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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税收征收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篇1

关键词:新标准 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篇2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篇3

高速公路多在比较边远的地带,交通、通信多为不便,施工单位多为外地企业,其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使其更需要地税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首先应及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税种的征收标准等详细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负担。其次是要尽量提供方便。找人难是高速公路零散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在征管过程中,要深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内涵,通过送登记证上门、送发票、税票上门、送税收政策上门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对高速路各合同段实行台帐式管理。对其所有人员实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管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当地适用的核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项目部代扣代缴。对项目部发生的租赁工程机械以及劳务性支出,要求必须使用地税发票入帐,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篇4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业。即在城区地域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的范围包括新建房屋销售和二手房交易。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南湖四校区经济开发区和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凡在上述区域内发生的建筑安装行为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都应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城区包括区的赤壁、东湖、禹王三个办事处。

第三条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应纳地方各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地产业应纳税费的主要种类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维护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征税范围:

(一)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

(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四)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确权、转移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自主转让或销售给他人,同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即已完工工程及其他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七)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造不动产的行为,依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征收营业税:

1合作双方按比例取得部分不动产所有权或取得固定利润或按比例取得销售收入的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税。应以销售者作为纳税人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动产无偿归还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将出资方的投资额确定为应纳税营业额;

3合作双方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只对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第六条统一征管机构。市区联合成立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统一负责城区房地产业各项税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统一税务登记管理。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由新的征收单位负责受理。原已办理的税务登记由各征收单位统一向新征收单位移交。

对现行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统一票证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监督下使用微机票自行开具。其它纳税人用票一律由税务征收机关在纳税服务窗口”统一代开。原已向纳税人发放的各类发票统一收回。

建筑安装业属外地的以所承接工程项目产权所属确定税款归属。市直、区、经济开发区之间进行划转。统一税款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工程项目产权所属确定税款归属;建筑安装业属本地的以税务登记为依据确定税款归属。

不得随意多征、少征或免征。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税务部门应按照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征收标准开展税收征收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分别按下列税(费)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种税费:

1营业税按销售收入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3%征收;河道堤防维护费按营业税税额2%征收;

2地方教育发展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税按书立的购房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征收。税率0.03%由书立合同的双方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预征。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单纯转让土地按5%比例依预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按转让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销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动产附征率4%销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凡财务制度健全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定按销售收入预征,预征率2%开发项目完工后,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统一由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统一征收,属国税局征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划转。

6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据实征收的按销售款附征,销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动产附征率4%销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

7契税按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征收。税率4%其中普通住房为2%

8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非住宅一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从年6月1日起。

分别按下列税(费)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种税费:纳税人发生建筑安装行为。

1营业税按工程收入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3%征收;河道堤防维护费按营业税税额2%征收;

2地方教育发展费按工程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税按书立的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征收。税率0.03%由书立合同的双方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附征率2%凡财务制度健全的并经地税机关认定按工程收入预征,预征率2%开发项目完工后,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据实征收的按工程款附征,附征率2%

第八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其营业额。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行为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向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凭正式建筑安装发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未提供建筑安装发票的不得支付其相应工程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发生房地产经营业务收入时。按月将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要到税务机关将预售房专用收据换成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包括收取预收定金)时,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据代替。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房地产各环节税收控管;加快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互联网开发与应用,完善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一)城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后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立项信息。

(二)国土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凡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不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三)城建、规划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市区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四)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先税后证”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受理契税办理事项,地税契税征收窗口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对于报送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时,税务部门应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按月定期传递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若采取编造虚假合同、隐瞒收入、降低房价、减少房屋面积等方式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规定未使用预售房款专用收据、专用发票和支付建筑施工工程款项时未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建筑安装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做到先税后证”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情节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失职单位补交相应流失税款,并对相关失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应按本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篇5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发展;作用;探究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

之所以说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的,主要就在于财政税收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后期经济的繁荣昌盛贡献出应有的力量,而这是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层次推进促使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检查力度也加大了,要想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就必须要认清经济生活中财政税收的作用。财政税收具有很强的创新开放性与及时有效性,它是对我国整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与综合资源进行的再分配,财政税收层次的高低直接关乎着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与消费理念的不断转变与优化升级而使得国家对现行的财政税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节整顿,最终使得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中更加具有科学公平性与合理公正性。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成正比关系

