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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回报方式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项目投资回报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项目投资回报方式

篇1

摘 要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机制是特许经营中的核心问题。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应体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水平、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及激励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而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为定调价机制、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企业成本及成本核定、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基础设施 设施经营 投资回报

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利益,较为复杂,是特许经营中的核心问题。通过研究国内外案例发现,特许经营项目出现各种问题甚至失败,大多是因为投资回报机制尚未理顺。能否建立一个合理、可持续的投资回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特许经营项目的成败。

一、投资回报机制的内涵

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机制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为实现合理投资回报,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特许权的授予方约定投资回报取得的方式、水平和保障机制,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具体而言,投资回报机制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投资回报率的约定,如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率、浮动投资回报率或是一定规则约束下不设投资回报率的自负盈亏方式。二是投资回报取得方式的约定,如约定通过用户付费、政府补贴、授予相关开发权益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三是投资回报率各影响因素的约定,如对价格水平、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期限、风险分担和收益均衡原则等方面进行约定。

二、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特许经营项目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水平

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作为特许权授予方的政府部门,它希望选择投资回报要求低、承担风险较多、服务质量较高的项目公司。而投资者则希望在一定的服务质量要求下,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承担较少的风险。双方都要在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权衡,最终达成协议,形成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其中也包含投资回报要求。双方在考虑投资回报时都要参考一些因素,既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双方共同考虑的因素:①行业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是综合了行业特性、行业经营风险水平之后形成的一个综合指标。②银行存贷款利率水平。银行利率体现了资金使用的最低机会成本。政府考虑的因素:①政府自己经营该项目的成本。特许经营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经营效率,要么在提供相同服务或产品时,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要小于实施特许经营带来的成本节约,要么在同样支付水平时特许经营能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②政府的资金压力。当政府具有较大的资金压力时,需要快速的获取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为了吸引投资,需要适当提高特许经营的投资回报。在资金充裕时,重点在于引进技术好、效率高的公司进行管理,目的不在于吸引投资,最终确定的收益率也会较低。企业考虑的因素:①机会成本。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对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会比较高,体现了它较高的投资机会成本。②投资战略选择。例如大型跨国公司了为获取中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巨大市场,在进入初期从战略发展的考虑,可以允许较低的投资回报率甚至亏损。

(二)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特许经营双方在各项约定中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和收益)进行合理的分摊(享)。风险水平的有效控制,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责任,能够增强投资回报的稳定性,从而增加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也能保证政府损失的最小化。在投资回报机制中,应有针对性地制订出预防风险的方案,在保证政府、投资方和公众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清晰、详尽的条款。

(三)激励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使项目公司以自身认为更有利的方式对特定的刺激作出反应,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第一,要适当允许特许经营企业保留降本增效所得收益。英国水务通过最高限价法监管价格,在一个调价周期内,企业在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可以获得降本增效带来的收益。再次调价时,政府会考虑适当调低价格,促进企业继续降低成本。第二,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投资回报率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上,政府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和评价指标确定企业是否合格、是否续约、是否给予奖励。

三、投资回报率约定的方式

投资回报率约定的方式包括固定投资回报率、浮动投资回报率和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方式。

(一)固定投资回报率

指政府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数额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如1991年菲律宾BOT电厂项目和1996年广西来宾电厂项目。这一模式企业经营风险几乎为零,对社会资本具有巨大吸引力,但会促使企业无限制地扩张规模和成本,并且由于所有的风险由政府承担,违背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可能会给政府和居民带来超额的负担。

(二)浮动投资回报率

指政府与项目投资者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率的上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部分归政府所有,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或提高收费标准,在投资率上下限之间的经营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浮动式投资回报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一些缺陷,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营效益,但仍然给予了投资者一个固定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无法控制特许经营项目扩张投资的冲动,对成本的控制缺乏约束力。

