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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责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生命与责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生命与责任

篇1

也是平常的一天,黄昏将近,他熟练地驾驶着校车来到校门口。打开车门,学生们便如刚出笼的鸟儿一样涌了进来。“司机大哥好!”孩子们亲切地向着他打招呼,他也大笑着回应。

行驶在闭着眼也能想象出什么样来的马路上,他做的是十年如一日的动作,从未分心,也从未抱怨。

突然,他感胸口剧烈疼痛起来,一直有高血压的他意识到不好,第一反应就是拉手刹车。车子轻微擦撞护栏,发出“噌——”的一声,让他的心随之一跳。随着疼痛的蔓延,他脑袋上也冷汗涔涔,一双眼睛却紧紧盯着前方,用尽全力拉着刹车。直到校车完全停下,他心里紧绷的弦才松开,安心地伏在方向盘上。

叽叽喳喳地学生们发现车子不动了,走上前一看,却发现他脸色发黑,手还放在手刹车上。

知道这件事,我们赞颂他的伟大,崇敬他忍受巨大的痛苦去救了那数十名学生——这着实不易。

但我们都知道,如果没有这件事,他只是一名普通到扔到人海里找不出来的司机。遇到事故突然刹车,这是他做了千万遍的工作,他已经习惯了驾驶车辆送人们回家,已经习惯了控制车速让乘客安稳,已经习惯了遇到危险后立刻刹车。没有人会在他躲避了一个小危险后赞扬他,在他的生命里,保证乘客的安全这个责任已经深入骨髓。他生命最后所表现的,同样是他已经习惯了的动作。因为,这是他的工作,他的任务,他的责任。

他是一名普通的校车司机,他用生命在履行责任。

而我们首要的,最根本的责任,就是生下来,活下去。然后去履行各种小责任、小任务。

首先,我们是父母的儿女。从咿呀学语的幼儿到已经开始独立的少年,父母为我们做了多少,而我们又为父母做了多少?父母赡养我们、哺育我们成长,这是一份责任——而我们尊敬父母,同样是一份责任。不要再对父母撒娇、闹脾气了,好好想想,我们真正该做的,应该是为父母端上一碗茶、捏一捏肩,聊几句贴心话——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其次,我们是学校的积极向上的学生。同学们都抱怨课本的枯燥,有人会说:“学这么多科目,将来也没多大用处。”——也许,我们将来要干的事业确实与现在要学的没有多大联系,但不代表没有用处。我们要学的,不仅仅是知识,也是为人处世的方法。即使再枯燥,也要学习,因为学习是提高智力的唯一途径。不要再把学习是看做是一项权利,它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在课堂上认真听讲,积极思考——这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最后,我们是中国人,是炎黄子孙。生活在这方辽阔大地上,呼吸着祖国的新鲜空气,观赏着万紫千红的景象,品味着各处风土人情,我们应为祖国骄傲自豪。不仅仅是自豪,既然生在中国,就要为国家而贡献。学会爱护祖国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学会提高自己的素养,友好善待外国友人;学会努力学习,获得成就——这都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篇2

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

生命,如果跟时代的崇高的责任联系在一起,你就会感到它永垂不朽。

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

祖国更重于生命,是我们的母亲,我们的土地。

说出的话,没有兑现,就在天地间欠了一份情,不管是何原因没法兑现。那是一份动力,欠了总得用一种方式去还,那是真正富有的开始。自由自在,做一个还得起的人。

篇3

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责任与生命同行。

责任是什么?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做好我们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从霍去病的“匈奴未灭,何以为家”,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顾炎武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责任”这两个字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树立了一座又一座历史丰碑。

责任是一个人成长的动力。人从出生开始,就担负着大小不同的责任,小时候负责健康成长,青年时期负责充实自我为以后的工作做准备,成年后要担负起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因此,责任是逐渐成熟的标志。能够承担责任的人是可以委以重任的人,也是值得信赖的人。歌德说:“你要欣赏自己的价值,就得给世界增加价值” 。一个人,只有尽到对父母的责任,才能是好子女;只有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是好公民。履行责任的标准越高,其人生价值就可能越大。责任是一个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和条件。

责任意识平常而朴素。责任意识并不惊天动地,它都是通过一些平凡的细节而表现出来。最典型的是,这种责任意识表现在那些坚守工作岗位的各行各业的劳动者身上,有了他们的忠于职守,才使我们的社会得以维持正常运转。置身于社会,每一个成员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的紧密,他人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我们也逐渐明白了这样的道理:爱别人,也是爱自己;对别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雏鹰深知自己守卫蓝天的职责,于是振翅高飞,谱写出搏击长空的壮阔;梅花明白自己点缀寒冬的职责,于是顶着霜雪,向世人绽放笑容。责任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素质,是一个优秀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责任与生命同行,才使原来短暂的生命闪耀光辉。

生活需要责任感,学习也需要责任感。或许有人反驳:“学习是我个人的事,根本不需要对谁负责!”可当我们说了这句话时,又可曾想过:父母为我们提供衣食住行,提供学费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老师为我们授业解惑,教育我们做人求知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同学为我们打扫卫生、排自行车,是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国家给予我们良好的学习环境是履行了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我们在享受了责任给予的这种权利之后,难道不该对父母负责,对老师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吗?

如果把社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每个公民的责任感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有了责任感,才会关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有了责任感,才会时刻准备着伸出一双援助之手;有了责任感,才会将个人融入到社会中,充分发挥个人的才干,将素不相识的人们凝聚成一个整体。

身为中学生的我们,无须阔谈保家卫家舍身求义,不必奢谈废寝忘食的科技攻关,也不必为家人的生活四处奔波操劳,但我们同样有着自己的特定责任——学习。

专心听好每一堂课,认真完成每一次作业,按时做好每一回值日,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应负的责任。

果皮纸屑不能随手扔,要多走几步扔到垃圾桶里,这是责任;走路行车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潇洒走一回,要遵守交通规则,这也是责任;学习没有兴趣也要用心去学,绝不可放弃,这依然是责任。维护班级和学校集体荣誉,这都是我们应负的责任。

然而,对有的同学来说,责任又在哪里?上课时昏昏欲睡吗?作业拖欠甚至抄袭?对学校的课桌、门窗,狠狠的踹上几脚,那都是精神颓废,不负责的表现。那是虚度人生,更是推卸责任的丑行。

没有了责任感,活着就不知为何活着。责任大于天,每一个人,包括你们,包括我们都要为尽责而努力。所以,同学们不要再为老师的唠叨感到厌烦,教给你们怎样做人,是我们作为教师的责任!严格管理你的老师才是最负责的老师!而作为学生的你,不要再跟老师计较你的自由,更不要跟父母大谈你的权利,因为一个不知道责任的自由,是散漫!一个不懂得负责的权利,是自私!

篇4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财务绩效;企业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1-60 -03

近些年,新闻媒体对企业信息责任话题的讨论越来越广泛。我们在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越发增多的负面影响的挑战,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侵害职工福利问题、偷税漏税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这些严重的环境和社会问题正在随着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来,并且日益严重。广大民众明显感觉众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缺乏及其后果的严重性,并由此引发的对于企业品行及社会责任承担的呼吁前所未有。新闻媒体恰好抓住了民众的心理,开始逐渐报道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问题,部分企业开始接受透明和认真的公众监督。与此同时,由于这些问题无法从现今的财务报表上反映,一种新型的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运而生,但由于社会责任报告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仅占少数。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保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研究,让企业更好承担和履行好社会责任,以有益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尝试运用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企业在不同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情况,以促进企业对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社会责任体系的完善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一)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源于1924年美国学者Sheldon。在这一概念进入学术界视野后,迅速成为社会、法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共同研究探讨的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会计学家David Linowes 率先提出“社会责任会计”,并成为会计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概念,推动了会计史的“第四次革命”。与此同时,有学者发现: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Broken Hill Proprietary Ltd. 披露人力资源与社会贡献方面的信息始于1885年,美国钢铁公司自二十世纪初便开始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员工住所以及社区建设等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国际会计公司Emst&Emist在1978年对财富500强公司从1971年到1975年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表明,披露社会责任的500强公司逐年递增,并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受到更多关注。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大多跟从国外学者的步伐,但部分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观点。沈洪涛(2010)认为社会责任表现较好的企业会积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并提供鉴证,反过来有效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鉴证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彦晶(2014)得出结论,规模大、成长性良好的企业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顾客,因而更加倾向于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可能出现财务危机,因而不愿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在现如今发达的信息面前,企业社会责任会正从“资本市场”的责任逐渐转变为对“社会”的责任。尽管我国企业已经迈出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步,但其仍然停留在较为原始的自发阶段,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现有的披露内容和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情况,也无法满足有关各方对企业信息的需求,这就对现阶段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CSRD)是指:企业向社会和更广泛领域的各利益相关群体披露其经济行为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行为过程。近年来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对象应当包括一切利益相关者。具体说来为:对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对国家及社区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以及履行慈善责任的信息等等。

二、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设想始于1959年,Haire(1959)首次提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企业的成长类似于有机体,也具有成长曲线和生长周期,从诞生、成长、成熟、衰退直到死亡。Chandler(1962)在其著作《战略与结构》中明确界定了“何谓企业的成长阶段”。他将企业经营划分为三个阶段,提出企业的组织结构将由初创期的集权式结构转变为多元分部结构,并且组织战略会影响组织结构以达到高效利用资源的目的。Larry E Greiner(1972)发表著作《组织成长的演化与变革》,该著作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生命周期这一概念,该著作也被学术界认为是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开端。Greiner教授将企业成长期划分为创造成长、指导成长、授权成长、协调成长和合作成长五个阶段,每阶段均包含平稳期和动荡期。如果企业能够化解内部机制与外部环境的矛盾,就代表企业顺利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

Quinn & Cameron(1983)从管理制度为出发点提出了四阶段的生命周期模型,包括创业阶段、整合阶段、正规化与控制阶段、结构精细化适应阶段。Neil C Churchill & Virginia L Lewis(1983)从管理风格、组织结构等方面将企业周期划分为包括出生、生存、成功、腾飞、成熟的五阶段模型。美国学者Lchak Adizes(1989)出版专著《企业生命周期》,发展了Grenier的理论体系,奠定了其思想在该领域的核心地位。Adizes指出企业成长基于灵活性和可控性两方面。一方面的程度加大意味着另一方面的程度减少。并且这两方面随着生命周期的变化可以预知。此外,他将企业周期划分为三阶段共十个时期,即:成长阶段、再生与成熟阶段、老化阶段,具体包括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期、死亡期十个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国内学者根据我国企业的发展特征,同样进行了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我国最早研究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学者是社科院的陈佳贵教授,在《关于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蜕变的探讨》(1995)一文中,他将企业生命周期分为孕育期、求生存高速发展期、成熟期和蜕变期几个阶段。该研究总结吸收了日本学者藤芳诚一的蜕变理论,认为经历衰退期的企业或将死亡或将蜕变,蜕变后会爆发出新的活力。李业(2000)以陈佳贵教授的模型为基础,以销售额为纵坐标建立了企业生命周期的修正模型。将生命周期划分为孕育期、初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单文、韩福荣(2002)用应变性、可控性和企业规模三大指标来描述企业的发展特征,由此建立了企业生命周期的三维模型。该模型能够随着企业年龄的演进反映企业规模的变化,能较完整地描绘出企业成长轨迹。徐晓燕、张斌(2004)用模糊贴近度来判定企业生命周期阶段,选取企业战略与情势方面的十个因素,再加上两个决策方面的因素通过TOPSIS综合评判方法,判定企业生命周期。宋常、刘司慧(2011)运用财务综合指标法、现金流分类组合法对近年A股上市公司的生命周期进行定量划分。并总结出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本支出增长率和企业年龄为主的评价指标。

