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劳动力与劳动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劳动法》在用工制度方面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不大,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压力下,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为求得一份工作,有时只好委曲求全,只能“随行就市”,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本文就我国当前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改进状况的措施。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当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己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识。但是,就我国当前的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现状来看,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且不规范、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本课题目就是针对现在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改进观点。
一、我国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分析
首先,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占了主导地位,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很多,一是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二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
再次,市场化改革对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就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内的就业人群来说,主要表现为就业灵活性的加强,而对非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外的就业人群来说,则表现为政府规制的逐步强化。
此外,劳动关系总体上稳定,但局部问题突出,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严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难度加大,非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侵害严重,农民工就业状况差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非正规就业人群就业状况堪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劳动关系调节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等。
二、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第一,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第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规范,切实维护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权益。 第五,改革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三、改善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具体法律措施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提高这支队伍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执政为民的意识。其次,提高他们的劳动法规政策知识水平和依法执法的专业技能。再次,建立与当地劳动用工状况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第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摄像或者录音等取证所需的执法设备。第五,强化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目前的劳动用工状况来看,这些执法人员即使每天都去企业检查和监察,也是无法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的。第六,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结合起来。每年都应当明确监察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日常检查不能间断。第七,完善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条件。第七,通过大众媒体及时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公开报道。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3.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影子,包括某些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行政化、劳动者的权力与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以劳动者身份为基础的差别性劳动关系管理等。正是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导致了近年来国有企业中频发的劳动争议事件,影响了员工的士气、企业的活力,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当下国际国内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特别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同时,危机也孕育着机遇,国有企业应把规范合理的劳动关系做为长期目标,并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消除劳动关系中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合理、有力的劳动关系才能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从这个角度看,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与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无二致。
近些年,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社会纷纷将本国经济危机向外转嫁,我国国有企业受到国际社会贸易保护主义打压和国际经济形势拖累,在多个领域调结构、促发展的进程举步维艰。原材料涨、人民币升值等也产生了巨大的成本,时刻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盈亏平衡。由于国内企业技术含量不具优势,在国际竞争中缺少话语权,造成我国企业间竞争大多是价格和资源的竞争。因此,当下我国企业都下大力气降低成本、提高人工成本效率。
2013年7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实施,进一步挤压了过去一些国有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结构、变相降本增效的弹性和空间,我国企业,特别是用工成本普遍比同行业偏高的国有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劳动关系管理困境。
一些尚未找到劳动关系管理平衡点的国有企业,纠结在规避法律责任和维护社会形象的矛盾中,惯于查找法律漏洞及打球的部分企业人,开始不断摸索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旅程。从“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起,我国劳动关系的争议仲裁案件就大幅飙升,过去铁板一块的国有企业也呈现出程度各异的劳动关系紧张现象,甚至导致了集体劳动关系纠纷等不稳定因素。
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渐行渐远,劳动力市场开始呈现供过于求的趋势,部分企业抓住劳动关系天平倾斜的“机会”,做出了一些侵犯了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同时,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处于劳动密集型状态,高素质、高技术含量的人才普遍缺乏,使高端骨干人才成了市场竞相争夺的资源,许多高级人才选择了投入竞争对手的阵营,造成了很多企业重要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核心商业机密的泄露。
从“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实施的前几个月,很多国有企业就已经遭受了重创,无论自身未雨绸缪清退劳务派遣工的所谓措施,还是纷纷涌出的劳务派遣工的仲裁案件,都搞得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一时乱了阵脚。很多所谓专家开始在新条例上作文章,比如:以劳务外包替代劳务派遣,修改绩效管理办法和劳务派遣合同,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等等,“同工同酬”的魔咒又被很多国有企业轻易化解,虽然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多了些投鼠忌器,但也没有开始的一筹莫展了。
笔者作为一名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希望用长远和多赢的眼光看待新时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为国有企业找到劳动关系管理的平衡点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从仅考虑规避劳动法律限制,转向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
要实现国有企业长治久安的经营,仅从企业利益出发、千方百计规避劳动法律对企业的限制,必将损害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效率,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
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前提,这样做企业可能会比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增加成本,但企业不会因此而走下坡路。相反,如果劳动者在企业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认可,他们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还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百利而无一害。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并合理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留人、用人、提高员工的忠诚度,避免关键人才流失,也为员工搭建长期的职业生涯发展道路,促进长期和谐劳动关系。
其次,从仅重视维护企业稳定,转向改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国有企业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任务的同时,还承担着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每年国有企业都要分解落实维护稳定责任书,但是高度重视企业稳定,需要有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作为支撑,否则治标不治本的硬性管理无法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特别是涉及改革、改制等问题时,广大国有企业更应当在重视维护企业稳定的同时,在“新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积极探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地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极易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纠纷,保障员工利益能有从正当、正常的渠道表达,妥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沟通。
