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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问题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护环境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环境的问题

篇1

 

环境标志制度与贸易壁垒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 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环境标志制度对于调动全社会各阶层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着独特的作甩首先,环 境标志制度体现了一种正确的环境管理思想现代社会生产应当是一种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污染取得最大的产出,并且这种产出的使用和消耗也只对生态环 境产生最小的污染的生产方式,这就需要进行全方位全 过程的环境管理,从产品的研制、生产、包装、运输、销售、消费到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等各阶段都要考虑环境和环境保护问题环境标志制度适应了这一环境管理思 想的要求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依靠法律、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手段进行环境管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保证社会生产之生态效益 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环境效益反而得不到保证;

 

市场机制本身也难以保证环境效益的最大化行政的强制性应当与市场机制的引导性相结合,环境标志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同时,环境标志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环保时代人们的生态需求70年代以来,人类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逐步产生了“绿色消费”需求各阶层消费者关注各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要求政府及权威机构依据环境标准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方式告知环境标志制度满足了人们的这一要求。

 

环境标志制度产生后发展迅速70年代,德国最先制定了具有环境标志制度性质的“蓝色天使计划”,到1995年,己有40多个国家的政府推出了环境标志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洲联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等近几年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如韩国的“生态标志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我国台湾省的“环保标志制度”等一些社会团体也制定了环境制度,如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在研究制定国际统一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的独特作用勿庸置疑,然而,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却引起了莫大的争义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尽管原则上是自愿的和公开的,平等对待国内外厂商,但在实际上,由于涉及到这一制度的产品类别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进口国 的环境利益,能否获得这种标志的标准的制定也受到国内厂商的影响,因此会造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影响国外产品的市场准入并降低其竞争能力,因此不利于国际 贸易的正常发展,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发展中国家则普遍认为,环境标志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更为不利。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这种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的制约;产品的检测难度大,困难重重;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只有两条路可走:不申请环境标志;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环境标志=其结果都是降低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竞争能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

 

应当承认,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志是国内外厂商自愿向有关机构申请的,符合非歧视原则;环境标志制度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符合市场开放原则;各国制定环境标志计划时,对产品类别、标准评价方法管理机构、申请程序、标志图形标志费用及标志证书等信息资料在国内外公布,符合透明原则因此可以说,环境标志制度符合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公平性原则。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上,环境标志制度对国际贸易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获得环境标志就是获得国际“绿色通行证”,这促进了对环境影响较少的产品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改进其次,在这种制度下,那些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直接扩大了国际商品需要量和流动量,即扩大了国际贸易量(例如,水溶性涂料自80年代中期在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标志以来,其国际贸易量己増长了25%以上)再其次,环境标志制度有利于促进厂商进行技术革新,改变生产工艺,采用环境适用技术,开发新产品,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环境标志是产品的最好广告,可以帮助厂商树立企业和产品形象,提高竞争能力。

 

二、环境管制与国际贸易政策及产品的竞争力

 

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目前,世界各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四种:

 

第一,以保护环境为由,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例如,美国对进口石油产品课征了这种性质的进口附加税

 

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广泛使用的环境管制措施,其一般的依据就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例如,很多国家根据其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禁止进口裘皮、毛皮、皮革和鲸业产品;德国根据《危险物质使用条例》规定,禁止进口使用了偶氮染料的服装及纺织品;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一系列国际协定对进出口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主持召开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会议,所签署的国际协定规定的贸易措施涉及到象牙及多种濒危动物的进出口;在维也纳制定的“保护臭氧层决议”也涉及到许多产品进出口的贸易限制;在巴塞尔召开的控制有毒废物的跨境流动的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也都规定了一些限制进出口的措施特别重要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己决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这些协定和标准限制和拒绝不合标准的产品进口例如,美国根据《国际海豚保护法》的规定,对违约国在鱼及同类制品的贸易上实行制裁措施;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围己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产制品扩展到对所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和产品。

 

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污染方面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

 

  显然,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的増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并有采取 多种措施并用之势由此,由环境管制引起的贸易问题日益増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其中有两个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

 

