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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08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

篇1

关键词:资源、环境、合理利用、可持续

一、资源环境的内涵

1、资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资源”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大英百科全书定义“资源”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形成这些成分的源泉的环境功能。前者如土地、水、大气、生物及其群集的陆地、海洋等;后者如太阳能、环境的地球物理机能(气象、海洋现象、水文地理现象),环境的生态学机能(植物的光合作用、生物的食物链、微生物的腐蚀分解作用等),地球化学循环机能(地热现象、化石燃料、非金属矿物的生成作用等)。”

资源一般分为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两大类,其基本属性是有限性、稀缺性、区域性和不可替代性。有限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资源的数量有限。不合理地开发利用会造成资源质量和数量的下降,导致恶性循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是具体时空范围内自然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随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改变。自然资源的区域性是指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显著地域差异,并有其特殊分布规律。许多自然资源产品不能由人工产品替代,即使可以代替,其原材料也仍属于自然资源。

2、环境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环境”为“作用于生物体或生态群落上并最终决定其形态和生存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综合体。生态系统是具体空间单位内活生物体、其自然环境及其所有相互关系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地形、气候、动植物、水体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生态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体现在很多方面,如:海拔高度、水文条件等。

环境问题,广义上指一切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变化或影响,狭义上指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包括由自然力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和由人类不正当生产生活方式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是指人为因素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扰乱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如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基因污染等。

二、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

资源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安全的战略保障,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人类要生存,必须解决衣食住行问题,而满足人类这些基本生存需要的物质来源都是对自然资源的制作和加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程度越来越高,但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利用的原材料都属于自然资源,都来自生态环境。

2、资源环境在空间上不能流动,对其的开发利用只能发生在资源富集的区域,而无法形成空间均衡化,因而资源环境的比较优势是区域分工协作、构成区域经济分异的重要前提;资源环境的种类、特征和开发利用活动是区域产业发展、产业结构、产业布局赖以形成的基础。资源的数量、质量和配置和环境都直接影响区域的发展。

3、资源环境的利用水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资源环境利用效率高低。(2)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率高低。(3)资源环境利用的合理程度。合理的资源环境利用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净福利,并考虑未来几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将有限的资源环境用在最适合的位置,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环境的作用。

(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它是指在人类现有认识水平可预知的时期内,充分开发、合理利用一切资源环境,协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发展的关系。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须满足当代人需求,同时保持或延长资源环境生产使用性和资源环境基础完整性,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使当代人与后代人享有公平的开发享用资源环境的权利。

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文化、技术的综合概念。人类需要寻找一个适度的途径对资源环境进行开发、使用、管理和保护。

三、资源环境的保护

保护资源环境的本质是对资源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对策

贫穷是可持续发展的大敌,开采能力差和利用水平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难题。保护自然资源不等于禁止使用,而是节约、控制对其开发利用,使人类能更好地使用自然资源。在传统生产模式的基础上,对物料加以回收利用,形成循环型社会经济体系。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开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现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人力资源的比重,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不必要的使用和浪费。改变生产流程、改进机器设备,实现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对策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环境友好发展方式,既保护环境,又实现发展。

1、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战略方针,循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长远规划,进行宏观控制、调节和管理,力求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协调发展。采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不可“先污染,后治理”,甚至“只污染,不治理”。事实经验证明,环境污染后的治理代价巨大,对这其中生活的人们影响巨深。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政策。在各行各业中,建立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战略,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生产发展的基础条件。确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把治理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颁布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3、建立综合协调的资源环境管理体系

当代环境问题产生和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之间、地区之间、集团之间经济政治竞争的结果。每个竞争个体都进行各自的最优化设计,谋求最大的经济政治利益,结果导致整体的失衡和最坏的结果。为扭转这种局面,创造一种整体上的最优,必须变分文决策为综合决策,变条块管理为协调管理。这种新的决策和管理体制只有靠国家来组织、推动和实施。

参考文献:

[1] 陈明、罗家国等编著.可持续发展概论[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

篇2

首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应与相关的国际、国家法律相呼应,并对当地规章制度的设定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其次,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时需要综合该管理体制内部及外部环境对生态系统施加的错综复杂的影响因素,不断提高管理体制的适应力和风险评估能力。再次,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需要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涵盖生态环境保护所涉及所有领域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避免部门之间条块分割问题。最后,管理体制制度要有系统性,系统性要求将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益的价值观渗透到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规划的全过程,建立各方面建设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管理体制。

2.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预测机制,将前瞻性及创新性因素融入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中,采取“无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在全球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的情况下,需要不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更新我们现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的管理体制。能够根据目前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经济系统对环境所造成影响的发展趋势、当前制度的实施情况等因素预测未来可能会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在问题发生前的一定时间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或者及时制定一定的制度,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发展,抑制可能会发生问题的发展,从而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达到从根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有效应对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根源是制度本身存在能够促进制度制定者和制度实施者主动创新制度的动力机制。生态环境保护体制需要设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构,该责任机构需要有足够大的权力,同时需要有特定的研究机构研究生态环境发展趋势,及时预测到生态环境保护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当前制度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之间的矛盾,及时有效地创新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该责任机构还需要有广泛影响其他组织的影响力,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正确变革的发动者。美国为生态环境保护特制定“无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美国科学家认为此政策是环境保护规划最好的和最迫切的,也是首要步骤之一,即只要政策对解决将来新出现的问题是有益的,即使实际的气候变化小于对未来气候变化的预期,相较保持实施不适合的管理体制将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新出现的问题无法实施作用而言,“无悔”政策也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极大作用。2013年12月中国大范围省市遭遇雾霾袭击,之前雾霾的问题也经常小范围出现,至今中国依然没有设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值得借鉴的是,考虑到PM2.5对人体危害程度,欧洲已经在第一时间建立了控制其浓度的管理制度,所以中国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上,亟需提升管理制度本身的前瞻性及创新性,不能局限于当前的制度设定止步不前。

3.建立自主灵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目前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还都仅限于解决眼前的问题,没有自主性与灵活性,对于将来人们会面临的不同于现在的问题,这个管理体制将不再适用。具有自主性灵活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迅速根据外部环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相应地修改、废除不再适用于当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越是灵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能力就越是广泛有效,所以赋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主灵活性是提高环境保护能力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值得借鉴的是瑞典环境保护局可以作废、修订、限制和管理相关的保护规定,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的情况。灵活的管理体制可以做到快速建立生态保护区,及时废除或修订已不再适应当前环境状态的法律法规,将人力财力资源用于解决当前的矛盾及问题,产生现实的作用。但制度的自主灵活性要有个度,不能过于灵活,经常性的变动会影响人们的行为,让社会公众不知所措,做出违背当前法律的举动。另外,自主灵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然要有权责明确、完善的权力监管制度作保障,有科学研究与预测作支撑。

