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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形态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治意识形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治意识形态

篇1

一是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效能,不断健全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长效机制。

要优化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平台。积极推动传统主流传媒机构的网络化转型,准确界定主流传媒机构在网络空间中的权责与功能,有效解决主流传媒机构“不能发声”与“乱发声”的问题;积极推动主流传媒机构之间实现优势互补与强强联合,依托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网络影响力和话语权的传媒集团;允许官媒与私媒交叉持股,推动国有资产入股私媒,引导私媒的价值取向与舆论导向。

要巩固主流意识形态网络传播阵地。经营好一批内容丰富、品味高雅、生动活泼、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主流意识形态新闻网站与公众账号;打造一批培育、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四个全面”、“一带一路”、合作共赢等网络主题活动阵地,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积极引导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常态化参与。

二是加速推动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治化,积极探索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治体系。

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法规体系。科学立法是善治之基,要在法律的立、改、废三个方面把好关。立,就是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填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立法空白,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改,就是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网络普适性与解释力;废,就是要废除过时的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条款,增强网络意识形态法律法规的现实性。

构建网络空间意识形态治理执法体系。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要培育一批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的网络意识形态执法队伍;要规范网络执法过程,细化流程、环节、步骤的实施要求,增强网络执法的透明度;要搭建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综合执法平台,增强执法过程的协同性等。

三是全方位构筑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体系,形成预警模型、预警机制、预警支持系统三位一体的预警网络。

要建立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模型。关键在于科学设计网络意识形态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合理划分预警等级,实现预警指标与预警等级的有序衔接。

要建立网络意识形态预警机制。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是一个由发现警情、寻找警源、分析警兆、预报警度四个环节所组成的动态过程,每一环节承担特定功能,缺一不可。

要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支持系统。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支持系统,包括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硬件设施、信息员、监测软件、评估系统、评估专家等要素,都要落实到位。

四是积极推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与时俱进,敢于突破常规,革新思路,研究新问题,开拓新境界。

要敢于冲破学科束缚,推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跨学科落地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本质是意识形态工作,其特殊性在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从计算机学科视角探索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手段、方式与路径,不失为一条新思路。

要顺应网民大众的利益和呼声。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对象是网民大众,其成败与否在于能否获得网民大众的支持与信任。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不断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在生动性、对象化、贴近性方面多下功夫。

篇2

无庸赘言,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由此产生了GATT,继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过法律体制,给全球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带来和平。如果说,人权突破的,是国家的政治主权,WTO法律突破的,则是国家的经济主权。

WTO法律体制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间意识形态最主要的对立,表面是民主,实质是法治。因为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核心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选举制、三权分离国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国家则不可能民主。美国利益集团关心中国法治,因为法治为突破中国经济主权铺平道路。美国民众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选举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操纵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操纵民众的认识。指责中国缺乏法治,是博取民众广泛认同的捷径。而缺乏法治的证据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们一直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加入WTO”,因此,纺织品国际贸易受挫,要么是我们利益平衡的结果,要么是其它成员对规则的滥用。如果是前者,平静面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限制是正确的态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应当采取的行动。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识形态因素而影响政治、文化和其它经济领域的正常往来,但任凭其它成员对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滥用,则可能成为我们对WTO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标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体制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企图操纵意识形态的情况之下。民众以法律理性看待欧美WTO诉讼,因为他们不怀疑这两个诉讼主体实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怀疑WTO的法律体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径,就将很难期望我们的行为不被误解,民众的意识形态不被利益集团所操纵。由此看来,即使短期之内,中国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WTO诉讼,会因民众的泛意识形态思想,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成员政治、文化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断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树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形象,最终去意识形态化,恢复民众,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对中国与其它WTO成员贸易纠纷的平常心态。

具体到中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由于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用语松散,加之我们迟迟不寻求WTO法律体制澄清其正确运用,使美国自2003年首次启动该条款以来,对该条款的运用越来越偏离WTO的纪律约束。这给予中国在国际上树立一个依照WTO法律规则开展正常贸易的良好机会。必须看到的是,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贸易争端“不可避免、无法转移”,因为中国经济结构纵深大,产业升级困难,贸易摩擦很难转移它国。中国与其它WTO成员,尤其是欧美之间的贸易纠纷,短期解决几乎不可能,甚至会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双方协商解决贸易纠纷,不仅将使我们越来越陷入经济被动,同时还将使我们丧失国际贸易去意识形态化的良机,最终陷入政治上的被动。

篇3

刑法学是法学中一门传统学科,尤其是在中国,由于法起源于刑,中国古代刑律极为发达。在法学中,最初获得话语垄断权的就是所谓刑名之学。可以说,刑名之学是中国古代律学的雏形。在律学中,也大多是对刑法规范的注释,因而刑法学历来是我国法学中的显学。当我进入刑法学这一研究领域的时候,明显地注意到刑法学知识具有未分化的特征。例如, 我国权感刑法教科书将刑法学界定为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认为按研究的方法,可把刑法学分为沿革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沿革刑法学主要是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研究历代刑法制度的发生和演变;比较刑法学主要是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进行比较研究。阐明其利弊得失和异同之点;注释刑法学主要是对现行刑法逐条进行分析注释,并给以适当理论概括。我国刑法学不是简单地归属于这种分类中的哪一种,而是以研究我国现行刑法为主,同时也适当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60这样一种综合的刑法学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显浅性,缺乏应有的专业规范。有鉴于此,我提出专业槽与理论层次这两个观点。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后记中,我指出: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与司法实践与着直接的关联。然而,学科的实用性不庆当成为理论的浅露性的遁词。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在刑法学理论层次上的区分,由此而形成从司法实践到刑法理论和从刑法理论到司法实践的良性反馈系统。但现在的问题是:理论与实践难以区分,实践是理论的,理论也是实践的,其结果只能是既没有科学的理论也没有科学的实践。61在上述论断中,专业槽的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而理论层次的观点则未能充分引起重视。其实,专业槽的建构是不能离开理论层次的区分的,而这种理论层次的区分,关键在于对刑法概念的多元界定。

