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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篇1

举个例子:我国的木兰溪,在50年代初本是一个清澈见底的河流,但现在它已是鱼虾绝迹的污河,又为我们的地球母亲添多一道疤痕。这,不是给人类重重地敲响了警钟吗?

由此,我郑重地向仍未觉悟的人们建议:

第一,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对于改造自然理应慎之又慎,又要大刀阔斧,勇于实践和改良,才能控制自然,使自身利益与自然协调发展,决不能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第二,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资源 减少污染

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 环保选择

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4、讲究卫生 保护环境

篇2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环境保护 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不及时,检举渠道不畅通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正确及时的履行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检察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偏重于被动司法,基层检察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况长时期内得不到解决,导致被动司法的工作压力很大,无多余精力及时主动的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且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导致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监督不力。

检举渠道不畅通是另一个导致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很少,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政府环境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时,就会觉得没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公益诉讼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导致检察监督不彻底

检察院在对环保部门监督中发现,环保局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取证程序规定意识淡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造成执法后期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二是执法人员对物证取证、密封、保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草率处理,致使无法及时进行重新取样或者鉴定。三是环保警察大队的作用发挥不够,未指导好取证,在控制现场、人员的力度不够,造成取证困难。四是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基层的检测数据渠道不畅。解决好现场取样后,县级、市级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相对容易,但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还需要省级认可,如何申请、认可程序、认可期限都不明确。

检察院在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国土局办理涉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低,通过检察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较为简单,当事人是否为事前明知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没有询问,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已经公示,且没有询问相关证人以佐证当事人的陈述。二是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认定较粗糙,现场勘测笔录仅有最终草图和地域四邻,没有详细的勘测过程,也没有邀请村委会干部或者其他群众作为见证人签名。三是鉴定文书相互冲突。土地规划鉴定书认定根据相关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涉案土地为基本农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对比,认定涉案土地为耕地,对于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不严谨。四是公安机关要求国土局出具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书,但国土部门无权出具,如果到国家级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周期较长,费用较大,国土部门暂无能承担。五是行政干预较多,在发现的涉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城市里的重点企业工程或者乡镇公益事业用地占用,存在先违法占地,后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六是考虑经济发展较多,在企业违法占地中,无论是城市市区还是乡镇,都掺杂了经济发展需要的因素,而国土部门又无力改变现状。

首先,要履行检察职责,打击预防并举,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效果

发挥批捕、公诉职能,确保打击与预防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一律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弥补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予以从宽处理。从而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针对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导致一些违法犯罪案件的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议,使每一起破坏环境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办理,相关的责任人也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强对环境资源犯罪的审判监督,确保打击到位。对检察院移送的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一律实行跟踪检察。监督该类案件注意突出重点,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渎职等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形应该提起抗诉。对量刑偏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其他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

其次,强化检察职能,查办渎职犯罪,发挥民行监督作用

严厉查办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不断拓宽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从披露的重大事件中摸排案件线索,尤其注重从盗伐林木案件入手,重点查明采伐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经常邀请公诉、侦监等部门干警参加证据比对,引导调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

再次,延伸检察义务,保护民生民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篇3

关键词:绿色建筑,环境保护,意义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拥有世界上最大规模房屋面积的中国,也应该成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绿色建筑市场,我们测算,未来 10 年,中国绿色建筑市场改造的规模将超过30 万亿元人民币以上,这个需求的市场化运转,不但必然成为中国最大的改革主题之一,也将成为中国人民生活最流行的消费追求。

2.推动与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

现代社会经济发达,城市化发展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规模也随之越来越大。建筑业大力发展为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供了物质保障,但这种对能源过度消耗的建筑使人类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同时增加了生态环境的污染。而绿色建筑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能源与环境的问题。首先,发展绿色建筑是解决能源紧张的必须。能源是建筑发展的生命,建筑业是能源消耗的主要体系,许多高消能、高投入、低效率的建筑使得能源问题日益严竣。或许有人会说,我国地大物博,自然能源丰富,但死水怕瓢盛,再丰富的资源不加以合理规划利用,不走节能、再生、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终将面临能源枯竭,生态环境重度污染的困镜。事实上,我国的人均占有自然资源量相对于世界平均量是处在非常低的水平。面对严竣的时代考验,绿色建筑体系的价值赋予了其历史使命,是当前社会条件下,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必须途径。其次,是解决气候污染的重要措施。时下,气候异常是全球面临的一大挑战,气候问题被提上日程。客观现实让人们认识到,建筑业的发展不仅造成能源紧张,也成为制造自然气候污染的重要元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之一是大量的建筑,它对气候环境产生着非常大的影响。而基本上所有的建筑都需要使用人工照明和机械空调,这也是建筑对气候环境污染的一大原因。据统计, 50 %的全球能量消耗都是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造成的。气候污染,全球气温不断上升,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绿色建筑以低能消耗、低温室气体排放为特点,切合节能减排主题,对解决气候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气候问题一大重要创举。因此,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生态平衡以及和谐共进,就必须大力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这种在倡导低碳环保,遵循自然生态原则的前提下的建设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关系到人类更加长远的未来。

3.绿色建筑发展现状与建议。

3.1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绿色建筑从进入人们视野到人们对其基本理念的认知,再到进入技术实践研究中,时间并不长。相对来说,我国发展绿色建筑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建设节能与绿色建筑”才正式列入国家科技优先发展规划之中。政府不断出台的相关战略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推动绿色建筑在我国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和前提保障。截止目前,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与推崇,建设面积突破了预期目标,各地相继推出一批示范性项目。绿色建筑的政策制度、评价制度、创新技术研究进一步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立足长远,我们不能只看到成绩,发展的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更有待于我们解决。由于起步晚,我国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实践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水平不均,建筑总体规模比较小,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绿色建筑理念应运与技术实践的研究相对落后、缓慢,形势尤为不乐观。虽然“绝色”理念已成为共识,但现实中,绿色建筑的发展仍面临着很多困难。

