要先画设计图。希腊文物修复另一深刻印象是修复与被修复主体之间,可识别性十分鲜明,不进行任何的人为做旧。所见麦锡尼古城内疑为杀死出征十年国王丈夫阿加门斯的妖后克吕泰・涅斯特拉之墓的墓壁修复,采用不加修饰的砖石与水泥,与原石产生了强烈对比,体现一种完全的真实。对德尔斐阿波罗神殿的公元前490年巨大雕像修复,修与不修取舍极为严谨,主要是对基础部分进行镶补,以确保多立克柱耸立起来,而对多立克柱身和柱头的历史沧桑,保持了一种残缺美。对基础部分大理石台阶,尽量使用原件,不得不修补部分做工极为精细,用材十分考究,但新老大理石色泽分辨一目了然。

三、优先与执著

希腊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一扩三优的政策。

一扩:将文化遗产概念扩大到包括所有存于希腊的物品,包括不可移动的古迹和遗址、可移动文物、非物质遗产(口头传统、神话、音乐、舞蹈、技巧和实践);保护的概念扩大到包括物质保存和保护、鉴定、研究、存档,以及文化遗产的社会学、美学研究和教育方面。总之用更加综合的视角来看待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从传统的古迹和考古遗址,延伸至较近代的建筑遗产。

三优先的政策,对我国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希腊政府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对古籍、考古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能优先,具有干预的特权。外交部、建筑部、发展部、内政部、宗教事务部、都市设计部、教育部、新闻和大众媒体部等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实行垂直设置,最高设在文化部,每个城市直至县、镇,都有相关单设机构或科室,还有国家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派出的专员。

对待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古迹的处置,必须先听取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意见。2001年,雅典修建穿越市中心的地铁,在宪法广场到莫西纳特斯基站几公里地段,发现古迹,经专家论证确认其重要性。之后改变机械施工为人工挖掘,结果投资剧增,工程因此推迟几年,直到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前才竣工通行。

希腊的港湾和古镇,如雅典爱琴海从市区至海神庙的连绵几十公里的沙滩,比雷埃夫斯基港湾,罗得岛古城港口,德尔裴古镇,古奥林匹克小镇、悬城麦泰奥拉包括建于14世纪、海拔613米悬崖绝壁之上的大麦泰奥拉修道院等6座修道院,均保持着大自然大文化大遗产的大原状和大风貌,珍稀之至。这与希腊长期以来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能优先是分不开的。

2.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一向在财政预算中处于优先。着力保护、保存希腊历史上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和所有在希腊境内曾经或正在蓬勃发展的文化团体和传统。文化遗产一向能获得很高的拨款,并一直在寻找新的保护思路。财政部每年预算安排一大笔专款,用于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支付古迹保护和重大项目涉及的民居拆迁赔偿。

新卫城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贝纳基博物馆、马其顿当代艺术中心等公共博物馆和艺术馆,保护古物及运行经费,除中央政府拨款保证之外,一些非营利基金会作为补充。

3.大力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尤其重视欧盟其他成员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文化交流。其中,希腊文化月和在国际著名博物馆举办的考古展览优先。

希腊政府多年来致力于追讨流失在外的古希腊文物,也予世人深刻警示。新卫城博物馆最顶层是四面玻璃的透明天井式的展厅。匠心在于将此层旋转23度角与帕提农神庙平行,在展出的神庙中楣、间壁、雕塑、战马大理石雕刻之中,刻意留出了一幅幅空缺。1801年,英国埃尔金勋爵曾野蛮砍下一些帕提农神庙众神雕塑,盗运至伦敦,现收藏于大英帝国博物馆。博物馆的专家神态严肃,告示这是那些雕塑应有的位置。已故希腊文化部长梅利那・迈尔库里,198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上公开要求英国归还。现任总理曾于2008年3月29日再次催促英国归还。希腊政府和民间正在继续执著追讨。

