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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固定资产增值税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税务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易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出发,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使煤炭企业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性质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这里的固定资产范围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范围存在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煤炭企业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固定资产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所占比重较大。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三、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税负得到了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也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企业损益等一系列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小,计提折旧费用的基数减小,使用期内计提的折旧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从而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从企业资金流来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期,企业交纳增值税减少,当期资金支出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但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支出仅占增值税资金支出的1/4,与生产型增值税政策相对比,企业节省了3/4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占全部投资额的30%左右,相对于棉纺织等其他行业,可抵扣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四、消费型增值税下的税务筹划

消费型增值税下,处于相对劣势的煤炭企业,欲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应在固定资产投资前期、中期做好税务筹划。笔者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货方选择三方面进行了以下筹划:

(一)投资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有外购、自建、融资租赁等,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外购和融资租赁基本不存在筹划空间。外购固定资产,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传统上包工包料、只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对企业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一是选择承包商时,事先要对承包商的纳税性质进行调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所用设备材料款和施工费分开结算,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使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可以选择与承包方只签订建筑劳务合同,企业自行购买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才不允许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给多种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筹划的空间,对于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通用的机器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一机多用,既可以节省投资资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税项目等所用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三)供货商选择

从生产规模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率不同造成相同总价固定资产的票面税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抵扣进项税不同。企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在固定资产总支出等同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大,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降低了企业税负,相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会增加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供货商,减少损失,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篇2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篇3

摘要从2009年起,我国开始在全国各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增值税由以往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那么与其相关的涉税业务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本文就针对基于消费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消费型涉税业务

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消费资料。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是否予以扣除的问题上。

一、进项税额

第一,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这部分资产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下,根据发票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有退货现象,则会计分录相反。

比如某企业在2011年1月3号采购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运输费2万元,且运费用运输费用结算单。该设备不用安装,货款均通过银行存款来支付:

借:固定资产5 018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1 400

贷:银行存款5 870 000

第二,企业接受捐赠或者投资者转入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进项税额科目,根据经过确认的、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在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捐入方代为支付,则要将固定资产价值与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记起来贷记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比如某企业接受一辆捐赠的卡车,并在接受当天手续已办理完毕,捐赠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万,增值税3.4万元,所得税、其它相关税费无需考虑。

借:固定资产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营业处收入―捐赠利得234 000

第三,企业自制的固定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进项税额科目;根据增值税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金额,借记在在建工程科目,根据实付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银行存款、以及长期应付款和应付票据等科目。比如某企业在2010年6月8号采购一批自制设备专用物资,并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额0.85万元,已支付货款。同年7月9号,该企业开始自制设备,将上述采购的物资领用出库,到8月1日,领用本企业价款2万元的生产用原料一批,增值税额0.34万元,领用一批本企业的产成品,按售价10万元计算,增值税1.7万元,至同年8月16日,该企业自制完工的设计全部交付使用。

1.6月8日,购入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

贷:银行存款58 500

2.7月9日,领用自制设备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50 000

贷:工程物资 50 000

3.8月1日,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

借:在建工程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4.8月16日,自制设备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70 000

贷:在建工程 170 000

第四,税额转出。在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已经根据相关规定把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的,假如有些固定资产专门用人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和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则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要采用下列公式在当月计算出来: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计算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货记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比如某家企业在2011年1月1日,把在2010年2月购置的固定资产专用于企业的厂房扩建,固定资产的金额为4万元,并取得专用的发票,并提折旧一万元,17%的增值税税率,那么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为(40000-10000)*17%,即为5100元。

二、销项税额

(一)应税销售类

其中应税销售类有三种行为视同销售,即把这部分资产用于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以及无偿赠予他人。比如某企业自制的机器要转做固定资产,该机器的市场价为10万元,入库价为8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应交的税费减去应交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1.7万元。在纳税申报增值税时根据未开发票的10万元申报;因为在应税销售业务处理过程中,未把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在内,而是直接按照产成品的成本来结转,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要调整会计利润,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对销售收入10万元和销售成本8万元做出调增。

(二)会计销售类

同样对于自制或者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也有三种行为可以视同销售,即将其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其它单位、将其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用于个人消费,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在个人消费中。

三、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

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现报废的情况,要转出原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在累计折旧或者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在固定资产或者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如果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则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与对应的增值税率相乘来确定。如果在盘点时固定资产出现盘亏现象,则要转出原抵扣的进项税禹,借记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在进项税额转出或者固定资产科目,经过报批核准后再计入收入支出账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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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固定资产核算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铁路运输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已经发生或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文仅从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从初始计量到后续支出环节的变化来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将发生变化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文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在铁路运输行业未实行“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2000元以上,是包含增值税额的,实行“营改增”后,须以不含增值税的净额计算,含税单位价值在2340元内的资产将不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不能予以资本化,只能当期费用化。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支出金额将发生变化

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以前,从外部购进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实行“营改增”以后,铁路运输企业从外部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凭借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相同金额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金额净得到减少。由于增值税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支出时,其后续支出的计量金额也将受到影响。

例如,2014年1月15日,A铁路运输企业用银行存款购入和谐机车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该机车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由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已纳入“营改增”范围,故该340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机车车辆2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假设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机车车辆2340万元;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A铁路运输企业的资产将减少340万元,负债增加340万元。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发生的变化及其对利润的影响

由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金额发生了变化,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金额也将发生变化,以上述实例为例,假设该和谐机车预计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则2014年该机车应计提折旧=2000×(1-4%)÷20÷12*11=88万元。假设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则该机车2014年2月应计提折旧=2340×(1-4%)÷20÷12*11=102.96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实行“营改增”,该铁路运输企业税前利润增加14.96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14.96×(1-25%)=11.22万元。该笔业务由于税制框架基础的不同,对报表的影响也不同。A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将增加14.96万元,所有者权益将增加11.22万元,应将税费将增加3.74万元。

二、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上述两项业务,基于增值税税制框架与营业税税制框架的比较,2014年A铁路运输企业资产总额减少325.04万元,负债将增加343.74万元,所有者权益将增加18.7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A铁路运输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必将增加。但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临的情况纷繁复杂,一项税制改革后,必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映,根据“营改增”试点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水平都较营业税税制框架下有了较大的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在增值税税制框架下,降低实际税负水平,增加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提升铁路运输企业的价值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固定资产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作为重中之重来进行管理,必须切实适合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也不能违背相关的税收法规。以下是本人对铁路运输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购买固定资产的时机

在铁路运输企业销项税额比较大时,加大采购固定资产的力度,这样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得到全额抵扣,减少资金的占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利用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不同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对存量的固定资产适当加速折旧,促进资产更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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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制改革 企业财务 税收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 对会计要素计量的影响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2 带来会计处理的变化

转型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政策的变化上。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的计量方法和增值税缴纳方法与折旧政策,但增值税转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还不仅只有这些。增值税体制转型之后,由于要将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抵扣范围中,所以会影响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进而对企业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方面也产生影响。

