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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保护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26: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电磁辐射保护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电磁辐射保护法

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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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fontface="宋体"size="2">第四章奖励与惩罚</font></b><fontface="宋体"size="2">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2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1.浦东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浦东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与冲突

2.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因内容的滞后效力级别低,使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手机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

3.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

3.1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

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作出了规定,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款,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3.3国家其他立法

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尽快完善现行法

4.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4.1.1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4.1.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首先,这对消费者有利。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生产商和经销商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电磁辐射检测,消费者对电磁辐射的强度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更无法证明产品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其次,确立产品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有利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外能提高本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有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4.3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

与其它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安装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强了它对公众的神秘感,公众很容易从心理上对它产生恐惧和疑虑,即使电磁辐射的强度极小,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激烈反对,以至于世界范围内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公用企业,如移动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已越来越难以觅得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消除这种对立的最好方法莫过于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尊重、理解和沟通,以褪去电磁辐射污染的神秘性。虽然公众参与对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为重要。建立起维护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公众监督权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程序及参与的保障措施。

儿童和孕妇属于电磁辐射污染的敏感人群,虽然电磁辐射对儿童成长和胎儿发育的影响在科学上还未得到确切的证明,但基于其高风险性,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邱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及法律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6(01).

篇3

关键词:通信基站 电磁辐射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TN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5、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影响邱丽莉 UNDP妇女与环境国际研讨会 (2001年1月)

篇4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2]王剑,陈强,杨起俊.电磁辐射污染及防治[J].山东环境,2000(1):42.

篇5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

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

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

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

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

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

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

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

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

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

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

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

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

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

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

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

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

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

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

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

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

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

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篇6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详解: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篇7

一、典型案例中选择性司法的运作

杨某诉某市电业局电磁辐射污染赔偿案。本案中受害方杨某最初以电业局高压铁塔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提讼,败诉后又以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引发疾病为由提起上诉。该市电业局先后单方面委托该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科研院对高压塔周围工频电磁场进行测试,两份鉴定报告都表明,高压铁塔周围电磁辐射的各项指标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允许的限值或强度。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由于鉴定报告表明高压铁塔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杨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法性是否是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应当“采用从客观构成要件到主观归责依据再到免责事由的逻辑分析路径”[3]。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也未将违法性列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却与之相左——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仅从《民法通则》出发,由于该法第124条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别规定,依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我们似乎可以认为违法性确属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然而《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属于后法,构成了环境司法领域内自洽的法律体系,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考虑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规范适用基本原则,违法性不应当成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即“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4]。因此,即便鉴定结论表明电磁污染符合国家标准,法院也不能据此认定行为因欠缺违法性而在构成要件上不齐备。遗憾的是,法院在此选择性的适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放弃了更为符合法律解释基本准则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

在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5],若严格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本案中本应当由电业局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就不存在,很明显,电磁辐射是否超标与电磁辐射是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争议点,符合规定的排放污染物行为也完全有可能导致污染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相应证据能否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而不能简单的以鉴定结论判断因果关系。本案二审法院以鉴定结论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否定因果关系之存在也值得商榷。在这一争议焦点上,法院借助鉴定结论选择性的放松了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执行。

在笔者掌握的其他案件中,法官判决主动放弃自由裁量权而倚重鉴定结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一直观的印象也部分的得到了规模更为庞大的实证调查的印证。例如,有学者在归纳梳理了千余份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近十年来的环境裁判文书后发现,鉴定结论对于法官判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因果关系判定方面,“依赖鉴定结论或明确的法律规定(采矿权与相邻权纠纷)的占75%”[6]。另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便在《侵权责任法》第66条生效之前,我国相关法律也基本确立了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实际运用该规则的“仅有49.6%,更令人不解的是,一些文书一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边仍然坚持运用鉴定结论认定因果关系”[6]。

二、成因分析

环境侵权裁判高技术特征所形成的知识障碍,以及法官个体对于法律规范本质内涵认识的不足甚至错误,固然可能导致法官对于鉴定结论的过分看重。然而,如前述大规模实证调研所言,当依赖鉴定结论成为多数法官——他们有不同的知识结构、职位、社会影响力等社会学背景因素——共同的偏好时,我们完全有理由进一步追问这种偏好产生的原因。笔者将借助“法官的效用函数”这一理论工具解开以上疑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并未考虑权力寻租这一变量因素,理由在于,若笔者的解释思路能够自圆其说,即可证明前述对于司法权寻租的一元解说理论至少不够完整且过于专断。

(一)环境侵权诉讼中影响法官的效用函数的因素法官的效用函数旨在解答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法官制作判决的决策。波斯纳将法官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归纳为六类:众望、威望、公益、回避判决被撤销、声誉以及投票[7]。法官并非“绑在桅杆上的尤利西斯,听不到蛊惑人心的塞壬歌声”[8],作为自利个体,法律规范之外的多种因素对于法官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中国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不过,不同的人文与政治经济背景决定了我国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并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与美国联邦上诉审法官面临的“胡萝卜与大棒”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以下自变量是影响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法官决策的主要因素:行政主政者的“看法”,如行政机关针对个案下指示、打招呼,以及当案件涉及各种地方宏观行政目标与纲要时法官判决是否与之合拍;法官升迁,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收入级差,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行政部门对于法官工作的认同度;当事人压力包括上访与上诉;判决被上诉审撤销,改判率与错案率又反过来会影响法官绩效考核成绩与仕途升迁。

