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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责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09

生命与责任

篇1

也是平常的一天,黄昏将近,他熟练地驾驶着校车来到校门口。打开车门,学生们便如刚出笼的鸟儿一样涌了进来。“司机大哥好!”孩子们亲切地向着他打招呼,他也大笑着回应。

行驶在闭着眼也能想象出什么样来的马路上,他做的是十年如一日的动作,从未分心,也从未抱怨。

突然,他感胸口剧烈疼痛起来,一直有高血压的他意识到不好,第一反应就是拉手刹车。车子轻微擦撞护栏,发出“噌——”的一声,让他的心随之一跳。随着疼痛的蔓延,他脑袋上也冷汗涔涔,一双眼睛却紧紧盯着前方,用尽全力拉着刹车。直到校车完全停下,他心里紧绷的弦才松开,安心地伏在方向盘上。

叽叽喳喳地学生们发现车子不动了,走上前一看,却发现他脸色发黑,手还放在手刹车上。

知道这件事,我们赞颂他的伟大,崇敬他忍受巨大的痛苦去救了那数十名学生——这着实不易。

但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这件事,他只是一名普通到扔到人海里找不出来的司机。遇到事故突然刹车,这是他做了千万遍的工作,他已经习惯了驾驶车辆送人们回家,已经习惯了控制车速让乘客安稳,已经习惯了遇到危险后立刻刹车。没有人会在他躲避了一个小危险后赞扬他,在他的生命里,保证乘客的安全这个责任已经深入骨髓。他生命最后所表现的,同样是他已经习惯了的动作。因为,这是他的工作,他的任务,他的责任。

他是一名普通的校车司机,他用生命在履行责任。

而我们首要的,最根本的责任,就是生下来,活下去。然后去履行各种小责任、小任务。

首先,我们是父母的儿女。从咿呀学语的幼儿到已经开始独立的少年,父母为我们做了多少,而我们又为父母做了多少?父母赡养我们、哺育我们成长,这是一份责任——而我们尊敬父母,同样是一份责任。不要再对父母撒娇、闹脾气了,好好想想,我们真正该做的,应该是为父母端上一碗茶、捏一捏肩,聊几句贴心话——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其次,我们是学校的积极向上的学生。同学们都抱怨课本的枯燥,有人会说:“学这么多科目,将来也没多大用处。”——也许,我们将来要干的事业确实与现在要学的没有多大联系,但不代表没有用处。我们要学的,不仅仅是知识,也是为人处世的方法。即使再枯燥,也要学习,因为学习是提高智力的唯一途径。不要再把学习是看做是一项权利,它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在课堂上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最后,我们是中国人,是炎黄子孙。生活在这方辽阔大地上,呼吸着祖国的新鲜空气,观赏着万紫千红的景象,品味着各处风土人情,我们应为祖国骄傲自豪。不仅仅是自豪,既然生在中国,就要为国家而贡献。学会爱护祖国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学会提高自己的素养,友好善待外国友人;学会努力学习,获得成就——这都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篇2

也是平常的一天,黄昏将近,他熟练地驾驶着校车来到校门口。打开车门,学生们便如刚出笼的鸟儿一样涌了进来。“司机大哥好!”孩子们亲切地向着他打招呼,他也大笑着回应。

行驶在闭着眼也能想象出什么样来的马路上,他做的是十年如一日的动作,从未分心,也从未抱怨。

突然,他感胸口剧烈疼痛起来,一直有高血压的他意识到不好,第一反应就是拉手刹车。车子轻微擦撞护栏,发出“噌——”的一声,让他的心随之一跳。随着疼痛的蔓延,他脑袋上也冷汗涔涔,一双眼睛却紧紧盯着前方,用尽全力拉着刹车。直到校车完全停下,他心里紧绷的弦才松开,安心地伏在方向盘上。

叽叽喳喳地学生们发现车子不动了,走上前一看,却发现他脸色发黑,手还放在手刹车上。

知道这件事,我们赞颂他的伟大,崇敬他忍受巨大的痛苦去救了那数十名学生——这着实不易。

但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这件事,他只是一名普通到扔到人海里找不出来的司机。遇到事故突然刹车,这是他做了千万遍的工作,他已经习惯了驾驶车辆送人们回家,已经习惯了控制车速让乘客安稳,已经习惯了遇到危险后立刻刹车。没有人会在他躲避了一个小危险后赞扬他,在他的生命里,保证乘客的安全这个责任已经深入骨髓。他生命最后所表现的,同样是他已经习惯了的动作。因为,这是他的工作,他的任务,他的责任。

他是一名普通的校车司机,他用生命在履行责任。

而我们首要的,最根本的责任,就是生下来,活下去。然后去履行各种小责任、小任务。

首先,我们是父母的儿女。从咿呀学语的幼儿到已经开始独立的少年,父母为我们做了多少,而我们又为父母做了多少?父母赡养我们、哺育我们成长,这是一份责任——而我们尊敬父母,同样是一份责任。不要再对父母撒娇、闹脾气了,好好想想,我们真正该做的,应该是为父母端上一碗茶、捏一捏肩,聊几句贴心话——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其次,我们是学校的积极向上的学生。同学们都抱怨课本的枯燥,有人会说:“学这么多科目,将来也没多大用处。”——也许,我们将来要干的事业确实与现在要学的没有多大联系,但不代表没有用处。我们要学的,不仅仅是知识,也是为人处世的方法。即使再枯燥,也要学习,因为学习是提高智力的唯一途径。不要再把学习是看做是一项权利,它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在课堂上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最后,我们是中国人,是炎黄子孙。生活在这方辽阔大地上,呼吸着祖国的新鲜空气,观赏着万紫千红的景象,品味着各处风土人情,我们应为祖国骄傲自豪。不仅仅是自豪,既然生在中国,就要为国家而贡献。学会爱护祖国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学会提高自己的素养,友好善待外国友人;学会努力学习,获得成就——这都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篇3

[关键词]高等教育;民生需求;关系;热点

教育不仅关乎国家发展大计,更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大将教育列为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民生问题发展变化和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将提升自身教育水平,接受高等教育,塑造自身综合素质,作为在社会中谋求更好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民生需求的重要内容,而且在满足民生需求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承载的责任与使命越来越重要。

一、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关系,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

高等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服务,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发展寄予很多期望和要求,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与民生需求息息相关:

(一)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供求关系。这是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最基本的关系。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高等教育和人民群众需求是一种市场供求关系。高等教育供给情况决定人民群众享有的高等教育的满意度,而需求数量和层次指引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也因此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它要求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民生需求为基点,民生需求状况依赖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二)高等教育资源与人民需求中的矛盾冲突关系。世界总是在矛盾中发展,在矛盾中生存。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之间总是存在供给的矛盾。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在满足民生需求方面还存在很多滞后因素,如由于供应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而使得高等教育在满足群众需求中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有许多群众反应强烈,直接与群众利益相关,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高等教育与人民需求共促发展关系。高等教育发展可以不断改善民生需求,民生需求的提高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力量源泉。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都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高而共同发展。

(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都基于投资风险而作出理性的相互回应选择。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必须以满足民生需求为根本,但高等教育要依据自身发展环境和条件作出理性的规划和发展步骤。作为公民也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充分考虑自身条件,科学、理性地看待、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正是由于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相互关系,才使得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群众需求变化中产生了不相协调的矛盾,从而产生、出现了在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中备受关注的高等教育热点问题,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满足人民需求中责任重大,肩负重大使命。

二、当前,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承载的重要责任与使命

当前,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在群众选择、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备受群众普遍关注、利益相关、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当前较为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成本问题、教育质量问题、特殊群体学生救助问题、学生就业问题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确立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满足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所在。

(一)始终坚持教育公平的责任。权益、机会均等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教育权益公平是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所在。在高等教育资源仍为稀缺资源的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还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维护高等教育权益公平的责任尤为重大。国家应当从机制、制度等多方面人手,促进公民高等教育权益的公平、公正。

(二)不断优化教育资源环境的责任。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张的过程中,办学经费短缺、师资力量不足、教学图书设备匮乏、管理相对滞后、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质量滑坡现象已经在社会中凸显。这赋予高等教育要注重内涵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育教学资源的重要使命,高等教育要在质量和水平上下大功夫。 转贴于

(三)降低群众经济投入的责任。当前,群众普遍感到接受高等教育成本较高,很多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的消费成为压在老百姓身上的沉重负担。所以,减少老百姓在高等教育上的消费投入,是较为迫切的民生问题。所以,国家应该通过发展经济,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增加人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国家要通过高校投资体制改革,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同时辅以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降低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经济压力,从体制上解决高校的办学经费和发展需要问题。

(四)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人力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牵动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事。国家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人才需求结构,不断深化就业体制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引导与指导等方面,以引导大学生创业促进就业发展。

三、采取应对策略,努力实现高等教育在满足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

高等教育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就必须从多方面出发,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自身改革、积极协调和处理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出发,积极采取应对策略。

(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理顺高等教育发展与满足民生需求方面关系。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大学的要求,以人民需求为目标;建立机制,调整结构,加大投入,促进高校规模的发展,促进高等教育规模与内涵发展的协调;要加强高校办学行为监管,提高办学质量,加大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力度,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

篇4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责任与生命同行。

责任是什么?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做好我们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从霍去病的“匈奴未灭,何以为家”,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顾炎武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责任”这两个字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树立了一座又一座历史丰碑。

责任是一个人成长的动力。人从出生开始,就担负着大小不同的责任,小时候负责健康成长,青年时期负责充实自我为以后的工作做准备,成年后要担负起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因此,责任是逐渐成熟的标志。能够承担责任的人是可以委以重任的人,也是值得信赖的人。歌德说:“你要欣赏自己的价值,就得给世界增加价值” 。一个人,只有尽到对父母的责任,才能是好子女;只有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是好公民。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其人生价值就可能越大。责任是一个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和条件。

责任意识平常而朴素。责任意识并不惊天动地,它都是通过一些平凡的细节而表现出来。最典型的是,这种责任意识表现在那些坚守工作岗位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身上,有了他们的忠于职守,才使我们的社会得以维持正常运转。置身于社会,每一个成员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的紧密,他人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我们也逐渐明白了这样的道理:爱别人,也是爱自己;对别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雏鹰深知自己守卫蓝天的职责,于是振翅高飞,谱写出搏击长空的壮阔;梅花明白自己点缀寒冬的职责,于是顶着霜雪,向世人绽放笑容。责任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素质,是一个优秀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责任与生命同行,才使原来短暂的生命闪耀光辉。

生活需要责任感,学习也需要责任感。或许有人反驳:“学习是我个人的事,根本不需要对谁负责!”可当我们说了这句话时,又可曾想过:父母为我们提供衣食住行,提供学费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老师为我们授业解惑,教育我们做人求知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同学为我们打扫卫生、排自行车,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国家给予我们良好的学习环境是履行了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我们在享受了责任给予的这种权利之后,难道不该对父母负责,对老师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吗?

如果把社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每个公民的责任感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有了责任感,才会关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有了责任感,才会时刻准备着伸出一双援助之手;有了责任感,才会将个人融入到社会中,充分发挥个人的才干,将素不相识的人们凝聚成一个整体。

身为中学生的我们,无须阔谈保家卫家舍身求义,不必奢谈废寝忘食的科技攻关,也不必为家人的生活四处奔波操劳,但我们同样有着自己的特定责任——学习。

专心听好每一堂课,认真完成每一次作业,按时做好每一回值日,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应负的责任。

果皮纸屑不能随手扔,要多走几步扔到垃圾桶里,这是责任;走路行车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潇洒走一回,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也是责任;学习没有兴趣也要用心去学,绝不可放弃,这依然是责任。维护班级和学校集体荣誉,这都是我们应负的责任。

然而,对有的同学来说,责任又在哪里?上课时昏昏欲睡吗?作业拖欠甚至抄袭?对学校的课桌、门窗,狠狠的踹上几脚,那都是精神颓废,不负责的表现。那是虚度人生,更是推卸责任的丑行。

没有了责任感,活着就不知为何活着。责任大于天,每一个人,包括你们,包括我们都要为尽责而努力。所以,同学们不要再为老师的唠叨感到厌烦,教给你们怎样做人,是我们作为教师的责任!严格管理你的老师才是最负责的老师!而作为学生的你,不要再跟老师计较你的自由,更不要跟父母大谈你的权利,因为一个不知道责任的自由,是散漫!一个不懂得负责的权利,是自私!

