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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规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养殖用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养殖用地规划

篇1

通常在畜牧业发展当中,动物性食品在我们日常的饮食结构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也是一个国家生活富裕的标志。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畜产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日常的饮食当中,更是用于农业、医药、国防、制造业等各个领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一些发达国家,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了将近60%,而目前我国的畜牧业产值还不到40%,为36.6%,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另一方面,畜牧业在农业系统当中是土地面积效益最高的产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在我国过大多数地区,自然条件优越,饲草资源丰富,十分适合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尤其是草食畜牧业。土地是动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畜牧业作为调整饮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合理规划和利用畜牧业用地,是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2畜牧业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2.1畜牧业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我国畜牧业用地都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都是各行其是,很多地方更是作为临时用地,同时城镇化的推进和发展不同程度上压缩了畜牧业用地的资源,环境污染和养殖区限制划分,以及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要求的逐渐严格,畜牧业用地难的问题也显得尤其突出。

2.2养殖场用地手续不齐全

虽然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但是,很多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规模养殖户在建场时,都未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办理相应的土地利用手续,很多养殖场都建在农用耕地上。还有很多养殖场是在政府的默许下建的,养殖场土地不具备合法性,土地审批手续不齐全。

3畜牧业用地应遵循的原则

3.1依法用地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严格规定,严格依法做到畜牧业用地的规划、审批,既做到保障耕地、林地,又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在有效利用荒滩地、废旧厂房、学校、闲杂地等土地资源的同时,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按照畜牧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畜牧业用地期限满了之后,不再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养殖场负责人将土地使用权负责恢复。

3.2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

畜牧业用地一定要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利用规划,要与农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再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畜牧业用地的要积极整改,并统一报国土、畜牧和环保部门备案。

3.3资源循环利用原则

在畜牧养殖用地时,一定要严格规划,对于畜牧养殖产生的粪便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尽量通过就近消化的方式,通过渔业、林业和农业相互利用,实现畜牧业和环境发展的相互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

4保障畜牧业用地措施

4.1畜牧业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认真合理安排,将畜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从事畜牧业发展的土地需求。特别是在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当中,一定要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和预留相应的用地,从而更好的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2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程序

对于畜牧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审批原则。具体包括,先由规模化养殖企业提出畜牧业用地申请后,相关乡镇、畜牧、国土和环保部门要尽快给予审核。对于审核符合的,要积极、按时协调,帮助畜牧企业做好用地选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4.3合理利用和保护牧草地

篇2

【关键词】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地产;景观风貌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1.规划背景

蕉岭县地处梅州市北部,与福建省龙岩市接壤,是全国的生态文明县、绿化模范县、长寿之乡,旅游资源丰富。目前县城主要依托205国道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以国道为发展轴的“点—轴”式城市空间结构。随着区域产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长寿之乡”品牌效应的突显,旅游资源丰富的蕉岭县正成为体验式旅游的新兴目的地,县城也迫切需要往外拓展空间,承载旅游服务需求。

长兴路以南片区位于县城南部,紧临205国道,毗邻天汕高速出入口,是蕉岭县石窟河黄金旅游带的南部起点,具有相当重要的门户地位和旅游战略地位,通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等目标,使该片区成为蕉岭县承载新兴旅游服务和城市服务需求的载体。

2.现状概况

2.1建设分区明显

根据现状建设特点,可将规划区分为北、中、南三个差异明显的片区。北部片区位于溪峰河以北,紧临县城,现状基本建成,有大片密集的旧村。中部片区位于石窟河与蕉岭污水处理厂之间,现状是广阔的农林滩涂空地。南部片区位于污水处理厂以南,现状是旧村和废弃的旧厂房。

2.2生态要素丰富

规划区濒临石窟河,内部有溪峰河、长潭东干圳及多条灌溉水渠贯穿而过,南部是连片水塘,内部水系资源相当丰富。同时,规划区处于蕉岭盆地中央,两侧是连绵山体,给人一种绿上三峡的感觉,构成了规划区良好的山水生态本底。

2.3人文内涵深厚

客家民系是中原人士于东晋后分五次南迁而形成,蕉岭县是客家人南迁至梅州市的必经之路。客家特色文化在蕉岭县内随处可见,规划区内也保留着大量完整的客家特色围龙屋。同时,南北贯穿规划区的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上世纪60年代重要的水利工程,记录着蕉岭县农耕文明的历史。

2.4周边道路基本建成

规划区周边的道路已基本建成,主要有205国道、桃源东路、长兴路等。通过较成熟的对外交通条件,规划区与天汕高速出入口、蕉岭县城、长潭旅游区、镇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功能区联系便捷。

2.5小结

围绕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三大目标,规划区应立足于现状建设情况和良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依托得天独厚的生态人文本底,使旅游功能与城市功能有机结合,塑造旅游门户形象。而绿地具有景观、生态、经济等多重效益,是生态城区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次规划通过综合分析,确定以构建科学绿地系统,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策略。

2.引导开发

2.1开发策略研究

目前国内外在绿地引导开发方面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社区公园、公园地产和公园复合地产。

社区公园以整治目标为主,政府通过在旧村庄或旧城区投资建设社区公园,提供邻里交流空间,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重构传统邻里关系,引导社区居民注重整体居住环境的维护,实现旧村的自发有机更新。

公园地产由政府主导,通过在价格较低地区建设公园带动周边地价升值,政府再以较高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该种模式投资较少,风险较低,适合规模较小的开发。

公园复合地产是由开发商主导,先以较低价格获得土地,再由开发商建设公园和地产,发挥休闲和居住的相互效应,实现休闲产业和房地产业共同促进。该种模式投资较大,需要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适合较大规模的开发。