四、教育与展示

对遗产的尊重、连续和传承,是希腊作为西方文明起源之地的最重要方面和特征。希腊人从小看着帕提农神殿长大,学历史、教历史、续历史的意识很强。《雅典》明确提出文物古迹具有教育功能。社会各个层面重视文物古迹的宣传教育,将希腊文化遗产编入教科书,使青少年从小认识和理解希腊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认识和理解传承文明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在城镇中心广场、国际机场、地铁站、名人纪念馆、大街转弯处、大学入口处,到处可见神态恬静、生动的名人大理石雕像或建设中出土的文物,给人以历史、文化和个性,一种活生生的熏陶和教育。仅雅典就有3个地铁站将建设中出土的陶器等文物,嵌入进口处大理石墙,作为永久展示。笔者下榻于卫城南面的一家宾馆,地下一层自助餐厅周边发现卫城下城二处遗存,即予原状保护,加以玻璃屏墙展示,并设立希文说明牌,成为宾馆一景和特色。

希腊《文物法律38条》明确规定,古物属于所有市民共有。新发现的古迹、古物,要事事通过电视、报纸报道、宣传,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信息。从中可见希腊政府和社会,对文物宣传的力度。

希腊拥有众多博物馆,一般与古迹相辅相成,成为古迹展示的一个重要部分。所见新卫城、国家考古、迈锡尼、奥林匹亚、拜占庭、雅典、伊拉克里翁、圣托里尼红酒等博物馆均具有自己的个性与特征。

1.不张扬、不表面。最高的新卫城博物馆也只有三层,努力将其融入古迹氛围,而不是喧宾夺主。博物馆几乎找不到馆名,入口处也十分朴素。

2.形式从属内容。希腊各博物馆给人的最深印象是文物多、分量重,有来不及看的感觉。一进入新卫城博物馆是上坡状的前厅,两边高大的展柜尽是各式各样出土的陶器。在展陈形式上,基本还是传统的展柜、灯光加说明,但紧紧围绕着“怎样摆出来效果最有利表达古物历史”的主题。

3.人性化服务,力争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奥林匹亚博物馆入口处是一个覆盖绿色藤蔓木架结构通道,售票处一侧是一个精致大方的各种纪念品商店和一个富有特色的餐厅。新卫城博物馆在一层、二层均有一个约一百平方米的各类图书、大小纪念品商店。圣托里尼红酒博物馆,是1660―1950年作为酿造红酒的一处工业遗产,在厂房东面改成的一个个动漫式的多个场景中,工人、老板、掌柜,葡萄榨机、电灯、桌椅、酿制等栩栩如生,配有希、英、中文解说。其出口处是一个现代气息很浓的商场,安排了几排酒吧桌椅,免费提供三种经典红酒品尝。最后一种是售价21欧元的甜红酒,其味醇正甘洌,特别受欢迎,游客品尝后购买的很多。国家考古博物馆则专门设有教育培训处,负责导游讲解、图书资料、摄影服务、盲人帮扶、咖啡休闲厅管理,每年平均接待观众50万,同时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个性化展示讲解活动。

五、活态与自觉

希腊对文化遗产严格保护,倡导一种民族和市民的自觉,不仅仅是对物质层面的旧城、街区、建筑和文物的守护,而且是对原生态的传承和复原,对原生活方式的传承和继续。这样使希腊多元多样的文化在现代化节奏中得以保存。

千方百计使文化遗产处于活态,是希腊文化遗产现行做法的一大特色,鼓励私人举办博物馆,政府予以资助。鼓励私人将文物主动捐赠给博物馆。国家考古博物馆为褒奖自觉捐赠埃及文物的著名收藏家,设专厅展出,既凸现传统亮点,又使这些文物处于活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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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文化;创意;机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89-02

