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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于环境保护的建议

篇1

举个例子:我国的木兰溪,在50年代初本是一个清澈见底的河流,但现在它已是鱼虾绝迹的污河,又为我们的地球母亲添多一道疤痕。这,不是给人类重重地敲响了警钟吗?

由此,我郑重地向仍未觉悟的人们建议

第一,人类要想征服可怕的大自然,就必须尊重自然。对于改造自然理应慎之又慎,又要大刀阔斧,勇于实践和改良,才能控制自然,使自身利益与自然协调发展,决不能重蹈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第二,要从我做起,首先选择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善待我们的家园、善待地球,共创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1、节约资源 减少污染

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慎用清洁剂,尽量用肥皂,减少洗涤剂中的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

2、绿色消费 环保选择

用无铅汽油、无镉铅电池、无磷洗涤剂,减少水与空气的污染。

购买低砩家用制冷器具、无砩发用摩丝,减少对臭氧层的污染。

3、分类回收 循环再用

不乱丢弃废电池、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

4、讲究卫生 保护环境

篇2

邹平县城镇化建设概述

邹平县地处鲁中泰沂山区与鲁北黄泛平原的叠交地带,东接工业重地淄博,西邻山东省会济南,南依胶济铁路,北靠黄河。面积为1251.75平方公里,总人口70多万人。县辖13个镇,3个办事处,1个国家级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是滨州市经济较发达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良好的政治社会背景,为邹平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2011年以来,邹平县按照“老城特色化、新区现代化、大力城镇集聚化、农村社区化”的思路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依法行政、让利于民,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大投入、大搬迁、大建设,实现了城镇跨越式连片开发和组团式扩张。

把和谐城乡建设作为邹平新一轮快发展、大发展的切入点,实施了旧村改造、农村社区建设、重要节点改造和大型现代城市片区建设,强化措施,攻坚克难,“以拆促建”,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围绕县城建设,邹平精心打造了县城北大门片区(黛溪三路与老北外环交叉口区域)、县城西大门片区(高速以北、黛溪湖以西、黛溪中学以南区域)、县城东大门片区(宏诚集团原址区域)和三山两湖一河片区、中轴线人工湖以南片区、西董片区、鹤伴二路与邹周路交叉口片区、高速路出入口片区、会仙一路西出口片区、黄山南路片区、老北外环两侧片区等11个精品片区。通过实施精品片区建设,将从根本上塑造现代化、花园式、富有丰富文化内涵的魅力邹平,大幅度提升城市形象。

二、小城镇建设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

由于我县小城镇建设基础差,起点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针对我县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问题与矛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有些小区建设中环境影响评价不规范,“三同时”制度没有落实。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发现,特别是对于社区住房的建造中,取消环保前置审批手续;有的不按照规定报批环评报告,“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些因素会最终导致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因此,建议在环评过程中要严格环境监管,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部分乡镇没有完整的市政排水管网,排污管网采用雨污合流制污水收集系统存在明显缺陷,这与城市化建设目标极不适应。为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建议一是要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所有镇(办)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厂;二是在小城镇和社区的开发建设中,要建设完善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无法排入镇(办)污水处理厂的要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站。

(三)新建小区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由于近年来,居民楼的开发建设加快,有的居民楼是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突击建设的,存在很多弊端。一是未有效实行集中供热、增加了大气污染电源。二是设计不合理,把锅炉或换热设备直接安装在楼内,取暖期内产生的噪声、震动很大,近年来此类环境呈上升趋势。三是集中采暖锅炉未安装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重影响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对外形象。建议小区实行集中供热,无法实行集中供热的要配套烟气治理设施。

篇3

[关键词]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转移;环境保护;环境规制;环境成本化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26-03

一、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2010年的博鳌论坛和亚欧首脑会议,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成为热点问题,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全球变暖、臭氧层的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土地荒漠化、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大气污染、资源短缺以及海洋污染这些全球性环境问题正日益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存。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贸易额在不断扩大,贸易的发展更广泛地影响着全世界的生产和生活,世界贸易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寻找加工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成为时下热点问题。

我国加工贸易是从东南沿海开始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开放省市,这6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占我国总量的80%以上。在这些省份,逐渐形成了专业化集群产业,很多相关联的产业都集中在这些地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区域之间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占比较少,但却在缓慢上升。