(二)社会责任层次

Carroll将社会责任定义为:“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的期望”。显然,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即“为社会创造财富”,此为经济责任,它使得各利益相关者均能获得收益;法律责任也为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它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活动,不能将自己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伦理责任则超越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它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政府等的责任;慈善责任则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高级别,它由企业自主承担,主要针对社会大众。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变革过程中,人们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注时间和关注度远远强于对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关注时间和关注度。因此,社会责任层次呈现倒金字塔形。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生命周期

尽管公众期望企业全部承担上述四种社会责任,但由于受到自身状况和外部因素的限制,企业往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就是说,企业在不同生命阶段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所以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情况也不同。

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此时最重要的目标是盈利以求得生存机会。在此阶段,企业主要对消费者负责,企业以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为主。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以赢取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在此期间,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和消费者的责任披露水平较高,但对员工、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

成长期的企业已经熬过了最艰难的初创期,产品线已经形成,生产工艺也逐渐稳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各项管控制度得到完善,企业资金需求量大,但企业有可能会因为过度扩张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可以说,成长期的企业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在此期间,多数企业仍旧仅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少部分企业会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上,成长期企业与初创期企业基本相同,对股东、员工和消费者的责任披露水平较高,对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

成熟期是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时期。此时企业市场风险降低、产品知名度较高、现金流稳定,并且已经开始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此时企业承担全部的社会责任,其信息披露水平也达到最高。在这一阶段,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政府、公益事业等披露水平较高,对消费者披露水平较低。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对消费者负责,而是经过多年磨练,消费者已经对企业产品产生信任感,企业无需再过多披露。此外,部分成熟期企业也会由于向其他方向投资扩张而怠于履行慈善责任的现象。

衰退期的企业面临重新发展的压力,此时企业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企业缺乏创新、生产工艺和核心技术也开始衰退,受到市场冲击的概率变大。此时企业业务收入和留存收益逐渐减少,如果企业不能创新产品,企业将面临严重的财务风险,对内无法保证各部门正常运作,对外无法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在此期间,企业只能尽可能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无力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衰退期的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和消费者的披露水平较高,对供应商、政府和公益事业的披露水平较低。与成熟期相比,衰退期的企业需要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因而重新加大对消费者的披露水平。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作为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社会是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广大人民群众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他们希望企业不仅追求经济效益更希望企业能够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公众的关注度越多,其担负的社会责任期望值也越高。最近几年,随着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普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已经取得了长足并且实质性的进展,并且部分研究结论已经在实际中运用。部分研究证明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对企业财务绩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且这种积极的影响反过来会使得企业更加愿意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这种行为最终会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福利、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捐赠等等,总而言之使企业更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些举措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民消费品质的不断提高,最终会提高整个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感。

通过分析学者的问题研究、理论分析和现状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如果进行较多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企业财务绩效有着影响,但是目前这种关系有待验证。首先企业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认知,从而使得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不同的选择,进而不同程度影响绩效。此外,企业财务绩效较好,会使得企业积极提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企业良好的财务绩效为其承担社会责任和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实中,国内外著名的好公司(如国内的中石油、中石化、宝钢、海尔等,国外的微软、通用、IBM、苹果、松下等)几乎都是实力较强的公司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反过来,如果企业财务绩效较差,则企业无法履行类似于慈善责任之类的社会责任。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遵纪守法都是企业运营的底线,企业应当注重环保、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和产品质量、保证员工的利益。企业的发展要立足长远,不能仅仅考虑眼前的利益。因此,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财务绩效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

四、研究意义

本论文的出发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的理论研究,该研究可以解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对公司财务绩效的积极影响,从而可以进一步推动会计信息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方面的指导作用。通过理论分析,本文可以对当今中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比较完善的指导。主要体现在:

(一)可以加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行为。介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意识不强,本文可以加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同时规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使得企业更加注重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这些行为对企业树立健康良好的形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可以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提供更好地指导。本文可以给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指导,使其可以编制出更加有效的社会责任报告。还可以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提供依据。这些行为将有效地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并且直接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为我国今后社会责任会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信息披露的计量为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新的社会责任贡献指标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沈洪涛,金婷婷.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06).

[2]彦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3]陈佳贵.关于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蜕变的探讨[J].中国工业经济,1995.

[4]李业.企业生命周期模型的构架[J].市场周刊,2000.

[5]单文,韩福荣.三维空间企业生命周期模型[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2,(01).

[6]徐晓燕,张斌.基于模糊贴近度的企业生命周期判定方法[J].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2004,(10).

[7]宋常,刘思慧.中国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划分及其度量研究[J].商业研究,2011,(01).

篇5

学校七大文化的建构路径

循迹历史。学校已在历史的长河中跨越了百年,将对教育最质朴的情怀以及对于一所学校发展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态度守正创新,作为一种朴素的文化代代相传,支撑着这所学校延续了一个世纪。

顶层设计。2006年,学校成为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永定分校。在本校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教育理念的导引下,结合百年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学校实现了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学校文化方面的顶层设计。

区域特点。学校作为门头沟区办学规模最大的一所小学,将“用爱润泽适合师生发展的教育”“为学生的三十岁负责”作为新的导航与追求。质朴而执着的教育追求,深刻地落实于学校文化建设的践行之中。

学校七大文化的思想内涵

亮丽、精致、育人、适宜的环境文化。学校应该是学生最向往的地方,应该是教师最温馨的家。因此,我们为师生营造一个和谐的、愉悦的学习、工作环境,同时“让环境说话”,发挥其独特的育人功能。

规范、责任、高效、民主的管理文化。学校重视干部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以“敬业、求细、善思、主动”八字要求抓好干部建设,全面提升干部素质,努力形成规范、责任、高效、民主的管理文化。

阳光、智慧、美丽、合作的教师文化。学校以“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敬业进取的工作态度、谦逊谨慎的处事风格、和谐互助的同事关系”要求每一位教师,打造“阳光、智慧、美丽、合作”的教师文化。

自理、自主、自信、自强的学生文化。学校结合学生实际,提出并实施“自理、自主、自信、自强”的学生文化,引导学生努力做一个崇德善学、饶有特长、身心健康且具有国际视野的人。

责任、尊重、合作、成长的家长文化。学校充分发挥家庭的优势努力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用学校教育的优势来指导家庭教育,使家长充分发挥教育伙伴的作用。

多元、自主、开放、未来的课程文化。学校形成了现有的“六类三层”的育鹰课程体系,课程设置多元,学生选择自主,课程体系开放。设置的课程目标、课程体系、评价方法均根据对未来人的培养需求,促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生本、对话、求真、累加的课堂文化。课堂是学生获得全面发展的最主要、最直接、最适宜的场所,学校应将文化充盈于课堂之内,渗透于师生之间,使其成为课堂的重要养分。

学校文化建设的发展愿景

学校文化建设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立校、文化育人。因此,我们在继承中求发展,在守正中求创新。

文化立人。学校文化建设最理想的途径便是让历史的积淀在学校发展的轨迹上熠熠生辉,浸润学校的方方面面,引领学校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学校文化内化为每一名成员的思维品质与行动自觉,成为了每一名成员的职业价值观。

文化立行。学校文化在纵深发展的同时,还应追求品牌效应。在品牌文化的建设中,带动学校文化的百花齐放,发挥学校文化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品牌文化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实施。

篇6

生命教育的内涵非常丰富。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校长徐向东认为,搞好生命教育,要把握好“五大支柱”:珍惜生命(关注生命、尊重生命和关爱生命);独立自主(没有谁能代替你,自我做主,勇于负责);把握今天(活在当下,及时找机会);全面拓展(开拓生命的价值);极限开发(挖掘生命潜能,创造自己都难以相信的奇迹)。针对我们国家孩子的现状,我们发现,让孩子从小学会独立自主,承担起在各个年龄阶段应尽的责任,生命教育就更易全面铺开。

一、学校教育中的一个小岗位,学生肩上的一份大责任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现在的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时,教师们更注意到了对他们能力的培养。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里就有一枚“岗位责任章”,要求每一位少先队员在班中都要负责好一个小岗位:扫地、排桌椅、擦黑板等。活动的目的当然不仅是为了教会孩子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从小有一种意识:我作为班集体的一分子,我有一个岗位要负责好,这是我的责任。长此以往,队员们自然会把这个岗位工作当成是自己的事。每天当教室被打扫得干干净净时,他们看到的是自己努力的成果,看到的是自己在班中的作用,也找到了自我存在的价值与定位。

其实,班级中担任大大小小的班干部,举行形形的活动,都是对学生进行能力培养及责任养成的良好机会。作为教育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为孩子们提供展示自己的舞台,让他们在一次次的成功体验中感受到自身的作用,感受到生命的精彩,知道自己为集体所需要,进而更认真的生活,发挥自己生命的光和热。

二、家庭成员齐努力,责任意识早培养

曾经向一位家长建议要加强一下他们儿子自理能力的培养,母亲的回答是:这不能怪孩子,都是大人不好,因为在家里连母亲也不做什么,都是请阿姨干的。不要轻视这种社会现象,许多家庭责任意识淡薄,导致的结果不是家庭生活层次上的提升,家庭成员体能上的节省,而是孩子“吃苦教育”的丢失,家庭成员“同舟共济”现象的流失,最终也失去了“服务他人”意识的培养时机。日本的孩子,上学一律用步行,虽然轿车在日本已普及,但是家长们从不接送,因为他们知道,只有从小经受一年四季风霜雪雨的考验,孩子才会变得坚强,才能更好地适应变化复杂、竞争激烈的社会。而孩子放学回家则是分好小组,由高年级或大同学带领着回家。这样,从小独立,大家共同努力攻克难关的教育,既是对孩子能力培养的极好方式,又可以告诉他们:生活中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家庭教育中,也应该让孩子在一次次的“任务”中体会到生活的不易,知道自己是家庭中的一分子。只有从小努力地做事,长大才能有所作为;只有生活中齐心协力,社会才会更和谐。

国外的专家“取笑”我们:“小孩子碰到桌角哭了,家长们用拍打桌子来安慰他。”孩子就这样一次次地与“责任”失之交臂。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家庭教育也要勇于承担责任。我们可通过一些生活琐碎的小事来训练孩子,让他们知道自己有义务承担起这份责任。即使在过程中碰到困难,也要努力地克服。在完成任务的那一刻,孩子得到的是为自己、为家庭、为他人付出这一意识的养成以及痛快淋漓的成就感。

三、社会是个大课堂,责任滋味尽早尝

“你现在不好好学,等你长大踏上社会看你怎么办。”这是许多家长面对自己不太认真的孩子都喜欢说的一句话。从这句话中,你是否能看出点什么呢?在我们中国的教育中,学校教育是和社会教育分离的。幼儿园到大学进行的是学校教育。而从工作开始,则是接受社会教育的时段。过于界限分明的教育转变,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是不利的。他们需要一个全新的调整,从身心到技能,都要重新装备。如果我们能把原本应该相交的两种教育早作渗透,那是否效果会更好一些呢?放眼一下国外的教育,《成长的烦恼》一部诙谐的家庭剧让我们在多年前就看到了他们的“小不点”从小就参与到了“社区活动”中。美国的大学更是把参与社区服务的时间作为考核学生不可缺少的标准之一。他们会把学生参加服务活动的时间转化为在校的学分,有的项目则根据学生志愿服务的时间长短由校长、服务队领导、州长或者总统颁发证书作为鼓励。学生参与社区活动,一方面可以让他们较早地适应社会,掌握一些基本的生存技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感觉到“我是有用的”“我是社会的一份子”“我的肩膀上有责任”。生命教育的目的之一,正是要让孩子懂得“生命是一种责任,要学会履行;生命是一种付出,要学会磨炼”。

当然,这几年我国教育界的专家们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一系列的“教育基地”开始涌现。学生们可以利用假期去体验、感受诸如“野外生存”“合作训练”等内容。这确实是青少年教育上的一大进步。而对比国外的教育,我们还应该在“社会教育”上把步子迈得更大些。例如,可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方式:让学生们多多涉足社会的各个领域,如“田间学校”“孤岛学校”等活动,通过组织这样的“留学”活动,学生能在“微观社会”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掌握生存的技能。泰戈尔说:“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传递生命的气息。”“传递”的具体方式还有许许多多,要靠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来共同研究。