篇5

此时此刻,可以说我的心情非常复杂,因为公司举办这次演讲比赛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我们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而我则是来自事故发生地,来自分公司的一名员工。

对于今天的演讲内容,我考虑了很久,一直在犹豫是否要面对众多的兄弟姐妹去回顾1月17日那天所发生的一幕一幕,但最终,我还是决定要站起来,走上前台,面对大家,自揭疮疤,因为,我想让更多的人通过我们的现身说法来理解安全、重视安全、参与安全!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爱与责任拥护生命》

很多人经常会问:幸福是什么,我想幸福很简单,幸福就是活着,因为只有活着,才有快乐与悲伤;才有希望与梦想,才能有生命中的一切一切。“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安全观念、安全意识便是我们幸福的源泉。可是,一次次的安全事故却让这美丽幸福的生命之花过早地凋谢。

2014年1月一天凌晨,一声巨响,打破了江城宁静的清晨,随之而来的是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哭喊,一处处不知所措的慌乱,有的人从睡梦中惊醒,有的人被吓得拼命呼救,有的人以为发生了地震,抱起孩子就往外跑。而这时的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四层辅楼,早已浓烟滚滚,火光四溢,周边的汽车象被吵醒的婴儿,使劲儿地哭闹,顷刻间,方圆几百米之内的楼房门窗面目全非,树木和公交车站桩被连根拔起,飞溅而出的碎片夹杂着斑斑血迹散落满地,灾难洗礼后的场面让每一个路人看得痛惜、看得揪心。

然而这只是事故发生一瞬间的景象,随后而来的一切更是让我们触目惊心,经统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百余人受伤,1700余户房屋受损,190多辆汽车损毁,事故发生地吉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辅楼全部报废!为了让我们永远记住那个黑色的日子,昆仑公司给我们下发了前所未有的第一张“黑牌”,至此,我们被笼罩在了自2008年12月11日分公司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阴霾之中。

而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在事故中,消逝了三条鲜活的生命,其中最年轻的刚刚38岁,听一直在现场的同事们说,他的尸首是人们用在爆炸点周围四处搜寻来的肢体,一点一点的拼凑起来的,那面目全非的样子,那悲恸欲绝的妻子,那呆望着的孩子,那年迈的老母,让在场的每一个人无不扼腕叹息,无不潸然泪下。

事故给死亡家属带来的是生离死别、带来的是家破人亡,给企业也同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昆仑燃气公司领导及下属的兄弟单位第一时间赶到,投入到紧张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之中。在随后的两个月中,我们的项总、王书记等班子领导多次来到进行现场办公,特别是胡总、王总以及财务处、安全处的领导们更是将办公室搬到了分公司,与一线全体员工摸爬滚打,连续作战,使总部的业务几近停止。公司领导的关怀与帮助令我们感动,给了我们坚持下去的信心与动力,可是,同志们,我要说的是,我们并不想看到这些,不想看到昆仑燃气人在这样的阴霾之下操劳忙碌、辛苦付出,我们想看到的是每一名昆仑燃气人、每一个事故受害者每天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的祥和与幸福。

事故已经过去四个月了,我们不愿再提起那个日子,但我们还要铭记那个日子,从那个日子中懂得安全的可贵、总结事故的教训,是事故留给我们唯一的恩赐。我们将昆仑公司拟下发的黑牌挂在了分公司最醒目的位置,让每一名分公司员工每天一上班就能看到它,让它时刻警示着我们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面对事故,我们悲伤、我们哽咽、我们留下眼泪,我们不禁深深思索:究竟是什么原因会引发安全事故呢?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这一使命促使着我们不能拿安全当儿戏,不能置生命于不顾。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健康,安全就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与死,痛苦与幸福,就这样在不经意间定格,我们不能把无尽的痛苦和思念留给日夜盼平安的亲人,每一件血淋淋的安全事故都会给自己、家人、集体、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带给受害人的亲人无尽的苦难和悲伤。

心的归宿、情的维系、爱的凝结,这是爱。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要用爱与责任去拥护生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要谨记“安全第一”的口号,以安全为伴,安全无小事,每一次不经意的疏忽,都可能酿成生命的悲剧。如果我们都能从细节做起,参与安全,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想我们的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我们也就不会看到那一扇扇斜挂着的窗楞儿,那一地地破碎的玻璃、那一辆辆扭曲的汽车,以及那些失去亲人的孩子流泪的双眼,那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凄惨场面。

这一炸炸醒了全体干部员工我要安全的意识,炸出了大家庭的关爱,炸出了一批可歌可泣的人和事,炸出了坚韧不拔、不折不挠的精神,炸出了踏上规范运作、安全发展新台阶的步伐,炸出了创建一流燃气企业的坚强斗志。

同志们、朋友们,我们要以“我要安全”这一严谨的工作态度,这一严肃的生活态度,做到安全工作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营造一个“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个个参与平安创建”的工作氛围。让“安全第一”的观念深深烙在每一个人的脑海中,让创建“和谐安全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篇6

您认为小学阶段应该教给孩子什么?

■小学阶段是学生形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时期、最佳时期,六年的小学生活要留给孩子的东西太多,但最重要的是使其养成良好习惯。小学生需要养成的习惯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学会做人的道德习惯,学会读书的学习习惯,学会生活的卫生、锻炼和劳动习惯等。把这些习惯细化到不同的年级,让全校师生明确在什么年龄阶段应该培养什么习惯,如何操作和检查,并做到六年一贯,层层递进,不断强化。

从学习的角度讲,我很赞同我校数学教师王晖说过的一句话:“小学阶段应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习惯、思维能力和学习方法。”

河东区实验小学的“校训树”可谓独树一帜,令人过目难忘,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我校三座教学楼的一楼大厅都醒目地画着三棵“校训树”,分别是好习惯树、负责任树和高质量树,对应我们的校训“好习惯、负责任、高质量”。“树枝”和“树叶”是校训的具体内容,如“好习惯”包括学习习惯、道德习惯、生活习惯,“负责任”包括对社会、对家庭、对学校和对自己应负的责任,“高质量”包括生活质量、工作质量和学习质量。每棵“树”上分别说明了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要求。

先说说“好习惯”。从2009年开始,我们以“习惯教育”为主线,实施“每天习惯十分钟训练”“每月培养一个好习惯”和“争创好习惯达标班”三项主题教育活动。一周5天分别对应卫生、书写、阅读、安全、礼仪5个训练主题,每年12个月分别举办安全、礼仪、学习、健康、合作等12个好习惯主题教育活动,当月开展相关活动并评选班集体和校级活动之星。我校开发了校本读物《好习惯口袋书》,为1至5年级的学生签发了《好习惯全球游学生护照》,共有60个好习惯要求,学生每养成一个好习惯就会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签章。我校人手一册的《习惯养成手册》,伴随着孩子们六年的成长,每日、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年直至六年级毕业,拿到一张特殊的小学毕业证,这是奠基一生的基石。

“负责任”是我校师生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我们认为,责任与生俱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责任感的人,缺少追求,不懂得尊重他人,只管享受,不想付出,做事没有持久的动力。为此,我们把责任感看作是学生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师生的角色变化,提出:全校师生在校要对学校负责,在家要对家庭负责,在社会要对社会负责,时时处处对自己负责。其实,“负责任”也是一种习惯。

“高质量”既是“好习惯”和“负责任”的必然结果,也是全校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目标追求。从过去的“有学上”到现在的“上好学”,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在不断升级。要办好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方方面面都要上水平、上档次,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不仅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还包括师生在校的生活质量等。质量是立校之本,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好习惯可以改变人生,负责任才能成就未来,高质量方能持续发展,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我校,校训不是教学楼上高高悬挂的横幅,不是广播中声声呐喊的口号,而是那三棵引人注目的“校训树”。这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充满童趣,吸引了童真的孩子,使深奥的校训更为通俗直观。同时,“校训树”也代表了师生的共同愿景:愿我们的学校像正在成长的树苗,参天直上,日见丰茂。

小学阶段的“减负”工作发展到今天,又有了新的内涵,那就是不只减轻负担,还要提高质量,达到“高质轻负”的目标。这方面贵校有何理念和招法?

■“高质”不仅是指学生成绩好,更主要的是学生身心健康、习惯良好、多元发展;“轻负”主要是指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高质是前提,轻负是目的。围绕“高质轻负”,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保证落实国家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开发校本课程,丰富课外活动,让学生多元发展、快乐成长。

具体而言,“研说教材”是实现“高质轻负”的前提,提高效率是实现“高质轻负”的核心,教学反思是实现“高质轻负”的重点,作业控制是实现“高质轻负”的关键,多元评价是实现“高质轻负”的根本。

也许有人要问,学校靠什么来达到“高质轻负”呢?靠制度。因为制度不仅可以促使减负目标的实现,促进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制度能使一切良好的变化持续下去。为此,我们采取最常态化的管理,即“日清周结月评”的精细化管理来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贵校在关注学生课余生活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是“减负”的题中应有之义。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减轻学生的课后负担,不是让学生们课后无事可做,而是通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我校每年举行的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数学节、运动会等传统活动,成为学生展示才艺、实现自我的绝佳舞台。特别是我校开展的由“少年科学院”“少年文学院”“少年艺术院”和“少年奥林匹克中心”组成的“三院一中心”活动,更是激发了学生的潜能,使他们个性张扬,活力无限。

“三院一中心”下设42个学生社团。如,“少年科学院”中有趣味数学、信息技术、科技制作、智能机器人等社团组织;“少年文学院”中有诗词朗诵、写作、小记者等社团组织;“少年艺术院”中有泥塑、布艺画、素描、手工制作、合唱、舞蹈等社团组织;“少年奥林匹克中心”中有田径、乒乓球、健美操、球类、棋类等社团组织。丰富多彩、活泼新颖的各种活动营造了浓郁的学习气氛,吸引着学生们亲自去尝试,亲自去实践,亲自去体验,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自身,培养了各方面能力,最终为实现“高质轻负”有效服务。

贵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是怎样做的?

■“没有生命何谈教育”是我校倡导的安全教育理念,让学生在校六年有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是我们对百姓的庄重承诺。

我们将安全工作居于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求全校教职员工树立“习惯、责任、忧患、防范、共管”五种意识。学校永久设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自上而下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篇7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财务绩效;企业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60 -03

近些年,新闻媒体对企业信息责任话题的讨论越来越广泛。我们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越发增多的负面影响的挑战,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侵害职工福利问题、偷税漏税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这些严重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正在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来,并且日益严重。广大民众明显感觉众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由此引发的对于企业品行及社会责任承担的呼吁前所未有。新闻媒体恰好抓住了民众的心理,开始逐渐报道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问题,部分企业开始接受透明和认真的公众监督。与此同时,由于这些问题无法从现今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一种新型的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运而生,但由于社会责任报告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仅占少数。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保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研究,让企业更好承担和履行好社会责任,以有益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尝试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企业在不同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情况,以促进企业对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社会责任体系的完善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源于1924年美国学者Sheldon。在这一概念进入学术界视野后,迅速成为社会、法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共同研究探讨的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会计学家David Linowes 率先提出“社会责任会计”,并成为会计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概念,推动了会计史的“第四次革命”。与此同时,有学者发现: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Broken Hill Proprietary Ltd. 披露人力资源与社会贡献方面的信息始于1885年,美国钢铁公司自二十世纪初便开始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员工住所以及社区建设等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国际会计公司Emst&Emist在1978年对财富500强公司从1971年到1975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表明,披露社会责任的500强公司逐年递增,并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受到更多关注。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大多跟从国外学者的步伐,但部分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观点。沈洪涛(2010)认为社会责任表现较好的企业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提供鉴证,反过来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鉴证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彦晶(2014)得出结论,规模大、成长性良好的企业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顾客,因而更加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可能出现财务危机,因而不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在现如今发达的信息面前,企业社会责任会正从“资本市场”的责任逐渐转变为对“社会”的责任。尽管我国企业已经迈出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步,但其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自发阶段,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现有的披露内容和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情况,也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这就对现阶段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CSRD)是指:企业向社会和更广泛领域的各利益相关群体披露其经济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行为过程。近年来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象应当包括一切利益相关者。具体说来为:对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国家及社区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以及履行慈善责任的信息等等。

