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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篇1

(一)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低

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

篇2

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独具保险特色的文化理念真正贯穿于保险公司新产品设计、承保、理赔、服务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始终;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建立起一整套和保险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把保险公司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信用秩序;完善公司考核制度,保险经营主体在保费规模和经营利润为基本考核指标的体系中引人诚信评价机制,将诚信真实与业务员晋升和公司经营指标挂钩,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四是建设优秀文化队伍,引导广大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感恩客户、回报社会的自觉行为,通过诚信文化建设促使保险业内部、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加顺畅,交易成本更低,资源得到有序开发,推动保险生态环境地改善和净化。以保驾护航的资任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保险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其为社会大众保驾护航的责任使命,从生态环境角度来说,就必须形成浓厚的责任文化氛围。一是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抵御能力,形成“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真正在社会危难之际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和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对客户负责;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成才立业平台和环境,对员工负责;四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贫、回馈社会,对民众负责;五是实现自身持续健康发展,对股东负责。

保险行业通过弘扬责任文化实现对社会、对大众、对自身的责任履行,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更好地促进行业生态的动态均衡。以遵规守法的合规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合规经营已经成为当代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原则,建设合规文化,倡导合规价值至上,是优化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实现人人合规,这不仅需要从高层奠定公司合规文化的基础,更需要将合规理念贯彻普及到每个员工和每个岗位之中,将合规制定成为每个员工的行为准则,渗透进工作流程的每个细节;二是要强化以守法维权为主导的合规文化,始终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树立维权意识,避免部分不诚信客户利用法律空子破坏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三是构建完善的合规文化制度体系,利用健全的制度巩固合规文化内涵、设计严密的合规流程管理,形式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对合规经营进行严格把控。各保险主体只有在合规的基础上建立起良比的生态环境,进而扩大业务规模,才能够保证业务发展更加持久健康。

以合作共橄的经曹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要建立以健康、持续、科学发展为远景的经营文化,以合作共赢为目标,推进保险生态环境优化。一是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共赢。保险业要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加快发展策略转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用更健康持续的发展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保险机构之间要有行业意识,实现资源共享,扩大保险覆盖面,深化保险业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度,以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积极推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管理,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四是保险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要求,不断减少销售误导和理赔不到位;五是保险企业内部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营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氛围,促进员工人生价值的体现和实现。保险行业树立起合作的经营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和社会、行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和谐共赢,最终会推动保险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以客户至上的服务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让弘扬客户至上的服务文化成为实现保险生态环境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准则,日益成熟的保险市场竞争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和价格上,而是更多的体现到了服务品质上,保险企业要始终坚持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始终坚持把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不懈的追求,始终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被保险人的利益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二是提升服务品质,要形成崇尚专业的良好风尚,努力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以客户为中心细分市场、清分渠道,构建起“区域一产品线一渠道”三位一体的销售组织架构,并通过实施销售人力资源改革,逐步实现产品、渠道、人员与客户的精准对接,开展第三方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内外部测评,有力支持公司客户服务举措的持续创新和客户服务承诺的不断升级,发挥服务价值链传导作用,实现后台与销售服务前端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最终提高客户端口的响应速度和服务效能。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最终价值来源于客户价值,弘扬客户至上文化,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推动保险客户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既是破解当前行业发展困局、改善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优化行业生态环境,实现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创新是保险业发展进步的源泉创新文化的建立,一是需要创新发展方式;各保险机构要树立集约化经营和以效益为中心的市场观念,切实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全行业的共识,努力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广泛需求,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要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注重公司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诚信、优质和高附加值的保险服务;二是着力调整结构。

作者:赵芳喜

篇3

关键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是我国发展的根本,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但农业也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我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需要农业保险来承担灾害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费率很高的特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有潜力和时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支持的力度不足,我国农业保险面临许多严重的问题。

1、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在农民的潜意识里,农业还是一个靠天吃饭的行业,他们根本不懂保险,更不愿意去相信保险;其次,我国农业一般都是各家各户单独经营,收入水平低,难以支付保险的高费率;最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导致了农民不愿意投保。

2、有效供给不足

这表现为农业保险公司的不足和农业保险险种的不足两方面。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的低收益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又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专业的人才等,经营难度大,对经营者缺乏吸引力。我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以及险种的匮缺是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和缺乏农保专业人才的推广造成的。

3、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低

正因为农业灾害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的特点,一旦受灾,损失就是不可估量的,农业保险实现的损失补偿与这巨大的损失相比却是很低的。

4、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一般都是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甚至是没有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我国的农业保险同其他的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统一的财政政策。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税收减免;实施再保险制度。

三、构建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

1、发展模式的框架

以上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不足之处的剖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经营模式是行不通的。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框架应该是:以我国政府为主导,实现包含相互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把政府作为主导地位的策略,可划分为两个举措:第一,中央政府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保障,利用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予以帮助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应该依照中央的指令性意见或文件,联系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具体境况,切合实际,匹配相应的发展模式。

所谓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就是:各个地区根据本地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农业生产技术的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各地设置开办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公司,当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就由这些公司负责管理经营。

首先,在中央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作办公室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办公室受到农业部与财政部的共同管辖,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而且在省、地一级分别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同当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相互配合。

