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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的意义

篇1

关键词:社会交换理论;核心价值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234-02

党的十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

针对这两个论题,学术界分别从不同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通过CNKI检索发现:学术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探索“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相对薄弱。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可归纳:第一,凝练与建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方法论探讨(寇东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左亚文《理论月刊》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概括(田心铭《红旗文稿》2012;梅荣政《红旗文稿》2012)。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诠释(陈先达《与现实》2011;王学俭《理论探讨》2013;韩震《红旗文稿》2012)。第四,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仰的路径探索(范玉刚《湖南社会科学》2013;周文彰《前线》2013;施惠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

纵观国内成果,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研究层面。而从社会学出发,探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的研究不足。龚群《以社会有机体论为基础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红旗文稿》2012)借鉴社会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概括做了方法论探索;这对本论题所要开展的跨学科研究有一定启示意义。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与内涵研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功能的分析相对不足。韩冬雪《政治合法性视域下的中国社会管理内涵探究》(《理论探讨》2013)则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中直接论及了社会治理问题,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与价值追求,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认同的具体化路径与方法,而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功能研究相对不足。这都为当前的研究预留了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空间。

其实,对于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西方社会交换理论学派对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借鉴社会交换理论学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作用对于当前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化治理型的社会管理与传统的“统治”型的社会管理存在本质区别。社会治理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不再仅限于政府和国家。如皮埃尔・塞纳克伦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1]。社会治理的主体呈多元化,打破了国家和政府对公共管理权的垄断,他们只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众多权力中的一个,多元治理主体集体行动的“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协调”[1]。社会治理的协商性民主取代了统治下的强制性规范。社会治理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趋势直接决定了公权力运行向度的改变。“统治”是国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强力推行自上而下单向度“硬”管理。社会“治理”则是多元化主体(国家、社会、个人)在协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动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软”管理,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民主协商、平等合作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在现代化转型期,身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协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谈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识,成为社会治理的所面临关键问题。

篇2

关键词:社会治理;创新;价值;目标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一个重要论断。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和目标是什么?方向在前,行动在后。我们在探索实践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思考这一前瞻性问题。没有正确的目标,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可能陷入误区,甚至走向岐途,尤其是在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宏观的、根本的目的来看,良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为国民创造幸福安康的生活;从微观的、具体的目标来看,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

所谓“治理”,按照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的界定,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蕴含着价值,制度设计同样蕴含着价值。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派克(1932年)到燕京大学讲学时提出:任何制度形成都是有价值基础的,任何制度形成时无不带着价值色彩。这个带有价值色彩的东西在维系着制度的运行,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这点。对现代社会人类活动的考察,如果不基于价值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会陷入纷争,在实践上也会出现有害的行为与结果。

纵观近年来各地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可以看到,其重心大多放在具体方法上。例如,一些地方推出的“菜刀实名制”、“恋爱实名制”、“手机定位市民出行”等措施,虽然这些措施最后不了了之,但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凸显无疑: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即维稳,而且,是维护一种刚性的、静态的稳定。为了维护这种不可能实现的稳定,只能采取消极的防范性手段,加强权力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甚至以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相关法律被置之一旁。

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而言在于满足人的本质的需要。英国哲学家休谟有句名言,“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亚里士多德亦说,“生命的本质在于追求快乐”,为国民创造幸福安康的生活理所应当成为一个执政党的最高执政理念和终极价值目标。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完成了《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两部经典著作之后,他对《国富论》受到过度重视不喜反忧,因为他担心政府过分关注“国富”而忽视“民福”,进而产生“不道德情操”。

“发展问题”一直是工业化后全世界学术研究、甚至各国执政施政的热点,其核心概念是“社会发展”。尽管对这一概念有诸多理解和界定,但共识是有的:即“社会发展”是“促进人类福利的一种途径”,要使社会成员过上幸福、满足与富裕的生活。近年来,世界各国幸福理念的复兴也恰恰是人类对社会发展进行反思的结果,其实现需要新的社会治理方式。经济发展解决的是国民的物质生活问题,政治发展解决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问题,文化发展解决的是人们的精神生活问题,生态建设解决的是自然环境问题,社会治理则解决的是社会自身的问题,即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确保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也就是为民众个人、组织提供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条件、环境与秩序。

具体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是社会能够让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什么是中国梦?曾用通俗的语言表达:中国梦就是人们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机会平等是人全面发展的重要价值和原则。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可为社会成员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和有效的发展空间,提供更高的发展期望,同时还提供发展的基本规则,从而激发现代社会的活力,提升社会进步的质量。

“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弥漫着“仇官、仇富、仇社会”的怨恨心理与不满情绪,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巨大差距,如:贫富悬殊、阶层固化等,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机会不平等基础上的不公平竞争。当然,机会平等并不能确保结果的公平与公正。然而,基于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即使有,也必然会有,结果上的差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认同的。通过机会平等的竞争,成功者会感恩与回报社会;失败者也会自觉地反思与总结并不断提升自我。而基于不公平竞争产生的贫富分化,则会纵容富人的为富不仁行为,激发穷人的仇恨心理与敌对情绪。这种矛盾和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就会失衡、失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其次是社会能够鼓励人们遵守规则与维护社会秩序。在一个社会里,人们是否遵守规则,不仅是一个道德或规则意识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的健康与否。在健康的社会里,遵守规则会得到鼓励,破坏规则会得到惩罚,而在不健康的社会则完全相反。非制度化生存就是一个社会不健康的表现。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一个个人,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如果完全遵守规则就不能生存,只有违反或破坏规则才能生存。公路运输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公路运输业,如果不违规、不超载,就只能赔钱。为了有所盈利,破坏规则就成为惟一的选择。之所以会如此,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经典诠释可以说明问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因此,规则制度制定的本身并不等同于其必然会被遵守或被执行,人们是否遵守规则制度归根到底取决于利益的考量。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制度不能为相关利益者自觉遵守,就需要从规则制度的目标与人们遵守规则制度与否的原因中去寻找答案。这,也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具备的特质。

篇3

    内容提要: 与贸易链接中的人权保护现象反映着国际贸易法制的社会化治理发展趋势。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是这种链接现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既分立又沟通、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的可能。面对这种国际法的链接现象,我国必须平衡好遵守国际义务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自然会不断地推进着特定社会的转型,也在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工具,也为社会生活所决定、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内容。”{1}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相链接的现象的出现根源于国际社会生活的变化,反映着国际法从以国家为本位的权威治理转向“人本主义”导向的社会治理,集中表现为隐身于各种摩擦和争端中的制度冲突。

    一、焦点与隐患一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

    (一)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典型事例—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

    1.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案由。1997年,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1999年7月,欧盟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欧盟通过一项法案,要求给所有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标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这一决定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指责欧盟的决定毫无科学根据,是为了保护欧洲农业设立的贸易保护壁垒,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违反了WTO《SPS协定》、《TBT协定》、《农业协定》及《GATT1994》的相关条款。{2}2003年8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2004年3月4日,本案专家组正式组成。我国申请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议工作。

    2004年5月,欧盟取消有关转基因食品销售的禁令,允许9种转基因食品在其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但同时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第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更趋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导致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成本的增加,从而遭到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美国的抵制。此外,部分欧盟成员国仍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实施进口禁令。为此,美、阿、加三国维持向世贸组织提起的申诉。

    2006年2月9日,WTO“欧共体一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及销售措施”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经过长达22个月的审议工作之后,终于将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至案件的争端当事方。“中期报告”认为:欧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缓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决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不利于欧盟的裁定。专家小组还同时裁定,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对转基因食品设置的禁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有媒体说,这是世贸组织做出的最冗长,或许也是最复杂的裁决{3}。

    2.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影响。随着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准人申请已解禁,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欧盟来说仅仅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该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预防原则”来对待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之间长期对立的结果,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结果影射着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预示着贸易链接议题在WTO新的一轮谈判中的前景,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本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体制也是意义重大。