一方面,我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财政税收的制约影响的,正是二者所谓的相辅相成的关系,财政税收的调节分配不均匀就会严重激化现如今的贫富分化现状,这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且反而大大激化了这一问题的突出代表性。虽然财政税收的实现具有繁琐复杂性与长期缓慢性,但还是处处反映与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与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束缚着财政税收的职能发挥,任何国家的稳定进步与经济实力的上升都是依托于财政税收制度来完成的,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决定财政收入的涨幅变化幅度的。如果经济不景气,财政收入就会大幅度的缩水,就难以为我国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的资金,进而阻碍社会发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是成正比关系、相辅相成的

二、基思马思丹所述的“财政税收与经济增长”理论

第一,任何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在相应程度上受到财政税收的影响,私人与公共消费的增长幅度也会对其产生约束,此外,政府教育培训与税基的扩大都会统筹兼顾好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且维持好国家公共服务支出与税收基础来源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进程。第二,税收政策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来源于两个方式:一是高税负国家的政策是充分挖掘资源利用率且倡导资源的走向,趋势是由高成本向低成本转变,而低税负国家恰恰相反。二是生产要素总供给与经济收益相互依赖,在适当程度上予以财政税收相应的较少可以有利于工作革新与投资储蓄的进行。第三,某些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后期投资与消费的大幅度上升就在于这些国家的税收负担普遍的比较低,并且他们的投资增长率与税收后的负担是成反比关系的,而且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降低税收刺激等一系列的措施来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希望我国对此引起反思,积极响应倡导且鼓励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移变化。第四,基思马思丹关于市场经济与财政税收的增长理论是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对比分析基础上来实现的,他得出的另一著名结论就是投资增长率与宏观税负是反比关系,低税负国家在投资增长率方面是远远大于高税负国家的,这非常有利于民族工业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导向作用。

三、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在当前我国大的市场经济背景之下,财政税收毋庸置疑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必须要在各个发展阶段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始终秉持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这有利于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市场需求是不受国家计划经济的管控的,这就致使在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待解决,最为典型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分配存在着极度不均匀的现象,这就凸显出了财政税收的重要作用。总之,我国的税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它的方向也逐渐从单纯强调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向强调经济增长与税收关系方面倾斜,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四、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起到最为立竿见影效果的措施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因为财政税收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它关乎着国计民生,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症状,这与平衡市场经济分配与财政税收开放性是相互背道而驰的,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合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首先就是要加强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对不同税收比例的协调分配,其次就是各行各业都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反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法行为予以沉重的打击,再者就是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对于某些大额的税收征收情况要密切关注。

(二)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

所谓的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使得各个区域的财政收入趋于安定合理与科学精确,还要同时做到在最大化程度上提高政府职能的灵活性,因为财政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带来市场效应,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在经济发展环节中财政税收具有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还要贯彻落实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得财政支出与政府职能二者始终处于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尽量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还要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经济收入,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水平,进而促进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

纵观全局,财政税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政策自身具有较强的无偿性与强制性,要想实现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同步稳定发展,就必要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公正客观的税收标准是建立在当前我国实际的经济发展运营状况这个坚实的基础之上的,这会加强我国当下税收行为的公正化、透明化、公平化,使其做到有标准可依,财政税收的规范性不仅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与约束生产经营行为,还有利于最大化的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希望相关的财政税收部门人员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征收标准落到实处。

(四)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

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大具体措施,它在推动我国经济实力增长与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还会更好地提高直接税收的比例。要想将该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就必须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大力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观与新常态”理念,还要对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的比例做出改革创新与优化升级,往往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决定了税收的实际情况并准确的呈现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态势,采取有效的财政税收制度可以更进一步的推动财政税收工作的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富强添砖加瓦。总的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随着经济实力与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只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的科学合理运营,才能为我国经济的稳定进步添砖加瓦,进而更好地发挥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晓玲,赵秀丽.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影响[J].经济工作导刊,2016(3):106-108.

[2]栗芳,乔应平.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3(11):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