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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养殖用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养殖用地规划

篇1

通常在畜牧业发展当中,动物性食品在我们日常的饮食结构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不仅影响着人们日常的生活水平,也是一个国家生活富裕的标志。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畜产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日常的饮食当中,更是用于农业、医药、国防、制造业等各个领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一些发达国家,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了将近60%,而目前我国的畜牧业产值还不到40%,为36.6%,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另一方面,畜牧业在农业系统当中是土地面积效益最高的产业,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十分显著。在我国过大多数地区,自然条件优越,饲草资源丰富,十分适合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尤其是草食畜牧业。土地是动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畜牧业作为调整饮食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建设小康社会,拉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合理规划和利用畜牧业用地,是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2畜牧业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2.1畜牧业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目前我国畜牧业用地都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都是各行其是,很多地方更是作为临时用地,同时城镇化的推进和发展不同程度上压缩了畜牧业用地的资源,环境污染和养殖区限制划分,以及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要求的逐渐严格,畜牧业用地难的问题也显得尤其突出。

2.2养殖场用地手续不齐全

虽然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速,但是,很多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规模养殖户在建场时,都未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办理相应的土地利用手续,很多养殖场都建在农用耕地上。还有很多养殖场是在政府的默许下建的,养殖场土地不具备合法性,土地审批手续不齐全。

3畜牧业用地应遵循的原则

3.1依法用地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严格规定,严格依法做到畜牧业用地的规划、审批,既做到保障耕地、林地,又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在有效利用荒滩地、废旧厂房、学校、闲杂地等土地资源的同时,尽量不占或者少占用耕地。严格按照畜牧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畜牧业用地期限满了之后,不再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养殖场负责人将土地使用权负责恢复。

3.2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

畜牧业用地一定要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利用规划,要与农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再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畜牧业用地的要积极整改,并统一报国土、畜牧和环保部门备案。

3.3资源循环利用原则

在畜牧养殖用地时,一定要严格规划,对于畜牧养殖产生的粪便处理,要着眼于长远,尽量通过就近消化的方式,通过渔业、林业和农业相互利用,实现畜牧业和环境发展的相互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

4保障畜牧业用地措施

4.1畜牧业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认真合理安排,将畜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从事畜牧业发展的土地需求。特别是在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当中,一定要为畜牧业发展提供和预留相应的用地,从而更好的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4.2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程序

对于畜牧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实行审批原则。具体包括,先由规模化养殖企业提出畜牧业用地申请后,相关乡镇、畜牧、国土和环保部门要尽快给予审核。对于审核符合的,要积极、按时协调,帮助畜牧企业做好用地选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保障土地使用的合法性。

4.3合理利用和保护牧草地

篇2

【关键词】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地产;景观风貌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1.规划背景

蕉岭县地处梅州市北部,与福建省龙岩市接壤,是全国的生态文明县、绿化模范县、长寿之乡,旅游资源丰富。目前县城主要依托205国道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以国道为发展轴的“点—轴”式城市空间结构。随着区域产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长寿之乡”品牌效应的突显,旅游资源丰富的蕉岭县正成为体验式旅游的新兴目的地,县城也迫切需要往外拓展空间,承载旅游服务需求。

长兴路以南片区位于县城南部,紧临205国道,毗邻天汕高速出入口,是蕉岭县石窟河黄金旅游带的南部起点,具有相当重要的门户地位和旅游战略地位,通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等目标,使该片区成为蕉岭县承载新兴旅游服务和城市服务需求的载体。

2.现状概况

2.1建设分区明显

根据现状建设特点,可将规划区分为北、中、南三个差异明显的片区。北部片区位于溪峰河以北,紧临县城,现状基本建成,有大片密集的旧村。中部片区位于石窟河与蕉岭污水处理厂之间,现状是广阔的农林滩涂空地。南部片区位于污水处理厂以南,现状是旧村和废弃的旧厂房。

2.2生态要素丰富

规划区濒临石窟河,内部有溪峰河、长潭东干圳及多条灌溉水渠贯穿而过,南部是连片水塘,内部水系资源相当丰富。同时,规划区处于蕉岭盆地中央,两侧是连绵山体,给人一种绿上三峡的感觉,构成了规划区良好的山水生态本底。

2.3人文内涵深厚

客家民系是中原人士于东晋后分五次南迁而形成,蕉岭县是客家人南迁至梅州市的必经之路。客家特色文化在蕉岭县内随处可见,规划区内也保留着大量完整的客家特色围龙屋。同时,南北贯穿规划区的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上世纪60年代重要的水利工程,记录着蕉岭县农耕文明的历史。

2.4周边道路基本建成

规划区周边的道路已基本建成,主要有205国道、桃源东路、长兴路等。通过较成熟的对外交通条件,规划区与天汕高速出入口、蕉岭县城、长潭旅游区、镇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功能区联系便捷。