一、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与传统旅游产业的互动导致了两大产业的融合,融合的机理是:通过对各自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活动进行细分,识别出价值活动的优劣势,借助原创者的智慧和新的技术手段,以产业之间价值链渗透或延伸的方式,进入彼此的传统产业活动领域,再结合其内部价值活动对两大产业价值活动进行优化重组、整合及创新,最终优化整合而成涵盖有两大产业核心价值活动的新价值链,实现两大产业的融合化发展。“文化”和“创意”是创意产业的核心要素,决定着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传统旅游产业发展(结构升级与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文化和创意对旅游产业价值链的渗透、辐射和延伸,促使旅游产业价值链增值和增殖,其机理如下:

①丰富资源种类;改善资源组合;优化旅游品牌基础。②旅游产品层次化、系列化、高品位化。③加快要素流动;拓展客源市场。④增强旅游时尚;扩大游、购、娱的消费比重。⑤改善旅游消费模式;提高消费技能。⑥激发文化认同与民族文化自信。⑦增加客流量。⑧完善区域功能。

二、民族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模式

现代产业发展模式的本质是结构主导型的发展,即以产业结构变动为核心的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是:用创意挖掘旅游资源,以资源开发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以产品创新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强化旅游营销,以市场拓展促使产业结构升级;用创意引领旅游消费,以消费促使产业结构升级,在这种新型的发展模式下,生态、经济、文化和社会得到可持续发展。

裂变效应:旅游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图

(一)用创意挖掘旅游资源――优化资源组合,重塑产业品牌基础

旅游产业是一种资源依托型的产业,尽管出现了网络旅游、虚拟空间旅游等新型的旅游形式,但它们仍是建立在或实或虚的旅游“资源”基础之上。

1.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既包括对遗失于现实生活,但“存活”于典籍的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资源的抢救、整理、呈现,也包括对已经开发利用的民族文化资源做更深层文化价值的探索和研究。“挖掘”意味着民族文化的存真性,要在挖掘整理的基础上突出民族味、亲切度,筛选出核心文化价值,围绕核心价值开发出层次性、系列化和高品位的文化旅游产品,重塑民族文化旅游产品和产业品牌形象。

2.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要针对民族文化的三个层次:物态文化、行为文化、心意文化,采取“大同小异”的挖掘开发方式。所谓“大同”是指对文化旅游资源的挖掘和开发要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小异”是指不同层次的民族文化,其表现形式要多样化。对物态文化,要侧重于借助可视文化载体“全方位”的“展示”;对行为文化,要侧重于其互动性价值的充分发挥,要精心选择与旅游者的互动方式;对心意文化,要强调 “氛围”的营造,侧重于旅游者心境体验的满足。

3.用创意挖掘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还包括对文化旅游资源的集成与创造性整合,达到优化旅游资源组合的目的。比如通过提取“优生单元”的集成方式来优化资源组合。

(二)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促使产业增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1.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选准切入点,突出产品的层次性。如对民俗风情旅游资源可从多个切人点进行创意规划和开发:观览、参与体验、知识教化等。

2.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提炼主题,突出产品的系列性。旅游体验主题是对旅游产品及其相关因素进行组合所形成的内在的、统一的基调,既是旅游地核心理念的体现,也是旅游个性化的依托。旅游产品的主题越鲜明,就越有利于创意主体分层次、多视角地进行展示和设计,通过强化、充实、剪裁、协调、烘托等创意手法,使其内涵得到充分发挥,为旅游者创造出层次丰富而深刻的旅游体验。

3.用创意创造民族文化旅游产品,要丰富文化内涵,突出产品的高品位性。旅游产品品位的高低与旅游产品中的文化含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创意将大量的符号与象征元素(如品牌等)运用在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过程中,让产品成为文化意义的承载者。用创意创造旅游产品应体现出异地和异时的文化风格,独立的文化主题,突出旅游产品和旅游场景或旅游环境的文化性;要凸显创意旅游产品对文化旅游需求的多元“文化格次”的关怀与满足。

(三)用创意强化旅游营销――增加产品渠道,拓展客源市场

1.构筑产品竞争优势,用体验的思维创造旅游产品。“最好的广告是满意的顾客,最好的营销是旅游者的口碑”,旅游者的口碑来自于对旅游产品的体验。旅游体验不是自发的,而是由体验环境(即旅游产品)诱发的,因此,体验营销需要旅游企业从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者转变成为体验的策划者,要将旅游者感觉、感受、甚至思维等诉求于旅游产品的创造,构筑竞争优势。

