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不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一、反倾销释义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市场经济地位释义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自中国2001年前往正式加入WTO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作为WTO成员,中国享受到了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给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而消除或减少对外贸易的障碍,这使得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并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中国加入WTO后仍然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15条更为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中采用歧视性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提供了理由,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分析《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既没有肯定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确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15条的(a)款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中国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中国应诉企业是否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应诉中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要看在不同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企业能否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这种模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业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4年开始,已有新西兰、新加坡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陶泽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
中国未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就具有了实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条件。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根据《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商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标准。欧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如此一来,本来没有倾销,却被别人替代,产生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很高。1998年中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
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正如2009年8月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事实上是反倾销中的一个技术概念。“正如我跟大家说到的,它与裁定倾销幅度时是否选择替代国问题有关,所以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助于中国企业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参与公平竞争,也防止个别国家和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歧视中国的企业。”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坚持对外开发,加速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既定的目标,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如何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将该问题正式纳入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之中。第二,要通过双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6年底,在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31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21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可见,双边谈判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第三,比对国外市场经济标准,继续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08年开始的这场金融危机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发达国家所不具备的优点,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市场标准,但一定坚守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第四,当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选择正确的替代国是关键,中国不轻易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替代国的建议,要敢干怀疑对方的替代国选择,进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的选择。第五,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增强自身反倾销应诉能力。第六,对国外的双重歧视应予以坚决抵制。
参考文献:
[1]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3]唐玉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企业应诉反倾销[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8).
[4]陶泽邦.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J].大学时代, 2006,(3).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关系,并对出口企业参与未来国际贸易竞争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2010年5月28日,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结束,中美双方商定,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将于2010年下半年召开,美国可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一、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
所谓市场经济地位(MarketEconomyStatus,简称MES ),是一个经济学名词,主要指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根据成本与售价的差价,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利率的关税。
在国际贸易中,市场经济地位决定了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操作层面,也就是第三国替代原则。按照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案件的发起国可以不使用被调查国的自身数据来计算产品正常价格,而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象(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原始数据。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而新加坡当时的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认定为倾销,从而遭受不公正待遇。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国际贸易中用以制约“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工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
在2001年最终签署的中国加人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巧条规定:“如接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世贸组织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此项规定“应在加人之日后巧年内终止”。也就是说,中国巧年内不自动具有市场经济地位。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得到进口国的承认。
在2016年之前,世贸相关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不采用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是选用第三国(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反倾销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一条款对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处于不利地位。被选择的替代国的产品生产成本往往高于中国企业,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中国企业极容易被贴上倾销的标签。进口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故意采用高于我国国内价格的替代国价格,这样可能本来不存在倾销却被裁定为倾销,或者本来倾销幅度较小却被裁定为倾销幅度较大。这种做法使中国企业在应诉部分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拿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去裁决中国企业进行了倾销,处以高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使中国产品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
如美国对华彩色电视机反倾销案中,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印度彩电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得出中国彩电倾销度为84.17%。而我国彩电业是开放较早、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价格是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的,用印度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中国彩电生产价格是很不公平的,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由于其他世贸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不利,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企业出口产品无利可图,以至于失去已有的市场。
如果一个国家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进口其产品的国家就会使用甚至滥用反倾销调查手段。这一条款一直是我国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软肋,也成为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调查,制裁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要手段。
目前,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反倾销案件针对中国,并且中国已连续15年位居反倾销调查国家之首。2006年至2009年,仅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即超过60亿美元,中国企业被迫多支付数亿美元的反倾销关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降低了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与相关国家的正常贸易。在147个WTO成员中,这种歧视性待遇的适用对象只有中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人,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新西兰在2004年率先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中国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首次取得突破。截至目前,已经有97个WTO成员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表明许多国家对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成就的认可,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
三、市场经济地位的利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第一大出口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对客观事实的承认,也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眼前利益的问题,更大的意义在于经济发展的方向问题。即使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意味着中国的贸易环境就会大幅改善。金融危机后,全球贸易总量在缩小,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出口对拉动本国经济复苏的作用,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贸易摩擦不会减少。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中美双方皆有好处。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调查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倾销诉讼的中国出口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对待,但是可能增加反补贴调查的威胁。按照WTO协定,如果承认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该国不应该再采取补贴措施。与此同时,美国有理由对中国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价格因素进行调查。无论从国际贸易环境方面还是国内政策调控方面,都将要求减少出口补贴。
美国高层已经认识到对华贸易逆差的一个关键症结在于其自身设定的出口限制,未来双方在非核心技术合作方面将面临拓展空间。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对华出口管制将会进一步放宽,美国对华出口将会有较大增长,可以促使美国经济复苏、扩大就业。
