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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传染病防治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传染病防治知识

篇1

1、流行性腮腺炎:由腮腺炎病毒感染引起,可以通过接触、飞沫等呼吸道传染,春天发病较多。好发于儿童和青少年。病人自腮腺肿大前7日至肿大后9日有高度传染性。主要临床表现是:以耳垂为中心的耳垂下方肿大,伴有明显的疼痛或压痛,张口困难,发烧,食欲下降等。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膜脑炎、脑炎及多发性神经根炎,生殖系统系统炎、胰腺炎等。

2、水痘: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通过直接接触、飞沫、空气传播。多见于幼儿和儿童。该病传染性强,病人自出疹前24小时至病损结痂均具有传染性。临床特点是皮肤粘膜出现瘙痒性水泡疹,全身症状一般较轻微。但严重者皮疹可继发感染形成丹毒、蜂窝织炎、败血症等,此外,还可并发肺炎、脑炎、肝炎等。

3、麻疹:由麻疹病毒引起。传染性强,主要通过飞沫传播。病人在发病前2日至出疹后5日均有传染性。临床特点有发热、流涕、咳嗽、眼结合膜充血等主要症状,特异性体征为口腔粘膜斑和皮肤斑丘疹。病情严重时,可并发支气管肺炎、喉炎、心肌炎、脑炎、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等,重者可致死亡。

4、风疹:由风疹病毒引起。主要经空气飞沫传播。风疹病人、无症状带病毒者是传染源,出疹前7日至出疹后5日传染性强。临床特点为低热、轻度上呼吸道炎症、皮疹和耳后、枕后与颈淋巴结肿大为特征。风疹对孕妇危害大,特别是妊娠前3—4个月内,病毒可经胎盘传染给胎儿,引起先天性风疹,胎儿全身许多脏器损害,重者可致死胎、流产或早产。

篇2

该专题片首先讲到的是地震,它告诉我们当地震来临时不能慌张,要镇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不少人一旦地震来临时,非常慌张、不知正确的自救方法,最终遇害令人痛心。

接下来是火灾。告诉我们怎样会引发火灾很多都是我们不注意细节引发了火灾,如:台灯、蚊香、电热毯、电取暖器等不规范的使用都会引发火灾,接着讲了遇到火灾时的处理办法。当发生火灾时要学会自救,迅速逃生。

第三,介绍了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治疗传染病,特别是如何养成并保持良好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传染病,从而保持健康的体魄。

专题片最后讲解了道路安全,听着每年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深深知道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如:在我每天上下学时要走人行道,不能走到机动车道上。过马路时要红灯停,绿灯亮时观察无车辆行驶时再从斑马线上走过。一定要做到宁等一分不抢三秒,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骑自行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在拐弯时要注意观察,并伸手示意,让后面的其他人注意,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一点对我来说很重要,也很及时,因为我刚学会骑自行车。

篇3

该专题片首先讲到的是地震,它告诉我们当地震来临时不能慌张,要镇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不少人一旦地震来临时,非常慌张、不知正确的自救方法,最终遇害令人痛心。

接下来是火灾。告诉我们怎样会引发火灾很多都是我们不注意细节引发了火灾,如:台灯、蚊香、电热毯、电取暖器等不规范的使用都会引发火灾,接着讲了遇到火灾时的处理办法。当发生火灾时要学会自救,迅速逃生。

第三,介绍了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传播途径以及如何治疗传染病,特别是如何养成并保持良好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以预防传染病,从而保持健康的体魄。

专题片最后讲解了道路安全,听着每年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深深知道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如:在我每天上下学时要走人行道,不能走到机动车道上。过马路时要红灯停,绿灯亮时观察无车辆行驶时再从斑马线上走过。一定要做到宁等一分不抢三秒,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骑自行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在拐弯时要注意观察,并伸手示意,让后面的其他人注意,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这一点对我来说很重要,也很及时,因为我刚学会骑自行车。

篇4

一、工作目标

1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0.3%以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传入;控制钩体病、伤寒、肝炎、痢疾、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2全司范围内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上。