    由于该案的起因、诉由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对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待多边环境协定(简称 MEAs)的态度,所以被视为WTO体制下与贸易链接的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须看到: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实际上是源起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涉及人的健康权;转基因产品所致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权的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贸易与人权相链接的案例。

    (二)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外观反映—贸易摩擦

    近年来,尽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国际间所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地与人权问题相关联,而且关联程度不断加深。以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为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深入。这些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意欲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4}此案与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极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两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以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的某些有关国内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加重了美国贸易的负担,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虽然最终以遭到美国贸易代表的拒绝而终止,但其直接将贸易与人权保护挂钩的做法令人警醒。

    (三)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内在成因—制度冲突

    “制度冲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单元间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异,导致它们在体制上相互孤立、在规范上的相互冲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损伤,并集中表现为各自追求其偏爱的价值和目标,由此形成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不和谐状态”。[1]特定的社会制度总是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同时又是对该社会形态特征的一种反映。与生成于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为国际法的“内在”冲突,制度冲突是无权威政府、无统一价值的国际社会形态的产物。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间的社会”,至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会产生一个以权威等级体系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家,每个国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维护的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无法为国际法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因此,“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者’、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际法律体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国际法规范来说,诸多原因导致冲突更频繁地发生。”{6}

    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运动更是使得制度冲突集中爆发。制度冲突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低,国际制度冲突产生的机会也较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空间和时间对人类相互关系的限制已经被彻底压缩,形成一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网,这张网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将世界整合在一起。”{7}国际法的发展由此出现一些新的态势,如:国际法发展的节奏加快,国际规则在短期内大量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趋向一体化发展,使国内主权“保留范围”与国际社会所关注事项的界线逐步消失。“事实上,在各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8}同时,各国国民之间的频繁交往加剧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更多地进入到国际法层面,从而促使传统的核心体现国家意志的国际法向人本化、社会化迈进。“正如通常所见到的,由于国际人权运动,国际法已经在一些基本方面沿着超越国家自治和不可渗透性的方向发展。”{9}当前国际法中的制度冲突不仅表现为冲突数量的剧增,也表现为冲突类型的多样化。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不过是国际法规则丛林中制度冲突冰山之一角。

    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的法律争议焦点,也是一种制度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两种:一是国内或区域性的转基因产品管制法与WTO法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与WTO法之间的冲突,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对象;二是WTO相关法与其他国际性规范特别是多边环境措施协议之间的冲突,即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

    二、分立与沟通—贸易权与人权的关系之辩

    (一)国际法职能主义下贸易权与人权的分立

    尽管当代贸易和人权体制都是战后的产物,但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贸易坚持的是效率、国家利益标准,而人权则坚持的是正义、个人主义标准。随着贸易与人权各自在制度建设上逐渐取得了显着的进展,两者的制度性分立之势在二战后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由于职能主义在当时的盛行,国际贸易最终与联合国的支配脱离,转而构建专门的制度和组织;而人权保护仍然依托于联合国,并在其主导之下建立起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贸易与人权由此开始走向近乎绝对的制度分立时期。

篇4

一、学习和深刻领会执法为民理念的科学内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突出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一切为了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检察实践中,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恪尽职守,预防和惩治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反贪部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及时把握人民群众不断变化的利益诉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当前,检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众路线。只有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才能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了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检察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无论你的侦查设备多先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警力、无论你有多充足的经费,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检察工作就耳不聪、目不明,就无法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等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发生犯罪案件,无人报案、无人作证、无人提供线索,于是一些干警就产生了畏难情绪,觉得群众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众觉悟低。这说明我们的一些干警还没有真正掌握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和本领,没有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没有把群众工作做到位。我们的干警在接待当事人时,一要注意态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将心比心,认真考虑群众的立场、观点和利益。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大检察干警要真正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1、严格执法,实事求是

要增强宗旨观念、群众观念,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在检察工作中,要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人民群众最关心什么、希望什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众对哪些方面不满意,我们就重点整改哪些方面的问题。

2、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执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执法工作遇到大量的问题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当事人也都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检察干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接受和履行处理决定。反过来,即使案件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也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引发上诉、申诉甚至形成上访。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对待当事人,不但没有实现执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文明执法,事关重大、意义重大。干警对(学生无忧网)待人民群众说话要和气,态度要和蔼,办事要热情,服务要周到,考虑要细致。要多给群众提供便利,不给群众增添麻烦。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待当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对当事人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不能因自己的主观好恶而影响对当事人的态度。

3、清正廉洁

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干警必须清正廉洁,确保权为民所用,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决不能以权谋私。检察机关肩负着反腐倡廉的重任,每个干警都应该正人先正己,加强自身的修养,既注意八小时之内的公正形象,也要注意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清廉。

篇5

关 键 词:体育管理;体育社会组织;教育意蕴;生命价值

中图分类号:G8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6)05-0050-05

Abstract: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form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an educational existence that promotes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also a life existence that potentially contains profound educational value. However, dominated and restricted by utilitarian, formalistic and authoritarian value orientation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is dissimilating, deviating from the tenet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the behaviors of some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drifting away from the release of life value, the educational significance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otally obscured. All of these have put forward an all new deman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and the authors hope that a mode of governance, which bases its foundation on caring for life, its focus on cultural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its core on flexible guidance, will be established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educational implication;life value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是规范与自由的内在统一:规范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首要任务,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而自由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内在诉求,因为规范的目的是追求个体生命的无限自由。为人的生命自由的实现提供可能和搭建平台,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本体性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关注人的身体自由、生存自由和幸福生活,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目标指向和行动抉择。然而,当下的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行动”或是体育社会组织“研究”,似乎都是以“组织发展”为假设主体,表现为“为治理而治理”和“为研究而研究”,遗弃了对“个体生命”这一维度的考量。不少体育社会组织正沦落为经济组织或行政机构的附庸,忽视甚至无视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和生命价值。因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重拾其生命操守、捍卫其生命品性,并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最高宗旨的治理模式,全面实现人的意义与价值。

1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

1.1 体育社会组织的一般内涵

探寻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必须以“社会组织”为起点或原点。所谓“社会组织”,通常用以概称在社会转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所自发创建的,在一定水平上具有自主性、志愿性、组织性、民间性、互益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一般来说,社会组织类似于英文中的“公民社会组织”(CSO),常被称之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当然,我国的社会组织虽与上述诸多名称的组织同属一类,但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所致,无论是外部发展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还是成员主体权利和组织生发缘由上,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样,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体育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同脉共生,其内涵和外延也颇具中国韵味并处于变化发展之中。20世纪80年代,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指伴随改革开放洪流而生的体育社会团体,虽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但又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而存在。9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改革的加快和相关法规的颁布,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呈现出多元格局,并凸显浓重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21世纪的今天,体育社会组织已发展成为包括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性体育组织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上述阐释可知,体育社会组织是一个既普通又特殊的概念。谓其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存在于人们常识中的名称。谓其特殊,是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特殊本质属性的组织。就本质而言,体育社会组织必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三大属性:(1)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部门,它在治理结构上不像政府部门是自上而下的,而是民主治理、自主决策和公开透明的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的开放组织或独立实体。(2)体育社会组织区别于企业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成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私分和转移组织活动所获的利润以及组织终止时的资产[2]。(3)体育社会组织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社会资源的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较强的公益导向(利他性),同时它的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各界的问责和监督。事实上,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本质属性的表现和程度都不尽相同,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不同时期更是如此。它们有的突出非政府性而存在(自发性体育组织),有的超越非营利性而存在(体育民非单位),有的强调与社会资源的紧密互动(体育基金会),甚至有的游离于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之间而存在(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徘徊于营利性与非营利之间而存在等等。但是否具备上述这3个属性,是鉴别包括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任何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尺度。