在中美双边投资方面,中国同意外资参与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节能和环保产业,并扩大这些产业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将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我国企业采取的对策
总体而言,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利于中国,也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这是大势所趋。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出口战略,开始从一个消费大国向出口大国转型,计划在5年内使出口额翻番,通过出口来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和确保美国国际竞争力。
[论文摘要]“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是我国在反倾销案中屡屡败诉的重要原因,也成为一些国家针对中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时最常用的武器。本文从经济学、政治等角度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形成原因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何谓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典范”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或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应该看到,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个标准绝对化和简单化。
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刻意强调“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而不从一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偏概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替代国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经济学假设:即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两个国家,其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相近。但是该原则忽略了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给世人留下了“非市场经济”的深刻印象。但是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第一,从价格体制看,经过1992年的价格体制改革和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我国过去高度集中和国家垄断的价格体制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三,从政府宏观管理上看,政府已经逐步向企业放权,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将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随着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吸收外资的成果十分显著。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有52家在中国投资。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接轨。
因此,西方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的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一)政治原因:
自1991年世界超级大国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失去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唯一的对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政治格局一直维持着单极化局面。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一局面不再稳定。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迅速提高。很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加上中国独立的外交政策、不卑不亢的外交态度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引起了美国的注意,认为对其霸主地位造成了威胁,甚至开始恐慌。“中国”泛起,尤其在中国入世后,美国不能再以每年的“最惠国待遇”审查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其国内商界和政界都迫切寻求另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好符合其要求,成为不二之选。“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除了经济,中美在不少其他问题上都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
不仅美国,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掺杂着相当复杂的政治因素。
2001年8月,当欧盟把“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给予俄罗斯时,言外之意世贸组织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谙熟中俄经济构成的人士都了解,两国之前的经济形态何其相似,且从具体指标上比较,更早起步的中国开放程度远远大于俄罗斯。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调整时,中国和俄罗斯是一起被摘掉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的。另有东欧一些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显失公平。
虽然美、欧两大经济体并不能代表整个世界,但是由于他们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整个国际社会的大致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二)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使得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
华盛顿的美国制造业协会代表在6月3日发言时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为中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使中国在去年与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了1240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工厂自2001年以来失去了200多万个工作机会。据他们统计,从2000年以来,美国进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增长了52%。其实众所周知,近几年美国制造业一直不景气,说到底是本国生产成本太高,归咎于人民币汇率或中国低价倾销,纯属是为自己开脱而已。正如于6月29日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的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目前,美国制造业80%的失业与贸易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无关。”
三、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应对之策
(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
(二)继续通过政府层面的高层谈判,争取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项办法是通过他国的确认从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说,如果可以实现各个突破,那么入世协定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当然失效了。
(三)加强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有关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研究。透彻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方面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也要认真研究进口方主管当局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标准和程序性的规定,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和裁决是否符合WTO规则,以维护我出口产品在遭受相关的反倾销投诉时的应有权利。
(四)帮助受调查企业积极提出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的抗辩,并使这种帮助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当企业被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一方面,当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证明失败时,不得不面对要由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应诉企业亦应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参考文献
[1]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2]朱颖,《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WTO中的地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关键词] 劳工标准 贸易限制 市场经济地位
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已持续了十几年。以美、法、比利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世界范围内提高劳工标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者挂钩,以贸易制裁手段来惩罚劳工标准低于一般标准的国家。
一、与劳工标准相关的贸易限制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出口贸易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在发达国家的指责对象之列。2004年,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陪同前商务部长埃文斯访华时将中国的劳工标准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重要性提到相同高度。在实践中,中国的贸易出口结构中低附加值产品占了很大的比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如纺织和家电等,虽在国外因物美价廉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也大量的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屡次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WTO现有的框架下,反倾销问题决不是一个单边措施问题,相反,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出口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问题,除因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着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低价倾销外,还有相当部分企业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替代价格所引起的。
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但根据我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并不必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获得由各WTO进口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并依据受调查的生产者的举证来决定。同时,根据生产者的举证,各WTO进口成员可以决定给予中国某个产业或部门以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必给予其他产业或部门同样的待遇。而且这种作法可以维持15年。正因为如此,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按照欧盟提出的五条标准来证明自己已按市场经济运作。同样,美国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4月28日,在中美第5届商贸联委会举行不久,美国贸易代表左立克、商务部长埃文斯以及财政部长斯诺就中美贸易关系采访中,表明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法律的6项标准,尤其是其中劳工利益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时指出:“美国底线就是市场力量,包括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能够决定经济走向,否则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也得到了部分消费者组织,以及工人组织的支持,这些非政府
组织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所采取的政策。
二、我国私企的劳工标准现状
我国的劳工标准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种具体社会保险规定中。这些劳工标准不仅涉及到工人的政治及公民权利而且也具体到了各种经济、安全卫生和工时标准。我国的劳工标准,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相比,只有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这个方面未能符合公约的要求,这是由于我国实行单一的工会体制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至今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
尽管立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机构设置上,我国还设置了劳动监察部门去监督执行劳工标准,但近年来包括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各地频发的矿难事故的调查结果都暴露了私营企业在关注强迫劳动,以及劳动者安全方面的不足。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安全事故较少发生,但在服装生产、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工人工资、不给加班补偿甚至体罚工人的情况。
三、结论及对策
