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5: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高等教育智慧教育,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7.001
1 智慧管理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信息数据时代,教育管理应及时进行教育管理改革,特别是高等院校,更应在管理理论方法和思路上进行颠覆式革新,这是当前信息时代教管事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和主要研究课题。当前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在改进和提升方面,关键在于如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教育管理决策提供高效、专业化的实现平台。信息型、智慧型教学管理,一来可以大幅节约各项管理成本,二来可以有效提高教育管理从业者的管理效率,实现教育的科学和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充分利用新兴技术,运用科学智慧的管理方式,可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校内各项杂乱的动态的数据,对于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具有划时代的、突出的现实意义。
2 教育管理信息化现存问题
(1)管理的信息化标准不统一、不严谨。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相关管理的严谨性、有序性会直接影响教育业务发展及管理效能的信息化水平,影响到信息的传输、共享和汇总分析水平,进而影响到教育管理的科学决策,然而限于历史发展背景,传统教学管理模式的藩篱,我国当前多数高校的管理信息标准并不完善。通常情况下,同一所高校内的不同学院常常各自为政,建设出不同标准的信息系统,此类系统数据之间的兼容性较差,格式也不规范和统一,在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的同时,也给系统问的信息交换、整合和共享造成难度,直接影响到了整个院校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性和规范性发展。
(2)智能化管理的程度较低,处于简单的数据统筹管理阶段。我国当前各大院校在信息化管理工作方面暂处于偏重管理过程的电子数据化,距离人性化与智能化较远,一切以“数据”为中心,智慧管理所注重的以“人”为中心的理念尚未形成。对多数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管理人员也仅仅是进行大量的数据输入输出和简单的统计、报表汇总等浅层操作,海量数据使管理人员无法从繁杂的操作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
(3)管理数据基础缺乏精准化、精细化的管理,无法对教育决策提供准确参考。简单的数据输入、搜索和统计不是教学管理信息化工程,各类数据的统筹只是信息化的信息基础,最终目的是通过数据来提供高效率的、智能的各项管理服务,然而目前各大高校的数据库建设尚处于起始阶段,对数据的应用较为简单,就连数据分析也仅仅是得出一些简单的统计量或者分类数据,尚未看到或者尚未能发掘出数据中所隐含的管理型信息,无法对教育决策提供准确参考。
以上各类问题的存在呼唤着智慧管理、职能管理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为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了技术和信息支撑,智慧管理,将切实引领教训管理的发展。
3 智慧管理特性和内涵分析
智慧管理的智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到达对数据的深层级发掘,为教育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参考。智慧型的教育管理能掌控学习环境、识别各类教育者和学习者的特征、全方位监测教学过程,并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从数据中搜寻核心信息并运用到管理中,以辅助提高教育教学的科学性。二是实现教学管理的自动化,有效较低管理人力物力成本。通过智慧管理系统,能够自动处理各种信息数据,得出精准的结论和反馈,精简了各项管理流程,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同时更能有效避免因人为因素所带来的管理错失。三是能够对教育教学全流程实现全方位的监测和管控。对各个管理环节和教学过程进行识别和分析,实现对各类信息的智能化对比,实现对各项教学管理的智能诊断,有效解决教育业务开展过程中、教育装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诊断的基础上,进行挖掘分析,实现对教学管理安全状况的实时预警并提出针对性处理措施,保障教育教学的高效、稳健、有序进行。
4 智慧管理工作总体思路
(1)提高对智慧管理发展的重视程度。当前形势下各项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水平日新月异,各行各业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发展智慧产业,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力争快速实现智慧化发展,智慧行业的发展前景愈加向好,也必将成为未来主要而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教育教学管理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切实提高对指挥管理发展的重视程度,尽可能投入足够的资源,摒弃传统的管理思维,颠覆惯常的发展理论,多做调查研究,充分认识和理解智慧管理的内涵和优势,结合高校实际,快速、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向智慧化教育时代迈出前进步伐。
(2)充分发挥教师在智慧管理中的作用。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一直被视为高校工作的瓶颈。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教育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在理念、模式与方法上必须与之相适应。本文旨在通过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另一主体角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来探讨教师在教学中应该学习一点管理的智慧,实行必要的智慧管理,这是现代教师理想的选择。
(3)切合实际,有效发展。实现信息化管理已经将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智慧管理更将对成本投入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大高校应结合本校实际,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智慧管理。可以在个别学院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实现局部的智慧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控制成本,在不对学校正常运转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下逐步推动全校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水平。
(4)确保信息安全。在信息化时代,最大的风险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各类信息均有着一定的私密性,安全的疏忽,往往导致重大的泄密风险,对他人带来严重影响。高等院校的各类信息,一方面会涉及学术技术、专利信息等重要信息,另一方面也涉及教师学生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均需要严谨严格的保密措施来保障安全。要保证各类信息的安全,需要考虑到信息管理的全过程,从信息的收集整理、传输和处理到实际运用多个环节。所以不论是基础的信息建设,还是后期的智慧化管理发展,要始终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将之放在信息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密体系,保证智慧管理发展的安全运行。
5 智慧管理实施意见
(1)首要开展智慧校园建设,搭建智慧管理环境。智慧校园建设的目标是为高校师生提供实时高效、一站式与个性化的校园信息化服务,帮助高校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深化高校信息化进程。大数据环境下的智慧校园建设思路应是在原有的数字校园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增强其智慧性,从而形成服务、管理更为完善、师生体验更为人性化的智慧校园。一是制定智慧校园的数据标准与应用标准,以及各应用系统之间的接口标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校园各类数据共建共享。二是整合贯通业务系统。在智慧管理系统的构建要注重对现有系统的升级改造,注重与其他系统的兼容,以在保障系统衔接性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建设成本。三是统一管理与维护。在信息化校园建设中提高效率,智慧校园的建设应对业务系统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与维护。
(2)切实提高大数据采集效率及在科学决策中的应用水平。决策工作是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高校的长远发展。在高等院校智慧管理工作中,管理者通过各类信息搜集和分析系统、现代化的网络系统等各类信息平台,尽可能全面地采集各类教学管理数据,全面统计,细致分析,深度挖掘,为管理决策提供精确的科学的数据支持,进而推动高校的可持续、均衡发展。
(3)加强教育的可视化管理。可视化,是指通过设置多方位的信息采集和展演系统,对教学管理过程中各项教学活动、人员情况等信息予以搜索、采集和统筹分析,并通过某种形式最终进行可视化处理并展演给特定的使用者。从当前形势看,可视化将成为信息时代数据产业的发展必然,是学校开展智慧教育的必备条件,也是高校智慧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创建此类系统,各级使用者可以直观地查看与之相关的各类经处理过的有效的可利用的信息数据,为使用者得工作提供直接支撑。
