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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7: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

篇1

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了舟山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2008年初的舟山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钱自行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建议》。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与此同时,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在全省率先实施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相关涉海企业出资,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对特定海域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截至2008年4月,全市已对8家新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引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共筹集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近300万元,并于2008年7-8月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资源增殖放流。

篇2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徐祥民,吕霞.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学论坛.2004(6).

[5]李艳岩.突发环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3).

[6]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现代法学.2011(2).

[7]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论《侵权责任法》与环境责任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2).

篇3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04年青岛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04年青岛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04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岛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青岛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青岛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青岛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青岛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04年青岛市重点制定了《青岛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青岛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青岛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青岛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青岛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青岛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青岛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04年,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04”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青岛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青岛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青岛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04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青岛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04年青岛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青岛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青岛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青岛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青岛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建立了我市范围内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

自去年开始筹建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来,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委托海洋大学编制了《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论证报告》;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评审;协调了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青岛海事局、部队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获得了相关单位的支持;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市长办公会,并获得了市领导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政府批准”的要求,将建立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提报了省政府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等相关单位,获得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岛市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建立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面积61.81平方公里。文昌鱼保护区的建立标志着该保护区申报工作的完成,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始,成为我市范围内(包括陆地)建立的第一个野生动物保护区。

四、我市积极开展开创性工作

1、推进了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建设

为做好奥帆赛区海洋环境保障工作,青岛市政府和国家海洋局积极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签署了《共同开展奥运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安排》。通过双方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大奥帆赛场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和整治,为使青岛承办一届最出色的奥帆赛,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总体目标将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全国沿海地方政府首次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共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协议签署后,为保证该项合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又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体方案进行了认真地论证,编制并上报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国家级海洋环境监控区实施方案》,准备在国家海洋局和青岛市政府同意后,尽早组织实施。

2、在国内首次开展了大面积赤潮的监测、科研及防治项目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环境质量,杜绝赤潮的发生,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单位编制和上报了《青岛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准备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监控的基础上,整合和优化我市赤潮研究、监控资源和力量,联合开展“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该项目目前已经立项。

我们针对目前青岛近海赤潮发生特点和发展趋势,在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布设37个站位,进行了大面积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环境指标。据此,我们编制了《青岛奥运帆船赛区及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浮山湾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专题报告。

另外,我们还强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监督监视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地对奥帆赛区的重点区域实施了不间断的监视和监测,并对近岸海域发生的两起赤潮现象进行了应急跟踪监测监视,对赤潮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预测。

3、开展青岛奥帆赛区海洋监测预报系统建设项目,建成我国近海岸最先进的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系统

篇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海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海上溢油事故也不断增加。溢油污染是各种海洋污染类型中发生频率最高、分布面积最广、危害程度最大的一种。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墨西哥湾石油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不久沉入墨西哥湾,平台底部油管迄今漏油不止,大面积海域遭污染。目前油污已抵达路易斯安那州的部分湿地和海岸,严重威胁当地生态环境。美国政府估计,有1800万至4000万加仑的原油泄入墨西哥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重的生态灾难,给当地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危害。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至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发生闪爆,引发大火,导致1500吨原油入海,受污染海域达50平方公里。另外自1994年之2003年十年间中国沿海水域发生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高达30起。这些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海上油田开发现状及海上防污染情况

据报,2010年中海油将在中国海域建成5000 万吨油当量油气产量,建成一个“ 海上大庆”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产原油和天然气2013 万立方米油当量。目前,我国沿海大规模开发的油田有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油田块区,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湾和黄海北部。狭小的渤海湾内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胜利油田三大开发商,有30多个油区、2000多口油井、100多个采油平台、20多艘移动钻井船、100多艘为之服务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储油轮。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类作业船舶众多,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储油船密布,可以设想,如果某油田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另外,从我国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监管的部门有海事、渔政、边防、海洋局等多个部门,各省对海洋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综合管理职能,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因而,如果海上油田发生类似墨西哥湾漏油恶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势令人堪忧。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台之间外输油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业频繁,主推进器和侧推器长时间高负荷运转及渔网绞缠造成的推进器损伤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机舱机械故障导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应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铅封,由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发证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烧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对海洋的影响;工作船生活垃圾,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

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台与工作船外输或储油轮(FPSO)与外输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溢漏。②平台机械作业及机器处所形成的油类残渣和油污水。③钻井或采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④钻井或采油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如井喷等。

泥浆作业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浆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泥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学制剂对海洋的污染;平台增产作业中使用的酸性液体和盐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岩屑等;平台的生活垃圾及运输物品的包装材料等。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储油轮类似一个中等规模的化工厂,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业时发生油污的处置措施

对于工作船与平台对外输油过程中所发生的溢油比较好处理。只要值班人员到位,及时关停泵阀,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毡和木屑来处理,必要时放艇回收处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进器受损漏油,大多是轴系轴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种情况较难处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开,形成比较亮的油带,如果漏的比较轻,泛到水面会是由一个点扩成比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发现上述状况应立即和平台沟通中止作业,及时返港修理。另需视现场态势报告主管机关,决定是否使用消油剂,尽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减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应加大对主辅机维护保养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况,燃油充分燃烧,减少对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纵应尽量规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纵特性,避免大负荷频繁用车。

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漏油。当油田平台因突发事件发生大面积漏油事故时,船方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撤离平台作业人员。关于现场油污的清理,要根据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则,采取围油栏围堵、机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抛洒消油剂等方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围油栏围堵和机械回收同步结合作业,效果会更好;机械回收设备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战中发挥作用。人工回收时,实践中用尼龙网做成的网兜进行收集效果较好。如果海况不好或面积很大无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时要建议果断喷洒消油剂;对原油来说,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层,普通的喷洒效果不明显,笔者在大连清油时采用后操台操纵,利用螺旋桨的倒车水流搅动油层,同时消油臂喷洒消油剂,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层不是很厚的溢油时,实战中船员们利用虹吸水枪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剂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这两种方法非常实用简单,值得推广。

相关建议

海上各类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国家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线航海人员的高度重视,建议在航海教育过程中强化海洋防污染知识和技术教育。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时有违规现象发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宣传、引导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程序,比如抛锚时锚点的选择要慎之又甚,防止抛锚时碰到海底输油管线,发生油管破裂酿成溢油事故。建议在复杂海区进行重要作业时,船长应充分考虑到平台海底管线分布情况,必要时申请专业定位人员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协助抛锚。

