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剩余劳动 剩余产品 剩余价值
基金项目: 2011年第三批陕西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整体性视角下的“原理”课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研究(陕教工宣〔2011〕8号);咸阳师范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基本原理》教学中的整体性问题研究(编号:200802027)阶段性成果。
在“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课程教学中,必须着眼于的整体性开展教学及研究工作,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找准完善和发展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的现实基础;坚持经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原则,找准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关节点;坚持“精”与“管用”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基本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找准讲授“原理”的现实针对性。只有做到“四个坚持”,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以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科学性的认识,才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基本原理,才能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原理”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在“原理”课程第四、五章(《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的讲授中,学生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无剩余价值提出质疑,对此问题我认为应该结合我国现实加以分析,才能使更加贴近实际,更具鲜明的时代感,这样才不失理论的生机与活力。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否认社会主义经济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被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这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普遍范畴,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商品经济,都存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规律就必然发生作用。随着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冲破传统经济理论的束缚,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客观现实对剩余价值理论进行再认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剩余价值及规律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意义,自觉地运用剩余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原理”课程教学角度来讲,也有利于解决学生的思想疑虑,消除学生认识偏差,提高学生对科学性的认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论述
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任何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前提条件,如果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和全部劳动产品,都只能满足劳动力再生产,那就没有积累,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实现,就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萎缩性再生产,也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尽管剩余劳动的归属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却始终存在。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恩格斯也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靠这种剩余而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发展的基础。”[2]可见,如果没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就没有人类创造的文明。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从量上看,剩余价值是商品生产所要追求的“余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剩余价值时,有多次是在商品生产的“余额”和“果实”意义上来讲的。在分析资本总公式时,马克思指出:资本运动过程的“完整形式是G―W―G'。其中的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资本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3]在分析资本形态变化及循环时,他说道:剩余价值是“劳动力的剩余劳动使产品价值超过产品形成要素的价值而形成的余额,也是资本的果实。”[4]追求生产的“余额”和资本的“果实”,是任何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这个“余额”和“果实”的价值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没有“余额”和“果实”,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质上看,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的逻辑关系是: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成果和物质表现,而剩余价值则是剩余劳动创造的实物形式的货币表现。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就没有价值范畴,因而剩余产品也就不可能表现为剩余价值形态。这种关系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才能实现。
建立剩余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承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普遍性,但并未由此引申出剩余价值的普遍性,这并不足为奇。这是由于马克思当初设想,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依次经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之一是没有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然而现实并非如经典作家所料。
商品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就必须承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和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如果只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却否认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显然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的必然存在及在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也就顺理成章。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转化为剩余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剩余劳动始终存在,那么剩余劳动必然要物化为剩余产品,价值形态上表现为剩余价值;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必然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必要劳动时间形成劳动者直接的个人收入,剩余劳动时间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坚实基础。没有剩余价值,就不可能有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并非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果我们把这些概念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丢掉,那么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
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企业是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企业的生产目的仍然是不断追求剩余价值,因为,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是社会财富增长和积累的表现形式,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自然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就越多。如果否认这一生产目的,单纯强调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就会出现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和积累、不顾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殖、分光吃净的现象。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主流经济学只准讲净产值,而不讲利润。现在虽然承认了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发展目标,但却不赞成以剩余价值为目标,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经济思想的。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剩余价值和利润实际上是一回事,并且在数量上也相等,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5]马克思的论述为确立公有制企业追求剩余价值目标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剩余价值范畴的重大意义
作为价值增值的剩余价值范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范畴。剩余价值理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内容。为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必然会推动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决定了国家加强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增强国家财力是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企业的发展基金、集体的福利基金、国家的税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国家的财政储备等,都来源于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就会失去财力来源,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无法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得到健康发展。
这里有必要指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为了揭示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特别强调了剩余价值归属上的阶级对立,即“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由此,剩余价值就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不存在剩余价值也就成为必然。今天我们理解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时,应更侧重于剩余价值的来源。在劳动生产率极大提高的现代社会,工人的劳动显然由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构成,其创造的价值形态也必然包括必要价值和剩余价值两部分。只不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价值部分由劳动者共同所有,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剩余价值归属上的变化并不影响它本身的存在,因此,对剩余价值这一范畴的理解也应反映社会实践的变化,把握它的一般性。
