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篇1

关键词 习俗 道德 法律 社会规范

作者简介:蒋功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任何社会的存续和发展都离不开良好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否则必趋于混乱失序、动荡不安而消亡,而良性社会秩序的形成则以来一定的社会规范。远溯原始社会,近至现当代文明社会,乃至未来理想社会,概莫能外。纵观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习俗、道德与法律(此处指实证意义上的人定法,下文所言“法律”主要在此意义上使用),乃是普遍存在与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化,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存续与发展。

一、历史演进视角下的社会规范

早在远古的原始初民社会,人类在漫长的共同生活和生产过程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行为规则和规范,这些规则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普遍适用,其涵摄了简单的人类原始社会生活和生产的诸多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原始禁忌,例如食物禁忌、性禁忌等;原始宗教,例如图腾崇拜;原始礼仪,如原始祭祀;原始习俗,如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这些形形的原始行为规范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它们往往相互混同,兼具习俗性、宗教性和道德性。此时,习俗既是宗教又是道德。原始社会简单的社会关系就为这些同样简单和初级的行为规范所良好地调整着,使人类社会能够以此为基础继续向前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习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社会的全部关系,社会对规范的要求也不再限定在原有的基础上,那些关系到社会重大利益的、带有全局性的内容被分离了出来,由一种崭新的从习俗、习惯中发展出来的规范予以规范和调整,道德由此得以产生,其最初的表现形式是风俗、禁忌、礼仪等。

然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使得自身强制力不足、支配范围较小的习俗、道德对纷繁复杂、变化不居、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逐渐无能为力,仅仅凭借习俗、道德规范、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已非可能,社会需要更具强制力的、普遍适用的标准去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因此应运而生。

从习俗、道德、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每一种社会规范的出现都具有历史必然性,都是生产力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复杂化的结果和产物。这一过程同时也是人类文明演化进步的历程、人类从荒蛮蒙昧走向文明理性的过程。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是人类智力与“法律”实践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在社会控制上自然优于作为人类自发形成结果的的习俗和道德,但这并不表明,法律的诞生意味着作为法律之源的习俗、道德的历史使命的终结,恰恰相反,在法律产生之后,习俗和道德以一种相对较为温和、隐蔽的方式潜移默化地规范、控制着社会的诸多方面,此时的习俗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似乎更加深刻了。于是,习俗、道德与法律便以不同的方式共同调整、规范着形形的、不断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成为社会生活有序化的主要凭借。

二、构成社会规范体系的习俗、道德与法律

尽管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将法律、道德和宗教视为人类社会控制以及文明型构和维护的三大主要工具①,但就世界范围来看,从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的角度来说,宗教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拥有人数甚众的信徒,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的势力和影响微乎其微,例如,中国就是一个宗教信仰极度缺乏的社会,从古至今,莫不如此。因此,从更为普遍的意义上来说,习俗、道德与法律则构成了型构社会秩序、维系社会良性运行的主要因素,三者共同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作为一种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缓慢而自发形成的产物,习俗符合人们关于正义、公平等理想追求――尽管这种追求可能是无意识的――的基本观念,是特定民族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乃至民族精神的积淀,且长期被人们自觉遵循,因此便成为了社会控制盒秩序塑造的基础手段和主要工具之一。一般而言,遵守习俗乃是一种自觉意识,而服从法律则往往被视为一种强制义务,这也决定了,较之于法律,习俗更易被遵守,甚至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也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文明程度偏低、现代化程度不足的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在中国的乡土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的实效远远低于立法者以及一些法学家的预期,在那里,习俗以及道德乃至宗教而非法律才是最重要的、普遍被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在那里,法律(国家法)似乎是不存在的,甚至没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了。恰如恩格斯在描述原始社会规范时所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②。与此相似的是,历史法学派的鼻祖、法的“民族精神说”倡导者萨维尼主张,法律绝非立法者所刻意而为之物,恰恰相反,其根植于于社会之中、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之中,它是民族社会中那些内在的、默无声息的起作用的因素的产物,民族的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是其真正的源泉。③如同民族的语言一般,法律取决于民族精神,主要表现为习惯法,优于立法者刻意创设的远离民族精神的成文法。不论是历史上的法律实践,抑或法学家的思想理论,都表明习俗作为一种源自社会生活本身的社会规范,在形成和维系社会秩序方面,甚至比法律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