2.选准旅游营销的载体和突破口,用发散的思维进行营销组合。旅游产业的综合性决定了旅游营销手法的广泛性,要选准旅游营销的突破口和载体,就必须运用发散性的思维,将所有有助于旅游营销的要素都纳入旅游营销的范围。此外,旅游产业具有交叉活性,在旅游产业与社会、经济、文化与自然等各方面的交叉点上,不断碰撞出灵感,形成新的营销创意,为旅游营销找到新的载体和突破口。

3.建立目标市场顾客的品牌忠诚,用弹性的思维运用营销策略。旅游市场需求与竞争态势变幻莫测,决定了旅游营销是建立在营销原理基础之上的弹性营销。针对不同的客源市场、不同的旅游人群、不同的产品体系,在营销主题、营销内容、营销形式、营销渠道等方面,运用不同的营销策略。

(四)用创意引领旅游消费――升级消费结构,增强旅游时尚

商品的市场价值可分解为使用价值和观念价值两部分。前者由科技创造而成,是商品的物质基础,后者因文化渗透而生,蕴涵的是文化的观念。随着商品日益丰富并趋向同质化,人们对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一些无形附加物,如品位、感受、感觉、情趣、意味等更易产生“共鸣”与认同并大力追求。

一方面,创意旅游可以提高旅游产品消费中文化的含量,有助于推动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消费具有分层的特点,创意旅游模式要通过激发旅游者的潜在消费欲望,提升消费层次,拓展消费空间,此外,创意旅游还有利于培育旅游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旅游时尚,突破传统旅游产品的静态和单调,吸引旅游者消费欲望,实现对旅游消费的引领,扩大消费需求,这对吸引投资,实现消费需求与旅游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旅游经济的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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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经龙,郑淑婧.旅游规划核心内容动态分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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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秀金.旅游文化创意:载体与产业转型[J].社会科学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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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是游客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为进一步满足高层次的精神和文化需求,通过游览、参与等形式,以鉴赏、体验和感受旅游目的地的文化现象,最终实现对旅游目的地的文化特点有所了解,使自身文化修养得到提高,实现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等目的的一种旅游活动。

工业遗产特别是针对现代工业历史建筑与景观的再利用研究已经成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旅游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以文创、博物馆、休闲旅游开发为主题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成功实践案例也相继出现,典型案列如北京798、陕西大华1935等。

一、“东郊记忆”文化旅游发展现状

(一)“东郊记忆”形成历程

成都“东郊记忆”,是工业遗存保护和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旅游景区和现代文化产业新型园区,它的前身市作为成都重要的近现代工业遗址的红光电子管厂,是成都东郊工业区唯一保留完整的老工业厂区,曾创造过“北有首钢,南有红光”的美誉。本世纪初,走过半个世纪风风雨雨的东郊老厂区,随着成都市政府“东调”政策的实施,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东郊记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已有超过100家企业入驻、年产值近亿元、国内最大的数字音乐企业集聚园区来说,成都“东郊记忆”正在经历在从音乐产业聚集园向音乐、美术、戏剧、摄影等多文化形态的转型过程。但是,这样的一次转身对“东郊记忆”来说却难言“华丽”。

1、园区客源定位不准

本文认为,东郊记忆之所以人气不高,与其主要客源定位不准确有关。上年纪的人对红光厂那段岁月的记忆比较深刻,因此他们对旧厂房、旧机床这些景观会产生共鸣,但园区对这些体现旧工业灵魂的东西挖掘得不够。相反,年轻人多半没有怀旧情结,可能更喜欢园区里与音乐与文化结合的时尚元素,但他们在园区里又没有这种鲜明感觉。中老年人与年轻人这两类群体,几乎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尴尬”。所以,现阶段“东郊记忆”的业态类型使得满足这两类人群的需求比较困难。久而久之,客流必然会越来越少。