3.2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合理建议。

直观当前绿色建筑在我国发展现状,总结问题,结合实际,当前我们首要任务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改进:①增强政府介入力度。追溯国外绿色建筑的发展,政策的推动作用巨大。因此,我国政府部门也要增强对绿色建筑的重视,建立有效的激励政策,提高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共同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政府作为发展的领头羊,实施诸多鼓励性和引导性政策,绿色建筑的发展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②绿色建筑发展的法规保障有待完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导、制约和保障,绿色建筑也不例外。而我国是惟一一个以国家形式来推广绿色建筑的国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上更具社会影响,应依据我国情,举全民之力加快完善绿色建筑统一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的编制,确保标准能够覆盖不同的气候区及不同类型的建筑。③需要更理论、更适用技术的支持。绿色建筑是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把握,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统计。我们要大推广绿色理念使之深入人心,在国外先进理论技术策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与创造适宜本土的绿色建筑技术,走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发展之路。使之再跟我们的理论结合起来,为绿色建筑了发展创造一个实实可实现空间.

4、如何节能环保

4.1 注重“产学研”加快对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工作

1)开展标准化 、多样化与工业化相结合的设计 ,为实现住宅建筑节能的通用化、配套化、系统化提供技术支持。

2)在建筑体系上 ,要加快以承重结构为主线 ,包括围护结构、隔断、厨卫、门窗、管线等形成标准化、系统化,符合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完整建筑节能体系。

3)加速建设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应用,使用智能遮阳及门窗自控系统,门窗应向节能、高档、新型、多功能、多品种的方向发展,减少使用能源,卫生间上下水管设计和使用 U 型管,避免外溢返臭和冬天防寒。

4)使用建筑节能部品体系 ,包括护 、厨卫 、设备 、智能化、小区配套等六大部品体系,要形成通用部品、系列开发、规模生产,不断研究、设计、生产出新颖、环保、防腐、隔音、保温、隔热的建筑节能材料。

5)在住宅中设计储放再生水的固定容器,充分利用再生水,要使建筑成为节能建筑和绿色环保建筑。

4.2 工业固体废渣在建筑材料中的综合利用

以粉煤灰为例: 据有关资料统计 2005 年产量已达到11677 万吨,综合利用 5592 吨,排入河海 176 万吨。 主要用来生产粉煤灰水泥、加气混凝土、蒸养粉煤灰砖、烧结粉煤灰砖、粉煤灰砌块。 而煤矸石建筑行业每年用来制砖就是 2000多万吨,年产砖 30 亿块。 由此可见,建筑工业为工业固体废渣的综合利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据计算 2005 年工业固体废渣的平均利用率是 39.7%,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结语

实施绿色建筑要建设一个节约型的社会外,同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只有把两者有机地整合为一个系统工程,才能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实现绿色建筑, 除了干好本国的事业外, 还特别强调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对世界人民的影响,虽然我国还不是发达国家,还没受到京都议定书的制约,但从现在起,我们就要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在世界面前显示出大国的义务、大国的责任、大国的风范,在世人面前,让中华民族的精神永放光芒。

参考文献

[1] 佚名《浅淡环境保护与绿色建筑》,《生态环境网》 2009年09期

[2] 薛敏《绿色建筑对环境安全的保护意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3] 李双 《建筑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技致富向导》2011年第14期

[4] 华夏 张擘《探讨绿色建筑实施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中国房地产业》2011年第15期

篇4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惠及千家万户。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要充分认识农业环保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复杂性,不动真格留不住蓝天白云,不下决心换不来青山碧水,不出硬招完不成环保目标。近些年,微山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保护质量。地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农村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正确把握和处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的关系,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化农业经济增长,在发展中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同时,构建科学农业治污体系,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挥规制、市场、科技、行政、文化五种力量的作用,打好“组合拳”,形成综合推进、多措并举的强大工作合力。

 

1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农业生产场所缺乏保护规划。通过对微山县的农业用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发现全县有超过七成以上的土地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农业生产过程中,外界污染因素很容易进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从而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其次,农作物产量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于地区主要农作物如小麦、玉米中等农作物的生产,仍没有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民群众都是按照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开展农作物生产,导致农田环境缺少必要的保护和监控,从而导致农业生产环境危险重重;再次,农业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农产品市场中,各种信息资源呈现极度不对称现象,生产者对农作物的信息掌握比较全面,而消费者只能掌握少量或者一部分信息,在没有外界干预因素作用之下,消费者很难对农产品的质量作出精确判断。比如在农产品市场中存在质量较高的农产品和质量较低的农产品,在信息资源不对称的状况下,造成逆向选择,不仅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和价格,而且还看可能会出现劣质农产品,驱逐优良农产品的现象,导致高质量的农产品被排挤出市场,从而致使农产品市场退化;最后,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足。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过程中。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农业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信息交流不到位,在农田周围建设高污染工业企业,环保部门明知道其向农田周围排放污染物,但是置若罔闻,不了解污染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再由于信息沟通不顺畅,农业部门也不清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从而给农作物粮食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2 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分析

 

2.1 切实做好工业污染物对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影响

 

首先,强化监控治理,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对本地区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对于违法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取缔小炼铁企业、炼油企业和造纸企业,做好跟踪调查工作,禁止其重新作业,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更新换代生产技术和设备,要采取政策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不断向着环保生产方向转变,强化对工业污染物的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其次,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结构,发展生态经济。现阶段,传统工业生产模式对农业内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理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对资源的高效重复利用,对废气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的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2.2 强化对农业生产污染物的控制

 

首先,科学病虫害防治和施肥。农药和化肥不合理使用也是造成农业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防治农业病虫害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应用综合防治技术,加大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杀虫灯、害虫天敌等物理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农药污染,同时,为了更好的保证施肥的科学性,应该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的施入,推广使用专业复合肥、生物肥、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保证农业生产的无公害;其次,积极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是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学系统理论,通过积极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模式,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充分利用好当地的自然资源,做到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和规划。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按照整体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统筹规划发展,保证各个系统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从而促进农业系统内部的能量能够更好的实现相互转换,从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在提高农产品效益的同时,还能够做好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篇5