篇2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述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从事其相关的法律行为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具体而言是指法律从业者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是法律从业者在履行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规范。

以社会规范为范围来理解,任何职业都有其本身特定的行为活动,有着区别于其他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因此,形成了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将其职业伦理道德外化于每位法律从业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环境的形成。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

当代“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道德”概念蕴含着更多的东方文化的性情、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所以,伦理道德所表现的形式也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既有西方理性的意志也有东方修养的内涵。将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化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渊源分别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伦理道德当中。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没有形成具有系统的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没有具体规范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必要性

法律从业者是被法律明文规定负有正确适用法律、公平正义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有效维持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群体。法律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使得法律与案件事实相适应、法律被每个公民严格遵守,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因此,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法律从业者的作用至关重要,每个法律实践活动是否能够实现司法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道德。

如今,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需要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这是每位法律从业者最基本的能力,这直接决定了法律从业者是否正确处理案件,准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第二方面是对法律从业者职业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这是每位法律从业者的初心,也是推动司法公正最核心的力量。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规范是对每位法律从业者的必然要求,因而只有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才能对每位法律从业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意义

(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实现法律从业者自身价值的基础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法律从业者在处理不同法律实践活动所共同遵守的一个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被认为是可以维护法律从业者共同利益的体系,并且法律从业者还受这个价值体系中所形成的共同职业伦理道德来约束。然而,法律职业伦理要成为当代共同体道德准则的一个概念或者理念,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作为实体性的“伦”存在;二是具有达到并实现“伦”的能力,或“伦”具有外化自身的能力;三是伦理与道德构成有机合理的价值生态。以上三个表述是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价值更深层次的理解,具体是指:一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当下是否需要法律伦理的存在,二是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可以通过相关规范表现出来,三是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两者是否可以形成法律职业规范的共同价值标准。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我们常常对权利斤斤计较,对善或伦理规范却漠不关心。因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伦理道德的一种特殊社会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法律从业者自身高度自主性为标准。因为法律实践过程中作为法律从业者不仅要对其自身的生活活动负责,也同样要对当事人负责。因此,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上,所形成以法律职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价值体现。

(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虽然不能直接教给法律从业者谋生的方法和技巧,却可以引导法律从业者树立对本职业正确的法律职业观。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是以约束法律从业者具体行为为内容,以司法公信力为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对每个法律从业者所形成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从业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价值目标,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公平的适用宪法和法律。二是法律从业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对本职业规定的相关内容,树立法律职业严肃公正的司法形象。三是法律从业者要分工配合、互相协助,营造互相尊重的和谐氛围,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不得滥用权力。

三、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价值基础表现

(一)法律从业者要加强自身的素养建设

法律从业者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其根本原因还是要以其自身素养为前提。因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行为主体的素养。法律从业者的素养条件具体包含以下方面:一是主观条件,如伦理意识、道德意识等,二是客观条件,如实践能力、事实判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等。上述主客观条件相一致促进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实现。

法律职业是建立在法律从业者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阅历之上,它符合其他职业的一般伦理道德的规范,同时它还区别于其他社会上的职业规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平正义的立场来处理具体的案件。因此,法律职业就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风向标,同时也保障法律从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二)法律从业者通过法律职业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从业者,更需要的是遵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法律从业者。因此,法律从业者要实现对其职业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从业者必须培养完善自身的意志和心灵,既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又要具有抵抗外来诱惑的意志力。二是法律从业者必须确保司法公正,我们通过重复正义举动而变得正义,通过重复做节制举动而变得节制。