尽管没有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但我国劳工立法与现状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不能否认发达国家贸易限制主张背后的保护主义动机,但以此作为反对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相挂钩主张的主要或者惟一的理由,这是不够充分的。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各国都是在遵守规则同时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推动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主张,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就目前WTO的法律条款而言,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直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贸易制裁还没有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一直在力图开辟劳工标准这一新议题,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我国应当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的立场,以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基础反对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
第二,从欧盟和美国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标准来看,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受到指责最多主要是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问题。中国的工会组建率虽然很高,在维护工人的权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确实有限。因此,在维持目前的工会体制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监督劳工标准的执行方面的能力。
第三,我们应当重视国内私营企业的劳工标准所带来的贸易问题。虽然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所享有的比较优势,但以漠视劳工标准换来的低劳动力成本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我国的产业发展利益。在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标准中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应有所提升,而不能仅仅以吸引外资的多少来衡量。
第四,在监督企业执行劳工标准方面,我国立法上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可以建立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上,也应考虑该企业在执行劳工标准方面的成绩。
最后,对出口企业来说,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对某一个外国企业的依赖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的一个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欧经济 经济发展 现状 策略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曰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一)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二)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
(二)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中国对欧盟存在大量顺差,贸易平衡问题出现。近年来在中欧贸易中,中方存在较大规模的贸易顺差,2004年中国超过日本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在贸易结构上,出现局部失衡情况,中国在货物贸易上存在大量顺差,而服务贸易上则是长期逆差。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以来,加工业有力地拉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但是中国对外主要出口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处于产业分工的下游,行业利润率低。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一)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二)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三)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2.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2.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2.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3.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小结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中欧经贸关系有着广泛的互补性,潜力巨大。中欧经贸关系将会在摩擦与妥协、磋商与双赢、谅解与互信的氛围中,更加健康成长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经贸关系能够开辟更广阔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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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开始,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反倾销”调查已引燃这个行业的战火。2011年10月,美国7家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就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贸易申诉。在历时将近一年的调查后,美国商务部于今年5月18日做出了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反倾销结果的初审,征收高达31%到250%的反倾销税。这无疑阻止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的步伐。
今年7月24日,以德国Solarworld为代表的欧盟光伏电池产业向欧盟委员会又一次提起对华光伏电池的反倾销申请。如果申请获批成立,中国企业又将失去欧洲这个重要的市场。
面对生死抉择,7月26日上午,中国四大光伏企业在北京举行了应对反倾销调查新闻会,指出目前光伏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任何限制市场的行为都将置整个行业于危险境地。中国商务部也于27日通过正当渠道发表声明,“中国光伏产业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的非法补贴和倾销问题”。
金融危机已引来越来越多的贸易战,但在这场战役中,没有赢家。
“双刃剑”的作用
作为目前全球主要的光伏应用领域,欧洲市场举足轻重。据统计,整个欧盟市场占据了我国绝大部分光伏企业超过50%的销售份额。正如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陈卓所说,“一旦欧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对欧洲市场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问题。”
换个角度看,如果欧洲市场将出货量占据全球一半的中国光伏产品置于门外,对欧洲光伏业也无异于“唇亡齿寒”。上述四家企业声明中称,“以欧盟为例,2011年,以技术研发、原材料、设备制造等为优势的欧盟,对华出口光伏设备及原材料总值达75亿美元。在近年的光伏贸易方面,欧盟也基本处于顺差状态。而从整个光伏产业的价值链看,以规模、制造为优势的中国,生产大多集中在组件端。其制造增值约每瓦0.2-0.3美元,按现在国际平均太阳能发电装置安装成本每瓦大概在2.5-3美元来算,中国也仅占整个光伏价值链的8%~10%。”
此外,由于光伏产业“全球本土化”的发展特征明显,中国光伏企业在缓解欧盟各国就业压力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欧盟目前与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岗位约为28万到30万左右,其中大部分岗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对是否要对中国光伏产品开展“双反”,海外舆论并非铁板一块。不少机构或企业都对此持反对或保留的态度。
日前,美国大凤凰城经济理事会(GPEC)就宣布,正式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抗议信,反对其向中国制造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征收关税。
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优势互补的利益共同体,一旦这次反倾销立案,“双刃剑”下势必两败俱伤。
必要的追问
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光伏行业为何频陷这样的境遇呢?纵观整个光伏行业的发展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作用,形成这样的局面主要是由内与外两种因素决定的。
就在今年5月至6月,有关调研组,曾对国内10多家光伏企业进行过走访和调查。事实是面临亏损的中国光伏企业均在艰难支撑。企业研发人员在积极致力于提高量产电池的转化效率,不断完善高效能电池技术,以保持规模生产的稳定性。科研人员还和工人一道优化制造工艺,可见,中国的光伏产品之所以物美价廉,依靠的是不懈地追求技术进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单就人力资源成本,中国不及德国同行的1/7。德国调查公司Photon Consulting的数据表明,生产同样一块太阳能电池,Q-Cells、Ersol等德国公司的成本大约1.01美元/瓦,而以无锡尚德为龙头的国内光伏企业成本最低只要0.35美元左右。这样的价格差,即使加上运费,中国厂家成本也要比德国同行低20%-30%。所以,从内部看,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和政府、银行对产业的软、硬件及资本支持为国内的光伏企业节省了不少资金。
从外部来看,中国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点,是美国及欧洲等国家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在于,被认为实施了倾销行为的企业若其所在国已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该企业可以轻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允许出口生产商采用其国内价格和成本作为倾销与否的依据。
今年5月24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称,中国之所以被美裁定高额倾销税,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于是以“第三国”作生产成本参照,而美国选择的对象是泰国。据了解,泰国的晶硅电池产能只是兆瓦级别(1兆瓦=1000千瓦),中国的电池产能是20吉瓦(1吉瓦=1000兆瓦)以上,规模相差巨大,没有任何可比性。
中国商务部网站显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障碍。
寻求突破
几天前,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的屋顶上,有一个小型“发电厂”建成。光线强烈的时候,每天能发电5万度,可供近5000家庭使用,武汉新城国际总工程师吴斌说,这是目前世界上单体最大的屋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有人给武汉国博的“发电厂”算过一笔账,以设计运营时间为25年计,总共可发电2.4亿度,相当于13万户家庭一年的用电量。用此设备,每年可节省标准煤3500吨,减排二氧化碳8200吨,相当种植了1000万棵大树。
虽然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出货量超过全球50%以上,但光伏电站装机量却不到全球5%。“ 国内光伏市场有近10GW的发电组件积压雪藏,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并网发电。”南昌大学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表示。
2011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了全国统一光伏上网电价政策。然而由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受不断变化的辐射和天气影响,具有不稳定性,电网系统面临技术、装备和管理上的许多额外投入。这既增加了电网企业管理负担和安全风险,也减少了其售电量,电网企业缺乏积极性。上网电价政策进展“并不理想”。
从2002年开始,在政策的鼓励下,中国形成了大规模的光伏产业链,太阳能电池以及组建厂犹如雨后春笋。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却是核心技术的极度匮乏,如硅材料提纯的应用技术实现大规模量产,再如电池组件的生产工艺,国内外关键设备的差异较大,尤其是非晶硅生产线。
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的光伏产业链形成了“两头在外”的格局——严重依赖外部环境,受制于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尹伯成表示,“欧盟也好,美洲国家也好,敢于屡屡拿中国出口的产品‘开刀’,反映了我们自己也有‘软档’,而这‘软档’,就是产品自身的可替代性。”
低价,不可能永远成就中国出口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加强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严格控制生产成本,创新生产工艺流程,加大高精尖技术突破力度,高效开发利用,并培养企业的核心人员团队,才是根本的出路。
【关键词】 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Fair Value)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是指在公平的交易条件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内涵在于它是在公平的交易中形成的;是企业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交易价格,而非清算及其他非持续经营下的价格;公允价值强调必须及时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变化;很多时候是估计值。从计量属性角度看,公允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1998年6月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首次亮相,之后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两项具体准则中又一次被提出,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财政部于2001年对上述准则进行了修订,缩小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直至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才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再次成为了新准则体系中最大的亮点。
为便于比较,我们将公允价值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情况列示于下面2个表中,其中表1单独列示了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货币易三项具体准则中的应用情况;表2主要列示了2006年新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在除上述三项具体准则之外的其他准则中的应用情况。
借助表1可以看出,2001年是我国运用公允价值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自1998年首次使用公允价值后,由于公允价值不易计量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允价值成为一些企业粉饰利润的利器。2001年修订后,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进入了回避公允价值的阶段。然而,这样的修订只是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放弃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又带来另一些问题。以债务重组来说,不使用公允价值,而用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入账,对债权人来说显失公平。因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一方常常会有一定的损失,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这部分损失会确认为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免去部分所得税。但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债权人不但要承担债务重组的损失,还要将它计入资产价值或长期投资,不能免税,反而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