(三)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方式

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模式是当前的主流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通过相关规则的合理设计能够实现公众、企业和政府之间利益的平衡,体现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能够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是特许经营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的产物,目前绝大多数特许经营项目都采用此方式。在这一方式中,政府和各项目公司通过竞争谈判等方式,就合同中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类因素进行约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一个预期的,政府和企业都能接受的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水平。实际运行过程中,当涉及到的相关边界条件发生改变时,应按照风险合理分摊的原则,进行调整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1991年的英国Skye Bridge项目,政府部门(英格兰发展部)和项目公司(Skye Bridge Ltd.),在协议中对建设方案、收费标准、经营期限,及其它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在对这些事项约定的同时也形成了该项目的投资回报预期。我国近年来的特许经营项目也是如此,不再对投资回报进行承诺,只是约定影响投资回报的各项影响因素,如某处理厂项目,通过协议双方约定处理水量、处理标准、项目维护计划、期满后的状态、服务费标准等权利与义务关系,间接形成企业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而协议前的竞争和谈判,也就是不断确定相关因素,进而确定预期投资回报率的过程。

四、影响投资回报的因素

作为主流的一定规则约束下的自负盈亏回报模式,需要就影响投资回报的各项因素一一约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投资回报的各类影响因素。

(一)定调价机制

通过价格方案向消费者收费既是取得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之一,又是影响投资回报最直接的因素。定价调价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回报的获取。如英、法、美等发达国家,已根据行业特性,建立了较为完善,能够激励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定调价机制,在协议中约定之后,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调整,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的取得。不同的定价调价机制会对投资回报机制产生不同影响。如面向公众的价格需要考虑更多因素,多数情况下,价格不能完全弥补成本,需要采用多种投资回报取得方式,而面向政府或企业的价格往往只需要价格这一单一投资回报取得方式。

(二)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

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包括高速公路的通行量、生活垃圾的处理量、污水的处理量、自来水的消费量等。需求量对投资回报的影响途径,一是通过影响项目建设方案影响投资回报,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需求量大小。需求量预测出现严重失误,会给投资回报带来重大影响。二是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和收益影响投资回报,当实际需求量持续低于预测量时,会影响投资回报的实现,甚至亏损。

(三)企业成本及成本核定

企业成本包括运营成本、融资成本等。成本对投资回报影响的途径,一是影响初始进入时的投资回报要求。当企业的生产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或有实现既定标准的更低成本方案,将能获取高额预期收益;二是成本变动对投资回报产生影响。当出现合同约定需要相应调价的成本变动时,将不会对投资回报产生影响。当合同未约定时,将会增加或减少投资回报。成本的准确核定是确认成本合理性的基础条件,也是定价调价的基础性条件,只有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成本核定制度,才可能建立有效的定价调价机制,进而建立完善的投资回报机制。

(四)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

服务标准指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提供所设定的标准,如水质标准、污水排放标准、道路维护标准、相关环境标准等。标准的提高往往会带来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进而减少投资回报,例如竹园一厂污水处理项目建造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一级加,提高到二级之后,需要大量更新改造支出,对其投资回报造成了较大压力。另外,在一定的服务标准之下,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项目公司倾向于私自降低标准,从而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五)特许经营期限设置

特许经营期限是特许经营协议中需要首先明确的条款,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由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具有规模效应递增现象,其投资回报在不同时间上表现不一致,往往初期收益较低,甚至亏损,但后期收益巨大。如高速公路项目,建成初期,流量较小,成本摊销巨大,可能出现亏损;后期,车流量大幅增加,道路相关设施的经营收入也随之提高,只需付出一定的维护成本和稳定的资本成本摊销。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期的设定将对其投资回报产生非常大的直接影响。

篇2

一、BOT投融资方式的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其基本含义为“东道国政府授权或委托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某个项目(通常是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方式”。其具体做法一般是以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方式,授权或委托该外国投资者对本国某一重大项目进行设计、筹资、建造和经营。这些项目通常是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大型公益项目。该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切事宜。项目建成后,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赚取利润。待期限届满后,则必须依协议规定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由于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外部条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还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这些演化形式的运行方式与BOT大同小异。

以BOT方式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国际惯例是采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方式来筹集大部分建设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BOT不仅具有投资性,还具有融资性,甚至主要还是其融资性,因此,BOT也被归结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一般贷款是银行贷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资,银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作担保;而项目融资是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某一投资项目,银行注重的是该投资项目基本建成后的经营收益和资产,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投资者承担。基于项目融资的这种特性和BOT的融资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之所以这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原因在于它对项目所在国及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均有益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越来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较传统的投资方式而言,BOT具有减轻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能够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等诸多优点。