开展对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一是要深化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和认识,坚持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基本原理,这是研究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原则。二是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认识和总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本原则,实现理论的开拓和创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理论。在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时,要充分肯定这一理论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但又不可因此就给它贴上永恒的资本主义标签,而要运用唯物史观,把这一范畴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分析。理论总是以实践为依托,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我们应正视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把这一范畴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体系之中,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进程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
关键词:商法商品 经济国际化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商事立法的历史事实来看,虽然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商品经济形式有所不同,但在这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性质下,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却有着共同的规律。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虽然带有它的时代的特色和民族的特色的烙印,但它的目的总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存在的。在不同的时代和民族下,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商法的内容总可以找到共性,这一表现我们称之为商法的国际化。在现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对商法的国际化也最终予以肯认、确立。现代社会,各种经济资源不仅要合理配置于国内市场,还要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国际化要求商法的国际化与之相适应,即各国民商法的内容在差异性上渐趋向零的极限。商法的国际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国商法制度趋于一致
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调整相同或相似类型社会制度的商法法律规范在制度上的差距应越来越小,最终趋于一致。这种一致的范围不仅包括社会制度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制度上的一致。
1.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 商法统一实体规则从逐渐从国际走向国内,并向各国蔓延。从国际层面来看,商法的立法不断被细化,包函范围不断拓宽,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逐渐被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畴,这就使商法的国内法逐步被国际层面法律制度所替代,为商法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 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程序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最有特点的是商事仲裁领域的程序法。比较《纽约公约》与之前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可以发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程序规则正在统一,《纽约公约》将这一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部分互惠条件,同时对执行限制条件予以放宽,对请求执行的程序予以了简化。这种统一程序规则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目前,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已加入了该公约。
3. 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制度上的一致正在通过国内法的国际化方式实现。从世界各国来看成,这种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效仿和殖民化推行。在商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国际化方式具有互动性,这种互动性的表现主要有: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来看,既有同一法系之间的互动,也有不同法系之间的,既有商法先行国之间,也有商法先行国与商法后行国之间的。
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淡化商法的边界
商法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商法的私法地们受到了挑战,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个问题越来越难回答,这种边界在商法的国际法进程中逐渐模糊和淡化。商法边界模糊化起源于私法的公法化,伴随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商法的私法地位不断的带来挑战,商法开始了从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到商法的公法化再到商法国际化这样一个逐步转变的阶段进程。这一进程具体来讲,有着这样一步步的转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国家对商品经济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宽松经济政策,在这一阶段,商品的交换也是在小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在商品经济领域仅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商品经济就可以有序的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元化,而与此相适应,商法是纯粹的私法规则,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人的私权利。这一时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非常显明。随着垄断的形成,市场的规模逐渐变大,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恶化,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不得不对市场经济采取措施,于是国家开始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到私法领域,一元化逐步被二元化所取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公法的渗透日益增强,并逐步规范,商法早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了。商法的公法化也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趋向模糊,公法、私法二分结构开始变的不明朗,同时,商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界也逐渐淡化。
三、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赋予商法规范弹性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 。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 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 ,(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 ,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 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 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 ,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 。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 ,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 。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 。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 。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 这是马克思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同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 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 。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论。四
商品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和文化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 《经济史》1986年,第1期。
[2] 《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 《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 《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 《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 《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 《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 《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 《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 《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1.监督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
2.监督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在企业登记方面,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
3.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改变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监,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关键词:奢侈品商品经济概念定义
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时代,尤其是在经济得到长期快速发展的中国,行将作为奢侈品消费大国而立名于世。奢侈品经济在中国已日渐显露头角,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奢侈品的经济体量相对于其它重要的基础产业经济,占整个社会经济总量的比重较小,但奢侈品消费中存在的许多独特现象和特征,对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具有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奢侈品消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经济现象,早已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而奢侈品经济作为一种新起的产业部门,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始阶段。目前,对于奢侈品概念、定义、范畴、类型、属性等基础性的学术理论研究,业界、学界尚缺少统一或系统的研究阐述,已成为研究现代奢侈品经济的理论壁垒。