(二)各因素之间的互相关系若以U代表法官效用,R代表行政主政者的看法,S标称法官职位以,I代表收入,当事人压力为P,上级法院的改判为C,则法官效用函数公式为U=(R,S,I,P,C)。其中,R、S、I与U成正相关,P、C与U成负相关;R与S,S与I成正相关并存在传导性,C则与S、I成负相关。法官在裁判时需要满足U值最大化的目标[9]。

(三)法官的理性选择由于环境侵权纠纷往往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异常尖锐,法官在审理时常常面临多种价值的竞争。具体而言,目前环境侵权鉴定结论很大一部分是由案发当地的环境行政部门(如环境检测站)做出,这就“直接决定着现有的环境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10]。案件背后往往有地方经济发展与GDP思维的阴影,认可并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与行政权可能发生的冲突。#p#分页标题#e#

其次,受害方一般是普通民众普遍缺乏相关的基本技术知识,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判依据虽然不能真正案结事了,但至少在面临当事人压力时有了一个完美的遁词。在司法判决屡遭“合法性”(Legitimacy)质疑的今天,面对环境侵权一类矛盾冲突尖锐的案件,法官尽可能的少使用自由裁量权,借助鉴定结论等第三方信息裁决案件,可以最大化的避免此类风险。在上级法院改判这一环节上,两级法院之间存在类似于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关系:二者面临类似的效用函数以及影响因素,彼此心照不宣(即共同知识commonknowledge),唯一不同的是上一级法院不用过分担心案件的改判。为使问题适度简化并突出重点,笔者假设,如果一审法院不采纳相关的鉴定结论会导致行政认可度的降低与二审改判,反之则提高并维持原判,行政认可的收益以R表示,二审改判带来的收益以C表示,此处C为负值。其支付组合为: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均采纳(R,R-C);均不采纳(-R,-R+C);一审采纳二审不采纳(-R,R+C);一审不采纳而二审采纳(R,-R+C)。

由于R>-R,R-C>R+C>-R+C,二者都采纳鉴定结论的战略组合构成了此博弈的纳什均衡点,各自收益为(R,R-C),并且任何一方都没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11]。就低级别法院而言,其最优策略是充分运用鉴定结论以避免案件改判影响其绩效考核,同时可以避免与行政权的潜在冲突;而高级别法院的最优策略同样是依赖鉴定结论,以获得行政权力的认同。又由于(采纳,采纳)是所有战略组合中两级法院总体收益最大的方式(R+R-C大于其他战略组合的总体收益),因此,采取这种战略对于法院系统而言也是收益最高的,这进一步强化了该战略对于法院系统的合理性[12]。

当然,不采纳鉴定结论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二审法院即便不采纳鉴定结论也完全可以做出维持或者改判的决定。但是如前所述,考虑到现有环境污染鉴定强烈的行政色彩,初审与二审法官都不得不掂量拒绝行政部门鉴定结论的不利后果。另外,由于一二审之间存在时间差,一审法官是首先采取战略的一方,因此更为精确的博弈模型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其图像表现为动态推进的博弈树而非表格,不过二者最终的均衡点相同,本文也未进一步精确区分,上述简化的论证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官在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过程中,倚重鉴定结论可以在增大R、S、I的同时减小P与C的负面影响,使其效用U最大化。即便不考虑权力寻租因素的影响,选择性司法行为依然是法官效用最大的必然选择。

三、选择性司法的风险与化解机制悖论

法官们的选择性司法行为无疑对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司法判决负责将环境法律规范蕴涵信息向社会的传达,以促使生产企业根据法律规范的成本收益将外部性内部化,如果法律本身是有效率的,那么依照该指引的社会行动就能最大程度节约社会成本。法官的选择性司法行为人为改变了法律规范应然的成本收益配置,导致严重的信号失灵现象。环境侵权司法领域,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本可以为市场确定良好的激励机制,以实现环境与发展之间协调发展,化解经济进步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天然张力。选择性司法行为严重扭曲了这种可欲的激励机制,社会无法通过司法判决使施害人将采取措施的边际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这样,污染严重的企业将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开发更有效的防范环境污染的技术,以减少生产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社会也无法通过有效的赔偿措施将此类企业逐出市场。

目前,关于环境污染领域司法鉴定的改革建言主要围绕建设中立的鉴定机构展开,如有学者建议将“环境监测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行政关系下解脱出来,成立专业性、中立性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真正实现其应有的功能目标:从技术上、理论上为诉讼提供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证据[13]。此外,若加快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从知识结构上改组审理环境侵权的法官人员构成,似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官由于知识壁垒造成的对于鉴定结论的依赖[14]。

篇8

近年来,我国通信基站包括TD-SCDMA的10城市网络试验基站建设在内,面临着选址和建设的困难,并有越演越烈之势,基站建设受阻已成为全国普遍现象。其中,固然有2G占用了大量的站址资源造成站址资源紧张,以及居民环保意识增强担心电磁污染等原因。但是,应该看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实加剧了基站建设中本己存在的诸多矛盾的显现,而其核心是对基站在民用建筑中的产权归属产生分岐所致。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

自《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来,对基站选址、建设及维护的风波此起彼伏,先有北京、上海等小区拒绝TD基站进入,近日又有南京居民状告小灵通基站设置侵权。在这些事件中,大多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包括基站在内的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基站,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依据《物权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决定,即须经小区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方能生效。这种观点具有不小的影响力,也赢得了不少业主的赞同。

运营商主要引用《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用服务领域,其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从法律角度来看,就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

另外,《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因此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基站的专业发展规划,基站的布局,要按照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无线覆盖范围。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依据上述规定,运营商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基站的批准后,即可进行基站建设,但要“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和“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以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网络设计标准,而不必经过业主的同意。