2.5小结

围绕塑造特色、引导开发、完善功能三大目标,规划区应立足于现状建设情况和良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依托得天独厚的生态人文本底,使旅游功能与城市功能有机结合,塑造旅游门户形象。而绿地具有景观、生态、经济等多重效益,是生态城区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次规划通过综合分析,确定以构建科学绿地系统,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策略。

2.引导开发

2.1开发策略研究

目前国内外在绿地引导开发方面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社区公园、公园地产和公园复合地产。

社区公园以整治目标为主,政府通过在旧村庄或旧城区投资建设社区公园,提供邻里交流空间,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重构传统邻里关系,引导社区居民注重整体居住环境的维护,实现旧村的自发有机更新。

公园地产由政府主导,通过在价格较低地区建设公园带动周边地价升值,政府再以较高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该种模式投资较少,风险较低,适合规模较小的开发。

公园复合地产是由开发商主导,先以较低价格获得土地,再由开发商建设公园和地产,发挥休闲和居住的相互效应,实现休闲产业和房地产业共同促进。该种模式投资较大,需要有实力的开发商参与,适合较大规模的开发。

2.2开发策略选择

根据建设情况和区位条件,分别对北部片区,中部片区和南部片区采取三种不同的开发策略。

(1)北部片区开发策略

北部基本已建设,建设密度较高,近期全面改造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该片区紧邻蕉岭县城,目前有体育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因此规划对该片区采取社区公园的开发策略,实现城市更新和社会和谐。

规划通过对现状建筑和空地进行全面评估,将各种宅旁空间、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现状空地进行整合,建设公共交流空间,重构村庄邻里关系,引导村庄自发有机更新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完善。

(2)中部片区开发策略

中部片区现状为空地,东侧濒临石窟河,南部有大面积的水塘,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适宜进行规模开发。规划对中部采取公园复合地产的开发策略,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居住环境。规划建议引进具有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开发商,统筹考虑石窟河景观带和南部的连片水塘,建设对外开放的生态休闲公园,形成蕉岭县新的人气地区。

(3)南部更新改造区

南部片区是蕉岭的城南门户,也是重要的城市形象展示区。现状该区域有大片的旧厂房和旧村庄,建筑破旧,工业与居住干扰较严重,存在较强烈的改造诉求。结合南部改造区具有特殊的门户地位、现状地形、水系等,对该区域采取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园地产策略,建设地标性公园,盘活整个南部地区,成为县城未来继续南向拓展的战略阵地。

3.激活文脉

现状围龙屋承载着客家文化的悠久历史,长潭东干圳体现了蕉岭县的农耕文明,规划重点对围龙屋和长潭东干圳进行活化利用,激活规划区的文脉。

3.1活化利用围龙屋

围龙屋作为中国民间五大传统民居建筑形式之一,是梅州地区独有的也是一种最具特色的民居建筑形式,它是客家文化的主要载体。通过对现状围龙屋的评价与甄别,本次规划对规模较大,保留较完好的五处围龙屋进行修葺与活化利用。

传统客家围龙屋由半圆形的建筑和与之相对的半圆池塘构成,主要承担居住、祭祀等功能,是邻里宗族活动的重要场所。规划复原部分原有功能,并结合时代需要赋予围龙屋新的功能。利用围龙屋前的广场和池塘,通过重新组织景观元素,形成适宜休憩的绿化广场。同时对围龙屋的建筑主体进行修葺,赋予围龙屋一定的文化功能,形成社区邻里中心,打造具有时代特色的客家文化物质载体,延续客家传统文化。

3.2传承东干圳的农耕记忆

长潭东干圳是蕉岭县60年代开挖的人工灌溉水渠,激活了蕉岭盆地30多平方公里的耕地,承载是蕉岭县老一代的记忆,也是蕉岭县农耕文明的主要体现。规划以东干圳为道路中央分隔带建设成碧水街,通过更丰富的景观设计和绿地控制,实现文脉展示、休闲游憩和道路交通三大功能的整合,保存属于蕉岭县的城市记忆,丰富蕉岭县的城市形象。

4.塑造景观

4.1石窟河休闲绿带

结合石窟河营造良好的滨水空间,沿桃源东路控制30米的滨水公共绿地,打造空间连续,景观丰富,具有生态休闲价值的开敞绿地界面,与蕉岭县的整体绿地系统相融合,并在绿地中布置健身休闲设施和绿道驿站,满足旅游配套需求,发挥整体的综合效应。

4.2溪峰河活力绿带

溪峰河自东侧山上奔流而下,穿过蕉岭县城最宜活力的老城区。规划结合溪峰河两岸的土地开发,沿河控制10米绿地,安排大小有序的公共绿地节点,安排部分商业设施,并通过人性化的景观设计,如建设水景喷泉、风情水街等,吸引商业人群,凝聚人气,打造充满人气与活力的亲水休闲空间。

篇3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对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了在畜禽养殖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公共防疫体系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业发展和依法用地管地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