1.3 对企业增值额征税的影响

对企业的增值额征税,促进不同企业间的分工与协作,加快生产社会化的脚步,增值税体制改革后,由于是以增值税为主,它的计税依据是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也就意味着,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不论其生产环节多么繁杂,也不论其分工何等细密,只要他的增值额相同,那么他们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相等。因而促进了有利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分工与协作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技术的熟练和技能增长,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显而易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增值税的推广,必将使企业在利益原则的驱驶下,逐渐走向分工与协作的社会轨道,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税金与价格并列,这样就明确了纳税义务,也就保证了企业对税法的认真执行。改革后增值税实行发票价外列税,使企业需缴纳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本质得到了体现,发票明列增值税金额表现为企业代收的国家税金,从而增加了税法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也加强了企业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发票明列税金也是对企业缴纳税金的一种牵制,是对企业是否自觉纳税的一种监督约束。

1.4 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企业设备投资与配套投资将大幅增加,因为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使企业的投资倾向于能够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设备投资。另外转型降低了设备投资的回报要求,企业的设备投资计划会有更大的可能性通过可行性分析。企业投资行为会主动跟随国家政策。企业对转型政策效应的预期会使企业的投资行为尽可能与政策导向一致,一方面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企业会认为转型是个利好消息,企业会主动配合转型的实施,以期获得由税负公平带来的竞争地位改善;另一方面企业会对转型的推行路径产生影响,为获得并保持转型带来的超额收益,企业有强烈的动机来采取行动,并有可能对转型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二、企业应积极应对消费型增值税制的改革建议

2.1 购进固定资产要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转型会对企业投资产生很多积极的作用,企业会因为受到政策的激励而扩大技术和设备的投资,从而对企业的收益产生有利影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对除房屋、土地及建筑物等这些不动产以外的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用于自建的固定资产(含改扩建、安装)的购进货物也包括增值税应税劳务,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即使购进时不能分清固定资产的用途,也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科学决策投资行为

尽管高科技产业、机械制造、石化等一些特殊行业是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受益者,但由于机器设备的价格非常可观,增值税转型的优惠税额只占设备价款的较小比例,企业不能单纯为得到增值税的抵退而盲目更新机器设备。相反,由于国际上本行业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即使我国不实行增值税转型,为赶超国际先进水平,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企业也会按自身的发展轨迹积极进行设备更新。所以,增值税转型只是使投资“锦上添花”,对投资激励效果的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分析。

企业要把握好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强化科学投资理念,讲究投资效果。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时,一要合理确定投资时间,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二要注重投资方式,处理好自建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关系;三要注重投资平衡,做到计划符合实际,宏观上与国家政策目的相合;四要注重投资方向,避免重复、育目投资;五要注重投资质量,实现效益持续增长。

2.3 积极开展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来应对此次转型,对于自身税务能力不足的,可以寻求税务或从周边大学和研究机构等获得帮助。税收筹划部门要在熟悉增值税转型和相关税收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税收筹划,力争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一要把握政策,利用时机。本次转型中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还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按照增值税改革目标,这些行业最终也将要纳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针对这一政策,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考虑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对一些无形资产、大型不动产的投资,尽量向后推延,待这些行业也纳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再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节省不少资金。二是加强各种税收优惠的统筹管理。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还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一些企业还可能享受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 内进行合理规划。

结束语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活动有强烈利好刺激。相比转型给企业带来的益处如税负减轻,企业遵从政策的成本可以忽略,所以企业会有很强的动机跟随国家政策,采取积极的行动。企业的投资,筹资、销售活动、纳税行为、会计核算、利润分配等活动,都会在转型的刺激下发生明显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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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立军.浅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积极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8,(12).

[3]周亚蕊.我国税制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革措施分析[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4]余红艳.对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建议[J].经济师杂志,2005(4).

[5]王美鸾,黄昱玺,论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9(26).

篇6

【关键词】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企业五个税种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 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 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 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 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 500元,月奖4 000元,扣除费用1 600元,应纳税额为3 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 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 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 900元,共计22 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 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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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亚青.刍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及改革[J].会计之友,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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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SJD790074)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对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加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缓解企业税收负担。本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对策

2011 年 11 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尽管试点范围中尚未明确包含建筑业,但建筑业适用 11% 的增值税税率已在方案中明确被提出。由此可见,建筑业也将会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所以,要尽早分析“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利弊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来防范不利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筑业的现状分析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行业。建筑业所提供的劳务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建筑业涉及税种广泛,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等。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两种,以总承包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分包或转包的建筑安装业务, 纳税人为分包或转包人。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则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或转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的特点主要包括: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施工点多;工作流动性大。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独特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相应空间,因此,建筑业需钻研国家的税收法规与宏观政策,积极主动纳税并做好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搞活经济效益及资金循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1.有助于建筑业的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传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体制比较复杂,不管承包方式是全包还是清包,均需按包含原材料在内的营业额纳税,重复征税导致税负加重,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只需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有助于建筑业的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

2.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建筑业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或代开地税机关监制并统一印刷的发票,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在办理结算工程款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由国税局统一监制并经接受服务方认证通过,否则发票被认定无效,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3.有助于加快更新建筑业的固定资产。只有当建筑业拥有先进机械设备作为保障,才能获得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减部分增值税,加速了建筑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提高了建筑业的施工效率,有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1.对建筑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老化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化人才比较缺乏,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其业务处理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将会给建筑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带来新的挑战。

2.为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在传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建筑业的税收筹划比较简单,影响因素相对较少。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不论是固定资产的购置还是原材料采购,建筑业都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因素,大大提高了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其从业范围有可能涉及到多个纳税区域,其税收筹划也将更为复杂。

3.为建筑业减税的同时,有可能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但若因建筑业操作不当,其供应商及分包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非常有限,这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不能为建筑业实现减税,反而会增加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4.对跨国经营业务的不利影响。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在国内建筑业的海外工程收入不计征营业税,只对国内所得税税率高出境外所得税税率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海外工程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若不计征增值税,其在国内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试点方案中未进行明确规定,若对海外工程计征增值税,则造成重复征税,若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为建筑业带来更大的避税空间。

5.对建筑业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税负的影响。为了发挥规模效应,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竞标,中标后再在各子公司之间分解,工程物资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并按需提供给各子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由集团公司用于抵扣,而各子公司不能抵扣,因此会导致子公司的税负上升。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1.建筑业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所购置的工程物资有很多是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例如购买混凝土及从农民手中购买物资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大建筑业税负。

2.在建筑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折旧占比较高,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对于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这也将加大建筑业税负。

3.目前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够完善,建筑业物资供应商私营、个体企业居多,不能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造成建筑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4.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占比较高,而劳务成本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税额抵扣,随着劳务成本的逐年攀升,这也将导致税负增加。

三、建筑业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若能将原来计入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充分抵扣,将可减轻企业税负。从长期来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规模较小的建筑业,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核算制度,力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来降低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固定资产购进时所发生的进行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因此,建筑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真正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购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尽可能的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物资,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此来降低税负。

