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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相关法律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未成年相关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未成年相关法律知识

篇1

【关键词】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自然环境和环境法律的知识、情感、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价值判断和表达方式的有机综合体。[1]环境法律意识与环境法律知识水平息息相关,而环境保护行为则是其外在体现。环境教育是认识价值和澄清概念的过程,它培养人们理解和评价人及其文化,生物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必需的态度的技能,[2]是提高人们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知识水平的根本保障。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主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他们,而他们的环保意识又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加强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3]

一、调查目的

南充市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解放以来,南充一直以丝绸、纺织等轻工业为主导产业,环境污染较少,该地区环境质量在中等城市中一直居于前列。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工业逐渐向郊区的推进,城郊污染随之扩散,进而影响到当地城郊农村的生态环境。虽然目前有《环境法》、《自然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当城郊农村环境受到破环时,作为祖国未来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又是否知道用相关的环境法律来保护环境呢?这必然会涉及到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行为表现,而这也可以反映出其环境法律知识水平。

本课题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在调查基础上,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出了一些可实际操作的方案;为合理开展环境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也为如何培养具有较高环境法律知识水平的城郊农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些参考。

二、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调查于2011年7月中旬完成,主要对象为南充市、阆中市、南部县的城郊农村的未成年人。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 亿,占总人口的28%。[4]本研究将纳入研究的未成年人年龄界定在6到18岁。性别分布相差不大,男生占52%,女生占48%。而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占68.9%,小学、高中或中专分别占11%、10.7%。

2、调查方法

调查员在调查前对问卷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就调查技巧进行统一培训后,以2~3人为一组,采取一对一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人群均来自城郊农村,文化程度各异,对整个城郊农村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调查历时3天,共发放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91份,有效回收率为98.7%,其中未成年人400份。

3、调查内容

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被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2)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水平;(3)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教育;(4)被调查者环境法律意识。

4、统计分析

在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前,选择南充市40名城郊农村居民进行预测,问卷均有效回收,运用SPSS软件进行信度分析,Cranach系数为0.668,说明问卷是可信的,可用于正式调查。整理问卷,使用Excel2003、SPSS17对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取得相关结果。

三、结果与分析

1、家庭基本情况

被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以外出打工为主(占57.2%),大部分被调查者多由隔代监护。家庭年总收入以1千-3千(51.4%)为主。

2、环保法律知识水平

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被调查者对环保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所不同,呈现出一种随文化程度增加而升高的趋势。但结果显示,被调查者的相关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如表1所示。

表1. 南充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环境法规及诉讼程序了解情况(%)

Tab.1 The minors in suburban rural areas in Nanchong

to underst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了解程度非常了解比较了解知道一点不知道环境法律相关规定

环境诉讼的相关程序1.6

3.419.6

16.771.5

43.37.3

36.6有关环境法律知识的科目设置中,基本上是常识性问题。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设置生活中常见的环境法律知识性问题4道。按每道题答对得1分,答错得0分计算。据统计4道知识性问题的平均得分为2.0,可见城郊农村居民的环境法律知识得分明显偏低,见表2。

表2. 环境法律知识得分统计(%)

Tab.2 Environmental legal knowledge scores in statistics

总数最小得分最高得分平均得分法律知识得分383042.03、 环境法律教育

由表3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获取环保法律知识的渠道中,学校教育占的比例最多(47.3%),公众宣传教育和媒体分别占24.5%、23.2%,而其它途径占5.0%。无疑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环境相关法律的最主要的途径。而87%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获取的知识“远远不够”或“还需加强”。另外,被调查者中的72.6%认为农村应该开展环境法类讲座。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水平很低,所获取的相关教育也很欠缺。

表3. 获知环境法律知识的途径

篇2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制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7月15日,湛师社工协会“寸草行”实践队以调顺村近日举行的“致力于建立‘无诉讼’村”揭牌仪式为契机,在市十九中学开展了以“法与生活”为主题的普法教育讲座。

本次普法教育讲座旨在向学生们普及贴近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讲座上,老师首先向学生们详细讲解了民事权利及其保护方法、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然后,老师采取互动教学的形式,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这充分调动了学生们的积极性。讲座结束后仍有不少学生围着老师请教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学生表示:“这些法律虽然听起来挺枯燥的,但是它们都很有用。我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既能保护自己又可以为亲戚朋友提供帮助。”

