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税收征收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补充了我国的企业分类。在企业分类新标准下,如何选择和设计激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尤为重要。
企业划型新旧标准比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也是国家制定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依据。在此之前,我国一直沿用2003年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新标准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在指标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详见表1。
新标准下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适用效应分析
(一)流转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分析。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在表1的16大类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一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
3.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虽然自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4.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制约了相关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效应分析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其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过于苛刻,备案手续繁琐,致使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困难,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在实际管理中,以上最苛刻的条件是繁琐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按照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或者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制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浙江省实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对于以上备案资料,多数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不能提供当年度每月工资表,最后不得不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申请,从而无缘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再次,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优惠资格。按照财税[2009]69号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由于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往往被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而这就意味着这些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自动失去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无缘小微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难以达标。其中第三条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这一项标准就很难达到。详见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知,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已成为浙江省就业的主要渠道,为浙江省贡献了71%的就业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其他企业主要是指中小微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然而,已成为就业主要渠道的这些中小微型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却只有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研究开发费用难以达标。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一标准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而这样的条件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也是难以达到的。据统计, 2010 年,在我国中小板上市的554 家公司披露的年报中,研发支出金额总计195.67 亿元,较上年增长31.10%,平均每家公司研发支出3531.93 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61%,也只能是勉强达标,更不要说那些非上市的小微企业了。
新标准下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继续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其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虽然数额并不大,但对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鉴于前述原因,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如“一人公司”。虽然“一人公司”的法律身份是企业,但实际上,这种“一人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差异不大,而许多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级阶段往往会把“一人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首选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为了鼓励创业和就业,解决目前全社会面临的就业难的问题,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三)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交叉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要明确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彻底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消营业税。
(四)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时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手续,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让迫切需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华网,2011-7-4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2-19
3.余姚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余姚市国税局网站,2009-10-20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铁精粉、膨润土生产及深加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征收资源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按照计量数据依法查实征收。
第三条根据铁选及膨润土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铁精粉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的税收定额征收标准。
(一)对加工铁精粉的铁选企业,吨粉征收资源税54元。
(二)对磷铁生产企业,与铁精粉生产企业一样,按铁精粉计量数量缴纳税款,待月底由税务机关按磷铁企业的税收政策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球团企业,吨产品球团按1:1.1的比例折算铁精粉,按上述标准征收原材料资源税。吨球团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6元。对铸造企业,吨铁征收所得税25元,年终汇算清缴。对于球团、铸造企业收购的铁精粉必须提供统管办计量单,不能提供计量单的,由球团、炼铁企业代收代缴铁精粉定额税收。
(四)对铁选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标准,参照凌源钢铁公司上月10日、20日、28日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确定,定额标准详见附表。平均收购价格由统管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
(五)对膨润土加工企业,吨膨润土定额征收资源税6元,吨膨润土所得税最低定额征收3元。
(六)对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铁选企业、膨润土加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实征收。但企业仍需在销售产品时按上述标准预缴税款。
第四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一律以统管办当期提供的计量结果为依据,结合相关指标,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二OO八年十月份铁精粉税收定额征收标准为61元/吨,以后视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铁选、膨润土及深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统管办申领销售矿产品吨位票及*县矿产品销售运输调运单,统管办出具*县矿产品吨位票收据。每月初由税务机关根据统管办提供的当期企业销售数量定额征收税款。对于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定额征收标准的,相关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七条实施定额征收办法后,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应纳各项税收进行核查,对没有达到应纳税额的,依法补征相关税收。
第八条县统管办每月2日前为各企业提供上月销售铁精粉、膨润土及相关产品的计量结果。
高速公路多在比较边远的地带,交通、通信多为不便,施工单位多为外地企业,其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使其更需要地税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首先应及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税种的征收标准等详细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负担。其次是要尽量提供方便。找人难是高速公路零散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在征管过程中,要深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内涵,通过送登记证上门、送发票、税票上门、送税收政策上门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对高速路各合同段实行台帐式管理。对其所有人员实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管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当地适用的核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项目部代扣代缴。对项目部发生的租赁工程机械以及劳务性支出,要求必须使用地税发票入帐,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业。即在城区地域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的范围包括新建房屋销售和二手房交易。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南湖四校区经济开发区和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凡在上述区域内发生的建筑安装行为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都应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城区包括区的赤壁、东湖、禹王三个办事处。
