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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储备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储备规划

篇1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的必要性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是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和创新的需要

土地储备工作对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升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供城市建设资金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本轮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情况下,土地储备与出让的主观性、随意性、无计划性等问题逐步显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引入创新机制,实行规划控制,即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制度主要通过四个环节实现“一个池子蓄水”和“一个龙头放水”的目的,即: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出让。显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有规划的合理控制:收购储备关系到储备资金的筹集运作、被拆迁人的安置、征地与用地指标的平衡;开发整理关系到城市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协调等;出让则直接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运行。而土地储备与土地出让在数量上、时间上、空间上存在的不一致,更加彰显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的必要性。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是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

长久以来,盲目以需求确定土地供给的导向已经成为一些区域经济发展过热、产业结构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的主要原因。土地政策在2004年首次成为除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外的第三个宏观调控手段,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突破。土地储备与出让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直接环节,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计划实施土地供应,理应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当前土地储备与出让的主观随意性大,受领导意志控制强,土地市场不健康,开发建设过热等问题出现。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手段

土地储备机构应突出行政性、非营利性和专门性,其作用应体现在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盘活土地资源和落实城市规划等方面。土地储备规划的主要作用就是以市场供求和经济发展为依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和城市规划的方案通过土地出让落实到地块。它可前瞻性地平衡征地指标和用地指标,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的问题,解决由于规划和房地部门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造成的土地信息不完备等问题。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有利于进行土地出让总价预算;有利于预先安排和落实土地征收和动拆迁费用的支付及被拆迁人的安置,保障公民权益。同时,有利于保障经济型住宅用地的供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确保出让地块的配套设施完善,保证土地正常使用。

总的看来,通过土地储备规划可以达到以下目的:(1)实施和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有效引导城市建设开发,促进城市发展;(2)摸清土地信息,平衡经营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促进土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3)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积极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4)促进土地储备与出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高效运作。

土地储备规划与相关规划计划的关系

当前,我国各类规划体系相对健全,探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需要分析土地储备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明晰其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在全国实施多年,是否还有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的必要?分析两类规划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目标不同。土地储备规划目标简单地说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供应实现宏观调控,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则是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农业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平衡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之间的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取得土地的最佳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征不同。土地储备规划侧重的是土地资产的市场运营,直接关系到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平衡控制,更具经济特性。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土地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农业用地、非农用地与未利用土地的平衡,更具资源特性。

出发点不同。土地储备规划是基于具体建设项目的落实,特别是经营性用地的落实。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发点则是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特别是耕地的保护。

规划对象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区域内所有土地。土地储备规划的对象则是规划区域内需要更新改造的存量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即将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量土地。

规划内容不同。土地储备规划是在充分分析土地资源的保护、城市发展方向和速度、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推进时点、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土地成本等要素的基础上,分别就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部分重大设施用地,确定规划期需要储备和出让地块的数量、布局、强度和时序,其年度和近期规划成果具体到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在充分分析土地适宜性、不同用途需求和土地供给潜力的基础上,主要分别就农业用地、非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确定规划期各类用地的数量、位置和时序。

实施途径不同。土地储备规划实施通过出让制度,经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招拍挂出让和监管等一系列过程。整个过程伴随着资金的流动、运作,是市场化运营过程与行政管理的结合。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通过用途管制制度,经由用地申报、审批、监督等过程。整个过程伴随各项用地指标控制,是行政管理过程。

层级不同。土地储备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增量土地的推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控制。可以说,土地储备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具体实施规划。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城市发展性质、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强度。城市规划是土地储备规划的最直接依据。但在当前具体实践中,城市规划过于重视形态规划,对市场及经济的考察偏弱,常会造成规划对市场的偏离和滞后。因此,主要以市场研究和地块具体开发为基础的土地储备规划,可以反馈和修正城市规划并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的信息交换不通畅,在开发具体地块时,相关部门的专项规划之间常常存在矛盾,阻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土地储备规划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协调城市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矛盾,并及时加以解决。

与土地利用计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计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属于资源性控制规划,主要进行农用地转用指标总量控制和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的分类控制。土地利用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一律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储备规划中的增量土地储备与出让指标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否则,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无法进行土地储备与出让。然而,对许可的土地利用指标如何在把握市场规律和土地开发经营规律的基础上,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推向市场,则需要土地储备规划来完成。

篇2

土地储备需与城市规划紧密配合

城市土地储备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得到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部门之间配合互动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成本。例如,政府将城市土地纳入储备库后,如果规划条件不能及时明确,城市土地就无法及时推向市场,而城市土地的储备时间越长,资金的压力就越大,势必影响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资金回笼。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往往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只进行一些简单的业务往来。比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储备计划后,交由规划部门核查会签,主要是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二是在办理储备土地的前期许可和后期出让时,由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可以看出,这种业务关系更多地流于程式,比较机械。事实上,土地储备应当与城市规划建立非常密切的互动关系。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必须要遵循规划先行、服从规划的原则,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宏观,主要对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做出限定,而城市规划则是从操作层面为土地储备工作提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经济效益看,土地储备一个重要的效益来源是土地增值带来的回报,从而形成土地经营的健康资金链。储备土地的增值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储备期内城市建设的完善、城市品位的提高而带来的普遍增值;二是用地性质的转变,如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带来的性质增值;三是建筑容量的提高带来的数量增值。城市规划则是实现以上三种增值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从操作层面看,我国过去的土地政策造成了现在一些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分散和复杂,如果全部回购,将给处于启动阶段的土地储备机构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通过城市规划指导下的“规划储备”方式,可以将一些已列入改造计划但近期收购难度较大的土地,先纳入规划储备库,再根据市场条件变化,择机进行储备。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流转压力。

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全程参与

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实现土地储备的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