(4)强化远程督导,提高智慧管理管控和考核力度。各大高校应建立起教学管理远程监督评价机制,强化对教学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考核和引领,不断推动教学事业良性发展。远程督导是对教育教学管理的各环节加以监督,进行运行和风险评估,确定指导方向的工作,以保障各项教育管理得到有效执行。智慧管理体系下,教育管理人员可以应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全方位、实时远程检测,使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不断接近理想目标,达到最优化水平。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内在逻辑;制度实现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转型发展期,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因此,教育公平问题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并演化为教育政策发展的一条主线。2014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进一步指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对社会公众而言,教育机会公平不仅承载着他们在教育领域的切身利益和民生诉求,也成为衡量几乎所有教育改革合理与否、改革举措能否接受的一个核心标准。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实现高等教育的权利平等,对于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意义重大。
一、机会公平是高等教育公平的逻辑基点
高等教育公平内涵广泛,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化解教育机会的矛盾和不平衡问题。教育机会公平与否,是考量和提升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场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公平治理的效能和效果。因此,充分认识高等教育机会公平问题,是设计高等教育制度、推进教育公平的实践以及研判教育公平实现程度的一个前提。
首先,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本质上是对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性分配,是学生教育权利的体现。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机会是指客观环境为个体提供的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是个体主观条件同这种客观可能性的耦合。机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带来一种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既然如此,机会平等就应该成为社会成员机会分配时予以确立的价值目标和实施标准。教育机会公平的核心是接受某种教育的可能性和权利。高等教育作为个人发展和整体社会发展的交叉连接点,个人未来的职业、收入及社会地位都与高等教育这种鉴别和选择功能密切相关,因此,高等教育机会必然涉及到根据一定的智力、能力、兴趣、特长等社会标准对学生进行筛选的过程。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意义在于它以个体人为基本出发点,保障了社会成员平等的教育权利并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认,它力图消除高等教育对于个人发展的不公平对待,主张确立一种自致性的努力方向以保障每个社会个体进入高等教育系统的机会均等。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受制于制度设计的理性逻辑,关键在于通过社会的系统建构和教育制度体系的调整,达到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更加合理配置的目标。
其次,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寓于对教育起作用的基本因素之中,是高等教育公平的逻辑基点。高等教育公平是一个统合概念,它是以机会公平为逻辑基点,逐步实现向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拓展。机会公平是所有公平的起点,没有机会公平的保障,后续的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就是画饼充饥。特别是当前阶段,入学公平成为教育公平的基准点,也是社会反映最强烈的教育问题。人们通常把机会公平理解为教育公平的下位概念,然而在推动高等教育公平上,不H需要对机会公平进行深入思考,而且需要用机会公平的方式推进高等教育公平的整体发展策略。从一定意义上说,高等教育公平就是要在教育领域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能够拓展高等教育机会的体系结构,进一步探索教育机会的有效供给形式,并相应地完善教育机会的调配和补偿机制,确保高等教育机会分配的公平正义。因此,机会公平应成为高等教育公平研究的重点。
最后,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具有复杂的社会根源,通过教育系统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的统整而体现出来。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又注定相互缠绕与印证,两者总有着剪不开、扯不断的联系。一方面,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它使人们通过教育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公平离不开社会公平的支撑和保障,因为教育公平本身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而当今中国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也离不开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阶层差距等的缩小以及机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中对原有利益格局的触动,这些都离不开社会公平的背景和环境,而非教育界一家的责任。从现实情况来看,高等教育领域仍缺乏完善的机制,无法抑制社会发展不平衡对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损害。世界银行的研究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不平等陷阱”,这种社会不平等的制度化会导致部分群体错失个人发展和成长的机会。从这个意义来讲,高等教育公平既有形塑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精神意蕴,又具有基于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异质化中“弱势群体”教育权益保障的价值意蕴。
二、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生成逻辑与条件审视
理解复杂的高等教育机会公平问题的重要前提是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高等教育领域的不公平缘何产生,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如何消解,由于多元主体确有不同的利益关切,导致在既有的实践和理论阐释中无一例外地遭遇到困境,从而使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本文基于社会学的分析范式将教育机会获得的影响因素归结为个人禀赋、自致因素、先赋条件三个关键变量,并对其运作机理与逻辑进行理论阐释;基于教育机会影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将教育公平细化为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三个不同层面,并探讨了相关制度保障问题。以此为基础,形成了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整体分析框架。
(一)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影响因素、作用逻辑与公平原理
高等教育机会分配的机制十分复杂,既受到学生个人禀赋与努力程度的直接影响,也受到家庭、社会等先赋条件的支持与干预。这些因素的个体差异及其交互作用是影响教育机会公平的关键变量。在现实世界中,关于先赋条件与自致因素的思考,也总是深深地渗透和蕴含于教育公平问题的讨论范式之中。
1.自然禀赋与差异原则
自然禀赋所基于的是人的自然赋予、生而俱有的能力及特质。不同个体间存在某些遗传导致的天赋差异,卢梭将其称之为“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它是基于“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自然禀赋的差异蕴涵四个主要方面,即身体条件的差异(构成教育活动的起点)、能力类型的差异(对个体能力分化起着定向和调节作用)、个性品质差异(具体个体开展学习活动的具体方式)、优势领域的差异(表现出个体禀赋优势和发展归趋)。[1]“自然禀赋”成为个体获取教育成就的一个前置性条件,具有自然性和差异性。个体发展必须尊重与生俱来的自然禀赋差异,并以此为根基促进个体向多元的、独特的、丰富的可能性发展。
阿马蒂亚・森以“可行能力”这一概念来说明个体独特的身心基础以及发展的多样性、差异性和丰富性,他认为,可行能力即“个体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从现实来看,可行能力就是在“个人禀赋”的基础上由自在性向自为性提升、由自发性向自觉性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我们强调教育公平也并非旨在实现教育结果的绝对公平,并非要让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达到同样的发展程度以示平等,而是基于个体天赋、潜力的公正对待与充分挖掘,实现天赋素质向现实素质的自然转化和个性的全面发展。教育需要认肯与维护人格平等基础之上所包含的天赋的个体性以及资质的无限差异性,这种差别是平等人格及自由权利的现实存在。人必须通过教育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这是教育的全部意义之所在,这也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拥有发展的机会和自由选择的过程,这也就是所谓的实质自由。