其次,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就应建立统一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日常费用由政府提供,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按照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若超过平均赔付率时,这是就由再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此,对一般农户而言,当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低费率时,农户就有能力承担相关的费用;由此可见,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颇有益处,对于费用空间有了一定的保障,便可使其从中盈利。

再次,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多元化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度的探究应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力度。自从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兴办开展以来,根据商业性发展模式奠定的根基,从而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尽管商业性保险公司所规划营治的农业保险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蹴而就,取得成功;可是就某些模式而言,确实取得了有利的成效,具有一定的借鉴引用价值。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主导的、不同地区、多种模式混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在现阶段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2、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

除立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开拓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农村财产保险、农民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所谓“以险养险”,是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经营其他有效益的险种,用其收益来贴补农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应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为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而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占公司保费收入的60%。

3、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

一直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扶持都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如果国家可以拨一些资金来发展农业保险,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到农民,还可以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

篇4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篇5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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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这一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从有利于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提高民族保险业竞争实力的角度,制定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的相关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保险公司抓住机遇,加快商业化改革步伐,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设。目前,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在内容和范围上随着形势的变化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完善保险立法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应根据与WTO成员国的协议约定和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对一些现有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市场准入政策、取消外资优待、实行国民待遇政策等,完善《保险人管理条例》、《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将其颁布为法律,规范保险中介行业的责、权、利。其次是要制定新的法规,对市场进行规范,如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定《精算师法规》,规范精算报告制度;制定《政府部门接管保险机构办法》,通过立法的导向使政府接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定《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条例》等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健全保险监管体系。进入WTO后,保险监管部门应超越“问题跟进型”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从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逐步转移到监管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两方面上来,按照“超前监管”及早期风险监管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级监管组织,理顺关系、权限和职能。要本着健全市场、对保户和保险公司负责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加强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违规现象,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偿付能力的监管,保护保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三)按照现代商业保险企业的要求,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当前,曾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影响的国有保险企业仍面临经营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专业人才缺乏、效益低下、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等诸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无法迎接日益临近的“入世”的挑战。为此,国有保险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一是要建立起统一、精简、高效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调查、客户服务、产品开发、信息技术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对现代管理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电脑联网和办公自动化,积极把计算机网络技术引入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二是要建立以人为本、效率优先的经营机制,“入世”将使国有保险企业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策,改革国有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上旧的管理体制的弊端,破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按岗定酬,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技术要求、劳动强度等比照外资或合资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薪酬,通过公开、公平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切实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三是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开发和销售体系,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按照市场情况,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不同的收入阶层、年龄层次、职业、性别、家庭结构等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要有前瞻性、预见性,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的预测,设计出适应性强,在利率变动时能保持一定稳定性的产品。四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应真正把客户当作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出发,彻底杜绝诸如理赔难、随意变更保险合同等侵犯客户权益的官商作风。一方面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训练职工,提高全员的服务意识;另一方面,要在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积极开展诸如语音电话咨询、银行代收代付、网上投保等方便客户的服务举措,增强服务的实效性。

(四)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包含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体系是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所不可缺少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中介市场发展了,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能促进保险市场向纵深发展,扩大市场需求。因此,应按照国际惯例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大力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分工,在清理和规范保险人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形成保险人、经纪人展业,保险公估人理赔,保险公司核保和运作管理保险资金的市场机制。

二、加强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设

目前中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的是总、分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经营上的过错都会影响到整个法人,甚至会引发整个法人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一)进一步健全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实施授权经营对理顺总、分公司关系,明确划分总、分公司权限和责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权限划发的科学性及执行情况等因素的制约,一纸“授权书”尚不可能解决经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总、分公司根据被授权人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授权范围,完善管理办法,增强这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标准体系。除了要实行统一的费率、条款外,还要制定和实行统一的业务、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的电脑操作系统,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等等,以保证整个公司运作的协调与统一;要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利润率、资金收益率、保费资产率、人均保费、人均利润等指标的考核,利用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调动各级公司优化结构、增收节支,从制度上促使分支机构与总公司追求的价值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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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关制度系统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国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缺乏整体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险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难度,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

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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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c)-0244-01

1菏泽市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菏泽市是农业保险开办较早的地市。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山东试办农业保险业务到现在的29年间,前十年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后19年业务规模逐渐萎缩。1985年~1989年,全市小麦承保面达到了60%以上,1994年,山东省出台了《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采用互助会的形式,即政府推动、农民互助、保险服务的模式在23个试点县经营农险业务。在其后的两年内,菏泽的农业保险业务有了较快发展。1995年,中央发文禁止政府参与商业保险运作,结束了计划经济下保险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农业保险改由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经营。此后,菏泽市农险规模不断萎缩,业务急剧下滑。开办险种由最多时的近30个,萎缩至目前只办理小麦火灾雹灾保险、养殖业险——能繁母猪险等不足5种。

2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仅在《保险法》中第150条有“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暂时也未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支持,没有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不具有可持续性、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等原因,致使农业保险业务在县域推进缓慢。

