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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篇1

2.锦州市国土资源局,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 本文简述了应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调整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和功能。

关键词 建设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U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1-0067-02

1系统建设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包括扩大预审覆盖面、强化预审前置、加强实质性审查等,加强对项目选址、占地规模、补充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等前期工作的审查,应用信息技术,形成覆盖省、市两级的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调整系统,成了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前的迫切任务。

2系统建设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根据我省建设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操作规程,遵照国土资源部已有的数据库和系统建设标准以及我省正在编制的规划修编数据库规范,以提高行政办效率、优化审查模式、实现数据统一管理为目标,在我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平台和网络平台的基础上,结合GIS数据库管理和空间分析等技术,构建集网络审查审批、数据备案、图形辅助审查、决策分析为一体的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调整系统,具体任务如下:

1)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网络审批(审查)和备案系统。分别建立符合用地预审和规划修改业务,具备材料录入、处室收件、部门会审、领导审核等功能的审批流程,实现部、省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间网络化审查审批;建立具备数据录入、数据验证等功能的数据备案功能,实现市、县级(市级)审批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和规划修改方案数据向省厅实时的备案;2)建立图形辅助审查系统,实现基于扫描图件和矢量图库两种方式的图形辅助审查,提供对预审项目的规划审查以及对规划修改方案审查等功能;3)查询统计分析,实现对申请、审查、审批的建设用地预审项目、规划修改方案的查询汇总分析,同时能结合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在线分析,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3系统建设的主要功能

3.1市、县审批的用地预审审批备案

属市县审批的项目,通过系统提供的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管理功能,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将批后结果及时录入到系统中,并将数据实时同步备案到省厅,实现全省建设用地预审数据的共享利用及无缝管理。

3.2省部级审批的用地预审审批

属部、省级审批的项目,通过系统提供的项目用地预审流程管理功能,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材料,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厅在网络上会审、签批或转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实现我厅内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转的无纸化办公,提高省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工作效率。

3.3省部级审批的用地预审审批(线性工程)

等同省部级审批的用地预审审批,主要是适用于线型工程。

3.4市级批准的规划局部修改审查备案

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管理指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调整方案,在市级审查审批通过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上报省级数据中心的备案管理。系统提供规划调整结果数据的录入、编辑、上报备案、维护等功能,实现规划调整结果数据的在线备案功能,系统支持的规划调整备案数据可参阅规划局部调整管理。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数据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录入,系统权限管理方式参照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组织。

3.5省级批准的规划局部修改审查

省级批准的规划局部修改审查流程管理主要实现建设项目的规划调整审查流程化管理和网络审查功能。系统提供规划调整材料的录入检查、材料报送、环节流转、部门会签等功能。

3.6图形辅助审查系统

图形辅助审查系统是建设用地预审及规划局部调整系统的重要特点之一,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块的规划审查、基本农田划补占用审查以及对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实现图形化审查的功能。图形辅助审查系统主要通过图形辅助审查引擎来实现。在系统平台上,扩展图形操作功能,形成图形辅助审查引擎。通过图形辅助审查引擎提供的定制工具完成建设用地所使用的图形数据的入库、图层配置、显示配置、数据字典、功能设置、界面配置等业务规则,将这些信息保存在数据库中,供核心引擎调用,来完成建设用地图形辅助审查系统的所有功能。

3.7综合查询统计系统

通过项目基本属性、业务审批流程的办理过程等对建设用地预审项目、规划局部调整等相关内容实现多角度、分类别的快速、便捷查询分析功能。根据建设用地预审、规划局部调整业务统计的需要,提供多条件、多属性选择性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功能,并提供导出打印功能。

3.8数据交换功能

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修改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分布式管理方式,主要包括省级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修改系统(省本级包括横向流程)、市级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修改系统(不包括市本级横向流程)(县级局采用远程终端方式与隶属市级局进行并网作业)。部、省、市三级要实现数据交换功能。

3.9报盘功能

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修改系统能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与国土资源部进行数据交换,实现报盘功能。辽宁省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局部调整系统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把好建设用地审批的第一道闸口,并且可以科学的对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够直接、全面、准确的掌握建设用地预审信息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形成上下联动、科学规范的网络化国土资源管理流程,克服现行资源管理体制下常规作业方式难以逾越的障碍,切实解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性、迫切性问题,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与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信息化标准化指南.

