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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1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树立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树立法律意识

篇1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使人信服力量和崇高威严,得到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和广泛认同。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和基本特征,如今我国还没有在社会中树立起法律权威的信念,同样这个问题也困扰着垦区,而没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就不可能产生法治社会,依法治垦、依法治局、依法治场也就无从谈起。要想在垦区竖立法律权威,首先,应当认识到目前垦区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第一,思想方面。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和信任度远没有西方国家的国民强。老百姓有了困难,有了纠纷先想到的是清官,是包青天,而不是法律,不是依据法律去据理力争的保护自身权益,在人们的思想深处是“权大于法”。

第二,政企不分。这也是困扰垦区多年来的一个问题。虽然现在的一些执法部门是垂直管理,但是由于经费、人员等问题,垦区的大部门执法机关都是由农场出钱养着或由其提供一定的办公补贴,所以能够独立办案的机关很少,自然在工作中要受到企业的制约。

第三,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过低,法律威严不在。

第四,近年来我们国家高速推进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普通群众相对滞后的法治观念的差距,也是造成群众对司法结果不理解、不信任的一个原因。

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笔者认为应把在全垦区树立和形成司法权威作为“五五”普法的重中之重。

一是增强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根本点在于国家通过法律这一公众意志控制社会,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故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是国家制定,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和共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当人们看到法律一词时,应当有起码的敬畏之心。人们在分析解决问题和做出决策时,要首选法律思维方式,即以合法性标准作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在“五五”普法活动中,应当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上,在职工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头脑里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具有高度信仰和普遍认同,形成人人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严格执行法律。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必须得到全面、统一、衡平地执行。如果同样性质的事件,得到不同的处罚而产生执法不公的信任危机,则法律权威就会受到极大的破坏。

三是树立法律权威,必须维护司法权威。法律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而法律也被认为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种救济手段,如果法律裁决不能给人们一个公正的答案,那么法律权威就不可能存在。

如何确保垦区内司法裁决的权威性,首先,应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司法活动,让法官、检察官能够独立办案,在法定的范围内保障其充分行使职权,同时也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司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现在垦区有一种现象,当事人对生效裁决不满意就会不断的上访,最终导致案件的再审或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解决,表面上看行政权纠正了一起司法不公的案件,但实质上造成了生效裁决威信力下降,最终破坏的是整个的法律秩序。因此,对于涉法的案件最终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决不能再由行政力量干预,如果有错案、违法办案问题应予以相应的调查处理,而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一定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决,不能产生权大于法的局面。

其次,应在垦区内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现在基层的司法机关大都需要企业补贴经费,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费用上的依赖必然导致其执法不公。要树立司法权威就要在经济、人员上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应当由上级核定经费统一划拨,减少其对企业的经济依赖性。执法机关的日常活动应有其相应的尊严,不在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不易参加。保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中立性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表现。

再次,解决执行难。法院依法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必须得到坚决执行。目前的执行难虽然说是全国性的,但是垦区的执行难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如人员不足,涉及农场的不好执行,以及一部分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等。这些因素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克服的,如涉及农场的不好执行,群众对于涉及农场的案件更注重执行,只有执行了,他们才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因此,垦区应当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农场或单位败诉的案件由相应规定约束其自动履行,这样每个企业领导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时会更注意其合法性,更注意保护群众的利益,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不能只看个案中某个当事人得了什么利益,而应看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促进了群众对法律的尊重。

司法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如果司法缺乏权威,那么法律权威就不能树立,法治社会也就无法建立,因此,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篇2

关键词:艺术品;投资市场;艺术品鉴定;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一、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十三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理路上,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是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与艺术品强调物品的审美意义不同,文物强调的是物品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对科学研究的实用意义。不可移动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严格禁止任何交易。各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进行交易。非文物的艺术品一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此项区别为艺术品成为投资品作了法律上的条件铺垫。正是艺术品在现代成为投资工具以后,艺术品的价值才得以突破单纯的审美窠臼,其审美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在社会中得以在物质层面凸显。

以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意识为主观驱动,借助金融投资资本在客观上的推波助澜,在艺术品投资高利资讯的一再刺激下,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日趋活跃。但在另一个方面,艺术品投资市场频发的诚信缺乏经典案例也同样令人震惊。2011年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自制“金缕玉衣”,竟由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顶级专家鉴定价值24亿,从银行抵押骗贷6亿多人民币。凡此种种表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与鉴定过程的诚信沦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

二、艺术品鉴定市场的法律治理措施

(一)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分离

艺术品投资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性问题在于,艺术品鉴定结论与艺术品鉴定收费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按现有市场惯例,评估费一般为评估价值的1%到5%)。鉴定专家或鉴定机构往往为了获取更高的鉴定收费而作出与客观真实不符的鉴定结论。艺术品价值评估的特殊性给艺术品鉴定的不诚信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艺术品市场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种。资产评估是对资产重新价格模拟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不确定性的特点。艺术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劳动价值消耗,是一种独特复杂的智力劳动。艺术品主要的价值在于精神层面的审美意义,所以其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资产评估,很难在物质层面的价值评估中精准设定具体的量度标准。由于艺术品的特殊性,艺术品的价格模拟性要更为突出。在一般商品或资产的价值评估中,人工、原材料、展览、宣传、运输、包装、税金、管理费、商标等具体投入是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而艺术品无法通过艺术品创作中的实际有形投入来衡量其艺术价值。所以,从技术方法上看,一般资产评估方法中的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无法适用于艺术投资品的价值评估。艺术品价值评估通常可以采用的是市场比较法。该方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艺术品相似或可比的其他艺术品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作为参照物的艺术品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则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如艺术品的艺术价值、年代、题材、稀缺程度、作者年龄、地位等差异,作出调整。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从艺术学的角度科学设定差异比较因素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反映影响价值的因素,否则难以确保艺术品价值评估的准确性。相关艺术品的市场竞争充分、交易活跃和信息真实是有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前提。

