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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学历提升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成年人的学历提升,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成年人的学历提升

篇1

关键词 学生 主体性 再认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教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实践的主体和客体都是人。教育这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活动。一般的实践活动是人与自然发生的联系,实践的主体是人,客体是广泛的自然。因而在教育活动中存在着“双主体”,即传统所提到的教师和学生,但是这种称呼强调了教师的主体性,而将学生的主体性忽视,仅仅体现了教育活动的单向性,忽略了学生作为“人”在实践中的主体性。虽然“学生”是作为实践的客体出现在教师的面前,但其主体性的发挥却可以影响到教育效率,因而不可轻易“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摆正教师及学生的地位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新课程背景下,我们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构建整合的、开放式的新课堂。教育,具体到学校的课堂教学,则更应重视受教者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学生的知识经验、情感体验,增进人文关怀,以便促进学习者的身心发展,实现真正的全面发展。

1“学生”提法的片面性

一直以来在教育活动中,我们都习以为常的将学习者称作学生,在教学中倡导教师的主导性以及学生的主体性,认为教师是学习的主导,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就是教师引导、指导学生来学习,有时或进入另一个极端:课堂上非常热闹的讨论,形式上做到了教师引导学生学习,但是教学效率却极其低下。这之中所体现的问题便是在认识高度上没能弄清楚教师以及学生的位置问题。

传统的教育观认为,教师是绝对权威,特别是在“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的课程下,表现更为强烈,教师掌握着绝对权威,学习者只能信守,不可越雷池半步。这种教育观背后是主客二元对立的哲学观,强调机械的牢固控制,学习者丝毫不存在半点自由,这种模式下的人才培养像是工厂中的机器生产,人才可以批量“生产”,效率可以得到保证,但是这种单一的教育模式对于培养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新型人才却十分不利,因而逐渐受到人们的排斥。

@种传统的教育观把学生视作“受教育”的片面性在于,学生在教师手里是被动的接受教育,师云亦云的教育模式无视学习者丰富多彩的人生体验,不顾学习者在接受教育之前早已遍览的大千世界而另起炉灶,将其原本蕴含的丰富材料作为草芥一般置若罔闻,强行的将一定的阶级或社会的要求灌输与学习者,使学习者在囫囵吞枣的情况下,吸收着各种知识,忽视了学习者的接受力和相应的理解力。

而事实上,学习者和教师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且学生出现在教师面前并非是空着脑袋的,他们先前学习和掌握到的各种文化知识、社会经验、情感体验都是属于学习者自己的宝贵资源,如果在教育中能够很好的加以利用,便可以更有效率的完成这项培养人的事业,从而可以避免从零开始强化灌输的艰难过程。

除此之外,学习者和教师的双向互动还表现在学习者对教育着的反作用上。教育的过程并不是到学习者的接受完成就结束了,而是还要经历一个学习者向教师反馈的过程。人是教育的结果,但人也可以实现对教育的改造。在学习者的反馈中,教师可以更好的了解学习者,两者在相互的交往中充分认识到彼此的需要,理解和关怀着彼此,促进着双方共同的发展。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关于“教学相长”的论述,教的目的是为了不教,以学生原有的水平作为他们成长的基础,学生的心智以及情感的发展不会直接地呈现在他们的脸上,教师应当通过交往、评价、检测等手段来充分的认识学生、了解学生,同时也自然提升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和研究高度,这样,教师因为学生的发展而发展,又会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学生,推动学生更高层次的发展,形成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实现教师、教师以及学生、学习者的自由。

2对学生的主体性的再认

篇2

关键词:青年教师;教学能力;自我提升

教学能力是教师教学专长的关键,教学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课堂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要求。青年教师的整体水平决定着高等院校的教学质量,也决定着我国高等教育在未来数十年的综合质量。南华大学在2015 年教学工作会议提出了“以专业认证为引领,抓建设强管理促改革全面提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的纲要性目标,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老教师结对传帮带计划