另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进行税收筹划,在购进工程物资时,考虑选择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既保护了环境又享受了税收优惠。

(二)积极做好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工作

供应商与分包商是建筑业的两大合作伙伴,在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加强对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筑业的工程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构成了建筑业的主要抵税项目,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业供应商管理机制不完善,对分包商的管理也不规范,给建筑业的增值税抵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有些甚至会导致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降反增。因此,我们要抓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机遇,强化建筑业供应商与分包商管理体制的建设,精减供应商与分包商的数量,提高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与分包成本,力争与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供应商与分包商合作,从而达到降低建筑业税负,提高建筑业整体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学习与推进工作

1.积极学习已试点行业的财务管理经验,通过比较分析,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可能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对建筑业相关人员要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让建筑业相关人员提前了解相关变化,让员工提前掌握相应业务变化所需要的基本技能,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与应变能力,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打下基础。

2.积极学习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是大势所趋,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问题也日渐显现,针对问题国家会及时做出调整方案,终将形成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因此,建筑业的管理者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积极学习“营改增”经验,加强对“营改增”的认识,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影响,合理规避不利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平稳过渡。为了使建筑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政府及有关部门需采取一些过渡措施,一方面,对于那些工期跨度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的,需考虑具体情况对其继续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对建筑业中那些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高以及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难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税率优惠以及对高出部分即征即退等措施来降低税收负担。

四、结论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建筑业的流转税体系与国际更加趋同,而且还能避免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试点后,建筑业要认真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材料,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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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纳税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为17%。增值税转型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目前,金融危机正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应关注增值税转型这一重大的减税政策,积极调整转型后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减轻了税负,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成为企业纳税筹划考虑的首要问题。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通过增值率判别法进行分析。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假定销售额和购进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率=(销售额一购进额)÷销售额

或者:增值率=(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按照17%的基本税率和3%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 65%

因此,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当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的低税率和3%的征收率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23.08%,分析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新开业的企业,应合理估计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经测算增值率若低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经测算增值率低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为减轻税负,需要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关键在于如何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可以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并将增值率控制在平衡点以下,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成为一般纳税人。若经测算增值率高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需要由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通过缩小销售规模来实现,分拆机构是常有的缩小销售规模的方法。

例1:假定某市一家商业企业2009年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适用增值税税率17%,但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60%,经测算增值率为40%,高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下属企业。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和65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适用3%征收率。

分拆前应纳增值税=140×17%-140×60%×17%=9.52万元

分拆后应纳增值税=75×3%+65×3%=4.2万元

显然,将该企业一分为二,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每年可少纳增值税5.32万元,同时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32万元。年节约间接税款5.852万元。

当然,这是仅就增值率而言的,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不是所有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分拆机构注销原企业。成立新企业的成本支出;纳税人转变身份后销售额的变化、可能引起客户群体、数量的变化,导致企业利润的变化等,企业应权衡利弊,使税后收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购入方式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因素在设备投资时的重要性降低。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国产设备,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购销双方都有利。此外,外购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或者由销货方将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使购货方获得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

在固定资产结算方式的选择上,如果企业以现金购入固定资产,需要支付大量的现金。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充裕的情况下,应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可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筹划: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采取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如果企业资金充裕,可要求销货方提供现金折扣的优惠,在折扣期内付款获得现金折扣。

此外,企业也可考虑以下特殊的购货方式:如果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以企业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在扩大销售的同时,可以节省现金支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企业既能较好地处理旧货,又能以优惠的价格取得新货;如果采用还本销售的方式,在购入固定资产一定期限后,销货方将价款全部或部分退还,可降低购入成本。这些购货方式虽然没有直接获得节税收益,但购货方可以获得税收以外的收益。

三、固定资产租赁方式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001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对于经营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对租赁净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同的租赁方式会影响企业税负,下面对固定资产的三种租赁方式进行探讨:

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9年6月按照乙企业的要求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万元,增值税额850万元,该设备使用年限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为简化计算,不考虑残

值和清理费用,也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假定租赁期为5年。每年获得租赁收入1200万元,分别比较租赁期内不同租赁方式对甲、乙企业税负的影响。

甲企业:

方式一:融资租赁,不转移所有权,到期收回原固定资产,只征收营业税。年租赁成本=(5000+850)÷5=1170万元。应纳营业税=(1200-1170)×5%×5=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5-5850-7.5)×25%=35.63万元,5年税负合计4313万元

方式二:融资租赁,转移所有权,到期不收回原固定资产,只征收增值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纳增值税=1200÷(1+17%)×17%×5-850=21.7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17%)×5-5000]×25%=32.05万元,5年税负合计53.84万元

方式三:经营租赁。以营业额全额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甲企业每年计提折旧费1000万元。应纳营业税:1200×5%×5=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1000-60]×25%×5=175万元。5年税负合计475万元

乙企业: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无论哪种方式,乙企业每年均可少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对甲企业而言,选择方式一税负最轻。对乙企业而言,由于租赁费可税前扣除,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企业资金状况选择租赁方式:若企业资金比较紧张,只是短期使用固定资产,可选择经营租赁;若需要较长时间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换代较快,为降低财务风险,可选择融资租赁。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初期较大的折旧额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降低,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节税效果比采用直线法明显,尤其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节税效果更为明显。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合法地减少税款。此外,企业在创办初期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优惠期结束以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收益。

五、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筹划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增值税转型后,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政策有三大变化: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纳税人应关注销售旧货政策的变化,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减轻税负。

例3:青岛市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5日拟将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200万元价格出售。该设备购人时的含税价格为234万元,比较销售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后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200÷(1+4%)×4%×50%=3.85万元。

(2)增值税转型后,纳税方式会因固定资产购八时间不同有所区别。

假定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1+4%)×4%×50%=3.85万元。

假定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由于购入设备时进项税额34万元允许抵扣,处置旧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不会增加企业的间接税负;如果售价超过原值。处置旧固定资产的增值额需交纳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间接税负。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通常售价会低于原值,企业为弥补固定资产出售损失,可以寻求关联企业或者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双方签订协议,以低价出售固定资产的同时,以优惠价购八原材料,通过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获得双赢。

例4:青岛市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6月15日拟将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30万元价格出售,该设备购入时的含税价格为46.8万元。销售旧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增值税转型前,应纳增值税=30÷(1+4%)×4%×50%=0.577万元。

(2)增值税转型后。假定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应纳增值税=30÷(1+4%)×4%×50%=0.5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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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改革 流转税

一、流转税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种,两者分立并行。所谓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于1954年起源于法国,自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税种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我国从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实行。1984年国务院增值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乖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的第二产业,从1994年以来这样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为财政收入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

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提出,推进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要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能力,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这是中央高层对营改增试点的又一次表态。可以说,营改增的基本方向已经确定,未来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把此项改革推向全国全行业,实现真正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之所以改革如此紧迫,是因为目前局部地区、局部行业的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造成了税制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现象,只有通过全方位推进改革,才能消除这些问题。