第三条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应纳地方各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地产业应纳税费的主要种类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维护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征税范围:
(一)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
(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四)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确权、转移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自主转让或销售给他人,同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及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六)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即已完工工程及其他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七)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造不动产的行为,依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征收营业税:
1合作双方按比例取得部分不动产所有权或取得固定利润或按比例取得销售收入的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税。应以销售者作为纳税人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不动产无偿归还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的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对出资方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将出资方的投资额确定为应纳税营业额;
3合作双方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只对合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第六条统一征管机构。市区联合成立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统一负责城区房地产业各项税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统一税务登记管理。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由新的征收单位负责受理。原已办理的税务登记由各征收单位统一向新征收单位移交。
对现行纳税人进行分类认定,统一票证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符合自开票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监督下使用微机票自行开具。其它纳税人用票一律由税务征收机关在纳税服务窗口”统一代开。原已向纳税人发放的各类发票统一收回。
建筑安装业属外地的以所承接工程项目产权所属确定税款归属。市直、区、经济开发区之间进行划转。统一税款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工程项目产权所属确定税款归属;建筑安装业属本地的以税务登记为依据确定税款归属。
不得随意多征、少征或免征。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税务部门应按照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征收标准开展税收征收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分别按下列税(费)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种税费:
1营业税按销售收入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3%征收;河道堤防维护费按营业税税额2%征收;
2地方教育发展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税按书立的购房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征收。税率0.03%由书立合同的双方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预征。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单纯转让土地按5%比例依预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按转让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销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动产附征率4%销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凡财务制度健全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定按销售收入预征,预征率2%开发项目完工后,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统一由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统一征收,属国税局征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划转。
6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据实征收的按销售款附征,销售非普通住房或其它不动产附征率4%销售普通住房附征率2%
7契税按取得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成本价征收。税率4%其中普通住房为2%
8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非住宅一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从年6月1日起。
分别按下列税(费)率或附征率征收地方各种税费:纳税人发生建筑安装行为。
1营业税按工程收入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3%征收;河道堤防维护费按营业税税额2%征收;
2地方教育发展费按工程收入的1‰征收;
3印花税按书立的建筑安装合同金额征收。税率0.03%由书立合同的双方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附征率2%凡财务制度健全的并经地税机关认定按工程收入预征,预征率2%开发项目完工后,由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5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据实征收的按工程款附征,附征率2%
第八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其营业额。
第九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业务行为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项目登记;向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凭正式建筑安装发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未提供建筑安装发票的不得支付其相应工程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发生房地产经营业务收入时。按月将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要到税务机关将预售房专用收据换成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单位或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包括收取预收定金)时,不得以其他任何收据代替。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房地产各环节税收控管;加快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互联网开发与应用,完善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一)城区两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后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房地产项目立项信息。
(二)国土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内容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同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单位、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已征税证明。凡未提供已征税证明的不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三)城建、规划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市区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工程项目审批信息。
(四)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先税后证”规定。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信息认真核对。
受理契税办理事项,地税契税征收窗口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对于报送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同时,税务部门应将实施有关税收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按月定期传递给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若采取编造虚假合同、隐瞒收入、降低房价、减少房屋面积等方式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规定未使用预售房款专用收据、专用发票和支付建筑施工工程款项时未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建筑安装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做到先税后证”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情节严重造成税款流失的失职单位补交相应流失税款,并对相关失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城区房地产税收征管专班应按本制度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发展;作用;探究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