对于刑法学理论层次上的区分,我在《刑法哲学》的结束语中,提出可以把刑法哲学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认为刑法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之分;同样,刑法哲学也有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与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之别。以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为研究对象,揭示并阐述罪刑关系的内在规律并将其上升为一般原理的刑法哲学,就是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而力图回答为什么人类社会里要有刑罚或刑法、国家凭什么持有刑罚权、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又得到谁的允许这样一些处于刑法背后的、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被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称之为刑法的基础要素或者根基的问题的刑法哲学,可以称之为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62其实,上述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哲学才是真正的刑法哲学,而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只不过是刑法法理学而已。这种刑法法理学也可以称为理论刑法学,但绝不能称之为刑法哲学。因此,当我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初版、1999年再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两本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以后,才更加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中,我对刑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进行了相关考察,认为刑法学之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基于其实然性而对其应然性的一种描述。它表明这种刑法理论是源于实然而又高于实然,是对刑法的理论审视,是对刑法的本源思考,是对刑法的终极关怀。刑法的应然性,实质上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刑法的价值考察,是在刑法实然性的基础上,对刑法应然性的回答。刑法的应然性,使刑法的思考成为法的思考,从而使刑法理论升华为刑法哲学,乃至于法哲学。法是相通的,这是重要是指基本精神相通。而刑法的应然性,使我们更加关注刑法的内在精神,因而能够突破刑法的桎梏,走向法的广阔天地。因此,我把自己的研究分为两个领域:刑法的法理探究――刑法的法理学与法量的刑法探究――法理的刑法学。63这里刑法的法理学,其义自明。而法理的刑法学,则出于本人杜撰,其实也就是所谓刑法哲学。

在《刑法哲学》一书的前言中,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体系到内容突破即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现在看来,“转变”一词不尽妥当与贴切,而应当是“提升”。当时,我主要是有感于刑法理论局限于、拘泥于与受擎于法条,因此以注释为主的刑法学流于肤浅,急于改变这种状态,因而提出了从注释形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问题。由于转变一词具有“取代”与“否定”之意蕴,因而这一命题就失之偏颇。64如果使用“提升”一词,就能够以一种公正的与科学的态度处理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两者不是互相取代,而是互相促进。刑法解释学应当进一步提升为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为刑法解释学提供理论指导,两种理论形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功能上看,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完全不同的,刑法哲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存在根基问题的哲学拷问上,从面进一步夯实刑法的理论地基,并从以应然性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评判上对刑法进行理性审视与批判。尽管它对立法活动与司法活动没有直接关联,但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学的功用主要表现在对刑法条文的诠释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因而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就成为司法活动的前提与根本。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活就具有了直接的指导意义,它影响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公允的态度对待刑法哲学与刑法解释学,使两种理论各尽所能与各得其所。这对于刑法理论的发展来说,善莫大焉。

刑法解释学是一种对法条的解释,是以规范注释为理论载体的。那么,刑法解释学是否具有科学性呢?这里首先涉及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即立法原意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因为,法律解释无非是对立法原意的一种阐释。如果立法原意是主观的,是立法者之所欲――在法条中所想要表达的意图,那么,刑法解释学就成为对立法意图的一种猜测与揣摸,因而其科学性大可质疑。只有立法原意是客观的,是立法者之所言,――体现在法条中的立法意蕴,刑法解释才有可能立足于社会的的客观需要,基于某种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揭示法条背后所蕴藏的法理。更为重要的是,某门学科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在刑法解释学中采用的主要是注释的方法,当然注释方法本身又是多种多样的,其中采用最多的是分析的方法,即关注于法律规则的内部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整理,去除含混不清、自相矛盾的成分。65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使法律更为便利地适用的科学方法,只要使这种解释能够推动法律适用,就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刑法解释学不仅应当,而且能够成为一门科学。

刑法解释学或曰注释刑法学是否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的全部内容。换言之,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是否可以等同,这是我所思考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应当加以区分。虽然两者都研究刑法规范,但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刑法法理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原理,而刑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的内容。刑法解释学应当坚守的是“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Lex non debet esse ludibrio)的立场。66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不是被裁判的对象,而是被研究、被阐释,甚至被信仰的对象。通过解释,使刑法规范的内容被理解、被遵行、被适用。由此可见,刑法解释学是与司法相关的,是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对待刑法。刑法法理学虽然也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但它所揭示的是刑法法理。这种刑法法理蕴含在刑法规范背后的,对刑法规范起评价作用的基本原理。这里的法理是相对于法条而言的,法条是刑法规范的载体。而法理虽然依附于法律,但又往往具有自身的独立品格。因此,如果说形法解释学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所然;那么,刑法法理学阐述的是一种自在于法条、超然于刑法规范的法理,揭示的是刑法规范之应然。因此,刑法法理学不以法条为本位而以法理为本位。在这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理论中,刑法的学科体系超越刑法的条文体系,刑法的逻辑演绎取代刑法的规范阐释。因此,这种刑法法理不再以刑法条文为依据,获得了理论上的自主性。这个意义上的刑法学,是一种本体刑法学。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量的是渗杂着某些理论内容的刑法解释学,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法理学著作尚付厥如。换言之,还不存在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的理论分层。正因为如此,在一些刑法著作中,时常发生语境的转换,由此带来理论的混乱。例如,为证明某一理论观点正确,常引用某一法条作为论据;为证明霜一法条正确,又常引用某一理论观点作为论据。这种在理论与法条之间的灵活跳跃,完全是一种为我所用的态度。问题在于:在刑法解释学的语境中,法律永远是正确的,需要通过理论去阐释法条。而在刑法法理学的语境中,法理是优先的,是法条存在的根据,因而可以评判法条。如果这两种语境错位,则只能使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两败俱伤。因此,除刑法法哲学是对刑法的价值研究以外,刑法法理学与刑法解释学虽然同属规范刑法学,又可以区分为两个理论层次。每一个刑法研究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是在上述三种刑法理论形态中的哪个语境说话,遵循由该语境所决定的学术规范。