篇7

内容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破解生态难题、走出现代性危机的必由之路。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消费者具有生态公民和生态消费者的双重属性。基于生态文明的生产观、技术观、需求观、消费观,生态文明语境下的消费者应遵循适度消费原则、不伤害原则、消费公正原则等消费原则,在此基础上承担其自身的生态认知责任、自我生态教育责任和协助与响应责任。

关键词:生态文明 消费者 责任

生态文明的理论内涵

中华民族是唯一一个以国家形态同根同种同文延续数千年的民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文化自古重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关系是重要课题,也是人类安身立命的重要命题。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和发展观,代表一种新的文明发展进路,对于解决当今世界各国由于异化与欲望膨胀引发的道德污染、社会关系物化、精神家园丧失、无根流放以及生态环境与物质家园失落的现代性危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19世纪西方学者指出的,在历史转折的关头,传统可以成为创新的源泉。中华传统丰富的生态伦理观将成为我们建设生态文明的再生资源。生态文明的具体内涵应当包括:

生态文明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营养而探索出的一条新的文明发展之路。生态文明主张按自然本来面目与各种生态规律来认识自然、探究自然、保护自然、利用自然,坚持积极的、发展的天人调谐,坚持在天人调谐基础上的发展。

生态文明要求改变以往对自然界片面错误的认识,尤其是对于人类生存发展发挥功用价值之外的潜在的生态价值,满足人类精神和文化需求享受方面的精神价值,以及满足人类探索未知而提供的“科学研究价值”进行重估与认识。

生态文明要求文明整合人类伦理思想,吸纳“动物解放”、生命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生态伦理的有机内核,创造性发展“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伦理观,抛弃实践中的功利主义、消费主义、经济主义,高扬整体价值、和谐共生、兼容平衡的旗帜;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的生态伦理观。

生态文明要求破解发展难题,创新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共赢。基于对生态环境的理解和认识,生态文明倡导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人们在创新发展模式时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和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在生产环节强调清洁生产和生态设计,在区域发展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承载能力,科学发展,合理布局,良性循环。

生态文明要求建立有利于环境的生产观、技术观、产品观、消费观,要求全社会采取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新的发展模式,解决当前存在的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所带来的不利于生态环境的问题;强调将人的生产和生活强度限制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的和谐共存。

生态文明的价值体系

(一)生态文明的生产观

传统生产观认为“物质投入”是劳动、资本、技术创造的,因此是可以不断创造得到的。生产与建设的目的是使资本被投向更高产出的生产和服务中。经济增长永远是好的,机械化、自动化、大规模生产是最有效的生产组织形式,为了增长的最大化应不断扩大生产和再生产,以创造更多的产品和财富,满足人不断增长的需求。正是在这样的生产观指导下,人类社会形成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以“高投入、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传统经济模式,而对污染的治理则主要是对物质循环和污染程度加以限制。生态文明的生产观,将生产过程的资源生产率和产品的效用置于同等重要的关键地位,作为最优先考虑的目标。重视资源生产率革命,主张依托最佳实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同时用绿色化学技术开发减物质化设计,在就地制造、精益制造、闭环制造等领域寻找技术突破,以更大限度提高资源生产率。生产的重点从“开发新需求”向“满足基本需求”转变,强调产品的能效标准、持久耐用和对基本生存需求的满足。开发基本需求产品的精神需求功能,降低产品制造过程的物质需求,以提品附加功能和综合效用为生产改进和设计的目标。

(二)生态文明的技术观和需求观

生态文明的技术观认为,技术的发展应是有节制和有节奏的,即使是没有明显技术风险的技术发展也不是越快越好,技术发展不应该导致人类物质需求频繁更替,也不应导致人类对自然资源可以轻易掠夺性使用,在肯定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对人类需求满足和社会发展正面加速作用的同时,亦需要理性评估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对生态环境及资源消耗方面负“加速”作用,单靠技术解决不了当前人类发展上所有的问题,必须寻求技术以外的解决途径。

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须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基本理念相一致,环境友好型技术应成为技术发展和进步的主导方向;技术一方面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另一方面技术的消费导向作用应克制,技术不应成为物质需求更替的推动力;技术应促进资源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过程物质投入减少,以及产品附加增值功能和效用的不断提升;技术是有伦理倾向的,必须重视对技术生态伦理价值的研究。与此相对应的需求观则主张,人类“生产需求”之外的物质需求(包括以物质财产占有方式体现的精神需求)的增长应当是有节制的和有节奏的,不应继续持有增长越快越好的认识和追求;人类需求结构的变化也应是有节奏和有节制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物质需求”在需求结构中比例应逐渐下降,非物质消费需求比重应逐步上升。

(三)生态文明的消费观

传统社会的消费者是没有生态道德约束的,消费者对于自己购买、控制的商品进行使用、消费、处置,仅受一般社会道德的约束,消费水平、消费偏好和消费行为的选择不受生态价值的限制和抑制。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消费者则被赋予生态道德层面的义务。生态文明的消费观主张人类的消费参与了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其消费是生态系统、物流和信息流中的组成部分;人的消费行为是有道德倾向的,其强度和规模应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消费应建立在“生存需求”和“基本需求”之上,非基本需求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应控制在合理的规模和强度;生态文明的消费应推行“环境友好型”消费,其基本要求是使用对生态环境有利的产品,抵制和排斥过度包装、一次性等“环境不友好型”消费品,抵制和排斥与消费相关的“环境不友好型”行为;在人的消费结构中,物质性消费比重应逐步降低,非物质性消费和观念性消费比重应逐步增加;社会应建立生活消费品的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评估制度和标识制度,以此形成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价值约束,引导消费者从消费能力、消费取向、消费风险等方面确定消费偏好和消费行为选择。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消费者

人类的消费行为具有社会和生态的双重属性。消费行为作为社会经济系统的一部分,在工业文明消费主义观念下是拉动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手段。同时,人类的消费参与了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流动,消费是生态系统能流、物流和信息流的组成部分。所以,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应遵循生态规律,并在尊重和承认自然物存在价值和系统价值基础上,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和由之产生的产品和服务,其行为具有鲜明的生态性。因此,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消费者,应是在充分考虑自然物、生物以及后代人需求满足权利的前提下,以满足基本需求、提高精神享受、道德追求、生产乐趣为生活目标,以尽可能少占用、少消耗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产品和服务为消费选择的社会主体。

生态消费者的基本特征和内涵:

一是消费者自身的再生产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协调。与自然相协调的再生产观要求消费者在不损害环境质量和不耗尽可合理利用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前提下,确定地球上合适的人口数量,以达到与自然环境系统的平衡和协调。

二是消费者的消费规模和范围与自然环境再生产相互衔接和协调。消费的过程和水平不能超过自然生长的速度和自然再生产的能力,并确保对自然再生产过程进行补偿以使自然生长的顺利进行。

三是消费者具有尊重自然内在价值、尊重生命的伦理观、人与自然万物和谐共存的价值观、具有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公平观、秉承不伤害原则的道德观、促进自然万物价值实现的责任观以及适度、合理、公平的消费行为取向和消费模式。

生态文明语境下的消费者责任

(一)生态认知的责任

一是消费本源回归认知。本源意义上的消费是通过对人需求的满足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存在本质和人类发展的要求。现代消费偏执于为消费而消费的病态逻辑,倒置了生存目的与生存手段的辨证定位,消费成了目的本身,消费欲望的不断满足成为做人的价值体现和社会进步的标准。因此,生态文明语境下的消费者,应回归消费为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手段定位,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的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统一和协调进而不断实现人类自由发展作为消费的终极目标。

二是生态认知。从生态学引申出的人类与地球自然环境和地球生物系统相互关系的“生态”概念,应是生态消费者的基本认知。首先,生态消费者应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人类自身消费的基础。在消费过程中,应维护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应自觉减少自身消费行为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的压力,并就自己的消费行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负责。其次,生态消费者消费行为应体现生态伦理要求,要求人类的消费行为在生态伦理的基础上进行,无论全球变暖还是物种灭绝,消费者都必须对地球生态环境巨大的代价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生态消费者应将资源和生态的边界作为消费的上限,将自己的消费行为控制在地球环境的可纳容量和地球资源确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又不对他人带来损害和造成负面影响。最后,生态消费者应充分认识到人与自然良好的关系对于人类消费活动具有的基础性意义和根本性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状况直接决定了人类消费活动的运行状况。

(二)自我生态教育的责任

生态文明语境下的消费者,以顺应自然、与自然谐调目的为生活基本方式,具有自觉将生态伦理上升为自身的道德追求,进而由生态道德追求上升为自身消费行为道德标准的内在动力和精神需求。生态消费者应当具有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的道德观,以促进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为判断标准的价值观,以环境公正为内核的消费正义观以及重视消费结果的行为观。生态消费者把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体实现其最高价值作为生活道德本质,将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行动的道德标准;将自身消费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消费选择的前置因素,以消费品的原料、能耗、生产工艺、回收及废弃、可循环性等要求,来确定自身的消费倾向和消费偏好,而不仅仅是消费品带来的效用。

(三)贡献、协助与响应的责任

作为生态文明时代的消费者在社会变革运动中应该做到建立和坚持节约资源、适度消费的生活模式,重视消费的“质”而非“量”,追求消费的理性化;积极参与生态文化传播活动,促进生态文化和生态知识的传播;积极选购生态标志产品,使自身消费活动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抵制和拒绝使用一次性消费品,主动选用再生利用产品或可循环产品,最大程度减轻垃圾对环境的负荷;在消费活动中积极主动承担垃圾回收和交付义务,包括将生活产生的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堆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

参考文献:

1.[英] 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修订插图本[M].刘北成,郭小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冯之浚.科学发展与生态文明[J].科学学研究,2008(4)

3.冯之浚.循环经济立法研究[C].人民出版社,2006

篇8

您认为小学阶段应该教给孩子什么?

■小学阶段是学生形成良好习惯的关键时期、最佳时期,六年的小学生活要留给孩子的东西太多,但最重要的是使其养成良好习惯。小学生需要养成的习惯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学会做人的道德习惯,学会读书的学习习惯,学会生活的卫生、锻炼和劳动习惯等。把这些习惯细化到不同的年级,让全校师生明确在什么年龄阶段应该培养什么习惯,如何操作和检查,并做到六年一贯,层层递进,不断强化。

从学习的角度讲,我很赞同我校数学教师王晖说过的一句话:“小学阶段应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习惯、思维能力和学习方法。”

河东区实验小学的“校训树”可谓独树一帜,令人过目难忘,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我校三座教学楼的一楼大厅都醒目地画着三棵“校训树”,分别是好习惯树、负责任树和高质量树,对应我们的校训“好习惯、负责任、高质量”。“树枝”和“树叶”是校训的具体内容,如“好习惯”包括学习习惯、道德习惯、生活习惯,“负责任”包括对社会、对家庭、对学校和对自己应负的责任,“高质量”包括生活质量、工作质量和学习质量。每棵“树”上分别说明了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要求。

先说说“好习惯”。从2009年开始,我们以“习惯教育”为主线,实施“每天习惯十分钟训练”“每月培养一个好习惯”和“争创好习惯达标班”三项主题教育活动。一周5天分别对应卫生、书写、阅读、安全、礼仪5个训练主题,每年12个月分别举办安全、礼仪、学习、健康、合作等12个好习惯主题教育活动,当月开展相关活动并评选班集体和校级活动之星。我校开发了校本读物《好习惯口袋书》,为1至5年级的学生签发了《好习惯全球游学生护照》,共有60个好习惯要求,学生每养成一个好习惯就会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签章。我校人手一册的《习惯养成手册》,伴随着孩子们六年的成长,每日、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年直至六年级毕业,拿到一张特殊的小学毕业证,这是奠基一生的基石。

“负责任”是我校师生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我们认为,责任与生俱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责任感的人,缺少追求,不懂得尊重他人,只管享受,不想付出,做事没有持久的动力。为此,我们把责任感看作是学生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师生的角色变化,提出:全校师生在校要对学校负责,在家要对家庭负责,在社会要对社会负责,时时处处对自己负责。其实,“负责任”也是一种习惯。

“高质量”既是“好习惯”和“负责任”的必然结果,也是全校师生工作和学习的目标追求。从过去的“有学上”到现在的“上好学”,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在不断升级。要办好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方方面面都要上水平、上档次,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不仅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还包括师生在校的生活质量等。质量是立校之本,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好习惯可以改变人生,负责任才能成就未来,高质量方能持续发展,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我校,校训不是教学楼上高高悬挂的横幅,不是广播中声声呐喊的口号,而是那三棵引人注目的“校训树”。这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充满童趣,吸引了童真的孩子,使深奥的校训更为通俗直观。同时,“校训树”也代表了师生的共同愿景:愿我们的学校像正在成长的树苗,参天直上,日见丰茂。

小学阶段的“减负”工作发展到今天,又有了新的内涵,那就是不只减轻负担,还要提高质量,达到“高质轻负”的目标。这方面贵校有何理念和招法?