【关键词】环境;保护;洪灾;减灾;意识

0.引言

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特别是由暴雨或者径流所造成的洪水暴发现象极为严重。为了人们的生活安全,并且维持正常的生产发展,我们必须要对自然灾害进行控制,尤其是洪水灾害。而控制洪水灾害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民都重视对自然的保护工作,才能够的有效的减少防洪减灾预防工作投入。

1.环境保护与洪灾的定义

从灾害发生的根源来说,我们可以直接将环境保护与自然洪涝灾害完全联系在一起,通过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来对自然环境灾害原因及控制措施进行分析。而环境保护工作指的就是通过经济上、法律上、行政上、科技技术上等多个方面的作用措施,来保护自然环境不会受到进一步破坏及污染;同时,还必须要根据人类的需要,在保持环境健康的情况下对自然环境进行改造,使得自然环境能够更有利于人民的自然劳动,方便人民的生活,减少不利于人们进行生产活动或者对生存不利的情况出现。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在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进行改造,提高人们生存的自然环境,防止机体可能会因为环境的影响下出现非正常变异情况的出现;第二问题则是要科学合理的使用自然环境中的资源,避免人类人工合成的对环境有极大污染的化工产品流入到自然环境中去,保持自然健康性,以此来保护人类的生态环境能够在人类汲取的过程中不断恢复并且扩大,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洪水灾害主要是由于河流水位暴涨而导致的一种自然灾害,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暴雨季节所导致的上涨。出现这种超常规的水位蔓延时,会对河流下游的建筑、作物等带来毁灭性的破坏,甚至造成淹没灾害。当一个地方被河水、海水或雨水淹盖时,这个地方就是遇上了洪灾。从科学上划分,前者属“环境学”,后者属“灾害学”。

2.洪灾的形成

近年来,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和提升生活水准,不断进行了一系列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活动,包括农,林,渔,牧,矿,工,商,交通,观光和各种工程建设等等。今天,人类加以开垦,搬运和堆积的速度已经逐渐相等于自然地质作用的速度,对生物圈和生态系改造有时也会超过了自然生物作用规模,迅速而剧烈地改变着自然界,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

3.洪水的主要危害

3.1饮用水供应系统破坏

绝大多数的自然灾害中,都可能造成饮用水供应系统的破坏,这将是灾害发生后首当其冲的问题,常在灾害后早期引起大规模的肠道传染病爆发流行。

在水灾发生时,原来安全的饮用水源被淹没,被破坏,或被淤塞,人们被迫利用地表水做为饮用水源。这些水往往被上游的人畜排泄物,人畜尸体,以及被破坏的建筑中的污染物所污染。据水文部门对水环境监测,洪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往往比平水期污染更为严重。洪水期间,泥沙成为水流污染物的载体,附着在泥沙上污染物,滞留和堆积在水体内,降低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并形成新的污染源;随着洪水的冲刷,大量的有机质和有害物质进入水体,从而导致污染物总量增加,并且紊动冲刷可能导致底泥污染物的释放,形成二次污染。特别是在低洼内涝地区,灾民被洪水较长时间围困,更易引起水源性的爆发流行。孟加拉国水灾时曾因此而造成大量人群死亡。

3.2生态环境的破坏

伴随着洪水的发生,将造成土地的水力侵蚀,使松散的土壤受到洪水冲击而解体,进而被猛烈的迳流和洪水挟带流入河流之中,导致土壤肥力下降,耕地贫瘠化和沙化,并使河道淤塞,水害不断。灾害的发生一方面使得土壤蓄水能力、渗透率、营养价值、有机质含量等表层土壤指标降低;另一方面,洪水挟带大量泥沙进入河道沉积于河床,造成大多数河流河床有淤积抬高趋势,河床抬高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并可能造成改道。严重的洪水会冲毁植被,居民房屋倒塌,农作物减产或绝产。农田(村)生态系统受到毁灭性破坏,流域野生动物被迫逃逸或被淹死,公路、铁路被冲毁,交通、信息受到阻隔,社会生态经济受到破坏。

3.3自然生物的破坏

洪水一方面影响动植物的栖息地环境,从而影响动植物的生长与繁殖。如陆地的岸坡再造,水体的水量水质的激变,对动植物的生长、繁殖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由于淹没、冲击、压盖直接造成动植物体的死亡或生存威胁,影响了动植物群数量与种的多样性。而且,洪水的发生使得浅滩区和洪泛区的湿地重建,从而保护了水生环境与陆生环境的纽带。

4.环境保护意识对防水减灾的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暴雨洪水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特别容易造成植被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这虽然和自然因素有关,但是只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就可以将植被的破坏程度降低到最低点,保证基本的生态平衡。

对于我国来说,保护河流植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是森林资源大国,但是由于人为的过度砍伐,植被遭到了破坏,涵养土壤的能力差,一旦遭遇了洪灾,就可能无限制的抬高水位,造成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的极坏影响,而且局部的破坏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土壤的退化,人和自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在我国的一些灾害事件中,环境保护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人为的不合理开发,这是利益的趋势,却给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大力的植树造林,保持水土,充分认识到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给国家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发展整体的经济布局。

5.结语

总而言之,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强宣传和指导,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全面的减灾意识,人人都能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拥有保护生态的责任感。为了保证环境不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坏的影响,我们更应该爱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珍惜现有的资源,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篇6

    一、离婚诉讼中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及其认定

    在诉讼中对于确定为精神病人,应当依据民法原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有的精神病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有的精神病人符合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特征:在认识反映能力上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足够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经济帮助款额多少为适当的问题,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

    在审判实务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其法定人代为进行。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精神病人可通过间接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传唤精神病人的法定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护

    (一)离婚期间有关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应予保护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期间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精神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离婚期间,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在此充分体现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对精神病人未尽扶养义务的,精神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精神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二)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篇7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09302