在刑法学中,除对表现为价值与规范的的刑法研究以外,还存在法社会学的研究。这种对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可能形成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67我认为,刑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主要表现为采用社会学方法对刑法的两个基本内容――犯罪与刑罚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犯罪学与刑罚学上。犯罪学位为一门独立学科上刑事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这是众所周知的。刑罚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以及其学科属性如何,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在我看来,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刑罚学,都是对规范性事实――犯罪与刑罚的经验性、实证性研究。以犯罪为例,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正因为存在着上述研究对象上的差别,两者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各不相同的。刑法学,这里主要是指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刑法学,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主要是围绕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注释,因而规范分析离不开注释,并且这种注释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而展开的。在规范刑法学中,通常建构犯罪构成要件,使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实体化,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理论根据。而事实分析,是将犯罪作为社会现象,采取实证分析方法阐明其存在的性质、功能和原因。例如,法国著名学者迪尔凯姆指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表现为对社会规范的违反,但它又不是单纯地由社会规范所决定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形态相关联的,可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甚至有着积极的社会作用。68这种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从犯罪的规范分析中得到的,从而使我们大大地加深了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解。意大利著名学者菲利也采用社会学方法对犯罪现象作为分析,是一种超规范的分析。当然,菲利在注重犯罪的事实分析的同时,对犯罪的规范分析大加鞭鞑,这表现了其理论上的偏颇。例如菲利指责刑事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菲利指出,除实证派犯罪学外,迄今为止没有科学的标准,也没有对事实做有条理的搜集,更缺乏各种观察和引出结论。只有实证派犯罪学才试图解决每一犯罪的自然根源以及促使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问题。69在此,菲利把刑法学的规范分析与犯罪学的事实分析对立起来。实际上,这两者在两种学科语境中是可以并存的,并且不可互相替代。除犯罪学以外,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也是可能的,由此形成刑罚学。刑法学研究的是法定的刑罚及其制度,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主要对法定刑罚及其制度进行规范分析。而刑罚学作为一门实证学科,它不以法定刑罚为限,而是研究广义上的刑罚,即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各种刑事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在研究方法上,刑罚学对刑罚研究采用的是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刑罚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加以实证的研究。例如,刑法解释学对死刑的研究,一般是论述死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执行制度,这是对死刑的规范分析。即使是刑法法理学对死刑的研究,大体上也限于对死刑利弊的分析与死刑存废的论证。而死刑的社会学分析,则是对死刑存在的社会基础的论述,例如德国学者布鲁诺 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虽然名为文化史,实际上包含了对死刑的深刻的社会学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赖德尔得出结论: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死刑的呼声不是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而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因此,死刑不是也不可能是理性的司法手段,而是充满残虐性的非合理性的表现。70尽管这一分析还只是触及社会心理,尚未深入揭示死刑存在的社会机制。但这足以使其成为最全面论述有关死刑的一切问题的著作之一。正如该书日文版译者西村克彦指出:这是一部独特的著作,是作者炽热的热情和对历史及社会心理进行深刻洞察的产物。作者努力挖掘隐藏在需求死刑的呼声及个个现象形态背后的社会心理的冲动。因此,本书对世界上围绕死刑的讨论有着突出贡献。71这一评价是正确的。相对于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形成蔚为可观的犯罪学而言,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十分薄弱的,刑罚学也无法与犯罪学一争高低,并且往往在刑事政策学的名义下存在。72我认为,对刑罚的社会学研究是极为必要的,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知识内容。

四、余论

我国学者梁治平指出:我们所处的是这样一个时代,它一方面要求哲学家、政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把法律问题纳入他们的思想范围,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学家能像知识分子那样思考问题,要求他们破除彼此之间的隔膜,共同完成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73在此,梁治平提出了一个如何打破法学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隔膜,实际上也就是法学知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相融合的问题。我想,首先需要打破是法学知识形态内部的隔膜,例如,法哲学、法理学与以规范研究为主的部门法学之间的隔膜,加强从事各层次的法学研究的学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加深他们之间的互相理解。对于从事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看到规范法学对于法治建设的直接作用。可以说,从事司法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其业务需要,主要接受的是规范法学的研究成果,鲜有直接阅读法哲学、法理学著作的。因此,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因此,法哲学、法理学研究乃是法学知识的前沿与门面,它对于提升法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法学知识虽然分为各种形态与各个层次,但仍然是一个整体。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指出: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封闭的专业限制在被突破,知识正在从狭窄的专业框架中解放出来,形成一些公共的研究领域,通过知识交流,达到知识共有。74知识共有使各学科能够共享作为一种文化思想资源的知识,建立各学科的共同话语。在此,存在一个由小及大、由此及彼的共同知识的形成问题。各部门法学都应当通过努力形成某种共同知识,使部门法的研究提升为一种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争取在法学研究中中话语权。其实,法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点,是人类精神状态的一个侧面,因而对其的研究必然且应当反映出社会与人性的普遍性,从而使其融入整个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社会科学是建立在某种普遍性的信念之上的,普遍性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存在着在所有时间和空间中都有效的科学真理。社会知识意味着社会科学家有可能发现解释人类行为的普遍过程,而且任何他们能够证实的假说过去都被认为是跨过空的,或者说应该以适合一切时空的方式来阐述它们。75尽管这种知识普遍性的观念受到质疑,一种以特殊性为基础的地方性知识的理念正在兴起,尤其是文化价值的相对主义正在抗衡着以普遍性为基础的知识体系。但我们仍然坚持一种知识共同性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强调法学研究应当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统属之下进行,使法学真正成为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纯粹的法的逻辑演绎。对于法治国的建设来说,既需要福柯之所谓discipline (规则,指通过一定的强制使整齐划一从而形成某种秩序),因而需要普适性的共同法律话语,同时也需要对法的人文关怀、对法的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辩,从而在法学知识中内函一种人文精神。由此,需要提升法学知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地位。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使之从法学知识中获得某种思想上的灵感与方法上的启迪。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提出表明对法理学现状的不满,因此这种应答意味着对法理学走向的期待。当下讨论的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国际化等,都是一种应答方式。

2关于知识形态及其学科的研究,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兴起一再得以关注。古典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后现代语境中的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美]利奥塔:《后现代知识》,三联书店1997年版。

3休谟主张一种情感主义的伦理学,认为道德必须来自情感,情感是道德的基础。情感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就在于它能借着反对或赞成任何行为,来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休谟的情感主义首先是描述性的:道德判断是描述在某种情况下由某个行为性质所引起的道德情感。休谟的情感主义又是规范性的:通过对行为做出道德上善恶的判断,就是在命令做它或者避免做它。参见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以下。

4参见[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吴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5休谟是经验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情感,即所谓道德感。参见[英]休谟:《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以下。康德是德性主义论理学的代表人物,将道德归结为一种先验的理性法则。参见[德]康德:《法的形面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15页以下。

6从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乃至于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休谟的二元范式的影响。例如,在本体论上,现象与物自体的二元区分。尤其是在道德哲学上,承袭了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

7参见陈嘉明:《建构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8参见张志伟:《康德的道德世界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9参见[英]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页。