奢侈品的概念与定义
“奢侈”的概念,中外各类表意不一。“奢侈”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Luxus”,原意指非凡超强的繁殖力或创造力,后移植于法文“luxe”,被蕴以充裕、富足、精细、精致之意。在西方表述中,“奢侈”大都具有优越、优雅、精致、精细的内涵;沃尔冈•拉茨勒在《奢侈带来富足》中认为“奢侈是一种整体或部分地被各自的社会认为是奢华的生活方式,大多由产品或服务决定”;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中提出“奢侈是任何超出必要开支的花费”。而在中文中,“奢侈”的表述含义是“花费大量的钱财追求过分的享受”,其定义表达和哲学意境明显要高于西方的含义释解,从字面表意上看,它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这一概念内涵中,蕴含着财富和消费、物质和精神的两种对立与统一关系,即通过对大量占有财富的物质化消耗,换取物质消费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某种超越的精神享受。
通常在对“奢侈”概念的理解中,许多人都将其与“奢华”、“奢靡”等同或混同起来,实则不然。虽然三者均含有“通过大量的财富消耗换取某种过分的享受诉求”之意,但究其本质,它们三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内涵上的区别:“奢侈”主要是以追求物品或服务内在品质为重心的一种消费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物品;“奢华”却主要是以追求装饰或环境外在华丽来装裱门面为重心的一种炫耀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外在的装饰或环境;而“奢靡”主要是以通过过分地铺张浪费来达到外界注目的享乐行为,其表现对象主要为某种特定的生活状况或状态(沃尔冈•拉茨勒称之为生活方式)。三者相比,“奢侈”的境界和层次,明显要比“奢华”和“奢靡”要高,奢侈的享受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富消耗,往往还需要更高的文化素养。或者说,只要财富充裕、富足,奢华、奢靡的生活享受,人人皆可为之;而“奢侈”未必然之,它除了应当具备相应富裕的财富外,消费者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或精神品质。“奢侈”是人们自然追求物质与精神享受合一的一种富足、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这也应是“奢侈”真正的经济学意义。
“奢侈品”(Luxury)的概念,是一个域外舶来名词,同样来源于拉丁文中的“Luxus”。关于“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过各种不同的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定义如下:一是认为奢侈品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超出必要程度的生产成本或使用费用的商品”。二是英文辞典中的词义解释,“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其涵义中具有精神上获取愉悦、使用中得到舒逸、价格上异常昂贵的特点。三是美国芝加哥大学克里斯托弗•贝里在《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中认为,“奢侈品是那些可以轻易并毫无痛苦地替代的物品”,其实质指可廉价替代或轻易放弃的非生活必需品。四是德国经济学家维尔纳•桑巴特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一书中,以“精制品”的概念将“奢侈品”从“量”与“质”的角度进行阐释,认为奢侈品就是在产品的基本用途之外,通过对产品原材料的添加或外观工艺的改良而进行再加工的产品。五是国际定义,认为奢侈品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这也是目前人们通常采用的一种定义。
以上各种奢侈品定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奢侈品概念的内涵,但其内涵都只是局限于奢侈品商品属性的某个方面,这无形中扩大了奢侈品概念的外延。无论是“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还是“非生活必需品”,其内涵均只是从生产和使用角度涉及了奢侈品的部分商品属性。同时,根据概念定义中内涵与外延的反比关系,由于对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局限性,使得其外延得到了不必要的扩大。例如,“超出必要成本的商品”的定义中,很难让人区分一般低、中、高档商品与奢侈品的界限,因为“生产成本”与“使用费用”原本就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这不仅仅是奢侈品的特性,而是所有商品的共性;再如,“原料添加或外观改良的商品”的定义中,其实质内涵也同样只是体现在商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中;至于“可拥有而非必需的商品”、“非生活必需品”等定义,其内涵概括明显过于笼统与抽象。
对此,本文在借鉴和吸纳有关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基础上,从奢侈品多属性内涵的角度进行概括,以更为科学地明确奢侈品概念的定义;并从奢侈品的消费主体、消费客体和价值构成的角度,对奢侈品概念的内涵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明确奢侈品概念内涵的内容,即:为特定社会富有消费阶层拥有和享受,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高于实用价值的珍贵稀缺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知奢侈品固有的内涵:一是奢侈品的消费主体只能是社会中极少数的特定富有群体;二是奢侈品的消费客体只能是具有珍贵性、稀缺性的商品或服务;三是奢侈产品的价值构成主要由物品的实物价值(或可称原始价值)和精神附加价值(或可称引申价值)构成,并且消费主体在消费中获取的精神附加价值,要远远高于奢侈物品本身的实物价值。
奢侈品的范畴与属性
(一)奢侈品的本质属性
哲学上的范畴是人的主观思维对客观事物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正如商品、成本、利润等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一样,研究奢侈品范畴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在于客观地概括或反映奢侈品概念内涵的普遍本质与属性表现。从所有商品的实物生产和价值构成的对比研究中,清晰而明确地找到奢侈品区别于其它任何商品的普遍不同之处,那就是作为奢侈品的商品具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奢侈品有形实物价值的稀有珍贵性。有形实物的消耗是所有商品得以客观存在的物质载体,这是所有商品在实物生产过程中的共性,但奢侈品在其实物生产中所消耗的基础材料、加工流程、生产技术、人工成本等有形实物,必然具有明显的稀有珍贵性。这可以从维尔纳•桑巴特的“量”与“质”的概括中得以说明,即相对于其它商品,奢侈品在其实物产品形成中使用和消耗了更多或更好的有形实物,通常表现为奢侈品形成中所使用原材料的珍贵和制作工艺的精良。实物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可以通过有形实物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奢侈品,如豪宅、名车、游艇、珠宝、服装等,一般传统的奢侈品都属于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通过无形服务的外在表现形态而存在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没有特定的实物形态,其价值往往通过消费者接受服务消费时所获得的无形体验和感受而实现,例如健身、社交、休闲、美容、旅游、美食、体验等,相对于传统的实物性奢侈品,服务性奢侈品应当是现代生活中一类新兴的奢侈品。
(四)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
根据奢侈品本身所依附的实物价值载体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资本性奢侈品与资源性奢侈品。
资本性奢侈品一般是指通过对物品的拥有可以实现保值或带来增值的奢侈产品,消费者拥有这类奢侈品的目的并非直接消费,而在于占有和收藏,如珠宝首饰、金银玉器、古董字画等;资本性奢侈品可以通过占有、收藏方式拥有,并可进行估值抵押融资。资源性奢侈品一般是指在生产中过分地占有人力、材料、土地等自然或社会资源并最终用于消费的奢侈品,这类奢侈品的最终效用明确在于消费而非增值,如豪宅、游艇、名车、时装、腕表、箱包等。资源性奢侈品以使用、消费的方式拥有,一般很难实现保值性融资,同时它们相对于普通商品,在生产制作中会占用和消耗更多、更好的资源。
(五)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
根据奢侈品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的实物消耗方式的不同,可将奢侈品分为一次性奢侈品与重复性奢侈品。
一次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一次性消耗并完成全部消费过程的奢侈品,如雪茄、名酒、美食、化妆品等,这类奢侈品只能经历一次性消费,其产品实物形态随消费而消耗及消亡。重复性奢侈品一般是指产品实物可以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多次循环使用的奢侈品,如服装、皮具、钟表、眼镜等,这类奢侈品虽然多次重复地使用直至其实物形态的毁损灭失,但它一般也有特定的使用周期或期限。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分类方式从逻辑划分角度而言,一次性奢侈品和重复性奢侈品只是属于消耗性奢侈品的一级子概念,而与消耗性奢侈品相对的保值性奢侈品,可以将其理解为可无限次循环使用的重复性奢侈品。
在上述有关奢侈品的分类中,新兴的服务性奢侈品是否已脱离了对奢侈品内在实物价值珍稀性的本质范畴或属性范围,应当值得关注。事实上,现代生活中出现和兴起的康体、美容、健身、休闲以及太空旅游、极地观光等服务性奢侈产品,消费者在体验和享受中同样会含有实物价值的体现,如专业器械、专业护理、精心服务、技术指导、优美环境等等,无不体现出服务性奢侈品中所含实物、资源价值的珍贵性与稀缺性。因此,服务性奢侈品同样具有奢侈品在实物价值上的稀有珍贵性和在无形价值上的外在彰显性两大本质属性。
奢侈品经济与现代商品经济
奢侈品是在一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商品类型,它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环境条件下的一种客观必然而普遍存在的商品形态和社会现象。在现代市场商品经济体系中,奢侈品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产业一样,是现代商品经济中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行业尖端资本的聚合、私人物质财富的集中,以及人们对身份、地位、形象等外在彰显的心理需求或对某种个性化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些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客观存在,为现代奢侈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稳固的市场供需关系,并且已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现代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以参与各方互惠为条件、以劳动产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而奢侈品经济之所以可以相对独立地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市场主导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产业或行业内部的专业化精细分工所决定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定商品营销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首先,奢侈品经济是一种具有完全商品特征的特殊的消费商品或服务产业体系。由于市场需求的导向和产业分级的细化,以及客观存在的商品与服务的不同档次和消费层次的个性需要,使得奢侈品从普通商品序列中分化出来,以其“质优价高,满足尖端消费群体的个性需求”的鲜明特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产业体系。其次,奢侈品经济的运行体系具有区别于普通商品的独特运行机制。奢侈品的生产制作、营销宣传、包装运输、售后服务、消费体验等商品运动过程与生产流通环节,均较之普通商品具有更多、更高的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往往明显优于行业或国家的相关质量标准,尤其在原料、工艺、技术和个等资源整合中,一般具有行业的珍稀性、独创性、领先性等特点。再者,奢侈品经济具有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系统属性。奢侈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等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运行,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产业部门体系,并具有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调整与运行的经济规律和产业要求。