1.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例如规划大型公园周边土地、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等。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

(2)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对所有可储备的土地都通过征购、置换等直接储备方式进行储备,将可能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

2.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

(2)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

3.出让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篇3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储备;土地资源

1.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储备既存在同一性,又存在差异性。城市规划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储备能够在土地供应过量或缺乏时调节土地市场,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因此,两者内涵虽然不同,但在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储备在侧重点方面又存在差异。城市规划侧重于宏观地分析城市的发展条件,长远期兼顾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统一,也没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城市土地储备侧重于微观的考虑,注重短期的效果和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有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城市规划与城市土地储备之间联系密切。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具有指导和控制的作用,而土地储备对城市规划的发展、整合城市用地布局、聚集城市建设资金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弹性不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往往只重视城市形态,缺乏整体性分析和对该地区经济价值的策划,使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与实际具备近期储备或拍卖条件的地块存在矛盾,影响整个地区的土地拍卖和改造。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划分到小类,小类对用地性质的规定太细,而土地拍卖的市场化要求土地性质有很强的兼容性,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适时地调整。由于控规不能被频繁地调整,因此用地规划管理往往发生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引导和控制土地储备和拍卖。

2.2土地储备数量与城市规划不一致

城市规划作为“终极蓝图”无法满足近期土地储备和拍卖的要求。城市规划试图通过对远期规划目标的确定来指导近期建设,造成近期储备拍卖土地的数量和方向与城市规划的要求不一致。储备土地时,往往出现具备上市条件的土地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要求和房地产开发市场情况的差距太大,城市规划与土地拍卖面对两难的选择。

2.3城市规划受制于土地拍卖

城市经营性用地进行公开上市拍卖后,土地的价值得以充分显现,土地拍卖的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大增加。因此,政府乐于用土地拍卖的方式来经营城市,影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服从土地拍卖,用地规划管理无法发挥作用。由于土地拍卖的需要,城市规划不断进行调整和修编,造成城市的无序蔓延,小区发展缺乏公共设施配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拍卖土地使用权属的概念逐渐增强,因此对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属会更加重视,公共设施无法按要求配套。

2.4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用地分类不一致

在土地管理上通常采用的分类标准是《全国土地分类》,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用地管理采用的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上的用地性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性质所采用的分类标准不一致。由于两者的用地性质确定上的不统一,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意图无法在土地拍卖中得到准确的体现,中标人常利用这一点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3.以城市规划为导向完善土地储备工作

3.1正确处理好两个“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自的任务不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只是区域中的一个部分,因此,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在保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综合协调各业用地的发展平衡,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土地利用的角度出发,城市规划应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的安排。新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这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其刚性大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在用地规模上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2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

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的“龙头”,政府通过城市规划来指导城市开发。在各级政府争相追逐土地储备收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城市规划不仅需要对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还要对商业开发和公共开发的时序进行引导和控制。规划管理部门应该对与土地储备相关密切的公共开发项目加以明确,在土地储备前期指导公共开发项目建设。城市用地分类不断完善。为了使土地储备和拍卖政策与土地使用性质的管理相适应,应结合城市的规划管理实践,把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土地分类的主导因素,同时考虑用地的使用目的、所有权属、出让方式等相关因素,并与相关标准和分类相衔接。在这方面,深圳市走在了其他城市的前列,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深圳市根据规划编制、地政管理、规划管理和规划研究的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城市用地分类不同深度的要求,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该分类标准确定了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基本满足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不同深度用地类型的要求。规划编制方式的转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将“四区”划定的模式应用到试点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从而指导和控制城市的用地规划管理。“四区”模式就是在城市中综合考虑自然地理限制条件和人文地理限制条件,科学地确定“建成区”、“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综合评价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的条件。 “四区”模式可以确定城市的极限容量和增长边界,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协调对各类用地的控制,并对土地储备提供限定条件,进而规划城镇空间的布局,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3.3城市规划参与土地竞标

城市规划参与土地投标,可以保证规划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时,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应严格准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本着“价高者”与“信优者”并重的原则来确定中标人,要充分考察投标者的从业经验、资质、房地产开发的业绩、市场声誉、信用度及其对规划土地利用的能力,将规划设计条件切实应用到土地开发活动中,并得以充分实现。城市规划指导土地储备。在土地储备出让过程中,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地块的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绿地率、必配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要求。宗地图中要明确标明地块的区位,道路红线的坐标、标高,地块的坐标、标高,建筑界线,出入口位置以及地块周边的环境和基础设施。若出让地块为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可以变更,严格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公开、公正。

4.结论

城市规划指导下的土地储备,可以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保证城市功能的完整性,可以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区位,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可以更有效地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设施,有利于地方政府实现“地尽其用”和“地尽其利”的目标,保证城市健康、和谐发展。城市规划的任务是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保障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科]

篇4

关键词:土地储备;城市规划;良性互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出现了平稳性的长期发展历程,土地经营模式已成为土地发展过程中的主要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国有土地有偿经营已经逐步的进入应用阶段。对于运营过程中的土地能否实现我们预想中的目标,通过当前城市化建设中的各种实践已经得到了证实。在未来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利用土地储备资源是当前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土地储备资源的合理利用关键在于政府建立出一个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规划氛围。

1 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互动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1.1 土地储备缺乏城市规划的有效引导

第一,土地储备和当前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建设不目标的协调性差,与市场发展方向有悖。近些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相应规划单位受到了诸多开发商与占地单位等的多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压力也就日益明显、加大,导致了我国城市规划为了能够实现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重现出更多的有利局面,也就是去奔着这种目标前进,逐渐障碍重重,本身地位而占据被动,往往政府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方向,两相并不能达到协调统一、方向一致。第二,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很多的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用地。

