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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

篇1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商品交换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频度越来越高,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市场经济条件的变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已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关大量地制定和适用法律。随着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的出现,新的交换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体系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使社会对法律的要求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推动了民商法和一系列法律部门的兴起和发展。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的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市场经济就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

(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也就是一句空话。

(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盗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三、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有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与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使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一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种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篇2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市场经济

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追求目标。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时也就统统迎刃而解了。更有甚者,认为“既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需再念‘道德经’,经济搞上去了,道德自然也就上去了”。面对错误的理论和现实中思想道德的滑坡,善良的人们也开始感到迷茫和彷徨。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搞清市场经济运行中法治与德治的辨证关系。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提倡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矛盾

在众多错误的理论观点中,有一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它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的一个基本观点,而我们目前搞的是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提倡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利己主义道德而不应提倡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这种立论,初听似乎有道理,但只要稍作分析,就可以发现它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第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的方式,它是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的一种调节手段,而不是经济基础,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改变业已形成的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形态。

第二,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准确地说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它不是要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既然我们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的,那么就应该继续提倡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培育出来的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

二、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客观的来看,现实中一些同志之所以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可以不需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是因为他们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德治经济。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必然内涵着诚实、信誉、公平、互惠互利等道德因素,并可以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当前我们所要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而这种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序地、规范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要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就必须在配置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接受一定的规范约束。这种规范既包含法律规范,当然也包含道德规范,因为法律与道德在“规范”的层面上是相通的: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拿市场经济的精髓“竞争”来说,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起初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于是人们为了获利,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他们大可坦然地以“只要我不违法,就无可指责”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做一些不道德的事。这些行为自然与我们一再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治”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往往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

当然,依靠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可以使人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是却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不能有知善知恶的荣辱观念,因此,只要法律管辖不到,或者法律有空隙可钻,他们就会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虽然在法律的管辖和威慑下不敢犯罪,但由于没有羞耻之心,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打法律“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法律也是需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求以该社会关系相对稳定为前提,这就从客观上给没有道德感的人提供了天然的“空隙”。这一空隙的存在和负面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些人的投机取巧之心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也就难以提高,整个社会风气就会日益败坏,结果常常导致社会的动荡。

为了扼制这种不道德的“竞争”,迫切需要我们制订一系列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道德规范,“法治”、“德治”并举。现在我们有规范竞争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也有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一视同仁、童叟无欺、恪守信誉等职业道德规范。在法治的“外化”和德治的“内化”作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尽管这几年我国在规范市场和社会活动主体、市场运行秩序、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维护社会保障及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还不够配套。因此尽可能把道德行为规范层面的诸多内容法治化,在促进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使精神文明建设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控都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制约社会公害泛滥的基础。

三、法律道德化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导致人们道德的严重滑坡。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人们的价值观必将产生一系列的转变。比如,在义与利的关系上,由过去的重义轻利变为义利并重;在公与私的关系上,由抑私崇公变为公、私并重;在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上,由重平等轻效率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等。这些观念的变化对于提高人们的效益意识、自我意识、竞争意识等,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凡事过则绝”,真理与谬误常常只有半步之遥。市场经济的-般法则,如果不受先进道德的约束而任其自然地向社会主义过渡,或与落后的思想道德相结合,那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比如,市场经济的获利性原则,可能生成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腐朽风气,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损人利己乃至图财害命等缺德和犯罪行为;其等价交换的原则,可能导致权钱交易、金钱万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从而丢掉集中体现我党优良作风和民族优秀精神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其竞争性原则,可能导致尔虞我诈、互相倾轧、玩弄诡计等丑恶行径,进而形成“人欺人,人压人,人害人”的悲惨局面;其优胜劣汰的原则,可能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问他人利益”、“不关心群众疾苦”的,等等。对于此类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设法加以避免和抵制。这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之-。所以,要使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产生良性效果,避免或遏制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光靠法律的严惩是不行的,必须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作保障。

篇3

7月下旬,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杭州主办了一次行政许可制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主要是浙江省部分高校法学和经济学的学者以及一些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会上,义乌市市长周启水介绍了该市近十年来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利用行政许可优化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实践。与会人士对义乌市的作法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使这场理论色彩鲜明的研讨会也因此具有了丰富的实践背景而显示出了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背景

浙江省义乌市是一个以“中国小商品城”闻名于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市。从1990年开始,义乌市政府就开始对政府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改革,特别是在运用行政许可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其中以城市出租车营运权的有偿有期使用改革最为典型。

1996年以前,义乌市出租车营运权实行政府行政审批制,只要有关领导批条子,就可取得出租车营运权。这种作法导致许多想经营出租车的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一些“有关系”者则可以通过领导批条获得几辆甚至十几辆出租车的营运权。此外,这种不公开、不透明的作法也成为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1996年,义乌市政府对新投入市场的出租车的营运权的许可进行了改革。具体作法是,政府将每辆出租车营运权的使用年限核定为8年,每年需缴纳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然后面向全市公开招认经营者,用抽签的方式从众多竞争者中选出营运权人。这一措施公布后,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参加竞争的人数达到了15000之多。最后,有关部门从中通过抽签确认了新投放的69辆出租车的营运权人。义乌市政府同时规定,原来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出租车营运权,从即时起亦需缴纳每年1万元的有偿使用费,才能继续享有。这一改革触动了原来拥有出租车营运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无偿取得的营运权今后也须按年缴纳费用。于是,先后有9名原出租车营运权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政府向他们收费于法无据,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这一行政行为。

二、观点

(一)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之一。

义乌市市长周启水在向与会者介绍了该市的有关改革措施后,着重阐述了自己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观点。他说,改革的目标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权力寻租存在的基础,以推进廉政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郑志耿在发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作用,对于实现社会的有效管理,合理、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越凸显,浙江全省这些年来行政许可制度的广泛运用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行政许可的广泛运用,也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改革。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史晋川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行政许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他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大踏步地退出市场领域,改变在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在经济领域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在市场经济中扮演一个相对积极的角色,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各种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分配,可以防止市场主体在稀缺资源的利用方面进行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既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最大限度地发挥稀缺资源的社会效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承认政府(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许可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性,然而,他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它只是在公民或法人某项权利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干预的一种方式,而不是行政机关经营国有资产的手段。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才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手段与民争利。