5年后,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扩大了应用范围,除债务重组、投资以及非货币易等三项具体准则外,另有14项具体准则也应用了这种计量属性,具体应用情况见表2。值得一提的是,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被正式写入对具体准则具有统驭作用的基本准则,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突破。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不仅标志着我国会计计量属性的重大变革,也表明我国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日渐成熟,尤其是新增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这些准则的填补了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空白。同时,相关会计准则统一要求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制约公允价值运用的原因分析
会计实践证明,公允价值的运用高度依赖成熟的市场经济,同时公允价值作为“可验证性特质不明显”的计量属性,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难度。可见,公允价值之所以在我国会计实践中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命运,主要是受到了来自上述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一)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不完善
公允价值在国外广泛运用得益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运用公允价值的首要条件就是存在成熟的市场,存在公平的交易。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虽然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得不到美国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欧盟委员会曾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4年对外公布了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初步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中国在欧盟制定的五个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中只有一个达标,因此,现阶段欧盟无法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事实上,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还远远没有完成,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影响着市场交易,还有相当一部分资产和负债还缺乏活跃的市场,难以获得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必备的信息,造成了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中受到制约。
另外,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国有经济仍占据着我国经济的主体地位,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便成为当时会计的首要目标。由于利益集团呈现出非多元化的特征,势必导致重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忽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以提供决策相关信息著称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自然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了。
(二)公允价值自身难以确认
公允价值在运用过程中最大的难题要属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对公允价值的确认就是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或手段对待估的资产或负债给出一个相对公允的值。如前所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此金额即为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因此,只有在完全满足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且交易真实发生的条件下,才能准确确定公允价值,其他时候都要对其做出估计。此时公允价值的确认就是对其进行估计。目前,我国公允价值估计的一般方法主要包括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
这三种方法的主观成分是依次增加的,而应用难度也是依次增加的。在不具备运用市价法的情况下,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从后两种方法中选择合适的方法。因此,在使用这三种方法时应严格遵循每种方法的应用条件及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中也对这三种方法的运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除了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掌握的数据并结合实际做出判断外,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公允价值估计的因素。
诸如用以估计公允价值的相关数据有可能失真,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有可能使公允价值显失公允,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影响公允价值的估计值等等。
三、正确运用公允价值的建议
为了使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践中能够得以顺利应用,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谨慎恰当地运用公允价值
首先,应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尽管在公允价值实施过程中会面临困难,但是,不能因此而回避甚至放弃公允价值,因为当前采用公允价值已是国际潮流,大势所趋。
其次,要从我国的实情出发,谨慎地运用公允价值。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相比,差距还很大,很多资产和负债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市场价格交易信息系统还很不完善,交易价格的规范性和可验证性不强。此外,管理当局和会计专业人员还缺乏恰当运用公允价值所必备的职业判断能力,考虑到这些因素,我们必须谨慎恰当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二)消除影响公允价值估计的不利因素,提高信息的可靠性
首先,全面改进数据获取技术,扩大数据取得途径,选择综合素质高的会计人员采集数据信息,同时保证人员的独立性,对数据的取得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同时也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不能因取得成本过高而放弃重要的数据。
其次,加大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改变会计仅仅记账、算账、报账的传统观念。会计人员所掌握的知识结构有待改善,可以延长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间,加大考核力度。通过设置一定的考核办法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考评,并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会计理论与实践也要很好的结合,通过实际操作,学以致用,提高会计人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使每一个会计人员不仅仅懂得记账、算账、报账,而且能够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判断,真正成为决策者的参谋和助手。
再次,对于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明显有失公允的情况下,应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类似交易的价格或平均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当从市场上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可以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交易中相关的资产或负债进行评估,以其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这一过程中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避免交易双方与评估机构串通。
虽然公允价值的运用一波三折,但其前景是乐观的。随着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提高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公允价值在会计核算中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继历史成本后又一主打的计量属性。
【参考文献】
[1] 王乐锦.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意义与特征[J].会计研究,2006,(5):31.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会计
一、反倾销中涉及的基本概念理论
1.倾销产品
按国际反倾销法规定,倾销的认定有两个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将被认定为是倾销产品。
2.倾销行为
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售价,或销售至第三国的售价如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应视为是倾销行为。
3.价格倾销标准与成本倾销标准
进口国反倾销机构都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只有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时,才考虑适用成本倾销标准。
在应诉反倾销时,最为有力的证据就是要证明我们产品的成本按照起诉方的国内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计算,确实低于起诉国内的市场价格。
4.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目前,美国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已经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撤消,但并不是立即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归为“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果能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该企业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二、我企业会计在反倾销会计中的不足
1.存在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
我国有些企业存在着会计工作不规范,具体表现在: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我国不少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少企业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出于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目的、搞“两本账”;很多家庭企业其交易主要是现金形式、并且很少开具发票。
会计工作的不规范,使得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后,难以在短期内提供规范合理的会计资料,也难以通过其他国家的实地调查。
2.会计准则仍然跟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企业的使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标准难以和国际标准接轨。企业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五项标准。其中有一条规定,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但是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客观上存在差异,因此,像温州这些出口企业在际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相当困难,而且还可以预测到今后将有更多的出口企业因中国现时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方追究倾销责任,会计举证将更为艰难,从而成为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这有违中国加入WTO的初衷。
3.缺乏一个不断更新的反倾销信息平台
在企业防范和应对反倾销时候,有个不断更新的反倾销信息平台可以起到及时的预警作用。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可以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出面进行组织建立,积极搜集其他国家的各种行业信息情况,并组织人员不断跟踪分析,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通知相关行业内企业进行出口策略和出口产品相关方面的调整。
但是,我国现在很多行业在信息系统建设上存在分散、信息陈旧问题,不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预警作用。
三、针对中国企业特点,如何从会计角度来应对反倾销
(一)规范企业财务运作,建立明晰的会计账簿体系
必须规范企业财务运作,改变现状,要求我国企业(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企业)严格按照会计规范进行核算和监督,并且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系统,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反倾销会计岗位、收集、整理和制作有关的资料,把应诉工作做在前面。
只有这样,一旦出现针对本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时,就可以准确、迅速地为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供可靠的、翔实的资料。
(二)促进会计准则国际化
中国现时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方追究倾销责任,会计举证将更为艰难,从而成为出口贸易的巨大障碍,这有违中国加入WTO的初衷。
因此,我国企业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同时,使其的会计准则尽可能国际化,以提高企业成本资料的通用性,这样,倘若遇到反倾销就可以更加容易地举证,缩短应诉准备时间,也可以增强资料的说服力。