1引言

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我国农村的水环境还没有被污染,村民的饮用水大多是河道水添加明矾等药剂后,进行沉淀后直接饮用。在炎热的夏季,村民可以在河道中进行游泳等活动,并且能够在水体中从事养殖、捕鱼,也可引河水灌溉农田等。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村民开始对河道进行开发并在周围建设工厂等,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农村水体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一部分水体已经出现黑臭的现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农村生活用水污染现状

2.1农村生活污水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使得生活污水也在不断增加。村民的生活用水不仅包括生活洗漱以及洗涤污水等,还包括水产养殖和家禽养殖等污水,如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都会造成大量的污水。

2.2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村民会选择到城市里工作,这也导致了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比例减少,且分布不均匀,使得我国的农村污水范围较广,且污染程度不一,从而导致的收集比较困难的问题[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

3.1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众多,每天都会有源源不断的污水产生,因此,对农村水资源进行处理应着重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而污水治理设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加起来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这无疑是较大的经济负担。虽然,我国财政方面每年都会对农村环保建设拨出大量资金,但是仍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村的污水治理建设。就我国一些比较偏远的山村而言,需要资金的投入较大,这也是我国农村地区污水很y治理的原因[2]。

3.2统一治理的难度较大

我国农村某些地区没有对污水处理进行推广,这也导致了我国村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较差。我国农村污水系统治理普遍不完善,这也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以及人们的思想比较落后所导致的。污水会通过明沟或者暗渠的形式直接排放到江河中,有可能会深入到地下形成地下水。排放到江河中的水,会对农村的水体资源直接造成污染,深入到地下的水会对人们饮用水造成影响,最终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排放掉的污水,收集起来都比较困难,这也使得农村的生活用水无法集中处理。

3.3治理意识没有深入人心

我国对农村污水处理相较于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人们对污水处理认识不够。通常情况下,政府只会对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污水处理。目前我国正处于探索以及学习、借鉴的阶段,大部分村民对污水处理也没有足够的信心,村民认为对污水处理并没有必要,现有的用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一些村民认为对污水进行处理是浪费资金,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对污水处理率比较低[3]。

3.4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我国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导致了村民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大部分村民没有意识到污水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同时,政府的宣传工作也没有做到位也是导致村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的主要因素,在政府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村民不配合的情况,都使得我国农村污水处理难以进行。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策

农村水体污染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在水体刚被污染的时候,并不容易被发现,一旦人们发现水体污染时,水体污染实际已经很严重了。同时,水体污染也都会对农村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危害,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其自净能力会大幅下降,有的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够完成修复,因此,必须要对农村污水进行处理,防止生态系统遭到进一步破坏。

4.1畜禽废水处理

据相关报道,畜禽养殖造成的废水占农村污水的一半,因此,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这就需要对农村养殖场进行严格管理,合理的规划农村养殖场,对畜禽的粪便进行统一处理,经污水厂处理并检验合格后,还可以当做肥料再回收对庄稼进行施肥,使废弃物得到重新利用。也可以利用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建立沼气池,从而使养殖场的污水排放问题得到解决。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加大对粪便的研究力度,使粪便能够变成供人们使用的有机肥料,从而使畜禽粪便能够得到综合利用。还可以通过三大工程,实现秸秆还田工程,通过实施农业部丰收计划以及秸秆项目等,对农业种植的结构进行调整,减少通过焚烧等对秸秆进行处理的方式,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4]。

4.2合理疏浚沟湖,减少内污染源

我国农村中河沟淤泥沉积比较厚,沟小且较浅,同时,坝头坝埂也容易造成堵塞,这也造成了臭水沟,干枯河等,不利于水体的资源的处理。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首先要确定疏浚的标准和土方的数量,然后在进行施工,逐渐把沟河进行疏通,使其与沟河能够相同,减少臭水沟的数量,不仅能够使农村的水体资源得到优化,同时,也能够使生态环境保持稳定,增强抗自然灾害能力[5]。

4.3防治工业污染,保护沟河环境

政府在对农村水体治理的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农村周围的工厂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工业的污染能够集中处理,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治理效果。并将“环保第一审批”的制度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对于农村周边新建的项目,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关停重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整改,防止农村的环境继续污染。在进行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鼓励无污染以及少污染的行业建厂,对于无污染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4.4投建基础设施,解决生活污染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村民生活污染的问题,就需要将村民进行集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民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稳定的垃圾收集机制,使村民的生活垃圾都能够按照标准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垃圾填埋场,在道路的两旁多设置一些垃圾箱,同时需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村民的生活用水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在污水处理系统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村民自觉维护,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亩提高农村水体资源的处理效果。

4.5治理污染源,发展生态农业

我国农村对题资源具有污染面积大的特点,这为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污染源进行处理,加大对农业管理的力度,对农药等一系列化学药剂进行严格控制,并积极推广绿色农业,做好无公害的农产品的知识讲座,使村民能够自觉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对水体资源的污染,从而提高治疗效果[6]。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杨燕萍:农村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的思考与建议

环境与安全

5结语

我国农村的人口在不断增长,水体资源严重污染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对水体资源进行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可以从畜禽、生活污水以及工业用水等方面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我国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效果。虽然,现阶段我国对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还不够完善,但相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在农村水体资源治理的中一定会越来越完善,村民也会生活得越来越健康。

参考文献:

[1]

曹海林.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管困境及新行动策略建构[J].社会科学研究,2013,15(6):113~118.

[2]林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水环境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6):19~25.

[3]张明珠,高强,叶瑞兴,等.广州市农村地区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政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37(6):203~204.

[4]段雪梅,陆海明,赵海涛,等.苏北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方式及对周边水环境认知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3,18(11):173~179.