2.2 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市场需求不足

从近几年情况来看,菏泽市的农业保险开展程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保险意识不强,而农民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认识和了解,对其保障、救助功能认识相对模糊,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种植和养殖收入“全凭运气,如果投保了没有发生意外,那保费就白交了”,不大愿意拿钱投保。另外,还有一些农民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这种认识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业务很难做下去,也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大部分农民注重眼前利益,缺少长远打算,只希望立竿见影短期见效,而不愿从长计议持续发展。

2.3 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态度不够积极

据调查,农业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理赔难、营销难,致使保险公司缺乏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2.4 农业保险费率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化需求

当前农业保险费率中设施农业保险费率为4%,能繁母猪为6%,这样单一的费率其灵活性较差,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保险期限制定也不尽合理,如养殖业保险,应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和存活寿命合理制定保险期限。设施农业保险,保险标的难以确定,给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农业险种少,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3对策建议

3.1 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规

在农业保险立法中,对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倾斜政策和专项经费问题、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建设问题、国外农业保险机构入境经营问题等等都预先明确规定;要明确“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将各种优惠政策与“适度的强制性”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农业保险的方方面面。

3.2 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增强保险意识

各级保险机构要和政府宣传部门联手,大力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工作。利用科教片、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重点宣传农业保险在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百姓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风险意识和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了解农村保险需求,手把手地教给农民选择险种、缴纳保费和受灾理赔方面的知识,纠正投保人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不正确认识,打消他们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疑虑,从而促进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3.3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解决农民参保难的问题

因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很难自愿承保这样的业务。所以,在管理模式上可考虑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专营农业保险业务;建议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各级财政分别给予资金支持、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调整保险产业结构,建立农业灾害救助长效机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规模,尽快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3.4 丰富保险险种,满足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创新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需求。一是以特色农业、效益农业、设施农业为重点,确定试点的险种和地区,如林下养殖保险、农村龙头企业一揽子保险等。二是积极推广“信贷+保险”业务,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三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积极开展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化外出跟踪服务,丰富保险险种。

参考文献

[1]李霄震.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浙江金融,2007(12).

[2]曹凤鸣.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9).

[3]孙宁菂.农业保险的困境与选择[R].行长调研报告,20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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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林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13466起,比2003年增长28.7%,其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为6894起和6531起,分别比2003年增长23.5%和34.4%;重大火灾38起,比2003年增长171.4%;特大森林火灾3起,比2003年增长57.1%。森林火灾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人员伤亡看,公伤亡252人,比2003年增加110人,全国扑救森林火灾共出动179.92万个人工日,比2003年增长1.1%;出动车辆11.67万辆次,出动飞机575架次,共投入扑救森林火灾经费13278.5万元。此外,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也很严重,2004年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94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6.3%,其中:森林虫害744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6%,病害76万公顷,与2003年基本持平;鼠(兔)害125万公顷,比2003年增长32.3%,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和荒漠植被病虫发生152万公顷,有害植物45万公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团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林业保险的支持。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子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早在1982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和森林灾害共济方面的研究,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其后几年发展比较顺利,至1988年已经有劝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开办了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林业保险研究一直进行着,当前我国林业保险有四种类型: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如广西的桂林、湖南的会同等地;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如福建的邵武;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如辽宁的本溪;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如四川、山东。

目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他们觉得保险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愿保险,因而林业保险的需求有限;而保险从业人员少,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保险险种单一,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以福建省南平市为例,近3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2004年该地区森林保险保费收入19万元,比上年减少42%,承保面积0.93万公顷,不到南平市所有林地面积的0.5%。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森林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高。福建省南平市2004年其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目前,国内市场上就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且业务量在急剧萎缩。这种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

总之,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状态。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林业经营者投保率低下矛盾;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市场巨大与其承保率低下矛盾;发展林业保险意义重大与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矛盾。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缺乏对保险的认识,认为投保是乱收费,不愿意投保。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一方面,保险的数理原理是概率论中的大数原理,有大量的风险保单才能够分散风险。而林业本身是个高风险的产业,又加之承保面小,这就使得林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相对集中,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高。另一方面,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林业保险的成本高于一般的保险,森林保险的经营收益就相应低于其他保险。最后,支持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林业保险公司技术有待提高,赔付率有待优化等问题,使得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不愿意从事收益低甚至亏损的林业保险,导致林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国有林原则上属于国家,但实际经营者是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如果大面积的投保,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都难以界定,例如,大兴安岭是国有林区,其实际经营者是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由于现在林区内天然林禁伐,该局经济困难,根本就无力支付保费。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因此,林业产权不明,从保险的投保和承保两个方面阻碍着林业保险的发展。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那么,政府是直接补贴还是间接支持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等政策并不明朗,这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森林保险缺乏法律规范,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按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体制中,但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和商业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使之难以完全取得自身发展的业务空间。