要有效治理艺术品投资市场,必须切断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两者之间的利益正相关的牵连关系,在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收费标准制度,以实现艺术品市场价值鉴定收费与市场价值鉴定结论的分离。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可以设计为,把艺术品鉴定收费划分为“鉴定成本”与“鉴定酬金”两部分,分别按艺术品鉴定成本和艺术品鉴定酬金建立统一的国家强制推行的价格标准。其中,鉴定成本标准按不同的“艺术品鉴定方法”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成本按鉴定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方法类别按此标准计取。鉴定酬金标准按不同种类的“艺术品类别”分类确定,艺术品的个案鉴定酬金按鉴定物的类别按此标准计取。在收费标准设定上,可以通过对全国艺术品评估行业收费现有情况充分调查分析,并考虑通货膨胀率变动的因素,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造价咨询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设计出酬金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标准。在建立国家统一的分类鉴定成本与酬金标准的同时,限制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艺术品鉴定的协商收费,严格禁止以评估结论价值作为基数的比例收费酬金方式。

篇3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

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二)正文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三)结尾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三、注意事项

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

?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一般来说,重要的关键性的问题应放到前头说明,次要问题可放到后面去写,有主有次,重点突出,使人读后一下就把握了重点,留下深刻印象。此外,还要注意分论点与论据、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其证明的层次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链形结构,从而集中、有力地突出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法律意见书作用的大小,取决于它的内容及质量,由此必须对其反复研究,在高质量上狠下功夫。

【范文】

法律意见书

劳合银行:

**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受香港年利达律师7月3日来函和7月31日来电委托,就香港佳豪有限公司(借方)为与**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中国**石油联合服务公司,合作兴建**特区九**港综合深水码头和东部配套生活区项目筹借资金,拟向一金融集团借款**美元,而由**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人)担保一事,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行要求我们就担保书的签发和执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我们有合法的资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我们已看过下列文件(略)。

基于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理解以及查阅了有关文件,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该项目已正式获得**省人民政府和**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和同意,这些批准具有完全的执行力和效力。

2.**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和**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组织和存在的企业,这两家公司均为法人实体,有合法资格在中国**营业。

3.两家公司均有完全合法的权力和授权,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

4.担保书构成对担保人有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依其条款可以执行。

5.担保人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按现有的担保条款出具担保,保证以一种货币而不是中国法定货币支付的义务。

6.**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所在地水弯头,于**年8月26日成立,**年4月17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7.**石油**经济特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港,于**年5月3日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2万元。

8.担保人签署、签发和履行担保书只构成私人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或公众行为,担保人不能以或类似的理由,对依任何法律或在任何司法管辖下提起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对其公司财产要求豁免。

律师:×××、×××(签字)

篇4

关键词:绿色理念;艺术设计;设计方法;发展趋势

引言

一般人们会在绿色工艺美术产品的理解上,认为绿色工艺美术产品是节能、环保的作品。实际上,这一理解是十分片面的。绿色艺术设计是一种面向生态环境,具有生态特点的设计方法。凭借工艺美术产品中反映生命周期的各类信息,并在设计的过程中利用这一先进的设计理念,让设计出来的工艺美术产品具有环境协调性、合理经济性、先进技术性的特点。这就是绿色理念艺术设计。

1绿色理念艺术设计的意义

在现代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原则中,绿色设计这一理念已经成为了美术设计原则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内容。艺术设计的目标是为生活服务,提供让生活更加美好的设计产品。基于工艺设计的目标,艺术设计的发展也应该对绿色工艺美术设计的理念有所提倡,进而衍生出具有保护环境意识的绿色设计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具备的设计原则具有决定性作用。设计方面,会对人们的社会文化方面和生活观念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当人们开始习惯运用设计来表现自己的社会地位时,绿色工艺美术设计的理念也会在人们的生活观念上进行推广、应用。绿色理念艺术设计的目的是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理念不但能体现设计者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道德感,还能满足自然环境的需求、时展的需要、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2绿色理念艺术设计的方法

艺术设计的思维首先是从形象思维启发起步,再经过逻辑思维的演进发展,逐渐推理到复杂的一个过程。设计者在设计的过程中十分需要设计的灵感,而设计的灵感可以来自对事物的观察,也可以来自对事物的体会,甚至是对事物的启发。通过分析绿色工艺美术设计的特性发现,绿色艺术设计的原则特性决定了设计者的灵感方向,即灵感具有独特启发性的特点。绿色艺术设计具有创新思维的设计方法有回收设计、生命周期设计、长寿命设计、模块化设计、系统论设计等。

生命周期设计是运用生态学的理论知识,综合考虑产品在调研、设计、制造、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生命周期中各环节对环境和人的影响,最后进行设计。这一设计方法要求对产品从加工制造到废弃分解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资源分析评价和环境分析评价,优先考虑产品的环境影响,并寻找优化的方法。长寿命原则是让资源获得最优化利用的一个有效方法,保障产品可以安全且长期的进行使用。与其他设计相比,长寿命设计具有节约原材料、减少工艺垃圾产生的优点,并且反映了绿色设计理念的中心内涵。模块化设计是在对产品采取功能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并划分出一系列的功能模块。并且通过模块的不同组合和不同选择设计出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而充分满足市场对产品的需求。系统论设计具有逻辑关系和层次关系的一系列有序要素的集合。

3绿色理念艺术设计的发展趋势

绿色艺术设计作为具有可持续发展特点的全新绿色设计理念,在未来的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上提出了要以绿色设计为主要原则的要求,全面综合的对环境、工艺、材料、使用、造型、消费者心理等各种因素进行考虑。并且,在开发重点中满足环境亲和性、使用合理性、消费者心理的要求。因此,大致上能够推测未来的绿色理念艺术设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第一,始终坚持以绿色设计为艺术设计的主要原则。第二,使用纯天然的绿色材料为产品的原材料,还原产品材料的天然形态和属性,使产品更加贴近自然。第三,产品具有实用性和节能性,外表的造型具有简洁的特点,材料选择上注重经济实惠,工艺十分简练,并且舍弃了毫无作用价值的装饰。第四,长寿命设计方法与多用途设计方法互相结合,并且给产品预留有可供升级和更新的空间。第五,多使用组合设计与循环设计的方法,实现节约原材料的目标。第六,产品与服务的非物质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未来产品的绿色艺术设计的理念会不断地丰富产品本身的属性及品牌价值的提升,绿色艺术设计的范围将从非正式领域中向正式领域转移,进而真正将绿色工艺美术产品推广到人民大众的生活当中。