明确移动基站产权归属

在引用不同法律法规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况下,应探讨其产生的根源。

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但是,此种法律引用存在重大未定因素,因《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归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共有部分”,在《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明确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而对公用设施并没有明确解释,即使在一些《物权法》释义的读本中也仅涉及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安保设施,并未提到进入小区的配套电信设施,更未涉及移动基站。因此,在《物权法》的具体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引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并不成立。

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依据的。据此,上海市早在2001年7月就颁布了《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由电信运营企业提出设置基站的申请,经市无线电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环保局批准后,颁发《基站选址认定书》,并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电信运营企业获得《基站选址认定书》的行政许可后,意味着政府赋予了移动网络经营者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小区居民对市无委办颁发的《选址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市无委办撤销《选址认定书》。因此移动基站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当然有权在居民小区内建设移动基站。从上述情况可见,尽管《电信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说明在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移动基站属国家所有,但政府主管部门及运营商实际上己按国有产权的思路制定管理办法和执行。

这样,就使以《物权法》为依据的小区业主和以《电信条例》为依据的运营商,各自以两部法律法规皆不明确的产权所有者的身份,提出观点对立的诉求,因此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要避免运营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首先要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最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去引申或释义。只要产权明确了,双方就有了谈判解决问题的基础,否则,一切的争执都无法平息和解决。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

因此,《物权法》及未来即将颁发的《电信法》,应对移动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界定,否则,关于移动基站的纷争还会持续。

政府主管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当关于移动基站的相关法律调整到位后,并不是一切问题会自动迎刃而解,此时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而应将基站站址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以保证基站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移动基站的设置还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基站的建设场地,政府根据移动运营企业的建设进度分期予以审批。

其次,政府最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监督和检查移动基站建设要注意周边环境,符合电磁辐射的环保要求。政府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移动通信的社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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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网柜 电力系统 创新

1 环网柜可研报告部分

1.1 编制内容 论证黄金园新建环网柜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环网柜接入系统方案,提出环网柜总体规模和主接线,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作出设计方案,包括环网柜电气、土建工程、光纤通信工程及10kV线路工程。

1.2 工程项目概况 片区内开闭所建设工期无法满足入住企业用电需求,在黄金园新建一座环网柜来提供这几家企业生产用电,环网柜命名为黄金园环网柜。工程建设规模:

1.3 系统电气一次部分 ①电网主要现状及存在问题。a网架较为薄弱,供电可靠性较差。b随着黄金园区的发展,保证电网运行的“N-1”准则将不能满足要求。c电网规划落后于城市规划。②电力需求预测。片区所在区域主要为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片区内用地主要为村庄、农田、果树林、山体等。黄金园一期占地185亩,可建厂房及配套19万平方米。③项目建设必要性。黄金园区鹭明松、育联工贸、绿世界温室工程等企业生产用电需投运,且这几家企业的用电容量均较小。④接入系统方案。黄金园环网柜按一进四出配置,以满足鹭明松、育联工贸、绿世界温室工程等企业的电源接入。环网柜10kV电源引自10kV已建开闭所。

1.4 站址选择 环网柜站址选择基本要求是靠近负荷中心。黄金园环网柜位置正处于黄金园片区企业的中心位置,且周边道路、管网已基本形成,在该位置设置环网柜有利于负荷的分配、电缆的进出线,且不会影响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开工建设。

1.5 工程设想 ①电气主接线。黄金园环网柜采用单母线一进四出接线,并配一组母线PT。②主要电气设备选择。黄金园片区规划性质以工业为主,对供电质量、可靠性和连续性要求较高。为了全面提升配电网络管理水平,加强配电网设备性能,因而主设备应选用可靠性高,技术性能良好,维护工作量小的设备。③站用电源系统。在环网柜内设一套FTU,FTU内配一套直流系统,以提供开关柜操作电源,FTU电源引自母线PT二次侧。④环网柜接地:环网柜接地网以水平接地体为主,垂直接地体为辅的复合人工接地网,且外缘闭合,埋深为1米,设备预埋基础槽钢应与接地网可靠焊接,且焊接点不少于两处。

2 线路可研报告部分

2.1 进线方案 方案一:从已有杆塔T接数档架空线,沿黄金园一号路立杆至新建环网柜,作环网柜的进线电源。方案二:从已建开闭所10kV馈线柜馈出一回YJV22-8.7

/15-3*300电缆沿黄金园工业区内已有管沟敷设至新建黄金园环网柜,作为环网柜进线电源。

2.2 方案可行性分析 方案一和方案二比较:方案一,采用新建架空线敷设,架空路径较短,投资较小,但电源点为已有杆线,线路导线截面较小,线路负载本身已较大,接近满载;方案二引接自已建开闭所,新建电缆沿已有电缆沟敷设,投资较大。

2.3 电缆路径 从已建开闭所馈线柜引一条电缆沿黄金园内规划三路、一路敷设至和新建黄金园环网柜。

3 通信部分

在环网柜内设一套FTU和通信管理模块,将高压柜各单元的遥控、遥测、遥信上传至FTU,将各保护信息上传至通信管理模块,最后由通信管理模块将“三遥”信息上传至主站系统。

4 节能专篇

4.1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环网柜电源由母线电压互感器配合自供,电力供应稳定可靠。

4.2 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②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③《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2007);④《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等。

4.3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本项目投产后消耗的能源为电力能源,主要体现在线路损耗及环网柜能耗上,线路长约0.5公里。环网柜电力能源损耗主要体现在开关柜操作和通信设备,环网柜有五台开关,通信设备主要为FTU和通信管理模块。