据海关统计,广东省的加工贸易总额从2002年的158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4036亿美元,年增长率达26.1%,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近年来日益成为加工贸易的热点区域,长三角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95年占全国的16.5%上升到2009年的42.1%,其中上海、苏州、宁波、杭州、南京等城市形成了众多的企业集群,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而我国环渤海地区,从进出口的数据来看,增速非常快。如今加工贸易企业开始向北京、天津、山东、辽宁环渤海湾地区转移。在贸易方式上,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占84.08%。由此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的区域选择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由珠三角向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转移的北上趋势。

加工贸易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随着东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给趋紧、企业商务成本不断提高、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产业升级压力不断增大。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长三角乃至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为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应对经济一体化,腾出空间有效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随着中西部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和进出口环境明显改善,相关的要素发生新的变化,加工贸易新一轮产业布局调整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已成趋势。商务部已经在中部地区确定了九个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中部六省九个重点承接地。2007年12月,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务部授予新乡、焦作、郴州、太原、南昌、赣州、合肥、芜湖、武汉9个城市作为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首批承接地,2008年4月又授予洛阳、郑州、岳阳等22个城市作为第二批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由开发银行在三年内提供300亿元政策性贷款对中西部重点承接地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10%以内的利率优惠。

二、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以长三角、珠三角为例

1.长三角环境污染的现状分析。占全国大约1%的国土面积和6%的人口的长三角,在2009年创造了全国大约20%的GDP,这里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地区之一,并将成为2015年全国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地区。同时长三角地区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目前已发展成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但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长三角的生态环境却面临严峻考验,尤其是区域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而各地方政府现存的行政管理壁垒又为顺利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形成一定的障碍。从表2可以看出, 2008年长三角地区的工业废水、废气排放总量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虽然从表中看出上海市的污染情况总量最轻,但这并不代表工业污染就该被轻视。

2.珠三角环境污染的现状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如今这一地区已被认为是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也是人口最密集地区之一。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该地区的自然环境也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如今,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该地区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制约因素。2008年,整个珠三角工业废气排放量20510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113.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41.99万吨,烟尘排放量32.5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20.1万吨。工业烟尘去除率97.0%,工业粉尘去除率94.1%。2008年,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介于0.018毫克/立方米至0.120毫克/立方米之间。而国家年均标准为0.06毫克/立方米。从最近5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工业废气的排放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其中二氧化硫连续两年较少,而烟尘的排放总量也不容乐观,因此,从废气的排放总量来看,珠三角的环境恶化现象很明显。

三、促进加工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

在不断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我国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加快升级,中西部地区仍然处于加工贸易的初级阶段。同时,在环境规制、环境政策上,也有着显著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的环境政策使得污染减少明显,环境治理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而中西部地区现有的环境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加工贸易污染转移的承受地。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促进加工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渐进性的加工贸易政策

第一,中西部地区必须有选择接受加工贸易的转移,由于我国加工贸易仍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不能为了追求GDP增长,盲目复制东部地区过去的模式,全盘接受污染产业转移,甚至不顾生态环境成本和自身承接能力弱的实际条件。第二,中西部地区要选择适当的加工贸易产业,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等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带动产业链的成熟和升级,同时,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淘汰污染密集型行业,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第三,加快制定产业转移政策和生态规划,提高地区政策的可操作性,在产业发展上,要提前做好区域的生态保护政策和区域规划,吸取东部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确保环境和加工贸易协调发展。第四,提高本土企业参与的程度,在此次经济危机中,由于东部沿海地区过多地依靠外商企业投资,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冲击,经济的长期稳定性受到挑战。因此,为了保持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可以引导当地企业参与加工贸易。

为了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加工贸易的发展需兼顾东西,实行差别的政策。对于东部地区,培育出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产业转型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政策调整上,东部地区在有利条件下,要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使我国形成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制造业平台,特别是国内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方式为跨国公司进行配套生产,使用外方提供的技术、营销渠道实现 “借船出海”。同时,东部地区要加快优化出口结构,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优势传统产品,使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有核心技术,把处在产业链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向上下游两端延伸,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最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占稳国际市场。因此在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更应该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引导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遵循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原则