篇8

【摘要】移动通讯基站设施的建设能推动人类沟通方式变革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的一个基础性设施,它的存在不可避免产生电磁辐射,从而对人类生存的环境及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移动通讯基站设施定期环境检测工作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P键词】移动通讯基站设施 定期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 重要性

随着移动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方便,同时也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推动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创造非常大的便利。人们在充分地享受移动通信为人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会慢慢的对它的电磁辐射的环境方面的影响进行关注。

一、移动通讯基站的概述

移动通信基站会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中利用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站。在GSM网络当中,基站的作用非常重要和明显,它会直接对GSM网络的通信质量产生影响。移动通讯基站是不可避免产生电磁辐射的,而电磁辐射对环境也存在着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

二、移动通信基站设施定期环境监测的办法

对移动通讯基站设施的定期环境监测工作来说,主要是对它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监测,在监测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要设立一定的监测点,这点一般分布在以发射天线作为中心,以50m作为半径的范围可能受到影响的保护目标处,在具体设定的过程当中会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适当的调整。一般来说,这些点位的布置会优先布设在公众可以到达的距离天线最近的地方,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目的来对监测点位进行选择。移动通讯基站来说,它的天线发射一般都是定向的天线,因此它的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该选择在天线的主瓣方向内。如果它的发射天线是架设在楼顶的基站,那么就应该在楼顶工作可活动的范围当中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

三、移动通讯基站设施定期环境监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电磁辐射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来说有比较大的危害,它的危害主要在热效应、非热效应和致癌致畸等几个方面有着体现。

首先,电磁辐射的热效应,在辐射比较强的区域当中,辐射的功率密度一般比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体所吸收的辐射就会转换成热能。当人体对这些热能的吸收超过了自身的调节能力时,就会导致人体的温度出现明显的上升,最终造成人体的损伤甚至引起生理功能上的紊乱。例如白内障、男性生殖系统障碍和其他热损伤是由于热效应所导致。

其次,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不大的时候,长时间的被人们进行照射,虽然不会引起人们体温的明显升高,但是也会使人出现烦躁、头晕、记忆力衰退、脱发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症状,这些症状一般会在人们远离辐射源之后会慢慢的恢复。

再者,是电磁辐射的致癌致畸变作用,也被人们称之为累积效应,它是一种电磁辐射的远期效应。因为前面两种效应对人体进行作用之后对人体的伤害还没有来得及自我修复,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体如果再一次受到电磁波的辐射,就容易在伤害上出现积累的情况,久而久之就会使得人体中的染色体出现畸变,最终诱发癌症,严重情况下会危及生命。根据相关的研究资料可以发现,如果人们长期处在电磁辐射当中,女性内分泌和生殖机能都会受到影响,会对人体的生殖细胞或者沼气胚胎的发育产生危害。近些年来,移动通讯基站设施所产生的电磁污染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切,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的重视。

(二)移动通讯基站设施定期环境监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实时掌控数据,及时控制电磁辐射。对移动通讯基站的设施展开定期的环境监测,主要是对它的电磁辐射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定期监测工作的开展,可以实时地对电磁波辐射的数据进行掌握。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所监测到的数据及时地对电磁辐射情况进行控制,确保人们所生活的环境处在一个可控的健康范围中,不至于对人体造成影响和伤害。

(2)及时发现问题,合理开展环境保护。由于移动通讯基站的设施建设是必须的,它在人类的通讯和发展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环境监测的定期开展,可以帮助人们及时的发现环境中的问题,从而通过对电磁辐射的处理对设备的合理调整,开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人们能够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群众来说,他们对移动基站的建设非常抵触,甚至会在移动基站的建设过程中出现阻挠施工破坏设备的现象,最终会和施工人员产生冲突或者造成基站不能够如期地建成,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被迫拆除,阻碍了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也受到了影响。对移动通讯基站来说,开展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是对居民抵触情绪的一个有效消除手段,同时也能够在环境的保护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亚民, 张永富, 张金明.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的讨论[J].辐射防护通讯, 2002, (3).

篇9

1. 加强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污染形势,环境保护涉及城建规划、财政税收、产业升级等各个方面的系统性和污染所呈现出的新特征,都要求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一是增强环境保护规划的系统性。改变孤立看待环境保护的思维,主动将其融入到国家的整体规划,城建、财税、产业升级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划要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规划源头上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二是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主体功能区是国土开发的基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划,发挥其引导各地功能定位的作用。在生态脆弱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中,要处理好贫困与环境的关系,严禁对资源、生态进行掠夺性开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和科学规划建设,实现环境和脱贫的双赢。三是推动绿色发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尤其要体现时效性和科学性,增强对绿色发展的指导作用。大力推进能源改革,逐步建立高效、低碳、环保的能源体系,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比重。四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水、土壤、大气等污染的综合防治和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地方之间的合作机制,调动地方在跨行政区域污染治理上的积极性,促进横向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 明确中央、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环境保护的职责在中央,更在地方,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中央、地方事权。第一,建立科学的事权划分机制。对各类环境进行详细的责任主体划分,跨行政区域的由中央负责统筹、地方参与共同治理,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的环保机构,属地方事务的强化地方的主体责任。实行环保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大数据支持。第二,加大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综合考评体系,提升环境保护考核在中央对地方考评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评价干部科学施政能力的重要依据,与干部选拔使用直接挂钩。第三,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针对权责倒挂的现状,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在中央统筹的条件下做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要根据当地实际,体现差异性和激励作用,环境治理好的,加大奖励性转移支付; 环境治理不力的,从中央对该地区的其他转移支付中按照一定比例转移到环境保护支出中; 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共赢。

3. 明晰政府、市场的环境保护职责。在环境保护中,政府主要负责环境的规划、标准、监测、科研等方面,提升对环境的综合管理能力。要结合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规划,完善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以科学的标准体系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降低污染排放。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监督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财政支出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基础预防和科技研发等方面,注重发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加大对环境监测体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履行好为市场失灵进行补缺的职责,科学引导市场行为。明晰市场职责,尤其对排污企业,要按照损害担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污染的总量和危害性,足额收取排污费,从源头上遏制、降低污染,改变政府为排污企业买单的状况,使排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排污企业通过更新设备、改造升级、加强管理等措施降低污染。