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一)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我区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畜牧局负责编制好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尚未审批的情况下,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保障养殖用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管理程序、权限及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要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建设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所。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施备案管理,由区畜牧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政府同意后,区畜牧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对项目用地的选址、位置、范围、面积、地类等进行审查,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由区畜牧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持区畜牧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明、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影像等文件资料,到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除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外,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审批权限需依法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今后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以由镇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六)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确需建设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畜禽养殖项目和用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确需继续使用土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应当在用地备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向区畜牧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生产,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处以罚款。

篇4

一、指导思想

严格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清理整顿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等行为,建立健全奶牛养殖用地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奶牛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全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奶业办,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奶牛养殖用地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一)宣传动员组。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奶业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拟订清理规范奶牛养殖用地通告,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后向全奶牛养殖户,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入户宣传工作

(二)调查规范组。组长:革命,副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国土、规划部门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整合两部门的执法力量,逐户调查奶牛养殖用地、建设及使用情况,依法规范管理奶牛养殖用地。

三、工作措施

(一)对于未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服务中心)签订《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未与沃原奶牛场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拆除违章建筑。

(二)对于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服务中心)已签订《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与沃原奶牛场已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但存在违约现象的,由合同发包方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注销证件、收回土地、恢复地貌的基础上,针对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8月1日—8月15日)。由奶业办牵头,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和现场通告等方式,宣传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目的意义,使奶牛养殖业主充分理解并支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调查核实(8月10日—9月10日)。在通告之后,由调查规范组对省道307线周边、奶牛新村、柴达木、万亩基地、南郊、欣康村等区域逐户调查核实。包括奶牛养殖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准入所属)、合同、规划证、土地证、房产证)和养殖现状(合同批准面积、实际占用面积、合同规定养殖数量、现养殖数量、现土地实际用途)等有关情况。

(三)规范整顿(8月20日—11月30日)。经调查核实存在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的,由调查规范组提出处理意见并送达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15日解除合同、注销证件、交回土地、拆除建筑。对拒不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发包方申请法院解除合同。依法解除合同后,由有关部门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除违章建筑并予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注重深入宣传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规范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

篇5

建养兔场的条件:

1,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4,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缴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篇6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范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与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及必要的绿化隔离带;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二)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大棚、种苗育训室、饲料配制场所、进排水渠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饲料存贮、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

(三)农林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涉及工厂化种植栽培的,其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育种育苗室、产品采收场所等;附属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管理、锅炉加温、办公看护房等。规模化种植但不属于工厂化栽培的,其办公看护房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待。

(四)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场用地。包括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的农机农具、农产品存放仓库和农产品晾晒场所等。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集多类养殖、种植为一体的设施农业项目,根据种类、规模、用地比例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建筑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实行分类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类。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鸡肉鸭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下列范围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用地: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中小型水库入库河流上溯2000米河段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500米的陆域。主要河流干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的陆域,支流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

(2)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主要包括抱犊崮风景区、文峰山风景区、朗公寺风景区等风景旅游区的核心及缓冲规划区域;

(3)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及周边2000米范围内,乡镇驻地建成区以及行政村人口聚集地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学校、工业园区、矿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以及通往各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县乡道500米范围的区域;

(7)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内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要将上述范围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转迁。

2、水产养殖类。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用地不得影响防汛抗旱和行、泄洪工程,应远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3、农林种植类。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兴建农业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经营者要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乡镇负责监督并进行验收;耕地开垦费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复耕后予以退还。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许可意见。

三、规范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按照经营者申请、乡镇申报、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经营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以及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土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被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乡镇申报。乡镇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申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批准。县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依据种植(养殖)规模、动物防疫、水产防疫等要求,对申报的农业设施用地项目进行审核后,送县国土部门审核把关。经审核把关后,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国土部门报县政府批准。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用地期满后,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续期。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有序保障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举措,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积极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审批效率,确保设施农用地高效有序利用。

(二)节约集约用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核、审查职能,坚决杜绝浪费土地尤其是滥占耕地的现象。

篇7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现存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按饲养品种可分为生猪、家禽、肉牛、奶牛、兔、蜂、肉羊、综合类等养殖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的运作模式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1.“公司+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以食品加工企业为龙头,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带动能力强,社员基本利益有保障,市场风险较低,社员素质高、发展后劲强,符合合作社发展方向。但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2.“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以较大的养殖场(小区)为基础,技术上能相互交流,信息上互通,带动能力较强,可维护合作社的基本运作。但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低,当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很可能出现合作社解体。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多。3.“合作社+农户”型。此类合作社大多是乡镇或行政村或某农户领办,社员之间关系松散,在饲养管理、养殖技术、疾病的预防治疗等方面缺乏交流,没有稳定的基础,销售市场不一,带动能力低,管理难度大。该类养殖专业合作社数量最多。

存在问题

1.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2.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合作制性质。有些成立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以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目的的“空壳”合作社。