4.着重强调引导作用,引发倒逼机制

调节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法制除了约束和控制的基本功能,也可以通过改变权力和义务的分配督促人们养成好的生活习惯,抑制人们养成坏的生活习惯,引导创新。美国学者ViljaVarho通过对学生、记者、环境保护专家作环境保护相关调查,他们对解决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方法各有妙招,但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在仔细思量研究后发现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改变社会公众的行为、生活习惯。引导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引导人们在平衡开采与保护的利益之后做出正确的决定。为避免惩罚,社会公众会根据管理体制的规定,做出符合规定的事情,所以管理体制应着重强调其引导性,制定管理体制应该以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改善不良生活习惯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惩罚赢取利益为目的。

5.建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与巧妙的经济惩罚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前瞻性、自主性、严厉程度、公平公正度、腐败制约力都会影响制度实施的及时性及有效性。制度本质上具有保守性和滞后性,而且容易受制度制定者的个人利益所影响,不易于根据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但是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一旦被制定,将会影响相关领域制度的制定,所以管理体制的制定还要考虑廉洁性,要设置巧妙有效的经济惩罚制度,注重约束有力性及引导有效性。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设定经济惩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经济成本,约束企业或者社会公众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激发倒逼机制,迫使社会企业调整发展策略,提高国家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引领新兴产业的发展。经过科学研究,了解企业的生产函数、经济利润函数等方面,灵活设定经济惩罚额度,使经济惩罚额度大于或等于经济利润与生产成本之差,倒逼企业不得不调整经济发展策略或者方向,不断改造升级,朝着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靠拢,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6.加强科技研究在预测、评估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应用

篇3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建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的手段,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将环境保护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有效减少和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各市(区)成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区)重大、疑难环境保护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对本市(区)环境保护调解情况进行调研,对本市(区)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

(二)在环境保护纠纷易发、多发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室。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升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市(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5月中下旬我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市(区)进行一次调研活动,重申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了解近年来各地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听取各市(区)对建设该机制的想法及目前开展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推进本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6月份,我局将聘请有关专家及领导对我市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进行进一步指导。

(三)建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各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环境保护纠纷易发、多发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室。2013年7月我局将组织进行一次调解机制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重点了解组织网络建设情况,包括文件、调解工作机构、人员、场所等情况。检查分听取汇报、现场视察和材料审核三种方式。

(四)建立及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各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制定人民调解流程图,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和调解电话等事项,努力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8月份,我局将对各地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设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查预防工作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制度、重大纠纷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建设。届时提供相关材料。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各地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开展调解观摩、调解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特邀陪审、旁听陪审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依法处理环境保护纠纷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愿调解、会调解、善调解”的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员队伍。9月份我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及领导对我市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全面培训。

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法;修订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面对目前复杂的环境形势,这部法律实施了20年却从未修改过。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无论从内容上或者是立法形式上都无法统领各项单行生态环境资源法,亟需修订。

一、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体现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生态伦理思想,注意对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如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序言指出:“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修订时,立法目的不应局限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应把可持续发展的总体价值目标具体化后写入修订后的环保法。同时,立法目的的表述上应注意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重视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但这些原则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并要加以修改和补充。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下,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环境保护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1.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2.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我们不能再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初期严重污染环境、后来再治理恢复的路子。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应该在预防,同时环境问题是一个涉及很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才能有所成效。

3.环境保护知情权与公众参与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首先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做出的努力。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室内污染和白色污染等问题。改变政府没有给相关的利益团体以足够活动空间的现实困境,防止环境保护运动走样为形式化的群众运动。

4.科学保护环境原则。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重视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立一个节约型社会,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能源和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技术,这既有利于缓解资源不足,又有利于环境保护。

5.国际合作保护环境原则。许多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制定了几十个环境公约和议定书。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一方面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一方面对外介绍我国的环保工作,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影响,努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此外,还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和《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前言的做法,把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也纳入基本原则的范围之列。

三、环境保护法建立的制度应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制度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例如,国际影响巨大的野生动物消费和外来物种的引进,缺乏制度约束;对公众参与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与发展,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制度;对与环保有关的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环境产权的确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确认、保障和促进机制等。为了克服这些制度空白,修订该法时,可借鉴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国环境基本法制度建设的经验,加强法律权利(力)、法律义务、法律调整机制、市场准入、市场规则与市场运行、环境后果与纠纷处理六个方面的制度化工作。具体来说,主要建立以下制度:

篇5

摘 要:中共中央于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宣布即将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多种环境保护方案,其中“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一项重大举措,对推进建设生态文明有重大意义。主流学者对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态度不同,关注的问题集中在现行环保管理体制中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分工的问题。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化解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干预、协调各层级下环保部门的不同分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调整相应政策等手段,使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更加合理化、法律化。

关键词:政府;环境保护;垂直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48-02

主流学者对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态度可以分为赞成、反对和中立观点。在研究垂直管理模式是否能改善我国当前环保问题时,需要关注现行环保管理体制,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分工的问题,并且研讨多种备选的可行性措施。

一、国内学者对环境保护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态度

近年来,学者和群众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当前,环保部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初具成效,但垂直管理体制是否能给我国环保带来实质性的帮助目前尚不得而知。学者和相关部门相继进行了对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研讨与论证。

(一)持赞成观点

赞成垂直管理体制实施的学者占大多数。由于中央和地方制定政策出发点不同,常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无法因地制宜,无法最优化使用,垂直管理有利于地方政府依托区位优势和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制定最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具体政策,避免中央和地方在政策布置传达的信息失衡以及难以落实等问题,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规避损失[1]。

难以有效管理也是现有的问题之一:在现有的以行政区划执行的管理模块下,环境治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和部门不能摆脱地方保护的干扰,从而有效落实自上而下统一治理监督的方针政策,又停滞于中央各部门间的矛盾问题导致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权力纷争[2]。

此外,有观点赞同实施垂直管理能够有效增加环境管理的发展水平,为政府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抓手,更能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公平,也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3]。垂直化管理可以增进环境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在国内欠发达地区,垂直管理有效优化了基层环保部门人力资源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等实际问题[4]。