之所以说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二者之间是互为基础与前提条件的,主要就在于财政税收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后期经济的繁荣昌盛贡献出应有的力量,而这是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层次推进促使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检查力度也加大了,要想从根本上确保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就必须要认清经济生活中财政税收的作用。财政税收具有很强的创新开放性与及时有效性,它是对我国整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与综合资源进行的再分配,财政税收层次的高低直接关乎着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随着我国人们生活水平与消费理念的不断转变与优化升级而使得国家对现行的财政税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节整顿,最终使得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中更加具有科学公平性与合理公正性。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成正比关系
一方面,我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与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财政税收的制约影响的,正是二者所谓的相辅相成的关系,财政税收的调节分配不均匀就会严重激化现如今的贫富分化现状,这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且反而大大激化了这一问题的突出代表性。虽然财政税收的实现具有繁琐复杂性与长期缓慢性,但还是处处反映与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与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束缚着财政税收的职能发挥,任何国家的稳定进步与经济实力的上升都是依托于财政税收制度来完成的,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决定财政收入的涨幅变化幅度的。如果经济不景气,财政收入就会大幅度的缩水,就难以为我国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效的资金,进而阻碍社会发展,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是成正比关系、相辅相成的
二、基思马思丹所述的“财政税收与经济增长”理论
第一,任何一个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会在相应程度上受到财政税收的影响,私人与公共消费的增长幅度也会对其产生约束,此外,政府教育培训与税基的扩大都会统筹兼顾好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且维持好国家公共服务支出与税收基础来源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发展进程。第二,税收政策在市场经济中主要来源于两个方式:一是高税负国家的政策是充分挖掘资源利用率且倡导资源的走向,趋势是由高成本向低成本转变,而低税负国家恰恰相反。二是生产要素总供给与经济收益相互依赖,在适当程度上予以财政税收相应的较少可以有利于工作革新与投资储蓄的进行。第三,某些国家之所以会出现后期投资与消费的大幅度上升就在于这些国家的税收负担普遍的比较低,并且他们的投资增长率与税收后的负担是成反比关系的,而且税收政策主要是通过降低税收刺激等一系列的措施来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希望我国对此引起反思,积极响应倡导且鼓励高成本向低成本的转移变化。第四,基思马思丹关于市场经济与财政税收的增长理论是建立在科学客观的对比分析基础上来实现的,他得出的另一著名结论就是投资增长率与宏观税负是反比关系,低税负国家在投资增长率方面是远远大于高税负国家的,这非常有利于民族工业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导向作用。
三、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在当前我国大的市场经济背景之下,财政税收毋庸置疑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必须要在各个发展阶段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始终秉持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这有利于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环境中的竞争力。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市场需求是不受国家计划经济的管控的,这就致使在一般情况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待解决,最为典型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分配存在着极度不均匀的现象,这就凸显出了财政税收的重要作用。总之,我国的税收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它的方向也逐渐从单纯强调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向强调经济增长与税收关系方面倾斜,由此可见财政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
四、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
(一)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增强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有效策略,起到最为立竿见影效果的措施就是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因为财政税收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作,它关乎着国计民生,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着偷税漏税的症状,这与平衡市场经济分配与财政税收开放性是相互背道而驰的,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合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首先就是要加强国家相关财政部门对不同税收比例的协调分配,其次就是各行各业都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明目张胆违反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的不法行为予以沉重的打击,再者就是要完善相应的监督体系,对于某些大额的税收征收情况要密切关注。
(二)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
所谓的维持好我国财政支出与各个地方政府职能之间的动态平衡,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使得各个区域的财政收入趋于安定合理与科学精确,还要同时做到在最大化程度上提高政府职能的灵活性,因为财政税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带来市场效应,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国家在经济发展环节中财政税收具有不可或缺性。与此同时,还要贯彻落实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得财政支出与政府职能二者始终处于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尽量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还要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经济收入,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平衡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水平,进而促进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
纵观全局,财政税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政策自身具有较强的无偿性与强制性,要想实现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同步稳定发展,就必要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拥有科学的征收标准。公正客观的税收标准是建立在当前我国实际的经济发展运营状况这个坚实的基础之上的,这会加强我国当下税收行为的公正化、透明化、公平化,使其做到有标准可依,财政税收的规范性不仅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与约束生产经营行为,还有利于最大化的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希望相关的财政税收部门人员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征收标准落到实处。
(四)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
推动建立健全完善科学的财政税收制度是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大具体措施,它在推动我国经济实力增长与社会和谐进步的同时还会更好地提高直接税收的比例。要想将该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就必须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大力倡导的“可持续发展观与新常态”理念,还要对直接税收与间接税收的比例做出改革创新与优化升级,往往良好的财政税收制度决定了税收的实际情况并准确的呈现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态势,采取有效的财政税收制度可以更进一步的推动财政税收工作的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富强添砖加瓦。总的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随着经济实力与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只有从根本上确保财政税收的科学合理运营,才能为我国经济的稳定进步添砖加瓦,进而更好地发挥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周晓玲,赵秀丽.财政税收政策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影响[J].经济工作导刊,2016(3):106-108.
[2]栗芳,乔应平.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分析[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3(11):211-214.
某县局分级管理权责并重
不断优化重点行业管理模式
我县是著名的“纺织之乡”。近年来,巾被织造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县重点行业和主要税源之一。全县巾被织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2004年的2451户发展到目前的3040户,织机数量由20894台增加到26678台,行业税收收入由1246万元增长到1664万元,占全局整体税收的四分之一。为不断规范和加强巾被织造行业管理,我局于2008年初制定实施了《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检验,收到了较好成效。
一、立足实际,正视问题,坚定规范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的决心