1.3 体育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

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和本质属性,决定其领域和范围极为广泛,规模和形式极为复杂,因而业界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也是各有见地。例如,从组织构成上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体育组织;根据组织性质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体育组织,按政社关系分为官办、合作和民办的体育组织,根据依法登记的形式分为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上述分类,虽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但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必将出现调整。因为这些分类缺乏法理依据和内部同质性,致使“体育民非”无法定义、草根组织没有归属。因此,出台统一的立法,科学划分体育社会组织,是当务之急的大事,也是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趋势和理性诉求。体育社会组织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每一种分类标准或许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从法人的角度进行分类是根本性的,因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无外乎表现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式。其中,“法人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体育基金会、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民非单位等形式存在,各自有着合法身份,因而具有典型的国家法团主义特征。“非法人组织”是公民自发组建成立的体育社会组织,它们以草根体育兴趣协会、城乡基层健身组织、网络体育组织等形式存在,各自缺乏合法身份,因而具有显著的民间自由主义特征。

2 体育社会组织存在的价值

2.1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有生命特质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潜藏着一种独有的生命特质。这种存在是一种自由性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性的存在,是一种选择性的存在,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不只是局限于组织本身生命的,它还服务于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的延续。作为一种未特定化的存在,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备的自由性、创造性、选择性与超越性,这让人并不满足于只成为一种“种生命”,而且还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让自身成为一种“类生命”。人的生命也因此兼具“类生命”和“种生命”双重属性,而人之所以是人,关键就在于“类生命”的生成[3]。人以不断地传承与创造“类生命”来追求自身的完成、完善与完美。人为了“类生命”的生成,就需要过社会生活,为了过社会生活,便需要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并参与其中。而体育社会组织作为高度表达生命力的实践平台,恰恰能完成人类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使命。一方面,人们通过集体活动的“乐”和公益实践的“爱”来感悟自我的生命过程,另一方面,人们通过肢体运动的“美”和身体力量的“强”来展现自我的生命质量[4]。事实上,体育社会组织与“家庭”一样,都是人类生命的栖所和港湾。不论过去、现在和未来,体育社会组织之于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不可否定的。这种不可否定如同母亲呵护子女,犹如园林师呵护木苗,只有珍视和呵护生命,才能延展和升华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因为“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才能生存得更好的动物”[5]。

2.2 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特教育意蕴

作为一种独特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还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大学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从“物化”走向“人化”,体育社会组织虽不能与大学培养人的目标相比,但体育社会组织对人的道德教化与文化习得的作用是显见的。与制度化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对个体的教育主要是濡染,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专门的教师、规范的教育形式和固定的教育场所,完全依靠组织理念或者体育文化所衍生出的日常“活动”或“仪式”来“洗礼”或“浸润”参与者的主观意识与现实行为[6],正所谓“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社会”。这种教育可以理解为是环境对人的一种无心的教化,一种无意识的塑造,它正是通过这种渗透于日常活动中无形“化育”方式,实现对组织成员文化性塑造的教育价值。事实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体育活动本质上都是一种生命教育的实践。在西方,以柏拉图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心灵的美化与肉体的健美是内在一致的,精神与肉体统一早已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东方,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则将体育活动视为生命道德实践的高层次追求,以此来呈现生命发展的整体性、和谐性和道义性。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体育社会组织从未停止过对人类的关照。如果说人的产生是生命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那么体育社会组织的产生,则是生命超越的一次重大飞跃,并使人的基因具有了“文化”属性。

2.3 体育社会组织独具的文化价值

体育社会组织的理念、价值、章程、制度,无一不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和象征。倘若说体育社会组织是生命的栖所,那么文化则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最高神经系统。一个组织的功利或超脱、优秀或庸俗、短浅或高远,都与组织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追求有着紧密关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至今,无时无刻不伴随着文化的兴盛与没落、集聚与离散、保守与创新,这既是组织的价值功能体现,也是组织的内在发展要求[7]。倘若生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归宿,那么文化则是对生命归宿的自我实现,而且不同类型的组织彰显的文化品格也不尽相同。例如,项目协会彰显的“竞技”、“敢为”的文化追求,体育基金组织彰显的“责任”、“务实”的文化品性,民间体育组织彰显的“自由”、“生态”的文化传统。“敢为”、“务实”、“自由”等词汇都是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化特质。可以说,体育社会组织不仅是现代体育文化交融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是中国传统体育文化表达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事实上,无论是体育社会组织彰显的生命特质,还是教育意蕴或是文化价值,实质在于把握人的本性、呵护人的生命。然而,现实的发展并没有担负起这种使命,而是在庸俗低劣的社会环境中沦为生命的“刺客”。

3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现实问题

3.1 治理的功利化:在“利益至上”中剥夺和压挤生命

回顾体育社会组织在历史中走过的历程不难发现,如今的体育社会组织俨然成为某些经济组织和政治集团的附庸和仆从,或是在非营利招牌的遮掩下干着营利的勾当,或是在政治集团的操纵下进行着利益的输送。这种功利化倾向造成组织目标、使命,与社会组织本应有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社会性”背道而驰。如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本质遭到侵蚀,发展不再是“为人”,治理也不再是“为人”,而成为“政府合法转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成为满足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8]。如此,组织成员的生命必将会在日复一日的机械劳作中被剥夺、榨干,出现倦怠。比如现在俱乐部的人事制度,规定运动员必须履行完合同期限,才能成为市场决定其价值的“自由运动员”。这种体制内制度有利于培养人才,但也制约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机会。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发展人,但当下,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中的功利化倾向,已经损害到组织成员自由的身体和灵魂,“是一种‘使之降格’的行为,都属‘卑陋’”[9]。

3.2 治理的形式化:在“形式主义”中操控和戏弄生命

形式主义注重事物的外在表现、忽略内在本质,是完全绝对化了的形式。体育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刻意制造“轰动效应”,树立“个人形象”等形式主义,使得组织中的“人”成为一种技术性和程序化的存在。例如,十报告中对体育的改革部署给萧条寒冷的“全民健身”平添了无限温暖。于是,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组织赛事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风生水起。然而,本应常态化的组织活动或比赛,却在春风过后又迅速回到了“冰河时期”,真可谓是“认认真真走过场”。这种以迎合上级政策为目的的表面治理,将形式主义“披着合情合理的外衣而做着违背本质内容”的本性暴露无遗,也说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不顾实际效果。此外,组织成员为了参赛,在负责人的操控与支配下被迫学习赛事规定的套路,甚至是反复练习已学过的内容,一味地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组织成员的精神空间被挤占,失去了创造力和自主性。再如,体育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双重门槛限制,让大量民间体育组织成为“非法户”,组织成员的诉求也因一次次碰壁而被搁浅。可以说,在数目繁多的制度和繁琐的程序“牢笼”中,组织成员犹如钟摆一样只能依附于规则来“摆动”。这种流于形式的治理看似是一种理想范式,但却使个体的差异消失,缺少了对人生命需要的考虑,缺少了对组织自治、自主、自由的关心。

3.3 治理的权威化:在“权力垄断”中简化和矮化生命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10],是代表着威望、地位、实力和信誉。权威不强制于人也不受人约束,服从者多属于权威的笃信者。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却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垄断”或“威慑”,隐含着一种强制于人的无奈。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一些制度设计、方法手段,无不充斥着一种行政等级权威的味道。站在历史的长河中便不难发现,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官本位情结浓烈而苛刻,一些体育社会组织(项目协会)不可避免地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属,或受控于政府,或组织负责人为政府委派[11]。这种特殊的体制导致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境况以及自由对权力的依附。国家政府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权力过分集中,体育社会组织就会走向主体和形态单一的牢笼。然而,这种现象却极为普遍,无论是欧洲还是美洲、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政府官僚和政客们经常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历史与经验昭示,权力集中的确能够提高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容易使整个体育社会组织陷入僵化和封闭,不利于组织形成个性和特色,更不利于组织多样化发展。因为任何形式的权力垄断,都只能体现部分甚至少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而绝大多数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会被遮蔽,他们的能动性和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会被扼杀。可以说,在一元独尊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指令指引着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向和发展实践的现实窘境下,组织中个体生命的存在感受、自由立场和价值情感势必会被淹没和矮化。