3.一些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高,动作不够规范。

4.合作服务功能不强,带动能力差。

5.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受限。

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一、加大对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将养殖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技能培训、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2.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适当增加信贷额度,减化办理手续。3.制定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供用地方便;积极帮助完善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4.实行奖励政策。各级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购销环节的减税、免税政策。6.积极支持参与畜牧业项目建设。养殖专业合作社可作为畜牧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畜牧业建设项目。7.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完善工商注册登记,依法保护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推进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养殖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鼓励畜产品销售经纪人、畜牧龙头企业等牵头领办各具发展特色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推 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运营模式,推进畜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三、提高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1.加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实行“五统一”等办法,降低饲养成本,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增加二次返利额度,增强社员的凝聚力。2.推进同类型的养殖专业合作社组建跨村跨乡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3.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养殖专业合作社按市场运营办法实行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增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4.不断完善养殖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协调和协商机制,着力提高自律和维权意识,增强综合能力。

篇8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篇9

为进一步加快畜禽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全县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县每年发展畜禽养殖小区10—15个。养殖小区发展重点围绕生猪、家禽(肉鸡、蛋鸡、水禽)、肉牛和獭兔四大产业,有条件的可发展山羊、奶牛生产。县农业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的原则,认真做好产业发展规划。

二、养殖小区建设要本着规范、实用、低廉的原则,场址选择要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要求。肉鸡、蛋鸡小区主要采取塑料大棚式建筑,水禽养殖小区采取棚饲放养,生猪和肉牛小区采取标准化砖瓦建筑或暖棚式建筑。小区的建筑模式、治污处理、能源利用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并符合标准化生产的要求。

三、养殖小区养殖要达到一定规模。存栏母猪200头或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80000只以上、奶牛成母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5000只以上。其他品种的养殖小区参照执行。

四、对发展畜禽养殖小区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养殖小区建设步伐。

(一)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处理,用地性质不变。小区用地、供水、供电和道路建设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协调,费用由小区建设者承担。

(二)县农行、信用联社、物价、供电等相关部门,要对养殖小区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基层信用社尽可能增加现行小额贷款额度,并简化相关手续,切实为小区养殖户提供便利的信贷服务。

(三)对经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家禽良种,按照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2005〕15号)精神,采取财政扶持措施。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补贴20元,每存栏1套父母代种禽补贴2元。扶持资金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6号)执行。

篇10

关键词:农业区域规划;图纸;设计思路;绘图软件;平面布局图

中图分类号:F123.2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2.02.025

The Design of Agricultural Regional Planning Drawings

LIU Xin-yu,HUANG Xue-qun,NIU Gao-hua

(Institute of Rural Economy and Regional Planning of Tianjin,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design principles, ideas, drawing content and technical support, which also analyzed the drawing designs with this kind of programming by taking examples of general plans including modern agriculture in Beichen District and Binhai aquarium fish science park in Tianjin, so as to propose sugges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design of planning drawing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regional planning; drawings; design ideas; paint software; layout diagram

农业区域规划是指如何在空间和时间上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种农业生产,使有限的农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编制好农业区域规划,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任务[1]。

农业区域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两部分。规划图件是以各种符号反映农业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包括农业资源的种类、特征、数量、质量,以及农业类型或农业区域的空间位置。表达某些用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区域差异,用制图手段清晰地定位、定性和定量,反映农业资源状况及其变化。为因地制宜指导农业发展服务,为工程的规划设计及科学研究提供依据[2]。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在空间上表述规划的内容,为规划提供更形象、更直接的描述。具有空间定位性强、表达准确、直观性好等特点。

1 农业区域规划图件设计原则

1.1 遵循实际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编制图件所采用的各种资料要准确可靠,在图中所表示的线条、面积、位置要力求准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1.2 遵从文本原则

图件要与文本内容相符合,要遵从文本、服务于文本。合理确定图件比例尺、色彩风格,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准确表达文本中的重要内容。

1.3 创造性原则

图件要基于文本的表述性之上更加形象生动的表现规划内容,就要有独特的创新性,要敢于突破以往的图件模式,尝试用更新奇及生动的形式表现规划内容,这要求图件编制人员具有良好的规划水平并能充分理解规划文本的内涵,敢于突破传统。

1.4 艺术性原则

图件的内容是通过它的特殊的艺术形式表达出来的,一个好的图件,直观易懂,要通过其特殊的艺术特点表现出图件的直观性和生动性,更好地传递规划内容的信息,使得规划更具有说服力和表述性[3]。

2 农业区域规划的类型及编制内容

农业区域规划按照其规划主题方向可分为两种类型,区域性农业规划和农业园区规划。

2.1 区域性农业规划

区域性农业规划是以一定地区的农业布局为研究对象。而地区是指某一地域整体的组成部分,即地域单元。区域性农业规划是以整个地区的综合发展规划为基础,欲解决整个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发展综合配置问题。此类规划图件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3方面。