  第一,贸易政策日益成为取得环境目标的重要手段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大多数国家,施加给政府的保护环境的压力日益増大,迫使各国政府的贸易政 策愈来愈成为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为环境目的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措施日趋増多。在这些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单方面的行 动限制进出口,这种单方面行动极易引起相关国家的反感和“抗议”,甚至对抗因为,受到影响的国家总是认为,采取干涉性的贸易政策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关于技术管制不得构成贸易障碍的规定这种贸易争端不断出现例如1980年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及其产品、1987年加拿大限制出口未经加工的鲱鱼和鲑鱼、1980年至199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19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这四起世界“著名”的贸易争端均起因于这种环境管制

 

第二,环境管制标准不同引发了商品竞争力问题的争论由于各国环境管制标准不同,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环境成本差异”。发达国家厂商认为,由于环境标准不同而造成的成本差异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优势,而自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要求政府征收“生态倾销税”,或对国内厂商进行补贴,以抵消国外厂商的竞争优势。但是,这些要求显然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的高低是由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因素造成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来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不能作同样的要求如果允许一个成员国(往往是发达国家)使用单边的特殊税,这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而对国内厂商提供补贴则会造成贸易扭曲,导致其他国家厂商要求同样的补贴或征收反补贴税,使政府干涉交替发展,从而导致贸易摩擦的恶性循环。

 

  从长远来看,只要措施得当,环境管制所引起的这些问题有可能逐步得以解决。例如,环境标准较高,从长期趋势来说,只会増加、而不是降低其产品的竞争力。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増强,那些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会逐渐失去市场,这意味着环境管制较严可増强企业、部门和国家的竞争力。这一趋势目前己 开始显现:发达国家很多企业过去在环境方面的投资已在生产效率方面产生优势,使其在环境管制加严后取得较大的比较优势如发达国家的钢铁业尽管因环境管制而负担较高的成本,但这也促使其进行技术革新,创造出原材料和能源投入最少、废料产出最少的生产工艺;汽车制造业所开发的节能的、污染少的汽车正在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环境管制较严的国家往往是出口环境技术和服务最具竞争优势的国家,而环保工业市场目前在国际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因此,解决由环境标准不同引起的竞争力问题不应诉诸于单方面的行动,而应通过多边合作来逐步解决,通过国际协调对生产和使用过程定出标准,减少污染产 生,尽量防止某些厂商通过不受控制的污染和任意消耗资源以获取不公正的竞争优势世界贸易组织也应制订相关的规则,避免争端的产生并解决争端。

 

三、环保包装与市场准入

 

  经济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包装废物迅速増加,对环境造成的威胁与日俱増,处理包装废物己成为一大难题并且,包装本身需耗用物质资料,从而加剧了资源紧张为 此,许多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限制某些包装材料的使用,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生产厂商采用对环境有利的包装,以达到既不污染环境又能节约资源的双重效 果这就是环保包装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例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等。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还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等的生产和销售上制定强制包装物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欧洲各国的“包装废弃物令”、“EC包装再利用令”等法规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商,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以再生的资源。

 

随着国际社会对包装废物的关注,形成了全球性的环保包装热。除了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制订各种环保包装政策外,许多国家的大企业还主动加入到环保包装的行列,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新的环保包装推销商品如可口可乐公司率先在全球推广可以再循环的容器;美国的麦当劳快餐店改用可以再循环的纸来包装汉堡包。

 

无疑,环保包装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是,迄今,各国的环保包装措施都是通过国内法律政策得以实施的,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某些不利影响:

 

第一,大多数国家的环保包装标准操纵在本国的大生产集团手中,往往只考虑了国内要素禀赋、市场偏好、废物处理设施等有利条件,外国厂商的产品包装难以达到要求而不能进口。

 

  第二,环保包装法规政策有可能导致非故意地歧视进口产品,増加了进口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例如,要求出口国厂商同国内厂商一样对其包装物进行回收和重复 使用,会因为尺寸、规格和设计等方面的原因而受到制约,因而外国厂商不得不依靠当地销售商或废物处理中心来处理包装废弃物,并因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从而导 致更多的贸易摩擦如德国于1989年制定了《瓶子法》,规定强制退还塑料瓶,这使得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的外国矿泉水和饮料产品几乎被挤出德国市场,因为他们无法承担玻璃瓶再收集运输的高额费甩另外,外国厂商可能很难得到特定市场的包装要求的充分信息=这些都使外国商品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环保包装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厂商来讲,可能构成更多的困难为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需要支付许多额外费用,这种额外成本占了销售收入的相当比例,有时甚至超过销售利润;由于各国的环保包装要求不同,满足了一国的要求可能会受到另一国的限制,为保证符合不同国家的包装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必须支付昂贵的包装成本。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减少在产品包装上的贸易摩擦,目前至少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尽量提高透明度、确保外国厂商在当地使用和处理包装物的设施方面获得国民待遇;大力促进包装规定的国际协调。