前几年,针对我县巾被织造行业特点,我们先后采取了单台机定额申报停歇业、查电征收、委托村委会代征、集中清理等一系列征管措施,巾被织造行业的征收管理得到了一定的规范。但随着巾被织造行业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中出现了诸如税负不平、漏征漏管等问题。为此,我们对全县巾被织造行业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巾被织造小户多,不便于管理。8台织机以下业户1752户,占总户数的71.5。由于受资金、市场等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抵御风险能力差,生产不太正常,经常停机或停业,给正常的税收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加之这部分纳税人户数多而我局税务人员相对较少,致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漏征漏管问题。二是征收标准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各征收单位之间征收的不平衡,在同一基层单位管辖的不同村之间,甚至同一村的不同纳税人之间也有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如部分税务所单台机年纳税额在1200元左右,而有的单位只有700元左右;在同一个村子中,20台织机户比30台织机户纳税还要多。分析其原因,有管理上的问题,也有“人情税、关系税”问题。三是原来的管理方法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我局原来主要实行单台机定额报停歇业的管理方法,即:确定单台织机每月的定额,按照实际开工的织机数量进行征收。纳税人根据织机开工情况的变化到税务机关报停织机数量,税务机关到纳税户对报停的织机进行铅封。由于全县巾被织造行业发展较快,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报停的纳税人越来越多,税务人员没有精力全部进行铅封或检查,一些纳税人就钻了空子,假报停歇业,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把规范巾被织造行业管理作为强化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下定决心出台新的管理办法,确定了“深入调研,大胆创新,突破难点,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明确了“公平与法治并重,效率和质量并举”的工作原则。
二、严格管理,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整体水平
(一)深入调研,出台办法,突出一个“实”字。确定了工作思路以后,我们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带队,抽调征管、税政、计会和稽查局等部门的骨干力量,对全县部分巾被织造业户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按照纳税人规模、效益的不同,分别对10台织机以下、10至19台织机、20至29台织机、30至49台织机以及50台以上织机五个档次的纳税人开展了认真周密的调查,详细掌握了纳税人的基本收入情况、原材料、电费、工人工资、后整理费用等一系列“第一手”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了整理、研究、分析和测算。在调查测算过程中,我们从原材料消耗入手,测算出原材料的消耗值,再根据市场价格测算出每吨产成品利润及单台机的全年利润额,以此类推,得出各个档次纳税人实际的利润情况和应纳税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巾被织造行业纳税人、税收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巾被织造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因地制宜,分级管理,强调一个“细”字。针对我县巾被织造行业的特点,我们以织机台数为标准进行了档次划分,以20台织机为分档标准,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是对拥有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管理办法。依据调查测算,全县拥有20台以上织机的纳税人202户,占总户数的8.2,但年税收收入却达到了581万元,占巾被织造行业总收入的46.6。为抓好这部分织造户的征收管理,我们分类实行以下征收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对于账簿凭证、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办法》实行之初,我县巾被行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为54户,缴纳税款204.5万元,占巾被行业税收收入的17。目前,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为61户,占巾被行业税收收入的18.6。
2.实行核定单台机月定额征收。对于应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和虽设置账簿但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即将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分为三档:20至29台为一档,30至49台为二档,50台以上为三档。经调查测算,对三个档次纳税人的单台机月定额进行核定,执行标准分别为:一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20至180元;二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35至200元;三档纳税人单台机月定额150至220元。执行过程中定额不再按停歇业进行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月定额不再进行调整。特殊情况是指连续两个月开机率在30以下(含30)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第一个月按规定征收,第二个月按实际开工的机台数,每台织机每月按200元进行征收。对于春节期间报停的纳税人,不按停歇业进行管理,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
3.实行定率征收。对于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按征收率征收的方式。即用经营收入乘以征收率直接得出应纳税额的方法。经调查测算,我们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75,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31。对按征收率征收的纳税人,可比照以往年度纳税人经营收入核定其全年纳税额,分月进行预缴,其月纳税额不得低于按单台机定额征收的标准,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是对拥有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不考虑停歇业因素的,单台机月定额80至120元,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台机月定额,报县局批准后执行;按停歇业管理的,按单台机月定额200元执行;按耗电量征收的,按每度电0.45元征收。
(三)加强监控,确保落实,狠抓一个“严”字。为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我们加大了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全局先后召开不同规模的巾被织造行业会议20余次,向纳税人认真宣传、详细解释《办法》制定的依据,并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辅导,使纳税人真正了解《办法》的内容,支持办法的实施。
在内部管理上,为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我们强化了对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监控和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求各单位将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全部在征管软件中进行正常的税务登记,将纳税人的名称、计算机代码、织机台数、确定的征收方式等上报县局,县局每月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查询。对低于县局规定的月定额标准又不能说明原因的,每发现一户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200元,所长负连带责任扣发100元。对开机率在30以下(含30)的纳税人,实行“封机”制度,由纳税人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由税收管理人员和所长签字,并报县局备案。县局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情况不实或所长未签字的,每发现一户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200元,所长100元。对20台以下巾被织造纳税人,由各基层单位自行实施有效监控。
2008年我们通过征管软件监控,对征收标准低于县局标准的纳税人和报停歇业的纳税人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少缴税款的,责令其补缴了税款,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全年共处罚税收管理员5人,扣发奖金1000元,所长负连带责任,扣发奖金500元。
(四)规范征管,平衡税负,体现一个“效”字。《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推行,一方面规范了税收征管,增加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平衡了全县巾被织造行业税负,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是增加了税收收入。2008年巾被织造行业实现税收1664万元,同比增收418万元,增长了33。其中,县局直接监控的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缴纳税款861万元,占巾被织造行业税收总收入的51.7%。今年上半年,巾被织造行业税收收入达到1028万元,同比增收196万元,增长了24。
二是平衡了税负。去年四季度,我们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巾被织造行业税源税负情况调查,涉及51个村1200余户纳税人。通过调查发现,各基层单位之间、村与村之间、同一个村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税负基本达到了平衡,尤其是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税负在全县范围内达到了统一。
三是遏制了“人情税、关系税”。以前由于基层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人情税、关系税”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也有一定的反映,对正常的征收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办法》实行后,县局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并对20台巾被织造以上纳税人实施监控,实际上是削减了基层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征收过程中,如果低于县局制定的标准,管理人员将会受到处罚,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也要补缴税款。从而促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县局制定的征收标准执行。一方面,“人情税、关系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减少了税务干部犯错误的机会,保护了我们的税务干部。另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不管是否有关系,纳税都是一样的,纳税人的心理得到了平衡,主动缴纳税款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四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对大部分纳税人采取单台织机定额不报停歇业的管理方法,降低了征收工作难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人员从繁重的“封机”、检查中解脱出来,将精力重点放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管理、清理漏征漏管、完善征管档案资料等方面的工作上来,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明确重点,注重完善,继续保证巾被织造行业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巾被织造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运行一年多来,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仍不够到位。2008年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缴税803万元,占行业总收入的48.3,而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所拥有的巾被织造数量占总的巾被织造数量的69.2,其平均税负没有达到县局规定的单台机月定额80元的最低标准。二是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税负较低。通过调查测算,对按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单台机税负在200至300元之间,而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单台机税负在150至160元左右。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找文章还是到 ,更多原创!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在巩固2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20台以下织机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各基层单位对10至19台织机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县局扩大监控面,对部分单位的部分10至19台织机的纳税人进行监控,同时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对20台织机以下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进一步平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二是通过测算,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进行管理的50台以上织机纳税人的单台机月定额标准进行了上调,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200至300元。