(1)区域总体综合规划布局。其主要是表现规划地区农业的分布及分区等总体情况。

(2)分产业农业规划布局。通过农业的各个分项分别表示,及农林牧渔等,表现各产业规划的一般情况、特点及分布,规划的主要意图和具体内容等。

(3)分块农业规划布局。在规划地区以下,根据合理分区的要求,按照一定的原则,划为若干规划分区,并对各个区内的农业资源等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如按照地区的各个行政单位进行划分,及各个镇或者村等。

2.2 农业园区规划

农业园区规划是指以单个地块的布局为研究对象。以单个园区性质为基础的规划,此类规划面积一般不大,且规划内容比较具体,是属于详细性规划。此类规划图件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以下2方面。

(1)园区总体布局及规划分区。主要表现园区内的各个功能区及其内部详细规划内容。

(2)园区附属设施规划布局。包括园区内部道路、给排水、电力、卫生设施、绿化及旅游路线等布局。

3 农业区域规划图件设计思路及技术支持

3.1 设计思路

农业用地又称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如水库、闸坝、堤埝、排灌沟渠等),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4]。

在收集所设计地块的综合背景下,根据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指导性规划,确定农业产业发展的空间范围,对农业用地现状进行分类,重点区分开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和养殖水域等土地利用类型。并严格按照土地类型进行后续的规划设计。

按照区域农业结构类型,各个地块性质及特点区分其产业类型及功能,绘制出功能分区图和布局图。根据所处区域及其与外界区域关系等绘制出区域位置图、相对位置图以及道路、水系图等。

3.2 技术支持

农业区域规划图纸的设计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应用软件,选择好的绘图软件首先要看其操作是否方便快捷,界面是否简洁明了,是否简便易学等,最后看其提供的功能是否适合于规划。

目前广泛应用的绘图软件主要有:CAD、Adobe Photoshop和Adobe Illustrator等。

采用的其他软件还有Google Earth,3D MAX等。

4 规划图件设计的实证分析

4.1 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地处天津津南区八里台镇,在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区内,是市农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建设天津市6个滨海农业科技园区之一。

规划的依据及参考资料包括:津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津南区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津南区八里台镇域总体规划、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和该园区地块现状图及CAD图件等。

经过对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CAD图的测量,园区地块总面积70.81 hm2,地块呈长方形(南北向延长)。根据园区现状图,园区地块南部有大片的水面,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原有自然条件进行水面养殖和景观创意;园区地块北部紧邻津港公路,交通优势明显,是园区物流交易场所选址的最佳位置,有利于人流、物流的集散和交易,故在此处设立出入口和交易中心最为合适;园区地块中部土地平整,面积开阔,很适宜进行观赏鱼的生产设施建设(图1)。

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将建成中国北方观赏鱼研发中心、北方观赏鱼综合服务平台、高水平现代化观赏鱼产业化示范基地、北方观赏鱼集散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园区将形成观赏鱼养殖业、物流配送业、科技服务业、休闲文化产业4个主导产业。由此,基于对周边环境、交通组织的分析和对区域环境的综合考虑最终将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从北向南依次布局为研发服务区、物流配送区、标准化养殖区、新品种展示区和种苗繁育区,形成物流研发、设施生产、展示繁育等有分明区域特点的园区分布。

依据整体规划、主导产业及观光休闲的需要,规划园区道路时,选线位置要合理,主次分明,功能明确,分级布置道路。园区的过境道路要与其内部道路连接畅通,道路密度适当、位置合理,规划道路的骨架应将各个功能区完好的连接。主要过境道路有北部的津港公路、西侧的天嘉湖路、中部的友谊南路延长线和南部的唐津高速,构成园区对外交通体系。园区内设定“二纵五横”的主干道路体系,各功能区配合主干道路建设多种形式的甬道、简易道路等,实现路网体系畅通。园区设出入口3处,其中2处分别位于津港公路上,1处位于天嘉湖路与新品种展示区交界处(图2)。

园区内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主要为耕地、河流、坑塘水面等。园区在规划后,土地利用类型主要有设施养殖用地、生态养殖用地、物流加工用地、科研办公用地、科技试验示范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

根据以上方法,确定图件比例尺,确定图件主要反映的内容,设计图纸21张,主要类型包括以下5点。

(1)位置及区域图。包括区域位置图、产业空间布局图、农业园区分布图,共3张。

(2)土地利用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共2张。

(3)园区功能及布局图。包括功能分区图、平面布局效果图、园区鸟瞰图,共3张。

(4)园区设施分布图。包括道路分析图、给排水分析图、旅游线路图,共3张。

(5)园区意向图。包括物流研发意向图、标准化养殖意向图、种苗繁育意向图、新品种展示意向图、绿化意向图,共5张。

4.2 北辰区现代农业总体规划(2009─2015)

北辰区地处城市近郊,其农业必须以发展高水平设施农业和高科技现代农业为目标。该规划的设计是针对北辰区农业地面积逐年减少的问题,通过规划主要解决未来北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以及各主要乡镇农业结构分布问题。

