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学的定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经济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经济定律;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6-0026-06
众所周知,在经济定律的检验过程中,常常由于一些因素的干扰,导致经济理论失效。为了规避这些干扰因素,经济学家做了一些处理,在大量的经济定律中加入了“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这个约束条件,但结果是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一、经济学中的定律、干扰因素、趋向性研究的历史考察
小穆勒在1836年就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学中的干扰因素问题。他认为经济学是把经济动机从人的其它动机中剥离出来的一门学科,于是在具体操作中常常有一些因素未在其认识范围之内而无法被考虑到,这些情况被称为干扰因素。他认为干扰因素使经济理论的结论出现偏差,所以,经济理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近似的分析。“有两种规律,每种都可能在百分之百的事例中起作用,通过它们的联合作用产生共同的结果。如果在两种力量中较不明显的一种被称为干扰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某一个事例中足以超过另一种力量,造成了人们通常所称为例外的事例,这同一个干扰力在很多其他的事例中也许都作为一种影响因素起作用,没人会称这些事例为例外。”① 对此,马歇尔认为干扰因素出现的根源在于时间因素,他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时间是“几乎每一个经济问题的主要困难的中心所在”,通过经济分析中对时间的处理来为“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找到了合适的位置:“时间是引起经济研究中的那些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分解问题的过程中,他把那些不规则出现的不便于处理的干扰因素暂时搁置在所谓其他条件不变的筐子里。”② 因此,马歇尔认为规律不过是一种多少是可靠的和明确的一般命题或倾向的叙述而已。不难发现这是穆勒观点的部分延续。
内维尔·凯恩斯,马歇尔的早期弟子,他在
《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1891年)一书中继承了老师马歇尔的一部分观点。他支持穆勒的假定性及规律是趋势的观点,但比穆勒又往前走了一步,把规律进一步细化到条件性上:首先,经济学的规律只是趋势的陈述,因此通常服从其它情况相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近代科学的人文背景”(项目编号:11YJC72005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情景分析:经济学的科学逻辑”(项目编号:N100423007)的研究成果。
同的限定条件;第二,经济学的结论大部分依赖于一些特定条件的实现,尽管它们事实上并不是总能实现,但只要给定了条件,规律就可以被明确地陈述③。罗宾斯在为经济学定义时指出假设与规律的关联性:经济学研究的是行为的经济方面,并且研究的是一种关系,而不是物质产品本身。“因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物质手段之所以能成为经济货物,并不在于它们的物质性,而在于它们与估价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的是它们与给定需要的关系,而不是它们的技术实质。”④ 也就是说,并非事物本身,而是对稀缺的相对估价决定其经济意义。既然涉及到相对估计,就存在一个衡量相对估计的尺度,那么假设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一点上罗宾斯差不多是和米塞斯走到了一起。米塞斯与凯恩斯一样承认经验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对于经验具体起到什么作用有不同看法,他认为经验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媒介,真正告诉我们到底什么是自由物品和什么是经济物品的“不是经验,而是推理,推理是先于经验的。”⑤ 因而,在米塞斯那里经验只是一个表面层次,经验在用来检验我们的概念与实践是否相符时,只不过是作为一个判据存在。米塞斯认为在我们的认识起点上存在着一个先验的框架,这个框架左右着我们的思考,尤其是作为人类行为的科学,所以经济学的假设是先验的。
一、汇率稳定的正外部性可能超出预估
中国进出口规模庞大,但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外贸企业众多,但分散而不集中,抗风险能力低,同时,中国还是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之一。稳定汇率的政策类似于国家为进出口企业和外贸交易提供了汇率保险,大大减少了企业经营的外部不确定性,使其能集中精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而代价是国家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对中国而言,稳定汇率有着非常高的正外部性。除非维持汇率稳定的成本突然提高(如在战争等特殊时期),否则稳定汇率还是有较高的收益风险比,容易成为现实选择。未来随着我国进出口、吸收外国直接投资、"走出去"对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过大,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带来的正外部性将更加明显。
