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对监管者缺乏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分析
证券监管博弈模型的博弈双方是证券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者是多元化的,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交易商协会,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或者别的什么机构。不过几乎各国的证券监管都是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共同完成。我国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监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自主监管。至于被监管者,笼统的说就是整个证券市场,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不过绝大多数国家都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于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具体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监管者是有成本的,即监管者的行政成本。为了实施监管,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部门来专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条例和细则(如证券发行审核、证券稽查等),这一过程中自然需要耗费人力、物力以及监管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监管越严格行政成本越高,为了分析方便,假设监管者只有两种纯策略选择,分别为低成本(low cost)的普通监管(监管成本为cl)和高成本(high cost)的严格监管(监管成本为ch.chcl) 。
实施证券监管对于被监管者也是有成本的,即被监管者的奉行成本。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不承担额外成本,如为按照规定保留记录而雇佣专人的费用、提供办公设施和材料的费用、聘请专门中介机构的费用等,只不过这种奉行成本以抵减收益的形式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被监管者有可能为了增加收益(包括一非法收人)、降低成本(包括奉行成本)而进行违规操作。所以假设被监管者的纯策略选择是遵纪守法或违规操作。若遵纪守法则可稳定获得收益凡(已扣除了证券监管的奉行成本);若违规操作且未被查处,则可获得超额收益(违法所得或降低的奉行成本)r ( reward ),但若被查处则不但要没收非法所得,而且还会被处以罚款,此时的罚没总成本为p( punishment )。进一步假定,在被监管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低成本的普通监管是查不出来的,而一旦监管部门采用高成本的严格监管,就一定能予以查处并处以罚款。
基于前述假设,考虑到证券市场上博弈双方得益信息的可获得性,建立证券市场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并用矩阵形式示如表1。
利用划线法可以很容易地找出该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被监管者进行违规操作。最终结果是:监管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监管成本却毫无作用;一部分被监管者违规操作获得了超额收益但却使其它的证券参与者遭受损失。显然,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组合,只会加重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违背了实施证券监管的初衷。
二、对监管者实施监管的证券监管博弈
若我们对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那又会是个什么样子呢?这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如果监管者通过严格监管查处了被监管者的违规行为,就会得到一定的鼓励b(bonus),这种鼓励既可以表现为物质奖励(比如来自违规者的罚款,用以增加办公经费),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其褒扬带来的精神鼓励,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如果监管者为了节省成本(或偷懒)只进行了普通监管而导致被监管者的违规操作得以成功,则要对其施以一定的惩罚f(fine),这种惩罚可以是行政上的、法律上的或是经济上的。如此一来,上述博弈模型就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博弈模型的得益矩阵如表2。
仍然利用划线法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较大、使得对其的鼓励与惩罚的量化绝对值之和大于监管者实施普通监管和严格监管的成本差时(即f+b>c-c}),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从而避免了(普通监管,违规操作)这种低效率策略组合的出现。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都将在博弈中采取混合策略,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各自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严格监管或是违规操作。让我们定义: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遨纤二几登三寻多笼罐熟:弓多雀诺态咬乏导铸泉录名室圣聆多石杀涟返络题透汉蛋定召砖罗亨恶璧三兮概率为r,进行普通监管的概率为(1-r);被监管者选择违规操作的概率为e,遵纪守法的概率为(1-e)。
给定e,监管者选择普通监管r=0和严格监管二1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c,)/(f+b),监管者会选择普通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c洲(f+b),则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若被监管者违规的概率等于(c‑-c,)/(f+b),监管者就随机地选择普通监管或者是严格监管。
给定r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e=o和违规操作e=i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即,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小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违规;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r/(r+p),被监管者的最优选择为遵纪守法;若监管者进行严格监管的概率等于r/(r十p),被监管者则可能违规也可能遵纪守法。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r=r/ (r+p).e=(c,}c,)/(f+b)即,监管者以r/(r+p)的概率进行严格监管,被监管者以(c‑c,)/(f+b)的概率选择违规也可以解释为,市场上大量的被监管者中(c,}-c}/(f十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违规,(f+b-c‑+c,)/(f+b)比例的被监管者选择遵纪守法;监管者随机地对r/(r+p)比例的被监管者进行高成本的严格监管,而对剩余的被监管者则仅采取普通监管。
三、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形成机制;影响;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分析
(一)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主要涉及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经济法主体享受一定的权利,又必须承担相关的义务,客观上来看,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经济法主体参与行为等的规范,实现经济活动的稳定性运作。为了解决市场经济的运作问题,必须深入了解经济法主体间的内在联系,受到经济发展形式的影响,经济法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常见的经济法主体包括个体户、企业等。
(二)放大效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在这个环节中,其中一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出现异常,就会导致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变化,这即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概念,在这种概念的影响下,个体出现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性的解决,就会影响到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发展,不利于大规模经济危机的规避。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机制
(一)企业规模扩大
随着市场竞争局势的愈演愈烈,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增强自身的企业竞争力。在这个过程中,各行各业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实现了企业生产规模、经营规模等的扩大,这种发展局势使企业内部的联系及合作更加密切,有利于实现企业整体生产效率的增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在这个环节中,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企业不能进行各个生产、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协调,就容易导致企业流程工作中的问题,从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可持续运作。受到企业较大发展规模的影响,一旦某些关键工作程序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的经济损失,这受到经济法主体的放大效应影响。
(二)供应生产链