(四)林业竞争力薄弱、林业保险技术不高

林业的弱质性及林业保险技术的薄弱不利于林业保险发展。一方面林业先天的弱质性对投保者采说,其营林收益低下,高额的保费使得部分营林无法承担,即使能够承受,由于收益低,保费占收益的比例较大,使得林农不愿投保,从而抑制林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林业市场竞争性弱,盈利能力低下,风险高,导致其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开办林业保险比其他保险的收益率低,甚至出现亏损。另一方面林业保险技术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森林面、年龄、投入标准、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和赔付率这两个森林保险的核心内容至今还没有科学的计量、测算模式,这阻碍林业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以此减轻林农的经济负担,使其从林业保险中获益,从而意识到林业保险的意义,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做法是(图1)保险公司发行巨险证券,让全社会来分担林业的风险。当投保的林业遭受巨大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可以用保费和巨险证券融到的资金对林业灾害进行补偿,此时巨险证券的投资者就失去了其本金及利息;当投保的林业没有发生灾害时,巨险证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受益。这样既可以承担巨额的风险,又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资金补贴,也可以通过出台林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保险公司,如政府可以减免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所得收益的税费,从而激发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此外,林业保险的实施还需要法律作保证,有关森林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当前还很少,有些甚至是一片空白,而且部分林业法律滞后于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林业保险方面的立法,部分法律要依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为林业保险发展和运·行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林业和保险业的自身建设

1.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提高其盈利能力

加强林业自身的建设是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根本途径之一。林业的弱质性制约了林业与保险业亲密接触。因此,要加快林业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加快林业自身的发展,提高林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使其对保险有吸引力。

2.加强保险业自身的建设,提高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

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成本和收益,提高林业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技术,有利于促进林业和保险业的结合。要加强保险公司在开办林业保险的技术能力,可以从3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林业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林业保险研究者和保险业务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探索和创新最适合我国林业建设的保险;二是,通过现实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提高林业资源价值评估的水平,科学合理地评估林业资源的价值,采用合理的林业保险赔付率,使得林业保险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后,要依据市场的需要,开拓多元化的保险险种,使林业保险灵活化经营,提高其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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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银行200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第一次将保险业发展问题列入其中,报告在总结我国保险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政策环境、保险业资金运用能力等方面努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益,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获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本文从受托资金范围、投资渠道拓展和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水平三个方面分析了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相关的几个问题。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不断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5799亿元,比2001年同期增长56.6%。在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却呈下降趋势:2001年度为4.3%,2002年度为3.14%。资金余额的增加和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回报的压力不断增大。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迫切需要通过投资收益进行弥补;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投资性寿险产品的发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不但要化解过去累积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潜在风险,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竞争,如不尽快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将使保险资金运用的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从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际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种: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由保险公司同属一集团、控股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外部委托投资方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是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小、经营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便于监督和控制。而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模式已与其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险投资运作效率的提高。人保、人寿两家的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设立,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界来讲是新生事物,由于现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保险资产管理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面临若干新问题,很多问题尚处于探讨阶段。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受托资产的范围虽然目前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做以下考虑:第一,按照现有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毕竟是保险集团内的企业,主要是受母公司的委托管理自有保险资金(狭义的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第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可以拓展到广义的保险资金,即除接受母公司的委托的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企业年金,以及社保基金。

(一)自有保险资金和其他资产

1.自有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首先是集团内的自有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通过承保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筹集的资金,以解决大型保险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急迫问题。2003年上半年,仅中国人寿的保险资金运用总额就超过2000亿元,这部分资金由集团的投资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创造了条件。

2.其他资产。指保险法颁布前遗留下来的房地产、经营实体和不良贷款等,有些保险公司这部分资产在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前,本来就是公司内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和清理工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理应受母公司委托管理这些资产。

(二)企业年金

随着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近几年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呈膨胀之势,发展空间诱人,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主要的参与者,保险公司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将是最具竞争力的管理者。(1)企业年金计划对养老金产品的特殊需求,需要保险公司介入管理。因为,养老金的年金支付方式决定保险公司在管理养老基金方面的优势。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基于工资、年薪、红利或股权发生的缴费,目的用于受益人的养老,其缴费率的厘定应当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这点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特点相近。保险公司管理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将受益人缴费阶段和领取养老金阶段统筹安排,为参保人设计和管理终身养老金计划。(2)企业年金与保险资金在性质上相似,可以满足投资运用安全性和稳定的回报要求,便于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人身份运作企业年金,符合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分离的原则,使运作过程更加透明。

待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局面有所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逐步弱化,成为保险集团控股的一般意义的资产管理公司时,其受托资金范围可进一步拓宽。