随着近年来救捞系统应急救助抢险打捞技术的发展,应急救捞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设备需要升级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议加快溢油装备配备及防污染技术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级、开发和引进,以便未雨绸缪。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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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西钦州湾 海洋监测 方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环境监测是人类获取海洋环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环境状况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进行科学海洋环境管理与执法的重要基础。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海洋环境监测不仅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满足广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提供了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海洋环境监测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程度和效果。随着北部湾经济飞速发展,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对钦州湾海域的环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结合钦州市临海工业发展规划特点、海域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海域环境保护目标探讨海洋监测方案。

2 海洋环境监测方案

2.1 钦州市临海发展概况及保护目标

钦州市把石化、林浆纸、能源作为龙头支柱产业,延长产业链,打造临港产业集群。目前钦州临海工业以石化园区为核心,以中石油1000万吨炼油厂为龙头,积极引进下游配套产业项目;园内已投产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业。将来钦州市政府着力于加快产业集群,先后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石化企业进入园区,而且形成了一条低碳而又相互处于价值链高端的产业链。

钦州湾开发利用现状主要包括港口资源、海水养殖及滨海旅游开发等。

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包括茅尾海东岸度假旅游区、七十二泾风景旅游区、茅尾海西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北部滩涂养殖区、茅尾海采砂区,茅尾海大蚝增殖区、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林湾休闲居住区、茅尾海东岸辣椒槌片区、虾塘等,主要保护水质、生物质量、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旅游资源等。

2.2 监测方案设计思路

本次海洋监测方案的监测站位设计主要结合目前已有的国家常规站位并综合考虑钦州湾海洋环境功能区划、钦州湾目前海域资源开发特点和单独进行废水排污的大型企业排污海域;监测项目的设计综合考虑海域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单独设置排污口工业企业废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样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和《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各项目拟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监测频率主要考虑海域三个特征水期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态系统特点等;全程质量控制。

2.3 海洋水质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气温、水温、水深、透明度、pH值、盐度、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无机氮(包括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挥发酚、铜、铅、锌、镉、汞、砷、六价铬、总铬、硒、镍、石油类、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样方法:用观测船只进入预定站位,使用GPS 进行定位,测量水深。根据水深,进行水温、溶解氧、pH值 等现场观测,并采集水样,根据《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内只采表层(海面以下0.1~1米);水深为10~25米,采表层和底层(离海底1~2米);水深为25~50米,采表层、10米层和底层;样品进行分装、预处理、编号记录、保存。

(4)监测频率:本方案建议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积物

(1)监测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监测项目:水份、石油类、硫化物、总有机碳、总汞(Hg)、铜(Cu)、铅(Pb)、锌(Zn)、镉(Cd)、总铬(Cr)、砷(As)、镍等。

(3)采样方法:取表层沉积物样品进行分析。

(4)监测频率:沉积物每两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质量

(1)监测站位布设:本方案监测站位布,如图2所示。

(2)监测项目:根据当地海洋生物资源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双壳类、甲壳类和鱼类分析其体内可食用部份的铜、铅、锌、镉、总铬、砷、汞、镍和石油烃含量。

(3)采样方法:现场捕获

(4)采样频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态调查

(1)站位布设:同海洋水质监测站位,如图1所示。

(2)调查项目: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叶绿素a和初级生产力估算;浮游植物种类组成,细胞丰度(cells/L),优势种分析,多样性指数;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各类浮游动物的种数),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个/m3),多样性指数。

(3)采样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样;叶绿素a及初级生产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剂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垂直拖网采集。

(4)采样频次:每年一次。

2.7 质量保证措施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监测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分析仪器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野外采样监测仪器在使用前进行校准,确定监测采样处于正常状态才投入使用;承担监测任务的人员持有合格上岗证,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3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

海洋监测方案设计考虑的关键因素建议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应该了解各个环境监测单位的工作概况,这其中包括工作范围、能力和服务性质等。这样能够让管理部门合理的配置、协调监测资源,减少重复工作浪费监测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2)从政府的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和临海发展总体规划出发,结合现有的海域资源利用开发强度和特点,合理的布设监测站位,选择特征污染物作为监测项目,使监测数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掌控和对企业的监管。(3)充分调查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其分布、范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保护主要对象的级别以及相应执行的标准等。(4)考虑受纳污染物的环境载体自身的变化特点。表现在水期不同的海域变化,生物的成熟时期等。(5)方案调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北部湾的发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变化需要不断的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

4 综述

总而言之,随着钦州湾海域资源利用强度不断增加,工业发展迅速发展,公众对海洋环境关注日益增强,海洋环境监测显得越发重要。笔者认为合理全面的监测方案能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更好地发挥海洋环境监测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系统的掌握钦州湾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监测规范(B17378-2007)[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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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篇7

马丽雅,浙江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舟山市三届、四届、五届人大代表。是什么原因让选民连续选她当人大代表呢?“马大姐是真正为阿拉海岛渔农民说话的人,阿拉选她没错啦!”当人大代表10多年,马丽雅先后就海岛渔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向省、市、区三级人大提交了各类议案、建议50多件。

要让渔农民喝上放心水

“做梦也没有想到,像阿拉这样住在海岛上的渔民也能用上自来水!”

近日,家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庙子湖村的吴老伯一家用上了清澈的自来水,高兴得逢人就夸自来水卫生方便。而像吴老伯一样受益的渔户,在庙子湖村有300多户。近年来,普陀区已先后在全区建起了乡镇级水厂11座,村级水厂21座,日供水能力总量达到6万多吨,161个村18万人受益,农村供水普及率达到87.73%。而这一海岛民心工程的建成,与马丽雅的多方奔走密不可分。

在一次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中,马丽雅来到了最偏僻的边远小岛东极岛。她发现,这里的居民饮用水存在着水质合格率低、水资源极为紧缺的状况,岛上仅有的几个小山塘成为当地群众生活生产的主要水源。每到夏天干旱季节,小岛上的居民只能靠小船到外面去装水运水,而每吨水的运输成本达到了20多元。这次视察,引起了马丽雅对渔农村饮水问题的高度关注。

视察回来后,马丽雅又走访了水利部门和有关乡镇、社区。通过深入调查,她发现饮用水紧缺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舟山地处海岛,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岛屿之间无法调配,又无过境客水,稍有一段时间不下雨,海岛群众饮水就会发生困难,人们只得到山塘、河沟取水。于是,各种疾病也相伴而来,渔农村因病致贫的家庭也越来越多。