随着经济全球化模式的不断深入,企业与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企业之间形成了密切的经济生产及发展链条,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产品的生产过程涉及到不同企业的工作环节,各个工作程序间关系密切,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一个生产程序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整个生产链条的崩溃,这对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连锁效应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不同经济要素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要素间的密切联系形成了某种连锁反应,在这个过程中,某一经济要素的变化会导致其他经济要素的变化,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不同经济法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联系日益紧密。
三、对经济法的影响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本位思想概念的不断创新实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健全,其推动了社会经济法运作环境的日益完善。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利益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社会利益的构成要素不断发展变化,其必然引起经济法发展状况的变化。在社会本位思想概念应用环节中,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优先保护对象,其观念的变化受到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社会大众共存于相互依赖的市场环境中,受到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人们需要兼顾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而不能仅仅考虑个人利益,这种观念问题是一种社会道德伦理行为,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可持续性运作,必须进行社会大众利益的维护,进行社会本位思想的充分体现,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表现。
(二)对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影响
整体来看,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制度建设三者间存在密切的发展联系,经济法的产品召回制度实现了三者关系的充分体现。在市场经济运作环境中,人们的日常生产及生活需求依赖于社会市场交易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必然会导致大规模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产品召回制度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实现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有效性降低。产品召回制度受到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出现强化了社会群体间的经济联系,这容易加大产品质量问题的危害性。为了实现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负面影响的控制,必须进行产品召回制度的应用,提升社会运作环境的稳定性,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性维护,有利于优化经济法的运作环境。
四、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运作环境不断产生变化,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日益明显,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水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4(08).
市场经济,是目前我国所使用的一种主流经济体制,这个体制也叫做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与上个世纪由国家来主导的计划经济比较, 这种经济体系完全由当下的市场经济完全是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体制来引导的一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是一种新的方式途径。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农业已经退出在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而转变为工业变成市场经济中最有影响力的霸主地位,因此在市场营销的影响下,市场具有的普遍性,使得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演变。市场经济的特质包括自主性, 竞争性, 平等性, 开放性,有序性。如果能够制定出合理的民商法, 可以是社会稳定发展和提高经济水平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关系反映了社会财产和人身之家的关系。本文将对市场经济特质决定的民商法的品格进行了阐述。
二、市场经济特质
市场经济包括一下几点: 一是,经济特质的政策性是建立在经济特质调整方式的政策性之上, 而非经济特质本身的政策, 主要在于法和政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是,和传统的民商法相比较,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很好的克服市场主义极端的独特优势, 是由于经济法的政策性,因为法律是一种日常的、不变的行为规范,而政策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因事设策和因时而动的作用,进而比较灵活。在经济特质的影响作用下, 法与政策形成了一个完美的交叉点, 经济特质要想能够发挥法与政策的双重优势, 必须能够看到现实的利益关系,不但不会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难以有效约束,而且也不会因为政策的过度灵活性而使得相关主体丢失对预期的把握度。三是,法律建立的前提就是社会, 这个作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必须是把此作为法律的上层建筑。法律应该体现出由社会普遍的、由所需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因此, 我们必须清醒地体会到任何法律从根本上都是要满足其所在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必定要迈向某个确定的方向。我们能够排出不需要一直遵守法律与政策的传统要求, 以及受法学的纯粹性迷信观念的影响和作用。要发挥出经济特质机制的入口的公平、实际、对等的创新作用。
三、民商法的品格
( 一) 民商法的多极化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物之种类及其区域分布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在商品经济的范畴之内, 物体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作用之间的差别, 生产力发展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水平之间的差异, 导致人类之间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别,社会生产的体量差异,生产的分工形式差异,最终使得社会在各个阶层的利益的划分也就不同。综合原因导致, 其市场范围不可保持和谐统一,管理模式存在区别,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复杂化,导致经济性质也存在质的区别,所以, 我们可以得出, 市场经济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经济综合体。这种经济特质也就必然决定了民商法具有多极化的品格。
( 二) 民商法的互换性
商品是用来相互换取所得的劳动物品,而进行商品和劳动力交易的场地就叫做市场。市场经济是各种不同民商团体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动力的相互交换的一种必然互换的经济,其互换的要素包括流动资产和不流动资产,实际物品和其他等,还包括与知识有关的产品和某些人的人身利益。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经济是因为,商品的交换都是通过契约的模式进行的。目前,伴随着我国社会科学技术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完善,使得互换的要素和领域不断随着时间进一步的增加扩大, 数量与日俱增, 进程也不断的在加快。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诚信评价 体系构建
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措施。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实践者对这一领域的关注日渐增多(钟宝龙;徐光耀,2005;孙颖杰,廖鲁兴,郑华;刘华楠,徐锋,2006;曹存正,2007;窦芙萍,康仲如,2008;何坪华;王晓燕;李琳,2009)。上述研究主要围绕如何在企业内部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以及具体的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评估指标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的研究结论甚至已被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采用,但是关于我国建立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如何建立体系以及如何实现体系功能等问题还远未解决。近期的一些研究也从宏观层面对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行了初步探讨(高观,2009;张莉,高凌宇;李航;张勇,2010),但是在理论性和系统性方面还亟待加强和深入。本文拟从食品安全的信用特性、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构成要素以及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展开讨论。
一、食品安全的信用特性及其评价信息共享
根据美国学者Nelson的观点,商品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三类。搜寻品指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了解商品品质;经验品指只有在购买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信用品指消费者即使在消费之后也不能判断其品质,必须借助其他的信息才能确定其品质。按照搜寻品、经验品、信用品的顺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呈递增趋势,食品安全多具信用品特征。