在我国,增值税是最大的税种。从理论上讲,征收增值税最大的好处,是在为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的同时,让税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扭曲作用最小化,让税收回归其中。税收的本质是为政府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资金,但是我们过去数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把税收异化为调节市场的工具,通过税收的提高或降低,来抑制或促进某一个产业、企业的发展。营改增的方向就是让增值税在更大范围发挥它的中性作用,而不是调控作用,所以这是一项让政府之手退出的市场化改革。

实施营改增,是推进制造业升级、解决服务业发展滞后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打通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能够促进工业领域专业化分工,做大做强研发和营销,使企业结构从“橄榄型”真正转变为“哑铃型”,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而且会促进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会遇到的问题

虽然中央已经加大了改革的步伐及力度,但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将增值迅速应用到全国的各行各业,这样就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说税率问题、税基问题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比重。

首先,若实行单一税率,让市场保持统一性,在我国现在看来还很难做到,过渡期实行多档税率征收也是可行的,但应尽量保持公平性减少税率的档次。

其次,增值税要想充分发挥它的功效,就必须实现全方位税基覆盖,也说是要求各行各业都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只有将货物和劳务都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才可以有效的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如果上海等地长期试点,其他地区不跟进,就会导致大量企业主跑到试点地区注册企业并纳税,而实际经营却是在其他地区,这些非试点地区将面临税收流失问题。

第三,就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划分,在试点阶段,营改增的全部收入都归地方,但未来肯定要重新划分。营业税是地方税,而且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高;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未来税收的归属问题现在还不明朗,全部归地方只是暂时之举,不可能一直如此,这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不确定因素。到目前为止,央地的分享比重问题尚未真正明确。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虽势在必行,但也险阻重重。会有许多目前想不到的问题,但是改革之路必定是充满荆棘之路,只有在经历了各方面的考验后才能真正检验出改革的必要性及正确性。

第四,区域性政策导致与周边政策衔接不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造成资金流向试点地区。这次试点必然会形成税收洼地,市场资源配置趋于向试点城市流动。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三个方面,虽然试点文件已有所考虑,但是试点势必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挑战

这次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上,建筑业尚未涉及。由于建筑安装业业务复杂,现在还很难断定真正全面实行增值税后建筑安装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会有哪些具体问题。但就目前出台的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结合建筑安装业的特点会存在以下困惑和挑战。

(一)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由于税率不统一,而建筑企业为完成工作量支付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支出涉及较多行业和企业业,从而销项税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金额也不同,甚至可能差距较大。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笔者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经笔者粗略计算即使是在能够抵扣的前提下,所交纳的税金也会比原来按照营业收入的3%交纳营业税要略高一些。

(二)对建筑企业收入、资质取得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了营业税,同样支付的成本中也包含了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增值税将不再计入成本和收入中,无形中营业收入会含营业税的收入小块儿。而建筑安装业的资质取得又与公司产值挂钩,从而加大了建筑安装业资质取得的难度。现在很多建筑公司为取得资质,增加公司产值,会吸收一些以挂靠为生的小队伍为其创业绩,但营改增后采用这种形式扩大业绩的做法就不可行了,因为挂靠单位只给该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税金,建筑公司不过问挂靠单位的成本支出情况,但营改增后由于无法取得挂靠单位的成本情况也就无法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部分,从而要交纳很高增值税销项税金,这个比例至少在10%以上,远远高于营业税3%的比例。

(三)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和税收筹划的影响

首先,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一来,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其次,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第三,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人库。从长远角度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笔者推测增值税也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同时,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包括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赵丽萍.关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J].税务研究.2010(11).

篇10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制度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成的积极影响[1]。(1)减小企业税负的负担。我国对“营改增”改革的初衷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现象,减轻企业在税负方面的负担,进而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通过税款缴纳额度计算可以得到,建筑企业所需税款明显的减少。(2)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营改增”制度在税款计算时,将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资金不计入到成本,且可以进行抵扣。这就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投入,增加流动资金的数额,对建筑企业的资源更新起到积极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1)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税负将会增加。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增值税为11%,营业税为3%,当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达到其总销售额的8%以上才可以进行抵扣,才能够减少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但目前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足6%。(2)财务指标值模糊。由于“营改增”实施之后许多建筑在收入、工程报价、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等方面都缺乏专业人士进行管理,出现财务指标模糊等现象。这些现象必然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3)发票管理不规范。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材料众多,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发票数量就非常多,由于某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不够及时,往往会造成不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审核,这样就会给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2]

(一)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减轻企业税负有很大的影响。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这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抵扣方面重视程度不够或由于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增值税在抵扣方面出现不足或者过多抵扣现象,这些都必将会引起税务风险。企业应定期对员工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重点增强员工对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掌握,增强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认知、核算技能的掌握及核算业务的应用。

(二)制定相应的财务细则。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应对原有的财务习惯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根据新制定的财税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相关的财务细则。在企业外部环境改变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在制定合同时,要与对方规定所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发票开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

(三)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在建筑工程生产经营活动中,大多数的分包商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增值税发票方面进行约定,并将双方约定落实在纸面上,进而合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同时建筑企业在选择纳税人的身份上也有不一样的选择,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在符合标准时,选择哪种计算法会给企业减轻税负带来方便具有很大的操作性和灵活性。

(四)合理选择供应商。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仅需要考虑其报价方面,同时也要考虑其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同等供货条件下,如果供应商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所供应的材料的价格能够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也可以考虑和小规模纳税人签订采购合同。

(五)统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发票管理混乱是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中,出现税务风险,税负加重等现象的主要原因。在增值税税制下,大量分包商、供应商的发票都要通过验证,发票开具、保管、收集、审核、整理、传递等工作量大。

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签收台账,对各供应商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交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结束语:“营改增”财税制度的改革对建筑工程企业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企业应从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制定相应的财务细则、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合理选择供应商、统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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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贵州;增值税;煤炭;转型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18-02

收稿日期:2010-03-03

作者简介:李庆云(1957-),女,山东单县人,副教授,学士,从事税务实务教学与研究。

一、贵州煤炭工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效应

1.贵州煤炭工业在增值税转型的领军行业中取得显著减税效应。贵州煤炭享有“西南煤海”之誉,是贵州第四大支柱产业和重点经济税源,2007年贵州煤炭完成国税税收收入23.88亿元,占全年国税收入12.23%。调查统计的增值税转型后贵州煤炭工业获得减税效应仅次于贵州电力企业。贵州煤炭工业借转型改革之际,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较大规模地积极地进行采煤技术、设备及安全装备投资、采煤生产线改造,优化各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实行煤化工、煤电钢一体化投资,获得了有史以来节约的纳税成本最多、税收优惠程度最高、节约现金流最大的税收效应。