青年教师大多来源于国内重点院校,具有学历高、专业理论比较扎实、易于接受新事物的优点。其缺点是缺少教学经验和教育实践,解决和应对教学突发问题的能力弱;对教学方法认识不深,相关教育教学研究少。[1]为提高自身素质和促进自身成长,青年教师需积极执行学校制订的青年教师培养的各项措施。

青年教师大多是教育战线的新兵,为加速成长,南华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我院”)邀请一批德高望重的资深教师担任我院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建立了老教师传、帮、带的教学制度,希望青年教师吸取老教师在教学中的宝贵经验。[2]青年教师需向老教师学习如何备课、上课、答疑等。利用假期钻研教材,手写讲稿,突出重点、难点;开学初制订好教学日历,规范化教案,安排好实验教学,并学会课后教学反思性总结等。

二、积极提升教学水平

青年教师在上讲台之前,遵循“听课―试讲―考核―正式上课”循序渐进的过程。新教师进校后,第一个学期听优秀的老教师上课,吸取老教师宝贵的授课.经验。跟随老教师学习一段时间后,进行试讲。学院一贯坚持新上课、上新课的青年教师在教研室通过试讲后,参加学院试讲,由院里教学委员会专家审核把关。试讲通过后,才能正式上课。另外,南华大学每年都会举行“青年教师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为青年教师提供打擂比武、互相切磋教学技能的机会。青年教师应积极参赛,充分展示自己的教学理念、教风教态、教案设计和讲课艺术。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要想在课堂竞赛取得好的成绩,需要平时不断地积累训练。第一,制作逻辑性强、内容丰富、清晰醒目的多媒体课件。第二,讲课时不能有“口语”“语尾”等现象,普通话标准,语言流畅,停顿适当。第三,做到对教学内容相当熟练,能脱稿讲课,讲述有系统性和逻辑性,思路清晰。第四,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讲课投入。青年教师从参与的校级、省级课堂竞赛和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能增长见识,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积累成长为一名优秀教师。

三、提升科研水平

我院在承担大量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同时,坚持教学和研究共同发展,以科研带动学科的不断提高。青年教师大多是初、中级职称,科研水平较低。青年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以学术带头人带领的科学研究组,在骨干教师们引导下,提高科研能力。

四、加强对外学习与交流

为提升青年教师的知识水平,学校不定期从国内外重点大学邀请相关专家到南华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同时,学校制订相关政策鼓励青年教师“走出去”,即到各大高校和企业去培训和进修,不断积累知识,提升科研水平,为日后的教学开创新局面。

本文从青年教师角度探求了教学能力提升的策略,让青年教师在其教学成长过程中得到关爱和指导,少走弯路,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赵菊珊,马建离.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与教学竞赛[J].中国大学教学,2008(01):58―61.

篇3

[论文摘要]随着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内容的修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争议不断。笔者结合自身社区工作经历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问题从国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法律渊源、国内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观点及建立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几个方面进行简单论述。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专业社会工作机构

引言

1985年5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规定,其第16条第1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的处置应遵循下列原则:采取的反应不仅应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目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对未成年人做刑事社会调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的报告的法律定位、社会调查资金、司法成本控制等问题业内一直存在争议。笔者结合在社区工作经历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一些思考,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问题展开论证。

一、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公安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更全面、深入的调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处罚,还是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决定。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笔者认为:首先,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接触犯罪分子和违法乱纪的人员较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种思维定势,并且已经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带着这样思考方式很难在做社会调查时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调查结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则受到怀疑。其次,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侦查,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很有可能只做与案件相关的调查,却忽略与案件看似无关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形成原因、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改变其性格等突发事件,所以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可能会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如果再开展细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任务量增加,影响其他刑事案件的侦办。当然为了预防此类未成年人再次犯错误或者犯罪,可以提请社工或者学校、家长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等活动。