4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价值诉求

4.1 治理目标应以“关怀生命”为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其实并不在于它是自治还是他治,也不在于它是合作还是借鉴,关键在于它能否顺应体育社会组织的本性,能否让它沿着关注生命的逻辑与轨道,发展成为一种着力于人的存在的“类生命”组织。“类生命”意味着关怀人的生命、呵护人的自由,而非是当下生命的非主体性存在。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以人为本、以人为根、以人为源。首先,治理应明确人的主体性存在。主体性是人作为历史主体的根本特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指人自身孤立存在的某种特性,而是指人上升为主体时在主客体对应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主体地位紧密相连,事关人在这个世界上最根本的生存方式。因此,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绝不能不假思索地或毫无理性地一味迎合那些短暂的和眼前的经济利益或政治需要,应时刻铭记和明确人是组织之主体存在。其次,治理应回归到人的生命维度。组织成员的行为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创造的活动,一种身体自由的活动、一种精神释放的活动、更是一种生命体验的活动。因此,治理不能制造组织成员的思想障碍,不应超越组织成员的行为限度,不能僭越组织成员的精神领域,更不能随意限制组织成员的生命活动。应以个体的生命完善与精神成长为治理的逻辑起点,真正解脱组织成员抽象意义上的“工作体”和“零部件”的角色。

4.2 治理过程应以“文化传创”为重点

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存在,不仅规定了其生存的文化土壤,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独特性;不仅规定了其发展的文化责任,也规定了其文化的生命性。然而,在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的浸下,体育社会组织的治理将伟大深蕴的民族文化成就和价值传承抛到了被忽视的角落,搁浅了人追求生命超越的创造性。鉴于此,体育社会组织治理过程应以关心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为重点。其一,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传承。文化是内在于人与组织生命的最核心元素,指导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中国的体育社会组织若想强大,首先必须在文化上找回自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社会组织,而中国传统文化回归体育社会组织则是根本路径。这种回归不仅是某种文化传统的传承,更是一种生命的寻根即一种身体的回家。其二,治理过程应注重文化创新。生命说到底都是一种超越性的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治理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生命的寻根、身体的回归,还应该是一种个性化的创造过程,这种个性化的创造也是所谓的文化创新。因此,治理应引导组织成员有意识地、自觉地体认民族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资源和精神财富,培养组织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责任,在不断融合创新中树立自己独特的文化品格。同时不盲从、不偏信,自觉与庸俗低劣的社会文化思潮保持距离,也唯有关心“文化传创”才能使组织成员的生命在理性的调解中走向强旺与和谐。

4.3 治理手段应以“柔性引导”为核心

从本能的缠缚中解脱自己,让自己成为未特定化的存在,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生来是自由的,人自由而超越的生命境界需要“柔性引导”,而不是用“刚性控制”扼杀人的自由本性。倘若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失去对人之精神的尊重,那么无论它是多么完备和多么深刻,也必然会压抑组织成员的内在自由、消减组织成员惬意的生命体验,最终导致组织成员生命的枯萎、精神的贫瘠和文化的虚妄,体育社会组织也会因此而僵死。从这个意义上说,体育社会组织治理应以柔性制度建设为核心。其一,用激情和灵活性取代简单和机械化。制度建设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使组织得以更好地发展。但是,组织制度建设不能只立足于人的理性,还要尊重人的非理性,将激情和灵活性作为一种重要的元素纳入自身的建设之中。因为硬性管束的制度是无法助燃精神和生命之火的,只会禁锢精神和压制生命。其二,制度建设应给人一种休闲的状态。休休闲是身心的调节与放松的方式,是一种心灵的体验,一种无功利的自由心态。人在闲暇的自由状态下,行为不受压抑,心智得以活跃,创造力会达到顶峰,且所创之果也最合乎人性,而这也正是“休闲出智慧”(亚里士多德)的精髓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目标是“人的发展”,其制度建设必须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建立尊重人性的弹性制度,引领人之感性尽情释放,确保组织成员在休闲宽松的环境中体验生活的真善美。

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生命气息的式微和生命意识的淡漠。体育社会组织治理需要建立一种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组织文化,引导体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直指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让体育社会组织的生命操守和生命品性得以彰显,真正释放体育社会组织的教育意蕴与生命价值。进一步说,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存在和生命存在,体育社会组织是为促进人的身心发展、提升整个人类生命的创造性和超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将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纳入“属于人类和为了人类”的世界,亲临人的存在、人的生活和人的幸福,是体育社会组织治理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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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ANSMANN H. Economic theorie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J]. The nonprofit sector:a research hand-book,1987(1):99-117.

[3] 涂丽华. 大学生命论[D]. 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3.

[4] 阿伦・古特曼. 从仪式到记录:现代体育的本质[M].袁旦,译. 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2:7.

[5] 刘作翔. 社会组织的人性基础和存在意义――一个法理的阐释[J]. 法学,2005(9):13-14.

[6] 石国亮. 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困境分析及启示――基于文化、资源与制度的视角[J]. 社会科学研究,2011(5):64-69.

[7] 李枭鹰,牛军明. 大学文化的资本意蕴和生命价值[J]. 教育评论,2015(5):3-5.

[8] 于文谦,戴红磊. 体育社会组织的价值困窘与解蔽[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8):11-14.

[9]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 吴寿彭,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408.

篇6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篇7

“社会质量理论”视野下礼仪建设的伦理意义

礼仪建设和社会质量两者融合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礼仪建设促进社会融合质量和社会文化质量两大领域。同时,“社会质量理论”视野对于礼仪建设的伦理意义在于,启示基于社会质量提升目标的礼仪建设落脚在促进社会融合、树立道德风尚、塑造价值观念三个伦理层面。1.礼仪建设促进社会融合礼仪建设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剂、人际关系的调和剂,特别是其广泛的体现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使人类的社会交往在一定规范内进行,容易为社会和民众所认同,使社会关系更趋和谐。礼仪建设无论是从宏观的社会大层面,还是从微观的细节方面来看,都有利于推进社会的融合发展以及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卡梅伦•克劳福德(CameronCrawford)认为,社会融合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社区中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上平等地受到重视和关怀,二是在家庭、朋友和社区拥有互相信任、欣赏和尊敬的人际关系。礼仪建设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规范,推进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上达成融合。礼仪建设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对人的内在生活空间与内在生存环境在规范秩序的协调作用是明显的。共同的礼仪取向促成了内在精神生活的归属感、一致性和协调性,这就有利于实现人的外在生活和行为方式,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层面的有序化和合法化,从而实现聚集和融合。礼仪建设是沟通人际的桥梁,有利于推进家庭、朋友和社区拥有互相信任、欣赏和尊敬的人际关系,实现人际融合。个体的人是存在于社会化的环境中的,个体礼仪也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生成的,人人都形成礼仪习惯最终促成共同的礼仪规范。这样就促进了家庭间的和睦相处,朋友间的友爱团结,社区间的和谐美好,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最大程度的伦理融合。2.礼仪建设树立道德风尚推进社会文化质量建设,必须要培育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伦理。“有德则安,循德则兴”,道德风尚的变化反映着一个社会存在的状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的社会风尚,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礼仪是人类为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基本道德规范,英国哲学家洛克曾说:“美德是精神上的宝藏,但是使它生出光彩的则是良好的礼仪。”同时,古人有云:“不知礼,无以立”、“人而无礼,焉以为德”、“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仪建设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注重的传统美德,对于完善人思想道德修养和促进国家社会文明程度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7]礼仪建设在“仁、义、礼、智、信”这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将有利于通过提升社会道德风尚来促进社会文化质量建设。3.礼仪建设塑造价值观念价值观是指个人对客观事物及对自己的主观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评价。价值观是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文化质量建设的核心,具有作为人们评判社会质量标准的导向功能和适应社会质量发展的调适功能。由于每个人所存在的社会环境不同,经历的生活过程也不尽相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观体系。特别是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等迫使人们的价值观受到了多种价值因素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存在“价值迷茫”现象,社会上暴露出一些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问题。礼仪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和基本社会原则,对于促进社会和个人价值观念的形成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礼仪促使人们重视公民利益、平等待人,同时又节制人不正当的欲望,一定程度上克服社会和人的“价值迷茫”,塑造了一种正确的价值伦理。“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动”,管到了人们视听言行的各个方面,是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则,不能因一己私欲而稍有差池。有了这种相对规限和节制,人们便能形成一种大家的欲望及处境达到和谐的均衡的状态。