2.增值税转型加快了贵州中小型煤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变的步伐。贵州的2 000多对矿井中有99%都是乡镇小矿,许多小煤矿矿井规模小、经营粗放、设备老化、工艺技术落后、装备技术水平低、资源浪费大、安全水平较低、事故多发、资源保障能力差等问题突出。在2007年贵州省产煤约1.08亿吨中,70%以上产量都来自小煤矿,增值税转型也使小煤矿获得税收利益。例如:贵州省大方县大约有47家煤矿,其主要是小煤矿。大方县国家税务局测算,2009年开采大方各煤炭企业购进30 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煤炭企业投资中设备投资大约占70%比例测算的,企业可以抵扣税款近4 012万元。意味着少交增值税4 012万元,少交城建税就有教育附加费401.2万元,扣除了转型后多交的企业所得税1 103.3万元,税后利润3 309.9万元。大方县煤炭开采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税收负担将由11.15%下降到5.38%,降低了5.77个百分点。

3.增值税转型改革激活贵州煤炭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进程。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贵州煤炭工业面临的问题

1.采煤机械化程度已达到95%的煤炭企业增值税转型后税负普遍加重。增值税转型后,煤炭采掘工业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还有相当部分非增值项目。2006年以来,贵州大型煤炭工业装备不断提高,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以上,就贵州省大方县2006年在大型煤矿投资近7亿元(中国矿业网数据)。煤矿具有集中投入的特点,一般转入正常采煤生产阶段后,投资逐渐减少。开工生产原煤,只投入一些耗材、电力等成本,只占成本的20%~30%(其他行业60%~70%),进项税额抵扣少,而大部属于非增值因素分如:巷道土建、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的价值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煤炭工业执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具有很强的阶梯式流转税弊端。2006年秋季我到水城矿业集团调研,水矿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已达到11.3%。在2009年“两会”上水矿集团董事长魏永柱说:增值税转型使水矿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大约达15.3%(11.3%+4%)。贵州煤炭工业税费负担率23.67%,比全国煤炭行业平均纳税负担率14.61%高出9.06个百分点,比全国的行业平均纳税负担率8.8%的水平要高出14.87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唯独只有上市公司盘江股份的增值税负担率较低。

2.同样投资取得的减税效应不同,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大小并不取决于企业。 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地面、井巷建筑物、采掘机器设备、通风设备、供电设备、机电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备等,现行增值税规定企业投资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财税[2009]113号文件又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的投资属于资本密集型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50%~70%。增值税转型后,会计在操作中认为,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然而,煤炭企业在投资后,减税效应并不取决于企业的反应。“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肯定不能抵扣,煤矿的运输、排水、照明、通讯、通风、提升等安全生产设备是以构筑物捆绑形式并存,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煤井巷道的修建使用的轻轨、钢材、线缆以及枕木也不能抵扣;只有瓦斯警报装置等部分机器设备可以抵扣。煤炭工业实质性投资,获得的减税效应并不大,企业非常困惑。

3.增值税转型政策制定过于宽泛,难以操作,补充文件及通知出台过于缓慢,纳税人很难合法、合理、准确申报。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那么什么是“实际发生”?具备哪些条件才算“实际发生”?有些煤炭投资项目施工期长,2008年开始施工,2009年才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有一些煤矿设备购货采取预付款形式,2008年支付一部分设备款,2009年又支付一部分款项;一些煤炭设备在2008年开始安装,所有权在2009年才交付给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与增值税转型时间相差8个月的时间出台的财税[2009]113号文件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加以规定,但是对大型的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在“开票时间”、“付款时间及金额多少”、“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等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至今征纳双方有关抵扣问题存在税务争议。

4.在增值税条例中有关服务条款甚少。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中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作为服务型税务机关在增值税转型中的宣传服务力度不够,过去贵州有一些国税采取双月举行纳税人税收信息会,宣传税法,与纳税人沟通。现在随着税收信息化发展,大部分税收信息是网络,征纳活动逐渐在网上解决。增值税转型以来,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538号文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从财税[2009]009号文件到财税[2009]113号文件,至少平均每一个月就有一次关于税收信息挂在网上,地处山区边区深区的贵州煤炭企业,受条件限制,经常脱网,信息沟通不畅,加之一些相关配套文件及政策出台太晚,很容易造成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的2009年11月9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延长为6个月通知,至今一些纳税人还不知道。

根据上述煤炭工业在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1.煤炭工业决策层干部要认真学习财税[2009]113号文件,把“抵扣时间”、“付款金额”、“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这三个条件综合考虑,降低纳税风险。面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都面临新问题。煤炭企业的老总及财务人员应该抓紧时间认真学习财税[2009]113号文件,尽快清理2009年1―12月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不合格抵扣额要做出进项税额转出或补缴增值税,这不是主观失误导致少交税金行为,不应该作处罚。并要积极与贵州省国税局货物劳务处沟通、请教。为了减少纳税风险,建议把“开票时间”、“付款金额”与购进“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移交时间”这三个条件综合考虑。如果企业在2009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9年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在2009年支付了大部分机器设备的价款,客观上理解,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加快贵州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要使贵州煤炭工业整体税负下降,就要把握好国家“减税让利”时机,鼓励大型煤炭集团参与电力、钢铁、化工等企业联营,促进原材料工业资源整合,积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由2008年贵州省盘江股份报告,显示盘江股份增值税负担率4.11%,税费负担率为9.20%,比贵州其他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率低11.19%,税费负担低12.42%(主要指水矿集团),同样行业、同样煤价,税收负担不一样,不能完全归为增值税制度不合理上面。盘江股份具有煤炭开采―洗选加工―煤矸石发电―瓦斯发电等完整的牢固的产业链,其中,煤炭开采和煤矸石发电是盈利能力最强环节,长期以来,他们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道路,盘江股份旗下老屋基煤矿采用矸石发电、山脚树煤矿采用矿瓦斯发电都获得到增值税返还,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税政策的扶持。

3.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次增值税转型促使大部分行业税负回归理性,增值税链条日趋完整。煤炭行业生产的初级产品,从地下挖煤,投入小,新增加价值较大,要想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煤炭行业税负,从增值税理论理解可能性很小,至于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投入不计算抵扣问题,只有当增值税范围延长到第三产业,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投资纳入抵扣范围,就实现了同样投资、同样抵扣。

4.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水平与层次,树立服务理念。随着CTAISV4.0运转,金税工程第三期逐渐建成,纳税人尤其是在山区深区边远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煤矿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呼唤纳税服务,贵州省国税局应该采取多种举措,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与层次,提供个性化服务,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沟通和双向互动,及时解决企业在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增值税转型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学习研究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避免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198.

