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采购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政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采购工作,研究处理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特殊情况和问题。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批需特别处理的各类采购招标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合并在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机构设在区财政局。
区采购办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协调和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形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同期市集中采购目录及其限额标准。
第八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等形式自行采购,或自行委托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市财政局、监察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本部门系统(含下属单位)零星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纳入大宗货物采购范围的除外),但采购总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同类型货物、服务项目,由主管单位汇总,报区采购办审批后实施捆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个别因特殊情况或遗漏未能捆绑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应经区采购办审批后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章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一般流程为:
(一)采购人年初提出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二)区财政局汇编、上报、下达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应先送区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权限落实资金来源后,方能按本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三)采购人领取、填报采购计划表。
应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报批的品目:符合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政策的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资金来源。
(五)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六)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需送区财政局备案。招标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财政部门要求的媒体上采购信息公告;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应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政府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七)采购人确定采购结果。
(八)政府采购结果报备区采购办。
(九)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
(十)采购人自行支付或向区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款项。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凭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发票、以及有关文件(如检测机构证明、验收报告、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办理。
(十一)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按规定纳入财政资金审核程序。
(一)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采购人集体研究后实施采购;
(二)采购预算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三)采购预算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应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控制价,结算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依审核结论办理决算。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增项、增支。
项目招标采购后,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增项、增支的应在实施前按程序报批,增项金额超过原中标金额的政府采购及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10万元以下的,报区采购办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以下的,报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区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九条增项、增支未获批准,增支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10%以上的采购人,由区政府办、监察局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增项金额超过原采购预算金额20%以上的,除给予通报外,还将追究采购人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五)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六)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采购机构未依法进行考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以查处的;
(三)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作为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完善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体制上实行管、购分离。
第四条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监委),采监委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采监委成员由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采监委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二)审定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第五条设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设在财政局采评科。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二)汇总编制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三)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商品、项目的采购;
(四)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
(五)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六)监督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服务商执行采购合同情况和服务质量并及时向采监委反馈信息。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确定程序
第六条采购中心进行货物采购要力求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第七条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采购中心报送下年度采购计划,采购中心汇总后报采监委审核,必要的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单位实际采购时,在政府批准的采购计划内,每月25日前向采购中心报下月采购计划和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使用(开工)时间等。采购中心负责汇总采购计划,报采监委审批。
第九条对县政府临时指令的采购项目或机关单位临时、突发事件急需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经采监委批准后立即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十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为辅。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中心要在采监委的直接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并采取低价中标原则。
第十二条询价采购要将询价情况包括询价人、寻购各供应商单位报价、供应商确定理由、成交价等报采监委,经采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对经常性需求但每批次数量小不易采用集中采购的服务或商品,如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学生课桌、日常办公用品等项目可采用定点采购。定点采购供货商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因客观原因无法招标的,按照同等质量前提下低价购买原则确定。确定定点采购商要签定带有违约处罚和保证金条款的合同,合同报采监委审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通过谈判进行,必须经采监委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建立供应商库,每项采购参与供应商不低于三家。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在商品选择上,同等条件下选择当地产品;在服务商选择上,同等条件下选择生产商。