1.2 城市规划缺乏用地市场需求分析问题

主要体现为在当前的市场用地建设开发时,存在人员参与紧张的情况,即土地市场、物业市场以及城市开发相关的咨询人员的参与程度往往上不去,存在制约与局限性进一步加大。首先,对于城市规划的制定内容,往往指考虑到了城市规划体制下的刚性原则,但是对于市场节奏的把握以及相关需求还是不能够牢牢把握得住,因此在当前看来,这种规划的实质分析受理情况已经逐渐超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范畴。第二,当前的投资主体不单只是政府个体本身,还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的推动,但是这样也势必会导致项目规划的弹性加大。

2 土地储备运作与城市规划脱节的问题

2.1 城市近期重点发展

区域用地未能超前、及时储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决定了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近期建设重点,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投入的方向,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部门内部能预先得知的,但在很多城市,往往对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经营性土地未能超前或及时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反应能力慢于规划概念扩散影响和市场反应速度,造成土地储备难度和成本加大,无法实现政府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1]。反过来,由于缺少可储备土地信息的支持,又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择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载体时缺少依据。

2.2 土地储备未能以城市规划作为选址和经济测算的依据

目前土地储备工作中,许多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往往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缺少城市规划作为指导,缺乏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支持,往往是先进行实物储备,生米煮成熟饭,再进行补办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在储备工作当中不了解储备地块当中的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和可开发强度,没有进行科学的成本和收益的核算,盲目地以用地面积“亩”为单位进行经济测算和征收回购,常常出现储备地块没有道路出入,地块被规划道路穿越,地块大部分为规划的公园绿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地块可建设用地很少甚至为不可建设用地等情况,给土地储备资金造成浪费,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或者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将以牺牲城市规划作为代价。

3 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的良性互动

3.1 有效弥补现有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

在过去的时间里,土地的出让管理仅仅是以城市建设需求为基础,对用地总量进行控制,保证土地用量适宜,然而却忽视了土地空间的科学定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出让计划就显得有些笼统,不够细化,很难落实到具体地块,会大幅度降低土地出让的执行力度,没有应用的控制作用和约束力度。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这种土地出让计划已然无法满足城市建设需求,这就需要城建部门建立一套全新的土地出让计划体系,强调对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以城市建设需求为依据,实现对土地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以此来弥补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之处。

3.2 促进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

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建设逐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经营性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并出让的土地储备过程。前者是政府巨量资金的投入,后者是土地资产变现后政府收益的回笼。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将改善设施延伸区域的环境,带来土地升值,将这些即将升值的土地预先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计划,进行整理、养地,再适时出让,是实现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关键。

3.3 实现土地与规划部门的互动反馈

首先,土地储备部门在对土地储备计划进行设置前期时,需要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将各自的意见进行交换、整理,并安排专门的人员完成对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的各个程序,有效形成对接工作。其次,为了能够将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发挥其应用作用,土地储备部门还应该结合项目的前期投资能力,以及市场的趋势要求,抓取有利信息和规划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促进意见统一,最后达成一致,从而便于未来再继续做出合理化结构安排调整,利于项目有序实施。

4 结语

土地储备技术已成为日后城市规划和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促进实现土地空间良性发展的基础。通过构建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互动的相关体制,加以政府的积极有效引导,推动城市化规划相关措施的有利实施,合理的利用和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政策,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衡量标准是满足未来国家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主要需求。

参考文献

[1] 谢理 , 邓毛颖 . 土地储备出让中的城市规划参与 [J]. 城市住宅 ,2015(02):74-76.

篇5

【关键词】土地储备城市规划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一直以来,城市土地就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根据各单位及个人的申请,完成行政审批的任务。但是由于各部门管理僵硬,按部就班,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沟通协调,从而导致城市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以及利用强度的不合理,土地利用的浪费,区域间城市结构趋同或重复建设,这些现象都浪费巨大的土地资源。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而随着当前土地使用制度的逐步改革,我国土地逐渐进入了有偿使用阶段。从目前来看,政府只有通过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这两个重要手段来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与创造条件,土地储备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了平台,为了能够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必须协调配合,并进行良性互动。

二. 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两者间的互动关系

1.研究城市规划对土地储备的引导机制

(一)城市规划对土地资产价格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

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与规模,城市土地配置的合理度、功能布局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以及城市建设总体容量控制的标准都能对城市土地价格的高低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城市规划大大提高了土地储备效率,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城市不同区域以及不同地段的土地具有着不同的投资收益,与其对应的土地价格也不相同,为了能够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城市规划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因素,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为土地储备创造出良好环境。

2.分析土地储备对城市规划的反馈机制

土地储备从出现到现在已经有十来年了,土地储备制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对城市规划形成了积极的反馈机制。

促进城市布局结构更趋合理

土地储备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成区内的空间重构,另一方面是新城市扩张。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储备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用地结构、布局形态及功能分区趋于合理,使城市各类功能用地在空间上分布更加合理,推动城市规划水平的提高。

促进城市的更新与拓展

旧城更新与新区开发,是城市规划面临的两大任务。这两个任务都是通过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部门沟通,共同研究适合市场需求的合理规划要求,推进布局结构和功能分区,并进行更新和完善,推动规划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互动存在的问题

1.分析城市规划缺乏用地市场需求

由于目前土地储蓄与城市互动制度还不完善,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

(一)当前规划更多的侧重关注于规划方案本身的科学合理性,而未考虑到实施的的难度,有些甚至超出了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可以想象,当前规划项目用地一旦与市场脱节,项目就很难实施,因此必须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规划在注重规划刚性原则的基础上,对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在当前规划体制下,对于城市规划编制时安排的土地开发内容,可能是符合城市规划刚性原则,但对于市场对规划用地的需求,却超出了规划师的工作范围。