4绿色理念艺术设计的信息技术创造性

4.1工艺美术设计工具的改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艺术设计方面诞生了许多新的设计工具。传统的设计过程中,只依靠手工技术来完成设计工作,而全新的绿色美术设计的主要工具是电脑,并运用外部仪器设备的光电技术和数字处理技术或制图软件进行设计,具有现代性和科技性的显著特点。对比两种设计方法发现,电脑设计虽然在设计工作的完成上具有更加快速、更加便捷、更加效率的优秀特点。但是,从绘图设计的精确性和理念的传递性这两方面上来进行对比,手工绘制设计依旧具有无法替代的天然优势。因此,在从事艺术设计实践过程中,应该将电脑绘图设计与手工绘图设计进行有机地结合,充分结合两种方法中的优势,促进工艺美术设计的发展。

4.2信息技术促进了绿色工艺美术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艺术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也获得了收益。设计者不再需要在创作和绘制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使用计算机软件可以快速、便捷、高效地完成设Stz作。并且在图形的生动性、标准性、准确性三方面上都提升了效果,比传统的设计方式更胜一筹。因此,熟练地掌握并使用计算机技术可以进一步促进绿色工艺美术的快速发展。

4.3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设计者的创新能力和意识

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设计者的创新能力和意识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实施,绝不能脱离网络环境,直接采取灌输的方式来提高设计者的创新能力和意识。灌输的方式难以让设计者有效地提高创新能力,因而让设计者在多样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艺术设计技艺知识的学习与交流,不但可以培养设计者的创新意识,还能提高设计者的创新能力。

篇5

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护理纠纷,本文就手术室护理工作的特点、风险度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有效的对策和方法,并通过具体的实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杜绝了护理事故的发生。

1更新观念依法施护

1.1更新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强调护士必须转变观念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

1.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依法施护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必须自觉地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执行《护理法》。《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它对护理工作有约束,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护士首先必须认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最佳的护理和服务,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1.3做好术前心理护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对医疗护理工作的高风险性缺乏了解。所以,护士术前必须探视病人,向病人详细了解病情。熟悉病人所做手术的步骤,特殊器械准备,向病人讲解术前注意事项、术中大体过程,应用开导、安慰性语言,使病人能正确对待手术,增强对疾病康复的信心和希望。同时也为病人提供一些关于手术方面的信息,以交流思想做好心理护理。

2严格考核,按职上岗

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明确规定了各级护理人员的职责,所以,一定要按职上岗,按职上岗是预防技术性医疗护理差错事故的重要依据。

2.1护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护理资格的人做在手术室有时由于工作忙不过来,或麻醉医师有事往往会让巡回护士代为监护病人,也有手术医师人手不足时也会让护士做一些不是职责范围的工作;有时护士忙不过来时也会让护工代做护士工作。这在以前,被称为“团结协作好”,但可能会出现“好心没干成好事”,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原因。因此,护士必须做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也只能护士做,不可越职行事。

2.2工作安排要量力而行新毕业的护士必须通过国家进行的护士注册考试,取得护理资格,并且在独立工作前要经过专门的手术室业务培训,严格考核,各项要求都达到后才能单独值班。实习护士不能独立工作,必须在专门的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有些难度大的手术或新开展的手术应由经验丰富的护士承担。手术室护士可实行弹性排班,手术密度高时,暂不休息,确保手术的安全性,到手术密度低时,进行补休,保护护士的身心健康及护士的合法权益。

3以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为准绳

规章制度和护理操作规程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经过多年实践,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而逐渐形成的。是医疗工作中具有权威性的法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预防和判定差错事故的重要因素,是正常护理活动的保障。只要我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即使病人有误解,我们一定会得到医疗法规的保护。

3.1接送手术病人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接病人时一定要依据手术通知单定项查对,不能接错病人,更不能做错手术部位。同时注意病人的术前准备情况,随身的贵重物品及全身皮肤情况。对手术前病人有皮肤异常的要由手术医生或病房护士签字证明,对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要及时向病房提出,否则责任由手术室承担。病人的贵重物品要由病人亲自交给其家属,如确实需手术人员转交时,应让家属书写收条签名为据。

3.2术中查对签名制度手术护理记录单是对病人负责和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依据。因此,护士必须认真填写。①病人进入手术室后须由上台、巡回护士根据手术通知单,再次认真核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手术名称和手术部位等项目后做责任签名;②术中认真清点器械、纱布、缝针、线轴、各类引流管以及钻头螺丝等物品并认真填术护理记录单;③关闭休腔前后必须要由上台、巡回护士仔细清点物品,无误后签名。

3.3严格消毒隔离制度,防止院内感染对一些特殊感染手术,如HBsAg阳性病人、艾滋病感染者、淋病和尖锐湿疣等病人,术后一定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决不能麻痹大意。如手术病人在同一时期出现多个手术病人类似感染现象,手术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4防止术后弄错、弄丢病人的病理标本一般要求病人的病理标本由器械护士妥善保管,手术结束后交给主管医师,并将标本放入盛有固定液的容器内,贴上标签。注意,器械护士在手术中无论取下任何组织都要询问医师是否要留取标本,不可自行处理。

4尊重并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医学要求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享有:①生命健康权;②知情权;③安全权;④求偿权;⑤受尊重权;⑥获取知识权;⑦选择权;⑧监督权;⑨病人有权复印病历。所以护士在工作中应认识享有的各种权利,从病人的角度和利益方面去努力维护好病人的权利。例如做胃部手术时,术前应给病人放置胃管,但病人不了解为什么要放管,作为护士就必须向病人说明放置管子的原因,并说明你这样做对病人的病情有何关系,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配合,否则若以强制行为给病人放置胃管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5急救药品、物品和设备准备应处于完好状态

手术室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职能科室,是集手术、检查、治疗、抢救于一体的重要场所。所以各类抢救物品、器械、急救药品一定要准确到位,完好率达100%。各种设备,如麻醉机、呼吸机、心电监护、心脏起搏器、手术电刀和吸引器等设备一定要处于完好状态,并有专人负责登记,随时检查,不能留有隐患,使各项抢救药品、器材都处于完好的应急状态。

篇6

关键词:利益平衡;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特殊性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78-03