为规范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墙体砖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属建筑墙体砖税费集中征收对象。
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征收项目。纳入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的项目为“六税八费”。“六税”,即:增值税、资源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八费”,即:
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排污费、价格调节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预征标准。建筑墙体砖行业税费集中征收预征标准为:200元/万块砖。砖体规格以标准粘土砖折算。
征管单位
建筑墙体砖税费由相关执收单位委托市矿产品(煤炭)行业规费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集中预征。
市内除国税、地税进行查账补征和相关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征收纳入税费集中征收范围的规费。
征收方法
(一)起征基数。以200块砖为起征基数(即标准为4元/200块砖)实行税费预征。
(二)征管模式。按“以电核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费)、按月核算、定期入库、启运销售、带票备查”的征管模式集中征收建筑墙体砖税费。
1.登记备案
凡在本市境内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须携带相关有效证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水利、工商、税务、企业法人身份证等方面证照)及企业公章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每月按市征收办下达的《市建筑墙体砖税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的税费数额和规定的时间缴纳税费,领取与缴纳税费额一致的《建筑墙体砖实物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证》)。凡在2014年4月5日前未到市征收办登记备案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征收办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投产后缴纳的税费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征缴。
2.税费核定
(1)企业申报。各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于每月30日前到市征收办据实申报产销量。
(2)实地核查。由市征收办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产销量,核查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市征收办业务股。
(3)定额核定。由市征收办根据企业设计产能的80%和企业当月实际用电量的80%(按1度电生产30块粘土砖计算)综合企业申报、实地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税费缴纳额,于每月30日前将《通知书》下达到企业。
3.税费缴纳
企业须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凭缴纳税费的银行缴款单领取与核定月缴纳税费额一致的《查验证》。
4.持票备查
在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时,业主应主动提供与销售建筑墙体砖数量一致的《查验证》给运输司机,随货备查,过站验票。市征收办验票站(点)按照量方的方式进行查验(按600块砖/立方米计量)。企业当月领取的《查验证》在次月未使用完的自动作废;使用不足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到市征收办补缴税费后,补领《查验证》。
5.部门协作
电力供应部门应向税费征管部门如实提供企业用电情况。若企业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市征收办缴纳税费或少缴纳税费的,由市征收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6.停(歇)业申请
企业需停(歇)业的,业主须在停(歇)业前15日内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并由市征收办稽查队进行实地核实后,报市征收办业务股备案核查;对不书面申报停(歇)业的,按核定税费征收到位。对假停(歇)业的,除补足应缴税费外,另依法处以应缴税费额3至5倍的罚款。
其他事项
(一)建筑墙体砖启运销售实行“一车一货一证”制。企业领取的《查验证》只限于本企业使用,并严格实行随货同行。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不得启运外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包无《查验证》的建筑墙体砖企业。
(二)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须据实登记销售台账,开具的《查验证》须与企业开具的发货凭证、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量一致。《查验证》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用黑色墨水笔真实、规范、完整填写运输车辆车号、日期和时间(用大写汉字填写),否则,按以下规定对企业和运输司机进行处罚。
1.所持《查验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视作缺填处理;有涂改、挖补、断开等现象的,视作废票,按偷逃税费处理。
2.所持《查验证》与实际载货量有相差的按实际量6元/200块砖征收标准补足税费。
3.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或者持空白无效《查验证》的均视作偷逃税费处理。
(三)建筑墙体砖运输车辆必须到市征收办下设的各验票站(点)进站进行验票通行。在验票站点验票或运输途中接受查验,运输建筑墙体砖车辆未持《查验证》随货同行,按征收标准“补一罚三至五”(即16-24元/200块砖)进行处理。
(四)依法从事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核定,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据实开具、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其核定并已缴的税费由市征收办核准后退回。
(五)建筑墙体砖税费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供电部门要及时向税费征管部门提供企业用电情况;电力执法部门要对缴费缴税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墙体砖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管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税费征收机关或暴力抗缴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国民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财政税收的工作中有一项步骤至关重要,即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本来是推进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财政的税收体制不够完善,在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想着省事,就简略了转移支付的步骤,有的主管由于习惯性就简单看了一下就随意签了字,也不管票据上的数据是否准确,就直接放入档案中。这些都是转移支付中工作人员常出现不专业的运行步骤,这样就会对税收工作起到阻碍的作用。转移支付的专业性能够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运行步骤专业性强会帮助税收在二次检验时节约时间,能够合理安排运行的时间,转移支付是税收过程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工作人员的操作步骤的专业性强也会增加自己做事的严谨度,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历练和积累经验,逐渐成长起来。有着这么多的好处,我们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专业性,培育一拨有才能的团队。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不太完善,相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收支期间没有把财政预算列入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个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比如预算编制比较粗糙,预算指标不够具体等,这些在客观上给预计监督带来困难,对相关财政管理人员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势必影响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要有先进的理念,也要有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属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注入新鲜的血液。因此,我们在财政税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探究、总结工作经验,把不足之处尽量补救回来,之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理论相结合。明确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目的是什么,明确之后根据我国独特的国情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完善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制定出规范科学可行的税负征收标准”等制度、标准和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在税收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是一定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把财务税收的目的作为工作的中心。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跟着党的节奏走,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开拓才会有好的体制上的创新。财政税收工作机制的创新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个好的财政税收体制,经济也会迅速得到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也会得到显著的提高,也会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因此,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现状,在创新中追寻中国梦,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践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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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环境税 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61-02