不同主体“先天禀赋”的多样性以及教育需求的多元化,指向了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差异原则。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由传统的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并初步具备了向普及型教育转型的基本条件,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教育价值理念的全面转型,即由“选择适合教育的学生”转向“选择适合学生的教育”,这一愿景呼唤着个个成才教育理念的觉醒。学生潜能的多样性呼唤着教育的多样性,而现实中整齐划一要求的教育显然是遏制人的发展的。教育要包容不同主体的差异与不同需求,尊重学生的多样化选择,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禀赋得到充分发展。只有教育过程设计、教育机会配置、教育模式选择能够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空间,我们的教育才能真正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并趋向公平、有效和持续的发展。
2.自致因素与平等原则
自致性因素是个人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的后天能力或资质,是个体可发挥能动性的因素。随着社会加速转型以及市场经济日趋明显,个体的自致因素日益成为主导其个人生活机遇的决定性变量。个人成功与否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后天努力,这也成为现代社会对于公平价值研判所普遍遵循的逻辑。在传统社会,“公平性缺失”体现在唯身份论、唯出身论等标志着社会区隔的重大制度和政策方面,现代社会已远离了那个以财富、阶级、地位等因素为前提预设了个人在社会中的等级秩序的时代,自致性因素使个体从特定的社会结构、等级秩序中抽身而出,成为实现自我价值与人生意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自致因素论”已成为学术界关于社会机会获得的重要分析框架。
自致因素的逻辑设定和目标是自明的,它引导着人们遵循自觉逻辑实现个体发展。现代化的开放社会即在于形塑自主的、自由的、平等的社会流动机制,而自致因素影响的不断增强是社会公平的表现。自致因素强调主动性、专注性、努力程度等个人可控性变量,即后天努力的结果之于机会获得的重要性,这是自致因素所反映的深刻内容和所内含的深层动因。通过构建一种纯粹自致路径使内生动力、自觉逻辑、自组织发展贯穿于人的发展过程中,引导社会向合理化方向发展。社会公平的意义和价值只有在自致因素与个体的成就、地位的持续关联中才可获得。个体在所栖息的社会坐标中唯有通过个人努力能够寻求到自我的“上升通道”之时,才能获得公平感和公正的价值体验。
立足于自致性因素的公平观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要诉诸于现实的制度安排的规范性,撇开了这一起码的规定与要求,公平性则无法判定。所谓高等教育机会公平,更倾向于竞争机会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成为高等教育阶段具有普遍主义的价值标准,高等教育应努力创造一个“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制度体系。现实的教育制度要能够为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提供清晰一致的规则保障和价值指引,让更多的人能通过自致性努力,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使影响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个人自致性因素大于先赋性条件发挥的作用,让高等教育逐步作为决定社会流动的重要因素,显示其在调节社会公平、公正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先赋条件与补偿原则
先赋条件集中体现为家庭背景、户籍制度、家庭的单位制资源等与个人发展有关的外源性因素,它一方面反映着一种与生俱来的社会关系,即无需选择,先我而在的一个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将身份、地位等社会化标签作用于社会成员的发展与成长过程,从而对每一个体产生隐性而强烈的影响。人与社会禀赋,“犹植物与所栽的泥土:植物的生长,与泥土的厚薄、肥瘠及日光、水分有密切关系,人的生长之过去与将来,也与之有密切关系”[2]。当以社会禀赋为中心讨论教育公平问题的时候,所牵出的是整个社会结构、教育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教育机会的差序格局是由于身份、地位等家庭单位制资源、教育分配体系、机会结构等制度因素乃至外生的经济社会资源造成的,而与个体禀赋、能力差异、努力程度等主观因素无关,那么,这种教育不平等就成为整个社会结构、分配制度之差异的一种反映。
社会禀赋影响教育机会获得的模式可分为三类:一是文化再生产模式,其特征是父辈的文化教育水平通过教育期望、文化资本等机制潜移默化地传递并弥散性地渗透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影响子女的学习动力、学习表现及教育机会获得,即子女的教育机会与父母教育程度高度相关;二是资源转化模式,其特征是家庭将其经济收入、政治地位、社会网络等资源势转化为子女教育机会竞争上的优势,从而实现不平等的代际传递的过程,即子女的教育机会与家庭阶层地位及社会经济资源多寡高度相关;三是结构授予模式,其特征是通过城乡户籍制度、分省定额招生等制度干预方式,使人们因处于某种社会结构中,便自然地被授予附着在该位置上的资源与机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制度性区隔,这种通过制度性因素来规定不同人群的教育机会的方式使高等教育机会呈现显著的区域差异,从而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公平。
恰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平是弱者诉求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武器。从社会禀赋出发,补偿原则应成为审视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视点之一。补偿原则是从社会发展失衡的现实出发,衡量高等教育的现实公平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平等的补偿性政策措施。通过制定更为精细化、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育公平政策,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机会补偿,克服社会禀赋的局限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一个相对公平起点,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发展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潜能和能力。要从社会禀赋固有的外源逻辑中解放出来,需要遵循制度伦理的路径,关照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强化制度伦理的规范作用。
(二)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制度性条件分析
高等教育机会公平问题是社会发展失衡与制度供给不足双重叠加的结果。其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制度保障,仍然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主题。根据上述高等教育机会获得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中高等教育公平能否有效地形成有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条件。
一是高等教育能否为切实增强适龄儿童与青少年的教育选择提供现实条件。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核心是怎么样满足更多、更好、更合理的教育需要,这需要通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增加教育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需要制定和完善能够促进教育公平的教育政策和制度体系,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性需求。当我们追求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时,既要尊重人们受教育权力的平等,也要正视个体禀赋、能力、兴趣、爱好的差异性,实现学生有选择的个性化教育。“教育的多样性是教育中差异性的表现和教育对于差异性的尊重和适应”,“教育多样性是个人完善发展所必须的”[3]。整齐划一的同质性、标准化的人才筛选标准无法有效满足个人发展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为了充分发展人自身多方面的因素和特性,需要持续、深入地推进制度层面系统改革,保障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让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禀赋得到充分发展,而且从终极意义上讲,这也是最公平、最有效率的教育机会配置的方式和结果。