(三)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服务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规则的合法保护手段。然而很多企业对反倾销法知之甚少,不懂得国际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至于应该怎样应诉、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会计资料、如何进行会计陈诉或会计举证、怎样来进行会计抗辩等问题,也都停留在“可想不可知”的状态。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企业需要启动注册会计师反倾销会计咨询服务,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反倾销咨询作用。
另外,应诉反倾销的一个关键是填答调查问卷,在反倾销调查的“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要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陈述和抗辩。注册会计师可以帮助被诉企业整理准备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陈述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针对不同国家进行会计抗辩。
(四)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为了避免在反倾销中信息落后,我国企业的应该建立反应及时、持续更新反倾销信息平台。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产品在重要国外市场出口销售的总量性动态信息
主要包括:我国产品出口销售数量、价格、增长幅度、市场占有率;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程度;进口国同类产品工业的消长情况以及竞争对手销售情况;进口国 “可容忍”的进口量上限和进口价格下限;其他各国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以及价格与生产成本、国内售价的差异;进口国对华反倾销最新动态等等。以及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出口价格、生产经营条件、生产要素构成等数据和信息。这些信息帮助企业识别潜在风险,适时调整出口策略、价格、数量和时机,降低被诉倾销的机会。
2.目标出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供需、竞争等具体市场信息
主要是:产品消费特点、市场需求量、市场发展前景;该国生产商的数量、生产能力、销售数量和价格;进口商品的主要来源国、销售渠道、价格水平、竞争状况;我国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和生产要素成本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企业运用多样化的竞争策略,合理制订出口价格。
信息平台的所有信息应该给行业会员共享,并做到不断更新,及时反映,而且要实时做到分析、反馈,为企业切实地做好相应的预警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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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据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发起1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两起反倾销调查、一起特保调查,涉及轮带、禽肉、轮胎、铜版纸、油井管等多种输美产品,立案频率之高,在世界贸易史上极为罕见。其中,有些案件中已做出了决定,如轮胎特保案。9月11日奥巴马宣布对进口中国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10月6日欧盟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征收17.7%-39.2%的反倾销关税,为期五年。紧随其后,美国政府又做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用于石油天然气的钢管征收31%关税的决定。在距奥巴马总统访华不到半月的时间内,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油井管作出了反倾销的初步裁定。根据该裁定,37家中国企业将面临36.53%-99.14%不等的反倾销惩罚性关税,涉案金额约27亿美元,是迄今为止美对华制裁第一大案。此次双反案已造成我国近七成钢铁企业处于限产品或停产状态,直接受影响的企业达90多家。面对美国咄咄逼人的反倾销行为,中国必须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之回应,以遏制美国继续对中国的伤害。
二、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经济强国,其GDP值约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中国是世界
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GDP值不到美国的三分之一,在国际贸易中,美中互为全球第二贸易伙伴。经过30年的发展,中美双边贸易合作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相互利益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与此同时,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与摩擦也时有发生。奥巴马执政的美国政府不到一年时间,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对我出口美国的产品频繁实施反倾销行为,正如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所言:“最近,中美两国贸易关系的确不是太正常。”
分析中美两国贸易间目前局面:既有正常的一面,又有不正常的一面。正常的一面是,有贸易就会有摩擦伴随产生,所谓不正常即表现在中美贸易摩擦近期表现出频率高,分布广,额度大,涉及货物品种多等特点。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全球霸权主义。美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势必在全球推行霸权主义政策,以实现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既不愿意放弃中国市场,同时又惧怕中国的强大威胁到美国的全球利益。因此,美国对华采取既合作又打压的政策,遏制和延缓中国的崛起。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强大不仅威胁美国,而且将威胁到亚洲乃至全球,故而对我频挥反倾销大棒。
二是贸易保护主义。二战以来,美国一直是自由贸易的倡导者。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边高举自由贸易的大旗,同时又不断采取各种限制进口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2009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各国政府纷纷提出经济刺激计划。作为始作俑者的美国公然提出“购买美国货”,在企业招工时“招美国人”,这是在公然违背WTO原则,使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历史证明,凡是出现金融危机,必然引发贸易保护主义。奥巴马所在的,传统上也更倾向于贸易保护主义。美国主导的国内产业转移曾使部分企业受益,同时使国内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据10月份统计,美国失业人口达10%以上,创历史新高。为解决国内就业问题,政府必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以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由此得出,美国为挽救其金融危机所采取的产业转移,促进了就业转移,就业转移形成了国内政治压力,国内的政治压力形成了贸易保护主义。
三是屈服于国内的压力。奥巴马在上台前的竞选演说中反复承诺,若当选必认真解决好高负债、高消费增长、医保改革及就业等问题,努力减少外贸逆差和增加外汇储备。美国认为美国靠举债过度消费来自中国的产品而形成了巨额贸易逆差,因而冲击了美国国内制造业,使美国工人失去了工作岗位。为了兑现竞选前的承诺,美国政府必须对中国进行制裁,这是奥巴马政府屈服于国内蓝领工人利益政治压力的必然结果。
四是中美贸易不平衡。中美双方贸易平衡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随着两国间贸易量的扩大,不平衡问题越显突出。1979年两国刚建交时,美中贸易总量为24.52亿美元,对华贸易逆差仅为12.62亿美元;到2007年中美贸易总额为3867.5亿美元,美对华贸易逆差为2562.7亿美元。虽然两国政府对贸易不平衡问题都想方设法加以解决,但双方在逆差产生原因、逆差幅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异。
事实是中国对美国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体现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优势;而美国对中国出口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附加值高。美中贸易逆差是由美国对中国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限制造成的,而美方认为是由人民币汇率、中国国内消费不足、大量向外出口及中国市场准入等问题造成的。所以美国对我实行出口管制并单方面对中国进行制裁。中国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绝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的压力,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合作和互利双赢的原则,而不是通过动辄采取经济制裁单方面报复的方法来解决。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鉴于近期美国对我出口美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使中美两国间的贸易形势愈加严峻,已严重困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企业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建议如下对策。
1、加强中美两国政府间的对话、沟通、协调
加强政府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是有效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提出了发展中美贸易的五大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中美两国元首共进行了三次会晤,中国应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启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对话机制,特别是重视发挥商务部的作用;开展双边谈判与美方严正交涉、沟通、协调。同时,充分利用中美战略经贸对话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全世界已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美两国之间已互为世界上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至今美国仍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外交努力,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早日得到美国等国家的承认。
2、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
充分利用和发挥进出口商会、企业联合会及各类商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与美国相应的企业商会、协会等开展两国之间有关贸易摩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对话与谈判,据理力争,维护企业的利益,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两国之间发生的摩擦得到合理解决。
3、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以美方对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为代表一系列反倾销行为,是违背世贸组织原
则、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我们应立即通过世贸组织启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对其诉讼以维护我国自身的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尊重公平的多边贸易规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4、适度实施反击
中美两国贸易的主流是合作、互利、双赢,中国历来主张在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双边贸易,而美国却单方面擅自行动对我连续多次地挥舞反倾销大棒。鉴于此,我们对美国进行适度适时反击是必要的,必须的。在中国商务部9月13日毅然做出在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对美国进口的部分农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尽管目前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致于形成两国之间的贸易战,但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报复,以维护WTO准则,以免使我国外贸企业继续蒙受更大损失,给本来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增加新的困难。
5、适当减持美国国债
2009年美国政府财政赤字将达1.8万亿美元,超过美国GDP的12%,而中国目前持美国国债已达8000亿美元,再加上持美国的两房债券和其他各种债券已超过万亿美元,占中国外汇储蓄总额的70%左右。这就是说,美国的巨大财政赤字主要由中国承担着,中国是美国国债最大的持有国。一旦美元继续大幅贬值,则我国外汇储备的国际购买力将显著缩水,中国的国民财富将无情地流逝,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在目前形势下,无论如何中国不应无条件地再增持美国国债,至少应稳定目前规模,伺机减持美元国债,可以作为一个极具重要性的政治筹码,用来与美国政府在重要问题上讨价还价,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6、坚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2005年4月6日,美参议院通过议案,要求人民币汇率必须在本年内升值27.5%,否则将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27.5%进口关税。2006年7月10日接任美国财政部长的保尔森提出美国经济失衡是由人民币汇率低估造成的,提出人民币必须升值20%。此后2007年2月7日,保尔森又在美参议院督促甚至威胁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最近,有美国参加的七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再一次提出人民升值问题。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恶化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逆转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应当指出,人民币汇率水平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人民币的汇率政策,同时还取决于中国出口增长形势预期和判断。是否升值应由中国自己来决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同样,贬值也是不可取的。毫无疑问,我们应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我们中国不能忘记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当时中国政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顶住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其结果不仅使中国经济免受其害,同时也对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当前应特别强调的是,应保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减轻汇率风险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汇率变动来转嫁危机。