“如果不立即实施大陆引水和海水淡化,饮水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海岛渔农民的身体健康和舟山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马丽雅深感问题的严重。

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要求解决边远海岛地区居民饮用水困难的建议。她要求省政府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大力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进度。

这份建议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06年底开始,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启动海水淡化工程,并在“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中,把舟山大陆引水工程二期项目列入了其中。

目前,舟山市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1项,已经完成16项,累计完成投资1.64亿元,解决了12.41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舟山市还将新建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2项,续建5项,总投资1.27亿元,解决6.04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这将使大多数渔农村居民喝得上、也喝得起和城镇居民一样的饮用水,基本消除全市渔农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守护蓝色的海

生于海岛、长于海边的马丽雅,对养育自己的大海有着一份特殊的情愫。舟山渔场作为我国最大的渔场,近年来由于日益严重的污染排放,造成海洋生态恶化、赤潮灾害日益频繁,渔业资源严重衰退。2004年舟山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近岸海域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为8556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为1086平方公里。一位老渔民对马丽雅说,过去在家门口就能捕到大黄鱼,现在连小鱼、小虾也见不着了,这样下去,老百姓迟早会吃不到鱼的。

走在闻名遐迩的沈家门滨港路上,这个千帆云集的渔都大港,如今的海水却是脏污不堪、腥臭难闻,马丽雅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在2003年、2004年、2005年的省人代会上,马丽雅连续3年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浙江海域海洋环保地方立法、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关于要求重视和加强近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议案和建议,呼吁尽快出台省级海洋环保立法,加大对近海海域治污、岛礁资源保护等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力度。

马丽雅在省人代会上提出,随着沿海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入海洋的污染物不断增加,近岸和近海海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酷捕滥渔又使渔业资源加剧衰退,而海洋环保资金短缺,使污染防治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加强海洋环保立法,加强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整治力度刻不容缓。她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密切关注海洋环境状况,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保护海洋环境,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和完整性,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马代表连续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对海洋环境检测、监视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赤潮防灾减灾、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海洋污染损害索赔等作了具体规定,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下半年,省政府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联合在舟山设立了4个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对海洋环境实行实时监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牵头下得到了及时落实,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启动。对此,马丽雅感到由衷的欣慰。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马丽雅自1976年起从事基础教育工作,1992年开始担任幼儿园园长。在长期的基础教育工作中,马丽雅发现社会上对3到6岁幼儿的学前教育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区范围的扩大,一些乡镇幼儿园、民办小区幼儿园相继开办,但是办学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马丽雅在一次走访中发现,一些民办幼儿园设施简陋,幼儿膳食营养调配不合理,管理处于初级状态;有些民办幼儿园缺少玩具,对小孩一味地灌输知识,违背了幼儿教育“玩中学、学中玩”的教学理念,小孩子好玩的天性被遏制。

“不能让渔农民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舟山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马丽雅提出了对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实行公办的建议,引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之后,她又多次到市城建委、市教育局积极奔走,促成了舟山市一些新建住宅小区的幼儿园,从原来由房地产商转手承包赚钱营利的民办机构,转为教育部门管辖的公办幼儿园,提高了这些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针对当前舟山市各乡镇民办幼儿园规模小、布局散、硬件设施差、师资力量薄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马丽雅在不同场合向政府提出建议:要以规范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模式为基础,推广建立学前教育共同体,通过辅导网络,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她的建议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目前,该市普陀区已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制订了共同体建设计划,设立了专项启动资金,并就规范乡镇幼儿园问题在普陀区展茅镇开展试点。普陀区实验幼儿园与本岛5个民办幼儿园及整个六横岛片的民办幼儿园建立起了共同体关系,并配合进修学校承担全区乡镇、个体幼儿园师资培训的实习基地。

看着一所所崭新的幼儿园在海岛乡镇建立起来,看着渔农村的孩子像城里孩子一样接受幼儿教育,马丽雅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篇8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 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 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 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 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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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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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X834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21世纪人类正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问题的严峻考验,PRED问题越来越备受人类关注,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科学家面临的重大课题。鉴于陆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日趋极限及陆地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加上传统的海洋资源丰富理念,人类社会逐渐从陆地回归到海洋,目的是将解决人类社会生产生存发展的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海洋。海洋因此也将成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海洋资源是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自然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中国海域纵跨3个温度带,分别为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具有海岸滩涂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海岛、红树林、珊瑚礁、上升流及大洋等各种生态系统。中国海洋生物物种、生态类型和群落结构表现为丰富的多样性特性[1]。但海洋资源的地域组合存在很大差异,海洋的开发利用状况不同,海区自然灾害和人类开发所造成的污染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要综合分析不同海洋的海洋资源及其开发潜力,充分发挥我国海洋资源优势,在开发中制定严谨的管理法律,加强对海洋资源的保护,以实现海洋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我国海洋资源概况

人们对海洋资源的理解和定义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产生和发展的。狭义上讲,海洋资源指的是能在海水中生存的生物,溶解于海水中的化学元素和淡水、海水中所蕴藏的能量以及海底的矿产资源。广义的海洋资源,除了上述能量和物质外,还把港湾、海洋航线、水产资源加工、海洋上空的风、海底地热、海洋景观、海洋里的空间乃至海洋的纳污能力都视作海洋资源。因此,海洋资源指海洋所固有的或在海洋内外应力作用下形成并分布在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所有自然资源,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洋航运和港口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等[2]。

2.1 海洋资源种类划分

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研究需要,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根据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将其分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能源资源;按照海洋资源性质、特点及存在形态,可分为6大类:①海洋生物资源:包括渔业资源、海洋药物资源和珍稀物种资源等。②海底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物资源(金属砂矿、基岩金属矿、大洋多金属结核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砂矿、海底煤炭磷灰石和海绿石、岩盐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③海洋空间资源:包括海岸带区域、港口和交通资源、环境空间资源。④海水资源:包括盐业资源、溶存的化学资源、水资源等。⑤海洋新能源:包括潮汐能资源、波浪能资源、海流能资源、温差和盐能产资源、海上风能资源等。⑥海洋旅游资源:包括海洋自然景观旅游资源、娱乐与运动旅游资源、人类海洋历史遗迹旅游资源、海洋科学旅游资源、海洋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等。

2.2 我国海域概况

我国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四海相通总面积为 473万km2。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 300 万km2, 相当于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近 1/3。我国大陆岸线长约18000 km,岛屿岸线长约14000km; 我国大陆和岛屿岸线曲折,海区500m2以上的岛屿有 6536个, 面积在10km2以上的海湾有160多个, 宜建港的海湾和大河河口共有118个。