篇2

关键词:林业生产建设;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作用及地位

中图分类号:S75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333173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于促进林业生产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是保证林业生产建设的基础性依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包括林业调查、林业规划以及林业设计,做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能够为林业生产建设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持,制定科学合理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措施,促进林业生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 林业生产建设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作用及地位分析

有利于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是历年来社会较为关注的重点,生态环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森林能够释放大量的氧气,实现净化空气的效果。森林能为生态环境提供充足的水分,实现水循环的有效利用,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森林,森林还可以避免水土流失等现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使林业规划工作有效开展,为其提供准确的参考性依据,实现保护森林的目标。

有利于实现个人权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保护个人的权益,现今阶段林地的承包现象较为常见,林业得到了多样化的发展,在承包林业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经济纠纷,例如承包通常会涉及到林地所有权以及开发权等,双方之间需要协调好,才能够实现双方的利益,运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对使用权和所属权进行合理的分配,可以有效地处理经济纠纷问题,减少了对方的损失,保护了自身的权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可以按照规范的标准对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合理的分配,能够协调好双方之间的利益,既维护了对方权益,也实现了个人的权益。

有利于调查与规划设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开展,林业生产建设的所需条件各不相同,所以开展调查规划设计的方案也不相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避免林业生产建设中的盲目性,促进生态结构平衡。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需要根据不同区域情况开展林业生产建设,主要是按照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进行布局,有利于调查与规划设计的有效执行。

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效结合。 林业生产建设遵循了时展的要求,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进行权衡,使两者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在具体的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的情况,限制了林业的发展。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够实现林业部门与调查部门配合,调查部门可为林业部门提供参考性依据,对林业部门起着指导作用,林业部门可以使调查部门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因此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有利于与共同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实现,加快了林业建设。

2 林业生产建设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有效策略

推进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需要依靠数据的支撑,推进信息化建设能够得出准确有效的数据,能够提高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的效率,减少工作人员的压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必要的,各个林业部门都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创建互联网信息管理系统,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传输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里面,有利于工作人员实时查询有关工作的数据信息。

加大资金的投资力度。为了使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有效实施,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比如对于技术人员来说,加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培养技术人员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保证每个人员都能够接受到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使林业规划设计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加强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的监督力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缺乏法律意识,监督力度不够,必须对调查部门进行制度上的约束,提高部门的职责意识,加强法律监督,避免经济纠纷的产生,完善法律法规,树立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使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保障林业规划设计工作稳定运行。

3 结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够促进林业生产建设,应明确认识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作用及地位,保护森林,保障个人权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只有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认识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重要性,保持林I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及地位,才能促进林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师丙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J].绿色科技,2014(5):131-132.

[2]彭正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园艺,2015(10):215.

[3]郝静.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农业与技术,2015(18):116,121.

篇3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选址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1、当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选址研究侧重点

当前,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选址的分析大多从拆旧地块的整理潜力层面[1-3]、整理适宜性[4]层面着眼,重点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可腾挪城乡建设用地的潜力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适宜性。

有学者通过预测规划目标年农村人口的规模,与《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相乘,得到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以现状农村建设用地与预测目标年农村建设用地的规模之差来考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

还有学者采用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来定量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潜力,即建设用地需求的供给率=规划目标年农村居民点的整理潜力/规划目标年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l00%,得出农村居民点整理对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满足程度。

对于拆旧地块整理的适宜性,有学者从自然因素、区位条件、拆旧难度和资源经济状况四个角度共选取了海拔高度、距离城镇中心最短距离、居民点总面积、居民点户均宅基地、人均纯收入等14 个评价因子作为适宜性评价的指标,采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建立评价模型,将农村建设用地分为四类区域,即最适宜拆旧区、适宜拆旧区、不适宜拆旧区和最不适宜拆旧区。

这些研究都是针对区域农村建设用地的中观层面研究,较少针对具体项目选址的微观层面研究。在当前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有必要从微观层面考虑挂钩试点地块选址的合理性。

2、挂钩试点项目区选址的考虑因素

挂钩试点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试点包括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挂钩试点的选址,不仅仅要考虑拆旧地块是否适宜整理为耕地,可整理为耕地的潜力,更要从自然条件、规划条件、经济条件、区位因素等等方面分析挂钩试点选址的合理性,确保挂钩试点的实施具备可行性。

2.1自然条件

建新地块的选址要在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让生态红线,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拆旧地块选址应考虑土壤质地未遭破坏、污染,采用工程措施和土壤改良措施,可以实现整理还耕。为保证拆旧地块实施后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还可将拆旧地块周边的坑塘、未利用地、沟渠等农用地共同进行整治。

2.2规划条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因而,项目区的选址必须符合试点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这是具体项目选址合法性的前提。

2.3区位条件和经济条件

区位,或者是经济区位,是地理范畴上的经济增长带或经济增长点及其辐射范围,是资本、技术和其他经济要素高度积聚的地区,也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既包括对建新地块的建设,对拆旧地块涉及农民的安置,又包括对拆旧地块的整理复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而挂钩试点的选址必然要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这样才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2.4尊重农民意愿

挂钩试点工作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在试点的选址过程中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尊重农民意愿,真正使挂钩试点的实施做到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做到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3、结论

挂钩试点的实施是通过综合整治拆旧地块,将分散居住的农户旧宅整理复垦,实现农民在建新地块内集中居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挂钩试点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最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而,必须做好挂钩试点的选址,确保好事办好。

参考文献

[1] 宇德良,汪景宽,李双异,孙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拆旧地块选址适宜性评价研究――以辽宁省桓仁县华莱镇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168-171.