7、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无论从目前解决实际问题,还是从长远发展看,我们都应从战略角度,从放眼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发挥各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多哈会谈的进程,使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早日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确认。
关键词:倾销 市场地位 贸易战略
一、 引言
中国产品遭遇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大有势头越来越猛、品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之势。据商务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了中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2003年,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元,涉案部门与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从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看,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最严厉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仅2003年,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达到11项,涉案金额达18.5亿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84.1%。此外,中国出口商品还受到了其它贸易壁垒的阻碍,据国务院发展中心隆国强先生透露,2002年以来,中国71%的和39%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损失金额达到17%。虽然从贸易总额上看,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总额度只占贸易出口量的1%,但是,近几年来遭遇反倾销的商品却呈非线性增长。有理由相信,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面对势头凶猛的反倾销浪潮,政府官员、企业家和学者都十分焦急并给出不同的良方,就学者们开出的药方看,主要有:1. 熟悉反倾销国家的法规,对反倾销案件积极应诉;并用胜诉案例证明此方法的有效性;2. 出口企业应规范企业帐目,留好原始凭证,以应付反倾销调查;3. 政府应积极争取市场化国家地位,以避免反倾销中的不公平待遇;4. 企业应调整内部生产结构,以便绕开反倾销法规;5. 改变出口贸易结构,创建海外工业园区,与其他国家共享贸易好处,最终达到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的比例上绕开反倾销制裁或增加反倾销成本。
在上述积极应对措施中,虽然前4种不失为较好的应急方案,而且也必须这么做,但本人认为,由徐滇庆教授(2004)提出的第5种方案却是一种治本方案,在实施前4种应对方案的同时,应该考虑从根本上减少西方各国对我们的反倾销案件和金额,以避免我国优势企业被扼杀,本文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证第5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并指出前4种方案的不足。
二、 反倾销定义及相关法规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采用的是GATT 1994第6条协定,有三个标准,违背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被裁定为倾销。这三个标准是(1)价格标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2) 损害标准:该产品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3) 相互关系标准:倾销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标准,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为了使该定义具有操作性,WTO对上述反倾销定义制定了许多实施细则,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条文都是不完全合约,不可能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就WTO的反倾销定义看,存在着如下缺陷:第一,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WTO规定的正常价值指的是市场化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不同,同样是市场化国家,可能同类或相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如果相同,比较优势的贸易原理就不存在了。这项条款还隐藏了另一个含义,即如果不是市场化国家,因其价格确定有许多不透明之处,因此,其市场价值的确定要由一个市场化国家即第三方同类产品为标准确定价格。这项条款更加模糊,首先非市场化国家和相关产品的确定有很大的模糊性,其次选择哪一个市场化国家作为参照价格,对认定是否是倾销有很大的相关性。第二,关于损害标准的确定,虽然世贸组织对损害标准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实施细则,但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往往夸大损害标准,或者制定有利于本国的损害标准细则,美国的贸易保护法案就是如此。第三,关于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关系的认定,也与损害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正是由于反倾销条款中的缺陷和协定不完全,才使得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争议相当大,各国在法律条文模糊的范围内展开了激烈法律诉讼和谈判,但是依然有许多国家和企业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制裁,据专家研究,我国绝大多数遭受反倾销诉讼或制裁的产品或企业是冤枉的。
美国反倾销法案具有强烈的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和功能。201条款、301条款及406条款是美国用于阻止进口商品对本国企业损害的最重要条款,这些条款中对认定进口商品对本国商品和产业损害非常宽松,而且模糊性相当大。就产权理论说,条款签订的越不明确,产权落入共有领域的部分就越多(巴泽尔,1997),合约的约束性越差,共有领域里的产权收益就会受到人们的追逐。美国反倾销条款如此宽松,主要为美国企业追逐共有领域里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或者保护美国企业的力度增强。
针对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201条款规定了“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之威胁”二个标准,但美国国会并未对“严重损害”与“严重损害之威胁”界定,只是提供了一些诸如产业中生产设施的严重闲置、众多公司无法在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进行国内生产经营等一系列的参数,但是却允许每一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由确定每个案件中的“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之威胁”的含义。并且,为使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更容易获得,国会对WTO条款规定的“增加的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实质性原因”界定为“一种重要而且不比任何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这实际上确定了美国国内企业对进口商品的反倾销投诉关于“严重损害”的条文没有具体的含义,美国政府完全根据国内的情况对进口商品做出保护本国企业的反倾销制裁,关于“损害”条款,也完全是摆样子的东西。
406条款是美国国会针对非市场化国家制定的特别保护法案,其中市场干扰条款规定:“在最近一段时期内出现了某货物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国内生产的)实质性增长,则该货物的进口应被视为正在急剧增长。以致于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一个重大原因时,即存在市场干扰。如果存在市场干扰,则可对进口商品实行反倾销制裁”。这一条款更加宽松,也更不合理。比如,对一个非市场化国家而言,它的出口贸易可能是近几年来才做起的,因此其产品会在最近几年里有快速的增长。并且,随着这个非市场化国家的市场化进程加速,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可能已经市场化了,但它们的产品出口可能刚刚开始,基数非常低,但增长比较快,这样就很容易受到市场干扰条款的制裁。众所周知,我国是以15年非市场化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组织的,因此,我国的出口产品更多地是受到美国406条款的限制。近些年来,由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小民营企业几乎完全是市场化的,它们的一些产品也开始在美国市场上崭露头角,由于其出口的基数很低,因此增长非常快,这样这些市场化企业就很容易被美国国会以“非市场化国家且因其产品在最近一段时间出现实质性的增长”而实施反倾销制裁。这些标准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令我国民营企业大受其害。我国的蘑菇罐头、衣柜、陶瓷厨具和餐具等就受到美国406条款的调查,并对大部分企业实施了反倾销制裁。
另外,关于406条款的启动也非常容易。市场干扰案件可由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众议院赋税委员会或国内生产商提出,由政府部门发起,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请求人的请求后随即可以启动。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求人”406条款规定得相当宽泛,只要是“作为某一产业代表的实体,包括商会、公司、授权或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群体”提出即可。而对于“某一产业代表”是否指的是“该产业的典型公司”或“作为该产业中的公司人”等并不明确,也由此可以看到406条款较之201条款在产业代表资格上的界定更为宽松,也使得406条款更易提起诉讼。
美国反倾销法案如此,欧洲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案依然如故,因此,中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频繁遭受反倾销制裁就不足为奇,当然遭受的冤屈也越来越大。三、 与实践上的难题
完全自由贸易和完全保护贸易(封闭)是国际贸易的两种极端方式。按照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自由贸易可以使世界福利最大化。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却又表明,由于国际间存在经济基础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无条件地推行国际间的自由贸易对经济弱小和落后国家将是一种灾难,因此要求任何一个独立的经济体都必须加强对弱小产业的保护。而动态贸易理论表明,静态的比较优势原理有许多缺陷,对弱小经济和劣势的适当保护,将会使这些企业具有后发优势。
国际贸易理论不能从理论上给实行何种贸易政策一个确定的答案,实践中,各国的贸易政策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各国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制定贸易政策的。从各国贸易政策的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地位越高,产品越具有竞争性,则越主张自由贸易;相反,则越主张保护贸易。,由于各国均不可能在任何领域里占据绝对优势,因此每个国家几乎都实行贸易保护,只不过在不同的领域里保护的程度不同而已。
反倾销是各国贸易保护的惯用手法,但是从经济理论上并不能给反倾销一个严格的定义。最共同的定义是指在考察质量、相关服务等等差异的情况下,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然而,另一种定义——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产品——也同样体现于许多种文件中。近些年来,这另一种定义的实际价值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
早期通常把倾销定义为国内市场间的价格歧视,这是瓦伊纳(Viner,1923)在他的经典著作中所使用的概念,这个概念也被多数重要学者所沿用(Yntema,1928. Robinson,1933. Haberler,1937)。早期的价格歧视理论确实是在这些前提上起来的,但这些概念存在如下:第一,为什么厂商能够实行价格歧视,第二,为什么出口价会比国内低而不是相反。目前经济学教科书的标准解释是:1. 这要求厂商对价格具有某种控制,也就是说不完全竞争是关键。另外厂商必须能在国家的基础上分割市场,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会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2. 国内和国外不同的市场面临的需求条件不同。如果同种质量的商品在需求弹性不同的两个市场销售,必然的结果是索价不同,一般说,需求弹性大的市场索价低,而需求弹性小的市场索价高。通常国内市场的价格弹性小于国际市场的价格弹性,因此,同种商品国内价格要高于国外价格。如果贸易形式是单向的,在其他条件均相等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在国外的要价将低于国内。因为出口商之间不仅要在国内进行竞争,而且还要在出口市场上与外国企业竞争,即使两个国家存在相同的市场弹性,但每个厂商在进口国所面临的弹性要高一些,因为那里有更多的厂商竞争(Eichengreen,Van Der Ven ,1984)。
关于“低于生产成本价格的销售”这一近年来流行的反倾销概念,更是难以说得清楚。在经济萧条时期,只要厂商的出口收益至少能补偿生产这种出口品的可变成本,它就会把出口商品价格定在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上。或者,如果这些出口产品能实现厂商的有效率的生产规模,那么,厂商就会长久地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产品。因此无论在较短的时期还是较长的时期,厂商均可能在低于平均成本但高于或等于可变成本的水平上销售其产品,而不是倾销行为。
引起广泛关注和反对的是旨在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掠夺性倾销,即在短期内厂商以低于平均成本价格甚至低于可变成本价格大肆倾销其产品,以便达到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的目的,当竞争对手被打败,变成独家垄断时,再抬高价格,甚至以高于平均成本的价格出售,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但是,对这个唯一可以用作反倾销的理论定义,经济学家却总是淡化它的重要性(瓦伊纳Viner,1923)。最近,经济学家们发现了出口价格甚至不能补偿边际成本的情况,有关组织的最近成果就是这种可能性:即使在价格很低的情况下,出口销量也可以使厂商比较容易地维持多余的生产能力,以便达到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本行业的目的(戴维斯Davies和麦吉尼斯McGuinness,1982年)。因此,在市场上我们观察不到一个垄断厂商先以一个极低的价格销售产品,在成功地驱逐竞争对手后,再将价格抬到更高的所谓垄断价格。戴维斯和麦吉尼斯上述研究是符合事实的,但是他们只是较为正确地说对了一半原因,即出口厂商可以较容易地维持多余的生产能力以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实际上,即使厂商没有多余的生产能力,它也不可能成功地将价格抬高到垄断价格,因为高价必然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今天,除了政府管制外,已经没有一个行业能够做到垄断了。厂商的低价格实际上阻止了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因此从理论上说,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的掠夺性倾销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是不存在的。