在信用品市场上,极度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安全与健康风险。通过第三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介入,如产品检验(或质量认证),提供信息传递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理解,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为了传递食品安全的信号,是将食品安全的信用品特性转化为搜寻品特性。
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和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一些食品安全特性,例如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都不能被轻易地识别。因此,消费者会严重依赖于企业的声明,比如像品牌、标签或者广告。这类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消费者无法通过一个合理的价格,观察到或者感觉到食品的安全特性,除非进行大量检测。
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是解决食品安全信用问题的重要途径。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依据,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缓解食品安全信息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让消费者获取更充分的信息,世界各国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时,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供给。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食品供应链的延伸,对食品安全控制的难度日益增加,没有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和方便的信息共享途径,“从田间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的食品安全控制目标就难以实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消费者与企业、政府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之间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是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体现。
二、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威胁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建设,以促进食品行业自律,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1、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法制经济和诚信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共同体现。没有法制,市场机制难以运转;缺乏诚信,市场机制建设就难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越发达,其市场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市场各要素之间的经济活动就越需要诚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因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应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也必然要求构建与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
2、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人们常常会想当然地认为,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也并非持续有效。特别是在其内生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时也表现出低效。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优势,构建包括第三方评价主体在内的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3、构建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是食品生产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中,食品生产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唯有诚信至上才能长盛不衰。诚信,企业则有安全感、归属感和向心力,企业品牌形象就会上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相反,不诚信不仅会让企业自身利益受损,还会影响到整个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食品生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其负面影响直接辐射整个行业,甚至波及面更宽、更广。因此,在内有压力,外有国际上信用意识较强企业竞争的情况下,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要健康、规范、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建立包括评价体系在内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来不断塑造和维护企业诚信。
三、食品安全诚信评价体系构成要素分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中,企业(包括原料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餐饮企业等)是主体,是食品安全诚信评价的对象和诚信信息的输出方。
政府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引导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在当前情况下,企业食品安全诚信信息的获取仍需通过政府途径,例如,企业产品抽检信息、企业财税经营信息、投诉信息等。
评级机构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与金融信用相类似,食品安全诚信也需要用客观的方式进行度量、打分。评级机构可通过制定系列化的评判标准,对企业在食品安全诚信方面的表现做出评判。
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中,企业是运动员,评级机构是裁判员,政府则是大赛的组织者,而消费者是观众。多个要素的协调与配合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良好运转的基础。
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构建中的关键问题
1、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及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化运作。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不发达,食品安全信息在政府与消费者、其他社会机构间存在着不对称。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宜由各省(市)政府牵头建设,企业持观望态度。这种体制不利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2、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的构成。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有良好激励机制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评价指标科学严密细致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公正的信用披露制度和奖惩适当的信用奖惩制度,缺一不可。如果只征集不评价,食品安全信用便没有好坏之分;只评价不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便没有了用武之地;披露了而没有奖惩,则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形同虚设。我国目前由各省(市)政府牵头重点建设了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体系,而对于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的建设稍显滞后。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建设。开展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容易出现征集困难、信用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五、结论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因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目前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奋斗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完整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由四大要素构成:企业、政府、评级机构和消费者。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良好运转有赖于各要素间的协调和配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解决。
(注: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自选(一般)项目“北京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模式探索”(编号:09BeZH13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曹存正: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J].中国市场,2007(51).