10是否存在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这仍然是一个讨论中的问题,我国学者赵汀阳提出一种不含规范的伦理学的命题,对于这种不含规范的道德是否可能的讨论,参见赵汀阳、贺照田主编:《学术思想评论》(第一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以下。赵汀阳指出,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要么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要么是一个“to be”的问题。凭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呢?To be 和ought to be这种断裂性的区分实际上离间了生活事实。因此,赵汀阳认为伦理学以生活的根本问题为主题,并提出了“可能生活”的命题。参见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页以下。

1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2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13英国学者梅因认为,所谓“自然法”(Jus Naturale)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在梅因看来,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确切的接触之点是“衡平”(Equitas)。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0-31、33页。

14参见[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15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以下。

16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页。

篇4

无庸赘言,经济,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经济问题。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决定了它必然与政治、文化等种种问题相互纠缠。历史上,解决经济利益最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尤其是武力政治。其结果,往往极大地破坏经济,为任何一方所不愿。毕竟,无产者失去的,只能是锁链。由此产生了GATT,继而WTO,所期望的,正是通过法律体制,给全球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带来和平。如果说,人权突破的,是国家的政治,WTO法律突破的,则是国家的经济。

WTO法律体制有可能为世界资源的开发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找到和平的出路,因为法律制度作为民主的基础,为人们所共同接受。中美之间意识形态最主要的对立,表面是民主,实质是法治。因为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核心却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制度。非选举制、三权分离国家不一定非民主。但非法治国家则不可能民主。美国利益集团关心中国法治,因为法治为突破中国经济铺平道路。美国民众关心中国法治,因为他们相信法治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选举制国家中,利益集团操纵意识形态,必须首先操纵民众的认识。指责中国缺乏法治,是博取民众广泛认同的捷径。而缺乏法治的证据之一,是完全用政治代替法律。

我们一直认为“在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加入WTO”,因此,纺织品国际贸易受挫,要么是我们利益平衡的结果,要么是其它成员对规则的滥用。如果是前者,平静面对其它成员的贸易限制是正确的态度。如果是后者,利用法律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是应当采取的行动。采用法律手段可能因意识形态因素而影响政治、文化和其它经济领域的正常往来,但任凭其它成员对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滥用,则可能成为我们对WTO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标志。国际事务中完全相信法律是幼稚的,但WTO体制下表现出对法律的不信任则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利益集团企图操纵意识形态的情况之下。民众以法律理性看待欧美WTO诉讼,因为他们不怀疑这两个诉讼主体实行的法律制度。如果我们怀疑WTO的法律体制,完全用政治方式代替法律途径,就将很难期望我们的行为不被误解,民众的意识形态不被利益集团所操纵。由此看来,即使短期之内,中国与其它WTO成员之间的WTO诉讼,会因民众的泛意识形态思想,而影响到中国与这些成员政治、文化和经济的正常交往,只有在不断启动WTO法律程序的过程之中,我们才有可能树立一个法治的国际形象,最终去意识形态化,恢复民众,包括WTO“法庭”的仲裁者,对中国与其它WTO成员贸易纠纷的平常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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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方法――用松柔劲学拳

初学拳应重点掌握姿势要领,内外放松,减少不当用力,学好基本动作,使三型三法(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合度,做到式正招圆,这一方法的锻炼要点可以归纳为:松柔、连贯、圆活、姿势正确、动作整齐、进退和顺、均衡稳定七点。在这里的所谓的放松是积极的,不是漫不经心的,更是不可懈怠,是要消除拙力(僵劲),按规矩用劲,以意识贯注于练拳动作过程之中,以动作的虚实变化适度地去完成动作。在陈鑫的《拳论》中说:“沿路缠绵,静运无慌,肌肤骨节,处处开张”,所以我们在练拳初期要先动中求静,中枢神经系统、内脏器官、骨节、肌肉、皮肤同时放松,这样一来不但可以解除疲劳,还可积蓄力量、提高力量、增强耐力、加快速度并有助于提高灵敏度和对抗技巧。因为学拳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先用松柔劲,全身放松,把姿势运用圆活、连贯、正确,才不会发生姿势失中、动作僵硬、呼吸紧张、重心不稳等现象,即使有了不正确的现象发生,也便于纠正更改。

这样通过仿照和体会所学拳势,掌握身体各部分姿势要领,养成正确的定型,使拳法处处符合规矩,周身三节六合安排合体,手脚一致,不仅动作准确,上下合拍,而且要体现周身完整一致,全身各处又不可散乱松懈,做到“神气要舒展不拘,运用要圆活不滞”。初步打好基础后,就可形成暗劲,进一步求得全身协调。

二、养气力的方法――用暗劲(阴劲)练拳

暗劲的用法实际上是一种慢练调气、养生、增力的练习方法,在练拳时通过紧张筋、肉,利用神经的传导浑身蓄劲,手臂出拳时,两手含劲一手前推则一手回拉;有如负重或推物而行,所使都是正反劲即阴阳劲,出拳时如顶重物,似顶动,又似顶不动,徐徐而进;向前迈步时双腿含劲,如在过踝之沉泥中行走一般,这里含有一个想象的空间和过程,意识而形随,意出而形到;前腿有踩劲,后腿有蹬劲,十趾抓地,手足运动再配合呼吸。通过暗劲练拳可不断培养力量、柔韧性等身体素质。暗劲为内含之劲,在体外用眼睛是不易被发觉的。“练之以筑其基,以壮其体,骨体坚如铁石,形式气质威严如山”,但这不是浑身紧张僵硬,而是含蓄、沉实、柔韧的。它在外观上看,柔弱无力似棉花,内实积柔而成钢条,可使全身富于弹性和韧性,手臂极为绵软而又极为沉重,全身极为轻灵而又极为稳重。

暗劲在五行拳功法中起到很大作用,它可使我们在练功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己的内力,增强肌肉强度、耐力、骨骼硬度、支持力及五脏六腑的功能;并且可以调和内气,配合呼吸加大机体供氧量,使血脉充盈。这样练习日久,表面看来力量好像没多大,其实周身肌肉群的调动反而增加了,突出了周身完整一体性。劲力运用含而不露、蕴藏于内,提高了身体反应能力、速度、柔韧性等素质。是养生、增力不可缺少的一种练法。

三、技击实用方法――明劲(阳劲)打拳

明劲在五行拳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和暗劲始终贯穿在李氏形意太极拳的练功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练功方法之一。

明劲实际上是全身的爆发力以击打的形式发出,这种经过加强的弹性和韧性力量随时能够集中于一点在刹那间发出,由于全身的爆发力经常性的运用,使身体的肌肉弹性提高,关节韧性加强,增加了人体反应灵敏度和打击速度。