二是现实的制度体系能否为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提供清晰一致的价值指引和规则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公平作为一种差异性公平,试图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整合起来,努力形成既能够有效选拔人才又促进教育公平的制度安排。在差异性公平价值诉求的前提下,高等教育机会对于每个适龄儿童与青少年都是开放的、自由的、可竞争的。差异性公平的中心指向规则与制度的构建,即通过公正的制度性安排,努力创造一个能够为高等教育的机会晋升提供清晰的规范、引领和保障的制度体系;要以高等教育公平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对“供给障碍、价值问题、实施困境”等制度缺陷予以反思及回应。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增加自致因素在教育机会获得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经过一系列竞争性选拔方式,从工具性、技术性和价值规范的角度为不同社会阶层提供一个凭才能晋升的渠道,实现在高等教育选拔机制和教育机会的分配机制等方面遵循“同一个标准”“同样的对待”的公平准则
,以天赋和努力程度为依据使有才能的人得到发展机会。如果个体之间的机会不平等,只是个人努力程度不同所造成的能力分化,以及个体根据自身的能力条件而做出选择的结果,这也正是高等教育公平中具有普遍价值认同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精神。
三是高等教育制度伦理能否为弱势群体打破教育机会困境提供清晰的价值导向和实践环境,从而为高等教育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提供积极的社会认知和现实可能。我们在将教育公平的理念应用于教育实践的时候,应考虑到现实社会更丰富的条件,以及高等教育所面临的更复杂的环境。当前,我国教育公平机制的弊端在于缺乏完善的机制,不能协调经济不平衡发展所带来的两极分化现象,抑制某些制度性因素对教育公平的损害。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教育机会进行补偿是维系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通过加强处于不利位置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保障生存不利者接受教育的权益,使社会底层的群体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寻求地位提高的出路,也是朝着实质平等的方向,体现一种形式上的结果平等。高等教育公平的复杂性在于,既要从同一性出发,追求的是同等对待;又要从差异性出发,追求的是区别对待。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是高等教育公平的一体两面,互为补充。高等教育制度设计和安排既要使每个个体都得到平等对待,同时要保障那些处于不利位置的个体得到利益的补偿。
三、理想图景:高等教育机会公平的制度建构
制度作为教育实践的导向,是关乎教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本在于制度的失衡。解决的路径在于制度领域的顶层设计与改革创新,即从“平等原则”、“差异原则”、“补偿原则”出发,建立并完善高等教育公平发展的制度体系,注重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及配套措施,实现完善制度与优化制度伦理的和谐统一。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持续增长,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却趋于下降,这几乎是所有国家面临的问题,现在也没有几个国家能够单靠国库来支持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因而必须寻找资金来源。因此,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的学生或其家长支付一定的教育成本是完全合理的。然而在这些年实施过程中却造成了教育机会不平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的教育起点不平等、教育过程不平等和教育结果不平等三方面。
1.从教育起点来看。自1989年实行收费制度以来,我国高校的学费呈现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1989年的收费标准是100~300元,1993年普通高校生均缴纳学费610元,到1996年翻了一番,达到1319元,1999年则又翻了一番,达到2796元。扩招后学费又大幅度上涨,2000年比1999年上涨28.2%,2001年达到生均3895元。直到2001、2002年教育部等部委先后两次发文规定高校不得提高学费标准,学费快速上涨的趋势才得到缓解。面对沉重的学费负担,贫困家庭子女在同样的学习成绩面前,可能会因交不起学费而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或者选择收费较低、生活费用较低的学校(如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学校、农林地质类学校、非重点学校)和能够减免学费、政府能提供较多经济帮助的专业。这就造成了贫困家庭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起点上的不平等。
2.从教育过程来看。一方面,贫困家庭子女在想尽办法跨入校门以后,由于其所选的学校在师资、经费、仪器设备等方面较重点院校处于劣势,处于十分不利地位,这样,使其在享受教育资源的质或量方面与所选重点院校(收费一般较高)的学生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不考虑学费、杂费、生活费等经济方面的问题,于是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贫困家庭子女却不得不花费较多的时间用于勤工俭学,筹措经费,因此可能只有较少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学习,甚至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前者可以凭借自己的经济和精力优势提前选修课程,这些无疑都会影响到贫困家庭子女在参与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3.从教育结果来看。教育起点、教育过程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因为贫困家庭子女所选的这些学校和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前景大不如那些重点院校和热门专业(这些学校和专业的收费一般较高)的毕业生。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大学生就业日趋紧张,一些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甚至会找不到工作,或者找不到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高的工作,就使得这些家庭的成员很少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但是,那些重点院校和热门专业的毕业生却可以轻易地谋到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高的职位。此外,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提前选修了课程,就可提前修完所有的学分,那就可能会比贫困家庭子女早毕业,这样就业机会就会比贫困家庭子女多,可能会找到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较高工作。这些无疑都会进一步加剧生活前景机会上的不平等。
二、高等教育收费制实施中的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原因探讨
我们必须对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实施中存在的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原因进行理性的分析,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我认为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的不平等一度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根源。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城乡二元结构更是凸现,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现阶段,农民仍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2002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低于500的占2.16%,低于1500元的占28.31%,低于2500元的占59.4%,低于3500元的占77.64%,低于4500元的占87.08%。如果“三农”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农民的收入无法提高,其他事业的发展都将受到根本性的限制,高等教育也不例外。
2.辅助措施不完善。要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财力不足而辍学,国家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助学措施,而我国目前的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还难以承担此任。例如,据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李文利博士提供的来自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到2001年5月底,全国有53.4万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16.9万名获贷,获贷率仅为31.6%;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的学生为112.5万,获得贷款的人数累计为35.1万人,获贷比例比2001年略有提高,但依然很低,约为32.1%。这说明,还有大量的贫困学生没有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收费标准平均化。国家没有相应的高等教育收费的支持系统,反映在学费标准上,通常考虑的是一个平均值,对城乡家庭子女收取同等的学费,缺少分层研究。
4.人们认识上的原因。现在人们仍然停留在对过去免费上学的留恋与对缴费上学的抱怨之中,这是因为从高等教育免费到收取高额学费的转变,西方国家经历了战后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各方势力之间的反复斗争。而这种转变在我国只用了10年不到的时间,而且几乎没有任何阻力,短时间的巨变带给人们心理上的打击自然也大。