即使理论上目前还不能给倾销一个准确的定义,然而,就是上述不准确的定义而言,目前被裁定倾销或被起诉倾销的案件中,绝大多数也不符合这个不准确的倾销定义。首先,中国出口产品的国外销售价格并不比国内市场价格低,有的甚至比国内市场价格高。在美国对中国反倾销产品目录中的4000多个品种而言,几乎所有的商品其国内市场价格基本上与国际市场价格持平,即使不相同,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厂商是以低于平均成本销售,因为这些厂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或者是股份制企业,从他们的纳税记录看,基本上都是盈利的。
其次,反倾销的经济学意义是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一般说,具有倾销性质的企业多有垄断特征:固定成本大,要素市场具有刚性,需求波动的大和价格下降具有刚性。但是,从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录上看不出生产这些产品的中国企业具有上述垄断特征,相反它们更具有竞争企业的一般特征: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含量低,进入门槛低,几乎不能阻止竞争对手。而中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主要是中国具有劳动力比较优势:供给量巨大,价格低廉,这是目前任何一个国家所不能比拟的 。可见中国大量的轻工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低价格,既不是低于本国的市场价格,也不是旨在驱逐对手的掠夺性倾销行为,而是劳动力低廉的比较优势,是竞争而不是垄断。四、 没有均衡解的多寡头博弈
上不能给倾销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各国的反倾销法案中,各自的规定又以保护贸易为原则,并且弹性相当大,有巨大的可操作空间,因此,从各国反倾销法案是否符合WTO原则,或者WTO原则的修订和更改,到对于各国关于反倾销法案的解释及其对反倾销的起诉、调查、应诉等一些列程序,都需要各国政府的有关官员为各自的利益进行长期的谈判。如果将谈判国家比作寡头,那么它们之间的谈判,就是寡头之间瓜分市场瓜分利益的谈判。众所周知,寡头之间的价格协议是谈判的结果,其谈判的基础在于各自的实力、地位以及其他多种东西,因此,寡头之间的价格协议不是均衡解,而是共谋解。共谋解是不稳定的,在其达成之日起,就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公平,在今后的利益瓜分中,还会产生更多的矛盾,甚至使最初的协议瓦解。
反倾销非均衡解的端倪已初现在WTO原则和各国制定的相关法案中。WTO关于反倾销的定义之一“低于正常价值”并不完全是学意义上的,它是各国共同协商或谈判后所制定的,是一个典型的非均衡解,但是它在上具有约束力,尽管这种约束力是不完全的 。而其他两个定义,却直接挥舞起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损害”国内认定条款完全没有经济学基础,更是各国贸易谈判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法规基本上都是贸易双方或多方在不同利益下暂时达成的非均衡解,由这些非均衡解制定的贸易法规或原则,埋下了各国进一步为各自利益进行讨价还价的祸根。就美国对产品反倾销案例看有关WTO法则或美国相关法案,在如下上争论不休:
第一,关于认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身份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中关于正常价格认定方面吃了大亏。第二,关于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尽管中国被WTO认定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身份,但是,对于一个处于转轨经济国家来说,成功转型的企业已经是市场经济了,因此,中国官员和企业正在积极争取某些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些学者也非常支持这一行动。第三,关于中国企业的价格制定标准问题:一些进口国大肆攻击中国企业价格制定不合理,如政府对出口企业有某些补贴和税收优惠、环保条件低、工人工资低,不能自由跟资方谈判等等。第四,关于国内企业损害问题,关于中国对美国或其他进口国的国内企业损害,往往调查不严格,标准过宽过低,中国企业非常容易触碰这些标准。第五,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美国和其他进口国攻击中国人民币汇率是固定官方管制汇率,而没有市场化。
就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和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谈判,对中国来说,谈判的每一个进展,都会使我国的企业受益,同时也可能会使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企业受损
当然,这些受益是我们在其他方面的受损为代价的,同样,其他国家的受损也是在其他方面的获得为补偿的。就中美双方在上述5个方面的争论而言,中国取得谈判优势的空间并不大,或者说几乎不太可能。
就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言,中国要改变WTO关于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谈何容易。美国及其他国家有什么理由给中国这一明显的有利条件呢?当然,我们可以指责美国及其他国家无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也可以用其他国家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给美国等施加压力 ,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WTO关于反倾销条款的精髓是贸易保护,美国等国家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本国企业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有白纸黑字条款保护本国利益,美国会拱手将这些利益送给我们吗?我们对美国的压力有多大而迫使它同意将条款改写?进一步看,美国的官员是民选官员,选民就是他们的上帝,因此保护失业工人,保护受损害企业,是政府官员的天职(不如此,就可能被选下),所以,在市场经济身份这一条款上让美国让步,基本上不可能。
关于积极争取中国成功转轨企业的市场化地位问题也步履维艰,难以乐观。虽然我们国家许多企业已经成功转轨,成为市场化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出口遭受非市场化待遇而被成功反倾销非常冤枉,但是我们要成功地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相当困难,它集中表现为美国等其他国家对中国企业某些方面的指责:中国企业在税收和补贴上的好处,这种好处使得市场价格不真实,当然这种调查是简单的,我国企业可以给反倾销调查组提供原始报表。但是,对中国企业的环保指责和工资标准指责,则宽可走马,弹性相当大,并且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美国等国家手中,其中一个指标被认定不合格,就会被认定非市场化国家。最重要的一点,即使上述条件都符合美国等国家的标准,但是,人民币非市场化这一条,就会让我们所有的努力化为泡影,而如果我们按照市场汇率出口商品价格,就可能使我国某些商品价格比施加高反倾销税后更高,我们所有的贸易优势将全部消失。
五、 我国外贸战略调整
在浪潮汹涌的反倾销面前,清醒地认识自己和对手是非常重要的。美国等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起诉一波高过一波,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国内就业市场。且不说中国争取市场化待遇的谈判有多么艰难和漫长,成本有多么高,即使谈判成功,中国被定为市场化国家,也只是在反倾销起诉中不以第三国价格作为参照系而已,如果中国出口产品威胁到进口国的就业率,那么倾销还是照反不误,“第三国价格”只是进口国或WTO关于反倾销苛刻条款中的一条,当这一条款不能卡住中国产品进口时,他们还会用其他若干多种带有弹性解释的条款阻碍中国产品进口。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反倾销及其相应的条款,是进口国保护本国就业市场的籍口,当一个籍口失效,就马上会寻找另外一个籍口,我们跟着他们这些籍口打转转,并不是明智之举。因此,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应该是我国贸易战略的一个目标,而不是一个战术目标。
徐滇庆教授提出的“出口企业应另辟蹊径,海外园区,绕开反倾销障碍,让利于人共同发展。”却可以作为我们贸易结构调整的方向,是一条长期可走的道路,这条道路,也是贸易出口剧增国家遭遇反倾销后普遍走的一条道路,如日本和亚洲四小龙。日本在上个世纪80年代,是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美日贸易摩擦伴随着上个世纪最后20年一起进入新世纪。不仅是美国,其他各国对日本产品的反感也是有增无减,甚至有文章指出,日本在世界范围已经没有朋友,这个结论的潜台词是日本产品正威胁着全世界各国的就业市场,为了避开反倾销并由此引发的反日情绪,日本采取了建立海外工业园区、大量零部件出口、国外组装、与第三国合作等方式,让利于人共同发展,事实证明,这条道路是成功的。
中国的一些产品,如彩电等,也因该走这样一条道路,到第三国发展,为第三国创造一部分就业,产品是第三国的名字,这样就不容易被反倾销,或者即使被反倾销,也增大了对方反倾销成本,并且涉及各方利益,从而使贸易利益难以协调而使反倾销动议流产。
或许有人说,中国出口产品的优势是廉价的劳动力,我们出口的大多数产品都是劳动力密集型的。这确实是事实,也正是因为我们出口的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才构成了极少的贸易额但被反倾销起诉案件却很多的怪现象,因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威胁了进口国更多的就业职位。如果这样的产品走出国门,与第三国合作,那么我们的劳动力优势就会丧失怡尽,中国产品将不会再具有如此的竞争力,这也是事实。但是,并不是因为这样的事实,我们就不能走合作之路。我们知道,商品生产一般经过购买、生产、销售过程,这些过程可能还有许多的中间链条,我们可以将一些链条让给产品进口国,从而增加反倾销难度。
就我国出口商品看,除彩电外,小商品遭受严重反倾销的是温商产品,这和温商的经营方式有关。温商几乎在全世界都有一个自己的销售,也就是说,温州产品只要进入温商的销售网络,就会便捷、快速、低成本地进入世界市场。但是,正因为如此,给进口国反倾销提供了便利:如果一个国家对这样的产品反倾销,那么,这个国家没有一方利益被侵害,反而会保护本国就业职位。相反,如果温州产品不是进入一个自己的销售网络,而是由进口国的商人进口,这样,进口国反倾销,就会考虑进口国商人的利益,或者进口国的进口商也会为自己的利益对反倾销投诉据理力争,这样就会增加进口国反倾销成本。浙江义乌商品批发市场说明了这一点。有许多外国进口商从浙江义乌批发市场进口中国产品,由他们组织国外销售,由于他们的利益是进口国国民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当进口国准备对这些产品反倾销立案或反倾销裁定时,会充分考虑这些进口商人的利益,反倾销的力度就会小得多。统计表明,温商商品遭受的反倾销投诉或制裁要远远大于从浙江义乌市场出口的商品。
六、 结论
让利于人,共同发展应该是我国外贸结构调整的方针。争取国家或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各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投诉、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以应付反倾销调查、加速我国的市场化进程等等,都是积极的反倾销措施。尤其是对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更因该积极应诉。因为应诉还有一线希望,而放弃则没有任何希望,当然,企业应诉成本也是相当高的,高昂的法律成本或许是企业放弃应诉的一个最主要的条件。但是,这些措施都不是应付反倾销的根本性措施,理论和实践证明,要避开反倾销或增加反倾销成本,企业贸易战略必须由封闭型变成开放性,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寻找第三方共同合作,这才是防止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真正出路。
徐滇庆、耿健:《走出国门,创建海外园》,载中评网,2004.11.11
《市场地位与反倾销》,载中评网2004.11.11
张为付:《倾销与反倾销的演变及特征》, 载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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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将全面分析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重要性并提出构建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会计机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在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的激增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因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税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1我国遭到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有数据显示,因国外的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已达800多亿人民币。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作为当今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已越来越为中国企业所熟悉。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则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100亿美元,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2我国企业反倾销败诉的会计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指控,在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际反倾销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和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利造成的。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缺乏对反倾销会计规则的正确解读更是引起中国企业败诉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其中,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缺乏对竞争对手的会计研究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于是,我国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平时缺乏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没有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一旦涉诉,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我国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最终导致败诉。
没有深刻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
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是否深刻,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涉诉企业维护自已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我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缺乏对国际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3国外在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经验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国外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建立商业情报网