(二)行政许可的现状表明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来自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王松林介绍了上海市自1997年以来对该市行政许可适用的调查情况。这项调查发现,需要实施市一级行政许可的事项有500多项,其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就多达368项。王松林分析,这些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大多有如下特点:一是许可设定主体多元化,几乎所有行政部门都在为自己设定许可,而且有的许可主体还发生重叠,在一个事项上有多个行政主体设定许可;二是许可的标准不明确,随意性很大;三是许可的程序不全,有的根本就没有程序可言;四是很多许可都与收费存在着不正常的关联。这种多、滥、乱的现象使得行政许可在某些地方成了“吃拿卡要”的代名词,令人们闻之色变。

针对这种情形,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绍春指出,行政许可不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一切问题的万灵药,它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法律手段。因此,对这种手段的运用应当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否则,如果行政许可制度运用过滥,范围过宽,不仅会窒息社会成员的活动,使社会发展减少活力,丧失动力,而且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腐败滋生。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认为,行政许可立法的滞后,已经给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义乌市部分出租车主起诉市政府的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之下,义乌市的改革措施就陷入了合理不合法的困境。我们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这就要求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不能仍像十几、二十年前一样任意“突破”现行法律,而应当依法而行。因此,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要求已经将行政许可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行政许可立法应当解决的若干基本问题。

那么,拟议当中的行政许可法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基本要素呢?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可以说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认为,行政许可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即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即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申请;适度原则,其含义是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为限度,不得过多过滥;等等。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应当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有利于调控进出口贸易,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且,行政许可的范围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而不断调整。

篇4

关键词:征收;国家补偿;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8/09-0149-04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征收――这一国家对经济合法管理的手段对受影响权利主体利益损害所承担的补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进而借用其分析方法对当前经济法责任研究领域中学者提出的具体经济法责任之“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与界定,以辨明其在经济法责任体系或经济法体系中应处的位置,以期对经济法责任体系建设的理论探讨有所启发。

一、征收实践中国家补偿责任的确立

征收是指国家,特别是基于其对私人产业之支配权,对私人财产权利的取得或限制。[1]私人的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均合法存在,并以给予补偿为合法要件。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项规定了“对财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且该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形式和额度”。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私有财产亦不得在未予以公正补偿后,予以公用征收”。

对外资的征收,当前为所有西方国家(包括欧洲和北美)所支持的规则是:对外资的征收是合法的,而补偿是合法性的要件之一。[2]该规则所体现的补偿作为征收前提条件或者合法性要件的原则在大多数(包括各国已经实际签订的范本)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以下简称BITs)、各种多边投资协定中,①均得到了确认。由此亦可见发展中国家尽管对于具体补偿额的确定与发达国家之间存有重大分歧,但对征收补偿责任的承认却是无庸置疑的。

我国通过大量BITs的签订确认了国家由于其经济享有对外资的征收权,并在征收条件的规定中明确要给予补偿。[3]在《外资企业法》第5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中,也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法行使征收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规定为普遍意义上的征收的合法性及提供补偿提供了根本法上的确认。

至此可见,无论是在普遍意义上的征收,还是对于外资的特别征收,无论是在各国国内法上还是国际法上均确立了国家的征收权和补偿责任。

二、国家征收补偿责任的性质分析

通常来说,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份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后果。[4]在法律上,前者即义务,是责任的积极方面,而后者即为通常所指的法律责任,是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根据法的一般理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根据法律责任“义务说”(又称作“第二性义务论”),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5]凯尔森则认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到制裁。”[6]此时,同是义务,两个先后产生的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者成为法律上的责任。

根据这一理论,国家征收补偿责任的性质,究竟是法律上的义务还是责任?对于国家征收补偿的性质可尝试通过如下两种假设进行分析:

假设国家补偿是第一性义务。此时,国家补偿是基于征收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由国家承担的义务。当国家没有履行该义务的时候,就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该假设符合现实的征收及补偿责任的实践,应当成立。

假设国家补偿是第二性义务,即其产生只能以国家违反第一性义务为前提。此时国家的第一性义务只能是国家负有不得征收私人财产的义务。而在现实的征收制度框架下,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是完全合法的,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利。更进一步说,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管理职能已成为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产生社会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时候,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更是一种义务,此时这种义务是第一性义务。由此分析推出该假设与实践相矛盾,不能成立。

由此,在征收制度下的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

三、“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分析

“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作为经济法学者提出的新型的政府具体经济法责任,是指由政府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的因政府的经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财产责任。[7]又有称“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指为了补偿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措施不当,而给调制受体所造成的损害,从应然的角度说,国家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来给予赔偿。[8]

(一)基于“责任第二性义务”理论的假设分析方法的可适用性

对经由征收确立的国家补偿责任制度及对其性质的分析方法,是否可以用来对“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呢?答案是肯定的。征收的国家补偿责任与国家调制措施所导致的“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尽管二者从名称上看有天壤之别,但却具有同质性。具体可分析如下:

1.征收与国家调制措施的同质性

首先,二者以相同的法哲学观为基础。作为大多数现代国家征收立法指导思想的“扩张的征收理论”认为:财产权是负有社会义务的,并非绝对不可侵犯,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对抗私人财产权利。由此,征收作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的措施,体现了社会本位的所有权思想,即强调所有权应当负有社会义务,应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9]所以尽管最初的征收制度源起于行政征收,但是这并不妨碍这种措施“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10]而成为经济法上的国家经济规制措施。