4. 建立制度性增长机制,逐步扩大支出规模。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过多,污染形势严峻,同时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建立起稳定的支出增长机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第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的稳步增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要做实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科目,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要把环境保护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倾斜性重点支出项目,研究制定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制度,增长率应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率,不低于其他各项支出平均增长率。第二,扩宽融资渠道。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调动企业、个人、公益组织投资环保领域的积极性,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第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对社会资金的拉动作用。环境保护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对投资巨大的环保产业项目,单纯依靠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指导作用,通过贷款、BOT、TOT、PPP 等模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第四,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完善统一的环境保护资金统计体系,严格界定投资的标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自主负责的统计体系,保障环境保护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绩效。财政支出的绩效对环境保护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提升污染预判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趋势的分析研究,对有扩大污染范围、危害性大的污染物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预防,对污染严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调拨资金进行及时治理。第二,加强资金使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资金使用的对象、程序、方法、资金使用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使资金的使用过程受到全方位的监督。第三,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理念融入资金使用全过程,构建预算编制、预算监控、预算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管理。第四,完善资金补助机制。改变当前补助资金与立项挂钩的机制,探索建立补助资金与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效果挂钩的机制,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并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收回并限期整改,所需资金由受助方承担,改变重建设轻效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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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雾霾;PM2.5;法律规制;预防;治理;救济

【中图分类号】 F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1-1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相继出现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整个华北黄淮甚至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雾霾天气的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雾霾的复杂成因决定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综合治理的手段,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雾霾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度运行的视角来分析现有雾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问题应对之方,希望能够为我国大气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雾霾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现状

当前,在和雾霾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了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治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辅助实施的框架结构。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防控大气污染的规定。总的来说,具体的防治制度包括从源头控制角度来看,有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产业政策目录制度、排污申报许可制度。从事中控制的角度来看、有排污收费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等。从事后救济制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救济制度。除此之外,协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有清洁生产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经济激励措施等。

二、雾霾相关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层面法治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理念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上持“目的二元论”,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范畴中,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并行不悖,并无主次之分。然而在现实的法律运行过程中,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很难协调一致,往往是牺牲环境利益保障经济利益,从而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当前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2.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同样存在上述症结。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战略、项目的审批、具体监管执法等领域。受地方利益和个人政治前途因素及信息不足、认识能力有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政府执政思路的迷失对雾霾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3.公众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雾霾的频发不仅是“天灾”更多的源于“人祸”,公众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亦是导致环境生态恶化的主要诱因,民众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小企业,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以邻为壑的环境污染者个人。

(二)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PM2.5法律规制出现空白。PM2.5作为雾霾天气的主要诱因,亟需法律加以规制。然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PM2.5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与当前的雾霾治理要求严重脱节。

2.总量控制的范围和标准有待提高,雾霾产生的实质根源在于人类的排放行为超出了大气容量极限。即违背了环境科学上的《负载定额律》,因此。实施总量控制是应对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天气的基本手段。

3.区域联动治理机制缺失,雾霾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特点。但是。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并没有建立区域联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以京津冀鲁地区为例。北京以南的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几个省份都是大气排放较高的区域。地理相连)大气相通。如果没有区域联动的预警机制和合作治理。则很难对雾霾问题予以根治。

三、雾霾防治的具体对策

从雾霾的发生机制来看,治理雾霾是一项复杂工程。离不开多种手段的全力配合。在预防、监管以及问责机制的每一个环节中,法律及相应的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现软肋。本文结合新近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雾霾的发生机制。从防、治和问责三个微观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总量控制制度仅适用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下一步针对防治PM2.5污染的现实需求。应把氮氧化物纳入总量控制中来。其次。在严格保证总排放量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加大减排的力度,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各类污染物的减排力度应逐步加大。

(二)建立雾霾区域联防机制。雾霾的治理离不开政府间的合作,应尽快建立地方政府间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可以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设立由环保部和发改委共同牵头的区域雾霾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雾霾的防治工作。此外,还应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在法律中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将这一管理机制法定化。

(三)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雾霾的治理,必须加大对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其中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是有效预防企业超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四)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和公众环境责任二者在责任的落实程度和要求上应有所不同。除了加强对企业强制性规范遵守的监管之外,还应注意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比如酝酿开征碳税。征税对象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导致雾霾频发的高能耗排放企业,比如钢铁、石化、电力等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兑.霾与雾的识别和资料分析处理[J].环境化学,2008,(5).

[2]综合.北京雾霾检出危险有机化合物[N].北京青年报,2013-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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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调研人员通过对**村942户人家全覆盖走访调研,在对全村村容村貌,包括环保设施设备的投入与使用情况、公厕、村道、房前屋后清洁卫生情况、农户家禽饲养卫生、污水处理情况等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以下做得好的方面:

(一)村容村貌整体良好。在走访调研的过程中,村道上大多是非常干净,村民随手乱丢的现象很少见。在大桥有些住户门前还栽有各式各样的盆栽,为整个社的环境添色不少。

(二)“中心地段”干净整洁。作为村“中心地段”的新区,未发现车辆乱停、乱摆摊等现象。新区的公厕设有管理室,无明显臭味,公厕内地面无积水、便池整洁无水锈。

(三)全村污水处理得当。场镇周边污水已全部通过污水管网引入到污水处理厂,大桥村污水处理问题得到有力解决。

二、存在问题

(一)村中仍存在卫生死角。在小学旁边村道,水沟两处均散落着许多白色垃圾与生活垃圾,在村道上发现死老鼠无人清理。

(二)卫生设施设备欠完善。全村幅员面积12.2平方公里,全村公共垃圾箱体却仅有15个;除新区有5个、关口社有3个垃圾桶外,村子周围没有普通大垃圾桶;观察发现大多数农户家未设家用小垃圾桶。

(三)少部分农户不自觉。观察发现仍有少数村民不自觉,抽完烟就把烟头丢在地上,还有些人随地吐痰,极不雅观。少部分农户房前屋后不整洁,未及时清理家禽粪便,住户周围一片狼藉。