二、中国利用BOT投融资方式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BOT投融资方式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T项目投融资方式遇到了许多障碍。如政府承担了许多责任,BOT项目谈判比较困难以及BOT项目容易出现依赖性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BOT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问题。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是由BOT的性质决定的。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通过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基本上本身无出口创汇能力,项目产品主要出售给当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当地货币,故投资者尤为关注项目收益能否兑换成自由外汇以及如期足额偿付银行的贷款。我国属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过BOT方式投融资,需要中国政府为其分担的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风险,即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收入能自由进入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兑换,并保证其享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权。为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应对此作出保证,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的需要。但中国外经贸部于1995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这条规定,就从法理上对我国政府就BOT项目对外国投资者关于外汇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的人民币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贷币前,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对外汇的汇出和兑换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证,将关系到我国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资的根本问题,故上述规定已构成我国引进BOT投融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之一。

第二,投资回报率问题。基础设施有着超常的投资风险,利润低。政府为吸引外资弱化投资者风险,一般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保证。国际上BO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实际经营状况如何;第二种是“浮动比率式”,即政府和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的上限和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的部分属于政府所有,经营收入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在回报率上下限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都归项目公司所有;第三种是“自负盈亏方式”,即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在这三种投资回报方式中,除“自负盈亏方式”外,政府对项目公司均作了投资回报的保证。不同的BOT项目谈判,外国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投资回报模式。对那些投资额巨大、经营期短,且东道国政府担保不充分,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动比率式”的投资回报方式,在这两种投资回报模式下,尽管政府要承担项目的主要经营风险,但只要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政府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之外,也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入。但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设中,项目发起人欧洲隧道公司未获政府给予的投资回报率等担保,结果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菲律宾政府又因向项目发起人提供投资回报率等过多担保而使政府本身面临债务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项目的投融资总额、经营期限、政府担保程度及项目经营风险大小等综合情况来决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项目产品的服务价格问题。BOT项目投资的回报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BOT项目的服务价格。在服务价格依据的确定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价法对外国投资者改善经营、引进新技术、降低成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合理的确定产品的成本价,政府应对BOT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项目经营收费价格时,应该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率、汇率变化、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变化趋向、项目债务和股东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获暴利,也不能因非经营等因素而严重亏损。由于BOT项目引进的是国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私有资本要求较高的回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产品的最终用户支付较高的服务价格。如果我国政府在与外商谈判时,是基于最终用户价格的确定,而不是投资者回报率的确定,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业绩。

第四,控股权问题。由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国家曾对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股权作过限制性规定,这是正确的。但是BOT项目设施的经营权期满后,将移交给政府和公共机构,不存在外商永远占有的问题。同时,虽然投资者对BOT项目的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首先是项目所有国,而且所有国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BOT项目进行管理。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着眼于这种商业行为中的大部分股权控制,某些项目可以让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机场、港口、码头除外)。灵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有利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

第五,注册资本与投资额比例问题。BOT项目公司与传统外资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着较大的差异。BOT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以有限的资金作为股本出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向国际财团筹资,项目公司的股本与贷款额表现出非比例性的特点。一般来说,项目公司长期债务和自有股本之比为9:1和6:4之间,高于一般的股债比例,这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不相符。因此,如果我国政府不通过某种方式排除此条款对BOT项目投融资方式的适用,将使该条款成为外商运用贷款方式解决投资资金的法律障碍。

篇3

【关键词】地铁,PPP

一、PPP模式的定义

财政部认为PPP是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地铁行业运用PPP考虑的关键要素及政策规定

笔者认为地铁项目运用PPP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包括PPP实施期限、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运作方式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对此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一)PPP实施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二)社会资本投资回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42号)规定“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三)PPP的运作方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规定“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同时规定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三、地铁行业应用PPP模式遇到的问题

(一)地铁建设成本大,对社会资本要求高

地铁建设成本高,每公里造价约5至6亿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0%至40%,建设期5年左右。按照标准的PPP模式,地铁项目建设要求社会资本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建设进度和持股比例及时足额出资,社会资本既要在建设期内负责项目的招标、建设,又要在运营期中负责运营、维护,并且是一种长期近30年的合作。比如,沈阳地铁四号线全长32公里,总投资191亿元,项目资本金76.4亿元占总投的40%,建设期5年,若社会资本持股51%,那么在建设期内需要投资39亿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者目前来看只有香港地铁,首先香港地铁有资金实力,其次在地铁的建设运营方面很有经验,再次香港地铁与北京地铁、杭州地铁此前有合作的成功案例。目前全国地铁都在开展PPP项目合作,有意愿参与地铁PPP项目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为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比如建信信托、平安大华、工银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另一类为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比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葛洲坝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只提供资金,因为他们不具有建设运营的经验,施工企业类投资者不具有地铁运营经验。

