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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举措

篇1

(一)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比例低

从机构设置来看,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专门的合规管理或法律事务部门,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并未设立专职部门,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而是将合规管理的职能分散在行政、财务或业务管理等部门。从人员配置来看,以寿险公司为例,如果以庞大的营销员为基数计算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则比例极低。虽目前尚未有多少名营销员配置一名合规管理人员的最佳比例测算,但从省级分公司以下,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置极低,有些基层机构甚至尚无一名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仅有专职从事其他工作,而兼职合规管理的人员。

(二)合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对于行业合规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在2007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要通过开展合规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防、识别、评估等措施给予风险预警。而目前的合规管理队伍距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的距离,没有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全面考量,对合规管理人员的培训也是空白,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只是停留在岗但角色,还无法胜任工作内容。

(三)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结合不够

一是合规管理存在滞后性。发现违规事件发生后,才由合规管理人员提醒机构负责人开展整改,或是在当事人离职、离岗后,才有合规管理人员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进行审计。二是合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除常规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外,尚不能参与业务开拓全流程,合规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三是合规管理定位不准。将合规管理凌驾于业务发展之上,导致部分合规管理人员以监督员自居,对业务发展盲目“指手画脚”。出现问题临时抱佛脚,不出问题则是可有可无,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只能“畏手畏脚”。

对基层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业绩观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绩效观,在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做出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对于基层保险公司而言,在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发展思路和举措的同时,必须一是要杜绝经营中的短视行为,在公司内部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经营导向,在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同时,更要追求合规经营,阳光经营。二是要重视对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既不能以不知道为由加以抗辩也不能以所谓的习惯做法加以抗辩。三是要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不能以违规经营为手段推动业务发展。四是要将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统筹考虑,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履行案件防范职责。

(二)合理选配骨干,走合规管理队伍多元化道路

在省级分公司层面配置专职合规管理工作人员以外,在基层公司建立由其他职能部门员工组成的兼职队伍来承担合规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提供专项培训,提供统一操作手册,并纳入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在销售队伍中建立的党员突击队、青年突击队等团队中建立兼职的合规管理自查自纠人员;邀请客户担任社会监督员,为公司服务及合规经营提出宝贵意见。

(三)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

篇2

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独具保险特色的文化理念真正贯穿于保险公司新产品设计、承保、理赔、服务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行业的经营与管理始终;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建立起一整套和保险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把保险公司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信用秩序;完善公司考核制度,保险经营主体在保费规模和经营利润为基本考核指标的体系中引人诚信评价机制,将诚信真实与业务员晋升和公司经营指标挂钩,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四是建设优秀文化队伍,引导广大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感恩客户、回报社会的自觉行为,通过诚信文化建设促使保险业内部、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加顺畅,交易成本更低,资源得到有序开发,推动保险生态环境地改善和净化。以保驾护航的资任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保险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其为社会大众保驾护航的责任使命,从生态环境角度来说,就必须形成浓厚的责任文化氛围。一是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抵御能力,形成“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真正在社会危难之际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和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对客户负责;三是为企业员工提供良好的成才立业平台和环境,对员工负责;四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贫、回馈社会,对民众负责;五是实现自身持续健康发展,对股东负责。

保险行业通过弘扬责任文化实现对社会、对大众、对自身的责任履行,提高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更好地促进行业生态的动态均衡。以遵规守法的合规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合规经营已经成为当代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原则,建设合规文化,倡导合规价值至上,是优化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实现人人合规,这不仅需要从高层奠定公司合规文化的基础,更需要将合规理念贯彻普及到每个员工和每个岗位之中,将合规制定成为每个员工的行为准则,渗透进工作流程的每个细节;二是要强化以守法维权为主导的合规文化,始终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工作的首要位置,切实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树立维权意识,避免部分不诚信客户利用法律空子破坏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三是构建完善的合规文化制度体系,利用健全的制度巩固合规文化内涵、设计严密的合规流程管理,形式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对合规经营进行严格把控。各保险主体只有在合规的基础上建立起良比的生态环境,进而扩大业务规模,才能够保证业务发展更加持久健康。