(二)持反对观点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大多从垂直管理体制本身出发,结合政府自身功能,反对垂直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自身的劣势在于难以实施有效监督[5]。在垂直管理政策下,环保部门权利自成系统,各省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监管,现有管理体制难以对其有效监督,容易发生现象,出现一家独大的钱权交易,反而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少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实施环境保护部门垂直管理政策不但不利于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更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新问题:第一,环保部门在各个环节都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密,即使实施垂直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落户于地方,依托于地方,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独立。第二,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庞杂,部门众多,环境保护职能和权责分散化现象严重,实行垂直管理的可行性太低,而且耗资巨大,实施难度太大。第三,由于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即使实施垂直管理也不能保障政策制定的全面有效性。

实施垂直管理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杜绝地方保护,环境保护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反对垂直管理的学者并不认同垂直管理政策能实现此目的。由于地方政府致力于功利建设和经济发展,即使实施垂直管理政策也难于抵御地方政府的施压;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具体环境问题的不同,单一实施垂直管理反而不利于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难以实现政策制定之初的根本目的[6]。

实施环境保护垂直管理是环保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些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垂直管理无法达到改革的根本目标。由于环境保护工作体系庞杂,部门众多,如果无法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极易出现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只注重本部T的既得利益,难以联系地方实际环境保护状况,实施垂直管理政策只能解决表面问题,无法根本解决行政体系的自身问题。

(三)持中立观点

对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体制持中立意见的学者只占少数,大多运用建模方法进行理论分析,从行政制度与政府权衡的角度,得出了垂直管理和现有管理体制各有其自身优势的结论。行政管理有其自身优势,但是当监管任务的绩效难以评估时,垂直管理很容易损害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热情,这是垂直管理的问题所在。在审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方式上,垂直管理比行政管理的优势,更能有效直接地进行评估和解决环境问题;但在合格企业的管理方面,现有的行政管辖优于垂直管理[7]。

有的学者通过模型对比,展示了当存在道德危机考验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指标以及这两种矛盾的取舍情况时,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政府承诺的任务激励,地方政府和第三方(独立于地方政府,并由垂直管理机构的中央政府负责)承担承诺机构激励影响的两项任务。最终结果表明,承担社会发展任务的机构的纵向管理,只允许地方政府进行经济增长,将降低人努力的激励成本。但是,垂直管理机构本身有道德风险。如果评估机制没有权衡,这些机构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违反政府的原意。然而,模型有一定的局限性。模型设计并未考虑整合垂直管理结构与当地政府的因素。

分析以上中立意见后,笔者认为,中立意见只是基于研究的纵向管理效果,对比之后保持中立态度,没有明确立场,表示支持或反对环境意见的垂直管理,这一立场将是在不同条件下适当改变。中立观点在本质上,仍然对垂直管理模式上有一定程度的认可。

二、国内环境保护垂直管理试点

近十年来,环保部分别建立了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这些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环境保护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地的环境执法督查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以及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公开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路线图。

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根据分工,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体制上,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市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权。保障上,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领导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12个省(市)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开展了改革实施方案起草等前期准备工作。以上垂直管理的试点在实践中体现出诸多优势,有效克服了地方保护政策难以执行等问题,收效显著。

三、实践中环保垂直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垂直管理虽然优势明显,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由于各地地理环境不同、生态环境不同、环境保护发展状况不同,难以实行统一对策[8]。第二,基于第一点原因,各地现实环境问题各有不同,部分地区的问题在于环境污染严重甚至面临居住环境的问题,部分地区的环境问题在于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维护,难以制定统一标准。第三,不同区域治理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面对环境问题,资金投入与人员配置都将与发达地区相去甚远。同时,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意识十分薄弱,环境保护工作很难开展,为追求经济效益势必会牺牲环境资源。由此几方面的差,将大大提高垂直管理的难度与可行性。

环境保护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的冲突造成的,单靠监管体制的改革是远远不够的。除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外,更需要政府规划部门、土地资源部门、林农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协调发展。同时,即使实行垂直管理,环保政策的落实也需要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如果将政策实施的工作全落在环境保护部门一家,将大大提高工作难度与投入成本,甚至造成一家独大,权力虚设。

四、我国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立法建议

垂直管理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所有环境保护部门都适宜采用垂直管理制度,笔者认为,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环境保护应急工作、生态环境的整体建设等领域,需要政府部门的整体规划,合理开展工作,所以继续实行现有的环境保护体制较为适宜;与之相比较,环境监察、环境监管等部门更需要专业知识、专业人才,也适于独立于政府部门,独立开展工作。

由此,在立法上,环境保护垂直管理可以实行半垂直化的模式,同时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平衡关系,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有效配合,明确责任负责机制,细化各部门职能。同时,可以大力开展公众监管,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监管热情,使全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以此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高效透明。

参考文献:

[1]邓志强,罗新星.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现代化,2007,153(5):19-21.

[2]游霞.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27(10):58-59.

[3]张朝华.垂直管理扩大化下的地方政府变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11(1):107-109.

[4]鞠昌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的探讨[J].环境保护,2013,41(8):56-57.

[5]孙学斌.省以下“五位一体”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模型研究[J].中国环境监察,2016(Z1).

[6]常纪文.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要义评析[J].环境保护,2016,44(19):9-13.

篇6

关键词:高中物理 环境教育 渗透

环境教育就是通过教育的方式普及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以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们了解破坏自然环境对人类自身的危害。二是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出更多专业人才,为治理环境污染、整顿环境提供服务。在高中地理教育中涵盖着许多环境内容,通过在地理教育中渗透环境教育可以更好地将环境保护的观念传递下去。

一、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中的渗透方法

(一)教学理念的渗透

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理念中的渗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类活动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新课程标准改革之后,地理教学中新增加了人文环境这节内容,在这部分内容中学生可以了解到人文环境和大自然的关系。人文环境的发展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在古代人们收到洪水的威胁后创造了水利工程。同样,现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会有相应的活动与之相适应,如人受到沙尘暴的侵袭后意识到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人类的活动永远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同样人的活动会反影响到大自然。人类要想在大自然中永久地生存下去就要和大自然和平相处,要去适应大自然,努力保护大自然,不能企图去改造大自然,否则会受到大自然惩罚。二是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当今社会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土地沙漠化、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水资源污染等,在地理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就是让人们明白人类活动对大自然造成的破坏有多严重,这些破坏最终会反作用于人类自身,通过渗透环境教育让人们逐步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教学资料的渗透

新课改以后,在原来的高中地理的教科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人文和环境保护这册教科书,这本教科书就是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教学资料渗透。这本教科书主要是向学生指出现代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还有国家以及国际上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最后环境污染给人来带来的警示以及人类的发展方向。通过以教科书的形式进行环境教育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明白我们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多么严峻,深刻反省人类的所作所为,让学生更加明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来自己,引导学生按照教科书中所提供的方法去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渗透