■“高质”不仅是指学生成绩好,更主要的是学生身心健康、习惯良好、多元发展;“轻负”主要是指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高质是前提,轻负是目的。围绕“高质轻负”,我们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保证落实国家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开发校本课程,丰富课外活动,让学生多元发展、快乐成长。

具体而言,“研说教材”是实现“高质轻负”的前提,提高效率是实现“高质轻负”的核心,教学反思是实现“高质轻负”的重点,作业控制是实现“高质轻负”的关键,多元评价是实现“高质轻负”的根本。

也许有人要问,学校靠什么来达到“高质轻负”呢?靠制度。因为制度不仅可以促使减负目标的实现,促进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制度能使一切良好的变化持续下去。为此,我们采取最常态化的管理,即“日清周结月评”的精细化管理来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

贵校在关注学生课余生活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

■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是“减负”的题中应有之义。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减轻学生的课后负担,不是让学生们课后无事可做,而是通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我校每年举行的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数学节、运动会等传统活动,成为学生展示才艺、实现自我的绝佳舞台。特别是我校开展的由“少年科学院”“少年文学院”“少年艺术院”和“少年奥林匹克中心”组成的“三院一中心”活动,更是激发了学生的潜能,使他们个性张扬,活力无限。

“三院一中心”下设42个学生社团。如,“少年科学院”中有趣味数学、信息技术、科技制作、智能机器人等社团组织;“少年文学院”中有诗词朗诵、写作、小记者等社团组织;“少年艺术院”中有泥塑、布艺画、素描、手工制作、合唱、舞蹈等社团组织;“少年奥林匹克中心”中有田径、乒乓球、健美操、球类、棋类等社团组织。丰富多彩、活泼新颖的各种活动营造了浓郁的学习气氛,吸引着学生们亲自去尝试,亲自去实践,亲自去体验,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自身,培养了各方面能力,最终为实现“高质轻负”有效服务。

贵校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是怎样做的?

■“没有生命何谈教育”是我校倡导的安全教育理念,让学生在校六年有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是我们对百姓的庄重承诺。

我们将安全工作居于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要求全校教职员工树立“习惯、责任、忧患、防范、共管”五种意识。学校永久设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自上而下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篇9

[关键词]高等教育;民生需求;关系;热点

[作者简介]文士博,河北工程大学高级政工师,研究生,河北邯郸056038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3-0194-03

教育不仅关乎国家发展大计,更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大将教育列为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民生问题发展变化和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将提升自身教育水平,接受高等教育,塑造自身综合素质,作为在社会中谋求更好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民生需求的重要内容,而且在满足民生需求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承载的责任与使命越来越重要。

一、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关系,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

高等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服务,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发展寄予很多期望和要求,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与民生需求息息相关:

(一)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供求关系。这是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最基本的关系。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高等教育和人民群众需求是一种市场供求关系。高等教育供给情况决定人民群众享有的高等教育的满意度,而需求数量和层次指引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也因此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它要求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必须以民生需求为基点,民生需求状况依赖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

(二)高等教育资源与人民需求中的矛盾冲突关系。世界总是在矛盾中发展,在矛盾中生存。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之间总是存在供给的矛盾。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在满足民生需求方面还存在很多滞后因素,如由于供应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而使得高等教育在满足群众需求中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有许多群众反应强烈,直接与群众利益相关,受到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高等教育与人民需求共促发展关系。高等教育发展可以不断改善民生需求,民生需求的提高也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力量源泉。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都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高而共同发展。

(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都基于投资风险而作出理性的相互回应选择。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必须以满足民生需求为根本,但高等教育要依据自身发展环境和条件作出理性的规划和发展步骤。作为公民也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充分考虑自身条件,科学、理性地看待、选择、接受高等教育。

正是由于高等教育与民生需求的相互关系,才使得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群众需求变化中产生了不相协调的矛盾,从而产生、出现了在人民群众现实需求中备受关注的高等教育热点问题,决定了高等教育在满足人民需求中责任重大,肩负重大使命。

二、当前,高等教育在民生需求中承载的重要责任与使命

当前,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在群众选择、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备受群众普遍关注、利益相关、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当前较为突出的热点问题主要有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成本问题、教育质量问题、特殊群体学生救助问题、学生就业问题等。这些矛盾和问题确立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在满足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所在。

(一)始终坚持教育公平的责任。权益、机会均等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教育权益公平是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所在。在高等教育资源仍为稀缺资源的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还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维护高等教育权益公平的责任尤为重大。国家应当从机制、制度等多方面人手,促进公民高等教育权益的公平、公正。

(二)不断优化教育资源环境的责任。在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张的过程中,办学经费短缺、师资力量不足、教学图书设备匮乏、管理相对滞后、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等教育质量滑坡现象已经在社会中凸显。这赋予高等教育要注重内涵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育教学资源的重要使命,高等教育要在质量和水平上下大功夫。

(三)降低群众经济投入的责任。当前,群众普遍感到接受高等教育成本较高,很多家庭子女就读大学的消费成为压在老百姓身上的沉重负担。所以,减少老百姓在高等教育上的消费投入,是较为迫切的民生问题。所以,国家应该通过发展经济,改革完善分配制度,增加人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国家要通过高校投资体制改革,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同时辅以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降低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经济压力,从体制上解决高校的办学经费和发展需要问题。

(四)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人力资源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牵动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事。国家应当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人才需求结构,不断深化就业体制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引导与指导等方面,以引导大学生创业促进就业发展。

三、采取应对策略,努力实现高等教育在满足民生需求中的责任与使命

高等教育要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就必须从多方面出发,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高等教育自身改革、积极协调和处理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出发,积极采取应对策略。

(一)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理顺高等教育发展与满足民生需求方面关系。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大学的要求,以人民需求为目标;建立机制,调整结构,加大投入,促进高校规模的发展,促进高等教育规模与内涵发展的协调;要加强高校办学行为监管,提高办学质量,加大高等教育信息公开力度,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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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命周期;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雾霾天气、拖欠工资、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责任”成为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关注的重要理念之一,公众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民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吗

一部分民营企业家甚至学者认为,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问题,在生产资料私有的所有者性质下,逐利是民营企业的终极目标。民营企业只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下,为出资者负责。那么,民营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呢?

1985年,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尔比恩斯摩尔(AWSmall)在《社会学杂志》中提出:“不单单是政府机构,私人企业同样承担着公众的期望”。这里所说的“公众的期望”可以认为是社会责任的雏形。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外界环境存在输入和输出的物质交换关系,需要利用社会资源(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能源等),最终的产品和服务输向社会。在物资转换的生产或服务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样会对供应商、消费者、员工、政府、公众产生影响。只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为出资者负责,这是混淆了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事实上,经济责任只是社会责任中的一部分,出资者仅仅是利益相关者的一个。因此,民营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 民营企业应当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呢

家喻户晓的王老吉在2009年汶川大地震中,慷慨捐助1亿元,成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楷模。是不是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大笔捐款呢?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起点低,在资金实力、环保投入、环保技术方面相对薄弱,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社会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三、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特征

1991年,美国学者卡罗尔首次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了社会责任理论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从低到高划分成了四个层次,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我国民营企业的生命周期大致可以划分为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蜕变期四个阶段。民营企业在不同生命周期发展阶段,销售收入、资金实力、生产技术、企业理念等会发生相应的转变,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能力和方式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1.初创期

初创期,民营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求得生存是这个时期生产经营的首要目标。在创业起始阶段,各个方面都需要资金投入,由于还没有打开市场,所以销售收入不高,利润不丰厚,产品生产规模小,单位产品生产成本高,所以可用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不多;同时,产品生产方面主要关注的是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产量的增加,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不会过多地顾及生产过程中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问题。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密切接触的供应商、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范围不大、数量不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社区、对环境、对政府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较小。

因此,在初创期,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资金、技术等能力有限,意愿不足,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这一时期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

2.成长期

随着产品和服务逐渐被消费者认可,销售收入逐渐增多,由于规模效应的作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下降,利润增加,这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了一定的物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生产技术的完善,处理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废渣,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等问题逐渐被企业所关注,环保技术增强。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与之密切接触的供应商,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范围扩大、数量增多,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社区、环境、政府的影响逐渐有所加大,因此,企业不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更加显著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和声誉。

在这一阶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都有所增强。除了履行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对员工福利、工作环境,环保设施的投入、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长远发展,是这一时期关注的重点。

3.成熟期

在这一阶段,销售收入显著增加,规模效应突出,单位产品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利润快速增长,环保技术和能力进一步增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组织机构逐渐完善,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分工明确,企业高层管理者有条件从繁琐的日常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思考企业的品牌、核心竞争力等关乎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基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影响企业品牌和声誉的重要因素,民营企业高层管理者自然而然地会加大对社会责任的关注与投入。

到了成熟期,随着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区、公众等利益相关者范围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民营企业由初期不被大家注意的小企业发展成了公众高度关注的大、中型企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显著加大,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声誉等损失也进一步加大。

在这一阶段,从企业自身看,民营企业资金实力和环保技术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增大。组织机构日益健全,高层管理者有条件来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企业外部看,利益相关者范围和数量增多,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压力加大。

4.衰退/蜕变期

成熟期的后期,市场竞争加剧,民营企业若不妥善进行管理和技术的提升,很可能进入市场疲软、机构臃肿、业绩大幅下滑、利润剧减的衰退期。面对不利的内外部条件,民营企业经营者通常会大幅缩减环保投入和社会公益活动,甚至不惜牺牲部分供应商、消费者及员工的利益来换取企业的新生,这类企业往往只勉强承担法律层次和经济层次的社会责任。由于履行的社会责任程度与其在成熟期形成鲜明对比,企业声誉显著下滑,失去消费者及供应商的信赖,企业很难寻找到翻身的机会。

四、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根据上述民营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组织结构等特征及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意愿和形式的分析,笔者对民营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社会责任的管理提出如下对策。

1.初创期――依法经营,求得生存与发展

求得生存是民营企业在初创期的首要目标。企业要做的主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生产成本,尽快打开市场。在这一阶段,民营企业除了履行对出资者负责的经济责任外,一定要履行法律层次的社会责任。熟悉产品质量法、税收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安全生产、不偷税漏税,依法经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2.成长期――关注员工成长,扩大社会责任范围

经过艰苦创业的初创期,企业有了自己的主导产品和相对稳定的顾客群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席之地。企业利润和出资者收益增加,同时,经过初创期的不断尝试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此时,需要企业更多地关注员工的福利,改善工作环境,重视员工培训,以此来留住核心员工,稳定员工队伍;同时,适当关注社区发展,积极为改善企业所在社区的环境尽应有的责任,扩大社会责任承担范围,增强企业影响力。

3.成熟期――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责任绩效管理

在成熟期,民营企业应该兼顾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兼顾投资者与员工、政府、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员工福利、劳动条件、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方面,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各个层次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品牌与声誉,立足企业的长远发展。

同时,在这个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履行方式多样化,企业有必要完善组织结构,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或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各项支出与收益单独核算,提高社会责任管理的绩效。

4.衰退/蜕变期――持之以恒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完美蜕变

面对市场疲软、利润下滑的衰退期,民营企业应该在量力而行的基础上,积极承担对员工、债权人、合作伙伴及社区的责任,尽量避免大量裁员、单方面中断商业合同的履行等损坏消费者或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使员工能与企业同甘共苦,为企业的转型出谋划策,获得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与支持,使企业获得新生。

五、总结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市场经济中企业获得自由的必要途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所有制性质下,民营企业的根本目标是赚取利润。但民营企业是社会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民营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都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毋庸置疑,民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民营企业要以什么方式,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呢?这要根据民营企业所处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而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有巨大的差别,关注的利益相关者也有不同,民营企业应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特征,从企业文化、战略规划、组织构造、日常管理等全方位出发,合理地进行社会责任管理,平衡好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政府、社区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求得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Small.A.W.1895,“Private Business is a Public Trust in America”[J],Journal of Sociology,1:282.