我们现在对明劲出拳做个比喻,手臂如一条有弹性的绳子,拳头好似一块绑在绳子一端的石头,石头向前抛出时,手臂松弛,当石头到位后,绳子又用自身的弹性把它拽回来。这样长期用明劲出拳不但把全身的肌肉充分加强了锻炼,而且可以把项部韧带、脊柱韧带、腰、腿、肩部的韧带都抖动开,增加了其弹性和韧性,以便使人体保持敏捷的反应速度和稳固的攻击力量。并且对颈项疾病,肩周炎及腰腿痛有一定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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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改革开放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

    1.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前进动力,丰富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推动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并对发展和完善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提出了时代性的要求。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证明,“改革是中国的第”[1],它引起了社会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精神面貌多方面的深刻变化。最突出的就是推动了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多样化发展,从而带来了社会成员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的差异性、多变性。从积极的方面看,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我们国家和社会催生了一系列包括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民主法制、开拓创新、以人为本、主体意识等富有时代精神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赋予了我国意识形态新的时代内容和生机活力,促使人们从传统观念和习惯思维中摆脱出来,开阔了思维,拓宽了视野。

    2.政治体制改革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是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制度的集中反映,政治制度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和完善对意识形态具有直接影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过二十多年的艰难推进,取得了不少进展,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增添了新的时代内容和发展活力,为意识形态领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提供了现实条件,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启迪和推动作用。

    3.社会阶层结构的发展变化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当前,我国正经历着向现代化、法治型社会的转型期。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战略的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生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和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整个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一系列“多样化”特点,民主参与意识和利益诉求愿望也日益增长。这些新变化对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经济全球化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发展所带来的机遇

    随着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盛行的国际资本大循环、国际经济大分工和生产、贸易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范围内各国和各地区经济相互融合,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保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历史过程,它包括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消费全球化、劳动力流动国际化等具体内容和具体过程。因而,经济全球化首先是一个经济过程。但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不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还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和经济的统一,政治和技术的统一,这是毫无疑义的”[2]。

    经济作为社会因素、决定性因素,总是要决定并需要一定的政治、法律、道德因素为之服务,这是由“政治与经统一”原则决定的。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功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正全面深化,正自觉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给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1.在新的空间和领域里传播中国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思想。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随着世贸组织范围的不断扩大和成员间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各国更多地注重增加经济产品的文化附加值,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更重视对外文化传播,通过频繁的文化交流加深相互间的联系与合作。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辉煌灿烂,在人类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WTO的加入使中国文化将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得到传播。世界上将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到社会主义的先进理论和思想,更深入地了解比较两种社会制度,认清社会主义终将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这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的影响和传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阵地。

    2.有利于人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防范意识。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后,意味着我们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可以更好地学习西方发展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成果,促进中国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可以进一步破除因循守旧、闭关自守、“等靠要”等旧观念,摆脱小富即安、自给自足等小生产意识,进一步冲破“左”的思想束缚,树立民主、平等、自主、法治、竞争、开放等符合时代潮流的观念,增强国人的主体意识、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效益意识、现代管理意识等。作为体现经济全球化的跨国公司,已经涉足我国的一些产业。如何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在参与国际分工的同时保证民族经济的发展,都是人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这种挑战将使人们的战略防范意识和忧患意识得到增强,从而对于我们应对西方的文化渗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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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性别意识形态;批评话语分析;差异

作为语言学的分支,评判话语分析同样被叫做批评语言学。它最初在20世纪70年代由英国语言学家flower在语言和控制里提出。辛斌认为,语言和意识形态关系密切。语言学家则认为,语言不应该被认作是简单的符号和交流的工具。人们以批判的方式分析话语能够用来适当解决由于语言渗透导致的一些社会和经济问题。批判话语分析可以被追朔至Frankfurt 学派 和Habermas学派。Critique这个观念也被赋予不同的理解。有人坚持文学批评,有人坚持Frankfurt学派的批评。从根本上来讲,批判意味着与语言材料与差距,将语言材料嵌入到社会中,以政治的角度来分析,学者们做研究时着重自我审视。批判话语分析意欲从社会语言学的主流中分离出来。社会语言学家只谈论的社会结构对语言的影响,而批判话语分析强调语言和社会的双面关系。他们认为语言对社会不但有影响,还巩固和加强社会主流结构,帮他们建立和维持经济和社会上的角色,维持他们在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组织和其他团体中的权利。

一、话语、意识形态和权力

意识形态最初在18世纪的法国出现并持续被使用了两个世纪。事实上,它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在不同时代被赋予不同功能和意义。一般来说,它是对文化、认知和情感的态度和信念。如性别意识形态就是一种男性和女性在不同场合应有的行为表现的普遍认知。对于批评话语分析来讲,意识形态直接或间接让话语中既存的权力关系合法化。它更像冰山下面隐藏的部分。话语只是表面,剩下未说出来的部分则为隐藏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批评话语分析家意欲揭示的。批评话语分析家的目的在于通过解码意识形态让话语公开化。

(一)批评话语分析:英语里性别分析的新方法

英语中从事于性别偏见的女性语言学家从一定程度上被Sapir-Whorf假想所影响,他们是最早形成这个假想的两位美国语言学家。他们的观点起源于,人们对这个世界有意义有着基本的需求。人们通过语言来组织这个世界。他们认为,人们使用的语言决定了他们在这个世界的经历,并如何将这些经历表达出来。他们理论的方式是:语言决定这个世界的范围,构建人类的现实。Sapir-Whorf就语言和文化的关系假想长期存在。它由两部分组成,即语言关联性和语言决定论。

(二)语言使用中的性别差异

性别差异,据新牛津字典,意味着对女性的基于性别上的偏见,成规看法和歧视。女权主义基本原则是社会由一系列对男性有利的偏见建构而成,此种偏见可存在于语言中。广义上讲,语言中的性别差异隐含了不但针对女性,而且针对男性。但就最近而言,性别差异指的是针对女性的歧视。

Lakoff称,妇女从两方面经历性别歧视——语言中的性别偏见和语言使用中的不同。英语使用中性别差异的例子不胜枚举,吸引了众多的女性语言学家的关注。Fuss 就认为,英语就从句法和语义方面则可以看出,语言使用上对男性更为有利。英语使用上具有性别差异也被证实并被普遍接受。特征之一在于,就目前看来,它是一个给女性在社会上次要位置的男性主义者。