稳定汇率的正外部性还体现在增强了社会对人民币的信心。相对货币供应量、通胀指标的多层次、多口径而言,稳定汇率具有高度透明的特征,因此保持汇率稳定可以比较容易地稳定全社会的预期,为货币政策提供清晰的"名义锚"。实践表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利率、通货膨胀等变量的实际值和预测值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差距,很难严格实现,只有汇率变量可以被严格地实现。因此,在中国宏观调控的实践中,特别是控制通货膨胀的过程中,汇率的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问题并非稳定汇率独有的缺陷
对参考外币进行调节的汇率机制最多的批评是"不可能三角原理",即一个经济体在"货币政策的独立","汇率的稳定"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三者中只能选择其中两者,其基本逻辑是稳定的汇率难以抑制资本跨境流动,从而可能导致失去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在资本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不论一个经济体选择何种汇率制度,都难有选择独立货币政策的空间。比如欧元、日元都是自由浮动的货币,但欧元区和日本也从未有过完全独立的货币政策。资本流动主要由经济基本面决定,而且存在长期、大规模的趋势性流动,汇率浮动对资本流动的调节作用很弱。即使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也不能保证资本流动均衡,更不能保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全球化和资本高度流动的今天,"不可能三角"已经演变成"不可能两边"(独立货币政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选择),甚或"不可能一点"(不可能有完全独立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调控宏观经济。经济全球化导致经济周期趋同,通货膨胀也越来越表现出全球化的特征,输入性通胀发生频率以及在通胀中的重要性都明显上升,一国货币政策对抑制全球通胀的作用弱化,保持货币政策独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随之减弱。因此,即使稳定汇率对货币政策独立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能也并没有压缩货币政策实际可供选择的空间,况且稳定汇率对盯住和被盯住双方货币政策独立性有一定影响。目前,中国的GDP已居世界第二位,人民币对美元稳定不仅意味着中国没有完全独立的货币政策,也意味着美国难有完全独立的货币政策,双方制定货币政策都要考虑对另一国的影响。因此,我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必然脱离本国的经济周期。
三、汇率稳定可降低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不确定性
人民币可兑换和汇率浮动的次序问题一直是经济学家讨论的焦点。无论孰先孰后,至少两者不能同步进行,以防止出现过于复杂和失控的局面。当前人民币境外使用逐渐扩大,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在逐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宜保持稳定,否则将增加这一进程的不确定性。现代货币银行学的理论证明,本币大幅升值会极大削弱对外提供本币资金的需求。而人民币贬值又将导致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人民币价值缩水,削弱其持有人民币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民币价值储藏手段的发挥。因此,人民币升贬两难,只宜保持相对稳定。回顾美元国际化的历史,"二战"后美国以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形式将美元与黄金挂钩,即保持美元的币值稳定,这一过程持续了26年,无疑推动了美元的国际化进程。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wWw.133229.COm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现代经济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以英国、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主要发源地,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逐渐成为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全球性思维模式。