4.4 能耗指标分析 黄金园环网柜进线电源引自10kV已建开闭所,进线电缆采用YJV22-8.7/15-3×300,长度约0.5公里,根据经验值,年损耗约3250kwh。

4.5 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 ①采用合理的主接线系统以减少系统能耗。②采用健康水平较高的设备以减少设备能耗。③改善设备运行环境,加强环网柜的通风。④选择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⑤进线电缆线配合本工程用电负荷情况,截面合理,以降低线损。⑥项目在输电线路路径的选择上,以输电电缆路径最短为原则,合理的制定供电线路。

4.6 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通过上述的设备选型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环网柜的电能损耗,同比上世纪末老旧运行未改造的设备,预计可节约电能约30%,将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5.1 环境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2 项目区域环境概况 ①气候条件。本市属东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0.9℃,多年平均最高气温24.8℃,年平均风速3.4m/s。②地理位置、地形地貌。黄金园园区入口与同集路连接,具体地形情况:中部高,东西两侧低,沿东、西地势逐渐减低。③现状概况。60m宽的城市主干道同集路是黄金园对外交通主干道,是串联集美分区、分区的主要交通轴线。

5.3 环境影响分析 ①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施工期间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如果堆存、处置不当,将占用道路以及引发二次扬尘,对堆放场地周边环境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尽可能回用于其他建筑工地填方,不能利用的应统一运往指定地点处置。②项目投运期环境影响分析。项目为10kV电力设施,项目运行时会产生电磁效应会产生一定的电磁辐射污染。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电压在100kV及以上送、变电系统需进行电磁辐射污染监测,项目电源为10kV。

5.4 环境保护措施 ①加强施工场地的交通道路管理,保障车辆通行顺畅。②场地应经常洒水,增强尘土的粘结能力,防止二次扬尘的产生。③施工单位要把噪声影响作为主要环境问题来抓,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④施工队伍的生活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执行袋装化,收集后统一进行定点统一处理。

5.5 环境影响评价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在工程项目的建设和使用中,充分考虑了各类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因素,并采取了比较完善的防护措施,从整体上做到了预防与治理并重,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能够满足现阶段环境保护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6 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实施须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可研编制及审批等,设计编制及审批等取得顺利进展后,具体实施工作时间约为8个月。

7 经济评价

7.1 国民经济 项目的建设使区域供电能力提高,使入住企业尽早投入生产,增加供电量;供电设施的增加使辐射供电更为稳定、安全、可靠和降低网损;网络架构的加强与优化,可靠性提高,负荷中断损失减少。

7.2 社会效益评价 项目的建设一方面能使该区域内的电力配套环境更加安全;另一方面能改善该区域内的供电水平,保障企业用电的可靠、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

8 结论与建议

黄金园中,黄金园鹭明松、育联工贸、绿世界温室工程等企业生产用电就需投运,目前在该区域内有一座已建开闭所。在一号路延伸段新建一座环网柜,提供鹭明松、育联工贸、绿世界温室工程等几家企业的生产和建设用电。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黄金园区电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建议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项目的早日建成,保证入住企业的生产用电及开工建设临时用电。项目建成后,将对招商企业的开工建设、组织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成君.住宅小区供电设计探讨与改进[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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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输变电设施;变电站;电磁环境

前言

为保证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越来越多的输变电工程深入城市中心区。如何谋求电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缓解近年来大量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因电磁干扰问题而过度维权引发的多次阻碍施工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改善电力建设外部环境的重要工作之一。

1 输变电的电磁环境

1.1电磁环境的产生

在电力系统中承担电荷(电能)传输功能的主要电力设施是变压器、互感器、开关设备、导线和绝缘子等。输变电设施是一个个电磁源,其带电运行时就会形成输变电工程的电磁环境。在输变电工程中,评价电磁环境影响的主要关注点是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和无线电干扰。

电气设施的工频电场是由导体与大地之间的电位差引起的;工频磁场产生于流经导体的电流,空间磁场的大小与电流大小成正比;架空输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主要来自电晕形成的脉冲电流。正常情况下当电位差小于15kV/cm时,基本不发生电晕放电。电晕放电在设备投入运行后会逐渐减弱并趋于稳定;而在事故情况下(如绝缘子闪络时),其放电频谱可高达数百MHz,其强度有时比电晕放电还强,产生的无线电干扰将更大。

1.2 电磁环境的影响

在输变电工程中,电磁环境影响主要考虑对输变电设施附近的人、畜和植物产生的影响,以及无线电干扰对临近电气设备产生的影响。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主要从生物效应和健康影响2个方面进行研究。

2 电磁环境影响的测试和分析

2.1电磁影响的测试标准

(1)工频电场强度:执行HJ/T24~l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推荐的居民区工频电场4kV/m的评价标准限值。

(2)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HJ/T24~l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T频磁场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推荐评价标准。

(3)无线电干扰场强:参照执行GB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要求,110~220kV变电站外(非出线方向)20m处、测试频率为0.5MHz的晴好天气条件下,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大于46dB(μV/m)。110~220kV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20m处,测试频率为0.5MHz的晴好天气条件下,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大于53dB(μV/m)。

2.2 变电站电磁影响的测试与分析

变电站的电磁影响主要来自出线架构和室外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施,变压器的电压等级主要影响电场强度的大小,变压器的容量主要影响磁场强度的大小。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的测试范围选择以站址为中心500m以内;无线电干扰评价范同选择变电站围墙外2km的范围内。