第五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按照先筹集资金后采购的原则,资金支付在财政局监督下按采购协议付款。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双向信息反馈机制,负责监督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供应商定期向采购中心反馈相关项目信息,采购单位定期向采购中心反馈中标供应商履约质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政府采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机构,对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保公正合法。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采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终止采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定点采购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采购中心统一制定的定点采购监督标志,标志上明确对违约服务(供货)的经济制裁措施,其中明示经济处罚的50%用于奖励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心建立健全采购档案。每次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以便有关机构对过来的采购行为进行全面评定和监督检查。新晨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政府采购行为、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合法、合同条款完备,县政府法制科对较大数额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完备性进行把关。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县直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财政局支付中心拒绝支付;对因违反定点协议造成的经济赔偿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七章附则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四、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年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装磺、加油、更换轮胎,办公用品及公务印刷定点供应商予以公布(定点供应商名单见附表),并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认条款,按协议规定的优惠率或优惠价格给予优惠,提高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许采取其他手段减少或变通减少优惠率及优惠价格。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埋中心要在区监察局牵头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或协议行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格按照协议中载明的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没收违规所得,给予经济处罚。
2.在定点执行期间,对区内新发展的相关企业,其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明显高于定点采购单位平均水平,且企业主动提出定点采购申请的,由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考核确定。
3.定点试用单位,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试用单位申请,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可转为正式定点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用定点资格。
二、采购发票报销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宿豫政发[*]9号文中关于《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继续执行。各单位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物品的发票,其报销手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集中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未设限额的和设限额的采购发票,须附《宿豫区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第三联、(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第二联和《宿豫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第二联,方可报销。
2.分散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限额以内的物品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采购,其发票须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3.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装磺、加油和更换轮胎的发票,由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宿豫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发票审核专用章”,同时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三、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绘供应商。采购单位不论是否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管理,凡申请集中采购采购的都必足额落实采购资金后才能申请采购。
四、违规责任
计算机采购及数据管理规章制度
4.2计算机硬软件的购置
4.2.1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硬软件需求申请,填写《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进行相关需求说明,经网管室按配置标准审核后,属技改列支的,报装备部按技改程序审批;属日常办公列支的报总经办按相关程序审批。最后由网管室根椐实际工作
要求配备,如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其费用将不予报销。
4.2.2购置的硬软件需经网管室验收、入库,方可报销。
4.3硬软件的保管和分发使用
4.3.1确认合格的软件,由网管室登录于《软件控制清单》,注明软件的名称、编号、版本、登录日期、主要功能、使用状态(Y表示在用,N表示已作废)及使用部门等相关内容。
4.3.2软件原件由网管室集中保存,保存的场所应隔尘、干燥、无化学物质或气体的污染,软盘保存在干燥箱内。软件磁盘原件保管两年后,应复制或制作新的软件原件,经比较验证无误后,加盖“有效”印章、并由验证人员签名,旧原件撤离保管场所。
4.3.3网管室根据使用部门的需要复制相应的份数,复制时在网管室专用的电脑上进行,复制后的软盘经验证和杀毒处理后,在软件存贮介质表面加粘软件标签,由验证人员签名,并加盖“有效”印章后发放相关使用部门,由软件应用人员在《软件发放登记表》上做签收记录。不能复制的软件可以原件发放,在控制清单或发放记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4.3.4各种软件的安装盘及相应资料统一存放在网管室,并填写入库登记表,资料允许使用部门借用或复印发后使用,但须办理相关手续。
4.3.5在软件的安装使用过程中,网管室负责提供该软件运行的环境及相关技术支持。
4.3.6各部门所有计算机硬软件由部门信息管理员或操作责任人向网管室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当其岗位变动时须到网管室办理转交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拒绝为其理相关手续,且造成财产丢失还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4.3.7部门信息管理员和操作责任人必须保证所使用的硬软件完整无缺,定期做好清洁保养工作,凡造成硬、软件丢失或违规操作造成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3.8计算机硬软件的报废、转让、处理,须经网管室、总经办、装备部共同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4.4硬件软件的测试、维护、升级
4.4.1外来软件或下载软件必须经网管室严格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测试合格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4.4.2凡经网管室按正常程序登记注册的计算机硬软件的维护,由网管室负责完成,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
4.4.3由网管室组织对原使用部门的旧版软件逐一进行更新,使用部门软件应用人员在《软件发放记录表》上再次做签收记录。旧版软件原件的贮存介质由网管室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保存。
4.4.4现有硬软件的升级,申请部门需填写《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依硬软件购置程序进行审批。
4.4.5硬软件的升级由网管室执行,软件升级经确认后,将更新情况登录于《软件控制清单》。
4.5软件及数据的保密要求
4.5.1内部开发的应用软件的密码由软件开发人员及软件应用人员持有,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的升级由原开发人员执行,并记录密码升级的情况。
4.5.2公司局域网络,由公司计算机领导小组授权网管室,对公司虚拟网的划分,工作组及用户访问权限的设置,并对操作密码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随便将密码转告他人,防止软件资源非授权的使用。
4.5.3公司中心机房非网管室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网络中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只允许网管理员操作使用;对服务器系统软件、数据库应进行多重加密处理,经系统管理员授权,方可使用;网络中所有工作站,须经部门负责人授权允许,持本人用户密码上机操作使用。
4.5.4E-MALL接收与发送需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保密资料经此渠道泄出,发送与接收的电子邮件均需进行审批与登记。
4.5.5经由绘图机出的图纸需进行登记管理,在打印图纸资料时,申请打印人员需填写《CAD出图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打印作业。
4.5.6网管室对备份数据的磁盘、光盘、磁带等存贮介质,设专人保管,数据管理员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未经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随意使用或外借。
4.5.7凡将公司重要数据恶意更改、非法复制或外泄者,给以重罚;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4.6软件使用的防毒要求
4.6.1公司局域网内,经网管室指定可以使用光驱、软驱的部门,应严格控制光盘、软盘的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其它部门内部连网的电脑,光驱、软驱一律予以拆除或禁用,否则不准上网。
4.6.2使用互联网的部门;需指定一台或几台电脑,这些电脑不得与公司局域网连接,在互联网上读取资料后的软盘未经检查不能在公司内部网上使用。
4.6.3网管室负责对网络中的电脑进行病毒清查,各部门发现本部门电脑有病毒感染,要立即杀毒或报告网管室处理。
4.6.4外单位的软盘、光盘需在公司局域网计算机中使用,使用前要由网管室进行病毒清查,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7数据的备份
4.7.1凡向技术中心资料室提交入库产品资料,必须在数据库服务器中进行数据备份,再由网管室数据管理员定期将其数据刻成光盘,以便永久保存。
4.7.2各部门数据的备份由部门信息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对于没有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的用户,备份方法为:指定—台计算机,然后在该机根目录(C或D盘)下给每个用户建立一个备份文件夹,每星期将每个用户需要备份的数据备份到指定计算机的指定目录下面。
4.7.3重要数据必须到网管室申请备份,按需要加密或封装打标长期保存,需要使用备份数据时必须得到主管领导的批准,并保存使用记录。
4.7.4网管室把各部门的数据至少每半年备份一次,刻成光盘长期保存。
4.8当软件系统的更新影响到公司现有的运作时,计算机应用领导小组应确保相应的程序文件、工作指导书得到建立或修订。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
5.1计算机应用项目综合考察报告
5.2计算机应用项目方案书
5.3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
5.4ZJ5/12—JS15计算机硬软件需求申报表
5.5ZJ5/14—JS17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文件控制清单。
5.6ZJ5/19—JS51计算机硬、软件、数据文件入库登记表
5.7ZJ5/13—JS12计算机硬软件及数据文件发放登记表
5.8ZJ5/20—JS52对外电子邮件发送登记
5.9ZJ5/21—JS53外来电子邮件接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