当前我国礼仪建设路径

礼仪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内在的资本和推动源泉,如果能有效建设并实践,将对社会质量的提升取得显著的效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驶入快车道,努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也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阶段,对礼仪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当前我国必须解决社会中尚存在的一些歪风邪气、丑陋消极现象,如脱离群众、言行粗鲁、品行低下、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我们需要通过推动礼仪建设,助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主要从充分培育礼仪建设的时代内涵、强化文明礼仪教育体系建设、广泛开展礼仪实践活动三个方面着力。1.充分培育礼仪建设的时代内涵礼仪自身独特的特征是它具有传承性,礼仪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始终与时展相对接。时代的发展不断地为礼仪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礼仪建设日趋丰富、鲜活,加强礼仪建设应准确把握其精神内涵和特点。离开了传承,就不可能形成当代的礼仪;同时,礼仪建设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礼仪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它不仅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方式,还具有其深层的精神内涵,即思想道德和品格修养。当前礼仪建设要紧扣时代脉搏、与时俱进,在弘扬传统美德、宣传社会公德时,务必紧贴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有益于促进社会质量的发展和进步。当前礼仪建设的时代内涵应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积极推进党的十报告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建设。只有如此,文明和谐的礼仪建设才能得到更好的认同,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社会质量提升。2.强化文明礼仪教育体系建设文明礼仪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学习和养成的。要针对各年龄阶层、各行业广泛展开礼仪教育,强化文明礼仪教育体系建设。一是培养高素质礼仪教师队伍。礼仪教师队伍资源是礼仪教育建设的基础资源,是礼仪教育领域提升竞争力、焕发生命力的第一财富。教育机构坚持以人为本、事业为先的原则,积极培养现有人才队伍,积极调动各层次研究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教育系统建设高素质的礼仪教师队伍,促进学术研究队伍和实践教学队伍的水平不断提高,努力形成一支老、中、青结合的礼仪教师团队。二是编写高标准礼仪教材。礼仪教育需要一批好的礼仪教材的推动,能否有高标准的礼仪教材,是能否实现较好教学效果的基础。教育的礼仪研究人员要致力于利用最新研究成果开发礼仪相关课程、并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三是开设高质量礼仪教育课程。礼仪教育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一个有效的授课平台,只有强调礼仪教育课程成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时,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推动礼仪教育水平提升的平台。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礼仪教育课程的开设,将其设定为学校的公共必修课程,使礼仪教育工作成为一种常态。并要围绕礼仪课程的建设开展各种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依托自身设计的礼仪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创新学生礼仪素质培养模式。例如,在教育内容上,实现礼仪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传统礼仪与现代礼仪相结合、系统介绍与专业特点相结合;在教育方法上,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相结合、知识传授与养成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8]融思想教育于礼仪教育之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以科研促教学,形成科研教学良性互动的机制。3.广泛开展礼仪实践活动礼仪教育光说不练还是不行的,真正的礼仪要深入社会大众心中,光有理论熏陶是不够的,只有回归到现实生活中,才能体现出全部伦理价值。文明礼仪具有实践性,礼仪教育必须结合礼仪实践活动来进行,才能变成规范行为、展示修养、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我们在推进礼仪建设活动中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礼仪教育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层次、有计划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重点,组织开展学习讨论,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礼仪实践。致力于进一步将成果转化升级,服务社会,注重与实际部门的合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及服务机构提供礼仪指导,转化为行政力和生产力。礼仪教育要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文化活动、文体团队活动、职工职业道德践行活动,青少年主题班日、队日和主题团日、党日道德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同时,在医院、银行、邮政、电信、电力、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窗口单位和公园、广场、商场、集市、宾馆、医院、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中广泛开展礼仪实践活动,把告别陋习,提升社会质量变成每个公民分享文明成果的权利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礼仪知识、养成文明习惯的良好社会文化质量氛围。

作者:龚展

篇8

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是为了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篇9

    论文摘要:《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历史上的一部文学名著,书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而和谐观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具体体现在和谐、有序、知识、知足等四个方面。这些伦理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谙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文学家、政治家优素甫·哈斯·哈吉甫在公元十一世纪我国历史上的喀喇汗王朝时期用回鹊语(古代维吾尔语)写成的一部古典文学名著。《福乐智慧》集中概括反映了当时深刻的社会现实,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世方略。但又不局限于此,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思想至今规范影响着维吾尔族的社会生活,道德生活。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重新挖掘《福乐智慧》中蕴含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一致的伦理思想内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福乐智慧》中蕴含的伦理思想

    (一)和谐共处

    构建和谐社会蕴含着丰富的内容,提倡多种文化的和谐共处、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共处无疑是最根本的,而这种和谐共处的思想在《福乐智慧》中是有所表现的。

    首先,从《福乐智慧》的成书来看,《福乐智慧》是在吸收多元、异质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当时喀喇汗王朝政治文化中心喀什噶尔是多元文化汇集的中心,作者优素甫就生活在这里,在这里受到伊斯兰文化、中原文化等异质文化的熏陶,写成了这部著作。品格开放善于吸收异质文化,绚丽多彩的维吾尔族文化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福乐智慧》就是当时维吾尔文化与异质文化和谐共处的果实。

    其次,从文章的具体内容来看,和谐相处的思想在文中体现的更为丰富。作品中的四个人物形象个个都是道德的典范象征,相互之间的交往象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坦诚,他们的友爱是十分纯洁的。《福乐智慧》中在提到国君应具备的条件时说:“态度要和谐,语言要甜蜜,性格要温善,行为要端正,心胸要谦虚,出手要大方,对人民要慈惠宏仁。”这些品质都是强调国君要处理好与大臣、臣民等各种人之间的关系。

    (二)有序

    构建和谐社会是要求社会处于一种有序运行的良性状态,这种有序的思想在《福乐智慧》也有体现。这与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也有相同之处,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规范秩序健全,人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和睦相处,社会休系内诸要素总体上处于稳定的态势的社会。

    首先,从成书的背景来说。喀喇汗王朝时期社会处在不安与动荡之中,为追逐权力和财富而导致的战争和动乱,以及贯穿其间的阴谋离间、凶杀背叛等各种各样的丑行使国家丧失了正常的秩序。这种混乱状态使人民生活无法保障,当时维吾尔族思想家把这一切都归罪与人品质尤其是统治者的品质,所以他们设想追求一种以伦理为纽带,以法律为支柱的制度来整治喀喇汗王朝的社樱,傅使整个社会处于有序运行的状态,《福乐智慧》正体现了这种理想与要求。

    其次,从实现有序的凭依来说。要想维持社会的秩序,法律无疑是根本保障。《福乐智慧》强调首先必须确立社会公认的法制,再而要公正严格的执行法制;最后应该诚实地服从法制。即要做到有法、执法、守法三者相结合。《福乐智慧》中指出法律是支撑整个社会的支柱“明主啊,你若要国柞长久,须推行良法,保护黎民。”

    (三)智敖、知识

    和谐社会是一个提倡发展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实现了各尽其能、人尽其才的社会,没有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人尽其才不仅是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保障,也是其目的。

    而知识正是《福乐智慧》一书中讨论最多的又一个话题,书中阐述了知识与个人品质,知识与国家法制,知识与人生,知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等。如:“智慧使人高升,知识使人高大,借此二者,世人方能非同凡响。”书中始终在强调不论是国君还是臣子都要凭借智慧和知识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并将知识与智慧作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得以实施和推行的保障。