一、利益平衡是一般法的价值取向

罗科斯・庞德是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他认为,价值问题是每一门科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也是不能回避的。在任何一种关系的调整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类准则对互相重叠或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评判。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指希望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指几个价值目标同时出现且互为矛盾时,法律为其提供一个正确的选择方向。在价值准则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见解。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指出,“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促进和传播文明,通过对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的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平衡”在法律价值的位阶上要低于自由、正义等价值追求,它比上述的自由、平等、正义等更容易实现,也更容易追求。它是一种状态。是存在于法律的作用与价值之间的一个价值追求,所以,利益平衡不能作为一种最终的价值追求,而只是一种最优化的状态。另外,利益平衡之所以成为法的追求,是因为平衡是稳定的前提,稳定是社会发展乃至人们生活幸福的需要。每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都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难免与其他人的利益形成冲突,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在逐渐觉醒,权利膨胀与权力的滥用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来制止这类冲突,对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整与控制,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的取向由此产生,法律的最终任务也正为此。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契约,是区别于原始的标准契约的一种新形式。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所达成的一致。契约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理性的人,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判断契约的内容是否满足自己的最大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满足对未来契约所带来的预期,以此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会导致个人所构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前提假设下,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原则。这类契约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如果双方的地位力量悬殊,可能会导致一方因为力量弱而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第二。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在存在多个可选择的主体。并且没有选择限制。总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自由表现为契约的相对性,与契约的神圣性。也就是说,契约是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因此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该保障其履行,公权力无权介入与干预,立法上的任何变动也不影响契约的法律效力。

随着劳动关系的出现,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项重要的契约形式,是资本与劳动力交换的结果,却与上述的契约理论产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主体平等的前提已不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从实践角度看,交易主体并非是单纯的平等的主体,每一对交易双方均有经济、政治、身份等各方面的差异。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就难以实现平等,劳动者与雇主的平等就更无法实现。这主要是基于劳动力这一特殊的交换标的而形成的。劳动力是与劳动者自身无法分离的,且必须以人身为载体,劳动力是随着时间、年龄、地点在消耗和转化的。一旦劳动者未被雇佣。其劳动力就在无形中消亡,因此,劳动者对交易的需求远远大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财产与生存是分离的,而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生存是相依存的,劳动者在交换劳动力后才能获得生存的资本。另外,在经济实力上,用人单位的实力远远强于劳动者,这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

其次,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劳动力流通性的限制要大于资本的流动性。劳动者承载着劳动力的流通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而没有充分的经济支持下,劳动力的流通性几乎为零,而用人单位的资本流通性却相对来讲容易的多。另一方面,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并不是简单的交换。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表明,劳动者受剥削越来越穷。资本家积累资本越来越富。因此,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很难实现交换的正义与公平。

再次,是否为主观意识表示难以确定。面对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只能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这就很难对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确定。因此,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契约理论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国家开始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制定强行的法律规范进行限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通过集体合同等规定来限制雇主,平衡自身与雇主的力量。并且,国家对劳动契约中的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通过考虑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最低费用来确立最低工资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过度的克扣劳动者。

随着劳动契约对原始契约的冲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第一,劳动合同是一种附合同性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时并非是劳动者完全的真实表示。如劳动者希望给更好的待遇,而企业并未同意,但最终劳动者还是签了劳动合同。这依然被视为合意。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概念并不要求是真实的,只要人们象是在选择一样行为就行了。”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形成了雇佣关系,主体地位也由平等变为隶属,劳动履行给付义务,在雇主的监督与管理下工作。在资本与劳动力交换之后,雇主对劳动者的依赖要小于劳动者对雇主的依赖,因此,雇主相对于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力。第三,劳动合同是在不断变动的,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在交换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可能出现变动,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就具有一定的弹性。在劳动过程中,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如工伤、生病、劳动力的丧失等。因此。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可以通过程序性的规定来限制合意的变动。第四。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性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某方面来讲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当实行效益工资时,每次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的利润也随之增多,反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无法获得这部分利益。换句话讲,当用人单位的效益好时,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报酬与福利,而当用人单位的效益降低时,劳动者的工

资也随之降低或减少。这往往区别于传统契约中,当事人双方划分利益与负担,各拿各的一部分。

三、《劳动合同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及其方式

由于劳动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无法用“意思自治”、平等自由的私法原则来调整。也不能采用行政法这一公法原则来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方式应设定为倾斜保护。倾斜保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倾斜立法和保护弱者两个方面构成的。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是采用一种特殊的标准。这源于社会弱者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些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法》似乎实行了一种不平等待遇,但这种不平等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的不平等性所决定的。保护弱者也就是通过倾斜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做出的必要矫正,以此来缓和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即实质平等。单纯的来讲平等观,有一种观点认为,“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对待。”但是,比这种观点更进步的平等观是“机会平等”,这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平等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就提出:“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情形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这种机会平等使人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面对同样的机会、同样的风险并拥有同样的选择权。然而。这种平等观也是有缺陷的。“马克思认为,依按劳分配原则所享有平等权利仍然属于不平等的权利范畴,权利要体现利益的平等,对它的分配就不应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讲,由于他们在各自智力、体力或所承担的社会负担上的差异,并被以同一种尺度去计量时,实践的结果只能导致各自所获得的利益有事实上的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不断地造就实质上的不平等,劳动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处于越来越差的境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正是面对这种不平等,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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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鉴于中西文化的不同,语言结构的差异,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逐渐成为了摆在人们眼前的一道难题,如何完善中国法制建设,如何消除中西文化的语言隔膜,这是一个需要我们克服的语言难题。自顺应论关联理论的提出之后,它对语言翻译所产生的穿透作用便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1.顺应论的涵义

 

顺应一词最初起源于生物进化论中的一个概念,当它被人们用作语言研究时,它的实际含义就被赋予了其它的概念。从顺应的角度出发,在语言翻译中,顺应指的是发话人与对话人之间根据语境的不同,不间断的作出语言上的选择过程。语言选择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语言结构层面上的改变,二是语言策略层面上的开展。语言选择的过程,其实质就是语境和语言内容二者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译者如果清楚的认识到顺应元素在语言翻译中重要性,并适当的做出语言选择,那么翻译的质量就会越高。

 

2.关联理论的涵义

 

关联理论是一种衍生于语言交际的理论,它的主要论点就是:语言的内容和语境的结构以及各种隐含式的深层表达,使聆听者对原话的产生联想出不同的涵义理解。聆听者在多种情况下,多个场合中无法对语言表达的原意,进行正确理解,因为它只会按照统一的规格标准去陈述原话,然而,这个统一的语言标准就是聆听者对原意推敲的唯一认证,这也就是关联性的具体含义。在语言交际中,发话者并未向他人明示自己的真实意图,但是听话者可通过言语之中的逻辑性推理,寻找出其中的关联依据,从而揭示出言语中的隐含之意。