从企业的生产来讲,成本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因此如果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产品的价格包含了环境成本,在环境成本中,主要包括了开采、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回收和处理商品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管理费用。贸易活动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指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从而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经济。因此采取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原则,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定价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环境资源定价的影响因素包括: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可再生性、人们对洁净环境的偏好程度,能够使用环境资源给企业或消费者带来的收益,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以及恢复环境的费用。现有的一些环境资源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如煤、石油等矿产资源;而空气、水、森林等环境资源的价格却较难确定。

对环境资源的产权进行界定,在资源环境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如果资源环境的产权不清晰,由于不能确立合理的价格,使用者因此也无须付费,所以仍然存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问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当私人的边际收益大于私人的边际成本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使下,就会出现私人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出现环境污染和退化现象。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可以采取几种方式:一是环境资源的产权属于污染者;二是产权属于受害者;三是产权属于第三者。从理论角度来看,以上三种产权界定方式都有益于解决环境的污染问题。

(三)认真研究加工贸易的就业效应

加工贸易一直以来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在解决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特别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加工贸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加工贸易与就业市场的关系。目前,我国加工贸易提供的就业岗位有5000万个左右,加上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创造出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同时,加工贸易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因此,虽然环境控制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必然趋势,但必须从我国现状出发,协调好相互的关系,选取加工贸易的就业效应和环境效应的均衡点,鼓励加工出口企业申请社会责任认证,增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能在转型升级的条件尚未成熟时,仓促地进行过于严苛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鹏飞.环境污染问题的经济根源与对策[J].经济问题,2007(5):47-49.

[2]易纲.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与政府责任[J].财经,2005(24):66-70.

篇4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加强立法

环境制造了人,人也在不断地影响着环境,所以环境问题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息息相关,人类的发展取材于自然,在发展的过程中又污染和破坏环境,所以应该在发展人类自身的同时,也应该共同参与保护环境。

1.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背景和现状

1.1国内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公民的文化素质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国家提出绿色的文明生态理念,越来越多的人相应其号召,在日常生活中节约资源,积极支持绿色建筑,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使得公众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激励更多公民参与其中。目前为止,法规方面仍有较多的漏洞,在实际运用中遇到诸多问题,但是国家方面正逐渐积极改善。

1.2国外的背景和现状

美国作为一个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信息的公开,他们最先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制度的实施和监管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判例法方面,公众参与的部分也进行了适当的扩展,正因为法律和规范的完善性,才加大了美国公民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相关研究

2.1研究方法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问题上,笔者用了很多的研究方法,根据基本概念、相关原理等概述内容,采用综合分析和社会调查的方法,根据以往的案例分析,对于我国在此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进行深刻探讨。

2.2创新

本文是对环境保护法案的修订法案进行探讨,并综合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分析,通过介绍基本制度来逻辑分析现今存在的漏洞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

3.1概念

主要从概念、主体、特点、途径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只有完善了这四部分的内容,公众参与的制度才算是完善的。榱嘶肪潮;ぶ贫鹊慕】捣⒄梗完善法律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完成以上内容,还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实际利益。

3.2主体范围

环保法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具有特殊性,它的存在不是保护某一个个体的利益,而是保护人类这个整体,这个法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发地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所以这个法案参与的主体范围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3.3参与途径

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调查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有的方式简单约束力小,比如座谈会等,有的方式较为正规,需要在正式的场合中进行,这种方式的参与途径,公众需要主动申请,而相关的单位或者有关机关需要强制执行并具有较大的约束力。

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

近几年,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越来越高,这与政府、有关单位的鼓励和引导密不可分,而且,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公众的参与和法律的完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环境法规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我们的国家,更有利于人类和全世界,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4.1有利于公民行使自身的各种权利

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使环境权最好的方式无外乎公民自己参与环境保护,因为环境的好坏也关乎公众的自身利益,这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公民应该学会行使环境权,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提讼。人民在这个过程中认可了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增加了自己对于政府的信任。

4.2有利于群众对于政府的监督

整个过程的实施还有助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督,行使了自己的监督权,其实在现今的环境问题面前,政府立法和强制实施某些措施已经不足以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进行抗争,公民的加入正可以弥补政府的力量不足,公民的监督和反馈也可以使得政府的执行过程更加公正和公开。