二、拓展投资渠道改善投资结构

投资渠道的拓展不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投资渠道的拓展也不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能自主确定的,有赖于保险投资政策的放宽,但它是探讨公司经营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投资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使现有资产增值,预期收益最大化是投资的是基本目标。但投资过程的风险与收益是并存的,风险和收益是投资的两大要素,投资者要在风险给定的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或者在收益给定的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保险资金和其他性质的资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表现为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但其投资运用上有特殊的要求,最突出的是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把安全性放在首位。由于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资金具有负债性,最终要用于赔付。保险投资要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性,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要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运用投资组合方式,其核心是将资金投资于两个或多个风险资产上,建立起多证券或多资产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这就要求:第一,具有风险和收益不同的各种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为组合投资创造条件;第二,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合投资以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匹配。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等。投资渠道的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比如,2002年末,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其中:银行存款3019.7亿元,占比52%;购买国债1080.8亿元,占比18.6%;购买金融债券403.5亿元,占比6.96%:投资证券投资基金313.3亿元,占比5.4%:回购业务620.4亿元,占比10.7%;购买企业债券183.1亿元,占比3.16%。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两项占70.6%。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会产生不良后果:(1)利率风险高。银行存款占的比例高,银行存款中人民币大额协议存款占72.1%。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供应充足,带动协议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已由2001年的5%左右下调至目前的3.4%左右。此外,银行存款、债券加上回购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达91.52%,这些固定利率和产品利率敏感度很高,受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的影响十分明显。(2)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出不同,保险投资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险种,由于期限、费率的厘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不同。这样使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资金尤其需要长期的投资工具匹配,而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这种要求,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投资效率的低下。(3)加剧保险资金的风险积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如果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会使其失去控制风险的动力。就国内的情况而言,对于那些利差损较大的公司来说,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保证现金流入,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现有的资金运用渠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难以担当所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重任,因此,拓展投资渠道,改善资产结构,是控制投资风险,增加收益的一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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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地形复杂,气候多边,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而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2年仅为3.3亿元。农业保险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路在何方?

Abstract

Chinaisvastinterritory,isalargeagriculturalcountry.Butterrainiscomplex,climatechangeable,andtherearemanytypesofcropdisease.Theagriculturalinsuranceactuallylaggedseriously,notverysymmetricwithinsurance''''sfastascendanttrend.Inthepast21years,agriculturehasaddeduptopremiumincomesonly8,300millionyuan,andonly330millionyuanin2002.Thesupplyanddemandpatternof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thattheagriculturalinsurancebusinessofinsurancecompanydropsononeside,whetheranothersideurgentneedagriculturalpeasanthouseholdofinsurancehaveplacethatisinsured-China''''sagriculturalinsurance.Whereistheway?

关键词:农业保险Theagriculturalinsurance

再保险Reinsurance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应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得较为成功。一则它的政策支持和优惠较好地解决了准备金积累问题;二则该公司实行全兵团统保,既有效防止了逆向选择,又使风险充分分散,使责任准备金能够在各险种之间调剂使用,公司与场、团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也解决了展业和理赔的困难。然而,这种经营机制是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行生产机制为基础的,难以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

(三)农户风险意识淡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长期酝酿。日本从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到农业保险制度真正建立起来,花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中国的农业保险,恰恰缺少这个“孕育”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

随着农户风险意识的提高,也有不少人投保农业险,但由于农户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道德诚信的意识水平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时常被农户的道德风险所困扰,同时逆向选择问题也令他们头疼。黑龙江省某村庄,只有几个养鸡专业户投保了养殖险,可当出现了鸡瘟时,村民们就把全村的死鸡都放到了投过保的养鸡户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保险公司很难辨认哪些是承保过的,哪些没有承保。如果全赔,公司将损失惨重;若拒保,又会被诉至媒体或法院,最终使得保险公司进退两难。

政府、保险公司、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是:政府管得少,保险公司不愿管,农户没人管。从政府的角度看,国家财政比较困难,而需要发展的地方很多,暂时拿不出很多资金支持农业保险,同时农业投入大,见效慢,短期内回收投资是不可能的,故政府不愿意把过多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我国的保险市场长期由国家垄断,保险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更重要的是,缺乏从整个国家高度考虑农业问题的战略眼光,自然不愿意经营不盈利甚至是负利的农业保险。从农户的角度看,相当一部分农户不相信保险,认为保险是负担,是一项不必要的支出,而另一部分投了保的人,心理也是忐忑不安,害怕到时候得不到赔付。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千方百计地从保险公司获得尽可能多的赔付。他们将最容易出险的农作物投保,造成了逆向选择;索赔时,将没有投保的农作物也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导致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

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产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入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入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3,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二)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入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

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入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产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700公斤水稻,毛收入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三)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

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忧,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一版)。

五、我国农业保险的制度选择

(一)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

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入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入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入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电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先制定和颁布有关法规,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

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和总的原则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就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要为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它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第七,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样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在我国如此分散和规模狭小的农户经营的农业制度下,其展业、承保、签单、防灾、查勘、定损和理赔,离开了各级特别是乡镇、村的支持与协助,不仅成本很高,还会因难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使其归于失败。

六、总结

在当前保险业的改革中,商业保险公司要控制风险,淡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田”,这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原来一些比较成功的试点(例如上海和新疆的农业保险运作机制)不要让其消亡,而应该积极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巩固、规范和发展。另外,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问题,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作为一种过渡办法,能否尽快草拟一个“农业保险管理暂行条例”,以利农业保险的试验有章可循。农业保险是政府保护农业,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扶持农民,转移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国政府应尽早研究和决策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体系,依照WTO的规则,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以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其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范恒山《中国保险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

3.张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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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长期选择

目前,中国国内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中国保监会(2003)提出了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并从2004年10月开始,在上海、江苏、黑龙江、新疆等九个省区开始农业保险改革试点,对不同发展模式进行探索;姚海明、赵锦城(2004)等认为由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的保险要求的人结合组成的合作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公司或保险合作社)为中国现代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庹国柱(2005)认为中国通过目前的过渡经营,最终将过渡到一个目标模式:由政府主导或者做主体来做农业保险,但是具体业务交给市场或者是商业保险公司操作比较合理。