我国海域地跨温带、亚热带和热带, 有大量河流入海, 沿岸水域有机质和营养盐极为丰富, 每平方公里海域年平均生物生产量达到 302 t。我国海域海洋生物物种高达 20278 种, 约占世界海洋生物物种的 1/4 以上; 滩涂浅海生物达 2950种,适合养殖开发的经济生物多达238种。我国海域渔场面积为280万km2, 适宜人工养殖的浅海和滩涂面积共 133 万hm2。我国海底矿物资源比较丰富。估计我国海洋石油资源量约406亿t, 其中近海246亿t、深海160亿t, 海洋天然气资源量为8.4万亿m3。已探明海滨砂矿储量约16.25亿t,其中金属矿为 0.25 亿t、非金属矿为 16 亿t。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功率约为 4~5亿kW, 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等。海水资源主要利用方向是制盐,提取钾、溴、镁等化学元素,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等。此外, 我国滨海旅游资源亦很丰富,具有开发价值的旅游景点共有1500多处, 其中有规模较大的海边沙滩 100 多处,重要景区 273 处[3]。

3 我国海洋资源开发现状与海洋环境污

染分析3.1 海洋资源开发现状

近年来,世界上海洋领域备受重视的开发主要集中在海洋油气开采和海洋能源开发利用两个方面。至于其他方面的开发利用程度,尚无商业性的实际进展[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年均增长速度近20%,国家海洋局公布的《2006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为2095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0.01%。由此可见,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5]。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海洋经济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达20%以上。海洋水产业总值达1445.27亿元,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50.6%;海洋油气业总产值212.74亿元,占海洋产业总产值的7.5%;海洋盐业总产值为45.5亿元,占1.5%;沿海造船业总产值达193.84亿元,占6.8%;海洋交通运输业的总产值达540.6亿元,占18.9%;滨海旅游业收入达419.75亿元,占14.7%[6]。

但是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目前中国海洋开发的综合指标仅为3.4%,这不仅低于海洋经济发达国家 14%~17%的水平,而且低于5%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目前主要以矿产资源为主。

沿海省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沿地区,而海洋资源又是这些省份的独有资源。为了避免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生态的破坏,就需要对我国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进行评估,而开展海域承载力的研究将有助于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7]。根据评估的结果对各省份在未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提出对策,从而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通过选取19项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经过指标数据线性变化法的归一化处理,利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将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分为供给功能、经济功能和环境功能3类,对我国11个沿海省份2008年海洋资源承载力进行比较分析表明,海洋资源承载力最高的是广东和山东,其次是天津、上海、福建、辽宁、江苏、浙江和海南,海洋资源承载力最差的是河北和广西[8]。

3.2 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海洋污染物种类众多,从形态上分有废水、废渣和废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毒性,以及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方式,大致可以把污染物的种类分为以下几类:油及其产品、重金属和酸碱、农药、放射性核素。

海洋中约 80% 的污染物质都来自于陆源。一系列数据与事实表明,近海区域正逐渐成为陆源污染的主要纳污场。伴随着工业化进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 90% 以上的废水和 70% 的工业废物,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排入沿海水域。意大利环境联盟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发表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随着工业发展及人口增加,每天陆地上产生的污水和污物也大量增加。这些污水污物进入海洋后,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9]。

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不断向海洋迈进,使近海污染状况日益加剧。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监测,我国近海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氮、磷、石油和有机物污染明显,渤海沿岸有217个排污口,接纳了我国沿海污水排放入海总量的32%和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的47%。据统计,我国每年直接排入近海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约80亿t,其中石油14.4万t,铅6131t,砷1万t,汞78.5t,使海域污染范围扩大,污染程度加剧。此外,海域污染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威胁。据统计,1980~1997年,我国海域共发生赤潮380起,1998年珠江口发生的密氏裸甲藻赤潮,造成养殖业损失达35亿元[10]。同时,由于过量捕捞,海洋中生物的生态平衡也已遭到严重破坏,许多鱼类濒临或已经灭绝(图1)。

目前,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正处于起步阶段,海洋资源的开发程度较低,并且由于技术等原因开发利用效率不是很高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污染,这些污染大致由开发海洋过程的污染和陆源污染组成。海洋污染如不及时治理与维护将造成恶性循环,威胁海洋资源的质量,也将降低其本身的资源利用价值,因此,保护海洋资源迫在眉睫。

由图1可见,我国东部沿海污染较重,同时渤海湾和浙江海域海水污染程度也较重,广州附近海域海水污染程度较小,其中由于渤海是内海,海水的交换能力差,海水的自净能力弱,污染较重。因此在工业布局和设置废水排放点时,应考虑到水体的交换能力,同时分散分布污染物排放地点。

从图2可以看出,径流和点源排放和空气污染在海洋环境污染中占有绝大部分比重,为77%;船舶和倾倒也占有约20%的比重,为了提高海洋环境质量,从源头入手,截断污染物的来源。因此,对海洋污染的保护要从污染源和传播过程两方面进行着手。

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无序的开发会给海洋资源造成巨大损失和破坏,不但不能发挥海洋资源的巨大优势以促进经济增长,而且由于物质在自然界的循环流动会影响海洋甚至整个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要考虑到海洋的承载力问题,此外,更要加强防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时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开发海洋资源时避免盲目性,要增强开采的有序性。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为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4 对策与建议

我国海域面积辽阔,海洋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对于我国国情来讲显得尤为重要。不同海域海区海洋资源承载力不同,在开发利用时应该对海洋资源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进而制定出不同开发利用方案,防止盲目开发。虽然我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并不完善,还存在漏洞,因此,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对海洋资源利用的立法保护。针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提出的几点建议。

(1)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让人们在思想观念中有保护海洋环境的感官认识,进而逐渐在实践中加以实施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海洋污染有重要意义,对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

(2)加强对海洋资源利用的立法保护。目前,我国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完善。

(3)加强对海洋资源和海洋利用方面的知识普及。即加强对海洋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向整个社会发出倡导,在教育中也要向学生渗透保护海洋资源的思想,整体上提高保护海洋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意识。用实际行动向整个国际社会做出呼吁。

(4)在提高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此外还要减少农业中农药的使用量,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现象尤其是赤潮的发生,这样能够提高海洋的水质,进而提高海洋环境质量。

(5)加强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时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发生严重的浪费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步伐不一致所导致,技术发展水平落后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因此,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现象,首先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

(6)调整海洋经济产业结构,综合开发海洋资源,全力开展海洋文化,加强海洋文化软实力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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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狄乾斌,韩增林,刘 锴. 海域承载力研究的若干问题[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5):51-52.