第三,从仅关注劳动力成本和企业效益,转向兼顾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和谐。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不仅能化解许多社会矛盾,还能集合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所以说,无论是从我国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还是社会稳定中发挥的作用而言,都应当牢记自身的使命,主动遵守国有企业从规范和道德规范,自发的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各种用工形式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为各种用工性质提供一个阳光合理的上升空间和职业生涯发展通道,从而更好的行使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以劳动用工形式规范为突破口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
“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劳动力价值观念,积极支持国家扩大劳动就业的政策,严格依法规范各种劳动用工形式,保障各种劳动用工性质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发展,而不是继续从“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中钻空子,应建立更加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体系,保障国有企业不竭的发展动力。
国有企业不仅不应该继续钻空子,还应该加强在企业内部对“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的宣传和培训,不仅要使人力资源工作者熟悉掌握、规范执行,还要让劳动者也熟悉“新劳动合同法”,共同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企业环境。
国有企业还应发挥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中不断研究,帮助政府相关机构和部门对“新劳动合同法”制定更具体详尽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从而更加严谨的规范各种用工形式,共同维护广大企业及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最后,国有企业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
“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规定了劳务派遣工的辅、临时性、代替性的性质,同时明确提出了同工同酬的要求。因此,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多种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应当以自我革命的勇气,从企业管理的制度上消除对不同身份员工的区别待遇。首先在岗位薪酬上要进行明晰,然后要在岗位培训、晋升通道及职业生涯设计等各个方面,打通不同性质用工之间的壁垒,鼓励有能力有魄力的员工发挥自己的特长,鼓励兢兢业业的员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正面面对的问题还有,隐藏在表面工资背后的奖金、补助、福利、保险、企业年金等利益的分配,以及培训机会、休假机会等等。而要破除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就需要广大国有企业打破即定的利益格局,以更加宽广的胸怀长期稳步推进同工同酬制度的落实。彻底摒弃涸泽而渔的错误理念,从片面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错误观念中解脱出来,从短视的政绩观念中解脱出来,才能真正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长远利益。
参考文献:
[1](美)摩尔根,劳动经济学[M].中国工业出版社,1984
[2]谭泓,劳动关系:社会和谐发展的风向标[M].人民出版社,2011,P150-162
[3]李铁斌,集体谈判与三方协商机制框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运作·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科技广场[J]2012,第7期
1、 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 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 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1)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关键词:劳动关系;历史变迁;管理现状;相关思考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72-01
1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
1.1 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
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
1.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
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武钢顺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快自身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批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自此,武钢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身份出现,开始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用人主体由国家转为武钢企业本身,劳动者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于是,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方是企业法人,另一方是劳动者,逐步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了。
1.3 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三方协商)(21世纪以来)
三方权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依照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则,2001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在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向地市级,2005年年末,我国已建立三方协商组织6600多个。武钢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也正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做新的尝试。
2 诸如武钢类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管理的现状
2.1 国有企业劳动者在获得更多自的同时,地位有所下降
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各类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适当的职位,并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匹配的工资水平,应该说国有企业劳动者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但是,一些老员工,由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设备的更新换代,而面临着下岗、失业的问题,在现阶段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武钢作为改革中的一员,也正经受着这种阵痛,一方面,被牺牲的员工无法理解企业的做法;另一方面,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2.2 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仍有较沉重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待解决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或关闭破产过程中,劳资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摩擦和碰撞,导致劳资矛盾的扩大。涉及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以及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问题,这些新老问题、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紧张。
2.3 工会的组建率较高,但是工会的代表性欠缺,职能履行不到位
同我国非国有企业中较低的工会组建率相比,国有企业有良好的工会组建传统,工会组建率很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工会长期以来角色定位都相当模糊,仍停留于福利型工会的状态下,偏离工会的真正角色,当企业目标和职工目标发生冲突时,工会组织偏向于企业目标。国有企业的工会仍局限于行使改革开放初期的那些政治职能和福利职能,发放福利和组织活动,而在帮助工人参与民主管理和协调职工和管理方之间的矛盾等方面职能发挥不到位,在实际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能力比较弱。
3 国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思考
3.1 规范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管理手段的契约化
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匹配在微观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完成的,国有企业的招工和用工,劳动者的就业和职业选择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像武钢这样的国企的用工都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及其管理者取得了独立法人的资格,并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逐步取得了相对独立的自,劳动者也具有了就业选择的自。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再是依靠行政的手段,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来实现的,并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和员工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契约调节将进一步取代行政调节,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微观调节手段。3.2 规范执法,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方式的法制化