篇3

论文关键词 仲裁员职业道德 公正 忠实 勤勉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而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一、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一)职业道德

社会分工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人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用,各类职业群体依据日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 “全部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任职目标、职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特定性。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二是稳定性。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三是多样性。职业道德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因行业而异。四是纪律性。职业道德表现为对职业群体的约束,因此有强烈的纪律性。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是指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协商签订或按照争议前达成的约定,自愿提交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模式。仲裁具备如下要素:(1)仲裁协议;(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决。由此可知,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选取或被仲裁机构指定,负责审理、解决纠纷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描述为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除具有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以外还具备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员虽有别于法官、检察官,但是也是运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是强制性,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间性,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仲裁人员的选定以及仲裁程序的运作都有别于诉讼,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

(三)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 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 “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 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勤勉敬业

篇4

关键词:图书馆核心价值 图书馆道德 高校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G25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121-03

On the Moral Standards in the Core Values of Library

Li Linan (Library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Nanjing, Jiangsu, 210046)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re values and moral standards proclaimed by librari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s. Based on various cases taken both in China and abroad, it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se elements and introduces som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hat might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ystem of legal regulations in high-school libraries.

Key words: library core value; library code ethics; university library

CLC number: G250.1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121-03

图书馆或其组织在多年的职业实践中提炼其核心价值,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权利法案和道德规范。目前国际图书馆界已形成制定图书馆道德规范相关政策的惯例,肯定了图书馆道德规范在维护图书馆权利以及图书馆核心价值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内除香港地区,尚未有图书馆明确宣布自身的核心价值,对图书馆权利也没有明确的认定。已有的图书馆道德规范多限于具体的规章制度,而图书馆权利和道德并未提及。2008年11月文化部正式启动的“公共图书馆法”成为图书馆道德规范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对国外部分图书馆和图书馆组织的核心价值和道德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从而理清图书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基本概念及其相关关系,同时以高校图书馆为例,分析阐述两者之间的关联,为高校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1 从权利角度解读图书馆核心价值

199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发表《图书馆:美国价值观》,声明“保护公民宪法赋予之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权利,”[1]2004年在《图书馆工作核心价值》将之前公布文件中阐述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归纳为:图书馆信息利用、机密/隐私、民主、多样性、教育和终身学习、知识自由、保存、公共资产、服务、社会责任。[2]2003年国际图联(IFLA)通过了IFLA核心价值,提出:“知识自由是每个人享有的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是图书馆理念的核心,”宣布支持自由、广泛、平等地利用信息、思想、意识形态作品,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关于自由表达观点的原则。[3]2000年前后各国图书馆或其组织公布其核心价值增多,集中表现在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隐私权、信息素养、尊重用户多样性和个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认同IFLA的核心价值体系,明确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及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信息平衡的基本原则。

各国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表述中发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内容涵盖了图书馆权利,即:图书馆用户与社会都有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人们有自由表达思想与观点的权利;图书馆用户有获得平等服务的权利;图书馆用户具有隐私权和机密权;图书馆用户有得到专业、优质服务的权利等,图书馆通过服务来实现和保障以上图书馆用户权利。[4]其中,亦认为图书馆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集中体现了图书馆事业的核心理念、核心价值观以及图书馆精神的最高境界。

2 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道德问题

2.1 图书馆道德概念及其内容

按照道德的法理学定义,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按其组成要素分为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三部分,其中道德规范是判断行为的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的准则。[5]各国图书馆道德文件中对“图书馆道德”有基本一致的描述,集中体现于知识自由的共性,如《加拿大知识自由立场声明》宣布图书馆及其馆员担负发展和坚持知识自由的基本职责;韩国《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规定了其社会责任、自我发展、专业性、合作、服务、收集、荣誉等等规定。