    作者这种提倡学习知识,重视智慧的思想在书中就具体体现在重视人才。作为一本为统治者提供治国方略的著作,作者希望国君能近贤者、远小人,尊重、珍惜人才。作者在书中还依次论述了侍臣、秘书官、外交大使等应具备的条件,反复说明高尚的品行、廉洁奉公、忠诚可靠、知识丰富应该是上述这些人具备的主要品行。

   (四)知足

    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的心理状态息息相关,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不可能和谐的,所以构建和谐社会要提倡“知足”的理念,“知足”不是指消极意义上的不思进取,而是一种对个人的欲望的节制。

    要想实现优素福所勾勒的和谐的理想社会,“知足”这种伦理道德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要安宁,要维持正常的秩序,仅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但也必然是具体到每个个人的和谐,对单独的个体来说,要保持身心的和谐,没有过多贪欲尤为必要,所谓“知足常乐”,作者由此提出了“知足”的伦理思想。

    “要知足,知耻,态度和蔼,语言和举止要正大光明。”那么如何做到“知足”呢?《福乐智慧》中认为“智慧”是人类行动的最好制约。书中要求从君王到大臣必须有理智,对感情、情绪等采取节制的态度,对自己的言行要慎重。“处理诸事要凭借知识,知识能使万事有美满结局。”

    书中有一人物就是“知足”这个理念的代表人物,那就是“觉醒”。“觉醒”因看破红尘,以理抑制欲,才远离人世,他以为今世的生活只是虚伪的享乐。

二、《福乐智慧》体现的伦理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

    以上主要论述了《福乐智慧》中作者优素甫·哈斯·哈吉甫为实现他所希望的理想社会而提出的最重要的几种伦理道德即和谐相处、有序、公正、智慧、知识和知足,作者认为要实现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些伦理思想是前提。而这些伦理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福乐智慧》中提到的和谐相处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内涵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都保持一种协调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更具体一些说也就是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过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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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增强了社会主义力量。

3、完成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

4、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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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首次确立了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因此,初步探索生态风险视域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在全球化时代,工业社会既为人类创造了安逸舒适的生存环境,也将人类置身于充满危机和风险的社会之中。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Beck)指出:“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1]15当前,在风险社会中,生态风险日益威胁着人类生存的自然根基,人类“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1]13。虽然中西所处的生态治理语境不同,但面临的生态风险问题却是大同小异的。全面认识中国的主要生态风险,深刻剖析中国生态风险的主要来源,科学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的路径,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面临的主要生态风险

生态风险(ecological risk)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环境的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系统组成或结构的改变而导致生态系统结构或功能损害,危及生态系统安全的可能性。生态风险既表现为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灾害频发等全球化现象,也表现为人炸、资源浪费、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等区域性现象。现代化的生态风险具有一种内在的全球化的趋势,“风险的普遍化伴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全球扩张,不管风险在哪里被生产出来,实际上,食物链将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联系起来,它们超越了国界。”[2]36在生态风险全球化背景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代中国的生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人炸

人炸是指世界人口增长率的急剧上升和人口基数呈指数增长的现状。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2010年末总人口为13.41亿人。人口问题在我国已经成为弱化一切优势,冲淡一切成就的公分母。当前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人口数量对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仍然较大。二是人口素质正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瓶颈。三是人口结构性矛盾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人口分布不合理影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人口空间分布与经济布局不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适应[3]。总之,为了满足大量人口的消费需求,中国对生态资源进行过度开发,造成了资源供给紧张,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形成了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压力。

(二)资源浪费

资源浪费就是资源的配置的方式不合理或是资源配置的机制不科学所产生的浪费;因资源的未充分利用或过度消费性使用造成的损失。自然资源是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根基。但是人炸势必加大自然资源的压力,出现资源短缺,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了全面性的压力和危机。然而,资源浪费更是加大了中国的生态风险。首先,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推进阶段,重化工业的发展,将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从而加剧资源供求的紧张状况。其次,居民的消费结构升级也需要消耗更多的资源。再次,城市化推动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最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严重滞后。

(三)能源危机

由于石油、煤炭等目前大量使用的传统化石能源枯竭,同时新的能源生产供应体系又未能建立,导致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工商业等产生一系列问题,这就是能源危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近年来能源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国家生活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日益成为中国战略安全的隐患和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带动了能源消费量的急剧上升。自1993年起,中国由能源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能源总消费已大于总供给,能源需求的对外依存度迅速增大。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在中国都存在很大缺口,其中,石油需求量的大增以及由其引起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成为中国能源安全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四)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引起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物的生命活动或者破坏生态与环境的现象。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复合型环境污染加剧。具体来讲,水环境每况愈下;大气环境不容乐观;固体废物污染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二次污染严重。同时,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水域,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形成了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的态势。在某些区域已出现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相互作用的格局,对生态系统、食品安全、人体健康构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4]167-168。

(五)生态恶化

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本来就很脆弱,由于无序开发和高强度的人类生活,导致因盲目开发带来的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越来越多,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减少,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下降。原始林已所剩无几,森林质量降低;草地退化,湿地萎缩,土地沙化和石漠化加速,沙尘暴现象频现,水土流失严重;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锐减,有害外来物种入侵频繁,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导致各类自然资产损失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日益增大。

二、防范生态风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路径

在当代中国,生态风险日益加剧,环境问题逐步突出。应对生态风险,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治理之路。

(一)预防式生态治理贯穿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部过程

所谓预防式生态治理,就是指治理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部过程,不仅要治疗已经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要前端预防各种潜在的生态风险,防患于未然。源头严防,是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治本之策,也是预防式生态治理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初步构建了源头严防的制度体系[5]321-322。首先,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这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其次,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最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此外,我们还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各种生态风险。

(二)系统性生态治理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体系

所谓系统性生态治理,就是指生态治理主体将自然生态当作一个有机系统,统一协调各层级各地域管理主体的行为,共承治理任务,共担治理责任,共分生态风险,共享生态安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系统性生态治理的一些基本制度,它包括: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落实用途管制;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之,系统性生态治理将融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体系。在全球化时代,整个人类共同面临着生态危机,已步入了世界风险社会。全球生态治理迫在眉睫。我们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全球生态治理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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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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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公益”之“微”,首先是指参与主体之“微”和力量之“微”。传统观念中,人们对慈善的认知往往本着“达则兼济天下”的心态,慈善是政府、大机构和少数“成功者”的专利,慈善成了道德竞赛,谁捐的钱越多,境界也就越高。“微公益”改变了这种局面,它的参与者多数是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善举,它强调有无,而不追求多少。

“微”的另一层意思是指微博客。这种全新的互联网应用促成了一个虚拟社会,公共话题在网民社群中快速传播,为“微公益”提供了情感载体,搭建了宣传平台,成就了组织手段。以知名网友邓飞发起的“免费午餐”为例,这名现实中的媒体人通过微博,将贫困山区“儿童午餐”问题抛向公众,“捐献3元为山区儿童购买午餐”的创意得到广泛响应。截至目前,活动已扩展至全国9个省市,筹款近1700万元,60多所中小学从中受益。没有互联网的帮助,这种慈善模式是难以想象的。

即时性也是“微公益”的特点之一。一个社会事件的发生,一种现象的舆论凝聚,尤其是当弱者命运广受公众关注,都可能即时引发出公益行为。“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幸存女童项炜伊成为舆论焦点。广东省珠海市政协委员陈利浩通过微博发起捐助活动,根据规则,活动微博每转发一次,陈利浩就将向项炜伊捐献一元钱。活动结束时,该微博被转发近百万次。灾难面前,这个“微公益”举动成为温暖人心的记忆。

“微公益”的慈善主体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大企业家,它甚至没有过去大慈善者那种“行侠仗义”、“扶贫济困”的远大抱负,取而代之的是举手之劳的、轻松的甚至是寓慈善于乐的参与方式。然而,正是这种点滴之善,见证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着慈善事业的进步。“微公益”所倡导的重在参与、自我管理的理念,也为现实社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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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利益观;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