三、对策与建议
本文第一、二部分分别分析了高等教育收费对教育机会平等的影响以及存在的原因,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1.收费应适合居民承受能力。确立高等教育收费必须以付出费用的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不应超出居民平均最大承受能力。家庭年收入和可承受能力应是主要依据。
2.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奖、贷、勤、俭、免”几项制度,但奖、勤、俭、免的数量还不充分,在学费上涨时,它们还不足以支持学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因此,在提高收费水平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投资的资本市场,并在奖、勤、俭、免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以便更有目的地为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帮助他们克服由学费上涨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但是以上几项制度中除“贷”之外的几项都难以成为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首选之策。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的配套措施,是目前我国学生资助体系中最主要的方式,自1999年伴随高校扩招,学费水平提高而推出,获得很大发展。但近来由于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银行害怕贷款回收困难,恶化经营状况,贷款积极性不高。从目前情况看,我认为可以尝试以下改革:第一,对家庭困难的新生来说,报到的路费、开学的书费、最初几个月的生活费以及独立生活的装备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若学生能在开学前持录取通知书到当地银行贷款,就可以避免入学时的窘境;第二,实行对提前还贷者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以提高借贷者的还贷积极性;第三,除了继续改革现行贷款制度外,可以考虑在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后,建立与个人收入挂钩的贷款制度,将银行的管理职能由收贷合一改为收贷分离,由社会保障或税收机关代为回收银行的贷款,降低拖欠率。
3.建立对贫困家庭的补偿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对处于不利地位的贫困家庭问题,应该逐步解决,以体现公平原则。教育资源的分配应优先考虑物质条件上较为欠缺、处于“文化贫乏”环境下的学生,使其得到补偿文化经验不足的机会。同时,政府还应制定各种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政策和制度,在税收等相关政策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引导社会资源流向,鼓励资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建立一个政府功能主导的、全社会资助高等教育的助学机制、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一个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全体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社会环境。
1.评估机构的运行:依附于政府,忽视社会力量
教育评估起源于新自由主义的管理思潮。教育评估组织是调整政府与高校之间关系的“缓冲阀”,可以在政府、市场与高校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以应对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情况下的困境。因此,教育评估机构的运行应该独立于政府与高校之外。根据运行中机构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疏密程度,教育评估机构可以划分为完全独立的社会评估机构、半官方的独立评估机构以及完全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评估机构。由于旧体制的影响,我国教育评估机构发展较晚,绝大多数属于事业单位,如:2002年成立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以及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而“麦可思数据公司”以及“大学排行榜”的三大评估机构属于独立的民间机构。但是,这种影响大的独立的教育评估机构凤毛麟角。隶属于行政部门的评估机构参与的评估项目主要由政府设立,项目本身以及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同感不强;民间独立评估机构参与的主要是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如:麦可思数据公司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年度报告”以及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的“大学和专业排行榜”就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与认可。
2.评估指标的编制:注重行政管理诉求,忽视社会需求
第四代评价理论的代表人物古贝(Guba)和林肯(Lincoln)认为,在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由于传统评估理论过分强调标准化的科学管理而陷入了单一性价值的泥沼,因此,现代评估应该尊重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担忧与争议,并建立共同的评估价值,以此解决传统评价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现代教育评估理论的观照下,可以看到当前的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存在着行政管理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指标体系是由科研人员、评估组织以及学校管理者组成的专家团队研制,尽管他们在主观上尽量使指标的编制更加民主科学,但是,从实践中不难发现,当前的教育评估指标主要还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话语体系中编制而成的,社会力量集体失语。因此,政府的需求与行政管理意愿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往往被政府的话语霸权所筛选,“教学评估成为强制师生达到某种预期的管制行为,”[1]他们的主动权与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消解。
3.评估结果的应用:限制性与隐匿性使社会丧失知情权
由于教育评估项目的形成与实施都取决于政府,因此,依附于政府的教育评估机构就会对政府负责,评估结果也会交由政府处置。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往往是在体制内封闭运行,评估过程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制度不完善,评估过程几乎是保密状态下进行的,而评估结果也向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隐匿,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公开,甚至根本不公开。尽管社会公众是一个非特定性对象的概念,但是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个体却是具体的,因此,社会公众并不是一个纯粹虚化的主体,评估信息向社会公开就是对公众公开。从法理上来说,政府有义务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高等教育的评估结果,让公众知道并合理使用评估结果,这既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更是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高等教育评估结果的不透明引起了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选择,并引起了对高教评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质疑,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另外,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专家也是由行政部门来指定,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专家遴选机制以及退出机制,评估专家更新频率低,严重地制约了高等教育评估信息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二、社会参与机制梗阻的归因分析
1.“全能政府”包揽高等教育形塑了封闭式的办学体制
教育一度被认为是统治阶级教化百姓、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被看做政府必须完全控制的公共物品,政府独揽了高等教育举办、管理以及评价等一切权力。随着现代国家管理理念的深入,上世纪末以来,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开始由“全能”向“有限”转变,高等教育封闭式的办学体制逐步被打开,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包办高等教育的举办、管理与评估,一些教育发达的省市开始将教育评估工作从原来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教育评估机构。表面看来,这些教育评估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已经去除了行政性质,但是,实际上是了政府的部分行政权力,因此,它们所实施的教育评估依然是行政委托行为,几乎无法超脱于行政力量之外。