如前所述,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阐述含有强烈的道德意识,可以将图书馆核心价值作为图书馆道德意识,同时以“图书馆权利”反映图书馆道德规范,而道德实践则集中体现于图书馆与用户的互动。图书馆道德还体现为图书馆员对维护和促进图书馆权利,实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承诺,是图书馆员处理日常工作的指南。其内容包括说明图书馆的功能、用户的权利、馆员的基本态度、馆藏、职责、职业发展等,以告知和指导其成员完成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属于指导性的权利政策。[6]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具有比法律更广泛的内容和控制范围,法律维护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图书馆权利是一种具有广泛内容的权利,那么图书馆道德规范则明确地表明了图书馆方对图书馆权利的态度。本文所研究的图书馆道德重点是研究图书馆道德规范。

ALA于1995年《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包括通过适当而有效组织的资源、公平的服务政策和利用途径以及对所有要求准确、无偏见且有礼貌地为所有图书馆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知识自由原则,抵制审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有关查寻与接收的信息、咨询、借阅、获得或传播的资源的机密;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以尊重、公平和真诚的态度对待同事,并提倡保护机构内所有馆员的权利与福利的工作环境;不以牺牲图书馆用户、同事或图书馆权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区分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等。[7]明确承诺其作为知识自由和信息利用自由的职业的成员担负着确保信息和思想自由流动的义务,从道德的角度揭示了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内容。日本图书馆学会于1980年通过《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其导言中明确说明该规范与其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声明》相一致,并阐述:“《声明》中所倡导的图书馆社会职责应体现在图书馆日常服务中,这必须通过整个职业群体共同提高图书馆员职业技能来实现。这个规范是我们明确自身责任,实现目标的规范。因此,本规范不仅仅列举了与图书馆员相关的道德问题和主张,它还详细描述了一个适合各种类型图书馆馆员的职业价值观。”[8]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并颁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从业人员为履行图书馆社会职能与责任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图书馆道德规范作为实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维护图书馆权利的手段,应是图书馆法律和法规之外的一种最重要的政策。对于图书馆道德规范的执行,最重要的是建立保障体制,该体制应当有别于其他法律系统,它应着重倡导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承认并主动保证尊重图书馆范围内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2 图书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图书馆权利的本质是以对图书馆用户进行主体保护的特定角度,维护其知识获取与利用的基本权利,该权利无疑也属于法律范畴的法律权利,其中一部分最终以能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予以确定,成为人们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法律保障。有学者认为,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保利用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不能对利用者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如入馆限制、区别服务、限制流通、超出合理范围的有偿服务等。同时,要为利用者保守隐私,保障利用者参与运营和服务的权利。[9]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且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从图书馆道德的内容即道德价值体系的角度,可区分出两类不同的道德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道德要求,对于图书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是指有助于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增进用户和馆方之间联系的道德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前一类。因此,第一类的道德要求通常都被赋予了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将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有了道德强制力和法律强制力的双重保障,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只能针对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来进行,而法律实施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弘扬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的过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10]另一方面,道德体系中第二类的道德规范具有纯粹道德的性质,本质上带有自发和自愿的成分,如果将它们与法律整合,赋予其法律义务的强制性质,则其道德的内在价值则会丧失,既不利于道德素养的提高,也不利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图书馆道德规范即属于此范畴。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 [11]选择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对图书馆进行约束,取决于两类规范的特点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契合程度。首先,“法律的产生以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 ,[12]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13]图书馆面临的难题更像一个技术性问题――规范的选择。“其次,法律的刚性尤其是泾渭鲜明的利益立场和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特点不同,特别是馆藏建设方面,其核心价值要求馆员公平公正地收集馆藏,只有以道德的方式充分表现馆员意志的自我收敛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加之道德规范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对“后果”进行明确的事先预制,这就使利用道德规范约束图书馆的馆藏行为和对公众的开放行为具有更好的基础,道德规范更有利于实现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活动。如上的论证不排斥法律规范对图书馆自身整体活动的作用。图书馆职业活动遵从“馆藏――对用户的开放行为――保护用户隐私”的过程,只要承认用户使用图书馆资源的权利与其基本受教育权并无二致,那么保护用户利用权、隐私权自然就成为图书馆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凡图书馆用户明确享有的权利若被侵犯,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例如,图书馆不能任意界定用户“门槛”,设定某些信息只对某些用户开放。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涵盖图书馆行为的不同方面:前者主要涉及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后者则更注重为图书馆用户权利的顺利实现排除障碍。在《国际图联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中集中地表现出两类不同的规范形式:言及图书馆的馆藏收集的内容是“图书馆有确保并促进利用各种表达的知识和智力活动的双重责任。为此,图书馆应尽其所能搜集、保存和提供最广泛多样的资料,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而对用户权利所适用的文字则更接近于法律条文的表述“图书馆用户享有个人隐私权和匿名权。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用户的身份及其所适用的资料。 [14]