(1)变电站电磁环境测试。T频电磁场场强监测点一般选择在变电站电源进线一侧,以围墙为起点,测点间距为5m,依次监测至直线距离500m处为止。分别测量地面 0 m和距地面 1.5 m 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综合值。

(2)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试。无线电干扰水平监测点一般选择在变电站测量路径上(非出线方向)2nm处(n=0,1,2,…11),并在测量路径上20m处加测一个无线电干扰场强监测点位。

2.3高压送电线路电磁影响的测试与分析

(1)高压送电线路电磁环境测试。工频电磁场是以档距中央导线弧垂最大处线路中心的地面投影点为测试原点,沿垂直于线路方向进行,测试间距为5m,顺序测至边相导线地面投影点外50m处为止。

分别测量离地面1.5m处的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

(2)高压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测试。无线电干扰水平监测点选择在送电线路测量路径上(非出线方向)2m处(n=0,1,2,⋯11),并在距边相导线投影20m处加测一个无线电干扰场强监测点位。

3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3.1变电站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变电站工频电场强度的特点是随着距离变电站围墙越远,电场强度下降越快,靠近变电站进出线处则稍高。变电站工频磁场强度主要来源于进出线的电流。变电站内部电气设备产生的磁场强度,随距离的增加而快速下降,在变电站围墙处的工频磁感应强度通常与背景水平相当。

变电站的不同建设形式对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工程建设中在确保变电站运行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方案,对电气设施采用不同的布置形式,充分利用建筑物对频电场的屏蔽作用。利用磁屏蔽和涡流屏蔽减弱工频磁场强度,都将有利于减小变电站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

目前国内常用的变电站典型没计中,按照不同的建设形式,一般分为户外变电站、户内变电站、半地下变电站和全地下变电站几种,其中户内变电站围墙处的电场和磁场强度较户外变电站要低得多,全地下变电站最为理想,但是其造价比常规户外变电站要高得多,增加近1倍。综合考虑整体效益,目前全地下变电站仅建设于城市中心区繁华地区等土地资源紧张,需与城市景观协调的地区。

3.2高压送电线路改善电磁环境影响的措施

输变电工程中一般采用2种输电形式,即架空线路和电缆。架空线路存地面会产生电场和磁场,电缆因敷设在地下,具有良好的屏蔽效果而不会在地面上产生电场,但是仍会产生磁场。

输电线路的工频磁场强度的特点包括:①随着用电负荷的变化,即通过输电线路电流的变化,T频磁场强度也随着变化;②随着与输电线路距离的增加,工频磁场强度会快速降低,比T频电场强度下降得更快。

输电线路产生的T频电场强度的特点包括:①随着线路电压等级的提高而提高;②随着离开导线距离的增加,电场强度降低很快,在距离地面1.5m处的空间中,电场基本上是均匀的;③工频电场很容易被树木、房屋等屏蔽,受屏蔽后的电场强度会明显降低。

在充分认识输电线路工频电场和磁场强度特点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输电线路的建设形式,同时综合考虑提高输电线路的输送能力,保证线路运行的安全性、可维护l生,以及技术经济比较后,不断优化线路设计,才能有效降低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为降低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强度,目前采用的方式有:①改善三相导线的布置形式(在导线最小弧垂高度相同的情况下,水平布置较垂直布置的电场强度高);②调整导线相对地距离。三相导线相间距离(当采用紧凑型结构时可明显降低地面电场强度);③采用分裂结构和分裂间距(2分裂和4分裂导线。因其增加了导线的等效半径,可明显减少线路的电晕和噪声,但同时会提高线下地面处的电场强度);④选用同塔多回路建设型式等。

3.3 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和验收措施

在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阶段应认真履行环保程序,积极应用先进的技术和丁艺,如采用海拉瓦技术优化路径选择,回避环境敏感目标;采用紧凑型输电技术、同塔多回输电技术、大截面导线技术等,提高输电容量,节约环境资源;采用张力放线和高塔高跨、线路杆塔高低腿设计,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存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T、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项目建设前,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成后,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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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的是在建设活动前,调查、预测和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出解决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主要的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仅要予以经济评价,还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通过评价环境影响,能提供依据给建设项目的选址,以防因为布局不合理给环境造成无法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将周围环境的现状调查清楚,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进行预测,有针对性的提出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能够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了基本项目审批程序。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单位提出了资质要求。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04年,人事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通常是限于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国,除了城市规划一定要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依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不同的三类:一定要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比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需要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非常小的建设项目。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广泛。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二、比较分析

(一)法律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正是其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一部试行法和一个管理办法,发展到如今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一系列的配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其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反观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还没有完善。《水法》是当前唯一的涉及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目前提到水资源论证的唯一行政法规,还都不是专门针对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就是水利部制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还被质疑存在违法嫌疑。

(二)评价论证范围和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在不断的扩充,从1981 年“基本建设项目”到1986 年“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1997 年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有辐射环境影响的“设备购置”活动也列入评价范围,2002 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扩展到规划,2009 年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参与综合决策。当前,环保行业人士又开始对政策和战略类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和深化。(1)从报告章节内容看,从最初的污染达标排放管理到强调环境容量分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于环境风险防范,评价水土流失和生态影响,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稳定性评价较为注重,还对经济领域的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布局合理性和环境经济损益进行评价,每部分内容都要求设立专章进行分析评价。对环保领域、经济领域、规划布局领域、社会稳定领域等的环保相关问题全面综合的进行可行性论证,为参与政府综合决策提供了坚实的依据。(2)从环境要素看,从最初的三废控制(水、气、渣),到生物和生态,到物理污染噪声和电磁辐射,近些年又对地下水和土壤有了较多的关注,评价内容也在逐渐的扩展。(3)从评价时段看,要求评价规划设计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役阶段全过程的环境影响。(4)从项目实施过程看,要求从原材料的产地到产品的最终报废处理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评价。