二、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设想始于1959年,Haire(1959)首次提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企业的成长类似于有机体,也具有成长曲线和生长周期,从诞生、成长、成熟、衰退直到死亡。Chandler(1962)在其著作《战略与结构》中明确界定了“何谓企业的成长阶段”。他将企业经营划分为三个阶段,提出企业的组织结构将由初创期的集权式结构转变为多元分部结构,并且组织战略会影响组织结构以达到高效利用资源的目的。Larry E Greiner(1972)发表著作《组织成长的演化与变革》,该著作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生命周期这一概念,该著作也被学术界认为是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开端。Greiner教授将企业成长期划分为创造成长、指导成长、授权成长、协调成长和合作成长五个阶段,每阶段均包含平稳期和动荡期。如果企业能够化解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的矛盾,就代表企业顺利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

Quinn & Cameron(1983)从管理制度为出发点提出了四阶段的生命周期模型,包括创业阶段、整合阶段、正规化与控制阶段、结构精细化适应阶段。Neil C Churchill & Virginia L Lewis(1983)从管理风格、组织结构等方面将企业周期划分为包括出生、生存、成功、腾飞、成熟的五阶段模型。美国学者Lchak Adizes(1989)出版专著《企业生命周期》,发展了Grenier的理论体系,奠定了其思想在该领域的核心地位。Adizes指出企业成长基于灵活性和可控性两方面。一方面的程度加大意味着另一方面的程度减少。并且这两方面随着生命周期的变化可以预知。此外,他将企业周期划分为三阶段共十个时期,即:成长阶段、再生与成熟阶段、老化阶段,具体包括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期、死亡期十个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国内学者根据我国企业的发展特征,同样进行了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我国最早研究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学者是社科院的陈佳贵教授,在《关于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蜕变的探讨》(1995)一文中,他将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孕育期、求生存高速发展期、成熟期和蜕变期几个阶段。该研究总结吸收了日本学者藤芳诚一的蜕变理论,认为经历衰退期的企业或将死亡或将蜕变,蜕变后会爆发出新的活力。李业(2000)以陈佳贵教授的模型为基础,以销售额为纵坐标建立了企业生命周期的修正模型。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期、初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单文、韩福荣(2002)用应变性、可控性和企业规模三大指标来描述企业的发展特征,由此建立了企业生命周期的三维模型。该模型能够随着企业年龄的演进反映企业规模的变化,能较完整地描绘出企业成长轨迹。徐晓燕、张斌(2004)用模糊贴近度来判定企业生命周期阶段,选取企业战略与情势方面的十个因素,再加上两个决策方面的因素通过TOPSIS综合评判方法,判定企业生命周期。宋常、刘司慧(2011)运用财务综合指标法、现金流分类组合法对近年A股上市公司的生命周期进行定量划分。并总结出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本支出增长率和企业年龄为主的评价指标。

(二)社会责任层次

Carroll将社会责任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的期望”。显然,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即“为社会创造财富”,此为经济责任,它使得各利益相关者均能获得收益;法律责任也为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它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不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伦理责任则超越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它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政府等的责任;慈善责任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级别,它由企业自主承担,主要针对社会大众。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变革过程中,人们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注时间和关注度远远强于对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关注时间和关注度。因此,社会责任层次呈现倒金字塔形。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生命周期

尽管公众期望企业全部承担上述四种社会责任,但由于受到自身状况和外部因素的限制,企业往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就是说,企业在不同生命阶段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所以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情况也不同。

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此时最重要的目标是盈利以求得生存机会。在此阶段,企业主要对消费者负责,企业以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主。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以赢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在此期间,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和消费者的责任披露水平较高,但对员工、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

成长期的企业已经熬过了最艰难的初创期,产品线已经形成,生产工艺也逐渐稳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各项管控制度得到完善,企业资金需求量大,但企业有可能会因为过度扩张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可以说,成长期的企业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在此期间,多数企业仍旧仅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少部分企业会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上,成长期企业与初创期企业基本相同,对股东、员工和消费者的责任披露水平较高,对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

成熟期是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时期。此时企业市场风险降低、产品知名度较高、现金流稳定,并且已经开始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此时企业承担全部的社会责任,其信息披露水平也达到最高。在这一阶段,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政府、公益事业等披露水平较高,对消费者披露水平较低。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对消费者负责,而是经过多年磨练,消费者已经对企业产品产生信任感,企业无需再过多披露。此外,部分成熟期企业也会由于向其他方向投资扩张而怠于履行慈善责任的现象。

衰退期的企业面临重新发展的压力,此时企业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企业缺乏创新、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也开始衰退,受到市场冲击的概率变大。此时企业业务收入和留存收益逐渐减少,如果企业不能创新产品,企业将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对内无法保证各部门正常运作,对外无法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在此期间,企业只能尽可能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无力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衰退期的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和消费者的披露水平较高,对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与成熟期相比,衰退期的企业需要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因而重新加大对消费者的披露水平。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作为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社会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广大人民群众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他们希望企业不仅追求经济效益更希望企业能够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公众的关注度越多,其担负的社会责任期望值也越高。最近几年,随着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普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已经取得了长足并且实质性的进展,并且部分研究结论已经在实际中运用。部分研究证明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对企业财务绩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且这种积极的影响反过来会使得企业更加愿意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这种行为最终会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福利、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捐赠等等,总而言之使企业更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些举措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民消费品质的不断提高,最终会提高整个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感。

通过分析学者的问题研究、理论分析和现状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如果进行较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财务绩效有着影响,但是目前这种关系有待验证。首先企业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认知,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不同的选择,进而不同程度影响绩效。此外,企业财务绩效较好,会使得企业积极提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企业良好的财务绩效为其承担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实中,国内外著名的好公司(如国内的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海尔等,国外的微软、通用、IBM、苹果、松下等)几乎都是实力较强的公司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反过来,如果企业财务绩效较差,则企业无法履行类似于慈善责任之类的社会责任。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遵纪守法都是企业运营的底线,企业应当注重环保、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和产品质量、保证员工的利益。企业的发展要立足长远,不能仅仅考虑眼前的利益。因此,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绩效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

四、研究意义

本论文的出发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的理论研究,该研究可以解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对公司财务绩效的积极影响,从而可以进一步推动会计信息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方面的指导作用。通过理论分析,本文可以对当今中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比较完善的指导。主要体现在:

(一)可以加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行为。介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意识不强,本文可以加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同时规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使得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这些行为对企业树立健康良好的形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可以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更好地指导。本文可以给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指导,使其可以编制出更加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还可以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提供依据。这些行为将有效地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且直接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为我国今后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信息披露的计量为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新的社会责任贡献指标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沈洪涛,金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06).

[2]彦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3]陈佳贵.关于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蜕变的探讨[J].中国工业经济,1995.

[4]李业.企业生命周期模型的构架[J].市场周刊,2000.

[5]单文,韩福荣.三维空间企业生命周期模型[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2,(01).

[6]徐晓燕,张斌.基于模糊贴近度的企业生命周期判定方法[J].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2004,(10).

[7]宋常,刘思慧.中国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划分及其度量研究[J].商业研究,2011,(01).

篇8

关键词 医学生 职业责任感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医学本质上是关于生命的哲学,是一门坦然面对生老病死、正确对待有限健康,在与疾病共生中寻找快乐和幸福的价值论哲学。”医学生作为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医疗卫生队伍的后备军,担负着维护人类健康,推动医学事业发展的使命。党的十把“立德树人”确立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强调要“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高职医学院校实现“立德”,重心就是要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医德”,而“职业责任感”是医德修养的核心所在。

1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1.1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的涵义

医学生职业责任感是指医学生对其责任对象的自觉意识,是对自己、对病人、对国家和对社会所应承担责任的感知与自觉履行的情感态度,并自愿承担过失后果的内心体验。医学生职业责任感是医德修养的坚强支点,是医学职业精神的核心所在,是医学职业道德行为的不竭源泉。

1.2医学生责任感的主要内容

著名医学家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诊候》中强调:“古之善为医者: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意即医务工作者的责任有三个层次:保护健康、治愈疾病;恢复人的精神的完满;促进社会公正。一个有责任感的医生,他热爱自我生命,工作中不仅解除病人疾痛,爱护患者,还健康于人,关注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利益所在。因此,医学生所应具有的职业责任感主要是从医学岗位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派生出来,包括三个方面:对自我的责任感、对病人的责任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从目前高职医学院校的生源素质来看,招收的医学生往往基础差,底子薄,高职医学教育学制短,课程多,加上当前正处于社会意识形态日趋多元化的新时期,部分高职医学生面对形形的价值观冲突及沉重的学业、就业压力,心理和思想问题层出不穷,人生信仰缺失、责任意识淡漠等现状令人堪忧。为了解我院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现状从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教育,促进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的进一步提升,在全院开展此次问卷调查。问卷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对在校各专业的医学生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回收率100%。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输入与处理。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医学生对自我的责任感

对自我的责任感是指作为个体的人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负责的一种情感,其外在表现有努力学习、注重个人修养、关注自己的健康和生命等。在调查中,当医学生被问及“你来医学院校就读医学专业,是你自己完全自愿的选择吗?”时,选择“是”的占34.2%;选择“不是”的占57.1%。大多数的医学生因为受到外界多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专业选择上并没有完全遵循自已内心主观的真实意愿。当被问到“你选择医学专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时,选择“当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 的占13.8%,选择“工作稳定、待遇好、社会地位高”的占42.1%,选择“满足父母的心愿”占20.4%,说明大部分的医学生内心缺乏崇高的医学理想,还没有把投身医学作为自己的职业追求,没有认识到医务工作的本质意义。在校学习医学专业期间,6%的医学生表示没有明确的奋斗目标,32.9%的医学生对大学学习所持的态度是先放松一下,考试前再认真复习,2%的医学生表示不太注重自我反省和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在对待自我生命方面,24.6%的医学生坦诚有过自杀的念头。医学生普遍呈现出医学信仰不足、职业责任意识低于其角色职责要求的弱化倾向。

2.2医学生对病人的责任感

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推出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并明确指出,正确的医学职业价值观包括:追求卓越、利他主义、责任感、同情心、移情、负责、诚实、正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医学生今后的职业对象是病人,医学生对病人的责任感是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具体来说,医学生对病人的责任感包括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责任行为四个方面。

2.2.1责任认知

责任认知即是指作为医务工作者首先应了解自己应做哪些工作,知道自己在工作中应担负的责任和可能付出的代价。10.4%的医学生对自己今后在医院将从事的医务工作认知模糊,对一名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应承担的责任界定不清,对医务工作者可能要面临的职业风险毫不知悉。3.8%的医学生对医护工作者的职责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服务持不赞同的态度。

2.2.2责任情感

责任情感也就是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应有的悲悯心、同情心、关爱心,有责任感的医务工作者在自己的服务对象痊愈后应有一种愉悦感和满足感。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充满爱心和人文关怀精神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的重要素质。12.1%的医学生看着病房里的病人离世,表示会伤心难过;9.6%表示无可奈何;4.2%表示经常有这样的事情上演,习以为常。9.5%的医学生认为医务工作者应该对病人怀有的责任情感是最起码的同情心和怜悯心,9.8%的医学生则认为医务工作者有权在病人面前居高临下,高高在上。

2.2.3责任意志

责任意志是责任心的维持因素,它要求护士在患者需要帮助的时候,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极大的耐心尽最大可能地给予帮助,尤其是在面对患者、家属及社会的不理解和不公正时,对医务工作者的意志更是一种考验。1.2%的医学生面对病人治疗拒不配合时,选择冷处理,只有38%的医学生选择了解原因,悉心开导。在接到病人的无故投诉深感委屈时,9.2%的医学生选择忍气吞声、找病人的麻烦或去护理部据理力争。