其次,对财产权利的征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国家管制措施。征收是对财产权利的剥夺或限制。除去基于古典征收理论的行政征收,征收,特别是对外资的征收(其中又包括间接征收)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如对财产权利影响的程度。一项政府管制措施是否构成征收并须要补偿,须依据一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布朗利在其《国际公法原理》中关于并非所有国家管制措施都构成征收的论述也确认了这点。[11]在我国对外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中,绝大多数都明确规定,征收既包括直接征收也包括间接征收,如与征收“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1982年中国与瑞典协定第3条第1款)、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其他措施”(1983年中国与罗马尼亚协定第4条第1款)以及相对征收的“其它任何具有同样效果或同样性质的措施”(1995年中国与摩洛哥协定第4条第1款)等。

2.国家补偿责任与“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同质性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为对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弥补。而国家经济失误赔偿则是“政府决策失误而由政府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财产责任。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涉及国家赔偿,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通常所说的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而可能是立法赔偿。因为国家管理主体的失误更多的是立法上的失误或立法性决策上的失误”[12]。补偿与赔偿具有不同的含义,二者根据通说以合法、违法与否为区分标准。依此标准,“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尽管使用了赔偿一词,但在含义上实为本文所定义并使用之补偿,是国家经济失误补偿责任。

至此,由于二者的同质性,前面分析国家补偿责任性质时所采用的以“责任第二性义务”理论为基础的假设分析方法,同样可适用于对“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即国家经济失误补偿责任进行分析。

(二)“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分析

1.“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第二性义务假设

先从假设“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为第二性义务开始。那么,国家经济失误补偿责任的产生只能以国家违反其第一性义务为前提。此时国家的第一性义务就只能是国家对其作出的经济管理决策负有没有失误的义务。这样,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在经济法体系下,法律对其规制对象――国家调制经济的义务是否或应否有如此程度的要求?

首先,基于权利与义务设定的对应性,国家作为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监督主体享有对国家社会经济广泛的调制权利/权力,并因此而享有特殊的经济法地位,所以法律对其也课以相应严格的义务要求。因此,国家负有正确、积极、严格履行其经济职权的义务,不得懈怠。但这并不等于不允许国家犯错。

其次,哈耶克认为:“法治不是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超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13]那么,国家是否应当负有不失误的义务呢?同样借用哈耶克的原理,竞争与试错合法合情合理。对义务主体提出的要求应切合现实的需要与实现的可能而不应仅为理想,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理想状态的最终结果极有可能导致其沦为空想。尽管政府合法并且合理管制经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为了克服“夜警”政府无力实施对国民经济良好干预的缺陷而应运而生的经济法,反过来要求政府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进行精巧控制和引导,正确、积极、严格履行经济职权的义务而不产生失误,完美达到期待的目标,是非理性的要求。同时,经济法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实现,由于社会整体效益体系是有彼此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多种利益体所构成,包括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这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在实质上是对各利益体利益平衡的追求。一项具体国家管制或者调节措施的制定和施行,在一定期间内对一定利益体利益平衡目标的完美实现没有也无法有确定的客观标准,更勿论失误的产生与否。

到这里,国家对其作出的经济管理决策负有不失误的第一性义务并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为第二性义务的假设不成立。

2.“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第一性义务假设

再看将“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作为第一性义务的假设。政府经济失误是法律受制于其所规制的社会经济现象的复杂性所不得不允许的情形,此时基于公平负担理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14],国家负有积极地给予补偿的责任。由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15],而“‘义务’这个词汇中,隐含着拘束负义务之人的‘契约’这样的意象,而‘责任’这个词汇之中则潜藏着债务的观念”[16],因此,此时的国家补偿责任在设定目的和含义上更符合义务这一积极责任的内涵。

“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为第一性义务的假设也更为切合经济法的目的。“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这一目的性价值与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追求同根同源”[17]。经济法上国家作为调制主体的总体义务是通过采取经济调制措施以调和、平衡对各利益体的利益冲突。这个义务自然就包含了促进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共利益的义务和促进各个利益体利益的义务。后者当然包含积极补偿各利益体的利益缺损的义务,如这里的国家经济失误补偿责任。

因此,关于国家补偿责任在经济法领域内的性质,尽管对于法律义务与责任、补偿与赔偿、违法与合法等概念存在有不同的界定,从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在界定经济法责任为责任主体“没有做好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后果”的前提下,提出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或者经济补偿责任作为政府经济法责任的一种并进而将之作为独特的经济法责任既不符合论证逻辑,更不符合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要求。

四、结语

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及其补偿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实践对经济法责任体系的理论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以“第二性义务论”为基础的假设分析方法对征收的国家补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界定了其在本质上是法律义务,而非法律责任。征收的国家补偿责任与国家调制措施所导致的“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具有同质性。因此,可借用该假设分析方法对“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可知“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亦属法律义务,而非第二性义务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Eighth Edition, Tomson West (2004): 621.

[2]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509-512.

[3]曾华群.外资征收及其补偿标准:历史的分野与现实的挑战[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13-1):63-6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444.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2.

[6]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3.

[7]陈婉玲等.经济法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8]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2003(4):13-24.

[9]屈茂辉,张红.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03(21-2):50-57.

[10]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6-47.

[11]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509.

[1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7.

[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260-261.

[14]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01(22-5):15.

[15]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2.

篇5

关键词:肠内营养;机械通气;胃镜;呼吸机相关性肺炎

机械通气是ICU用于抢救和治疗各种原因所致呼吸衰竭不可缺少的一种治疗,呼吸机相关性肺炎(VAP)是机械通气过程中常见而严重的并发症,肠内营养则是机械通气综合治疗的重要部分,其与VAP发生的预防和治疗密切相关。肠内营养传统方法留置胃管的长度是45~55 cm,此长度在胃镜直视下显示的尖端在食管末端或胃喷门处,胃液易反流至口、鼻腔、气管内,增加VAP的发生。目前部分大医院使用一次性液囊空肠管,但价格昂贵,基层医院危重症患者在营养支持方面难以承受。本研究使用普通的胃管[如皋市恒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规格:5.3 mm(F16),总长度110cm]在胃镜下十二指肠置鼻饲管与传统方法留置胃管对机械通气患者实施肠内营养时肠道耐受性与VAP发生率的比较。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1月~2016年6月收治ICU 100例,接受机械通气在48h以上,无肺部感染,胃残留量