[8]任光超,杨德利,管红波.国沿海省份海洋资源承载力比较分析[J].黑龙江农业科学,2011(10):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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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形势;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100-02

1 引言

我国海岸线漫长,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内容。为了将我国发展成为世界海洋强国,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沿海经济区的发展建设工作,积极鼓励合理开发沿海城市海洋资源,同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检测工作也十分重视。但是,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虽然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的海洋监测工作在监测内容、技术手段以及科学预报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技术水平依然相对滞后。基于近些年海洋环境污染严重、灾害频发的现状,本文就目前我国海洋环境及检测工作形势,分析了国内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提高我国海洋环境检测工作的成效提出了相关建议。

2 海洋环境及监测工作现状

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目前我国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海洋污染严重,每年由江河入海和陆地排污口直接排入大海内的总污染物高达5000万t,其中包括大量的重金属有害物质、有机污染物及环境分泌干扰物等,导致我国海洋生态系统严重失衡,海洋资源日渐衰退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海洋资源受到不科学,不合理的过度开发造成了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面积逐年减少,海洋溢油和危化品的泄漏问题频发也使我国海洋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

目前,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海洋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经济结构的调整使得第二产业也逐渐向沿海地区靠拢,海洋的开发力度进一步增大,使得经济对海洋的依赖程度也有所提升,这无疑给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用海安全、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影响评估等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还包括全球海洋经济布局调整、环境诊断、国际谈判等相关事宜。随着海洋环境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技术创新对海洋监测领域和范围进行了深度拓展,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海洋问题的认知。我国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同样发展迅速,但在海洋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3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现状与主要问题

3.1 涉海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有待完善

(1)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混乱。各个部门权责交叉问题严重,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环境监测工作机构设置、任务实施和网络布局出现重复,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海洋保护工作无法统一协调。

(2)各部门海洋环境保护信息不共享、不交流,使得获得的信息不系统、不全面,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环境信息,严重损害了涉海部门的公信力,制约了相关部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应急响应机制。面对严重的海洋突发事件,各部门只顾单独行动,而不是合理分工共同解决问题,使得工作十分低效。

3.2 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分级责任制落实不足

存在极个别海洋环境检测政府部门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好行政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重要职责。相关涉海部门没有形成系统的分级管理机制和完善的考核体系,考核机制漏项、缺项情况严重,无法满足正常的监测管理需求。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机制响应滞后。

3.3 监测网络体系仍有待完善

基层监测机构人员缺乏,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技术岗位上的专业人才极为匮乏,这严重的影响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完成效率和质量。除了人员短缺,监测机构的硬件能力也十分薄弱,大型紧密的分析仪器数量少、分布不均,大多集中在省、市级单位,基层单位几乎没有先进设备的使用,很难开展正常的海洋监测工作。

3.4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针对性不足

一些海洋监测单位海洋监测方案设计理念滞后,只是单纯地为了监测和评价开展工作,其方案设计针对性较弱,不能满足海洋监测工作基础、连续、长期及具备预见性的要求,无法进行科学监测和科学评价。且海洋监测的广度和深度普遍不足,凭借监测结果难以确定风险源的稳步特征,海洋保护政策配套的技术也尚不成熟,几乎无法满足海洋管理部门对长周期高频率实时信息的正常监测。

4 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的有效策略

4.1 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海洋局应发挥海洋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和海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入海水流和陆地排污口污染物的入海排放管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安排各部门进行信息通报交流会,由同一平台统一海洋环境信息。当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后,由海洋委员会统一协调安排,高效率进行应急响应工作。

4.2 深化海洋环境监测评价

对于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经费投入。为了丰富我国海洋环境的监测内容,负责海洋管理的各级行政部门应逐步完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逐步完善评价技术、标准和方法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体系的构建工作。

4.3 积极应对海洋生态环境突发事件

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方案中明确指出监测中心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海洋环境的保护、执行和监测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发生海洋突发事件和海洋灾害后对事后的亏损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测和评估。以“大连7.16”溢油、日本福岛核泄漏、“8.12”天津港爆炸等突发事件为例,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理,积极参与事件全程的指导监测工作,实时跟踪事故动态,收集类似事件的的处理案例、技术文件,并在事故后开展长期的评价工作。在海洋环境评估方面,应拓展监测领域深入开展海洋变化的调查等,对于灾害和事故的监测也要拓展中心监测领域,为海洋监测技术和相关策略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4.4 加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推动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海洋局及其他涉海部门应客观总结自身的发展现状及未来海洋监测工作的发展需求,派相关专业人员到国外学习交流,对海洋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评价、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进行深入学习,系统掌握全球海洋评估工作的具体运行情况,并深入了解海洋管理履行技术的支持工作,加强全球海洋事务的参与度,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习先进的海洋环境O测技术和评价制度,同时提升我国在海洋管理领域的国际地位。

5 结语

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海洋生态系统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导致海洋自然灾害频发,这是海洋对人类敲响的警钟。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本身起步较晚,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较为滞后,面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形势,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海洋开发和利用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宝峰,时文博,王秀芹,等.浅谈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及改进措施[J].天津水产,2013(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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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救助 响应程序 收费标准

一、前言

随着大陆经济高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日益扩大。为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大陆在加强内陆油田勘探开采的同时,加大对南海、东海和渤海湾地区海上原油的开采。以渤海为例,目前,渤海中海石油所属海上油田达15个,海上平台69个,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6个,相关作业船舶(包括移动式平台)达100余艘。2010年,渤海油田年油气总产量达到3 000万立方米(当量),占大陆海上石油总产量的一半以上。与此同时,大陆还根据经济内需总量,不断扩大国外原油的进口,仅2009年原油进口量就达2.3亿多吨,其中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大陆海上石油开采和运输活动的快速发展,对沿海环境保护构成严重威胁,海洋环境污染风险日趋加大。人类在利用海洋进行能源开采和运输活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然承受极大的环境风险压力。因为,任何人为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都极有可能引发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导致海洋生态灾害性破坏。