我国已有的《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而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还应包括的《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等,都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体现,这是因为劳资矛盾的冲突性、劳动关系的双重性必然要求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双方相互制约,避免力量失衡导致冲突升级,同时,促进劳企双方沟通信息、协商对话。而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正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有效制度安排。虽然这些各项法律表明我国的劳动关系矛盾调整处理已经纳入法治的轨道,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必须强调,行政部门不要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而是采取各种措施为劳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外部条件,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起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相对平衡双方实力的作用。
3.3 工会应该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
工会应该明确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身份,要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来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从过去的重福利转向重维权。在国企中,工会要探索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方式,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劳动关系 管理 国有企业 方法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企业不仅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劳动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多变,运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构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发展急需解决问题,尤其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主要构成,其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国有企业中的劳动关系问题也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所指的是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劳动关系实际是种人身关系,具有平等及隶属的社会关系,主要包含员工或员工团体、雇主与政府三方,政府能够按照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
2.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关键因素
2.1劳动关系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或中央企业历史悠久,其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由单一性向多样复杂性转变,国有企业当中,不仅有原来固定工及集体工,还有市场经济下的合同工、劳务工、临时工、派遣工及下岗工等,企业内部干着同样活,工资待遇却不同,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在2008年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国北车中的16家医院被分离,其2200余名员工被安置,一汽集团中的5家企业所涉及大集体为632户,职工人数为28.9万,在国企改革重组中,出现了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如经济补偿问题,下岗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等,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因行业景气及金融危机影响,很多国企经营困难,采取了减薪及裁员政策,还有些企业出现了职工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无力支付状况,这些问题引起了企业员工不满与恐慌,劳动关系一度紧张,纠纷问题突出。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宣传下,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有关劳动争议出现多样化,劳动争议问题由原来辞退、除名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转向加班工资、辞退、培训、福利保险及休假等劳动问题上。
2.2影响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我国劳动法律还不是很完善,监察执法也相对不足,很多地方颁布了合同法规,可国家层面的一些劳动利益并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劳动争议较大,合同制度落实存在难度,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劳动供应多于岗位需求,这使得群众在劳动就业方面存在压力日益剧增,企业劳动保障也正由国家福利保障转向设备保障,但设备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业劳动关系存在不规范及无法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理念与方法上一直推行战略管理,但先进管理思想仅停留在一级二级层面,或者口头与形式方面,对于国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级企业还是实施传统管理方法,很多企业连基本职位说明与工作分析也没有,对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有些企业还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职工与企业,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本,让基层员工买断工龄,转变为劳务派遣工,致使员工与管理者间的对立情绪加大。
3.加强劳动关系的方法
3.1发挥政府作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在劳动关系当中,政府发挥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国家政府有权修改与制定有关的劳动关系法,政府能够控制很多公共部门,控制部门劳动人数,监管企业劳动关系事务,为社会问题及不同经济采用政策、方针、管理者及工会间谈判的宏观环境,国有企业掌握者国家重要经济资源,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国家政府应不断完善劳动法规,配合工会及职工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国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企业人力资本也具有专用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物质资本同样,承担着企业风险,应该作为企业利益主要相关者。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履行一定社会责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经济等责任,向多元经济实体发展,对于富余人员应合理分流,配合政府进行多渠道解决人员就业,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强劳动关系规范,给员工厨灶培训机会,增强运功综合素质,逐步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3.2规范用工管理,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处理不当,会转变为对抗矛盾,造成破坏后果,企业应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实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这三种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对用工行为给予规范,企业同员工间应签订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办事,防止侵权违法行为出现,避免劳动争议现象。文化氛围尽管看不见摸不着,但能被人们感觉到,以人文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经营生产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良好文化氛围能激发员工学习创造性,一个员工学习创造,并不一定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但所有员工学习,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管理团队,增强企业凝聚力及团队精神,在激烈市场竞争形势下,企业发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团队精神的员工团队,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强化监督管理
企业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合理规范劳动制度,集合实际岗位状况,编制企业职位说明,为企业其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并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把定性与定量考核进行结合,组织起利于晋升晋级的激励机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对企业工资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减小企业内部竞争力,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如招聘、劳动用工、休假几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其中,争议制度完善,应建立调解委员会,让具有经验人员进行领导,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并健全劳动部门仲裁、基层调解及法院裁决的协调共管的组织网络,有效解决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国家还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协商及合同制度状况给予监督检查,确保来动关系、检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实施,还应加强执法队伍完善,提高有关劳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为劳动关系管理检查提供重要保障。
4.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经济下,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国有企业应处理好劳动关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机制,发挥政府作用,实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劳动关系争议机制,营造良好文化氛围,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形势,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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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芳.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3]王江.后危机时代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