3强化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扩散和传播均势。

4全司职工预防性健康体检率达80%以上。

二、任务与要求

1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定期讨论本单位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2开展健康教育。各单位要以非典、禽流感、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为宣传重点,利用标语、墙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健康宣传,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防病意识。

3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否则一律不准上班或从业。

联系有关部门对水源进行一次检查,强化饮用水的消毒措施。采取措施必须达到饮用标准。

4认真做好sars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密切注意疫情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5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人员全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情况登记。督促进行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相关疾病监测,对传染病人要重点管理和跟踪信息,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类疫苗的预防接种,督促新出生儿童按规定程序落实疫苗免疫接种,并及时报告给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6要求公司范围内人员尽量不要养狗。发现有人一旦被狗、猫、鼠等动物抓、咬伤,一定要及时作好伤口处理,并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和接种狂犬疫苗。

7各单位加强《艾滋病防治条例》宣传。各单位至少书写一条以上的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标语。

8各单位如有人员死亡后(不论原因)立即报告给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专干。

篇5

为全面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陪训,现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动员到位。我校领导强调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重要性,保证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2、组织落实到位。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时间安排和考试方法。

3、培训对象:全校教职工

4、培训时间:2021年3月12日上午第一节课

篇6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R 51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11-1024-02

【关键词】 传染病;综合预防;接种;学生保健服务

北京市昌平区辖区内共有大、中、小学校122所,其中中小学校64所,大专院校15所,民办外来务工子弟学校43所,共有学生160 748名。学校是人群聚集的场所,一旦发生传染病,将会迅速蔓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1]。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按照《北京市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检查标准》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培训,并统一评分标准,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分别对68所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度保障(10分)、传染病监测与报告(20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检查(20分)、疫情处理(10分)、保障措施(30分)、监督管理(10分)等6个方面。

2 结果 见表1~3。

昌平区学校学生各种疫苗接种率依次为白破89.60%,麻风腮71.82%,乙肝63.35%,流脑55.75%,流感22.15%,甲肝16.94%。

3 讨论

本次检查结果显示,昌平区学校传染病防控体系虽已建立,但工作职责未完全落实,如在对学校进行学校春季传染病检查时,只有57.69%的学校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并详细记录,而外来务工子弟学校只有40.00%;防治机构队伍不健全,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2],学校应按照学生人数600∶1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但很多学校根本没有达到要求;疫苗接种率低,流脑、麻风腮、白破、白类等接种率最高达到89.60%,最低的只有6.36%,外来务工子弟学校只有40.00%开展了白破、白类、麻疹疫苗的接种工作;外来务工子弟学校是目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死角”[4],25所外来务工子弟学校只在“有主管领导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春季开学后进行1次呼吸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3项完成情况较好,其他16项均完成较差。

针对调查结果,笔者建议:(1)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机构,并列入校长管理目标责任制,纳入校长年度绩效考核标准,以保证所需的人、财、物及时到位。以校医为主,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设机构,并将健康教育课列入课程表,广泛开展防治知识教育。(2)加强防治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按照要求配备校医。学校应充实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并接受规定的防治知识培训,明确疫情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3)建立疫情应急处理体制,加强监测,及时发现传染源[5];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疫情预警指标,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疫情处理所需人、财、物的供应。(4)建立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规范,落实儿童入托、入园和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开展学生状况监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通报。

4 参考文献

[1] 郑连英.重视和加强学校传染病的预防.社区医学杂志,2004(5):51-52.

[2] 郑高,叶丽萍,林馨,等.构建学校传染病防治体系的探讨.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4,10(6):62-63.

[3] 杨建文,冯向明,李世荣,等.某地教育部门学校卫生资源和管理工作现况.中国校医,2006,20(6):151-152.

[4] 许国章,周爱明,朱利利,等.学校传染病防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与控制对策.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6):539.

[5] 楼乐平,汪永良.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特点及对策.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4,20(6):532-533.