追根溯源,西方经济学是西方整体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西方哲学思维数千年演变和进化的产物。经济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者一般而言的西方哲学思想,有一种特别的精神。哲学家熊十力说:“西洋形而上学是以宇宙实体当作外界的物事而推穷之。西洋哲学的方法是析物的方法,所谓一元、二元、多元等论,则是数量的分析;唯心唯物与非心非物等论,则是性质的分析。此外析求其关系则犹若机械论等等。要之,都把真理当作有数量、性质、关系等等可析。”分析的方法或析物的方法,实在是西洋整个哲学思想和科学思想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其最殊胜之处。西方许多著名科学家将西洋科学方法总称为“约化论”(reductionism)。约化论让西洋科学取得令人叹为观止的伟大成就,绝不可轻视,更不可忽视。西方经济学实在是西洋整体哲学思想的支流,其哲学基础和分析逻辑也是秉承约化论的基本意蕴。
概言之,主流西方经济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由五个方面构成:人类行为的自私决定论、经济体系的机械决定论、人类发展的西方中心论、人类认识的实证方法论、政策哲学的自由竞争论。从哲学角度来审视,上述五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本体论、宇宙论、知识论和人生论。200多年来,经济学演变繁复,流派纷呈,恰如滔滔江河,又如涓涓细流,溯其源流,就是上述五论。
经济科学背后的本体论、宇宙论、知识论和人生论,直接源于西方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17世纪欧洲兴起的科学大潮,彻底改变了西方世界的思维模式,改变了人类历史的演进方向。科学和技术的兴旺发达,不仅让欧洲拥有了征服物质世界的绝对优势,而且让欧洲拥有了征服精神世界的最大优势。那些惊世骇俗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让全人类叹为观止。欧洲人凭借科学技术的神奇魔力,成功征服全世界。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胜利或许更加彻底。西方崛起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以摧枯拉朽、雷霆万钧之势,迅猛席卷全人类。一切社会科学和精神学问,包括宗教、哲学、历史、法律、伦理等所有一切学问,无不深受科学方法论的影响。科学思维对经济学哲学基础的影响尤其深远和全面。若要探讨主流西方经济学的成功和失败、优势和劣势,若要为经济学的未来开辟新的方向,我们首先需要总结西方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理解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如何决定了经济学的基本价格。
西方科学世界观的核心就是决定论、机械论或命定论,此为西方学术界的共识。1979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非平衡热力学开拓者普里戈金和助手斯唐热出版的名著《从混沌到有序:人与自然的新对话》,吹响了重新塑造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嘹亮号角。
决定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孕育出许多基本信念。我们将会看到,经济学和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命题,皆源自这些基本信念。
决定天地万物或宇宙演变的是自然定律,自然定律具有普适性和永恒性。西方科学的伟大奠基者们始终强调自然定律的普适性和永恒性,他们虔诚追求的科学理想,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图式和普遍真理。
对普适和永恒自然定律的信念,激励无数天才物理学家穷尽毕生智慧去忘我地追寻宇宙万物的基本规律,从而创造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科学奇迹。的确,物理学家们曾经多次坚信他们已经找到了那个神秘莫测却又充满无限魅力的终极定律。譬如,19世纪后期,物理学家们非常乐观地宣称,宇宙间的一切皆可以按照连续物质的性质予以解释和推断,物理学的天空只剩下微不足道的一点儿乌云了。然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横空出世,粉碎了物理学家的乐观情绪,开辟了物理探索的崭新天地。原子结构和量子力学不确定性原理的发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摧毁了决定论的信念。
霍金的《时间简史》是有史以来最畅销的科普著作之一。全书激荡着那个意志坚强的残疾天才对自然世界普适和永恒定律的信念忠贞不渝的伟大情怀,激荡着对宇宙演化终极规律不懈追求的豪情壮志。当霍金论及“物理学的统一”时,他满怀信心地说:“在谨慎乐观的基础上,我们可能已经接近于探索自然中集定律的终点。”
霍金将决定论的科学观推到极端。他写道:“爱因斯坦曾经问道,在制造宇宙时上帝有多少选择性?如果无边界假设是正确的,在选择初始条件上它就根本没有自由。”初始条件的确定性加上自然定律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准确预测宇宙发生的一切,这当然也包括人类社会,因为人类自身不过是茫茫宇宙的沧海一粟,怎么能够逃脱自然定律的命令和规范?