2.“官本位”文化阻隔了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评估
两千多年封建制度沉积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文化场”,并以一种隐性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社会运行模式。在这种“文化惯习”中,我国高等教育的运行过程有很明显的“官本位”特征,最显著的表现就是高校的行政化运行模式。我国高校实行科层化的行政运行体制,大学管理者是以政府官员的身份来行使对大学的管理权。此外,“官本位”思想排斥了非官方的社会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参与。我国的本科高校大多数具有正厅级及以上的行政级别,多数半官方评估机构的级别是副厅级单位及以下,而民间评估机构更是不带行政级别。因此,民间评估机构与半官方的评估机构必须得到教育管理部门或者学校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否则评估结果不能被官方行政部门认可。此外,我国是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国家,行政部门拥有决定半官方评估机构以及民间评估机构“存与废”的特权,使民间评估机构在对公办高校实施评估的时候有所犹疑;而半官方的评估机构往往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赋权而对高校进行自上而下的评估。作为评估主体,这些评估机构因为得到了上级的行政赋权而在地位上高于作为评估客体的高校,这种不对等的主客体关系造成了高校对评估机构的“软抵制”,评估中的造假行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同时,国家权力先天性的扩张欲望会促使政府对社会化评估组织进行过分干预,通过权力的滥用与越位使社会化评估组织依附于政府,从而失去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独立性。因此,在高等教育评估需求旺盛的“强市场”中,社会评估机构却呈现“弱参与”的态势。
3.社会评估机构自身的不足造成功能性缺位
理论上来看,社会力量参与高等学校评估的明显优势在于通过市场化机制来整合评估资源,实现评估项目与评估指标的合理形成,评估过程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要进入社会,人才质量的高低最终要接受社会的检验,而社会检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市场化的检验机制。面对人才市场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的趋势,教育管理部门的“有限理性”往往会对市场流动快速的变化做出相对迟钝的反应,因此,评估工作就会和社会的需求脱节。而社会化评估机构是在市场化环境中产生与发展的,它们对市场有天然的敏感性、灵活性以及共时性,这就决定了社会参与高校评估的合理性。但是,社会化评估机构本身也存在规模过小、专业人才缺乏、运作不规范等方面的不足。因此,社会参与高校质量评估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最终造成评估成本的增加以及评估结果的失真,这是社会评估机构功能性缺位的表现。
三、社会参与机制的理顺与创新
1.理顺社会力量的导入机制
首先,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评估项目形成机制。传统评估项目的形成与运行多数在体制内进行,评估项目关注体制需要而忽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诉求,高等教育评估无须社会机构的参与。但是,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2]政府不可能在评估中长期“一家独大”,“必须保持权力和权利的协调性,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管共治,实现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性。”[3]因此,必须重建评估体系,加大社会诉求在教育评估体系中的比重,让社会参与项目的遴选、指标的设定、评估专家的遴选等等。同时,对于一些政府指令性的评估项目要运用市场的竞争机制进行招标,从中选择更合适的评估机构,甚至引入一些社会评估机构对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完成的评估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更好地促进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其次,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不仅是对高校办学效益的考核,还是为公众的教育选择提供客观信息。因此,高等教育评估的相关信息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对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不同高校的教学质量,以此决定自己的高等教育选择。评估信息公开机制首先要公开评估过程以及评估结果,让社会公众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对评估结果进行判断。信息公开机制是教育主管部门合理引导社会理性选择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可以促进高等教育的均衡发展与质量提升。同时,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使社会对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第三,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社会需求的多元性促成了评估机构的多元化,这些机构代表着不同群体对高等教育的诉求。社会市场的存在决定了评估机构之间竞争的存在,由于传统评估体制的影响,我国高校评估机构以官方形式为主、权力过于集中而且效率比较低下,而社会性评估机构刚刚起步且比较式微,因此,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赋予高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以保证多样化评估机构的合理存在;要制定合理的博弈规制,保证评估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与有益互补。在必要的时候还要针对社会评估机构制定阶段性的优惠政策,让社会美誉度高的社会评估机构优先得到政府的评估资源,促进它们的快速健康发展。
2.创新社会评估机构的培育机制
首先,建立社会评估机构的激励机制。当前我国一些省份的教育评估机构基本属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半官方机构,无法独立于政府与高校之间,并且很难给出令社会信服的评估结果。因此,在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政府必须在宏观方面通过采用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或启动立法程序,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微观方面要制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标准,鼓励社会化教育评估机构的多样化发展,可以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成立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评估机构,既鼓励同质化竞争也鼓励错位竞争,使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生态性发展。另外,非营利性(公益性)评估机构的行为具有很强的利他性,在运行逻辑上遵循的是文化道德逻辑而不是市场逻辑,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甚至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其次,健全社会评估机构的监督机制。评估机构的多元化并存与竞争可以激发活力、提升评估质量,但是,有很大一部分非官方评估机构具有营利性特征,它们属于公民社会更属于市场社会,当缺乏有效的制度规约时,它们的逐利性就会异常彰显,使评估异化为一种交易行为。因此,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社会化评估机构的市场行为,推动社会化评估机构的规范化与组织化建设,使这些评估机构真正成为公民有序参与高等教育质量建设的中介与平台,如健全监督与问责制度、制定规范化的评估秩序、评估成本的核算与公开制度、外部审计制度、收费制度等。政府还要加强对不同类型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与绩效评估,对有问题的评估机构进行跟进指导、责令整改、停业甚至撤销退出;政府还要对评估专家进行资质认证或者实行教育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4]促进高水平专家的成长以及专家队伍的形成,提高社会化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3.建立社会参与高校评估的筛选机制
关键词:知识社会 高等教育公平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坚定不移追求的目标,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在知识社会,知识、创新成为社会的核心,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知识社会中的职业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某些或更高程度的高等教育。而知识发展水平在区域竞争中存在着的诸多差距,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上。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平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2009年12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北京益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和民意中国网,对全国30个省、市、区2952名公众进行了一项调查。调查中,56.5%的人表达了他们对当下教育现状的担忧——“越来越不公平”。[1]因此,实现高等教育公平,促进高等教育自身健康发展是知识社会的诉求。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一、高等教育公平与知识社会诉求相契合