[2]Carroll,Archie B.“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In BusinessHorizons(July ―August,1991):42.

[3]郑文力.基于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的企业文化选择[J].华东经济管理,2007,(9):82.

篇11

一、??题的提出

农业企业作为重要的产业组织形式,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社会要求农业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的呼声越来越高,农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处于同样的社会经济环境,面对类似的制度压力,为什么有的农业企业能够积极履行CSR,而有的企业则出现污染环境、生产伪劣产品等不正当行为?事实上,CSR行为是企业的一种决策选择,是企业内在认知和动机的充分体现。受发展阶段、经营目标以及企业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同农业企业对履行CSR的认知、态度和动机存在差异,导致农业企业履行CSR的路径也不尽相同。在当前转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企业该如何选择与自身的需求和能力相匹配的路径履行CSR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鉴于此,本文基于企业生命周期视角,首先根据企业特性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农业企业履行CSR的动力机制,并进一步构建农业企业履行CSR的路径选择模型,以期为农业企业更好履行CSR提供有用指导。

二、农业企业履行CSR的驱动力

Carroll认为CSR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之和[1]。CSR具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责任是最基本的责任,是企业履行其它三种责任的基础,法律责任次之,伦理责任处于第三层级,慈善责任处于顶层。作为经济组织,无异于一般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盈利是农业企业的主要目标。但是,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都发迹于农业,成长于农村,无论这些企业当前的状态(规模、经营范围、收入结构、国际化程度等)怎样,都始终无法割裂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天然联系[2]。多数农业企业在享受一些额外权益(例如免税、优惠信贷等)的同时也被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如农业技术推广、带动农户等),因此很难将农业企业定位为单纯的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三农”的企业,农业企业CSR行为也势必打上“三农”的烙印,其责任范畴与“三农”息息相关,比如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促进新农村建设等,“三农”责任成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以Carroll对CSR内涵的界定为基础,将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农业企业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三农”、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

组织行为学理论认为,动机与行为选择是对应统一的,任何企业行为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和动机,是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需要的体现。农业企业履行CSR也不例外,为了满足企业不同需求,农业企业选择承担相应的CSR。美国著名心理学家Maslow提出个人需求层次理论模型,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交往需要、自尊需要以及自我实现五个层次的需要[3]。美国耶鲁大学的Alderfer在Maslow的需要层次理念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与组织情景有关的人类需求概念,认为人们共存在3种核心需要,即生存的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和成长发展的需要[4]。企业组织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目标和发展需求不同,其决策选择和行为方式也不同。实际上,农业企业履行CSR的动机,是企业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体现。一方面,农业企业是政府实施部分农村社会经济政策的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农业企业积极履行CSR,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并获得一般企业所无法享受的政策福利和政治资源,包括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稀缺信息资源等,同时也维系、巩固和强化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农业企业所获得的资源正是企业生存、相互关系以及成长发展所需要,即农业企业履行CSR受经济目标所驱动。另一方面,大多数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成长于农村,与农村社区存在着传统的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出于回报乡土、回馈社会和实现个人价值等动因,农业企业积极履行CSR以满足农村社区乃至社会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比如积极参与社区的公益事业、参与慈善捐款等活动。因此,可将农业企业履行CSR的动机归纳为经济动机和社会动机,具体见表1。其中,经济动机主要指生存的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以及成长发展的需要,包括追求企业盈利、保持竞争力、获得社会的认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等。社会动机主要指回报社会、满足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包括带领农户致富、慈善捐赠等。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农业企业履行CSR最基本的需求和动机,而社会动机则是农业企业近乎于与生俱来的本能,具有原发性,与农业企业诞生的背景及使命有关。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社会动机往往是在经济需求满足的基础上所衍生的需求,而农业企业则不同,社会动机与经济动机虽不能等量齐观,但都是农业企业履行CSR的主导动机,贯穿于农业企业发展的始终。

三、农业企业履行CSR的路径选择

1.农业企业CSR生命周期模型构建

20世纪80年代,Adizes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同生物一样都遵从“生命周期”规律,也经历一个从生到死、由盛转衰的过程[5]。一般认为,企业生命周期可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其中,在初创期,求得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的首要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且循环周期长,经常出现资金短缺等问题,不少企业夭折于该阶段;在成长期,处于该阶段的企业发展速度较快,初步确立市场地位,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仍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在成熟期,企业各方面的发展处于稳定状态,市场风险与管理风险较小,发展增速缓慢,但经济效益仍较好;在衰退期,企业的发展遭遇瓶颈,产品市场萎缩,发展呈负增长的态势,效益急剧下滑,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如果企业能够及时调整战略化解企业危机,企业将进入蜕变期,实现持续发展,反之亦然。受经济实力、企业使命和发展战略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履行CSR的行为选择应与其自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动机一致,否则极有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在初创期,农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生存与发展,处于该时期的农业企业的生产能力较弱,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差,企业盈利较不稳定,综合实力较弱。为了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下去,企业的重点在于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农业企业通过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以获取消费者的货币投票,从而达到占有市场份额,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该阶段,农业企业的经济性动机较为强烈,社会性动机则不明显,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农业企业的核心责任和关键行为。此外,农业企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其大部分资源依赖于农村,农业企业有意无意地承担部分“三农”责任,比如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等。处于该时期的农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不强,CSR意识较单薄,企业所关注的利益相关者以及履行责任的范围相对狭隘。

随着农业企业的成长和盈利,企业进入了成长期,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生产能力不断提升,销售收入出现大幅增长,农业企业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此时,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运营也日趋成熟,企业的决策方式和发展目标发生显著变化,农业企业开始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越来越关注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注的焦点也从内部管理逐渐向外部环境转移。农业企业的需求出现升级,经济动机仍是关键,但是社会动机开始变得清晰和强烈。农业企业作为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既有企?I发展和成长的需要,也有获得社会认可和尊重的诉求。因此,农业企业遵守社会道德标准和规范,遵循社会的价值观、农村的信任结构以及惯例。伦理责任成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重要构成。此外,农村社区资源非常丰富,既有自然资源,也有社会资源;既有有形资源,也有无形资源。农业企业大多数的生产资源能够通过社区和自然环境获得,不但可以从农村获得所需的生产资料,也能够吸纳农民成为股东或是员工,社区居民也是农业企业产品的消费者或是潜在的消费者。随着农业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与农民的互动需求增强,农业企业对“三农”的原发性情结被激发,积极投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区的教育事业、参与社区的公益慈善捐款等活动。中国人的社会是一种“差序格局”,这种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存在于血缘和亲缘关系中,也存在于地缘关系中[6]。同样地,个体的差序格局被延伸到组织结构中,农业企业承担的“三农”责任也呈现差序格局的特点,以所在的农村社区为中心,逐步向社会延伸。此阶段,农业企业的能力仍有限,对“三农”承担的责任仅局限于所在社区。

进入成熟期,农业企业的发展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市场风险与管理风险大幅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整体效益较好,但企业的发展增速放缓。此时,农业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日趋成熟,发展目标也变得复杂,不再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也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回馈社会。在该阶段,农业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尤其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投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教育事业,参与社会的慈善公益事业等。其“三农”责任从所在社区扩展至周边的农村、甚至更大的范围,如果说成长期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局部的,那么该阶段履行的社会责任则是全面的。在此阶段企业的经济动机弱化,社会性动机明显增强。

随着企业发展增速的放缓,农业企业的市场份额开始出现萎缩的迹象,利润空间变得越来越小,企业进入衰退期。为了避免企业发展状况的进一步恶化,此时农业企业的经济动机较为强烈,开始出现战略上的调整,寻找新的发展方向,以谋求企业的蜕变,农业企业进入新的生命周期,经济责任是农业企业的重中之重,农业企业的需求和动机与初创期相似,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成了该时期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内容。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成长动力、需求以及能力呈现不同特点,农业企业履行CSR的行为选择也不尽相同。故此,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及需求,构建基于动机、生命周期、路径选择三维度的农业企业CSR生命周期模型(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1)在初创期,农业企业的动机较为简单,以经济动机为主,社会动机表现不明显,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获得经济利润和社会的认可,尤其是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在该阶段,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农业企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责任;(2)随着农业企业的成长并盈利,在成长期,社会动机逐步成为驱动农业企业行为的主导力量,无论是出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考虑,抑或是出于“三农”的情结,农业企业在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履行伦理责任、小“三农责任”和战略性慈善责任;(3)农业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后,处于较为稳定的成熟期,企业的经营决策发展变化,社会动机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回馈社会、满足社会的期望,农业企业进一步履行慈善责任和大“三农”责任。

2.农业企业履行CSR的路径选择模式

根据农业企业CSR生命周期模型,归纳提炼出农业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履行CSR的行为模式,分别为基础模式、战略模式和企业公民参与模式。

基础模式主要履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农业企业履行CSR的初级模式,所涵盖的内容是农业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基础模式的履行是农业企业生存的保障,是企业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对农业企业经济实力的要求不高,几乎所有发展阶段的企业都具备履行的能力,适合所有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尤其适合处于初创期和小规模的企业。

战略模式主要履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战略性慈善责任和小“三农”责任。在战略模式中,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仍是农业企业的基本责任,而伦理责任、“三农责任”、慈善责任的履行范围和强度则与农业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农”情结密切相关,除了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外,发挥产业辐射功能,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农户增收、参与农村社区慈善活动等是战略模式的主要内容,履行的内容、范围、对象更为广泛,因此,选择战略模式的企业不仅要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同时需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这一模式通常适合于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

相较于基础模式和战略模式,企业公民参与模式的作用对象更多,拓展至社会层面,除了基本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不求回报的伦理责任、大“三农责任”、慈善责任的履行是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参加社会公益组织或活动、参与慈善捐助、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援助教育机构等是该模式的主要内容,企业实施企业公民参与模式的成本较高、投入较大,因此,该模式通常适合于成熟期的企业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实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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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依王泽鉴所言,合同履行请求权之要件,至少应包括如下两项:(一)合同成立;(二)合同生效。[1]42实务中,若案件事实充分各项构成要件,则应赋予其法效果。但诉讼中,主张该项请求权者,应否证明生效要件之存在?这关涉证明责任的分配。因为,在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演绎中,证明责任问题存在于法官演绎推理的小前提之中,其适用于对拟判决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审核。[2]8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前句(该条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主张履行请求权者(原告)(当然,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或被告)无关。但主张履行请求权者,除消极确认之诉(有时还包括消极形成之诉)外,均为原告。并且,“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人们频繁使用‘原告的证明责任’或者‘被告的证明责任’术语,这是可以谅解的”。(参见本文参考文献[4],第260页。)所以,本文为求表述简便,径以原告代称主张履行请求权者。另外,基于合同关系而提起诉讼者,不仅限于履行请求权,尚包括其他请求权。但请求履行是所有这些基于合同关系之诉求的典型内容,因而,本文仅以履行请求权为例,论述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应承担合同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但李浩撰文指出,原告不承担双方都具有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3]565如果对该文结论稍作推论,应可得出原告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也不承担证明责任。因而,依李浩之论,原告不承担“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李浩立论前提为“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说”,关于此点,详见下文。)。那么,《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是否妥当?