笔者认为短期内难以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规范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但长期来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试办农业保险,在其发展模式上分别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形成了五种主要的发展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模式、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对这些发展模式进行分析发现:不管是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实际上均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或是直接对保费补贴,或是直接赔付,或是提供经营管理费用,或是对农业保险业务免税等。

这一点从中国国内比较成功地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中国自198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高峰(保费收入最高年1993年达到8.3亿元)。之后,形势一直不容乐观。这期间,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上,比较成功的有人保上海分公司和新疆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其农业保险的发展从使至终都基本上是政府主导的,这也是其得以成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农业保险由政府主导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理由如下:

1.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源于其高风险和高成本。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自然灾害平均每年使中国6亿多亩作物和2亿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在几百亿元。而农业生产目前仍然依赖于自然条件。因此,中国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非常严重。这导致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农业进行赔偿的农业保险经营也面临高风险,经营农业保险的利润率很低,甚至亏损。同时,中国的农业是在广泛的地域上进行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保险展业工作量非常大。加上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理赔定损工作时间比较集中等,这些因素都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相对非常高。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费率,使得农业保险的纯商业经营失败,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更有“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说法。

2.农业保险产品准公共物品属性

由于大部分农业保险产品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这是经营农业保险的必然要求)、取得方式上不存在竞争、成本和利益具有外部性、利益计算模糊和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等属性,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物品的范畴。而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主导提供。

3.农业保险是中国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农业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也是中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在WTO农业协议规定中免于减让的农业国内支持的“绿箱政策”,将是今后中国农业保护的主要方向。而在WTO农业协议中,农业保险与自然灾害救济补贴一起被纳入“绿箱政策”,其是政府合理实施农业保护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二、长期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短期看,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与自然条件差别较大,不可能走单一模式经营的道路,必须有多种经营模式,以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但长期看,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再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必然使得农业保险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世界上农业保险试办较早,也比较成功的美国自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农业保险60多年来,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办的转变。

在政府主导下,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具体原因如下:

1.商业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适应市场规律的科学管理制度,拥有经营保险的技术、专业人才、组织机构,其经营农业保险能大大节省制度建立和机构建立的成本;同时由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必然会想方设法加强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在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这些有利因素会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一段时间内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且优于其它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操作办法,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商业保险公司信誉好,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任,从而增加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得农业保险在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下从事业务经营。同时长期来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竞争,使得投保农民受益,也使得整个社会受益。

3.商业性保险公司有了政府政策性补贴,无论补贴保险公司还是补贴农民,都使得保险公司能够避免亏本经营农业保险,加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等优良险种获取利润,使得其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性。

4.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政府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和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提高效率;设计有利于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积极性的方案;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如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的平台、进行农村保险人才培训等。

综上所述,“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的长期选择。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1.做好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的工作

把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也是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保险公司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签订保险协议,不需要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越来越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将会逐渐代替分散的农户,可以解决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保险公司也好操作,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由于农民加入了农业产业化组织或农民合作社,收入有了保证,进一步增加了其参与农业保险的能力,解决了农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随着中国农业发展的进步,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兴起,对保险保障需求加大,再加上农民投保意识的加强和投保能力的提高,这些都将为发展农业保险带来新的机遇。

2.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农业发展总体规划中,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或类似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处理、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条件及其组织机构、运行方式等,以使农业保险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

3.科学合理的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

政府和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制定农业保险的相关操作方案,设计的方案建立以提高农民、农业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灾能力为出发点,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农业保险能够被参与各方所接受,促进农业保险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法定保险。这不仅有利于支持这些重要农产品的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能有效地避免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除法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外的其它项目均实行自愿投保,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竞争,并通过农村地区的其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业务弥补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2)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和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几乎所有举办农业保险的国家,都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保险费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国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办法,以保证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财务收支基本均衡和农业保险费率降到普通农户可以承受的水平,促进中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农业保险自身发展的难商业化,需要国家对农业保险,特别是种养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的优惠。

(3)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面临的是巨灾风险,需要逐步建立起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和再保险机制,防范大规模灾害造成保险组织破产,并保证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来源可以考虑从国际组织援助的资金、国家每年救灾救济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和结余积累、县乡(镇)以工补农资金等中的一部分或按适当比例提取。另外,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要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农业再保险机构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本身也可以利用与国内国际众多的再保险公司的广泛联系,进行农业保险的分保。

此外,政府还要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农村农业保险人才的培训,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等。

参考文献:

[1]刘振伟:关于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宁波农经网,2005

[2]龙驰: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迎接WTO的挑战,农业经济,2001.08

[3]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4]上海:以合作社撬动农业保险,领导决策信息,2005-24

[5]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7]王锡桐黎已铭等:重庆市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及对策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8]邬云玲: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及模式选择,中国农村小康科技,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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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国际;借鉴