高中地理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每一种教学方法中都可以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例如,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方法将现环境污染的场面直接明了的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明白了人类的哪些行为做成了环境的破坏,使学生清晰地看到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威胁,也可以更加清楚地知道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激起学生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自发地投身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利用野外观察法,带领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到野外观察那些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状,滥排污水、向河水中倾倒垃圾、冒着黑烟的烟囱等,通过这些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学生才能在地理课堂上真正地接受环境教育,从而改变学生的意识和行为,将环境教育的渗透落到实处。

二、高中物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的影响

高中地理的教学内容可以在环境教育的渗透过程中得到丰富。新课改以后,高中物理教学的内容新增加了环境问题这一重要内容,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地理教学中新增的内容对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途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将环境教育的内容渗透到高中地理中不仅可以起到宣传保护环境的作用,学生还能通过地理的学习将保护环境的方法付诸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环境教育本身就是高中地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通过高中地理教育渗透环境教育是新课程标准的最新要求。环境教育的目标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向人们传授保护环境所需的技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去实现,而利用高中地理教学渗透拓宽了环境教育的传授途径。

学生利用高中地理的学习方式可以将环境教育的的学习途径从三个方面增加。一是通过将环境教育的内容分割成许多小部分,然后将这些小部分进行归纳分类,根据各部分特点将其融入不同的学科之中,使学生在学习各科时对环境教育的内容都能得到相应的知识点,同时对于一个环境问题可以调用各个学科的内容进行解决。二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更加清楚地了解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让学生清醒的意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和紧迫性,舍主要是对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三是培养学生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在环境教育过程中可以让学生成系统地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总结和分类,根据它们的特点,对其中重要的难解决的问题进行着重研究。

环境的内容是高中地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中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保护环境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同时环境污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从各个方面也逐渐渗透出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课程中的渗透是全方位地渗透,包括高中地理课堂教学理念的改变,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高中的学生在地理学习之中渗透环境教育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解决的地理能源、重要施工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等方面的问题时都有深远的影响,这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李青.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渗透 [D].辽宁师范大学,2008.

[2]刘娜娜.高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的渗透与整合策略[D].东北师范大学,2011.

篇7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特别是第*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力度,重点开展了对生活污水、村镇垃圾、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尤其是解决了农村近1亿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部分农村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总体上仍然比较严峻,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还相当严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状况还在发展。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大多数居民还生活在农村,绝大多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也发生在农村。农业和农村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农村环境保护在建设生态文明进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环境治理严重滞后,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农村每年产生的90多亿吨生活污水基本上任意排放,2.8亿吨生活垃圾也是随意倾倒;化肥年施用量达到4700多万吨,有效利用率不到35%,造成了农村水体和土壤环境恶化。一些地方乱采滥挖、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屡禁不止,继续破坏着农村生态。不解决这些生态环境问题,就会动摇“三农”的基础,也会妨碍发展的步伐,甚至影响中华民族生存的根基。必须站在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改变农村环保落后状况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仅表现在农村经济落后上,而且更多地表现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农村社会事业的一部分,更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全国有4万多个乡镇,其中绝大多数没有环保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治理还处于空白状态。农村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是城市的4倍多,生活污染日益加重,土壤污染面也在扩大,面源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广大农村虽然地域辽阔,但水体、土地和居住地的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就很难恢复,也会使环境承载容量受到极大制约。如果对农村污染再不加以严格治理,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发展持续不了。我们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

解决危害农民健康的环境问题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环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在吃饭穿衣等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对提高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也有了更多的期盼。农村环境质量是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地方环境状况不仅没有好转,而且还在恶化。饮水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全国仍有近2.5亿农村居民喝不上干净的水,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这确实让人牵挂忧心。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其中大多数也发生在农村。改善农村环境,关系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农村,环境是难点。如果经济发展了,但生态环境恶化了,就难以实现全面小康。必须痛下决心,下大力气治理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地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意见》明确了2010年和2015年农村环境保护的阶段性目标以及主要工作,我们要统筹安排,分步推进,使农村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农村环境状况逐步改善。下面,我着重强调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抓好农村饮水安全。水是生命之源。要把解决近2.5亿农村居民喝不上干净水的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建设清洁水源。要科学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对分散水源地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要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经济发达、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加快建设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地区乡镇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处理好生活污水。同时,要把污染防控和生态工程建设结合起来,继续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水环境治理。

第二,着力防治工农业生产污染。工矿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应当继续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落实环评制度,坚持环保标准,加强环境监管,制止企业违规排放。同时,要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惟有净土,方能洁食。要在认真做好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农业用地的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技术、工程等多种手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同时,要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建设清洁田园。

第三,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的环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着手开展重点污染治理工作,针对那些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进行整治,对经过整治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镇,实行“以奖促治”。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搞好生活垃圾处理,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绿化美化,对经过建设生态环境达到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这两方面工作,责任在地方,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扶持,各地也要加大支持力度。整治农村环境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尊重农民意愿,切忌搞形式主义,因地制宜建设清洁家园,务求取得实际成效。

关于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在安置受灾群众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确保群众能够喝上干净水、有合适的生活环境。当前和今后几年,要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契机,把灾区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三、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农村环境保护压力大、任务重。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发展不足或发展不当。农村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变落后面貌的愿望十分强烈,这种积极性应当充分肯定。但在新的阶段,农村发展必须创新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模式。要认识到,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也可以出效益,环境好了,对投资的吸引力就大;环境不好,吸引力就差。要把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在经济发展中促进保护,在保护环境中求得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是处理好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是有机整体、不可分割。目前,不少地方对城市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而对农村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重视高度。现在社会上有这么一句话,不一定准确,但很形象,就是“城市污染农村的水和地,农村污染城市的饭和菜”。农村环境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村居民的生存环境,也影响城市居民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的安全,城市环境也好不起来。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城乡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协同推进,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同等重要的地位,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三是处理好主动预防和被动治理的关系。国内外经验表明,环境破坏起来时间短、速度快、贻害无穷,而修复环境时间长、见效慢、代价高昂。日本治理琵琶湖污染,花费了巨额资金。我国一些湖泊由于面源污染等导致富营养化,投了不少钱治理,至今还难以解决严重的污染问题。近年来,一个小企业污染一条河,农民守在河边吃井水,这样的现象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做好预防工作,努力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篇8