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就比较窄,差不多限于需要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自来水的项目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对不取水然而却对水资源影响风险很大的项目,比如穿过水库的输油管道,岩溶地区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穿过含水层的隧道等,存在监管盲区。规划的水资源论证才开始试点。

水资源论证内容基本停留在“以河论河”、“以水论水”的模式上,关注点还在水量够不够及怎样保证供水这一问题上,目光还停留在对自然水循环系统的索取上,而还欠缺对社会水循环过程控制和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论证分析。如对工艺过程和水平衡的耦合、工艺设备先进性和取用水合理性、工艺水循环过程中水量耗散和水质衰变、已掌控水资源的挖潜、水资源跟踪监测机构和制度建设、施工过程的水生态影响和补偿等,论证都很薄弱。

(三)跟踪监管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规划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比较重视。在规划设计阶段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编制,建设施工过程中实施环境监理,试生产过程实施环境监测和“三同时制度”检查,工程竣工阶段要进行环保验收,之后还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核设施等特殊项目还得进行退役后环境影响评价。

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审批轻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查审批阶段,没有实质性规定后续的跟踪监督管理。2011 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开始探索论证后评估工作。

(四)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它对于公众参与比较重视。20世9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实行,之后渐渐对公众参与范围进行了扩大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都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2006年,原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

(五)立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在促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的时候,对于《水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是不能忽视的,《水法》有关规定应当作整个水资源论证制度立法体系的统领。在《水法》中应设立明确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提出“水资源论证”的定义和内涵; 对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做规定,要是由《水法》对其适用范围(如建设项目和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得到提升,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从跟上得到解决。

第二,制定推动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专门行政法规。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应该对下列事项明确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应该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虽然《水法》能够对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划进行规划,然而规划的具体种类、识别根据等具体管理问题还是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具体明确的;其次是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程序,包括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审批、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其和之有关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再次是对于违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应该建立水资源论证管理规章体系并加以完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论证管理的相关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水资源论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立法重点在于创设制度和搭建体系,而相关规章体系的核心应是管理措施和程序,比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审批程序,后续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为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之处。为确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首要抓手的作用,就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理顺审批管理体制;健全水资源论证立法体系;

扩展论证范围,深化论证内容;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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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技术;现状;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3-(页码)-页数

随着工业和科学的发展,环境监测的内容也由工业污染源的监测,逐步发展到对大环境的监测,即监测对象不仅是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还包括对生物、生态变化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的监测往往不只是测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进行形态、结构和分布规律的监测。对物理污染因素(如噪声、振动、热、光、电磁辐射和放射性等)和生物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监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确切地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态平衡的影响程度,从而做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1.环境监测技术的相关理论

1.1环境监测技术的概念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是指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间断地或连续地对环境化学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进行现场的监测和测定,做出正确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包括:化学监测、物理监测、生物监测、生态监测。检测过程一般包括:确定目的现场调查监测计划设计优化布点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

环境监测技术不仅包括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色谱分析法,电化学分析法,放射分析法等分析测试技术,还应包括布点技术、采样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综合评价技术等。因此,环境监测技术涉及的知识面、专业面宽,它不仅需要有坚实的分析化学基础,还需要有足够的物理学、生物学、生态学、气象学、地学、工程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1.2环境监测技术的研究意义

环境监测是开展环境管理和环境科学研究的基础,是制定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依据,开展环境监测的目的及意义主要包括:评价环境质量,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制定环境法规、标准、环境规划、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收集环境本底值及其变化趋势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以及为确切掌握环境容量提供科学依据;揭示新的环境问题,确定新的污染因素,为环境科学研究提供方向。

2.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

2.1环境监测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

伴随世界经济与工业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节能减排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作为污染物控制的重要检查和监测手段,环境监测行业逐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监测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典型污染事故调查监测发展阶段或被动监测阶段;第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展阶段或主动监测、目的监测阶段;第三、以环境质量监测为主的发展阶段或自动监测阶段。

我国环境监测起步较晚,但是经过近些年的快速发展,环境监测已经从单一的环境分析发展到生物监测、物理检测、生态监测、遥感、卫星监测。用自动连续监测逐步替代了原来的间断性监测。检测范围也从一个断面发展到一个城市、一个区域乃至全国。

最基本的化学分析法在很多场合还在应用:如重量法常用在残渣、降尘、硫酸盐等的测定中,容量分析法被广泛用于DO、BOD、COD、酸碱度、总硬度、氰化物等的测定中;应用更多的为仪器分析法:如光谱分析法(可见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红外光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原子发射光谱法、X-荧光射线分析法、荧光分析法、化学发光分析法等),色谱分析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离子色谱法、色谱-质谱联用等),电化学分析法(极谱法、溶出伏安法、电导分析法、电位分析法、离子选择电极法、库仑分析法),放射分析法(同位素稀释法、中子活化分析法)等。许多新技术在环境监测中已得到应用,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HPLC-MS),气相色谱-富里叶红外光谱仪(GC-FTIR),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AES),流动注射分析法(FIA),酶免疫检测(EIA)。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三S技术在环境科技上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并正在迈向标准化。而且,环境监测信息、环境管理政务等实现对公众的公开化,监测系统紧扣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提升了环境监测的形象。