奢侈品经济是集奢侈产品的生产制作、加工流转、营销宣传、消费文化等于一体的系统产业运行集成,作为现代商品经济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产业经济部门,其特有的生产与消费的周期性形成了独立的产业循环运行机制。同时它所带来的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创新商品制造工艺、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就业岗位、满足个需求、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效用,也是引导和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理论上而言,任何一个行业或品类的商品与服务,都有可能产生各自领域的奢侈商品。
在奢侈产品(含奢侈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从原料选择还是制作工艺上,以及在同类产品生产所需各类资源的优化整合上,往往都代表着相应行业内的最高水平,同时在产品研发与创新投入上也要远高于同行业水平,奢侈品生产中产品品质与工艺技术的更新更迭,使得一些适用的高新技术会梯度转移推广至其它同类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这必然有助于推动同类产品行业发展水平的改良升级。在奢侈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其在包装、存储、运输、营销等各流通环节上,较其它同类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工艺要求,这些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品质要求,无疑有助于促进奢侈品产业在社会经济协作关系基础上的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发展,并形成系统的经济运行机制。
在奢侈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奢侈产品的拥有和消费不同于其它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它能够更多地带动其它相关专业性强的社会服务和产品消费的需求,如奢侈服饰消费带来的服装保养、专业洗涤、品质维护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奢侈豪宅消费带来家政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服务需求……,这些产生于奢侈品消费过程的衍生性社会服务需求,将会延伸奢侈品经济的产业链条和范围。
参考文献:
1.[德]维尔纳•桑巴特,王燕平,侯小河译.奢侈与资本主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德]沃尔冈•拉茨勒,刘风译.奢侈带来富足[M].中信出版社,200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不尽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论述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单纯地划清这三个部门法的界限是毫无意义的,倒有画地为牢之嫌。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200年前的商法有没有现在这么丰富?200年前甚至还没有经济法呢!我们通过对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者关系的梳理,为的是更好地认识它们的品质或是精神,因为精神是永恒的。
通说认为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2古代诸国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抑商倾向(所以通常以为我国才存在抑商传统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当时农业受到重视,是古罗马公民经营的行业,3所以古罗马的市民法乃是一部农民法。尽管民法对私权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均有调整,但民事权利的设定与保护就其基本目的或功能而言,并非像我国流行理论中提到的那样是对商品经济关系予以调整,而是对私权的保护,是实现私权的手段。4民事权利中人身权利的设定和保护是首要的,第一位的,财产权是第二位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进入公元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手上已经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趋利性是资本的天性。这就促使了社会的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级。此乃商法诞生的两个前提条件。当商业革命迅猛发展之时,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它的需要。正如伯尔曼所说:5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有学者将主要原因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6 1、罗马法的一些制度束缚了商业的发展。2、罗马法缺乏解决新兴商业关系的现成制度。
法国学者费尔南。布罗代尔把并存于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形象地比喻成经济的“高级齿轮”和“低级齿轮”。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二者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范围上各有侧重。民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而商法则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规律和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根本就不存在民法吸收商法或商法吸收民法的问题。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占据着统治地位。然而,随着垄断、社会不平等和外部性等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却又是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市场也会失灵。7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体的效益,尽管为适应需要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由于其基本内核的自我约束,无法进行太大的突破。个体极度扩张的积累打破了经济运行的平衡,进而威胁到社会整体利益,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制约了个体效益的实现,以至于再也不能无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与重要性。国家开始转变自己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安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的有害因素进行排除。以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内在价值的经济法在一战后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实为当代法学领域内的活跃分子。
有学者以商法的公法化趋势为理由主张商法应当归入经济法。我们认为两者仍有实质区别。在经济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社会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而商法中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商事主体自身力量,最终还是为了靠市场进行资源配置而排除政府公权力的任意介入。
综上,我们看到了民法 商法 经济法这样一个发展的序列性。简单地说,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罗马法应运而生。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民法不适应需要,于是便产生了商法。市场经济自发调节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于是又产生了经济法。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为了满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需要。说到底就是马克思关于法律与经济两者关系的经典理论。这样的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种内在的生长性。在当今社会,正因为菜市场里的讨价还价和证券市场里的股票交易是同时并存的,民法和商法就有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如有些学者所言,8私利既是导致时常高效率也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所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少不了商法和经济法的平衡。为什么我们国家目前的许多商事法律更多的只是停留在本本上而没有能落到实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像证券市场和破产这样的商事制度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类似的制度当然就缺少之前提到的内在生长性,不能落地生根。所以,当务之急不是盲目地移植西方的先进制度,而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在推广商法的精神上。当然这些都是题外话了,有机会另外撰文予以阐述。
对于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相互关系,笔者个人以为本文所运用的历史路径是个比较好的突破口。若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三者产生的历史条件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信息,应该能带动一系列理论问题的思考。希望本文能给同学们研习商法和经济法带来一点启发。行文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参考文献:
[1] 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2] 王有志、石少侠:《民商法关系论》,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3] [日]野津务:《商法总则》,有斐阁1934年版,第119页。
[4] 冯果、卞翔平:《论私法的二元结构于商法的相对独立》,载于《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5]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页。
[6] 前揭书2,第88—90页。
关键词:全球经济 世界经济 国际经济
一、全球经济的逐本溯源
全球经济,伴随着全球化的出现而出现,具有方向与进程的双重属性。所谓全球经济的方向属性,意即立足于作为一种客观历史的发展规律、指引全球化方向的经济局面的角度。所谓全球经济的进程属性,意即现阶段的亟待进一步发展的全球经济现状。全球经济不是一个终极概念,它是有生命且有着生命力的概念,还存在着提升的空间,还有着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种种的不确定性。
(一)前全球经济时期的经济发展及全球经济的萌芽
追溯历史,人们曾长期处于一种闭塞的生存模式之中,经济形式单调,集群意识淡漠。直到原始社会后期,个别地区才出现了部落内部或族群之间偶然为之的商品交换。公元前3000年,早期的美索不达米亚开始了生产原料的进口。公元前5世纪,东西方贸易通道逐步开通。16世纪初期,新航路开辟,地理大发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经济正待萌芽。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科技革命使社会经济最终从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机器大工业的建立又反哺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日益成熟,初显环球同此凉热。而这一时期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只可视其为全球经济的萌芽。
(二)全球经济的形成及其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步发展
全球经济存乎于全球进程,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世界市场加速扩大,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大超过历代水平。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以科技革命和信息技术发展为先导,涵盖了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各个领域,囊括了全球经济以及与全球经济相联系的各个方面及全部过程。经济全球化历经了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生产要素跨国化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其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全球经济的对应形态,连贯起来,亦演绎出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