3 图书馆道德规范建设思考

3.1 现状分析

大陆地区尚未有图书馆或其组织明确宣布核心价值,对图书馆权利没有明确认定,道德规范多限于具体的规章制度,图书馆权利和道德未提及。现代社会,道德规范的力量在职业领域内多以职业规范的形式出现,以求获得职业人群的认可。目前各国图书馆职员的职业规范都在建立过程中,中国图书馆界已经注意到建立图书馆职员道德规范的必要性,《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颁布无疑是一个最值得观察的蓝本。但是,比较这一文件与《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难以发现彼此之间明确的分野。同样宣示性内容过多,对职业行为缺少明确的划分,难以成为职业规范,得不到职业人群的内心认同,无法形成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优越感和自豪感,未成为职业活动的行为指南。在图书馆诸多关系中,用户利益、公共利益、图书馆专业声誉和图书馆员个人利益等多元价值的共存可能产生冲突,而目前图书馆员尚无一定的规则作为依据进行行为选择,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从而维护图书馆核心价值。《国际图联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的要求充满道德色彩,其充满道德感的声明更大的价值在于宣示图书馆用户权利至上而非其他。这种宣示性的道德内容甚至没有办法转化为行为规范(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动。

3.2 图书馆职员道德和职业规范愿景

图书馆的馆藏活动、开放活动以及收集图书馆用户需求等活动都无法离开图书馆员能动的工作而实现。日本《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准确描述了图书馆、图书馆员和图书馆用户三者的关系,“图书馆用户希望图书馆员对所提供的文献拥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对图书馆文献的要求越高,对图书馆员专业知识的期望也越高。”[15]因此,图书馆员成为图书馆中一个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必然被置于图书馆道德体系中重要的位置。

回归本原,道德规范如同法律规范一样,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图书馆道德规范调整的“图书馆――图书馆用户”关系是图书馆领域的核心关系,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图书馆员要素加入,而形成“图书馆员――图书馆用户”和“图书馆――图书馆员”两个层面的次核心关系。“图书馆员――图书馆用户”之间形成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如果在现代服务的观念引领下,将接受服务者置于一个服务关系之首,能够凸现其中心地位。当然,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图书馆核心关系也完全可以称为“图书馆用户――图书馆”关系。

遵循图书馆核心价值、细致划分图书馆活动是建立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入口,同时要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结合图书馆核心价值,我们可以声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规范是图书馆员必须坚持的:努力提供信息传递,但对信息的具体运用所带来的结果不负责任。尽其所能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如果公共利益或者图书馆专业声誉与用户的个人利益相冲突且无法调和时,首先考虑前者。尊重知识产权。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技能。个人信仰的差异不得干扰信息资源的收集或者信息资源利用途径的提供。不得以牺牲图书馆用户、同事或者图书馆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公平利用图书馆资源,不得出于个人研究目的而对图书馆信息加以保留。

参考文献:

[1]ALA. 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ve[EB/OL].[2011-2-5]. http://省略/ala/aboutala/offices/oif/statementsp

ols/americanvalue/librariesamerican.cfm.

[2]ALA.Core Values of Librarianship[EB/OL].[2010-6-5] http://省略/ala/aboutala/offices/oif/statementspols/corevaluesstatement/corevalues.cfm.

