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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费用分析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会计费用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会计费用分析

篇1

(一)运输费用计算抵扣的前提条件运输费用能够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条件:第一,抵扣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计算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第二,抵扣主体必须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

[例1]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另外支付运费800元,取得运输发票,假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得到税务机关的抵扣认可。材料款项11700元和运输费用800元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材料也应经按实际成本入库。

解析: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0000+800×(1-7%)=10744(元),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1700+800×7%=1756(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07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56

贷:银行存款12500

假设一:甲企业在采购材料中支付运输费用没有取得运输发票,只取得了相关收据,那么甲企业就不能计算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应将运输费用全部计入采购材料的成本中。

解析: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0000+800=10800(元),可以抵扣的进行税额=17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2500

假设二: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题中甲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显示价款为11 700元;取得运输发票,显示价款800元。

解析: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税率直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购进材料过程中所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含增值税)、合理损耗等均计入材料采购成本中。

所以: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1700+800=125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二)进项税额抵扣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企业能够计算抵扣的运输费用并不是运输发票上的所有的费用,它只包括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例2]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运输发票,支付的运输费用共计1000元,其中包括120元的装卸费和80元的保险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假设运输发票符合抵扣条件。

分析:运输费用计入原材料成本=(1000-120-80)×(1-7%)+(120+80)=944(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120-80)×7%=56(元)。

运输费用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9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6

贷:银行存款 1000

(三)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运输费用产生在原材料的购进环节,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外,其余部分计入采购原材料的成本中,例题1、2就是这种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销售环节产生的运输费用也越来越多,销售成为生产经营的必要环节,如果是在销售环节支付运费,取得运输发票,同样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例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共计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假设运输发票符合抵扣条件。

分析: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其中包括运输费用,同时税法规定,生产经营中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体可以进行如下处理:销售费用=1000×(1-7%)=93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7%=7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

贷:银行存款1000

(四)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两种情况一是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的前提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当然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

[例4]承例3,假设甲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为免税产品,那么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就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销售费用。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二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货物的成本中。

[例5]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非消费税应税货物),关税完税价格60000美元,关税税率50%,另向一国际航空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1000美元,取得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1:6.8,货款、运费及进口税款全部以银行存款(RMB)付清。

分析:进口货物产生的关税、消费税等应计入货物的成本中。应交关税=60000×6.8×50%=204000(元),向海关应交增值税=(60000×6.8+204000)×17%=104040(元),进口货物成本=60000 ×6.8+204000=612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6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040

贷:银行存款 716040

二、运输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规定 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在价款之外收取的运输运输费用属于价外收费,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属于纳税人的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会计上要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否则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需注意价外费用一般是含增值税的,需将其还原为不含增值税之后,再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又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的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第二、纳税人将运输发票转交给购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只用将代垫的运输费用计入“应收账款” 或“其他应收款”即可。

(二)案例分析

[例6]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另外还向购货方收取1170元的运输费用,A公司取得了运输部门开具给A公司的运输发票,也将该笔款项转账支付给了运输部门。上述款项B公司均未支付。

分析:该运输费用符合上述价外费用的特征,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10000+1 170/(1+17%)=11000元

销项税额=1700+170=187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例7]承例6,假设A公司支付的1170元的运输费用属于代垫费用,A公司取得了运输部门开具给B公司的运输发票,并将该运输发票转交给了B公司。

分析:该运输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不属于价外费用,销售额=10000元,销项税额=17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银行存款 1170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知,在实务中运输费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计算销项税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图1综合分析:

参考文献:

篇2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5]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财务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赘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例6]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运输

装卸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为价外费用,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销售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 10000

应收账款 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篇3

一、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所有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而对于开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则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则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对于研发支出中的资本化支出,在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费用化支出则应计入“管理费用”。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部分资本化,部分费用化,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的都是这种方式;而旧准则下研发费用是不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行费用化处理。新准则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而伴随着这种变化而来的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二、新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优缺点

(一)优点。旧准则下研发费用不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行费用化处理;而新准则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有条件的资本化,这种处理方式更科学、更严谨,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1、与国际会计准则处理方法趋同。相对于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新准则有关研发费用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更接近,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这样也有利于跨国公司对研发支出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跨国公司国内公司的研发资金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