二、检察机关为社会调查主体

检察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社会调查,可以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以便在庭审时对其进行教育,为人民法院正确量刑提供参考依据,并将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真正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查主体的理由与公安机关类似,另外从做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实践过程中发现,让检察院做社会调查在时间上就比较困难。以捕前社会调查为例,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7天时间包括提审、研究决定、报检察长批准时间较紧迫,即使能够做社会调查,调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参考性比较低。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认为案件情节比较严重,应做社会调查。有观点认为在公安机关做社会调查,调查报告可以应用到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对提请批捕的做了社会调查,但是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可以从轻处理,不予批准逮捕,那么这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显然是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对案件或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这时仅依靠公安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很显然不够全面。所以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应更注重案件本身的侦查,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放到检察起诉阶段,对于确定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会调查,既节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复调查又保证了案件和嫌疑人调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点是,在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侦查阶段的时间控制范围比较大,如果在检察院阶段开展社会调查,有利于减少对未成年的羁押时间。

三、法院为社会调查主体

法院担任社会调查主体。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在听取控辩双方辩护后依据法律做出判决,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动参与为辩方的社会调查,与法院的审判立场要求是相背离的。其次,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主观评价,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法院每年处理案件量大,若再负责专业化的社会调查,即使有时间做社会调查,调查结果的质量难以保证。法院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情况了解可以参考公安侦查阶段或者批捕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然对于调查报告是否有证据地位、法官是否采纳这又是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法院应采纳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的依据并在判决书上有所体现,除非证据法修改或者有相关司法解释说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四、社区司法矫正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从工作实践中看,负责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一是来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来于社区的居委会。具体来说,司法所主要是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保证其在监外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居委会观察监外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向司法所汇报,对于监外服刑人员在生活中出现的困难提供帮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矫正经验可以对监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检法机关认为有必要矫正的、还不够起诉或者判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教育,但法律没有赋予司法所在侦查阶段、捕前、诉前、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居委会最适合做社会调查主体,但是笔者恰恰认为居委会做社会调查有着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够。“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最大的保护,居委会设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会开展调查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不配合社会调查。居委会进行社会调查其专业性也是笔者怀疑的一点,就目前北京社区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几年引进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外,其他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不高,更不用说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北京市内随着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和社会工作者资格证的社区普及会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满足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的条件。

五、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服务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

设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术语,成为一名优秀的调查员最好具备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行为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其犯罪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时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之后的是否进行监护教育进行铺垫。由此可见,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人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调查人员的模式值得推广。

所以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支持建立专职社会工作所,由专职社会调查员或者吸收具有专业功底的兼职社会调查员作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既有专业性、中立性,又具备科学研究的能力从实践中提升理论,能更快地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

篇4

关键词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互认与衔接

中图分类号 G729.5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04-0090-04

英国教育体系分为三部分: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英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继续教育学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来实施,目前共有412所[1]。继续教育学院主要招收16~19岁的中学毕业生,也为社区和成年人提供教育培训和服务。新世纪以来,英国继续教育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并举态势:在职业教育方面,通过提供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着重实习和训练,为学生将来就业作准备;在学历教育通过提供广泛的学术课程,为学生升读大学和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学历和文凭。