篇7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 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 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 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 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 、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篇8

[关键词] 传染病;控制方法;预防措施

传染病顾名思义就是可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疾病。从有历史记载以来,人类一直就在与各种传染性疾病作斗争。早在3 000年前[1-3],就有了天花的记载;1340年,在欧洲,黑死病的流行,造成了欧洲人口的大减员,每4个欧洲人就有一个死于黑死病,这场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致命的一次传染病流行。到近代,霍乱的流行使许多村落变为无人村,种种传染病的流行史触目惊心。进入21世纪,交通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性则更大,许多新的传染性疾病在流行[4-5],如前几年的SARS、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还有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性病等发病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人类从未放弃与传染病的抗争,至今已有了多种疫苗可有效避免流行性传染病的传播,如天花、乙肝等[6],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旧的传染病得到控制,不断地有新的传染性疾病出现,如艾滋病等的流行至今尚无法根治与有效控制。因此,流行性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和全球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1 我国的常见传染病及传播方式

目前我国的流行传染病主要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甲型H1N1流感、小儿手足口病、结核病等,流行性传染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包括接触传染、唾液传染以及血液传染等,根据传播速度及危害性,为便于预防与控制,世界卫生组织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级。甲类传染病是指危害性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主要是进行监测管理或地区、季节性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笔者对近年来传染性疾病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70%以上的传染性疾病是或人禽共患病,如近年来疯牛病、禽流感、艾滋病、尼帕病毒脑炎等;传播方式具有多样性,如禽流感可以通过鸟禽的迁移来进行传播;传播速度快,且病原体具有较强的变异性,潜伏期长,如疯牛病毒,从感染到发病平均时间为28年, 一旦出现症状, 半年到一年内死亡。随着大气环境的改善,近年来传染病的流行有了新的特点,首先患者与病毒携带者在极端天气条件下,不仅可以引起人与动物直接死亡,另外还迫使动物迁移形成利于疾病爆发流行的传染源;其次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可以导致某些传染病进入未受感染过的地区,而当地人群普遍缺乏对疾病的免疫力,因此,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影响往往比较严重。

2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

2.1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又叫人工免疫,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主要手段之一。方法是将某疾病的生物制剂接种到人体内,使机体产生对该疾病特异性的免疫力,以提高整体的免疫水平,如乙肝疫苗、天花疫苗等。预防接种从婴幼儿做起,可有效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

2.2健康教育

开展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教育,一定要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为了提高讲座效果,在宣传重要性的同时要注意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在讲座中突出预防传染病的实用性,具体而言是突出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有实用性的本地化的宣传,如讲解日常生活、工作、中必要的传染病预防知识。让人们从心理上感觉到传染病预防的知识非常实用,让居民感受到所学的预防知识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要提醒居民,一旦有传染源存在,极易造成大范围的流行。要对居民进行定时的健康教育,如加强体育锻炼,勤洗手,不吸烟,保持室内清洁及空气流通;避免过度劳累,生活中注意食品卫生,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增强体质,提高疾病的防御能力等。

2.3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流行性传染性疾病要流行需要借助合适的媒介,对生态环境加以改善,消除细菌耐以生存的因素,对控制与预防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改善居民及农村的饮用水条件,保持饮水卫生,对饮用水要进行消毒;其次做好城乡垃圾、污水及粪便的排放与无害化处理工作;还要严格管理医院与致病性微生物实验室,严防院内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3传染性疾病出现后的控制

3.1传染病的报告及报告种类

发生传染性疾病后,应首先将疫情的种类、性质逐级上报。疫情报告是一个国家与地区疫情管理法定制度,通过疫情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才能根据报告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全面、迅速做好各项工作。《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传染病[7],共38种,甲类传染病属强制性管理性传染病,包括霍乱、鼠疫等;乙类传染病仅次于甲类传染病,属于严格管理的传染性疾病,包括SARS、炭疽、狂犬病等;丙类传染病属监测管理或地区流行、季节流行疾病,包括流感、伤寒等。