第一,贸易自由化与商品全球化发展阶段。1948年1月1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生效,为战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货物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增速显著,全球贸易依存度不断提升,贸易自由化程度加深,世界市场兴起并日渐成熟。
第二,金融国际化与资本全球化发展阶段。以电力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是全球经济资本全球化过程的动力来源。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性的金融机构搭建起庞大细密的网络,大量的金融业务跨越国界进行,跨国贷款、跨国证券发行和跨国并购体系均已形成。2与此同时,各国银行资本的集中度也迅速提高,银行业与工业中的垄断资本相互渗透、结合,形成金融资本。全球经济的要素――全球资本,逐步形成并稳步发展。
第三,经济要素跨国化与生产全球化发展阶段。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产业革命,缩小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各国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大规模跨国界转移,跨国界联合研发广泛存在,各国的技术标准越来越趋向一致,跨国公司、寡头巨鳄通过垄断技术标准的使用,控制了行业的发展,获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也促动了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它不仅对生产超越国界提出了内在要求,也为全球化生产准备了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跨国公司获得了大发展。原有垂直型为主的国际分工,逐渐向水平型乃至混合型国际分工转变,组成了一个有机的全球生产体系。
对于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并无时间上严格的界限,仅仅是经济在全球维度发展经由商品市场扩大、资本跨界、生产要素融合等先后出现的一个大致的时序,各个阶段逐次出现并继续发展而并无替代。换言之,当今全球经济似已超越了三个阶段,却将三个阶段渐次出现的特征一直延续下来,当然,还包括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各类问题的全球性蔓延,而这种蔓延却在特定历史条件之下使得某些早期出现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例如第二阶段所涉及的资本、金融因素的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在世纪之交接连不断的金融风暴席卷之下已然成为当代全球经济的焦点。
二、全球经济的概念界定
全球经济,学界迄今尚无确切定义,由于诸如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等类似概念的存在,而使得在其概念界定方面一直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
就立足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国际经济,是指开放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均衡化,在世界范围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优分配,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国家之间商品贸易、金融投资及其他生产要素流动等各种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意即经济活动超出一国界限,扩展至双边抑或多边,但视野所及是局部性的。而世界经济,是指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其视野所及则是全局性的。
就出发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又显示出了共同性。无论是强调经济发展国际化延展理念的国际经济,还是强调各国经济活动总和的世界经济,都是从民族经济体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出发。换言之,相对而言,无论是带有整体意义的世界经济还是带有部分意义的国际经济,在研究视野上皆存在着局限,而这种局限的克服需要更高的研究视野和境界,引入全球经济概念,从某种意义上看,成为一种必然。
(二)区别于国际经济的全球经济
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无论就内涵抑或外延均有着一定的相似度,但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y),也称国家间经济,相对于民族国家经济(National Economy)而言,由于其研究的领域、标的范畴指向性强,特征明确,因此其概念也相对明晰。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相类似的,国际经济的主要活动包括生产、分配、贸易、投资、服务等多种形式,需要应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等相关的各种问题。但与民族国家经济不同在于,国际经济活动的范围由国家层面提升到了国际层面,对于相关经济问题的应对是对于民族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引申和扩展,经济运行的范围更广阔,由于每个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经济体系的差异,因此国际经济交流更为复杂。
国际经济虽以国家间的经济形态而得名,但民族国家仍居主导,其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下所维护的主体利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而这一点,恰恰展现了全球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区别。换言之,全球经济时代,即便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仍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但立场和出发点已然与国际经济产生了分歧。借用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如果说民族国家经济和国际经济好比是一个理性个体,那么,他们从事任何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己”,即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全球经济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利他”色彩,虽也是在追求净收益最大化,但出发点却不再囿于个体,而上升到了整体利益的高度。
言及经济,无外乎治理。无论是国际经济还是全球经济,概莫如是,但就治理的难度及效度而言,则大相径庭。“脱离社会背景的全球市场是难以调控的,即使在调控者有效合作和他们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全球经济需要构建能够应对全球市场复杂状况的既有效又统一的超国家公共政策模型,但理想状态下,民族国家的第一主体地位如若被颠覆,进而这种构建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以此模型展开治理就更无从谈起了。相比之下,民族国家仍为主体且其国内政策权威不容颠覆的国际经济面临治理问题时便从容许多。
国际经济带有一种“国际化”的倾向,而全球经济则带有一种“星球化”的倾向。国际经济,强调交易的增长和国家间的经济联系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规模(跨越国界)的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投资、服务、经济观念等的流动。且流动的数量、范围和频率上,一个地区更多地影响到另一地区,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全球经济的“星球化”倾向则是在地球这个整体的层面上展露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而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国际公司,是一个相对松散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或部门保留着较高的独立性,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动机就是为本国的民族国家经济谋利并以本国国内的经济政策为基本约束。与之不同,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它是真正的无固定地点的资本,没有具体的民族国家身份,实行超国家的管理。贸易方面,纯粹地“逐利”(哪里成本最低回报最高便落户于哪里);金融方面,通过发达的现代通讯方式,完全由世界市场的力量来支配,不必听命于国家的货币政策;生产方面,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料,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要素流通顺畅;运作方面,通过高透明度的全球经营为全球市场服务,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全球市场秩序。简言之,跨国公司不再像国际公司那样,受到具体民族国家政策的干扰,甚至不再受限。国际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区别也印证了以之为主要参与者的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在参与者权限方面的分歧。
(三)区别于世界经济的全球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各类著述中,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均系高频词汇,但却普遍存在着通用、混用的情况,很多学者甚至完全无视二者区别,这样的做法不免偏颇。虽然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在立场、主体、问题及趋势方面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差异仍不容忽视。
《经济大辞典》给世界经济所下的定义是:“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 对此,可作下解释:第一,世界经济是由各国市场经济基础上构成的复合型的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第二,世界经济是在国家干预下的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是由各国在生产过程的外部联系所构成的“二次再生产过程”。第三,世界经济是由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与国家集团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共同运作的有机整体。下面要做的,就是通过将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使全球经济的概念在前述比较所得结论基础之上更加清晰、完整。首先,可以从世界经济的三层次内涵入手,逐点对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作以比较。第一,与世界经济相类似,全球经济亦为一种复合型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而这种“复合”的意义却与世界经济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世界经济是一般社会经济的类别之一”, 那么全球经济则应该是一般社会经济的最高类别。全球化发展至今,全球经济的涵盖力和调控力的应运而生、应运而长有目共睹。经济学界对世界经济理论的突破与质疑似可从侧面予以印证,从仅仅立足于本国利益而展开对外贸易的“H-O定理”,到质疑 “里昂惕夫之谜”而主张将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自然资源、贸易壁垒干扰及消费偏向等“局外”因素纳入到贸易体系当中,再到“离岸外移理论”提出欲明辨经济全局需要微、中、宏观多维思考的观念。世界经济的宏观视野日渐突出,但较之全球经济仍相去甚远,分析视角的局限导致世界范围经济全局关乎效率、公平的问题仍难于解决。第二,与世界经济不同,全球经济不再是民族国家经济外部联系的“二次再生产”,而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再生产体系。全球经济所关注的,是多维经济领域内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而不再是单纯地将局部经济的个体效能予以简单叠加。第三,虽然在当下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全球经济的行为主体仍然不能够将民族国家排除在外,但是,与世界经济比较起来,全球经济活动将以可以统揽全局的跨国公司、全球性经济组织为主体,而这种独立主体的立场更为中立,境界更高。