现代证明责任理论认为,证明责任是实体法中的一种风险分配形式,证明责任的分配概由实体法规定。[4]29既然如此,我们可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探究《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并以之检讨《证据规定》第5条的妥当性,为其寻求解释论上的适用方案。学者多以为,合同效力要件有别于肩负私法自治重任的成立要件,它体现国家管制的意旨,[5]169那么,效力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在法技术构成上应如何调和国家管制与私法自治之间的失衡问题?由此,本文的写作即是以此为个例,分析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规则,探讨民法解释论的实践价值。

二、合同特别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将诉讼中各个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导致的败诉风险分配给双方当事人,并以此保证法院裁判义务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仍能实现。[4]33学说上多认为,《证据规定》第2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与“规范说”相一致(对此种共识,可参见翁晓斌:《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74页;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规范说认为,此种败诉风险分配,根源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而实体法上的具体规定,具言之,指的是实体法规范之间的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但这并不是指规范之间相互矛盾,而是法规范中,既有权利据以产生之基础规范,又有阻止权利产生或使已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相对规范。[2]105基础规范,也称权利产生规范。相对规范可分为权利阻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前者是指阻碍某种权利产生的规范,后者是指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基于这三种类型的规范,“规范说”提出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法律效力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范)的条件”。[2]104也就是,主张权利者,仅需证明权利产生规范之要件事实;抗辩之被告,则应承担权利阻碍规范或权利消灭规范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合同履行请求权而言,所谓权利消灭规范,主要指的是《合同法》第91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合同权利终止的原因(该条款规定: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后句及第2款对此有规定,被告应对这些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生效要件,不属于权利消灭规范之要件,至为明显。依《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前句,主张履行请求权者,须证明合同生效要件,即《证据规定》将合同生效要件认作权利产生规范之要件。那么,该条规定之“生效要件”具体为何?

李浩认为“具有行为能力”属于有效要件,不属于《证据规定》第5条之生效要件,其所谓生效要件仅指附条件合同之停止条件、附期限合同之始期以及特殊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3]556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李浩此论(生效与有效不同)源自学说上“成立、有效、生效”之“三分说”。但令人疑惑的是,论者还将有效要件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有效要件与特别有效要件,并且其所谓特别有效要件指涉的也是停止条件、始期以及批准、登记手续。[3]554-555依其理路,特别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是同义语。那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岂不是没有区别?李浩前后所论,岂不矛盾?或许,为避免在概念上缠夹不清,论者退而认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还是能够把‘生效’和‘有效’作适当区分的”。[3]556但证明责任属实体法内容,无由从诉讼的角度探究实体法之制度构成。或许,论者所言证明责任指的是诉讼中的主观证明责任?但主观证明责任的标的及范围,与实体法上的客观证明责任相一致并由后者决定(此处所指主观证明责任仅限于主观抽象的证明责任,因为主观具体的证明责任“取决于法官的证明评价,而不是依赖于证明责任规范”。(本文参考文献[4],第43页。)所以,对这种非规范性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探讨,毋庸讳言,在此处是多余的。)。也就是说,已由实体法规定之生效要件或(和?)有效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决定诉讼中主观证明责任分配。就此点,根本不可能从诉讼角度(主观证明责任)区分实体法中的生效与有效。论者所言,倒果为因,立论前提难以成立,不足采信。由此,其结论也有“毒树之果”的嫌疑。

就该问题,本文径依通说之观点,采“成立、生效”之“二分说”(关于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多放在法律行为章节中讨论,对此问题可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以下;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168页;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以下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以下。),生效与有效并无实质区别,合同有效要件仅是生效要件的另一称谓而已。[6]390此种“举重若轻”的简单处理,原因在于,本文采解释论立场探究合同效力要件之证明责任,其论证自当以实在法规定为基点,此外,还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所阐释的教义学。[7]20此种教义学,表现为各个理论通说。虽然以教义学切断论证之无限递归,无疑也属于“明希豪森困境”[8]39之一种,但本文认为以通说为起点的法律论证,更有利于接续法学知识传统,而免于自说自话或概念语词的无谓论争。依通说,合同生效要件可分为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证据规定》第5条所称“生效要件”,涵括二者,还是仅指其一,不得而知。对此二者,以下分述之。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之特别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合同之停止条件(《合同法》第45条)、附期限合同之始期(《合同法》第46条)、特殊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依“规范说”的规范分类方式,该三条从积极方面(基于此种特性,陈自强将之称作积极的有效要件,参见本文参考文献[9],第351页。)(自……时生效)规定合同权利应该产生的条件,均应属于权利产生规范。因而,此三项特别生效要件,属于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之特别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也遵从了通说之观点,即特别生效要件原则上与合同成立要件相同,应由主张履行请求权之原告承担证明责任。[9]352如对于附条件合同,原告应就停止条件的成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证明解除条件的成就,学说上已无异议(但须注意的是条件成就之证明责任,与条件约定与否之证明责任不同。对后者,不论其为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都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对此,可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第285页;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第5版),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74页。)。[10]373另外,对于附期限合同,因为“条件在内容上通常也是附有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停止条件上乃附有始期之行为”。(然而在“期限”所探求的是“何时到来”,而在条件所探求的则为“是否到来”的问题。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0],第367页。)因此,始期届至与停止条件成就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规则一致,仍应由原告证明。再如,合同批准、登记手续之证明责任分配,则应类推要式合同对“合同形式”之证明责任。所谓合同形式,乃是合同意思得以示之于外的方式,[11]3对合同合意的证明,即包含着对合同形式的证明。所以,合同批准、登记手续之具备,也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以证明

责任为法解释目标

(一)效力阻却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之扦格

与特别生效要件不同的是,《合同法》并未从积极方面规定一般生效要件,而是从消极方面(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列举规定“欠缺一般生效要件”的三种情形,分别为合同无效(第52条)、可变更可撤销(第54条)、效力待定(第47、48、49、50、51条)。依“规范说”的分类方式,它们均属于权利阻碍规范。本文将其要件,称作“效力阻却要件”(苏永钦根据法律对特别生效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模式,分别将之称为积极的生效要件与消极的生效要件。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8],第25页。),[9]351它包括三类,即合同无效要件、合同可撤销可变更要件、合同效力待定要件。对此,均应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如主张合同无效的被告,应证明《合同法》第52条所列事项: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学界多认为,《合同法》第44条所称“依法成立的合同”之“依法”,其所指乃《民法通则》第55条,并将后者规定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套用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12]228通过“依法”转介的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履行请求权之积极要件,属于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之一,应由原告对之承担证明责任。

问题在于,如果实在法既规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又规定效力阻却要件,则由此导致的证明责任分配将又回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老路。即主张履行请求权者,须证明合同之一般生效要件(如不存在欺诈;《民法通则》第55条),而抗辩之被告须证明效力阻却要件(如存在欺诈;《合同法》第52条或第53条)。因此,为使证明责任分配得以明确,法规范仅可在积极之“一般生效要件”与消极之“效力阻却要件”中取其一。

(二)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阻碍规范之区分可能性:“一般与例外”的法政策

对于上述问题,实在法究竟应如何抉择?该问题涉及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阻碍规范之区分。不过,此区分在实体法上的可行性,是“规范说”经常遭受责难的软肋。对民法教义学(狭义之民法学)(拉伦茨认为狭义的法学与法教义学是同义语,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6],第72页。)而言,将法规范区分为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阻碍规范,实属陌生。这是因为,在实体法上,“某个事实应当被看作创设权利的事实或相反应被看作阻却权利的事实在结果上是无所谓的”。[13]270比如,意大利民法典注释书,以合同意思瑕疵之不存在(mancanza di un viziodella volontà)为例评注第2697条(举证责任)时,同样认为将“意思瑕疵之不存在”作为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事实(elemento cotitutivo)与将“意思瑕疵之存在”作为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事实(elemento impedi-tivo),在实体法上差别甚微。[14]92也就是说,法院最后支持以履行请求权为内容的诉求,我们既可认为该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也可认为该合同不存在效力阻却要件,二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并无差别。所以,将一般生效要件作为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与将效力阻却要件作为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制度的设计,并无影响。

但这种规范类型的划分对实体法的(看似?)无关紧要性,针对的仅是法效果。就产生法效果之构成要件而言,其在诉讼中是否为案件事实所充分之证据审核过程,则攸关两造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如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之善意,属于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事实,应由主张善意取得者承担证明责任;《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之“非善意”,属于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事实,应由反对适用善意取得者承担证明责任。[15]56-57虽然权利阻碍规范之要件,通常亦可将其“反面规定”(如非善意之于善意)作为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但在这种取舍之间,其意义指向是法定之两造的证明责任分配。所以,“权利妨碍的事实的概念价值是足够大的,即使它只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具有我们赋予它的意义”。[2]140

有些规范,直接就表明其属于权利产生规范还是权利阻碍规范。另一些规范,则须通过解释,才能被查明是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阻碍规范。[2]135依“规范说”,该项解释主要基于所谓“一般与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及下文所指的一般和例外,指的仅是实定法秩序形成的规则。参见本文参考文献[2],第131页。)的法政策。因为法秩序的形成,基于一般情况之通常规定与限制通常规定之例外规定的共同协力。根据此项法政策,权利形成规范与“一般情况”相连,它规定在一定前提条件(权利产生规范的构成要件)下,特定权利或法律关系应当产生。而权利阻碍规范则与“例外情况”相连,它表明若存在一个或数个要素(权利阻碍规范的构成要件),则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例外地不产生。[2]129

(三)履行请求权产生之“一般情况”:证明责任分配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化

根据法秩序中的“一般与例外”的法政策,法律规整或数个法律规整,均是以法律关系的“一般情况”作为法律规制的出发点,再以规定“例外情况”的权利阻碍规范作为限制。那么,何为履行请求权产生之“一般情况”?何为履行请求权不产生之“例外情况”?基于此一问题,判断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是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还是以效力阻却要件作为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端视合同履行请求权产生之“一般情况”是否应具备一般生效要件。下文将以《合同法》文本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为解释目标,阐明本已嵌入之证明责任意涵。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即,合同成立一般即可产生相应的法效果,便有履行请求权的存在。因为立法者认为,合同成立时就已符合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1款),此即罗森贝克所谓的“一般情况”。或者说,此种规定系基于社会经验事实所作之立法政策上的推论,而非基于相反的推论,即成立之合同,多属效力欠缺者。此种立法上的考虑,还将在每项支持履行请求权的判决中得到体现。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法》并无积极的一般生效要件,当判决支持合同请求权时,法官一定对一般生效要件作了积极的虚拟(此积极的虚拟,通过“操作规则”达成。普维庭在批评罗森贝克“不适用规范说”的基础上,认为应以“操作规则”解决事实争议不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参见本文参考文献[4],第231页。)。

基于这种“一般情况”,(履行请求权)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仅包括成立要件,并无一般生效要件,主张履行请求权之原告,仅须证明合同成立要件便可(如果合同有附款或须批准登记,也应证明)。同时,立法者将效力阻却要件,作为权利不产生的“例外情况”,并以之为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交由抗辩之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此种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作为“一般情况”之立法技术,其立法理由应植根于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作为“法条形式的原则”,以私法自治这一“开放式原则”为基础。[16]353私法自治,作为一种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11]30为保证行为之自由,准许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17]142私法之功能并非指导或干预主体之行为,而仅是赋予主体之行为以某种法律效力。[18]21因此,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对当事人自治形成的合同,应作“有效性推断”(也有称作“有效推定”者(参见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洪学军:《民事行为有效推定规则的构造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第76页)。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责任法上,推定有其特定含义,它是从法律规定之“前提事实”所作的逻辑推论。而此处对合同效力的推断,并无所谓法律明定之“前提事实”。因此,为全文概念之周延计,本文以“有效推断”称之,这不同于此处两个引文所指的“有效推定”。)。当然,私法自治亦有其自身“游戏规则”,其表现之一便是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等效力要件。