2、符合真实性原则。研发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实际取得的价值,同时这些资本化的支出也能够作为无形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样更能客观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价值。

3、有利于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研发费用投入之后,要经过几个会计期间其效果才体现出来。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后会造成短期利润数字偏低,从而使企业管理者在短短的任期内不愿进行企业的技术创新,而新准则对研发费用的有条件资本化处理有利于纠正这种行为,使企业更愿意主动开展研发活动,从而有利于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二)缺陷

1、缺乏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分研究和开发阶段进行,尽管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定义都已经明确提出,但是实际的科研开发活动十分复杂,每个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不一样,研发过程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很难用一个通用的判断标准来衡量两个阶段。会计人员并不一定对企业的科研活动十分了解,所以很难将科研活动清楚地划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此外,新准则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无形资产。这种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2、增大了操作利润的空间。由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满足准则所规定的五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增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企业只需“合理”地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就可以决定相应的支出到底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从而操作企业的利润。

3、缺乏谨慎性。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明确规定,企业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新准则虽然规定对开发支出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但在确定资本化时,企业的研发活动只是被证明可以开发出新的产品或新的技术,而这项新产品或新技术到底能不能成功,并没有得到证实。即此时的科研活动是否成功还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把研发支出资本化,会有高估无形资产价值的风险,违背谨慎性要求。

三、有关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建议

(一)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制定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从事新技术研发的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监管,完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原始记录和账目设置,建立研发支出归集、划分的工作程序,由会计人员和研发项目责任人共同做好相关资料和证据搜集工作,通过严格论证协同做出相关的专业判断。也可根据以往技术研发经验,建立档案库,从而可以根据以往经验合理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篇4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 上海 201210)

【摘 要】本文结合适航规章要求及民用飞机的特点,研究了快速释压特定风险对民用飞机和机内乘员的安全性影响;通过对适航规章的研究,得出适用于快速释压风险的条款要求,在民用飞机设计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并且通过对快速释压特定风险形成机理、破坏机制的分析,探索提出了民用飞机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针对该风险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飞机和乘员的安全。

关键词 快速释压;民用飞机;增压舱;增压舱邻界面

0 引言

民用飞机在飞行过程中,特别是巡航高度(一般是38000英尺)的气压和温度都不适于人类生存,为了乘员安全,会对飞机内部进行增压,使得乘员乘坐飞机在巡航高度仍然感觉与地面环境(气压、氧气等)差别不大,保障生命安全。而由于机身密封性能被破坏(结构破损、密封条失效等)、气源部件失效、空调流量不足等原因,会使得座舱高度升高,出现释压现象,危及乘员和飞机的安全。释压通常有3种类型,包括爆炸释压、快速释压和慢性释压。爆发式释压是指在不超过1.5s内发生,通常这种释压主要发生于小型飞机在非常高的高度飞行时,这种致命的释压并不多见。人类的肺部通常需要约0.2秒的时间来释放它们中间的空气。任何短于这个时间发生的释压都会引起肺部的快速释压以及肺部的撕裂或者严重损伤。对付这类释压唯一可选择的紧急程序就是立即戴上氧气面罩并尽快下降到较低的高度上。快速释压是指发生时间长于1.5秒但是小于10秒的释压情况,压力下降速率超过7000 ft/min。而且通常会有“砰”巨响和座舱空气突然起雾。这种释压没有很高的肺部损伤危险,但是噪音、混乱和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尽快戴上氧气面罩和下降仍是必要的,但还有其它的紧急措施可用来对付这种释压并减少释压造成的破坏。慢性释压一般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发生,由于空气压力的逐渐变化,在氧气面罩从座舱顶板落下之前,逐渐或微小释压很难识别。慢性释压对增压飞机来讲也是一种危险。座舱压力的慢慢失去(更常见的是对座舱高度不正确的设置)和座舱高度的缓慢上升可能不会引起机组的及时注意并有效处置。对于所有符合运输级别标准的喷气飞机,FAR25.841 规定“当超出安全的或预调的压差限制和座舱压力高度限制时显示在飞行员或飞行机械员位置的警告显示……以及一个声响的或者视觉的信号(作为座舱高度显示方式的补充)如果在座舱压力高度超出10000英尺时能给予机组警告,就符合关于座舱压力高度限制的警告要求”。另外,这些飞机被要求在增压系统的构件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能够将客舱高度限制在15000英尺以下。但是这个客舱高度限制不是指的飞机结构失效,而是仅指增压系统中的构件失效。