(一)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界定
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不懈动力。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追求教育公平也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1866年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2]然而教育公平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现今教育公平理论认为,教育公平包括:第一、教育起点的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教育过程的公平,是指教育制度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让每个社会成员有机会享受同样的教育。第三、教育结果的公平,是指每一个学生在接受教育后,都能获得学业上的成功,并得到发展。而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学术界对于高等教育公平涵义的界定,大多也都是以对教育公平概念的认识作为基础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高等教育公平“即高等教育权利平等或机会均等”、“是教育利益分配的合理公正”、“是对高等教育现象的评价或价值判断”。这些观点基本上是从法律、经济或伦理等角度作出的考察和界定,都具有其独特视角和合理成分。笔者认为,作为社会公平一个组成部分的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从高等教育对象的角度看,高等教育公平可以界定为:处在同一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的个体,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获取均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享有共同的高等教育资源与过程,最大限度地获取期待的高质量的高等教育结果。
(二)知识社会的鲜明特征
“知识社会”的概念诞生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对于知识社会的特征,众多学者给予了阐释。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校长陈乃林在《知识社会与成人学习》专题中作了如下概括:知识社会是坚持以人为本及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以知识经济为主体的社会;是以知识管理为纽带的社会;也是学习社会。鉴于此观点,具体来讲,知识社会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知识社会是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知识只有满足人的需要,才谈得上有价值。而人的生存和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依托自然和社会的发展。知识社会是一个高度文明、高度理性的社会,必然会在深刻总结、提升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促进并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2)知识社会是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任何社会形态必然以一定的经济形式作为基础,知识社会的基础是知识经济。科学技术或者说知识是生产力的首要决定力量,是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导。知识成为创造财富的主力,成为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力量。(3)知识社会是一个创新成为社会主要驱动力的社会,知识和创新成为社会的核心,知识社会的经济以大众创新、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征。[3]知识社会经济和社会特征都清晰地告诉我们,知识社会的最鲜明的特点和最具主导性的因素是创新。创新是产生知识、创造财富的源泉,是知识社会发展进步的灵魂。
(三)高等教育公平在知识社会的体现
如前所述,知识社会是一个高度文明、高度理性的社会,它要求着推进社会发展的主体通过终身学习去不断完善,而高等教育则成为完成这一环节的重要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行,特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高等教育公平性问题更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并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在知识竞争激烈的今天,社会越来越建立于知识之上。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知识社会中的职业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某些或更高程度的高等教育,及中等以后教育。管理大师彼得•F•德鲁克指出:“知识的生产率将日益成为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家公司竞争的决定因素。”因此,知识社会更加要求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要求每个人都要学会在信息海洋里来去自如,培养认知能力和批评精神,以便区分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拥有新知识,从而最大程度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在知识社会里,高等教育公平面临极大的机遇与挑战。
二、知识社会对高等教育公平的影响
(一)知识社会影响教育理念,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审视古往今来的教育,我们发现“统一化”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教育情结。这样的教育理念中往往潜藏着对受教育者主体性和个体性忽视和不尊重,不易激发其发展自身优势的能动性,使得学生在被动学习中,难以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实践,从而在就业过程中难以实现高质量就业。这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意味着教育过程与结果的不公平。进入21世纪后,西方学术界便提出了“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机会平等,而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每个人的特点的”的观点,这也就意味着教育公平是使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取知识,并突出学生作为个体所具有的个性、差异性。面对知识经济时代,高等教育者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生为本的观念,真正把学生放在主体的地位,重视学生的主体自觉性,积极激发学生主体性的充分发挥,才能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使之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与学生的需要,真正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当今时代所需要的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应用型和开拓型人才,这样才真正符号教育公平目标的要求。#p#分页标题#e#
(二)知识社会影响教育过程,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知识社会归根到底是人们理想追求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知识与创新是知识社会的核心。而知识教育则成为一种创新与理想实现的重要途径。可见,知识社会当然对高等教育产生影响与作用。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形式是教育过程的几大主要构成要素,高等教育过程亦然。而知识社会对高等教育过程的影响主要也表现在这些过程要素上,体现在:教育者的教与受教育者的学互动凸显,受教育者个体主体性更加注重;教育内容上更加贴切学生的合理需求,重视核心能力的培养;教学形式将由传统的人与人面对面经典的学习形式转向现代新兴媒体下的多样化学习形式;教育服务管理向以人为本模式转化,教育管理的行政规定取向向学习过程导向的转化,教育网络的建立、知识物化的途径、长效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等。[4]在知识社会的影响下,促进学生最大限度的发展是高等教育过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从而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
(三) 知识社会影响高等院校结构,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高等教育结构,是指高等教育系统内各组成要素的比例关系,大致可分为形式结构、布局结构、层次结构、能级结构、学科专业结构、科类结构、管理体制结构等宏观结构,和队伍结构、学科专业结构、教材结构、课程结构、各类人员的知识结构等微观结构两部分。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对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教育结构也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在科技进步发展的知识社会时代中,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更多地依靠核心知识和人才的支撑。所以,知识社会条件下的产业结构升级不断需求核心技术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影响着我国高等教育内部结构做出方向性调整,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