1.2分组 按入住时间的单、双日分A、B组,单日为A组50例为传统法插胃管(对照组),男,32例,女,18例,平均年龄(66.2±12.2)岁,其中,严重多发复合伤6例,大面积脑梗塞8例,心肌梗死5例,脑出血10例,颅脑损伤6例,慢性肺部疾病合并呼吸衰竭9例,心肺复苏后6例。双日为B组50例为胃镜下十二指肠置胃管(观察组),男,30例,女,20例,平均年龄(65.3±11.6)岁,其中,严重颅脑损伤10例,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合并严重呼吸衰竭12例,多发性严重损伤合并呼吸窘迫征12例,重度有机磷中毒8例,心肺复苏后8例。两组病例在年龄、性别、基础病情和严重程度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3方法 A、B组均采用的胃管是如皋市恒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规格:5.3 mm(F16),总长度110 cm。

1.3.1置管方法

1.3.1.1对照组(A组) 采用常规经鼻腔置胃管方法,到达胃腔后,用听诊法或吸出胃内容或胸X线确诊。

1.3.1.2观察组(B组) 患者左侧半卧位,躁动者给以咪达唑仑或丙泊酚镇静,胃管经鼻腔到达咽喉部即在胃镜的引导下送达胃腔进至十二指肠降部,退出胃镜到胃腔查看胃管有无打折或盘旋,从胃管注入温开水20 ml,通畅,小心退出胃镜后固定胃管,并做好刻度标识,腹部X线确诊。

1.3.2c内营养方法 两组均采用相同的肠内营养方法:

1.3.2.1当日插胃管成功后,即给以鼻饲米汤100~150 ml,让胃粘膜有一保护屏障,并使胃肠道有一适应过程。

1.3.2.2请院营养科会诊,根据患者身高、体重、疾病情况、当日生理需要量进行计算所得每日的热卡而配置,即为该患者的日肠内营养液,4餐/d。

1.3.2.3肠内营养过程中做到 营养液温度38℃~40℃,量150~200 ml,床头抬高30℃~45℃,每个班次必须检查胃管位置,每次鼻饲或注药前后用温开水冲洗胃管。

1.3.3痰标本采集和床边X线胸片检查 分别在插胃管后第3、6、9、12 d进行咽喉部、肺部痰细菌培养,即用无菌吸痰容器采集或利用床边纤维支气管镜下采集痰标本。

行床边X线胸、腹片检查,以确定肺部有无感染及胃管末端的位置。

1.4观察指标

1.4.1两组患者肠内营养实施过程中:第3、6、9、12天内出现胃液反流/呕吐、胃残留量、X线胸片改变和痰培养阳性例数,比较两组患者VAP的发生率。

1.4.2诊断标准 呼吸机相关性肺炎标准的诊断,参照文献[1]。

1.4.3比较两组患者机械通气及住ICU的时间。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两组鼻饲肠内营养液出现胃液反流/呕吐、误吸、胃液残留量≥200 ml等不良症状的比较,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2.2两组患者X线胸片、痰培养阳性、VAP发生率比较,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住ICU病房及机械通气时间对比 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3 讨论

胃-肺途径[2]被认为是VAP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危重症患者在应激情况下,胃多因处于胃动力障碍状态,而出现返流/呕吐、误吸。不过小肠的吸收功能多数情况下仍然存在,而且胃肠道蠕动功能的恢复以小肠最快。幽门后营养可降低肺炎发生率[3],因此,置胃管于十二指肠降部行肠内营养可以降低食物返流/呕吐的发生率,提高肠内营养的耐受性,早期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和代谢并发症,在肠道黏膜形成保护膜,减少其通透性,防止细菌和内毒素易位。

本研究对两种不同的鼻饲途径进行肠内营养,其结果显示,在胃镜下十二指肠置鼻饲管的方法进行鼻饲的患者发生反流/呕吐、误吸、胃液残留量≥200 ml等不良症状比传统置胃管方法的患者明显减少(P值

由此得出,传统置胃管方法可作为短期的鼻饲途径,对于危重症患者或胃肠道功能衰竭、反流、胃排空延迟则需进行长期的肠内营养的患者,可将鼻饲管置入幽门后进行鼻 饲[5],即可以使用普通的胃管在胃镜引导下置于十二指肠降部进行肠内营养,操作过程生命体征稳定,置管成功率100%,保证肠内营养实施的治疗,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营养途径,有利于减少呼吸机使用时间及VAP的发生,进而缩短了住院日,减少患者的费用,对于基础医院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罗运山,万献尧.呼吸机相关性肺炎[J].中国呼吸与危重监护杂志,2010,9(3):335-340.

[2]卜宝英,孙德俊,杨敬平.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研究进展[J].临床肺科杂志,2006,1(4):50.

[3]Doig G S,Heighes P T,Simpson F,et al.Early enteral nutrition reduces mortality in trauma patients requiring intensive care: a meta-analysis of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s[J].Inju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Care of the Injured,2011,42(1):50.

篇6

关键词:资源配置;市场;政府

社会采取何种经济发展方式,主要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而经济发展环境既包括国内环境,也包括国际环境,并且两者之间息息相关。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的经济政治格局开始发生新的变化。“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转型和调整是从技术革命到国际分工以及产业结构和世界经济调控机制全面的转型调整。”[1]面对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中国应该如何沉稳地面对挑战,如何适时地抓住机遇呢?党的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必要性

(一)在一定阶段内,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有利于经济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的方式,是根据社会的客观条件所做出的合理抉择。当时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长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积累了深厚的经济基础,同时占据了大量国际市场份额。中国要想实现后发制人的优势,避免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附庸,必须突破传统的依靠市场经济自然演进来促进发展的路子。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都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一般都是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启动和发展的。因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一般都会采用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所以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能够使得资金投入得到较好的效益。同时,在经济发展初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都相对简单,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控往往都能较好地保持供求平衡。当时我国的建设成果也证明政府对于资源的宏观调配对经济的恢复和激励是具有正面效应的。而这种正面效应产生的实质就是对原有生产方式的创新和突破,激发和释放社会的经济发展潜能。