 

3. 顺应论关联理论视角下的法律术语翻译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囊括了多种语境的结构,蕴涵了多重语言的层次,按照翻译结构的不同,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可分为两种不同的结构,一是对等翻译,二是不对等翻译。

 

3.1对等翻译

 

中西文化尽管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在法律的背景之下,中系法律和外系法律其制度基础和法律根基是无法变换的,鉴于法律概念和制度原则的相似性,在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过程中,可使用一一对应的对等翻译法。基于翻译内容的特殊性,对等翻译法在使用中又可分为两种清况,第一种是法律英语的专业法律术语,且只有一个指定的法律原意,而在汉语翻译中也具有相似的法律术语,具备对等功能,在相似的法律概念面前,翻译者只需将中文内容与外语涵义相对应,即可实现翻译目的。例如:plaintiff一原告,defendant一被告,Y'apP一罪,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等。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英语术语已经成为法律的专业用语时,这种对等翻译的概念已逐渐向汉语法律传播,由于这种翻译概念已在人们脑海中形成固定思维,翻译者必须不受愿意的干扰,对法律涵义进行正确的理解,才能将对应概念的汉语术语进行匹配翻译。

 

3.2不对等翻译

 

基于翻译情形的差异,不对等翻译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普通法系特有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二是两大法系存在差别理解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

 

第一,普通法系特有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在翻译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语言特定性和确定性,一个专业术语只存在一种解析,这种理解方式是英美法三国共同开创的。但在中国法系中并没有这种对应的语言概念,也就是说,目前中系法律还存在着这种语言术语的翻译空缺。在语言翻译过程时,翻译者需要反复斟酌,作者的原意信息和隐含内容,才能准确的表达翻译内容。法律英语专业术语是英美法三国法律概念的专用词语,它的实际含义必须要与法律概念相一致、相契合,这样一来,才能保障法律内容、法律原则的正确性。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法律英语的汉译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深入的了解,英美法等先进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因此翻译者在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过程中,既要准确无误的传递法律概念的真实含义,又要避免隐含词汇给读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第二,两大法系存在差别理解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指的是,法律词汇在涵义上、概念上的相似性,词义雷同,但不等同。例如:英美侵权法里面的两个词语:libel和slander,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析,libel指的是利用语言文字、印刷图片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与尊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而slander指的是,为了达到破环他人名誉、破环他人职务和职业的目的,说出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语。根据《新英汉词典》的权威信理解,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被译为“诽谤罪”。而依照读者自己的理解“诽谤罪”是刑法中的概念,侵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显然不等同于刑法制度,翻译者从原文语境中所寻找出的关联词语,正是导致了翻译错误的原因。归根到底,在汉语的理解中也存在着民法的诽谤概念,但不区分具体的形式,翻译译完全可以将libel和slander分别译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4.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对法律英语的词汇解析,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但鉴于两大法系体系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如何正确的对法律英语术语进行翻译,就成为了人们所探索的翻译主题。本文从顺应论关联理论的视角出发,分析了顺应论和关联理论的语言解析能力,并根据顺应论和关联理论的解析原则,诠释了对等翻译和不对等翻译的语言解析,并结合读者的法律认知,论证了翻译者最佳的关联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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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 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 “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各章中分别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国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译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法中重要的财产担保制度,我国传统中译为“留置权”,但它的内涵为“优先权”,远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概念,其中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和Equitable Lien(衡平法留置权)[7].Maritime Lien是Lien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商法中没有对应的术语,《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义译法直译作“船舶优先权”[8],译出了Lien的“优先权”含义――优先权毋须占有标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从标的物中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而Possessory Lien在在英国财产担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留置)标的物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与我国民事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有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义译出为“占有留置权” (或“占有优先权”),而按照我国民事“留置权”的特征解释,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以“占有”为前提而产生和存在的权利,因而翻译者为了避免同义重复,去掉了“占有”二字,成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权”[9],亦即本文所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如此以来,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比较法解释和比较法研究时至少引起了两个问题:

(1)同源于英国法中的Lien制度体系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在我国海商法中却变成了两个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 Lien在我国作为船舶“优先权”构成独立的制度体系,Possessory Lien作为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成为我国民事留置权的一个分支。原有Lien制度体系下的两个分支概念之间以及分支概念与总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完全切断了。不只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译为英文本时,把“船舶优先权”被译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术语Maritime Lien),进一步切断了以英文词义为线索回溯到出发体系中去寻找制度渊源关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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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图书馆;阅读疗法;期刊利用率

图书馆中有着很多的资源,只有被读者充分的利用,才能体现出图书馆的价值所在。在专科医院的图书馆中有着很多的资源,患者可以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更好的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也可以利用这些书籍与患者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对于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来说,阅读书籍可以缓解患者的情绪,有利于患者的病情恢复,在医院图书馆开展阅读疗法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期刊的利用率,通过一些阅读方法,让医护人员更好的为患者服务[1]。在本文的研究中,在专科医院开展了阅读疗法,提升了图书馆期刊的利用率,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30名医护人员和患者进行阅读疗法。研究对象的选入标准:均为我院的医护人员和自愿参与到本次的研究调查中的患者。医护人员可以自行到图书馆中查找需要的资料,同时还能够帮助患者阅读等。医护人员中12名男性,18名女性,全部都担负着患者的心理护理和健康指导等职责。患者可以自行阅读或是可以在人员的帮助下进行阅读。本次研究人员的性别、职务等不纳入本次研究的数据统计中,并且P>0.05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1.2 阅读方法 在本次的研究中,开展的阅读疗法主要有制定藏书计划、建立个性化的阅读室、提升医护人员的形象、提升管理员素质,加强宣传等[2]。医院图书馆要根据医护人员和患者的不同情况来制定不同的藏书计划,从而满足不同人的需求。建立个性化的阅读室,方便医患之间可以更好的沟通,医护人员在进行阅读的时候要时刻提醒自己的身份,从而维护良好的医护人员形象;图书馆的管理员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管理条例进行书籍的管理,保证书籍的完整性。医护人员要加强对阅读疗法的宣传,让患者和家属也参与到阅读中,让患者更好的了解自己的病情,恢复治疗疾病的信心,同时还能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1.3期刊提升率观察方法 图书馆的管理员要仔细的记录好书籍的借阅情况,并且及时的更新期刊的内容。医护人员要按照图书管理员的要求进行借阅,保持一个良好的借阅流程。对医护人员进行借阅书籍内容考察,从而评价对期刊的利用率[3]。