3.2传染病出现后的控制措施

当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首先应在2 h内通过疫情报告及时上报,立即成立疫情应急小组;其次对传染病感染患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疫区实行封闭管理,同时加强宣传,避免出现恐慌及混乱;第三,凡与传染病患者有过接触的人员应安排进入隔离观察区进行观察;第四,用消毒剂如过氧乙酸、双氧水等早晚进行消毒;第五,确定传染源与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第六,做好疫情检测的记录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技术新的药物不断问世,许多传染性疾病有了预防疫苗,大多数传染性疾病如天花现已被消灭,大部分传染性疾病也可以通过治疗痊愈。但值得一提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类与细菌及病毒的战争永远不会停止。人类科技在进步的同时,传染病的细菌和病毒也在进步,因此,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是阻断疾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传染病之所以能快速传播,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易感者、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三者缺一不可。要控制和预防传染病归根结底就是要破坏传播的条件,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切断疾病的传播环节,就能做到有效控制与预防疾病的传播。在进行控制与预防时,要根据各种传染病的特点,找出致病菌的弱点,并加以充分利用,才能有效地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

[参考文献]

[1] 汪宁.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指南/全国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2] 应信忠.慈溪市流行性乙型脑炎发病季节圆形分布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1,23(6):35-36.

[3] 王子军.我国1990~2000年传染病流行态势[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2,23(4):312-313.

[4] 刘华雷,王永坤.中国部分地区新城疫病毒的分子流行病学研究[J].扬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4(1):35-40.

[5] 胡素芬.传染病流行的新态势[J].职业与健康,2006,22(17):1373.

篇9

【关键词】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

近年来,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卫生部和教育部专门下发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解中卫市沙坡头区学校传染病防治现状,以便更好地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我们于2009年9-10月结合学校甲流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我市的48所学校开展了调查,现分析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随机抽取中卫市沙坡头区范围内学校及托幼机构48所,其中市区中学7所、川区乡镇中学9所、山区乡镇中学1所、市区小学8所、川区乡镇小学12所、山区乡镇小学6所、市区托幼机构5所。

1.2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传染病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和疫情监测报告等。调查方法采用查阅资料、询问调查和现场查看相结合。调查前集中对调查员进行培训,统一方法和标准。

2 结果与分析

2.1管理组织与制度执行情况 48所学校和托幼机构中有58.33%(28/48)的成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管理组织,职责分工明确;66.67%(32/48)的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72.92%(35/48)的建立了学生“晨检”制度,其中5所学校没有真正落实该项制度;31.25%(15/48)的建立了饮食饮水卫生制度;62.50%(30/48)制定了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18.75%(9/48)制定了检查考评制度;只有14.58%(7/48)的学校设置了医务室,配备了专门的校医; 87.50%(42/48)的指定有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2.2传染病疫情监测情况48所学校和托幼机构均建立了学生晨检记录,有学生因病缺课登记的学校占83.33%(40/48),有医务室门诊日志的占10.42%(5/48)。31所小学和托幼机构中有28所(90.32%)按规定开展了新生入学入托的查验接种证工作,但补种工作因种种原因均未完成。 2.3学校健康教育情况 所有学校均开展了教师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并设立了健康教育宣传阵地,不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85.42%(41/48)的学校设立了专门的健康教育组织;70.83%(34/48)的学校开设了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

2.4饮食饮水卫生状况 23所学校设有食堂, 22所学校食堂都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为84.25%(492/584)。各学校均实行食品定点采购,并执行索证制度。市区20所学校及托幼机构饮用水水源为城市直供自来水,学生直接饮用水分为2种,8所小学由学生自带,其余7所学校和5所托幼机构均供应开水;川区21所学校饮用水水源,10所学校自来水,11所学校为地下水,直接饮用水16所小学由学生自带, 5所学校供应开水;山区7所学校饮用水水源均为窖水,直接饮用水5所小学由学生自带, 2所学校供应开水。

2.5卫生设施 20所市区学校的厕所均为水冲式,并在厕所内安装了流动水洗手设施,14所学校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川区、山区学校均为旱厕,均无流水洗手设施。