历时两个半小时后,此次普法教育讲座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讲座很好地向中小学生传递了日常法律知识,有益于学生们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学会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该课堂与该村正大力倡导的“普法家园”相呼应,得到了当地村民及领导们的大力支持。

(文字 谭陈玲)

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切实为未成年人尤其是为新市民子女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要充分认识“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

篇4

一、把法律知识融入教学中,强化法制意识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

在教学中,笔者努力探索多种途径,创设各种方法,把教材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课程内容的学习紧密结合在一起,利用学生身边的真人真事,生动具体地教育学生,贴近学生实际,进行课堂讲解,启发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1 发挥阵地法制宣传作用。班级宣传阵地是强化法制教育、营造浓厚氛围的重要途径。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在板报设计中加入一些与法制教育有关的栏目与版面,或是刊载一些学生在法制教育中的学习心得体会等内容,营造良好的法制学习氛围。

2 发挥班会课教育功能。教师在开展班会活动时,可将法制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让学生多熟悉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与青少年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内容。比如可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法律常识融入其中,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其更多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3 注重心理暗示功效。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可以针对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时捕捉相关信息和学生交流,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消除思想认识误区,防范于未然。

二、把课堂作为法制宣传的平台,使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

中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有些法律知识的内容含有很强的专业性术语,仅仅靠教师口头讲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教学中可以采取多种辅助手段,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

1 运用导学案,对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学生对宪法非常陌生,针对这一现象,在教学《神圣的宪法》时,教师可以在学案上设计知识专题,帮助学生理解宪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使学生加深对宪法的地位、起源、特性、分类、作用、重要性、法律效力的理解,让学生能够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轻松构建知识网络。

2 运用多媒体进行相关信息补充,进行案例分析。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如果教师不补充相关信息,教学就会显得枯燥无味,因而应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手段为教学活动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如教学《法律雷池不可越》时,学生虽然明白“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不能深刻理解这一含义。教师就需要进行教学信息的补充,以深化教学成效。如可以从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等角度选取素材进行教学补充。通过课件,利用多媒体授课,有利于学生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

三、让活动课成为法制宣传的舞台,培养守法小公民

单纯的说教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只有深入生活实际,才能有所感悟。我们可以借助校园文化建设,活化教学内容,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让学生投身实践,来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

1 通过校园广播,吹响法制号角。选取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校园不良行为进行广播宣传教育,围绕青少年盲目讲义气、涉黄、涉暴、沉溺于网络等方面的惨痛教训,深化学生思想认识,在思想上防微杜渐。通过引导分析这些案件给当事人、受害者及双方家庭带来的伤害,让学生明白“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道理,为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敲响警钟,帮助学生树立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的理念。

篇5

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全力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措施。几年来,共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人246人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49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落实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更好地落实目标责任,我们成立了由县政法委副书记、司法局长Xx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基层科、宣传科、公律科、法律援助中心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初步形成了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股室组织协调,乡镇司法行政机关自觉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四种法制教育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机制。主动与县教育部门联系,在全县中小学校配齐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在教育局领导的密切配合下,全县中学都配齐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

二是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

以漫画、图片作宣传展牌,在全县学校巡回展览。我们向省、市普法办以邮寄形式,收集关于吸毒、网吧、不尊重长辈和老师等一些漫画图片,共制作160块展牌,深入各学校巡回展览,让学生观看和自我对照剖析,并要求每一名学生写出《观后感》交给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评阅。通过巡回展览,不少学生深受教育和启发,同学们感慨的说:“平时我们听法制课倍感乏味,而看这些图片让我们还有些吸引力,也领会了很多法律知识”。

三是开展把法律带回家的主题活动。

组织县普法讲师团,在各学校巡回宣讲法律知识。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吸纳法律和授课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成立了Xx县普法讲师团。深入到全县各学校巡回宣讲《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义务教育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课。结合生活中实例案件进行以案说法,让学生通俗易懂,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欢迎。“五五”普法开展以来,全县共有中小学生2.6万余人接受法制教育。