一、加拿大农业保险制度

加拿大在1959年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加拿大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加拿大的农业保险计划采取的是各省根据本省发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本国农作物保险计划及再保险计划,如果各省决定开展农作物保险时,那么农业保险工作由各个省政府自己进行开展,包括完成立法工作、设立经营计划、确定保险模式,并由各个省自己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经营。各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但它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专门提供优质低廉的农业保险服务。加拿大政府对发展农作物保险提供强大支持,主要是联邦和省政府共同提供发展农作物保险的资金支持。例如,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从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获得60%左右的保费补贴,这一举措保障了加拿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除了保费补贴,还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支出的支持。1959年联邦政府制定并由议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具有高效力的《农作物保险法》,进入了由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开展农业保险的阶段。加拿大在农作物保险立法工作中,严格制定《农作物保险法》中关于险种开发、灾害认定、投保承保理赔程序、农险补贴政策等相关具体条例,保证农业保险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在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不断修改和补充《农作物保险法》。在1991年通过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条例》,解决了关于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支持措施、联邦和省政府在农作物保险的具体经营上的职责等相关问题,并提出建立再保险,由联邦和省共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作物再保险制度对于各省加快农作物保险提标扩面有重要意义。《农作物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各省也应该相应地在农业部设立农作物保险局,并受制于《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部农作物保险局主要负责农作物保险的计划制订,对各个省农业保险机构提供政策及资金等支持策略,对科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参考和统计性分析,帮助各个省保险机构实现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同时,省政府农业部的农作物保险局设立保险部门,主要支持产品开发与创新,负责对各项农作物损失报告和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赔偿金额,实现各项保险信息共享并提供农险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农业保险广泛覆盖。

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1996年,美国出台《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法案明确指出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工作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转变其职能,主要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全国分散着12个办公室,向各个负责的区域内提供相应的农业保险服务,主要是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鼓励私人保险公司参与经营;风险管理局监督和管理该区域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情况,负责农业保险宏观事项,包括保险费率的核定、保险补贴的支出管理;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微观经济活动。目前,经农业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有15家。在美国50个州中,通常由一家保险经营机构在本州提供保险服务。农业部要求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具有满足业务拓展服务网络的资金、市场形象、核心科技以及长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专业经验。美国自此形成政府主导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美国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经历了较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1980年对此法案进行修正,实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和私人资本共同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引入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1994年国会对保险法案经过大规模修订,重组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出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要求农民必须加入巨灾保险,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与获得政府其他计划的政府补贴直接挂钩。1996年,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补贴等职能由农业部下设风险管理局接手;私营保险公司接手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具体的农作物保险业务。《2008年美国农业法案》提出对特色农作物提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设立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风险保障。

三、国际农险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特殊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特征,政府通过补贴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借鉴外国经验,逐步形成以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多元补贴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和地方财政灵活选择并增加农险补贴品种,尤其是加大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和绿色产品的补贴;根据不同省份的农业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征,考虑省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区别补贴,针对各个省份农业发展情况与农业风险特征实施分级补贴;向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机构提供适当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险产品创新补贴、农险人才培养的资金支持;对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别实施再保险补贴项目。

(二)建立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

我国政府可以在农业部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经办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农业保险的计划,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统计,为科学合理制定保险费率提供数据参考,负责政府农险补贴项目的预算管理及农险补贴项目的支出管理,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规范运营情况,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实现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批工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研发农业保险新品种及建立创新专利保护机制。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由财政部全额出资设立并提供补贴项目的预算安排,农业保险部门成立之后,具体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出现的问题,保障我国顺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实现由农业保险大国向农业保险强国的转变。

(三)加强农业保险法的立法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农险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应当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用具体条例明确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与责任,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国2013年3月1开始实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并未得到较为普遍有效的适用效果,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的缺乏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护、保费补贴结构调整及农险运营监管不力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工作的修改和补充。在发达国家在中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都将立法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参与程序及补偿规则。我国应该加快有关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弥补法律空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相关条例,使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高晓春.比较分析美国和加拿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启示[J].世界农业,2014(09):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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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崇明.加拿大农业保险考察及对我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建议[J].农场经济管理,1994(02):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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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业 财务风险 防范 控制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国大地保险等企业的发展,保险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认可,保险业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最好的一年,保险行业的总资产规模突破了10万亿元,全年保费收入2.02亿元,同比增加17.5%;全年保险业利润总额2046.6亿元,同比增加106.4%,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6.3%。但与此同时,保险业也进入了激烈竞争的市场时代,风险因素无时不在左右着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本文拟对保险业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作一探讨,为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一、保险业的主要财务风险

由于会计反映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因此本文所指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广义的财务风险,甚至包括部分会计风险。

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大致分为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以及系统性财务风险。其中,前四项属于保险企业的个别财务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第一,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主要是保险业本职――保险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二,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保险企业为增加收益、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险以外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因为保险企业的融资源自身的经营需求,企业获得更多资本的能力将受到自身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外部负债的利率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融资行为必须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保险业风险排在前列之一的就是一些虚假的信息,包括虚假的业绩、成本、费用信息和虚假的渠道营销、赔案、客户信息、服务价值。此外,还包括政府和企业虚荣的增长需求、虚妄的综合经营能力,虚无的辩证思维,这一系列的“虚”,最终都体现在企业财务数据上,构成了最大的不确定,也是保险企业最大的风险。