环境税在国内外的理论和实务中都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它的内容包括污环境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等。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抑制纳税人的环境危害行为,筹集环境治理资金的必要措施。本文谈谈我国环境税在实施和制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与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
1.改革与完善增值税。修改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转型之前,要率先对环保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对一般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保设备给予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规定;对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零部件等在进口环节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照顾,对使用废旧物、废渣等物品进行生产的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改革与完善消费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提高消费税税率。建议在原有征税范围基础上扩大课征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一律征税,并设计较高税率;把诸如塑料制品、电池、相机、剃刀、使用燃油驱动的助力自行车、三轮车等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白色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另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课以重税。
3.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另外,对一些范围较广、较散而不易征收的税收,适合逐步推进、逐渐深入推广。
完善计税方法和征收标准。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逐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
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4.调整关税。在关税方面,应实行不同的关税税率,体现出对不同产品的税收奖励限制原则。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低进口关税税率。
二、完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要与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系统衔接,加强产业政策导向和规范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科学、有效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收设计上,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和应用给予税收优惠外,应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使其涵盖环保机器制造,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生态工程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
在应用环境保护设施生产时,积极治理污染,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生产,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吸纳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税收优惠,即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
完善所得税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通过所得税对资源再利用给予充分的鼓励,即对资源再利用的产品和产业给予减税和免税政策;对那些改进技术和工艺,改善环境所发生的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不仅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以扣除,以体现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奖励和补偿。
三、开征新的环境税种
我国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矿物能源的巨大空缺以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垃圾(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因而现阶段我国最需开征的环境税应是能源税、排污税、垃圾税等。
1.能源税。由于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可能对大气的坏境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对能源税的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国在改革能源税的同时,应利用税收中性原理,在提高高污染能源税收的同时,降低清洁能源和低污染能源的税收。
2.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锅炉、工业窑炉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有害气体的浓度,从量计税。
3.水污染税。现行的水资源收费,主要在污水排放的环节,这种“偏重消费环节”的收费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需要在开采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利用税收和收费的手段,以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水污染税,即对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4.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5.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6.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应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7.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8.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9.噪声税。荷兰的噪声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这种税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l美元噪声治理税,税金指定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费用。再如,日本、荷兰按飞机着陆架次对航空公司征收噪声税。
四、确定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另外,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地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五、进一步完善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在税收征管级次方面,环境税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因为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地方性,它还包括全国性和跨地域性。因此在这方面,应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安排的同时,调动地方积极性,同时考虑到环境污染区域性的特点。像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等税种所对应的污染范围一般是区域性的,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而像生态补偿税、碳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在征管部门划分方面,环境税的征管部门应当是税务机关,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环境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完成环境税的征管。
六、注重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
征收环境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有两个使用方式:一是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即专款专用;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使用。前者的优点在于:首先,它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的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的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还处于起步阶段、税率较低、结果无法达到较为理想的环境目标的情况下,专款专用制度有利于改善环境。而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主要用来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有的累退性,实现公平。丹麦、瑞典、挪威等国家的税收改革采用的就是这种做法,如征收二氧化碳税奉行税收中性的原则,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额、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但这主要源于这些高收入国家的总体税负较重,因此强调“收入中性”。而我国的国情与这些国家大相径庭,财政收入形式尚不规范,总体税负并未过重,因此这种收入中性化的做法在长远时期应予以考虑,短期内还应采用专款专用制度。
七、注重环境税与其它环境政策的配合
不同的调控手段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而宏观调控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不同调控手段的有机配合。如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为环境税收手段的刺激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支撑”(如规定了排放标准、技术标准等),税收手段又成为命令控制制度的有益的必要补充。又如税收手段与收费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的简便易行和灵活。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更宜采用收费形式。
八、根据环境的改变,定期调整环境税的征收标准