二、庭审语言中性别差异的语义层次辨析

(一)性别词语和性别歧视

性别这个词,根据牛津字典,意味着偏见。 女权主义这个词,基于一个普遍承认的理论,社会随着男性有着偏爱。

从事于性别歧视的英语语言学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Sapir-Whorf假想的影响,此假想是以两个形成它的美国语言学家命名的。他们是以让这个世界有意义的视角为出发点,他们认为,人们组织这个世界的主要工具就是语言。而且,人们使用的语言决定了他们经历的这个世界和如何用语言表达这种经历。他们理论的依据是,语言决定着这个世界的限度,且语言建构了这个现实世界。Sapir-Whorf 假想学说长久以来宣称语言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它由两部分构成,语言相对论和语言决定论。语言决定论认为,语言的结构决定着说某种具体语言的人们如何看待这个世界。简而言之,语言方式等同于思维方式;按照这种观点,语言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决定着人们思考和组织这个世界,无论是自然世界还是社交网络。一个人的语言决定着一个人的世界观。Spender坚持Sapir-Whorf在对人们形成世界观中扮演着的一个强有力的角色,而非一个人们交流那些已经形成了的意识形态的中介工具。他认为,语言对人们理解和建构这个世界具有影响力,一旦在语言内某个领域被建构,人们就会根据这个领域的知识来组织和认识这个世界。

性别和社会性别这个称呼是几门学科的分支,如社会学,语言学和心理学等。英语语言,和其他语言一样,语言性意识和社会性意识。语法性意识是指语言中的自然属性,即语言中尤其是词语中固有的,非人们主观原因造成的属性。如一些词语,这些名词的性与自然界的属性不一致,因此被称为语法性。例如,法语中就有名词的阴阳两性。汉语中,如在姓名用词中,常用一些诸如小胖,小建等的词汇,另外在选词过程中,常用一些表示心理的词汇。如在名词词组丁丁冬冬中,丁丁很明显被赋予为男性的名字,而冬冬被理所应当的被认为是女性。

在感叹词方面,女性使用的频率也比男性更高如oh,my goodness!my good heaven! 在咒骂语方面,女性的用词很明显比男性要委婉得多,很少使用男性经常使用的诸如damn it! Shit!hell,son of a bitch 等。在日常交流中,女性似乎比男性更显得容易与他人合作,且善于聆听他人的意见,经常使用一些第一人称的词汇,以显得与说话者比较亲近,比如 I like your new shoes;相反,男性通常说nice/beautiful shoes.在回应说话者方面,女性似乎比男性显得更加积极,如在交流过程中,女性经常使用如umm,uhha等语气词以向说话者证明女性在交流过程中的积极参与作用。男女性别之间用词差异的背后隐藏了深厚又复杂的性别意识,这些性别意识源于社会文化,心理差异等诸多因素。

(二)法庭语言中的性别差异

众所周知,法庭语言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种机构性的交流,法庭语言一直被认为是非常正式的交流。用habermas的话讲,是一种策略性的交谈。Habermas认为与普通的交流对话不同的是,法庭语言带有权利性和具有目标性。

Drew 和heritage 认为,庭审对话是普通对话的延伸,他们认为这种变异是一种系统的变异,是活动的限制,包括会话参与者的意图方向、话语参与者试图限制其他参与者交谈范围的意图等。通过合作会话原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为了达到参与者的目的,或者说为了使参与者目的被实现,它需要法庭会话参与者每一方的努力。由于法庭语言是一门目标性很强的语言,法庭中,针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权利层面,会话参与者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语言。

许多语言中,男性女性的术语都有对称性。拿汉语举例,在汉语书写体系中, “女”字通常被用于许多汉字中,表达一些否定的行为习惯、状态等指示性意义。例如,表达一些非法的性关系和行为的如“姘”字;女性激进主义者同样指出,“女”字同样用于其他不好的意义如“妒”、“嫌”、“妄”“婪”等。然而,在汉语里没有男性激进主义者,原因在于,古代男性会认为只有男性是人类。无论由于什么原因致使缺乏男性激进主义的词汇,都导致了一个结果,缺乏性别对称的语言体系。此类现象也在其他语言中被发现,男性是主宰。

三、结语

当然,时代也在进步,无论是英语还是汉语,词汇都在不断的更新变化,涉及到性别的词汇,无论是用于广告、文学、电影、教科书等何种媒介中,都有待于我们继续研究发现和探讨。当然,随着社会进步,通过批评话语分析,公众对语言使用的敏感性也在不断增强,通过民众在语言上的努力,有望提高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 葛云峰.庭审会话的机构性特征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1年9月第22卷第5期.

[2] 于国栋.机构性谈话的会话分析研究[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0(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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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 职业意识形态;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3-0076-04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努力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不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诉求,也愈来愈成为法治实践的重要特征。然而,在当前双轨并行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面临着内部的自我否定和外部的不信任,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当下法治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伦理辨析

“伦理”在中西方语境中有不同的涵义。英文中的ethics源自希腊文ethos,意指本质、人格、风俗或习惯。在汉语中,“伦”训为“辈”,引申为秩序、规律和位差,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伦理”通常指人们生活关系中的原则和规范。西文的“伦理”侧重表述伦理的知性面向,而汉语的“伦理”侧重表述伦理的感性面向。比如,苏格拉底就“明确肯定理性知识在人的道德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孔子则认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更强调“忠恕而已”的仁。

这种区别造就了中西职业伦理观的分野。儒家的职业伦理深深嵌在以“仁”为经、以“礼”为纬的道德关系网络中,孔子不能容忍“八佾舞于庭”。却赞许“亲亲相隐”,认为“直在其中”。海瑞在《兴革条例》中也提出“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之类的职业伦理标准。这种感性的职业伦理观在几近静态的古代中国是一脉相承的。与之不同。西方职业伦理观更强调其中的知识、技术成分。事实上,“职业”(profession)在西文中意指必须经过专门的高等教育和技能训练才能从事的行业。“职业的标志是这样一种信念,即这是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在《理想国》中,智者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遭到苏格拉底的有力反驳,而苏格拉底的驳论正是从“统治是技艺”的界定开始的。在韦伯看来,理性的“责任伦理”精神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涂尔干则从功能角度考察了职业伦理,“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这两种职业伦理观有高下之分么?毋庸置疑,应当而且必须对传统给予温情的理解,传统构成了我们走不出的背景。然而,正如人性不总是善的一样,传统也不总是好的。如果避开本体论的判断,仅从功能角度看,西方的职业伦理观显然契合了社会理性化的发展趋向。具有更多的现代性面向。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西方的职业伦理观,特别是在韦伯和涂尔干的理论框架内,隐含了一个“国家一市民社会”的前设,这实际上是社会实践发展在职业伦理理论上的必然反映。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是法律职业者在职务行为与社会发展关联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是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必备的条件。“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法律职业者“既须执法,又须卫道,既须有科学上高深的训练,又须有道德上深潜的修养”。作为法治中人的因素。法律职业伦理及具备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是西方法治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诸神除魅、分殊日益的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者的“德才兼备”能够在法律领域遏制私利主义的膨胀,并在伦理的地方性时代为正义提供栖居之地。“独立的有学识的法律家群体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比如,新《律师法》第2条在把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同时,又兼顾了律师的公益性,就有助于“克服保守偏向,回应时代需求,推动社会发展”。