2.土地储备需要城市规划的引导

多数城市在确定土地储备标的时,存在着盲目性。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土地储备未能适应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规划部门受到来自开发商和用地单位等多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大,致使城市规划在与经济利益博弈中常常处于被动局面,往往造成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主导方向不相同。

(二)土地储备未能紧密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以“摊大饼”的外延扩张的方式无序蔓延,不仅仅造成城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难以高效利用,而且直接导致政府很难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地区实现战略储备,政府难以充分享受由自身投资产生的土地升值及由此带来的丰厚回报,影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土地储备整体运行效率低

(一)严重不对称的规划信息,直接导致土地储备过程中往往时机把握不当。这主要体现在前期拆迁时机把握不当与后期出让时机把握不当,这些往往导致土地资产低效变现。

(二)在储备地块中有较多的的代征和配套用地,而实际可有效出让面积比例却不高。作为政府储备理应为社会多代征和配套些土地,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政府的储备用地和其他社会用地,在规划上没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大大降低了储备土地的收益。

四.构建两者良性互动机制

城市规划对土地利用起到更大的引导作用,促进了土地储备制度更加顺畅的运行,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构建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最主要是建立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编制和运行为核心的工作框架。

1.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是一种适应城市规划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指导土地储备年度工作的实施计划。其作用如下:

土地和规划部门互动反馈的直接源头。土地储备计划为两部门反馈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渠道。

(二)促进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建设逐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经营性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并出让的土地储备过程。前者是政府巨量资金的投入,后者是土地资产变现后政府收益的回笼。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将改善设施延伸区域的环境,带来土地升值,将这些即将升值的土地预先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计划,进行整理、养地,再适时出让,是实现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有效整合了各方面实施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是一个系统计划,它不仅结合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各区县和各行业的城建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市场和城建资金需求等方面的内容,使得计划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而且为所涉及的每一块土地制定了详细征地、拆迁、配套、供应以及资金计划,为储备土地由“生地”转为“熟地”,“毛地”转为“净地”,制定详细步骤,实现储备土地精细化管理。

(四)有效弥补现有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在城市土地管理日益由资源向资产管理转变的背景下,土地储备计划能有效弥补当前土地利用计划的不足,符合当前城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并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为土地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2.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规划是对城市经营性土地资产进行有效控制和统筹安排的专项规划。其现实作用如下:

(一)有利于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的调控土地市场能力。土地储备规划从政府专项规划层面出发,明确了在储备规划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全部由土地储备机构来组织实施土地的前期工作,促进了土地储备库的建立,有利于形成统一储备的局面,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二)明确规划实施主体,促进规划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为土地储备机构明确了储备土地的范围、量及其空间分布,创造了城市规划的反馈渠道条件,是为实施土地储备而专门制定的总纲,控制了城市的非理性扩张。

五.结束语

随着当前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人类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何促进大都市空间的理性成长成为关注城市化问题专家热议的焦点。政府通过积极有效引导构建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互动的相关体制,有利于城市化规划相关措施的有利实施,以及合理的利用和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有助于实现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的循环,促进城市的健康更加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良富, 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良性互动[J],城市规划,2002年

篇6

关键词:土地储备 城市规划 储备规划 互动机制

随着当前国内市场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体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偿使用阶段迈入到了运营土地层面上,进而此时需要的是逐步适应着这种演化过程。而对于运营土的目标能否予以实现,关键还应当需要政府建立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市场规划氛围。具体以不断优化城市资源为前提,去促进城市健康、良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由此,作为土地使用权临时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运而生。而从当前看,政府要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是两个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后者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平台,两者须协调配合,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互动存在两个主要问题

(一)土地储备缺乏城市规划的有效引导

从目前来看,国内半数城市以上,都对土地储备标的时这一块存在严重性质问题,较为盲目。主要是:第一土地储备和当前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建设不目标的协调性差,与市场发展方向有悖。近些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相应规划单位受到了诸多开发商与占地单位等的多方面的要求,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种压力也就日益明显、加大,导致了我国城市规划为了能够实现提高更多的经济效益,重现出更多的有利局面,也就是去奔着这种目标前进,逐渐障碍重重,本身地位而占据被动,往往政府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方向,两相并不能达到协调统一、方向一致。第二是当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存在很多的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用地。这说明了当前城市规划用地种类不明确,对公用与经营用地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导致其土地储备的涵义不能理解,更别说用地类别、用途等的明确划分了。如,除商业、住宅、办公用地外,一些具备经营性用地潜质的地类,如,加油站、社区中心、农贸市场甚至物流用地都没有能实现充分储备,土地储备的结构较为单一。

(二)城市规划缺乏用地市场需求分析问题

可以说,在当前的城市规划机制中,还是存在着国家计划经济发展体制的深刻烙印,规划编制负责人往往对时尚项目的需求分析力度往往还不够,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为在当前的市场用地建设开发时,存在人员参与紧张的情况,即土地市场、物业市场以及城市开发相关的咨询人员的参与程度往往上不去,存在制约与局限性进一步加大。首先,对于城市规划的制定内容,往往指考虑到了城市规划体制下的刚性原则,但是对于市场节奏的把握以及相关需求还是不能够牢牢把握得住,因此在当前看来,这种规划的实质分析受理情况已经逐渐超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范畴。第二,是当前的投资主体不单只是政府个体本身,还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的推动,但是这样也势必会导致项目规划的弹性加大。由此可见,这些客观因素的必然存在,也势必会使用地的项目规划逐步和市场趋势要求产生偏离,逐步与市场脱节,项目也就难以实施。所以,要以市场为主要导向是关键。