2.2.4责任行为

责任行为是在一定的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支配下采取的有目的对病人生命高度负责的行为,是责任心的落实。在回答“你认为医务工作者可以从为病人的服务中获得什么?”这一问题时,15%的医学生选择了病人和家属的尊重,1%的医学生选择了经济利益。

2.3医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医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包括热爱祖国的医学事业,热衷社会的公益事业,实施国际的人道救援。此次调查发现,医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较为淡漠,对《医学生誓言》的领会不够深刻,在被问及“国家发生重大灾情时,你会服从组织安排,前往一线参与医疗救援工作吗?” 44.6%的医学生表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风险太大,则不愿意参与救援。11%的医学生对医务工作者肩负的社会使命含糊,心中缺乏对医学事业的敬仰,没有找到医学界为自身所崇拜的职业榜样。

3 建议与改进对策

3.1加强生命教育,认识生命价值

医学是一项神圣而特殊的事业,健康的体魄是生命的载体,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生命,就谈不上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问题。生命教育应重视对医学生的生命存在观和生命价值观教育,生命存在观教育就是人对生命存在基础性的认识、理解和基本看法;生命价值观则是指人在生命存在的基础上,对生命有没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的根本观点。作为医学生,对生命的认知尤为重要,包括对自我生命和对病人生命的正确认知。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不同,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物质形态的生命,即身体;二是精神形态的生命,即思想。人的物质形态的生命是所有生命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大自然演化的杰出成果,每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与他人一样的物质形态的生命。人的精神形态的生命则是区别于动物和他人生命的根本标志。医学生要深入理解人类和个体生命的独特性,学会尊重和敬畏人类生命。正是这“有生命的个人”创造了历史,保证了社会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3.2加强人文教育,培养仁爱精神

医学是一门具有强烈的人文属性的学科,医学的终极目的和社会价值就是对人性的关怀照护。正如一位美国医生所言:行医,“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因此,提升高职医学生的人文关怀能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客观需要,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医乃仁术”,“仁”是指仁慈、博爱的职业品德和道德素养,“术”是指精湛的医学专业技术。在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下,医学必须建立在人与其生存环境的和谐适应基础上,改善人的生存状态,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治病、防病和促进健康。一个心怀仁慈,对病患富有同情心、怜悯心和足够耐心的医务工作者,必然具备良好的医德修养,从医的职业责任感会促使其一切从病人的利益出发,想尽办法为患者医治病痛,尽最大努力为患者争取最佳医疗效果。离开了人文关怀的医德教育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3.3加强医德教育,提升使命意识

医疗实践中,高超的医术需要高尚的医德来升华,良好的医德可以促进一个医务工作者对医术的努力探索,积极进取,精益求精。职业责任承载着职业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因此,青年人只有在学生时代起,自觉树立清醒的职业意识,培养对所学专业的敬重热爱之情,从而激发其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将来才可能在其所从事的行业中有所建树。医疗岗位不同于其他职业,它不仅关系到患者自身的健康与快乐,更涉及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然而现实中,少数医学生责任感缺失导致在临床实践工作中漠视生命、,导致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医务工作者责任感弱化不仅影响患者生命健康,有损医院声誉,也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维护。“无德不成医”,医学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人类的生命与健康服务。生命是宝贵的,生命的不可逆性赋予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价值,古代名医对生命的关爱,体现了中国传统医学充分肯定人的生命的神圣,尊重人的生存权利,强调给予竭尽所能的关爱和高度敬业的责任。强化以责任感为核心的医德教育,提升医学生的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是增强医学生职业责任感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申正付,杨秀禾.医学人文关怀能力的概念、内涵与培养[J].医学与哲学,2014(4).

[2] 俞嘉怡.树立医德与医术融合统一的医学教育观[J].教师教育研究,2014(3).

篇9

一、认识生命,培养责任

每年高考或中考之后,常有学生不堪分数压力而轻生,生命之花的凋谢,让我在扼腕之余深思:如何在初中生物课上教育学生认识生命的重要性,从而珍惜生命?在教授“生命进化的长河”时,我就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原始生命起源于原始海洋,现在地球上多种多样的生物经历了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期间,又曾有过几次生物大灭绝,生物进化异常坎坷,但还是有很多生物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自然界经过漫长的岁月,才造就了人类,生命来之不易.

面对来之不易的生命,我们该如何善待,才能实现其真正的人生价值呢?首要的条件是要有责任意识.泰戈尔说:“造物主把像你这样的人派遣到人世间来,是要你担负一定责任的……”当前的青少年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生活条件较为优越,父母对子女的溺爱,尤其是祖辈对孩子的娇宠,使这一代人缺乏生活的磨炼.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责任意识淡薄.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不仅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未来的栋梁.因此,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生命,培养其责任意识,实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当务之急.在生物教学中,我找来吊兰让学生进行无土栽培,引来蚕种、蝌蚪进行饲养,观察蚕和青蛙的发育,让他们在自身的实践中感受生命的精彩与珍贵,同时培养了学生的责任心.

二、体悟生命,强化责任

例如,在讲“人的生殖”前,我布置了一项作业:采访父母,内容包括母亲在准备怀孕和怀孕早、中、后期,以及生产过程和产后各个时期心理、生理及饮食喜好的变化和自己的成长趣事等.学生兴趣浓厚,通过调查,学生体悟到:十个月的孕育,需要消耗母亲多少精力,而母亲却默默地承受着;十多年的养育,父母又要付出多少心血,而他们却无怨无悔.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学生的责任意识,使习惯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生活在长辈们呵护关爱中的学生开始懂得,人生征途不会一帆风顺,面对挫折不能怨天尤人,而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生活,找到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中学阶段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因此,我们绝不能虚度青春年华,必须抓住机会锤炼意志,学好知识技能,强化责任意识.然而,光凭说教,不让学生承担任何工作,不从事任何活动,是不能养成任何责任心的.因此,在教育中我注重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如教育学生不践踏小草,不攀折花木,爱护小动物,不浪费作为实验材料的动植物,从学生学习生活中的点滴小事抓起.当然,我还给学生创造承担责任、体验责任的机会,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从而达到教育的效果.

三、 珍爱生命,践行责任

“我们的生命来自自然的恩赐,它是优越无比的”.是的,每个生命在大自然中都有他不可磨灭的作用.

例如,在讲“保护生物多样性”时,我让学生欣赏春天争奇斗艳的花朵,夏天植物的枝繁叶茂;在讲“生物与环境”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时,指导学生对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培养学生珍爱生命、保护环境的强烈意识,理解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发展.

通过学习初中生物“健康的生活”,使学生认识到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不虚弱,而是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都要保持完善的状态.让他们观看交通事故录像,感悟一个人“死而不能复生”的道理和给家人、亲友带来的巨大伤痛,认识生命的独特与宝贵,并在人生的历程中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让学生认识到烟酒、和艾滋病的危害,并加以拒绝.在每年的“世界地球日”、“世界无烟日”、“世界环境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对学生进行有关健康、生态、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关爱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确立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增强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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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使命演讲稿1

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演讲的话题是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对于使命和社会责任,也许你们根本没有考虑过,你们可能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平凡的人,至于什么使命和责任要交给那些伟大的人,如果你们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了。马克思曾说过:“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无所谓,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与现存的世界的联系而产生。”所以在座的每一位都有使命和责任。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人的使命。抗战的年代,人们有救亡图存的使命,而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的时候,当代大学生的使命变了。不再是为了国家抛头颅,洒热血,当然更不是没有使命。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肩负的使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不过这样一个使命,似乎有些遥远,不切实际。我认为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年轻人,是国家新生活力的群体之一。这就对大学生的职责有了比较高的要求,首先对自己专业知识的掌握,这是最本源的任务和使命,和一切的基础。其次是对大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的要求,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只有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够符合高速发展变化的时代要求,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因而我们当代当代大学生要着眼于自身的全面发展,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综合素质。再次还要接受较高层次文化的熏陶,这是一国一民族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你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大学生在文化变革中扮演的都是保守者的角色。

现在我们再来说说责任。当代大学生的责任,抑或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责任。

首先人应该对自己负责。人生在世,虽然活着不全是为了自己,却有着对自己的责任,那责任是别人任何人也取代不了的。对自己负责,就是要做一个无悔无愧的人。人活着,短暂几十年,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名成家,也不是成名成家就是人生的全部意义。所以,对自己负责,远不是成名成家那样简单,而是要活得充实,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实现自己的价值。而价值何在,也许只存在于自己的心中,也许在别人的评价中。总而言之,不能让自己委屈,也不能让自己遗憾。

同时,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大学生也有着不可推卸的对家庭的责任。尽管家庭并没有刻意要求。而正是因为此前对家庭尽到的责任太少,成为大学生后,就更应该增强责任心。家是一个一出生就有的小环境,是一个永远的归处。都说“当你失意时,第一个想到要回去的地方就是家”。家庭成员之间是没有功利的纯正的关系,是都甘愿为其它家庭成员奉献的。所以,尽一个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既是对生我养我的父母的报达,也是给予自己心灵的反馈。

对国家,同样有着责任。且不论公民的义务,单就国家的培养来说,知恩图报就已经是必然的了。对国家的责任,也就是历史使命。天下兴亡,匹夫有则,更别说是国家为之投入了的大学生,更别说是在这个相对和平的年代。也许这一目标是远的,可是,只要坚定不移,就也是近的了。作为国家的人民,作为未来的接班人,我们无法也无须逃避我们的使命。只要能够坚持着自己的方向,所有的人一道努力,就不会有无法实现的目标。而社会主义中国,才是我们奋斗的热土,才是我们永远的向往。

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做一个无愧无悔的人,作为大学生,生在一个和平年代的大学生,肩负起应有的历史使命,才能使人散发光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我们的使命演讲稿2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刚拿到这个责任与使命这个演讲题目时,我便问身边的同学,你最先想到什么,有的人说,做好事没报酬,有的人说去参军保卫祖国,还有的觉得责任就是使命,使命就是责任,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那么接下来我跟大家分享两个小故事。

美国总统林肯21岁那年,在一家商店里当雇员。一天,由于一时大意,他多收了一位老妇人12美分。当发现后,他连夜赶了六英里的路,也就是9600米,将多收的钱还给了老妇人。

第二个故事。一个普通的农民,在战火硝烟的时代,放下手中的锄头,义无反顾的当了一名小小的士兵,在战场上奋勇杀敌。

在这两个故事中,你们觉得哪一个重点表现责任,哪一个更着重于表现使命呢?

答案是显然的。

责任就是你必须要去承担的事情,你应该做的事情。它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社会普遍价值观上的。而使命,简而言之,就是重大的责任。但它的高度又建立在责任之上。

有些同学总觉得责任和使命是那些有成就的人该承担的。仿佛它跟你八辈子都扯不上半点关系,谁爱承担就承担去。

但是,你要知道,从你在这个世界上降生开始,你就有了你该承担的责任。

首先,我认为作为一个人最重要的就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要活得充实,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你要给自己一个高度,然后用一生的时间去追逐它,不要认为你的目标太遥远,只要你坚持不懈,你总会一步一步的接近。你不能让自己后悔。就比如这次月考,我一跟别的班的同学谈到月考,每个人都说:真的考得好差好差的。那你首先扪心自问,你对自己负责了吗?不要花费那么多时间在失败的叹息上,这样只会导致更大的失败,努力了你才不会让自己觉得遗憾,不是吗?

我初三准备考青班的时候,我数学老师跟我说:以你现有的解答难题的程度要考上青班很难。我妈也说她知道我在这方面就这个水平。可我偏偏就跟这句话杠上了,什么叫我就这水平?我总觉得如果我在这一刻退缩了,放弃考试的机会,我将来绝对会后悔。我必须对自己负责。总而言之,不能让自己留下遗憾。

其二,便是对家庭,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其实这也就升华成了使命。

一个人会成功,第一,一定是他的目标明确,第二,一定是他的使命感很强。强大的使命感,能让你突破任何的瓶颈,因为你清楚地知道:你自己要什么?想做什么?自己扮演的角色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做?