[2]张荣华.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N].贵州日报,2008-12-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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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资源型企业 税收筹划 应用策略 风险控制

一、红河州大中型企业的简要分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位于云南省南部,在推进“重要桥头堡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是面向东南亚对外交通和贸易的重要通道,是云南省“昆河经济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州域经济以农业、烟草、矿业、机械制造、制药及生物创新等为支柱产业。其中,矿业是红河州的传统支柱产业,以其突出的矿产资源闻名全国,是云南省重要的矿业工业基地。以锡为主的有色金属在全省、全国乃至世界上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煤炭、优质锰、金银为主的能源、黑色金属以及贵金属等矿业在全省具有较大的产业优势。矿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是除烟草产业以外的第二大产业。根据2011年云南统计年鉴、红河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08月18日公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可将红河州65家大中型企业分类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和建筑业等行业。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红河州大中型企业中矿产资源型企业①占到五分之二以上,覆盖了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等行业,对红河州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选定这类代表型大中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二、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地位与作用

矿产资源型企业作为红河州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带动了能源、化工、建材、冶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红河州各地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存续时间相对较长,资源勘探及开采成本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应对国家不断推进低碳经济发展要求,资源税的改革已经成为不争事实,碳税和环境税也将开征,矿产资源型企业的总体运营成本将会上扬。面对外部宏观背景与企业内部发展态势,税收筹划成为此类企业控制运营成本不可回避的课题。那到底什么是税收筹划呢?学术界对税收筹划的概念众说纷纭,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也达成一些共识: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此类筹划活动是企业一项重要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围绕企业资金运动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也日趋成熟,企业通过违法或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而税收筹划则能有效的规避此类风险。对于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来说,正确认识和运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充分运用国家税收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控制税收风险,对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我们要跳出过去的错误认识,将其与偷税、漏税区分开来,要用战略的思维来看待它,将其与企业整体和长期价值的实现有机结合。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时,应该立足于企业实情,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活动有机统一,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三、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的应用策略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都以“纳税最少,缴纳最晚”为筹划目的,其总体思路就是在悉心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别是税法,然后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两者有机地结合。其具体思路可以针对税种、税收要素、地域进行,也可针对财务循环筹资、投资、经营、分配进行。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矿产资源型企业所承载的主要税费项目有: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关税、房产税等,其中增值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矿山企业有举足轻重的意义②。红河州矿产资源型企业是红河州大中型企业中的主体,本文立足于国家和红河州的税务环境,对此类企业进行税种筹划,以期为红河州大中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方法论上的借鉴。

(一)资源税筹划

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征收范围的扩大,计征方式的改变,单位税额的提高已成为不争现实。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方式的改革,主要是针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对红河州的大中型资源型企业影响不大。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了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的征收税率,其中,锡矿石的资源税税率提高幅度最大,钼矿提高幅度最小。这一税率的改变将会对红河州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的资源税税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相较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环节都非常简单,税收筹划的空间也相对较少。但是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仍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资源税的有效筹划:第一,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系统,准确计算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正确缴纳资源税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进行技术变革,引进先进的设备,提高应税矿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或者选矿比,降低不能准确核算的原煤、金属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的计税依据;第三,分级分种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矿产品,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现象的出现。

(二)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是针对应税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所征收的税种,具有道道征、环环紧扣的特点。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税种,占全部税收的60%以上。由于矿产资源型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矿产品,矿产品属于自然赋存的资源没有原材料的购进,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且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高,导致矿产行业的增值税负担相对过重。增值税的征收贯穿企业整个生命周期,开展增值税的筹划一定要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思想。

1.选择合适的纳税身份。就纳税主体身份而言,我国现行税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两种纳税人在计算公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收负担差异,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就成为可能。红河州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在设立和扩张的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一般来说,在企业初始设立和扩张分立时,企业应该测算出销售增值率,若销售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者17.65%),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成为一般纳税人③。

2.在恰当时间向正确的对象购置合适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中国全面开始实施,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可以抵扣,这对生产型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恰当的时间”就是要在考虑企业整体增值税的情况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巧妙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机,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一般来说,当企业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为最佳。“正确的对象”就是企业尽量选择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处采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现进项税额最大限额的抵扣。“合适固定资产”就是在选择固定资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享受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切实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一般来说,除个人消费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外,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置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

3.选择合适的销售与结算方式。(1)由于我国增值税改革不够彻底,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区域,混合销售和兼营就是其具体表现。混合销售按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征税,而兼营根据核算方式征税。总体的筹划思路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混合销售或兼营中的低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具体来说:矿产资源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矿产品的过程中,若矿产品的含税增值率大于34.41%,尽量考虑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或者聘请第三方来完成货物的运输(营业税税率为5%),使得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的效果④。(2)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应。不同的结算方式,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将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就随之改变。一般来说,企业应该采用合理与合法的方式尽量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纳税。比如: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而非现销以避免预付税款;当矿产品产量增长幅度小于市场需求增长速度的时候,采用预收货款的销售方式则更佳,可以免税提前获得部分流动资金;对于自营和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不仅可以减少销售费用的总额,还可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4.恰当运用国家与区域范围内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凡在园区内的各类企业,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有关“老、少、边、穷”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新办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非公经济),从投产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第一年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年以第一年补助为基数,超过部分全部补助。依次类推,优惠时间五年。新办交通、环保、绿化工程和园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在直接法下它受应税收入、应税成本以及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的影响。红河州矿产资源型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二是收入筹划;三是成本费用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1)企业初始设立时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法律明文将企业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类。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向投资者分配的股息红利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总体税负上,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这就使其税负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分支机构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新设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并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而言,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独立纳税人,承担起独立纳税义务,因此需独立申报纳税。但其成立是可以享受所在地新设立公司的免税期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相抵,合理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所以公司扩张过程中,组建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使其总体税负最低。

2.收入筹划。(1)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内部扩张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尽量投资收益免税或者享有税收优惠的项目。比如:新办交通、环保、绿化工程和园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批准,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后,第二年至第五年上缴的地方享受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产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同时在鼓励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方面,对兴办的绿色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比照实行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另外,购买国债获得利息可以免所得税。(2)合理选择投资的具体方式。对于资源型企业来说,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必然要进行一定的战略扩张投资。按投资物的性质划分,战略扩张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三类,即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投资方式不同,企业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就不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别。比如: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有关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这可作为一种节税的投资方式。而对于无形资产投资,一方面无形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被正确评估,以防在对外投资中投资方资本的流失,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税,因为在投资过程中无形资产是出资不是出售,被投资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营业税,并且在今后的几年中可以通过摊销无形资产价值而减少纳税。至于现汇投资,由于受到购买资产范围的限制,使得税收筹划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由此可见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一般都是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