从时间上来看,世界经济形成于19世纪60-70年代,当此之时,全球经济仅仅是萌芽,全球经济理念于20世纪80-90年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生的,相对于世界经济而言推迟了一个多世纪。在经济领域,这百余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全球经济呱呱坠地之时世界经济已年过期颐呢?首先,二者的产生均借力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但19世纪60-70年代与20世纪80-90年代的生产力水平当然是相去甚远的。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水平可以作为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识。世界经济的最终形成是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商品交换的范围日益扩大,统一的世界市场出现,交换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经济生活中的资本、货币等领域也逐步开始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全球经济的形成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生产力又有了一次更大的飞跃,这次飞跃所带来的是全球化,在规模、深度、广度、影响力上都远远超过前两次科技革命。在其推动之下,生产力水平远胜从前,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形成覆盖全球的贸易及要素流通网络,高起点平台的搭建为全球经济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通过同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在全球经济萌芽及至形成的漫长历程中,全球经济的内涵在不断地充盈完善。所谓全球经济,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追求人类共同利益最大化、满足人类社会整体性需求、优化配置世界市场要素资源,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全球性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经济规律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在全球范围内所展开的生产、贸易、金融等经济活动及其过程中所产生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及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
三、全球经济的特征
全球经济并非各个民族国家国内经济的外部延展,亦非国际经济或世界经济的简单加合,而是一种经济范式的重构,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崭新的独立经济体系,包含着微观、中观、宏观经济领域的全部范畴,具备其独有的特质,也对整个世界的前行发挥着基础性的多重效能。
(一)规范的市场性
全球经济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亦为一个历史范畴。它以市场经济模式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市场经济规制,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其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经济中,“无形指挥棒”指挥之下的全球贸易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各种协议,发生各种经济联系。其二,机制市场化。在全球经济体系之内,商品价格、利率等重要的经济参数更多地依赖于世界市场的供求自由调节,而不是政府的硬性介入甚或是支配。经济联系越发紧密,经济参数相互作用越来越强。其三,管理法制化。市场运行由经济规律指导,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仍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法律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特质,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诚然,规范的市场性作为商品经济的特征无谓新生,但其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特征却是不容忽略的,另则,更高层次的规范性和市场性也是以往经济形态所不具备的。
(二)多维的复合性
全球经济,是民族国家经济、国家间经济、跨国家经济及超国家经济等多元复合的有机体系。不仅如此,全球经济已然具备微观、中观、宏观各个不同层次的多维经济视野,亦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全球局势下多元主体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体现在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跨国集团以其各自的方式影响着全球经济的运行,还体现在目前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主导性地位的民族国家对于全球经济所起到的作用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其中,新兴国家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尤为突出。
(三)高度的整体性
全球经济之所以可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主要在于其高度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首先体现于商品。全球经济是较世界经济视野更宽泛、层次更复杂、境界更高旷的商品经济,表现在全球经济所涉及的全部经济范畴、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律都积淀于商品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基本程序都渗透着商品经济的特性。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无非是从商品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到资本全球流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再到生产要素全球高度融合,而这也正是全球经济特征逐步凸显的过程。
综上所述,全球经济,内涵丰富,是一个兼具经济学和政治学意义的概念;具备微观、中观、宏观的多维视野;既是一种经济范畴,又是饱含生命力的经济全球化的实时载体。不仅如此,它还是一种表征,表征着未来全球经济的态势和走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崭新的维度。
参考文献:
[1]刘淼主编.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M].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英】戴维・赫尔德 安东尼・麦克格鲁.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一、监仔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
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
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 会和原始社会。经济法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 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 社会进 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 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 级 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 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 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 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 初的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 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 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 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关 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则 着眼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阶段,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等。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 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因而我国天然地缺乏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包括经济法。即使所 谓的法律,乃是封建专制色彩的刑律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清末以来, 我国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历史传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 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因此,探讨我国经济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包括计划经济时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觉,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就如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历 史非要从“”时期寻找经济法的痕迹一样荒唐可笑。因为,无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还 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可言,运用地多是强 权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张的代名词,至多可以说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质,即使那时所谓的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 如此。其实,这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们探究两者关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视野之一。
从学术研究角度,追溯历史本无过错,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是否任何问题或现象的 产生只有追溯至奴隶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证的确如此,则是学 术研究的科学态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则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我国票据法、保险 法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即产生,显然有生搬硬套之嫌。这种做法就连作者本 人也有牵强附会之感,但仍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种陈旧学术惯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历史,才能体现学术价值的含金量。其实这不仅没有任何学术价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极易带来无谓的争议。如果关于经济法起源说纯粹是一种 学术 观点,则可以理解;但若让僵化的学术风气兴风作浪,则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的一种悲哀。
二、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1、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经济法是调整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第二,经济法是 调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第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 会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⑥第四,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第五,经 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⑧第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等等 。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规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影响,即在强调规范国家调节的同时,又提出 了规范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其实,无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 国家调控”,还是“国家调节”等说法,虽然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笔 者认为,无论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可以 保留各自观点,不必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否则容易陷入“文字游戏 ”的泥潭,浪费时间和精力。这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 文教授提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调整市场竞争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场障碍 排除关系、 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杨紫〖fjf〗?〖 fj〗教授提出“企业组织 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场主 体