2、业态调整尚需时间

“东郊记忆”全园全年推出的各类文化展演活动超过800场;在资金保障方面,项目总投资 50 亿元以上,是具吸引力和具增长潜力的投资区域;在教育、咨询与技术保障方面,成都东郊记忆毗邻四川音乐学院、四川师范大学影视学院等艺术类高校,拥有高层次的人才保障。但是,团队的选择、对市场的分析和专业的投资运营等关键因素,对产业园的孵化功能尤为重要。然而,对于略显稚嫩的东郊记忆来说,短期内补足这些“短板”尚有一定难度。

3、游客满意有待提高

据成都理工大学的调查显示,东郊记忆的游客多为学生、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人员。他们对于园区的文化创意核心、文化创意景观的满意度较低,期望值明显高于实际感受。这也意味着,目前“东郊记忆”运营方在提高游客实际满意度方面还有待加强。如果游客的实际感受长期低于期望值,最终将对游客的满意度产生逆转性的影响。作为成都的一张新名片,东郊记忆正在变革之路上探索前进,但从目前来看显然任重而道远。

二、“东郊记忆”未来改进举措

(一)把握机会,准确转型

成都东郊记忆旅游景区实现了文化创意和旅游服务的有机融合,作为全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特色示范区,应该抓住成功创建4A景区的契机,清晰定位,以90后、00后时尚群体为目标市场,为打造城市旅游目的地、成为成都乃至四川旅游的新亮点的目标不断努力。在未来三至五年,要充分挖掘无线音乐基地巨大的产业辐射能力和龙头带动效应,在原创音乐内容的输入与输出、明星制作、演艺、小剧场聚落等音乐产业的基础上,以“跨界、创新、时尚、潮流”为关键词,配套延伸发展音乐大市集、流行音乐一条街、酒吧工厂等复合业态,逐步形成追星场所、明星制造、音乐展演、音乐消费的全产业链。

(二)完善设施,吸引游客

“东郊记忆”应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在成都绕城高速上完善路面标牌方便游客,市民可按照有“东郊记忆”字样的路标前往游玩;增加大量的地下停车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服务区,增加市民游玩的舒适性;在园区内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满足游客的基本旅游需求等。同时,针对“东郊记忆”在园区运营方面仍存在的那些“硬伤”,一是要大力完善服务设施,增加相应的餐饮、购物、住宿、游客咨询等配套服务;二是针对现有的商业设施明显不足等问题,话剧、影院几个较大型的亮点要做好以外,增加商业场所,酒吧、KTV等在娱乐形式上也要尽量多样化、创新化。

(三)加强交流,调整供给

1、园区与商家应该转化意识,积极交流,不要再彼此“漠视”。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游客数量,园区应该对对商家负责,做好管理的宏观方面,对于其供给现状有一个清晰地了解,加强宣传营销,吸引游客,增加商家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商家也应该与园区“同呼吸、共命运”,提升自己的服务意识和积极性,为共同的经济效益努力,一起为园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商家与园区应该了解游客需求,及时调整供给。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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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

一、历史文化遗产的界定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所受到污染与损害已经触目惊心。人类的生存环境,除了直接面临着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的威胁外,还存在着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科技等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作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旅游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与此相对应的以商业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旅游资源开发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和文化遗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破坏,以致旅游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世人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由缔约国申报,经世界遗产中心组织权威专家考察、评估,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最后经公约缔约国大会投票通过并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称为世界文化遗产。遗产种类有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历史文化遗产是祖先们留给我们的,是古代的东西,是经历了百千万年而至今仍在的东西,是没有备份,独一无二的。正是这独特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历史文化遗产应该以保护为主。

我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次年开始申报世界遗产。1999年lO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至2008年7月,我国已有37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7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成为了全世界共有的财产。在我国还有许许多多正在申报和未提级申报的历史文化遗产,因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典型的历史性、民族性和艺术性特点,日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成为宝贵的人文旅游资源,同样需要我们进行保护。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