(二)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干预资源配置对经济发展会产生制约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渐转变,社会经济关系也趋于复杂化,政府在经济发展初期的集中调控模式必然会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现状产生摩擦。因为“政府主导型发展虽然在特定发展阶段有利于实现制度创新和经济发展,但从本质上说,它是压制社会的创造力的,而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最为可贵的因素就是创新,就是形成一种崇尚创新、激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经济制度的实质是创新。”[2]

政府对资源的集中控制很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而政府官员作为执行政府职能的具体对象,在参与资源调控的过程中,可能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支配而做出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决策,也会诱发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资源的流动早已突破国界,而任何政府机构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因此,从长期来看,政府直接参与资源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制约。“市场经济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自发地遵循客观规律发展社会经济的方式。”[3]遵循市场规律对资源的自发配置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活力,释放创新动力。

(三)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经济转型的关键

市场对资源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首先,市场决策与政府决策相比,能够更迅速地掌握市场中的有效信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因此更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其次,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基于利益驱动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动力,能够充分调动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市场竞争能够刺激经济主体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改善管理水平,从而使资源的流动更加贴近社会需求,实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这些优势显然符合我国要求实现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

(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虽然能较好地调配资源,但是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单方面调节,因为市场并非万能,也存在市场失灵。

首先,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个人利益为驱动的。因此,在做出经济决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择手段地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这样就会引发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基于经济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不能够有效地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因此,公共设施的资源配置在市场中基本是失效的。最后,充分的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局面的形成,这样就无法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如果不采取一些措施来纠正这些市场失灵问题,那么,市场机制非但其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职能,而且会给整体经济带来严重后果。而且,……在以市场机制为主体的经济社会,对分配的公平、经济的稳定和非价值物品采取政策上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4]

(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政府的合理干预

“市场存在失灵决定了政府介入、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5]然而“政府的作用是补充市场,而不是替代市场。”[6]因此,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就涉及一个尺度问题。

首先,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前提。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持续且稳定的发展,这就要求保证市场的供求平衡。供给和需求是和市场竞争相互影响的,而三者之间的变化其实就是价值规律通过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所以,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资源配置的调节都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基本前提。其次,必须以完善市场机制为目标。政府参与资源配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主要起到的是完善市场的目的。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加快职能转变过程,摒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采取的行政干预方式,改变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包揽行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体,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协调发展体系。最后,必须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核心。“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其本来的功能意义都在于对资源进行有效率的配置,从而最大化地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7]不符合人民需求的产品实现不了价值,也无法形成效益再回馈给社会。

三、结束语

由此可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有效配合以及合理干预,才能保证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明棋.世界经济转型调整趋势及我国的应对战略[J].财经界,2013(10):93-94.

[2] 马宏伟.从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到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J].经济评论,2004(5):41-49.

[3] 张素芳.从政府主导转换为市场主导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J].江汉论坛,2010(8):13-18.

[4] 植草益(日).微观规制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5.

[5] 崔德华.论政府规制的经济性维度[J].江汉论坛,2011(4):29-34.

篇7

【关键词】市场营销;高级定制;高技能;人才培养

一、“高级定制型”人才培养的意义

1.长三角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大量高技能营销人才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其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国都居于领先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长三角地区经济上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快更好向纵深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营销行业的发展及其人才培养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国家人力与资源部统计数字显示,连续多年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求都排在榜首,高技能营销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长三角企业发展的关注焦点。

2.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品牌提升,做特做精,实现跨越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地区经济的发展仍存在产业规模不大、层次较低、集聚度不高,创新型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缺乏的情况。推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一。企业要实现“专、精、特、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要保证产业链的畅通,必然需要大量高技能的营销人才。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色产业集聚区的建设与发展,势必需要大量高技能的营销人才,这对中职学校营销人才的培养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3.拓宽现在学校培养模式的内涵,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还是主要集中在研究型人才培养上,毕业生的质量,尤其是实践操作技能和快速融合企业的能力令人担忧。而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虽然强化了实训基地建设、双师队伍建设,但仍主要以提供常规化的营销一线人才为主,难以适应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我们通过对高级定制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实现培养对象定制化,尝试做到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具体需求设计出一套人才培养方案,即“一对一”培养。

4.保证经济运行的平衡与稳定

“高级定制型”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针对行业企业的具体需求量身打造设计出的“一对一培养”人才培养方案。这是有需有供的人才培养,它既不会出现供给过剩,也不会出现需求抱怨,从而保证了经济运行的平衡和稳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的研究现状

德国的双元制和新加坡的教学工厂,突出的特点都是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从事和企业员工一样的工种,在真实的操练中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生存。以新加坡南阳理工学院为例,学生在最后一年,都要进入有关的工业项目组进行实际生产操作。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定制化”的人才培养。但是这种定制化的培养是批量培养,而且培养的目标主要也是满足企业一线操作人才的基本需求。

2.我国职业院校的积极探索

我国不少中高职院校也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做了很多积极的有意义的探索,尤其是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在营销专业方面,通过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实训的市场化,强化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但其对人才的培养也主要集中同一模式的批量培养上,无法满足不同企业差异化的需求。

三、“高级定制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1.探索与研究营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

以“企业的需求,学生的发展,我们的追求”为指导,探索“宽基础,多模块,练双能,求发展”的“高级定制型”人才培养模式。(具体见下图)

这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四大学习模块,将营销专业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行业通用能力以及特有的企业特色训练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了人才培养的定制化。

2.创新市场营销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

目前中高职院校比较流行的教学模式是通过课堂和实训基地,以项目教学为主导实现教学目标。这种教学模式比较适合用于一般应用型一线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无法满足企业个性化高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企业发展,我们研究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高级定制型”“模块化”教学模式――“PFSDCFT”模式,即通过“通用系列模块”和“高级定制模块”等多个模块实现高技能人才的个性化培养。