作为一个家庭成员,我们的使命,既是对生我养我的父母的报答,也是给予自己的肯定。

作为中国新生力量中的一员,我们无法也不能逃避我们的使命。我们的使命便是为社会,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做出贡献。说不定数年后我们当中的一员就会成为第一个为中国赢得诺贝尔奖的人。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责任与使命比能力更重要!能力或许可以让你胜任工作,责任却可以让人创造奇迹。

篇11

1. 公共使命的界定

对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理解,应从“使命”的含义开始。《辞海》对“使命”的解释是:(1)使者所奉之命,如《北史•魏收传》:“李谐、卢元明首通使命,二人才器并为邻国所重。”(2)任务,如《三国演义》第八回:“但有使命,万死不辞。”(3)奉命出使之意,如《宋使•田景咸传》:“每使命至,唯设肉器,宾主共食。”[1]《现代汉语词典》的理解为:使命是派人办事的命令,多比喻重大的责任,如历史使命、神圣使命等。[2]英语中的“使命”(mission),是指使命、任务和天职等,与《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致相同。

“公共使命”的含义,在现有的相关词典和理论文献中,尚未查到具体明确的解释。结合上述关于“使命”含义的理解,我们认为,“公共”是指共同的,相对于个人而言。公共使命是许多领域的研究都会涉及的一个概念,尽管不同领域言说的公共使命会有差异,但有三点是共通的,也是最基本的.第一,公共使命是指承担相同社会角色和职责的群体共同肩负的责任或任务。第二,公共使命强调群体对责任或任务的自觉意识与体认。第三,公共使命蕴含着一种角色自主和尊严。在此意义上,只要你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并肩负其职责,你就会不可避免地负载着这一角色固有的公共使命。

2.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内涵

人存在于社会之中,人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同时承担着这一角色的责任和使命。社会角色,原是一个戏剧术语,最早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乔治•米德将其引入社会心理学。现代社会的人,同时也是某一社会组织中的人。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角色扮演来参加社会活动,并与整个社会发生联系。那么,教师作为学校组织中的人,其在社会角色扮演过程中应该肩负着怎样的公共使命?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或许应该先厘清教师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谓“教师角色”,是指处在教育系统中的教师所表现出来的由其职业性质决定的符合社会期望的角色及其行为模式。[3]从教师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来看,教师不同程度地扮演着教育者、研究者以及知识分子这三种角色。教师的角色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以及教师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在这个意义上,教师的公共使命就是指教师在扮演教育者、研究者和知识分子这三者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需要说明的是,教师的各种角色的扮演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它们甚至是重叠在一起,意味着全心完成学校的任务和社会的目标。

3.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内容

美国学者普里亚斯和杨曾经合写过一本专门探讨教师及其教育活动的书,书名叫《教师是许多东西》,书中用“引路人”“教学者”“榜样”“探索者”和“使人现代化的人”等多达22种主要角色来描述教师的社会责任。[4]可见,教师的社会角色即意味着教师的社会责任使命,要求教师要对自己的职责负责,为自己的学生付出。所以,我们从教师扮演的角色来分析教师公共使命的内容。

(1)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使命

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使命,即教师要对学生负责任。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曾经就教师的责任问题在中国作过讲演。他认为教育者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对学生负责任、对知识负责任和对社会负责任。其中,在教师对学生的责任中,包括对学生学问的责任和健全人格形成的责任。他说:“教员在学校里,不但是教授各科,并且要由各科培养学生的人格。因为学校的中心是学生,不是科目;科目不过是一种方法。”[5]教师对学生的责任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是历久弥新的。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在于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自我发展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基于自身的责任使命,表现出更多的是对学生的同情和爱。“同情不仅指一个人对他人的怜悯,而是有着更为广泛的含义,那就是泛指人们对同一种情感的分享或对他人之情感的参与”,[6]而“爱是教育的原动力”,[7]教师作为教育者对教育抱以爱的态度和理解,是教育者对学生和社会的关怀,也是教师自身的崇高使命。

(2)教师作为教研者的使命

教师作为研究者的使命,即教师要对知识负责任。杜威指出,“教师既要教学生,自己也应是学生,不断研究学问。自己钻研,就容易对学问发生兴趣,这便是教师对知识应有的责任”。[8]知识是教育的载体,教育是通过知识来进行的。在我们看来,没有知识传授的教育,难以称其为教育。“道之所存,师之所存”。自古以来,传道便是教师难咎其职的责任和使命。在知识资源极其有限的情形下,教师就是知识本身。教师作为研究者的角色,要求其对知识的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的简单传递上,还在于知识的增扩和创新。此外,教师对知识的责任还包括对本学科发展的责任上,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对自己所在领域的知识进行钻研。

(3)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

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即教师要对社会负责任。知识分子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主要是从社会阶层的角度来看待的。知识分子,是从事知识与思想观念的创造性探索的人,是活动于思想观念层面的人。[9]在这个意义上,教师既是教育者、研究者,同时也是知识分子。因此,教师还应承担知识分子所固有的社会责任与使命。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其使命在于依凭自身的道德和良知,以知识研究为基础,本着理性的原则和人文关怀而进行社会批判,用自己的方式去关心我们生存的社会,并做出自己的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时时保持一种“公共情怀”。知识分子公共使命的核心在于深刻的社会关怀。正如杜威所说,“其实,做教员的,对于社会服务,是应当注意的。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幸福,都是应负的责任”。[10]除此之外,教师对社会的责任还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上,台湾学者詹栋梁也曾说,“教师的责任就在于如何使一个开始只有游戏、梦想和游荡的儿童能成为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即引导未成熟的学生不断成长”。[11]

(4)教师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

除了对学生、知识和社会的责任外,教师的公共使命还在于自我教育和自我完善。第斯多惠认为,“整个人类和教师的自我培养与自我完善是崇高而伟大的任务”“凡是不能自我发展,自我培养和自我教育的人,同样也不能发展、培养和教育别人;教师只有诚心诚意地自我教育,才能诚心诚意地去教育学生”。[12]教师的自我教育同时也是更好地践履其对学生、知识和社会的公共使命的前提。没有教师自我的完善而去言说教师的公共使命,显然是空洞而乏力的。

二、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审视

1.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式微

在当今教育变革的时代,教师的社会角色呈现多元化,相应地教师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也无时无刻不在考量着教师。正如日本学者佐藤学所指出的,“构成教职规范意识之基底的是‘公共使命’(public mission)。教职同医疗、福利职业一样,是在公共服务的领域里成立的职业,是以‘公共使命’为核心的职业”。[13]然而,“现代教师的最大危机恐怕就是,在教育的意识里渗透着的‘私事化’(privatization)之下,教职的公共使命衰退这一现实”。[14]

大部分教师选择教师这份职业也许多少与这份职业能够超越个人利益而为国家甚至是人类的幸福作出贡献有关,即使在教育事务杂多,甚至没有边界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心怀“公共使命”执著于这份职业。就像尼尔(A.S.Neill)曾经在《问题教师》中指出:“大多数教师或多或少模糊地感到他们的工作是一个无底洞。比起律师或医生来,教师感到自己的工作要更多地耗损心力……因为他的工作似乎永远不会了结,永远看不到尽头。”[15]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私我化’语脉的合法化和放大化以后,教师无法再为自己的‘公共使命’找到合理合情的说词和信仰寄托”,[16]教师逐渐忘记了当初选择教师职业时心中所坚持的那份美好,逐渐放弃了教师秉持其“公共使命”时所拥有的那份自主与尊严。究其原因,是教师忽略了其公共使命中那份难以回避的责任意识。

2.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责任意蕴

面对教师公共使命式微这一事实,我们尝试从韦伯关于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的观点去重新审视现代教师的公共使命,探究其固有的责任品性。

韦伯认为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可分别归属到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两种不同的处事准则之中。其中,信念伦理是指坚持绝对的价值理念,为了达成心目中的绝对价值理想而不计一切后果的处世态度;而责任伦理是指考虑到目的、手段和后果的关系,并能对自己的后果负责的处世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别在于其对行为后果的评价方式不同。坚持信念伦理的人关心的只是信念本身,而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坚持责任伦理的人,则把行为本身及其后果一并加以考虑,用韦伯的话说,就是“责任伦理心目中有了现实”。[17]基于此,我们认为,教师应了解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应尽的责任及其可能的限制。韦伯曾说:“一个认为自己有资格将手放在历史舵轮握柄上的人,必须在权力欲之外,并具备三种特质:热情、责任感与判断力。热情是指对事的献身;责任感代表对事的坚持;而判断力则是冷静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这些特质分别隐含有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内涵,其中判断力一项则是有责任伦理方能彰显之特质。”[18]这三项特质同时也是现代教师秉持“公共使命”所不应或缺的条件。教师仅有热情和责任感,也许还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在对事的献身与坚持中保有一种冷静如实地面对现实的能力,他必须在一些利益纷争面前作出合理的选择与判断,在市场经济话语的影响下,还能保持作为教师的自主与尊严,还能为自己的“公共使命”找到合情的说词与合理的信仰寄托。教师应该在自己的角色扮演中坚持责任伦理,时时思考和审视自己的教育活动会产生什么样的教育后果,自己能否对这些后果付起应有的责任。

综上所述,教育本身是一项价值导向的活动,它必然蕴含着终极的价值理想。因此,一位有人格尊严、道德自主的教师应依凭责任伦理的处世原则,不仅仅考量终极的价值理想,还应在现实的条件与可能的结果之间做出理性的判断与选择。在践履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的过程中,做自己该做的事,心中坚持应有的理想,也许这才是最平实的。

三、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21世纪前叶,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一份题为《今日的教师:任务、条件与政策》的报告中指出,“人们至少在理论上越来越明显地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教育的责任,以及由此带来的教师的责任,已经变得比过去更加广泛和复杂”。[19]由于学校是一个多层次的动态系统,不同级类的学校、不同学科的教师,因自身特性和所具备条件的不同,因而所承担的公共使命也是有所区别的。中小学校教师注重在平时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课程教学传递知识,而大学教师则更多地注重对知识进行专门的学科教学和研究来影响学生。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的传递和创新是所有教师的公共使命,不过具体而言,由于知识的不同层面,教师的公共使命也是有区别的。因此,需要说明的是,前文在论述教师的公共使命时,指的是所有的教师;而接下来主要分为中小学教师和大学教师两类论述现代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1.中小学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在中小学教师的公共使命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对学生负责任。中小学教师应当把学生放在第一位,真正为学生整体素质的发展和健全人格的形成负责任。首先,中小学教师要有责任意识。教师心中缺少这样一种不可推诿的责任感,任何的说辞都显徒劳。其次,教师要把足够的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之中,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中小学教师肩负的是基础教育领域里的教学工作,其所教授的知识对于中小学生来讲更为关键,它会直接影响到后续阶段的知识学习。再次,中小学教师应使学生了解人生的责任、价值和意义。这一要求来源于教师对自身社会责任与使命的体悟,来源于教师对社会和学生前途的关怀,并且伴随着教师的整个教育教学过程,是教师通过理性培养起来的公共使命。最后,教师应有意识地加强自身的修养与学习,不断完善自身,并且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

2.大学教师公共使命的践履

大学是一种以学术为根本的共同体,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学校。雅斯贝尔斯曾提出,“大学有四项任务:第一是研究、教学和专业知识课程;第二是教育与培养;第三是生命的精神交往;第四是学术”。[20]而相应的,“大学教师以传播科学真理为己任,大学的生命全在于教师传授给学生新颖的、合符自身境遇的思想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21]由此可见,大学教师的社会角色与其他教师相比,有其特殊性。雅斯贝尔斯还指出,“大学教师首先应是研究者,最好的研究者才是最优良的教师”。[22]因此,大学教师应结合现代大学职能的要求,兼顾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责任。要以身作则,指导学生,让学生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我国物理学家、教育家钱伟长在谈到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时也说:“你不上课,就不是老师;你不搞科研,就不是好老师。”[23]可见,大学教师要兼顾好教学与科研这两项重要使命,使其相得益彰,以此为基础并在此过程中践履大学教师的公共使命。一方面,对学生的发展、学生的前途负责是大学的主要使命.大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思考。正如社会学家米尔斯所说:“应该努力向其他人说明一个人是如何思考的,同时揭示出当这个人思考有得时,他的感觉会多么美妙。……教师应该把各种假设、事实、方法和判断加以明确。”[24]另一方面,目前,随着大学功能的扩展,科研在大学教师的工作中占据了愈来愈重要的位置。大学教师在践履其科学研究的责任时,应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投入研究,考虑到社会的真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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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教育 生命责任感 影响