规划的依据及参考资料包括:《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北辰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指标落实方案(2006年―2020年)》、北辰区区域图(CAD版本)以及各乡镇提供的镇域图。

此类规划一般是采用由点到线和由点到面的方法。点就是在规划范围内,农业分布的聚集地(如园区的分布等)。线和面就是点有一定规律分布而形成的条状带和块状(如产业带和功能区等)。通过点的分布,总结出其分布规律,并将其以线和面得形式表现在图上。在此利用了系统分析中的演绎法。

根据规划内容,先在《北辰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指标落实方案(2006年―2020年)》上区分开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和水域,在草图上分不同颜色标出,并根据提供资料标出北辰区近期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及占用土地。

根据各乡镇提供的资料,统一标出各种种植业类型用地,如设施农业、特色种植、生态种植等;标出养殖业小区分布,如生猪养殖小区、奶牛养殖小区、蛋鸡养殖小区等;标出水产养殖小区分布;标出种源农业、旅游观光小区等分布。

通过系统的分析,将以上各种农业要素进行整理并分类表现在图纸上,及形成了各种产业分布图和功能分区图等。如将种植业分为设施种植用地,特色种植用地,生态种植用地等,并根据其在北辰区的分布形成三带两区:设施种植的3条发展带,特色种植和生态种植的两个发展区,同时标出各个重要发展节点(图3)。

根据以上方法,规划共设计图纸21张。主要类型包括以下5种。

(1)北辰区位置及区域图。包括区域位置图、区域交通图,共2张。

这主要体现了北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北辰区周边交通情况,用以说明北辰区有利的的地理、交通状况。

(2)北辰区农业布局及功能分区图。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农业功能板块布局规划图、特色农业园区布局规划图,共3张。农业功能板块布局规划图(图4)将北辰区未来农业分为3大板块:西部特色农业板块、中部精品农业板块、东部生态农业板块。农业特色园区布局规划图表现北辰区未来构建的“一区九园”的现代农业空间布局。

(3)北辰区水系、道路、绿化图。包括道路分析图、水系分析图、绿化系统分析图,共3张。分别表现了北辰区区内道路交通、水系以及绿化的状况。道路分析图表现了北辰区区内高速公路、道路和铁路分布状况。水系分布图根据北辰区水利局提供的资料,在表现全区主要河流的基础上标注了扬水站、倒虹吸、涵闸、桥的位置。绿化系统分析图分别表现了道路、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以及主要节点的绿化。

(4)北辰区农业主要产业布局图。包括优质高效种植业(图3)、健康水产养殖业、生态畜禽养殖业、种源农业、农产品加工物流业和休闲观光农业布局规划图,共6张。

(5)重点镇农业规划布局图。包括双街镇、双口镇、青光镇、小淀镇、大张庄镇、西堤头镇农业布局规划图,共6张。这几张图件的主旨是将各乡镇农业根据其农业类型划分出设施种植区、水产养殖区、果品种植区、生态种植区、休闲观光区和畜牧养殖小区等。同时标出乡镇在北辰区的地理位置和一区九园在各乡镇所处位置及其功能分区图(图5)。

5 进一步提高图件设计水平的建议

农业区域规划图是农业区域规划成果最直接的表现,在各项农业区域规划工作中不可缺少。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日益更新,农业区域规划图的编制的技术和要求也逐年提高。同时,图纸设计的基础资料也更加详尽,以前的底图一般都是纸质,需要进行扫描,并在CAD中描绘出线条,现在底图已经基本电子化,直接就可在CAD中打开并导成图片格式。这样绘图的速度和质量也得以大大提高。

农业区域规划图的设计有一定的规律和版本参照,同时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5.1 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设计农业区域规划图不仅要熟悉农业规划的知识,也要不断提高使用绘图软件的能力,更加熟练地使用各种软件,每一款软件的功能都有其侧重点,一个好的图纸是利用多种软件相结合的作品。同时,充分挖掘使用的绘图软件的功能可以使绘图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2 借鉴其他规划图件

要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多参考其他农业规划图,不能生搬硬抄,而是学习和借鉴其他图件中所运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要善于总结,勤于思考,取百家之长,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可以形成一套自己独立的风格。

5.3 不断探索更加新颖的绘图内容

好的农业规划图件是可以最直观的表述文字的内容的,因此能够更全面、更出色地将文字的内容表现在图纸上就是绘制好的规划图件的一大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尝试新的图纸类型将文字中所阐述的一些特定性问题,如文字中的规划依据、优劣性分析用图片的形式,更好的表现等。

农业区域规划图纸和文字都是规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目前文字与规划仍然为独立的两个部分,笔者认为能够将文字和图片更好地结合,在文字中穿插图件,图件中形象的表述文字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必将使得农业区域规划的内容更加丰富、直观,也必将使得农业区域规划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杨文飞.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区域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26-29.