[2] 刘华楠、徐锋:肉类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J].统计与决策,2006(10).
[3] 钟宝龙:“龙头企业”要做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龙头[J].上海农村经济,2005(1).
[4] 徐光耀:对食品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思考[J].安徽医药,2005(9).
[5] 窦芙萍、康仲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J].轻工标准与质量,2008(5).
[6] 何坪华:浅析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行为的影响因素[J].企业活力,2009(3).
[7] 李琳:甘肃省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体系的对策刍议[J].农业质量标准,2009(1).
[8] 张勇:保障食品安全须加快诚信体系建设[J].农村工作通讯,2010(16).
[9] 李航:浅谈食品安全问题中的诚信道德重塑[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7).
[10] 张莉:加强诚信建设:落实食品安全[J].食品工业科技,2010(6).
[11] 高观: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J].中国标准化,2009(9).
[12] 高凌宇:诚信是解决食品质量安全的根本[J].现代商业,2010(24).
关键词:煤炭;价格;机制;研究
煤炭在我国整体能源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将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物质和重要的战略能源,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参照我国现行成品油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研究并尽快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对于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就当前的煤炭价格构成因素和今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浅谈几点建议。
一、当前的煤炭价格机制中成本概念不全、构成要素不够合理
1993年我国确立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煤炭价格机制,煤价的形成过程目前是在煤炭直接开采成本的基础上,通过仓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层层加价而形成的,煤炭价格通常包括出矿价、中间价(港口价)和到厂价格。但实际上当前的煤炭成本仅包括煤炭直接开采成本,是不完全成本。它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煤炭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
首先,煤炭成本和价格不反映资源成本。煤矿建矿前必须对资源进行一系列的普查、详查和精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包揽了煤炭所有的地质勘查工作,煤矿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建井就行了。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企业新建矿井不仅需要出资取得探矿权、购买采矿权,并且还需要依靠自己投入资金对资源进行进一步精查才能进行矿井设计和施工。这些获取资源支出和勘查前期费用需要通过成本核算进行补偿。因此,在煤炭价格构成中,首先必须包括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补偿费(矿权)。
再者,煤炭成本和价格中不反映煤矿退出成本和费用。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有的煤矿都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退出。煤矿关闭前,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转产和人员安置,而这些费用企业目前不能预先提取计入成本,所需资金没有来源。前几年,国家不得不动用大量财力,对资源枯竭和扭亏无望的原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政策性破产。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这项政策将逐步淡出,煤炭企业必须积累这部分退出转产资金。同时煤炭企业要继续生存,必须建立新的矿井,开发新的接续资源,需要大量投入,同样这些费用必须在成本中得到补偿,包含在煤炭价格中。而在现行核算框架下,这些费用不能预提,不能计入成本项目,所需资金没有来源。 除此之外,目前的煤炭成本和价格中没有包含应该有的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成本和安全风险成本,导致煤炭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煤炭成本中也不包括治理采空区塌陷、植被破坏等费用。
另外,我国煤炭价格的构成要素也不甚合理:中间环节和非煤因素影响很大。据悉,目前煤炭价格主要由成本、费、税、利等几部分构成。包括资源使用税、铁路运输费、铁路桥运输基金、点装费等诸多非煤因素,正对煤炭市场买卖价格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间环节因素在大幅侵蚀煤价的上涨,煤炭市场价格通常包括出矿价、中间价和到厂价格,而煤矿计算效益的价格是出矿价。我国煤炭销售中间环节比较多,目前销售中间环节费用上涨幅度大,煤矿实际获得的价格上涨收益很少,煤炭出矿价仅占煤炭市场买卖价格的15%左右。 再有,虽然煤价近年来有所上涨,但构成煤炭生产成本的主要材料、电力、设备等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煤炭销价的上涨幅度。据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建材价格上涨了5-7倍,而煤炭价格仅上涨2-3倍,其结果是煤炭行业入不敷出。这表明问题出在中间环节和非煤因素及配套机制上,其它行业侵吞煤炭行业的利益,严重影响煤炭行业的积极性和可持继发展。