生态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地它每分每秒都在变。而经济发展也一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人们对环境保护观念的转变,对环境的污染也会随之改变。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税时,要注意定期对环境污染进行检测评估,对不再适合的税收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税种。
九、税收标准不低于环境的治理成本
我国无论在环境污染收费,还是在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中,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定的征收税率都比较低。例如排污收费率的明显偏低,这不仅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不显著,许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去改善自己对环境的污染,而且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对环境治理所需成本的不足,这样就违背了设定环境税的最初目的,会使环境治理跟不上环境污染。
一、国际上对绿色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1973年,欧共体公布了第一个环境领域的行动规则,指出:应当仔细分析环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经济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实施这些手段的利弊、实施预定目标的相对目的以及它们与成本分配规则的协调情况。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发表了第一份关于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报告。此后,十几年里,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三)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
(二)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三)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四)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合理地减轻自身的税负,即税务筹划,不但能在筹资环节中有效地节约开支,还能在经营过程中为企业的税务进行合理合法地瘦身。本文即对税务筹划进行简单的探讨,从税务筹划的现状、加强税务筹划发展的对策、合理筹划的方法进行浅析。
关键词 税收机制 税务筹划 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1.中小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性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对中小企业来说还比较新鲜,缺乏税务筹划的全面了解,导致在认识上存在很大的误区。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与税务部门无关,是自己的事情。然而,国家指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希望纳税人能够主动学习,并在纳税过程中积极回应,有助于开展税收工作。还有些中小企业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避税,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误区,将税务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在思想上忽视税务筹划。另外,税务筹划分工不明确,工作权责不能有效落实,使得会计人员认为税务筹划是领导们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税务筹划无法顺利开展。再者,会计人员配备不足,同时对会计人员信心不足,怀疑能否顺利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终导致企业难以有效开展税务筹划。
2.社会未能提供理想的税务筹划环境
税收活动中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我国税收征管与其他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同时,由于行政人员具有较大的裁定权力,致使纳税人与征税人关系复杂。税务执法人员不依法办税现象比比皆是,收受企业好处,为企业减少税收。严重妨碍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财税发展慢:我国税务咨询、筹划等业务还在不断发展,行业可为企业节约建立税务筹划部门的开支,有利于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税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筹划经验不足,使得公司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无法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
税法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使得不法企业从中获取暴利,让国家遭受很大的税收损失。同时,税法宣传力度不足,仅仅刊登在税务杂志上,缺乏调查反馈,使得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不便。再者,各行各业对税法调整有不同的看法,缺少宣传和解释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误解。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对策
1.正确认识税务筹划
了解税务筹划的作用,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有利于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税务筹划有利于缓解企业税负,相当于提升企业业绩,但也不能将企业的利润寄托于税务筹划。
2.提升规避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规避税务筹划风险前要明确税务筹划的目标:税务筹划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整体效益。很多中小企业忽略企业财务管理,同时会计人员作风要严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得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由于税务机构筹划水平有限,为明显违反税法规定的方案不管不顾,使得企业承担因税务筹划不当带来的巨大风险。
3.配合税收管理工作
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在避免税收活动中不必要支出,如超过纳税期限缴纳滞纳金。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根据纳税要求上交有关材料进行审批,不能因为规模大就偷税、漏税,不利于企业发展。
4.加强与税务执法部门的沟通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税务筹划部门开展工作,同时也应该熟悉有关调控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与税务执法部门沟通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税务行为,要巧妙地拒绝,合法维权有利于维护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5.多关注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中小企业配合税务工作的同时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企业税负结构。选择税收优惠是要注意: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或误用会被认为偷税;熟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说明,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保障纳税人权益。
6.不应一味的降低税收
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能一味的降低税负,而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减少企业整体税负,合理规划,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收。仅仅为了其他环节的节税,可能会提高其他环节的税负,企业总体收益反而降低。因此,在选择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短期效益,更应提出有利于长远发展的税务筹划方案。
7.借鉴税收专家的经验。
税务筹划属于高层次财务管理,不仅要了解税法,还要具备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中小企业在人才配备方面存在限制,可以聘请专家或机构,借鉴专家们丰富的经验,使得筹划方案合法合理,最大可能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三、营造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
1.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出台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些中小企业还接纳特殊群体,中小企业在这些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因此,国家为中小企业应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在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等方面适当放宽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借助税收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整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法制化
在各种法规文件的补充部分中可以看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缺乏承受能力和社会谈判能力。散乱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很难执行到位。因此,整理中小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法制化,有利于中小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更好地享有税收优惠。
3.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部门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征收标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科学核定应纳税额,严禁或人为扩大征收范围,通过核定征收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实行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徐舍镇财政所作个表态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坚定信心,克难求进,确保全年任务圆满完成。
众所周知,我镇地处*西部,自20*年行政区域调整后,由历史上的七个乡镇合并为一个镇,全镇地域面积181平方公里,人口10.5万人,下辖31个村和一个社区,财政供养人口达到2200多人。地域经济相对薄弱,20*年我镇完成财税总收入33132万元,其中:增值税11589万元,其他工商税收3164万元,所得税3896万元,土地使用税1170万元,个体工商税收163万元,镇级收入13150万元,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收入任务。
2009年我镇的收入目标是:财税总收入达到38100万元,其中:各项税收收入23100万元,镇级收入15000万元。围绕上述目标任务,我们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全力服务企业,夯实财政增收基础