关键字: 环境民事纠纷 行政处理 行政调解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然而,对于该“处理”的法律性质,目前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有代表性且针锋相对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说,即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有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认识的不同,直接涉及到环境民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合法、有效和公正的处理,影响到对纠纷处理结果的认识及其执行,并将必然涉及到对相关立法的解释。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研究和澄清。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概览

(一)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及其评价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民环境意识与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现阶段,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既包括由企业生产排污引起的厂群纠纷,也包括不断出现的光污染、热污染、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饭店油烟污染、交通运输工具尾气和噪声污染以及各类社会生活性污染等新型环境纠纷。当然,环境民事纠纷内容本身无需过多研究,值得关注的是既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具备化解纠纷的能力。

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解决与污染者之间的环境民事纠纷时,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1. 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旦发生了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约定互相让步,签订协议,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非常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的安定,省钱又省时。

2. 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在我国早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解决纷争、增强人民团结的一种有效方法。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途径1.但是,由于调解的自愿性色彩较强,在当事人根本利益对抗而且实力不对等的环境纠纷中,往往很难达成最终一致的结论。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调解达成的结果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调解结论的实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3. 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解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种问题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解决。这三种问题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然而,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行政机关处理解决环境民事纠纷时需要遵循的完整缜密的处理程序,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权限的划分也比较杂乱,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机关都处理同一案件和遇到棘手的环境纠纷时相互推诿的现象2.

4. 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污染纠纷属于其它类型,但只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协议之后,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环境纠纷具有公益性、科学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和金额估算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很多情况下,一个“非黑即白”的仲裁书不能全面考虑到纠纷涉及的利益,由仲裁机关解决不能算作一个适宜的选择。

5. 诉讼方式解决。诉讼解决指的是环境纠纷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使其争议得以解决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两种:以污染者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或者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正式的途径。然而,考虑到环境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及诉讼费用高昂和诉讼程序繁杂迟延等问题,很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会望而却步。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评价

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密切相关。对于破坏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侵权行为,我国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原则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即采取行政裁决的途径,且此类行政裁决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有关行政机关得主动进行处理3.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41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修改) 等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也作出了与此类似的规定。1992 年1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 条第2 款的答复”中强调:当事人对环保部门就赔偿纠纷所作的调解处理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以环保部门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

然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却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后者将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范围缩小,处理的方式被强调为行政调解,从立法上回避了在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时调解不成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4.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很多法律中找到渊源,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多为综合性、概述性,具有直接操作性的程序性法律规定较为罕见。而且,关于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裁决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使得行政处理机制的性质和特点更加不明确。另一方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弊病的根源。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法律性质解析

(一)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

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目前,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人民政府下设的环境行政机关是对本行政区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和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手段、取证手段,依法享有现场检查、调查、采样监测、拍照录像、取证、污染防治设施监理、检查运行记录等行政权力,可以对环境侵权者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力,并可以对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整改等。除了对当地环境状况、环境问题和企业排污状况最熟悉之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较为全面地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不仅可以克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缺陷,还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准确确认环境污染的事实和原因,确定责任,计算损害大小,并得到比审判更为合理的解决结果。

其二,社会利益的综合衡量。众所周知,对抗制的诉讼必然会产生一个是非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结论,而这一点对环境纠纷的解决而言,恰恰是最招致批评的5.因为环境纠纷具备涉及面广、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责任认定时争议大、损失难以确定等特点,因而不适宜作出“winner-takes-all”或者“ win-or-lose”的司法判决6.这是因为,环境民事纠纷的一个特点就是所涉及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可能都有其合理性,而唯独缺少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在解决纠纷双方争议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把社会利益考虑其中。

其三,经济效益。对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等环境问题,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更容易进行而且可以大大节省经济成本。这要比当事人选择诉讼好得多。这一点不管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国家而言,成本的节约显而易见。

最后,选择上的优先性。从现代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法律传统上看,我国环境法属于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有极其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自环境法制建设之始,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就一直是由一系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政策和制度推动。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行政性的处罚条款比比皆是,而有关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规定却是模糊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心理和“厌诉”的心理一样根深蒂固。在纠纷发生后,公民会首先想到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解决。只有在这种努力不产生效果时,公民才会迫不得已的选择诉讼。

(二)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

与适应性比较,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局限性并不突出,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 法律规定上的局限性。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比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诿7.另一方面,关于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管辖范围上,我国法律仅仅规定涉及到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相当一部分环境民事纠纷仅仅是对当事人的生活居住环境或者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尚没有形成可见的损害,这时候当事人就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行政机关也往往会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

其二,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较不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同时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经济支柱。环保部门在正常处理纠纷时,就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阻力和控制;而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地环保部门的主管机关,掌管其资金预算、人员编制和官员升迁等事项,因此,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企业家进入行政的状况很常见,这意味着行政人员与企业有更多的牵连,更清楚企业的困难,对企业可能存有内心的偏袒。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容易换任,所以对于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尤其是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久拖不决。

其三,对法治不利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理纠纷可能形成各种不一致的结果,虽然我国没有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但是如果不能形成一个大致相同的社会期待,使纠纷的处理结果成为一个可期待的目标,这对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也会产生或多或少的破坏力。

三、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由于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我国的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剧增,但是不成比例的是,我国法院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解决积案问题只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法院规模,二是促使案件分流到法院之外解决。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考虑,多数国家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并不采用第一条途径8.分担法院压力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因势就利,获得了蓬勃发展9.

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或实体上权益的处分,不仅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相关制度保障体制的完善10.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另一方面,以谈判为运作基础也使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导致不少民事纠纷的解决成了妥协的产物。因此,从切实维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标。

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处理能否以及应否作为环境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前置程序。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赔偿责任纠纷和赔偿金额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者“调解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该程序是必经程序,也没有确认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效力,使得环保部门对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缺乏热情和责任心,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作用。考虑到应该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赋予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此,不应当规定行政处理程序为必经程序。但是,一旦纠纷双方选择了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纠纷,就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这样可以省却受害者不断收集证据的困难,又可以为法院处理纠纷打下基础,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欠缺。

其二,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问题。对跨行政区的环境纠纷,现行的环保立法只概括规定了通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协商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解决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解决程序。而且,法律对于这类纠纷没有诉讼救济的规定,不少跨行政区的受害人都在损害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虽然判原告胜诉,但判决结果很难执行11.因此,应当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规定更具体的救济程序。