(四)村内环保宣传不到位。整个调研期间,未发现村里安装有广播设备,未发现任何环保宣传行动。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投入力度,重视农村环保整治。建议加大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设备。一是建议在已硬化道路上增设垃圾箱体,并加大垃圾清运工作力度,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二是建议增聘保洁员,对几处卫生死角进行集中整治,并定期对公路、村道、水沟等进行清扫保洁。

篇12

【关键词】当代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决策 公众参与 存在问题 解决路径

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包含了代际之间的社会公正,同时,每一代人内部的公正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意。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环境紧密相连。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当前人类社会发展中生态资源遭受极大破坏的背景下,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为视野探究如何更好地通过公众参与的途径保护生态环境,无疑对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简述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本质区别。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从全球范围来看,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空前恶化,生态失衡、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资源短缺的问题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生态环境的恶化使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人们在发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将目光投向了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中心主义一时成为生态伦理学当中非常热门的话题。人们普遍认为,全球生态环境迅速恶化的“罪恶之源”是人类活动中一切以自己为中心的倾向,人类中心主义破坏了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引发生态困境。当代人类中心主义在承认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高度重视人和自然之间关系,通过人类的具体行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当代人类中心主义以价值论作为基础,将“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进行诠释,认为人类是自然进化的最高产物,只有人类才可能和自然结成对象性的关系,才是自然价值的主体,人们对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和实践的关系有着正确的定位,这为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社会公众参与生态决策

现实中产生的许多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之所以导致生态的极大破坏,和民众的环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密切相关,这严重违反了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比如,2010年河南省发生了严重的铬污染事件;2011年,被众多媒体曝光的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的镉污染导致的“癌症村”事件。这些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中,之所以最后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后果,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参与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民众缺乏从信息源获取准确信息的保障,并且在整个和生态环境相关的项目实施中民众并未有效地参与进来。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建设对生态环境具有巨大危害的项目,而政府的监测部门、监督部门由于技术限制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的建设,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人们通过对诸多污染案件进行总结之后发现,要有效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就必须通过环境法治的方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治的必然要求。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存在的问题

发达国家在做出关于生态环境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普遍确立了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治中也早已确立了民众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将此作为一项必须遵循的原则。生态环境法治中的公众参与,也就是社会公众有权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和程序,参与和其本人生态环境权益有关的活动,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对政府行使和生态环境有关的权力进行保障和制约,避免政府做出的决策影响公众合法权利。①以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为标准,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问题进行审视,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保障不力。环境决策知情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有从公共机构、环境保护义务者、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主体获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信息的权利。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是民众生态环境参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前提,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民众对生态环境的参与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民众要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就必须首先保障其知情权,如果民众无法获得环境信息的公开资料,社会公众就失去了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基础和条件。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民众的参与历来高度重视,2008年制订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我国政府的第一部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已经通过政府法规的方式予以正式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信息的具体公开原则、公开办法、公开程序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办法”仍具有诸多缺陷,缺陷之一就是只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没有对生态环境相关的企业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虽然“办法”规定了企业鼓励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但是并没有要求排污企业强制性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更没有规定任何制裁措施。这样的规定显然对企业的制约力度严重不足,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民众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参与权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比如,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专项规划编制的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范,应当在该规范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除了国家规定的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外,建设单位也应该通过相应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上述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容易导致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的“作秀”、“走过场”,缺乏必要的程序制约,难以使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比如,在建设单位主导下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建设单位主导下的所谓听证会、论证会的效果就值得怀疑。现实中,政府做出生态环境相关决策之前的信息公开工作往往不到位,在项目已经实施的过程中遭到新闻媒体曝光之后重新来进行所谓的听证、论证的情形时有发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的实践大大滞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要把即将决策的项目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特别是项目的实施是否会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质疑,社会公众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之后向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建议,从而由决策机构组织讨论、听证、论证,从而使所组织实施的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中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况下,生态环境参与权成为难以落实到位的“纸面上的愿望”。

公众的参与动力不足和决策者的不当干预。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要发挥良好的作用,社会公众就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和生态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决策机构不够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和行政决策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积极性、主动性严重不足。同时,因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使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极少数地方完全成为一种 “作秀”。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意见建议是合理的,但极少数决策机构对公众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甚至不予理睬,严重打击了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热情。积极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在付出时间和精力后没有收到任何效益,这会导致公众对决策机构和企业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只能选择不参与生态环境的决策。还有部分公众本身参与生态环境决策的主动性不足,甚至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致使这部分民众无法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决策,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进行干预,存在封锁信息、省略公众参与程序、不予理会群众合理意见建议等情况。

公众参与生态决策的实现路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操作性、程序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在政府机构、公民、企业等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的问题,为此我国生态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当代人类中心主义视野下生态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实现路径为:

在宪法中确立公民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生态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进环境法治中的共同做法和经验,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延伸。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在宪法中规定社会公众的环境决策权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环境权是一项人们的重要基本人权,正因如此,把包括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权在内的环境权在《宪法》中予以确立,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下转123页)( 上接75页)的通行做法,已经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环境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比如关系到公民的采光权、日照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饮食安全权等,这些公民的合法权利和每一名公民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如果生态环境决策失误,就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就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在《宪法》中明确生态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在内的公民环境权,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稳步推进,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甚至是人权保障的丰富和发展。

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相同的情况下,民众的意识就是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决策参与意识决定了能否顺利实现民众参与决策的目的。如果民众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行政机构、企业的生态环境决策过程中,那么,就可以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的项目实施。在当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还有待提高,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决策中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也有待提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民的环境意识,使他们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对自己的生存环境高度负责的积极主动性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差,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环境意识十分薄弱。为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教育、生态环境知识教育,尽快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居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着力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友好行为。在具体的宣传普及过程中,注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黑板报、知识讲座、环境保护具体实践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决策中的良好氛围。