 

四、绿色产业与世界市场

 

绿色产业不是一个单独的产业部门,而是指商品的生产与使用(或服务的提供)中充分考虑到了资源与环境问题,采用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与技术,使其所消耗的资源最少、对环境的污染最小并且,这种环境与生态意识贯穿在一个行业的各主要方面和商品生产(或服务的提供)的全过程中。当然,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工业及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本身属于绿色产业

 

目前,全球己出现一个由绿色产品、绿色产品生产技术及相关的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绿色产品的全球市场在1993年己超过2800亿美元,到本世纪末可望突破6000亿美元

 

绿色产业成为国际竞争的又一热点,并呈现出如下特点:为了争夺世界“绿色市场”、控制绿色产品生产技术的制高点,欧美各国政府积极干预,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植绿色产业的成长;绿色产业中大量使用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和新材料,使这一热门行业成为真正的高科技产业;绿色产业涉及到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各生产领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发展迅猛,被誉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球经贸的发展。

 

绿色产业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发达国家凭借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先进技术水平,在绿色产品的国际贸易方面占据了主导地位以环保工业为例: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保工业的发展和环保设备的贸易,

 

目前,一场以占领世界市场为目的争夺环境保护技术制高点为中心的国际竞争己经开始美国克林顿政府强调,“促进环保技术发展一直是本届政府的一个高度优先的任务”美国商务部把环保产业列为重点出口产业之一,美国政府公开表示,环保产业应享受出口免税。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绿色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提出以“21世纪新地球”为主题的绿化地球百年行动计划,从1993年起推动能源环境对策,使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向与环境协调的方向转变德国的绿色产业领域一直处于优先地位,政府把绿色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门类。最近,美国政府制定了一项促进绿色产品生产技术与出口的战略,旨在加强同欧洲和日本在“绿色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这项战略的主要目标是:美国在2020年之前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须少产生40-50%的废物,少使用20-25%的原料;生产可以维持美国新増加的3000-4000万人口的能源,有毒废气的排出量须低于1995年的水平。近年来许多国家的政府还在税收■金融、出口政策上对绿色产业予以全力支持,以期通过发展绿色产业扩大出口

 

要生产绿色产品,首先需要进行“绿色设计”。目前,在计算机行业,绿色设计十分盛行。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惠普公司、数字设备公司等厂家正在迅速而全面地采用绿色设计。例如惠普公司新开发了12种型号的个人计算机,这类计算机每种只有3个螺丝钉,因而既方便机器的升级,又便于拆卸。此外,欧美的电话机发动机、照相机等制造厂商也都参加到绿色设计的行列。欧美一些大的汽车公司正在改变生产方式,提高汽车的可拆卸率,美国的汽车回收率非常高,以重量计,每辆车75%的部件可以重新利用。德国宝马公司也在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汽车回收率己达到80%,它和大众汽车公司以及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都己作出计划,至本世纪末,其回收率要达到93%。

 

  绿色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将极大地改变世界市场。首先,以污染产品、浪费资源的产品为主体的世界市场将为以环保产品为主体的世界市场所取代在环保时代,严重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产业发展和产品贸易将受到限制,与之相关的国际市场会随之萎缩和消失,为不污染环境或有利于环保的新产品市场所取代谁如果没有充 分意识到这一点,谁就会在将来的国际市场上处于被动,其贸易利益将受到损害其次,消费观的改变形成了对绿色产品的需求,从而使世界市场在质上和量上都具有 新的涵义具有环保消费观的消费者对不污染环境的“绿色产品。有强烈的需求,这实际上是要求厂商重新考虑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传统定义,即产品在其使用期结束后还能加以回收或利用。人们对不污染环境的产品的要求和期望日益増长,从而造成了新的市场压力,对环境不负责任的产品和厂商将承担市场风险1990年的调查表明,67%的荷兰人、80%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和9物的加拿大人表示,在选购商品时把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