(二)社会资本要求的投资回报率高

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7%至7.5%之间;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率在8%至10%之间,同时施工企业要求拥有地铁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权,即施工企业的利润点有两个,一个是工程施工利润,另一个是股权投资回报。2015年6月28日人民银行公布5年以上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为5.4%,因此PPP模式的资金成本远高于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并且施工企业类投资者要求的回报高于金融资本类投资者,这样增加了地铁项目的建设成本。

(三)金融资本类投资者PPP方案实质是融资模式

金融资本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比较短,包括项目建设期及股权回购期。以沈阳地铁四号线为例,金融资本类投资者提出的方案多数为“5+3”模式(5年建设期,3年回购期)或“5+5”模式(5年建设期,5年回购期)。在建设期内按照投入的资本实际占用时间复利计算投资回报,在回购期内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政府与社会资本约定的方式逐步回购PPP项目公司股权,最终金融资本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金融资本投资者提供的方案,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方案,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仅关注资产的建设,还要关注项目建成后的服务的提供。

(四)施工企业类投资者PPP方案绑定施工承包权

施工企业类投资者提出的PPP方案中基本都要求拥有项目施工总承包权。首先项目施工方由PPP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不会在成立项目公司时直接确定施工方;其次施工企业类投资者在扮演社会资本角色的同时扮演施工总承包角色会产生项目建设成本不可控风险等种种问题。

篇4

【关键词】PPP模式 浮动回报 西部地区

一、概念与理论综述

睦砺垩芯靠矗阂皇俏鞣骄济学关于政府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行为的理论支撑。在现代经济学领域,存在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和主张发挥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两大学派,双方都提出政府管理方应该运用财政工具和货币手段,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进行重点调控。二是,发展经济学关于政府投资行为与PPP融资模式的主要观点。发展经济学一些学者主张把发展战略的重点放在如何筹措发展资金上,例如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的投资和资本积累分析;罗森斯坦―罗丹“大推进”理论与政府投资方式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资理论与模式分析。三是国际视野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借鉴。“新加坡奇迹”与GIC(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投资模;欧洲复兴与美国主导的马歇尔计划;日本政府金融信贷系统与政府投资模式;德国“第三条道路”与政府退出盈利性领域做法;我国地方政府投资经验借鉴。

虽然PPP模式具有多种优点,但不能否认地方政府在贯彻“深化财税改革,推广PPP模式”中依然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这也就要求需要以博弈双方为问题导向具体分析。

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问题分析

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政府部门在深化财税改革的实施中,由于对PPP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刻,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很有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甚至会恶化现有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利于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引导职能。

PPP项目参差不齐导致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第一,政府管理方过度承担PPP项目风险,例如与市场投资方签订固定收益率合约、接受不恰当的无条件项目回购安排,以及为项目运营提供担保与回报承诺。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PPP,地方政府在项目的甄别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承担过度风险,增加财政负担。第二,安排项目的长期预算存在困难。根据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将政府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政府与运营方商议改价、运行成本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财政补贴动态化,并进而导致长期预算编制更加困难。第三,受PPP项目前期费用较低影响,政府可能过度投资。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投资,PPP项目的前期政府资金需求较低,但后续投入可能持续存在。如果政府意识不到项目后期投入的问题,可能会大量上马PPP项目,在项目的运营期一旦出现市场波动,运营方要求对项目进行财政补贴时会使得压力骤增。

PPP模式会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预期风险:一是因不能有效识别和分配风险导致政府责任不清晰;在私营资本运营中存在大量风险,政府如果不能有效界定各自的责任极易导致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政府与私营资本的运营方参与PPP模式的目的不同,两者会为利益分配及定价等形成博弈,私营资本掌握运营收入等信息披露如果存在问题,就会形成信息不对称损害政府方利益。三是将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转嫁;地方政府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相应的支出责任,一旦大部分依赖于PPP模式后,政府可能会逃避支出责任,将其进行转嫁。