“PFSDCFT”模式主要包括六步:第一步,做规划(PROGRAM),这一阶段主要辅导学生完成学习规划,让学生有明确的职业性向;第二步,打基础(FOUNDATIONG),这一阶段重在提高学生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训练包括诸如增强进取心、规划职业生涯、培养积极心态 、建立诚信素养、科学管理时间、培养个人自信、学会有效沟通、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团队精神、提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创新素质、提高就业能力等;第三步,渗专业,(SPECIALTY)这一阶段重点是强化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第四步,提技能(DISCIPLINE)这一阶段重点是以实训的形式进行通用系列模块训练;第五步:强实战(COMBAT)这一阶段以综合应用能力培养为主,切入高级定制模块训练;第六步:赢就业(FIELDWORD)主要是成功素质训练和各种技巧训练。

参考文献:

[1]俞建文.职业教育主体性教学体系论[M].北京.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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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285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630-02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起病凶险、死亡率高,较长时间的禁食,会导致营养不良,造成肠源性感染。鼻空肠管行肠内营养支持是临床中治疗ICU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的有效手段,能够改善患者肠道黏膜的通透性,防止肠道感染。本文主要探讨ICU重症急性胰腺炎(SAP)早期经鼻空肠管行肠内营养支持的方法和护理措施,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资料随机选自2011年4月――2013年4月在本院诊治的ICU重症急性胰腺炎患者104例,将患者分为两组,每组52例。其中,对照组男女比例为27:25;年龄31-79岁,平均年龄(55±23.17)岁。研究组男女比例为28:24;年龄30-78岁,平均年龄(54±23.22)岁。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程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所有患者在早期均予以禁食、抗休克、补液、吸氧等措施,在胃镜的辅助下,放置鼻空肠管,并以X线证实鼻空肠管到达空肠,必要时可以行造影。研究组用5%的生理盐水或葡萄糖溶液500ml行缓慢滴注,观察患者的反应,若无反应,就按照医嘱进行输液,输液泵应匀速滴入混合液中。根据患者的耐受情况,逐步渐加到120mL/h,然后停止静脉营养。对照组按照医嘱予以患者5%葡萄糖、5%葡萄糖盐水,还有脂肪乳、脂溶性维生素、复方氨基酸、葡萄糖酸钙、氯化钾,必要时输白蛋白、血浆等。

1.3护理由于患者的病情危重,病程长,护理人员应耐心疏导患者,以消除其不良情绪,使患者树立信心。护理鼻空肠管时,鼻空肠管前端应位于空肠,让患者卧位并抬高床头30°-40°,避免滴注时药物注入十二指肠或胃内而加重病情。滴注时,用30-50mL的盐水或温水冲洗,每4h/次。若出现阻塞且冲吸无效的情况,用胰酶或碳酸氢钠反复冲洗。

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进行操作输注营养,温度控制在45℃以内,输注时,密切观察患者有无恶心、腹泻、腹痛、发热等不适,并认真评估营养输注的状况,记录出入量。每天遵医嘱予监测患者的体重和生化指标,以便调整营养液的量和成分。对于加强口鼻护理,能够预防口腔感染,使患者舒适[1]。

1.4观察指标观察和统计两组患者发生的并发症情况,如消化道出血、二重感染、腹腔脓肿,并统计患者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天数。

1.5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用SPSS18.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与处理,一般资料用标准差(χ±s)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进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

2结果

经不同方案的护理后,比较两组急性胰腺炎患者发生的并发症情况,研究组腹腔脓肿占0%,二重感染占1.9%,消化道出血占1.9%;对照组腹腔脓肿占3.8%,二重感染占9.6%,消化道出血占11.5%,研究组明显优于对照组,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P

经不同方案的护理后,比较两组急性胰腺炎患者的住院费用和住院天数,研究组的住院费用为1.38±0.57,对照组的住院费用为2.08±1.05;研究组的住院天数为24.37±4.75,对照组的住院天数为30.29±6.41,研究组低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具统计学上的意义(P

3讨论

重症急性胰腺炎在临床中是一种全身反应综合征,常伴有高分解代谢状态及胃肠功能障碍[2]。由于患者病情较重且长期的禁食,会出现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的症状。营养支持的方法包括肠外营养和肠内营养,对患者行肠内营养支持,能够减少细菌移位,保护肠道黏膜,其效果比肠外营养支持好。

由于鼻空肠管细而长,很容易发生堵管的状况,每次放置鼻空肠管时,应注意保持管道通畅。凡是经过鼻空肠管的药物或食物都要磨碎,并用纱布进行过滤,每13个小时,以0.9%的氯化钠溶液进行冲洗[3]。通常输注鼻空肠管营养都是采用持续滴注的方式,为防止静脉液体出现混淆的情况,应在营养管上悬挂肠内营养的牌子,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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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有序性成为了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诈骗问题和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进行渗透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欺行霸市等严重社会问题,已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针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次生问题,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主体制约作用,为国家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的转变是国家在经济发展转型期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及其关系概述

1.1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

从国家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是与国家的资源配置问题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从二者的本质来看,经济主体的多元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宏观调控性是二者之间的共同特性。因此,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律制度的监督作用下的一种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模式[1]。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来看,市场经济向法制化市场经济的转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立法工作与经济调控机制的完善,可以让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1.2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关系

在对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在经济领域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国家的经济主体问题来看,企业、政府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力量,针对这三大群体在经济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发挥这些因素的制约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因这些关系的失调所引发的市场混乱问题。从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来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出现,让商品在国际市场流通过程中所面对的限制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在国际商品流通贸易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立足海外市场也成为了民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让国家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体系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规范,才能让国家更好地应对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与市场经济在全球化格局下所表现出来的开放性,是法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推动因素[2]。