4.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想要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通过实践的证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而在这其中,制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众和公共秩序的协调对于政策的设立和制定也很重要,政策的导向影响群众的利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只有政府和群众和谐共处,社会才能不断地发展和进步。

4.4有利于政治民主化

政府部门接受群众意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切实的制定保护人民利益的措施更加有利于我国政治的民主化,还可以不断提高公民的意识和素质,提升公民自主治理环境的能力,提升基层群众的环保意识。

5.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有缺陷就要加以完善,我国法律和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国法律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然后根据国外的事例和方法,吸取他们的经验进行完善。

首先将公众参与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扩大环境法的公众范围,改进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公开应该公开的内容,设置强制措施,明确环境评价的范围,扩大环境评价的客体范围。

小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不仅在立法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给了公众一个监督政府和发表自己看法的机会,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了自身利益。只有群众参与立法,不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案才能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涛.论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社会公众参与――以聊城市为例[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107-112.

篇5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1.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

环境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永恒性的话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一直坚持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我国一项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基本国策。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与战略任务相同的层面上,是我们始终要贯彻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最早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始于1973年,当时起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写到:“要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全面规划、大家动手、化害为利、保护环境”等多项措施方案,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明显提高,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明显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逐步得到改善,而生活垃圾也在日渐增多,在2009年,政府决定在广州建立大型的垃圾焚烧厂,但是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就发现,垃圾焚烧的废弃物中有严重的致癌成分,所以大力对这一举措进行投诉与对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也听到了百姓的呼声而暂停这项规划。从这一事件中,我们能够看到政府与市民从对抗到对话的完美结果,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效果,也充分阐释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众本身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渐渐使自己改掉不良的习惯来符合环境保护的建设需求。公众有参加环境保护计划,了解环境保护对未来发展趋势信息的基本权利,并且能提高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

但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数据分析,我们能明显看到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上的多项漏洞与缺位。比如我国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些环境问题中,固执已见,一味的追求最终目的而忽略了民众的意识。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与条款都不了解,公众的权利受到损害。最终导致公众无法及时、正常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组织中来。影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

2.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的法律问题

2.1环境知情权没有落实到实处

我国公众均享有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这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知情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也涵盖了我国生产发展中所有的信息。是我国公众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环境知情权对公众来说是认识环境相关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公众对环境保护信息了解的深浅度是决定我国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环境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更能帮助我们对环境污染后进行处理与帮助。对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信息积极全面的向公众进行介绍与传播,确保环境知情权落实到实处,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的信息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2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缺位

在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条文,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任何破坏与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控诉的权利。”但是多半的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条文中明确的公众参与的活动范围与举报流程,这样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够人性化。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对现实操作的经验、在各种条条框框的原则下,我国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重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

2.2.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清楚。在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公众”这个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这样在现实的生活应用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公众等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义务,这样一来,对公众这个词的解释就不够明确,与其他意思想混淆,未来颁布的律法条文也都可以对公众这样的词进行自定义,如此以往,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侵犯与践踏。我国对“公众”一词的解释过于模糊,这就不符合我国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主体的律法规定,最终致使政府单位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认识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等。这些问题都将对公众参与度的实践产生影响。

2.2.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我国众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公众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侧重点都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上进行分析与强调,而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种相关权利的解释都没有到位。比如知情权、公众环境权、监督权等。这些律法都着重在于义务而非权利。虽然我国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条文仍然都是脱离实际的存在,并没有真正体现公众应该得到的保护机制。这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严重侵害了法律本身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3.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信息制度

将环境保护的信息全面系统的向所有大众进行公开的展示与推广,大力传播公众对环境保护机制的监督与审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的首要条件。政府与企业要与时俱进,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大众公布环境的及时信息,让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环境的变化,并有兴趣参与其中。

3.2推动环境规划部门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也有关于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律。这两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制约,最终导致政府部门都没有全面达到应该履行的义务标准。因此,要大力推广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确立政府是信息公开最主要的义务者。确保公众能及时的得知国家发生的环境变化,加强对我国立法部门的监督工作,为发展可持续的绿色健康环境提高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

公众在参与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符合人性化的标准。政府机构要重视公众的想法,结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疏通指导,并且对有关环境处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公开,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法规政策的监督。对群众的想法要采用集思广益的做法。来更好的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