3讨论

篇10

手足口病

一、手足口病:这是由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夏秋季婴幼儿常见传染病,以5岁以下的婴幼儿多见。手足口病的主要临床特征:潜伏期一般为2~7天,急性起病,发热,皮疹主要分布在手、足、口,臀四个部位,为粟米样斑丘疹或水疱,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疼等症状。为自限性疾病,多数愈后良好,不留后遗症。极少数患儿可引起脑膜炎、脑炎、心肌炎、驰缓性麻痹、肺水肿等严重并发症。

二、手足口病的传播途径:手足口病的患者、隐性感染者和无症状病毒携带者为主要传染源,主要通过人群间的密切接触进行传播。患者咽喉分泌物及唾液中的病毒,以飞沫形式经呼吸道可以感染新的易感者。唾液、疱疹液、粪便中的病毒可经手、或借助被污染的毛巾、手绢、牙杯、玩具、食具、奶具以及床上用品、内衣等再经口传播。如水源被该病病毒污染,也可再经口感染。

三、手足口病的预防:(1)及早治疗和隔离病人,对疫点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疾病蔓延扩散。(2)托幼机构及小学等单位要做好晨间体检,发现疑似病人及时诊断并隔离治疗。(3)被污染的日常用品、食具等应消毒处理,患儿粪便及其他排泄物可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衣物置阳光下暴晒。(4)室内保持通风换气。(5)搞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玩具和用具要经常清洗消毒,饭前便后要洗手,预防病从口入。(6)尽量少让孩子到拥挤的公共场所去,减少被感染机会。(7)注意婴幼儿的营养、休息,避免日光曝晒,防止过度疲劳、降低机体抵抗力。

肠道传染病

一、肠道传染病 是一组经消化道传播的疾病。常见的夏季肠道传染病主要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霍乱、甲型肝炎等,往往可以引起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及发热等症状。

二、肠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粪便、呕吐物中排出后,可以污染周围环境,再通过水、食物、手、苍蝇、蟑螂等媒介经口腔进入人的胃肠道,在人体内繁殖、产生毒素并引起发病,然后继续排出病原体再传染给其他健康人。被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的食物、水都可造成肠道传染病的局部暴发或流行,直接接触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传播,有些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可经苍蝇、蟑螂等媒介昆虫传播。

篇11

1、注意防寒保暖,随时增减衣物,避免受凉。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循环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2、多喝水。冬季气候干燥,空气中尘埃含量高,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要多喝水,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还有利于体内毒素排泄,净化体内环境。

3、勤洗手、科学洗手。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等呼吸道分泌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接触分泌物,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4、文明咳嗽、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清洁的手绢或纸巾遮掩口鼻;若一时来不及拿纸巾遮掩,可用手肘弯的衣服遮挡口鼻,因为病毒不容易在干燥的衣服上停留;打喷嚏或咳嗽时,千万不能用手遮掩口鼻;吐痰时,痰液用纸巾包好,弃置垃圾桶。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2

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测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管理机构和市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处罚对象和处罚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违反饮用水管理的处罚)

对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供水量每1000吨(不足1000吨的,以1000吨计算)的,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矿化水、磁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在给水水源处未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元至300元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者粪便、污水、污物等污染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的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单位自备给水系统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与公共饮用给水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对供饮用的井水不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八条(未建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单位未按本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机构未设传染病专科门诊的处罚)

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院未按有关规定设置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对传染病病人或者有关对象管理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物品、场所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拒绝消毒的;

(二)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四)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五)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按规定对患鼠疫、霍乱、肺炭疽死亡的病人尸体立即进行消毒和火化,或者拒绝按规定对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消毒和火化的。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灭菌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其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二)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其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进行消毒并统一处理,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三)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手术室、产房、婴儿室、血透室、实验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的空气、物体表面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四)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五)加工制作产品时使用的皮张、禽羽毛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六)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者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经灭菌,或者虽经灭菌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托幼机构对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尿布和室内空气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产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物品,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

(二)生产、经营消毒药剂、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或者内容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各类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

(五)消毒(灭菌)服务单位对所消毒或者灭菌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外包装上不标明消毒或者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和消毒服务单位名称的;