四是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活动。

结合青少年实际,在Xx电视台常年开辟“普法之窗”。青少年尤其是十三四岁的青少年,很容易在法律上产生一些模糊认识,对一些犯法,罪与非罪的辨别亟待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今年,我们购买了一些愚教于乐的专题法律节目片,在Xx电视台以“以案说法”和“一问一答”等形式开辟“普法之窗”。让学生们观看后晓知以理,懂知以法,使他们懂得了很多法律知识。

三、大力实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程

四、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我们在县团委、县妇联和十个乡镇设立了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站,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让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担任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全县基本上形成了由团县委、县司法局组织协调,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导,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介入,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联系点主动参与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二是简化了工作程序,畅通了工作渠道。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我们简化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定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同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先承办再申请,以节省工作时间,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了目标考核机制,确保任务分解落实。为了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列入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了奖惩措施,签订了《法律援助责任书》,规范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落到了实处。

篇6

一、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素质

新课程改革以后,在思想品德教材中,涉及了很多法律知识,如教材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隐私、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内容等。因此,要想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思想品德教师就必须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与教学有关的法律知识。只有用这些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言行,才能教育学生学法守法,行之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也使我们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了。

二、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工作不只是讲授知识,只有用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用情感才能唤醒情感,教师的作用在于做出榜样。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有私自拆开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现象发生等,那又怎么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这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严于律己,依法施教,做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正确言行引导学生,以自己的修为感染学生,努力让自己成为学生心中的偶像,只有这样,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教育才能潜移默化,水到渠成。

三、创设情境,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思想品德教师,主要任务是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活动中去,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如果单纯地讲解法律条文,用空洞的理论去说教,不能真正落实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创设情景,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的过程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

在讲消费者权益一课时,我把学生分成四个小组,让学生做了一次问卷调查,自己设计调查题目。每个小组调查得非常顺利。回来之后,谈了自己的感受。通过这次调查,学生深切地认识到了下面几点:(1)在生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有的忍气吞声、有的以牙还牙、还有的依法维权。(2)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国家应加大执法力度,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利用班会课,渗透法制教育

篇7

一、抓认识,建机制,落实维权措施

该院从组织干警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不断深化认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领导议事机制。将维权工作列入了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于1996年成立了维权工作办公室,对如何全方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二是目标考核机制。他们把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业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三是案件审查机制。由批捕、、监所抽调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干警组成未成年犯罪检察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认真审查,专题研究办理,把教育转化工作融入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四是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若出现错捕或质量不高案件,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项工作机制的建立保障了各项维权措施的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抓制度,促提高,规范维权行为

为进一步深化维权工作,规范维权行为,该院先后制定了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意见,并总结推行了维权工作“九法”。“十项制度”分别是:《维权办公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点》、《侵害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审查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审查不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犯罪青少年跟踪教育卡》、《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卡》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意见”分别是:《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行规定(试行)》、《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常见十种罪名的证据规格和受案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批捕条件和质量标准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实行“两个延伸”、“两个文书”、“两个跟踪”的规定(试行)》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审查方式、审讯方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维权工作“九法”:即健全机制法、规范制度法、特殊审查法、讯教结合法、强化监督法、重点帮教法、共建创安法、联动预防法、热线扶助法。维权工作“九法”已于2000年被省院在全省推广。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意见及维权工作“九法”的有效执行,使审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更具操作性,维权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从而使我院的维权工作纳入了长效化、规范化轨道。

三、抓教育,促延伸,维权工作全面上水平版权所有

篇8

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截止2019年1月,我县依托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各村级活动室,已完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0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以县为龙头引领、乡镇为重点示范、村(社区)为覆盖延伸,推进县、乡、村三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定位采取“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咨询、人民调解,“x”为专业调解、外来企业投诉、律师、公证、安置帮教等拓展职能,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运行模式,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优化服务机制,统一服务流程,形成符合实际、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依托司法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驻村工作队等灵活形式,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学习贯彻党的及系列全会精神与开展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心同向”“感党恩、爱祖国、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艺、送法律、送卫生、送科技五下乡”“两高一示范”脱贫摘帽、争创“大渡河流域乡村振兴示范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缉枪治爆等群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通过经典案例讲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片、发放以案说法宣传读本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旗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七五”普法规划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先后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乡村、社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通过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视频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组织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五四”青年节、“12.4”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三是利用法治宣传栏这一重要的宣传阵地,适时制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的宣传栏目。四是为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五是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适时以案说法,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和认识。