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b14 不管 哪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着眼于经济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经济法产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政府 失灵经济法。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 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因素。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经济,国家调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 ,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 的情形。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为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 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b15对此,笔者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市场障碍、市 场调节机制 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 市场 唯利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含在“市场障碍”中;同时,“市场 唯利性”也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 又需要的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应的国家调节经济主要包括:第一,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 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 法。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已经提出“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 应 的调控关系也应包含其中。同时,笔者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 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体现了非市场因素 ,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其 三,国家投资经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 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控”范畴。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决定其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畴。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 独部分,而应基本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分可以考虑纳 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
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 组织管理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或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苛同。首先,从市 场主 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来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 此就认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刑罚关系,并没有否定 犯罪主体等等。虽然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整个构成。也就是说,调整对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 该部门法的单独构成部分。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象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其一。其二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问 题实际上已经在宪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已非经济法 特有内容,故不可成为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成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 主体并不必然成为调整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的单独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刑法的犯罪主体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门法学的法律 主体都可以成为该部门法学体系的单独部分呢?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关键要取决于 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研究是否属于该部门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本质。如果我 们对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从该部门法的本质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从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基础性规定,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 于该法律主体的特有含义,则它就具有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研究价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从犯罪 主体角度研究等。然而,从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来看,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主 要罗列了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上述内容乃是民商法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主 体制度或市场主体法部分的研究对象。与其如此,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就没有必要作为经济法 体系单 独部分加以研究。而且这种体系编排极容易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应当 予以纠正。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业制度,并作为经 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研究。b16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应当 说,目前关 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还不成熟,这也正是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 系单独构成部分存在争议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学者提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概念。 b17笔者认为,如果借鉴行政法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视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角度系统研究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问题,则市场主体 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有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的研究价值所在。当然,这还有待于进 一步实证研究。
其次,从社会保障关系来看,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性 问题,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的社会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中也 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这是任何一个经济社会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性问题 。只不过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上述社会性问题,此乃属于社会法范畴。从经济法起源 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市场经济特有的 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调节经济的部分,如前所述,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社会问题,但并非 市场经济特有的市场失灵情形,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不能包含社会保障关系。相应的 ,社会保障法不应成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狭义上的社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中涉及的财政税收 法理应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这已成为共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纳入社会法 体系。这实际上为分析经济法与社会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
由此可见,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至于市场主体法 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但至少说目 前有些经济法教材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编写内容值得商榷。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 和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体系也会相应的发展和完 善。此外,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交叉领域(如价格法、产业政策法等)究竟 属于哪个构成部分范畴?笔者认为,本着划分的相对性、内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体系的完整 性原则来划分。比如:产业政策法的内容主要属于宏观调控范畴,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可能涉 及市场规制范畴,但不能将产业政策法从立法体系上肢解为部分属于宏观调控法、部分属于 市场规制法,而应将其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其实,这本身 就说明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个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 律社会化和法律体系的愈益丰富,交叉领域愈益增多。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糊性地带” 反而有助于各部门法学以开放、包容精神为主旨的充分发展;如果局限于传统部门法学 划分理论,反而自我封闭各部门法学,并限制了各部门法学的发展。