1 家庭教育概述

1.1 家庭教育的概念

家庭教育由来已久,并且对一代代人才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著名的家庭教育学者骆风研究认为,根据目前可以考究的资料显示,我国最早从事家庭教育活动的是早在3600年前的夏末商初时期,而国外则可以追溯到5000年前的古埃及时代。当前国内对家庭教育内涵的认识并不一致,《教育大辞典》对家庭教育的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和教育,通常指父母对儿女所进行的教育”。著名学者杨宝忠解释为:“家庭教育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概念,它是指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家庭构成人员之间的终生持续不断的教育和影响”。我国家庭教育专家赵忠心解释为:“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家里的长辈对其子女实施的教育和影响”。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而广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的教育和影响。本文认为,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这个教育和影响可以是有意的,无意的,有形的,无形的,宏观的,微观的,父母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为人处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有形无形潜移默化中影响教育着子女,而父母要让子女接受自己的言行观念,会有意无意的做出榜样以规范自己的双向影响与互动过程。

1.2 家庭教育的优势与局限性

1.2.1 家庭教育的优势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差异,如教学内容、教育形式、教育重点等各方面。所以父母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变成教室。家庭教育有着学校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这表现在:

①早期性特点:家庭是人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也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即启蒙之师。所以家长对孩子所实施的教育最具有早期性。

②感染性特点:家庭教育是润物细无声,是耳濡目染,是一个感化过程。这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是巨大的,在教育工作中有着特殊意义。因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情感的这种感染性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③权威性特点:家庭教育的权威性是指父母长辈在孩子身上所体现出的权力和威力。家长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家长的教诲,子女能听从;家长的批评,子女能接受;家长的意图,子女能心领神会;家长所希望的,子女能努力做到、做好;家长所反对的,子女能克制自己的欲望。总之,家长的意志对于子女的言行有较大的制约性。这种制约性,要比其他人对孩子的制约性更大。

④针对性特点:相对来说,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更强。针对性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了解教育对象。人们常说:“知子莫如父。”最了解自己孩子的是家长,是父母。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父母之所以能如此了解子女,并不仅仅是由于长期共同生活,更重要的是由于父母和子女有特殊的关系――血缘关系和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

⑤及时性特点:家庭教育的过程,是父母长辈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的个别教育行为。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他们的情况可以说是了如指掌,孩子身上的细微变化,都能使父母心领神会。父母通过对孩子言行举止的及时掌握,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以做到及时教育,及时纠偏,不让问题过夜,使不良行为习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⑥连续性特点:孩子出生之后,从小到大,几乎2/3时间生活在家庭之中,朝朝暮暮,都在接受着家长的教育。这种教育是在有意和无意、计划和无计划、自觉和不自觉之中进行的。家长以其自身的言行随时随地的教育影响着子女,对孩子的生活习惯、道德品德、谈吐举止不停地给予影响和示范,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孩子,所以有些教育家又把家长称为终身教师。

1.2.2 家庭教育的局限性

但家庭教育也有他的局限性,这表现在:

第一,家庭教育里家长缺乏教育者角色意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作用十分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发挥家庭教育的有利条件。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承担着双重角色的,即父母和教育者。但很多时候,家长只强调了自己作为父母的角色,而忽视了作为教育者的角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重视作为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照顾,甚至于溺爱,缺乏缺乏作为教育者的目的性,针对性,科学性和有序性。

第二,家庭教育易感情用事。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时常缺乏应有的理智,容易感情用事。这是家庭教育中最容易也是最经常发生的偏向,是家庭教育不易突破的难点。大部分家庭教育的失败,都源于此因。父母感情用事主要表现在:行为易走极端;娇惯溺爱;简单粗暴。

第三,家庭教育比较封闭。家庭是相对封闭的社会单元。家庭教育是家长对子女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教育。教什么、怎么教,用什么作指导,这取决于家长的兴趣、爱好、意志、思想水平、教育能力等。而一个家庭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家长的素质和能力,都是有局限性的,这势必影响到家庭教育的成效。

总之,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身轻心的抚养方式,使青少年自我中心主义膨胀。重知轻德的教育方式,使家庭教育学校化。急功近利的价值观,诱发了父母过高的期望值。重他律轻自律的行为养成方式,造成孩子言行不一。

2 生命责任感概述

2.1 生命的含义

生命,从文学的角度讲,就是性命,就是活命。从生理学角度讲,生命必须是有心脏跳动、有呼吸、有大脑活动等条件。从法律上讲,生命是指法律主体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整个过程。从医学角度讲,生命就是活着的状态,具有新陈代谢、生长、繁衍以及对环境的适应所表现出来的特征。《辞海》中对生命的解释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能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衍后代,按照遗传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在环境变化时常表现出适应环境的能力。可见,到目前为止,人们对生命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但综合起来,本文将人的生命描述为:人的生命是自身繁衍、生长发育、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反应等的复合现象。它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是两者的统一体。

2.2 责任感的含义

责任感是主体对于责任所产生的主观意识,也就是责任在人的头脑中的主观反映形式。责任感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责任”和“责任感”有着本质的区别,责任是人分内应做之事,还需要一定的组织、制度或者机制促使人尽力做好,故“责任”有被动的属性;而责任感是一种自觉主动地做好分内分外一切有益事情的精神状态。把责任感定义为一种精神是恰当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其范围要比表示情绪和感情状态的“心情”一词广泛得多,能够涵盖“责任感”的丰富内涵。作为心理学概念,责任感与一般的心理情感所不同的是,它属于社会道德心理的范畴,是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人的责任感的形成和增强除受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外,主要靠教育,包括自我教育。责任感从本质上讲既要求利己,又要利他人、利事业、利国家、利社会,而且自己的利益同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相矛盾时,要以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重。

2.3 生命责任感

生命责任感,就是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提升生命价值的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这种自觉意识,不单是对自我生命,还包括了对他人的生命。

3 家庭教育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影响

3.1 父母的教育方式和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乏

当代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受到父母、长辈的过多关心呵护,在家中是“小太阳”、“小皇帝”。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变得越来越优越,生活在安逸的环境中。很少有父母能够对子女进行挫折教育,也很少有父母对子女进行生命教育,因为他们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了应试教育与特长培养上,父母看到的是孩子将来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的竞争硬件,与学习、与成绩没有直接关系的基本都不在父母的关心范围内。父母的不良教育方法是导致大学生缺乏生命责任感的重要因素,溺爱娇纵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自私任性、傲慢无礼、贪图享受,而粗暴专制的家庭教育会使子女冷酷暴躁,缺乏同情心。

3.2 家庭不和谐导致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失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身的,家庭关系和谐,父母相敬相爱,尊老爱幼,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心境,就会使子女从小受到良好全面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尊重自我、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习惯。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要求不统一,当着孩子的面唱对台戏,让孩子无所适从,教育的作用相互抵消。家庭结构缺损,家庭关系不和,子女就得不到父母的悉心调教和关怀,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不可能树立良好的生命责任感。

3.3 父母自身生命责任感缺失造成对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的缺位

不可否认,在现实的家庭教育中,因为父母文化素养的差异,教育水平的高低,思想观念趋利化,有不少父母本身是比较缺乏生命责任感的,就更谈不到对子女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在对子女的教育中,一味地追求理论学习,追求高分,忽视了子女的全面发展,认为素质教育是学校的事,子女只有考取名牌大学,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是步入社会竞争的砝码,不能引导子女建立生命与自然、生命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不会让子女关心自然、关心社会,不能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命观。

4 构建和谐家庭教育,增强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4.1 转变教育理念,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意识

家长的教育观念对子女一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科学的教育理念,能够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片面的不科学的教育理念,培养的子女很难成为合格的人才。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家长必须转变教育理念,对子女要从小进行生命责任感教育,首先要教育子女关注“个体”,改变传统的“无我”、“无私”的思想,正确看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个人生命价值、利益同样应该得到重视。要教育子女珍爱自我生命,因为“自我”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联系着父母,联系着家庭也联系着社会。其次要教育子女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生命。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价值体现。作为父母,要让子女从小就知道,人世间最宝贵的就是生命,而且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一切。

要让子女从小就能认识到生命的可贵,认识到生命的责任,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自爱且能他爱。

4.2 提升自身生命责任感,以身作则,强化大学生生命责任感

父母是对人一生影响最先、最深的人,也是孩子模仿最早、最多的对象。托尔斯泰说:“全部的教育,或者说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的教育都归结到榜样上,归结到父母自己的端正和完善上。”古人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感,父母首先要注重自己的修养,有高尚的品德,有积极的人生观,有强烈的生命责任感。其次,在行动上,要重视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能够做到知行统一。

4.3 强化与学校联系互动,形成大学生生命责任感教育多方位辐射机制

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和家庭是一对教育者。”可见,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不是两个独立的机构,家庭教育应该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和延伸。孩子进入大学后,家庭教育并没有结束,而是需要家庭和学校努力配合,双向沟通,关心子女在大学里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相互了解子女、学生在学校与家庭里的生命责任感意识,把各自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对方,建立培养大学生生命责任感的有效机制。把培养子女的生命责任感作为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家长的自觉行动,最终达到培养子女生命责任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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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获得了突破式发展,基因治疗、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广泛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给人类社会增添了巨大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及法律问题,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技发展所伴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近年来正以越来越高的发生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挑战,便成为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国际刑事立法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方法无疑将是我们研究生命科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基本手段。比较研究方法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一种很有力的工具和手段。而从哲学上来说,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彼此具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以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在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结论,是科学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同志所指出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发展。”[1]在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研究也已成为我们了解和完善研究对象的一种内在需要,现行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比较和借鉴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此为立足点,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生命科技犯罪是由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引生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一个显影,甚至可以说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最集中反映。从世界范围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在其立法中设置了不同形式的一些生命科技犯罪,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基本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法典模式,如西班牙、俄罗斯、芬兰、蒙古等,这些国家大都直接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明文规定在本国刑法典之中。如《西班牙刑法典》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之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故意摘取活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以及《芬兰刑法典》关于“基因技术罪”的规定,等等。二是专项单行法模式,如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摩洛哥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针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规定了其刑事责任,如英国1985年的《代孕协议法案》关于商业代孕犯罪的规定、1990年的《人工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关于非法开展胚胎移植犯罪的规定、摩洛哥1995年的《有关捐献、采取及使用人血的第03-94号法律》关于非法采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刑罚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1995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00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有关人体器官商业犯罪与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此外,这些国家的判例中还确立了一些具体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典与专项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别生命科技犯罪,而更多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被规定在了专项单行法中。以日本、意大利为例,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就器官移植及克隆人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而仅规定了作为传统生命科技犯罪的医疗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其1997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以及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禁止克隆人法》中却分别专门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多个罪名。在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分则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在生命科技领域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大量的这类行为是由特别立法加以列举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海关监控等领域,而将这些特殊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放在专门法中调整,“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对这些特殊领域里的犯罪的认定,往往同‘非刑事规范’有密切联系。”[3]

总体而言,受制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伦理观念、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刑法介入还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立法模式,而在对于将哪些危害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上,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都还处在争论与探讨之中。

二、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理念分析

“如果说科学创新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员,而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他既要保持运动员的创造力,又要阻止运动员犯规。”[4]在生命科技发展方面,法律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以严防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严防生命科学技术滥用的同时,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健康发展提供保护。这使得法律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时经常会陷入矛盾的状态,面对生命科技所可能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它不得不认真加以权衡,以便通过设置最为科学的制度,并利用最为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其规范和保障生命科技发展的目标,保证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显然也承担了这样的使命。而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刑事立法者必须在严守一定理念的基础上,恰当地设置各项具体刑事责任制度,以保证刑事责任的设置既足以严厉,从而得以有效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又能够严守罪责相应原则,不至于因滥用刑罚而束缚了生命科技工作者的手脚,以致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各国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设置来看,笔者以为,权益保障与风险预防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生命科技刑法及生命科技一般法的基本理念。