历史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悠久历史的载体,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体。万里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云南丽江古城经历了7级地震还基本无损,后被评为世界遗产。这个地方得到了保护,全世界人民逐渐都会知道。反之,如果承载着历史信息的载体消亡了,负载在其上的历史和文化也必然会被冲淡或消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研究人类历史发展有意义。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或民族历史研究的重要依据。从漫长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我国的历史遗存丰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研究人类发展历史,喻古明今,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一步发展。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意义。在历史科学研究进程中人们发现,历史古城、古建筑、构筑物等有很深奥的科学道理,如我国河北赵县的赵州桥建于隋代(公元581__618年)大业年间(公元605 18年),距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桥长64.40米,跨径37.02米,桥高7.23米,1400年的历史,赵州桥经历了10次水灾,8次战乱和多次地震,特别是1966年邢台发生的7.6级地震,邢台距这里有40多公里,这里也有四点几级地震,赵州桥都没有被破坏。所以它是当今世界上现存最早、跨径最大、保存最完善的古代敞肩石拱桥。赵州桥1961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将此桥选定为第12个“国际历史土木工程的里程碑”,并在桥北端东侧建造了“国际历史土木工程古迹”铜牌纪念碑。这是世界造桥史的一个奇迹,有极高的科研价值。

诚然,也有很多历史文化遗产人们还不清楚其科学原理,需要我们去探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科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发展旅游经济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正是这些人类前进中创造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我们的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对之加强保护,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

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旅游资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经济的发展,要依托于旅游资源,除大自然赋予的自然旅游资源外,更离不开人文旅游资源。中国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遗产丰富而迷人,它吸引着无数的中国人,更让外国人向往,这些都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资源,也是人们游憩、观光、获得美的享受、获得相关历史知识的重要场所。著名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殷墟、秦始皇陵兵马俑及众多明清皇家陵寝等历史文化遗产。还有小小的周庄,年旅游收入达2亿元。可见,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的客体就会存在。

(2)用经济价值去直观地表现人类历史文化的独特魅力,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旅游经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所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旅游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我国人文历史文化旅游的潜力很大。保护好这部分旅游资源,能更快地发展旅游经济。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能提升旅游资产的价值,可持续发展旅游经济。历史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也是旅游资产。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可以提升旅游资产价值。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国乃至全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供世人观赏、研究与利用,所以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得好的地方,旅游业就发展得好,旅游资产价值提升得多;如秦始皇陵兵马俑、平遥古城、周庄古镇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好,其旅游资产价值提升的快,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能带动本地区整体经济的发展。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品位的民族,不可能生存和持久发展的。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具有极大的震撼力和激励力,中国拥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3O项,居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陶冶高尚情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国家文化形象,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文化是进步的动力,是历史的积淀。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留存并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其意义也关乎未来。全球《2l世纪议程》指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功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被重视。在多年的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由于文化价值观的不断变化,很多承载着巨大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可再生的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经意或不经意间消失了。上世纪几次大规模建设,使许多传统历史文化遗产遭到摧残和破坏,失去了原有的特色风貌。加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作用缺乏认识,观念上的轻视、经费支持的不足与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也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不利,存在很多问题。

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难达共识。虽然社会总体上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认识不断提升,但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价值取向,审美取向存在差异,导致认识和利益要求相互矛盾甚至尖锐对立。如在城市建设中对一些古迹遗址的去留问题上,在一些已经消失的历史文化景观要不要新建的问题上意见相左。这种状况导致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因为缺乏共识而难以处理。

2.历史文化遗产家底不清。许多历史文化遗产沉睡在地上地下。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碰到历史文化遗产时,讲不清道不明,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本没有调查、登记,更谈不上公布文保单位及对其进行合理规划。