1.4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的是统计学软件SPSS15.0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采用的是(n,%)表示,采用的是χ2检验,并且P

2 结果

在实验组的借阅中,医护人员对于书籍的利用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图书馆的管理人员通过对比发现开展了阅读疗法后图书馆的书籍借阅量相对于未开展之前增加了很多。医护人员对自身的护理水平也进行了更好的提升,患者的思维和情感也得到了更好的调整。

3 讨论

阅读疗法是一种新型的治疗方法,通过向患者和医护人员推荐一些与疾病、或者病情康复的书籍,让患者对自身的疾病有更多了解,从而消除对疾病的误解,建立疾病恢复的信心,提升患者生活质量的心理疗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阅读疗法已经成为临床护理工作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方式,医院图书馆在这个全新服务领域下也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因此如何提升医院图书馆的期刊利用率已经成为医院图书馆发展的首要问题[4]。

医院图书馆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因此图书馆在进行藏书的时候要注意图书的种类,除了一些基本的护理类、医学类的书籍外,可以增加一些医学科普、心理疾病教育等图书。除了医护人员,若患者的治疗有需要也可以增加患者感兴趣的书籍,从而对患者的心理进行更好的护理[5]。现代医学的模式已经从传统的单纯治疗转变为一种社会治疗服务,因此阅读疗法也成为了转变的一个主要手段。建立一个个性化的阅读室可以让医护人员更加专心的阅读,让医护人员更好的感受患者的心理需要。在建立阅读室的时候要获得医院领导层的同意,从而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阅读室中可以张贴一些字画和名言来激励患者建立信心,通过多种感觉的不同刺激,让患者的思维和情感都得到更好的恢复。鼓励患者进行自我阅读,多与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医护人员要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服务人员形象,要有足够的耐心,对患者和家属提出的问题详细的解答,消除医患之间的隔阂。根据患者的病情恢复时间和症状表现的不同,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要和医护人员取得充分的联系,利用心理学的护理来调和患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在与患者交谈的时候要采用温和的语气,不要斥责患者的行为,严禁使用带有侮辱性或是歧视性的词语来刺激患者的心理。有些患者在阅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服从管理行为,导致图书的损坏等,管理人员要尽可能的减少对患者的处罚,采用最温和的方式解决,让患者更好的信任自己,从而提升患者的阅读积极性。图书馆的管理很重要,其可以保证借阅的正常进行,因此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要仔细的核对书籍的数量、借阅情况和书籍的破坏情况[6]。医护人员在借阅的时候要严格的依照证件进行借阅,患者在借阅的时候也要有家属或者医护人员的陪同才可以进行借阅,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的借阅行为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从而保证图书的完整性。医护人员和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阅读疗法的宣传,让更多的患者和家属也参与阅读治疗中。患者的家属可以借阅和患者疾病有关的书籍,通过对疾病的了解,可以减少对疾病的恐惧,家属学习更多的护理方法,可更好帮助患者进行疾病恢复,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

从本次研究可以看出,在专科医院开展阅读疗法对于医院图书馆期刊的利用率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医护人员可以更好的提升自己的护理方法,患者可以逐渐恢复正常的思维和情感,家属对疾病更加的了解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因此在专科医院开展阅读疗法可以提升期刊的利用率,可以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高树云.浅谈专科医院图书馆开展阅读疗法提高期刊利用率[J].吉林医学,2010,31(26):4634-4635.

[2]严莉,彭琰.不同图书馆开展阅读疗法的对比分析[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14,23(1):45-47.

[3]胡昕萍,张进峰.浅谈阅读疗法在医院图书馆中的开展[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8,2 (21):127.

[4]史全胜.我国医院图书馆阅读治疗研究述略[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9):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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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以维护学校治安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认真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以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立和规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机制,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达到自觉遵纪守法,实现以“以良好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使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 组织机构:

组 长:胡岳湘

副 组 长:干 俊

成 员:付肆荣 毛平南 熊珍祥 各班班主任

四、创建活动内容及步骤:

1、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

3、严格落实24小时治安巡逻和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和记录详实、清楚;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5、普及法律常识,树立安全意识,和各专业一起向学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校园公共安全常识教育等。

6、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法律内容,聘请司法人士来校为学生做法制教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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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艺术专业 政治法律理论课 教学思想改革

一、影艺专业思想政治法律素养的教育理念提升之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高职院校课程改革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高职高专院校的现状来看,对各类专业课程的关注与公共基础课程建设的相对滞后形成了对比。目前高职教育改革倡导“课证融合、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突出专业能力培养”,没有针对性的解决影视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人文社会基本素质普遍不高的现象,导致学生的基础素质培养略显不足。这必然影响到艺术类高职院校向社会输送的影视艺术类专业人才的全面素质水平。并且,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当前一些较为功利的社会因素的影响,有些高职院校过度的强调一切为专业技能教学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削弱对学生基本政治道德法律素质的培养。反映在教学上,就是削减基础课程的门类,挤压基础课课时,对基础课教学投入减少,对基础课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支持不力等等现象。从长远看,这不利于培养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影视艺术类人才。

高职院校弱化基本素养的培养,其直接结果是导致基层专业人才难以不断自我教育和实现个人可持续的长期发展。从大学本科教育来看,不难发现,越是优秀的大学,其教育越是注重基础素质培养,引导学生树立正面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念,由此具备不断自我教育和学习的能力,达到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也实现个人全面的发展,而不因社会的发展被淘汰。著名的华中科技大学在新生中进行中文语文水平测试和对理工科学生进行文化素质调查,曾经就引起过国内教育界的关注和认可。虽然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基层的技术人才,但是,个体作为社会的单元,无论是本科学生还是高职学生,都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念,而不因学历的差距而产生价值观念上的差距,这不符合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也不符合个体的利益。因此,高职院校应当吸取本科大学对学生人文社会法律素质培育的经验,在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念方面下功夫。事实上,教育界和社会公众对于成人和成才的问题,是有共识的,即教育首先要使学生成人,其次方是成才。这充分的说明了,无论是何种层次的教育,都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要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也即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文社会法律道德等素质。