法律职业伦理既有“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基本要素,也因法律职业的分殊存在特殊定向。比如,审判伦理要求程序公正,体现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是回避规则、平等规则、独立规则、公开规则和说理规则。检察伦理要求检察官忠于国家利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律师伦理要求律师维护客户利益,同时在《律师法》中也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回避和真实等义务。

无论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素抑或特殊定向。其绝大部分内容都与法律程序有关,可称为“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简称“程序伦理”。法律人的“技术理性”造就了“程序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使其具备非道德性的外在特征。非道德性意指法律职业伦理多在法律程序中显现。强调的是其“内在道德性”。从内容来看,可以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义务规范外观。在关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应当”、“必须”、“不得”等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常用词。当然,详尽列明义务性规范的目的,除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形成规制,更在于维护当事人乃至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程序思维导向。法律职业多是法律职业在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就不会存在此种伦理要求。三是正义价值取向。法律职业伦理的诸规范最终统摄于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之下。以趋近这个“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意识形态功能

近代以来。传统中国发生着巨大的嬗变。这种变迁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成中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前提,这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市民社会要求独立的个人得以普遍确立,并要求他们突破血缘和地缘的限制,建立起马克思所说的有“世界历史性”的普遍联系,从身份走向契约。第二,演进中的差序格局。当下中国是乡村社会、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三种形态混合,城乡二元结构并存的社会。“乡土中国”向“商土中国”的变迁使得“集体权利一个人义务”的权利诉求模式逐渐瓦解,个体权利意识正在蓬勃生长。第三,多面向的传统文化。传统作为既定的存在和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既有和谐、

中庸的积极功能,也有耻讼、畏官的负面特征。涤除旧制度易。涤除旧观念则不易。

在一个变革多于稳定,事件甚于秩序的年代,法律职业伦理何为?

显而易见。法律职业伦理难以称为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具有更多的外生性。我国古代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现出宗法性、世俗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比如,“清官伦理”虽然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致当时法治的经济绩效,却并非当下应当提倡的法官伦理;讼师文化虽然源远流长。却并非当下律师伦理可资效仿的目标。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论(Construc-tionism)路径就是必要的。由于“社会生活对一切认识具有本体论在先性和认识论母本性:一切知识立场有其内在固有的价值性和意识形态性:不同学科信念之间所形成的权力和特权分布是知识传播不可或缺的环境”,从意识形态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考察在当下就有了特殊意义。

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共同性”,主要体现在组成成员的职业伦理诉求上,并通过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程序中显现出来。“程序伦理”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进而成为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存续的必要前提。法律职业伦理再现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与其真实生存状况的想象性关联。形成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认知、理解社会现实的倾向性解释框架,从而使其本身具备了职业意识形态的功能。这表现在: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主导价值观,能够强化其主体性,并促进其同质化。首先。法律职业伦理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了一种群体世界观,使得法律职业者以经济的方式分享集体认同以及与外界协调的共同经验;其次,法律职业伦理以规范形态传承职业共同体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使得法律职业者共享法律人的历史经验;再次,法律职业伦理以制度形态显现于法律程序之中。通过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论的作出交给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来实现,不但产出了程序公正的最大化。更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

法律职业伦理具备了权利、民主和善治的意识形态内核,因而具备可欲的正当性。法律职业伦理的权利内核显而易见。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职业目的乃在于权利的明示、清晰、维护和补救,他们认真对待权利,不仅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和法律利益。似有疑问的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民主内核。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律职业注重形式,其贵族气质使其偏爱保守甚于民主。这使许多托克维尔的引述者忽略了法律职业的民主性。实际上,“民主在美国”乃是托克维尔立论的前提。他也同样指出了法律职业者身上的民主因素。在当下中国,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内含的民主因素是契合现实需要的。因为,民生法治固然重要,民主法治则更为迫切,唯有民主才能引出权利,唯有具备权利意识和程序思维的主体才能成为公民社会的合格成员。法律职业伦理还有善治的意识形态内核。善治者。良法之治也。具备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者及其共同体追求服务于社会的自由和正义。服务于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国家的完善。正如总理指出:“对一个学法的人来说,要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有一颗公正的心,首先要爱这个国家。”

作为职业意识形态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如何塑造的呢?法学家群体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学教育紧密相关。通过法学教育,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习得了作为正义规范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学家群体不仅言传,而且身教。他们通过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以学者和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固化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认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家群体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自觉意识有助于塑造法律权威,形成有威望的职业法律家阶层。

法律职业伦理如何在社会场域中延展?如何确保法律人在经济利益和职业伦理的冲突中毫不犹疑地选择后者?这是颇为关键的问题。“意识形态并不具有物性,无法独立存在。作为一种话语的实践和实践的话语,它必须在社会中流转起来,才能体现出来;它必须借助于各种载体,同时依赖各种由于社会结构形成的基本的权力关系,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法律职业伦理还必须以制度形态呈现,才能对共同体成员发挥持久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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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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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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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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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政治学的基本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政治学的首要问题,是指国家权力被社会大众接受或认可的理由。众所周知,国家权力有三种形态。一是观念上的权力,即各种各样的权力观念。人的观念,对本人来说是主观的,但在别人看来却是客观的,因为不管别人承认与否,它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二是形式上的权力,即形式渊源。国家权力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其来源、种类、分配、程序、功能取决于有关制度的规定,在现代主要是法律的规定。三是现实中的权力,即实在力量。社会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建构,最终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强制和保障。因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主要体现在观念、形式和现实这三个方面。