 

绿色产品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上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是世界商品发展的潮流当前,国际市场上形形的绿色产品层出不穷,从“绿色食品。到“绿色用品。,从“生态玩具。到“生态时装。,从“绿色汽车。到“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等,多种多样,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十分宽广。据估计,美国目前的绿色产品比例大约为5-10%,仅1990年美国就有大约6000种新绿色产品问世因此,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绿色产品所占的比例将越来越高。

 

五、国际贸易中环境与环境保护问题的产生及其发展趋势

 

曾几何时,环境与贸易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然而,近几年来,特别是1992年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和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环境与贸易问题”转瞬之间成为国际社会注目的焦点。目前,无论是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还是政府部门、学术界,只要与环境或贸易领域相联系,都投入到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探讨与研究之中。

 

“环境与贸易”这一热点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它是环境与贸易在当今的环境革命时展变化的结果从深层次来看,具有内在増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无限性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具有矛盾的关系贸易的増长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又是一种客观自然规律,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事实上,环境与贸易的这种矛盾自社会分工产生生产交换活动一开始就存在了,而发展到今天,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这一矛盾日趋激化,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目。特别是进入90年 代以来,全球各阶层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环境的关注程度超过了对贸易増长的关注,这使得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环境的管制越来越严,各 国政府的贸易政策日益成为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目标的工具,为环保目的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増多、増强,进而日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因此,环境与贸易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

篇2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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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环境;环境管理体系;环保意识

一、城镇环境保护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基础设施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较严重

城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镇企业。由于城镇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涉及行业广、技术水平低、管理较为落后,加之治污投入少,生产中排放的污水、废渣大多未经处理,直接污染城镇的生活环境和农业生态环境。二是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多数城镇没有完整的市政排水管网,污水收集系统存在明显缺陷,所有城镇仍然是清污合流,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大部分城镇的垃圾收集营运跟不上城镇的发展。三是面源污染日渐突出。化肥和农药的过量和不合理使用,畜禽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城镇环境逐渐恶化。四是监管不力。城镇工业园区建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的园区乱设排污口,威胁饮用水安全;有的取消了环保前置审批手续;有的不按照规定报批环评报告,同时“三同时”的制度没有落实。

(二)城镇领导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经济发展指标,忽视生态环境保护

由于政府对城镇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各项工作责任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盲目的引进污染严重的生产技术,不考虑当地环境容量小,结果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不得不停产。

(三)环境规划滞后于城镇的发展

大部分城镇发展规划中没有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有的即使列入其中,其内容也太多过于简单,不具备可操作性和长远性。有些城镇环境规划的实施,未与城建规划同等水平、同步进行。较普遍的是规划没有环境建设硬指标,未能与较大范围的规划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环保投入与环保工作需要不相应

经济比较好的城镇虽然刚刚对环保有所投资,但还远远不够,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根本谈不上环保的基础设施,有的即使是勉强建了,也是运转经费无依靠,只是开开停停,或应付检查而已。环保投入资金瓶颈制约了环保行政执法能力的建设,使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以及环境信息网络建设严重滞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甚少,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步履维艰。同时,城镇环保机构不健全,是环境管理的最薄弱环节之一。

二、城镇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城镇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处理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有关环境问题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

(一)环境管理体系是治理城镇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和经济调控手段不健全,城镇企业为了占有市场,往往进行自发的、盲目的的发展;急于脱贫,急功近利,只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不顾社会整体利益,不从长远角度考虑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在决策上形成“盲区”,盲目的搞建设、上项目、上产品,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形成点多面广的污染源,使环境污染增加。同时,粗放经营型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低,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低下,产生大量“三废”,也是导致各种污染物排放量过大的重要原因。

(二)环境管理体系是弥补目前体系不足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广大城镇交通不便、通讯手段落后,布局分散,规模较小,许多管理城市环境的成熟办法难以实施。比如目前城镇企业普遍是中小型工业企业,有的甚至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生产,遍布全国各地,不可能普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直接监测为依据执行排污收费制度。而且许多城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员素质低、技术设备的不完善等等问题,而传统的依靠环保部门直接监控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城镇企业也收效甚微。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管理的压力,使城镇企业建立起自己的环境管理体系也有着其必然性。