2.2开发策略选择

根据建设情况和区位条件,分别对北部片区,中部片区和南部片区采取三种不同的开发策略。

(1)北部片区开发策略

北部基本已建设,建设密度较高,近期全面改造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该片区紧邻蕉岭县城,目前有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因此规划对该片区采取社区公园的开发策略,实现城市更新和社会和谐。

规划通过对现状建筑和空地进行全面评估,将各种宅旁空间、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现状空地进行整合,建设公共交流空间,重构村庄邻里关系,引导村庄自发有机更新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善。

(2)中部片区开发策略

中部片区现状为空地,东侧濒临石窟河,南部有大面积的水塘,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适宜进行规模开发。规划对中部采取公园复合地产的开发策略,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居住环境。规划建议引进具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统筹考虑石窟河景观带和南部的连片水塘,建设对外开放的生态休闲公园,形成蕉岭县新的人气地区。

(3)南部更新改造区

南部片区是蕉岭的城南门户,也是重要的城市形象展示区。现状该区域有大片的旧厂房和旧村庄,建筑破旧,工业与居住干扰较严重,存在较强烈的改造诉求。结合南部改造区具有特殊的门户地位、现状地形、水系等,对该区域采取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园地产策略,建设地标性公园,盘活整个南部地区,成为县城未来继续南向拓展的战略阵地。

3.激活文脉

现状围龙屋承载着客家文化的悠久历史,长潭东干圳体现了蕉岭县的农耕文明,规划重点对围龙屋和长潭东干圳进行活化利用,激活规划区的文脉。

3.1活化利用围龙屋

围龙屋作为中国民间五大传统民居建筑形式之一,是梅州地区独有的也是一种最具特色的民居建筑形式,它是客家文化的主要载体。通过对现状围龙屋的评价与甄别,本次规划对规模较大,保留较完好的五处围龙屋进行修葺与活化利用。

传统客家围龙屋由半圆形的建筑和与之相对的半圆池塘构成,主要承担居住、祭祀等功能,是邻里宗族活动的重要场所。规划复原部分原有功能,并结合时代需要赋予围龙屋新的功能。利用围龙屋前的广场和池塘,通过重新组织景观元素,形成适宜休憩的绿化广场。同时对围龙屋的建筑主体进行修葺,赋予围龙屋一定的文化功能,形成社区邻里中心,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客家文化物质载体,延续客家传统文化。

3.2传承东干圳的农耕记忆

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60年代开挖的人工灌溉水渠,激活了蕉岭盆地30多平方公里的耕地,承载是蕉岭县老一代的记忆,也是蕉岭县农耕文明的主要体现。规划以东干圳为道路中央分隔带建设成碧水街,通过更丰富的景观设计和绿地控制,实现文脉展示、休闲游憩和道路交通三大功能的整合,保存属于蕉岭县的城市记忆,丰富蕉岭县的城市形象。

4.塑造景观

4.1石窟河休闲绿带

结合石窟河营造良好的滨水空间,沿桃源东路控制30米的滨水公共绿地,打造空间连续,景观丰富,具有生态休闲价值的开敞绿地界面,与蕉岭县的整体绿地系统相融合,并在绿地中布置健身休闲设施和绿道驿站,满足旅游配套需求,发挥整体的综合效应。

4.2溪峰河活力绿带

溪峰河自东侧山上奔流而下,穿过蕉岭县城最宜活力的老城区。规划结合溪峰河两岸的土地开发,沿河控制10米绿地,安排大小有序的公共绿地节点,安排部分商业设施,并通过人性化的景观设计,如建设水景喷泉、风情水街等,吸引商业人群,凝聚人气,打造充满人气与活力的亲水休闲空间。

篇3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畜禽养殖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一)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我区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畜牧局负责编制好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保障养殖用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程序、权限及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建设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所。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施备案管理,由区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对项目用地的选址、位置、范围、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由区畜牧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区畜牧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影像等文件资料,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除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审批权限需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今后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镇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六)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确需建设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畜禽养殖项目和用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确需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在用地备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向区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生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

篇4

一、指导思想

严格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清理整顿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等行为,建立健全奶牛养殖用地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奶牛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全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奶业办,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奶牛养殖用地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一)宣传动员组。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奶业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拟订清理规范奶牛养殖用地通告,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后向全奶牛养殖户,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入户宣传工作

(二)调查规范组。组长:革命,副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国土、规划部门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整合两部门的执法力量,逐户调查奶牛养殖用地、建设及使用情况,依法规范管理奶牛养殖用地。

三、工作措施

(一)对于未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服务中心)签订《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未与沃原奶牛场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违章建筑。

(二)对于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服务中心)已签订《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与沃原奶牛场已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但存在违约现象的,由合同发包方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注销证件、收回土地、恢复地貌的基础上,针对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8月1日—8月15日)。由奶业办牵头,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和现场通告等方式,宣传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目的意义,使奶牛养殖业主充分理解并支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调查核实(8月10日—9月10日)。在通告之后,由调查规范组对省道307线周边、奶牛新村、柴达木、万亩基地、南郊、欣康村等区域逐户调查核实。包括奶牛养殖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准入所属)、合同、规划证、土地证、房产证)和养殖现状(合同批准面积、实际占用面积、合同规定养殖数量、现养殖数量、现土地实际用途)等有关情况。

(三)规范整顿(8月20日—11月30日)。经调查核实存在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的,由调查规范组提出处理意见并送达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15日解除合同、注销证件、交回土地、拆除建筑。对拒不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发包方申请法院解除合同。依法解除合同后,由有关部门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除违章建筑并予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注重深入宣传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

篇5

建养兔场的条件:

1,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4,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缴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