[作者简介]张鸣轩,江苏省行政学院函授学院研究生部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04

[中图分类号]B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1―0038―06

在现代社会的分工中,企业建立的目的是什么,一直是企业界和理论界争论的课题之一,其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还是应该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相应地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特别是在我国企业产权多元化之后,还应不应该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西方企业利益观的演化

西方企业经历了从利润最大化和唯一化的价值观到同时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观的转变,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循序渐进的结果。

(一)利润最大化和唯一化利益观

在18~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人们认为企业是一种“具有赢利性的经济组织”,为企业的所有者赚取利润是企业的基本功能,企业的存在,天经地义地是为了履行资本增殖这个义务。这种观点源于亚当・斯密的利润最大化理论。亚当・斯密认为,政府不应参与企业定价和决定企业自身产出,企业应通过制定合适的决策来适应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从而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同时在无意中创造了公众和社会效益,通过“看不见的手”增进了社会福利。当代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则继承了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这种观点把企业的功能视为纯经济性的,把经济价值作为衡量企业成功的唯一尺度。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企业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的管理者只需对股东负责,按股东的利益来经营,追求最高的财务收益率。而当经营管理者追求利润以外的目标,将企业组织资源用于“社会产品”时,则必然付出代价:降低利润和股息,使股东受损;降低工资和福利会使雇员受损;如果用提高价格来补偿,则会使消费者受损。因而,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如果一个企业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则投资基金就会从担负着较高社会责任的企业中流出来,转向那些社会责任较低或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因为后者将会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因而,无论是市场上的单个企业,还是整个国家的所有企业,为了自身发展,都不应该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资本主义企业的最大化利润观,马克思曾作过经典性的概括:“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资本尽可能多地自行增殖,也就是尽可能多地生产剩余价值,因而也就是资本家尽可能多地剥削劳动力。”为了实现最大利润,资本家曾经对内残酷剥削,对外疯狂掠夺,从而“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早期资本主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手段、结果,都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严重弊端。

(二)企业利益观的混合状态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的大力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影响。企业特别是那些大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开始反思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企业自我利益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到20世纪20年代,共出现了三种相互联系的观点。首先,企业和管理者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第二,企业和管理者有义务平衡各方利益,他们是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人。第三,通过成功地运营企业,一方面可以服务社会,减少社会不公、贫穷以及其他的弊病;另一方面企业和管理者仍然有义务承担社会项目去造福或服务于公众。这三种相互联系的观点,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管理者所接受。企业发现了很多可以资助社区各种服务的方法,他们深入地参与政府的各种事务,从教育制度到公共健康,为其提供建议和设想。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企业建立起各种社会基金,捐钱捐物,以实现他们的人道主义活动。

虽然在此期间,企业及其管理者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认识上有所提高,但他们既没有过多地参与社会项目,也没有转变自由放任和以利润为重的态度。这说明,在实践中企业实施的是这种混合的利益观。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利益观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利益观的出现是企业内部和外部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从内部因素来看,企业管理的实践和理论变革要求企业利益观顺应时代变革的要求。企业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必然导致劳资对抗,产品质量和生产秩序难以保证,市场也难以认可和接纳这种企业。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企业活动的决策必须符合社会道德。

从外部因素来看,首先,加速的工业活动不断地改变着社会,工业生产带来诸多人类困境,诸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土壤沙化、海洋毒化、生态危机,等等。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对于治理环境、生态平衡责无旁贷,企业既要作为经济组织,又要作为环保组织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其次,社会法制的完善强制性地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劳动保护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具体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底线伦理。企业行为只有纳入法律规范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还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责任,做到责权对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是企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会反过来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暂时可能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它会给企业赢得美誉,取信于消费者,让员工满意,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获利机会。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社会,又有利于企业。

在这一时期,以安德鲁斯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家主张: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合理利润之外,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有责任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许多优秀公司自觉地将这种观念应用于自己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了卓越的业绩,体现了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兼顾、双赢的良好效果。例如松下幸之助就提出企业不应该太短视、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社会长远计划及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他提出企业赚钱的目的应是丰富人们的生活,造福

于社会。“企业与社会必须一起繁荣,共存共荣,否则必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在他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所有活动的核心。

由西方企业利益观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其一,企业利益观由利润最大化为唯一追求到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是由片面发展向全面发展的转变。其二,企业利益观的转变是权利义务逐渐相统一的过程。最初企业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只注重权利,置义务于不顾,后来强调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三,新的利益观体现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它表现为:在空间上,企业应是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在人格上,企业应是经济人与社会人、道德人的统一;在角色上,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为依存;在目标上,经济利益一元化应与社会文明进步体系多元化、全面化相一致。

二、我国企业利益观的极化现象

(一)重义轻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利益观

1956年“”完成后,在超经济力量的推动下,我国进入计划经济体制轨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而存在,不计经济利益地执行国家交给的生产供销任务,同时也不计成本地获得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不可能也不允许有个体利益的存在和追求。在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利益时,总是强调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当二者利益出现不一致时,总是强调企业无条件地牺牲自身利益以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对企业的产品和生产资料往往无偿调拨,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提倡无偿互助的协作精神。这种重义轻利利益观的贯彻,虽然有助于加强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由于企业的正当利益长期处于被忽视、被抑制的状态而得不到保障,企业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插手干预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没有充分的自,只是政府的行政附庸,是完成上级计划的工具。企业职能多元化,并由此产生了两种后果:一种是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没有很好地担负起来,如企业的盈利目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另一种是企业承担着大量本应属于政府或社会的责任,如办学校、办医院、安置离退休职工的生老病死等。从长远来看,这不但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威胁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利轻义: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企业利益观

过去,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受到压抑。改革开放以来,一旦从旧体制中挣脱出来,人们的欲望便一下子爆发出来。而与此同时,没有得到及时的正确的疏导,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加上新旧体制交替产生的空隙,以及对西方高度工业化文明中的生活方式的过度渲染,企业利益观由一个极端又滑向了另一个极端。具体表现在:

1 企业利益失衡,缺乏诚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且不讲信用。有的企业逃避纳税责任,以偷漏税款来侵占国家公利;有的企业牟取暴利,利用某些市场缺陷坑害消费者,制假售假;有的企业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有的企业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为富不仁;还有一些企业缺少诚信,搞假破产逃避债务,通过假包装到资本市场上圈钱,等等。

2 企业责任空虚,缺乏自制。国有企业突出地体现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空虚。当企业负责人拥有各种资源使用权而缺乏实际责任约束时,其经营管理往往处于一种无风险状态,继而产生种种弊端,如盲目、贸然决策,重投不重收,生产营销管理混乱,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非国有企业的责任空虚集中于对员工的福利责任和社会责任上,不履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克扣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不为员工办理相关的保险等;为了尽可能减少社会性支出,对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的破坏等,拒绝承担责任。

企业利益观为什么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认识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较为模糊,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视为“份外之事”,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为社会尽一些公益义务。二是只看到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负担,而没有看到给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于是将社会责任推向政府、推向社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其结果是造成社会责任的“真空状态”,企业政府两不管。三是有些企业只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顾及社会利益。这种行为只能是逃避社会责任,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我国企业利益观所存在的极化现象,既突出地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相关性,又明显地反映了我国正在经历现代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过渡性困境,更尖锐地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缺乏坚实的伦理道德基础。这不仅制约着企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制约着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必须改变。企业应从自身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考虑,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强化企业自律精神,建立统筹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

三、塑造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

由前述可见,无论是重义轻利还是重利轻义,都不是企业利益观的最佳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和利益主体,有自己的正当权益和利益追求,因而具有“经济人”的品质。但是,企业又离不开社会。首先,企业必须生产满足人类生活不断改善所需要的产品,有利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否则,企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价值;其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又必须依赖于社会、国家提供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安全保障,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等。一个公正的、法制健全的和稳定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又为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又具有了“社会人”的品格。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社会利益,对社会负责。于是,有人提出“公司公民”、“法人人格”概念,认为企业要正确处理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有效的途径使小我与大我达到完美的统一,实现企业的独立权益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一)企业可持续发展利益观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就是要达到义和利的统一。义,即公益、社会利益;利,即私益,企业利益。义利统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义利共存。公益与私益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客观地共存于实际生活中。尊重它们所具有的价值,这是市场理性的起码要求。但是随着行业市场、利益相关者范围的逐渐扩大,市场主体对义利的认识由承认各自的合理性走向承认彼此的交互性,即义利共融。