二、城市规划下的良性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是为协调于城市规划而设立构建而成的一种计划体制,它结合了土地规划、城市当前阶段的建设发展目标计划,以及包括各县、各区之间的年度城建规划,并且这些发展建设计划都是针对于当前市场的节奏变化,以及相应需求而展开的可行性、可研究性的统筹编制。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规划下的良性土地储备计划能够平衡土地开发与用地建设在各个阶段、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复杂利益的划分;同时它能够清晰划分计划和经济的内在关系,对城市用地建设与开发的具体地域性用地,提出了“定位、定性、定向、定量”的明确需求,具备的操作性质很强,是可以为土地储备年度实施计划提供主要参考衡量依据的,其具体有利影响互动机制作用如下:

(一)有效弥补现有土地出让计划的不足

目前的土地出让计划只是对出让用地总量的控制,而没有在空间上定位,以及对土地使用条件进行规划限制,难以落实到具体地块,使得当前出让计划几乎变为一种数字游戏,从而严重影响了计划的执行力度,没有应有的控制作用和约束力度。在城市土地管理日益由资源向资产管理转变的背景下,土地出让计划已不能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建立全新的城市土地利用计划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强调土地资产管理,应当符合当前城市土地利用管理的特点,并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土地储备计划能有效弥补当前土地利用计划的不足,为土地精细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促进城市建设资金实现良性循环

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城市建设逐步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就是经营性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并出让的土地储备过程。前者是政府巨量资金的投入,后者是土地资产变现后政府收益的回笼。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必将改善设施延伸区域的环境,带来土地升值,将这些即将升值的土地预先纳入政府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计划,进行整理、养地,再适时出让,是实现城市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关键。

(三)土地与规划部门互动反馈的直接源头提供了便利渠道

土地储备计划能够有效为部门之间的反馈机制的形成,起到推动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供了相关有利渠道。第一,土地储备部门在开始设计、制定储备计划的前期阶段,应当和城市规划部门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双方各自的交换建议,并派设专门人员去进行相应的土地规划审批工作程序的相关部署、安排,有效形成对接。第二,为了能够使计划实施起来发挥效用,土地储备部门应当结合项目的前提投资能力,以及市场的趋势要求,抓取有利信息和规划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促进意见统一,最后达成一致,从而便于未来在继续做出合理化结构安排调整,利于项目有序实施。由此可见,加强规划确实对城市用地以及开发带来重要的导向作用,而储备计划就是城市规划活动实施的有效载体。也就是说,它能够使相关实施活动的实施,更为适应当前的瞬息万变的市场节奏。

三、结语

总之,在面对二十一世纪一切经济、科学技术都在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实现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自身也相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为此,如何能够促进实现都市化的用地空间的理性发展、成长,已经成为了当前城市化建设问题的主要研究话题。而通过构建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互动的相关体制,加以政府的积极有效引导,推动城市化规划相关措施的有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去一直这种无序蔓延的“建设”行为,我国才能实现合理科学用地和掌握用地完善配套,促使地域性用地统筹的衡量标准能够得到实质提升,其相生态成本与社会成本能够满足于国家城市化建设的相关需求与需要。

参考文献:

[1]於忠祥,李学明,崔莉. 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

[2]杜宾宾. 对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思考[J]. 北方经济, 20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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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收购; 储备; 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当前国内市场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体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偿使用阶段迈入到了运营土地层面上,进而此时需要的是逐步适应这种演化过程,而对于运营土地的目标能否予以实现,关键还应当需要政府建立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具体以不断优化城市资源为前提,去促进城市健康、良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看,政府要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是两个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后者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平台,两者须协调配合,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将对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予以简单的阐述。

1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参与

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作用、实现土地储备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在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而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二是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再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进而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在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直接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其在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但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以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所以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二是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都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而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也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从而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在出让阶段,城市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规划参数的再次核准,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再次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出让地块,核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明确详细的开发条件;二是相关规划情况的公开,规划资讯的公开透明对于创造健康的土地交易和投资环境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出让土地时,规划部门应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完整的规划信息,其内容不仅包括本地块的规划参数,还应包括地块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各类配套设施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等资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

2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

一是开展完善的规划储备系统工作,服务土地储备。城市规划应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深入做好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审批等系统性工程,从国家层面加大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的整体研究,开展申请国家“政策区 ”。

二是与城市总体布局保持协调统一,盘活、激活土地储备。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458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收储计划,在项目启动开发建设之前就完成收储工作,统一谋划,分步收储,同时要改变供地方式,在完成土地动拆迁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以及社会市政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性建设后,土地由生地变为熟地后,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分阶段逐步上市供应,这样不仅能降低土地收储的成本,提高土地价值,而且也能避免作为“生地”出让后,出现房屋拆迁纠纷、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社会问题。

三是统一土地收储平台,保障土地储备。制定统一的土地储备开发集约化方案,并由政府统一进行收储,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在收储中我们应建立区域内资金平衡机制,储备开发成本较低的地块弥补开发成本较高地块的成本,从而促进所有可储备地块顺利实施,以保障项目收支平衡和社会公益建设资金,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统一融资,即区域内开发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捆绑融资,所有筹得的资金放人一个帐户统一管理;一方面是统一核算,即对于开发区域内任何费用支出都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一方面是统一平衡资金,即对区域内所有地块(包括公益项目)成本,按出让面积统一分摊成本,并按照统一底价上市交易。