其三,各种环境民事纠纷处理方式的程序、效力;纠纷处理机关的取证规则、停止污染侵害的措施、赔偿损失的原则和范围以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等等问题,都是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应该明确的问题。关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各自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应该主要针对“赔偿金额的纠纷”,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不能适用调解,这是由环境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决定的。环境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必须以污染或者破坏行为的发生以及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基础,否则,所谓的纠纷解决只能是和稀泥,双方当事人很难切实履行协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也不能在纠纷解决和处理的过程中达到加强环境管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更是害莫大焉。只有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分清纠纷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才能达成使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调解协议,从而有利于调解协议或者裁决决定的自觉履行。

其四,环境信访的处理。环境信访直接影响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案源,在整个机制中应该受到重视。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各都道府县要设置公害投诉相谈员,其任务是接待居民的公害投诉,调查公害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帮助、斡旋、指导12.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也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应设置专职人员,处理公害陈情,对公害陈情作调查,直到陈情人申请调处或裁决13.1997年,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发布了《环境信访办法》,其中第12条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专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笔者认为,这一点能否得到落实对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而言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虽然纠纷解决途径的多样化已经成为一种合理的趋势和势不可挡的潮流,但正如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一样,行政处理机制也不会适合于所有的环境民事纠纷。这一点,正是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立足点。

(二)构建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建议

鉴于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对解决环境民事争议的适应性,建议在我国建立隶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专门处理机构,分为国家,省,地市三级,各自在本辖区有管辖权。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有相当丰富环境纠纷解决经验的行政人员、专家、环保社团的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为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不作为环境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应该赋予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比如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不属于环境诉讼的类型,法院按照一般的行政诉讼受理。

如何在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是纠纷处理机制的研究者们必须不断反思的问题。如何保证“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抗争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争取双赢”?14这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者们更应该深思的问题。法学理论的选择将会对制度的构建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在中国,理论的薄弱却不可避免的波及立法。虽然近20 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很快,且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15.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仅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中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亦不断的凸显,对该理论的研究还应进一步加强16.

参考文献:

1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 页。

2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3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4 王明远:《中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于《环境导报》,2000年第3期,第7页。

5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

6 Nancy K. Kubasek、Gary S. Silverman: Environment Law (Fourth Edition) ,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7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8月,第50页。

8 赵明:《美国ADR 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利用的启示》,载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9 [日]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裁判外纷争处理法》,有斐阁1998年1月出版,第9页。

10 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346页。

11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10月。

12 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13 吴嘉生:《环保纠纷解决之研究》,台湾中兴法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14 美国仲裁协会(AAA)出版的《Dispute Resolution Timeless》和《Journal of Dispute Resolution》中的表述,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15 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10月,第18页。

篇9

关键词: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2000年的发展期;2000年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2013年,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2005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2012年,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不足

1.新疆缺乏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2.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2013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3.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领域空白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三、完善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立法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1.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2.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 李君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9-30.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篇10

世界 经济 高速增长带来的一系列生态问题的产生与加剧,足以引起全世界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在此背景下一些有益于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构想应运而生。可持续发展既是建立国际环境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协调国际环境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文认为其内含的国际环境关系及其共同发展的理念在于:

(一)可持续发展强调超越国界看待全球环境问题,以求在环境要素的垒球化配置中解决不利于环境要素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从而要求人类通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改善生态环境对发展的制约。主张全球问题由各国共同解决,比如在环境问题上要求发达国家应承担起主要责任。

(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是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协调解决经济与生态的关系。同时,也体现出共存于一个地球的现实所决定的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性。所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赋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是强调发展不应超过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纳力,并通过重构国际经济关系,在事关经济发展与生存所需基本要素资源的协调问题上取得一致,实现环境资源、环境要素的合理配置。由于可持续发展既表明了正确对待代际环境经济关系的重要性,也强调了代内环境经济关系的解决。显然,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不能保证代内公平的实现,所以,需要建立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包含着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要共同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例如,合理分摊环境治理费用,进行环境资源核算体系的完善。以及严格法制约束等,而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强调不同国家应根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改变各自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以减量使用资源和少污染排放为目标,在环境保护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因此,《里约宣言》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基本准则。

二、环境问题的跨国性强化了环境问题国际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引发了全球环境问题的产生。对国际环境问题的关注又促进了全球意识的形成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而经济全球化又会使资源和环境容量禀赋状况难以支撵自身持续发展的国家,选择通过开放程度的提高,避免和化解所面临的发展约束,从而保持和促进本国经济活动规模及实力的不断扩展和提高。因此,作为全球问题之一的全球环境问题与经济全球化同步发展。而全球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之一是由于污染具有扩散性因而具有跨国性,所引致的全球环境关系问题日渐突出。因为环境恶化会损坏国家存在的基础,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从长远来讲是没有国界的。长期以来发达国家面对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超出其可持续极限的现实。所做出的应对措施就是污染转移。即直接利用贸易和投资这些跨国往来形式,使对外贸易和投资行为具有不可持续性。说明在整个国际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要素使用的不可持续性,即一国可能在以其他国家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来保证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可见,生态环境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表现为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影响因素。国际经济交往中体现出的环境烙印深嵌于国际分工格局之中,从而使环境问题国际化趋势得到加强。从目前来看,环境保护运动已经向着全球化趋势发展,各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深刻认识到由于环境问题的流动性,使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危机具有跨国性,导致不太可能单纯或主要依靠一国政府解决环境问题。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必然会增加对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容量的需求。同时,不断出现的污染转移、垃圾及各种废料的跨境倾倒现象,使国家环境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需要国家间的合作来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由此形成在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上,把所有国家纳入其内的国际化趋势。

三、全球环境保护要求国际环境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四、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推进了环境运动的国际化

在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国际化的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在环境运动中的作用程度各异。尤其是在环境运动中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的环境行动,确实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促使政府依靠强大的力量和政策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并逐步形成全方位的环境保护体系。而非政府组织的保护措施更趋于理性与制度化,以替代初期的频繁发生的抗议活动。特别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及国家间政府组织虽然以其权威颁布着各项法令、法规和相关文件发挥着主导作用,但非政府保护组织从中仍然发挥着推动、敦促、协调、沟通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见,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形成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非政府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解决环境问题单靠市场机制的局限性越加明显,同时。以各国政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垒球治理体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民间的非政府力量在推进环境问题国际化中起的作用既直接也具有影响力。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将在促进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积极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主要的表现是环境保护的组织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参与成员的跨国性特征也越明显。所做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越来越广泛而深入,既对本国有深刻的影响,也在国外有非常大的影响,其活动范围和内容都具有跨国性。另外,组织和活动的广泛联系性,使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问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尤其是与联合国组织的多方面合作,促使全球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和政策的频繁出台和实施,引领着环境保护向区域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在全球环境运动中具有功不可没的作用。所以,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代表着目前和今后环境运动国际化趋势将不断得到加强。