第五,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指由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因素所造成的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这种风险保险企业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也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财务稳健性是保险公司价值最重要的指标,而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又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保险业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意义重大。

二、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经营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保险业经营的特点是事先收取固定保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按照合同事前协议的条款支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要履行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因此,在收取保费时必须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估算金额会受外部(如通货膨胀)及内部因素变化影响而变动。这些变化很多不能直接量化,所以实际索赔付款与准备金估算额之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当,可能会导致无法显示公司正确的财务状况,更对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有很大影响。

(2)偿付能力不足。对保险企业而言,保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即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履行合同并及时足额予以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相关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随着监管的加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大大提升,2013年,仅有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二)投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险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来自于资金利用率的局限性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以及保险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因资金的不足而引发的现金流问题。这几年来,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仍占了较大的比例,而同业拆借和国债占的比例并不高,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其他投资的占比则更低。这种投资结构对保险企业并不利,保险资金资源难以优化配置,与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优化组合要求相悖。

(2)对银行账户管理存在很大的不足。为提高创造资金的能力,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险公司开展了一些货币市场投资经营业务。但一些公司在现金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分支公司多头开户和银行存款过于分散,影响贷款力度;分支公司分别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使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大量增加。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资金集中管理和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保险企业要面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融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保险企业为实现业务增长、进入新业务领域和满足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必须开展融资业务。在融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控制融资成本的问题。在发达国家,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是衡量保险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若评级结果不理想,保险企业可能会为此承担长期的融资成本,从而加大公司经营压力。

而对上市公司而言,融资成本比一般的企业更高。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等采用公开上市进行融资,需要承担比一般保险公司更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发行成本和维持成本以及向交易所缴纳的各种费用。

(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由于受长期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

(1)保险公司签发阴阳保单,虚假注销保单,违规批单退费、虚假理赔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在收入确认完整性方面,存在坐扣保费和净保费入账的问题;收入确认合规性方面,存在以注销保单方式冲销应收保费、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以及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款项未到账,确认保费收入的行为;收入确认真实性方面,存在虚增保费收入、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各业务渠道间调整保费收入及费用变通补充保费的情况。

(2)保险公司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保费收入,虚列手续费、佣金支出,虚列营业费用、虚挂中介业务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手续费支出使用不规范的票据,而非保险中介统一发票;手续费支付没有按照合同内容来支付;手续费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来转换。佣金支出方面,则有虚挂个人营销员来套取资金;还存在佣金未经系统计算、加扣款手续不齐全等不规范现象;虚列营业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用于补贴销售费用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现象。

(3)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账外账,坐扣、截留保费等,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在这方面存在审批流程及签批手续不完整、无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资料不齐全、业务支出依据不充分进行支付的行为。存在利用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问题。

(4)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或资料。由于存在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情况,财务报表已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由此得出的统计数据存在明显的实际偏差。

(5)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存在未能依照有关会计法规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不合理不准确、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依据不完全真实准确,会计资料不规范,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等方面。

(6)私设“小金库”,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一些保险公司有假公济私的嫌疑,或截留或隐匿或转移业务收入,一些从业者隐瞒利润或结余,采取年底突击花钱或将公司收支结余虚列支出情况。

三、解决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的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其中有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因素、也有内部财务监管力度不到位、财务管控制度不完善、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考量客观存在的各种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机制,采取得力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效。

(一)提高公司上下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和素质

财务风险存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必须提高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公司财会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始终。基于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的现实情况,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并积极与财务风险管理较好的同行企业交流,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经验,构建形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公司上下抵御财务风险的盾牌。

(二)加强内控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针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的财务风险,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贯彻保险业财经纪律的“十五条禁令”;完善现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完善单证管理制度;完善印章管理制度。特别是印章保管必须实行责任制,防止出现对外担保、私设小金库等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完善财务授权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1)对保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设置以下指标:1)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反映公司易于变现的资产是否足以归还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2)现金比率。现金比率反映的是公司现金与现金等价物是否足以归还,未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对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以采用以下指标: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或负债平均余额)/资产总额(或资产平均余额)。作为高负债经营结构的行业,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要高于一般的制造业,一般的财产保险公司指标值应

(四)加强对公司财务运营的管控

针对投资和融资业务财务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搭建有效的管控平台。具体举措包括:1)开发应用集中管控的系统,以中国平安保险为例,共经过四个时期才逐步完善了财务集中管理。2)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评价。3)资金集中支付。4)费用预算管理系统的上线。5)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

(2)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切忌经验决策和主观臆断,从而降低产生决策失误的可能性,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宏观环境。保险公司应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战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第一,要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第二要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其管控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五)强化保险市场监管,防控系统性财务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业已基本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加强,提高了发现、识别、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系统风险的能力。下一步要进一步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进一步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保险业财务依法、合规、真实反映经营结果的氛围。

总之,每一个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财务风险就相伴而来。对保险公司而言,财务风险更是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并加强防控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分析产生风险的缘由,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的方法,加以有效的防范,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作者单位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作者简介:汪燕,女,浙江嘉兴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杜应生.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研究[J].财经界,2014(12).

[2] 李琴.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隐患及对策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