2导致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的要素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普及教育的开展已经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不利因素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从司法机关所受理的经济类案件来看,诈骗案件和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完善的一种表现。以诈骗案件为例,表1、表2是国内某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所的一些与诈骗问题有关的数据。从表1中所表述的内容来看,2013年~2015年该平台所接到的诈骗案件举报信息呈现出了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人均诈骗损失量的上涨,说明诈骗问题已经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表2的数据来看,虚假兼职诈骗是最近一段时间内举报数量最多的诈骗类型。从诈骗案件给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来看,这一类案件的高发,对市场经济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会带来较为不利的影响。与金融理财产品有关的诈骗案件的出现,会对投资市场的投资信心带来一定的冲击。诈骗问题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人治化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从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来看,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是引发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我国的法律体系现状来看,一些与市场经济问题有关的法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在现行的市场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要在市场管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以人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监管体系之中,的出现会成为市场经济规范化发展的一大隐患。在一些容易产生经济利益的经济领域,以人治化为主要表现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也会为黑恶势力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渗透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太原地区公安机关查处的以张志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就是一个一度控制着太原万柏林区装饰市场、建材市场的恶势力团伙。法律队伍力量的薄弱也是影响市场发展的因素。一些地区存在的以经济处罚替代行政处罚的管理方式,并不能对一些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问题起到震慑作用。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问题就是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的一种表现[3]。

3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必要性

3.1经济联系带有复杂性

法制经济模式的构建,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经济产品的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和消费环节领域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是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因素的影响下,对经济主体的生产行为的规范,是促进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4]。

3.2经济行为带有市场性

由于我国长时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与计划经济模式有关的经济发挥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格局的发展,在生产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因素会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行为所包含的市场化表现,是当前市场经济模式向法制经济转变的一大必要性。

3.3市场经济带有国家性

从前文中的论述来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际化公司和国际贸易影响下的国际经济交流问题已经成为了促进消费发展的重要因素[5]。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新要求,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调控机制的应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规范,因此,全球化市场经济模式所带来的市场经济国家性问题,也需要让国家对现有的市场经济体系进行调整。

4市场经济走向法制经济的对策

4.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性,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让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的法律体系得到了优化,针对税务领域“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所带来的新问题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内容的完善,是国家目前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为了对城管执法工作在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中的作用进行发挥,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诸如“市容与城市管理执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城管执法问题进行规范。

4.2强化执法力度

为了对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进行整治,与执法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执法机制的构建,是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监督机制的完善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也是保证政令畅通的一种有效措施[6]。在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针对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敲诈勒索等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也需要通过专项斗争活动的开展,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以对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黑恶势力团伙的打击工作为例,2015年以来,西安警方加大了对地下出警队、黑保安、村霸、沙霸、市(市场)霸和恶霸团伙的打击力度,截至2016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共打掉了5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团伙、消灭了168个恶势力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23人。在2016年山西省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化活动中,山西全省公安机关打掉了220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1218人(数据截至2016年11月)。广东省在“骄阳2”专项行动中,共破获了3077起涉黑涉恶案件。这些涉黑案件的破获,社会经济大局的稳定发展,有着较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4.3做好法制观念建设

在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法制观念建设工作的完善,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模式转型的有效措施。普法工作的优化,是对法制观念建设进行完善的有效方式。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信用观念等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讲座活动的方式,促进法制观念建设的完善。在对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行提升的过程中,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需要对一些科学的执法观念进行普及。

5结语

对市场氛围的公平性和有序化特征进行强化,是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对执法队伍形象进行优化的基础上,对经济发展的整体环境进行优化,是让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的重要措施。

作者:张冰宇 单位:北京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煜.关于市场经济如何走向法制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2).

[2]赵学升.关于市场经济如何走向法制经济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1(02).

[3]李五星.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J].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01).

[4]梁燕雯.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J].东方企业文化,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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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经济交易中的一系列的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法制建设的引导和规范下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又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与环境。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与秩序由法律来

统一制定并调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用法律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各种市场经济主体关系重新加以定位,将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中来。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多元而复杂的商品经济主体,错综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都要求建立起明确,统一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只有将市场规则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要求各种商品经济主体按此规则运作并解决纠纷,才能击破大型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和一些不利于经济正常运行的霸王条款,保障商品交易安全,维护商品运行秩序,让各种商品交易活动都能够顺利进行。

三、只有将法制建设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

间相互融合才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性质就决定了无论是我国的经济建设还是法制建设都具有中国特色,而只有把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真正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繁荣进步。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既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保持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和共同富裕最终目标,这就要求了我国在调节商品经济的方式和手段上一定要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和风格体现出来,而我国所选择的措施和手段除了通过加强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就是运用法制建设的手段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四、要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建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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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伊春林区经济能否获得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否吸引客商投资入驻,与全市的法治环境状况密切相关,与市场经济的各种积极因素是否充分调动并协调运作紧密相联,与全市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息息相关。在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很多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实施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又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全市检察机关必须深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中,采取有效措施,深挖案源,严肃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就应当认真履行检察职责,依法惩治和办理各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平等、自由、合法,切实维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客商加大对伊春林区的投资,改变伊春林区经济成分单一、经济增长方式简单的局面,打造多种经济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兼蓄并进的发展模式,促进林区经济的繁荣。要坚决打击诈骗、非法集资、强买强卖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促进伊春林区经济的整体发展。

二、运用司法手段,积极调节规范改革发展中各种法律关系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竞争经济、信用经济,人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是法制经济,还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人认为,市场经济并非天然就是法制经济,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不习惯、不善于、不愿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这种观点和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因此,要善于运用司法手段,调节规范改革发展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法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市场活动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才能引导人们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保证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相互独立、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确保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才能做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相反,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就不能形成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会有正常的市场关系。

要完善伊春林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因此,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中必须做到“五个加强”:一是加强产权法律方面的监督,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二是加强市场交易方面的监督,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加强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方面的监督,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四是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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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调控;市场经济;市场规范