篇9

知识与技能: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归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在介绍完家庭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家庭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家庭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详见扩展资料中文字资料3)

2、在介绍完学校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学校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学校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模拟法庭的活动

案例(略)

探究活动

题目: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家庭虐待弱智儿童的案件

(一)活动目标:

1、熟练掌握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2、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程序、职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体会法律的尊严。

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观看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对法庭审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组织学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根据所给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一、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分配角色,担当各个角色的学生组成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分头准备。

二、模拟法庭对虐待弱智儿童案件进行审理。

三、全班进行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辩论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教师的建议

1、联系法庭旁听或准备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准备相关的资料,当好学生的顾问。

2、充分发动学生来参与此活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想象力。

(四)评价重点

1、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能否恰当运用教材和法律中相关的概念和解释。

篇10

一、宣传教育,强化社区妇女维权意识

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辖区依法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按照区司法局年度普法暨依法治理的要求,司法所以生动活泼、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有《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同时利用法制宣传栏及法律服务平台进行大力度的法制宣传活动。另外,利用“法律进社区”的工作,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为间进社区、进我家”等活动。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法律知识走进家庭、学校、工厂、机关,让家庭成为自觉抵制“黄赌毒邪”的第一道防线;引导妇女学法、守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近年来共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0场,分发婚姻类、民法类、继承各类宣传资料3000多份,受教育人数达6万多人次。

二、抓住机遇,创建社区妇女维权站

2002年,办事处成立妇女维权站,由妇联、综治、司法、警务人员组成,辖区有9个社区都成立了“维权调委会”,把妇女维权纳入社区警务工作,实现妇联组织与公安部门的优势互朴,组建妇女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妇女维权活动,使妇联社会化,维权工作在社区中得到有效拓展。

三、强化服务,拓展妇女工作机制

为了充分给妇女提供合法权益,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乌兰察布东路建立了五大服务网络即咨询投诉、司法保护、普法宣传帮教、社会救助、监督机制。

咨询投诉

司法保护集公检法司、妇联利用桥华法律服务平台进行法律帮助。

普法宣传帮教利用各科室、法律进社区、19个社区维权调解委员会进行宣传,帮教活动。

社会救助利用法律援助机构对妇女儿童进行援助活动。

篇11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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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

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篇12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

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篇13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农民工维权、反和禁毒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四合当司法所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普法宣传及法律援助活动。

一、组织开展专题法治讲座。司法所联合镇综治办、扫黑除恶办、派出所、妇联、村委会及驻村律师到学校、村开展专题法治讲座,内容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形式多样法治宣传活动。司法所与镇综治办、派出所、在集市和人流较多地方设置摊位和法治宣传展板,向广大人民群众分发各类普法宣传资料,宣讲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并通过有奖问答环节,吸引更多群众参与普法宣传活动,让群众在轻松愉快氛围中学到实用的法律知识,从而使群众学法、懂法、守法。

三、开展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活动。司法所与镇综治办、扫黑除恶办、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深入辖区人流密集地、农民工聚集地为来往群众发放法律援助、扫黑除恶、反等宣传资料,现场为农民工解答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法律问题。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针对性、个性化服务,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14

(简单罗列学校开展普法教育的做法和内容)

一、积极营造浓厚宣教氛围

我们结合实际,利用有限空间,建立了法律知识楼梯走廊红领巾广播站多功能活动室等法制教育阵地。在楼梯中间设置了安全通行黄线,时时提醒师生“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行”。利用广播站进行普法宣传,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知晓率达100%。

二、狠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我校周围道路网络复杂,前后校门紧邻城市交通主干道,每到上学放学,校门口正值人流、车流高峰期,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基于以上实际,我们认为,构建和谐,安全先行;关爱生命,安全为先。“安全行路,文明行路”应该是培育服务社会文明公民的一个良好起点。因此我们狠抓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每天放学学生都会排着整齐的路队走出校门,受到家长一致好评。 11月,学校组织开展了消防逃生演习,将消防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三、开展多形式教育活动 (简报学校开展普法教育的特色活动)

1、组织学生收看法制教育片,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举行“消防安全”、“道路安全”、“未成年人与法律”、“做遵纪守法小公民”等主题班队会活动。

3、举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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