热经济学起源与20世纪50年代末期,创始人为美国的Tribus。他在其指导的博士论文“能量系统的火用分析”中,第一次将经济因素引入到了火用分析之中,并首次提出了通过系统逐个寻优达到全局最优的目的。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热经济学初步有了完善的体系,并被学术界命名为thermo-economics。Tribus的学生R.Evans还发表了热经济学孤立化原理的数学论证。随后,美国的另一学派代表人物R.Gaggioli,他以代数为主要数学计算模式,进而发展了代数模式的热经济学。德国的Beyer,结构系数模式经济学发展为符号经济学,也称矩阵模式热经济学(因为西方国家习惯称矩阵为符号),矩阵模式代表了热经济学的成熟阶段。到了1995年,王加璇等科学工作者开始在我国推行国际上各种流派的火用经济学的先进理论。部分学者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其研究应用,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逐渐形成了各自的流派。
2热经济学的原理与优势
目前存在的能量评价方法包括以热力学第一定律为基础的能量分析法。这种分析法虽然操作简单,且已经被广泛应用,但评价值侧重于“量”而没有评价“质”。另一种是以热力学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和火用平衡理论为框架的火用分析法。这种方法在对能量系统进行综合分析优化的时候,得出的结果往往无法顾及经济因素。目前最为科学全面的分析是法是本文研究的将热力学分析与经济因素综合分析的热经济学分析法也称火用经济学分析法。这种方法结合了工程经济学、系统工程、最优化技术以及决策理论等基本思想,兼顾能量使用的“量”与“质”,并将系统的火用流价格数据化,能够评估兼顾能量使用效率与经济价值的综合结果,这种分析法在复杂的工程分析、诊断、优化、改进中,都有重大作用,技术优势非常明显。热经济学的分析能够全面辅助系统的优化,它的基本原理是在进行系统优化时,确定考虑的变量及变量之间的关系,然后选择约束条件和决策变量,最后用数学手段描述出目标函数与约束方程,进行求解。求解答案能够对项目设计提供重要参考资料,包括对可行方案的选择、对改进措施的评价、对成本的真实计算以及单元系统的维护与更替。
3热经济学的应用
热经济学是分析现代工程系统中一切与能力相关的系统的热力学方法,一般来说,从原则上区分,可以分为两大类方法,一是在卡诺和克劳修斯研究框架中,利用系统能平衡概念分析的系统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善程度,通过把被研究系统与卡诺循环理想循环系统进行对比,从它们之间的接近的程度判定系统的完善程度。二是以吉布斯理论为框架,采取热力学势概念的分析方法,分析系统中能量转换过程,以热力学势为分析重点,进而分析各种形式之下功的数值。从这一原理出发,我们可以评估被分析系统任意一点上的物流与能流所做功的性能。这一点能够无视系统的机构复杂程度而直接对系统性能进行评估,所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方法的特点,分析得到需要的全部信息。这种方法,首先在化学热力学领域被广泛应用,而其他领域一般仍沿用第一类方法。在我国热经济学分析法被引入到热力系统,我国学者首先主要通过概念模型来分析热力系统,并实际通过绘制结构图对实际操作进行了指导,热经济学理论并且被用于分析复杂的能量体系,模拟故障诊断,并用于计算成本。在系统的优化方面,热经济学被用于对系统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燃料、产品流的成本,和最红产品的形成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计算编辑火用成本的变化能够建立能量损耗分析模型,实现了在线诊断系统性能的目标,随后热经济学概念引入到火电机组,建立了加热器故障诊断指标的通用数学模型,实现了加热器故障诊断的可能性。还有学者通过研究火用流的计价和费用分配问题,对把输入的火用流进行拆分,提出了基于能级相近最大化相供的火用流计价策略,并将此原理应用于热电联产热力系统之中。生态系统的求解问题通常会遇到非线性问题和Lyapounov含义的稳定问题,对这类问题进行求解,必须使用微分几何与张量代数、步骤较为繁琐,且这些方法难度较大。再忽略精度细微误差的前提之下,我们可以使用网络热力学方法去求解,网络热力学分析法是近年来发展并逐渐成熟的计算方法,虽然目前仍有待完善,但是前景光明。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