三、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率风险规制路径

(一)基本框架

基于规制模型,测度得出PPP项目融资中市场参与主体的资金流,借助资金流来评价市场参与主体的项目经营状况。根据上述模型,提出的浮动投资回报合理区间,参考项目收益状况与浮动投资回报区间,设置上下限,进而确定政府规制方案。

(二)项目浮动回报

在政府视角下,如何规制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选择,是基于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型,对PPP项目规制行为研究的重点。以PPP项目风险监管为主要目,项目浮动回报规制行为可以部分消除PPP项目实施中的动态变化与不确定性。但是,PPP模式下,政府实施方作出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能够有效保障或降低PPP项目风险。尤其是面对PPP项目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经济不佳的情况,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有效设定收益区间,可以为市场参与主体参降低成本、屏蔽风险、增加利润,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方案

为了破解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规制滞后效应,政府管理方需要向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提供足够法律效率的回报率担保。基于宏观经济学竞争性均衡,把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视为随机过程的现象,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并制定具体的规制条款。

(四)PPP融资动态规制管理

基于PPP融资模式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的思想,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需要界定控制规制的规模,实施弹性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而可以规避项目经营长期不稳定的风险。此外,政府管理方需要加大规制条款的紧密度,对涉及到PPP项目营业性收益等进行严格控制,进而实现PPP项目经营效益最大化。第三,在PPP项目规制方式上,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应在特殊经营权许可的情况下,探索尺度化竞争、特许权竞争等新型PPP融资规制方案,进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的竞争力,激发市场与参与方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与经营创新,提高PPP项目的收益。

参考文献

[1]王乐,郭菊娥,孙艳.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政府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式辨析[J].运筹与管理,2009,18(1):124-127.

[2]李满坡,陶伦康.城市基础设施中政府规制行为研究――以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29-34.

[3]李满坡,陶伦康.PPP模式下政府规制行为研究[J].商,2014(23):65-65.

[4]沙骥.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东南大学,2004.

[5]徐霞,郑志林.公私合作制(PPP)模式下的利益分配问题探讨[J].城市发展研究,2009,16(3):104-106.

篇5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分析其成本收益,企业的筹资活动也不例外。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一定要对筹资成本和项目投资回报进行比较。企业在取得资金时要花费成本,企业获得资金的用途是投资项目,目标是获得项目投资回报,在选择筹资方式时要比较每一种筹资方式花费的成本,并结合项目投资回报进行权衡。股权筹资要支付的发行费用要高于负债筹资的成本,但不需要偿本付息,只有在项目盈利时才支付相应的股利。以负债形式获得的资金的筹资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权筹资的成本则不能抵扣,从这一方面来看负债的筹资成本低于股权的筹资成本。这就需要企业对项目投资的回报予以分析,将筹资成本与项目投资回报二者之间进行对比,从而找到最适合的筹资方式。

(二)筹资风险比较

在实际的筹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形成了企业的筹资风险,有收益就必然存在?L险,企业筹资是为了获取投资项目的报酬,这就需要企业在决定筹资方式时,比较分析各种方式的风险,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选择一个筹资风险相对小的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方式拥有的风险是不同的,不同企业对不同筹资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首先,股权筹资获得的资本能够作为企业的长期性资本存在,即使企业发生利润率下降的问题也不需要承担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但是却需要承担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下降的风险。其次,债务筹资方式则需要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一旦企业出现经营不上造成利润率下降时,企业就有可能面临资不抵债的问题,与此同时通过这种方式筹资还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但却不用承担分红的压力,也不涉及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问题。最后,承担风险最小的是内部积累,即企业通过留存收益来进行扩大再生产。对这三种方式综合比较来看,内部积累的筹资风险最小,而债务筹资方式的风险最大。

(三)结合资本市场与企业经营情况比较

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筹资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完善的资本市场能够为企业扩展筹资渠道。一方面,若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或者当下的证券交易惨淡,则企业就不适合采用直接融资方式,这时发行债券和股票都会受到市场认购力不足的打击,从而无法获得企业需要的资金。反过来若资本市场处于牛市,企业就可以通过直接筹资方式进行筹资,从而克服间接融资附加条件高的局限。另一方面,若企业的经营上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利润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则不适合采用债务筹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反过来若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则更比较适合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需支付固定的利息无需跟进利润率的高低进行分红,从而维护了企业原有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