(一)权益保障理念

“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法律问题,还是经济、军事问题,无不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内政外交政策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护人权,也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对人权的保护早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5]在各国刑法及生命科技法中,权益保障的理念突出体现在针对人身权益侵害的各项刑事责任制度中。

1.针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各国立法尤其是刑法毫无例外地都将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规定极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以生命科学技术为手段的、针对人们生命健康权而施以侵害的犯罪逐渐产生,如利用基因技术杀人、利用生物制药技术伤人、利用脑死亡判定技术或无痛苦致死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谋取他人器官而杀人等,这类犯罪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的进步造成了严重阻碍。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便成为应对这类犯罪的“防护门”,而各国刑法中有关杀人罪.、伤害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充任了这种“防护门”的角色,在防范和打击针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针对人身体完整性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方面,各国立法除了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之外,也尤为重视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保护。为此,很多国家的刑法或相关生命科技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直接针对人体完整害的犯罪。《澳门刑法典》第三章就专章规定了“侵害身体完整性罪”,对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规制。不仅如此,《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6]而《法国新刑法典》也在其第五卷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针对人身完整害方面的犯罪。

3.针对人自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为数众多的生命科技犯罪中,有一种犯罪直接关涉受害人的自。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应权利人自主、自愿的请求而为之,则这些行为将或不构成犯罪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构成犯罪但将只承担相对比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澳门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就是一例,[7]根据该条之规定,对妇女实施人工生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行为人所为的人工生育行为是否事先征得了作为权利人的妇女之同意,如果行为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应权利人主动请求而实施,则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显然也属于这种情况。《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无疑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意愿的尊重,不仅如此,在对“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罪”的处罚方面,《西班牙刑法典》同样体现了对作为受害人的妇女个人自的尊重,因为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是否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0)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第268. 18(1)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等也都以“违背受害人意旨而施以强迫”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8]此外,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刑法典中,医生应权利人请求而对其利用无痛苦致死术而剥夺他人生命的,加害人通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已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荷兰、比利时)或仅被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在瑞士,故意杀人的,要判处5年以上的重惩役,[9]但出于同情且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则仅处以监禁;[10]而在德国、丹麦,其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规定。[11]这些显然也都是各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注重保护权利人自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学技术是一种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与尊严的高风险科技,它所显现出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一旦其运用不当,将不仅会给个别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为此,刑法还必须将风险预防作为自己的理念,并依据风险预防的需要去具体设计各项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以此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为了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各国立法针对各种高风险的生命科技活动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制度。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风险预防在各国生命科技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是各国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严厉禁止。事实上,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是利还是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个压倒性的结论。但考虑到生殖性克隆人对人类传统生殖繁衍方式及生命伦理所带来的难以预测的毁灭性冲击,各国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反对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为此,无论是日本国会2000年通过的《克隆技术规制法》,俄罗斯政府2001年批准的《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美国众议院2001年通过的旨在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还是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抑或是法国议会2004年8月通过的《生物伦理法案》,等等,都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而予以惩治。在美国,从事生殖性克隆人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而在澳大利亚,这类行为最高可被科以15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在各国立法中,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重,丝毫不亚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这不难反映出各国刑法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2.严惩商业化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了各国在对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性及刑法介入规范这类犯罪之广度与深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有一点上,各国却几乎无一例外的相同,即严格控制人体构件(body parts)的商业化运作。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出于防范人体构件商业化操作所可能给生命伦理带来的负面效应之需要。为此,在各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几乎都针对大量商业化的生命科技犯罪而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的“付款从人身上摘取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的,无论形式如何,处5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我国台湾《人工生殖法》规定的“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没收犯罪所得”与澳门2/96/m号法律所规定的“凡在本地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取得或交付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而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者,处至三年徒刑……未遂犯亦受处罚”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关于禁止克隆人法案》所规定的“因他人提供人类卵子、人类或人类胚胎,而故意给予此人或向其提供对价(等价回报),即犯此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12]便都是很明显的体现。而这些规定无疑充分表明了各国对利用刑罚打击商业化生命科技犯罪的重视。

3.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一个最为严峻的挑战便是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挑战。自从美国发生炭疽热恐怖事件后,各国便越发清醒地认识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有可能会偏离有利于人类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方向,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安全。为此,各国都在其刑法或公共卫生法中专设了大量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以惩治那些意图利用生命科学技术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害食品、药品、麻醉品或生物制品等以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各国立法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生命科技刑法对风险预防这一生命科技犯罪防治理念的遵循与贯彻。

4.针对侵犯生命科技秘密之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还有一类专门针对侵犯保密制度而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德国刑法典》第95条对“公开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9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53条b所规定的“侵害职务秘密和违反特别的保密义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蒙古国刑法典》第8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88条对“遗失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38章对“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都属此类。在当前各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生命科技秘密(包括一国某群体的基因信息资料、某个人的病理资料等)已经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并直接影响每个人生命安全与人格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贯彻风险预防理念之具体制度之一,这类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显然会起到“保护屏”的巨大作用。

三、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

从法理上来说,研究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无非在于总结并把握这些立法的特点,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就此而言,对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应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项基本工作。总体来看,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大体特征:

(一)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重点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刑事责任制度规范的重点集中在堕胎罪以及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上,对器官移植犯罪、绝育及变性方面的犯罪仅作了简要提及,[13]对dna鉴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则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西班牙刑法典》也只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罪”、“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人种选择罪”以及“强制实施生殖活动罪”六项罪名。《芬兰刑法典》中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堕胎”、“引起危险”及“侵害保护健康和安全”等而设的,该法典尽管也规定了“基因技术罪”这样一个单独的罪名,但该罪的刑事责任更侧重于规范基因技术中的转基因生物技术。《蒙古刑法典》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规定地更少,重点集中在人体器官、人血、人体组织的采集及其相关制品的配制、输送或检测等方面。法国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相对最为全面的国家,其刑事责任制度所规范的领域涉及dna鉴定及相关秘密与隐私的保护、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实验以及传统医药卫生等诸多方面。

(二)刑事责任制度所涉领域极为广泛

从域外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来看,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的各个领域,如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器官捐献与移植、人体医药试药、生育控制、死亡判定与操作、血液捐献与采集、变性、尸体保存与处理、生物制药、生化武器制造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等等。《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与制造基因武器罪、《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从事dna鉴定罪以及日本、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法案或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法从事生殖性人类克隆罪等等,无疑是刑事责任制度介人规范基因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重要体现;英国1985年《代孕协议法案》及我国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的无资质而从事人类生殖科技程序罪与商业化代孕及代孕中介罪等犯罪、《西班牙刑法典》及我国《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供精罪等犯罪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人类胚胎研究法案》规定的使用超期人类胚胎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成果;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蒙古国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等立法中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采摘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介入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重要缩影;《法国新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及《意大利最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体医学实验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涵概人体医药实验领域的体现;而《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刑法中规定的堕胎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生育控制的体现……。总之,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生命科技研发及应用所及的领域,几乎都有相关刑事责任的介入与规范。

(三)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不一

由于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负面效应认知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或地区生命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程度上也存在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宽松,而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则相对严苛。如在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在我国香港地区,构成这类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限于累犯);在新加坡,犯此类罪者,将单处或并处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之监禁;在日本,犯此类罪的,可以分处或者并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在法国,犯此类罪的,则处7年监禁并处100000欧元罚金。而在非法人体实验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在法国仅处以3年监禁并处45000欧元罚金;而在澳大利亚,同样的犯罪则承担25年监禁,且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适用严格责任。[14]而在芬兰,为了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负面效应,刑法还明确规定处罚危险犯,甚至专设“设置危险罪”,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地,置他人于丧失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监禁”。

(四)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灵活多样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称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西班牙,犯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要判处徒刑这类刑罚,并处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的权利。[1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等单行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一般将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及比较短暂的监禁。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要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没收犯罪所得。在日本,则通常判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期限的罚金与徒刑。而在法国,除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徒刑、监禁且并处罚金之外;也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还要没收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如司法鉴定专家),还可以在监禁与并处罚金之外同时适用除名之处罚。在芬兰,法律还规定了刑罚处罚类型的选择使用,例如《芬兰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单独的附条件的监禁被认为是对于犯罪不充分的处罚,可以对其施加辅助罚金,如果该附条件的制裁超过1年,可以命令执行20小时至90小时的辅助社区服务。”在施以罚金刑时,也可以代之施以替代措施。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对已剥夺的自由期限的折抵办法。[16]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还在刑罚处罚之外,规定了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如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警告、撤职等。这种灵活的刑罚方式,既保障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定化,又保证了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公正和有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

(五)就动态来看,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遵循由严渐宽的规律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以及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大都停留在理论推理以及主观设想的层面上。各国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在立法时大都遵循了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面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负面效应,各国基本上都将本国生命科技法建立在了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具有风险性且能够引发各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点,各国立法普遍肯定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防控。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对某些过去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生命科技犯罪容忍度以及承受能力的提高与增强,一些国家逐渐废除了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或者取消了对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刑罚的规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以堕胎罪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为例,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规定对给别人堕胎的人可处以终身监禁。1945年,美国纽约州制定了《堕胎罪法》,规定给人堕胎致使妇女死亡的,以故意谋杀罪论处;而接受堕胎的妇女则构成轻罪,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处监禁或罚金。而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西班牙、芬兰等也都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堕胎的犯罪性,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都一直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对堕胎的惩罚也都相对变得灵活,一般要区分堕胎的具体情形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在西班牙,根据其刑法典的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堕胎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获得孕妇同意而堕胎的,要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3至10年;而经妇女同意而非法堕胎的,则处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1至6年;而对因业务过失造成堕胎的,则仅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

此外,德国在对待人类胚胎干细胞态度上的转变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德国曾在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中禁止一切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此后德国科学家也因为该法的严厉禁止而一直未涉足人类胚胎基因应用研究。然而,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开展,德国由于担心本国在生命科学领域会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而最终改变了这一立场。2002年1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从而实质上间接地允许在本国从事治疗性的人体克隆。[17]

四、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责任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处一定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和避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责任制度的创制者须认真设计有关犯罪的每一项制度,以便在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对犯罪的刑法控制。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众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利用刑事责任制度来防控围绕生命科技发展和应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现象,以减少和避免生命科技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各国生命科技法乃至刑法所关注和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在立法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针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形成了一系列防控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生命科技刑事立法也是如此。以此为基点,笔者以为,不少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都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模式是“法典型+附随型”立法模式,亦即法典型立法模式+附随型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统一设置于刑法中,而在其他法中设置一些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上,我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就法典型立法模式而言,这种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并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制度上的一致性,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冲突,凸现刑法的地位与权威。但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和突出的,它具有明显的僵化性,无法应对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而就附随型立法模式而言,[19]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为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同时,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20]具体来说: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将如何给予惩罚,都必须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在其他法规中存在大量指引性刑事责任规范的情况下,如这些规范与刑法规定完全符合则显重叠和多余;而如其与刑法规定不相吻合,则会面临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尴尬,而且,如果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而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适用,则客观上又会直接影响这些指引性规范的权威性,使之仅仅成为纸面上的刑事责任,形同空文。因此,附随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误区。

笔者认为,生命科技犯罪是与生命科技发展紧密相承的一种犯罪现象,由于生命科技发展极其迅猛,生命科技犯罪总会不断涌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将所有生命科技犯罪都规定在一部统一而客观上又须要力求稳定以维系其自身信用与权威的刑法典之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法典立法+单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亦即“法典立法与单行法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易言之,就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部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将更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在各项单行法中。这既是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也是适应防范和打击新型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具体言之:

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

保持立法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保持信用与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立法所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频繁修改会令社会成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不再信任刑法。所以,除非刑法规范出现了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轻易修改刑法。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违反人性常伦,危害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固定性、渐进性。因此,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但是,生命科技犯罪却是伴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其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常会向刑法的稳定性发起挑战。为了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又要不失规范的有效性,以便遏制、打击和预防生命科技犯罪,在种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将个别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在各项单行法中,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2.为了着重惩治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率已越来越高,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日益多样、犯罪的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显然无法适应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生命科技单行刑法的方式,却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生命科技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作出应因性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这种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的作用,并且不会影响到刑法的整体性稳定。