许多国家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情报。例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4我国预防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措施
我国企业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目前要利用《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符合“转型期”要求,会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具体包括: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会计上仍需四个方面突破
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实现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会计举证提供可信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无法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原因之一,正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建立“反倾销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
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建立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反倾销国内应诉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和人才优势,面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会计机制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world economics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dumps with counter-dumping has becom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hot topic. at present, our country has become international counter-dumping the biggest victimized country. facing the stern situation, certain accountants who how to explain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dumping correctly the question, establishes accountant who prevents and deals with counter-dumping to protect the mechanism, plays accountant's in international counter-dumping role fully, has become our country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the urgent need. this article instead dumps the overall analysis establishment accountant to protect the mechanism the importance and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strategy.
key word: counter-dumping; international trade; accountant mechanism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在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的激增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因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税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有数据显示,因国外的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已达800多亿人民币。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作为当今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已越来越为中国企业所熟悉。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则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100亿美元,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我国企业反倾销败诉的会计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指控,在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际反倾销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和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利造成的。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缺乏对反倾销会计规则的正确解读更是引起中国企业败诉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其中,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缺乏对竞争对手的会计研究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于是,我国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平时缺乏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没有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一旦涉诉,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我国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最终导致败诉。
没有深刻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
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是否深刻,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涉诉企业维护自已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我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缺乏对国际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建立商业情报网
许多国家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情报。例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国外在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经验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国外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我国预防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措施
我国企业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目前要利用《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符合“转型期”要求,会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具体包括: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会计上仍需四个方面突破
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实现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会计举证提供可信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无法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原因之一,正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建立“反倾销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
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建立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反倾销国内应诉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 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和人才优势,面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会计机制
Abstract:Alongwiththeworldeconomicsintegrationdevelopment,dumpswithcounter-dumpinghasbecomeintheinternationaltradethehottopic.Atpresent,ourcountryhasbecome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thebiggestvictimizedcountry.Facingthesternsituation,certainaccountantswhohowtoexplainin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correctlythequestion,establishesaccountantwhopreventsanddealswithcounter-dumpingtoprotectthemechanism,playsaccountant''''sininternationalcounter-dumpingrolefully,hasbecomeourcountryforeigntradedevelopmenttheurgentneed.Thisarticleinsteaddumpstheoverallanalysisestablishmentaccountanttoprotectthemechanismtheimportanceandproposestheconstructionstrategy.
keyword:Counter-dumping;Internationaltrade;Accountantmechanism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在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的激增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因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税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有数据显示,因国外的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已达800多亿人民币。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作为当今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已越来越为中国企业所熟悉。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则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100亿美元,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我国企业反倾销败诉的会计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指控,在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际反倾销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和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利造成的。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缺乏对反倾销会计规则的正确解读更是引起中国企业败诉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其中,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缺乏对竞争对手的会计研究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于是,我国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平时缺乏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没有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一旦涉诉,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我国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最终导致败诉。
没有深刻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
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是否深刻,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涉诉企业维护自已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我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缺乏对国际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建立商业情报网
许多国家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情报。例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国外在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经验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国外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我国预防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措施
我国企业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目前要利用《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符合“转型期”要求,会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具体包括: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会计上仍需四个方面突破
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实现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会计举证提供可信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无法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原因之一,正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建立“反倾销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
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建立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反倾销国内应诉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和人才优势,面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