此点在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逻辑贯彻就是,主张履行请求权者,仅需证明合同成立要件,此时若抗辩之被告未能证明效力阻却要件的存在,则合同在立法之“有效性推断”下,便发生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法效果。也就是合同效力要件,在私法自治的要求下,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所以,不是将一般生效要件作为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而是将效力阻却要件的存在,作为履行请求权不产生的“例外情况”,此乃私法自治的具体要求。若非如此,则将打乱民法内部体系的统一,致使实体法上的同一行为在证明责任分配与该行为的要件构成体现之意思自主上,存有评价上的冲突。换言之,从整个私法以私法自治作为出发点的角度观察,证明责任制度实际上也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自当符合私法自治的要求。

作为题外话但又值得说明的是,《合同法》为调和主体意思自治与国家管制之紧张关系,通过对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实则为效力阻却要件)设计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告诉我们区分合同(甚至可抽象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意义,应主要是二者在证明责任分担上的不同,而非如拉伦茨所言仅具法学认识之意义。[19]429所谓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之区分,之所以能够体现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分野,乃是通过对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规定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达成的。

至此,问题仍旧是应如何理解《合同法》第44条之“依法”以及其所转介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依本文所信,《合同法》第44条规定之“依法”,并非隐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一般生效要件,而是指有关合同订立之形式要求(《合同法》第10、11条)、“要约、承诺”规则或其他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以下)(也有将之称为合同订立的义务性规定(参见洪学军:《民事行为有效推定规则的构造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第78页)。但本文以为,称义务性规定,令人费解,合同的形式要求以及要约、承诺规则,均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前者是合意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后者则是判断是否存在合意的规准。)。此等合同形式、订立的规则或方式,均属于合同成立的范畴,应由主张履行请求权之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自不待言。并且,《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一般生效要件,“属于抽象性、原则性规定,其主要功能不是作为裁判规则的功能,而是作为指导性规则的功能,目的在于告诫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注意的问题”。[20]156而客观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活动毫无关系,其针对的是真伪不明,并以此保证法官裁判义务的实现,[4]26其规范属性应为裁判规则。所以,将《民法通则》第55条这种行为规范引入证明责任的探讨,显然不合时宜———导致一般生效要件在证明责任安排上的混乱,已如前述。

在排除《民法通则》第55条对合同效力要件之证明责任安排上的搅扰后,还须注意《合同法》第9条。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处从正面将“具有行为能力”规定为一般生效要件,似乎违反了本文如上关于效力要件的证明责任分析,即行为能力要件,应仅作为效力阻却要件(能力欠缺者订立之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不过,此条规定之“具有行为能力”,处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而非规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依体系解释而言,该条并非是一项体现国家管制之效力要件的规定,而是如《民法通则》第55条一样,是立法者倡导的一种行为规范,仅具指导意义,非属裁判规则之列。所以,就合同效力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的探讨而言,也可忽略此条的干扰(不同的观点,可参见本文参考文献[3],第554页。)。

因此,《合同法》并未将“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作为规范对象,而仅规定了“效力阻却要件”三种类型(权利阻碍规范的要件)。[2]285虽然本文未逐一“陈列”外邦立法例以获取某种普适性知识,却不忘申明《合同法》在效力要件上的证明责任安排,有其比较法根基,即多数立法例均以效力阻却要件为规范对象(立法例中仅《法国民法典》从积极方面规定了契约的有效要件,此与其立法背景有关。对此可参见洪学军:《民事行为有效推定规则的构造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第79页。)。当然,在法国法系,合同要件还包括“原因”,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43-1345条的规定。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也采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前提下,[14]85意大利最新学说汇纂认为,原因要件也应作为合同效力阻却要件之一类,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21]292

《合同法》的立法者不自觉(还是自觉?)地遵循了“规范说”在合同效力要件上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是值得庆幸的,因为不会有精通证明责任者,甚至也不会有仅凭法感之门外汉,要求原告证明意思和表示的一致、虚伪表示的不存在、内心保留的缺乏、欺诈或胁迫的不存在等。此外,由于诉讼过程中,主张责任的标的和范围与证明责任相一致,[22]856原告也无须主张(或陈述)合同符合各项一般生效要件。否则,在每件合同纠纷中,令原告陈述自己具有行为能力———本人于立约时已成年并神志清醒,不免荒唐。

四、《证据规定》第5条之适用:对隐藏漏洞的补充

依上文的分析,由于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履行请求权)权利产生规范的要件,原告对此不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就生效要件而言,原告应证明者,仅限于特别生效要件。但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主张履行请求权的原告,应承担合同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该条所称之“生效要件”,若纯就文义解释,其所指,应既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又包括特别生效要件,断无可能将之限缩解释(为获得更“忠于法律”之印象,司法裁判或学术研究上,多将目的性限缩仍自称为限缩解释。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6],第267页。本文所论,显已超越文义,非限缩解释的范围,而需以目的性限缩的方式为漏洞补充。)为“特别生效要件”。

因此,《证据规定》第5条未考虑到一般生效要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特殊性,将之与特别生效要件作同一规定,出现所谓“隐藏的漏洞”(值得注意的是,《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的问题还在于,该条款后句规定主张撤销者,须证明撤销事由,也就是应证明者为效力阻却要件。所以,就此点而言,该条款前后句自相矛盾。)。[16]254之所以称为“隐藏的漏洞”,在于《证据规定》第5条并不欠缺对一般生效要件可资适用的规则,惟依规范目的,该条并不适用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隐藏漏洞的产生,原因在于规整出现目的限缩式价值判断矛盾,[23]318-319即《证据规定》第5条之规定过于笼统,其适用范围过宽,依规范目的应限缩其适用范围而未限缩,则产生此价值判断矛盾。

对于隐藏漏洞的填补,一般借用目的性限缩方法。与类推适用相反,目的性限缩的正义命令是,不同事件应作不同处理。[16]268既然一般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不同于特别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则应依目的性限缩方法创设一限制性规定,将《证据规定》第5条所称“生效要件”限定为“特别生效要件”。

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创制的限制性规定,便可填补《证据规定》第5条存在之隐藏漏洞。但被该限制性规定排除适用《证据规定》第5条之一般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至少在《证据规定》上———便缺少可供适用的规则,这是否又构成另一法律漏洞?

既然《证据规定》第2条已肯定“规范说”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且前文依据此原则,就可依解释得出《合同法》关于“一般生效要件”的证明责任安排,即“一般生效要件”并非《合同法》的规范对象,需要证明的是一般生效要件的对立面———效力阻却要件。所以,纵使《证据规定》第5条第1款前句未规定“一般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仍无漏洞可言。甚至,没有《证据规定》第5条之规定,亦可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得出合同纠纷案件中二者之证明责任分配。

五、余论:民法解释论之发展向度

虽然《证据规定》第2条依循“规范说”确立了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但异议者从未停止对权利产生规范与权利阻碍规范之区分的批评,认为其在实体法上无以区分或难以区分。但恰如“规范说”的创始人罗森贝克所言,惟有在对实体法的理解中,我们才能辨明某一规范是属于权利产生规范还是权利阻碍规范。

所以,与其对实在法之批评姿态的“坐而论道”,不如详究其适用之途。如本文所论,针对履行请求权,其权利产生规范之要件仅包括合同成立(有时还包括特别生效要件)。而《合同法》规定之效力阻却要件,则为权利阻碍规范之要件。在这种基于《合同法》文本并以证明责任为目标的法解释后,便可得出二者各自的证明责任负担。由此也表明,中国民法学在立法论大旗下,大致建立起完备的私法体系,但立法的建构理性毕竟有限,学界遂不断有学者提出中国民法知识形态应转向解释论的路径。[24]不同于立法论之政策性论证,民法解释论以实在法为依托,研究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其最重要的任务乃是阐明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因为法律文本中,法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而是以各种意义脉络相互关联。[16]317对“规范说”而言,证明责任的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因此,民法教义学似不应忽视已嵌入实体法之证明责任内容,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解释论亦不排除价值判断,毋宁是与立法论一样也包含价值判断,只是此两种价值判断迥然有别。[25]340就本文所论合同生效要件而言,它通过合同(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功能的概念[16]355,指向私法之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再以其证明责任分配具体化该原则。所以在价值判断上,合同效力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与整体之私法精神相一致。在这种解释论进路上,我们不仅要求法教义学为裁判提供可堪适用的法规范(请求权基础检索的技术),[26]168还苛求教义学语句为二者指明证明责任负担。就此,借用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规则,我们还可改造民法实例研习之“请求权方法”,[1]42将该方法中请求权基础和“抗辩基础”(既然在“请求权方法”中,请求权与抗辩之关系是该方法之基本思维模式(参见本文参考文献[1],第175页),则与请求权基础相对者,自然便是“抗辩基础”。因此,本文生造“抗辩基础”一词,意在表明此处所称“抗辩”非所谓诉讼上的抗辩,它指涉着“规范说”中的相对规范(权利阻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与“规范说”之规范分类方式———基础规范和相对规范予以对接。如此,基于“请求权方法”之实例研习,方可透视裁判之全过程。

注释: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李浩.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责任———对一个法律漏洞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8,(4):552-565.

[4][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张家勇.未生效合同辨析[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0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

[7][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8]舒国滢.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评述[M]//戚渊,郑永流,舒国滢,朱庆育.法律论证与法学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9]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黄立.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C.M.Bianca,Diritto civile,vol.Ⅲ,il contratto,2 ed.,Milano,2000.

[12]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S.Patti,Prove disposizioni generali art.2697-2698,in Comentario del codice civile,a cura di A.Scialoja e G.Branca,Bo-logna,1987.

[15]徐涤宇,胡东海.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J].比较法研究,2009,(4):52-66.

[16][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7][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9][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0]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1]V.Andrioli,Prova in diritto processuale civile,voce in Novissimo digesto italiano,vol.XIV,Totino,1957.

[22][德]罗森贝克,施瓦布,戈特瓦尔德.德国民事诉讼法(下)[M].李大雪,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4]徐涤宇.间接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J].法学研究,2009,(1):33-45.