2.2我国与发达国家的主要差距

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监测系统整体能力不强;监测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监测管理水平较低;实验室认可普及度不高;标准物质缺口较大;环境标准未国际化;监测技术配套性差;经费投入不足;可测项目不多;大精仪器、检测系统大多依靠进口;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

另外,中国的环境监测行业起步时间较晚,目前国产环境监测设备生产企业100余家,年产值在6亿元左右,约占全国环保产品产值的5%左右。大多数环境监测设备生产企业存在规模小,企业管理水平整体不高,产品模仿程度较高,与外资品牌产品相比技术含量低,使用寿命短、市场占有率低。

3.我国环境监测技术未来发展趋势

虽然我国环境监测暂时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但是我们对于未来的发展应该有信心。为了保障人们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干净水、享受放心食品,我国正在全力加强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确保空气、水源、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等的环境安全。对于未来,环境监测技术正在由经典的化学分析向仪器分析发展;由手工操作向连续自动化迈进;由微量分析(0、01%~1%)向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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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会计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网络会计是跨越传统会计的时空观念,适应知识经济下网络环境的会计系统时间、空间和速度“三维观”的新理念。

关键词网络会计现状应用

一、网络会计的历史及我国网络会计的现状

由于对会计信息需求的迫切性,会计网络先于互联网而产生,主要是依托于通讯网络,建立在局域网基础上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如:局域性的银行通存通兑业务、公共事业交通部门的售票、收费业务。其会计处理过程基本上是手工操作的翻版,由于参与主体和成本多种因素制约,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

国际互联网的诞生,使信息传递、电子商务等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互联网正改变着一切。为了顺应这种挑战,部分大的知识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直到网上银行的诞生,才使网络会计发生质的变化,以网上银行为主体的社会资金清算体系已见雏形,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拓自身的业务,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由于电子票据、物流配售等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以电子货币、单据为基础的网络会计已初露端倪,其对传统会计理论、作用、职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制约网络会计发展的主要问题

1.安全性。网络空间虽然广阔,但同时存在自身的弱点,即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问题。从发生的黑客袭击网站事件及病毒感染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管理问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下载文件不作安全技术检测。二是对一个安全性要求不高的网站,使用防火墙软件显得成本比较昂贵,加上自身软件存在漏洞,为黑客攻击网站提供了可能。三是由于程序设计缺陷及使用者自身的素质问题,容易产生一些系统性的问题。

2.法律及会计制度的滞后性的制约。其直接的滞后性表现在缺少能够使计算机确保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间接的滞后性表现在现有的经济法规不能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以网上银行为例,网上支付业务是以变码印签作为安全支付保证,而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传统的印签作为安全付款保证,而《票据法》仅对传统的印签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所以一旦出了问题,银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还存在问题。对企业而言,使用网上银行得到的原始凭证又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回单,在账务处理时,特别在进行销项税金抵扣时能否得到税务等监管部门的认可,所有这些都会给网络会计日后的发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3.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同步对网络会计的制约作用。由于网络经济发展给财务监督工作提出较高的要求,有些管理人员不愿面对自己将要被淘汰的现实,很难主动作出适应经济发展的举措,很可能利用原有的不适时条文法规人为地阻挠新型业务的发展。

4.“复合型”人才缺乏对网络会计发展的影响。由于网络会计作为网络与会计相结合的高科技产物,对相应的会计人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既要求他们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基本的故障排除方法以及计算机的基本维护技能,又要求他们具有很深的会计理论功底和娴熟的会计业务技能。

三、网络会计的发展策略

1.立法方面。为了对付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权益,国家应制定并实施计算机安全及数据保护法律,从宏观上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控制。如英国政府分别于1984年和1990年颁布实施了《计算机滥用法》(《The Computer Misuse Act》)和《数据保护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技术、管理方面。鉴于计算机系统的脆弱性,在建立网络会计信息系统时,应该从技术上和管理上考虑安全措施。对于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应加电磁屏蔽,以防止电磁辐射和干扰。制定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制定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措施。计算机房应采用安全保护措施,重要的通道有门卫把守,必要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门锁、指纹核对、用计算机控制进出并登录进出人员的姓名和时间等防范控制手段。加强磁介质档案的保存管理,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3.网络安全方面。一方面,健全内部控制,在操作系统中建立数据保护机构,调用计算机机密文件时应登录户名、日期、使用方式和使用结果,修改文件和数据必须登录备查。同时系统可自动识别有效的终端入口,当有非法用户企图登录或错误口令超限额使用时,系统会锁定终端,冻结此用户标识,记录有关情况,并立即报警。另一方面,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对病毒的预防可采取防火墙(fairwall)技术,以及将病毒及非法访问者挡在内部网之外,从而起到对内部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于信息系统则普遍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泄密。此外还有口令控制、访问用户的身份认证、回叫(call---back devices)等。

4.软件开发方面。(1)提高会计核算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可对购入的商业化软件进行二次开发,并通过接口和系统集成的办法克服二次开发软件和商业软件不能共享的缺点,同时也可以考虑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发挥专家系统在预测、决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会计的管理控制职能,以顺应网络会计的要求。(2)努力使会计软件的运行环境向更高领域发展。在完成DOS向Windows平台过渡后,可采用Foxpro、Sybasc、Visualbasic及Pardox、Engine等数据库语言。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会计系统对Internet的适应性。