三、如何加强城镇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开展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镇环境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环境建设、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针对城镇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环境特征、功能定位,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产业结构和发展规模;(3)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4)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建设为重点,既要满足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为后代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5)坚持将城镇传统风貌与城镇现代化建设相结合,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保护相结合,科学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加强领导,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的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对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城镇生态的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落实。更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特点的环境保(下转第405页)(上接第402页)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子,加快城镇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合理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少污染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三)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在城镇工业发展过程中,造成城镇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观念淡薄。一方面城镇领导、企业负责人只管经济发展、企业扩张,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不关心企业对环境产生的什么样的破坏。另一方面,城镇居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环境受害者缺少环境保护意识。所以要加强环保教育,可以利用电视、报刊等方式来加强公众环保意识的教育。可以说,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参与,有力地促进了有污染企业环境的污染的治理工作。因此,需要形成一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的机制,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来制约城镇工业的污染行为。这一措施的前提是加强环境宣传,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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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 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最后,尊重各自的国情,区别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在许多场合下,其本质上都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作为发达国家,其已经渡过了发展与积累的阶段,在经济上处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临环境危机时,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减慢发展的速度。而在发展中国家,其正在进入艰苦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些国家还在为国民的温饱问题苦苦挣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对环境问题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决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冲突时,要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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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伴之而来的却是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制约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营造生态良好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我国环境恶化造成的严重后果

1、巨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我国《2004年中国环境经济核算》绿皮书正式公布:2004年因环境污染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总成本的55.9%。大气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198.0亿元,占总成本的42.9%。固体废物和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7.4亿元,占总成本的1.2%。如果用现有的治理技术水平全部处理2004年点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的直接投资约为10,800亿元,占全年GDP的6.8%左右。近年来政府虽然投入大量的人力,拿出巨资来对环境进行治理,但依旧难觅“鸟儿水中戏、河边畜禽满”踪迹,由于地方的保护,环境污染事件依旧上演,“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2、环境肆虐着人类的健康。根据卫生部的相关统计数据,2001~2003年出生缺陷归因于环境污染占新出生儿的25%的;有超过2.7亿的城市居民生活在空气质量不达标的环境中,大约有2.3万人死于各种呼吸道疾病,1.3万人死于心脏病;约有3亿人每天都在饮用受到污染的水,其中约有1.9亿人患病,每年约有3万儿童死于腹泻。另据肿瘤专家统计,每年200多万癌症患者中,70%与环境污染有关。

3、环境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一是国内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呈显著上升趋势,并且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致使企民、官民矛盾不断尖锐化。二是国际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影响着我国的国际形象,像日本、韩国认为沙尘暴100%来源于蒙古和中国,还有东南亚一些国家抗议修水电站,破坏了他们的生态等。与周边国家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会成为外交摩擦的隐患。

二、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环境问题的根源。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创造了GDP年均增长10%以上的奇迹,然而这种增长是以资源高速损耗和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全国高利税企业,排在前面的全是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中国不能再模仿发达国家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所以,当务之急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处理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他们留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必须努力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1、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富民强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环境是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既有悖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初衷,也不利于人们保持良好舒畅的心情,不利于生产的进行。另外,污染治理和资源短缺不但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甚至制约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2、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贫困地区毁林开荒、草原过牧、陡坡种粮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不考虑资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态服务价值,低成本的工业扩张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浪费、短缺的根源所在。

3、发展经济要有可持续性。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子孙后展的需要,给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环境条件是我们必须负起的历史责任。

4、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和缺乏改善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保护环境就难以奏效。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特点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实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要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城市与农村以生态链为纽带统筹规划,建立循环型社会。环境问题的本质就是发展问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必须大力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2、清洁生产指生产过程中要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减少排放物的排污量和毒性,同时也要求减少整个生产周期对人的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预防污染”是清洁生产的本质特征,传统生产是一种孤立的、只强调物质生产而忽视环境的生产方式,由于它已延续很长时间,成为传统习惯,要使这种观念得以根本转变,需要不间断地施以清洁生产意识教育,引导人们转变传统生产观念,让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方式深入人心,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自觉意识和行为。

3、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强化环保责任意识。一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追求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盲目攀比;二是不做表面文章,不急功近利;三是必须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四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切实做到保护环境,把绿色GDP作为考核官员的主要标准。五是强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更要成为人们参与环保的自觉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