四是加大品牌包装、城市设计力度,强化土地储备。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对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在大块完整土地收储之前,我们围绕低碳、节能、环保等新理念以及省、市新战略,通过生态、历史、文化、滨水、商贸等主题性开发,对土地进行策划和包装,做好城市设计等前期研究准备工作,再根据城市规划的用地功能划分,对城市新区、重点建设地区进行土地的整体项目策划,通过高档社区建设、滨水景观塑造、大型公共设施布置、核心功能区域打造等,增加地区建设的亮点,以使土地增值,并减少大片土地开发之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运作模式,完善土地储备。从目前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布特点,能够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已经非常有限,主城区内可收储土地只占土地储备总量的极少部分,大量的土地储备资源主要分布在郊区的产业园区和城镇地区,因此我们应根据预规划的空间布局,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方案,储备策略由对主城区存量土地的储备,转变为把增量土地作为下一步储备重点,借用土地增减挂钩等城乡统筹的土地政策统一进行收储,以推动郊区城市化进程。

3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二十一世纪一切经济、科学技术都在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实现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相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只有在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处理好城市规划问题,才能满足国家城市化建设的相关需求与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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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 30%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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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应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季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地储备支出进行相关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章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储备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备协议,进行区(市、县)的土地储备。

第九条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负责对土地储备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和管理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期限完成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对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储备项目适时组织交易;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规范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土地储备项目的储备方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计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列入重点基础设施周边土地以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十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十三)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其实施方案应由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由土地储备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用、税费、融资成本、土地储备管理费等前期土地储备支出预算;

(五)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储备土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报批组件,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税费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集资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采取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第十九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确认。收购补偿价格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收购工业和非经营性用地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依据该项目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的算术平均值,协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评估价含地上建筑物价格);

(二)收购除前款情形以外土地的,按照该项目原用途评估价确定收购补偿价格。若按原用途的评估价低于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则按土地使用者原取得土地的费用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三)以土地储备制度处置政府资产等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确定收购补偿价格。

第二十条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

储备土地设定抵押融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设立围墙、栅栏、标识等;

(二)开展日常看守和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达到供应条件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供地,具体事项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后,竞得人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价款,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竞得人移交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条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市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基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三条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完成委托事项直接支出总额的2%向受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实施土地储备的公司支付管理费;由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筹措资金实施的,可提取不高于审定成本8%的利润;按照征地费总额的4%向有资质的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服务费;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费总额的2%向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支付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第八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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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特点;存在问题;建议

1.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为实现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通过征收、收购和置换等方式取得土地并对其合理开发整理与储存,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城市各种类型的建设用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在此,明确了储备制度的主体是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目标是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功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2.我国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特点

(1)政策先行

由于在土地制度实施之初,地方政府大多缺乏经验,所以各地在开展土地储备时间活动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急于出台效力比较高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是政府规章,而大多则是以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是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作为推动土地储备运作的依据。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各地的运作都差别不大,土地储备机构的成立以及运作之初,基本上都是遵循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等到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再以地方规章予以规范。

(2)地方立法先行

地方政府对各地土地制备制度运行以及发展的起了很大的对同作用,很多开展土地储备运作的城市,如上海、北京、重庆等都出台政府规章。相比之下,国务院以及作为土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反而没有急于立法规范。国家层面的早期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也只是是具体体现在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中,一直到了 2007 年国土资源部才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3.我国土地储备法律制度所存在问题

第一,在现存的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上,立法滞后,缺乏立法上的支撑。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很难找到关于土地储备的法律规范。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土地储备制度体系是脆弱的、不完善的。

第二,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之间时常会发生冲突与矛盾,缺乏统一性。由于土地储运行,是以地方政府推动为主,各地在土地储备的政策规范上存在内容上的差异是正常的。这些差异,涵盖了土地储备运作机构、土地储备范围、运作程序等各方面。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些差异不仅只体现在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差异上,更体现在地方规范与国土资源部以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性文件之间存在着差异甚至矛盾。

第三,土地储备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之间的有效衔接不足。土地储备的运作,涉及一系列的程序与权力义务的调整,如立项审批、规划调整、征收动迁安置、权属变更等,但是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没有便利而直接的与土地储备进行衔接的渠道,从而使得实践中的土地储备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

4.对于完善我国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政策与建议

第一,要立足于土地规划,以其为原则,在土地储备的运行过程中要与土地规划的要求相一致。土地规划是的含义是:政府在土地上进行各种合理用地配置的综合性活动,在土地利用中,土地规划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在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时,要明确指出地的用途,并且土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则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储备中运行的过程中,如征收、收购等都要服从土地规划的要求,必须在服从土地规划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加大在土地储备方面的立法建设,建立并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体系。要加快专门正对于土地储备制度方面的立法,使其能在土地储备运行的过程当中为各环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改变土地储备制度体系脆弱、不规范的现状。

第三,要增强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尤其是要增强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土局资源部及其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与统一性。

第四,要增强土地储备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之间的有效衔接,改变现有法律不体系中没有便利、直接的与土地储备相衔接的渠道的现状。

第五,要改变授权方式,让法律授权代替行政授权 。目前关于土地储备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现有运行的依据大都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使得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为数极少的关于土地储备的行政规章中,大部分都采用行政委托方式,将土地储备的行使权力授于土地储备机构。我们可以从这些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范围看出,大部分的业务都是由政府委托,其自身很少开展业务。所以只有让法律授权代替行政授权,才能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行使权利的合法性问题,才能使其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第六,要明确土地储备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范畴,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土地储备过程当中会涉及多方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的保护应该是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的核心目的。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范围难以确定,因而在实践中非常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畴作出具体的解释,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从而使得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所谓的开发而乱征用土地,造成耕地的非农化,进一步造成我国耕地数量的不断减少。所以,土地储备立法时,应该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范围等相关方面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界定。(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楼建波、张双根、金锦萍、吕飞飞主编.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楼建波等.土地储备及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3]郑兴隆.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年

篇11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

第十一条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必须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第二十四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章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逐步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篇12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那么,谁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

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行政授权时,应当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

【关键词】土地 土地管理 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的主体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城市拆迁 诉讼救济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正文】