改革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按照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而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极大进步。但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完善。比如,对诉讼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机关”,这就比较模糊、不够明确、过于宽泛。我国知名的环境公益律师赵京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倒退。②对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为环境污染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益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确定。针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明确某些特定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侵权行为也进行具体界定。同时,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保障公民环境决策参与权。

确定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自发组成一个团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非营利性组织。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是在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管理的现实要求下而产生的,该类组织力量的良好发挥,有利于使民众的环境诉求得以顺利实现,能够使民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治理,使环境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民众的全面监督制约,实现共同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界已经获得了重大突破。被与污染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状告铬污染并被媒体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已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立案调查,这是环境NGO第一次获得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③由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其目的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具有公益性质,所以我们应该对其成立的条件进行特殊的规定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障其能够依法参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各类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学院)

【注释】

①陈开琦:“公民环境参与权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9期。

篇13

一、2013年以来关井压田总体情况

自2013年以来,乡累计关闭机井47,其中:2013年11眼,2014年21,压减耕地9569亩其中:2013年1560亩,2014年3485亩,。在关压过程中,为了确保任务落到实处,乡上成立了关井压田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乡关井压田实施方案》,实行了主要领导关井压田负责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对压减掉的耕地一律不再配水,并毁弃田埂和灌溉沟渠;关闭的机井,电力部门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和取水设备,并设立了明显的标识牌。对每一块压减的耕地、每一眼关闭的机井都建立健全了卡表册、拍摄了现状照片、绘制了平面图、填写了关压明细表,做到图、表、卡、册、牌与实际相符。

二、移民新村所占机井和耕地情况。

村是2014年移入我乡的移民新村,现有机井15眼,耕地面积3553.7亩,该村所占机井和耕地在移民前均属于乡农场。

三、关井压田采取的措施

自2014年开始,我乡在关井压田过程中就采取内地和农林场相结合的办法。目前,已关闭内地机井为11眼。

四、关井压田后存在的问题

1、600亩退耕还林地难于浇灌。部分退耕还林地上的机井关闭后,因所处位置特殊,离其它农田排灌机井的距离较远,地势高低不平,无法进行远距离的输运和灌溉,使得退耕还林地的树木长势差,成活率低,不能通过一年一度的验收,对此村社干部意见大,群众有看法。

2、部分县界难以维持。我乡麻家湾村农场与永昌县接壤,2014年一次性关闭7眼机井后,因地势高低不平,远距离输水已无可能,遮风挡沙的农田林网逐渐枯死,永昌县的群众借此机会,逐年蚕食,致使县界不保,部分土地丢失。

3、已压减耕地上农田林网无法浇灌。

五、对今后关井压田工作的意见建议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为治理石羊河做出应有的牺牲,同时配套出台相关硬性措施,保证关压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组成工作组,下村驻社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走和谐生态之路,以保证关压工作的落实。

篇14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在遵循自然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对城乡规划进行方法策略的研究。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意识上实现制度的制定目的。随着城乡一体化观念不断深入,污水排放、管道建设、隔音质量等工作内容的好坏,直接制约城乡规划的发展面貌。怎样促使城乡规划问题转变成对促进环境保护建设有推动作用,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扮演极为重要,公众参与过程中有效对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本文就针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我国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各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价值。

一、城乡规划工作中施行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员极具广泛性,是公众思想有效的表达途径之一。对参与的事项涉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以公众的集体利益作为出发点行使参与职能。根据公众参与制度的固有特点,对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起到根源上的保障作用。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为了设施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进行破坏。公众的参与制度下的人员参与,可以及时的避免此类规划打算的发生。公众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利害关系行之有效的宣传,普及到更多人民群众的城乡规划工作认知上去。公众参与到进行城乡规划工作步骤的制定,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促进规划建设的措施制定对生活环境无法产生破坏,对执行领导的执行方案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城乡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内在需求

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分析视角,对城乡规划的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公众参与是我国民主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政府的直属管理范围。对政府工作形式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公众参与的必要执行职能。我国颁发的《城乡规划法》在根源上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责,以此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真正意义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环保建设服务。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是其工作能否真正意义上达到建设目的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的民意考察工作、工作环节是否得当等问题,都离不开公众参与下的民众建议。除此之外,民众参与工作在城乡规划中的开展,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之一。人们自身的生活环境和设施建设,给予公众一定意义上的参与权是政府职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研究

(一)加大对环保意识的宣传认知力度

参与城乡规划的设计者更多的对经济效益进行思考经历上的投入,忽视环境保护在城乡规划下的功能作用。公众参与人员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反应程度的协调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认知力度。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海报、宣传会议等形式进行城乡规划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对成型规划工作制定方案进行公开展示,积极鼓励公众对制定方案提出方法建议。将环境保护视角的锁定为城乡规划的问题分析重要范围,对公众参与人员进行有效地城乡规划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其参与能力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

(二)注重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机制的有效开展,必须丰富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扩大在规划工作内的监督管理范围。首先针对信息的参与制度,政府要保障公众的信息得知途径多样化。公众对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建议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对规划方案详尽审查调整。争取规划组与公众参与的代表组织座谈式的沟通交流平台,一环境保护为前提视角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注重充分接纳公众的建议措施,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的前提下,对规划建设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为重要。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范围扩大,通过网络媒体、民众反应等方法途径,进行城乡规划的有效工作监管。在实施工作的开展中,公众以环境保护意识为基础限制条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做出及时的现场反应和评价。

(三)完善城乡规划的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城乡规划的实践工作作用在硬性规定上设置了条文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社会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得以有效地提高,但也必然存在矛盾个体的制约和干扰。法律的制定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性建设,对于城建环境的标准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城乡建设的规划工作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共享的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城乡规划》进行完善,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权责义务。对公共环境资源进行制度条文上的保护标准,赋予公众参与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权力。

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着巨大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众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城乡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展开行之有效的职权行使。加强政府对公众参与职能的具体指导工作,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地对城乡规划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调整要相互协调,二者协调的前提便是要注重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只有三者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公共建设,民主参与”的制度真正意义上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后新论[M].福州: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198.

[2]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