[2] 热拉尔・希巴里斯,唐正平.多语种土地词汇手册(中文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30.

篇11

随着全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各项公益事业及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占用耕地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个别乡镇已出现了无序占地的趋势,对基本农田保护构成了威胁。为切实保护县域内的基本农田,依法规范农村各类用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畜禽养殖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并合理确定布局和用地标准,坚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更不准借机圈地。对借机建住宅和搞非农业项目的,县政府将追究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畜禽合作经济组织,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畜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定复垦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和押金,对原址不能复垦的,用地单位(户)须缴纳5元/m2复垦费,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复耕。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牧养殖场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按相关政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范保护地生产用地

保护地生产用地,有政策扶持并集中建设的,应由有关部门、乡、村统一规划,鼓励占用未利用地,尽可能少占用大片耕地。适合分散、因地制宜,在未利用地或一般耕地发展保护地生产的,也要予以鼓励,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发展保护地生产,除公共基础设施如水、电、路等,不能搞其它永久性建设,看护房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m2,集中连片属于统一经营者的,不能占多间看护房。坚决制止一些乡、村的变相建住宅诱导农民发展保护地生产行为。对利用发展保护地生产之机,变相建住宅和改变保护地非农用途的,要依法拆除并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

三、规范各类“移屯搬迁”用地

因各种原因需要扶贫,移屯搬迁的,应坚持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占用未利用地的原则,按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需搬迁选址的,要由县扶贫开发部门、乡镇政府提出选址意见,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确定用地面积,建设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移屯搬迁村、组与农户签定建新拆旧的合同书。“移屯搬迁”完成后,乡镇政府要负责监督对原住宅地复垦。坚决纠正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浪费土地的现象。对已建新宅,拒不拆除旧宅的,要依法进行。

四、规范各类“公益事业”用地

乡镇的“公益性”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村部、村屯改造等,必须依法用地,不能用公益事业遮掩违法用地事实。特别是部分有上级资金支持或社会赞助的公益项目,更要科学依法用地。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能占用未利用地的,不占用一般耕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类公益事业选址用地要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建设部门按城乡总体规划出具选址意见,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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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农业发展,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专项用地,各区政府在安排和管理设施农用地中,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凡符合黑政办发〔〕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必须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科学制定设施农用地规划,完善设施农业布局

各区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可能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补充耕地政策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或因生产经营者自身原因终止用地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耕,对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及时复垦。负责复耕或复垦的农业经营者,必须在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终止用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且恢复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

三、严格集约节约用地,控制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禽畜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业建设中,生产设施确需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的,其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看护房不得建二层及二层以上(含地下室)。在耕地上进行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如种植蔬菜等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仍然按耕地管理,可以配套建设简易生产看护房,单体占地面积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

现代化农场建设过程中,对原以生产队、分场为生产单位计算安排的粮食烘干、晾晒设施和生产机械停放、保管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服务的种植面积核定用地规模,集中安排用地,原则上不超过每亩1平方米。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经营期限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同时不能超过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批条件,规范报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审批应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则,严格审批管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

3、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拟定耕地保护方案;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已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4、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签订经营用地协议。如涉及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

5、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滩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1)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2)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4)用地平面布置图;

(5)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流转合规性与合理性以及生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审核意见;

(7)涉及畜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出具市畜牧管理部门的意见;

(8)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2、项目审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以及土地流转、复垦措施、补充耕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现状调查界址图(需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现状、拐点坐标等)并组织报批。

3、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和用途、用地面积、保护耕地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及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

国有农副生产基地、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按上述要求施行。

五、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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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业发展,做大做强生猪产业,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生猪产业发展的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生猪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年,天容食品加工项目落户我市,建成后年屠宰加工生猪能力可达180万头,给我市生猪产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目前我市的生猪饲养量相对较少,散养比例较大,饲养场规模偏小,设施配套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生猪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现代畜牧业已经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生猪产业发展对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内在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快生猪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推动全市生猪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市场安全供给、保养殖户增收、保产业发展壮大”为目标,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生猪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天容食品优质原料基地,不断提高生猪良种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到底,全市生猪存栏达到55万头以上,年出栏量达到120万头,生猪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5%,标准化养殖比重达到70%以上,力争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迈入“国家生猪调出大县”行列。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我市的生猪养殖发展整体规划,加大生猪养殖场(区)的标准化建设力度,新建和改建一批规模大、标准高的现代化生猪养殖示范区。全面落实规模养殖场(区)建设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督导生猪养殖企业完善出入场管理、饲料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卫生防疫及消毒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畜牧标准化生产,用现代装备、现代工艺武装生猪生产,逐步达到生猪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