五、环境质量上的国际差距,成为中国关注国际环境问题的理由

为了切实解决环境问题,中国必须重新确定新的发展标准,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保护生存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的支撑能力。

篇11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

一方面,治理好环境污染能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河南豫东农村的经济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河南省粮食产量第十年连续增长,粮食总产量位居全国第一。然而在产量不断加大的同时,环境污染也渐渐成为制约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因素。环境污染会对农业生态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治理好环境污染有助于科学地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作为我国农业大省之一的河南省,开展实施耕地的“占补平衡”政策,能有效地对耕地进行保护。因此,治理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从而缓解农产品供需间的矛盾、维持物价水平、确保农业安全。

二、治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一)强化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一,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从增强农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入手,加强对《环保法》相关条例的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多媒体资源对农业第一线工作者进行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还要着重突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通过这些举措帮助农民树立环境资源的忧患观念,加强对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强化农业管理:第二,提升农业从业者对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技术的认知,可以通过多种类型的教育宣传协助群众了解环境保护知识,运用先进的技术,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第三,改进工作方法。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的工作内容中,建立环保机制,定期实施环保监察,通过树立优秀的环境保护榜样、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保证定期举行会议探讨相关环保问题。

(二)确立环保法规,完善环保制度

第一,对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关环保政策。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年度目标,有计划、有层次地完成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污染相关组织队伍的建设,各级应当有相应的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地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监察,确立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和环境污染的惩处制度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把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落到实处。加大环境监察的执法力度,从而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制化。第二,健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管理体系。要对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在城乡发展规划中体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规划既应当全面系统,也要做到科学实用,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规划要具备一定的先行性,确保城乡环境保护的互动,共同完成区域内环境保护的任务,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第三,建立明确的环境污染奖惩制度。一方面,确立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责任考核体系,确保环境保护制度的逐级落实,及时对污染环境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及时对重度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做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予以表彰,在政策上对落实环境保护的企业予以偏斜,以鼓励农业企业参与到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之中。

(三)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多渠道融资

第一,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补贴。一方面,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应当向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倾斜。农村的财政资金往往分配于新农村的建设之中,导致了建设与资金的矛盾。要想缓解这一矛盾,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就应当重视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环境污染治理的补贴政策。第二,要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收支平衡。通过拓展环境保护收入渠道,强化农村市场的生产资料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从而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收入的增加。对于充分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的企业,降低相关税收,从政策上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引导,促进农业生态重点工程的建设。增加对生态农业企业的贷款支持,扶植重大农业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第三,开展多渠道融资,发挥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涉及范围较广,开展环境污染治理需要农业、水利、工程、卫生等各个部门的合作。要从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情况入手,整合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资源,多角度。多渠道地进行农业污染治理的资金募集。多渠道的资金募集方式主要包括群众自己筹措的资金、外资、国营或民营企业筹措的资金、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等等。政府要从政策上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行为进行鼓励,以促进社会各界人士投入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之中,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贡献知识和力量。

(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革新,确保先进技术应用于污染治理

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要结合河南豫东农村的实际生态环境,由于各地的生态环境存在差异,当前在环境污染治理的技术还需要提高。要想解决当前农村生态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就需要具备科学的环境治理视野,了解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层原因,才能提高农业的生态环境质量。一方面,要注重农业环境治理相关科技的创新,及时对先进、环保、科学的农业技术进行普及,以农业龙头企业为榜样,推广各项农业知识和技术。鼓励民营农业企业进行环保科技的创新,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同时,确保农业生态环保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加大对农业环保科研单位的扶持力度,不断钻研新的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环保农产品,从而为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

此外水利要积极配合农业全面推行绿色环保生产新技术,结合地区实际做好秋翻晒田、配方施肥、浅灌深施等灌溉、施肥耕作流程的用水研究和技术服务,加强灌后排放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引、排控制手段。随着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牧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要加强畜禽养殖影响河流水质及人居环境问题的评估与监管工作,保障人、畜健康,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场选址、场区布局规划要充分考虑水质安全问题,严格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等生产技术规范,禁止粪便贮存池混入雨水流入河道。其他养殖生产严格执行养殖许可制度,加强监察,推行无公害养殖,扶持养殖大户综合开发水土资源,通过对养殖水体的后续利用化解自源性污染问题。重点要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废污水治理、推进环保型农业用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水源涵养区域生态封育保护等方面下大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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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理教学;环境教育;环境意识

一、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作用

1.地理教学为“关于环境的教育”提供大量的环境知识

在高中地理教材中,选修6是一本专门讲解环境教育知识的教材,通过五个单元来讲解环境保护。第一单元是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单元是环境污染与防治,第三单元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单元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单元是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提出许多的问题与保护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依据这些地理知识进行环境教育。

2.地理教学是环境教育实现“在环境中的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和案例来教学达到最终的目标。“在环境中的教育”要求学生多去了解环保知识,以自身环境为切入点学习环境知识,能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环保知识,做到环保与教育同步进行,培养其环境忧患意识。我们可以把身边的环境问题纳到日常的教学中,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通过一些案例的学习,让学生体会到环保的重要性。通过环境知识的不断渗透和教育,让学生在自身环境中得到亲身体验,感受各种环境问题,从而提升解决问题的实际技能,培养环境忧患意识。

3.地理学能够帮助“为了环境的教育”的实现

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升,高中生的素质较高,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较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环境,注重自身的素质及影响,再加上学校的严格要求,教师对学生环境教育的意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渗透以及高中生对环境保护有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在平常的环境教育中,地理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实现环境的教育。由此可见,环境教育不仅是环境知识的教育,也是环境意识的教育。在地理教学中,通过对地理知识和环境问题的阐释,让学生明白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人地协调意识,同时培养其正确的生存观和持续发展观。

二、如何在地理教W中实施环境教育

1.树立环境教育观念

学校是进行环境教育的主战场,学校的教学活动是进行环境教育最切实有效的途径。环境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关心我们周围的环境以及它们的变化,行动起来,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许多学校没有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在教学过程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也只是知识的罗列,使学生的环境意识得不到根本提高。这就要求学校必须转变教学观念,在教材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不仅要传授环境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形成一种主动的环境保护行为。

2.结合地理教材进行环境教育

笔者所在的学校是高中,在高中的地理教材中,有许多的关于环境教育的知识,必修1中大气环境、海洋环境等知识,选修6专门讲解环境保护。作为一名地理教师,我们可以把环境教育知识始终贯穿在整个高中的地理教学中,这样不仅有助于成熟的环境教育模式形成,也有助于地理教育本身价值的实现,为高中地理教育赋予了新的活力。