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目前经济法体系中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 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但后来都在 发生变化,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 导和核心。”b18诚然,最早的典型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来自于美国1890年的关 于反垄断方 面的《谢尔曼法》。因此,就此意义上说,我们又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的“母法”或“经 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市场规制法在当时的主导地位 和作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职能的转变,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并大量 出现。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认为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体系的主导或核心呢?不可否认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一些国家等 ,以及历史不同时期,两者是有所侧重的。但我们不能因为两者产生的先后不同以及历史上 有所侧重,就一定认为两者在当今经济法中有轻重之分。如果从经济法起源来看,经济法 起源于市场失灵,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决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程度。只 要现代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应当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各国发展经济时所应予以关注和努力 的,两者不可偏废。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有赖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也有赖于市场 规制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其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变化,经济法体系及其相关构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 变迁。注 释:
①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关乃凡.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__:5.
④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__:3.
⑩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179.
一、监仔管理与搞活的关系
“活”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市场交易活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进行,达到市场萦荣活跃,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乱”是破坏了国家政策、法规,制造和贩卖伪劣商品,投机倒把,欺行精市,走私贩私,造成了生产经营运行的紊乱。有乱就要管,管就是治乱。搞活与治乱两者虽然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是辩证的统一。只抓管理,不求搞活,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方针相悖。没有整个市场的繁荣和活跃,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就发展不起来,最终会导致经济活动的停滞不前,阻碍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的改善。如果只求搞活,不抓管理,就不能规范参与商品经济活动的行动主体—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导致经济活动的混乱无序。经济越繁荣活跃,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越高,越需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越离不开监督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需求。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有促进经济搞活的任务,又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使经济搞活与监督管理互相结合,相互促进,在搞活中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又通过维护秩序,搞活经济。
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工作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活”、“乱”界线分不清,在管理与搞活的关系上,考虑行政干预、监督管理多,研究疏导服务、促进搞活少,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以来,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必须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衡量各项工作好坏最主要的标准,把有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管好作为工商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把宣传、教育、疏导、服务融化在监督管理之中,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企业登记方面,我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放宽了政策,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允许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允许工业系统门市部兼营省内外同行业自销产品;允许个别企业使用两个牌子;缩小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一般登记不超过半个月.在市场管理方面,我们支持鼓励贩运,撤销农副产品检查关卡,对计划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许边出售、边上市、边贩运。对计划外产品,称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允许多渠道经营,搞活商品流通.在市场建设上按照“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统一管理”的办法,走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建设市场的路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城乡市场建设。由于我们较好地处理监督管理与开放搞活的关系,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沿着既搞活又治乱的目标迈进。
二、监,管理与鼓励竞争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然就会有竞争.因此,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中,必须创造有效竞争的环境,以便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实现优胜劣汰,促进企业不断改进技术设备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开拓进取,争取打入国际市场,不仅在国内,而且要在国际竟争中获得胜利,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如套购国家计划商品,倒卖重要生产资料,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反对不正常竞争,打击违法行为,使所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奉公守法,通过诚实劳动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工作中,我们从福建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打击走私卷烟、家电,倒卖黄金和进口汽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认真处理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这些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于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监督管理与搞好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它不仅要监督管理,而且要通过搞好服务来正确引导和影响工商企业经营人员,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管理与搞好服务结合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改变了以往管理就是行政干预的观念,把管理工作看成包括宣传教育、疏导服务、经济监督、促进发展、增强活力这样一个综合的、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实行“疏导—服务—搞活”的管理方式,纠正单纯“管理—查扣—处罚”的管理方法,实现“活—管—活”的目标,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把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纳入国家政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例如:协助工商企业经营人员搞好市场调查、预测和引导他们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改善经营管理,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如:在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正确支持城乡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鼓励他们为发展生产和流通、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而开展正当经营。再如:增加市场服务设施,为商品交换提供方便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要提供的服务范围更广,项目更多,服务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当前,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我们做了如下几项服务工作:
首先,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到国营重点和地方骨干企业调查研究,现场办公,为企业排忧解难。
其次,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产适销对路产品或拓宽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
第三,运用经济合同管理职能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清理“三角债”。去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共办理以拖欠合同款为主的经济案件12.5万件,企业追回拖欠款1.32亿元.第四,认真抓好本系统的治理“三乱”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清理了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纠正了6项未经批准或超标准的收费项目,撤销了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卡15个。
四、监,管理与正确引导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受着国家方针、政策、计划、法规的制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经济主体所从事的商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使商品生产经营者服从国家计划、方针、政策、法规,而不能把眼前的、局部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置于长远的、整体的、国家的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商品生产经营者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有时也不顾国家计划、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