(六)经营、使用的消毒药剂、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及按规定应当注明的消毒(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消毒服务单位的;

(七)经营、使用已过消毒(灭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

第十三条(无证上岗或者不经体检接受入托入园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单位的压力蒸气、环氧乙烷灭菌或者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和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无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二)托幼机构的保育人员、供水单位的直接制水人员、从事整容的人员及从事其他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而上岗的;

(三)托幼机构接受未经健康体检或者患传染病未经治愈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

第十四条(未履行预防接种义务的处罚)

在预防接种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为儿童预防接种义务的;

(二)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不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的;

(三)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漏种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养犬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造成感染或者致病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执行控制措施的处罚)

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有关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行为之一,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行为之一而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行为的,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传染病菌毒种和生物制品管理的处罚)

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引进、保藏、供应、携带、使用、运输传染病菌(毒)种的,收缴传染病菌(毒)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收缴生物制品,并处以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中,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自然疫源地施工建设未经卫生调查的处罚)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出售或者运输被污染生活用品的处罚)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服及生活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不满2000元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根据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法律规范)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公共场所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等,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限)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超过1万元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本市其他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超过2000元的,必须报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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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手足口病、流感、麻疹等传染病,社会关注度高,传播快、危害大,防治不当极易引起暴发流行,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全面做好春季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春季是流感、手足口病、流感、麻疹、风疹、水痘、腮腺炎、流脑等传染病的流行季节。把春季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靠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保障有力,反应及时,出动迅速,处置得当,效果明显,严防聚集性疫情和重症死亡病例的发生。

二、落实预防措施。严防暴发疫情

一)强化疫情监测分析。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前移监测关口。切实加强流感、手足口病、流感样病例、麻疹等呼吸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及时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流感、麻疹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发现的流感、麻疹疑似病例及时采样,并由疾控中心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同时做好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工作。县、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密切关注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动态,一旦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或重症病例,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疫情处置等工作;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渠道和程序,及时报告疫情,及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疾控中心要加强疫情分析、预测和预警,建立定期疫情分析制度,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广泛开展防病宣传县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渠道。切实增强群众防病能力和及时就诊意识,指导群众开展预防性免疫接种,提高疫苗接种覆盖率,建立免疫屏障。要把学校和托幼机构作为春季传染病防治宣传工作的主阵地,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动学生(幼儿)家长参与到防治工作中来。同时,要把握宣传力度,加强正面舆论引导,避免群众恐慌。

三)全面开展业务培训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要以手足口病诊疗指南流感诊疗方案为主要内容。不断强化医疗卫生人员责任意识,增强他对春季传染病的敏锐性和报告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诊断甄别能力和救治水平。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卫生局已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调整充实传染病应急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提高事件处置的综合能力。落实值班制度,做好突发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理各种传染病突发事件。

五)积极组织预防接种疾控中心和县、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未按要求接种疫苗或无接种证的学生尽快补种补证,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到位,有效防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传染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发生与流行。并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学生接种流感、甲肝、流感、腮腺炎、水痘、风疹等二类疫苗,提高人群免疫力,接种疫苗可预防的疾病暴发流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六)深入开展技术指导疾控中心和县、乡各级医疗机构要把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作为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点场所。从晨检、缺课登记、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环境消毒、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各个方面开展技术指导,积极督促落实,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县爱卫办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春季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狠抓医疗环节。加强重症救治