一、英国继续教育学院的兴起与发展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兴起于19世纪初期,其发轫于两端:一端是一些工人社团组织兴办的成人学校,如逵克(Quaker)建立的成人学校,这类学校提供广泛的课程,不限学生名额,往往是非正式的教育,其中文学、算数和语法是学习的核心内容;另一端是中产阶级雇主、慈善家赞助的教育机构,如力学学校和文学学校,这类学校重视工艺技术、应用科学和与工作相关的科目,同时也为工人阶级特别是体力劳动者和手工艺者提供正规和非正规学习课程,如识字、算术、职业技能及工艺培训。19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正式承认这种职业导向的学习机构并开始对其进行财政资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始致力于为工厂学徒和社会青年提供职业教育,学生可以一半时间工作,一半时间在学校学习,与提供博雅教育或学术教育的教育机构有着明显区别。20世纪初,工人教育组织(WEA)和拉斯金学院(Ruskin College)陆续建立,继续教育学院成为地方教育供给的一部分,包括三明治课程、学徒教育和工人“夜校” (Night School),参加者主要是技术工人和工会会员,而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中产阶层[2]。《1944年教育法》和《1973年就业和培训法》等一系列法案给予继续教育学院更广泛的职责,在原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增设高中毕业补考(School-Leaving-Certificate Resits)课程和普通教育高级证书(A-level)课程。1944年前后,继续教育学院承担了大量的高等教育、职业资格教育和与工商业相关的应用研究职能,被归类为高等教育机构。1963年《罗宾斯报告》(The Robbins Report)确立高等教育双轨制,继续教育学院定位于主要为16~19岁青年提供普通及职业教育,同时也为许多成年人提供全日制或部分时间的课程。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在20世纪70 年代有了显著发展,其主要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为希望获得普通中等教育证书和高级中等教育证书的成年人及年轻人所开设的学术课程大量增加;二是传统工业没落,年轻人和成年人的失业率大增,决策者认识到失业不是一个暂时的现象。1993~1997 年间,继续教育学院出现快速发展趋势,1993年之后继续教育学院成了“全民之一切”(All Things to All People),虽然它们仍然开设许多职业方面的课程,但却不再被视为是以职业训练或是技术训练为主的机构[3]。

二、新世纪英国继续教育学院的改革动向

(一)将教育和区域产业需求紧密结合,提升学生的就业技能

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经济的持续衰退,在发展“世界级技能”(World Class Skills)理念的引领下,英国继续教育学院的发展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其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功能被摆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继续教育白皮书《技能策略》(The Skills Strategy)强调:为所有不具备良好技能的成年人提供免费学习;为一些继续学习者提供每周30英镑的拨款,用于资助他们的全日制学习;实施闲暇教育、开展文化和社区学习,特别针对那些抚恤金、救济金领取者和低收入者。2006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的机会》(Further Education:Raising Skills,Improving Life Chance)白皮书,认为:继续教育学院为年轻人与成年人提供了适当的技能,是提升经济发展能力与提高年轻人和成年人技能的重要途径[4]。2010年5月,英国儿童、学校和家庭部与企业创新和技能部颁布的《英国继续教育与技能计划(2010-2013年)》指出,继续教育学院或企业通过广泛听取专家建议,并建立“资本创新与发展计划”(Capital Programm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提高信息技术的利用效率。英国实施这一系列改革的目标是: 规划长期的教育及训练课程;培养年轻人和成人实现成功的工作和生活技能;为提高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活力作出贡献;提供满足年轻人、学习者与雇主需求的方案;使每位年轻人都能获得最佳和最多的教育和训练;发展关键与必要的技能,以实现最大化的经济繁荣、生产及改善社会正义[5]。英国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提供艺术、商业、工程等多种职业教育课程和诸多职业训练课程,如美容、美发、餐饮管理、观光、机械、商业管理、幼教等。其中,入学条件、学习科目、考核标准及教学与实习的时间比例等,都按产业界的需要确定。

(二)为学生提供更加清晰的学历提升路径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在提供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提供各种证书课程和高等教育课程,为学生提供了清晰的学历提升路径,使学生在学术方面得到更为充分的发展。其提供的以学术为导向的课程包括:一是高等教育资格文凭课程。此类课程不但培养学生日后就业所需的技能,也为有意继续深造的学生创造了机会,是英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级别最高的资格证书之一。修业期限为二年全职,所修读的科目大都与工作有关。学生完成此课程后即可直接投入业界工作,或衔接进入大学二、三年级继续深造,最后取得学士学位。二是普通教育高级证书(A-Level)课程。普通教育高级证书是进入大学的有效凭证,一般的英国大学需要2~3个A-Level的单科成绩,获得这一级证书的课程通常需2年,学生年龄通常是18岁以上,总共有100多个科目,学制一般为2年。三是基础学位课程。这类课程结合了学术课程与工作实习两部分,让学生不但具有学术背景且能掌握职场工作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学生毕业后可直接进入职场工作,也可衔接荣誉学位最后一年的课程继续读取大学学位。四是大学先修课程。大学先修课程为期1年。学生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和未来在大学欲攻读的科系来选读专业科目,此外还需学习读书技巧和专业性学术英语课程。五是学士学位课程。继续教育学院与邻近大学的课程互有联系,学生可读完一年预科课程后转到邻近的大学继续进修本科或高级文凭课程,直接升入合作大学的本科(正规)课程,从第一年、第二年甚至第三年学起,最后获得学士学位。2012年2月,英国大学事务部长戴维·威利茨(David Willetts)宣布,政府新增的2万个大学名额中,有大约一半分配给继续教育学院,这意味着143所继续教育学院将获得额外的学位课程。政府这么做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居住地的继续教育学院也能接受高等教育,使继续教育学院成为越来越多学生通往高等教育的门户[6]。