二、市场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对煤炭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不利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和供需关系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但这个调节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外,市场有可能失控或崩盘。受市场竞争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中煤炭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将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的波动会更加剧烈。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不仅会影响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上下游生产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同时,煤炭作为基础性的重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70%,其价格变化对于物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会影响物价的稳定并引发通货膨胀,更进一步讲,不合理的煤炭价格会导致资源消费与生产的浪费。所以研究风险管理的理论,开发并运用价格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对煤炭价格风险进行度量、评价及管理,适时进行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也是必要的,它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其下游的企业及国家的能源安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以上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建议:研究分析价格构成因素,尽快建立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定期设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并显得尤为必要。
三、确定煤炭政府指导价格的建议
(一)创建煤炭价格指数
设定煤炭价格指数首先必须确定价格指数种类。针对我国市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目前在我国首先应该科学确立反映市场总体变化趋势的综合加权平均指数;其次反映我国煤炭产业参与国际分工和互有影响的进出口价格变化指数也必不可少;再次就是反映煤矿生产价格变化情况的出矿价格变化指数; 还有反映运输中转需求变化情况的煤炭主要中转地区、港口价格指数和反映消费代表地区情况的主要消费市场价格指数;另外还有反映不同煤种供需关系变化情况的, 主要代表煤种、品种价格指数;反映不同行业消费需求变化的主要行业消费价格指数;反映对市场发展预测的预期价格指数, 包括生产者预期、中转预期指数、消费预期指数等;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增长率的需求。最后鉴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际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完整的价格指数体系,还应当根据条件适当介绍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波动情况。
(二)明确统计对象, 准确合理地确定权数
“煤种类权数”、煤炭商品“品级项目权数”和地区权重系数均可以根据实际销、购情况调查统计确定, 这就涉及到了所调查统计的对象问题, 因为我国的煤矿企业数量多, 小煤矿和小电厂也多, 而且都在偏远地区, 很难将它们所生产或消费的煤炭统计在内。在实际应用中, 考虑到我国历史上只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较为系统统计, 加之国有重点煤矿统计人员素质较高、体系较为健全、手段较为先进, 地方和乡镇煤矿统计体系和人员素质离统计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而电力系统数量较少, 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能够进行全面统计。这样, 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统计口径不一致问题。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节约调查成本, 可以主要以全国大型或者国有煤矿、电厂上报统计数字为主, 由煤炭和电力两大行业的统计数字来确定各单位、各地区、各类和各单项商品销、购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三)解决由谁价格指数问题
国际上创建商品价格指数的机构有3种形式:交易各方共同出资组成一个独立机构; 专门指数服务机构如道琼斯公司; 出版发行商如路透有限公司。在我国, 目前从事煤炭信息研究的机构和网站较多, 从目前的煤炭市场情况分析, 已经形成了几个相对稳定和具有一定特色, 向市场定期进行价格信息的独立市场价格信息源, 经过一定的统计计算, 即可区域或者中转煤炭价格统计指数,经过改进成为将来价格指数系统的特色分支。但这些网站的指数权威性和准确性不高, 而且受市场利益的驱动, 很难保持一个公正、中立的立场。因此, 如果从国家对煤炭的宏观调控角度出发, 建议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 煤矿、电力、冶金、铁路等大型煤炭产、运、需代表性企业共同参与的一个专门机构完成煤炭价格指数的系统工作为妙。
四、确定市场价格在指导价格上的波动幅度,选择合理的价格调控和干预时机,稳定产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