3.“建设性破坏”现象严重,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处理不当。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少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只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被毁程度令人堪忧。尤其在一些旧城改造中大拆大建,致使许多历史传统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到破坏。襄樊宋城墙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时下古老的北京也遇到了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古老的胡同四合院要不要留存,怎样协调好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我们不能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毁掉。

有的地方在开发旅游资源过程中,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严重破坏。一是为了迎合旅游热,不惜以拆毁传统历史街区为代价,而后又制造出了乃至异地开发出一系列替代品,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沦为“假古董”。

4.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为什么许多重要的文化遗产,许多地区领导,甚至最基层的领导一句话就能化为乌有。就是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管理,而是权大于法。

5.保护资金的匮乏,专业人才、技术的匮缺,直接影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由于没有专项的保护资金,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处于自然消亡状态。尤其是贫困地区,文物专业干部仅一、二个人,连日常开支都很难保证。缺少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保护人才队伍,同时缺少过硬的保护技术,何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呢?

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积极宣传,更新观念,加强全民保护意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各级政府和每个市民的神圣职责。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和保护力度,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让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珍惜爱护文物,并且要加强舆论监督,有了群众支持和舆论支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有了强大的依靠力量,相信人民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2.提高全民素质与法律保护并行。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长城旅游刚刚兴起时,各个长城景区普遍遭遇了一次“毁容”高峰。从八达岭瓮城西门登上长城,分别沿南北两侧依山而上的长城边走边观察,看到这段3000多米的长城上,凡游人伸手能及之处,几乎都被刻上了各种各样的文字,有地名、人名、“到此一游”,有中文、日文、朝鲜文,以及难以辨认的字词,刻得密密麻麻。这些字不仅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面貌,有的字深达半厘米,已伤及墙体。长城乃中华民族的象征,此举严重破坏了民族形象。所以才有中国长城学会与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联合发起的去除长城墙体字迹方案征集活动,消息公布后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为长城保护献计献策。近十多年来,随着游客素质的提高和管理的加强,刻字破坏行为有所下降,但仍然存在。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文化遗产不仅要由一系列行政法规来保护,而且要用刑法等法律来保护。对于严重损毁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应规定为犯罪,应给予刑事处理。

3.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保护是前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旅游资源开发,首先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不可再生的人文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离不开的客体。一旦被破坏便永久消失了,也就谈不上长远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在开发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绝不能对开发急功近利。在保护方法上,除了要依照国家相应的保护法规之外,还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与自身环境、条件相符合的办法。多借鉴浙江兰溪的诸葛村(八卦村)的做法。还可以对实物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实施限人限时地开放参观,西藏布达拉宫就是这样的。甚至可以不对外开放,只对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开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这些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会日益增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所拥有的宝贵资源,要意识到这些资源是潜在的、不断升值的资本,要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即使当下受条件所限无法立即进行开发,也要积极予以保护,可利用其他产业先行发展,待时机适当的时候,再将其宝贵的文化价值予以转换。

4.摸清家底,搞好保护规划。去中原地区旅游,当地人会自豪的对你说:“你拿把锹,随意挖几下,就有可能发现宝贝”。虽然是笑谈,但还能反映出因文化积淀深厚,本地人引以为豪的心态。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提示我们对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要心中有数,搞好勘探、摸清家底,以便于规划和保护。

前面提到北京胡同四合院,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应积极修整并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但要处理好个性文化与改善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的关系。现在有些历史文化名城,商业氛围越来越浓,而文化氛围却日益淡化。丽江古城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古城保护得不错,但古城内一个商店接一个商店,文化氛围不浓,不能充分反映古城的特色,这是令人遗憾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也不是保护城市的全部,它的保护范围、内容与要求要通过城市规划来细致确定。关键在于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新建筑和老建筑的关系,新旧建筑之间在风格、色调上相协调,使整体格局达到和谐,不失文化名城的特色。要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历史街区内的空间过量的不适当的经济开发、旅游开发以及不相配的人工景点建设。

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在保护文化遗产中平遥地方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制定古城保护规划;第二,实施古城居民搬迁工程;第三,全面加强古城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