并且,确保人才在工作岗位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也是高质量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无论是培养研究型人才的大学还是培养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高职院校,从教育的终极意义上讲,不是传授知识或技能,而是智慧的启迪。这是学生获得在思想层面和知识技术层面都不断自我进步的能力的源泉;这既是满足人自身发展的需求又是满足社会进步的要求。而缺乏人文和思想道德政治法律的综合素质,必然在思想上缺乏对自我的认识和对社会的正确认知。因而没有人文政治法律综合素质为基础的专业能力,是极易被不断发展的社会淘汰的。即使从当前国内的各类影视作品、艺术作品和娱乐节目的实践上看,众多的影视艺术作品,虽然在创作技术上已经逐渐走向先进,在内涵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体现出的不是高职层次的专业技能培养的不力,而是在人文素质和思想政治法律素质等方面的教育的有待加强。

二、以教育理念提升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法律基础素养教育实践的完善

1.课程设置方面,增加课时量。目前高职类院校的人文、思想道德及法律基础课的课时从总体上存在被压缩的现象。以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例,多数学校安排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授课。而每周的教学时数通常只有2节课。 而事实上该课程的章节包含很广泛的内容,需要更充分的教学时数才能真正完成教学内容,并实现与学生的全面深刻沟通以了解其在认识上和思想上存在的不足。以爱国教育的内容为例,不能只是简单的口头呼吁爱国,而是引导学生深刻认识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爱国。这必须要通过课堂的互动和深入讨论去促使学生对现实中存在的涉及爱国主题的诸多社会热点问题的形成正确认识和判断,例如,事件,唯此才能使之清晰的认识到作为学生,更作为影视艺术专业的学生可以如何更好的爱国。没有充分的教学时数的保障是难以实现教学效果的。所以必须适当的增加课时以完成更加系统的教学,实现这类课程真正的教学目的。

2.加强教材的建设和支持广泛开展教研。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材为例,该教材是国家统编教材,其重要地位自不待言。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该教材的把握是首要任务。但是,由于该教材在本科、专科学生中通用,所以对高职类艺术学生的针对性是不强的。而事实上,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基本人文素质和思想、法律素质的实际状况存在不同。这对统编教材的针对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高职类院校,必须在统编教材的基础上,加强教材建设和积极开展教研,并根据艺术类学生的特点,拓展和丰富教材的内容。这需要各院校自身对加强对教研的支持,参与广泛的教学交流,在统编教材的框架体系和内容范围之下,编写适合高职影艺类专业学生的教学资料,突出内容的教育性、趣味性和新颖性,使之成为对学生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教材。此外,笔者的听课和教学教研交流中了解到,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的授课存在内容和质量上的一定差距,这与当前教师可用的参考资料的有限性是有一定关联的。例如,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的许多教师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讲授该课程的第七章和第八章时,教学的效果是存在差异的。因此,有必要在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基本教材配套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参考书》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教师参考书的内容、教学案例,使高职艺术类学院从事该课程教学的教师们在授课过程中形成既规范又有院校特色的教学内容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在许多专业课程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广泛采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料的开发,已经常态化。在政治法律理论课的教学中,也应当将多媒体教学手段常态化,通过更加直观、生动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资料,强化教学效果。这就意味着,在教材建设方面,还包括了对多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收集、整理、编辑和制作契合教学章节、内容的视听资料,在课堂上运用。加强教学教研组成员的日常备课的监督和集体备课活动,收集最新最有价值的社会新闻资料和相关视听资料,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注重对前沿理论和信息的解读和运用,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在教学内容和素材不断优化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实现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更新。因为在教学内容陈旧的情况下,照本宣科和枯燥说教必然成为许多教师无奈的选择。

3.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应该转变理念,重视政治思想法律素养的教学。加大教育设施的经费投入,允许和鼓励教师以更加灵活的教学方式进行有效的教学,而不是仅仅限于课堂的讲解,支持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安排学生课外活动。例如,在法律知识的部分,组织法庭庭审的旁听,参观未成年人管理所,等等。学校应为政治思想法律课程教学提供足够的外部组织协调和内部管理上的支持。

总之,完善高职院校影视艺术专业政治法律理论课的教学从转变思想开始,才能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基础素养教育实践,培养出既有专业能力又有基础素养的影艺人才。

参考文献:

[1]柯东林.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探讨.研究与探索,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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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亟需强化由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客观上形成了其淡薄的法律观念。目前,有大学生认为:我国现今权力大于法律,富人可以用金钱来逃避法律对他的惩罚;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定上模糊不清。甚至把违法行为当成是犯罪行为;权力和权利混淆,不懂得怎样尊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的公权力,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大学生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与其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密切相关。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现实情况告诉我们,树立大学生法律观念,提升、强化其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2.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难以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高标准就是大学生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包含了对平等、正义、人权等法的价值的恪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目标。“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然而,目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及社会、家庭对学生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很直接的关系。当今的学生认为:权力、金钱与法律相比,权力、金钱要远大于法律。他们为了追逐金钱和权力,不惜铤而走险,突破法律底线。他们认为法律是有钱人的剥削工具,有钱人犯法,可以免除责罚。这些主客观因素,造成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更谈不上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恪守。

二、影响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因素分析

1.法治教育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存在法治环境不够浓厚,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高校老师将重心放在学生的专业水平提高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国家在立法上存在立法质量、立法衔接、司法公正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树立大学生法律意识。

(1)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各个大学的法律教育途径仅仅限于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方面,这样的课程虽然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但课程本身是公共基础课,学生自身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讲授教师对这样的公共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纵深的展开,课程内容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这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这种情况下,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种无形的阻碍。

(2)法治环境因素从立法环境上看,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上下位阶之间的法律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现象;立法过分倾向政治目的性,影响到了法律自身的公正性。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我国立法的整体质量,进而对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司法环境上看,执法的公正性亟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违法、违纪办理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这样的领导干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事情本身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大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栋梁,如果他们在这样缺乏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学习成长,势必会对其产生深远影响。

2.家庭教育因素大学生的家庭成长环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前,大部分家长很少关注孩子的行为举止。家长没有明确告诉孩子,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更没有指引孩子、告知孩子怎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在这样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概念,很难具备法律素养,也不利于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