严格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县、乡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预检分诊工作,排查可疑病人,合理分流。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特别是县医院,要根据疫情发展需要,传染病区预留床位,完善重症患者转接诊制度,落实流感、手足口病住院病例新农合保销制度,确保患者顺利入院治疗;要积极开展各类传染病,尤其是传染病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努力提高传染病患者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及时储备应急药物和器械,全面落实重症病例会诊和讨论制度;要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充实医院专家组,抽调内科、儿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充实感染科技术力量,落实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机构内不同专业科室之间的对口技术支援,切实提高医疗救治水平;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落实各项隔离消毒措施,杜绝院内感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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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依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行为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实施本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本罪。由于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争论点分析》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作过相应的分析,本文仅对相应的客观、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观要件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规定上有两种细化方式:(1)一般是引述刑法典中罪状的规定,认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2)有对本罪进一步细分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中规定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三个条件。根据本罪的《刑法》规定、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本文重点对第一点进行分析。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仅包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包括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实施准则》等一切有关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犯罪可将其称之为法定犯,也为行政犯。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都可以构成此罪。我国在《刑法》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本罪的表现形式,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水是万物生命之源,水维持着这个世界生命的运转。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的发展起了生活用水的统一化的供应与管理。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致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临床表现轻重不一,大多数病人仅有轻度腹泻,少数重者可有剧烈呕吐、脱水、肌肉痉挛及周围循环衰竭等。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传播途径具有极强的特殊性,若是饮用水不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造成霍乱的传播或引起其传播严重危险,将对人们的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

刑法条文对饮用水的供应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和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主要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农村实施准则》中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本罪在行政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仅对其超出行政法的处罚范围程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对“卫生防疫机构”及“消毒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解释。鼠疫,是鼠疫杆菌引起的流行于野生动物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为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其病死率很高,自应用抗菌药物以后,其病死率已显著下降,但近些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鼠疫每年平均的病死率仍在5%~10%左右。为消除鼠疫、霍乱病人的排泄物对外界环境的污染,病人家属、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派出的人员采取彻底的消毒和杀虫(蚊、蚤)、灭鼠的疫区处理措施。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在国家执行上述行为时民众应该给予积极的配合。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释义》中对本项中的“准许”和“纵容”的概念有相关的解释性规定,本文在此不再多述。特殊矛盾特殊处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都是传染病重要的传染源,必须根据不同传染病的特性限制他们的活动,以便更好的利于社会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鼠疫、霍乱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鼠疫、霍乱病人不得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4条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病的需求,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如,对传染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对易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等等。这一规定范围宽泛,将许多情形都包含于其中。即只要违反这些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种,就属于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是理论界的认识上众说纷纭,对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构成此罪的认识不一。本文将对四种客观行为的主体分别进行分析: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主体:本项在前面的修饰主语中对本罪的构成主体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能是供水单位以及对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他人员不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主体:我国在对传染病的规定上以预防为主,本项规定中午其他的限定性的修饰语,通过我国在对待传染病的方针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可为一般主体。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主体:由本文前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对六类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范围涉及到了许多的服务型行业,范围宽泛,可知本项规定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均可构成。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主体:本项的规定是一项兜底性的条款,其规定的主体最为广泛。应当是所有的有条件执行而拒绝执行对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甲类病原携带者和甲类疑似传染病病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刑法》在本罪主体的规定上总的来说仍是一般主体,只有在特殊款项即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规定才为特殊主体。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的出现及发展为许多的制度创制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大的平台,刑罚也是以此为基础而产生并发展起了的。刑罚的目的在我国表现出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重点主要放于特殊预防上,但也兼顾报应的要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量刑的基础性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本罪在制定并适用刑罚时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本文将结合相关量刑情节和这一基本原则对本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进行分析。

(一)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具体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12种量刑情节,但是对于本罪来说,在刑法的第330条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本罪可以参考相应的刑法总则中规定的12种量刑情节来定罪量刑。

(二)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作明确而具体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我国的相应的司法实践可知酌定量刑情节包含:(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的损害结果;(5)犯罪侵害的对象;(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我国刑法第330条对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有规定,即“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造成甲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且传播时间特别长的;(3)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发生了人员死亡或者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重伤的结果的;(4)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造成了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的;(5)因甲类传染病传播而使我国国际声誉受损的;(6)在疫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加重了该地区疫情的。根据这些相关酌定情节里规定的加重情节对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进行界定,可以更正确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量刑。

四、结论

传染病具有传播途径多种、传播速度快、危险性大等特点,若是不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那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对犯罪的考虑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若行为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即可构成本罪,即为充分的考虑了传染病这一特殊病毒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的实践中充分的结合相应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二者的充分结合将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预防与认定,清楚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作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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