一、前言

市场经济主体体系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主体结构,虽然各自独立,但相互又存在着复杂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和产权关系,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就是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对这些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规范,以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全球化、多样化,原本就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如何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律调控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法律调控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最早提出法律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拉波塔等人,他们认为法律调控对于经济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规范作用。研究表明:尽管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同,但法律调控对规范经济秩序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化程度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各类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交易的法律、规章虽多,但没有统一的基本立法,产生多重标准、多头管理,新旧法规并行、规则不一、甚至矛盾,从而导致交易秩序混乱。尤其是公共产品在生产和价格方面都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垄断行为,权力甚至成为市场要素,并在市场运行中起了主要作用,从而导致了市场的非公平性和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在企业的设立、歇业、变更、兼并、转让等环节很大程度上受行政干预,在企业登记注册的操作方面执法不严,企业资产权属不明,产权边界模糊,不该破产的企业却为了逃避债务而破产,致使社会资源流失严重。不仅损害了市场诚信,也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市场规范是指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规则。随着市场规范化法律调控措施的推进,假个体工商户、假企业、假合资、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的现象得到遏制。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保证了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行为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各种纠纷、事故频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执行力度的加大,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了明显减少。例如,前几年,矿难一词频见报端,并相伴于人们的茶余饭后,时常引人不寒而栗。很显然,无论是私营矿洞还是国有矿山,无论是因为利欲熏心还是,都是由于对不规范行为管理、监督、惩戒模式的落后与缺失。也许有些人会以为,只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出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矿山采取坚决关停的措施,再加上要求干部定期下井等政策,就可以逐步把矿难死亡降到最低。但事实上,这些措施基本上都只是治标不治本,也就达不到所希望的效果。我们只有将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所有相关人员都明确地认识到法律法规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才能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自觉地规范其经济行为。从相关部门在一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与前几年相比,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比率的确减低了;由于有法可依,近两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争端也相应减少了。

(三)遏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层次、多水平的情况并存,出现相互攀比,基本道德、信用缺失,甚至无视法律、规则而不择手段的局面,致使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逐步建立,如房地产市场、期货市场、股票证券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有效地遏止和预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的产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在市场经济监管中,行政机关加强了管理和监督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具体的行动中,针对企业不法经营采取收缴销营业执照的措施,取消其经营权,针对办理假营业执照证书的情况,及时收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进行严厉惩处,有效遏制各种不法行为。

(四)提高市场经济主体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所谓市场经济,有几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就是市场、民主、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很多优秀的成分,去弊存益,不但在现在而且在将来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困扰。今天,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既能够保证经济高效高速的发展,同时又能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平衡社会分配。经过近年来广泛开展市场经济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在思想、文化等领域形成一种预防犯罪的社会氛围,引导人们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自觉的法律意识。从市场经济中交往活动诚信程度的提高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加之广泛的宣传教育,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三、法律调控规范市场经济的具体措施

第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必要基础。通过法律调控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一方面要加强法学理论研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不断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特点和规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对市场经济法律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创新,及时解决法律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从而为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要重视提高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活动的总称”。实现法律对规范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既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又要懂得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因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还在于提高人民的法律自觉性和主人翁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主动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人的法律素质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对于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帮助公民提高对法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认识,增强对市场经济法律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第三,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管理水平,强化严格执法,保证市场经济法律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行为的自由顺畅发生提供着行为规则和法律规范形式。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行为一开始并不是自觉的,而是在严厉、严格执法的限制、约束、监督之下促成的,并在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帮助下,逐渐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主体这种自觉行为的形成,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保证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全球化、多样化的经济背景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调控体系就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法律调控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有利于确保经济活动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引人们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必须这样为、哪些不得这样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遵纪守法行为一开始并不是自觉的,而是在严厉、严格执法的限制、约束、监督之下促成的。法律调控的作用就是在于保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竞争。法律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主体规范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切实有效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很多法制行动都还在摸索中,在今后的法制建设中,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从法律意识的提高转变到法律素质的提高:“四五”普法[R].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07.

2、施延亮,潘定国.公民法律素质考察[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3、丁扬.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化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理论界,2009(9).

4、陈铁水.增强法律意识与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J].经济问题探索,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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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

另外,走私罪作为一类犯罪,其所走私货物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甚至还会给市场经济带来较长时期的负面影响。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这些犯罪都直接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管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管理,从根本上来说,是国家从人民币总量、利息角度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措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妨碍着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行为同样地妨害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其中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犯罪。这些犯罪不一定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它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以上概括的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一个层面来讲的,事实上一个或者一类经济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我们看到了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就必须运用刑罚对经济犯罪给予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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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⑴表现:

通过公有资产的优势来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优势是量与质的统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资产有量的要求,且要水平高、素质高,同时要把住命脉。

量的优势:全国范围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量可以有所差别)

质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确保了我国经济以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

⑵实现的形式多样化:

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②股份制是主要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⑴要性:国有经济直接关系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性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⑵表现:

①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

②国有经济必须提高整体竞争力和质量,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⑴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必要性: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平等性要求。

⑶作用:①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②增加就业

③优化经济结构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

⑷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二.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⑴直接原因: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结果

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⑵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 ,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承认生产要素带来收益,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必须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保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条件(根本):能够开展充分的竞争,保持灵活的价格。

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说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①.平等性

含义: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什么决定: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

要求:

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在市场交换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②.竞争性

含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存在广泛的竞争

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

作用 :

使供求关系得到调整,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的实现。竞争激励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优胜劣汰。(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负面影响:竞争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盲目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自发性、盲目性)。竞争的动力源于对利益的追求竞争性易产生不规范行为要求市场具有法制性

要求: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竞争形式多种多样:价格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

③. 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含义: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基础、经济活动要依法执行.

作用:法制性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调节竞争中个体利益活动的矛盾,保护公平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④. 开放性

含义: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必要性:

开放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社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带来利益。

作用: 优势互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率; 通过这两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求:

反对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形成统一的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以竞争为核心。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法制性是竞争性的保障,开放性是竞争性的要求。

四.宏观调控

⑴任务: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⑵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经济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⑶手段: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经济手段:财政、货币、税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供需)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行政手段:要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必要行政措施来规范。

道德手段:建立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以诚信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