3.成本费用筹划。(1)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标准。红河州的矿山企业大部分都处于边远山区,工作环境艰苦,生活环境、福利设施比城市企业要差得多,高素质人员流失较严重。矿山企业在制定工资标准的时候,应该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在合法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员工的工资薪金标准,给员工带来切实利益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2)巧妙运用“税收挡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可以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状况下,结合企业资金状况和税收负担,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实现折旧额的“税收挡板”效应。(3)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令销售收入为S,业务招待费支出为A,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方法可以计算出当年可以抵扣的最高限额:A/S=8.33‰。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估算的销售(营业)收入来对当年业务招待费进行测算。(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正确核算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正常资产损失,降低因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资产损失量,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面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减少,矿产资源型企业要获得新发展:一是要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改变工艺流程,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二是要加强找矿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扩大找矿范围,提高找矿水平。为了准确核算这部分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为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获得奠定基础。(6)完善公益性捐赠手续,实现捐赠额的合法税前扣除。红河州的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才能获得税前的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捐赠的法定扣除进行明文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顾名思义,通过非法定机构或企业自主的捐赠行为不能获得抵税收益。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红河州大部分矿产资源型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也有了不同层次的提高,虽然国家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但是工资薪金个税的征收范围在逐步扩大,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为了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降低税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全部扣除非应税补贴和津贴。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熟稔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非应税项目,及时扣除所有非税项目,保证计税基础的正确。二是足额缴纳“三险一金”。红河州的款矿产资源型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红河州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提高职工的整体福利水平。三是均衡发放特殊工种职工的工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种行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今后确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四是合理规划月度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的发放结构,避免年终奖金的税负反方向效应。作为一种激励员工的手段,很多企业在年终考核后都会给员工发放一笔奖金,特别对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而言,奖金发放得越多未必收入就越多。为了将这种激励政策落实到实处,企业财务人员在发放年终奖金时,一定要算好账,算细账,认真计算每类税率的应税收入临界额,合理确定各个层次员工的奖金额度。五是个人捐赠的有效扣除。个人向教育、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能够实现税前扣除,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通过法定机构进行,比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福利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第二,要取得合法的凭证,比如:捐赠专用票据、汇款单以及银行票据和其他真实有效的合法票据。

(五)其他税种筹划

对矿产资源型企业来说,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关税筹划空间有限,这里就不再详细的阐述。需要引起企业重视的是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有时会获得意想不到的收益。

四、大中型矿产资源型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

税收筹划风险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伴生物,不进行税收筹划,就无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面对风险,企业应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税收筹划活动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 加强税收征管双方的友好度

对于矿产资源型企业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优势,平时应注意搜集相关涉税信息,积极而且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交流和配合,获得当地政府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利用税务局 “蹲企服务”让税务机关深入了解和关注矿产资源型企业的特殊性需求,从而为资源型企业制定一些倾斜性税收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筹划风险。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虽然制定了一些有关基础设施、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出台的优惠目录清单并不全面,这就提醒资源型型企业注意,当税务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意见时,资源型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适时提出对税务机关有建设性建议,增加双方友好度。

(二) 构建有效风险应对系统加强风险预警

矿产资源型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涉税风险应对系统,及时进行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了解涉税风险的重要性与发生可能性,这是其及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的基础。而各相关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风险预警,实施风险实时监控。

(三) 保持税收筹划方案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

目前,国家、云南省和红河州都十分重视企业的安全、环保问题,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矿产资源型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必须考虑税收政策相关导向,特别是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这样税收筹划不仅没有违法,而且还符合了税收政策的导向性,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从而减少涉税嫌疑与风险。

(四) 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特别是这几年国家对西部地区和云南省经济发展的支持,使得优惠政策更具有相对的时效性、针对性。加之税收筹划的其他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资源类企业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

(五) 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正是由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单一的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筹划时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原则是税收筹划基本原则,其要求筹划时既要考虑直接成本,同时不能忽略由于比较性选择税收筹划方案,而可能造成的机会损失。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会带来双重的影响,即成本与收益,只有当前者小于后者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随着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全球化,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为我国企业追求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企业税收筹划将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税收筹划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新的环境对税收筹划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审时度势,积极探索企业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注释

①所谓矿产资源型企业,一般来说,因为资源的开发而产生,其财富的增长都与资源采掘部门密切相关:在早期的成长阶段,矿产环境资源向企业提供物质财富;进入衰退阶段后由于矿产资源的耗竭,导致物质财富短缺。刘传庚,崔焕金.矿产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产业政策选择.山东社会科学,2006(6).

②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

③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④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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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书宾,马良.企业纳税实务与税收筹划全攻略——制造业[M]. 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5] 郭晓玲.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0(4).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J].对外经贸财会,2002 (4).

[7] 关于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红河州招商局官网.

[8]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9]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10] 贺正楚,鲍爱华等.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税费负担研究[J].金属矿山,2003(10).

篇13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管理措施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影响

1、减少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重复交税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有效提高投标综合竞争力,一般情况下,会使用很多单位联合进行投标,由最后的联合单位进行分包,或者让集团公司进行投标,中标后再以子公司施工的方式进行分包。但是建设单位不会和多个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营业税中有明确规定,建筑发包商不具有给分包商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承包商需要主动缴纳税金。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建设单位的分包合同,无法将总份额中的分包份额去除,导致会出现重复纳税的不良现象,在征收增值税的工作中,能够实现将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并规范纷繁复杂的环节,有效降低重复交税的情况。

2、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优化产业结构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施工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型施工机械所决定的,具有较高的价值,在企业固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成本,同时也会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核心竞争力。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在购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下,能够加快施工企业设备的更新,并且有利于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低于全额缴纳的营业税,所以,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设备技术的更新速度,并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1.加大了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并且缺乏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施工企业和建设企业在联系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经常出现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不协调等现象。施工企业在开发票时,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的实际进度,这就直接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款尚未到账时,只能自行垫付增值税税款,这就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性现金大量支出,同时也会让企业出现资金紧张的不良局面。

2.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管理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

实施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很有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由于施工企业购置建筑材料范围十分广泛,进行增值税进项额抵扣也有很大的难度。而且,建筑工程在承包方式和范围上各不相同,施工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本身比较分散,而且地域十分偏僻,再加上大量施工材料是由一些规模小的个体户和杂货店供应,因此施工材料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大量材料很大程度上无法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相抵。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管理措施

(一)项目前期

项目前期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社会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获取承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投标报价至关重要,投标报价的基础实际上就是工程项目的预算造价。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预算造价是为了完成一项工程,预计在工程发包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总费用,或者建筑工程的总花销。由此可见,预算造价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成本费用统计,其中也包括材料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这些所谓的工程成本数据的获取,不论是询价还是定额获取,工程造价员根本不需要摄入考虑成本费用对项目税负的影响,和标价比较接近才是最重要的,税费按照总额定律算获取。所以,一些工程造价师会在总价的一定情况下,实时调整不同的成本项目数据。但是,就财务方面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是个过于不严肃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成本费用项目,所承载的税负也大不相同,以后用来作为成本抵消增值额的程度也就不同。不同的成本费用项目的税率各不相等,因此,准确的成本费用分类对工程项目预期的成本利润指标测算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利润才是企业最终追求的目标。所以,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对此非常重视。但是其中很少有人会将具体的纳税改变对企业的影响与他人一起分享和学习。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在营改增实施前积极组织工程造价员学习和理解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财务人员则应该积极学习关于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并切实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