[2] 许芳,龙飞.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背景下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分析――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为例[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2,(29)6:31-36.

篇4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

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四条建设用地置换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含建制镇。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

第五条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必需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

第七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逾越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八条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用地置换时。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弥补价;

(五)拆迁安排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卦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演讲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

(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贮藏机构按本方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料理置换手续。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贮藏机构收购。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顺序操持:

(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五)置换完毕后。领取土地证书;

(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依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第十五条根据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不再另行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逾越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局部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料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卦,纳入当年变卦流量。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篇5

关键词:非城市建设用地适应性强制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文所指“非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规划期内不被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

由于社会经济变化与城市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有许多因素是很难准确预测, 因此,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就是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适应性过程,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来增强“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实施的适应性。

意义:确保城乡建设发展能够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谐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上下位规划的衔接,避免下位规划在深化、细化过程中影响强制性内容的落实。规划涉及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比较综合复杂,增强强制性有利于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 “非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适应性问题

1.1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评价与选择不明确

城市规划中有关土地调查、分析、评价和规划等各项工作,无论是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还是用地的经济性评价,都是围绕选择和决定规划建设用地的这一目标进行的。而城市建设用地选择的理论与方法告诉我们:哪类土地是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的使用成本更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在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之外,哪此土地是不可以使用的?哪类土地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

1.2 “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规模范围之外,任何城市建设活动都是违法的。

而在实际的建设活动中,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与范围往往突破城市规划的控制要求,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速度超过了城市规划编制时所预测的速度;二是城市建设与开发的主体,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前者是城市规划缺乏超前性,滞后于城市建设的结果;而后者则是规划失控的具体表现。“规划滞后”与“规划失控”的共同点都表现为实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超出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范围。

1.3 城市建设用地的理想平衡状态往往难以实现,而造成的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侵占

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完全执行“规划用地平衡表”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规划部门如何明确“控制”和“引导”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或拓展方向是关键。一种做法是在对原有规划作“重大变更”时,组织进行“规划调整”,或“重新修编”。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当规划的初始因子发生变化时,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新的规划前提条件和城市发展新动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重新构筑空间结构,缺点在于要经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使规划缺乏时效性。另一种做法就是规划部门根据上级领导或建设主体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布局结构调整的决策,有时往往不通过城市规划部门,由地方政府直接做出决策,这种“临时决策”往往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整体布局带来较大的影响;二是在城市生态保护区、地形地貌不适宜建设的地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发展的战略性控制区域等不该进行建设的地段大规模地进行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2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强制性管理

2.1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与“控制”

在城市规划中将城市土地使用的“引导”的内容与“控制”的内容分开,是“非城市建设用地”强制性控制理论提出的基本目标与出发点。

城市规划部门认为“非城市建设用地”,是不能使用的,或者至少是应该严格控制使用的;而“厂商”或经济管理部门则可能认为它是可以根据发展与建设的需要相对“随意”地使用的。所以,一定程度上,目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土地使用规划方面,只做了一半工作,就是提出了在规划期内需要“引导建设”的内容。因此,城市规划作为一项以合理配置资源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强制性控制管理的条文就显得比引导性条文更为重要。

2.2明确“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的基本内容

从规划用地控制的角度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无非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用地;另一种是至少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用于城市建设的

用地,也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使用这些土地将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将这类土地单独划出,作为“非城市建设用地”加以严格控制,将有利于规划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战略性发展用地的有效控制。结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评价方法,“非城市建设用地”一般可以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技术型、景观型、生态型、政策型和经济型非城市建设用地。

2.3“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策略

(1)“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组成部份,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按其中规定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各个阶段,明确划分“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线,并提出相应的控制与管理措施。

(2)“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定既有科学技术方面的要求,更有政策法规方面的要求。要根据区域与城市规划各项内容、结合城市指标分析、考虑不同城市的特点来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规模和界线。并在此过程中,更要广泛征求各政府、利益主体和市民的意见。最终予以强制性控制与管理。

(3) 对不同类型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与管理力度要根据其对区域或城市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3总结

以“引导”为主的规划理论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发展与建设实际的需要,是导致“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的主要原因,因此,城市用地规划的重点应由以“引导”为主向以“控制”为主转变。

规划中对于必须予以控制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城市用地控制中显得比“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更具有实际意义,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将“非城市建设用地” 同样列入城市用地控制的重点。

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的规划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管理规定类型法规文件的形式来补充完善和深化原有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