(二)发展良种繁育,搞好新型实用技术的推广和服务。增加畜牧科技投入,重点抓好畜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和生物技术,培育新品种、开发新产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对重点原良种猪场、资源场、扩繁场的扶持力度,在保护好地方遗传资源的基础上,鼓励种猪生产龙头企业研发优良品种,不断提高生猪良种覆盖率,以满足市场需要。以全封闭、自动化、信息化的饲养设施建设和高效益、零排放的自然生态养殖技术推广为重点,大力推广普及“自然养猪法”等生态循环畜牧养殖技术,利用生物技术搞好节能减排和面源污染防治。

(三)扶龙头建基地,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坚持“外引和内扶并举”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品牌信誉好的龙头企业。统筹规模养猪场、饲料生产企业和屠宰加工基地建设,确保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技术推广、行业自律、维权保障、市场开拓、联结龙头企业的作用,组织养殖户采取合同约定,推行订单收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大型规范化生猪合作联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加工企业、种猪繁育企业、饲料供应企业参与生猪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四)强化防控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猪类疫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加强防控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认真做好日常补免工作,确保应免密度和耳标佩戴率始终维持在100%。突出抓好源头控制,持续加大对投入品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禽及其产品检疫的管理力度,依法对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和使用、饲养管理、产品加工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严把生猪宰前、宰后检疫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四、政策保障

(一)落实土地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畜牧用地政策,简化畜牧业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新上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深加工项目所需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和现代农业规划,优先安排解决,保证畜牧业发展用地需要。生猪拍卖(交易)市场、饲料原料交易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能繁母猪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生猪良种补贴等中央出台的生猪产业扶持政策,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不低于100万元,重点支持取得一级以上资格认证的种猪场、新建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上或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国家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单位及发展势头良好、运作规范的生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发展。贷款贴息优先用于大型生猪养殖场、种猪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粪污治理和标准化改造。

(三)加强金融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生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猪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切实解决好上述企业的贷款难、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模式,完善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生猪企业和场户的资金需求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授信管理,采取专业合作社担保、联户担保、活猪或畜舍抵押等方式,全面提升对生猪养殖业和加工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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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2016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决定》,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为核心,以优质、安全、生态为方向,积极推进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努力培植优势产业,打造名优品牌,提升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畜牧强乡。

二、遵循原则

(一)市场主导,群众自愿;

(二)政府引导,政策扶持;

(三)规模发展,示范带动;

(四)区域布局,标准生产;

(五)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六)与土地流转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全乡肉类总产量达到8万吨,禽蛋产量达到1万吨,畜牧业产值增幅达8.5%,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6%以上,新增畜牧业投入达到35万元以上。

四、推进内容

(一)采取多渠道建场模式,加快发展标准化养殖场。一是自己建场自主饲养经营的模式;二是分户建设,统一管理的小区模式;三是企业建设,租赁饲养经营的模式。三种模式管理均采取“五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防疫、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销售”。年内新建标准化养殖场5个。

(二)切实利用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改造和规范标准化养殖场5个。已获得2016年生猪养殖扶持资金的养殖场8个,要利用政策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标准化养殖场的标准进行改造升级,使其达到标准化。

(三)积极实施标准化生产。对新建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力求做到区域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污物处理区隔离分开,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实施规模养殖场(小区)沼气工程和污水粪便处理工程,减少养殖污染。动物防疫条件、饲养工艺、免疫程序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农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扩大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措施激活民间资金向畜牧养殖业流动,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包括农业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等尽量向新建养殖小区倾斜。

(三)完善政策措施。对小区建设用地,要按照村级申请,乡政府同意,畜牧部门设计、审核,国土管部门备案的程序,积极给予解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当安排养殖用地,并按农业用地管理。同时通过推广土地流转和返祖承包等办法,多方解决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用地问题。农村废弃地、闲置地优先安排小区建设。凡是经批准兴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一律按农业用地管理。并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场(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水电价,并保证电力供应。同时严格落实其它惠农支农政策,对上级出台的有关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要不打折扣予以落实。

(四)强化目标管理。乡政府与各村签订“畜牧业发展推进年”目标责任书,制定对行政村养殖大户的奖励办法,提高村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组织、协调、规划、引导农户发展规模养殖,尽力解决养殖小区建设,饲养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那和问题。

(五)建立奖惩机制。乡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畜牧业发展有功人员给予记功、奖励。并把畜牧业工作纳入年终村工作的考核内容,畜牧业工作后三名的村党支部不得进入达标支部。

六、推进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3月底——4月中旬)

(一)乡、村两级分别成立现代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召开动员大会。

(二)按照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完成规模养殖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三)乡村两级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好上级有关“畜牧业发展推进年”的各项政策。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下旬——12月底)

(一)积极发展养殖合作社,吸引有一定规模的养殖户加入合作社,规范合作社的运营机制,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增大合作社信用等级,为吸引资金打好基础。

(二)6月底前全面完成2016年生猪补贴项目的改造升级,5月份启动2016年生猪养殖补贴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全面启动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工作。4月下旬上报建设方案;5月上旬召开小区建设协调会,研究解决小区用地、供电和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