2003年8月5日,停泊在上海吴泾热电厂码头的“长阳”轮遭一艘船舶碰撞,约85吨重燃油泄漏,导致吴泾热电厂六期码头至闸港上游段8公里水域、滩涂及岸线遭到严重污染。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的位于美国墨西哥湾的一座半潜式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起火。36小时后,平台沉没,11名工作人员遇难。钻井平台底部油井自4月24日起漏油不止并引发了大规模原油污染。虽然2010年7月15日,英国石油公司宣布成功罩住水下漏油点,但不久后,油污已经形成2 000平方英里(1平方英里等于2.59平方公里)的污染区并被冲上了一些岛屿,给当地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深远的影响。污染的清理工作将耗时近10年,墨西哥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成为一片废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以数千亿美元计。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已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生态灾难。

2010年7月16日,我国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虽然经过救援人员全力扑救,仍导致1 500吨左右原油泄漏入海,大连附近海域至少43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损失,给海上养殖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中国救捞的职责与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又是一个航运大国。大陆濒临太平洋西岸,大陆岸线长约1.8万千米,岛屿6 500余个,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海运事业和海洋经济将会更加繁荣,中国救捞作为国家唯一一支专业救助打捞力量诞生于1951年,发展于20世纪中叶,跨越于救捞体制改革。

2003年,中国救捞完成具有历史意义的体制改革后,正式组建了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她是世界上实力最强的专业救助力量之一,统一垂直领导和管理北海、东海、南海三个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三个打捞局以及北海第一、东海第一、东海第二、南海第一等四支救助飞行队。北起鸭绿江口,南至西沙海域,救捞系统共建立了21个救助基地、7个飞行救助基地。目前拥有员工9 000余人,包括3 000名技术人员、4 000名船员和400名潜水员;180多艘不同种类船舶组成的庞大船队,其中有80多艘拖轮和14艘浮吊船,10架直升机和2架固定翼飞行器。

中国救捞以“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为宗旨,以“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为救捞精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航行在大陆沿海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港口及航遣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业服务;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打捞任务;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

中国救捞实行“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动态值班待命制度,使得专用救助船以基地为依托,以待命点为前哨,最大限度地发挥三者之间的联动效应,建立了救助、打捞、飞行“三位一体”的队伍建制。

自1951年8月中国人民打捞公司诞生至2012年末,救捞系统共救助海上遇险人员62 412名(其中外籍人员

9 713名),救助遇险船舶4 258艘,打捞沉船1 706艘。环境救助以东海救助局典型案例为例: 2005年3月8日,“东海救169”轮成功救助因碰撞失火的载有危险品的马绍尔群岛籍“RICKMERS GENOA”轮;2009年9月19日,“东海救112”轮、“东海救113”轮在舟山海域联合救助利比里亚籍装载28.5万吨原油的搁浅超级油轮“FRONT PAGE”轮;2010年4月4日,“东海救113”轮在长江口水域成功救助机舱爆燃的巴拿马籍液化气船“COLDEN CRUX 18”轮;2012年8月2日,“东海救159”轮在福建厦门以东海域救助触礁进水油船“润扬3”轮等。

三、环境救助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防污染工作的重要性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90年,IMO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公约)。大陆在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舞台上一贯主张并支持航运界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尽到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责任。同时也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等。

(一) 预案制定及应急机构建设的依据、目的

依据《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约,为防止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国救捞作为海上应急救援重要力量之一,除了履行人命救助主要职责外,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海上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辖区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制订了相关防污应急处置预案。当污染事件发生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行动方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务,包括救助力量调派、应急救助方法、处理污染方式等。考虑到各海域条件的不同,我们专业救援力量和当地有关单位应在减少污染损害决策的制订与执行,以及其他救助力量的参与等方面保持适当沟通协调。

应急预案的建立须确保相关单位之间对海上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反应与救助方面的合作。另一目的是组织协调一切有关污染反应与救助、相关费用的工作和行动,减少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命、海洋环境和财产安全。

(二) 应急救助指挥部的组成及组织机构

1.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建立及职责权限

按照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污染物特性,将污染事件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救助子预案和子响应程序,并成立专门应对海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小组和相应的应急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分工和应对措施相应程序。建立由行政首长、分管首长、应急救援、安全、飞行、后勤保障、基层单位等专家组成的应急反应工作小组,下达行动指令,具体指导救援行动。主要职责包括:

(1)对所辖海域发生的水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评估;

(2)审核批准污染事件抢险救灾、救助打捞方案,对救助中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指挥和管理;

(3)根据海上突发污染事件的具体险情、应急救助方法,进行决策并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

(4)协调政府等其他相关部门为海上污染事件抢险救助提供支援。

2.环境救助相应的应急指挥及力量组织架构(如图2)

3.环境救助应急响应主要程序

应急体系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报警、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海上污染事故发生后,报警信息应迅速汇集到救助指挥值班室。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的报警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关和相应行政首长报送。接警时,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和联系方式等。报警得到初步认定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发出应急救援指令,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在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警报后,应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的船只、船东或业主的联系,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对污染情况作出判断,由救助指挥值班室或现场指挥人员初步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部门响应关闭。当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救助指挥值班室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报告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通知应急救援指挥人员(专家)到位,开通专用信息与通信网络,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包括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组等。为保证对污染事件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救助指挥值班室在优先考虑人命安全的前提下对肇事标的、污染物的特征、污染的面积和形式、事发水域的地理特征、海上气象条件等作出了解和确定。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组后,应急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向上级救援机构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当前,我们所有的专业救助船舶是实行24小时海上动态待命制度,在接获信息后,救助指挥值班室在报告应急反应处置工作小组的同时,立即调动事发海域最近的救助船舶前往现场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评估、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减少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指令救助直升机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获取污染事故第一手影像资料,准备紧急吊运应急人员、物资,为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快速有效的应急救助。待救援行动完成后,及时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为保证应急反应救援预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当针对此类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协调联合应急反应演习及桌面推演,以增强与有关单位和其他机构的协调。演习完成后,相关人员应对演习进行评估,尽力改进应急救助反应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油(化学品)污染方面的培训和演习,加快培养应急反应专家。

三、完成环境救助所采用的方法及不足

在接到环境污染信息,作出最迅速反应后,清污专家组依据现场情况及事发海域环境特点、可能的污染扩散趋势、救助力量的设备与供应、污染源的控制处置、污染物的回收处理等作出科学评估,以使应急处置小组作出决策,调派救助力量迅速行动;根据污染物、载运工具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应急救助过程中人命救助的方式方法,使用的机械工具、药剂、技术,承运工具堵漏、污染物的转驳,以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处理措施等等。具体措施如下:

1.油类污染救助的方法及存在不足

(1)对载运工具采取正确得当的堵漏、转运、拖带等措施,以避免更多的油类泄露导致更严重的污染。

(2)利用海洋本身所具备的油污降解机制,进行海域中溢油污染的清除,其机制包括展延作用、挥发作用、乳化作用等。 但是耗费时间很长,容易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利用化学性药剂对油污进行处理,以便进行人工、机械等方式处理。缺点是处理不彻底会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4)利用沉降剂、吸油剂、吸油粘等进行物理性海面处理。缺点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会对海床以及海底生物造成污染。随着时间推移,还会形成二次污染。

3.救助直升机速度快,搜寻范围广,但飞机数量少,且缺乏专业侦测装备及远程图像传输能力,无法在第一时间报告污染情况,从而延误决策时间。

人员方面:

专业人员结构不合理,高层次人才缺乏,尤其是环境污染方面的人才严重短缺,困扰着应急救援的发展格局。同时,经费不足,尤其是人员经费严重不足,造成人员架构不稳定,人员的引进及流失窘境困扰着发展,对建立强大的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形成较大的阻碍。

技术方面:

1.缺乏对环境救助能力的深入研究,尖端技术的引进还受到国外限制;

2.鉴于目前的技术能力,救助直升机飞行还不具备夜航能力,只能在较好气象、海况下,执行人命救助、污染监测、物资人员运送等应急任务;

3.救援人员缺少有效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三)清污费用的法律地位

为确保防污应急体系的正常运转,应该赋予应急反应费用的赔偿请求以优先权,采取支持和鼓励清污行动的政策,否则必然对事故的控制不利。但一般情况下,清污费用均是通过和谈解决的。2005年初,“明辉8”轮与“闽海102”轮在广东南澳岛附近海域发生碰撞,“明辉8”轮泄漏0#柴油628吨入海,汕头海事局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清污行动,发生费用692 8681.49元。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两船东,要求连带赔偿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组织的清污单位发生的费用,但不支持海事的索赔费用。法院认为,海事公务船舶从事调查、监控和清除油污情况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认定其所进行的调查、监控和清除油污事故而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开支,不应赔偿。然而海事局发生的清污费用,也属于污染损害。如果前述案件的判决正确,海事局利用自身力量进行的清污属于行政行为,若海事局不进行清污,相对人以行政不作为海事局,要求其清污,而不是要求污染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将是鼓励污染海洋环境。因为污染责任人可以不承担清污责任或其费用的赔偿责任。

六、解决方案和研究对策

为尽快改变现状,提高环境救助的应急反应能力。当前,建议建立国家环境救助应急反应中心,健全有关环境污染各地、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沟通联络长效机制,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交流研讨会,并就应急救助力量的发展、应急救助方案和预案的完善、组织指挥程序、技术设备保障、行动协调配合等环节展开交流研讨;加大与各大院校、科研单位及国外相关单位的合作,着力提高专项应急设备的实用性、便捷性、高技术含量的研究和推广;不间断组织相关应急专业人才培训;建议油船、化学品船等特殊船舶船东参加船舶互保协会等组织,建议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特别补偿条款建立对特殊船舶征收一定的“防污保险费用”(国际油船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已有先例),用来补偿应急处置单位的部分救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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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一望无际的大海,向来给人以胸怀宽广、可以无限包容的印象。但是,让无边无际的海洋成为人类垃圾的消纳地与排污场,真的没有一点恶劣影响吗?

③尽管《2015年厦门市海洋环境公报》显示厦门市海域水质总体好转,但这样的结果并不能让人乐观。君不见,海域漂浮垃圾总量并未减少,仅仅厦门海域的漂浮垃圾总量便达到1600吨。作为国内著名的海岛与海滨旅游胜地,厦门却面临被海洋垃圾包围的困境,这足以令人震惊。

④不可否认,海洋垃圾污染的确是个世界性的问题。2015年2月,美国佐治亚大学的科学家指出,全世界每年约有800万吨塑料垃圾从陆地流入海洋。英国某环保基金会则指出,到2050年,海洋中的塑料垃圾将会比鱼儿还多。就连被视为最纯净海岛的马尔代夫,也面临着海洋垃圾的威胁。那种认为海洋有着无限的包容力,完全能够承受、消纳人类垃圾的观点,已被海洋环境不断亮起的红灯证明是个不折不扣的误区。

⑤事实上,排入海洋的塑料垃圾难以降解,将“诅咒”海洋数百年。海洋塑料垃圾全面分解据称需花数百年时间。这些垃圾将对海洋动物构成致命威胁。海洋动物,如海龟、海鸟,会将塑料垃圾误认为食物,吞食后中毒死亡。海洋垃圾不仅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还对航行安全造成威胁。人们对海洋垃圾带给海水水质、海岛生态、人居环境及旅游业影响的担忧,绝非杞人忧天。

⑥可见,对于海洋垃圾污染,显然不能因为部分海域水质总体好转,便掉以轻心。有的放矢地治理、控制海洋垃圾污染,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对海洋污染的防治牵涉环节众多,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海洋垃圾污染的防控无从下手。美国的整条海岸线也曾遭遇严重的海洋垃圾污染问题。但美国联邦政府在其中越来越能发挥主导作用,并制定了许多法律,授权一些联邦机构进行积极管理,还陆续开展国际合作。“保护重于开发”日渐成为人们对海洋认知的主流。

⑦尽管我国的发展阶段与海洋垃圾污染问题与国外相比,有自身特点与差异化因素。但海洋垃圾污染的治理意识、系统防控机制的建立、法律责任的明确与完善,不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

(武洁/文,选自《燕赵都市报》2016年4月14日,有改动)

读笔记

1,本文标题很有意思,请谈谈你的理解。

(从是否点明说明对象、暗示说明对象的特点和语言特色等几方面考虑。)

2,本文从哪几个方面说明了海洋垃圾的污染问题?请分点概括。

(第一步,划分层次,理解文章结构;第二步。筛选信息。注意关键段落的中心句。圈画关键句,提炼、组合;第三步,分条简洁表述。)