[3]IFLA. More about IFLA Core Values[EB/OL].[2010-5-1]. http://省略/en/about/more.

[4]李丽楠等.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与权利关系的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11,(7):35―39.

[5]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81.

[6]程焕文,张靖编译.图书馆权利与道德[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3.

[7]ALA.Code of Ethics of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EB/OL].[2010-6-15].http://省略/ala/issuesadvocacy/proethics/codeofethics/codeethics.cfm.

[8]Japan Library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y[EB/OL].[2006-5-12].http://省略/faife/ethics/jlacode.htm

[9]周庆山.信息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3.

[10][11][12][1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5,426,428,428.

[14] IFLA 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EB/OL].[2011-03-10].http://省略/publications/ifla-statement-on-libraries-and-intellectual-freedom.

篇5

【关键词】官德 规范构建

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思潮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一些领域的道德失范现象己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而官员的道德失范现象,尤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加强新时期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构建起与中国现代社会相适应的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体系,这是当前一项重大而艰巨的课题。

一、借鉴中华民族和国外从政道德建设的优秀成果

道德规范的建构与传统文化有密切联系。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的建构应当有开阔的视野,注重挖掘和开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一)中国古代德治历史传统的现代价值

社会主义的从政道德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优良道德传统的土壤,体现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时代特征,融传统美德与现代美德为一体,是时代进步性与历史继承性相统一的新道德。

中国传统德治思想是封建政治文化与伦理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封建统治者治国治民的一种方略,其中良莠并存,精华与糟粕同在。至今仍然以一种历史文化积淀,在社会生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对我国的社会政治行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从对中国古代官德实践的历史考量可以看出,这些理论与思想中具有现代伦理价值的精华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第一,官吏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是治国安邦、实现其政治理想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重视为政者的道德状况对于全社会的道德风尚的表率作用。第三,提倡任人唯贤、尚贤,德才兼备的选官任官标准。第四,主张为民、爱民、善政亲民的治国从政原则。

(二)西方国家德治的特点与启迪

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如从社会平等角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从政治制度价值角度等,对行政道德的定位、内涵,以及加强行政道德建设的方法、手段、措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也推动了西方国家在行政道德建设方面的发展。将行政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当代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重要做法之一。当前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道德建设制度化,重要的手段就是道德立法。世界各国通过公职人员道德立法来加强行政道德建设的主要经验做法包括:一是详细规定公务人员道德规范和惩罚措施。二是推行道德行为管理专门化制度化。三是建立完善的机制促进行政道德的施行。将官吏道德法制化,权力监督制度化,并以此防止权力腐败,这在国际社会已成为一种发展潮流。西方国家注重对高层官员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对违反道德法的行为依法惩处,对于我们今天的以德治党、以德治政以德治吏颇有启示。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衔接

社会关系的调节,永远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生活范围内进行的,并且永远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从政道德规范建设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而不断的变化。因此,要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政道德建设的特点,总结从政道德建设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逐步探索和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政道德建设的规律。构建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必须全面深刻地认识新时期道德建设所面临的这些新问题,在继承和发扬干部道德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正确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领导干部道德提出的新的客观要求,概括出富有改革开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的新时期的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规范。

三、与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及法律规范相协调

当然,在我国要将干部道德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不可能的,但是,将那些经过社会检验和筛选,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和拥护的一些干部道德规范法制化,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不仅为适度地将某些干部道德行为规范法律化确立了指导原则,也为干部道德行为规范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逐步把那些关系到群众极为不满,社会公德劝诫又苍白无力的危害社会风气、社会秩序和毒害人民心灵的干部“缺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成为党政干部的法定义务,并且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抑制,得到制裁,从而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达到扭转社会不良风气的目的。

四、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要求相适应

领导干部道德规范的构建,既要适应我国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要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原则和基本要求为指导。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并结合领导干部的职业角色特点,结合新时期国家对领导干部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才能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领导干部道德规范。