1 风险来源

引起快速释压的主要原因包括:

a)压力控制系统失效。流出阀是用以将座舱的压力高度维持在理想的水平,流出阀故障可导致座舱压力控制功能失效。

b)流入座舱的空气减少。典型的导致新鲜空气不能流入座舱的原因包括:空调系统中某些元件不工作,或者发动机或压气机故障。

c)结构失效。可能导致快速释压的飞机结构失效包括舱门或窗户密封性能严重下降、窗户破裂、舱门关闭不正确或者座舱主体结构破裂等。

2 快速释压的危险性

对飞机来说,快速释压会导致舱内压力变化和增压舱邻界面变形,快速释压风险可能破坏安装在增压舱内或者增压舱邻界面的系统,影响飞机的安全性。

对机内的乘员来说,快速释压风险包括缺氧和失去意识、减压病和冻伤等,最大的威胁就是缺氧,但是飞机内部的应急供氧系统一般可以避免此类危险发生,并且在发生快速释压情况下,机组会采取应急下降程序,下降到安全高度以保证机内外气压平衡和舱内氧气充足。因此,只要正确地采取应对措施,座舱快速释压造成乘员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概率很低,多数为不适或一般性伤害;而且快速释压发生时通常会有“砰”的巨响和座舱空气突然起雾现象,比较容易识别。只要机组受过相关训练,就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应对措施。

3 相关的适航规章要求

在民用飞机研制过程中,为了保障飞机的安全性,有CCAR专门的适航规章对该类风险进行设计约束,以保证飞机面对此类风险时候的安全性,具体如下所示:

a) 第25.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规定了设备、系统和安装的安全性要求;

b) 第25.365条“增压舱载荷要求”,规定了对承受增压舱载荷对结构的要求;

c) 第 25.571条“结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的要求”,规定了对增压舱的要求;

d) 第 25.775 条“风挡和窗户”,规定了对增压舱风挡和窗户的要求;

e) 第25.783条“机身舱门”,规定了对增压舱舱门的要求;

f) 第25.841条“增压座舱”,规定了对增压舱座舱的要求;

g) 第25.843条“增压座舱的试验”,规定了对增压座舱进行强度、功能试验的要求;

h) 第25.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规定了增压系统元件试验的要求;

i) 第25.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规定了氧气设备和供氧功能的要求;

j) 第25.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规定了加压氧气瓶和氧气瓶与切断阀之间管路需要满足的要求。

4 设计过程对快速释压风险的考虑

a) 环境变化对布置在增压舱内部系统的影响分析。快速释压会降低增压舱的压力,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系统的运行和引起系统失效,关键系统的异常或失效将会影响飞行安全;但是在飞机设计的过程中,会考虑此类事件发生的情况,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例如,将舱内的关键设备设计的可以在压力、温度等环境因素改变的情况下,保持正常工作一段时间,一般该时间会长机应急下降的时间;或者将互为冗余的飞行关键系统布置在不同的舱内,以减缓快速释压对飞行关键系统的影响时间。

b) 增压舱邻界面变形对布置在邻界面附近系统的影响分析。如图1:增压舱1和增压舱2为相邻的飞机增压舱,系统1、系统2和系统3安装在增压舱之间的界面上。如果增压舱1发生快速释压且舱内压力下降,增压舱1与增压舱2之间的压差将会导致界面发生变形,破坏系统1、系统2、系统3的安装和改变这些系统的位置,从而引起系统失效。对于此类情况,一般设计的时候,会对布置在增压舱邻界面附近的设备,会预留一定的间隙,防止因为增压舱邻界面变形导致设备失效的情况发生。对于安装在增压舱之间界面上的冗余系统,采取相互隔离设计,确保界面变形不会同时破坏相互冗余系统。

5 结语

本文针对民用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可能遭遇快速释压风险的情况,给出了增压舱内部和增压舱邻界面飞行关键系统的布置方法,以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快速释压导致灾难性事故发生的可能,对机内部乘员来说,由机设计过程中对该风险的考虑,以及机组操作手册中一般具有应对此类风险的措施,所以对乘员的安全性影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第25 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S].