在观念层面上。统治者要为行使权力提出正当理由,被统治者也要为服从权力找到合理依据。统治者的观念是统治者整体的意志而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者中的领导者或政治家提出或认可的指导社会行为的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统治者的观念即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思想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统治者经常把它宣传成科学和真理而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被统治者的观念或社会舆论往往是分散的意见、观点或看法,当然也有被理论家提升为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的。大多数被统治者持有的相同意见就是通常所说的民意。虽然民意会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民意总是能够独立反映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的真实。意识形态只有符合民意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在国家中,虽然存在多种多样甚至相互冲突的合法性观念,但总会有一种观念占据社会主导地位,或者说不同的合法性观念在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问题上有着共识。那些非共识观念,可能是共识观念不断修正和发展的动力,也可能是后面某个时代共识观念的渊源,但只有共识观念才能成为判断当时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观念标准。共识观念的不复存在,最终会导致国家政权的更替或国家性质的变化。在现代社会,人民与法治思想是国家权力合法性观念上的共识。

在制度层面上。人民思想必然会同制度关联。没有一定的制度,它只是一个空洞的理论而已,有了一定的制度,人民或多数人才能把握和操作它,才能治理国家和社会。任何时期、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人民苦苦求索的,从来就不是人民的口号或理论,而是在于如何争取它、尤其是争取之后建立一套什么样的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得到切实遵守,以便人们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它。虽然历史上存在各种形态的人民类型,但它们的主旨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就是围绕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如何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贡献是人民的法律化和法治化。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无效的。相比中世纪,这是一种高度形式合理化的进步制度。无疑,其形式合理的背后也掩藏着深刻的矛盾与虚伪。

在利益层面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最终要落实到公平对待社会各种利益。现代国家权力即使符合人们民主法治观念上的共识,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影响,也有可能变化无常。甚至在某些方面国家权力还会还出现极端异化的情形:在被统治者看来,民主法治仅仅是美妙的口号,法律制度也仅仅是一种摆设,国家权力不过是统治者侵犯被统治者利益的“合法”工具。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利益,国家权力必须平等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国家权力必须公平对待人们的各种利益及其冲突。唯有如此,国家权力才会得到社会大众的真正接受或认可。

国家权力在观念、制度和利益上的三种形态独立存在但又相互影响。利益是观念和制度的社会合理性基础,尽管基于不同利益甚至相同利益会有多种观念和制度形态,但只有与利益相符的观念和制度才会被大家接受或认可。观念和制度为利益的实现提供正当性辩护和制度保障,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观念和制度的支持。理想的国家权力状况是,共识的权力能通过立法规定下来,然后现实的权力真正依法实施。如果立法远不及共识,现实又远不及立法,此时的国家权力状况是令人忧虑的。如果现实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力,而二者同共识权力差距较大,则说明应当修改立法,不过这种权力状况仍是健康的。三种形态的差别反映了一个国家权力的实际状况,差别越小则一国的权力状况越好。只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三者关系,才能始终保持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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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代大学生;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安全;教育

一、深化理论教育

提升大学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认同度的重要内容,就是培养大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这是一项特殊又无比重要的教育实践活动,对维护大学生的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理论中蕴含着丰富的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内容,是指引大学生确立正确人生价值取向、克服人生道路发展困难和坚定大学生人生信仰的科学指南。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论的教育,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理论素养,增强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从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安全。

二、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高校传播的主渠道,是培养大学生意识形态的主要课程,在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用中国化的占据意识形态教育领地。基于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为学生讲授相关知识时,要善于用中国化的立场和观点,切实从学生意识形态现状以及国内外形势出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促使中国化的深入大学生的心中,使学生了解、认同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保证大学生可以有效应对意识形态方面的挑战。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登上科学的高峰,终究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课堂上的意识形态安全教育要以大学生理论思维能力训练为切入点,这是大学生掌握精神实质的必然要求。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讲授理论时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导入课程要善于运用社会热点和大学生关心的问题,以此激发大学生学习理论课的兴趣,同时通过引导他们正确分析社会现象和时事热点,帮助他们自觉抵制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以及吸收效果,因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需要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不断尝试创新,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从而使大学生对产生认同感,坚定他们的信念。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直观体现,基于此,要想保证大学生处于意识形态安全领域中,使其更好地应对意识形态领域挑战,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用24个字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领域,怎样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呢?我们可以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大学生通过了解自己的祖国,认识到“家国一体”,进而可以培养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意识,从而更好地抵制西方腐朽思想和价值观的冲击,保证了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另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润物细无声地浸润学生们的心田”,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增强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价值选择能力、价值塑造能力”,最终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

四、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高校校园文化是当代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反映社会意识的大熔炉,它总是通过营造浓厚的意识形态氛围,把社会主导的思维方式和信念、价值观传输给大学生,潜移默化地熏陶和影响大学生的意识和行为。高校要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强化校园文化活动与当代大学生的亲切感,例如通过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学术交流会、知识竞赛等校园文化活动,将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融入到日常生活中,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主流文化的魅力,进而保证受到意识形态安全教育。

五、有效利用新媒体平台

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带来了信息传播的巨大变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成为当代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必然选择。新媒体既拓宽了当代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视野,又创新了当代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手机新媒体的教育功能,让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内容在进教材、进课堂的基础上“进新媒体”。充分利用新媒体拓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内容的传播渠道,引入实效性强的理论内容,不断满足当代大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当代大学生的吸引力。

六、发挥高校宣传舆论阵地功能

校报、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校园标语墙与电子屏以及校史馆等都是高校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通过这些阵地的文化传播、新闻报道等宣传活动,可以大力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大学生掌握正确的信息,从而提升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了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有效性。

七、加强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队伍建设

一支素质过硬的优秀教师队伍是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基本保障。高校可以通过多种激励措施,不断提高大学生意识安全教育队伍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教育素质,以及利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培养他们对所从事工作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以及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工作态度,从而保证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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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二、学习时间及方式

每个月在10日、20日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学习。

三、学习教育对象

全局党员(干部)

四、学习教育内容

第一阶段:开好“两学一做”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搞好思想发动,迅速在全局掀起学习教育活动热潮;围绕“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整治方向”,组织开展“弘扬精神、做理想信念坚定者”学习讨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第二阶段:学习《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谈治国理政》、《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学习同志机关党建中央论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摆脱困难》、《之江新语》、《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用典》。

第三阶段:围绕“坚守纪律底线、树立清风正气”,扎实开展“学党规党纪•知责明界”学习讨论。12月底前,我院要召开“两学一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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