(二)立法指导理念上的启示

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是当前各国生命科技法律责任制度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与理性应用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相关犯罪也已初步显现,需要我们采取适宜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刑事责任制度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专门的刑法对策。而在设置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时,立法者应参考和借鉴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一般规律,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作为基本理念。

1.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

权益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在进行规则设置和制度安排时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民的主要部门法,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最有力工具,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招致权益侵害且权益侵害的结果一经造成便难以修复的一个工具,为此,在其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使其各项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权益保障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关注和重视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就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来说,打击犯罪显然是保护人民的前提,而保护人民则是打击犯罪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就不能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会使保护人民成为刑法所许诺的空头支票。因此,对于犯罪活动,刑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的一种高风险犯罪,其存在不仅会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这样一种犯罪,刑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它必须针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预设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在这些负面效应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惩办和打击相关的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同时,防范新的、类似的犯罪发生。

(2)应保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介入的适度性。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对人类社会绵延已久的生命伦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并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以保障广大公众生命权益的需要,但刑法的过度介入则会妨害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权,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而影响公共卫生福利的提高;而且,刑法的过度介入也可能会侵犯生命科技犯罪人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而准确地把握刑法尤其是刑事责任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生命科技刑法尤其是设计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做出谨慎的立法安排。具体来说:对某些极有可能会导致生命科技滥用从而容易诱发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行为,如生殖性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精卵跨种杂交、、卵子、胚胎买卖、强摘或骗摘他人器官等,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坚决予以禁止。对某些发展尚未成熟(如断骨增高术),或者虽已发展成熟但还不适宜或不具备条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的技术的应用行为(如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以及那些利益与安全都还很不确定的技术应用行为(如手术戒毒、脑死亡判定、转基因食品、药品的开发等),则应给予适当限制,仅将那些客观上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的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等活动,则不宜提倡刑事责任制度的介入。这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开发与健康应用,以保障公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2.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是建立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利益与安全上的不确定性。易言之,当人们理性地研究和运用生命科学技术的时候,会给整个人类都带来巨大的福祉,而一旦滥用生命科学技术,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还必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生命伦理与经济、行政手段等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则更需要法律的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的规范。而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以及这些社会负面问题所引生的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都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但刑法却不宜仅因为这些犯罪还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就不采取任何的应防对策,以致不为之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一旦等其变为现实之后考虑刑事规范,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以,刑法应当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尤其对于围绕新型生命科技活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当提早加以预测,并设置适宜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防范。这是风险预防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的一个内在要求。

(2)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当前,在罪刑法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追求生命科技刑事立法规范的具体与确定,以便更准确地界定生命科技行为的犯罪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的趋同性特征。然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却使得很多新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随时都会出现,以至于法律经常难于应付,无法防控。因此,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生命科技刑法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尽量可能的弹性,“以应付那些立法者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情况。[21]为此,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多采用一些相对灵活性的处理方式,使规范的具体确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均衡。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既有一些很好的可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借鉴和发扬的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败笔。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便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刑法在设置这一犯罪时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侮辱、盗窃尸体才构成该罪。这就使得那些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利用器官移植技术非法进行尸体拼接等)以及在生命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偷取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出售等)也能够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防范、应对和打击所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极好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则成为很明显的败笔。在这两类犯罪的规定上,刑法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使那些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或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以及由单位所实施的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行为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仅仅是所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中很少的一部分。显然,在打击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方面,刑法的上述规定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过程中,类似以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应当分别被加以发扬与舍弃。

(3)设置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应坚持由严渐宽的原则。犯罪学的理论认为,犯罪在其本质上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之行为的一种社会价值评价。由于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犯罪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所以,同样的一种行为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从而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犯罪性。而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上,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理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上是法律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换言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对作为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法律认同。由于社会观念从古至尽都是日益开放与宽容的,因此,很多最初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因为获得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而被排除在了犯罪的行列,成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变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各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容忍不了这些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开放,加之某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如防治艾滋病的需要、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等),这些行为逐渐博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同情和理解,其性逐渐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弱化,最终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排除于法定的犯罪之列。以此为立足点,各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都遵循了由严渐宽的发展规律,以适应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社会对行为的生命科技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种价值评价,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其很多社会危害由于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经常是难以被人们一开始就能够理性加以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假设生命科技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从而将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而为了防范这种具有臆造性的风险的发生,刑法必须配置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而在科学发展证明相应的生命科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像臆想的那样严重或没有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再对相关的行为逐步解禁,将其排除于法定生命科技犯罪的行列,或以情节轻微等为由免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犯罪控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贯彻风险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生命科技犯罪具体制度对策之启示

当前,面对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日渐显露,运用刑法手段,借助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生命科技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此,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当前,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导,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也已获得了飞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步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人体器官的买卖、走私与偷摘、代孕、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制造、非法利用和制造胚胎、非法进行人体医药实验等等。这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法典式十附随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犯罪,通过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将生命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而言,应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辅助生殖犯罪、器官移植犯罪、人体实验犯罪以及死亡判定与操作等方面的犯罪,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代孕罪”、“刊登代孕广告罪”、“非法利用胚胎罪”、“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罪”以及“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罪”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的情势下,这显然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必须以充分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前提。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的,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也一样,它的有效运行除依靠自身的良性机制外,还必须依赖一定的文化基础、现实条件与其他制度的支援。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它自身的优势反而可能有可能异化为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现实条件地一味借鉴和全面推行,只能会招来南橘北积的后果。

【注释】

[1]《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

[2]刘长秋、谭家宝:《浅论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朱勇、崔玉明:《新医疗处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5]谢望原:《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规定:“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7]《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a)犯罪人非法拘禁了一名或数名被强迫受孕的妇女;而且((b)犯罪人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结构或全部或局部消灭通常意义上的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群体……。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8(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a)犯罪人剥夺了一人或数人的生理生殖能力;而且(b)这种剥夺不是实施某一具有禁止怀孕的效力的节育措施的结果;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未经此一人或数人的同意……。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

[9]《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规定:“……非谋杀而故意杀人的,处5年以上重惩役。”

[10]《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因值得尊敬的动机,尤其是出于同情,经被杀之人严肃且迫切的请求而将之杀死的,处监禁刑。”

[11]《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第一项:诱使他人自杀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第二项:对自杀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第三项:杀害他人未遂的,处6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四项: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

[12]谢广宽、丛亚丽:《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3]在《西班牙刑法典》中,有关这类犯罪的条文只有一条,即第156条,根据该条之规定,按照被害人自由、自愿、明确要求而伤害被害人的,如下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移植器官、学术目的的绝育和外科变性。

[14]《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27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生物学实验罪:(a)犯罪人对一人或数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生物学实验;而且(b)该实验严重危害了此一人或数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身体的完整;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非为了此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进行;而且(d)此一人或数人处于一项或多项《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下,或处于《日内瓦公约第1议定书》的保护之下;而且(e)犯罪人对此一人或数人受到这种保护的现实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而且(f)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之中,或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而且严格责任适用于第(1)款(d)项。

[15]《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为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改变人类基因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因严重过失改变基因的,处6个月至15个月罚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第160条规定:适用基因工程学制造针对人类的生物武器或者毁灭性武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第161条规定: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前项的刑罚。

[16]肖怡:《芬兰刑法典(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张乃根:《克隆人与人权》,载《科学》,2003年第3期。

[18]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19]附随型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主要表现是在这些法规中规定:某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之规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人类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篇14

加强对学生历史责任感的培养,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初中历史课是为培养初中学生健全人格奠定基础的一门人文基础学科,其实效性在于拨动学生的心弦,引发学生的心灵震动和共鸣。但传统讲述历史史实的教育模式是落伍的、失效的。所以,从事初中历史教学的教师,必须根据历史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充分挖掘历史课程的教育资源,积极探索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方式,着力培养初中生的历史责任感。

一、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培养学生爱心

顾名思义,生命教育就是有关生命的教育。历史课的生命教育是指通过对中学生进行人类的产生、人类社会发展知识的传授,让他们对自己国家的发展史有一定的认识,对其他国家的发展能够表示友好和尊重的态度,并让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培养对人类、民族,尤其是落后国家和地区人们的爱心,使中学生在人格上获得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生命意识非常重要。因为,当今社会,青少年生命意识非常淡薄,自杀等等践踏、摧残生命的骇人听闻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我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溺水、他杀、自杀等原因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青少年生命意识的淡薄,对生命的不尊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青少年生命教育严重缺失。而在这方面,学校、老师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加强中学生的生命教育,而中学生生命意识的加强,对培养中学生历史责任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热爱生命的人,才会有责任心,珍惜生命的价值,演绎生命的价值。只有懂得爱,中学生才会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

在上“南京大屠杀”这一课时,本人有意识地向学生列举大量的历史事实,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讨论、辩论、写小论文等活动,从多方面、多角度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使学生认识人生的价值,懂得善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懂得关爱和帮助弱小与不幸的人。这样,历史责任感在学生心灵中悄然生成。

二、加强学生感恩教育,培养学生感恩意识

感恩教育是教育者运用一定的教育方法与手段、通过一定的感恩教育内容对受教育者实施的识恩、知恩、感恩、报恩和施恩的人文教育。培养学生感恩意识非常重要。因为,当今社会,学生的感恩意识也是非常淡薄的,而学生感恩意识的淡薄也是由于我们对青少年感恩教育的严重缺失。

要培养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因为人离不开群体,惟有学会感恩,感谢国家,感谢社会,感谢和平,感谢一切给予我们今天幸福生活的历史前辈们,才会更加热爱生命,热爱社会,收获和平与快乐。其中,特别要教育学生学会感恩革命前辈们。是他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今天的和平和幸福。

在上“重庆谈判”这一课时,本人就组织学生开展了“等中国共产党人为什么要冒着生命危险去谈判”的探究活动。首先,要求学生认真阅读课本图片和文字资料。其次,就教材所给材料进行讨论、分析、弄清此次谈判的目的,进而明确此行的意义。最后,教师进行总结,让学生把对中国共产党的热爱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通过感恩教育,让学生懂得只有热爱、感恩,才能形成强烈的责任感,进而爱他人、爱事业、爱社会和爱国家,潜移默化地渗透了历史责任感培养。

三、加强学生生活教育,培养学生高雅的生活情趣

生活教育,主要指培养学生学会感受生活、细心观察生活、体验和回味生活、热爱生活等。培养学生热爱生活非常重要。因为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大,特别是中学生,面对竞争异常激烈的升学压力,不少学生产生厌烦情绪,感到人生就是一个苦字,活得非常累,生活真没意思。因而消沉,冷漠,孤僻,不入人群,不近人情。试想,一个没有生活情趣,甚至对生活丧失信心的人,怎么可能有责任感?因此,要培养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就必须加强对学生的生活教育,培养他们浓厚的生活情趣。

在上“历史人物大展台”这一部分内容时,本人就组织学生开展了“我心中最伟大的历史人物”的评选活动。首先,要求学生作好准备工作。①事先让学生准备好相关的历史人物资料。②让学生以个人的不同情趣方式把他们介绍给大家,课前排演。其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设计了以下三个环节:①“讲一讲”,让学生以讲故事的方式给大家介绍“心中最伟大的历史人物”,请大家谈谈自己听后的感受。②让学生介绍自己最喜爱的一本历史人物传记。③“模仿秀”,让学生模仿伟人的语言、动作等,还可以朗诵他们的文章诗句名言等,以饱满的激情,抒感,大家共同参与会更好。最后,教师进行总结,使学生丰富情感,强化责任意识,从而明确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能使自己全面发展。通过生活教育,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高雅的生活情趣,对生活的热爱,对社会充满爱心心,更重要的是懂得自己的责任之所在,这无疑大有助于学生历史责任感的生成。

四、加强学生责任感教育

责任感教育,主要指培养学生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等。培养学生责任感非常重要。因为一个缺少责任感的人是不会真正关心他人、无法与他人真诚合作的,也是无法适应社会的。可以说“学会负责”已成为进入21世纪的通行证。要培养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必须加强对学生责任感教育。因为学生只有勇于承担对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才会真正懂得肩负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