3,分析下面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表达效果。

事实上,排入海洋的塑料垃圾难以降解,将“诅咒”海洋数百年。海洋塑料垃圾全面分解据称需花数百年时间。

(说明文的语言有准确性和生动性两大特点。从宏观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说明文语言的表达效果都是为了更好地说明事物。具体到某一词语的表达效果,要紧扣句段,结合语境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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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环境 环境管理 信息沟通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普遍共识,环境保护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联合国颁布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然而,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执行不到位,海洋环境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缺乏一致性,海洋环境的管理体制不到位而形成的陆海管理脱节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对海洋环境管理的信息沟通产生不利影响。海洋环境信息不仅影响涉海政府部门利益,而且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息息相关,能否准确、及时地获得相关的海洋环境信息,关系到我国海洋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海洋环境信息是合理利用、管理和发展海洋的关键因素。相反,如果我们在大规模、大力度,抑或是无序状态的海洋开发活动下,海洋环境将难以承受,最终将给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海洋环境的破坏,又必然会影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海洋环境信息沟通机制,是指建立的一整套关于海洋环境的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的制度和运行体系,以保障海洋环境保护中信息沟通顺利实现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系统内部的沟通,即政府内部各机构、组织、部门和层级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信息传播、交流活动;政府与外界的沟通,即政府与社会大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等之间的外部有效沟通。以政府为信息沟通的核心主体,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政府系统内部的良好沟通以及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外部有效贤ǎ进而保持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二、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中信息沟通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信息沟通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在信息沟通领域,以更加透明的方式与社会沟通有关的各种信息。在制度法律上,国家环保总局为了推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于2003年9月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则是一个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措施。2008年,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通过立法等措施督促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效率,节省社会劳动。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存在的问题

第一,环境保护信息协调机制不完善,信息沟通不畅。“跨界”一词概括自然和社会现象诸要素之间边界模糊以及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1]海洋生态环境是跨界特性比较典型的领域之一。伴随海洋生态环境跨界特性这一情景特质的是行动主体的多元性,各主体参与海洋环境保护,信息沟通和共享尤为主要。现实中,存在不同层级政府间,政府、企业、公众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中央政府注重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其第一要务是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同时,地方政府会隐瞒海洋环境的污染信息,免于中央政府的惩罚。污染企业虽然损害了整体的环境,但却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这种状况就形成了地方政府违背中央政府政策的现象,加剧了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其次,在政府各个涉海部门之间,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尽力占有更多信息,作为利益交换的“砝码”,使自身在部门间处于更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了各涉海部门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此外,政府、企业、公众之间信息缺乏沟通。三者中,政府拥有更充分的信息。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政府不只是“政治人”,更是“经济人”,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利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从企业那里得到“好处”。再者,政府大多数海洋资源保护相关的政策往往针对企业,限制企业的污染行为。企业为了逃避政府的监管,往往上报假的环境信息来隐藏自己的污染行为。公众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公众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这直接导致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单方面管理。政府凭借其强大的组织优势大大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取得比公众更充分的信息。有资料表明,我国政府掌握绝大多数的信息资源,但只有20%是公开的。企业通过隐瞒自身的污染信息,不仅可以逃避政府的处罚,也能避免在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不良口碑的现象,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利益。

第二,环境突发信息对外通报机制有待完善,外部交流薄弱。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政府通过一定的媒介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对于遏制谣言、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救灾效率、防止行败都有积极、正面的作用。我国在外部信息交流方面还有待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媒体的尴尬地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媒体作用的发挥受制于自身的地位,大多数媒体要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媒体如果要开展工作并发挥作用,往往要先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授权,不然就无法发挥相应的作用。二是信息的外部交流不足。受传统政策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交流方面一直比较闭塞,缺乏对外信息交流的经验,尤其是环保信息管理经验严重不足。相应的,我国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对外交流机制。

三、促进我国在海洋环境管理机制中信息沟通的建议

信息沟通作为海洋环境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方式、人员配置等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不断促进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沟通机制的发展,力争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台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当前,信息管理系统对信息沟通起着基础作用,信息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信息沟通的质量,进而影响救灾决策的科学性。我国要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开放的信息交互平台,支持数据、语音和视频业务,能够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和相应的各子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资源重组共享的系统。可以把电子政务作为平台,建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海洋环境信息共享的数据资料库,确保系统可以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便于信息及时更新,实现政府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和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合作意识,从而达到提高政务协作能力的目标。与此同时,政府电子化应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包括海洋环境的基本状况,管理相关措施和进展、成果。除此之外,还应该包括海洋环境灾害等的突发事件和责任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应通过电子网络化平台公开,尽力消除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实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为加强社会大众舆论力量对企业环境治理的约束力度,我们要着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化,使政府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通过企业网站了解其对海洋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情况,这也便于企业间相互监督。另外,政府可以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定,设置ABCD档,并通过网络媒体公布评定结果和相应奖惩措施,便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二)建立沟通绿色通道,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

现阶段,海洋环境问题大多与海洋环境信息相联系。如果说海洋环境信息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那么许多海洋环境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进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公开。企业需要大量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政府需要充足的环境信息来进行决策,统一管理。因此,我们在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同r,应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有两套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两套监测网络重复建设造成了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整个海洋环境管理体制运作的效率。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共享”系统,来改善政府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企业的信息公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相关网站,在网上及时更新环境信息,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让社会公众监督企业,以此来实现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公众三者需要建立起协商合作关系。政府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在整个海洋环境管理中对总体设计、组织、协调和支持起着重要作用。企业是海洋环境的保护主体,也是污染主体。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通过采用清洁能源的生产技术,减少污染源,成为海洋环境的保护主体。社会公众主要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起着监督政府和企业的作用。因此,三者之间做到协调统一,才能将海洋环境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三)建立有效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信息对外通报机制

当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应该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对外通报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在危机管理方面的扩展合作,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灾害信息方面的沟通协调。[2]

在发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政府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优势,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准确地发给媒体,通过媒体,实现与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与自由沟通,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特别要带动企业和第三部门积极地参与到突发事件处理活动中。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国外的援助和支持,以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

在信息对外通报中,政府新闻发言人处于重要地位,他是直接面对媒体政府官方解释或立场的窗口人物。因此,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增加政府与媒体、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政务公开,赢得政府在突发事件中的公信。同时,信息的对外通报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不但要有效利用传统媒体,还要运用手机报、博客、播客、微博等新的信息传播平台,通过利用新媒介技术来组织信息、管理信息,实现信息公开的目的,更好地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对外通报机制。

四、结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信息沟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存在信息共享、外部通报机制不健全等不足。希望通过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强化信息内部共享和对外通报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沟通机制,促使我国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提高信息沟通管理经验,相信我国在海洋环境管理领域会更加成熟完善。

(作者单位为海南大学 )

[作者简介:赵冉(1992―),女,安徽合肥人,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刘湘洪(1966―),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基金项目:本文系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海南省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研究――基于整体治理的视角”(Hnkyzy-201404)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