篇5

[关键词] 融资费用;会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02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05- 02

1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核算内容及性质分析

1.1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核算内容分析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主要用来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本期尚不能进行确认的未来利息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其按照一定的摊销方法计入以后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之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或超过正常信用期(一般为3年)分期购入固定资产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企业未来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其在付款期内逐期进行摊销。

例1: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座厂房,该厂房2011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租赁期为5年。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120万元。甲公司采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为8%。假设无其他相关费用,不考虑增值税。(1)甲公司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期期末应支付的租金×租赁期数=120×5=600万元。(2)甲公司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公式为每期期末支付的租金×5年期年金现值系数=120×(P/A,8%,5)=479.12万元。甲公司应当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固定资产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甲公司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479.12万元,与租金总和60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的性质分析

“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经济原因在于,无论是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还是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情况下,资产的取得方都未能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向资产的转让方足额支付货款,因而占用了资产转让方的资金,相当于从资产转让方处取得了一笔“贷款”,因此需要支付“贷款利息”亦即融资费用。而在交易发生日,资产取得方占用资产转让方资金的计息时段尚未开始,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不能将未来占用资金的费用确认为交易日的融资费用,而只能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处理。

许多会计初学者容易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误认为损益类账户,而该账户实质上是负债类账户,但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列示,而是作为长期应付款的抵减账户处理。例如,A企业长期应付款的账户余额为100万元,与之相对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余额20万元,那么会计期末A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80万元的长期应付款,即将长期应付款以扣除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进行列示。从账户性质上来讲,为便于理解,也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看做长期应付款账户下的二级科目:“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

2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例解

接例1,甲公司2011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79.12,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88;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甲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各期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金额如表1所示。

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1)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贷:银行存款120;(2)借:财务费用38.33,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8.33。该笔分录处理完毕后,甲公司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并不是480万元(600-120),而是397.45万元(600-120-120.88+38.33)。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余额82.55万元(120.88-38.33),反映了“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账户余额中所包含的未确认利息费用。甲公司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与上类似,不赘述。

以上会计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性质不明确。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核算的内容实质上是整个租赁期内(或付款期内)承租方(或付款方)因为占用了对方的资金而承担的利息费用,是对初始入账的长期应付款账户金额的调整。以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为例,如果A公司对外以80万元的价格发行了面值总额为100万元的五年期债券。A公司在对应付债券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将实际取得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20万元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二级科目。长期应付款的性质与应付债券相似,都是企业的长期负债,也都存在初始计量时需要对未来应付利息进行调整的情况。因此,与长期应付款有关的未来期间的利息费用也应当设置“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二级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②该种会计核算方法过于复杂,如果付款方式较为特殊,例如每期不是等额付款或者付款期限不一致,都会增加会计核算的难度和成本。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采用更为简便的方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

3 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建议

接例1,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首先,设置“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账户代替“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其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仍然采用实际利率法对租赁期间内(或付款期间内)应承担的利息费用进行摊销,但是每期摊销的金额调整为各期租金与其在租赁开始日计算的现值之差,这种方法也被称为“逐年结转法”。该种计算方式比前述方法要简便很多。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为:①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79.12,借: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120.88;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①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贷:银行存款120;②借:财务费用9,贷:长期应付款——利息调整9。甲公司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为长期应付款账户本身的总账金额,无需再进行调整。甲公司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与上类似,不赘述。

逐年结转法的理论依据为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或者分期付款额)可以理解为是该租金(或者分期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交易日)到实际支付日的现值,而其现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则是支付的利息,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财务费用)。逐年结转法下整个期间所摊销的融资费用总额与传统方法一致,只是各个期间摊销的金额不同。但是使用逐年结转法,可以简化会计处理流程,即使是在不等额或者不等期付款的情况下,也不会增加其会计处理难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