5.人才方面。培养一大批复合型的会计人才。目前在我国,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具备商务经营管理知识,且精通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要适应网络会计发展的需要,国家必须注重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这是信息时代保证企业乃至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制胜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白莉.我国网络会计的现状及对策.出版经济.2005(0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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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曾经的常见野生动物,现在也被列入了重点保护名录,足见野生动物所受危胁之严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我国有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宪法》、《刑法》、《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条款。我国建立了权属制度、规划制度、分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制度、保护区制度、档案制度、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较早的缔约国之一,中国一直积极参与有关公约的国际事务,就国际履约中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

中国还是世界上少数率先完成公约行动计划的国家之一。2001年6月,由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目标。目前,全国共建立野生动物拯救繁殖基地250处,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处,为2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上千种野生植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种群。同时,开展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建立了6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铁路建设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于2004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其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0万公里,主要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复线率和电化率均达50%,运输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主要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2020年以前,以西部地区为重点,新建一批完善路网布局和西部开发性新线,全面提高对地区经济发展的适应能力。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线性工程,具有跨区域、跨地貌等特征。

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布图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图对照,可以看出自然保护区与铁路存在交叉区域。这意味着大规模的铁路建设将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影响野生动物的生境大规模的铁路工程建设,需对铁路线经过区域的地貌进行改造,例如植被的减少、自然生态系统因子的改变以及生态系统的割裂等,会逐步侵占、改变野生动物的自然生存环境。尤其一些铁路逐渐延伸到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山区和无人区,随之而来的是路旁大规模的植被破坏等,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存。影响野生动物的活动、迁徙由于习性或觅食需要,动物通常有一定的活动范围,甚至有特定的活动路线。所谓“迁徙”就是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然后再返回来的活动,动物的迁徙往往有固定的线路。铁路建设中,由于工程的连续性和施工周期长等特点,可能阻断或者影响野生动物的活动、迁徙路径,妨碍其繁育和觅食等活动,导致某些野生动物活动线路的改变,这些都会改变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使其面临风险。改变野生动物生存的物理条件由于铁路建设,尤其是电气化铁路、高速铁路的建设,大型施工设备的广泛使用,会造成铁路沿线声环境、光环境以及电磁辐射环境的变化。迄今,在环境保护领域,声环境、光环境以及电磁辐射环境对人的影响有所规范,但是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些物理条件是通过能量对生命体造成影响的,而野生动物作为生命体受到影响是可想而知的。如果其不能很快适应外部物理条件的变化,就会受到惊吓、迁移或发生病变。

青藏铁路建设中保护野生动物的实践青藏铁路建设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为其他铁路建设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经验。线路设计尽量躲避自然保护区青藏铁路选线尽量避开野生动物栖息、活动的重点区域,段工程就绕避了林周彭波黑颈鹤保护区。设置通道,方便动物活动和迁徙青藏铁路沿线共设置33处野生动物通道,沿线路方向累计宽度近60公里。根据不同动物的迁徙习性,通道被设计为桥梁下方、隧道上方及缓坡平交三种形式。对于藏羚羊等中小型动物通道,桥下通道部位净高大于3米。藏野驴、野牦牛等大型动物的通道,桥下通道部位净高大于4米。沿线还设有大量的桥梁、低路堤及家畜通道,也可供野生动物通行。并对野生动物通道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建立部门间的合作为掌握和检验通道设置的有效性,以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和单位展开了野生动物通道监测、野生动物通道有效性评价,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多次召开野生动物通道专家研讨会。注重施工管理,减少人为干扰施工的噪声和扬尘会使动物生存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野生动物对环境的污染比人更加敏感。青藏铁路对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都事先做了预测并设计了相应的措施。例如在动物繁殖和大迁移期间完全停工,尽可能加快工程的速度等,把对动物生活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完善法律措施的建议尽管青藏铁路在动物保护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采取的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才具有普适性,才对我国铁路建设有指导意义。

完善铁路建设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铁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把铁路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结合起来,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部门间协调机制是指部门之间的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提高整体效率的运作过程。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全局出发,重点规划设计政府部门协同工作的内容和流程,建立与完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平台,科学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不同部门职能中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促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建立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的宏观调控机制或综合监督协调机制。

具体而言,建立铁路建设部门与沿途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调机制。其一,加强在野生动物的分布、数量、活动规律、主要食物种类及分布、活动规律、繁殖地、避难所、栖息活动区、迁徙或洄游路线、饮用水源等检测、调查方面的信息交流机制;其二,建立铁路建设生态影响评价合作机制;其三,建立协商机制解决部门间的争议和利益平衡。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和完善其一,健全环境影响评价责任制。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铁路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审批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个人要为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相应的责任。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将分散的利益表达组织化,并通过组成临时性的参与组织和规范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来实现。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进一步增加内容和深度,其中包括,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审批意见全文、审批时间等。其二,建立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野生动物保护环评体系。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从立法保护角度出发,主要是保护野生动物对人的功能,具体可以分为直接的经济功能和间接的生态功能,仅仅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维护和加强野生动物对生态的功能,需要通过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确定铁路沿线野生动物的分布、数量、活动规律、主要食物种类及分布、活动规律、繁殖地、避难所、栖息活动区、迁徙或洄游路线、水源等,从生态系统稳定的角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不是仅仅对特定物种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三,完善跟踪评价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监测标准,使之规范化。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铁路建设保护野生动物的一项主要措施,由于其作出在铁路建设之前,不可能对建设过程涉及的所有情况都考虑在内,并制定相应的措施。需要在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完善跟踪评价制度,及时矫正措施以防止对野生动物的危害,保护其食源、水源、繁殖地、避难所、栖息地、保障其迁徙路线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