2 义利共融。为了谋利必须谋义,或者说,利

己必先利人。这个原则是由市场经济和企业的伦理二重性决定的,即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经营,既具有为己谋利性,也具有为他服务性,为他服务性是为己谋利性实现的前提。

3 义利共生。这是义利统一的最高层次。在当今时代,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已空前地融为一体。在这个共同体里,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与其他主体的相互联系中生存和发展的。如果人类要继续生存、发展,就必须保护大家共同的生物圈,而经济生产的组织者――企业,必须责无旁贷地主动承担起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只有达到义利共生,企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利益观的条件

企业要建立可持续发展利益观,从内部条件来看,涉及三个方面:(1)需要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这是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利益观的物质基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承担财富创造责任的利益主体,如果没有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物质条件,就不可能实现对义和利的追求。(2)需要一个既重视物质文明又重视精神文明的行为主体。精神文明是义,物质文明是利,很难想象一个不注重精神文明或伦理道德的行为主体,能够对义利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实践。(3)需要一套与之相应的内部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利益观作为一种高尚的企业道德理想或精神原则,如果不渗透到企业的行为实践和行为机制中去,就会沦为空想。

建立企业可持续发展利益观,是社会整体道德进步的过程,其间既有企业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更有社会道德取向对企业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利益观的道德理想,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其一,需要较为发达的国内市场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二,需要有一个尊重人权、法律公正、公共信仰程度高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经济形态,市场主体的内在趋利性往往使其行为自觉、不自觉地走向反面,因此必须建立起各个层面的制度规范和游戏规则。其三,需要通过文化的发展、教育的进步,促成行为主体具有高度自觉的主体意识,既尊重自己的存在,也尊重他人的存在;既关注自己的命运,也关注他人的命运;既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利益,又维护社会整体权利利益,并且将社会整体权利利益置于个体权利利益之上。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和范围

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要了解企业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限度。企业的基本使命是为社会提品和服务,要完成这一使命,并使企业继续存在下去,因此为了弥补风险和承担未来的责任,企业需要最低限度的利润率。超越这一最低限度,而做某些经济上不合理和难以支持的事,其结果必然是造成更大的损害,这是社会责任的第一个限度。其次,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要考虑自身的能力,量力而行。承担一个企业在某些方面缺乏能力的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能力限度是社会责任的第二个限度。此外,在社会责任上最重要的限度就是职权的限度。任何人要求职权就要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也就必然要求职权,权责是相伴而生的矛盾统一体。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应考虑承担这种责任所包含的职权对企业来讲是否合理,企业是否有这种职权。如果没有,那就会跨越自身的权限,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这也是不负责任的。

可见,企业既应该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又必须考虑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限度,拒绝承担超出其能力的社会责任,这种拒绝不仅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是对社会负责。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1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责任。主要包括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保证产品和加工工艺的安全,以及促进技术进步的责任,等等。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所承担的最基本的职能。

2 保持社会稳定的责任。企业要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的基本保障,为他们提供就业、生活福利以及工作条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3 履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责任。企业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因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涉及的将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而也与企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直接相关。

4 外部性责任。这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保障人权,以及对媒介、消费者的责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将承担更多、更广泛的环境保护责任。企业对媒介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要自觉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企业还应把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应尽的义务,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同时担负起教育、引导消费者的职责。

5 社会福利性责任。许多企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作出各种善行,如向灾区捐款、扶危救困、投资环境保护等,在城市及社区的发展中,主动承担额外的责任并支持当地的社会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四、强化社会利益观:政府的重要职责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偷漏税现象严重;侵占消费者利益和职工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企业的投诉和诉讼日益增加;企业自身利益至上,忽视社会利益,野蛮掠夺式开发资源、浪费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其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整体意识淡薄,实际行为被动;其二,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其三,企业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造成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不足。对此,亟需政府发挥能动作用,加以解决。

(一)创造有利于企业追求社会利益的环境

1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方面要依照法律规定规范企业行为,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对社会的消极影响;否则,有些“聪明”的企业就会投机取巧,不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这对于那些负责任的企业而言,就成了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这样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变得“聪明”而不负责任,形成恶性循环。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有必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使每一个企业都遵守同一规则,且不容打破。另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企业追求社会利益的法治环境。一是政府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严禁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企业乱伸手,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严格依法行政,整治行业不正之风。二是营造公平竞争、良性运作的法治环境。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对逃避承担社会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给予应有的处罚。

2 建立积极的竞争环境

(1)引导正当竞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实现

对功利目标的追求。竞争求利,这是市场经济行为,政府的任务是把竞争求利的行为限制在合法、合德的正当轨道上,用规范来约束生产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一是要求坚持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结合为本,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安康作为竞争活动的最高目的,而决不允许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狭隘利益损害社会利益,即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求用合法、合德的正当竞争手段实现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不允许采用诸如为实现自己利益不惜置竞争对手于死地的违法违德的手段。故意用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或搭售强卖,或贿买贿卖,或诋毁他人声誉的方式获利都是应该制止的。

(2)提倡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守信,即信守协议,建立自身良好的信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要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保证人们能够履行契约,诚实守信。在自利动机驱使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通过契约的形式把与他人的经济联系确定下来,各方在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契约。任何与契约内容密切联系的欺骗、隐瞒行为和不守信用的违法行为,都将严重影响其他签约人的利益,并严重妨碍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3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首先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者要带头树立社会责任观念,并时时、处处宣传和贯彻社会责任观念,把社会责任意识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切过程和环节之中。这是舆论环境建设的首要内容。二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应充分发挥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对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要广泛宣传、鼓励和表扬。三是要创新舆论监督方式,实行媒体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表扬先进与针贬后进相结合。

(二)培育有利于企业追求社会利益的中介评价机制

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中介评价机制。迄今为止,我国一直没有形成由社会评价企业的机制,很多机构是为向企业要钱而做评价,缺乏对于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评价机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最缺乏的是信用。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多违法违章行为大量存在,有些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诈骗、造假行为。只要有市场,就一定要有企业信誉评价机制。但是仅仅寄希望于市场的自然演进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誉评价机制是不行的,尽快建立以行政管理为支撑的企业信誉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不少违法企业不怕处罚,就怕曝光,这说明它们已经认识到了企业信誉的无形价值。建立一个完备的企业评价管理体系,社会评价机构应将“曝光”作为一种日常管理手段,并利用互联网为手段,整合、共享有关企业的信息。这将是一条推进我国企业评价机制建立的捷径。

(三)夯实有利于企业追求社会利益的基础

1 帮助企业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意识。政府应帮助企业从自身生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战略思维,追求长期效益,充分认识企业与社会的密切关系,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意识,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强化企业自律精神,主动及尽可能多地承担社会责任。世界范围内许多知名企业都已非常重视社会责任问题。美国兰德公司的专家曾用20年的时间跟踪了世界500家大公司,发现其中百年不衰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再以追求利润为唯一目标,而是同时追求超越利润的社会目标。它们普遍遵循三条原则:一是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二是共同的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三是社会价值高于利润价值。

21世纪,市场已进入微利时代,暴利企业越来越少。20世纪把顾客当上帝的经营理念已被现在的“以客为友”的经营理念所取代,不少企业开始由CI(企业形象)策划转入CS(用户满意)策划,把企业的经营目的定位于服务,认为企业就是为社会服务的,而利润则是社会给予的报酬。正如松下幸之助所言,企业经营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类共同幸福而进行的活动。所以,企业追求的目标不是利润、产值和市场占有率,而是为社会、为客户、为股东创造价值,服务是第一位的,盈利是第二位的,追求企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