3.结合国情教育进行环境教育

我国当前主要是人口与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加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相对环境保护的知识较少,还需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所以,在教学中把环保法规渗透到相关内容里,使学生懂得环境法制的重要性。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能让学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国情教育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4.结合乡土地理进行环境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结合区域环境问题,加强对学生的环境教育,我们可以把地方的环境问题渗透到教学中。最好就是校本课程中能够把乡土地理渗透进去,教育学生认识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在校本课程中通过学生的探究、归纳、资料的整理,增强学生对家乡环境的认识,能够更加关心自己家乡的环境、保护环境。这样既提高了他们的环境意识,也发展了他们的观察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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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33.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7)01―0118―01

一、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环保意识的意义

首先,对目前的环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可知,这是开展环保工作的客观要求。现阶段,人们生活的每一个地方均存在环境问题,这个问题与人类活动息息相关,任何一个个体在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均不可避免会受到影响甚至是危害。这个问题并不是存在于个别国家,而是全球性的,是全人类需共同面对的。其次,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是教育改革对地理教学提出的要求,因此,教材内容中环境保护比重有所增加。教师不但需将地理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还应帮助学生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强化其意识。再次,理解地理知识、了解地球环境均是地理教学的重要目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在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探究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地理学科有必要在教学中贯彻环保理念。

二、具体的教学方法

1.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渗透

课堂是渗透环境保护理念的重要场所。因此,教师应对教学内容加以利用,适当地在讲义中渗透环境保护理念,在将地理基本知识向学生讲解的同时,使学生了解地球环境。以全球气候变化知识的教学为例,在理念渗透之前,教师应对全球的环境状况进行详细描述,并列举实际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导致这些环境状况的原因,在了解的基础上诱发学生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强化其环境保护意识。在对环境状况分析之后,教师可将垃圾问题、土壤沙漠化、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恶化的相关图片展示给学生。这些问题中有不少就存在于学生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太常见以至于没有引起重视,而通过地理课堂教学可令学生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强化其意识,从而能够规范学生自身的行为,让学生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非常大,温室效应、海平面上升、冰雪消融等等,在讲解地理基本知识的同时说明其危害,可让学生明白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危害是直接性的,从而将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传达给学生。

2.在课外活动中进行渗透

教师应在概括性地讲解环境现状与地理知识的基础上开展课外活动,活动目的在于将环境保护知识落实于实际生活,将理论知识具体化。通过课外活动的开展,能够使学生明白保护环境可以是一种日常行为,只要自觉地约束自身行为就是一种对环境的保护。如多样化利用水资源就能实现高效用水,可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在指定位置放置塑料袋,不乱扔乱丢可减少白色污染,可提升利用率;出行少用家庭轿车,绿色出行、使用绿色产品等均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些知识的渗透均可通过课外活动实现。如教师可设置调查学校周围环境因素这一主题,组织学生展开实践活动,调查内容可以是固体废弃物、大气、水体等,让学生自行选择,分小组展开调查。课外活动的开展需具备直观性和可操作性,在设计活动时教师需考虑学生实际的分析与调查能力,确保课外活动能够发挥其作用,使学生通过活动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

此外,关于环境保护有一些特殊的节日,具体有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植树节等,教师可对这些特殊的日子加以利用,围绕其主题开展相应的活动,让学生了解设立这些特殊日子的意义所在,强化学生的环保意识。

3.开展乡土地理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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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调查时间:20XX年1月20日——20XX年1月25日

三、 调查地点:XXX市XXX镇XXX村

四、 调查对象:XX村村民

五、 调查人数:XX人

我镇村民在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持续提高的同时,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量增大,种植养殖业废弃物逐年递增,化肥农药施用量居高不下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不仅影响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有环保意识的我,觉得很有必要对我村村民的环保意识作番调查,以了解我村的环保之路还需走多远才能获得大家认可。 在这次调查中,因为多调查对象都是我的家人或邻居,所以我决定采用以拉家常的方式来调查,我把本次调查主题定为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本次调查的主要问题有三点:1、对垃圾的处理方式。2、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3、对环境保护的必要性的了解程度。

经过六天的连续调查,本次的调查阶段结束了,得到的结果如下:

1、对垃圾的处理方式的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电池及不可降解的垃圾随意处理,16%的人选择挖坑埋掉,剩下10%的人根本分不清什么是可降解,也不知道电池这类垃圾不能乱扔。另值得的提出的是本村没有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点,更没有人来收集这些垃圾去处理。全体村民表示如果有集中的处理点,他们愿意将垃圾带去集中处理点处理。

2、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结果显示:如果有科普知识下乡免费教授,70%的人不愿意学习,18%的人无所谓,XX%的人愿意学习。

3、对环境保护知识的了解程度的调查结果显示:XX%的人表示了解很多环境保护知识,18%的人表示了解一些环境保护知识,70%的人表示不太了解环境保护知识。

另我还对我村周边环境进行了调查,发现用来输水以灌溉稻田的河道污秽不堪,其中还有农药瓶以及一些废弃的衣物。通过对周边环境进行的调查我了接到,我村的环保之路任重而道远。

鉴于以上情况,我的建议如下:

1、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要从最贴近农民生活的细节入手,让环保知识以小妙招、小窍门的形式和他们零距离接触,拉近知识与生活的距离,消除农民的抵触情节。我们在本次活动中和村民们聊的话题不是环境保护利国利民的大道理,也不是空喊保护我们共有的家园等口号;相反,我们与他们聊生活中的小窍门、小妙招,并赠送给他们有关环保的小窍门,比如说醋的妙用,盐的多种用途等生活中常用却鲜为人知的常识和技巧,而且我们当场演示,让他们看到所产生的良好效果。他们所表现出来到好奇与惊讶让我们看到了希望,看到了环保给农民们带来的惊喜。

2、环境保护要从思想先进者抓起,树立典型和模范。有人开个好头才能打破“没有人做我也不做”的恶性循环,才能迈出村民共环保的第一步。

3、采取奖惩并举的措施。如果只有奖励,而没有一定的制约与处罚手段,还是不能够引起他们对环保的足够重视,无法取得很好的收效。 只有采取一定的处罚手段,才能够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从而树立增强环保意识这一概念。

4、政府部门也应更用心的致力于农村的环境保护,以响应当下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事无巨细,我觉得首先应该在各村各设设立垃圾处理点,派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