(三)注重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的互认与衔接

英国政府以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相互尊重与平等的思维办教育,积极促进学术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互认与衔接,让学生能根据自己的兴趣与需要随时转换学习通道。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不论是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还是以升入四年制大学为目的学历教育,都实行学分制,学生所修学分可以得到四年制大学的承认,并计入其今后进入四年制大学继续深造的学分中。这样,就打通了继续教育学院与四年制大学之间,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通道,在整体化、效率化的原则下,使学生明确职业生涯发展的道路,实现终身学习。英国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主要承担者,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的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课程都是由单元(Units)组成的,完成每一模块课程获得的学分,可依据国家资格框架和高等教育认可方案进行认定[7]。如GNVQ与学历教育中的GCSE和A-Level相平行,但在学业深度和难度上并不亚于这类课程。它的学习方式灵活多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爱好安排课程,选择学分制或模块式的学习方式,甚至可以在学习过程中穿插学习GCSE和A-Level课程。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教育文凭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和普通教育文凭对应关系

资料来源:李作章.英国职业教育中的资格证书制度解析[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7:21.

三、对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启示

(一)高职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重视学生技能训练

在英国继续教育学院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能从学习中随时获得实训机会和职业技能。英国政府2000年后发表的重要白皮书中,有一半都与技能(Skill)有关,例如,《21世纪的技能——实现英国的潜能》(2003)、《14~19岁教育与技能》(2005)、《技能:在企业中进步,在工作中提高》(2005)、《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的机会》(2006)等。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高职院校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合作,发挥校内外实训基地的作用,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同时建立学生技能发展水平的质量检查制度,保障学生技能训练的“质和量”。

(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层次向本科甚至更高层次延伸是一个重要趋势

2010年6月,英国大学部部长大卫·威尔特斯提出,为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促进社会流动性,英国将在继续教育学院内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课程,以通过更加廉价的方式满足人们对学历层次不断提高的要求。2010年共有270所继续教育学院向17.8万名学生提供高等教育课程,约占整个高等教育学生数的10%[8]。英国政府在经费短缺和经济低迷的时期仍然给予继续教育学院较之大学更多的资金支持,使继续教育学院成为对年轻人更有吸引力的高等教育选择。2011年11月,我国出台的《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拓宽高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校应用性专业继续学习的渠道。鼓励高等职业学校与行业背景突出的本科学校合作探索高端技能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专业硕士培养制度。”高职院校应以此为契机,在办学理念、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为高职学生进入本科甚至更高层次深造作好充分准备。

(三)高职教育应实现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英国继续教育学院是一个自我监管组织,拥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肩负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继续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者共同设计能够满足区域经济社会需要的技能领域,其从政府竞争基金得到的资助80%用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点技能人才培养,以满足地方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随着区域伙伴关系及与产业界日益紧密联系的建立,英国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地区服务中心的角色正逐步加强。我国高职学院也应成为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主阵地,形成与区域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人才培养层次与技能领域。