目前,土地储备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属探索阶段,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试图规范行政。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

什么是土地储备?较规范的定义是,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和种经营管理制度(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还有人认为,城市土地储备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见《浅析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简单的定义是:国有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储存的行为。(驻马店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

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例如: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目前,规章行政授权土地储备主体规定混乱

仍以上述规章为例: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六条又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职责。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规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又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综合以上定义和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大致有以下三个部门: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地方规章规定的如此混乱,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出现以上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对法律授权审批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的承办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那么,谁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

三、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行政管理权的取得应当由法律赋予,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国法律对土地管理权是怎样规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五条又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方性法规均做出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例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法律法规又特别规定了应当由人民政府管理和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可以从储备土地的来源分析如下:

对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收购、置换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特别规定,所以适用普通规定。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将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权,除征收外,授权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管理权。

政府批准行为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对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储备主体。

四、在有行政授权之后,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属于规章授权组织,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主体

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称土地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的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等。这些机构行使土地储备职权时,有的依据政府委托,有的依据行政授权。

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储备时,属于行政委托行为,其行政主体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授权行使土地储备时,土地储备机构本身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授权条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管理权。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权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说成政府授权,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错误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组织从事土地储备,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在以上的规章中,例如《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这就是行政授权,它用规章的形式,将土地储备权授予给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以,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并且,只有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才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其它组织、个人无权土地储备。

具报道,2007年9月,沈阳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对北陵大街东等地块进行土地储备。于是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取得批件后,开始大面积的城市拆迁。发生了政府与老百姓对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区自发组织起来,把住小区大门,阻止拆迁办进入。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了拆迁办采取强制手段殴打老百姓进入小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既然地方规章已经作出行政授权,那么,政府必须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委托,还制定法规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土地储备与城市拆迁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二者的相同点。

不同点是:一是土地储备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拆迁人是以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之后,要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而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搞开发建设。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给开发商;而拆迁人没有此权力。

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同时需要征收、收购地上建筑物,需要将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论是土地储备拆迁,还是开发商拆迁区别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区别有二点,一是补偿标准不同,依土地储备征收住宅时,仅仅保证居住条件。而开发商拆迁时以评估和协商确定。二是强制力不同,土地储备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性;而开发商的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能完成土地储备的全部工作,以保证土地一级市场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能力、没有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没有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职权和能力。

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现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这个道理,与民争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拥护的。

六、对违法土地储备行为的诉讼救济

1、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行为是可诉的。

被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许可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储备的行为是可诉的。

依据《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沈阳市城区内的土地储备由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区城建局没有土地储备的职权。政府将土地储备权委托给城建局属于滥用职权,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可诉的。

篇13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那么,谁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

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有行政授权时,应当是行政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

【关键词】土地土地管理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主体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城市拆迁诉讼救济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正文】

目前,土地储备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尚属探索阶段,有关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试图规范行政。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

什么是土地储备?较规范的定义是,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和种经营管理制度(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还有人认为,城市土地储备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收、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见《浅析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简单的定义是:国有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进储存的行为。(驻马店市土地储备中心网站)

地方政府规章中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例如: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对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的行为。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目前,规章行政授权土地储备主体规定混乱

仍以上述规章为例:

1、《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市计划、城建、房产、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2、《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六条又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职责。

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规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投资、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审批职责。

第五条(储备机构)又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经市政府批准,其他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

5、《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综合以上定义和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大致有以下三个部门: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3、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

地方规章规定的如此混乱,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出现以上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对法律授权审批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的承办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区分清楚。

那么,谁是合法的土地储备的主体呢?三、在没有行政授权之前,土地储备的主体应当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范畴,行政管理权的取得应当由法律赋予,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国法律对土地管理权是怎样规定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五条又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各地方性法规均做出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例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法律法规又特别规定了应当由人民政府管理和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有关土地储备的管理,可以从储备土地的来源分析如下:

对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对于土地收购、置换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特别规定,所以适用普通规定。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将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权,除征收外,授权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管理权。

政府批准行为不是外部行政行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对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储备主体。

四、在有行政授权之后,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属于规章授权组织,应当是合法的土地储备主体

新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称土地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有的称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有的称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等等。这些机构行使土地储备职权时,有的依据政府委托,有的依据行政授权。

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储备时,属于行政委托行为,其行政主体是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依据行政授权行使土地储备时,土地储备机构本身是行政主体。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授权条款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管理权。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部分行政管理权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权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说成政府授权,是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是错误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组织从事土地储备,属于滥用行政职权

在以上的规章中,例如《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这就是行政授权,它用规章的形式,将土地储备权授予给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所以,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并且,只有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才具有土地储备的主体资格,其它组织、个人无权土地储备。

具报道,2007年9月,沈阳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对北陵大街东等地块进行土地储备。于是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抢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取得批件后,开始大面积的城市拆迁。发生了政府与老百姓对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区自发组织起来,把住小区大门,阻止拆迁办进入。有的住宅小区发生了拆迁办采取强制手段殴打老百姓进入小区,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既然地方规章已经作出行政授权,那么,政府必须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随意委托,还制定法规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储备工作中,土地储备与城市拆迁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二者的相同点。

不同点是:一是土地储备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拆迁人是以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之后,要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而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要搞开发建设。三是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给开发商;而拆迁人没有此权力。

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同时需要征收、收购地上建筑物,需要将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所以,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无论是土地储备拆迁,还是开发商拆迁区别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区别有二点,一是补偿标准不同,依土地储备征收住宅时,仅仅保证居住条件。而开发商拆迁时以评估和协商确定。二是强制力不同,土地储备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性;而开发商的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才能完成土地储备的全部工作,以保证土地一级市场的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城市建设局没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能力、没有进行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的能力、没有以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供应,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职权和能力。