(二)项目中期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可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不同的目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分类也大不相同。但是分项工程是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就现阶段建筑施工行业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项管理是非常详细的,其中项目管理者在分项工程工作上,可以详细到按照材料和工序进行分项,并承包管理。在营业税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分项承包施工对企业不会造成任何的税赋成本影响,反而会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分担一定的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积极应对营改增,必须按照实际发生业务获取发票,不能随意进行成本调整,否则将会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也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工程造价的相关内容,财务人员只有了解企业产品的成本构成,才能够充分发挥建筑施工企业分项详细的优势,将项目的细项抵税效果进行合理评估,并将准确的信息传递给相关管理人员,这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才能够安排好生产,获得真实有效的成本证明,从而为后期的财务核算奠定良好的基础。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推行管理会计理念,通过利用全面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科学管理,其中全面预算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与工程预算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密切相关,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包括销售预算、成本预算和生产预算,这些都是以工程项目预算为主要依据,同时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优势。

(三)项目后期

工程建设项目在完工后,就可以交付使用,按照一般的会计方法,控制转移确认收入,进行款项结算,保留质保金。建筑施工企业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工程决算,由于合同和图纸变更等原因,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并通过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最终由合同双方确认工程最终造价。这项工作在营业税时期相对简单,在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一定会慎重考虑调整增加工作量的成本是否有税收相抵扣,抵扣率是多少,其在大型工程项目的调整中基数较大,对项目利润的影响也很大。所以,建筑施工企业造价人员应该对税收抵扣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于在进行决算审核时,能够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提前计划,并进行综合考虑,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全面降低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此为施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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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含义及其影响

众所周知,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具体来说,有以下影响:

(一)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营改增”消除了重复缴税的情况,对现有税收制度进行了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负压力,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使其经营活动更加有序地开展。例如,2014年,某上市建筑公司单位获得收入1000亿元,当期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额度为300亿元,额外成本费用为150亿元。在试行“营改增”之前,该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由此可以得出企业应当上缴的税额为:1000×3%=30亿元,需要上缴所得税为:(1000- 150- 300-30)×25%=130亿元,二者共计160亿元;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则需要交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在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1+11%)]×11%=99.10亿元,进项税额为[300÷(1+17%)]×17%=43.59亿元;而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就是说需要上缴的增值税为:99.10- 43.59=55.51亿元;建筑单位需要上缴的所得税额为:(1000÷1.11- 300÷1.17- 150)×25%=12.36亿元,二者共计为55.95亿元。很显然,实行税制改革之后,缴税较之前少了104.05亿元,显著降低了建筑单位的税负。

(二)显著拓展企业的发展规模

当前,国内实行的增值税具有一定的特性,在对企业税款进行计算的过程中,购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实行抵扣,但是并不计入成本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少了投资成本,加快了资金流转,便于新技术、设备的改造或购买。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健全税制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使得营业税以及增值税一起征收,加大了税收征收的工作量,对其管理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满足了发展要求。“营改增”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去除重复征税的环节,降低了税负。企业税负制约减少,企业的发展潜能就可以得以充分的发挥,促进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整体的发展情况得以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加快了企业运营方式的改变,拉动内需、推动消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进项税额无法实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实行“营改增”之前,企业是否可以获得税款减税的益处,基本是由规定时间内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实施抵扣决定的。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率为11%和3%,为了更好地降低税负,建筑单位可以实行的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总体销售额中所占比重必须高达8%,然而,根据现在所获得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可知,多数建筑单位的进项税额度并不充足,还达不到6%。这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对材料、设施、人工等相关成本产生的影响最为严重。

(二)在进行转换时,财务指标值不明确

在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单位有关项目报价、偿还债务、资金流通、营业收入等均存在一定的财务指标值不清楚的现象,以及进行转换时,具体的数值模糊等情况。以上问题的发生,必将会对单位的财务工作正常运转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使得企业的运转效率大大下滑,运行受到严重阻碍。

(三)专用发票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建筑单位存在较为广泛的经营项目,涉及多项生产销售环节,其具体的程序较为繁杂,在上述运营环节中涵盖非常多的发票,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时效性,难以进行收集。如果无法在特定的时间内(180天)进行审核,就会影响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三、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防范措施

(一)开展系统化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财务素养

增值税进项税是否能够进行顺利的抵扣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对企业是否能够减轻税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较之营业税,增值税在专业发票方面,有着非常严密的要求和规定,由此对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假如财务工作者在组织税务工作时,缺乏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重视,或者因为缺乏相关业务知识造成疏漏,使得增值税抵扣严重不足抑或多抵扣的情况,均会引起相应的税务风险,由此使得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建筑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要求员工积极参与,努力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在培训过程中,应对于增值税抵扣等政策制度进行重点培训,使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发票涉及的各个环节,比如开具发票、认证发票等工作,深刻把握核算制度,要求员工熟练掌握核算业务。与此同时,对于负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有关增值税项目的工作者实施系统化的培训,这些工作者涉及材料购置人员、预算编制者、项目管理人员等,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由此可以很好地保障“营改增”的有序执行和落实。

(二)构建增值税的有关机制

实行“营改增”之后,应当继续纠正和修改企业原有的部分不良的财务习惯,应当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自身实际状况,建立一套严密的财务从业规范细则。由于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及时对单位的合同管理、材料和实施购买制度实施合理的改造。在合同中,应当对发票类型进行明确的规定。增加增值税等专门职务,保障其单独管理税务事务,负责有关工作,全权负责增值税抵扣的相关问题,由此可以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三)增强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在具体的运行工作中,企业会面对分包商等较多的纳税人,而这部分纳税人无法开发票,有的只代开税率不足11%的发票,需要在订立合同之前,详细明确相关增值税事宜,同时在合同中进行一定的文字明示,由此将税负进行合理化的转移。与此同时,建筑单位可以选择不同的纳税身份。结合相关预测,建筑单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旧的相关项目可以根据3%的税率进行税费的核算,但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也可以按照8%的进项抵扣税率进行计算,以上两种方式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建筑单位在保证达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有效地减少税负。

(四)对供应商进行选择

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单位基本结合价格进行供应商的选择,然而当前供应商是否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首先确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假如是,则需要了解其开出专用发票的资质。反之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提供的材料价格优惠,可以抵消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选择后者订立合同。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自己购置相关设备、材料,或者由甲方确定具体的供应商,建筑单位为获取增值税发票,独立同供应商订立合同。根据相关研究,明确供应商的具体情况,与供应商展开协商,进而编制供应商名册,建立购置选择制度。

(五)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建筑单位往往会遭遇税务风险、税负增加的情况,这是由于缺乏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序管理。实行税制改革之后,采用的是环环抵扣的办法进行税额的计算,多数分包商以及供应商出具的发票要求经过验证,发票相关工作量非常大、难度高,涉及出具、采集、保管、审查、验证等环节。所以各个企业应当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构建签收台账管理对外开具的发票,外部获得发票需要各个部门相关工作者进行严密的审核,同时第一时间将其传递给财务,实行税前抵扣。切实保障在使用发票的过程中,具体的操作行为规范、严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