篇5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共同犯罪居多。结合诸多案卷,不难发现,共同团伙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绝对多数,这无疑与青少年讲求哥们义气密切相关。而该年龄段的人本身各方面尚未定性,冲动而缺乏辨别能力,经常“义”字当头,不顾后果,犯罪之后才追悔莫及。例如在“黄某某等人抢劫案”中,有的未成年共犯根本就不认识被害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去干什么,只知道给朋友“帮忙”跟着去“放风”或开车。也从未想过这已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而自己正是该共同犯罪成员之一。

(二)以侵害财产权、人身权居多。总结相关案例,能发现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占多数。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抽烟、喝酒、上网等都需要经济维系,于是便想方设法谋取钱财。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多是“激情犯罪”,一时冲动下不计后果对他人人身造成是伤害。譬如“陈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只是因为被害人李某不小心撞倒了陈某某手中的面条,几句话言语不和,陈即纠合多人将李打成重伤。如此案件还有很多,侵害财产权、人身权无疑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特征之一。

(三)该犯罪主体基本上文化程度不高,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该类犯罪群体基本上以初中、中专学历居多,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连基本价值观都未形成。有的根本上就是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这样,稍加不良引导,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自然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况且,该类犯罪分子多来自于社会底层家庭,有的父母失和、家庭破裂,这些缺乏家庭温暖和管教的子女更易于在社会上寻求支持、帮助和成就感,这也成为其日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成因。

(四)该类犯罪主体精神极度空虚。许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毫无精神寄托,甚至以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寻求刺激的手段。在“蔡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无冤无仇,甚至素不相识,只是因为寻求刺激而对被害脚相加,继而用道具捅伤其左肩胛骨,导致其失血性休克重伤的严重后果。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失当。综合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属于溺爱型家庭,父母过度娇生惯养使得子女丧失了向上奋斗的意志和勇气,稍有挫折便容易意志消沉、破罐破摔,进而迷失自己。第二种是失和型家庭,由于当下离婚率高和婚外情、分居等导致“单亲家庭”增多,在缺乏温暖和关怀的家庭中,子女教育问题愈来愈凸显。第三种是打骂型家庭,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方式,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无形中让子女养成了错误的行为模式,为子女暴力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第四种是放任型家庭,当今社会巨大的竞争压力和诸多的外在诱惑,许多父母无暇顾及子女教育与内心需求,对子女日常行为中的错误和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纠正,直到发生违法犯罪方才追悔莫及。第五种是留守家庭,这在农村较为普遍,外出务工的父母通常一年只回一两次,留守子女跟着老人生活,也是造成诸多问题的一个因素。

(二)学校教育问题。众所周知,现今应试教育多带功利主义色彩,以选拔人才的淘汰机制为主,而课本、理论、考试、统一标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枯燥无味,其中不擅长或不喜爱理论和统一标准考试的人自然会被逐步的边缘化。长此以往,在学校和学习找不到成就感和归属感的人自然会在其他领域寻求某种平衡、刺激或打发时间的方式,譬如网络、和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监管不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来,社会监管力度亟待增强。书刊、报纸、杂志尤其是网络暴力、黄色画面充斥其间。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未完全成熟,抵抗力亦不强,很容易受此不良影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长期流连于网吧、游戏室旁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为犯罪团伙所接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

(一)国家宜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阶段,我国须进一步完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在总则上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经济资助、社会支助和心理关助都应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加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各项投入,进一步提升和落实“青少年维权岗”功能和职责,建立相关研究基地,严厉打击危害引诱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社会黑恶势力,整合学校、社区和公检法资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美好、洁净的社会环境。

(二)改革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学校应尽快从“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加大对学习能力不强、家庭贫困、单亲家庭、心理有障碍学生的关心、关注力度。积极举办各种校内外活动,让有不同特长的学生都能找到自己的舞台。与公检法单位合作,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包括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父母要注意关心子女的内心世界,注意教育方式方法,不可溺爱过度,放任不管,也不可“棍棒相逼”或者对子女大包大揽,帮助子女健康、顺利地渡过青春期,培育平和、理性、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