出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现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这个道理,与民争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拥护的。

六、对违法土地储备行为的诉讼救济

1、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行为是可诉的。

被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许可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储备的行为是可诉的。

依据《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沈阳市城区内的土地储备由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区城建局没有土地储备的职权。政府将土地储备权委托给城建局属于,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是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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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储备;功能;内涵;完善

1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概念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授权或由政府委托的机构完成其房屋拆迁等土地整治与开发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其储备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2 城市土地储备的功能

2.1有利于政府调控土地的供应能力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得城市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只有储备机构才能通过征、购、换、转、收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直接进行储备或者经过开发后进入储备库,然后按计划从储备机构出让和出租土地。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政府掌握了城市土地的统一收购权,把分散的存量土地重新集中起来,同新征用地一起纳入土地储备体系。

2.2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预上市地块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土地收益按合约及时足额到位,促进了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克服了原企业自发招商时土地产权交易操作不规范、交易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改制进程迟缓等弊病。

2.3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城市功能

我国的很多城市的生产功能很强,在城市内部有相当多的工业用地。相应的,城市中的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绿地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低,产权不清晰,交易成本巨大,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来优化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将会是很漫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由于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品的需求,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土地产品,如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和公园、绿地等非盈利性事业的供给无法得到切实的解决。通过土地储备制度,运用行政手段加快旧城改造的步伐,通过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降低城市更新的交易成本,解决当前城市建设中局部建设与整体规划、项目建设与区域功能之间的矛盾,改善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城市功能。

2.4提升土地资本价值,调控城市经济发展

通过土地储备计划,对储备区域的土地进行集中成片设计和整理,重点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区位条件,使储备的土地形成聚集和规模效益,从而提升城市土地资本价值。通过土地出让,依靠市场运作形成城市基础设施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政府经营城市的能力。同时,政府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来调控城市投资、引进外资的方向、速度和规模,对城市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行适度调控,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储备制度,提高了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促进了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土地市场的发育。

2.5有利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预测

规划在空间上有较强的刚性,即规划的土地用途经确定后一般不能改变。而现实中预测在实现时间上却有较大的弹性。即实现规划的时间可能因经济条件不具备或土地使用权分散调整难度大等原因变得难以预测。在按规划实施旧城改造中这种情况非常突出: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可以对按城市规划近期需要调整改造的土地优先收购。进行集中成片的整理,并按规划用途出让。使政府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住规划实施的进程,也使得以往靠社会投资难以实施的集中成片的旧城改造规划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调节下逐步实现;增强了政府推动城市发展、促进规划实施、调整城市用地结构的主动性和宏观调控能力。

3 城市土地储备机制运行模式的内涵

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实际上是法律规范下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调节转换机制。也就是说,由政府授权的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通过土地的购买行为,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进行土地的整理与开发,将这些城市用地变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城市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以出让或年租等方式将储备后的城市土地再投入市场。因此,城市土地储备机制运行模式主要是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出让”三个环节构成。

3.1土地收购

通过土地收购,实现土地资源由农村集体所有者或城市土地使用者手中向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集中。土地收购主要包括:(1)回收。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回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强制回收,即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受政府的委托,收回闲置以及逾期未开发的城市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到期回收,即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受政府的委托,对出让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原土地受让人又不愿意继续给付土地出让金受让的土地,实施正常回收。(2)收购。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对于部分地段好、土地差、收益高,但使用不合理的城市土地,或者在城市土地转让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地块,按政策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购回这些城市土地使用权。(3)置换。对于在企业改制中,部分使用不合理的工业用地,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可以利用价格杠杆和所储备的城市土地,以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置换来达到收回这些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从而达到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目的。(4)征用。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通过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预征或实征,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将其纳入城市土地储备的来源。(5)整理。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在接受委托整理不同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分享委托人的部分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作为城市土地储备的来源。

3.2土地储备

城市土地储备包括了对收回土地的开发或再开发。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自身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单位,对城市土地实施开发或再开发,使生地、毛地变成“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后的熟地。实施城市土地的前期开发,可增加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经营利润。对于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而言,只要按计划科学安排这些市场土地的前期开发,是有利可图的。城市土地的前期开发与整治,可以为城市土地的招标拍卖创造有利条件。政府无偿收回的城市土地,可直接进入城市土地储备库。需要政府收购储备或征用储备的城市土地,则可采用三种方式予以储备。一是直接利用城市土地储备基金,以收购、征用土地的方式进行储备。二是以贷款担保的方式收购、征用土地并予以储备。其程序大致为,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签订协议,商定收购、征用土地的价格;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作担保,由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到金融机构贷款,所贷款额可用于被收购单位的厂区移建或生产经营等,也可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安置补偿、土地补偿等;由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所储备的城市土地实施开发整理,并予以招标拍卖,从其拍卖的收入中支付所商定的价格,用于还贷,同时撤销贷款担保。三是以赊账方式购买、征用土地并予以储备。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征用土地的单位协商,采用赊账的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在该土地招标拍卖之后,将全部所得扣除应缴的税费,全额结算给被收购、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前两种方式虽必须提前支付收购、征用土地价款,但它所带给城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收益较大;第三种方式虽不需提前支付收购、征用土地价款,但土地储备机构的垄断收益却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城市土地储备的具体操作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这三种方式可交替或选择使用。城市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和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3.3土地出让

无论是通过收回、收购、置换以及征用进入城市土地储备与开发公司的地块,其土地出让或年租时均视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行为,所以必须统一纳入城市土地供应总量计划,进入市场的方式可以是协议、招标和拍卖。随着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城市土地出让或年租的方式应转为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收益。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后,既可采取出让长期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可根据供需双方的要求,采取年租或短租的方式,以实现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

4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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