3.大学生自身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尤其是90后的大学生之间的攀比心相对较强。在读大学期间,一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同学,看到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吃的好,穿着时髦,自己会感到很自卑。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她们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高校,部分大学生盗窃他人金钱、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上海市某高校王某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其爱慕虚荣,平时花钱阔绰,喜欢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衣物。2009年10月—12月期间,她利用到同班同学寝室聊天机会,多次盗窃寝室财物,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样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最终自食其果。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学生自身的努力等共同去实现的。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到一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1.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分开进行教学。尤其是要将“法律基础”作为每位大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来认真对待;还应建立“法律基础”的学分与学生的本科学位挂钩制度。另外要提高“法律基础”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领导成员要组成评审专家组,定期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扣发津贴、降低职称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过程中,受到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教师的奖惩机制,不但能够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而更重要的是,严格的教育管理使学生真正能够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学生自身的未来发展大有裨益。

2.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在不同的环境下成长的人,他们的思维、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人也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塑造人。因此,作为高校的大学生,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关键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净化社会环境。在立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用性、合理性。真正做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相互协调。在司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原则。在法律监督方面,要做到监督者之间要相互制约;被监督者之间自觉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做到依法治校。校园是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主要活动场所。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百利无害。学校应制定和健全校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到依据法律、依据规章、依据制度办事。要体现法律、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发现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事情发生,要严肃处理,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这样,才能使得学生感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威慑力。这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学校通过校园网络、校园广播、校园文化报等传播媒介,向学生宣传学校依法治校的决心和勇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3.重视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非常重要。一个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首先,应该有对孩子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的表现是:家长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要教育自己的孩子,做什么样的事情是合法,做什么样的事情是违法的,违法的后果的惩罚是什么。这样才能提高孩子的守法自觉性,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其次,家长应该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给孩子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做孩子的称职的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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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国 大学生 法治教育 重点内容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现存问题及原因

(一)高校教育目标定位问题

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高校教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高校在教育中只强调专业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对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重视,一些学校对于高校教育理解上具有片面性,单纯认为提高就业率是学校高质教学的衡量标准,这都影响了法治教育在高校中的开展。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治观的教育对学生的一生都有重要意义,远比书本知识影响更为深远。此外在大学生法治教育工作中,高校普遍会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科进行法律相关知识学习,但是由于此学科不是学生专业课,很多学生不重视课堂内容,经常有逃课现象出现。教师在课堂上教学内容也只是依靠教材,授课方式呆板单一,灌输式教学导致教学效果不佳。高校的法治教育定位应该由法律知识传授转变为法律素养培养,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让学生树立法治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敬法。

(二)家庭法治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不但对子女有文化知识的传授义务,还对其道德品质、行为指导有规范和引导的责任。父母的言传身教、为人处世、接人待物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造成家庭法治教育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首先,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中国的法治还处于一个不断上升和完善的阶段,很多家长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建立也不重视,无法有目的地开展家庭法治教育活动。家庭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家庭氛围中缺乏法治文化氛围,孩子在家庭中就感受不到法律教育的熏陶,就会导致孩子家庭法治教育的缺失。

其次,家庭教育片面强调文化知识。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和家长一味地追求高分数,片面强调学习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很多家长没有对孩子展开家庭法治教育的意识,甚至很多家长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

最后,思想观念局限性。很多家长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但是本身对其不了解,无从帮助学生从精神层面和观念意识上培养法治思维,导致学生不懂法现象出现。

(三)国家法治宣传力度不够

国家在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为学生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学生能够真切感受到国家法治的进步,享受到国家法治进步带来的益处,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自豪感、亲切感,使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信念。

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这样影响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在立法模式上,我国根据社会需求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方式,推行政府快速立法模式,这一模式解决了多个区域无法可依的现象,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系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民众在这种立法过程中参与度有限,很多法律实施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立法人才稀缺,立法技术有限,很多法律出现“短命”现象;一些法律文献界限模糊,出现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给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带来困惑。

(四)社会的影响作用

社会氛围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树立有深远影响,具有基础性作用。在社会群体意识和行为的指引下,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法律氛围的影响会让大学生自觉规范言行,变被动遵守法律为主动遵守。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重点内容解析

(一)积极发挥国家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建立的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是国家的基本方针策略。依法治国不但可以保证人民真正地当家做主,还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依法治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是民族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更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大学生法治观念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所以高校必须要重视法治教育。

首先,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依靠大课模式进行教学。但是由于定位于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突出法治教育且授课模式呆板,难以达到预想效果。课堂教育是学生吸收知识的重要载体,这就需要教师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可以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演示技术,运用多媒体等形式,结合案例分析,对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增强生动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实现法律常识的传授,进而达到使学生树立法治观的目的。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不能仅仅拘泥于课本,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做到与时俱进,适时地调整课堂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课堂内容调整时,要注意教学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最后,高校要重视法律氛围的营造。大学生属于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在社会活动中在校园的时间最长,受学校氛围影响较大,这就要求学校在日常管理中要落实依法治校原则,通过思维意识构建、行为规范、情感陶冶、认知导向等方面进行校内法治氛围的营造,以实现环境对学生的积极影响作用。

(二)发挥家庭法治教育对大学生法治意识建立的作用

首先,家长要树立法治人格意识。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改革的深化,学生在家庭生活中,综合素质都得到了提高,但是往往会忽视法治意识树立的重要性。即使家长有法治意识,但是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限制,对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法治教育开展有心无力。针对这样的现象,家长首先要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增加法律素养积累,通过观看法治节目、报纸、网页等更新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子女法治教育的顺利开展。

其次,要重视家长榜样的力量。大学生认知、意识、观念、思维都受到家庭影响较深,行为教育在成效上远比说教教育更明显。所以,家长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法律意识,只有家长身体力行地守法、信法、依法办事才能给大学生树立正面的积极的影响。

(三)加强国家法治建设,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首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要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社会多数人的利益,从国家法律立法开始,要做到立法皆是良法,为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奠定坚实基础。为了保证立法的质量和人民的主体地位,要充分发挥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其次,严格执法。只有保证法律在执行中的公平性才能便于法治氛围的建立,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崇拜感。在法律执行中要保证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给大学生产生积极的法律影响。

最后,遏制司法腐败。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遏制法律的腐败现象产生,一旦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在网络传播的作用下,其消极影响会久久挥散不去,进而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敬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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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