以合作共橄的经曹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要建立以健康、持续、科学发展为远景的经营文化,以合作共赢为目标,推进保险生态环境优化。一是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共赢。保险业要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加快发展策略转型,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用更健康持续的发展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二是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保险机构之间要有行业意识,实现资源共享,扩大保险覆盖面,深化保险业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度,以推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积极推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管理,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四是保险企业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坚持依法经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要求,不断减少销售误导和理赔不到位;五是保险企业内部的合作共赢。保险企业要营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氛围,促进员工人生价值的体现和实现。保险行业树立起合作的经营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和社会、行业之间、企业内部的和谐共赢,最终会推动保险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以客户至上的服务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保险市场的不断开放,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让弘扬客户至上的服务文化成为实现保险生态环境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准则,日益成熟的保险市场竞争点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产品和价格上,而是更多的体现到了服务品质上,保险企业要始终坚持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始终坚持把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作为不懈的追求,始终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被保险人的利益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二是提升服务品质,要形成崇尚专业的良好风尚,努力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以客户为中心细分市场、清分渠道,构建起“区域一产品线一渠道”三位一体的销售组织架构,并通过实施销售人力资源改革,逐步实现产品、渠道、人员与客户的精准对接,开展第三方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内外部测评,有力支持公司客户服务举措的持续创新和客户服务承诺的不断升级,发挥服务价值链传导作用,实现后台与销售服务前端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最终提高客户端口的响应速度和服务效能。作为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最终价值来源于客户价值,弘扬客户至上文化,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推动保险客户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既是破解当前行业发展困局、改善行业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优化行业生态环境,实现整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与时俱进的创新文化优化保险生态环境创新是保险业发展进步的源泉创新文化的建立,一是需要创新发展方式;各保险机构要树立集约化经营和以效益为中心的市场观念,切实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全行业的共识,努力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要从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竞争转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广泛需求,不断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要从粗放开发资源向和谐利用资源转变,注重公司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诚信、优质和高附加值的保险服务;二是着力调整结构。

作者:赵芳喜

篇3

关键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农业是我国发展的根本,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但农业也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我国幅员辽阔,面临的自然灾害也不尽相同,需要农业保险来承担灾害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费率很高的特点。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极有潜力和时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加之我国政府支持的力度不足,我国农业保险面临许多严重的问题。

1、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

首先,在农民的潜意识里,农业还是一个靠天吃饭的行业,他们根本不懂保险,更不愿意去相信保险;其次,我国农业一般都是各家各户单独经营,收入水平低,难以支付保险的高费率;最后,我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也导致了农民不愿意投保。

2、有效供给不足

这表现为农业保险公司的不足和农业保险险种的不足两方面。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的低收益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而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又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专业的人才等,经营难度大,对经营者缺乏吸引力。我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以及险种的匮缺是由于我国缺乏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和缺乏农保专业人才的推广造成的。

3、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低

正因为农业灾害具有区域性、损失易扩大的特点,一旦受灾,损失就是不可估量的,农业保险实现的损失补偿与这巨大的损失相比却是很低的。

4、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一般都是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很少甚至是没有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我国的农业保险同其他的商业保险一样服从于统一的财政政策。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实行不同的分类补贴、税收减免;实施再保险制度。

三、构建多主体经营的发展模式

1、发展模式的框架

以上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不足之处的剖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经营模式是行不通的。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框架应该是:以我国政府为主导,实现包含相互农业保险公司、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把政府作为主导地位的策略,可划分为两个举措:第一,中央政府加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保障,利用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予以帮助和支持;第二,地方政府应该依照中央的指令性意见或文件,联系本地区农业发展的具体境况,切合实际,匹配相应的发展模式。

所谓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就是:各个地区根据本地所处的自然环境条件、农业生产技术的差异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各地设置开办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公司,当地的农业保险业务就由这些公司负责管理经营。

首先,在中央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作办公室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办公室受到农业部与财政部的共同管辖,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而且在省、地一级分别设立相应的派出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同当地财政和农业部门相互配合。

其次,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就应建立统一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日常费用由政府提供,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按照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若超过平均赔付率时,这是就由再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此,对一般农户而言,当保险业务赔付率超过了农业保险业务的低费率时,农户就有能力承担相关的费用;由此可见,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颇有益处,对于费用空间有了一定的保障,便可使其从中盈利。

再次,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多元化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度的探究应用,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推广力度。自从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兴办开展以来,根据商业性发展模式奠定的根基,从而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尽管商业性保险公司所规划营治的农业保险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蹴而就,取得成功;可是就某些模式而言,确实取得了有利的成效,具有一定的借鉴引用价值。此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主导的、不同地区、多种模式混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在现阶段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2、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

除立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之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开拓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农村财产保险、农民人寿保险、责任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立足于大农业险、以险养险。所谓“以险养险”,是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可以经营其他有效益的险种,用其收益来贴补农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农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应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为主,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农村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而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应占公司保费收入的60%。

3、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

一直以来,我国对农业的扶持都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如果国家可以拨一些资金来发展农业保险,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到农民,还可以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我国农业保险的定位是政策性保险。

篇4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篇5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