三、知识社会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对策探析
2008年4月,OECD了“面向知识社会的高等教育”研究报告,从管理、财政、质量保障、平等、研究创新等各角度对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报告指出,高等教育发展呈现趋势: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供给方式多样化;增加了更多的异质性学生群体;治理结构发生变化;高等教育全球网络化、互动化和合作化的趋势逐渐增强。而在不断面对教育公平问题,解决教育公平的今天,虽然从教育机会的扩大、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等,教育公平问题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高等教育依然面临极大的挑战,在满足公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仍存在差距。近期,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重视教育机会、过程公平,满足学生发展的基本需求。”这表明,高等教育领域内,不仅要重视教育机会的公平,更重要的是教育过程中的微观教育公平,着力促进学生全面充分发展。因此,要积极采取对策发挥政府、社会、高校的合力,确保高等教育体系多样化,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整合内部与外部质量保障机制,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
(一)政府与社会要优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制度环境
丁玲在《论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与对策》中讲到:“我们在政策抉择中,应完善高等教育体制,改善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以及关注弱势群体,建立有效补偿机制,以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共生。”的确,要实现人人都有权利接受高等教育,人人都有权利享有平等的高等教育过程,人人都获取预期的高质量高等教育结果,还必须尽可能地缩小教育的差距。而缩小教育差距的关键是在现有状态下政策构建和制度建设。在知识社会条件下,政府与社会都有责任不断完善利于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高等教育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优化高等教育公平的外部教育环境。因此,在促进教育公平问题上,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弱势学生群体贷款资助体系等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高校教育公平的制度政策环境义不容辞。其次,促进教育公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调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开拓社会资源进入教育的途径,丰富社会力量兴教办学的形式,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参与度,把全社会的热情和力量都凝聚到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心上来。
(二)高校要创新高等教育过程要素
当然,政府在制度环境的完善上,主要是制定的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和群体之间的高等教育公平的一系列宏观层面的政策措施。而这些制度的效果如何,外部影响作用的大小,最终还具体体现在微观层面的应用,即高校在微观教育过程中践行教育公平理念的程度。要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就要重视教育过程要素的创新,促使微观教育过程中的高等教育公平。1.牢固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公平观念。高校教育者应意识到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的差别,强化正确的教育公平理念,深入理解教育公平的本质内涵和内容要求,并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体现出来;还应充分认识教育公平与学生个性差异的关系,现同中有异、和而不同的教育公平观;同时,应该看到教育公平是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教育公平会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的制约,我们应该意识到现阶段的教育公平只能是在现有条件下相对的机会均等和公平,它是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5]。2.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贴近学生个体。不同的学生,有着不同的天赋条件、不同的个性特征,其发展程度也有着不同。所以在教学形式、内容上,应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个性特长,采取分层教学,因材施教,对具体的学生在具体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要求程度等上实施一些不同的教育措施。一位学者说“虽然给强者以不利条件是不公平的,但给弱者以补偿却是可能的,相对公平的”。另外,知识社会下的多媒体、网络等现代新兴媒体教育技术,不仅有效地缩短了知识传递的时空距离,而且实现了同一知识的多维呈现,增强了知识的可感可知性。新兴媒体教育技术的充分应用为教育者实施公平教育提供了可能。教育者作为教育公平理念的直接践行者,应正视自己教育媒体运用能力的局限性,主动学习并借助现代化新兴媒体创新教育中介,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为每个学生提供在同一起跑线的发展机会,使每位学生充分享有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各种教育资源获取最大程度的发展,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3.提升教育者素养,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教育者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引导者、设计者,教育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育过程状态中受教育者是否充分受教育的权利,关涉到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所以,一所高校首先要有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育者。对于队伍的建设,可以大胆采取“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引进高级人才的同时,加强活跃在第一线上的教育工作者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先进的教育手段、教育理念,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增强教育公平执行 能力,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其次,加强师德教育,秉承民主、公平、公正的教育理念。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要真心、用心对待自己的教育事业,在关爱每一位学生中,保障他们的学习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同时,教育者还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尊严,不仅注重学生主体性的树立和个体能动性的发挥,还尽心营造相互理解尊重、相互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使每位学生在个性发展同时感受教育公平的意义。#p#分页标题#e#
(三)学生要提高公平意识,争取公平教育权利
高等教育公平不仅需要社会构建公平实施的平台,高校提供学生享用优质教育资源的过程,教育者树立公平应用的理念,同时也需要广大学生提高公平的意识,积极争取教育公平的权利。所以,首先要提高学生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意识和权利,让学生意识到自己应该从自身利益出发,向社会、学校、教育者提出公平的合理化建议,使自己在教育过程中能够获得全面而和谐的发展。其次,学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学习,争取教育结果的公平。目前,从教育实践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坚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按考分录取的高校招生制度,基本实现了“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并不能保证进入的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公平的教育。或许受到公平的教育,但因客观存在的某些特定差异,也较难获取公平的教育结果。因此,受教育者——学生主体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学习,力争使自己不断符合社会的人才需求,成为知识社会的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青年报,北京.2009-12-15
[2]隋献福.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0
[3]宋刚,张楠.创新2.0:知识社会环境下的创新民主化[J].中国软科学,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