篇13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地方高校;生态文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2-0244-02

党的十明确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目前,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到我国的国家战略层面。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得以协调、有序地开展和实现,加强民众的生态文明教育并推动相关社会实践,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1,2]。

目前,地方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95%以上,其在校学生人数已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地方高校服务区域主要是立足于地方,承担着为地方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研究以及地区社会服务等职能。地方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地方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和担当[3,4]。本文重点探讨地方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肩负的责任与担当,并以吉首大学为例,讨论学校近年来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地方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主要面临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各大城市中生态环境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当前工业粗放式发展的产业结构尚未得到妥善的调整和转变;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生态环境问题存在地区性的特点,制约着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地方高校应当充分发挥其地方辐射功能和示范作用,在引领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起到“带头羊”的作用。

地方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应肩负的责任和担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培养学生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和责任心。地方高校的首要职责是培养服务地方的专业技术人才,而这些服务地方的专业人才正是未来建设生态文明的主力军和实践者。经历大学的培养,能否获得正确的生态观念,今后能否与时俱进的主动接纳正确的生态文明思想,能否拥有正确的环保行为习惯、是否具有强烈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心,这将直接关系到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在未来是否会取得成功[5]。因此,地方高校完全有责任在强化生态文明教育这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其次,地区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最缺乏的是相关专业人才。地区高校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等学科和专业的建设,根据地方社会需要及时调整培养思路,以保障所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能为地方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真正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

最后,针对部分生态环境问题存在地区性的特点,积极开展生态文化、绿色发展模式、环境科学技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积极主动地寻找和解决地区企业在生态保护与发展经济的矛盾困境,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吉首大学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吉首大学位于偏僻闭塞、经济落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八分之一的武陵山片区。生态文明建设在武陵山连片特困区有着特殊的意义和更高的要求。薄弱的经济基础、封闭的交通使得武陵山连片特困区经济发展相当落后。对于落后的武陵山地区来讲,经济发展显然已摆到了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度进行着粗放式发展,由此也引发了诸多严重生态环境问题。

作为武陵山片区内唯一的一所省属综合性大学,吉首大学已经较早地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大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校园建设的各个环节。学校充分意识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对地方高校发展带来的机遇。吉首大学立足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需求和武陵山区生态产业发展需要,坚持“文化立校”,成为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智库,提供重要科技支撑,从而使学校成为武陵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强大推动力。

第一,目前,吉首大学已将“文化立校”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把生态文化作为学校的根本特色所在。在全校上下树立“生态人文精神”,把精神建设、思想建设、灵魂建设作为吉首大学内涵建设的重要指标,以期把“生态人文精神”构筑在学生的血脉中,成为吉首大学学生鲜明的人格特征。吉首大学推行“文化立校”理念,目标在于,希望通过系统的特色大学教育,不仅仅对学生们传播知识和技能,更注重于学生人格的培养和生态人文精神的塑造,培养学生“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培养具有高尚审美情操的、有丰富精神世界的、胸怀天下、勇于担当、勇于追求真理的“生态文化人”。吉首大学将生态文化建设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也凸显出重要的生态特色,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师生的生态文明素养。

第二,学校以“生态学”等湖南省重点学科带动相关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发展,积极培育交叉、新兴学科,构筑了生态学、林业工程、城乡规划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等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以满足地区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生物科学、生物工程、风景园林学、旅游管理、土木工程等一大批新兴优势学科得到快速发展,着力培养了一大批具有社会责任感、生态环保知识与技能、肯扎根武陵山区的专业人才,这为今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储备。2012年,学校成功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百所高校,跨入新的历史发展起点。这使得学校规模与办学空间迅速拓展,办学环境和支撑条件显著改善,理工科类以“生态学”学科为龙头,相关专业和学科层次不断丰富,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显著加强。在国家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一方面,学校这些飞速跨越的办学条件为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培养了大量急需的相关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学校也在此过程中抓住了机遇,得到了快速发展。例如,近三年来,以“生态学”学科为支撑学科,获得了“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湖南省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等。

第三,针对地区生态环境方面的困境,积极进行科学研究。依托民族学、生态学、化学化工、旅游等学科专业的雄厚实力,近年来,先后申报获得武陵山区生态文化与居民健康营造重点实验室、生态旅游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锰锌矿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矿物清洁生产与绿色功能材料开发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省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省级平台,以及“武陵山区民族生态文化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锰锌钒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三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在这些省级平台支撑下,在武陵山区产业转型发展、生物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修复、污染治理技术等领域积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科学研究,目前已经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例如,以武陵山片区特色农林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为重点,研发了“米良一号”猕猴桃品种及深度开发,该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帮助湘西20余万农民摆脱贫困;生态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帮助永顺老司城遗址成功申报获得世界文化遗产。

三、结论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民生活福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战略能否成功,取决于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功。我国高等学校,尤其是地方高校应紧紧抓住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时代命题,调整思路,敢于担当。地方高校应进一步探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校育人机制、培养“生态文化人”、根据地方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真正成为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智库”,为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吉首大学立足服务国家生态文明战略需求和武陵山区生态产业发展需要,坚持“文化立校”,已经成为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有力的智库,使学校成为武陵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强大推动力。同时,在此过程中,学校也抓住机遇,积极调整思路,加强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高了学校核心竞争能力。当然,生态文明内涵丰富,高校发展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解决。进一步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凝练地方高校办学特色,将会是吉首大学未来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谢中起,刘笑.论高校在生态文化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2):97-101.

[2]文丰安.新时期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30(3):6-8.

[3]常云秀.河南地方高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探析[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4):10-13.

篇14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目标

(一)企业财务目标评述从20世纪七十年代至今我国在借鉴西方财务理论的基础上,财务目标经历了从总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发展过程。在七十年代末期,我国企业一味追求工业总产值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使存在真正的财务管理活动,也只能以工业总产值最大化作为管理行为的目标函数。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财务目标。认为在投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财务管理行为将朝着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每个企业都最大限度获利,整个社会的财富才能实现最大化。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实现企业目标利润的同时,并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和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企业短期行为,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进入20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九十年代后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外部融资行为日趋复杂化,投资者与信贷者对企业绩效的关注越来越系统化、严密化,财务目标也越来越多地趋于市场评价和行为预期。这直接导致了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目标即企业所能创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最大化被广泛接受,进而对财务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一些非上市公司相关的信息需求者并不能准确获得公司的股价。另外,上市公司的股价可能受到企业外部因素以及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更重要的缺陷在于其过度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于相关者利益的重视不够。此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企业财务风险的基础上对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但由于其过于理论化,法人股东对股票市价的敏感程度远不及个人股东,通过理论模型计算的股票价值可能会受到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的影响导致其实际股东财富偏离实际价值等。诸多因素也使得以“股东至上”的财务目标正在不断的受到质疑。

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公司的经理人员发现在股东财富这种单一利益最大化目标指导下,可能会因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职工权益、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等经营行为损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财务目标不仅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见,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企业的相关者利益,以相关者利益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导向。

(二)财务目标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再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目标存在着一致和协调的关系。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目标虽然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但在我同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对于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财务日标的认识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认识。因此,在我同对于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认识过程中,需要不断识别企业的相关者群体,并在企业理财活动中不断满足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可见,如何正确选择合理的财务目标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

二、企业生命周期与企业财务目标

(一)企业生命周期概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领域中。爱迪思将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为两个阶段,共十个周期。其中两个阶段是指成长阶段和老化阶段。成长阶段包括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盛年期五个时期,而老化阶段包括稳定期、贵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期、死亡期共五个时期。爱迪思认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面临着不同的企业目标并关注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成长阶段,企业需要较为适当的销售量和利润来满足企业、员工、资本、管理者和消费者的需要。进入老化阶段的企业,由于企业地位的不断稳定和企业内外部的权利之争,可能对于企业相关者群体的关注会呈现递减效应,递减的顺序是顾客、管理者、企业、员工、资本。

(二)企业生命周期的界定对一个企业而言,合理的财务目标选择并不是一个财务目标所能解决的,而是由不同财务目标的普遍性和具体企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不同的财务目标在企业不同的发展过程中的斗争性叉存在着同一性。因此,应当在实践中采用两点论、重点论的方法,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过程,结合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对象和企业的财务活动来构建企业的三维财务目标体系,这才是我国当前企业财务目标的最佳选择。借鉴爱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企业财务目标的相关性,并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官僚化时期在我国企业当前的发展中可能不再存在,而企业的孕育期、婴儿期、学步期、青春期可以归结为企业在创立过程中需要经历的所有阶段,盛年期和稳定期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依然适用,而老化阶段中除稳定外的后四个阶段可以归纳为企业的衰退过程。可见,我国企业的生命周期可以归纳为创立期、盛年期、稳定期、衰退期四个不同的发展时期。

三、企业三维财务目标体系重构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分类与界定借鉴国内外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界定,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对象与企业财务目标的关系,可将企业利益相关者分为财务资本、结构资本和生态资本三个利益相关者群体,并对相应的群体构成进行进一步分类(表1)。

(二)企业三维财务目标框架的设计如图1所示,通过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界定和群体分类,结合企业生命周期和财务活动的关系可以看出,企业最优的财务目标是一个以企业社会责任对象、企业生命周期、企业财务活动为自变量的目标函数F(xi,yi,zi),其中xi代表自变量企业的财务活动(i的取值为1~4,表示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营运活动、分配活动),yi代表白变量企业的财务活动(i的取值为1~4,表示企业的财务资本、内部结构资本、外部结构资本、生态资本三大类利益相关者群体),zi代表自变量企业的生命周期(i的取值为1~4,表示企业的创立期、盛年期、稳定期、衰退期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在企业不同的发展时期,在不同财务活动中都存在着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函数值F(xi,yi,zi)。F(xi,yi,zi)的取值可能存在六种情

形,即不存在相关的财务目标(F=0)、利润最大化(F=1)、每股收益最大化(F=2)、股东财富最大化(F=3)、企业价值最大化(F=4)、相关者利益最大化(F=5)。在图l所示的企业三维财务目标体系框架中,平面XOY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者利益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体现程度;平面YOZ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利益在企业不同时期的变化程度;平面XOZ表示在企业不同的发展程度下对于不同企业财务活动的关注程度。

(三)企业生命周期相关者利益财务目标总体系构建如图2所示,在企业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面临的财务战略不同,导致企业则务目标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体现导致企业在不同阶段中企业相关者群体对于财务目标的需求和企业财务活动对于财务目标的达成。

在企业所有的财务活动中,不同的财务活动对于财务目标的达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其中筹资活动是所有财务活动的前提;投资活动与营运活动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具有能动作用,投资活动为营运活动提供必要的现金流;而营运活动在能动地推动企业投资活动展开的同时又成为分配活动的主要动力;分配活动是整个财务活动循环中所有结果的集合。正是由于分配活动的不断循环进行,企业财务活动才能不断的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不同的相关者群体对于财务目标的需求也存在着差异。其中,在企业财务资本利益相关者群体中,企业对股东承担的责任较大,主要表现为保证资本保值增值与进行股利分配;同时债权人也是企业重要的财务资本利益相关者,其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安全经营和对债权人的还本付息义务;在企业的内部结构资本利益相关者群体中,企业员工不仅是企业人力资本的主要提供者,而且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当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对于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要。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经营者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股东的利益;在企业外部结构资本利益相关者群体中,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必须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和充分的产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的根本权益。作为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供应商和经销商会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市场机制的角度,企业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是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企业与其虽然是以利益为纽带的市场关系,但不能丧失公平竞争的底线。如果企业与竞争对手进行恶性竞争,不但双方都要遭受损失,而且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其次政府(包括相应的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又一重要的外部结构资本利益相关者,在为企业提供日常经营活动、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的同时,企业也应当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最后,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和谐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优化企业外部环境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的生态资本利益相关者群体中,生态环境是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中的唯一无形群体。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理念的确立,我国企业逐渐认识到应当承担环境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四)相关者利益财务目标子体系构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财务资本相关者利益财务目标子体系。针对财务资本利益相关者,在企业创立期,考虑到企业初期创立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暂时不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和股利分配,因此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应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在企业的盛年期,企业的规模效应开始不断放大,同时在销售收入不断上升的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和企业的资本结构来不断权衡企业各种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以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加强企业的生产管理,实施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来减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见在营运活动中利润最大化依然是企业的财务目标,而其他财务活动应当以每股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目标。在企业的稳定期,企业的经营业绩已经比较稳定,销售收入到达极限水平,在这个时期,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同时也需要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在分配活动中结合企业最优资本结构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财务目标,在营运活动中应当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在其他的财务活动中应当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在企业的衰退期,企业当期的利润可能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债务和相应的财务费用,不再进行相应的筹资活动,也不能保障股东期望的投资收益水平。此时,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偿债能力,以实现股东最低的投资收益水平,将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除筹资以外的其他财务活动的目标。

二是内部结构资本相关者利益财务目标子体系。针对内部结构资本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创立期,大量的劳动力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要求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以每股收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为企业树立较好的市场形象,同时也利于招聘到对企业有较高归属感的员工和高素质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其他财务活动也应当按照创立期企业发展的特点,主要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在企业的盛年期,企业通过不断补充劳动生产力,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管理,企业在不断成长的同时,也在不断为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较稳定的职工薪酬,此时应当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所有活动的财务目标。在企业的稳定期,企业员工规模已经达到成熟,经营者也成为企业管理层中主要的决策人员,因此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企业财务目标的主导。在企业的衰退期,员工对于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不断减退,经营者通过调整企业在这个时期的发展战略以保障企业最好的偿债能力和最低的盈利能力。可见,企业在筹资活动中没有相关的财务目标,而在投资活动和营运活动中应当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分配活动中仍然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财务目标,以保障员工和经营者的最低相关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