2009年是“企业服务年”。我所将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和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突出服务重点,努力做到急企业所急,忧企业所忧,全身心投入到为企业服务中去,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竞争环境和生存环境,为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夯实基础。一是抓好财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帮助企业捕捉中央、省市出台的财税政策所蕴含的机遇,并做好牵线搭桥工作。二是所内人员分工定到企业,开展经常性的联系活动,深入了解企业的难处,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三是设身处地为企业着想,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办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寒冬大环境”下创造“温室小气候”,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集聚财政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力组织收入,强化责任意识
我们徐舍镇由于历史原因,工业经济相对薄弱,财政收入盘子较小,作为*西部的一个中心镇,建设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又显得特别强烈。为此,我们将认真分析全镇的经济现状,积极挖掘财政增收潜力,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1、积极协调国、地税部门组织好各项税收的征收入库工作。围绕2009年的各项征收任务,我们将认真分析研究,及早制订各项征收措施,与税务部门通力协作,定期开好税收征收分析会议,做到心中有数;对重点企业、重点税源进行跟踪管理,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收入完成情况,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收入的序时进度。
2、加强镇级收入的征管。规费收入是我镇镇级财力的主体。2009年,我们将根据新的政策认真制订好规费征收措施,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加强分析预测,规范征收措施。今年,我们将对原鲸塘、芳庄的村办企业规费,实行全镇统一的征收标准,取消原各镇村的优惠政策,实施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以确保镇级收入的足额到位。同时花大力气重点抓好协税护税工作,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确保个体工商户税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强化责任,努力完成征收任务。无论是组织税收收入还是规费收入,财政所都是义不容辞。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的工作魄力,全身心投入征管工作。对所内人员分解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责任”。确保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为壮大和充实镇级财力作出积极努力。
三、全力推进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1、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在认真编制好三项预算的同时,制订落实硬化预算的措施,特别是对镇级基建预算加强监管,从列项论证到资金拨付,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财政所将参与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实施、质量管理、资金安排和拨付等一系列的流程,确保个项不超标,总体不突标,确保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
2、强化机关经费使用管理。一是会同镇党政办出台2009年机关经费管理制度,力求从紧从严控制支出;二是对机关运行中所有费用实行定额管理,重点加强机关招待费用管理,制订奖惩措施,抓好季度和全年考核,做到奖惩分明,节余资金留作部门下年使用,超支的对部门负责人以超支部分的20%处罚,并在考核后在次月工资中扣除。
3、强化镇级资产管理。乡镇合并后,我镇闲置的资产较多,如何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运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将在全面清理普查的基础上,统一建立台帐,对全镇所有资产进行认真梳理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防止和杜绝资产的流失。制订资产处置办法,规范资产核销、变更行为,想方设法盘活闲置资产,增加财政收入。
4、强化镇级债务管理。一是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严格控制镇级基本建设,做到量力而行。二是对原有债务在建好台帐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偿债资金,以减轻负债的压力。
针对年以后卫生局不再代扣代缴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税收,以及我局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征收管理薄弱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分局研究决定对我局辖区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以及应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区内所有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医疗、卫生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个体诊所和企业性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指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质的各种教育、技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检查时间: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入户宣传:各税务所成立以小税源管理岗为主的2-3人普查小组,在各所辖区内逐户普查登记,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证所需资料、程序及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等。
1.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1)个体诊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2)企业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三份、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相关部门执业许可证照复印件一式三份、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三份、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各税务所对纳税人以上资料进行审核盖章后告知其到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市政务大厅四楼地税窗口办理。
2.各普查组要耐心细致地向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等相关规定。
对检查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未按期申报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告知其违法事实,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按月收缴其应纳税款。
3.对于已取得执业证照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4.对于没有取得执业证照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未登记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一户式”征管档案。
5.对于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核定税款,但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办理的,各所要对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典型调查
由分局征管科在城区和农村分别选取一定比例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行业典型调查,并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面积、所在路段、医师资质等对其经营情况、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典型调查表》,确定征收标准。
典型调查期为一年,以年的数据为准,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典型调查期为实际经营期。
各税务所应当根据分局确定的征收标准和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行业参照法、成本费用法、发票测算法等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成本费用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测算纳税人营业额,是核定定额的主要方法。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各项费用总额,具体包括人员工资、房租费、各项管理费、承包费、水电费、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各项税金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纳税人的营业额=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行业应税所得率依照《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关于年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工作的通知》(咸地税秦发[]10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参照法是指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测算纳税人营业额的一种核定方法。
(三)征收管理
各税务所根据检查情况,登记底册,将辖区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收征管系统或未登记户管理。
各税务所要认真学习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营业性医疗卫生机构征收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征收税款。
各税务所要积极宣传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发票使用规定。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省住院医疗费用统一发票》、《省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发票》;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租赁、培训、财产转让等各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各税务所要将发票的领购、使用、保存、缴销等有关规定,以及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存、缴销发票等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
四、工作要求:
各所要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检查小组,依据分局传递的资料和日常巡查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各所要扎实深入开展这项工作,对未纳入管理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总局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管理。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